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拍卖在案件执行中的作用(论文文献综述)
谢健[1](2018)在《民国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研究 ——以四川地区为中心(1927—1949)》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外来因素的影响之下,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的制度、结构、习俗等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于管理国家的政府而言,社会变迁所带来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对国家治理方式进行调整,以适应政府正常运转的需要。辛亥革命之后,虽然原有的封建政权被推翻,但新建立的共和国未能构建起一套完整的国家治理模式,1927年成立的南京国民政府,在北洋政府的基础之上继续追寻西方治国模式的本土化。在此背景之下,各种治国模式被探讨、实践,也正因于此,南京国民政府即便是在“党治”话语下一再强调国民党的权威,对于“法治”这个潮流性的治国模式并未完全摒弃,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体系被逐步的建立起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基层社会的治理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探讨这种联系,以自然、政治、历史都较为特殊的长江上游省份四川最为适宜。有鉴于此,本文以如何实现“依法治国”为问题导向,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实践出发,侧重于对基层社会中纠纷处理模式的探讨,从而还原出民国时期四川地区由官方构建起来的基层纠纷处理体系。通过梳理,我们可以将这个体系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审判系统,包括兼理司法、县司法处、地方法院、兼理军法等制度所形成的司法审判机构系统;二是司法辅助系统,包括律师制度、检察制度等;三是行政调解系统,包括乡镇调解委员会、警察局、乡镇公所、保甲等官方调解机构;四是官方认可的调解模式,如社会团体调解、宗族调解、中人调解等。对纠纷处理系统的历史还原和探讨,不仅是总结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同时也进一步的深化了这样一个认识:虽然在现代国家的构建中司法制度有统一的规范,但“法治”是可以通过不同形式并行存在的,基层社会的治理也随着“法治”形式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性。
李林启[2](2019)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执行的规范化及其救济——基于全国各地1685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说明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申请人启动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目的所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裁定执行中的特殊性,要求设计科学合理的执行规则。裁定的执行程序应由申请人在法定期间申请启动,执行管辖的确定应以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为中心。执行中,针对不动产、动产的不同应采取相应的规范性措施,以达到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应为案外人、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权利救济方法与程序,以使权利受到侵害的关系人能够及时得到救济。
谢锐勤[3](2019)在《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僵尸企业”,法院并没有按照普通民商事案件简单处置,而是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并且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审判流程中体现出强烈的服务国企改革导向,服务党政政策导向。事实上,法院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手法并非孤例,而是自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涉国资国企案件一脉相承的做法。那么,法院在国企改革问题上为什么会有强烈的公共政策导向呢?该如何评价该导向呢?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分类法,国资国企无论在定性上还是定量上,重要性都显而易见,并且得到《宪法》隆重其事的规定。对于国资国企治理的研究,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研究较为充分,而司法保护研究相对欠缺。本文以国资国企为研究对象,以司法解释和司法案例为载体,对国资国企司法治理进行实证研究。其中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以司法治理为主命题,以立审执等案件审判流程为实践基础,以国资国企司法政策为理论基础,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展现“中国渐进式双轨制保护模式”。具体到司法实践,首先体现在筛选机制上。从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可见,对于涉及部队军产案件、改制与破产案件、行政部门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拒绝司法。对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保障企业改制与破产、防范并化解金融风险、发挥司法建议功能,法院采取综合治理的态度能动司法。在拒绝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确保国企改革顺利推进,国企的策略是追求案件一揽子解决,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创造条件寻求司法救济,法院的策略是韬光养晦应对挑战。在能动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让法院为国企改革保驾护航,国企的策略是通过法院确认和保护改革成果,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通过适度让利换取权益尽快变现,法院的策略是通过全面整合资源力求标本兼治解决案件。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司法既要服务国家治理目标,又要完成改革任务分工,还要确定并发展自主性,力求进退应矩。正是在不断规范司法与政治的边界中,区分司法与党政的发展方式下,法院通过及时确认改革成果,推动国企改革以法治方式前进。其次体现在审理术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金融债权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优先保护与案结事了的态度进行处置。实践中,通过扩大或缩小法律适用,建立统一协调机制,达到医治“生病企业”的目的。审理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通过法院提升治理效率与效益,又通过支持公正司法树立法治形象。国企的策略是既将意识形态优势转化为制度利益,又通过巧用司法解释与拖延案件进度减少损失。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确认主要收益落袋为安,又有意让程序空转减少损失。法院的策略是既配合党政政策服务大局,又通过创设法律制度自我保护。审理中,参与者都有最低限度的同意,使得司法公正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态势。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司法既要落实国家治理,又要抑制地方保护主义;既要形塑独立社会功能,又要巧用调判结合方式。正是在司法自治与回应的平衡中,法官着力弥补司法制度不足,法院着力弥补公共政策不足,努力建构适合国情的多元法律秩序。再次体现在执行机制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执行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社会稳定案件、产权保护案件,法院一方面采取内外有别的态度倾斜保护,另一方面又服从大势所趋推动平等保护。实践中,通过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既名正言顺服务大局,又推动政策转型走向平等保护。执行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采取多道防线自我保护,又支持法院巩固经济绩效。国企的策略是既制造事件保全利益,又以大局为重适度让利。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抵抗地方保护主义,又穷尽手段增强胜算。法院的策略是既适当控制执行幅度照顾各方利益,又尽力减少执行积案以完成司法任务。执行中,参与者都使出浑身解数相互博弈,法院则通过选择性执行达到利益平衡,避免司法政治化。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司法既要提升执行治理水平,又要增强制约行政能力,还要规范执行自主建设。在党带头解决执行难的语境下,法院建立健全平等保护体系,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到司法解释,法院充当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角色。