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分析

单位犯罪分析

一、单位犯罪问题探析(论文文献综述)

陈珊珊[1](2022)在《刑事合规试点模式之检视与更新》文中提出我国检察机关目前对于民营企业犯罪探索建立的刑事合规制度具有积极的社会引导意义,但在发端背景、合规互动结构、案件适用范围、法源及合规强度等方面存在不足,可能影响刑事合规的适用效果。通过改造我国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归责原理的路径来达到刑事合规扩大适用是不经济的。我国民营企业的刑事合规建设需要避免合规概念的泛化,通过区分犯罪类型、细分企业规模及控制合规成本等方面的细致设计来激发企业建立合规体系的内驱力。外部监管方面应通过更新监管理念来获得行政监管机构对企业合规建设的协同,可以试点先行延长合规考察期限。

李玉华[2](2022)在《企业合规本土化中的“双不起诉”》文中认为"放过企业、严惩个人"是欧美国家企业合规不起诉的理念,但在我国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典型案例中,既放过企业又放过个人的"双不起诉"现象出现了,这引发了对企业合规不起诉公正性和正当性的质疑。"双不起诉"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未严格区分企业刑事责任和个人刑事责任,未厘清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随着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持续推进,有必要对"双不起诉"引发的质疑作出回应,区分企业和个人的刑事责任,对小微企业的合规不起诉给予足够的本土关怀,厘清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推动我国企业合规本土化深入发展。

陈美丽[3](2021)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单位犯罪的特征及治理——以160个单位犯罪主体为分析基础》文中指出在企业大规模侵犯个人信息的严峻态势下,如何准确把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单位犯罪的特征与规律,并建构一套完备的治理体系,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单位犯罪呈现出涉及行业多元化、地域分布集中化、信息多样化、行为单一化等特征,其治理存在查处率低、处罚力度不足等问题。为有效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单位犯罪,保障个人信息安全,需要实现协同治理、社会共治,加大处罚力度,完善归责体系,加强数据合规建设。

裴显鼎[4](2021)在《国家机关单位犯罪的困境与变革——对190份生效刑事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1997年刑法将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以来,弊端丛生,问题众多。实证研究显示,案件数占比很小但容易引发舆情,犯罪主体绝大多数系地方行政机关也有个别地方司法机关,罪名绝大多数系职务犯罪但也包含经济犯罪,处理方式多样化且量刑轻缓化。国家机关单位犯罪的困境体现在犯罪论层面,将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缺乏充足法理依据,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分标准存在固有缺陷,域外立法也无类似可资借鉴先例;在刑罚论层面,对国家机关判处刑罚难以执行,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单位犯罪处理可能轻纵犯罪,实施行政处分可以达到应有效果。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对国家机关单位犯罪予以变革,在政策上否定国家机关单位犯罪,从而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顺应时代发展变化、弥补立法缺陷、解决司法难题;在法律上取消刑法中国家机关单位犯罪的规定,在刑法修改前采取撤回起诉、变更起诉、宣告无罪、变更罪名等司法能动措施,以保证刑法实施效果符合法治中国建设的现实需要。

孙国祥[5](2021)在《单位犯罪的刑事政策转型与企业合规改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单位犯罪是刑事政策的产物,单位犯罪的发展同样受变动不居的刑事政策掣肘。晚近以来,单位犯罪的刑事政策正在转型,其重要标志就是司法机关正在实践作为现阶段应对单位犯罪重要制度的企业合规改革,体现的是国家与企业对单位犯罪的合力"共治",与此相连的是单位犯罪处罚制度也正在悄然发生变革。但在单位犯罪的刑事政策转型中也蕴藏着立法与司法相互抵牾的风险,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制功能被刑事政策弱化或者消解。理性的单位犯罪刑事政策目标是,司法既不能对单位犯罪无原则和无章法地退让,一味从宽,乃至虚置立法;也不能一味从严,不能一棍子打死,应该给涉罪的单位留有重生的机会。刑事合规契合了这一政策目标。企业合规改革并非对单位犯罪单向度的从宽,同样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敬力嘉[6](2021)在《单位犯罪刑事归责中数据合规师的作为义务》文中认为确定是否以及如何在刑事实体法中引入合规计划的前提,是厘清具体单位犯罪刑事归责中合规师的刑事责任。我国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类型应为独立的"决策机制责任",合规计划的功能在于廓清单位决策机制的运作过程,判断个人意志是否上升为单位意志,个人行为是否上升为单位行为。若答案为肯定,则需进一步判断单位犯罪行为的不法责任。以此为理论基础,企业数据合规师以其容许行为不作为参与了企业所实施的具体信息网络犯罪。在企业日常经营中,数据合规师需承担作为制度建设义务的数据合规义务;在信息网络犯罪刑事归责中,数据合规师需承担过失不作为犯的具体作为义务,不能对这两种义务进行混同。在具体信息网络犯罪的刑事归责中,应以不作为犯"类单一正犯"的不法结构,以及数据合规师的职务身份及其应承担的作为义务类型为依据,分别认定其刑事责任。如此,可避免走向"合规无用论"或"合规浪漫主义"的极端,理性厘定合规计划在单位犯罪治理中的制度功能。

