一、中国银行珠江分行诉香港传统投资有限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论文文献综述)
朱兰春[1](2015)在《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1985年5月起,至2014年12月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约8000件民事裁判文书或案例,与多数人的想当然所不同的是,其中绝大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的案件。这是一个日益巨大且十分宝贵的司法资源库,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持续发掘,总结审判经验,理清法理逻辑,洞悉裁判思维,辩明发展方向,必将直接、持久地惠及于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把案例研究推向更高的水准。本书认为,面临大数据时代的海量司法资源,欲保持实践对理论的丰富和滋养,又不失理论对实践的统摄和把握,首先应对现有研究方法进行必要的革新,这是衡量案例研究质量的重要尺度,也是提高案例研究水平的必由之路。目前通行的研究方法,无论是实务取向的案例汇编解析法,还是理论层面的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体系法,均是前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对应的是个案研究,遵循的或是从特殊到一般,或是从一般到特殊的认识路径,其特征是微观分析,其优势是分析透彻。但面对司法资源信息浪潮的冲击,以现有研究方法应对,沧海拾贝绰绰有余,总揽全局能力不足。更为严重的是,后者的困境如长期存在,将全面解构前者的存在价值。黑格尔认为,“真实的只是整体”,我国哲学家王太庆先生进一步引申为,真理是全体,不是鸡零狗碎的东西。哲学如此,法学亦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例研究的危机,首先是研究方法的危机。提出这个问题,并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以通盘把握更为深刻的裁判思维,正是本文的全部目的。传统研究方法的危机,迫使笔者不得不另寻研究制高点,最终立足于民法基本理论体系,以“主体、行为、权利、责任”为基元,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提炼出四元结构分析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部民事案例,以四元结构重新归类、多次归类,遵循的是从一般(大理论)到一般(大实践)的认识路径,使得极为浩繁的实证研究,获得了相当清晰的方向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前述困惑,为理论重新找回了自信。更重要的是,四元结构作为贯穿全文的一根红线,在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提精取萃中,基本理清了最高法院三十年来民事审判的历史脉络,证实了笔者长久以来的一个“哥德巴赫猜想”: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思维已初步成型,但尚不固定,且未来走向仍不确定,由此形成了本文的中心命题:作为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四元结构既是统领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的总线索,也是揭示最高法院民事审判规律的总钥匙。显然,这一中心命题由两个相互缠绕的子命题组成。笔者紧紧围绕上述中心命题,按双螺旋线索展开全文,一方面论证,四元结构能否以及如何起到统领作用;另一方面实证,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是否以及如何相对成型于四元结构。开篇从以往的研究经验出发,上升至方法论的高度自我反思,在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尝试提炼出四元结构方法的分析框架,再以此切回到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梳理,以该分析框架的每一基元为标准,提取案例公因式,构筑了四个子系统,依次分别为“界定民事主体”、“判断法律行为”、“保障民事权利”、“划分民事责任”。而每一子系统项下,又不断细分若干裁判元素或类型,继续细分和提取案例公因式,如“界定民事主体”子系统项下,又可细分出“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判断法律行为”子系统项下,最终可细分出“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等等。理论结构从主干一直延伸到毛细血管,在案例诸元素的重新归纳、逐级整合中,图景脉络越来越明晰,体现出理论对实践的总体驾驭。与此同时,看似杂乱无章的海量案例,也经由毛细血管的吞吐、梳理,开始井井有条,显出内在的机理,并经由主干直通理论结构,体现出实践为理论的源头活水。理论与实践的穿梭往来,最后合而统之于有机之四元结构,并收于对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的整体考察中,得出全文结论。各章的实证研究表明,三十年来,最高法院在界定民事主体时,开放中有规范;在判断法律行为时,宽松中有反复;在保障民事权利时,绝对中有限制;在划分民事责任时,承担中有平衡。笔者相信,如果不从四元结构方法的理论自觉出发,很难从容俯瞰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在长时段中的总景图,传统研究方法的乌龟再努力,也永远追不上司法的兔子;更难深入探究最高法院法官群体审判思维的模块要素,一块砖头研究得再仔细,仍可能对整座大厦的结构一无所知。相较于现有研究成果,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研究方法上,以四元结构梳理和分析最高法院三十年来全部民事判决,在此基础上总结民事审判思维以及审判规律,这在国内尚属首次。这一研究有如下四个特征:覆盖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研究方法新,理论张力强。覆盖范围广,是指研究对象包括最高法院迄今公布的全部民事判决,把以往民事判决的类型化研究,推进到全口径研究的更高层面;时间跨度长,是指研究案例上溯1985年5月起,下至2014年12月止,历时整整三十年;研究方法新,是指突破了现有实务和理论方法的局限,提出了四元结构作为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此统摄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涵盖案件审理主要环节;理论张力强,是指四元结构本身脱胎于民法理论,既是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也是民法思维的逻辑构造,其强大的理性思辨力,与万花筒般的司法现实之间,构成必要的张力,二者未来的互动将演绎丰富的可能性。鉴于案例库数量巨大,加之这一研究方法本身,对首创者的识见和意志均要求极高,笔者虽竭尽全力,但兼受学识、专业和精力所限,学术勇气有余,学术水平有限,故本项实证研究尚存诸多不足,尤其在个案的的法理生成路径、案例之间的内在机理关联、审理模式的历史节点转换、法官心证判断的识别依据等深层次领域,均无力涉及或浅尝辄止,一定程度上限制、削弱了本书的学术价值和理论品质。对此,笔者完全有自知之明,将正视不足与缺陷,并以此为动力,听从命运的召唤,继续投入到这项永无止境的研究事业。
张磊[2](2010)在《涉外保证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 ——以中国司法实践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在整体结构上包括引论、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引论部分对涉外保证的法律界定、涉外保证民事关系在我国的产生与发展以及我国法院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与涉外保证案件相关的问题进行简要介绍,在总结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基础上,论证本文选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正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涉外保证的基本理论,为研究相关的国际私法问题做好理论铺垫。本章首先介绍了保证的性质以及保证形成的特殊的三角型民事关系。在此基础上,将国际私法对涉外保证的调整对象界定为“涉外保证民事关系”,接下来详细阐述“涉外保证民事关系”的范围及“涉外性”的界定标准。为强调涉外保证领域产生的特殊国际私法问题,本章还从实体法角度,对同样频繁使用于国际贸易的独立性涉外保证,包括信用证、备用信用证、见索即付银行保证等的性质进行分析,通过横向比较,总结出本文研究的涉外保证的从属性特征,以建立特殊的国际私法规则。本章还对涉外保证的定性标准做了探讨,针对我国法院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承诺函应否识别为保证的混乱认识,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本章第二章至第五章涉及涉外保证中三大核心的国际私法问题:即涉外保证管辖权、涉外保证法律适用及法律适用的限制及主债务域外法院判决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证据效力。第二章触及涉外保证管辖权的难点—涉外保证管辖权冲突及其协调方法,这是具有创新性的问题。涉外保证包括主合同与保证合同纠纷,这使得涉外保证管辖连结因素多样化。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必须“先诉”主债务人取得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主债务数额的确定裁决,并能够证明主债务人财产确实无法清偿债务之后,才能“后诉”一般保证人。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一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才能够开始。涉外一般保证的债权人、主债务人和保证人构成共同诉讼,法院必须合并审理,以解决多方当事人关联诉讼分开审理造成的不便。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主合同与保证合同可能各自约定不同方式或管辖地解决争议,这就导致两个合同在仲裁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法院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之间产生冲突。尤其是存在仲裁协议或协议法院管辖条款时,情况更为复杂。这也成为我国法院实践中难以解决的问题。为此,本章以图表方式详细列举了主合同与保证合同各自管辖权出现冲突的情形,对仲裁第三人与合并仲裁制度、强制合并仲裁制度、合并管辖制度论证分析,提出适合我国的解决管辖权冲突的立法建议。在第三人未与仲裁协议当事人重新达成新的书面仲裁协议时,仲裁庭不能将没有签字的第三人纳入仲裁程序中强制合并仲裁;主合同与保证合同各自有独立的仲裁协议情形下,如果债权人、主债务人和保证人未重新达成书面的合并仲裁协议,仲裁庭也无权合并仲裁。尽管有些国家为提高诉讼效率,方便审理,将关联争议强制合并仲裁,但本文与大多数国家一样,反对这种破坏仲裁契约性的做法。诉讼与仲裁不同,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是履行国家赋予的司法审判权,法院管辖权的取得不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因此,基于主从合同的关联关系,法院在某些情况下可将保证合同的管辖权扩张至主合同,将本不具有管辖权的主合同纳入到保证合同诉讼程序中合并审理,对主合同行使合并管辖权。但如果主合同约定了外国法院排他性协议管辖,我国法院则不能对主合同行使合并管辖权。一般保证案件,我国法院应裁定驳回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起诉,中止保证合同的审理,指定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到域外对主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或者以其他方式确定主债务数额,等到债权人提交相应的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后恢复审理;如果债权人未能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或者经其他方式仍未能明确主债务数额,经法院调解不成的,裁定驳回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起诉。连带保证案件,我国法院应驳回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起诉,继续审理保证合同。如果主合同约定了外国法院非排他性协议管辖,我国法院仍然具有将主从合同合并审理的合并管辖权。在建立了解决主从合同管辖权冲突的法律协调方法后,本章还对我国法院放弃对主合同行使管辖权的特殊情况进行论证,提倡我国立法建立“不方便法院”原则,设置援引“不方便法院”原则拒绝行使管辖权的具体标准,以避免争夺国际管辖权,实现国际协调。但如果存在某些可能损害我国保证人利益的情况,我国法院则不能援引“不方便法院”原则拒绝行使管辖权的具体情况。