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法律维护为己的合法权益(论文文献综述)
陈成玉[1](2021)在《习近平关于道德建设重要论述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道德建设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承载着提升人们道德水平及社会文明程度的重大使命。中国共产党人历来重视道德建设,从毛泽东“集体主义”“为人民服务”等道德原则要求的提出,到邓小平“四有新人”、江泽民“建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及胡锦涛“社会主义荣辱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再到习近平“提高人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无不表明中国共产党人在不同历史时期对道德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和遵循。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实践使我们充分认识到:道德建设极大地影响着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成效,如果不能抓好道德建设或背离其发展方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及其他建设效果必将大打折扣。习近平在多个场合多次谈到道德建设,并以“引领”“支撑”“保证”等词语形容道德,凸显了道德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本论文以习近平关于道德建设重要论述为主题,以道德建设为主线,运用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文本研究与资料分析等研究方法,围绕“为什么要对习近平关于道德建设重要论述进行研究”“习近平关于道德建设重要论述有哪些内容、特色及价值”“如何贯彻落实习近平关于道德建设重要论述”等问题,从五个方面进行阐述。首先,论述习近平关于道德建设重要论述的生成逻辑。主要从现实境遇、理论基础及形成脉络三个方面展开,其中,现实境遇主要包括思想领域各种社会思潮和错误论调的泛起、资产阶级道德的不断渗透和侵袭、中华传统美德遭受冲击及各种道德问题的出现;理论基础主要有马克思恩格斯的道德理论、列宁的社会主义道德学说以及中国共产党人的道德建设理论;而其形成脉络可作萌芽阶段、初步形成阶段、发展阶段的大致划分。其次,阐述习近平关于道德建设重要论述的内容架构。该部分从习近平关于理想信念、爱国主义、传统美德、社会主义道德四个方面的论述展开,不仅系统回答了当前要对哪些道德予以加强建设及为什么要对其加强建设等问题,而且对四个主要方面在道德建设中的地位作用进行了阐释。再次,对习近平关于道德建设重要论述的理论特色与本质要求进行提炼总结。就理论特色而言,该重要论述呈现出民族性和时代性相统一、广泛性和层次性相统一、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统一、继承性和创新性相统一的基本特征以及思维系统化、内容大众化、方式生活化、视野国际化等鲜明特色;在本质要求上,“四个要求、三个理念、四个指向”贯穿该重要论述的始终,为习近平关于道德建设重要论述的落实提供了原则指向。复次,习近平关于道德建设重要论述的重要贡献和价值意蕴。从重要贡献来看,该重要论述是马克思主义道德理论的继承与发展,是新时代道德建设的实践指南,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有力保障;就价值意蕴看,该重要论述不仅蕴含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价值标准,而且体现出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为建立健全新时代道德建设评价标准体系提供了重要遵循。最后,就如何践行习近平关于道德建设重要论述展开探讨。这部分重点阐述新时代贯彻落实该重要论述的主要路径,具体从加强理想信念建设、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继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以及抓住“最大公约数”等四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如批判错误社会思潮及论调、引导人民树立正确的民族观和国家观、遵循“双创”原则方针、加强道德教育引导、提升德法合治能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以及发挥制度保障作用,等等。
姚桐[2](2021)在《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文中研究指明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此即“约定分别所有”之基本含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指,男女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而是以口头或默示形式进行约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持续、稳定地以实际行为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各自所有、独立管理和处分。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狭义、绝对、约定的夫妻分别所有财产关系,是有实无名的约定分别财产制。通过访谈和案例研究发现,我国民众多数以口头或默示形式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如果仅因欠缺书面形式就一律否定当事人分别所有的财产关系,不仅与当事人实际财产关系状态严重不符,而且违背了当事人自主选择财产关系的自由意志,甚至危及个人合法财产权益。更严峻地是,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认定为共同共有可能导致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故应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问题予以深切关照。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在现实层面、价值层面和规范层面都可获得正当性依据。就现实层面而言,生产力发展使个人财富积累增多;女性地位提升导致男女日趋平等;丁克、再婚等多元婚姻形态弱化了男女双方合作程度;独生子女政策强化代际关系的同时对夫妻关系造成冲击。其结果是,无论感情牢固与否,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都开始实行财产分别所有。