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六讲 西方国家刑罚制度中的缓刑与假释(论文文献综述)
邓建辉[1](2009)在《刑事和解制度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如何在刑事司法中实现被害人利益保护与犯罪人回归社会两大目标的平衡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政策面临的一项重大而又无法回避的课题。基于对现行刑事司法诸多问题的切身体会与深切忧虑,笔者选择了刑事和解制度这一具有很强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课题作为博士学位论文,旨在探求刑事和解制度的理念追求、价值蕴涵及适用条件,以论证其理论上的正当性与实践上的可行性,从而在我国实现刑事立法化,以使得两大目标在我国司法实践得以平衡实现。不可否认,目前我国刑事法领域也正处于对刑事和解制度的研究热潮,实践探索也呈现出星星之火的燎原之势。但笔者发现,由于没有确立刑事和解制度在刑法上的基本定位,使得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内涵、价值蕴涵、适用条件等基本问题缺乏整齐划一的认识,以至于呈现无序零乱的混乱状态。本论文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研究,正是以刑事和解制度的刑事立法构建为目标,通过采用文献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案例实证研究法等多种方法,对刑事和解制度与现行刑事司法的相关理论问题做了详实而深入的探究,初步形成了一个从概念界定到制度构建的完整知识体系,以期对我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提供智力支持。本论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六章。在此,作以下摘要性说明。一、刑事和解制度的一般理论研究第一,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与内涵。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理念层面和现实制度层面两种解读方式。(一)理念层面的刑事和解概念。通过考察和比较,笔者认为刑事和解的基本理念是,司法应以被害人利益保护为导向,其目标应该是修复伤害与重建平等和谐的人际关系,而和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好手段。以被害人利益为导向的理念强调,必须将被害人的利益和需要作为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在此基础上实现被害人、犯罪人和社区利益平衡的保护。刑事和解的正义观是无害的正义和所有人的正义;刑事和解的犯罪观是犯罪伤害了被害者个人、整个社区与犯罪人之间所处原有的和平关系,强制与惩罚并非是改造加害人的恰当手段,理解、宽容和帮助才是最佳的途径;刑事和解的责任观将“责任”视为“做对的事”和“纠正错误的责任”。司法应以被害人和犯罪人等利害关系方的和解形式进行,修复最好以和解方式进行,和解并不是无条件的反对惩罚,适用刑罚是不得已的选择;修复与重建需要争取利害关系方的尽可能参与,利害关系方参与的越多,参与程度越高,所达成的和解协议就越能对人际关系的修复发生作用,取得的效果就越有持久性保障。笔者认为,社区司法化不是刑事和解制度的必然要求。在刑事和解制度中,司法权最终处理原则可以作为刑事和解的第四个理念存在。(二)制度层面的刑事和解概念。笔者认为,刑事和解制度是指犯罪发生后,犯罪人以认罪悔过、赔偿损失等形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由被害人建议而由司法机关确认给予犯罪人宽缓化刑事处遇的一种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应该是一种刑事处遇制度或刑事诉讼制度;犯罪人刑事处遇的最终决定权应该属于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而不是作为当事人的被害人;刑事和解制度的结果是犯罪人得以较为宽缓的刑事实体处遇或刑事程序处遇,不一定发生刑事追究程序的终止;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只要求合法、自愿,形式上应允许灵活选择;刑事和解制度主体范围目前应当只限于刑事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而不包括个人与国家之间。第二,刑事和解制度的历史演变。通过探寻历史资料,笔者发现,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尽管国家使用刑法进行干涉的范围逐步地在扩大,但是刑事和解因子却从未从人类的视野中消失过,一直是作为刑事和解制度的萌芽或不完备形态而存在。现代意义的刑事和解制度已成世界性趋势,而为许多国家立法所确认。根据西方国家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当事人满意度、和解协议执行率、心理治疗效果、再犯率和诉讼效益等五个方面的实际效果进行的调查分析,说明刑事和解制度相对于传统司法具有明显的优越之处。第三,刑事和解制度复兴的社会背景和实践渊源。(一)西方国家刑事和解复兴的社会背景:监禁、矫正政策的失败,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少年司法的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被害人犯罪学和被害人保护运动的推动;调解制度的兴起;社区矫正理论的勃兴;西方国家刑事和解复兴的实践渊源与三个传统有关。(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复兴的社会背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刑事被害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深入发展;微罪不起诉制度的司法实践是我国刑事和解的制度渊源。第四,刑事和解制度及其关系论。为了进一步明确刑事和解制度的内涵,笔者将刑事和解制度与几个关联概念“私了”、刑事契约一体化、辩诉交易、中国传统调解制度略作了比较。二、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蕴涵研究笔者简要介绍了西方学界关于刑事和解的理论渊源,并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和伦理学等不同角度,详细探究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蕴涵和理论支撑。第一,西方学界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渊源。西方学界对刑事和解理论基础的解说,主要有“恢复正义理论”、“平衡理论”与“叙说理论”。第二,刑事和解制度的哲学基础。刑事和解运动是西方后现代主义思潮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反映。刑事和解制度从根本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有利于保护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现代刑事法律对当事人主体地位的认同和保障。刑事和解的理念要求刑事法律保持对个人自决和社会自治的尊重和保障,从而对自生自发秩序保持必要的发展空间,与进化论理性主义的立场更为接近。第三,刑事和解制度的政治学分析。社会契约理论为刑事和解制度中个人自决权和社会自治权的存在,提供了理论根基,同时也为刑事和解制度中当事人的处分权限定了范围。市民社会理论主张实现国家和社会之间实现良性互动,与刑事和解制度在公力救济的视野内尽可能多地允许个人救济和社会救济发挥自己的作用的理念相契合。