同时明确,我国法院援引“不方便法院”原则拒绝对主合同行使管辖权的法律后果是中止保证合同的审理,告知债权人到域外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以确定主债务数额,而不足驳回债权人的起诉,保留了我国法院对保证合同继续审理的权利。第三章是对涉外保证法律适用制度的研究。本章首先从涉外保证多方当事人及多重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入手,分析涉外保证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进而指出我国法院错误理解与适用我国《担保法解释》第129条关于“主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准据法不一致时,保证合同的准据法根据主合同确定”的规定。通过分析主合同准据法对保证合同产生的影响,对保证期间与主合同诉讼时效的衔接进行探讨。本章还分别论证了主合同与保证合同各自的法律适用规则及特征履行地的界定。在适用法律规则确定出准据法后,本文还讨论了主合同和保证合同各自准据法可调整的实体法律问题的范围。第四章是对涉外保证法律适用的限制的研究。本章主要讨论涉外保证领域中一国具有管理经济职能的强制性规则得以直接适用于合同而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适用法律的理论基础,针对我国法院以公共秩序保留或以法律规避为由排除域外法适用的错误,提出应以强制性规定作为排除域外法适用的理据。这种强制性规定在理论上属于“直接适用的法”,与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属于不同法律范畴。此外,本章还讨论了准据法国和第三国“直接适用的法”对法律选择的限制。第五章是对主债务域外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证据效力进行分析。主合同纠纷与保证合同纠纷可能分处两个法域审理,在一般保证案件中,债权人在域外“先诉”主债务人后,再到我国“后诉”保证人,而主债务在域外法院或仲裁机构取得的判决或仲裁裁决,未经我国法院承认程序,其认定的事实和所判决的结果是否具有证据效力,是否属于当事人免证事实及未参加域外诉讼或仲裁程序的保证人是否具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等问题,都是我国法院审判实践遇到的难题。本章从域外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在域内承认的理论研究入手,分析比较域外与域内法院判决所具有的不同既判力,及域外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在域内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接着本章根据法院地国证据规则的要求,考证域外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具有证据效力的条件,提出将域外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承认程序植入涉外保证案件审判程序之中,我国法院可按照承认的标准进行审查,一并作出认定,而必须要求当事人另行提起承认程序。经过我国法院审查承认的域外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其认定的事实和所判决的结果,可被直接采信,成为当事人免证事实,但如果保证人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除外。未经我国法院审查承认的域外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其认定的事实和所判决的结果,不能直接被采信,不能作为当事人免证的事实。尤其是,域外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被告经合法传唤仍未到庭所作的缺席判决或仲裁裁决,不能免除债权人对其诉讼请求的证明责任,我国法院仍应对债权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结论部分概括了本文的基本观点。涉外保证的特殊性,包括多方当事人、三角型民事关系及多个争议解决机制等导致很多令人困惑的国际私法问题产生。主合同可能被一个法域管辖,而保证合同却被另一个法域管辖。那么,哪一个法域法律可以决定保证责任的开始、有效性及责任大小,哪一个法域法律决定主债务的成立、有效性及未能履行情况?在审理主合同的法域,其法律可能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而在审理保证合同的法域,其法律可能规定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尚未成就,这就引起主合同与保证合同在管辖权方面、法律适用方面及实体判决方面的冲突。因此,有必要针对涉外保证案件的特殊性建立一系列特殊的国际私法规则。为解决主从合同管辖权的冲突,基于主从合同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形成的牵连关系,引入合并仲裁和合并管辖制度具有现实意义,保证冲突法上的程序正义得以实现。在实体审理中,尊重一国具有公法性质的强制性规则予以直接适用,允许其排除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符合国际趋势。尽管“直接适用的法”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但其作为强制性规则的适用方法仍应被肯定。主债务域外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证据效力,与传统国际私法中的承认程序有所差别。法院地国给予其具有证明主债务事实的证据效力,并不违反国家主权原则。但承认域外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域内效力,仍然需经过适当的承认程序。本文提出直接将承认程序并入到涉外保证案件实体审理程序之中,有利于当事人诉讼便利,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立法者如何在方便当事人诉讼与尊重外法域司法主权两个价值目标之间取得平衡,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高效的涉外保证案件审理成为关键问题。
谢耿亮[3](2008)在《无效合同行为的法律后果之实证分析》文中研究说明本文致力于采用新视角和新材料对我国无效合同行为法律后果制度的实际状态进行实证分析,为此提出并论述了从事实出发的法律实证分析框架,收集了较为完整的原始法律资料尤其是以往被研究者所忽视的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以及其正式和非正式认可的法院判决文书,作为分析资料。在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的基础上,本文整合了霍菲尔德的法律关系理论、茨威格特和克茨的功能主义比较法理论、黑克的利益法学和庞德的社会学法学以及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应从两个基本事实——法律所要解决的事实上利益纠纷和法律据以表现其自身的原始法律资料——出发来研究实证法。在这一框架之下还论述了法学上的利益相关者分析法,描述了法律识别和反向法律识别的分析思路,系统整理了静态法律范畴体系、肯定的反向静态法律范畴体系以及否定的反向静态法律范畴体系这三种法律认识范畴体系。通过对规定我国无效合同行为法律后果的制定法文本进行严格语言分析并进行案例比较分析,本文认为该制度项下之确认合同无效规范、无效返还-赔偿规范和收缴财产规范虽然均属私法上的强行法,但是在实践中却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强制性;认为我国无效合同行为的法律后果制度主要以恢复原状为目的,即通过确认无效合同规范、返还财产规范和赔偿损失规范,试图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状态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为此不但当事人之间的具体合同应当被具有溯及力地废除,一方当事人应将其取得的“返还利益”转移给受损人,而且有过错的当事人还应当赔偿受损人的“信赖利益”损失。在特定情况下,该制度还具有剥夺当事人通过无效合同行为而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和惩罚的目的。通过对法院裁判案例的比较分析,本文发现: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的很多判决在相当程度上不能满足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要求,尤其表现在其对类似的案件事实作了不同的裁判;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具体的案件裁判中也作出了不少创造性的判决,弥补了制定法文本过于简单的不足,由此也累积了宝贵的司法经验。为了促进立法和司法之良性发展,非常需要法学界重视对法院裁判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研究和评论。
王晶晶[4](2015)在《日本债权法保证制度的修改研究》文中提出作为最为重要的担保方式之一,保证在我国经济生活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虽然我国《担保法》等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保证已做了相关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对于保证人的许多权利的规定的相对简单和原则,加之在“保障债权”的立法价值的指引下,保证人的责任被过分强调而其应享有的合理权益却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导致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保证合同的纠纷不断,保证人也变得极为难找。本文试图从保护保证人的视角出发,介绍日本此次民法典对保证制度的修改,反思我国保证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日本债权法修改的背景及理由。这部分首先简要介绍日本民法典的发展历程和历次修改概况,重点介绍2009年11月至今为止正在进行的日本民法债权法修改的状况。第二部分日本保证制度修改的具体内容。这部分主要详细介绍此次日本债权法修改对保证制度修改的具体内容。具体涉及保证人抗辩权的完善、保证人追偿权及追偿范围的明确、以及共同保证人分别利益原则等问题的修改与讨论。第三部分日本保证制度修改中新增的加强保护保证人的条款。这部分介绍此次日本保证制度修改中提出的新增的关于保证人保护的条款。具体内容包括对个人保证的限制方法、债权人在缔结保证合同时提供信息之义务、依保证人请求提供主债务履行状况相关信息之义务、主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时提供信息之义务、以及保证人责任的限制原则等五个方面。第四部分我国保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这一部分主要是分析与总结我国保证制度目前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国情对我国保证制度进行反思并提出笔者的见解。首先,我国应当对保证人进行必要的类型化、细致化的分类,规定根据保证人类型的不同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责任,并根据不同的保证人类型分别明确规定其相应的追偿权的范围。其次,借鉴日本保证制度此次的修改,增加保证人、债权人和债务人相关的通知义务。最后,适当增加保证人保护方法的规定,如,规定缔结保证合同时的说明提供信息义务、缔结保证合同之后提供主债务履行情况等相关信息义务等,以弥补我国保证制度对这方面规定的空白。第五部分结语。首先,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必须要转变立法价值取向,树立兼顾保证转移风险和分散风险的价值观,平衡各方利益,避免一味加重保证人的负担来保障债权的实现。其次,对保证制度加以修改加强对保证人的保护。具体要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日本以及其他国家的法律,对保证人予以合理的保护,以便保证制度能够充分发挥其分散市场风险,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之功能。