就价值层面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提供了价值泉源和检测标尺。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赋予法律效力,符合自由价值、和谐与友善价值以及公平价值。就法律规范层面而言,首先,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存在相关规范上的漏洞,依其性质可以经由《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转介,在合同编“找法”。其次,对《民法典》合同编第490条的参照适用为其法律约束力认定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包括如何认定双方达成财产分别合意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就一般规则而言,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是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先决条件;当事人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是其必要条件。就特别规则而言,再婚、一方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和特殊婚姻状态下的典型财产分别行为有其特定的认定条件和举证责任分配。在承认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基础上,其对内效力包括以下几方面:个人财产方面,以财产分别发生的时间为界确定个人财产范围。个人无偿处分较大数额的财产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共同财产方面,财产分别发生前的共同财产一般遵循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则,没有必要的可先不予分割,以节省司法成本;确有分割必要的,以均分为原则,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离婚财产规则为例外。财产分别发生后,双方可以约定按份共有。离婚补偿方面,在对具体补偿标准提出量化计算公式的基础上,结合婚姻类型化,对不同类型婚姻适用不同的比例系数,以发挥不同夫妻财产制的信号功能。同时,将过错、彩礼、经济能力作为自由裁量因素,防止公式的僵化适用。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对外效力主要包括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夫妻一方多个债务的清偿顺序。首先,为了尊重选择财产分别的当事人之意愿,约定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应当排除《民法典》第1064条但书条款的适用,以日常家事范围作为法定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其次,约定分别所有的,夫妻一方可能对另一方和第三人同时产生多个债务。鉴于债务清偿顺序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和家庭稳定的平衡保护,故在对债务类型进行梳理的前提下,借鉴运用破产法和继承法清偿顺序原理,确定债务清偿顺序,以实现生存价值优先、平等保护配偶和第三人、防止关联交易等目标。
莫晓宇[3](2020)在《截贿行为之刑法教义学初探——基于第三人受托行贿、受贿的类型化分析》文中研究说明第三人利用受托代为行贿、受贿之机截留贿赂的行为中,贿赂财物不因被不法行为所利用的"被动状态"而丧失受法律保护的资格;防止贿赂被其他不法行为再度侵害和肆意践踏之必要,乃被截留贿赂之法益,故截贿行为亦应由刑法规制。就行为类型而论,受托行贿中的截贿,因第三人交付贿赂的举动系协助请托人收买国家公权力,非介绍贿赂罪所能涵盖,且契合诈骗罪成立要件,应以行贿罪共犯+诈骗罪并罚;受托受贿中的截贿,因主观上未超出共谋受贿的射程,客观上服从并服务于协同受贿的"大局",且请托人并未因第三人截贿而陷入错误认知、导致额外损失,故该行为应囊括于受贿行为中,以共犯论。
盛莲月[4](2021)在《新时代大学生正义感培育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杨承翰[5](2021)在《习近平关于诚信重要论述研究》文中提出
李昱潼[6](2021)在《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制度研究》文中认为
卑月爽[7](2021)在《我国消费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朱茜[8](2021)在《公安执法与民法精神》文中研究指明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它在国家政权中占据重要地位。它是具有武装性质的执法机关,是党领导下纪律严明的执法力量。具体而言,公安执法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公共安全,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不受侵害,依法采取命令、强制等手段所进行的多种组织管理活动,公安执法具有严格的法定性、高度的权威性和鲜明的强制性。执法公正是公安执法的生命线,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维护公平正义的客观要求,也是公安机关执法活动必须始终坚守的核心价值追求。其终极目标是切实保障人民依法充分享有和正确行使权利,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真正实现人民至上这一宪法原则要求。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依法保护民事权利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将迈入更高水平的法治化轨道。《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富有时代特色、中国特色和实践特色,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立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法典》的精神在于权利神圣、平等保护、意思自治、公平诚信,其灵魂在于人民至上。公安执法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代表国家保障公民私权,与民法的内在价值追求高度一致。因此,在《民法典》发挥指导性作用的时代,《民法典》及其精神对新时代公安执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为公安执法提供了基本遵循,她是检验公安执法工作的新标尺。拙文就结合《民法典》的内容,对公安执法与民法精神,从以下几个方面,作粗浅研究:一、公安执法要素分析。介绍公安执法的含义和特征并且阐述公安执法与行政执法的关系,表明公安执法工作的重要地位,并结合《民法典》的相关内容分析公安执法的基本要求。二、民法精神及其灵魂探究。揭示民法是一部人法、权利法,民法的价值就在于尊重人,保护人,与我国公安执法的目的是一致的,即以人为本,为民服务。三、民法典及其精神与公安执法的关系。从民法精神对待权利的视角,探讨公安执法中应充分尊重并运用民法精神,并以民法精神更新公安执法的理念和方法。四、运用民法精神指导公安立法,以完善的立法推动执法规范化,加强公安执法中对人权的保障。五、民法精神贯穿于公安执法全过程,不断提升改善执法水平,并对执法人员自身的民事权利加以重视。
