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五讲 建立合理的个人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王奋飞[1](2019)在《我国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研究》文中提出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在建国以来的财政史上,财政收入的划分是条明线,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则是条隐线。1994年分税制改革对央地支出范围、税收收入、征管权限等予以规定但是财政事权的划分相对粗糙。政府间财权、财力的划分自分税制改革以来一直被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关注,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则长期遭遇冷遇。“只谈财不谈政”的倾向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实践中财政事权划分不清所产生的财政事权推诿与哄抢相当普遍,职责同构的体制下财政事权的上收和支出责任的下划缺乏约束。这些问题导致地方政府财力匮乏,地方债泛滥,地方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乏力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是当前诸多问题的原因,直接关系到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公民权利的维护,而这些正是法律规制的重要内容。法学关于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研究对财政学研究依赖过重,缺乏其独立品格,相关研究过于宏观而缺乏具体化、细致化、系统化的研究,过于依赖国外而缺乏本土化研究。因此,以法学为视角、基于我国国情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细化研究尤为重要。首先,对西方的财政分权理论进行剖析,指出其对于我国的可借鉴性和不适配性,并基于我国国情指出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应遵循的财政分权理论。其次,基于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这一主题的宏大性,以系统性视角分别考察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宪法语境、部门法语境和政策语境,以保障制度运行的系统联动性。再次,回到我国的具体问题,在考察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历史沿革的基础上,指出我国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存在标准混乱、法治化缺失和预算运行不畅这三大问题。最后,笔者分别针对这三个问题分三章论述其完善路径。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标准混乱,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标准具有客观性和明确性,能够保障划分结果的稳定性和具体性,对解决我国当前存在的财政事权划分模糊、随意调整等问题非常有效。故确定财政事权划分的统一标准并明确其实践进路可以成为解决实践中财政事权划分问题的重要策略。我国财政事权划分标准应确定为市场优先标准、影响范围标准与政府能力标准。市场优先标准重在解决政府职能定位不清所致的政府财政事权对市场的越位问题。财政事权在政府与市场间的初次划分会影响到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事权划分,政府对市场的过度侵占导致政府间财政事权分配纠缠不清。市场优先标准则是转变政府职能、财政事权范围确定的助推器。依据市场优先标准,政府财政事权的范围取决于市场的发育程度,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而调整。影响范围标准要求根据财政事权所对应事务的影响范围确定相应的事权主体。影响范围标准旨在明确央地财政事权划分,解决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中的模糊交叉和错位。政府能力标准即政府承担财政事权的内容应与其自身能力相匹配,该标准的理论基础为功能最适理论。在标准适用序位方面,市场优先标准应居首位,影响范围标准次之,政府能力标准居末位。事权划分标准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与否只有在指导我国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具体划分中方能体现。在标准确定的前提上笔者继而从政府层级、事权种类这两个角度建构了我国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具体框架,并对其调整制度进行论述以弥合制度稳定性与实践多变性之间的鸿沟。为了确保研究的针对性,笔者以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这一样本为例,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运用上述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标准予以针对性的解决。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缺失,当前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中诸多问题的成因都有法治化缺失的影子。法治化缺失导致行政性分权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随意调整,法治化缺失导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承担中越位、缺位、错位现象突出,等等。当前我国作为收入端的政府间税收划分法律体系已逐渐完善,而作为支出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律体系则长期滞后,导致实践中“重收入、轻支出”的现象明显,突出表现为财政支出效益低下、公费开支巨大等。故推进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这一工程刻不容缓。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主要从以下三个层面展开:一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律体系的构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律的体系化构建是其划分法治化的前提,应建立以宪法为统领,以财税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二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争议的法律解决。我国以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争议的解决主要通过行政命令和讨价还价的形式实现,造成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及履行的不确定性,滋生了许多问题。争议解决模式应采法律模式,以保障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具言之,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争议解决机制应包括立法解决机制、司法解决机制和协商解决机制。三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律责任的追究。我国早期关于财政领域的法律责任主要发生在财政收入方面。公共财政体制的确立使政府的财政支出日益受到重视,对政府财政责任的追究方才进入到人们的视野之中。现代公共预算体系的建立是政府就财政支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对政府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予以归责的原因在于违法行为积极或消极地对公共财产造成了侵害。政府在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中需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越位或缺位担责。其二,预算违法担责。其三,预算绩效评价中的不合规行为。政府在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履行中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政治责任、宪法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预算运行不畅,故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应在预算编制中予以体现。依据划分标准所确定的各级政府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必须转化为预算中所列的支出才能得以实现。欲解决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预算运行不畅的问题,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预算衔接。预算衔接主要遵循以下路径:首先,依据支出责任编制预算支出科目;其次由各级人大对预算科目是否与本级政府的支出责任相匹配进行审查;再次,依据预算支出科目确定相应的财政支出金额并安排对应的财力。在这个路径的指引下,政府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才能落到实处。其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预算评价。其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预算监督。综上,只有从上述三个层面予以完善,我国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中存在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摆脱当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困局。
