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李深部长谈1998年武警部队卫生工作(论文文献综述)
朱兰春[1](2015)在《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1985年5月起,至2014年12月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约8000件民事裁判文书或案例,与多数人的想当然所不同的是,其中绝大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的案件。这是一个日益巨大且十分宝贵的司法资源库,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持续发掘,总结审判经验,理清法理逻辑,洞悉裁判思维,辩明发展方向,必将直接、持久地惠及于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把案例研究推向更高的水准。本书认为,面临大数据时代的海量司法资源,欲保持实践对理论的丰富和滋养,又不失理论对实践的统摄和把握,首先应对现有研究方法进行必要的革新,这是衡量案例研究质量的重要尺度,也是提高案例研究水平的必由之路。目前通行的研究方法,无论是实务取向的案例汇编解析法,还是理论层面的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体系法,均是前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对应的是个案研究,遵循的或是从特殊到一般,或是从一般到特殊的认识路径,其特征是微观分析,其优势是分析透彻。但面对司法资源信息浪潮的冲击,以现有研究方法应对,沧海拾贝绰绰有余,总揽全局能力不足。更为严重的是,后者的困境如长期存在,将全面解构前者的存在价值。黑格尔认为,“真实的只是整体”,我国哲学家王太庆先生进一步引申为,真理是全体,不是鸡零狗碎的东西。哲学如此,法学亦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例研究的危机,首先是研究方法的危机。提出这个问题,并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以通盘把握更为深刻的裁判思维,正是本文的全部目的。传统研究方法的危机,迫使笔者不得不另寻研究制高点,最终立足于民法基本理论体系,以“主体、行为、权利、责任”为基元,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提炼出四元结构分析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部民事案例,以四元结构重新归类、多次归类,遵循的是从一般(大理论)到一般(大实践)的认识路径,使得极为浩繁的实证研究,获得了相当清晰的方向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前述困惑,为理论重新找回了自信。更重要的是,四元结构作为贯穿全文的一根红线,在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提精取萃中,基本理清了最高法院三十年来民事审判的历史脉络,证实了笔者长久以来的一个“哥德巴赫猜想”: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思维已初步成型,但尚不固定,且未来走向仍不确定,由此形成了本文的中心命题:作为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四元结构既是统领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的总线索,也是揭示最高法院民事审判规律的总钥匙。显然,这一中心命题由两个相互缠绕的子命题组成。笔者紧紧围绕上述中心命题,按双螺旋线索展开全文,一方面论证,四元结构能否以及如何起到统领作用;另一方面实证,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是否以及如何相对成型于四元结构。开篇从以往的研究经验出发,上升至方法论的高度自我反思,在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尝试提炼出四元结构方法的分析框架,再以此切回到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梳理,以该分析框架的每一基元为标准,提取案例公因式,构筑了四个子系统,依次分别为“界定民事主体”、“判断法律行为”、“保障民事权利”、“划分民事责任”。而每一子系统项下,又不断细分若干裁判元素或类型,继续细分和提取案例公因式,如“界定民事主体”子系统项下,又可细分出“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判断法律行为”子系统项下,最终可细分出“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等等。理论结构从主干一直延伸到毛细血管,在案例诸元素的重新归纳、逐级整合中,图景脉络越来越明晰,体现出理论对实践的总体驾驭。与此同时,看似杂乱无章的海量案例,也经由毛细血管的吞吐、梳理,开始井井有条,显出内在的机理,并经由主干直通理论结构,体现出实践为理论的源头活水。理论与实践的穿梭往来,最后合而统之于有机之四元结构,并收于对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的整体考察中,得出全文结论。各章的实证研究表明,三十年来,最高法院在界定民事主体时,开放中有规范;在判断法律行为时,宽松中有反复;在保障民事权利时,绝对中有限制;在划分民事责任时,承担中有平衡。笔者相信,如果不从四元结构方法的理论自觉出发,很难从容俯瞰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在长时段中的总景图,传统研究方法的乌龟再努力,也永远追不上司法的兔子;更难深入探究最高法院法官群体审判思维的模块要素,一块砖头研究得再仔细,仍可能对整座大厦的结构一无所知。相较于现有研究成果,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研究方法上,以四元结构梳理和分析最高法院三十年来全部民事判决,在此基础上总结民事审判思维以及审判规律,这在国内尚属首次。这一研究有如下四个特征:覆盖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研究方法新,理论张力强。覆盖范围广,是指研究对象包括最高法院迄今公布的全部民事判决,把以往民事判决的类型化研究,推进到全口径研究的更高层面;时间跨度长,是指研究案例上溯1985年5月起,下至2014年12月止,历时整整三十年;研究方法新,是指突破了现有实务和理论方法的局限,提出了四元结构作为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此统摄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涵盖案件审理主要环节;理论张力强,是指四元结构本身脱胎于民法理论,既是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也是民法思维的逻辑构造,其强大的理性思辨力,与万花筒般的司法现实之间,构成必要的张力,二者未来的互动将演绎丰富的可能性。鉴于案例库数量巨大,加之这一研究方法本身,对首创者的识见和意志均要求极高,笔者虽竭尽全力,但兼受学识、专业和精力所限,学术勇气有余,学术水平有限,故本项实证研究尚存诸多不足,尤其在个案的的法理生成路径、案例之间的内在机理关联、审理模式的历史节点转换、法官心证判断的识别依据等深层次领域,均无力涉及或浅尝辄止,一定程度上限制、削弱了本书的学术价值和理论品质。对此,笔者完全有自知之明,将正视不足与缺陷,并以此为动力,听从命运的召唤,继续投入到这项永无止境的研究事业。
