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

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

一、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论文文献综述)

刘亦峰,杨坤,周云[1](2021)在《刑事检察听证程序的反思与重塑》文中认为通过对刑事检察听证的历史脉络进行梳理,在对其价值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反思,发现刚建立的刑事检察听证程序并非尽善尽美,在程序构造上存在程序的启动赋予检察机关过大自由裁量权、程序体系单一及缺乏证据规则等问题。面对刑事检察听证程序构造单一的问题,为适应复杂的实务需求,必须对检察机关在启动程序上的裁量权进行适当控制,重塑繁简得当的听证程序体系,构建以证明责任与证明程序为核心的听证程序证据规则。

江苏省人民政府[2](2021)在《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文中提出苏政发[2021]6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1年10月25日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3](2021)在《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文中研究说明京粮发[2021]26号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加强本市粮食流通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使行政管理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水务局[4](2021)在《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文中研究表明京水务法[2021]16号各区水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综合执法局),市水务综合执法总队,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北京市水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已经2021年7月6日北京市水务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王青斌[5](2021)在《行政撤销权的理论证成及其法律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当前绝大部分行政法规范尚未对行政撤销加以具体规定,因此,行政撤销权在实务中存在法律识别的困难,在理论上则遭遇合法性质疑的难题。从理论构造上来说,行政撤销权的形式构造为行政职权,为实现违法行政的合法性恢复与合目的性恢复而具有广阔的撤销裁量空间;行政撤销权的实质构造为行政职责,因此具有无须实在法明确授权即可推定存在的特性。为了防止行政撤销权的滥用,必须为其设置适当的法治限度,以规范职权的运用。具体而言,撤销权行使的基础条件和利益衡量结果构成权力启动的法治限度,以正当程序原则为核心的程序制度则构成撤销权行使的程序限度。

杭州市民政局[6](2021)在《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听证制度》的通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杭民发[2021]86号局机关各处室、市民政综合行政执法队:为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中的听证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杭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听证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李海跃,鲍海跃[7](2021)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听证告知义务的履行及证明——房长孝诉上海市公安局边防和港航公安分局海事行政处罚案》文中提出〖提要〗行政机关在作出罚没具有较大价值财产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不能推定其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仍应当履行听证告知义务。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处罚告知笔录应当经行政相对人签字或捺印,否则不能证明其已实际履行听证告知义务。

庞新燕[8](2021)在《听证制度在农业行政处罚中的适用——以梁磊诉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案为例》文中指出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就处罚依据、相关法律与案件事实能进行质证、申辩与听取陈述的权利。它是国家赋予相对人维护辩护权利,表达诉求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2020年新修订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都规定了听证制度,经过发展虽不断完善,但囿于立法技术和理念的局限性,听证制度在实践应用中逐渐暴露出诸多不足与缺陷。在农业领域中,行政处罚数额一般较大,听证制度适用比较普遍。因此,规范、完善听证制度在农业行政处罚中的适用,不仅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决策的合法性,监督行政权力。

张萍萍[9](2020)在《我国行政处罚听证适用范围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处罚法》第42条采用列举式规定的行政处罚听证适用范围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由于该条对“等”的规定不明确,导致存在“等”为列举煞尾或者为不完全列举的两种观点分歧。而且许多行政机关在执实践中偏向于限缩听证适用范围,导致在行政诉讼中相关争议不止,不利于听证程序价值发挥,更造成了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文中分析了两种观点之后,认为“等”为不完全列举的观点符合实现听证程序价值和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为了论证其合理性,文章首先对法律规范规定的听证范围进行了分析,发现既有采用严格等内规定的规范,还有规范采用类似性标准对听证范围进行“等外等”扩张。而且规章中较多地在条文中直接扩大或者以兜底条款的方式扩张适用范围,表明了随着行政处罚实践中正当法律程序约束力的增强,行政机关不再一味地剥夺相对人的听证权利,扩张听证适用范围是行政机关在正当程序指引下遵循依法行政的必然选择。然后本文又从司法角度进行考察,发现部分法院仍坚持“等”内事项才应当听证,但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6号指导案例的裁判理由等可以看出司法已经明确“等”为不完全列举,并认定没收较大数额财产是应当听证的事项。但是由于立法未明确听证适用范围,并且扩张听证范围对行政权运作的影响较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6号指导案例发布后未进一步对其扩张。但是从大量的较新的法院判决来看,许多法院已经领悟到了指导案例的精神实质,在审判中采用“行为标准”和“权益性”标准肯定了许多“等外”事项应当听证。所以司法实践也在扩张听证适用范围。随后文章对扩张听证范围的现实基础和意义进行说明,证明了扩张听证范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针对我国行政处罚听证适用范围的完善,首先把正当程序理念融合进行政处罚过程中,尊重行政相对人主体地位,保护其合法权益;其次可以修改现行处罚法中的列举式规定,以权益性标准进行概括规定;然后还可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扩张听证范围,充分发挥听证的程序价值,促进中国的法治进程。