刑事和解制度主张应当吸纳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到犯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来,是参与制民主在刑事法领域的具体体现。辅助性原则在刑事法治领域最直接要求就是尊重当事人间刑事和解的效力。第四,刑事和解制度的社会学分析。利益兼得机制构成了刑事和解制度发展的原动力。社会修复能力是刑事和解制度化的启动力:最好的犯罪控制方式是社会的自我控制,而刑事和解制度充分发挥了社会自我控制的功能;刑事和解制度采用社会救济的方式,充分发挥私立救济与公力救济的互补性;刑事和解制度坚持在法治的框架内运行,但又不限于利用法律之外的一切方式解决纠纷实现社会和谐;刑事和解制度以合作、共赢的和谐方式解决纠纷,实现了社会治理方式由旧式现代性向新式现代性的转变。第五,刑事和解制度的经济学分析。帕累托最优原理、经济学的公正观念与刑事和解制度主张的所有人的正义和无害正义相一致。刑罚确定性的边际递减效应决定了有罪必罚的传统刑事司法的非经济性。在刑事和解制度中,经济抚慰金具有良好的威慑效益。刑事和解制度比传统司法更符合“效益-成本与收益”原理。第六,刑事和解制度的伦理学分析。通过系统地批驳质疑,论证了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保护社会利益,体现了当事人自愿意志,并非“花钱买刑”,有利于维系社会道德水平,并有利于抑制司法腐败三、刑事和解制度与刑事法基本理论的契合。第一,刑事和解制度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契合。(一)刑事和解制度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契合。刑事和解制度能与相对罪刑法定原则相契合,因为相对罪刑法定原则在保障国民法益的同时,还通过排除无目的地处罚罪犯,以保障国民的人权,这就与刑事和解制度具有相同的价值取向——限制刑罚权、保障人权。我国罪刑法定原则不包含所谓的“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并非指只要行为构成犯罪时就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定罪处罚,否则与刑法第13条中的“但书”条款等规定矛盾。罪刑法定原则只是消极的罪刑法定,在此意义上刑事和解制度与罪刑法定原则不相冲突。(二)刑事和解制度与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契合。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含义:刑法适用平等原则追求的是对于犯罪人适用法律时的平等,而非适用法律后的平等,或制定刑法上一律平等;这种平等也是相对的平等、有限的平等,而非是绝对的平等。从以下角度看,刑事和解制度不违反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事和解制度在法律的范围内提供了平等保护被害人和犯罪人利益的机制;犯罪人达成刑事和解的能力差别是刑事和解制度以外的不平等原因所致,而非刑事和解制度本身不平等;刑法适用的平等只能是一种相对的平等;刑事和解制度不存在违反法律对犯罪人不公平对待问题;刑事和解制度是为有认罪悔罪及改过愿望的犯罪人而设,相应配套措施的完善可以使获得刑事和解机会的硬条件不仅仅是经济条件(赔偿);在实质意义上,任何刑事纠纷都存在刑事和解的余地;传统刑事司法中也不能实现同罪同罚。(三)刑事和解制度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契合。刑事和解制度之所以给犯罪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在于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和犯罪的危害程度减小了。刑事和解制度不是“赔钱减刑”或“财刑相当”,赔钱并非刑事责任和刑罚减免的唯一依据,支付赔偿金实质具有财产刑的效果,赔钱不一定就减刑。第二,刑事和解制度能实现刑法(罚)之目的。刑事和解制度能实现刑罚特殊预防之目的,因为刑事和解制度具有财产刑的特殊预防作用,并能激发犯罪人的道德感以抑制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符合消极一般预防和特别一般预防的要求。刑事和解制度通过有效缓和人际关系,使冲突得以彻底解决,其比传统司法更能实现社会预防之功能。刑事和解制度仍然体现了对犯罪分子惩罚功能,具备刑罚社会防卫和社会整合的效果。第三,刑事和解制度能贯彻刑事政策的需要。刑事和解制度本事就是一种理智的刑事政策;刑事和解制度能体现人本主义刑事政策之精神;刑事和解制度能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事和解制度能最大程度地体现轻缓刑事政策;刑事和解制度能体现刑法第三元制度之观念;刑事和解制度能全面落实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第四,刑事和解制度与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的契合。刑事和解制度体现了“自由选择与合意”的契约观念,是诉讼民主化的体现;刑事和解制度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刑事和解制度能体现诉讼效益;刑事和解制度能彰显诉讼和谐价值;程序主体性理论支持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制度不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第五,刑事和解模式与传统司法模式的契合。刑事和解制度只是现行刑事司法框架内的一种新型纠纷解决机制,只是在现行刑事司法体制的体系内对其进行局部修正,并不是对现行刑事司法模式的根本性的否定。现行的刑事司法模式可以接纳刑事和解模式。四、刑事和解制度化构建之条件第一,刑事和解制度化构建的观念条件。中国传统的文化观为刑事和解制度化提供了文化根基:和合文化成为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民族文化底蕴;“无讼”观念成为刑事和解制度有效运行的观念支撑;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仁道”精神支持刑事和解制度中的宽容理念;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与民妥协精神支持刑事和解制度中的社区治理理念;中国传统文化实用理性支持刑事和解制度中的尊重个人权益理念;中国传统的诉讼价值观为刑事和解制度化提供了观念支持。普通民众情结为刑事和解制度化提供了社会心理条件:熟人情结为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必要的心理接受条件;市场经济观念为刑事和解制度倡导了诉讼交易意识;民事调解制度的实践效果为刑事和解制度赢得了社会心理认可;“自诉”和“私了”大量存在为刑事和解制度化的构建具备了社会心理期待。第二,刑事和解制度化构建的制度条件。刑事和解制度化构建的政治条件:构建和谐社会与刑事和解制度有着共同的人本主义基础;和谐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刑事和解制度的共同理想;刑事和解制度是践行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具体路径之一;现行的刑事司法体制为刑事和解制度化的构建提供了政治保证。刑事和解制度化构建的法律条件: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存在刑事和解的因子;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刑事和解的萌芽;刑事司法较强的回应功能为刑事和解制度化提供了足够的法律空间。第三,刑事和解制度化构建的实践条件。