毋丽茹[2](2011)在《和谐社会下现代监狱管理新理念的探索》文中提出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都是维护阶级统治、保障社会公正、实现社会治理的工具,其独特的职能作用,直接关系着执政地位的巩固、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政治文明的发展。特别是在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条件下,党和国家明确提出“切实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国家安全、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战线的首要政治任务”。就目前我国监狱管理而言,不仅监狱干警思想观念陈旧,治监理念落后,运行机制僵化,而且根深蒂固的习惯性思维、经验化管理、程式化教育和传统化行为的模式,致使对于罪犯的管理、矫正和教育改造及其权益的保障,常常会受到“观念因素”的干扰和“思维方式”的制约,不能适应社会文明与时代发展对监狱工作的新要求。因此,探索研究监狱管理理念的创新发展,业已成为推进监狱管理由安全模式向质量模式的根本性转变,实现监狱工作由人治走向法治,由传统走向科学的重要课题。本文拟以“和谐社会下现代监狱管理新理念的探索”为研究视角,提出了关于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依法治监,科学改造”之监狱管理理念的核心架构。文章主要分为四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现代监狱管理理念创新的必要性与核心架构。这部分通过对监狱属性及其职能的定位;通过对监狱管理理念现状的认识和对社会发展客观要求的解读;通过对监狱管理理念创新诸因素的考量。阐明监狱管理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监狱管理理念创新的必要性,确立“以人为本,依法治监,科学改造”之现代监狱管理理念的核心架构。第二部分: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这部分主要阐明:以人为本管理理念的基本内涵;以人为本管理理念的目标取向;以人为本管理理念的价值功能;以人为本管理理念的实践要求。第三部分:树立和落实依法治监的管理理念。这部分主要是对依法治监管理理念的基本内涵与价值属性的阐释,通过对依法治监管理理念的目标要求与规制缺失等问题的分析,阐明推进监狱法治建设的基本途径与具体实践。第四部分:树立和落实科学改造的管理理念。这部分从六个层面阐述了坚持科学改造理念需要把握的重点环节。即:在强化教育改造上要有新机制;在健全完善安全管理上要有新突破;在提升科学矫正水平上要有新目标;在构建罪犯改造质量上要有新体系;在推进社会综合治理上要有新举措;在丰富监区文化建设上要有新方略。
赵茜[3](2009)在《改制与生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障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国际劳工组织宣言称:“没有社会的安定,就没有社会的发展;而没有社会保障,就没有社会的安定”。社会保障作为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平衡社会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担负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对于兵团这个肩负特殊使命的组织,为了保证屯垦戍边队伍的稳定和不断发展壮大,这就需要在兵团建立完善的、满足广大职工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从而实现兵团的繁荣与稳定,以维护新疆乃至中国的稳定与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对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对于兵团这个担负特殊使命的组织来说,就更加重要。由于兵团的政治敏感性,以及兵团自身的封闭性,使外界不容易介入,去了解兵团的真实而貌,所以,长期以来对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调查研究并不多,专门针对兵团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可谓是屈指可数。因此,笔者就兵团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进行专门研究,将兵团社会保障制度放在宏观背景下进行分析,特别是放在兵团体制下分析,找到兵团社会保障制度问题的特殊性,而不是孤立地分析兵团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笔者认为,通过对兵团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对兵团今后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有一定理论和现实意义。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对兵团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来突显兵团体制与市场经济的深层矛盾,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无疑对兵团今后的发展方向起到指示作用。本文的结构框架如下:第一部分:导言,主要包括选题意义、有关概念的界定,并对相关文献研究现状进行了总结。第二部分:包括第二和第三章。主要通过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成立与发展的历史进行描述,进一步对兵团体制在计划与市场两种经济体制下的实践进行深入分析。第三部分:包括第四和第五章。主要对兵团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进行描述,来分析兵团社会保障的现状与问题。第四部分:包括第六、第七和第八章。对兵团失业保障制度、养老保障制度以及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的描述,对它们的现状和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从中找到兵团这些保障制度困境的真正根源。第五部分:结语及对兵团社会保障制度未来发展趋势的展望。
