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本刊编辑部[1](2010)在《劳动保护 安全生产60年大事记(五)(1990-2000)》文中提出1990年1月18日,劳动部发布《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该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6条的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
李群[2](2012)在《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进入21世纪之后,以生产要素、贸易、金融的自由化为基本要求的经济全球化浪潮在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呈现出势不可当的趋势,跨国并购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是各个经济实体在市场中的竞争进行到一定程度后自发而生的需要,是企业实现扩张与发展的一个主要手段,也是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跨国并购,在给东道国引入资金的同时,可能会因参与企业的大小、交易的规模、涉及的行业性质等,给东道国带来负面效应:造成东道国的技术能力丧失、资产流失、重要的企业和产业被垄断和控制,对东道国经济政策效果造成阻碍,严重时甚至对经济体系加以冲击,或直接、间接地威胁到国家的经济、政治、国防和社会安全。从法律角度对外资并购进行合理规制,引导规范外资并购行为,是主权国家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实行调整的一种方式,也是必不可少的方式。即使是以开放投资为长期政策的发达国家,在推崇货物、服务、资本、人员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的观点的同时,也坚持这些要素的流动必须处在监管之下以保证为共同利益的最大化而努力。美国以其最发达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为各国外资并购监管作了示范,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法国、俄罗斯等国家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也在最近几年进行修改调整使之更符合国家利益。外资并购引起的国家安全,是山跨国公司追求垄断超额利润的特殊经济动机和母国将其作为实现国家利益的政策工具和获利载体所决定的,中国改革开放的前二十多年侧重以鼓励政策吸引外资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国家重要产业的保护,造成外资控制了相当一部分战略产业和战略资源,不但在微观层而上造成外资凭借技术、管理和规模优势挤压本土企业,宏观层面也给国家经济的协调、持续发展带来安全隐患。从法律角度对外资并购进行合理规制、引导规范外资并购行为,是切实维护我国的国家经济主权,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一个重大课题。中国在2011年通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井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和商务部颁布的《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审查制度规定》初步建立了我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框架,但从制度设计方而还不够成熟和规范。本文选取一些法制较为发达的国家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进行制度要素比较,以期对中国立法的完善提供借鉴。引言。引言阐述了文章写作研究的背景和意义,提出了外资并购对东道国的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引发了制度监管需求,各国一般主要采用三类立法对外资并购进行规制:通过产业政策对外资准入进行投资行业、投资方向的规制,通过反垄断审查规范市场竞争,通过安全审查对某些战略性或敏感性行业、企业的外资并购进行限制,保护国家战略产业安全和国土安全。对外资并购的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应作为投资监管的最后一道安全阀。该部分还对国内外已有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审查制度的文献进行梳理和评论,对本文研究的逻辑框架和主要问题进行说明。第一章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基本理论。法律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将国家安全作为逻辑起点和价值目标,其所关注的国家安全具有假定性、开放性、多角度性、层次性、法律性和综合性等特征。经济学中关于自由贸易理论、国际投资理论到政府规制理论,都阐述了对国家安全特别是经济安全保护的重要性,国家对本国领域内的外资并购活动进行监管也是国家主权行使的结果,是国际条约中认可的“根本安全例外”的国家权利,也是国际习惯法“必要性原则”的运用。第二章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模式和审查机构。立法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可并购控制的研究活动在经济理论和法律层面上达到的程度,是制度研究的首要问题。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等国采用专门立法模式,欧盟国家和日本采用混合立法模式。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机构的设置,各国实践可以分为审查、决定权分属不同机构的双层监管模式和审查、决定权山一个机构形式的单层监管模式。立法模式和监管机构的设置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政治背景和法律环境。第三章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范围。