熊琦,徐澍[7](2020)在《单位累犯新论》文中指出单位犯罪存在犯罪主体和刑罚承担主体分离的现象,相关自然人所受自由刑不应与单位所受刑罚等同,以自然人自由刑为基准确定单位累犯存在困境。即便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后,以罚金刑为基准确定单位特殊累犯仍有困难。因此,我国现行累犯制度无法适用于单位。单位的人格来自法律的拟制,单位的人身危险性具有中断性和可变性。此外,考虑到我国单位犯罪从属于自然人犯罪的现状,增设单位累犯在我国刑法体系下也有困境。除对单位适用特别没收和判处较重罚金外,我国刑法应对涉及单位犯罪的各种情况进行类型化区分,将自然人在前后罪中一致的情形纳入自然人累犯的范畴。

李翔[8](2021)在《企业刑事合规的反思与合理路径的构建——基于我国单位犯罪原理的分析》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单位犯罪的处罚模式与英美法人犯罪的归责模式存在本质区别,这决定了我国企业犯罪的治理不能全盘复刻英美国家的策略。当前我国学术界关于企业刑事合规的探讨,忽视了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的处罚原理。在我国单位犯罪的处罚模式下不具有借助刑事合规为企业"松绑"的实体法路径。通过扩大我国单位犯罪的处罚范围从而令企业为其员工的行为承担责任尚缺乏充分的法理支撑;借鉴英美法系的企业刑事合规有违反责任主义、破坏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嫌疑。企业刑事合规并非企业的出罪事由,只属于企业向内自治的手段之一,无须重构我国单位犯罪的归责模式以迎合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企业刑事合规的现实意义可定位为我国单位犯罪中的一项刑事政策,这一定位既合乎法理,又能在企业犯罪治理方面充分发挥现有成熟的本土路径,检察院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促进企业建构"可行"而非"纸面"的刑事合规计划。

孙国祥[9](2021)在《企业合规改革实践的观察与思考》文中研究指明任何新制度的前行难免遇到各种各样的质疑和问题,企业合规改革实践也不例外。企业合规改革在运行中既存在理念性的羁绊,也存在一些制度性的障碍。作为应对企业犯罪的新举措,人们对企业合规改革最核心的关切是其激励措施与刑事法治的契合度。证成企业合规激励的正当性并将其融入现代刑事法治并不存在理论上的困难。虽然法律层面对企业合规激励尚缺乏制度性的支撑,但现阶段企业合规激励仍然具有运行空间。对企业合规改革的激励,包括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激励措施,不但不会溢出刑事法治的底线,而且蕴含了企业犯罪的刑事政策由严格规制走向宽缓化的发展契机。在现行实体与程序法律的框架下,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应"因人而异""因事而异";涉罪企业和涉罪企业人员的刑事责任追究也不需要捆绑为一体,从实体到程序都可以分案处理;虽然附条件不起诉无法直接适用于涉罪企业,但可以通过适当延长涉罪企业的审查起诉时间,对涉罪企业暂缓起诉并进行合规整改和考察。

徐久生,师晓东[10](2021)在《法教义学视角下刑事合规之适用研究》文中提出刑事合规在国外勃兴与法人犯罪归责标准和主观罪过的要求宽松化密切相关。我国单位犯罪的归罪标准和主观罪过要求与国外存在明显差异,决定刑事合规在我国水土不服,其适用空间较为有限。具体来讲,刑事合规制度属于单位内部自律措施,并且主要针对普通成员适用,而单位故意犯罪的成立具有整体性,因此很难发挥预防犯罪的功效,二者不能兼容。单位监督过失犯罪的处罚依据在于单位没有适当履行对员工的监督管理义务,致使损害结果发生,实施合规计划可以证明单位已经适当履行监督管理义务,从而阻却过失犯罪的成立。