何永军[4](2007)在《断裂与延续—人民法院建设(1978~2005)》文中研究指明中国共产党自井冈山建立革命政权时起,就有了自己的政法工作,并逐步形成了自己的司法传统,即人民司法传统。那么在社会转型时期,人民司法传统的命运如何?我们应当如何对待人民司法传统?文章围绕这一主题考察了1978~2005年人民法院建设的历程,展现了人民司法传统由中断→恢复与发展→部分断裂→部分复兴的历史际遇,从而为理解和把握中国社会转型及其权威与秩序的重建提供了一条新的路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地人民法院迅速建立起来,发端于革命根据地时期的人民司法的原则与技术也在全国得到践行。但在1950~1970年代革命仍然是中国社会的主旋律,“革命的群众运动是不完全依靠法律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社会更是一个趋于“无诉”的社会,文革初期各级人民法院被“造反派”们给“砸烂”了,人民司法的传统也被中断。文革结束后经过劫后余生的革命元老派们的殊死斗争,冲破“两个凡是”的束缚,抛弃“以阶级斗争为纲”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口号,实现全党工作着重点的转移。平反冤假错案,摘掉五类人的“帽子”,落实各方面的政策,最终抹平了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政治身份。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提出,使中国社会的治理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型:由“全面专政”开始转移到“综合治理”上来。而在1980年代之初,平反冤假错案和实施新法,最终把人民法院建设推上了快车道,因为人民法院再不是处于那种“有事办政法,无事办生产”的闲散状态,而是有堆积如山的冤假错案需要复查,有新的法律正义需要实现,从而使一个人民法院人、财、物全面建设的时代降临。而面对如何进行法院建设的问题,记忆和惯习使人们不假思索的在文革后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即第八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全面恢复人民司法传统的主张,使包括“服从党的领导”,“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走群众路线”、“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德才兼备”等在内的人民司法传统及其相关技术得以恢复。当然在人民司法传统恢复的过程中,也包含了对其的改造与发展,例如虽仍坚持服从党的领导,但沿袭了近三十年的党委审批案件制度被毅然取消;虽仍强调司法要为中心工作服务,但服务的内容却已与以前大不一样,具有了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等新的内容;虽仍坚持走群众路线,但邀请群众参加公审和法庭辩论等形式消失;虽仍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但其制度化和司法化的程度得到加强,而其行政化的色彩已被削弱;虽在选拔司法干部时仍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但其具体标准已由原来的“又红又专”发展为“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但在“放权让利”的改革过程中,中国逐步由总体性社会过渡到后总体性社会,与国家退却相伴而行的是整个社会的日趋碎片化,全国绝大多数基层政权软弱涣散,局部社会重新陷入“一盘散沙”的状态,人们相互之间变成了缺乏关联的原子,社会处于失范状态。道德、信仰和舆论等非正式社会控制手段衰落了,而原来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第一、二道防线的功能也呈现出弱化的趋势。一方面,社会矛盾与纠纷急剧增加;另一方面,由于社会资本和基层权威的缺乏,社会已不可能像以前那样能够消化和压制住绝大多数纠纷,矛盾最终只能留给法院去解决。当大量的纠纷涌入法院,不堪重负的法院除了进行改革——改变自己的工作和行为方式外别无它法。司法人员由全能的“慈母”开始向冷漠的“官僚”转变,由对实质正义的关切转为主要关心形式上的程序合法性,司法的实质正义被削弱,人民司法传统出现了部分断裂,中共执政的合法性也因此受损。而与此同时,在社会新旧结构和治理方式交替的间隙,由于独立司法缺乏充分保障,致使人民法院深深陷入地方保护主义、执行难和司法腐败的泥潭。这一切导致人民法院处境十分尴尬:一方面由于其实质正义被削弱,使其失去了那些固守着传统实质正义观念的民众的认同;另一方面刚刚完善起来的法律程序其价值又被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腐败等凿空,公开审判流于形式,人民法院面临严重的合法化超载问题,司法不但难以完成为整个政治系统提供合法性支持的使命,而且自身还遭遇到空前的合法性危机。为了克服危机,重新赢得民众对司法的认同,奠定司法坚实的合法性基础,从而增强自身执政的合法性,中共在意识形态创新、优化司法环境及运行机制、树立司法人员良好形象、防治司法腐败、开展司法救助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努力。由于在坚持“以法治国”的同时及时提出了“以德治国”的主张,并大力践行“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和“司法为民”的宗旨,从而使在新的社会情景下人民司法传统出现了部分复兴的迹象,中共执政的合法性根基又得以巩固。