鲍晓晔[5](2014)在《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08年金融危机引起了全世界对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关注,那些此前深度参与信用违约互换交易的大型金融机构如雷曼兄弟、美林银行、AIG等陷入财务困境,或破产倒闭、被兼并收购或由政府被迫出手援助,造成市场恐慌和混乱。场外衍生品被认为是此次危机的始作俑者,着名投资家巴菲特更有名言将场外衍生品誉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次贷危机以来,摩根士丹利、瑞信等华尔街知名投行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亏损事件仍接连不断。2012年5月,摩根大通银行在复杂衍生品交易中巨亏,更是引起业界震动,该事件被认为可能加速美国监管机构对“沃尔克规则”的推进实施。我国一些大型企业如中航油、中信泰富、国航、东航等也在2008年至2009年间因投资场外衍生品损失惨重。金融危机爆发后,场外衍生品市场的下跌幅度远远大于场内市场。但随着全球经济的复苏,场外衍生品名义交易量开始回升,2011年7月出现706.88万亿美元的历史新高,总体而言已经呈现回暖迹象。2012年12月的全球场外衍生品名义交易量与同期全球国民生产总值相比更是高了近八倍。但与惊人的交易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各国(地区)监管立法和监管制度却相对滞后或缺位。当今场外衍生品市场已经不是“要”与“不要”监管的问题,而是如何去监管好。就此课题,论文共分五章展开讨论。第一章首先从市场需求角度论证场外衍生品市场具有法律监管的现实需求。回顾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场外衍生品一直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而存在,个性化的避险需求、政府放松管制、技术和理论创新使场外衍生品市场逐渐发展、分化成为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相对独立性的市场。近年来,又向标准化、规范化交易发展,场内外市场出现融合的发展趋势。场外衍生品具有五大风险特征:一是双边属性导致合约双方互负信用风险;二是受制于基础产品影响的射幸合同,市场风险普遍存在;三是合约个性化且市场集中度极高,流动性风险较大;四是产品创新与立法滞后间矛盾,存在法律风险隐患;五是高杠杆率成倍放大风险,巨额交易量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国际市场频发的风险事件也与监管真空、监管缺位不无关系。就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而言,发展起步较晚,在许多监管立法及制度建设中仍存在缺陷。监管立法与金融创新间激励不相容,跨境跨市交易导致监管权力之争,信息不对称突出、风险集中等特点要求建立更全面的行为监管和更审慎的机构监管制度。第二章在肯定场外衍生品市场需要法律监管的基础上,探寻其监管理论基础。基于公共效益理论,场外衍生品市场存在不完全竞争、信息不对称、负外部性等因素,会导致市场缺乏效率,无法完成诱致性变迁,需要政府外部监管。当然,政府也可能“失灵”,场外衍生品市场如何监管应根据具体市场发展需求,在设计监管制度需考虑成本和收益。在法学理论上,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体现合同自由与政府监管的对立统一关系,是公法与私法融合的产物。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制度属于经济法范畴——市场监管法分支。根据法学与经济学理论基础与场外衍生品市场特性,借鉴三大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现有规则,提出场外衍生品市场适度监管原则、监管协调与合作原则、预防系统性风险原则和保护投资者公平权利原则等四项原则。论文第三、四、五章从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需求的四个方面出发,借鉴美国、英国、欧盟、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等发达市场的经验教训,分析并选择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模式、确立监管机构权力配置,并从行为监管和机构监管两方面设计具体的监管制度和措施,贯彻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基本原则。第三章研究并探索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模式与监管机构。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遵循“研究一个,出台一个办法,推出一个产品”的发展路径,政府严格管控、自上而下发展导致高度标准化的产品和严格的市场主体限制。企业日益旺盛的个性化避险需求无法在国内市场上得以实现,大量交易行为转向境外,交易风险令人担忧,而政府监管机构大多受困于主权限制,存在跨境监管困境。单就境内市场监管模式和监管机构而言也非没有问题,场外衍生品究其市场功能应属于银行业还是证券业需要进一步讨论,“一行三会”联席会议制度能否解决多头监管之困局仍有待考量。为解决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选择中的上述难题,借鉴美国、英国、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四个典型资本市场的金融监管模式及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框架的一些共性及规律,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我国在政府监管基础上逐步建立完善自律监管体系;其次,保留原有多头监管模式并加强各行业监管者间协调,逐渐从机构型监管向功能型监管为主的模式转变,由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管;第三,建立起信息交流与共享系统,积极与其他当事国(地区)达成监管协调合作协议,设计出一套“既符合中国实情又与国际接轨的监管机制”。第四章从四个方面研究场外衍生品市场的行为监管,以减少信息不对称、负外部性、信用风险突出、市场高度集中等带来的危害。一是推广中央对手方结算制度。中央对手方通过统一平台管理信用风险,可从最大程度上利用多边净额结算优势,降低名义交易量,但同时作为所有交易者的对手方,也将不同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集于一身。通过研究各国(地区)立法改革实践和伦敦清算所成功案例发现,必须通过会员准入资格和产品适用范围限制、合理的违约规则、设定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要求等手段,进行多维度审慎监管和多层次风险控制,以防止中央对手方违约、系统性风险集聚和金融危机的发生。二是完善履约保障法律制度。对于那些非标准化、无法满足集中结算要求的场外衍生品,只有对手方提供和维持充足的担保品才能获得履约保障。ISDA主协议及其信用支持附件所确立的权益担保式与所有权转移式信用支持是全球最普遍适用的履约保障制度,涉及风险暴露、履约门槛、纠纷处理等核心问题。中国交易商协会已于2007年制定了NAFMII主协议及《质押式履约保障文件》和《转让式履约保障文件》,受到市场普遍欢迎,但上述文件与我国传统担保法律规范以及破产法仍存在一些冲突。三是建立信息报告与交易报告库制度。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另一大趋势就是通过建立交易报告库规范信息报告、获取、汇总和公开。CPSS-IOSCO等国际组织积极推动信息报告制度改革,多数发达资本市场均着手建立专门汇总场外衍生品市场信息的交易报告库。金融标准化是信息报告的基础,主要在全球统一的法人识别符系统、标准化产品分类系统和独一无二的交易识别符等三方面发展。信息报告制度的标准具体体现在报告、汇总和公开各个环节。在设施上,发达市场已逐步建立起交易报告库并设定相关标准。四是适当性规则在场外衍生品领域中应用。信息报告制度并不能完全解决金融机构与投资者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尤其是公众投资者始终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因此须对金融机构苛以更加严格的风险揭示义务。而不同类型的场外衍生品投资者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差异性又要求监管机构提供分层监管,证券法上的适当性规则在场外衍生品领域中应用具有实际价值。具体适用上应以客户分类为前提基础、风险揭示为核心义务、法律责任为制度保障。第五章以风险管控为目标,研究对市场主体实施审慎的机构监管。行为监管不能完全把握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整体风险,场外衍生品市场高度集中对审慎的机构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具体表现在对交易主体和结算主体两类机构的法律监管上。场外衍生品交易主体由交易商与最终用户构成。监管主要表现在对交易商和主要参与者的法律监管而最终用户得以豁免。本章借鉴并讨论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中的交易商监管制度,采用分层监管和多重举措防范系统性风险,并对商业银行特殊规定,严格控制混业经营所带来的风险。另一类是中央对手方结算机构。中央对手方受到内生利益冲突和外部竞争压力带来的负面影响,存在潜在风险。对此,应从内部和外部两个层面入手解决:在内部公司治理上,考虑决策主体多元因素,提高决策程序的独立性;外部政府监管方面,应明确监管机构和法律依据,建立准入监管和退出机制。综上所述,市场经济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总会不自觉地免除责任义务,可能导致风险加剧,破坏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此时,政府监管机构理应担当起守夜人的职责。实践和理论证明,场外衍生品可能会沦为一小部分金融机构牟取暴露的工具,政府监管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场外衍生品的每一次创新,都以逃避法律监管为特征,但在放松监管之后风险增加,甚至引发金融危机。于是,国家政府审视、反省自身的监管漏洞,新的监管规则随即跟进。场外衍生品市场就是在这样“监管-放松-重新监管-重新放松”中,向更高层次螺旋式发展前进。目前,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的立法与制度改革,也正是体现出了次贷危机之后各国家或地区对自身监管漏洞的一种修正。
邹海林[6](1999)在《抵押物的转让与抵押权的效力》文中认为担保法第49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
田疏影[7](2016)在《“分割论”视野下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际私法中的分割论是指将一个案件中的不同争讼问题适用不同法域的法或统一实体法。分割论的观点最早起源于14世纪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中对合同的方式及实质有效性适用缔约地法,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适用住所地法的观点。而分割论在实践中的适用却是由美国人推行的,1934年《第一次冲突法重述》的编纂中强调承诺的效力和法律后果由合同缔结地的法律支配,合同履行的义务和对违约损害寻求赔偿的权利应由合同履行地的法律支配。而我国,对于分割论的有关研究较少,而且我国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选择上也存在不足,分割论作为冲突法规则选择的基础,对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进一步完善提供了改进思路。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于分割论的起源与发展进行了探究,并结合分割论分割方式的发展,谈及分割论在侵权和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第二部分通过文献分析法,对分割论背后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着重介绍国际私法中的学说及其与分割论的关系。并通过与统一论的对比,阐明分割论的内涵与价值。第三部分采用比较分析法,探究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典型国家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对分割论运用的立法及实践的经验。第四部分另外采用案例分析法分析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的不足以及实践中对分割论运用的情况。最后通过分割论对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立法及实践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张海星[8](2006)在《政府或有债务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如何防范财政风险,保持财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课题。如果我们把注意力集中于不确定性事件发生时所产生的财政风险,就会发现这种财政风险通常是和或有债务相连的。国际经验表明,如果政府忽视这种“隐性”财政风险,其对财政状况和政策的分析肯定是不全面的。一些国际组织,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盟,近几年都在加强对政府或有债务的研究,并明确提出了在政府财政报告中披露有关或有债务的信息。世界各国都在关注政府或有负债问题,有些国家已经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如新西兰、捷克、美国、加拿大、南非、巴西、哥伦比亚等都力图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来防范或有债务与财政风险的累积和爆发。由于我国现行的财政预算只是反映了政府活动的一部分内容,不能涵盖政府的全部财政活动,尤其是对游离于预算体系以外的政府或有债务缺乏有效的确认、量化、报告和披露制度,使得这一部分债务不断累积,并逐步转化为政府的直接负债。