调整对象的范围是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立法的基础,各国在对外资并购这一复杂经济活动进行界定时,越来越多的国家引入了资本控制标准判断投资者的真实身份,并购行为的认定也从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形式标准扩展到“持久经济利益”实质标准。通过运用控制权的认定、目标公司的商业性质、外国投资者的身份等不同标准来确定审查基准。第四章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实体标准。如何对纳入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范围的并购交易进行实质性评估,以判断其是否威胁国家安全的后果,是外资井购国家安全审查的重大问题。几乎所有国家都没有在法律中界定“国家安全”的概念,各国为国家安全设置的目标和考量的因素也具有自我判断性,但一般都会将军事安全、产业安全、技术安全、关键基础设施以及外资与外国政府之间的关联性作为外来风险管理的重点。文章以实证分析方法介绍了美国对于外来威肋、的分析过程。第五章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合理的程序制度直接影响到实体标准的贯彻和落实。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可以由投资者申报或主管机构主动审查或主管机构通知审查而启动,通过审查流程进入决定程序,缓解协议是许多国家对于可能存在潜在威胁的外来投资的一种灵活处理,使投资符合本国利益。非正式磋商程序能够给审查带来便利,审查监督程序各国也有不同特点。第六章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国际协调。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滥用可能会成为新的投资保护主义,此部分实证分析美国在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中的政治化运作对投资自由的扭曲,如何在国际层面上对各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进行规则和监督,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提出非歧视、透明度、适度监管和建立责任追究作为东道国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政策指导原则,国际法院和国际投资仲裁庭的判例实践也要求东道国将维护基本安全采取的限制性措施应该在必要范围内。第七章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立法完善。回顾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提出了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功能定位,对我国现行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该制度的完善思考。
李军[3](2015)在《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庞德语)。2012年发生的罗尔斯诉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案,将美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中的一些问题暴露出来,从而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对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重新审视。另外在资本全球化趋势下,国家为保护本国国家利益而寻求正当的外资限制措施,此背景下外资国家安全审查逐渐发展为主要的投资壁垒之一。为了降低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等投资壁垒对资本自由化的阻碍,OECD等国际组织发起了国际协调活动,但是囿于其文件缺乏法律效力,很难真正约束各国对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等投资壁垒的泛用。因此有必要总结各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在此基础上提出条约化建议,以便将来各国在缔结投资条约中参考,为完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国际协调提供思路和方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逐渐放弃传统严格的外资批准制,对外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另外目前我国正步入资本输出和资本输入平衡期,过多的外资限制必然会引起他国的对等待遇,从而导致我国海外投资受阻。在此背景下,放弃其他外资限制措施的同时,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势必将成为我国可采用的主要保留措施之一。虽然我国已经设置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雏形,但是其立法层次低,外资国家安全实施要件规则还有众多不足之处,需要对其进行再思考,从而为其完善提供建议。本文正文共分八章,具体内容概括如下:第一章运用法理和实证分析来概括归纳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的结构和具体内容。首先借助法律规范结构要素理论来演绎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法律规范结构的要素包含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根据该三要素,就外资国家安全审查这一行政行为制定法律规范,其基本的结构是:外资安全审查的条件;外资安全审查的处理;违反处理的法律后果。通过这一进路分析,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基本要件是:一定条件下的外资应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这是外资安全审查的对象要件;然后以外资危及国家安全的程度等条件决定是否准许外国投资,实际上这是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决定的具体根据。