薛添[9](2021)在《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研究》文中指出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核心问题,是判断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一种犯罪主观要件,具有隐蔽性与复杂性,往往难以直接认定,因而需要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进行推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通过列举的形式,归纳总结了多种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以建立统一的认定标准。但随着集资诈骗案件的增多,犯罪形式的多样化,此种推定模式和认定依据逐渐显露出其局限性。因此,为完善认定途径,满足司法实践需要,应当对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对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研究应当首先明确其内涵,本文对国内外刑法理论中关于“非法占有目的”内容进行剖析,再将其放置在集资诈骗罪中有针对性地分析,可以明确: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以排除与利用两种意思为基础,行为人意图非法控制或支配所募集资金、并永久性排除权利人的控制或支配。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可以分为集资前、集资中、集资后三个阶段。经过分类讨论,得出只有“非法占有目的”形成于集资前与集资中才能认定构成该罪的结论,集资完成后才形成“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不应当认定为本罪。同时,集资诈骗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且“非法占有目的”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具有一致性。对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往往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判断,因此有必要对条文所规定的情形进行分类讨论。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发现“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条件不断扩张,由部分明显能反映行为人主观态度的不法行为,延伸至对集资款的不合理使用行为,再到单以事后未偿还结果来推定行为人“明知无偿还能力”的主观态度。这些经归纳推理得到的认定依据,无法完全排除合理怀疑。因此,本文进一步分析认定过程中存在的相应问题,主张完善认定路径,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从宏观角度,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坚持主客观因素综合考量,同时完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补足认定依据。从微观角度,应完善“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规则,在司法上建立反向推定标准,解决单一正向推定模式的缺陷,同时采用多层次、综合性的评价方式,建立“四点一线”的推断方法。此外应在司法认定过程中运用商事思维、重视商事特性,在把握主体特殊性的基础上,尊重商人自治,确保商事企业正常运行。
齐小美[10](2021)在《把关人理论视角下受众认知对新闻“洗稿”规制的影响》文中指出伴随自媒体兴起,新闻洗稿现象泛滥加剧。表现在新闻洗稿日益产业化、此类诉讼数量增加、微信等分发平台处理的此类投诉数量增加,以及学界相关研究数量陡增。新闻洗稿现象既会影响原创新闻作者或机构的利益,助长不正当的创作风气,也对受众信息获取质量产生潜在威胁。但目前诉诸法律或诉诸分发平台等规制手段均有局限性。在此背景下,本文结合把关人理论,将新闻洗稿的泛滥理解为传统把关机制在新媒体时代的失灵。又因受众作为新闻内容的受众及新闻机构产品的消费者,事实上已通过阅读及转发行为发挥把关作用,因此,本文从受众把关视角出发,通过问卷法及访谈法研究受众对新闻洗稿的把关能力——具体表现在新闻洗稿辨别能力、价值判断及媒介消费行为受洗稿影响等三个方面。最终得出当前受众对新闻洗稿的把关能力较弱的结论,具体表现在把关意识薄弱,虽然对新闻洗稿的价值判断为负向,但并不认为受众有必要参与洗稿规制;把关标准缺失,无法辨别新闻洗稿现象,缺乏关注新闻内容信源的意识;把关路径存在断层,缺乏洗稿争议知晓渠道,受众间无法形成把关合力。并尝试提出三点建议提升受众在新闻洗稿规制中的作用:提升受众媒介素养,辅助确立把关标准;提升受众媒介素养,辅助确立把关标准;建立多级传播体系,补齐把关断层。
二、用法律维护为己的合法权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用法律维护为己的合法权益(论文提纲范文)
(1)习近平关于道德建设重要论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相关概念界定 |
(一)理想信念 |
(二)爱国主义 |
(三)中华传统美德 |
(四)社会主义道德 |
(五)道德建设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习近平关于道德建设重要论述的生成逻辑 |
第一节 习近平关于道德建设重要论述形成的现实境遇 |
一、思想领域各种社会思潮和错误论调的泛起 |
二、资产阶级道德的渗透和侵袭 |
三、中华传统美德遭受冲击及各种道德问题的出现 |
第二节 习近平关于道德建设重要论述形成的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道德理论 |
二、列宁的社会主义道德学说 |
三、中国共产党人的道德建设理论 |
第三节 习近平关于道德建设重要论述的形成脉络 |
一、萌芽阶段:十八大以前 |
二、初步形成阶段:十八大至十九大 |
三、发展阶段:十九大之后 |
第二章 习近平关于道德建设重要论述的内容构架 |
第一节 理想信念:道德建设的“定盘星” |
一、将“理想信念”提升到“精神之钙”“总开关”的战略高度 |