这将对政府财政的稳健运行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构成潜在的威胁,成为引发财政风险的重要因素。因此,研究和解决各级政府的或有债务问题,特别是分析其形成机制和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有针对性地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与技术监测,对减少国家财政风险、维护宏观经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从理论上构建了一个政府或有债务的分析框架,并把它放置于我国渐进转型的特殊的制度背景之下。在此基础上从实证的角度考察了中国政府在渐进转型中形成的一个包含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的或有负债体系,进而通过“时间赎买”策略和“补偿替代”模型,从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中解析了我国或有债务的形成机制。接下来把研究的视野拓展到开放经济条件下,以东亚国家为样本,分析了政府隐性外债造成的金融危机,并对我国隐性外债进行了反思。之后,又从财政(公共)风险的视角对我国或有负债的规模及其引发的道德风险和制度性公共风险进行了评估和分析。最后本文提出在明晰政府行为风险责任与职责范围的基础上,应从制度、管理和技术三个层面上进行财政创新,对传统的政府或有负债体系进行改造,以防范和化解财政(公共)风险。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七个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及观点如下。政府或有负债作为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许多问题尚未得到解决,而对其进行理论上的解析,是探索这些问题解决办法的逻辑起点。本文从中国经济转型中公共部门赤字的融资方式入手,在借鉴汉娜(Hana Polackova Brixi)提出的财政风险矩阵的基础上,对我国公共部门的债务进行了分类,从而引出了本文对政府或有债务的研究口径。在此基础上阐述了政府的双重主体身份(经济主体和公共主体),并从经济学和会计学两个层次对政府或有负债进行释义,指出政府作为公共主体要面临法定(显性)和推定(隐性)的两种或有负债;政府或有负债具有不确定性、时效性的特点,并受政府的主观评价的影响,但它主要不是由政府自身的行为引起的,且大量的表现为推定的或有负债形式;制度安排、财政机会主义行为以及政府承担的稳定、发展、转轨的重任是或有债务的重要渠道;政府担保(隐性和显性)是或有债务的重要承载形式。对中央政府层次的或有负债考察,本文发现;在经济转型期间,中国政府积累的大量隐性、或有负债是依托于一种特殊的载体而存在的,这种特殊的载体就是政府构建的隐性担保体系。这一隐性担保体系表现政府对国有企业的隐性担保、对国有银行体系的隐性担保、对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隐性担保、对地方政府的隐性担保和对养老金隐性负债的偿还义务。对地方政府层次的或有负债考察,本文认为,地方政府负债有其合理的经济学解释和财政体制要求。但在无法定融资权的情况下,各级地方政府以“多元化融资”等多种名义举借,形成了大量的或有债务。通过我国目前地方政府或有负债的规模、结构、投向等进行了多角度的透视,本文从制度创新、财政体制、经济发展和债务管理等多方面分析了地方或有债务的成因。从中国渐进转型的制度变迁中解析或有债务形成的特殊路径。本文通过对前苏联、中东欧转型国家的样本分析以及中国情况的大量实证性研究,证明了中国政府确实在经济转型期内积累了大量的或有债务。在渐进转型过程中,中国政府通过“时间赎买”策略推迟了财政支付的过程。在短期内,财政支付的推迟又是通过过度积累隐性、或有债务的形式完成的。在收付实现制的财政预算体制下,将本应在预算内进行的财政活动转移到预算外,以“准财政活动”的形式部分地替代了政府预算内的支出,其结果必然是缓解了当前的财政压力,改善了政府的收支平衡表,表现为较低的赤字和负债率,然而获得这种财政绩效的代价却是长期财政成本的增加和未来财政风险的加大。本章最后用“补偿替代”模型验证了上述结论。把研究的视野拓展到开放背景下,本文发现;政府或有负债是以隐性外债的形式存在的,它表现为政府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对外借款提供的隐性担保。国内外许多经济学家认为,政府隐性外债是导致亚洲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推演和分析了在东亚发展模式下,政府通过准财政行为对银行和企业提供的大量隐性担保,使后者产生了严重的道德风险,从而诱发了金融危机和货币危机。我国也有以不同形式存在的隐性外债,且数额可观,亚洲金融危机国家的经验教训应引起我们的深刻反思。从财政(公共)风险的视角分析政府或有债务。传统的财政分析方法只局限于财政预算内收支和显性赤字与债务的研究,从而忽略了隐性及或有债务引发的财政风险。即使考虑到这方面的影响,也仅仅是就债务而论债务,而没有涉及到政府用于还债的资产状况。本文采用财政可持续的分析方法,在广义资产负债框架下,对包括政府隐性、或有债务在内的综合负债水平和政府可用于还债的各类资产规模进行了测算,并对全国政府债务和地方政府债务的可持续性与财政风险进行了静态和动态的评估。得出如下结论;(1)目前我国政府的直接显性债务资产负债率尚且适度,而在或有负债和综合债务层次上却都具有较高的资产负债率和财政风险。(2)从债务构成看,隐性及或有债务风险要远远大于直接显性债务。(3)从债务主体看,地方债务风险大于中央债务风险。(4)而从动态的角度看,政府债务仍然具有较大的风险和不可持续性。在规模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还对我国政府或有债务引发的道德风险和制度性公共风险进行了分析。最后介绍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防范或有债务风险的经验做法和对我国的启示。财政创新与风险控制。在市场经济制度下,政府或有债务(特别是政府担保)是一种非常重要也是非常有效的财政支持手段,要想提高这种财政杠杆的融资效率,规避或有债务造成的财政(公共)风险,就必须从制度、管理和技术三个层面上进行财政创新;(1)构建防范政府或有债务风险的制度路径。包括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增强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深化国企改革,建立风险与利益的对称机制;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积极处理和化解银行不良资产;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有步骤地支付转轨成本;改革粮食流通体制,逐步消化亏损挂账;规范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渠道,分类化解债务风险。(2)建立化解或有债务风险的的管理系统。包括完善政府担保机制;披露政府或有负债信息;实施或有负债的预算管理;运用金融工具规避或有债务风险;建立或有负债的风险储备金制度。(3)探索预警或有债务风险的技术检测方法。一是运用风险概率、保险精算、计量经济模型、或有权益分析等技术探讨量化或有债务的方法;二是尝试建立综合债务口径的财政风险预警和监测的指标体系。这一指标体系应包括基础数据库、宏观总量指标、微观预警指标、风险预期指标和政府承受能力指标。
吕竺笙[9](2005)在《企业并购中的利益博弈与协调》文中提出并购是兼并与收购(Mergers and Acquisitions)的简称,自19世纪末开始在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兴起并购以来,迄今为止全球已发生了5次并购浪潮,每次并购浪潮都表现出与当时经济技术发展相适应的并购方式。对并购的理论研究也比较丰富,如有管理协同理论、规模经济理论、资产组合理论、投机理论、交易费用理论等。自1998年全球第五次并购浪潮以来,并购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亟待理论上的创新来解释这些新特点。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并购不断发展,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已经加入WTO的背景下,企业并购对于中国经济而言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的选题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除导论之外,全文共分为七章。第一章首先回顾了中外企业并购的发展历程,以及理论界关于企业并购的研究综述:第二章从经济利益理论入手来解释企业并购这一经济行为,认为不同的并购理论从不同的侧面解释了企业并购产生的原因,而从本质上来看,并购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利益博弈达成均衡的结果;第三章分析了企业做出并购决策过程中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之间的利益博弈关系,包括完全信息与不完全信息情况下的博弈分析,以及纵向与横向情况下的一次博弈分析与重复博弈分析;第四章就并购决策过程中投资者与经理层之间的利益关系展开了分析,指出企业的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结合状况会影响到企业的并购决策;第五章分析了大股东与中小投资者之间在并购过程中的利益博弈;第六章就企业并购中债权人的利益博弈问题展开了分析;第七章分析了并购中政府干预的利益动机。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首先,突破了经济学对于并购问题的一般性分析与描述,从经济利益关系的角度来研究并购问题,开辟了一个新的研究角度;其次,论文在从经济利益角度分析企业并购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为了实现并购并提高并购的效率,关键还在于要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这也是中国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第三,本文就协调企业并购过程中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提出了一系列的对策,这些对策包括经济的对策、法律的对策等;最后,文章运用了较多的博弈论方法对并购过程中的利益关系进行分析。 由于对并购利益关系研究的尝试以及作者研究能力和占有资料方面的局限,文章仍有较多的不足之处,这些不足都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来改进、充实。
何文彬[10](2015)在《新疆地区金融发展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长久以来,由于少数民族地区地处偏远,地广人稀,经济发展总量小,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水平低,以致于相当多的学者认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以维持社会平稳和政治稳定为基本目标,经济发展不是其主要任务,更遑论金融发展。即便如此,经济发展也主要是依靠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和其它地方政府的对口支援。不可否认,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稳定至关重要,然而事实已经证明没有自身造血的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目标很难实现,而其中没有自身的金融发展,仅仅依赖于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和内地地方政府的对口援助,在根本上也很难达到经济持续增长的目的。特瑞哈(Terhal,1992)曾写到“在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出现的失衡最终引发的政治和社会动荡中,有两类社会群体势必在引发的社会冲突中发挥关键性作用:一类群体是经济上已然得到改善但还未满足,而另一类群体是经济地位根本没有改善或改善很微弱。当这两类群体对社会期望同时受挫而感到强烈不满时,尤其是,如果这时经济上失衡的划界恰好与地理上或民族的差别刚好对应时,就可能导致政治上地震和社会动荡”。“对内平衡和对外平衡双重战略的核心叠加”、“陆上大通道的桥头堡”、“一带一路”决策中的前沿地带,新疆的战略地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然而十余年来,在各项经济数据屡创新高的新疆,有一个事实不容回避,即:内外协调失衡与V型陷阱的双重困境。对内,新疆与东部地区的经济差距相比非但没有缩小,反而有扩大的趋势,人均可支配收入从2000年的全国第16位跌至2013年第28位,2014年的倒数第三。对外与中亚国家相比也存在开始处于落后状态的可能性,本文经过比对发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的经济都低于对应接壤同民族两国的发展水平。地处南疆、维吾尔族民众占九成以上的喀什与和田地区,其人均GDP更是远远低于中亚五国最穷的塔吉克斯坦。历史早已证明,相对指标的恶化会使社会公众忽视忘却绝对指标的改善,导致社会公众低估进而否定各种战略的实施效果,导致新疆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复杂性进一步加剧。