刑事和解制度为自身提供了利益驱动力;我国社会具有构建刑事和解的物质技术条件,我国传统的调节机制与遍布全国的调解网络为刑事和解制度化奠定了组织基础。五、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研究第一,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司法确认原则和不得妨害国家的司法权原则、以刑事被害人利益保护为导向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和解宽缓原则。第二,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条件。本部分根据刑事和解理念和司法实践做法,总结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主体条件、行为条件、刑度条件、主观条件、证据条件,提出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不限于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启动也并不以加害方和受害方都同意调解为必要等观点。第三,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阶段和调解人。本部分通过借鉴西方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阶段和调解人制度,认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可以适用于从立案阶段到执行的每一阶段,认为刑事和解制度以中立的社会组织充当调解人最为合适,但是考虑到尊重当事人自治和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应当允许自行和解,允许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其他个人和单位充当调解人。第四,刑事和解程序的当事人和其他和解参与人。本部分通过借鉴西方国家的实践情况,认为我国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以被害人和加害人和解模式为主体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各种和解模式,灵活确定具体和解程序的当事人和其他和解参与人范围。第五,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和后果。本部分具体探讨了刑事和解协议的民事法律后果和效力、刑事和解协议的刑事法效力和后果以及当事人反悔对和解协议和案件法律后果的影响。六、刑事和解制度化之构想第一,刑事和解制度化的刑事法立法构想。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具体构建,建议在刑法典中增加刑事和解制度的一般规定、刑事和解制度在定罪量刑、刑罚执行、死刑限制等条款中的规定,还应增设非监禁刑,并加强非监禁刑罚的执行和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具体构建,建议在第一编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后增设一章“刑事和解制度”作为第八章,对刑事和解的一些共同的、基本的内容作统一规定。对于个别无法统一规定的内容,在在刑事诉讼各个诉讼环节补充相应的刑事和解规定。第二,刑事和解制度的相关配套措施之构建。其一是刑法配套措施,具体为:建立人格调查制度、增加非监禁刑之种类、建立刑事和解担保基金制度、改变司法机关不合理的考核机制、扩大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检察监督权等。其二是刑事诉讼法配套措施,应建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如加强被害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保障、建立被害人保护的社会保障体系,提出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制度、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制度等建议。其三是行政配套措施,如加快培育各种非政府组织和调解组织,加快社区建设。建议放宽对各种非政府组织的制度限制,加强政府资助和扶持力度;积极培育调解组织、规范调解程序;加快社区建设,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等。
邓又天[2](1986)在《第六讲 西方国家刑罚制度中的缓刑与假释》文中研究说明 缓刑与假释是两种不同的刑罚执行制度。所谓缓刑,就是判处一定刑罚而附条件的不执行的制度。所谓假释,就是对在执行刑罚中的罪犯,如有悔改表现,就将其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制度。一、缓刑
何鹏[3](1986)在《第六讲 英美刑法中的保护观察制度》文中提出 "PROBATION"一词,有时译作"缓刑",有时译作"保护观察",至今在西方法学界尚未形成统一通用的概念。如日本有的刑法学者把缓刑与保护观察认为有"同样实质",并把缓刑与假释都包括在保护观察之内。有的大陆法系国家把保护观察看作是"保安处分"的一种。但是在英美法系国家,保护观察的概念是比较明确的,认为是一种社会改造的手段,与缓刑有所不同,同时至今还没有"保安处分"的概念。保护观察制度,在英美等国已有较长的历史,得到了广泛地适用,而且据认为已收到了多方面的效果。我们通过对这一制度的
陈爱蓓[4](2008)在《平和司法的正义观》文中认为"平和司法"是我国刑事司法界新近提出的概念。作为国家刑罚权对私权部分让渡的制度安排,平和司法与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存在不一致之处。但是,平和司法的和谐观是正义的题中应有之义,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平和司法为例证的轻缓刑事政策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意义,但需要明确它的操作规范,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许健[5](2006)在《汉代礼法结合综治模式的确立及其影响》文中认为自中国封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确立以后,由汉代创设的礼法结合综治模式逐渐成为封建社会治国的主流模式。所谓礼法结合,就是把中华民族伦理道德与法律制度相结合,实行“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治世方式。礼法结合综合为治的治国模式的内容非常丰富和深刻,礼侧重于预防犯罪,法侧重于惩罚犯罪,它以人情为核心,以道德为基础,重宗法伦理,礼乐政刑综合为治。本文以汉代为主体,从法律制度层面研究了礼法结合综治模式的形成过程、基本内涵、治世实践、主要特色、历史影响及现实意义。本文导论认为,这种重教化综合为治的治国模式,集中体现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充分展示了独树一帜中华法系的特点;它区别于其它国家宗教与法律相结合的治国模式,是中国原创型的治国模式,是中华民族对人类文明的重要贡献。第一章主要论述了西周礼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早在公元前1000多年,西周统治者提出了“以德配天”和“明德慎罚”的治国思想,开始了礼治模式的探索,这是第一次治国模式的选择,是对历史悠久的古老习俗礼仪的创造性转化,取得了部分经验和成果。第二章主要论述了战国秦朝进行的法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法治模式的确立是第二次治围模式的选择,足对礼治模式的否定。秦依靠法治模式富国强兵,建立了统一的封建帝国,体现了法治模式“以法治世”的优势。但由于采用重刑主义的方针与措施来推动封建法治,最终导致秦朝二世而亡和法治模式的失败。第三章主要论述了汉代礼法结合综治模式确立的过程,是论文的重点内容。汉初,黄老学说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因时代变化与该学说的消极性而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于是,时代呼唤融合各家之长的“守成之学”的问世。至西汉,经儒学大师董仲舒提倡,统治者在吸取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摸索并最终确立了新儒学礼法结合综治模式,完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三次治国模式的选择,是对秦朝任法弃礼的重刑主义统治方式的否定,这种否定之否定是合乎历史辩证法的。汉代新儒学礼法结合综治模式的确立,大大促进了大一统封建国家的巩固和发展,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强盛的国家之一,并遗泽后世许多朝代。由