而在此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也探索出了德治与法治并举的人民法院建设之路:一方面努力提高司法者的品德修养,发扬共产党人特有的无私奉献精神,使司法者在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下尽可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努力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尽可能地接近实质正义,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另一方面厉行法治,努力完善和认真执行法律,用法律来规范和约束权力,使司法具有法理上的合法性基础,凭借正当的法律程序来保障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合法性,以获得一般民众的认同。在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人民司法传统的存续已经面临并将继续遭遇挑战,但司法历来是中国共产党合法性再生产的重要场域,人民司法传统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重要合法性资源,其命运是与中国共产党及中国社会主义的命运联系在一起的,故只要中国还是共产党执政,中国还搞社会主义,人民司法的精神就不会完全消亡,其传统理念与技术就会以新的形式得以延续。而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思想指导下,在未来的法治中国,虽然法理型权威将处于主导地位,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传统型权威和超凡魅力型权威仍将扮演重要角色。
孙国[5](2007)在《中国武警兵派伊拉克警卫纪实》文中指出2003年,一支精心挑选的武警小分队在北京郊区进行着封闭训练——他们挥汗如雨,挑战着生命极限,假设着各种突发事件的发生,研究战法、战术……世界上一些无孔不入的记者纷纷猜测这支精英主要担负的使命,纷纷向本国发回消息:中国成立了一支尖刀反恐小分队,中国将打造京都利剑……可他们做梦也想不到,这支正在锻造的利剑将填写中国武警的一项空白,他们的真正使命将是跨出国门兵发伊拉克,去执行一项特殊而神圣的使命……
李光[6](2003)在《当代中国廉政制度的变迁与创新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反对腐败,建设廉政,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性的共同课题。新中国成立以来就把反腐败纳入到制度建设中,但是制度设计具有时效性,它是为当时和近期腐败现象的发生和发展而设计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制度发生重大变迁,政治腐败现象在制度“空白带”往往具有高发性和多变性的特点。高发性即是在体制转轨变型时期,腐败现象在数量上呈现出一段高峰期,如英国的18世纪、美国的19世纪未和我国台湾地区的20世纪60年代,都曾出现过严重的政治、经济腐败问题。多变性是指在这段时期内,腐朽的东西总是千方百计地依附于新生事物而大量滋生蔓延,由于新旧体制交替中出现了制度真空,由市场释放出来的追求利益的能量无法疏导到新的合理的经济秩序中去,所以造成人们经济行为的失范或失控。这种现象不但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出现过,在发展中国家也很普遍,其本质是体制转轨时新旧规范均无法对社会政治生活起制衡作用而出现“失范”状态的表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某些领域取得了治理腐败的成就,但是反腐败制度还存在着重大的缺陷,造成腐败现象的不断滋生和蔓延,这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存和发展。在此背景下,开展廉政制度理论研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这是本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所在。本论文由五章构成。 第一章是绪论,解读了论文的选题意义、框架内容、基本概念与研究方法。在这部分中,分析了国内外廉政制度研究的现状,论述了当代中国廉政制度的变迁与创新研究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解析了本文涉及的“腐败”、“廉政制度”、“廉政制度创新”等基本概念,简要解释了本文的研究思路、框架内容和研究方法。 第二章对新中国廉政制度建设与创新进行了历史回顾,认真总结了新中国成立后不同历史阶段的廉政建设与创新经验,分析了特定历史阶段腐败的特点、程度和根源。这样不仅可以揭示社会主义条件下反腐败斗争的规律,还可以为其后的廉政 d目区A 助士T怔论叉 V用汪心#n(I八爪从*W卫1川1(们制度创新提供有益的根据和可行的创新方案。 第三章主要研究香港地区的廉政制度创新的理论与实践。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都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三个地方在廉政制度创新方面各具特色,其中以香港地区最具有代表性。香港的公共部门能够从70年代中期的几乎无官不贪到90年代的吏治廉洁,证明它的廉政经验和举措是成功的,已经成为当代国际社会廉政建设的主贵财富,很值得中国大陆借鉴。 第四章是本论文的核心部分。本章首先分析了当今中国廉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即我国廉政机构存在的缺陷;廉政法制存在的缺陷;人事行政制度存在的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对策与建议。()制定《反腐败法》,完善反腐败法律体系;(2)制定《阳光法》,完善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制定《公务员法》,完善公务员管理制度;(4)制定《监督法》,实现监督制度创新; (5)制定《新闻法》,完善新闻媒体的监督制度;(6)制定《政务信息公厂法》,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制定《财政监督法凡 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抢)建立专门的廉政机构,完善反腐败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章是本文研究的落脚点。