臧建文[2](2018)在《“五险一金”征缴的制度困境研究 ——基于交易成本理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中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社会保险刚性支出增加,财政补贴压力加重,与此同时,企业及职工“五险一金”负担不轻,缴纳积极性不高,由此造成“五险一金”征缴的制度困境。面对这一问题,通过辨析“五险一金”的本质属性,将“五险一金”视为劳动力市场中企业与职工的交易成本,进而利用GDP三部门模型,探讨“五险一金”的征缴对私人投资及私人消费的影响,并借鉴国际税收改革经验,提出较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当前“五险一金”相关文献的研究,较多学者从费改税或税改费方面探讨,而忽视“五险一金”的应有内涵,从而失去对其未来改革方向的预判。鲜有学者将“五险一金”看作企业税负及职工工资税负的重要构成,进而较少关注到“五险一金”对私人投资及私人消费的双重影响。在面对社会保险入不敷出的问题时,较多学者往往仅注意到征管效率的提高,但较少从企业及职工税负角度出发,从而实现企业、职工、政府的多方共赢。针对“五险一金”税费性质分歧,借助“税收三性”再认识,总结税与费异同,参考斯密的税负转嫁以及布坎南的保险幻觉,“五险一金”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福利范畴,并根据税收相关理论及效应,参考美国、德国等国际经验,明确“五险一金”具有较强的税收属性。从企业税费成本角度,“五险一金”作为用工成本的制度性负担,是企业税负的重要构成,对企业及其代表的资本投资影响明显。在企业税负衡量中,引入“总税率”这一计算方法,对中国有代表性的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司税费负担与毛利率进行测算,发现毛利率的降低将导致企业税负的加速上升。具体到“总税率”指标计算中的劳务税,即企业所缴纳的“五险一金”,如果征收过多,将增加资本投资的运营成本,从而降低了投资回报率,进而抑制了国内外投资。从职工工资税负角度,“五险一金”作为职工应发工资的税前扣除项,对于职工的当期收入影响明显。以Z省H市企业N工资明细为例,合规缴纳条件下,“五险一金”及个税对职工工资收入影响显着。一方面减少了职工当期可支配收入,进而抑制职工所带动的消费;另一方面,考虑到过重的“五险一金”对投资的抑制作用,降低了投资回报率即利润的增幅,影响到职工的工资增加及资本分红,与此同时,由于“五险一金”过度征收对投资的影响,减少了就业岗位的创造,进而影响到劳动力的市场需求及劳动力价格的提升。以制度性交易成本为视角,实证“五险一金”对私人消费及私人投资的影响。借鉴凯恩斯GDP宏观三部门理论,从投资、消费、税收三因素的相互关系入手,当具有税收性质的“五险一金”征收过多时,对私人投资及消费产生显着的侵害效应。围绕私人投资、私人消费、“五险一金”与GDP构建模型,利用省际面板数据进行回归验证,“五险一金”对私人投资影响明显,且对私人消费产生较为突出的负相关效果。“五险一金”对企业及职工的税负影响,在真实世界中的观察得以印证。“五险一金”相关制度的合规成本,加之制度自身的缺陷及不完善,影响企业、职工的遵从行为。以A省A市为例,记录当地企业、社会保险、税务部门围绕“五险一金”的不同观点,管窥“五险一金”的征收对当地经济发展的利弊作用。最后,以具体行业的调查问卷,测算“五险一金”对企业利润、用工成本及规模的影响。国内相关改革方案评析: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险基金,虽有助于偿还其转制成本,但考虑到社保基金收支不抵,未来养老负担较重,过度倚赖国有资本难为长久之计。以社保缴费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有助于在微观层面,鼓励企业参保积极性,提高企业及职工缴费遵从度,并对社会保险收缴困境的解决,有所裨益。社会保险费改税,还原其税收性质,减轻市场主体的制度性成本压力,应对国际税收竞争,促进劳动力及资本跨区域流动。经上述研究,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福利及收费概念,“五险一金”具有较强的税收性质;“五险一金”不仅构成企业的税费负担,而且是职工工资税负的重要组成部分;“五险一金”的过度征收,对私人投资及私人消费均产生较为明显的副作用。可能的创新之处有:规范分析了“五险一金”的税收性质,并给出相关理论依据;从交易成本角度分析“五险一金”对劳动力市场中企业及职工的影响;借鉴世界银行“总税率”及经合组织“薪酬税收”的研究方法,对“五险一金”影响下的企业税费负担及职工工资税负进行测算;参考科斯的侵害效应视角,分析“五险一金”对私人投资及私人消费的影响。
韩文龙,谢璐[3](2018)在《马克思经济学收入分配理论的核心范畴及启示》文中指出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和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基础之上,具有科学性和生命力,因而理所当然成为我国分配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现阶段,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以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为指导,坚持劳动价值论和按劳分配原则,在发展经济的同时逐渐提高劳动者的报酬占比;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缩小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增强税收、转移支付和社会保障制度在再分配领域的调节作用;构建利益共享机制;更好发挥政府在收入公平和缩小收入差距中的作用,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刘晓海[4](2018)在《晚清以来苏州评弹传承研究》文中认为中国曲艺的瑰宝——苏州评弹,数百年来流行于江南地区,是城乡居民普遍喜爱的地方曲艺之一。评弹的不断发展得益于有效地传承。这其中,跟师制、学校制是评弹传承历史上最为重要的两种模式。十九世纪中叶,马如飞等评弹艺人重建光裕社,光裕社这一评弹艺人的行会组织针对拜师学艺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行会掌控下的跟师传承模式逐步形成。光裕社通过社规将评弹传承掌握在自己手中,规范化的跟师制促使评弹艺术水平不断提高,与此同时也使得评弹传承深受地域、血缘、性别等因素制约。伴随着上海崛起成为中国第一大都市,评弹在融入上海文艺市场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的变化。艺术本体为了适应市场而产生的变化,在不经意间影响了评弹固有的传承模式。光裕社失去了对于传承的绝对掌控权,地域、血缘、性别这些传统上制约评弹传承的因素逐渐消除。评弹传承的新变化,使得评弹艺术水准提升到新的高度,成为民国时期江南地区流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新政权发掘评弹的政治宣传功能,力图将评弹塑造成“文艺轻骑兵”。在“改人、改戏、改制”的原则指导下,评弹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在这一过程中,评弹传承机制也发生了深刻变革。自20世纪五十年代中期起,政治掌控下的学校制传承模式开始进行探索。这一阶段的评弹教育以培养“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新艺人的目标。由此,思想政治、文化知识第一次进入了评弹学生的学习之中。根据组织的需要,青年学生最终要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文艺工作者。进入评弹团体的青年艺人,学校教育的成果受到团体的考验。20世纪五六十年代评弹学校制的探索过程中,教学工作受到了种种不利因素的影响,对艺术长远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曹昂[5](2017)在《流动女工健康话语的建构与传播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流动女工群体是城市里的底层工作者,较低的社会经济地位让她们面临着严重的健康不平等问题。从国家到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流动女工权益和促进健康的政策,推行了改善流动女工生殖健康的发展项目,但是并未触动到健康问题的根源,即权力关系和社会制度安排。面对困境,一批由流动女工自发组织的草根NGO迅速成长起来,她们在国际NGO和政府部门的支持下,建立了女工小组,开展了丰富多样的健康传播活动。因此需要关注草根NGO的活动给流动女工的健康带来了什么样的影响。健康传播研究的“新兴”理论取向质疑了生物医疗范式和劝服人们行为改变的研究传统,在吸收了社会和文化理论之后,它认为人们对健康的理解是一个意义建构的过程,而语言是意义的载体。由此,健康传播研究开始了对健康、疾病、医疗的话语研究的转向。其中,批判性话语分析关注了社会结构因素、权力关系和意识形态的作用,适用于针对弱势群体健康不平等的研究。同时,流动女工的性别身份预设了采用女性主义健康研究理论的必要性。因此,研究者从批判的健康传播理论视角出发,结合批判性话语分析和社会性别理论,研究流动女工健康话语的建构和传播过程,即流动女工是怎样理解健康和疾病的,草根NGO的出现建构了何种健康话语,如何进行传播,又是如何影响到了流动女工甚至整个社区。通过与深圳草根NGO绿色蔷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联系,研究者以机构实习生的身份进入深圳市六约社区开展田野调查。正式调查时间段为2016年10月到12月。研究者采用了参与观察法参与绿色蔷薇的日常工作和健康传播活动,搜集了大量的文本资料;另外使用深度访谈法和滚雪球抽样,访问并记录了44个流动女工、男工、儿童和NGO工作人员。随后研究者对文本和录音资料进行整理,采用批判性话语分析予以解读。研究发现,在从老家到深圳打工的时空转换过程中,流动女工的日常健康经验反映了健康缺席和在场的不同状态,老家的“贫困”话语、工厂的“苦力”话语和医患矛盾话语都体现了国家、资本和父权对流动女工身心健康的压迫。流动女工认为“最低工资”和排斥性的社会制度是她们被边缘化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她们只能“自我决策”“自我安慰”或寄希望于命运的改善。流动女工的健康话语受到了严重的压抑,再生产了主流的意识形态。在疾病情境下,职业病女工对自己患病经历的叙事,讲述了资本权力如何伤害了女工身心健康,以及她们如何理解职业病,如何积极寻求法律的援助来争取健康和生存的权利。在身份认同的过程中,她们经历了合法性认同、资本权力的“拖延术”和“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的抗争。草根NGO为职业病工友们提供法律话语援助,支持了反抗的意识形态。草根NGO最重要的话语贡献在于建构了女性主义的健康话语。从《工友天地》、Z机构的文本内容中可以看出,它们是如何从缺乏社会性别意识发展到建构了整合批判的女性主义健康话语的。绿色蔷薇吸收了两者的经验,建构了“我的身体我做主”的话语,通过揭露商业话语、利用医疗话语以及破除健康迷思,来突出社会性别意识形态的重要作用,发展流动女工的主体效能。其在话语策略上主要应用了叙事、隐喻和互文手段,强化了女性主义健康意识和女工对健康话语的认同。绿色蔷薇将建构的健康话语通过两个途径传播出去,一个是对内传播,另一个是对外倡导。对内传播以女工小组的形式展开,采用主题活动、同伴教育的方式传播了较多性健康知识。在对外倡导方面,运用视频、音频、图像、声音等来塑造女工健康的形象,并积极探索政策倡导的途径。随着传播实践的深入,绿色蔷薇探索出一条以文艺倡导的双向传播策略,并开发了“外围”策略解决流动女工在健康上的社会适应问题。草根NGO对流动女工健康话语的建构与传播具有赋权性的意义。一方面,流动女工身心健康状况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另一方面,核心义工们开始有了健康权利的意识、社会性别意识,身体自主性意识,并积极为集体利益发声。尽管在机构层面上草根NGO不断发展了社会资源和机构间的合作,但却在社区赋权方面难以获得实质性的突破。结论部分强调了健康的社会性意义和健康传播研究置于社会情境的重要性。研究者认为必须从主体性视角出发来认识人们的健康经验,理解健康话语的建构过程和机制。草根NGO的所建构的女性主义健康话语揭示了其与主导话语和意识形态冲突。与此同时,草根NGO的话语传播经验值得借鉴,它能够提升女工在健康方面的社会性别意识,创造弱势群体发声的机会,并鼓励创造更多的社会行动。未来,草根NGO如何发展与学者、政府的关系和开展政策倡导活动是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汤晓江[6](2017)在《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现代社会利益关系复杂,权利诉求多样化,我们只有综合运用法律、伦理等社会治理手段才能妥善、有效地解决矛盾凸显的社会问题。本文的主旨在于以当代法治的视角,探究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对公众个体权益、社会发展以及人类利益造成的负面影响,指出现有法律对新兴权利保护的困境和法律规制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本文深入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新兴权益,以及对其保护的现实路径,助益于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法律规制和权利保护,希冀在高新生命科技法治困境中探索出新的实践道路。本文根据国内外高新生命科技法治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的考察,结合国内外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的典型案例,对传统法在规制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方面和新兴权利保护方面的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在本文导论中,首先分析了目前热议的非法代孕案、冷冻胚胎案和基因歧视案三个典型案例,提出新兴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问题,使相关的研究成果更加务实。文中以新兴权利保护和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法律规制为主线,分析新兴权利兴起的根本动因、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处理、新兴权利对传统权利理论的冲击,并提出了自己的研究方法。