张绍彦[6](2001)在《劳动教养立法的理论探索——“全国劳动教养立法理论研讨会”实录》文中研究说明劳动教养是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为了配合国家的劳动教养立法活动,北京大学法学院于2001年3月29日至4月1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劳动教养立法理论研讨会。来自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局、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华东政法学院等单位的法理学、宪法学、中外法律史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监狱学、劳动教养学、犯罪学、中国监狱史学、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等与劳动教养立法相关学科的30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研讨。会议全面深入地讨论了劳动教养立法中的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就劳动教养的法治化建构和劳动教养立法中的公民权利保护与限制进行了专题研讨。现将会议讨论情况刊发出来以飨读者,并期望引发更多人对劳动教养立法问题的关心和思考。讨论发言不代表本刊的观点。
胡江[7](2012)在《文化视野下的犯罪论体系研究》文中指出当前,国内刑法学界关于中国犯罪构成理论存在诸多争议,其核心在于如何认识、评价通说的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如何对待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犯罪论体系。以2009年全国司法考试大纲刑法体系的更改为标志,理论界对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热情和关注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处于这样一个大背景之下,刑法理论研究不应回避犯罪构成这一理论研究热点。当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犯罪论体系的研究,无论是对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检讨和批判,还是对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辩护,还是对德日、英美犯罪构成理论的引介、推崇,其实质都是不同文化尤其是刑法文化的碰撞,而不同国家的刑法理论与犯罪论体系,反映的是特定国家的民族文化特色,刑法理论在诸多问题上的共通性不能抹杀各个国家刑法理论的特殊性。同时,鉴于国内刑法学界对刑法文化的研究还相对较为薄弱,本文旨在从文化的视角解读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争鸣,为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抉择和发展提供理论指导,以在中国促成不同犯罪构成体系的多元并存。除绪论和结语之外,全文共分五章,共约23万字。第一章、文化内涵与犯罪论体系的文化属性。该部分旨在说明,从文化的视角来看,犯罪论体系是作为认知体系而存在的,它不仅是一种刑法理论体系,而且是一种犯罪认知体系和理论工具。作为全文所要采用的一种研究视角,文化本身具有复杂性和抽象性,因而重要的问题不在于如何界定它,而在于如何理解它。就其基本特征而言,文化具有历史性与时代性、广泛性与代表性、多元性与共通性、异质性与同构性、传承性与交融性等五个方面的特征。文化与文明都是人类发展的产物,但文化与人类发展同步,文明则是人类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文化反映的是人类在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方面的具体方式,而文明则反映的是人类在认识和改造世界方面的不同程度。法律本身是文化的表现形式,同时法律也展现着特定国家、民族或地域的文化,是特定文化的载体。从文化视野下进行刑法学乃至犯罪论体系的研究,是文化学与刑法学这两个学科在知识、方法上共融共通和相互交流的结果。犯罪论体系本身具有文化属性,这种文化属性集中体现在犯罪论体系自身的理论实质和运用过程中,即它在文化属性上是一种认知工具,它与人类的其它文化创造一样,是人类认识犯罪这一客观社会现象的理论工具。从理论本身来看,犯罪论体系是一个以刑法规定为基础的理论概念,它连接人和社会行为,为认识犯罪提供相应的方法和模式,使得法律规定层面的犯罪得以成为生活事实层面的犯罪。从犯罪认定的角度来看,犯罪认定的基本任务是认识犯罪,其主要工具是犯罪论体系,包括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在内的具体判决结果是认知结果的表现。符号是人类文化的表现形式,对于犯罪论体系本身而言,它也是一种文化符号,是人类在认识犯罪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文化现象。第二章、文化视野下的犯罪论体系之演变。该部分主要是通过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苏联和我国犯罪论体系演变的考察,进而分析其演变发展背后的文化根基。德国、日本的犯罪论体系作为现代刑法学研究的主要代表,深深地受到现代西方哲学的强烈影响,其中,哲学上的实证主义思想是古典犯罪论体系的哲学根基,新康德主义哲学是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的哲学根基,现象学是目的论犯罪论体系的哲学根基。同时,德国刑法学之所以拥有十分发达和较为成熟的犯罪论体系理论,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德意志民族崇尚理性,富有哲学思辨的特质,其整个社会科学界都具有浓郁的哲学思考氛围。而英国、美国等国家属于典型的普通法系国家,其犯罪论体系也具有明显的普通法特征,具体表现为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立足于刑法尤其是刑法分则的规定,而英美犯罪论体系则主要立足于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而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对犯罪论体系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犯罪论体系应当符合常人的思维方式之要求,这是刑事司法的性质使然。