论文认为,反腐败斗争是一场严峻的政治斗争,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权的巩固与否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是全党全民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廉政制度创新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最佳选择,建立严格的法律、制度,定期审查和修订法律、制度以及廉政举措,可以及时修补法律和制度的漏洞,有效地堵塞容易产生的腐败行为;在廉政制度创新的过程中,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不断总结我国自己的实践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廉政制度,不断改进我国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同时要借鉴香港地区和外国的廉政建设成果;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是一项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发展民主政治和依法治腐有机统一起来。
高平青,周宁,谭百庆,王蕊,严昌安,蔡丽萍,周玉来[7](1999)在《首次武警部队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概述》文中指出
张瑞军[8](1999)在《1999年武警卫生工作──主线是管理 重点在基层──总部后勤部卫生部部长李深访谈录》文中指出
张瑞军[9](1998)在《李深部长谈1998年武警部队卫生工作》文中认为李深部长谈1998年武警部队卫生工作1997年岁末,武警医学编辑部就1998年武警卫生工作采访了总部后勤部卫生部部长李深同志。他说,1997年武警部队卫生工作,在总部后勤部党委、首长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武警卫勤干部和医务人员的努力下,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张瑞军[10](1996)在《李深部长谈1996年武警卫生工作》文中研究表明李深部长谈1996年武警卫生工作新年伊始,武警医学编辑部就1996年武警卫生工作采访了总部卫生部部长李深同志。问:1996年武警卫生工作的重点是什么?答:1996年是"九五"工作的第一年,我们将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军委扩大会议、全国、全军医学...
二、李深部长谈1998年武警部队卫生工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李深部长谈1998年武警部队卫生工作(论文提纲范文)
(1)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导论四元结构: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现有研究方法分析 |
1、实务研究方法 |
2 、理论研究方法 |
3 、现有方法的优点与局限 |
三、四元结构分析法 |
1、逻辑起点:法的重新理解 |
2、逻辑中介:回归民法理论 |
3、逻辑终点: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4、理论观点与司法统计 |
5、体例说明 |
第一章 界定民事主体 |
一、主体资格的司法扩张 |
二、主体资格的扩张依据 |
三、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 |
1、直接权利义务 |
2、合同相对性 |
3、当事人选择 |
4、以工商登记为准 |
5、以资质为准 |
6、以专营制度为准 |
7、以中央文件为准 |
四、几种特殊主体的认定 |
1、分支或内设机构 |
2、吊销营业执照和破产企业 |
3、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
4、外国代表处 |
5、职工持股会 |
6、业主委员会 |
7、国家机关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一 地方政府的民事主体资格认定:以最高法院椒江大桥航道通行权案为例 |
第二章 判断法律行为 |
一、审查诉讼请求 |
1、不告不理原则 |
2、诉求的识别、释明与选择 |
二、查明案件事实 |
1、待查事实的影响因素 |
2、无法查明事实的处理方式 |
3、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分 |
4、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摇摆:以土地使用证为例 |
5、法律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冲突:以民刑交叉证据为例 |
6、视为与推定 |
三、定性法律关系 |
1、性质决定审理方向 |
2、不同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处理 |
3、法律关系的内外之别 |
4、法律关系的流变与转化 |
四、认定行为效力 |
1、区分成立和有效 |
2、法院能否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
3、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 |
4、合同效力:渐宽与反复 |
5、论无效合同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二 从合同成立之诉到合同效力之诉:以最高法院布吉公司股份代理转让合同案为例 |
第三章 保障民事权利 |
一、物权 |
1、物权确认基本原则 |
2、关于物权追及力 |
3、土地与房屋分别确权 |
4、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 |
5、几类特殊物权归属 |
6、担保物权若干问题 |
7、相邻权 |
二、股权 |
1、工商登记与股权认定 |
2、审批手续与股权认定 |
3、出资与股权认定 |
4、股权行使诸问题 |
三、债权 |
1、债权债务转移 |
2、代位权与撤销权 |
3、外部善意债权人 |
4、外部过错债权人 |
四、知识产权 |
1、司法保护取向 |
2、平衡与限制 |
五、民事权益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三 从利益平衡到禁止权利滥用:以最高法院采乐商标案为例 |
第四章 划分民事责任 |
一、主体性质与责任归属 |
1、职务行为 |
2、管理过错 |
3、个人行为 |
二、各方责任的分别认定 |
1、违约中的责任认定 |
2、侵权中的责任认定 |
3、公平中的责任分担 |
三、民事责任的连带与扩张 |
1、恶意串通 |
2、挂靠关系 |
3、追加开办单位 |
4、验资等中介机构责任 |
5、人格混同或否认 |
四、民事责任的加重、减轻与免除 |