其次,根据行政行为要件理论来演绎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可概括为三要件:主体及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与此相应,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相应包含: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主体及权限合法;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内容合法,包含权利义务的处理合法、具有事实根据等等;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合法。再次,运用法律全球化及本土化分析范式,对不同国家的立法进行比较分析。文中选列了美国、加拿大、法国、德国、韩国、日本、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八个典型示例国家,对其立法进行了梳理。综合各国立法实践,显示出来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共有要件有: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主体、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对象、外国国家安全审查决定的根据、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第二章阐述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主体要件。从层级结构、专业结构、分权结构总结分析了本文示例国家规定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主体。虽然各国基于本国的政治体制、历史沿革及其他国情,规定了不同的外资国家安全审主体,例如有总统、总督、财政部、经济部、委员会等等。但是各国规定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主体也有许多趋同化表现,主要有: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主体均为级别较高的国家部级以上机构,层级机构方面实行单层或者双层结构,双层结构中上层机构负责重要决定,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有专业部门或专家的参与。第三章探讨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审查对象——外国投资。本文示例国家的立法中均有外资审查对象概括规则,其内容包含: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类型、规模等资本特征,投资的目标,投资者对目标的权益。本文示例国家立法中均规定了外国投资者识别规则,外国投资者包含自然人、实体和其他特殊投资者。对外国自然人身份识别一般采用国籍标准、居住标准或者两者混合标准。外国自然人识别的趋同化表现是:居住标准逐渐被大多国家认同,单纯采用国籍标准的国家越来越少,这也是国家之间自然人流动增多在经济领域的一个反映。对于外国实体投资者,大多国家采用了复合标准。识别的基本标准一般较清晰,如设立地、准据法、营业地等。对于按照基本标准识别为外国实体,如果有被外国人控制的特殊情形,按照特殊标准,如资本控制主义、实际控制主义,将其识别为外国实体。对于特殊投资者,有些国家识别了政府投资者、国际组织投资者、条约成员国投资者等。对于国家安全审查的外国投资类型,多数国家仅限于外资并购,少数国家包含绿地投资,个别国家甚至将部分间接投资也涵盖在安全审查范围内。对于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投资规模,仅有少部分国家作了规定。广泛的实体定义包含任何组织和作为一个事业运营的资产,依据该定义,各国规定的投资目标均可以概括为在本国营业的实体。关于外国投资者对投资目标权益条件趋同化的表现是,大多国家选择了比例结合实际控制的复合标准。比例标准按照权益资本等事项的固定比例来确定控制的状态,相对而言客观、清晰、明确,易于判断。但是其缺陷也很明显,就是不符合资本实践的纷繁变化,投资者的权益资本达到一定比例并不意味着就能够对企业施加有效影响或者控制,低于该比例也并不完全意味着不能左右企业。实际标准,放弃了资本权益比例,而完全依照投资者对企业重要事项影响的实际情况来判断,更符合资本实践多样性的需要,但是相对而言主观、模糊、弹性,不易于判断,给执法者留下了太多自由空间。鉴于上述两种标准的优势和弊端,因此大多国家采用了复合标准。第四章对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标准进行了研究。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投资的基本标准是:外国投资对投资接受国国家安全是否有影响及影响的程度。首先借助解构主义阐述国家安全概念的演变和目前国家安全概念的解构状态。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概念在国内法、国际法中的不一致、模糊性和部分含义的相互重叠,为国家安全概念的解构提供了可能,使得国家安全可能包含更多的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内容,这一部分虽然不属于根本安全利益的部分,但是对于国家安全也较重要,可称之为重大安全。其次讨论了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大致有:敏感产业、敏感技术、敏感设施、敏感信息、敏感区域、敏感主体。再次,剖析了影响国家安全的评估基准和方法。对于国家安全影响程度基准,美国、俄罗斯、韩国、德国采用了“威胁”国家安全基准,法国、加拿大、日本采用了“有害”国家安全基准,澳大利亚采用了“与国家利益相悖”基准等。综合这些标准,大多是盖然性标准,是损害国家安全可能或者可能性判断标准。关于评估方法,仅有美国、法国立法中存在简单规定,美国学者莫兰提出了三威胁分析框架,在此基础上本文概括了三因素变量分析方法,以投资者意图、投资控制和投资威胁三个变量来评估对国家安全的影响。本章最后讨论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目的异化及其规制。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目的异化的主要表现为:经济保护主义、安全审查政治化、安全审查成为外资并购竞争者的竞争手段。