除了导论和结语之外,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它们分别如下:第一章高新生命科技的兴起及其衍生的社会问题。本章第一部分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的内涵、外延、特征以及它对社会发展的作用。高新生命科技是当代社会发展的标志性产物,它的发展对社会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高新生命科技指的是,以基因技术、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以及生命与公共健康技术为代表的当代尖端医学技术的总称。高新生命科技的日新月异,使得人们对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和变化更加明晰,从而使它的内涵不断得到扩充。就其特征而言,高新生命科技呈现出数字化的特征、物信一体化特征、智能化特征和自源化特征。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对社会发展的作用大体可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高新生命科技研究和应用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新的支点,它的不断发展增进了人类的福祉。另一方面,高新生命科的发展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变革。后者是高新生命科技对社会发展的作用中最为重要的方面。面对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现有法律制度对自然人的人格权、身份权的调整机制将会随之而失灵。人作为社会属性的高等生物是具有人格尊严的权利主体,身体器官和细胞是人格利益的载体,它们一旦成为攫取利润的工具或者商品,公民的人格权利将得不到实现,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权利体系建设也会受到阻碍。这些新的高新生命科技的运用昭示着现行法律制度的变革。本章第二部分指出,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也给社会带来了新的问题。它们集中体现在,高速发展背后的社会秩序危机、悖离生命伦理、激发权益冲突等方面。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带来的社会福祉,其实与社会秩序危机并存。高新生命科技的应用最主要的影响是对当代法治实践带来了相当大的新的要求和挑战。法治发展进程中如果不加强对这一领域行为的规制,就会产生负面的累积效应,对人类社会造成巨大的混乱状态。秩序的存在是人类所有活动的必要条件。秩序是由法律来创造的,虽然它首先表现在形式上。法律是秩序的象征,同时它也是建立和维护秩序的手段。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消除社会混乱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当代社会,大量的此类科学技术被不当使用,与此同时又存在法律制度的相对滞后,有些方面不能适应于现实的迫切需要,出现法律规制失利的状况,因而导致了人类社会风险因素剧增。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高新生命科技在发展中经常悖离生命伦理。法治所要达到的目标是给予混乱无序的人类社会活动一定的范式和结构。这一论断在当代法治社会中是社会和谐与社会秩序良好的理论源泉。法律所追求的良好的社会治理状态就是通过法律规则的调整机能发挥作用,阻止社会出现混乱的无秩序状态。目前,无论是在基因技术的应用方面,还是在安乐死的运用上,以及在人工授精科技应用方面都出现了违背生命伦理的情况。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还激发了新兴权益的冲突。在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中,法律权利的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发生变化,都是根据社会发展变迁的结果。社会发展是法律制度变迁的动因。社会结构和发展形势的变化导致社会发展中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也跟随于此而发生变化。利益的分化、多样化甚至冲突,促进了法治进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制度设计的变化。这一过程也催生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新兴权利的生成,它是高新生命科技相关权利产生的根本动因。社会关系主体的利益冲突和不平衡导致了多元权利的诉求和矛盾。究其原因在于代孕、克隆、冷冻精子和卵子以及人兽生命体试验等高新生命科技践行方法对法治提出了新的权益主张。这些权益诉求在法律规则层面上是相对较新的领域,超出了原有法律规制的领域,给法律规制提出了新的议题。在风险社会状态下,涵盖着每一个社会群体和个体对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的各种利益的斗争,这些利益往往都处于一种可能被侵害的状态。这些风险社会中的多元权益冲突需要法律规范加以规制。第二章高新生命科技应用风险及法律在风险防控中的作用。本章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增加社会风险,并且指出法律在风险防控中的主导地位。文中进一步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风险之分类,以及这些风险的非估量性、隐蔽性和社会普遍性特征。在具体的风险方面,本文按照风险影响的小范围再到大范围,依次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发展对公众个体权益的侵害、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威胁和对人类整体利益的损害,从研究高新生命科技发展形成的风险中,探索相关风险防控的实施路径。从而得出,道德对高新生命科技风险防控具有局限性,而法律对高新生命科技风险防控具有明确性和规范性,以及法治发展对高新生命科技风险防控具有建构性和全面性。基因技术滥用的风险、人工生殖技术滥用的风险以及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的风险潜移默化地存在于社会发展过程中,或隐蔽或突出,或大或小,距离人们的生活或近或远。如果我们对风险因素不加以控制就会导致广泛性危害结果的发生。高新生命科技的不当使用有可能导致社会发展风险因素的增加,这与它在社会进程中的地位是成正比例关系的。社会风险已经成为高新科技飞速发展下引起的常态内容,而不是突发的应急性内容。特别是高新生命科技的异军突起,使得社会原有的理念和格局发生深刻变迁,导致了社会整体性的灾难发生概率急剧上升。高新生命科技会形成技术风险。在高新生命科技的运用中,当代医学已经将人的个体差异进一步降低,在生理层面上,越来越将人体基本上等同于一个生理和生化的过程。如果不合理或者没有实质有效的约束机制,很可能会使高新生命科技的负面影响逐渐放大,形成技术风险。高新生命科技会形成人伦风险。在技术进步浪潮中,人类在经历技术革新与伦理困境存在的严重紧张关系之后,愈加应当重视技术革命带来的人伦风险。我国在法律规定上明令禁止商业代孕,也是出于伦理考量进行的法律制度设计。如果代孕技术得以滥用,就会导致传统的亲子之间的人伦关系被打破,从而加剧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危机,造成人们社会关系的混乱。高新生命科技也会形成安全风险。当代人们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对于科学技术推动社会发展和变革的作用是深信不疑的。但是,由于科技的发展并不必然带动伦理、道德水平的提升,也即高新科技发展与伦理、道德水平之间并不存在正比例因果关系。与此相反,有些伦理性的问题会随着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变得更加突出,对历史沿革中形成的伦理体系有较大的冲击。当今社会整体上已经形成了唯科技论的倾向。那么,这种倾向如果得不到扭转,导致其毫无节制地被滥用,势必对人类整体的安全构成威胁。高新生命科技发展对公众个体权益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侵害个体生命健康权益方面和个体隐私权益方面。虽然目前的中国法律禁止代孕,但是,人们还是想通过这一方式获得借腹生子的利益。通过高新生命科技进行代孕的行为其实就是代孕母冒着生命健康受损害的风险,为委托人怀孕生子,并且在分娩以后,将婴儿送给委托人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首先伤害的是代孕母的妊娠反应、流产等自身的生命健康,直接损害代孕母的生命权、健康权。基因信息权利中的基因隐私权属于公民权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包括基因隐私在内的公民权利之间产生冲突之时,就要依靠人类社会逐步建构形成的各项制度去解决。但是,由于高新生命科技的快速发展,社会治理对其形成的社会影响力尚不足以全面地估量和全面地把握。法律规范的发展相对于技术与社会关系的变化有滞后性,致使公民的个人信息被不当获得和利用的情形时有发生,对公民的隐私权利构成威胁。高新生命科技发展也会对社会构成威胁。高新生命科技成果的滥用和以社会财富的多少来占有高新生命科技资源势必会对整个社会结构形成威胁,动摇社会结构平衡发展的基础,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此外,在法治发展不健全的情况下会出现非法转让、买卖生命资源的非法行为,为他人滥用高新生命科技提供了条件,也形成了滋生违法、犯罪行为的频发领域,对社会稳定和社会健康发展构成威胁。在当代风险社会法治中,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健康发展就是维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目前,我们宜采取建构理性主义(constructive rationalism)和进化理性主义(evolutionary rationalism)融合的优化路径,兼采二者的合理成分,发挥建构理性主义的思路,积极推进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法律制度的构建。实现更高层次的法律制度创新和维护高新生命科技发展中的相关权利。这能够防止高新生命科技成果的滥用,规制社会资源的不合理的分配方式,维护社会结构的稳定,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基于此,我们应当运用法律手段,对高新生命科技发展领域进行调整。因为道德防控具有其内在局限性。社会共同体在规模小、社会关系比较简单的时候,由伦理、道德来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是自发的,也是足够的。但是,它不足以解决当下高新生命科技快速发展中所出现的纷繁多杂的问题。法律要求严格的、具有约束力的和系统性的解释和执行,在这一方面法律也较之于道德具有一定的优越性。法治调整是法律调整的高级形式。在法治环境中,强调了以权利保护为根本目的。法治保障人类的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它具有全面性和建构性。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放置在法治环境中进行调整是当代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和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法治发展是全人类的事业,高新生命科技法治是人类共同探索治理风险和克服困境的应对策略。第三章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对传统法的冲击。本章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利益冲突以及法律规制在平衡利益冲突中的作用。文中分析了传统法对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的困境。文中进一步提出了应对高新生命科技冲击的应有原则。在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诸种利益存在矛盾之处,冲突频发。我们欲在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中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设定各方权利义务,首先就要弄清利益冲突的类型。