不同于中国内陆其它省市,也不同于中国其它少数民族自治区,“新疆问题”的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使得单从经济增长的角度探讨社会发展,亦或是仅从金融支持角度来探讨促进经济增长都显得很单薄。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就欠发达地区现阶段发育迟缓的金融体系而言,推动其由质到量的金融发展是能够推进经济发展的这一逻辑前提。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双向正面关系很可能会导致多重均衡,但不同的国家或一个国家在不同的时期一定会呈现出不同的经济增长情况,这取决于不同经济增长情况所趋向的某种特殊均衡。这也表明不同金融发展政策可能会带来完全不同的效果,效果的不同由其经济环境所决定。一方面,新疆脆弱的生态环境、恶劣的自然条件、内部区域严重的分割性以及经济发展的低起点而导致的产业层次低、工业化程度不理想、市场发育迟缓,使得金融发展的外在支持环境恶劣;另一方面新疆金融发展的金融机构种类少、规模小、垄断程度高以及竞争力低下,呈现出相当程度的金融抑制。两者的结合构成了凯恩斯—拉姆齐中的“经济停滞不前、金融部门消失的贫困陷阱”的低水平均衡。新疆金融市场的发展被纳入经济转轨与金融深化的进程中,宏观调控与经济增长、金融发展以及金融安全、经济制度和金融制度的变迁均会对金融市场的发展产生显着影响。目前的新疆仅凭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无法走出一个又一个“陷阱”,在欠发达地区发展的初始阶段,政府应该作为主导力量,大力发挥政策金融的作用,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或政策性金融来促进和扶持产业与地区经济迅速成长,以弥补市场金融的不足,作为市场选择的必要补充。随着欠发达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对资本的需求进一步加大,单靠政府的政策性金融扶持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该逐步过渡为政府引导与市场充分发挥基础性和主导性作用相结合的金融制度。对于欠发达地区而言,金融发展通过促进资本积累来推动经济增长,新疆目前的“贫困恶性循环”产生的根本原因是资本匮乏,关键障碍是资本形成不足和融资能力低下。究其原因,不理想的金融中介运行效率、不协调的金融结构体系均有待于改善。对于物质条件极度贫瘠的南疆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是地处偏远荒漠边缘和高寒边境、自然环境恶劣、民生困顿的一些自治县市,其金融发展更多的可以说是金融开发。深化沿边开放、充分发挥边境经济合作区作用、加大财政金融等各项政策扶持力度、改善边境少数民族地区民生以及加强与周边地区国际通道建设是新疆目前的现实选择。加之切实执行中央政府对新疆执行的特殊优惠金融政策,消除障碍,优化其外在支持环境,以化优惠为机遇。沿边向西开放不仅是国家层面的战略,更是地处边界的边境少数民族自治县市的发展契机。而目前次区域经济合作与金融合作都远远低于预期,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新疆金融向西开放与金融合作机制,有效推进金融开放与合作的深化,否则中国(新疆)就会面临被边缘化的风险。金融安全是研究金融发展时无法忽略的问题,金融风险的存在源于金融的本质属性,贯穿于金融发展过程的始终,永远无法消除。在对“新疆担保圈”等金融恶性事件进行反思的基础上,以目前最为突显的风险来源—影子银行体系风险为视角,对新疆的区域金融风险进行了分析。鉴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控制力,目前新疆因宏观层次因素导致区域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从中观层次被债务链条上关联性区域金融风险波及从而引发区域金融风险的可能性也不大。就微观层面而言,新疆重工业多是央企,轻工业多是中小企业,加之企业融资渠道单一,当银行信贷运行趋紧、中小银行储蓄资金不足时,影子银行业务勃发、非法集资大案要案频频在新疆各地爆发以及房地产企业支付危机造成的冲击,在扰乱金融秩序的同时,也会导致社会信用危机,所以本文从影子银行视角出发,对其进行规模、结构和风险传导机制的分析,未雨绸缪的预防“影子银行体系”风险扩散为区域系统性风险。本文在检索文献时发现,研究新疆金融的文献虽然不少,但多为零散的对某个问题进行阐述,还没有以新疆金融发展为研究对象的博士学位论文。故本文试图基于金融发展的一般理论和区域金融研究的理论成果,借鉴其它国家对欠发达地区金融支持的成功经验,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手段,系统的对新疆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本文以今天的新疆、这样的新疆作为研究对象,希望能探索金融发展理论中的经济成果在典型经济体中的应用,丰富我国的区域金融研究素材。同时旨在为促进新疆的金融发展、改善和提高金融效率进而促进经济增长提供有意义的参考,利用东南沿海发达地区金融发展的制度、模式和规范,动员其过剩的金融资源以促进“后发”经济的发展,使得欠发达的新疆金融发展具有自我完善和人为选择的现实意义。第一章以金融发展理论和区域金融发展理论为全文奠定理论框架,首先梳理了金融发展的一般理论,对金融史中传统金融发展理论以及金融创新发展理论的要点进行整理和综述;其次,对区域经济增长、资本积累与配置理论以及区域金融发展的理论脉络进行梳理,对中国目前区域金融研究的现状进行评述。本章最后从政策先导、法律保障、与产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有效的财政金融政策等多个角度介绍了美国西部大开发和日本北海道开发的成功经验,并以此为借鉴进行总结,最后得出结论:在欠发达地区发展的初始阶段,政府应该作为主导力量,大力发挥政策金融的作用,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或政策性金融来促进和扶持产业与地区经济的迅速成长,以弥补市场金融的不足,作为市场选择的必要补充。随着欠发达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对资本的需求进一步加大,单靠政府的政策性金融扶持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资本市场的经济作用得以凸显,因此,从长远来看,应该逐步过渡为政府引导与市场充分发挥基础性和主导性作用相结合的金融制度。第二章是作为全文研究分析的背景环境,以表明金融发展政策在不同的经济环境下可能会带来完全不同的发展路径。一方面通过对新疆金融发展的区位环境和经济环境的多角度分析,在理解新疆战略重要性的同时阐释新疆经济结构和区域结构的严重失衡状态带来的第一个困境—内部协调失衡;另一方面通过与周边接壤同民族中亚国家经济指标的对比,分析了新疆在新欧亚大陆次区域经济合作中面临的第二个困境—v型陷阱。第三章为新疆地区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和运行机理提供实践逻辑和实证依据。首先运用结构方程模型,选择国内生产总值(gdp)作为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典型指标,同时甄选了金融支持度的五个指标进行关联性分析,拟合模型并修正模型,从而分析各种指标对gdp的贡献率;其次,利用回归方程的序数化抽象构建资金影响力模型,比对新疆和其它省直辖市的融资能力。资本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的落后地区来说尤其重要,说是决定性的因素也绝不为过。然而资本对于经济增长的重要性却因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当处于经济发展的初期,鉴于经济体属于非充分就业状态,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充裕而廉价,依赖这些要素资源的持续投入就可以推动经济增长。当经济发展处于工业化阶段时,尤其是处于重化工业阶段时,此时工业生产的高度取决于资本形成,投资成为经济增长的一架马车。新疆目前的“贫困恶性循环”产生的根本原因是资本匮乏,关键障碍是资本形成不足和融资能力低下。第四章首先从金融发展规模、深化程度、发展效益和市场化水平等角度出发,对比了新疆同其它省直辖市的差距,对新疆金融发展进行规模分析和质量研判,其中量性指标如金融规模总量、货币化程度、金融相关比率fir和金融机构种类都呈现极大的单调增长,这意味着新疆金融的发展更多的表现为量的扩张;其次,从新疆各产业投入产出的角度来看,利用新疆金融产业中间使用率、中间投入率等指标,与全国平均水平进行对比,对金融在新疆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产业关联度进行了量化处理,可以得出结论:金融保险业已逐步成为新疆经济不可或缺的基础性产业,新疆金融保险业对第三产业的依赖程度高、固定资产折旧低、物质装备水平有待提升,应该也必须得到优先发展;最后对新疆地区金融中介运行效率性进行实证分析。根据帕加罗的内生增长模型,利用新疆储蓄率、储蓄投资转化率与资本配置效率三个参数,衡量新疆金融中介运行效率,并进一步分析了新疆经济增长与金融中介运行效率之间的相关性。可以合理得出结论认为:新疆的金融市场作为“银行主导型”的市场,银行作为金融中介其运行效率不理想,近年来在规模扩张的同时呈现出先上升后下降倒“u”形的趋势,验证前文的观点,即新疆金融更确切的表现为金融增长。第五章对新疆地区金融结构的协调性进行实证分析。首先利用改革开放以来三十余年的数据分析了新疆的金融资产结构、金融产业结构和融资结构的变迁,以此呈现新疆金融结构的变迁;其次,采用金融规模指标、结构指标和资本转化率指标三个变量,通过模糊数学中的隶属度概念对其进行描述,以进行新疆金融历年发展协调性的测度。新疆金融结构目前的状态是在政府推动下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必然结果,具备外生性、跳跃性和被动适应性的特征。多年来,新疆金融结构的体系协调性并没有明显起色,伴随这规模快速增长的同时出现反复。其中从金融规模状况、金融结构指标与资本转化率三者之间的协调性系数来衡量,金融结构和金融规模之间以及金融结构和资本转化率之间的协调性相对要比金融规模与资本转化率的协调性要好一些。从两部门模型的回归分析结果中可知,新疆金融结构的体系协调性对于本地经济增长的支撑作用是显着的,金融发展体系协调性的提高对新疆经济增长是最有效的支持。第六章首先分析新疆少数民族聚集区的自然环境、人文特点以及独特的金融意识和金融行为特征;其次,选取东疆、南疆和北疆典型的30个民族自治市县的金融发展影响因素进行因子分析,从金融规模、金融效率、金融支撑以及金融质量四个方面选取了符合实际并可获取的十五个指标,进行金融业发展总体实力的评估。就这些民族自治县市总体而言,金融发展能力不足且存在较大差异,尤其是地处偏远苦寒、自然环境恶劣、民生困顿的一些沿边境的县市排名均垫底;再次采用科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利用信贷资产供给增加量的假设验证中央赋予新疆的特殊优惠金融政策的实施效果。由于实行低利率的优惠贷款政策,推动金融资源从存款转化为贷款,有力地支持了新疆地区经济的增长。中央银行实行的特殊费用和利差补贴等政策,减轻了新疆辖内商业银行的财务负担,使其能够克服地广人稀、经济总量小,尤其是涉农银行经营成本高的困难。但在特殊优惠金融政策落实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得其效果未达到预期。第七章阐述了次区域经济合作中的新疆金融开放与金融合作问题。新疆与接壤的中亚五国开展的次区域经济合作是构造缘西边境经济合作带的起步阶段,中亚五国的快速崛起为开展新疆金融对外向西开放提供了良好机遇。但目前来看,中亚金融合作中具体的现实好处和实际利益都远远低于预期,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新疆金融向西开放与金融合作机制。在各种资源优势互补的前景下,新疆的金融开放和金融合作还存在着诸如金融管理体制、金融监管、区域内各国经济差异较大、政治目标不明确、区域内政治关系滞后、各国对区域金融合作的远景规划不明确等障碍因素。目前,国际各种势力在中亚竞相角逐,我国应借鉴北美自由贸易区的金融合作经验,积极克服障碍,有效推进金融开放与合作的深化,否则中国(新疆)就会面临被边缘化的风险。第八章在对“新疆担保圈”、“德隆危机”、“新疆证券公司”“新疆金新信托公司”等金融恶性事件进行反思的基础上,以目前最为凸显的风险来源—影子银行体系风险为视角,对新疆的区域金融风险进行了探讨,对其进行规模、结构和风险传导机制的分析,未雨绸缪的预防“影子银行体系”“在没有安全网的条件下走钢丝”。第九章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我国应前瞻性的制定整体区域金融发展战略规划、新疆也应该完善区域性金融体系的构造,并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提高金融资源利用效率,加快与新疆金融开放与金融合作的步伐,防患于未然采取有效措施对区域金融风险进行防控等建议,增强金融发展的持续性,为推动新疆的经济增长提供金融支持。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第六章第三节采用科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利用信贷资产供给增加量的假设首次验证中央赋予新疆的特殊优惠金融政策的效率问题;第二,第八章第二节区域金融风险分析中首次对辖内影子银行体系的规模进行了测算调研和结构分析,在文献检索中可知,目前对新疆影子银行体系规模和结构进行系统阐述的文献空白,故本部分内容具有原创性。本文的难点在于首先需要大量的数据以进行实证,不同口径的数据需要重新整合和匡算;另外模型的构建、各个指标的选取、权重的设置,不可避免的产生另外一个问题—模型适用性风险。至此,笔者认为仍然有很多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诸如在模型实证中,如何放宽假设条件,使其更具现实意义,诸如符合南疆少数民族民众人文特征、民族心理和宗教观念的伊斯兰金融在新疆的试行问题等等。