应对的策略是: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明确、遵循非歧视原则、符合比例原则、实行问责制。第五章分析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大部分国家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分为启动、核查和决定三个阶段。关于启动程序,有自愿启动程序、法定申报程序和强制启动程序,大多国家选择了法定强制启动程序。关于核查程序,大多国家规定了一般核查和特别核查程序。关于决定程序其趋同化的表现有以下几点:第一,附加条件通过审查的方式被各国采用,各国寻求外资开放和限制外资之间的平衡,对于虽然有一定国家安全风险的外国投资,如果能够附加一定条件缓和该风险,那么对外资附加缓解措施而放行是更好的选择;第二,在两阶段核查程序中,一般核查和特别核查的过程中都有通过安全审查的情形,在一般核查中安全审查的通过能够提高审查的效率,节省审查成本;第三,禁止性决定通过最高层次审查部门作出;第四,大多国家的决定,特别是禁止决定,根据专业分析意见作出。对于其他程序,各国规定不一致,有预磋商程序、执行程序、国会监督程序、司法审查程序等等。本章还探讨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透明原则和时间效率原则。大多数国家没有明确正当程序,如外国投资者陈述和申辩的程序。第六章对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作了判例研究。首先分析了罗尔斯公司诉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案。罗尔斯提出的诉讼主张主要有:越权、非平等保护、违反宪法规定的正当程序,体现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主体及其权限要件、内容要件和程序要件。该案为法院提供了一个对美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进行检讨的机会,虽然目前该案没有最终定论,但是二审法院认为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命令和总统令违反正当程序,给美国以及其他国家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立法和执法敲响了警钟。外资限制措施欧盟案例主要体现了比例原则,主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保护的国家利益性质;是否存在对国家根本利益的真实威胁;达到措施目标的需要;没有对资本自由流动产生歧视性后果。比例原则是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中尽量考虑适用的原则。第七章讨论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的国际协调问题。目前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作为重要投资壁垒已经兴起,国家有可能借此来保护其本国经济,从而演变为阻碍资本自由化的措施。但是目前在国际条约中却很少对外资国家安全审查进行限制,虽然OECD等国际组织对该问题进行了协调,也出台了《投资接受国有关国家安全外资政策指导原则》等一系列文件,但是这些文件不具有国际法约束力。另外ICSID的实践中对于国家安全例外的认定也不一致。因此,基于目前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国际协调的不足,本章在总结各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趋同表现的基础上,提出了条约规则构想。可选择的路径是:在投资条约中就外资国家安全审查进行附加说明或附件,以目前国际条约中大多将根本安全例外和公共秩序等例外分列不同的条款,对这两种情形做不同规定。首先是根本安全例外和公共秩序等例外共同适用的情形,条约化的内容有: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应该依法进行,该立法应该以方便投资者获得的方式公布,立法中应该特别明确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风险评估方法;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主体方面,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中禁止投资的决定应该由中央部门以上的权威机构作出;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原则上应该限于外资并购;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应该透明;该程序有具体的时间安排;外资审查的证据和理由,如果属于非国家保密的部分,应该告知投资者,投资者有据此辩解的权利等。其次是公共秩序等例外基础上的条约化。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应该遵守非歧视原则,不应该对外国投资者造成任意和武断的区别对待,不能成为对外资的变相限制手段;遵守比例原则,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决定应建立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安全风险应该是足够和真实的风险,保护的安全利益应该是社会根本利益,采取的具体审查行为应该合理适当;外资审查应该接受司法审查。第八章探讨了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的完善。综合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多年的发展来看,我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伴随我国市场开放、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而演变。在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通知建立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该通知仅是勾勒了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雏形,尚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首先,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体系不足,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存在合法缺陷。