二、赋予理想信念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 |
三、将理想信念教育与“中国梦”相结合 |
四、提出理想信念的客观衡量标准 |
第二节 爱国主义:道德建设的“主旋律” |
一、爱国主义的本质体现: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高度统一 |
二、爱国主义的国际视野:“家国情怀”之外兼具“人类关怀” |
三、新时代爱国主义的鲜明主题: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
四、爱国主义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永恒主题 |
第三节 中华传统美德:道德建设的“精神根脉” |
一、将中华传统美德当成中华民族的“根”和“魂” |
二、拓展中华传统美德的丰富内涵 |
三、形塑中华传统美德的时代价值 |
四、“双创”:中华传统美德继承弘扬的原则方针 |
第四节 社会主义道德:道德建设的“重要工程” |
一、将社会主义道德提升至“兴国立人”的战略位置 |
二、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三、德法并举提升社会主义道德水平 |
四、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 |
第三章 习近平关于道德建设重要论述的理论特色和本质要求 |
第一节 习近平关于道德建设重要论述的理论特色 |
一、基本特征:“四个统一” |
(一)民族性和时代性统一 |
(二)广泛性和层次性统一 |
(三)理论性和实践性统一 |
(四)继承性和创新性统一 |
二、鲜明特色:“四化” |
(一)思维系统化 |
(二)内容大众化 |
(三)方式生活化 |
(四)视野国际化 |
第二节 习近平关于道德建设重要论述的本质要求 |
一、习近平关于道德建设重要论述的“四个要求” |
(一)坚持对中华传统美德批判地继承弘扬是基本要求 |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是核心要求 |
(三)占领网络道德建设新阵地、提升道德传播能力是重要要求 |
(四)加强党对道德建设的领导是根本要求 |
二、习近平关于道德建设重要论述的“三个理念” |
(一)“最大公约数”理念 |
(二)“协同育人”理念 |
(三)“弘扬正能量”理念 |
三、习近平关于道德建设重要论述的“四个指向” |
(一)加强顶层规划,明确道德建设的战略地位 |
(二)强调全方位,科学谋划推进创新 |
(三)关注多层次,循序渐进提升育人实效 |
(四)注重宽领域,各战线多场域协同发力 |
第四章 习近平关于道德建设重要论述的重要贡献和价值意蕴 |
第一节 习近平关于道德建设重要论述的重要贡献 |
一、马克思主义道德理论的创新与发展 |
(一)对马克思列宁主义道德学说的丰富和发展 |
(二)对中国共产党道德理论的继承与创新 |
二、新时代推进道德建设的实践指南 |
(一)深化了党对道德建设规律的认识 |
(二)拓展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理念 |
(三)揭开了新时代道德建设的新篇章 |
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的有力保障 |
(一)为实现中国梦提供了道路指引 |
(二)为实现中国梦提供了精神支撑 |
(三)为实现中国梦提供了力量泉源 |
第二节 习近平关于道德建设重要论述的价值意蕴 |
一、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道德价值标准 |
(一)人民对美好道德的向往是党的奋斗目标 |
(二)人民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主体 |
(三)人民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工作的最终评判者 |
二、蕴含了集体主义的价值原则 |
(一)强调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 |
(二)体现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辩证统一 |
三、蕴含道德建设实效性的价值评判标准 |
(一)蕴含了对全体社会成员的道德评判标准 |
(二)体现了领导干部的政德标准 |
(三)包含了教师的师德标准 |
(四)强调了青少年的道德标准 |
第五章 贯彻落实习近平关于道德建设重要论述的路径 |
第一节 加强理想信念建设,把握道德建设的方向 |
一、加强马克思主义经典着作学习 |
二、加强对理想信念渺茫论、共产主义过时论等思潮的批判力度 |
三、区分对象进行有层次有重点的理想信念教育 |
四、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具体实践中践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 |
第二节 高举爱国主义旗帜,推进道德建设深入发展 |
一、教育引导人民尊重和传承中华民族爱国主义历史和文化 |
二、通过“两个共同体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民族观和国家观 |
三、抓住重点对象并注重发挥仪式礼仪的爱国育人作用 |
四、疏堵结合营造爱国主义精神弘扬的良好社会氛围 |
第三节 继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赋予道德建设以深厚的精神滋养 |
一、坚持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继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 |
二、在遵循“双创”方针下推进中华传统美德继承弘扬 |
三、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推进中华传统美德的继承弘扬 |
四、以家庭美德建设和世界美德传播推动中华传统美德的继承弘扬 |
第四节 抓住“最大公约数”,增强道德建设的践行成效 |
一、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二、以个人品德建设为重要着力点开启公民道德建设新征程 |
三、注重发挥重点阵地和群体的道德育人作用 |
四、在国家治理中推动法治和德治协同发展、相得益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2)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界定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基本内涵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分类 |
第二节 否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弊端 |
一、违背当事人意志、损害个人合法权益 |
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 |