从“立法”阶段来看,法院经历了 1978—1992年的萌芽期,1993—2002年的壮大期,2003-2012年的平稳期,2013年至今的成熟期。总体“立法”特点是回避政治问题、防止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迈向平等保护、夯实司法权力,法院一方面懂得有所为有所不为,另一方面仍努力建构平等观念与制度。在法院“立法”中,党的策略是既保障非公经济信心,又树立法治国际形象。人大的策略是既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又总结司法经验教训。国务院的策略是既与司法合力推进国企改革,又持续调适两者权力边界。国企的策略是既服从党政政策安排,又确保好处“一个都不能少”。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希望增加法律制度供给,又希望法院坚守司法公正底线。法院的策略是既在渐进式改革中积累治理国企技术,又在参与者的阳谋下进行专业化与自主性建设。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法院既要平衡好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又要保障国企改革顺利推进;既要认真对待社会转型,又要确认公共沟通成果;既要提高司法治理绩效,又要构建自主司法体系。在司法规则要适应国情的语境下,法院推动司法公正分阶段实现,推动主体性司法道路建构,从而更好实现司法治理现代化。从涉国资国企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可见,在国家与社会的博弈中,法院采取老人老办法,逐步减弱对国资国企的倾斜保护;采取新人新办法,逐步增强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通过司法双轨制配合渐进式改革,达到经济与司法平稳过渡的目的,并逐步向顶层设计转型。博弈的背后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国资国企既是经济安全的物质基础,又是国家安全的政治基础,法院应服务于党的使命。国企治理也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既要坚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理念,又要有效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法院应确认好改革成果。在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的分工配合中,要推动“表达”与“实践”、“意识”与“制度”、“书本”与“行动”有机结合。博弈的目的是不断提升国企治理的合法性与现代性。在从运动治理向司法治理转型中,法院要学会规范好政策与司法之间的距离;在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上,党与司法要致力于实现现代化与法治化;在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利用上,司法要推进自主型治理道路;作出属于法院的贡献。在推进民族复兴的目标指引下,中国司法要与中国地位相匹配,应展现出大国司法形象,应具备中国司法自信,应坚定走中国法治道路,这是改变西方“中心”与“边缘”支配格局的必然选择。从国资国企司法治理来看,法院“以中国为中心”,展现了“中国渐进式双轨制法治模式”的道路自信,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制度自信,这既是终结“终结的预言”,也是对“西方中心论”的反思与升华。法院“以中国为方法”,展现了“主体性司法”的文化自信,展现了“立法者的司法”的理论自信,这既是对改革开放的认同,也是对“中国特色”教条化的反思与升华。法院参照“经济发展阶段论”模式,展现了“渐进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智慧,展现了“增量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方案,这既是对司法公正的建构与进化,也是对党治理国家合法性转换的反思与升华。于党和国家而言,现代化一直在路上,而人民利益是永远不变的归宿,改革要和正在成为主流人口的期望值相匹配。司法将在多元主义法治观的指引下,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洪贝琪[4](2018)在《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扩张研究》文中提出为解决在执行实践中遇到的突发情况,我国已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判决执行力的主观范围进行了扩张,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可追加、变更当事人,但是却鲜少提及是否对判决执行力的客观范围进行扩张。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判决执行力的客观范围等同于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因社会经济复杂化,相对应的关于强制执行的法律尚未完善,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作为执行依据的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因既判力的固定性而导致民事判决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执行的僵化,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新的给付请求权,即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范围与原执行依据一致或是类似时,是否可以在特定的条件下,债权人无须另行起诉取得新的执行依据,而是基于与原案件相同或是类似的事实与理由,对新的给付请求权的进行强制性执行,以达到直接实现债权人的权益,尚未有规定。本文将从对判决执行力的客观范围扩张着手,完善强制执行法律体系,构建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的规则,让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有法可依。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的扩张是强化强制执行作用和目的的体现,意在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成本及促进纠纷的一次性解决。本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引言,指出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的限定是“执行难”的一种表现,列举了笔者在执行实务中执行过的案例,并提出相关的问题。第二部分是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概述。该部分先对判决执行力及其客观范围进行界定,从而进一步对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的制度的立法现状、适用概况和实践难题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探究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扩张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该部分提出为缓解执行难、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及提高执行的效率,应对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进行扩张,并对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扩张的可行性进行论述。第四部分是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扩张的路径选择,对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扩张进行规则构建及程序的设计。
刘法杞[5](2020)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及其改革》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为研究对象,围绕法院的组织结构,展现执行机构的体系内配合和体系外联动,解释法院组织结构塑造执行工作的机制和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特性。法院执行系统的组织结构在近二十年间发生了巨大变化,法院强制执行改革总体趋向垂直化管理方向发展。从“审执合一”到“审执相对分离”到省级统一执行管理体制的建立再到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形成,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历史体现的是法院执行机构组织关系的变化,审判机构与执行机构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法院系统与外部系统之间的关系变化影响了整个法院执行体制改革的进程。9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建立起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的统一执行管理体制,而统一管理实质上就是统一领导关系。执行工作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都要求执行机构上下级之间必须具有这种强有力的领导关系,这种统一领导关系决定了执行队伍建设以及法院执行系统内部行政化的运作模式。执行机构的组织结构服务于执行工作本身,并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随着信息技术革命的兴起,虚拟的网络财产、数字化形态的支付宝和微信以及公积金等新型财产形态进入执行领域,给执行工作带来新的难题,这些问题必然要通过信息化的方式予以解决。