古星霖[10](2019)在《于艳茹诉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案中的正当程序问题》文中研究表明高等学校在依法治国的宏观背景下推进依法治校,力求自身成为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在教育和培养优秀的社会主义接班人方面,高等学校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授予和撤销已授予学位,不但事关受教育者的重大切身利益,更关系到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在我国教育法领域中,有关高等学校授予和撤销学位的法律法规,不仅数目少且内容较抽象,实践运用中往往捉襟见肘,难以发挥其保障作用。高校办学自主权和授予、撤销学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完全把授予、撤销学位的事项划归在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范围中,必会造成法律对学位取得方面监督的空白。这不仅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对受教育者权利的保护。本文以于艳茹诉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案为研究对象,分析说明本案撤销博士学位决定程序、校内申诉和行政申诉程序中存在哪些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问题。近而突出正当程序原则是高等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作出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守的原则。这一原则必须具体化于各个程序之中,体现为相应主体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违反这一原则将会导致相关行政行为违法的后果。在受教育者因学术不端行为而被高校撤销学位的案件中,高校对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具有自主判断权。在程序方面,如法律法规对高等学校的撤销行为有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则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如无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则其必须遵守正当程序原则。

二、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检察听证程序的反思与重塑(论文提纲范文)

一、刑事检察听证的历史发展
    (一)初创阶段(2000—2012年)
    (二)积极探索阶段(2012—2020年10月)
    (三)建立完善阶段(2020年10月至今)
二、刑事检察引入听证程序的意义
    (一)有利于了解案件情况及收集证据
    (二)有利于提高检察公信力
    (三)有利于提升诉讼效率
三、刑事检察听证程序的现存问题
    (一)听证程序的启动缺乏刚性
    (二)听证程序的构造不具有灵活性
    (三)听证程序缺少证据规则
四、刑事检察听证程序的完善对策
    (一)合理限制检察官启动听证程序的裁量权
    (二)构建灵活多元的刑事检察听证程序
    (三)健全刑事检察听证程序中的证据规则
五、结语

(5)行政撤销权的理论证成及其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行政撤销权的理论构造
    (一)行政撤销权的形式构造
    (二)行政撤销权的实质构造
        1. 依法行政原则的内在机理。
        2. 行政机关对自己先前行为造成的法益侵害及危险具有防止责任。
        3. 当高权行为对特定领域的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造成侵害时,行政主体作为特定领域的管理者负有阻止义务。
二、行政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一)行政撤销权行使的基础条件
        1.“滥用职权”“明显不当”不宜作为行政撤销的条件之一。
        2. 一般程序违法及形式不合法不应作为行政撤销的条件。
        3. 符合行政撤销的条件是行政主体作出行政撤销行为的前提,但并不意味着只要符合了行政撤销的条件,行政主体就必须作出撤销行为。
    (二)行政撤销权行使的利益衡量条件
        1. 行政撤销权的行使要受到行政行为实质确定力的限制。
        2. 行政撤销权的行使还受到信赖保护原则的限制。
三、行政撤销权的程序限制
    (一)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
    (二)行政撤销程序的具体构建
        1. 行政撤销的公开制度。
        2. 听取意见制度和听证制度。
        3. 回避制度。
        4. 撤销时效制度。
四、结语

(6)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听证制度》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杭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听证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听证的受理
    第三章听证的组织人员与参与人员
    第四章听证的举行
    第五章附则

(7)行政处罚程序中听证告知义务的履行及证明——房长孝诉上海市公安局边防和港航公安分局海事行政处罚案(论文提纲范文)

〖提要〗
〖案情〗
〖裁判〗
〖评析〗
    一、听证告知义务之滥觞
    二、听证告知义务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范围
    三、听证权利与陈述、申辩权利之辨析
        (一)两者的关系
        (二)听证程序的优先性
    四、行政信息化过程中听证告知义务的证明