二、中国银行珠江分行诉香港传统投资有限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银行珠江分行诉香港传统投资有限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论文提纲范文)
(1)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导论四元结构: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现有研究方法分析 |
1、实务研究方法 |
2 、理论研究方法 |
3 、现有方法的优点与局限 |
三、四元结构分析法 |
1、逻辑起点:法的重新理解 |
2、逻辑中介:回归民法理论 |
3、逻辑终点: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4、理论观点与司法统计 |
5、体例说明 |
第一章 界定民事主体 |
一、主体资格的司法扩张 |
二、主体资格的扩张依据 |
三、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 |
1、直接权利义务 |
2、合同相对性 |
3、当事人选择 |
4、以工商登记为准 |
5、以资质为准 |
6、以专营制度为准 |
7、以中央文件为准 |
四、几种特殊主体的认定 |
1、分支或内设机构 |
2、吊销营业执照和破产企业 |
3、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
4、外国代表处 |
5、职工持股会 |
6、业主委员会 |
7、国家机关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一 地方政府的民事主体资格认定:以最高法院椒江大桥航道通行权案为例 |
第二章 判断法律行为 |
一、审查诉讼请求 |
1、不告不理原则 |
2、诉求的识别、释明与选择 |
二、查明案件事实 |
1、待查事实的影响因素 |
2、无法查明事实的处理方式 |
3、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分 |
4、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摇摆:以土地使用证为例 |
5、法律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冲突:以民刑交叉证据为例 |
6、视为与推定 |
三、定性法律关系 |
1、性质决定审理方向 |
2、不同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处理 |
3、法律关系的内外之别 |
4、法律关系的流变与转化 |
四、认定行为效力 |
1、区分成立和有效 |
2、法院能否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
3、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 |
4、合同效力:渐宽与反复 |
5、论无效合同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二 从合同成立之诉到合同效力之诉:以最高法院布吉公司股份代理转让合同案为例 |
第三章 保障民事权利 |
一、物权 |
1、物权确认基本原则 |
2、关于物权追及力 |
3、土地与房屋分别确权 |
4、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 |
5、几类特殊物权归属 |
6、担保物权若干问题 |
7、相邻权 |
二、股权 |
1、工商登记与股权认定 |
2、审批手续与股权认定 |
3、出资与股权认定 |
4、股权行使诸问题 |
三、债权 |
1、债权债务转移 |
2、代位权与撤销权 |
3、外部善意债权人 |
4、外部过错债权人 |
四、知识产权 |
1、司法保护取向 |
2、平衡与限制 |
五、民事权益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三 从利益平衡到禁止权利滥用:以最高法院采乐商标案为例 |
第四章 划分民事责任 |
一、主体性质与责任归属 |
1、职务行为 |
2、管理过错 |
3、个人行为 |
二、各方责任的分别认定 |
1、违约中的责任认定 |
2、侵权中的责任认定 |
3、公平中的责任分担 |
三、民事责任的连带与扩张 |
1、恶意串通 |
2、挂靠关系 |
3、追加开办单位 |
4、验资等中介机构责任 |
5、人格混同或否认 |
四、民事责任的加重、减轻与免除 |
1、加重 |
2、减轻 |
3、免除 |
五、强制执行中的民事责任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四 非诉行政执行的合法性审查:以最高法院普华凯达公司执行监督案为例 |
结论 |
一、四元结构是统摄宏观司法资源的有效理论工具 |
二、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已相对成型并正在转型 |
三、司法实践是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相对成型的最终塑造者 |
四、相对成型的最高法院审判思维,尚不稳定和不确定 |
五、审判思维的未来走向,受制于最高法院复杂多元的功能定位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补记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2)涉外保证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 ——以中国司法实践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本文的研究对象 |
二、国内外研究的状况 |
三、本文研究方法与研究目的 |
第一章 涉外保证的若干理论问题 |
第一节 保证民事关系 |
一、保证的性质 |
二、保证责任方式 |
三、三角型的保证民事关系 |
第二节 涉外保证民事关系 |
一、国际私法对保证领域的调整对象 |
二、保证民事关系涉外性的界定 |
三、涉外保证与独立保证的比较 |
第三节 涉外保证的定性 |
一、涉外保证定性的依据 |
二、承诺函的定性 |
第二章 涉外保证管辖权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涉外保证管辖权冲突的成因分析 |
一、涉外保证管辖连结因素的多样化 |
二、共同诉讼导致的主从合同管辖权冲突 |
第二节 主合同仲裁条款对涉外保证管辖权的影响 |
一、保证合同无仲裁条款也无协议管辖条款的情形 |
二、保证合同有独立仲裁条款的情形 |
三、保证合同有协议管辖条款的情形 |
第三节 主合同协议管辖条款对涉外保证管辖权的影响 |
一、合并管辖问题的提出 |
二、协议管辖条款有效性分析 |
三、协议管辖条款排他性分析 |
四、合并管辖制度理论分析 |
五、我国建立合并管辖制度的构建 |
第四节 主合同无仲裁条款也无协议管辖条款的管辖权规则 |
一、保证合同无仲裁协议也无协议管辖条款的情形 |
二、保证合同有仲裁条款的情形 |
三、保证合同有协议管辖条款的情形 |
第五节 "不方便法院原则"对涉外保证管辖权的影响 |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理论评析及各国实践 |
二、"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的实践 |
三、我国建立"不方便法院原则"例外规则的构想 |
第三章 涉外保证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规则 |
第一节 涉外保证法律冲突 |
一、涉外保证法律冲突产生的成因分析 |
二、我国审判实践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主合同法律适用规则及准据法适用范围 |
一、主合同法律适用规则 |
二、主合同准据法适用范围 |
第三节 保证合同法律适用规则及准据法适用范围 |
一、保证合同法律适用规则 |
二、涉外保证合同准据法适用范围 |
第四章 涉外保证法律适用的限制 |
第一节 涉外保证领域的强制性规则 |
一、强制性规则的公法性质 |
二、外汇管制法 |
第二节 涉外保证法律适用的限制—直接适用的法 |
一、我国法院排除域外法适用的实证分析 |
二、"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的比较 |
三、法院地国"直接适用的法"对涉外保证法律适用的限制 |
四、外国"直接适用的法"对涉外保证法律适用的限制 |
第五章 域外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对涉外保证主债务的证据效力 |
第一节 域外法院判决的承认与证据效力 |
一、域外法院判决证据效力问题的提出 |
二、域外法院判决的承认 |
三、主合同域外法院判决对主债务的证据效力 |
第二节 域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证据效力 |
一、域外仲裁裁决证据效力问题的提出 |
二、域外仲裁裁决的承认 |
三、主合同域外仲裁裁决对主债务的证据效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主要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3)无效合同行为的法律后果之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从中国制定法文本的观察开始 |
第二节 国内法学文献观察 |
第三节 分析框架和研究范围 |
一、分析框架之界定 |
二、研究范围之限定 |
第一章 从事实出发的法律实证分析框架 |
第一节 事实上利益纠纷及其分析方法 |
一、法律与事实上利益纠纷 |
二、事实上利益相关者分析 |
(一) 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利益相关者分析 |
(二) 事实上利益相关者分析 |
第二节 法律认识论 |
一、凯尔森的法律认识论 |
(一) 动态法律范畴体系和动态法律规范体系 |
(二) 静态法律范畴体系和静态法律规范体系 |
(三) 凯尔森法律认识论在立法上的运用 |
二、霍菲尔德的法律关系理论对凯尔森体系的补充 |
三、从原始法律资料认识法律 |
(一) 从解释法律文本认识法律 |
(二) 从分析裁判文书认识法律 |
第三节 外在事实的法律解释 |
一、凯尔森法律认识论的启示 |
二、外在事实的法律识别 |
三、法律解释外在事实而得的法律后果 |
四、法律上利益相关者分析 |
(一) 法律上利害关系 |
(二) 法律上的利益或法律权利 |
(三) 法律纠纷 |
第四节 实证分析框架下最低限度的法律评价 |
一、形式正义的评价标准 |
二、程序正义的评价标准 |
第二章 无效合同行为法律后果制度一般问题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无效合同行为与无效合同行为法律规范 |
第二节 无效合同行为法律后果制度的规范体系分析 |
第三节 无效合同行为法律责任规范强制性的实证分析 |
一、确认合同无效规范和无效返还-赔偿规范强制性的实证分析 |
(一) 法官适用确认合同无效规范和无效返还-赔偿规范情形的分类整理 |
(二) 法院适用当事人创造的新个别法律规范情形的分类整理 |
(三) 无效合同行为的法律后果与派生法律权利 |
(四) 确认合同无效规范和无效返还-赔偿规范具有不同强制性的解释 |
二、追缴和收缴财产规范强制性的实证分析 |
(一) 法官适用追缴和收缴财产规范适用情形的分类整理 |
(二) 追缴和收缴财产规范强制性的归纳分析 |
第三章 无效合同行为法律后果制度的制定法文本分析 |
第一节 确认合同无效规范文本的语言分析 |
第二节 返还财产规范和追缴财产规范文本的语义区分 |
一、严格意义上的返还财产规范和追缴财产规范 |
二、歧义的追缴财产规范文本表达 |
第三节 返还和收缴财产规范文本的语言分析 |
一、返还财产规范文本中"财产"的意义 |
(一) 返还物或者返还现实经济利益 |
(二) 返还原有财产或者返还原有财产及收益 |
二、收缴财产规范文本中"财产"的意义 |
第四节 返还财产规范和赔偿损失规范文本的语义区分 |
一、折价补偿与赔偿损失的语义区分 |
二、返还或者赔偿的是缔约或者履约中的利益 |
第四章 无效返还-赔偿规范的具体实证分析 |
第一节 返还实物及相关问题的实证分析 |
一、返还动产及相关问题的分类整理 |
二、返还不动产及相关问题的分类整理 |
三、返还实物及相关规范的归纳分析及解释 |
(一) 合同当事人向第三方利害关系人的返还 |
(二) 物权性质的返还或者债权性质的返还 |
(三) 返还原物或者无须返还原物 |
(四) 按照产出价值标准或者投入价值标准进行折价补偿 |
(五) 与返还有关的赔偿损失 |
(六) 使用收益的返还问题 |
第二节 返还金钱及相关问题的实证分析 |
一、取得外币之返还及利息计付 |
(一) 取得外币之返还及利息计付的分类整理 |
(二) 取得外币之返还及利息计付规范的归纳分析及解释 |
二、返还人民币时之利息计付 |
(一) 利息计算规范的分类整理 |
(二) 利息计算规范的归纳分析 |
(三) 支付利息规范的进一步解释 |
三、第三人在无效合同项下返还金钱及其支付利息规范中的法律地位 |
(一) 第三人是否返还金钱或者支付利息的分类整理 |
(二) 第三人返还金钱和支付利息规范的归纳分析及进一步解释 |
第三节 返还其他经济利益及相关问题的实证分析 |
一、返还有价证券及相关问题 |
(一) 返还有价证券及相关问题的分类整理 |
(二) 返还有价证券相关规范的归纳分析及进一步解释 |
二、返还企业及相关问题 |
第四节 返还服务及相关问题的实证分析 |
第五节 赔偿损失规范的实证分析 |
一、赔偿损失规范中过错及过错比例 |
(一) 欺诈与未注意审查 |
(二) 违反禁止性规范或者命令性规范 |
(三) 未尽到减少损失义务 |
二、赔偿损失规范中的损失 |
三、赔偿损失规范的进一步解释 |
第五章 法官基于个案作出创造性判决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抵扣规范的实证分析 |
一、法官创制的抵扣规范的分类整理 |