首先是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其次是平等主体间的利益冲突。这其中包括个人与研究开发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作为特殊的平等主体间利益冲突也存在于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发展进程中。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最为突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在其“序言”中明确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要求全体成员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从该协议确定知识产权为私权,也就确立了整个协议保护的基本立场,这对于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平等主体间利益的实现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权利主体无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权利一律平等。值得我们注意的是,TRIPs协议在加强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导致利益再分配失灵,最终进一步加剧了两大国家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与此同时,PEX国际(PEX International)模式正在兴起,对摩尔案件的讨论和PEX机制的成功运行就说明在处理个案中不能对人格权和财产权进行非此即彼的区分,而必须在当代法治环境中的利益保护方面注重社会平等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我们只有分析了高新生命科技应有中的各种利益冲突,才能深入研究传统法对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的困境。由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带来的权利研究和保护问题进一步地显现了出来。新生事物在属性上往往存在模糊之处,难以对其在法律层面加以定性,因而运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规制绝非易事。权利保护难题的案件也将会激增。现阶段的法治进程中,权利保护的困境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固有观念的保守、立法滞后和权利理论研究不足。权利的生成和发展需要与时俱进的观念加以支撑。除了学界关注高新生命科技发展比较多之外,在整个社会固化的观念中,生命科学技术成果应用的重要性并不占据多么重要的地位。这种现象反过来也影响了学界探索高新生命科技相关权益的积极性。此外,由于立法方面较之于高新生命科技的高速发展凸显出滞后性,相关法律规制体系尚未完备,权利保护体系尚未完善,导致高新生命科技相关权利保护的问题将会进一步显现。当代法学理论研究的范式遵循主体性哲学的进路,按照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人格与财产、人与物的二元对立逻辑结构开展研究。但是,由于以基因技术应用为代表的高新生命科技所引发的新兴权利诉求,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传统法学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上形成的二元结构,权利理论的范式难以解释新问题,使得法律规制出现空白,相关权利保护出现问题。在现代商业的推动下,人的基因更加具有独立性、财产性和应用性的特征。此时,二元论的理论架构变得相对落后,形成既内在又外在,既是人格又是财产的“人身综合化”状态。解决权利保护问题的出路应当在于权利理论的范式转换,对法律研究的主客二元范式加以局部地更新。在应对高新生命科技对传统法的冲击问题上,应有原则包括:人类利益至上原则、社会公平原则、全面保障人权原则。人类利益至上原则是科学技术发展中应该遵循的首要原则。高新生命科技的应用的调整,需要国际法调整与国内法调整两者相结合。特别是在国际法领域,需要达成国际条约或国际协定,以体现人类利益至上原则。在社会公平原则方面,我们要在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之间找到平衡点。我们只有在当代综合性地把握社会公平原则才能在法律制度设计和应用中应对新问题。全面保障人权的方式是通过立法方式把应然的权利转化为法定的权利,把人权转化为公民权,人权才能得到真正地落实。人权的法律设定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宪法中直接加以规定,但宪法中的规定仍然比较宽泛或者有些具体权利尚未在宪法中规定。另一种是在具体部门法中直接加以规定。在部门法中直接加以规定,优点在于比较全面和详细,能够应对具体的权利保护问题。实定法的明确规定为全面保障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就目前我国的法治现状而言,上述三个应然原则体现得不明显,甚至是缺失的状态。第四章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本章的第一部分对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权利进行了总体分析,主要分析了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知识产权与传统法学理论中的相应权利不同之处。本章的第二部分是对基因平等权、基因隐私权、基因公开权、人工生殖子女的知情权、器官移植中的自主决策权等新颖权利的研究,并且对这些权利,提出了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设计构想。在人格权的发展方面,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条件下的人格权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它会随着新的人格利益的不断涌现进一步得到扩充。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进步,新兴权利的崛起和伦理准则的进一步发展,使得法律科学重新审视新生事物,逐步地在权利的运用上扩展到允许公民将自身的身体组成部分在合法合理(治疗有关的情形)的前提下转让给有需要的公民。这种法律规制上的变迁,体现了对于公民支配权的保护。高新生命科技研发与应用对人格权的影响也体现在人身自由权的发展上。在当代法治背景下,法治的主要任务是强调积极的自由,主动在立法机制上对风险社会可能引发的新问题进行制度化的设计,积极规定公民在当代社会事务中享有的一系列权利,逐步从消极自由向积极自由过渡。在身份权的发展方面,由于人工生殖技术的应用使得生育成为人类能够精确掌控的事物,是人类能够控制和利用的手段。这使得人类对有性生殖概念和方式有了突破性的发展。从身份关系上分析,贡献卵子的妇女没有生育下一代子女,代理母亲所生子女的身份问题涉及到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发展,社会关系中的伦理准则等规范,这些因素往往交织在一起,给法律规制代孕行为提出了新的难题。此外,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进步使得婚姻法上规定的不宜结婚的疾病范围逐步缩小,以前被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被根本治愈,使许多不能形成的婚姻关系能够在当代缔结为合法的婚姻关系。第三,当代高新生命科技的发达也为同性婚姻提供了医学上的依据。原因之一在于高新生命科技对同性恋的新的认知。如果要对同性恋者婚姻的权利加以规定,则应当在《婚姻法》和相关法律中作出具体规定。只有同性婚姻权利得到确定的情况下,同性婚姻关系才能得到确立,同性恋者的身份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高新生命科技研究和应用,在医学上对同性恋群体重新加以客观地评价,这对纠正社会公众对同性恋群体的社会偏见,维护同性恋者的权利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在财产权的发展方面,高新生命科技推动了物权和债权的发展。人体器官或组织的所有权具有特殊性。它可以分为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两个方面。从积极权能角度而言,主要是指权利人对自己器官或组织的占有、处分和使用的权能。但是,所有权中应当包含的收益权能基于器官移植的捐献性质以及人的尊严的特殊性,则不宜归入此处的所有权范畴,以区别于传统法治理论中的所有权。从消极权能角度而言,主要是排除他人对人体器官或者组织的非法获取或侵害。由于所有权属于绝对权,权利人排除他人的非法干预主要依据就是法律赋予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所有权人可以依据物上请求权对非法获取或侵害其所有物者请求返还。对于妨害其所有权者,得请求除去。这就是物上请求权所起的作用。但新的问题是,如果被非法获取的人体器官或者组织已经成功植入到第三人的人体中,则无论该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原所有权人均不得行使返还请求权。因为,原所有权已经不复存在,该人体器官或者组织已经属于第三人人格中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了保障第三人人格的完整性,原所有权人不得主张以上权利。在债权发展方面,高新生命科技对侵权之债具有影响。人格权在高新生命科技发展的环境中得到了较快发展,人格权作为侵权法的保护对象被纳入到侵权法中,当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如果与财产权发生冲突,人格权显然比财产权更加重要,应当受到优先保护。这体现了当代侵权法乃至整个法治理论中,把人格尊严、人身价值和人格的完整性置于优先保护地位的价值取向。此外,买卖胚胎行为,代孕行为、器官克隆行为、器官移植、人体试验等,有些侵权行为还损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知情权、名誉权。新型侵权行为已经成为法治发展中的严峻问题,这也是当代侵权之债立法研究的重要方面。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对知识产权也有促进作用。它拓展知识产权客体和深化知识产权伦理。高新生命科技突破了生物间的种间、属间甚至界间的界限。对于传统知识产权来讲,一物一权的传统民事法律理论能够解决权利主体的界定问题,而且权利的归属有完善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但是对于高新生命科技的快速发展而言,现有法律的调整能力就显得杯水车薪。另外,在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中,一些科研工作是对客观实在的揭示,显然属于科学发现,所以不能被授予专利。但是,人体生物客观实在的筛选和技术处理,以及高新生命科技处理后的临床应用技术成果,则应当被认为是可以授予其专利权的科技发明创造。这是知识产权法积极地将高新生命科技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成果纳入调整范围的体现,其适应了未来高新生命科技法治建设的需要。从高新生命科技发展的主要领域而言,应当对基因权利再认识。首先是基因平等权,它包括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其次,在基因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方面,必须确立基因隐私权的权利边界。家庭成员之间的隐私权利和利益都必须要相互得到维护。第三,基因公开权在基因科技应用中是一项新兴的权利。基因公开权作为基因人格权的一项子权利,是一种积极的人格权。基因公开权也是一种积极主动的权利。基因公开权具有巨大的财产价值,它反映了基因人格权的商业利用价值。这一系列基因权利需要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在人工生殖科技应用的相关权利发展方面,人工生殖子女的知情权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权利。本文作者认为,捐精者的身份应当予以保密,保密的方式宜采取“双盲原则”。关于代孕母堕胎权的问题,未来的《中国人工生殖法》应当规定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签订代孕契约,根据契约形成的正当利益应当予以保护。