在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之下,确实存在着整体性的思维模式,并坚持实质性的评判标准,社会危害性在刑法学中的核心地位足以说明这一特征。三阶层体系则具有明显的科学化倾向,体现为缜密的逻辑思维以及对国家权力的防范。英美国家的双层犯罪论体系由于注重实践性,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积累了关于犯罪认定的基本经验,并将其上升为理论上的认知体系,,由此形成了有别于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模式,其犯罪论体系首先着眼于诉讼的角度进行设立,进而通过责任排除事由为辩方提供舞台,具有明显的控辩对立性和实践操作性。第三章、文化视野下的犯罪论体系之比较。该部分主要通过对不同犯罪论体系内在结构的考察,分析不同犯罪论体系结构的文化基础。中国文化的思维与四要件理论体系存在内在的契合点,中国文化中的整体性思维和实质性判断,与四要件理论体系的基本结构能够完美地结合起来。而发达的法律教育、庞大的法学家群体和精细的文化类型,共同促成了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形成。普通法系对司法实践的关注,是双层次犯罪论体系结构的重要基础。不同犯罪论体系的不同结构安排,有其内在的价值,四要件理论体系的内在价值主要表现为重视法的实质性判断,以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核心地位为显著标志;三阶层理论体系的内在价值表现为理论的精细和结构的缜密;双层次理论体系的内在价值主要在于简便、实用,能够有效地指导司法实践。同时,不同犯罪论体系的结构安排,也反映了其内在的功能。在这一问题上,始终存在保护功能与保障功能的冲突与平衡问题,它实际上涉及到法文化的理念问题,属于法文化的核心。保护功能与保障功能是刑法中的一组基本矛盾,作为刑法理论的基石,犯罪论体系中这组矛盾的冲突也显得尤为明显,这也是坚持不同犯罪论体系立场的学者攻击和指责另一种犯罪论体系的主要着眼点和依据。在对四要件理论体系的批判过程中,一个很重要的观点就是认为四要件理论体系只注重保护功能,而忽视保障功能,但事实上保障功能的实现已经超出了犯罪论体系的所能承载的功能和任务。其实,犯罪论体系固然要兼及保护功能与保障功能,但是对于三阶层理论体系的推崇却过高地估计了其对于人权保障的积极意义。事实上,犯罪论体系作为一种认知体系,作为评判行为的一个基本标准,它所能够承担的功能绝不是无限的。第四章、文化视野下的中国犯罪论体系争鸣。该部分旨在说明,近年来中国刑法理论界围绕传统四要件理论和德日三阶层体系孰优孰劣的争论,其实质是不同法文化的冲突,面临着移植和继承的抉择。中国犯罪论体系争鸣的文化背景是,刑法学理论的深入发展、刑法学学术群体的形成和刑法学理论研究视野的拓展。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刑法学界围绕犯罪论体系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形成了要件之争、排列之争和体系之争的基本图景,其中每一种观点都有相应的代表性人物。通过对现有的理论论争从宏观层面进行理论考察,并结合法文化学的基本理论,可以发现,这些论争的实质在于不同的法文化冲突,是文化冲突在刑法学领域的具体体现。而这种冲突,既是我国刑法学理论自我反思的结果,也是自清末以来不同理论之间进行选择和论争过程的延续。特别是理论上对我国通说犯罪构成理论存在诸多误解,致使存在批判对象不明确、批判标准不客观、批判内容不真实、批判方法不妥切等缺陷,需要对误解我国通说犯罪构成体系观点予以辩驳。当然,围绕中国犯罪论体系的理论争鸣具有重要的文化现实意义,它有助于促进刑法学理论知识的发展,促成刑法学派在中国的早日形成,同时也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学术生态环境。第五章、文化视野下的中国犯罪论体系前瞻。该部分旨在分析未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走势,并对如何完善通说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提出自己的建议。同时,将对如何理性评价国外犯罪构成理论予以分析。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并非至善至美,它也还存在着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从发展趋势上看,我国将走向犯罪构成理论多元化的时代,因为多元文化的存在,决定了犯罪构成理论不会再是一种而是多种体系并存。对此,从实然层面来看,犯罪论体系的多元化是一种客观事实;从文化多元主义的基本原理来看,犯罪论体系的多元化具有理论上的必然性。更为重要的是,当前我国刑法学界的积极努力,有助于促成犯罪论体系多元化的形成。当然,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不同文化的产物,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适用于不同的文化环境,我们应当理性认识和评价国外的犯罪构成理论。为了促进犯罪论体系的发展,应当在刑法学界营造一种持续、健康的争鸣氛围,更需要积极倡导建构一种良好的学术生态环境。
赵秉志,刘志伟,阴建峰,左坚卫,刘科,袁彬,黄晓亮,张磊[8](2016)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次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立法完善的共性问题(一)完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立法的理念与政策(二)完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立法的途径(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完善二、侵犯商标权犯罪的立法完善(一)假冒注册商标罪行为方式的立法完善(二)假冒注册商标罪行为对象的立法完善(三)侵犯注册商标犯罪情节的立法完善(四)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法定刑的立法完善(五)侵犯注册商标犯罪立法完善的条文草拟三、侵犯专利权犯罪的立法完善(一)是否应当增设专利侵权罪(二)是否应当增设冒充专利罪(三)假冒专利犯罪立法完善的条文草拟四、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立法完善
赵杨[9](2004)在《中国近代法制转型中的法律移植》文中提出中国近代法制转型从清末变法改制开始。清末效法大陆法系进行法律移植,形成了中国近代法律体系雏形。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依据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创造了近代民主共和法律模式。中华民国北洋政府移植西方法律制度和原则以巩固军阀统治。中国近代法制转型有其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及法制背景。笔者旨在对中国近代法制转型中的法律移植的法源、特点及影响进行阐述,并从日本的法律移植中得到历史借鉴,为当代中国的法制转型提出新设想。