1、加重 |
2、减轻 |
3、免除 |
五、强制执行中的民事责任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四 非诉行政执行的合法性审查:以最高法院普华凯达公司执行监督案为例 |
结论 |
一、四元结构是统摄宏观司法资源的有效理论工具 |
二、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已相对成型并正在转型 |
三、司法实践是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相对成型的最终塑造者 |
四、相对成型的最高法院审判思维,尚不稳定和不确定 |
五、审判思维的未来走向,受制于最高法院复杂多元的功能定位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补记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2)和谐社会下现代监狱管理新理念的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选题的背景 |
2. 选题的意义 |
3. 国内外研究的现状 |
4 研究目标及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现代监狱管理理念创新的必要性与核心架构 |
1.1 监狱管理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
1.2 监狱管理理念创新研究的必要性 |
1.3 监狱管理理念创新诸因素的考量 |
1.4 现代监狱管理理念创新的核心架构 |
第二章 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
2.1 以人为本管理理念的基本内涵 |
2.2 以人为本管理理念的目标取向 |
2.3 以人为本管理理念的价值功能 |
2.4 以人为本管理理念的实践要求 |
第三章 树立和落实依法治监的管理理念 |
3.1 依法治监管理理念的基本内涵与价值属性 |
3.2 依法治监管理理念的目标要求与规制缺失 |
3.3 推进监狱法治建设的基本途径与具体实践 |
第四章 树立和落实科学改造的管理理念 |
4.1 在强化教育改造功能的保障措施上要有新机制 |
4.2 在健全完善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上要有新突破 |
4.3 在提升科学矫正水平的能力建设上要有新目标 |
4.4 在构建罪犯改造质量的评估机制上要有新体系 |
4.5 在推进社会综合治理的合力机制上要有新举措 |
4.6 在丰富监区文化建设内涵式发展上要有新方略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3)改制与生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障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第二节 社会保障制度研究现状 |
一、国内外社会保障内涵的理论界定 |
二、国外关于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及作用的研究 |
三、国内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 |
第三节 关于兵团的专题研究 |
一、关于兵团体制的研究 |
二、关于兵团历史发展的研究 |
三、关于兵团移民的研究 |
四、关于兵团人力资源方面的研究 |
五、关于兵团城镇建设方面的研究 |
六、关于兵团社会保障方面的研究 |
第四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兵团概念的界定 |
二、兵团农工的界定 |
第五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本文的思路 |
二、主要研究方法 |
三、研究意义 |
第二章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制的发展进程 |
第一节 中国古代边疆政策—特殊国情的产物 |
一、屯垦与屯田的概述 |
二、中国古代新疆屯垦戍边的发展历程 |
三、中国古代边疆政策的产物—多元一体民族形成 |
第二节 兵团的建立与历史发展 |
一、兵团建立之目的—戍边维稳 |
二、兵团的“构建” |
三、奇迹的创造 |
四、兵团人的形成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一、兵团特殊的政治体制 |
二、兵团特殊的经济体制 |
三、兵团特殊的社会体制 |
第三章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制的实践分析 |
第一节 计划经济下兵团体制的实践分析 |
一、统一的劳动就业制度为兵团提供了大量的人力资本 |
二、国有企业职工的福利待遇 |
三、计划经济下农业仍是支柱产业—兵团在经济上的先进示范作用 |
第二节 市场经济下兵团体制的实践分析 |
一、兵团内部计划性与外部市场性的矛盾 |
二、单一的所有制和产业结构缺乏市场竞争力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一节 兵团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
一、供给制保障阶段(1954年—1955年) |
二、企业保障阶段(1956—1966年) |
三、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遭到破坏阶段(1967—1983年) |
第二节 兵团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
一、兵团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探索阶段(1984年—1992年) |
二、兵团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阶段(1993—至今) |
第五章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障制度的分析 |
第一节 兵团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合理性 |
一、与企业的依附关系 |
二、 充分利用了各种社会保障资源 |
第二节 市场经济时期兵团社会保障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原因分析 |
一、兵团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困境 |