契约双方当事人应当将堕胎权的相关问题条款写入代孕契约,对缺乏法定堕胎条件的任意堕胎行为加以禁止,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堕胎行为进行处罚,防止堕胎行为的随意性。在代孕母怀孕之后,代孕母不享有任意解除权,而只能在法定情形下才享有终止代孕契约的权利。在人体器官移植应用相关权利发展方面,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患者的知情权,只是通过规定医生的告知义务间接地表达患者所享有的知情权。本文认为可以考虑两条解决进路。一条进路是以宪法权利视域去研究供体知情权,另一条进路是民事权利视域去研究供体知情权。本文倾向于在目前情境下,最重要的是,首先采取民事权利规制范围内对知情权进行研究和完善的路径。此外,人体器官移植中的自主决策权具有内在界限和外在界限之分。自主决策权的内在界限针对的是权利主体自身决定的自主性,实现自我意识的正当性。外在界限应对的是当事人的身体要素与他人、社会之间的关系,维系现实社会关系的正当性。第三,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中的隐私权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对器官移植过程中的隐私权进行专门规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应当设立器官移植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保护。对此,本文提出了针对性的法律制度设计方案。本文最后的结语部分,强调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与当代法治社会发展的密切联系。与此同时,高新生命科技的迅猛发展与法律规制的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也日趋突出。为此,我们不能忽视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领域的法律规制问题和权益保护问题。高新生命科技法治应以立法为核心进行构建。针对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引起的技术风险、伦理风险和安全风险进行立法,是当代社会发展提出的现实性新要求。因此,我们要对高新生命科技相关立法进行合理规划,并且对高新生命科技法进行体系性建构。高新生命科技立法应与伦理相结合,前者的理论发展动力来源于生命伦理。高新生命科技法和生命伦理是相伴相生的交融关系。最后本文还根据我国法治发展现状,提出了今后的法治建设中,加强以权利保护为核心,进行深入构建的思路。
陈新林[7](2015)在《港英政府时期华人公务员群体研究(1914-1997)》文中研究指明以往对香港公务员的研究多侧重于制度本身优越性的探讨,相对而言,对香港公务员群体,特别是对港英政府时期华人公务员群体的研究较为薄弱。这种研究方式虽有其内在的价值,但却未能反映香港公务员制度变迁的历史脉络,也很难从深层次把握香港公务员制度的构建与形塑过程。本文主要以香港港英政府时期的华人公务员为着眼点,着重研究华人公务员群体在香港公务员制度的形成与治理过程中所担当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香港公务员制度最初由英国移植而来,但因香港公务员制度中不可避免的“殖民”色彩,早期华人公务员并未真正走进港英政府“体制”之内,而是孕育出另外一套截然不同的体系,具有鲜明的“一种制度、两种体系”的特点。两种体系的差异不仅体现在职位高下,而且也表现在薪酬待遇的悬殊,这导致香港公务员群体内部一直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张力,也促使华人公务员为改变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不断向港英政府施加压力。因此,一战之后华人公务员就不断发起加薪运动,促使港英当局在公务员制度方面作出某些调整;二战后华人公务员要求改善待遇的运动更加高涨,并最终撬动香港固有的公务员制度。华人公务员改善待遇之运动并非仅仅表现为单纯的经济现象,而且赋予了这种运动在整个香港公务员制度变迁中的重要角色,在这种运动式的抗争中,香港公务员“本地化”不断推进,薪俸支取规则、薪金调整机制以及等级制度、聘用方式都有了实质性的进展,甚至可以说通过华人公务员的不断抗争,不仅使香港公务员制度逐渐改变了“两种体系”的运行模式,而且也让华人公务员逐渐融入香港公务员制度。在香港公务员制度初步形成之后,伴随着香港经济社会的发展,香港公务员队伍中也出现了严重的贪腐问题,严重影响了香港的可持续发展。1940年代后期,港英当局开始注意公务员领域暴露的种种问题,实施了包括制定反贪污法规、在警务处之下设立反贪污部门等措施遏制贪污的蔓延。但由于港府始终认为贪污仅仅存在于华人公务员以及欧籍下级公务员群体中,并未真正下决心惩治贪污,再加上负责反贪污的警务处又是香港贪腐最严重的机构,反贪也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二战后二十多年港英政府断断续续的反贪工作并未取得显着的效果,相反却造成了贪污之风的盛行。同时,无论是港府还是华人公务员团体也并未采取措施加强公务员的自律,在遏制反贪污问题上更是乏陈可述,也使公务员贪污更加肆无忌惮。1960年代后期,受政治事件之影响,港英政府委任取缔贪污咨询委员会调查香港贪污情形,并派专员考察新加坡、锡兰等地反贪污的经验,收紧惩治贪污的政策,不仅积极向社会通报查处贪污的统计数字,而且新订《防止贿赂条例》加大对贪腐问题的惩处力度。在此期间,华人公务员亦通过公会对此法案提出意见,强调在制定新法案的同时强化反贪污的监督机制,对香港此后反贪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港府始终没有将反贪污部门独立建制,反贪污工作并未出现突破成效,直到1973年“葛柏事件”的发生,引起香港社会各阶层的极大愤怒,香港各界纷纷呼吁反贪污部与警务处分离,才最终推动了港府设立廉政专员扑灭贪污问题。此后通过实施“肃贪”运动,并颁布一系列约束公务员的法律法规,逐渐将公务员群体的治理纳入法制轨道,形成了香港公务员体制建构与内部治理同时并举的机制,初步建立了公务员廉政监察体系,使大规模的贪腐问题得以有效遏制,为“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建设奠定了基础,也为香港公务员服务香港提供了条件。随后华人公务员在香港教育、医疗、市政等社会问题上持续发声,为香港的建设作出了独特的贡献。而在1980年代中期香港进入“过渡期”后,香港华人公务员及其团体组织也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到过渡时期香港的各项政策筹划与制定中,在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与公务员队伍的廉洁和社会管理工作的执业效率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蒋焕[8](2014)在《工程建设项目社会风险形成机制及防控策略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征地拆迁、环境、移民安置等问题引发社会风险的案例越来越多。工程建设项目社会风险不仅会阻碍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同时也会对局部社会和谐与稳定造成威胁。因此,研究工程建设项目社会风险形成机制及其防控策略就显得尤为必要。第一,对工程建设项目社会风险及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和梳理,辨析了工程建设项目社会风险与工程建设项目、社会风险的区别与联系,分析了工程建设项目社会风险的类型、表现形式、后果及危害,介绍了工程建设项目社会风险的相关理论。第二,分析工程建设项目社会风险的五个基本构成要素和宏观背景因素以及后者对前者的影响和作用。分析了工程建设项目社会风险形成的原因,指出征地补拆迁补偿、劳资纠纷、环境问题、民主公平问题、移民后的适应问题之类的利益纠纷是直接原因,贫富差距、贪污腐败、政府危机处理能力低下、社会阶层流动不畅等社会矛盾和不公是深层背景原因。第三,通过分析社会风险发生条件及风险直接制造者的行为及其影响因素,探索工程建设项目社会风险形成机制,即利益受损者在项目风险因素和常规利益表达渠道受阻的双重刺激之下被迫采取非常规利益表达渠道发动社会风险事件。第四,界定扩散内涵,通过分析工程项目社会风险扩散条件及参与者类型和动机,得出风险扩散就是在传统文化和人们特殊认知模式的背景下,信息从现实利益受损者到非现实利益受损者扩散的过程,其结果就是可能引发更大规模的社会泄愤事件和社会骚乱。通过分析风险扩散放大动力、方式及影响因素,探索工程建设项目社会风险的扩散放大机理,认为信息扩散及释放不满情绪是风险扩散放大的两大动力,参与人数的增多、事件性质的升级和长期内基于负示范效应的策略模仿是风险扩散放大的三大方式,网络媒体、政府行为、组织性、项目业主行为是风险扩散放大的四大影响因素。最后,提出工程建设项目社会风险防控策略:国家从宏观上通过调整利益结构、完善社会保障、促进社会公平等方式缓和当前主要社会矛盾是防止工程建设项目社会风险的根本途径;畅通利益表达渠道是防控工程建设项目社会风险的关键措施;公平的利益补偿机制是防控工程建设项目社会风险的重要途径;平等沟通、合理的政府行为以及规范网络媒体是防控工程建设项目社会风险的必要途径。
何日取[9](2013)在《近代以来中国人孝观念的嬗变》文中研究指明100年前,一位名叫何德兰的美国传教士,在《中国的家庭生活》中写道:"以孝作为所有社会与伦理体系的基石,是整个中国文明的根本原则。如果不能深知孝是所有中国人家庭、社会、宗教和公民生活的基础,没有人能够理解中国和中国人。"然而,作为一个表征中国文化与社会特色的本土概念,我们却很难说清孝是什么。通过对中国传统孝道文本的梳理、解读和对中国人日常生活话语与实践的考察,我们认为:孝或孝道是在中国社会和文化环境下形成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子女及其类似身份的角色期望。或者说,孝就是由一系列特定的规范和行为模式组成的社会角色,反映了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于子女及其类似身份的行为期望,而子女及其类似身份者也依据自己的角色领会和情景定义来扮演孝的角色。作为子女的特定规范与行为模式,孝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的概念,几乎规定了个体一生中的所有行为,以实现资源和信息由子女向父母的正常流动。根据资源与信息流动所依赖的中介差异,我们将孝的内涵分解为赡养、照顾、尊敬、顺谏、爱护、慰藉、丧祭7个方面24项指标,分别描述孝的物质维度、身体维度、地位维度、权力维度、情感维度、扩展维度和象征维度。其中,"丧祭"旨在规范父母去世后的个体行为,对父母仅具象征意义;"慰藉"重在规范以父母之外的他人为互动对象,但可能对父母的心理状态和声誉造成潜在影响的行为,是一种"隐性孝道";"赡养"、"照顾"、"爱护"、"尊敬"、"顺谏"虽都用来规范直接以父母作为互动对象的行为,属"显性孝道",但前三者属叶光辉所谓的"相互性孝道",后两者则属"权威性孝道"。在概念分析的基础上,我们设计了《与孝相关的期刊论文编码单》、《孝道期刊故事编码单》、《中国人孝观念与行为调查问卷》,分别对随机抽取的315篇期刊论文、300篇孝道故事和1200位青岛市城乡居民进行了内容分析和问卷调查,从大传统与小传统两个视角考察了中国人孝观念的近现代嬗变。研究发现:(1)孝仍是现代中国社会普遍认可的重要道德,但与传统社会相比,孝的内涵及其地位和作用已发生了变化。首先,无论知识分子还是普通民众对"顺谏"、"丧祭"的认同都是所有内涵中最低的,而对其它内涵的认同仍然很高。然而,知识分子更加认同"赡养"、"照顾"这两个在传统社会被视为"小孝"或"下孝"的内涵,但普通民众却更加垂青"尊敬"、"慰藉"这两个被传统孝论赋予更高价值的内涵。这一区别无疑使小传统孝道蒙上了更多的传统色彩。其次,孝的政治意义弱化。再次,孝的对象由父系、夫系向母系、妻系、非亲属和国家、民族等抽象集合体扩展。(2)过去百余年间,中国的孝道变迁呈现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从大传统来说,近代以来的孝道变迁经历了 1919年前的质疑、1919-1949年的驳杂、1949-1979年的否定和改革开放以后的复兴四个阶段。从小传统来说,则经历了 1950年代前的高认同、1960、70年代的低认同和改革开放后的复苏三个阶段。大、小传统变迁所呈现出的阶段性反复特征向我们展示了传统孝道在近代以来所经历的充满戏剧性的曲折命运。(3)近代以来的孝道变迁是社会转型条件下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研究表明,近现代中国社会的每一次剧变,都会引发激烈的孝道论争并导致孝观念的巨大变迁。这些变迁背后的推动力量很多,但最引人注目的却是国家政治生态。近代以来,国家政治精英们通过治国理念的宣称、社会政策的制订、社会运动的开展等方式,引导、影响并重塑着知识分子和民众的孝观念,左右着孝道变迁的方向与进程。