(8)听证制度在农业行政处罚中的适用——以梁磊诉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1 案情简介
    1.1 案件基本情况及判决结果
    1.2 案件争议焦点
        1.2.1 埇桥区农业农村局的听证告知程序是否合法
        1.2.2 埇桥区农业农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2 法理分析
    2.1 农业行政处罚中听证告知程序的分析
        第一,对本案中埇桥区农业农村局作出的听证告知程序是否合法的分析。
        第二,我国行政听证告知程序存在的问题。
    2.2 对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的分析
        第一,对埇桥区农业农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的分析。
        第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存在的不足。
3 案件结论及完善建议
    3.1 案件得出的结论
    3.2 完善建议
        3.2.1 完善农业行政处罚中听证制度的告知程序
        第一,明确农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价值取向。
        第二,细化、完善听证制度中告知程序的形式和内容。
        3.2.2 增设农业行政处罚程序的参照条款
4 结 语

(9)我国行政处罚听证适用范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及其适用范围界定
    第一节 听证的含义及其法理基础
        一 “听证”的含义
        二 我国行政处罚法中“听证”的界定
        三 听证程序的法理基础
    第二节 有关我国行政处罚听证适用范围的理解争议
        一 “等”为列举煞尾,听证适用范围为明确的三种处罚类型
        二 “等”为不完全列举,听证适用范围应做“等外等”扩张解释
第二章 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法规范分析
    第一节 听证适用范围的限缩、复述与具体化
        一 采用严格等内规定的法律规范
        二 法规范对42条的听证适用范围的复述
        三 法规范中对《行政处罚法》42条的具体化
    第二节 规范中对 42 条“等”内听证事项的扩张及其扩张标准
        一 下位法规范扩张42条列举事项所采取的规定方式
        二 相关规范扩张听证适用范围的类似性标准
    第三节 规章在扩张处罚听证适用范围中的作用
第三章 行政处罚听证适用范围的司法考量
    第一节 不予回应是否应当听证的争议
    第二节 严守“等内”听证事项
        一 不属于《行政处罚法》42条中的法定听证事项
        二 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属于其他行政行为
    第三节 肯定“等外”事项应予听证
        一 最高院对听证适用范围的扩张
        二 法院对“等”外事项应当听证的认同
        三 法院不予认同行政机关对“等”外事项不予听证的做法
        四 相关判决扩张听证适用范围的标准
第四章 行政处罚听证适用范围扩张之探究
    第一节 扩张听证适用范围的基础与意义
        一 扩张听证适用范围的基础
        二 扩张听证适用范围的原则
        三 扩张听证适用范围的意义
    第二节 完善行政处罚听证适用范围的建议
        一 坚持正当程序理念,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主体地位
        二 以权益性标准进行概括式规定,取代目前的列举式规定
        三 通过立法解释明确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的范围
        四 通过法院的积极作为推动行政处罚听证范围的扩大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致谢

(10)于艳茹诉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案中的正当程序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案情及争议焦点
    (一)案情
    (二)争议焦点
二、于某获得北京大学博士学位程序方面的分析
    (一)于某是否符合北京大学博士学位的取得条件
    (二)涉嫌抄袭论文是否影响于某博士学位获得的程序
    (三)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博士学位决定程序的分析
三、撤销行为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
    (一)信息公开程序
    (二)调查取证程序
    (三)认定处理程序
    (四)听证与送达程序
四、处理申诉中的正当程序问题及完善
    (一)校内申诉处理中的正当程序问题及完善建议
    (二)行政申诉处理中的正当程序问题及完善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四、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检察听证程序的反思与重塑[J]. 刘亦峰,杨坤,周云.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06)
  • [2]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J].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1(18)
  • [3]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J].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39)
  • [4]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J].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38)
  • [5]行政撤销权的理论证成及其法律规制[J]. 王青斌. 法学, 2021(10)
  • [6]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听证制度》的通知[J].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09)
  • [7]行政处罚程序中听证告知义务的履行及证明——房长孝诉上海市公安局边防和港航公安分局海事行政处罚案[J]. 李海跃,鲍海跃. 航海, 2021(05)
  • [8]听证制度在农业行政处罚中的适用——以梁磊诉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案为例[J]. 庞新燕. 种子, 2021(09)
  • [9]我国行政处罚听证适用范围研究[D]. 张萍萍. 郑州大学, 2020(03)
  • [10]于艳茹诉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案中的正当程序问题[D]. 古星霖. 甘肃政法学院, 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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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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