因此,信息技术作为执行工作的一种载体被广泛应用到执行领域。信息技术的应用改变了执行机构的组织结构,使之更适合于信息技术的运作方式。而信息技术的应用改变了信息传递的方式,建立起透明、完整的信息传递体系,将组织结构通过信息技术的方式作用于执行工作。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机制中,一方面要处理好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内配合。从组织角度来看,其中最重要、最突出的就是审执配合。但是,审执配合存在着内在的张力。审判机构和执行机构作为诉讼程序中各自独立的机构,存在一定的组织壁垒,难以建立起长效化的审判、执行协调机制。因此,必须把握审执关系的共通性,保持审判与执行的一致性的部分,促进审执配合。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也影响着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内配合。上下级执行机构之间的领导关系直接决定了上下级法院的组织结构形态,进而决定了上下级法院的执行配合方式。另一方面要处理好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外联动。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向综合治理格局发展,执行联动是法院和党政系统联结的重要纽带,对于执行机构来说,统一执行联合行动是一次重新进行组织力量分配和调动的实践方式。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试点是在“分权制衡理论”的基础上进行的,唐山中院的审执分离改革和许昌市中院的分阶段执行改革均遭遇了组织困境。二者在执行权的分权方面界限不清晰、标准不明确,组织关系协调出现了重大问题。因此,把握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的原貌,须从根本上把握执行系统的组织特性和运行规律,探讨组织与法院执行之间的关系。将法院执行系统放在法院与体系外的互动关系视角去把握,才能获取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深层次机制,采取合理的改革措施。本文最终得出结论: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关键不在于执行权的分权理论,而是法院的组织关系问题。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深受法院组织结构的影响,执行困境也是由组织问题导致的。
朱济伟[6](2020)在《家事执行特别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家事案件执行一直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点。之所以难是因为家事案件本身具有的人身和伦理属性,使得家事执行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执行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在执行内容、执行措施与执行程序上都有体现:执行内容与婚姻家庭关系关联,执行措施以柔性执行措施为主,执行程序强调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和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然而,目前我国并没有适用于家事执行的特别措施与程序,使得通常的执行措施和程序在面对家事案件时难以取得很好的执行效果。一方面难以保证当事人实现相应给付,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考虑到家事案件和家事执行的特殊性,以及家事执行与通常民事执行的共通之处,文章提出在通常民事执行制度之下,设计家事执行特别的程序与措施。这样一方面可以节约立法资源,避免法条的重复,充分利用通常民事执行制度,另一方面顺应了我国民事执行单独立法的趋势,从而为解决我国家事案件执行难问题提供方向。通过审视域外家事执行制度的立法与实践经验,可以发现,我国台湾地区、日本、德国已经确立的劝告履行、履行确保等执行制度能够适应家事执行的特殊性,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我国家事执行特别制度应当重视这些成功的经验。在这些经验和我国目前家事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文章提出构建家事执行特别制度的基本框架。除引言外,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家事执行的概念和类型入手,得出家事执行案件的判断标准,将家事执行的类型锁定在家事行为给付执行和家事财产给付执行。根据两种类型具有的人身属性,得出家事执行特别制度的适用范围,归纳出家事执行特别制度的概念。同时,分析家事执行特别制度在执行内容、执行措施和程序上具有的特殊性;第二部分则阐释了构建家事执行特别制度的必要性。主要立足于家事案件本身的特殊性,说明通常民事执行制度在家事执行适用中难以保障家事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出我国有必要设计家事执行特别制度;第三部分则是对域外家事执行制度经验与启示的总结。这部分选取了我国台湾地区、德国和日本的家事执行制度进行分析,从执行措施和执行程序上对上述四个地区的家事执行制度进行概括性分析;第四部分则在第三部分域外家事执行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的家事执行现状,试图在构建家事执行特别制度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探讨家事执行的实施主体,设计家事执行特别措施与特别程序,搭建出家事执行特别制度的基本框架,并分析我国家事执行特别制度的立法技术选择。
罗心聆[7](2018)在《关于司法改革中案件执行情况的调研分析 ——以L市法院为例》文中指出法院诉讼是解决纠纷的兜底途径,案件执行则是将法院判决落实为当事人实际利益的“最后一公里”。解决执行难问题,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全局部署,明确提出要深化执行体制改革;2015年,G省作为中央确立的7个第一批司法改革试点省份之一,率先开启司法改革试点;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要求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规避执行、选择执行等执行乱象,并优化执行过程配套制度;2018年,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目标进入验收和决胜之年。可以看出,完善案件执行工作是近几年来的工作重点。在此情况下,本文选取G省首个进行司法改革试点的中级人民法院——L市中院为调研目的地,回归案件执行的最前线,对L市中院及其下辖的四个基层法院最新案件执行情况做调研分析。通过总结L市法院改革的有益措施和成效,发现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改进案件执行的对策。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调研结果、问题分析、对策建议。第一部分是L市法院案件执行的调研结果。首先阐述G省的司法改革概况、调研点选取理由和调研设计;其次,从调整法院人员机构、建立配套执行机制这两方面归纳L市法院改革案件执行的有益措施;最后,通过2014至2018年L市法院的执行质效数据总结出改革的成效和执行工作存在的不足。第二部分是对L市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思考。存在的问题分别从法院、当事人、立法、执行外环境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笔者通过对L市法院执行难问题及原因的分析,从执行队伍建设、法院执行制度、执行相关立法、执行外部环境四个层面对改善现行执行工作提出的建议,以期对解决该地区执行难问题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王启江[8](2010)在《论我国罚金刑的执行》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罚金刑的广泛适用是现代社会刑罚的发展趋势之一,较之于自由刑,特别是短期自由刑,罚金刑有其独特优势。在我国,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罚金刑后,犯罪人自觉缴付的情形并不多,这就有了国家机关强制执行罚金刑的必要。罚金刑执行就是指罚金刑在没有得到犯罪人自觉履行情况下由国家针对犯罪人所有的财产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即通过国家强制力量确保罚金刑的实现。当前我国面临着罚金刑执行比率较低的现实难题,罚金刑执行难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共分为七个部分,研究如何从立法以及制度构建与完善方面缓解罚金刑执行难现状。第一章是罚金刑执行的概述。首先对罚金刑以及罚金刑执行进行了界定,介绍了我国当前罚金刑的立法现状,分析了我国目前罚金刑执行的现状和成因。从各种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罚金刑强制执行执结率较低,是当前法院针对财产的执行难问题的一个领域。出现罚金刑执行难的原因很多,既有社会诚信状况与金融管理体制的因素,如社会诚信度不高、个人财产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等;也有罚金刑自身特点的因素,如犯罪人一般经济状况不佳,犯罪人家属乃至整个社会对罚金刑的不理解等,还有罚金刑相关立法与制度设计上缺失的因素,如执行主体不明确,执行程序性规范、执行变通性规定阙如等。对于导致罚金刑执行难的种种原因,有些必须依赖于社会发展,短期内不可能得到彻底改观,而有些原因则可以通过罚金刑相关立法与制度的构建与完善,通过尽量避免以及积极回应罚金刑强制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困难等方法,有效缓解罚金刑执行难问题,这也是本论文的研究初衷和愿望。