李静[10](2006)在《晚清法律移植: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开端》文中研究说明晚清法律移植是在内外动因的综合推动下,清政府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挽大厦之将倾而展开的。它以西方法律为模式,在内容、体例、原则、制度等方面基本模仿了外国法律,形成了以“六法”为基干的法律框架,引进了西方近代法制文明中的罪行法定、刑罚人道主义、司法独立等法律原则和制度。从法制近代化实证判定标准与价值判定标准两方面来看:一、晚清法律移植实现了从传统的“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逐步向着近代化的部门法体系的发展转变;二、晚清法律移植促使传统的维护封建专制、等级、特权和宗法制度、封建礼教的法律制度逐步向体现法治、民主、平等、自由等法价值的新型法律制度发展变化。因此,我们说晚清法律移植开启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第一步。尽管,清政府的迅速灭亡,导致了晚清移植活动的终止。然而,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并未因之而结束,晚清以后各时期的政府沿着晚清法律移植所开拓的法制近代化道路继续前进(尽管其中也存在着某些历史性倒退)。至今,我们还仍然在法制现代化的道路上探索前进着,我们依然需要法律移植,这是法律国际化的必然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现代化并不等于西化,本土资源依然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只有将移植而来的法律进行“本土制造”,才是成功的移植。这也正是晚清法律移植对我们的重要昭示。
二、第六讲 西方国家刑罚制度中的缓刑与假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第六讲 西方国家刑罚制度中的缓刑与假释(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和解制度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刑事和解制度的一般理论研究 |
第一节 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与内涵 |
一、理念层面的刑事和解概念 |
二、制度层面的刑事和解概念 |
第二节 刑事和解制度的历史演变 |
一、西方刑事和解制度的历史考察及评析 |
二、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历史考察及评析 |
三、刑事和解制度的世界性趋势及实证效果 |
第三节 刑事和解制度复兴的社会背景和实践渊源 |
一、西方刑事和解制度复兴的社会背景 |
二、西方刑事和解制度复兴的实践渊源 |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复兴的社会背景与实践渊源 |
第四节 刑事和解制度及其关系论 |
一、私了与刑事和解制度 |
二、刑事契约一体化与刑事和解制度 |
三、辩诉交易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 |
四、中国传统调解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 |
第二章 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蕴涵研究 |
第一节 西方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渊源及评析 |
一、平衡理论(equity theory) |
二、叙说理论(narrative theory) |
三、恢复正义理论(Restorative Justice Theory) |
第二节 刑事和解制度的哲学基础 |
一、后现代主义与刑事和解制度 |
二、主体性理论与刑事和解制度 |
三、理性主义与刑事和解制度 |
第三节 刑事和解制度的政治学分析 |
一、社会契约理论与刑事和解制度 |
二、市民社会理论与刑事和解制度 |
三、参与制民主与刑事和解制度 |
四、辅助性原则与刑事和解制度 |
第四节 刑事和解制度的社会学分析 |
一、利益兼得机制构成了刑事和解制度发展的原动力 |
二、社会修复能力是刑事和解制度化的启动力 |
第五节 刑事和解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
一、帕累托最优原理、经济学的公正观念与刑事和解制度 |
二、边际递减效应原理与刑事和解制度 |
三、经济抚慰金的威慑效益与刑事和解制度 |
四、"效益-成本与收益"原理与刑事和解制度 |
第六节 刑事和解制度的伦理学分析 |
一、刑事和解制度不是对社会利益视而不见 |
二、刑事和解制度中的"自愿"具有真实性 |
三、刑事和解制度不是"花钱买刑" |
四、刑事和解制度不会损害社会道德水平 |
五、刑事和解制度不会加剧司法腐败 |
第三章 刑事和解制度与刑事法基本理论的契合 |
第一节 刑事和解制度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契合 |
一、刑事和解制度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契合 |
二、刑事和解制度与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契合 |
三、刑事和解制度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契合 |
第二节 刑事和解制度能实现刑法(罚)之目的 |
一、刑法(罚)目的之争论 |
二、刑事和解制度给刑罚目的造成的困惑 |
三、刑事和解制度能实现刑罚之目的 |
第三节 刑事和解制度符合刑事政策之需要 |
一、刑事和解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理智的刑事政策 |
二、刑事和解制度能体现人本主义刑事政策之精神 |
三、刑事和解制度能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四、刑事和解制度能最大程度地体现轻缓刑事政策 |
五、刑事和解制度能体现刑法第三元制度之观念 |
六、刑事和解制度能全面落实坦白从宽刑事政策 |
第四节 刑事和解制度与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的契合 |
一、刑事和解制度体现诉讼民主之观念 |
二、刑事和解制度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 |
三、刑事和解制度体现诉讼效益 |
四、刑事和解制度彰显诉讼和谐价值 |
五、刑事和解制度不违反正当程序原则 |
第五节 刑事和解制度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的契合 |
一、平行模式和整体模式之争 |
二、整体模式的实然理由和应然价值 |
第四章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化构建之条件 |
第一节 刑事和解制度化构建的观念条件 |
一、中国传统文化观为刑事和解制度化提供了文化根基 |
二、中国传统诉讼价值观为刑事和解制度化提供了观念支持 |
三、中国普通民众情结为刑事和解制度化提供了社会心理条件 |
第二节 刑事和解制度化构建的制度条件 |
一、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政治条件 |
二、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法律条件 |
第三节 刑事和解制度化构建的实践条件 |
一、刑事和解制度化构建的利益驱动力 |
二、刑事和解制度化构建的物质技术条件 |
第五章 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研究 |
第一节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原则 |
一、关于刑事和解制度适用原则的观点综述 |
二、刑事和解制度应当确立的原则 |
第二节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条件 |
一、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主体条件 |
二、行为条件 |
三、刑度条件 |
四、主观条件 |
五、证据条件 |
第三节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阶段和调解人 |
一、刑事和解制度适用阶段 |
二、调解人 |