二、抵扣规范的归纳分析和进一步解释 |
第二节 其他创造性判决的实证分析 |
一、重新法律识别 |
二、拒绝救济 |
三、无效合同被视作有效合同使用 |
四、赔偿损失不超过期待利益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本文引用案例表 |
(4)日本债权法保证制度的修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概要 |
引言 |
一、日本债权法修改的背景及理由 |
(一)日本债权法的修改背景 |
(二)日本保证制度修改的必要性 |
二、日本保证制度修改的具体内容 |
(一)新的保证成立方式——保证承担合同 |
(二)保证债务的从属性 |
(三)保证人的抗辩权 |
(四)保证人的求偿权 |
(五)共同保证人的分别利益原则 |
三、日本保证制度修改中新增的加强保护保证人的条款 |
(一)个人保证的限制 |
(二)缔结保证合同时提供信息之义务 |
(三)依保证人请求提供主债务履行状况相关信息之义务 |
(四)主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时提供信息之义务 |
(五)保证人责任的限制原则 |
四、我国保证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其完善建议 |
(一)我国保证制度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我国保证制度的完善建议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5)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论文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的现实需求 |
第一节 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合理性——历史、现状及趋势 |
一、历史:因个性化避险需求而产生 |
二、现状:场外衍生品市场与场内市场的分化 |
三、趋势:场外市场与场内市场的界限趋于模糊 |
第二节 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的必要性——风险性与风险事件 |
一、场外衍生品的风险特质 |
二、国际场外衍生品市场风险事件频发 |
第三节 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及对法律监管的需求分析 |
一、监管立法与金融创新间激励不相容 |
二、跨境跨市交易导致监管权力之争 |
三、信息不对称下全面行为监管之需求 |
四、风险集中要求更加审慎的机构监管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的经济学与法学理论基础 |
一、经济学基础:公共利益理论的应用与超越 |
二、法学基础:从民法到市场监管法 |
第二节 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的基本原则 |
一、国际组织与场外衍生品市场相关的法律监管原则 |
二、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的基本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模式与监管机构 |
第一节 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与监管机构现状及困境 |
一、政府监管的局限:自上而下发展难以体现市场需求 |
二、多头监管的困境:银行业与证券业监管权力之争 |
三、涉外监管的空白:“走出去”和“请进来”带来的监管挑战 |
第二节 发达资本市场场外衍生品监管模式的借鉴研究 |
一、美国:混合监管 |
二、英国:“准双峰”模式下的统一监管 |
三、新加坡:典型的统一监管 |
四、中国香港特区:机构为主、功能为辅的监管三层架构 |
五、四地监管模式比较小结 |
第三节 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的完善 |
一、在政府监管基础上逐步健全自律监管体系 |
二、向功能为主、机构为辅的多头监管模式转变 |
三、域外监管的协调与合作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场外衍生品市场的行为监管 |
第一节 中央对手方结算制度 |
一、现实意义:场外衍生品的风险管家 |
二、全球发展:次贷危机后发达资本市场的发展趋势 |
三、中央对手方结算制度的多维度审慎监管 |
四、中央对手方结算制度的多层次风险控制 |
五、我国中央对手方结算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上海清算所之创新实践与启示 |
第二节 履约保障法律制度 |
一、场外衍生品履约保障法律制度的逻辑基础与价值取向 |
二、ISDA主协议及其信用支持附件确立的履约保障安排 |
三、我国场外衍生品履约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NAFMII履约保障文件与现行法律的兼容与调整 |
第三节 信息报告与交易报告库制度 |
一、信息报告与交易报告库制度的积极意义以及主要资本市场的立法改革动向 |
二、基础:数据信息的标准化发展 |
三、标准:信息报告、汇总与公开制度 |
四、设施:交易报告库的建立与标准设定——以DTCC GTR为例 |
五、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信息报告制度的规则梳理与制度完善 |
第四节 适当性规则在场外衍生品领域中的应用 |
一、适当性规则在场外衍生品领域中应用的必要性——以香港雷曼迷你债券风波与KODA事件为例 |
二、适当性规则的前提基础——客户分类 |
三、适当性规则的核心义务——风险揭示 |
四、适当性规则的制度保障——法律责任 |
五、我国场外衍生品交易适当性规则的设计构想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场外衍生品市场的机构监管 |
第一节 对交易商及主要参与者的审慎监管 |
一、从“伦敦鲸”事件看加强交易商审慎监管的制度需求 |
二、基于风险控制的多层次交易主体监管——《多德-弗兰克法案》之借鉴 |
三、反思与借鉴:我国场外衍生品交易商监管的制度完善 |
第二节 对中央对手方的法律监管 |
一、中央对手方的内生利益冲突和外部竞争压力 |
二、中央对手方的内部公司治理与决策制衡 |
三、中央对手方的外部政府监管与准入退出机制 |
四、我国场外衍生品中央对手方监管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博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分割论”视野下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1章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分割论的起源与发展 |
1.1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分割论的起源 |
1.1.1 分割论的定义 |
1.1.2 分割论在学理上的起源 |
1.1.3 分割论在立法及实践中的起源 |
1.2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分割论的发展 |
1.2.1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分割方式的发展 |
1.2.2 分割论在其他领域的适用 |
第2章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分割论的学理基础及价值 |
2.1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分割论的学理基础 |
2.1.1 法则区别说之分割论 |
2.1.2 法律关系本座说之分割论 |
2.1.3 政府利益分析说之分割论 |
2.2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分割论的价值 |
2.2.1 涉外合同适用分割论的内涵 |
2.2.2 涉外合同适用分割论的价值 |
第3章 分割论运用的立法及司法考察 |
3.1 大陆法系国家运用分割论的立法及司法考察 |
3.1.1 德国运用分割论的立法及司法考察 |
3.1.2 法国运用分割论的立法及司法考察 |
3.1.3 日本运用分割论的立法及司法考察 |
3.2 英美法系国家运用分割论的立法及司法考察 |
3.2.1 英国运用分割论的立法及司法考察 |
3.2.2 美国运用分割论的立法及司法考察 |
3.2.3 新加坡运用分割论的立法及司法考察 |
第4章 分割论在我国涉外合同适用中的运用 |
4.1 分割论在我国涉外合同适用的起源及相关研究 |
4.1.1 分割论在我国涉外合同适用的起源 |
4.1.2 分割论在我国涉外合同领域的相关研究 |
4.2 分割论在我国涉外合同适用的立法与实践 |
4.2.1 分割论在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立法上的体现 |
4.2.2 分割论在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实践上的体现 |
4.3 分割论对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完善 |
4.3.1 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 |
4.3.2 分割论对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立法上的完善 |
4.3.3 分割论对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实践上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政府或有债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选题的背景 |
1.2 研究的意义 |
1.3 前人的成果:相关文献综述 |
1.3.1 国外文献综述 |
1.3.2 国内文献综述 |
1.4 本文的写作思路与章节安排 |
1.5 本文的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第二章 政府或有债务的分析框架 |
2.1 公共部门赤字融资方式 |
2.1.1 财政赤字的范围界定 |
2.1.2 财政赤字的融资机制 |
2.1.3 中国经济转型中赤字的融资方式 |
2.2 公共债务的分类矩阵与政府的或有负债 |
2.2.1 政府债务的划分 |
2.2.2 政府或有债务的界定:本文的研究口径 |
2.3 政府或有债务的层次与特征 |
2.3.1 政府或有负债的层次 |
2.3.2 政府或有负债的特征 |
2.4 政府或有债务的形成机制 |
2.4.1 或有债务形成的制度基础 |
2.4.2 或有债务形成的“财政机会主义”动因 |
2.4.3 或有债务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
2.5 政府担保:或有债务的重要承载形式 |
2.5.1 担保的本质与内涵 |
2.5.2 政府金融担保的作用范围 |
2.5.3 显性担保与隐性担保 |
第三章 中国政府或有负债体系:中央层次考察 |
3.1 中央政府的债务分类矩阵 |
3.2 隐性担保:来自国有经济部门的或有负债 |
3.2.1 中央财政对国有企业的隐性担保 |
3.2.2 中央财政对国有银行体系的隐性担保 |
3.2.3 中央财政对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隐性担保 |
3.2.4 国有银行不良资产与银行体系重构的财政成本 |
3.3 转轨成本:政府的社会养老金隐性负债 |
3.3.1 养老保险新体制与转轨中的“空帐”问题 |
3.3.2 转轨成本、养老金隐性债务与政府的责任 |
3.3.3 政府的养老保险隐性负债规模 |
3.4 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债务的隐性担保 |
3.5 国家外债中产生的隐性和或有债务 |
第四章 中国政府或有负债体系:地方层次考察 |
4.1 地方政府债务的界定 |
4.1.1 地方政府的范围 |
4.1.2 地方政府债务的涵义 |
4.2 地方政府负债的经济学分析 |
4.2.1 宪政经济学视角 |
4.2.2 财政联邦理论解释 |
4.2.3 公共财政理论的分析 |
4.3 地方政府或有负债的多角度透视 |
4.3.1 地方政府债务的分类矩阵 |
4.3.2 地方政府或有负债的实证分析 |
4.4 地方政府或有负债的成因 |
4.4.1 制度创新:地方政府或有负债的初始条件与路径依赖 |
4.4.2 地方政府或有负债形成的体制因素 |
4.4.3 地方政府或有负债形成的经济发展因素 |
4.4.4 地方政府或有负债形成的债务管理因素 |
第五章 经济转型方式与政府或有负债 |
5.1 激进转型国家的政府或有负债 |
5.1.1 经济转型初期的财政风险 |
5.1.2 财政调整与财政收敛的过程 |
5.1.3 财政机会主义与政府或有负债 |
5.1.4 转型国家经济重构中的或有负债与财政成本问题 |
5.2 渐进转型次序与中国政府的或有负债 |
5.2.1 渐进转型中的显性财政风险与政府或有负债 |
5.2.2 渐进转型的次序安排与“时间赎买”策略 |
5.2.3 “补偿替代”模型与或有债务的累积 |
第六章 开放经济条件下政府的或有负债 |
6.1 开放经济下政府的隐性外债 |
6.1.1 显性外债与隐性外债 |
6.1.2 隐性外债与亚洲金融危机 |
6.2 隐性外债与金融危机:一个理论推导 |
6.2.1 模型假设条件 |
6.2.2 预算约束线 |
6.2.3 ELI的最优投资决策和借款决策 |
6.2.4 隐性外债导致的金融危机 |
6.3 政府担保、道德风险与货币危机 |
6.3.1 政府担保与货币危机 |
6.3.2 道德风险与亚洲金融危机 |