第二章是罚金刑执行的基本理论。共包括两部分,一是研究罚金刑强制执行作为一种国家权力的性质界定。罚金刑强制执行作为国家强制力的体现,其性质能一定程度上决定罚金刑执行制度设计的走向和面貌。罚金刑执行属于刑罚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的交叉地带,是针对社会主体合法所有的财产的强制执行,其性质定位应当从整个司法权与司法裁判执行权的关系角度入手。本章结合学界司法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权说、司法权说、二元说、司法行政权说等相异观点,立足于司法权的国家强制性这个根本属性,详细论证了包括罚金刑执行权在内的强制执行权属于司法权范畴。强制执行权是司法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和自然延伸,强制执行尽管在具体的执行行为上具有某些行政行为的外形,但与行政权有本质上的区别。本章还研究了罚金刑执行的基本原则。罚金刑执行的基本原则是刑罚执行基本原则与民事强制执行基本原则的共同发挥作用的领域,本章根据罚金刑执行的特点,提出了罚金刑执行的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主动缴纳与强制执行相结合原则、执行人性化原则、执行个别化原则、人权防卫原则等六项基本原则。第三章研究了罚金刑执行的主体,并以此为出发点研究了我国执行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罚金刑的执行主体具体包括执行机关和执行机构,前者是负责罚金刑执行的国家机关,后者是在该国家机关内部具体负责罚金刑执行工作的职能部门。根据罚金刑执行权属于司法权的基本论断,罚金刑的执行机关应当是人民法院。至于罚金刑的执行机构,根据执行工作的专业性特点,应当由法院内设的专门执行机构负责。关于执行机构的设置,根据笔者主张的对强制执行权的一次分权和一次授权理论,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内部又可以分为执行审查决定机构与执行实施机构,并可以采取执行庭与执行局并列模式。其中执行庭负责执行程序中涉及实体性问题以及重大疑难事项的审查、决定以及发布命令等事宜,而执行局则作为专门的执行实施机构,负责依照执行庭法官的指令具体采取各种执行措施。与执行机构设置相配套的是法院执行工作的人事体制改革,建议废除执行员制度,形成以专业法官为主体的执行审查主体以及司法警察为主体的执行实施主体。第四章集中探讨完善和构建与罚金刑强制执行效果密切相关的保障性制度。首先,在审判阶段即人民法院对罚金刑的适用与量刑环节,如果判处罚金刑的实体性判决不合理,将直接导致罚金刑执行难。一方面罚金刑应当避免滥用,减少不必要或者不合理的罚金刑判决,另一方面,判处罚金刑时应当将罚金数额与犯罪人的经济状况结合起来。其次,由于目前缺乏对犯罪人个人财产的调查与保全措施,使得犯罪人有足够时间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导致罚金刑执行的困难。可以建立判前犯罪嫌疑人财产调查制度,在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刑之前,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对犯罪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或者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提供财产状况申报。在罚金刑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前,对犯罪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能隐匿转移或毁灭财产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有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相应财产管理人。再次,由于缺乏判处罚金刑后对犯罪人主动缴纳罚金的督促和激励机制,罚金刑的缴纳与犯罪人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客观上诱发了犯罪人及其近亲属的抵触和拖延心理。罚金刑判决作出后,对于自觉主动缴付罚金的,可以作为主刑在执行过程中予以减刑或者假释的酌定情节之一。但是,这种罚金刑执行状况与主刑适用相结合的制度设计与当前许多基层法院流行的“先缴后判”现象有本质不同。最后,罚金刑缓刑制度有其可行性和必要性,如能建立缓刑制度,也能从源头上减少罚金刑强制执行的案件数量。第五章研究罚金刑强制执行中各种程序的完善。首先,在罚金刑执行程序的启动上,是人民法院审判机构在犯罪人不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时限内缴付罚金,并且没有法定的延期缴纳罚金的情况下,将案件移送至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执行机构予以强制执行。其次,罚金刑执的执行标的是犯罪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某些特定的财产不应列入执行范围。再次,是执行程序启动后执行机构对犯罪人的通知以及进行财产调查,并且对犯罪人的个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最后,执行机构对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作价等处分性执行措施,将犯罪人财产变现成现金并上缴国库。罚金刑强制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具体情况导致难以继续执行下去,或者继续执行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因此有必要建立暂缓执行制度、执行中止制度以及执行终结制度。罚金刑属于刑罚执行的一种,我国当前的随时追缴制度表明我国并没有建立行刑时效制度,而根据罚金刑执行的特点,有必要改革现行刑法的随时追缴制度,规定罚金刑的执行时效。罚金刑的减免制度应当与罚金刑执行终结制度结合起来适用,以体现刑罚执行的人性化原则。第六章研究罚金刑的易科制度。罚金刑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又不符合罚金刑减免或者执行终结的情形的,如果一味坚持随时追缴制度,可能导致罚金刑执行的久拖不决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损害法律的稳定性和司法公信力,因此有必要建立罚金刑执行的变通性制度。罚金刑易科制度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从刑罚的目的角度以及刑罚的效益角度,罚金刑易科制度具有正当价值和效益价值。罚金刑易科一般根据犯罪人的主观状况分为易科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自由刑、拘役、劳动改造和易科为不限制人身自由的公益劳动两大类型。在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罚金刑易科的具体制度基础上,本章提出了我国罚金刑易科制度的具体设计。第七章研究罚金刑执行的救济制度。罚金刑执行过程中,法院的执行行为难免会出现疏漏乃至错误,损害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对此法律有必要规定相应的救济性措施以保障被执行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法院的违法或者瑕疵执行行为大体上可以划分为程序性的与实体性的两种,根据这两种违法执行行为的特点,救济性措施可分为程序上的救济和实体上的救济两种,分别为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之诉)。我国民事诉讼法上初步规定了执行异议制度和案外人异议制度,但也存在一些弊端。笔者在分析上述利弊的基础上指出可以借鉴适用并完善相应制度以作为罚金刑执行的救济措施。论文最后的结语部分提出了我国罚金刑执行立法完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探讨了罚金刑执行立法的体例,与民事强制执行法、刑罚执行法的关系,以及立法的若干具体建议等。
金殿军[9](2010)在《民事执行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民事“执行难”自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一直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动中广受关注的一个问题。民事“执行难”的产生和凸显是一个多因一果的“综合症”,消解民事“执行难”不仅需要完善民事执行中的各项具体制度,更需要在更上位的层面上思考民事执行的功能与价值以及实现民事执行功能、价值所需要的民事执行机制。唯有如此,才能客观地赋予民事执行恰当的使命并确保其能够有效担当该使命。本文包括导论、民事执行机制概述、民事执行权分权制衡机制、民事协助执行机制、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机制、民事执行威慑机制和余论共七个组成部分。在导论部分,主要内容包括研究民事执行机制的动因、国内外关于民事执行的研究现状和本文的研究思路与研究框架,指出民事“执行难”在世界范围内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为了消解民事“执行难”就需要以民事执行的功能与价值为先导,针对民事“执行难”的症结问题构建起较为系统、完整的民事执行机制体系。第一章为民事执行机制的概述,主要内容包括民事执行机制的概念、民事执行价值的定位和民事执行机制体系的构成,提出民事执行机制是指为了实现民事执行的功能和价值,在民事执行机构、民事执行当事人、民事协助执行人以及其他民事执行参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相关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民事执行应当以追求债权实现的最大化为直接价值,以债权实现的高效化为优先价值,以债权实现的正当化为根本价值,债权实现的高效化优位于债权实现的最大化,债权实现的正当化优位于债权实现的最大化和债权实现的高效化;为了破解民事“执行难”和实现民事执行的功能与价值就需要建立和健全包括民事执行权分权制衡机制、民事协助执行机制、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机制和民事执行威慑机制在内的民事执行机制体系。