第四节 刑事和解程序的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 |
一、西方国家的实践情况 |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应采用的模式 |
第五节 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和后果 |
一、刑事和解协议的引起的民事法效力和后果 |
二、刑事和解协议引起的刑事法效力和后果 |
三、当事人反悔对和解协议和案件法律后果的影响 |
第六章 刑事和解制度化之构想 |
第一节 对刑事和解制度化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刑法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具体构建 |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具体构建 |
第二节 刑事和解制度相关配套措施之设想 |
一、建立犯罪人人格调查及相关制度 |
二、建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 |
三、加快调解组织及社区建设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4)平和司法的正义观(论文提纲范文)
问题的提出 |
和合文化、和谐观念下的平和司法 |
平和司法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
平和司法的正义底线 |
(5)汉代礼法结合综治模式的确立及其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研究的对象和范围 |
二、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
三、研究动态 |
四、研究方法 |
第二章 西周礼治模式的探索 |
一、周公倡导明德慎罚,开创礼治模式的先河 |
二、礼制是西周的礼治思想物化的结果 |
三、礼治模式的推行 |
四、“礼治”思想及其失效 |
第三章 战国秦朝法治模式的确立 |
一、春秋战国时期儒法关于“德治”与“法治”之争 |
二、战国秦朝法治模式的产生 |
三、法治模式有助于建立统一的君主专制集权国家 |
四、秦王朝“重刑主义”法律化导致法治模式的失败 |
五、战国秦朝法治模式的正面价值 |
六、战国秦朝法治模式的负面因素 |
第四章 汉代礼法结合综治模式的确立 |
一、汉代社会转型 |
二、汉初统治思想的转型 |
三、汉代儒学复兴与变化 |
四、汉代思想转型过程中的儒法整合 |
五、董仲舒与西汉礼法结合综治模式的确立 |
六、新儒学礼法结合综治模式的内在结构 |
七、西汉新儒学“礼法结合”综治模式确立的根本原因 |
八、汉代新儒学“礼法结合”综治模式确立的重大意义 |
第五章 礼法结合综治模式立法上的主要表现 |
一、礼法结合综治模式对立法的影响 |
二、体现和维护礼法结合综治模式的刑事立法 |
第六章 礼法结合综治模式在司法上的主要体现 |
一、两汉司法制度的基本情况 |
二、礼法结合综治模式对汉代司法实践的影响 |
三、汉代司法实践中的礼法辩证关系 |
第七章 新儒学礼法结合综治模式的特色 |
一、中国传统治国模式突显宗法伦理精神的支撑 |
二、中国传统治国模式的本质是人治 |
三、中国传统治国模式的亮点表现为开明专制 |
四、与西方治国模式的比较 |
五、从人情观念看中西方治国模式的深层次差异 |
第八章 礼法结合综治模式的历史影响 |
一、对中国古代的影响 |
二、对中国晚清法律近代化的影响 |
三、对中国当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影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马列经典 |
二、古籍文献 |
三、研究专著 |
四、学术论文 |
五、英文资料 |
(7)文化视野下的犯罪论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目的 |
二、 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意义 |
四、 研究方法 |
五、 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文化内涵与犯罪论体系的文化属性 |
第一节 文化的内涵与基本特征 |
一、 文化的基本特征 |
二、 文化与文明的关系 |
三、 文化与法律的关系 |
第二节 犯罪论体系的文化实质 |
一、 犯罪论体系与相关概念的界分 |
二、 犯罪论体系本身是一种认知工具 |
三、 犯罪论体系的适用是认知过程 |
四、 认知工具表现为一种文化符号 |
第二章 文化视野下的犯罪论体系之演变 |
第一节 德日犯罪论体系的演变 |
一、 演变过程的划分 |
二、 古典犯罪论体系 |
三、 新古典犯罪论体系 |
四、 目的论犯罪论体系 |
五、 现代新古典犯罪论体系 |
六、 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 |
第二节 英美犯罪论体系的演变 |
一、 英美法系的基本特征 |
二、 英美犯罪论体系的确立 |
第三节 苏联犯罪论体系的演变 |
一、 四要件理论的探索 |
二、 四要件理论的确立 |
三、 四要件理论的发展 |
四、 四要件理论的延续 |
第四节 中国犯罪论体系的演变 |
一、 中国传统刑法文化的近代转型 |
二、 新中国刑法学理论的起步 |
三、 四要件理论通说地位的确立 |
四、 犯罪论体系的检视与论争 |
第五节 不同犯罪论体系的相互影响 |
一、 苏联犯罪论体系对中国的影响 |
二、 德国犯罪论体系对日本的影响 |
三、 日本犯罪论体系对韩国的影响 |
第六节 犯罪论体系演变的文化根基 |
一、 哲学根基 |
二、 思维模式 |
三、 方法论基础 |
第三章 文化视野下的犯罪论体系之比较 |
第一节 现有犯罪论体系的基本结构 |
一、 四要件理论的基本结构 |
二、 三阶层体系的基本结构 |
三、 双层次体系的基本结构 |
四、 不同体系结构之比较 |
第二节 不同体系结构的内在价值 |
一、 四要件理论体系的内在价值 |
二、 三阶层理论体系的内在价值 |
三、 双层次理论体系的内在价值 |
第三节 不同体系结构的功能考察 |
一、 保护功能与保障功能的纠结 |
二、 四要件理论体系功能的审视 |
三、 犯罪论体系功能的重新理解 |
第四章 文化视野下的中国犯罪论体系争鸣 |
第一节 中国犯罪论体系争鸣的基本图景 |
一、 要件之争 |
二、 排列之争 |
三、 体系之争 |
第二节 中国犯罪论体系争鸣的文化背景 |
一、 刑法理论的深入发展 |
二、 学术群体的逐步壮大 |
三、 理论视野的逐步开阔 |
第三节 中国犯罪论体系争鸣的文化实质 |
一、 理论争鸣是文化冲突的表现形式 |
二、 理论争鸣是刑法理论的自我反思 |
三、 理论争鸣是永恒问题的当代延续 |
第四节 中国犯罪论体系争鸣的文化意义 |
一、 实现理论的自我完善 |
二、 促进学派的早日形成 |
三、 营造学术的争鸣环境 |
第五章 文化视野下的中国犯罪论体系前瞻 |
第一节 走向犯罪论体系的多元化 |
一、 多元文化主义的基本观点 |
二、 犯罪论体系多元化是一种事实 |
三、 犯罪论体系多元化是一种趋势 |
四、 犯罪论体系多元化是一种必然 |
第二节 四要件构成理论的检视 |
一、 四要件理论体系的结构检视 |
二、 四要件理论体系的功能检视 |
三、 四要件理论体系的方法论检视 |
第三节 理性对待域外犯罪论体系 |
一、 消除对域外犯罪论体系的误解 |
二、 学习域外犯罪论体系的精华 |
三、 认识域外犯罪论体系的缺陷 |
第四节 中国文化与犯罪论体系的未来 |
一、 中国文化的基本品格 |
二、 中国文化对犯罪论体系的态度 |
三、 犯罪论体系应当关注中国文化 |
四、 营造良好的学术生态环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立法完善的共性问题 |
(一)完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立法的理念与政策 |
1. 完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立法的理念 |