史新和[10](2013)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的医疗体制改革非常复杂。它涉及我们每个人的福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成为重大的民生诉求之一。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农合制度的首要问题是筹资机制问题。现有新农合制度所宣称的终极目的是“人人有初级卫生保健”,但是,现实中,农民获得医疗服务的可及性较低,农民的人均医疗费用支出持续上涨,自付比率很高,后付制的支付模式又降低了农民的筹资公平性,农民的医疗负担很重,但新农合基金却大量结余,说明新农合筹资效率与公平都有问题。以SBM-Undesirable模型进行效率测度,发现从2007年到2011年新农合筹资的SBM效率均值都是小于1,说明新农合筹资机制的运行至少在这五年中是低效的。时间窗Window模型也发现,新农合筹资效率除了 2007年和2010年效率最高外,其他年份都是小于1。以Malmquist模型对效率变化值进行测度,发现新农合筹资效率在西部提升最快,最慢的是中部地区。罗尔斯主义、功利主义等各种公平观落实到制度设计中,他们有不同的政策建议。在卫生筹资领域,可负担性是公平问题的关键。以农民的医疗费用可负担T-泰尔指数作为考察变量的仿真,显示在“兜底”式的罗尔斯主义公平观下,相对于其他公平观,参合农民在医疗费用可负担性上的公平性得到了更大的改善。因此罗尔斯主义公平观就是更适合现有新农合筹资机制设计的公平观理念。在当前新农合制度框架内,无论是高风险还是低风险农民,都依据相同的个人筹资标准缴纳“保费”,同时医疗费用的补偿在参合农民医疗情况相似的条件下也是基本相同的。因此,现有新农合筹资系统是一个混同契约,根据激励理论,它不具有激励可行性,它导致有异质性偏好和健康预期的农民中有一部分游离出新农合筹资系统。只有在两个预期健康损失临界值之间的农民才愿意参与新农合。因此,有必要构造一种激励可行的分离契约,各自负责不同档次的筹资与补偿,以提高效率与公平。仿真结果显示,通过将现有新农合混同契约转型为分离契约,在合理设计控制柄的情况下,能提高保险覆盖率,获得筹资公平性的改善。在新农合语境下,效率与公平是否具有一致性?格兰杰因果检验发现,筹资效率与人均医疗支出占比之间在10%的显着性水平下互有格兰杰因果关系,VAR模型实证检验了新农合筹资效率与公平性之间存在一致性。这种一致性表明实现两者的同步性改进是可能的。但是,新农合混同契约式筹资机制是效率与公平一致性改进的障碍。因此,需要改变新农合筹资机制的契约形式,以分离契约设计新农合筹资机制,而取得新农合筹资效率与公平的一致性改进。这里没有出现像奥肯的“漏桶原理”所述的那样效率与公平无法兼得的情况。以本文论证的效率、公平及其契约结构之间关系为依据,本文为现有新农合设想了一种混合式筹资契约,它既有混同契约式、强制性参保的基本帐户,又有分离契约式、自愿参保的自选帐户,两者构成了新农合混合式契约体系。论文通过模型回答了此方案的可行性,以仿真回答了方案的福利效应。因此,如果新农合设计成这样的新式契约,就能保证效率与公平的一致性改进。
二、第五讲 建立合理的个人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第五讲 建立合理的个人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四、研究内容、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概念界定与法律关系构成 |
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概念界定 |
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与财权、财力关系解析 |
三、多中心治理理论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法律关系构成 |
第二节 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理论基础 |
一、西方的财政分权理论及对我国的不适配性分析 |
二、我国的财政分权理论探讨 |
第三节 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论题语境 |
一、宪法语境:财政议题的宪法规范分析 |
二、部门法语境:财税法视阈考察 |
三、政策语境:财税体制改革 |
第二章 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中国问题 |
第一节 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历史沿革 |
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历史嬗递 |
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演变逻辑 |
第二节 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问题剖析 |
一、划分标准混乱 |
二、法治化分权缺失 |
三、预算运行不畅 |
第三章 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标准研究 |
第一节 财政事权划分标准的体系架构及实践展开 |
一、财政事权划分标准的必要性分析 |
二、财政事权划分标准的域外经验借鉴 |
三、我国财政事权划分标准的体系架构与功能分析 |
四、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标准的适用序位 |
第二节 我国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具体划分 |
一、政府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范围界定 |
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分类 |
三、自治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 |
四、共同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 |
五、财政事权的委托代理 |
第三节 一个样本:我国政府间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一、我国政府间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现状 |
二、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问题剖析 |
三、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支应策略 |
第四节 我国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调整 |
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调整内容 |
二、标准在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调整中的适用 |
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调整的主体和程序 |
第四章 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保障 |
第一节 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 |
一、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功能分析 |
二、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域外经验借鉴 |
三、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律体系的构建 |
第二节 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争议解决的法律路径 |
一、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争议的原因追溯 |
二、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争议类型的梳理剖析 |
三、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争议解决的机制构建 |
第三节 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法律责任 |
一、我国政府履行财政权责的可问责性 |
二、我国政府履行财政权责的构成要件 |
三、我国政府履行财政权责的责任形式 |
第五章 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预算运行 |
第一节 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预算衔接 |
一、我国支出责任与预算支出科目的衔接 |
二、我国预算支出的财力保障 |
三、我国各级人大对预算衔接的审批 |
第二节 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预算评价 |
一、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预算评价的正当基础 |
二、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预算评价的构成要件 |
三、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预算评价的程序机制 |
四、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预算评价的结果适用 |
第三节 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运行的预算监督 |
一、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预算监督的方式 |
二、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预算监督的界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2)“五险一金”征缴的制度困境研究 ——基于交易成本理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选题意义 |
1.2.1 现实意义 |
1.2.2 理论意义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4.3 重点、难点及创新之处 |
第2章 交易成本视角下的“五险一金”研究:一个文献综述 |
2.1 交易成本影响下的现实问题 |
2.1.1 税、费性质 |
2.1.2 企业税负争论 |
2.1.3 税负与居民收入 |
2.1.4 国际借鉴下的改革路径 |
2.2 制度性交易成本相关探讨 |
2.3 “降成本”视角下的公共政策理论 |
2.4 福利经济思想脉络 |
2.5 文献简评 |
第3章 “五险一金”税费性质辨析 |
3.1 法律层面解读 |
3.2 “税收三性”再认识 |
3.3 工薪税的经典理论及验证 |
3.4 国际经验参照及比较 |
3.4.1 美国的工薪税 |
3.4.2 德国的社会保险税 |
小结 |
第4章 “五险一金”影响下的企业税负测算研究 |
4.1 问题提出的背景 |
4.2 “死角损失”概念的代入 |
4.3 宏、微观税负相关性探究 |
4.4 “总税率”的应用 |
4.5 企业实际税负测算 |
4.6 减税降负的可行空间 |
小结 |
第5章 “五险一金”影响下的工资税负测算研究 |
5.1 背景:工薪个税覆盖率过低 |
5.2 工资税负的定义 |
5.3 解析工资税负:以Z省企业N为例 |
5.4 实证测算 |
小结 |
第6章 “五险一金”的侵害效应研究 |
6.1 “牛”与“谷物”模型 |
6.2 “五险一金”对私人投资及消费的影响:一个实例 |
6.3 GDP三部门理论 |
6.3.1 总量分析法 |
6.3.2 微观分析法 |
6.3.3 乘数效应 |
6.4 实证检验——基于省际面板数据分析 |
6.4.1 模型建立 |
6.4.2 变量及数据来源 |
6.4.3 回归结果及分析 |
6.4.4 模型结论及启示 |
6.5 “五险一金”相关调查分析 |
小结 |
第7章 改革方案评析 |
7.1 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能否“降成本”? |
7.2 “五险一金”可否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 |
7.3 社会保险费改税问题研究 |
7.3.1 国内外背景 |
7.3.2 征缴中的现实问题 |
7.3.3 国际比较 |
7.3.4 精算平衡 |
7.3.5 配套条件及注意事项 |
小结 |
结语与政策建议 |
附录一:调査计划 |