二、单位犯罪问题探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单位犯罪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合规试点模式之检视与更新(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刑事合规的中美模式比较
    (一)发端背景及合规互动结构上的差异
    (二)适用的案件性质范围、企业规模及刑事强度的差别
    (三)合规需求与强制性法源效力之间有落差
三、刑事合规试点模式改进的学界理解及分析
    (一)单位犯罪的法理基础不同是两种模式差异的根源
    (二)改变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归责模式的路径亦不可取
四、中国刑事合规模式改进的应然方向
    (一)解决内驱力不足应正视我国企业犯罪的实际情况
    (二)智能监管理念的更新促进行政监管机构的协同
    (三)正视现行法源根据的不足,试点先行考察期限的延长

(2)企业合规本土化中的“双不起诉”(论文提纲范文)

引 言
一、对“双不起诉”正当性的质疑
    (一)对“双不起诉”放纵犯罪的质疑
        1.并非所有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案件都适用了“双不起诉”
        2.“双不起诉”伴随着严格的替代措施而非“一放了之”
    (二)对“双不起诉”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质疑
    (三)对“双不起诉”违反“放过企业、严惩个人”合规理念的质疑
二、“双不起诉”生成的原因
    (一)企业刑事责任和个人刑事责任不区分
        1.立法和司法中对企业刑事责任和个人刑事责任不区分的现象比较普遍
        2.企业刑事责任和个人刑事责任不区分的原因
    (二)合规不起诉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关系不清
三、“双不起诉”的阐释与厘清
    (一)区分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
        1.为什么要区分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
        2.如何区分企业刑事责任与个人刑事责任?
    (二)合规不起诉制度对小微企业的现实关照
        1.合规不起诉制度不仅适用于大中型企业而且适用于小微企业
        2.对小微企业合规不起诉应当建立不同的合规标准和合规不起诉考察程序和制度
        3.根据具体情况容许对小微企业“双不起诉”
    (三)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关系的厘清
结 语

(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单位犯罪的特征及治理——以160个单位犯罪主体为分析基础(论文提纲范文)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单位犯罪特征分析
    (一)主体特征:涉及行业的多元化与地域分布的集中化
    (二)内容特征:信息的多样化
    (三)行为特征:以购买型非法获取行为为主
    (四)规模特征:过半数单位非法获取信息数量超5万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单位犯罪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单位犯罪查处率过低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单位犯罪处罚力度不足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单位犯罪的治理对策
    (一)加强协同治理,推动社会共治
    (二)加大企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处罚力度
    (三)完善单位犯罪归责体系
    (四)加强企业个人信息数据合规建设

(5)单位犯罪的刑事政策转型与企业合规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一、单位犯罪的产生:一个功利主义的刑事政策选择
二、单位犯罪刑事政策的现代转型:严格规制主义消退和宽缓主义的兴起
    (一)单位犯罪严格主义刑事政策立场
        1. 单位的犯罪圈不断扩张
        2. 单位犯罪的刑罚处罚力度提升
    (二)宽缓主义的立场及其表现
        1. 单位涉罪范围的司法限缩
        2. 单位犯罪刑罚适用的轻缓化
三、单位犯罪严格主义和宽缓主义刑事政策立场的检讨
    (一)严格主义的立场弊端和反思
        1. 严格主义带来诸多社会问题
        2. 对单位犯罪适用的制裁手段有限
        3. 严格主义体现了刑罚万能主义,其实际的预防作用有限
    (二)宽缓主义的疑虑
        1. 宽缓主义的政策与刑事法治形成一定的紧张关系
        2. 导致单位犯罪黑数居高不下
        3. 司法机关掌握的政策不统一,法律失去了稳定的预期
    (三)宽严相济才是单位犯罪刑事政策的理性选择
四、企业合规改革与单位犯罪的刑事政策
    (一)刑事合规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高度的契合性
    (二)充分发挥企业合规改革的刑法激励功能
        1. 将企业的事前合规作为阻却犯罪的事由或者从宽处罚的事由
        2. 将企业的事后合规作为免除处罚或者不起诉的事由
        3. 发展对中小型民营企业涉罪成员特别从宽的政策
    (三)严以济宽,合规改革不能放纵单位犯罪
        1. 刑法的评价不能模糊
        2. 犯罪所获得的利益应该加以剥夺
        3. 对涉罪的企业成员,应体现严的一面,防止企业成员搭单位从宽处理的便车
结语

(6)单位犯罪刑事归责中数据合规师的作为义务(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单位犯罪的“决策机制责任”
    (一)单位犯罪刑事归责的既有逻辑:以“职务身份→支配关系”为核心
    (二)单位犯罪刑事归责的应然起点:单位决策机制(13)
三、不作为犯罪参与语境下数据合规师的容许行为
四、信息网络犯罪中数据合规师的作为义务违反
    (一)信息网络犯罪中数据合规师的保证人地位
    (二)信息网络犯罪中数据合规师的作为义务
五、数据合规师刑事责任的认定