2. 完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立法的政策 |
(二)完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立法的途径 |
1.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合理确定 |
2. 知识产权立法的明确性 |
(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完善 |
1.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刑改革 |
2.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附加刑改革 |
二、侵犯商标权犯罪的立法完善 |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行为方式的立法完善 |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行为对象的立法完善 |
1. 关于服务商标之刑法保护问题 |
2. 关于证明商标之刑法保护问题 |
3. 关于集体商标之刑法保护问题 |
(三)侵犯注册商标犯罪之情节的立法完善 |
(四)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法定刑的立法完善 |
(五)侵犯注册商标犯罪立法完善的条文草拟 |
三、侵犯专利权犯罪的立法完善 |
(一)是否应当增设专利侵权罪 |
(二)是否应当增设冒充专利罪 |
(三)假冒专利犯罪立法完善的条文草拟 |
四、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立法完善 |
(一)“以营利为目的”主观要件要素的完善 |
(二)行为方式的完善 |
1. 非法出租侵权复制品行为的犯罪化问题 |
2. 刑法典第217条中的“复制发行”的完善问题 |
3.商业使用盗版软件行为的犯罪化问题 |
4.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犯罪化问题 |
5. 破坏技术保护措施行为的犯罪化问题 |
(三)定罪量刑情节的完善 |
1. 关于取消“违法所得数额”的问题 |
2. 关于将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情节修改为“非法经营数额较大、数量较多、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问题 |
3. 关于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犯罪情节修改为“销售金额较大、销售侵权复制品数量较多、次数较多、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问题 |
(四)法定刑的完善 |
(五)侵犯著作权犯罪立法完善的条文草拟 |
1. 关于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的修改 |
2. 增设第二百一十七条之一,内容为: |
3. 关于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修改 |
五、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完善 |
(一)刑法典第219条第2款“应知”的取消问题 |
(二)“为境外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从重处罚”的增设 |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类型的调整 |
1. 划分行为类型的标准不统一 |
2.“允许他人使用”之规定混淆了不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类型 |
(四)完善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情节 |
(五)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法完善的条文草拟 |
(9)中国近代法制转型中的法律移植(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外文摘要 |
引言 |
第1章 中国近代法制转型 |
1.1 清末政府的变法改制之路 |
1.2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法制近代化 |
1.3 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制改革 |
第2章 中国近代法制转型背景探析 |
2.1 社会政治结构的多元化 |
2.2 社会经济结构的多元化 |
2.3 社会文化的多元化模式 |
2.4 法制发展的需求 |
第3章 中国近代法律移植的法源、特点及影响 |
3.1 中国近代法律移植的法源 |
3.2 中国近代法律移植的特点——以清末为例 |
3.3 中国近代法律移植的影响 |
第4章 日本国法律移植的历史借鉴 |
4.1 日本国的法律移植与国情 |
4.2 观念更新与日本法制改革 |
4.3 学者作用与日本宪政改革 |
4.4 中日近代法律移植比较 |
第5章 对中国近代法制转型中法律移植的反思 |
5.1 法律移植要立足于本国国情 |
5.2 法律移植要更新观念 |
5.3 充分发挥掌握新思想的人的作用 |
5.4 对当代中国法制发展之路的设想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独创性声明 |
(10)晚清法律移植: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开端(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晚清法律移植的动因 |
一 外在动因 |
二 内在动因 |
第二章 晚清法律移植的主要内容 |
一 法律文件 |
二 法典体例—以《大清新刑律》为例 |
三 法律原则 |
四 法律制度—以司法制度为例 |
第三章 晚清法律移植的意义 |
一 历史意义 |
二 现代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第六讲 西方国家刑罚制度中的缓刑与假释(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和解制度化研究[D]. 邓建辉. 华东政法大学, 2009(02)
- [2]第六讲 西方国家刑罚制度中的缓刑与假释[J]. 邓又天. 国外法学, 1986(02)
- [3]第六讲 英美刑法中的保护观察制度[J]. 何鹏. 国外法学, 1986(01)
- [4]平和司法的正义观[J]. 陈爱蓓. 江海学刊, 2008(03)
- [5]汉代礼法结合综治模式的确立及其影响[D]. 许健. 中国政法大学, 2006(10)
- [6]劳动教养立法的理论探索——“全国劳动教养立法理论研讨会”实录[J]. 张绍彦. 犯罪与改造研究, 2001(05)
- [7]文化视野下的犯罪论体系研究[D]. 胡江.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7)
- [8]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研究[A]. 赵秉志,刘志伟,阴建峰,左坚卫,刘科,袁彬,黄晓亮,张磊. 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13——2014年卷), 2016
- [9]中国近代法制转型中的法律移植[D]. 赵杨. 黑龙江大学, 2004(08)
- [10]晚清法律移植: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开端[D]. 李静. 南京师范大学, 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