附录二:传统工艺企业税、费调研 |
附录三:企业税、费的调査问卷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马克思经济学收入分配理论的核心范畴及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马克思经济学收入分配理论的基础及几个核心范畴 |
(一) 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经济学收入分配理论的理论基础 |
(二) 马克思论述了生产力与分配关系之间的关系 |
(三) 马克思阐释了生产关系与分配关系的相互关系 |
(四) 马克思论述了收入分配中的公平问题 |
(五) 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重视人的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 |
(六) 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强调国家的作用 |
二、当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初次分配领域中劳动者报酬收入占比仍显偏低且多种分配矛盾并存 |
(二) 再分配领域中税收、转移支付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的调节功能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
(三) 三次分配相关制度建设滞后导致其发挥作用有限 |
三、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对当前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启示 |
(4)晚清以来苏州评弹传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缘起 |
二 概念解析 |
三 学术回顾 |
四 研究思路 |
第一章 光前裕后:光裕社对评弹传承的整合 |
第一节 1860 年代以前的评弹传承 |
一、柳敬亭与莫后光 |
二、王周士与评弹“前四家” |
第二节 光裕社对传承体系的建构 |
一、马如飞重建光裕社 |
二、建构三皇祖师 |
三、行规与道训 |
四、学艺与出道 |
第三节 光裕社对传承体系的维护 |
一、苏道与外道 |
二、亲疏有别 |
三、男女有别 |
四、夏荷生出走光裕社 |
第二章 异彩纷呈:民国时期评弹传承的新变化 |
第一节 市场变革对评弹传承的影响 |
一、上海成为评弹新中心 |
二、润余社对传承体系与观念的冲击 |
三、无师承者涌入评弹界 |
第二节 性别隔离消解对评弹传承的影响 |
一、从“女先儿”到“书坛佳丽” |
二、“雌雄档”与家班制 |
第三章 革故鼎新:1949 年后评弹传承的变革 |
第一节 学校制评弹传承模式的确立 |
一、评弹业态的全面变革 |
二、文艺教育的“鲁艺模式” |
三、评弹学校教育模式的确立过程 |
第二节 规训与反应 |
一、政治与艺术并重 |
二、定向分配与跟师学习 |
三、应对与迷失 |
结语 |
附录 |
1.同治五年至民国三十三年(1866‐1944)光裕社出道情况简表 |
2.苏州评话传统书目流传情况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流动女工健康话语的建构与传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一、流动女工的健康与成因 |
二、流动女工的健康传播 |
三、流动女工健康话语的研究 |
四、研究问题 |
第三章 理论综述 |
一、健康传播理论的“话语转向” |
二、批判性话语分析 |
三、社会性别理论 |
四、理论框架总结 |
第四章 研究方法 |
一、研究过程 |
二、研究对象 |
三、资料收集方法 |
四、质量控制 |
五、研究伦理 |
第五章 日常生活中的健康 |
一、情境的时空转换 |
二、制度的定位过程 |
三、健康决策的意义 |
四、小结 |
第六章 女工职业病叙事:身份认同和抗争 |
一、“职业病之殇”:四个案例 |
二、患上职业病:新身份的开端 |
三、合法性身份的塑造 |
四、社会支持的缺乏 |
五、维权抗争的底层政治 |
六、社会歧视的困境 |
七、迷茫的未来 |
八、小结 |
第七章 草根NGO的健康话语建构 |
一、《工友天地》:健康话语的探索阶段 |
二、Z机构:整合的女工健康话语 |
三、绿色蔷薇:“我的身体我做主” |
四、小结 |
第八章 绿色蔷薇的健康传播实践 |
一、目的和目标 |
二、群体内部的健康传播 |
三、社会倡导策略 |
四、双向传播的策略创新 |
五、“外围”策略的探讨 |
六、小结 |
第九章 草根NGO健康传播的赋权意义 |
一、健康状况的实际改善 |
二、个人层面的赋权 |
三、集体层次的赋权 |
四、机构层面的赋权 |
五、社区层面的赋权困境 |
六、小结 |
第十章 结论与讨论 |
一、重新认识健康传播理论 |
二、从主体性视角出发来理解人们的健康经验 |
三、强调健康话语建构的多元性 |
四、草根 NGO 健康话语传播的核心经验 |
五、草根 NGO 健康话语传播的意义 |
六、政策倡导 |
七、研究局限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状况 |
(6)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实践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高新生命科技的兴起及其衍生的社会问题 |
第一节 高新生命科技的崛起及其社会价值 |
一、高新生命科技的概念演进 |
二、高新生命科技的主要特征 |
三、高新生命科技对社会发展的作用 |
第二节 高新生命科技带来新的社会问题 |
一、社会秩序危机 |
二、悖离生命伦理 |
三、新兴权益冲突 |
第二章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风险及法律在风险防控中的作用 |
第一节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风险综述 |
一、高新生命科技滥用的社会风险 |
二、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风险分类 |
三、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风险特征 |
第二节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具体风险 |
一、对公民个体权益的侵害 |
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威胁 |
三、对人类整体利益的损害 |
第三节 法律在高新生命科技风险防控中的主导地位 |
一、道德对风险防控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
二、法律对风险防控的明确性和系统性 |
三、法治对风险防控的建构性和协调性 |
第三章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对传统法的冲击 |
第一节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利益冲突 |
一、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 |
二、平等主体间的利益冲突 |
三、法律规制在平衡利益冲突中的作用 |
第二节 传统法应对冲击的价值理念缺失 |
一、人类利益至上原则 |
二、社会公平原则 |
三、全面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节 传统法对权益保护的局限性 |
一、传统法的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方式 |
二、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的困境 |
三、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四章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 |
第一节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权利的总体分析 |
一、人格权——扩展人格利益和人身自由 |
二、身份权——冲击亲子关系和婚姻关系 |
三、财产权——限缩物权适用和更新债权制度 |
四、知识产权——拓展知识产权客体和深化知识产权伦理 |
第二节 基因科技应用的相关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 |
一、基因平等权 |
二、基因隐私权 |
三、基因公开权 |
第三节 人工生殖科技应用的相关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 |
一、生育权 |
二、人工生殖子女的知情权 |
三、代孕母的堕胎权 |
第四节 器官移植科技应用的相关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 |
一、知情权 |
二、自主决策权 |
三、隐私权 |
结语 |
一、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与当代法治社会发展密切相关 |
二、高新生命科技法治应以立法为先导进行建设 |
三、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立法应与生命伦理紧密结合 |
四、加强以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构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港英政府时期华人公务员群体研究(1914-1997)(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学术文献回顾 |
三、研究视角与基本思路 |
第一章 港英政府公务员制度与华人公务员概况 |
第一节 港英政府早期的公务员制度 |
第二节 港英政府华人职员群体概况 |
一、香港公务员的范围 |
二、早期香港政府中的华人公务员 |
三、港府华人公务员规模和待遇 |
第三节 香港政府华人公务员的团体及组织运行机制 |
一、香港政府华员会的筹备与成立 |
二、香港其他主要华人公务员团体 |
三、香港政府华人职员团体的组织运行机制 |
第二章 二战前香港公务员制度构建中的华人公务员——以加薪运动为中心 |
第一节 “一战”后港府华人文员加薪之呼吁与公务员薪金调整 |
第二节 华人公务员加薪运动与薪金调查委员会的设立 |
一、1920年代后期华人公务员调整薪俸制度之呼吁 |
二、文员薪金调查委员会之成立与工作开展 |
三、公务员薪金之调整与华人公务员之反应 |
第三节 裁员减政委员会之设立与香港公务员本地化政策的发端 |
第三章 华人公务员团体改善待遇运动与香港公务员制度本地化(1946-1950) |
第一节 改善待遇运动之兴起 |
第二节 公务员薪俸调查委员会之设立与公务员本地化政策 |
一、公务员本地化政策的进展 |
二、公务员薪俸调整委员会之设立 |
三、改善待遇运动之再起与华人公务员之联合 |
第三节 公务员制度调整与公务员之反应 |
一、公务员薪俸调整方案的出台 |
二、公务员对公务员制度改革的反应 |
第四章 华人公务员与香港政府的“肃贪”运动 |
第一节 二战后香港公务员的贪腐与反贪 |
一、断断续续的反贪与公务员贪腐的泛滥 |
二、《防止贿赂法案》与华人公务员之反应 |
第二节 独立反贪污机制的建立与“肃贪”运动的再出发 |
一、“葛柏事件”与廉政公署的成立 |
二、“肃贪”运动与“四大华人探长案” |
第三节 “肃贪”运动中的公务员廉政制度之重构 |
第五章 华人公务员与香港公共事务之参与 |
第一节 华人公务员与香港政府公共事业建设 |
第二节 华人公务员与香港政府市政建设 |
第三节 华人公务员与香港的对外宣传 |
第六章 华人公务员与过渡时期的香港 |
第一节 华人公务员与过渡时期香港公务员政策 |
一、基本法的制定与实施 |
二、华人公务员对公务员政策的支持 |
三、华人公务员与内地的互动 |
第二节 华人公务员与“过渡期”香港走向 |
第三节 华人公务员的自为抗争以“长俸计划”为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8)工程建设项目社会风险形成机制及防控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现实背景 |
1.1.2 理论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风险研究现状 |
1.3.2 社会风险研究现状 |
1.3.3 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及工程建设项目社会风险研究现状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5 研究基本思路和方法 |
1.5.1 研究思路 |