二、兵团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六章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业状况与失业保障制度 |
第一节 兵团劳动力就业状况 |
一、兵团就业政策的演变 |
二、兵团劳动力的现状 |
第二节 兵团失业保险制度发展情况 |
一、兵团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 |
二、兵团失业保险费用的筹集情况 |
第三节 兵团团场失业保险制度发展情况 |
一、团场的基本情况 |
二、团场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 |
三、团场失业保险制度的实践分析 |
第七章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养老保障制度 |
第一节 兵团养老保障制度的变迁 |
一、计划时期的兵团养老保险制度 |
二、市场经济下的兵团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
第二节 兵团养老保险的现状与问题 |
一、兵团养老保险的现状 |
二、兵团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兵团养老保险制度的结论性评述 |
一、兵团养老保险的参保情况分析 |
二、兵团保障主体的特殊性分析 |
(一) 土地的性质不同 |
(二) 主体身份不同 |
(三) 负担程度不同 |
(四) 承包形式和经营权流转方式不同 |
(五) 种植权和产品分配权不同 |
第八章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制度 |
第一节 兵团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
一、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并存的医疗保险制度 |
二、兵团医疗保险制度的探索与试点阶段 |
三、兵团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时期 |
第二节 兵团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 |
一、兵团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情况 |
二、兵团医疗保险单位与个人的基金征缴额状况 |
三、兵团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 |
第三节 兵团医疗保险制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一、兵团医疗保险基金来源单一 |
二、兵团人员老龄化,加大统筹基金支出风险 |
三、政策性“亏损”加重兵团医保基金负担 |
四、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部分较大 |
五、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相对滞后 |
第九章 讨论与反思 |
第一节 关于本文核心概念的再思考 |
第二节 讨论与反思 |
一、兵团社会保障制度的适应性分析 |
二、兵团社会保障制度的特殊性分析 |
(一) 兵团社会保障发展不平衡 |
(二) 团场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
三、兵团社会保障的未来发展趋势 |
(一) 探索适合团场的社会保障制度 |
(二) 探索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完善补充性养老、医疗保险 |
(三) 探索适合兵团的失业保险制度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4)断裂与延续—人民法院建设(1978~2005)(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对象与主题 |
二、研究动机与目的 |
三、文章思路与结构 |
四、材料、概念与方法 |
1“告别革命”与人民法院建设的兴起 |
1.1 “继续革命”与趋于“无诉”的社会 |
1.1.1 依附于公社的社员 |
1.1.2 依附于单位的单位人 |
1.1.3 城乡分割—严格的户籍管理 |
1.1.4 趋于"无诉"的社会 |
1.2 拨乱反正与“告别革命” |
1.2.1 平反冤假错案 |
1.2.2 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 |
1.2.3 工作重心的转移 |
1.2.4 摘帽与落实政策 |
1.3 社会治理网络的恢复、重建及人民法院建设的兴起 |
1.3.1 社会治理网络的恢复与重建 |
1.3.2 人民法院建设的兴起 |
2 人民司法传统的恢复与发展 |
2.1 服从党的领导 |
2.1.1 党委审批案件 |
2.1.2 向党委请示和报告 |
2.1.3 政法委协调案件 |
2.2 为中心工作服务 |
2.2.1 主动服务 |
2.2.2 专项斗争 |
2.2.3 司法建议 |
2.3 走群众路线 |
2.3.1 深入群众、调查研究 |
2.3.2 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
2.3.3 陪审制度 |
2.3.4 诉讼调解 |
2.4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
2.4.1 复查 |
2.4.2 回访 |
2.4.3 信访 |
2.5 德才兼备 |
2.5.1 严把进人关 |
2.5.2 政治思想教育 |
2.5.3 干部培训 |
3 社会转型与人民司法传统的部分断裂 |
3.1 改革开放与“后总体性社会”的来临 |
3.1.1 人民公社的解体 |
3.1.2 单位制日趋瓦解 |
3.2 非正式社会控制手段的衰落 |
3.2.1 “道德滑坡” |
3.2.2 “信仰危机” |
3.2.3 “舆论沉默” |
3.3 司法在维持社会秩序中地位的凸显 |
3.3.1 第一、二道防线功能的弱化 |
3.3.2 案件压力与司法改革 |
3.4 改革中人民司法传统的部分断裂及影响 |
3.4.1 日渐萎缩的“群众路线” |
3.4.2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再具有正当性 |
3.4.3 合法性资源的流失 |
4 挑战、危机及人民司法传统的部分复兴 |
4.1 法院建设的挑战 |
4.1.1 地方保护主义 |
4.1.2 执行难 |
4.1.3 司法腐败 |
4.2 合法性危机的征象 |
4.2.1 暴力抗法 |
4.2.2 报复法官 |
4.2.3 信访大潮 |
4.2.4 弃权票与反对票 |
4.3 合法化的努力 |
4.3.1 意识形态创新 |
4.3.2 优化司法环境及运行机制 |
4.3.3 树立司法人员良好形象 |
4.3.4 治理司法腐败 |