第二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当性证成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现实基础 |
一、生产力的发展 |
二、女性地位的提高 |
三、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 |
四、家庭形态多元化 |
第二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价值泉源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自由价值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和谐、友善价值 |
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平价值 |
第三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依据 |
一、《民法典》第464 条的解释适用 |
二、《民法典》第490 条的参照适用 |
第三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一般规则 |
一、先决条件: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 |
二、必要条件:夫妻双方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 |
第二节 典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特殊规则 |
一、再婚者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二、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后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三、特殊婚姻状态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四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内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的个人财产范围及其权利行使 |
一、个人财产的范围 |
二、个人财产权利行使的限制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的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 |
一、按份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二、共同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第三节 分别所有下的离婚补偿:兼与共同财产制比较 |
一、离婚补偿的计算公式 |
二、离婚补偿计算的裁量因素 |
第五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外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与法定范围 |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对外清偿与内部分配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 |
一、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类型梳理 |
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基本原理 |
三、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具体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公安执法与民法精神(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公安执法要素分析 |
1.1 公安执法的本质 |
1.1.1 公安执法的含义 |
1.1.2 公安执法的特征 |
1.2 公安执法与行政执法的关系 |
1.3 公安执法工作的地位及重要意义 |
1.4 公安执法的基本要求 |
1.4.1 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 |
1.4.2 尊重人民群众 |
1.4.3 秉公执法 |
1.4.4 纪律严明 |
2 民法的精神是什么 |
2.1 什么是民法 |
2.2 民法的精神是什么 |
2.2.1 人格平等 |
2.2.2 公平自愿 |
2.3 民法精神的灵魂 |
3 《民法典》与公安执法的关系 |
3.1 《民法典》及其精神是公安执法的基本遵循 |
3.1.1 民法精神的灵魂与公安执法的要求都是以人为本 |
3.1.2 《民法典》构筑了公权力实施的边界 |
3.2 民事权利救济离不开公安执法的保护 |
3.2.1 民事权利呼唤公安执法救济 |
3.2.2 公安执法中涉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
3.3 公安执法理念的更新离不开民法的精神 |
4 加强公安法治建设切实保障公民权利 |
4.1 以民法精神为指导完善公安立法 |
4.1.1 民法是现代法律的基础 |
4.1.2 保障并服务于权利是公安立法的中心环节 |
4.1.3 促进公安法规“活法化” |
4.2 规范执法行为实现执法为民 |
4.2.1 坚持职权法定 |
4.2.2 公安执法要肩负人权保障的责任 |
5 以民法精神提升公安执法水平 |
5.1 善用民法精神改进公安执法 |
5.1.1 人格平等与公安执法 |
5.1.2 自愿原则与公安执法 |
5.1.3 公平诚信与公安执法 |
5.2 保障执法人员自身的民事权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概述 |
1.1 中外刑法理论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观点学说 |
1.1.1 域外理论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 |
1.1.2 国内理论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 |
1.1.3 本文观点——坚持不法所有说 |
1.2 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观点梳理 |
1.3 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内涵界定 |
1.4 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功能 |
1.4.1 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
1.4.2 决定罪数形态 |