第二章为民事执行权分权制衡机制,主要内容包括我国民事执行权分权制衡机制的历史沿革、域外民事执行权运行模式和重构我国民事执行机构与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权分权制衡机制的建议,指出应当在严格区分民事执行事项与民事审判事项的基础上围绕着民事执行行为和对民事执行行为的监督、救济为核心来完善民事执行权分权制衡机制,与此同时为了体现民事执行的效率性应当赋予民事执行机构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对实体性争议享有先行审查的权力,民事执行当事人、有关利害关系人对先行审查不服的再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加以救济。第三章为民事协助执行机制,主要内容包括我国民事协助执行机制的现状和存在的不足、完善我国民事协助执行机制的对策建议,指出民事“执行难”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因协助执行机制不健全而造成的协助执行难,应当在厘清人民法院职能与协助执行主体职能的基础上通过拓展协助执行主体的范围、完善协助执行主体的责任体系以及实现协助执行的集约化等多个方面完善我国的民事协助执行机制。第四章为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机制,主要内容包括我国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的立法与实践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的理论基础和我国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机制的完善建议,指出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的理论基础是程序效益和程序公正,在我国逃废债务盛行、诚信缺失严重的当下为了发挥民事执行程序的效益和确保民事执行当事人、有关利害关系人对变更民事执行当事人所应享有的诉权,应当在法律关系简单明了的约束下扩大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变更民事执行当事人的范围,民事执行当事人、有关利害关系人对是否变更民事执行当事人不服的再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予以救济。第五章为民事执行威慑机制,主要包括我国民事执行威慑机制建设的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对策建议,提出民事执行威慑机制对于促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构建社会诚信体系、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社会运行成本等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应当将民事执行威慑机制作为一项国家战略加以谋划,强化民事执行威慑措施适用的普遍性和强制性,从限制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经济活动两个方面提高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违法成本。余论为民事执行与破产的关系,主要内容是讨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如何为民事执行案件另觅出路,提出在民事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严重脱节,破产程序适用严重受阻的情况下应当在提高申请执行人提起破产申请的积极性、科以被执行人及其投资人、清算人等在一定情形下负有提起破产申请的义务、在一定条件下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以及实行一般破产主义等四个方面加以完善以实现民事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在功能上的互补与协奏。
本刊编辑部[10](2007)在《执行方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执行方法是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实践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执行目的,依法运用一定的执行策略而形成的执行方式、方法、手段以及所采取的相关措施。良好的执行方
二、试论拍卖在案件执行中的作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拍卖在案件执行中的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1)民国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研究 ——以四川地区为中心(1927—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概念及范围的界定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及资料说明 |
第一章 廿一军与防区制时代的四川基层司法(1927—1934) |
第一节 历史的回旋:廿一军防区的司法系统建设 |
一、沿袭旧制的县司法公署 |
二、基层法院体系建设 |
三、廿一军辖区的兼理司法制度 |
四、廿一军基层司法建设的认识与趋势 |
五、地方治安系统及其运作实效 |
第二节 防区制下司法系统的运作 |
一、基层司法中的人事问题 |
二、基层司法经费问题 |
三、监所运作与监犯管理 |
四、廿一军戍区内的其它司法行政事务 |
第三节 防区制下的基层司法实践 |
一、审案程序与规模分析 |
二、防区制下的案件处理及其弊端 |
第二章 基层司法机关的完善及运作(1935—1949) |
第一节 基层司法机关的发展演变 |
一、民国时期基层司法制度的比较分析 |
二、川政统一后川省基层司法机关的演变 |
第二节 基层司法机关人事与经费的制度分析 |
一、司法官的任用与考核 |
二、司法职员的招录与管理 |
三、司法经费的筹措与司法人员的薪津标准 |
第三节 基层司法机关的运作分析 |
一、基层司法机关处务规范 |
二、诉讼管理与审判实践 |
三、案件指数分析 |
四、监狱协进会与基层监狱的管理 |
第三章 战时实验地方法院与基层司法改革 |
第一节 战时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实验地方法院 |
一、战时司法改革的背景与内容 |
二、实验地方法院的建立与撤销 |
第二节 实验地方法院案件审判事务的改革 |
一、案件审理的程序简化 |
二、自诉案件的移送与案件书表制作 |
第三节 实验地方法院的院务革新 |
一、实验地方法院的司法行政 |
二、监所改良与监犯管理 |
三、实验地方法院对司法事务的研究 |
第四节 实验地方法院的成果及弊端 |
一、实验地方法院的成果 |
二、对实验地方法院的质疑 |
第四章 兼理军法制度与四川基层社会治理 |
第一节 文本解读:兼理军法制度概览 |
一、兼理军法制度的建立与演变 |
二、兼理军法制度审判范围的变化 |
三、兼理军法制度的审案规定 |
四、兼理军法制度的社会反响 |
第二节 县军法机关的组织与运作 |
一、县军法室的组织、人事及财政 |
二、县军法室受理案件分析 |
三、县军法监与军法监犯的管理 |
第三节 兼理军法制度的审判实效 |
一、军法判决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二、军法审判中的地方势力因素 |
三、从优势到弊端:兼理军法制度设计与运作的偏离 |
第五章 基层司法建设中的律师与律师公会 |
第一节 基层司法体系中的律师与律师公会 |
一、律师的任职条件及其管理 |
二、律师公会法令的文本解读 |
三、基层律师公会的组织——以璧山律师公会为例 |
第二节 法条变化与权力争夺——成都律师公会换届纠纷中的管辖问题 |
一、1942 年与1946 年的两次选举纠纷 |
二、双重管辖权下的权力争夺 |
第三节 律师、律师公会与基层法治 |
一、基层司法实践中的律师与律师公会 |
二、律师、律师公会与基层司法改进 |
第六章 地方自治下的基层司法建设与法治实践 |
第一节 情、理、法之间:调解委员会制度及其实践 |
一、地方自治框架下的调解委员会 |
二、调解委员群体的历史面相 |
三、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与成效 |
四、对调解委员会制度的反思 |
第二节 基层警政与地方治安维护 |
一、以警察局为中心的基层司法关系 |
二、警察局处理案件的来源与规模 |
三、治安实践:警察与基层案件处理 |
第三节 基层政权与地方法治:基于乡镇公所及保甲运作实效的分析 |
一、纠纷处理及案件评断 |
二、对治安事件的因应 |
三、案件审判中保甲及乡镇 |
第四节 民间组织与纠纷处理 |
一、行会组织与纠纷处理 |
二、默认与支持:宗族调解与纠纷处理 |
结语 |
附录 (一)法规编年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2)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执行的规范化及其救济——基于全国各地1685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执行的特殊性 |
(一)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执行对象与债务人可能不一致 |
(二)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执行中可能涉及多种担保物权类型 |
(三)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执行标的物多为房屋等不动产 |
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执行的规范化 |
(一) 裁定的执行程序应由申请人在法定期间申请启动 |
(二) 裁定执行管辖的确定应以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为中心 |