4.3.5 开展司法救助 |
4.4 人民司法传统的部分复兴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当代中国廉政制度的变迁与创新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绪论 |
一、 研究现状与选题意义 |
二、 本论文基本概念的解析 |
三、 研究视角与方法 |
四、 研究框架与内容 |
第二章 新中国廉政制度建设与创新的历史回顾 |
一、 建国初期廉政制度建设与创新 |
(一) 建立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构与制度 |
(二) 建立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构与制度 |
(三) 建立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政制度 |
(四) “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决定”的颁布执行 |
(五) 建立公安司法机构与制度 |
二、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廉政制度建设与创新 |
(一) 反对党政干部特殊化的若干举措 |
(二) 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颁布执行 |
(三) 加强党的监察机关和监察工作 |
三、 新时期廉政制度建设与创新 |
(一) 恢复与健全党的纪检机构和制度 |
(二) 健全制度,反对领导干部特殊化 |
(三) 建立防止选举违法行为的制度 |
(四) 加强党和国家廉政法制建设 |
(五) 党政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 |
(六) 设立反贪局,优化廉政机构的组合 |
(七) 严禁军队和政法机关经商、办企业 |
(八) 执行收支两条线,创新管理制度 |
(九) 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 |
(十) 国家稽察特派员和监事会制度的创立和实施 |
(十一) 简化行政审批权力,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
(十二)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
第三章 香港地区廉政制度创新的实践 |
一、 香港地区廉政制度创新的过程 |
(一) 20世纪70年代到1997年回归中国前:港英政府时期 |
(二) 1997年回归中国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时期 |
二、 香港地区廉政制度创新的举措 |
(一) 创建廉政公署 |
(二) 完善公务员制度 |
(三) 加强廉政立法建设 |
(四) 建立独立的司法制度 |
(五) 完善监督机制 |
(六) 建立咨询制度 |
(七) 缩小政府权力,健全经济制度 |
(八) 建立透明的政府办事制度与运作程序 |
(九) 加强廉政宣传与教育 |
三、 香港地区廉政制度创新的启迪 |
(一) 创建具有独立地位的、公正可靠的廉政机构 |
(二) 形成计划周密的、长期的廉政策略 |
(三) 建立公正、独立的司法系统 |
(四) 建立一支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 |
(五) 重视行政改革 |
(六) 加强公众与新闻媒体的监督、参与 |
第四章 21世纪中国廉政制度的构建 |
一、 当前中国廉政制度的缺陷分析 |
(一) 廉政机构存在的缺陷 |
(二) 廉政法制存在的缺陷 |
(三) 人事行政制度存在的缺陷 |
二、 21世纪创新中国廉政制度的构建 |
(一) 制定《反腐败法》,完善反腐败法律体系 |
(二) 制定《财产申报法》,完善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
(三) 制定《公务员法》,完善公务员管理制度 |
(四) 制定《监督法》,实现监督制度创新 |
(五) 制定《新闻法》,完善新闻媒体的监督制度 |
(六) 制定《政务信息公开法》,完善政务公开制度 |
(七) 制定《财政监督法》,完善财政监督制度 |
(八) 建立专门廉政机构,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
第五章 结论 |
一、 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是全党全民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
二、 廉政制度创新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最佳选择 |
三、 廉政制度创新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香港地区和外国的有益成果 |
四、 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把坚持党的领导、发展民主政治和依法治腐有机统一起来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李深部长谈1998年武警部队卫生工作(论文参考文献)
- [1]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D]. 朱兰春. 武汉大学, 2015(03)
- [2]和谐社会下现代监狱管理新理念的探索[D]. 毋丽茹. 山西大学, 2011(06)
- [3]改制与生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障制度研究[D]. 赵茜. 中央民族大学, 2009(01)
- [4]断裂与延续—人民法院建设(1978~2005)[D]. 何永军. 四川大学, 2007(05)
- [5]中国武警兵派伊拉克警卫纪实[J]. 孙国. 中国作家, 2007(03)
- [6]当代中国廉政制度的变迁与创新问题研究[D]. 李光. 华中师范大学, 2003(03)
- [7]首次武警部队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概述[J]. 高平青,周宁,谭百庆,王蕊,严昌安,蔡丽萍,周玉来. 武警医学, 1999(02)
- [8]1999年武警卫生工作──主线是管理 重点在基层──总部后勤部卫生部部长李深访谈录[J]. 张瑞军. 武警医学, 1999(01)
- [9]李深部长谈1998年武警部队卫生工作[J]. 张瑞军. 武警医学, 1998(01)
- [10]李深部长谈1996年武警卫生工作[J]. 张瑞军. 武警医学, 199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