2 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 |
2.1 “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内涵与三个阶段 |
2.1.1 “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内涵 |
2.1.2 “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三个阶段 |
2.2 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与犯罪故意 |
2.2.1 集资诈骗罪的主观罪过形式 |
2.2.2 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与犯罪故意的关系 |
3 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
3.1 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梳理 |
3.1.1 1996 年《解释》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述评 |
3.1.2 2001 年《纪要》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述评 |
3.1.3 2010 年《解释》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述评 |
3.2 “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条件不断扩张 |
3.2.1 认定情形不断增加 |
3.2.2 认定标准考量范围扩大 |
3.3 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途径 |
3.3.1 行为人集资前的实际经济状况 |
3.3.2 行为人对集资钱款的使用情况 |
3.3.3 行为人对集资钱款的返还情况 |
3.4 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依据分析 |
3.4.1 “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 |
3.4.2 “肆意挥霍” |
3.4.3 “携款逃匿” |
3.4.4 “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
3.4.5 “逃避返还资金” |
3.4.6 “不用或较少用于生产经营” |
4 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途径 |
4.1 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4.1.1 以客观结果推证“明知”无偿还能力 |
4.1.2 行为认定与主观目的认定混为一谈 |
4.1.3 不界定“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节点 |
4.1.4 将集资款使用进行狭义上的认定 |
4.1.5 推定方法存在缺陷 |
4.2 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路径的完善 |
4.2.1 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
4.2.2 完善相应司法解释 |
4.2.3 完善“非法占有目的”推定规则 |
4.2.4 贯彻商事思维,重视商事特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10)把关人理论视角下受众认知对新闻“洗稿”规制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新闻洗稿问题亟待解决 |
1.1.2 新闻洗稿规制现存难点 |
1.2 研究问题及框架 |
1.2.1 受众影响新闻洗稿规制——作为“把关人”的受众 |
1.2.2 受众影响新闻洗稿规制——作为消费者的受众 |
1.2.3 研究问题及研究框架 |
2 文献综述及相关法律法规探讨 |
2.1 新闻洗稿的定义及成因 |
2.2 新闻洗稿的规制 |
2.2.1 相关法律法规梳理 |
2.2.2 关于法律法规的学界探讨 |
2.2.3 其他规制路径 |
2.3 把关人理论的演进 |
2.3.1 历史沿革 |
2.3.2 新媒体时代的把关人理论 |
3 研究方法 |
3.1 问卷法 |
3.2 访谈法 |
4 研究结果 |
4.1 研究对象的构成 |
4.2 受众对新闻洗稿的认知情况 |
4.2.1 受众的基础认知 |
4.2.2 受众的辨别能力 |
4.2.3 受众的价值判断 |
4.2.4 受众媒介消费行为受新闻洗稿的影响 |
4.2.5 受众对规制方法的认知 |
5 对研究结果的讨论 |
5.1 受众对新闻洗稿的把关效果较弱 |
5.1.1 把关意识有待提升 |
5.1.2 把关标准缺失 |
5.1.3 把关路径存在断层 |
5.2 强化受众在新闻洗稿规制中的作用 |
5.2.1 加强洗稿危害传播力度,强化把关意识 |
5.2.2 提升受众媒介素养,辅助确立把关标准 |
5.2.3 建立多级传播体系,补齐把关断层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问卷原文 |
附录2 访谈对象信息表 |
附录3 访谈记录 |
四、用法律维护为己的合法权益(论文参考文献)
- [1]习近平关于道德建设重要论述研究[D]. 陈成玉. 贵州师范大学, 2021
- [2]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D]. 姚桐. 吉林大学, 2021(01)
- [3]截贿行为之刑法教义学初探——基于第三人受托行贿、受贿的类型化分析[J]. 莫晓宇. 刑法论丛, 2020(03)
- [4]新时代大学生正义感培育研究[D]. 盛莲月. 山东师范大学, 2021
- [5]习近平关于诚信重要论述研究[D]. 杨承翰.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1
- [6]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制度研究[D]. 李昱潼. 燕山大学, 2021
- [7]我国消费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D]. 卑月爽. 吉林财经大学, 2021
- [8]公安执法与民法精神[D]. 朱茜.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08)
- [9]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研究[D]. 薛添.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08)
- [10]把关人理论视角下受众认知对新闻“洗稿”规制的影响[D]. 齐小美.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