6.3.3 值得吸取的经验教训 |
6.4 对中国隐性外债的反思 |
6.4.1 中国隐性外债的存在形式 |
6.4.2 隐性外债的成因 |
6.4.3 隐性外债的负面影响 |
6.4.4 控制和消除隐性外债的对策 |
第七章 政府或有负债:从财政(公共)风险的视角分析 |
7.1 风险、财政风险与政府的或有负债 |
7.1.1 风险及其分类 |
7.1.2 公共风险与财政 |
7.1.3 财政风险与政府的或有负债 |
7.2 中国政府或有负债的财政(公共)风险透析 |
7.2.1 对政府综合债务风险的评估 |
7.2.2 政府或有负债(隐性担保)引发的道德风险 |
7.2.3 政府或有负债与渐进转型中的制度性公共风险 |
7.3 防范或有债务风险的国际经验 |
7.3.1 政府或有负债的估算与管理 |
7.3.2 中央政府对地方财政风险的监控 |
7.3.3 几点启示 |
第八章 财政创新与风险控制 |
8.1 明晰政府行为的风险责任与职责范围 |
8.1.1 建立覆盖全社会的风险责任约束机制 |
8.1.2 以公共风险为导向调整公共支出的配置范围 |
8.2 构建防范政府或有债务风险的制度路径 |
8.2.1 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增强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 |
8.2.2 深化国企改革,建立风险与利益的对称机制 |
8.2.3 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积极处理和化解银行不良资产 |
8.2.4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有步骤地支付转轨成本 |
8.2.5 改革粮食流通体制,逐步消化亏损挂账 |
8.2.6 规范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渠道,分类化解债务风险 |
8.3 建立化解政府或有债务风险的管理系统 |
8.3.1 完善政府担保机制 |
8.3.2 披露政府或有负债信息 |
8.3.3 实施或有负债的预算管理 |
8.3.4 运用金融工具规避或有债务风险 |
8.3.5 建立各级政府的或有负债风险储备金制度 |
8.4 探索预警政府或有债务风险的技术监测方法 |
8.4.1 对政府或有债务计量的困难性 |
8.4.2 政府或有债务计量方法的探讨 |
8.4.3 综合债务口径的财政风险预警和监控体系的设计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企业并购中的利益博弈与协调(论文提纲范文)
导论 |
1、选题的理论背景及现实意义 |
2、论文的框架结构 |
3、论文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企业并购理论与实践的动态分析 |
第一节 中外企业并购演进的历程 |
1.1 全球企业并购五次浪潮及其特点 |
1.2 中国企业并购的历史进程 |
第二节 企业并购研究的理论综述 |
2.1 企业并购的概念与类型 |
2.2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并购问题的研究 |
2.3 西方经济学对企业并购的理论分析 |
2.4 西方经济学关于并购理论的发展 |
2.5 管理学者对企业并购问题的研究 |
第二章 企业并购的经济利益理论诠释 |
第一节 并购是利益相关者利益博弈的均衡 |
1.1 并购动机理论创新的方向 |
1.2 并购中的利益相关者及主要利益博弈关系 |
1.3 并购中的利益关系协调是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基础 |
第二节 利益均衡并购动机的理论基础 |
2.1 经济利益理论 |
2.2 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 |
2.3 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谈判模型与博弈均衡 |
第三章 并购中企业之间的利益博弈与利益协调 |
第一节 企业兼并的博弈分析 |
1.1 企业并购决策的数理模型分析 |
1.2 斯塔博格讨价还价模型与企业之间的并购博弈 |
1.3 纵向企业兼并的动态博弈模型 |
1.4 横向并购的企业博弈分析 |
1.5 目标公司反收购战略的博弈分析 |
1.6 并购企业与潜在并购企业之间的博弈 |
第二节 我国企业并购中的博弈分析 |
2.1 国内企业并购的非效率特征 |
2.2 国有企业之间的并购博弈分析 |
2.3 非国有企业并购国有企业的博弈分析 |
第三节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并购中的作用 |
3.1 居高不下的并购失败率及其原因分析 |
3.2 国外中介机构在企业并购中的作用 |
3.3 并购过程中中介机构的功能与作用 |
3.4 强化中介机构在国内企业并购中的作用 |
第四章 并购中投资者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关系分析 |
第一节 并购中投资者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博弈 |
1.1 并购与反并购过程中管理层的利益 |
1.2 抓钱博弈与投资者和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博弈 |
1.3 一次博弈与重复博弈情况下的利益博弈均衡分析 |
1.4 MBO中管理层与股东利益关系分析 |
第二节 中国企业并购中管理层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分析 |
2.1 主并企业与目标企业管理层的利益目标及行为选择 |
2.2 中国MBO中的管理层与股东利益关系分析 |
第三节 并购中管理层与投资者利益关系的协调 |
3.1 深化人力资本产权制度改革 |
3.2 培育控制权市场和经理人市场 |
第五章 并购中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分析 |
第一节 并购中大小股东的利益博弈 |
1.1 并购中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的必然性与可能性 |
1.2 并购与反并购中小股东的利益分析 |
1.3 并购与反并购中小股东利益受损时的战略选择 |
第二节 中国企业并购中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 |
2.1 我国企业并购中小股东的弱势地位 |
2.2 中国企业并购过程中对小股东利益侵害严重 |
2.3 大小股东利益博弈非均衡导致并购失败 |
第三节 协调大小股东利益关系的制度创新 |
3.1 充分信息披露原则与目标公司股东平等待遇原则是立法指导思想 |
3.2 培育机构投资者完善企业股权结构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关键 |
3.3 投票权制度创新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有效途径 |
3.4 提高独立董事比重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有力手段 |
第六章 并购中企业与债权人的利益关系分析 |
第一节 并购中的债权人利益及其决策 |
1.1 债权人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
1.2 并购中企业债权人处于弱势地位 |
1.3 并购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 |
第二节 中国企业并购中债权人利益状况分析 |
2.1 我国并购中公司债权人保护的法律现状分析 |
2.2 我国企业并购中债权人的弱势地位分析 |
2.3 我国企业并购过程中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 |
2.4 国内企业并购存在严重的逃废银行债权现象 |
第三节 中国并购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制度创新 |
3.1 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比较分析 |
3.2 构建债权人利益优先的理念 |
3.3 借鉴主银行制强化银行债权人利益保护 |
第七章 并购中政府干预的利益关系分析 |
第一节 并购中政府行为的利益目标选择 |
1.1 “诺斯悖论”与政府干预并购 |
1.2 政府利益及其对政府行为的影响 |
1.3 并购中政府行为的利益目标选择与寻租模式分析 |
第二节 中国企业并购中的政府行为分析 |
2.1 中国企业并购的“政府主导型”特点 |
2.2 “政府主导型”并购的形成原因 |
2.3 政府在企业并购中的积极作用与消极影响 |
第三节 中国企业并购中政府的角色定位 |
3.1 有限政府制度与并购中政府行为的变化 |
3.2 中国政府应在寡头利益与大众利益之间进行抉择 |
3.3 并购中政府功能的制度创新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论文独创性声明 |
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
(10)新疆地区金融发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金融发展理论回顾与国际国内经验借鉴 |
第一节 金融发展的一般理论 |
第二节 区域金融发展的一般理论 |
第三节 国外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金融支持政策 |
第二章 新疆地区金融发展运行的支持环境 |
第一节 内生增长与经济环境模型 |
第二节 新疆地区金融发展外部性支持环境 |
第三节 新欧亚大陆次区域经济合作中的新疆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新疆地区经济增长的金融支持关系实证分析 |
第一节 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因果关系理论分析 |
第二节 模型选择与分析路径 |
第三节 模型变量选择 |
第四节 模型实证分析 |
第五节 模型的政策意义 |
第四章 新疆地区金融中介运行效率性分析 |
第一节 新疆地区金融发展数量分析与质量研判 |
第二节 金融在新疆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产业关联度 |
第三节 新疆地区金融中介运行效率实证分析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五章 新疆金融发展结构协调性分析 |
第一节 金融结构与经济增长 |
第二节 新疆金融结构体系变迁 |
第三节 新疆金融体系协调性实证分析 |
第四节 小结 |
第六章 新疆少数民族聚集区的金融开发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一节 新疆少数民族聚集区的金融发展现状 |
第二节 新疆典型性民族自治县市金融开发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三节 少数民族地区特殊优惠政策效果实证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七章 次区域经济合作中新疆金融的开放与合作 |
第一节 次区域经济合作与中亚金融合作的理论回顾 |
第二节 次区域经济合作中新疆金融的开放与合作的前景 |
第三节 次区域经济合作中新疆金融开放与合作的障碍 |
第四节 小结 |
第八章 新疆地区金融发展中风险问题分析 |
第一节 区域金融风险理论基础与研究现状 |
第二节 新疆区域金融风险分析 |
第三节 小结 |
第九章 新疆地区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制定整体区域金融发展战略规划 |
第二节 新疆区域性金融体系构造策略的选择 |
第三节 提高新疆地区金融资源利用效率的对策 |
第四节 次区域经济合作中新疆金融开放与合作的对策 |
第五节 防范新疆地区区域金融风险的对策 |
主要结论 |
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表一 |
附表二 |
附表三 |
附图一 |
四、中国银行珠江分行诉香港传统投资有限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论文参考文献)
- [1]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D]. 朱兰春. 武汉大学, 2015(03)
- [2]涉外保证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 ——以中国司法实践为视角[D]. 张磊. 武汉大学, 2010(05)
- [3]无效合同行为的法律后果之实证分析[D]. 谢耿亮. 中国政法大学, 2008(09)
- [4]日本债权法保证制度的修改研究[D]. 王晶晶.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
- [5]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制度研究[D]. 鲍晓晔. 华东政法大学, 2014(12)
- [6]抵押物的转让与抵押权的效力[J]. 邹海林. 法学研究, 1999(04)
- [7]“分割论”视野下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田疏影. 上海师范大学, 2016(02)
- [8]政府或有债务问题研究[D]. 张海星. 东北财经大学, 2006(06)
- [9]企业并购中的利益博弈与协调[D]. 吕竺笙. 复旦大学, 2005(07)
- [10]新疆地区金融发展问题研究[D]. 何文彬. 中央财经大学, 20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