(三)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裁定的规范性执行措施 |
1. 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
2. 创新不动产强制执行措施 |
3. 审慎处置担保财产中的动产 |
三、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执行的救济 |
(一) 案外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
(二) 被执行人的权利救济问题 |
1. 被执行人可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
2. 被执行人对实体权利的异议不可另行起诉 |
(3)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认真对待国资国企司法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对象 |
二、特殊在哪里 |
三、宪法规定与司法实践 |
四、研究语境 |
五、问题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立法层面 |
二、行政层面 |
三、司法层面 |
四、为什么以司法治理为进路 |
第三节 理论脉络和内容结构 |
一、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 |
二、从案件审判流程来论述 |
三、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公法与私法的交叉学科研究 |
二、策略博弈分析法 |
三、法律实证研究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第六节 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1: 不予受理企业改制案件 |
二、材料2:能动司法受理涉外案件 |
三、材料3:能动司法服务国企改革 |
第二节 受理还是不受理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三节 能动还是克制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四节 为什么拒绝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实事求是? |
第五节 为什么能动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利益均沾? |
第六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 |
一、司法服从国家治理需要 |
二、司法完成改革任务分工 |
三、司法确定并发展自主性 |
四、小结与反思:进退应矩? |
第七节 反思与展望:走向自主型司法 |
一、司法与政治:调整权力边界 |
二、司法与党政:区分发展方式 |
三、司法与改革:确证成果合法 |
第二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术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4:不良债权系列案件 |
二、材料5: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金融债权案件 |
五、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保护理念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专项资金支持 |
二、减免缓诉讼费 |
三、开通绿色通道 |
四、组建专业团队 |
五、出台指导意见 |
六、统一协调机制 |
七、效果导向:“生病企业”的医院 |
八、小结与反思:戴着镣铐跳舞?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审理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螺旋式上升?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 |
一、司法治理落实国家治理 |
二、司法抑制地方保护主义 |
三、司法形塑独立社会功能 |
四、司法巧用调判结合方式 |
五、小结与反思:过渡性策略?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法律多元主义 |
一、法官弥补司法制度不足 |
二、司法弥补公共政策不足 |
三、建设多元一体法治国家 |
第三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的执行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6:债权执行系列案 |
二、材料7:基本解决执行难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五、涉及产权保护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平等保护势在必行?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区别对待执行 |
二、案件报告制度 |
三、地方保护主义 |
四、执行联动机制 |
五、执行和解机制 |
六、业务指导机制 |
七、小结与反思:政策转型导致制度变迁?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执行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司法政治化?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 |
一、司法提升执行治理水平 |
二、司法增强制约行政能力 |
三、司法规范执行自主建设 |
四、小结与反思:执行的春天到了?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迈向平等保护 |
一、司法理念:平等保护 |
二、司法行动:平等制裁 |
三、路径安排:党与司法 |
第四章 作为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法院 |
第一节 “立法”情况 |
一、总体概况 |
二、具体情况 |
第二节 “立法”特点 |
一、回避政治问题 |
二、防止资产流失 |
三、维护社会稳定 |
四、迈向平等保护 |
五、夯实司法权力 |
第三节 为什么是法院“立法” |
一、党的策略 |
二、人大的策略 |
三、国务院的策略 |
四、国企的策略 |
五、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六、法院的策略 |
七、小结与反思:司法法治国? |
第四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 |
一、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平衡 |
二、司法确认公共沟通成果 |
三、司法治理推进国企治理 |
四、小结与反思:合二为一? |
第五节 反思与展望:司法治理现代化 |
一、服务:“不换思想就换人” |
二、维护:“司法公正阶段论” |
三、建构:“主体性司法道路” |
第五章 司法治理与法治道路 |
第一节 司法双轨制 |
一、社会的胜利 |
二、国家的胜利 |
第二节 为什么博弈 |
一、国企治理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 |
二、国企治理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 |
三、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分工配合 |
第三节 目的:提升合法性与现代性 |
一、运动治理与司法治理 |
二、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
三、法律移植与实践资源 |
四、小结与反思:什么是法院的贡献 |
第四节 总结与展望:司法自信与法治道路 |
一、外部视角:“以中国为中心” |
二、内部视角:“以中国为方法” |
三、司法治理:“阶段论” |
四、展望未来:“变化态” |
第五节 反思与检讨:解释限度 |
结语 |
附件: 论文相关司法解释目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感恩奋斗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扩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概述 |
第一节 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界定 |
一、判决执行力的概念 |
二、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的基本内涵 |
三、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与既判力客观范围 |
第二节 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的制度现状分析 |
一、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的立法现状 |
二、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的适用现状 |
第二章 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扩张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扩张的必要性分析 |
一、纾解执行难的现实所需 |
二、提升执行效率的应然选择 |
三、实现执行公正的重要途径 |
第二节 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扩张的可行性分析 |
一、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扩张的法理基础 |
二、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扩张的实践性基础 |