(8)企业刑事合规的反思与合理路径的构建——基于我国单位犯罪原理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构建基础
    (一)企业刑事合规的演进
    (二)单位犯罪归责基础的比较分析
        1.英国法人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2.美国法人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企业刑事合规的反思与检讨
    (一)刑事合规需以变更我国单位犯罪归责理论为基础
    (二)刑事合规需以完善我国单位犯罪处罚原则为初衷
    (三)刑事合规需以符合我国刑法的体系性为根据
    (四)刑事合规需以单位犯罪处罚的严厉性为逻辑起点
    (五)刑事合规需以“自内向外”而非“自外向内”为发展脉络
    (六)刑事合规需以国内现行刑事法框架为制度定位
三、企业刑事合规的本土构建
    (一)刑事合规是预防型的刑事政策
        1.刑事合规作为预防型刑事政策合乎情理
        2.刑事合规作为预防型刑事政策合乎法理
    (二)企业合规应当充分运用本土成熟制度
        1.制发企业刑事合规检察建议
        2.审慎采用合规企业不起诉的司法手段
        3.提高涉罪企业认罪认罚答辩的比例

(9)企业合规改革实践的观察与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企业合规改革面临的疑点和难点
    (一)理论和实务界对企业合规改革激励价值的质疑
    (二)企业合规改革实务操作中遇到的难题
二、理念更新:企业合规的刑事法治价值
    (一)企业合规激励是企业犯罪治理的新模式
        1.传统的企业犯罪治理模式单一,负面效果明显。
        2.针对企业犯罪的策略,预防远比惩治重要。
        3.企业犯罪严格规制的刑事政策立场开始转向。
    (二)企业合规激励在刑事法治框架下能得到一定的支撑
    (三)企业合规改革能够实现刑罚的积极的一般预防效果
三、实践推进:企业合规改革的具体完善
    (一)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应“因人而异”“因事而异”
    (二)涉罪企业与涉罪的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分案处理
    (三)现行的法律框架可以试行对涉罪企业暂缓起诉的合规考察
    (四)企业合规需要关注企业内部腐败的合规治理
    (五)应以检察机关为主导对涉罪企业进行合规考察
    (六)企业合规应重视刑事和解与行刑衔接
四、结语

(10)法教义学视角下刑事合规之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外刑事合规勃兴的制度背景
    (一)归责标准的宽松化
    (二)罪过要求的松散化
        第一,不要求主观罪过。
        第二,具备模糊罪过即可。
        第三,开创“集合性罪过”概念。
    (三)法人犯罪扩张催生刑事合规
二、我国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限制刑事合规之适用
    (一)坚守自己责任的归责标准
    (二)坚持明确的罪过要求
    (三)刑事合规在我国的适用空间有限
三、单位故意犯罪与刑事合规不能兼容
    (一)刑事合规不可忽略的属性
        第一,基本性质是组织的自我监管措施。
        第二,主要内容是预防组织的普通成员违法犯罪。
    (二)单位故意犯罪与刑事合规互斥
        1.单位故意犯罪的认定坚持整体主义
        2.刑事合规在单位故意犯罪中失效
四、刑事合规在单位过失犯罪中的适用
    (一)认真对待单位的监督过失责任
    (二)刑事合规理念与监督过失责任相契合
五、余 论

四、单位犯罪问题探析(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合规试点模式之检视与更新[J]. 陈珊珊. 法学评论, 2022(01)
  • [2]企业合规本土化中的“双不起诉”[J]. 李玉华.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2(01)
  • [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单位犯罪的特征及治理——以160个单位犯罪主体为分析基础[J]. 陈美丽.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21(06)
  • [4]国家机关单位犯罪的困境与变革——对190份生效刑事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J]. 裴显鼎. 法律适用, 2021(12)
  • [5]单位犯罪的刑事政策转型与企业合规改革[J]. 孙国祥.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1(06)
  • [6]单位犯罪刑事归责中数据合规师的作为义务[J]. 敬力嘉. 北方法学, 2021(06)
  • [7]单位累犯新论[J]. 熊琦,徐澍. 刑法论丛, 2020(04)
  • [8]企业刑事合规的反思与合理路径的构建——基于我国单位犯罪原理的分析[J]. 李翔. 犯罪研究, 2021(05)
  • [9]企业合规改革实践的观察与思考[J]. 孙国祥.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1(05)
  • [10]法教义学视角下刑事合规之适用研究[J]. 徐久生,师晓东.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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