1.5.2 研究方法 |
第2章 工程建设项目社会风险概述及相关理论 |
2.1 工程建设项目社会风险概述 |
2.1.1 风险、社会风险的内涵 |
2.1.2 工程建设项目及工程建设项目社会风险的界定 |
2.1.3 社会风险与工程建设项目社会风险的异同 |
2.1.4 工程建设项目社会风险的类型和特点 |
2.1.5 工程建设项目社会风险的表现形式 |
2.1.6 工程建设项目社会风险的后果及危害 |
2.2 工程建设项目社会风险研究的理论依据 |
2.2.1 社会冲突理论 |
2.2.2 风险认知理论 |
2.2.3 羊群效应 |
2.2.4 正反馈效应 |
2.2.5 项目风险管理理论 |
第3章 工程建设项目社会风险因素分析 |
3.1 工程建设项目社会风险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 |
3.1.1 构成要素 |
3.1.2 相互关系 |
3.2 工程建设项目社会风险的微观因素分析 |
3.2.1 项目风险因素分析 |
3.2.2 风险主体分析 |
3.2.3 常规利益表达渠道分析 |
3.2.4 非常规利益表达渠道分析 |
3.2.5 社会风险事件 |
3.3 工程建设项目社会风险宏观因素分析 |
3.3.1 社会利益结构失衡 |
3.3.2 正常利益表达渠道不畅 |
3.3.3 民众思想观念深刻变化 |
3.3.4 地方政府公信力下降 |
3.3.5 网络媒体飞速发展 |
3.4 宏观背景因素对项目社会风险构成因素的影响 |
第4章 工程建设项目社会风险形成原因分析 |
4.1 直接原因 |
4.1.1 经济利益之争 |
4.1.2 非经济利益之争 |
4.2 深层背景原因 |
4.2.1 贫富差距拉大 |
4.2.2 腐败、危机处理能力薄弱 |
4.2.3 社会阶层流动受阻 |
4.2.4 社会保障不健全 |
第5章 工程建设项目社会风险形成机制 |
5.1 工程建设项目社会风险发生的条件 |
5.2 工程建设项目社会风险直接制造者的行为 |
5.2.1 项目利益受损群体的决策行为 |
5.2.2 项目利益受损群体的风险行为及其影响因素 |
5.3 工程建设项目社会风险形成过程 |
第6章 工程建设项目社会风险扩散机制 |
6.1 工程建设项目社会风险扩散的内涵 |
6.2 工程建设项目社会风险扩散条件 |
6.3 工程建设项目社会风险扩散中参与者类型分析 |
6.3.1 现实利益受损群体 |
6.3.2 非现实利益受损群体 |
6.4 工程建设项目社会风险扩散放大过程 |
6.5 工程建设项目社会风险扩散放大动力 |
6.5.1 争取满意的利益补偿 |
6.5.2 释放不满情绪 |
6.5.3 恶意制造社会动荡 |
6.6 工程建设项目社会风险扩散放大方式及其影响因素 |
6.6.1 工程建设项目社会风险扩散放大方式 |
6.6.2 工程建设项目社会风险扩散放大的影响因素 |
6.7 工程建设项目社会风险扩散放大效应 |
6.7.1 扩散效应 |
6.7.2 放大效应 |
第7章 工程建设项目社会风险防控策略 |
7.1 缓和社会矛盾是根本 |
7.1.1 调整社会阶层利益结构 |
7.1.2 完善社会保障 |
7.1.3 促进社会公平 |
7.2 畅通利益表达渠道是关键 |
7.2.1 改革现有的信访制度 |
7.2.2 完善现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 |
7.2.3 充分发挥媒体的利益表达功能 |
7.2.4 拓宽利益表达渠道 |
7.3 公平的利益补偿机制最重要 |
7.3.1 让利益受损群体参与补偿制度的制定 |
7.3.2 补偿制度的动态性 |
7.3.3 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
7.4 平等对话是手段 |
7.5 政府的合理行为 |
7.6 网络媒体需规范 |
第8章 总结与展望 |
8.1 总结 |
8.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科研成果 |
(9)近代以来中国人孝观念的嬗变(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选题由来与文献回顾 |
一 选题的重要性抑或研究"孝"的意义 |
1. 孝在中国传统社会和文化中的意义 |
2. 孝在中国人社会生活中的普遍性及其研究的现实意义 |
3. 孝的本土性及其研究的理论意义 |
二 孝道研究的文献回顾 |
1. 孝道研究的学术史回顾 |
2. 孝道经验研究的几个重要论题 |
三 研究目的与策略 |
1. 研究问题与假设 |
2. 研究策略与方法 |
第二章 孝的概念及其操作化 |
一 "孝"的概念界定 |
1. 古人对孝的认识 |
2. 近现代学者对孝的认识 |
3. "孝"或"孝道"的特征 |
4. 本研究对"孝"或"孝道"的定义 |
二 "孝"的内涵及其操作化 |
1. 赡养:孝的物质维度 |
2. 照顾:孝的身体维度 |
3. 尊敬:孝的地位维度 |
4. 顺谏:孝的权力维度 |
5. 爱护:孝的情感维度 |
6. 安慰:孝的扩展维度或社会维度 |
7. 丧祭:孝的象征维度或仪式维度 |
三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近现代社会转型与孝道境遇的变化 |
一 孝不可非:近代以前的中国社会与孝道嬗变 |
二 外来冲击与本土反思:晚清至民初社会与非孝思潮的酝酿 |
三 政局动荡与百家争鸣:民国中后期的社会与孝观念的对立 |
四 政治运动与阶级斗争:毛泽东时代孝道的生存环境 |
五 从经济建设为中心到和谐社会建设:改革开放与孝道复苏 |
六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孝观念的经验研究(上):相关文献的文本分析 |
一 孝道关注度的变化:对期刊孝道文献的数量分析 |
二 孝道理论旨趣的变化:对孝道论文的内容分析 |
1. 孝道论文的主题及其变迁 |
2. 孝道论文对孝的价值倾向及其变迁 |
3. 孝道论文对孝的不同内涵的关注及其价值倾向的变迁 |
4. 孝道论文对孝的性质与意义的关注及其价值倾向的变迁 |
三 孝道实践旨趣的变化:对孝道故事的内容分析 |
1. 不同时期期刊孝道故事主人公及其家庭的基本情况 |
2. 不同时期期刊孝道故事中孝的对象分析 |
3. 不同时期期刊孝道故事的孝行分析 |
四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孝观念的经验研究(下):青岛居民的实证研究 |
一 研究设计与调查 |
二 理论前提与假设 |
三 中国人孝道认知与态度的年龄差异 |
1. 孝的性质、意义认知的年龄差异 |
2. 孝道态度的年龄差异 |
3. 其它因素对孝道态度年龄差异的影响 |
4. 孝道诸内涵的态度差异及其年龄变化 |
5. 孝道诸内涵重要性的认知差异及其年龄变化 |
四 民间社会孝观念变迁的历史轨迹 |
五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社会转型与孝道嬗变 |
一 孝道大、小传统的关系及其近代以来的嬗变 |
1. 孝道大传统与小传统的关系 |
2. 近代以来的孝道嬗变 |
二 近代以来中国人孝观念的嬗变与社会变迁之间的关联 |
1. 清末民初的中国社会与孝道嬗变 |
2. 五四后的民国社会与孝道嬗变 |
3. 毛泽东时代的社会巨变与孝道嬗变 |
4. 改革开放后的社会转型与孝道变迁 |
后记 |
参考文献 |
附录A 中国人孝观念与行为调查问卷 |
附录B 与孝相关的期刊论文编码单 |
附录C 期刊孝道故事编码单 |
(1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和目的 |
一、研究的基本背景 |
二、现有新农合制度设计及其运行特点 |
三、现有新农合筹资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四、研究的主要目的 |
第二节 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
一、基本思路和框架 |
二、主要内容与章节安排 |
三、基本分析方法 |
第三节 本文的主要创新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 |
二、主要的不足及其后续研究 |
第二章 新农合筹资机制:概念挖掘与文献回顾 |
第一节 卫生筹资的概念挖掘 |
一、狭义与广义的卫生筹资: 一个全面的筹资框架 |
二、卫生筹资体系: 一个卫生筹资的系统工程 |
三、卫生筹资体系的功能与目标 |
第二节 有关新农合筹资机制研究的文献回顾 |
一、有关建立新农合筹资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 |
二、有关新农合筹资制度的缺陷研究 |
三、有关新农合筹资的政策效果之实证研究 |
四、有关新农合筹资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的研究 |
五、当前新农合制度研究成果的简单述评与展望 |
第三章 新农合筹资机制的效率分析 |
引言 |
第一节 数据包络分析的基本思想 |
一、数据包络分析(DEA)方法的概述 |
二、DEA的基本模型——C~2R模型 |
第二节 基于SBM-Undesirable模型的新农合筹资效率分析 |
一、指标的选取与导向的选择 |
二、基于SBM-Undesirable模型的新农合筹资效率分析 |
第三节 基于Malmquist和Window模型的新农合筹资动态效率 |
一、DEA-Malmquist模型和时间窗Window模型的简介 |
二、DEA-Malmquist模型的实证结果与分析 |
三、时间窗Window模型的实证结果与分析 |
第四章 新农合筹资机制的公平性分析 |
第一节 相关文献述评 |
一、卫生筹资公平性的文献述评 |
二、新农合筹资机制公平性研究进展及其述评 |
第二节 新农合筹资机制公平性分析的理论基础:公平观 |
一、功利主义及其公平理论 |
二、罗尔斯主义: 公平即正义 |
三、无嫉妒主义公平观 |
四、非福利主义公平观 |
第三节 公平观在新农合筹资设计中应用与比较——一个仿真结果 |
一、以可负担性为基础的新农合筹资公平性 |
二、新农合筹资机制在主要公平观下的可负担性比较 |
第五章 新农合筹资机制的契约论分析 |
第一节 现有新农合筹资的混同契约性质 |
一、现有新农合混同契约性质的界定 |
二、新农合混同契约激励可行性分析 |
第二节 新农合筹资分离契约可能的实施效果 |
一、新农合“保大”、“保小”定位的争论 |
二、基于分离契约的目标重设:保险覆盖率仿真分析 |
第三节 基于公平性的分离契约式筹资安排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新农合筹资效率与公平的一致性 |
第一节 新农合效率与公平的一致性判断 |
第二节 新农合语境下效率与公平的一致性理论与实证检验 |
一、效率与公平一致性的理论验证 |
二、新农合语境下效率与公平的一致性实证检验 |
第三节 新农合契约体系与其效率和公平的一致性 |
一、新农合契约体系决定其效率与公平状况 |
二、当前新农合混同契约式筹资机制是效率与公平一致性改进的障碍 |
第七章 新农合筹资契约的设计 |
第一节 契约设计的政治哲学理念:普及+选择主义 |
一、普及主义与选择主义简介 |
二、普及加选择主义:新农合筹资契约设计的新理念 |
第二节 新农合筹资混合式契约设计 |
一、新农合筹资混合式契约体系的涵义 |
二、一个假想的新农合混合式筹资契约方案 |
三、新农合混合式筹资契约的其他说明 |
第三节 新农合混合式筹资契约体系的均衡性与福利效应 |
一、新农合混合式筹资契约体系的平衡性及其均衡解 |
二、新农合筹资机制转型的福利效应:以公平性考察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第五讲 建立合理的个人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研究[D]. 王奋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2]“五险一金”征缴的制度困境研究 ——基于交易成本理论视角[D]. 臧建文. 天津财经大学, 2018(07)
- [3]马克思经济学收入分配理论的核心范畴及启示[J]. 韩文龙,谢璐. 经济纵横, 2018(05)
- [4]晚清以来苏州评弹传承研究[D]. 刘晓海. 上海师范大学, 2018(08)
- [5]流动女工健康话语的建构与传播研究[D]. 曹昂.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7(10)
- [6]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法律规制研究[D]. 汤晓江.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7]港英政府时期华人公务员群体研究(1914-1997)[D]. 陈新林. 华中师范大学, 2015(12)
- [8]工程建设项目社会风险形成机制及防控策略研究[D]. 蒋焕. 西南石油大学, 2014(02)
- [9]近代以来中国人孝观念的嬗变[D]. 何日取. 南京大学, 2013(07)
- [1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研究[D]. 史新和. 南京大学, 20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