第三章 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扩张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扩张的规则构建 |
一、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扩张的条件 |
二、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扩张的内容 |
三、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扩张的类型 |
四、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扩张的个案处理 |
第二节 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扩张的程序设计 |
一、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扩张的启动 |
二、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扩张的审查 |
三、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扩张的处理 |
四、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不当扩张的救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及其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缘起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概念界定与文章结构 |
第一章 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历史 |
第一节 审执分离改革 |
一、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工作 |
二、市场经济发展与审执分离改革 |
三、从“审执合一”到“审执相对分离” |
第二节 省级法院统一执行管理体制的形成 |
一、执行机构改革 |
二、从传统管理体制到统一管理体制 |
第三节 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形成 |
一、“执行难”问题的根源 |
二、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形成过程 |
三、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具体内容 |
第二章 法院强制执行的组织管理体制 |
第一节 法院强制执行机构的组织设置 |
一、法院强制执行机构的职能划分 |
二、执行队伍建设 |
三、执行人员的权力边界 |
四、与法院其他机构的关系 |
第二节 法院强制执行统一管理体制 |
一、法院强制执行统一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
二、统一管理与统一领导的关系 |
三、法院执行机构的上下级领导关系 |
第三节 法院执行系统的行政化运行模式 |
一、行政化的执行组织结构 |
二、指标至上的执行绩效考核 |
三、发现问题式的执行监督 |
四、纠偏式的运动式执行 |
第三章 信息技术应用下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 |
第一节 法院强制执行对信息技术的内在需求 |
一、信息化管理 |
二、规范化执行 |
三、司法公开 |
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第二节 法院强制执行技术平台的运行机制 |
一、技术平台的启动 |
二、技术平台的运转 |
三、技术平台的组织管理机制 |
第三节 技术平台下法院强制执行的实践效果 |
一、法院执行机构的统一协调管理 |
二、执行问题的可视化 |
三、执行案件的严格控制 |
四、执行工作的规范化 |
第四章 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内配合 |
第一节 执行程序中的审执关系 |
一、审执关系的现状 |
二、审执关系的组织冲突 |
三、审执关系的共通性 |
第二节 法院间的委托执行 |
一、委托执行的改革演进 |
二、从传统型委托到技术型委托 |
三、委托执行的协调与监督 |
第三节 上下级法院间的执行配合 |
一、基层法院内部的执行配合 |
二、上级法院的执行协调 |
第五章 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外联动 |
第一节 综合治理格局下的执行联动 |
一、执行联动的历史发展 |
二、综合治理与执行联动 |
三、执行联动的特征 |
第二节 执行联动的运行机制 |
一、外部联动机制 |
二、内部承接机制 |
第三节 党政系统的执行配合 |
一、执行机构与党政系统的关系 |
二、党政系统对执行联动的组织协调机制 |
第六章 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试点及其启示 |
第一节 唐山中院的审执分离改革试点分析 |
一、审执分离改革模式的选择 |
二、审执分离改革的内容 |
第二节 许昌中院的分阶段执行改革试点分析 |
一、分阶段执行改革模式的选择 |
二、分阶段执行的组织分工 |
三、“分阶段执行”与执行工作 |
第三节 法院强制执行改革试点评析 |
一、改革试点的理论基础 |
二、改革困境 |
三、改革试点对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的启示 |
结论 组织结构塑造下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 |
一、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组织困境 |
二、组织结构对法院强制执行的形塑 |
三、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家事执行特别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写作目的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家事执行特别制度的界定 |
一、家事执行的概念与类型 |
二、家事执行特别制度的概念 |
三、家事执行特别制度的特征 |
第二章 构建家事执行特别制度的必要性 |
一、适应家事执行特殊性的需要 |
二、保障家事执行法律效果的需要 |
三、保障家事执行社会效果的需要 |
第三章 域外家事执行制度的经验与启示 |
一、我国台湾地区家事执行制度 |
二、日本家事执行制度 |
三、德国家事执行制度 |
四、域外家事执行制度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家事执行特别制度的构建 |
一、构建家事执行特别制度的基本原则 |
二、设置家事执行专门机构 |
三、设计家事执行特别措施 |
四、设计家事执行的特别程序 |
五、家事执行特别制度的立法技术选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家事执行特别制度条文建议 |
致谢 |
(7)关于司法改革中案件执行情况的调研分析 ——以L市法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调研背景 |
二、调研目的 |
三、调研意义 |
第一章 L市法院司法改革中案件执行的调研情况 |
一、调研地选取理由与调研设计 |
(一)调研地选取理由 |
(二)调研方法与研究方法 |
(三)调研经过及数据来源 |
二、L市法院改革案件执行的实施措施 |
(一)法院内部机构与人员构成的调整 |
(二)法院配套执行机制的建立 |
三、L市法院执行改革结果的质效数据表现 |
(一)执行改革取得的成效 |
(二)执行质效数据反映出的不足 |
第二章 L市法院案件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法院执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执行部门本身人手不足 |
(二)新招录执行人员数量少且门槛高 |
(三)法院大数据信息化系统建设存在缺陷 |
(四)被执行人财产查询难度大 |
(五)强制执行财产处置困难 |
(六)审执分立导致执行案件衔接不畅 |
二、执行案件当事人存在的问题 |
(一)部分执行申请人缺乏对案件的正确认识 |
(二)申请执行人财产保全意识较为淡薄 |
(三)被执行人法律观念与诚信意识淡薄 |
(四)被执行人逃避执行势态严峻 |
三、案件执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缺少专门的强制执行法 |
(二)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处罚力度过轻 |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用效果不好 |
四、外部执行大环境存在的问题 |
(一)外部多部门联动执行效果不佳 |
(二)社会整体征信体系亟待完善 |
(三)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案件执行 |
第三章 完善L市法院案件执行工作的建议 |
一、强化法院执行队伍 |
(一)进一步加大对执行部门人财物投入力度 |
(二)联合高校培养实习执行辅助人员 |
(三)参考“成都模式”整合两级法院执行资源 |
二、改善法院执行制度 |
(一)加强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内部联动 |
(二)运用大数据平台完善人员财产查控机制 |
(三)完善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和委托拍卖制度 |
(四)注重对执行案件当事人的教育和行为引导 |
三、完善现行执行立法 |
(一)尽快制定专门的强制执行法 |
(二)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处罚力度 |
(三)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启动机制与刑罚方式 |
四、改善执行外部环境 |
(一)加强外部执行联动机制 |
(二)完善征信信用制度建设与宣传 |
(三)通过省级经费统管削弱地方保护主义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论我国罚金刑的执行(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罚金刑执行概述 |
一、罚金刑的界定与立法现状 |
(一) 罚金刑的界定 |
(二) 我国罚金刑的立法状况 |
二、罚金刑执行与执行难 |
三、我国罚金刑执行难的现状与原因 |
(一) 罚金刑执行难的现状 |
(二) 罚金刑执行难的原因 |
第二章 罚金刑执行的相关理论 |
一、关于强制执行权(含罚金刑执行权)的性质 |
(一) 明确强制执行权性质的价值 |
(二) 各种观点述评 |
(三) 司法权的强制性 |
(四) 强制执行权的司法权定性 |
(五) 强制执行权的构造 |
二、罚金刑执行的基本原则 |
(一) 执行合法原则 |
(二) 执行合理原则 |
(三) 自动缴纳与强制执行相结合原则 |
(四) 执行人性化原则 |
(五) 执行个别化原则 |
(六) 人权防卫原则 |
第三章 罚金刑执行主体与执行体制改革 |
一、罚金刑的执行机关 |
二、罚金刑执行机构的专业化 |
三、执行机构设置与权限划分 |
(一) 我国现行执行机构的设置及缺陷 |
(二) 我国执行机构设置的完善方案 |
(三) 执行庭与执行局的职能划分与协调 |
四、罚金刑执行与法院人事体制改革 |
(一) 现行法院人事制度对执行体制的束缚 |
(二) 执行庭执行法官的专职化 |
(三) 明确司法警察的执行实施主体地位 |
第四章 罚金刑执行前的诉讼制度 |
一、避免罚金刑裁判的非正当性 |
(一) 强化罚金刑的替代功能 |
(二) 犯罪人经济状况与罚金量刑 |
二、建立裁判前财产调查制度 |
三、建立执行前财产保全制度 |
四、建立财产管理人制度 |
五、构建罚金自觉缴付的激励机制 |
(一) 罚金的缴纳期限与方式 |
(二) 日额罚金刑 |
(三) 罚金的延期缴付 |
(四) 自觉缴纳罚金与主刑的减刑或假释 |
(五) 罚金刑的第三人履行 |
六、引入罚金刑缓刑 |
第五章 罚金刑执行程序的完善 |
一、罚金刑执行的启动与管辖 |
(一) 罚金刑执行的移送 |
(二) 罚金刑执行的管辖 |
二、罚金刑的执行标的 |
(一) 执行标的的概念 |
(二) 罚金刑执行标的的类型与认定 |
(三) 不得作为罚金刑执行标的的财产 |
三、执行通知与财产调查 |
(一) 执行通知 |
(二) 财产调查 |
四、罚金刑执行中的保全措施 |
(一) 概述 |
(二) 冻结措施的适用 |
(三) 查封与扣押的适用 |
五、罚金刑执行的处分性措施 |
(一) 拍卖 |
(二) 变卖 |
六、罚金刑的暂缓执行与中止执行 |
(一) 罚金刑的暂缓执行 |
(二) 罚金刑的中止执行 |
七、罚金刑执行的时效 |
(一) 随时追缴制度及评论 |
(二) 确立罚金刑执行时效的必要性 |
八、罚金刑的减免 |
九、罚金刑的执行终结 |
(一) 执行终结与执行完毕、中止的区别 |
(二) 罚金刑执行终结的条件 |
第六章 罚金刑的易科 |
一、罚金刑易科制度概述 |
(一) 罚金刑易科的概念及渊源 |
(二) 罚金刑易科的正当性 |
(三) 罚金刑易科与刑罚的目的 |
(四) 罚金刑易科的效益价值 |
二、罚金刑易科的方式与裁量 |
(一) 罚金刑易科的类型 |
(二) 罚金刑易科的裁量方式 |
三、我国罚金刑易科的制度设计 |
(一) 我国引入罚金刑易科的争论 |
(二) 罚金刑易科方式 |
第七章 罚金刑执行救济制度 |
一、执行救济概述 |
二、我国当前执行救济立法及评价 |
三、罚金刑执行的救济方法 |
(一) 程序性的救济方法——执行异议 |
(二) 实体上的救济方法——案外人异议(之诉) |
代结语:罚金刑执行的立法完善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9)民事执行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问题之提出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框架 |
第一章 民事执行机制概述 |
第一节 民事执行机制的界定 |
一、民事执行概述 |
二、民事执行机制的界定 |
第二节 民事执行的价值 |
一、民事执行价值的学理阐析 |
二、民事执行价值的实践纷争 |
三、民事执行价值的层次 |
第三节 民事执行机制体系 |
一、"执行难"的界定 |
二、"执行难"的症结——民事执行机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
三、民事执行机制体系的构成 |
第二章 民事执行权分权制衡机制 |
第一节 我国民事执行权分权制衡机制的历史沿革 |
一、民事执行机构的历史沿革 |
二、民事执行权分权制衡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我国民事执行权分权制衡机制改革述评 |
一、我国民事执行权分权制衡机制改革中的积极因素 |
二、我国民事执行权分权制衡机制改革中的消极因素 |
第三节 民事执行权分权的比较法考察 |
一、域外民事执行权分权的主要模式 |
二、域外民事执行权分权模式的启示 |
第四节 我国民事执行权分权制衡机制的完善 |
一、民事执行机构归属的再确认 |
二、厘清民事执行中执行事项与审判事项 |
三、我国民事执行机构的重构 |
第三章 民事协助执行机制 |
第一节 我国民事协助执行机制的立法与实践探索 |
一、民事协助执行的分类 |
二、我国民事协助执行机制的立法与实践探索 |
第二节 我国民事协助执行机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
一、民事协助执行机制尚未走上法治化的轨道 |
二、协助执行主体不够广泛 |
三、人民法院的越位和缺位 |
四、协助执行责任体系不健全 |
五、协助执行方式不够经济高效 |
六、人民法院之间的协助执行不畅 |
第三节 我国民事协助执行机制的完善 |
一、确立依法协助执行的理念 |
二、拓展协助执行主体的范围 |
三、完善协助执行的责任体系 |
五、确立由人民法院自行实施拍卖 |
六、实现协助执行的集约化 |
七、改革民事执行地域管辖制度 |
第四章 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机制 |
第一节 我国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机制的现状 |
一、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的界定 |
二、我国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机制的现状 |
三、我国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的理论基础 |
一、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传统理论基础之检讨 |
二、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理论基础的重构 |
三、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的适用原则 |
第三节 我国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机制的完善 |
一、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情形的完善 |
二、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程序的完善 |
第五章 民事执行威慑机制 |
第一节 我国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建设及其不足 |
一、民事执行措施与民事执行威慑措施 |
二、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特征和必要性 |
三、我国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现状 |
四、我国民事执行威慑机制建设中的不足 |
第二节 我国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完善 |
一、实行民事执行威慑机制国家战略 |
二、适用民事执行威慑措施的原则 |
三、限制人身自由的民事执行威慑措施的完善 |
四、限制经济活动的民事执行威慑措施的完善 |
余论——民事执行与破产 |
一、民事执行的前提——有财产可供执行 |
二、无财产可供执行下民事执行的选择 |
三、民事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协奏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案例及完成的课题 |
四、试论拍卖在案件执行中的作用(论文参考文献)
- [1]民国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研究 ——以四川地区为中心(1927—1949)[D]. 谢健. 南开大学, 2018(03)
- [2]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执行的规范化及其救济——基于全国各地1685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实证分析[J]. 李林启. 西部法学评论, 2019(02)
- [3]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D]. 谢锐勤.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4]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扩张研究[D]. 洪贝琪. 华侨大学, 2018(01)
- [5]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及其改革[D]. 刘法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6]家事执行特别制度研究[D]. 朱济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10)
- [7]关于司法改革中案件执行情况的调研分析 ——以L市法院为例[D]. 罗心聆. 贵州大学, 2018(05)
- [8]论我国罚金刑的执行[D]. 王启江. 山东大学, 2010(09)
- [9]民事执行机制研究[D]. 金殿军. 复旦大学, 2010(11)
- [10]执行方法研究[J]. 本刊编辑部. 山东审判, 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