我国《行政许可法》明确设定行政许可的最低法律渊源应该是法规。另外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中的强制措施也需要法规以上层次的法源。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通知更倾向于是规范性文件,而不是法律规范,即使将其作为行政规章,也不能设置外资国家安全审查这一行政许可。另外以《反垄断法》规制国家安全问题不妥切、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与经济安全审查的关系不明确。其次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具体要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第一,主体方面。由于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立法权限缺陷,以此为根据的审查主体的权限也将没有合法依据;没有明确联席会议的调查权及外资审查中需要的临时暂停、限制及其他处理外国投资的权力;联席会议参加部门不固定、不明确,联席会议不是一个单独的主体,对于其决定无法独立承担责任。第二,对象方面。外国投资者界定不明确;外资并购的目标仅限于对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对投资目标的权益标准不明确。第三,决定标准方面,没有明确界定国家安全的概念,国家安全的要素非常笼统并缺少兜底条款;国家安全影响的判断基准方面也缺少兜底条款,国家安全审查基本标准没有确定国家安全影响的程度,也没有说明影响国家安全的评估路径或者方法;第四,程序方面。存在启动程序不完善、缺少缓解措施程序、缺少调查程序等众多问题。对于外资国家全审查立法体系的不足,应该对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体系进行重构,建议适当立法,使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合法落位,逐渐取消经济安全审查机制。2015年1月商务部发布了《外资法草案稿》,虽然就现有立法和文件进行了修改,但是变动不大,仍然存在上述众多缺陷。对于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具体实施要件的不足,具体建议为:重构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主体要件,将联席会议更换为常设的委员会,固定和扩大其成员,赋予其调查、限制、审查决定等权力。对于审查对象,明确界定外国投资者,将境内企业修改为境内实体,细化投资目标的权益标准。对于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标准,遵循我国已参加条约所建立的根本安全利益和公共秩序等例外框架,确定我国国家安全的外延;在国家安全影响评估基准方面,增加兜底条款,将“社会基本生活秩序”代之以“社会公共秩序”等概念,明确关键技术、关键设施、领先技术等概念,并建立清单机制;评估方法上采用本文提出的三因素变量分析法。程序方面,建立自愿申报和强制申报相结合的机制,增加调查取证程序,明确正当程序,增加和完善缓解措施程序,完善时间框架、预磋商、执行监督等。对于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应该更多委托和授权其管理机构参与外资国家安全审查。
李世军[4](2012)在《我国跨境就业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经济全球化必然导致劳动力这种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在国际间频繁流动。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经济快速发展而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导致劳动力结构性短缺,这也成为跨境就业的重要诱因。当代综合国力的竞争突出地表现为高科技人才的竞争,导致各国纷纷出台政策防止本国人才流失,并大力吸引他国高科技人才,而高科技人才的跨国流动本质上也属跨境就业。我国当前的法律或政策文件已不能完全适应跨境就业实践发展的需要,急需修改、补充、整合并提高立法层次。在此背景下,本文主要运用移植性研究与适合性研究相结合、实证性研究与假设性(规范性)研究相结合、分析与综合相结合以及问卷和访谈调查相结合等方法,在明确界定跨境就业法概念后,首先对跨境就业法律制度进行国际考察从而获得完善我国相应法律制度的有益启示,其次分别对我国出境就业和入境就业立法现状进行梳理并指出不足,在此基础上探讨制定《跨境就业法》的必要性与可能性,最后对我国《跨境就业法》建议稿纲要进行了论证。关于跨境就业立法的相关概念与原理。与跨境就业相关的概念有移民、国际劳工移民、对外劳务输出、国际劳务合作、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境外就业、跨境工作、自然人流动等,必须对此进行辨析,以准确界定跨境就业的内涵和外延,并以此为基础阐明跨境就业法和跨境就业立法的含义。跨境就业的相关经济学原理主要包括劳动力商品理论、国际分工理论、比较优势理论、人力资源理论、人口迁移推拉理论、劳动力市场双重部门理论等。跨境就业立法是指规范跨境就业的管理部门、政策支持、中介机构管理、就业者培训、就业合同、就业者权益保护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由此形式的法规体系以及制定法律规范和构建法规体系过程中所采用的立法技术的整体。关于跨境就业法律政策的国际考察与启示。在出境就业法律制度方面,菲律宾、孟加拉国、泰国和巴基斯坦等国是劳务输出强国或大国,其普遍的做法有:对劳动力出境就业设立了专门的政府管理机构、加强境外就业市场的研究和开拓、建立有效的私营招募机制并鼓励出境就业渠道多样化、重视对出境就业者进行培训、实施有利于出境就业的便利措施和财政支持政策、注重保护出境就业者权益、制定和不断完善出境就业法律法规等。在入境就业法律制度方面,世界两大经济体同时其劳工移民制度比较完善的美国和欧盟以及中国出境就业主要目的地日本和韩国值得考察,这些国家和地区可资我国借鉴的制度精华包括劳动力市场测试、职业清单、年度配额、独立工作签证、积分评估、雇主担保、外国人身份转换、促进融合等制度。关于我国出境就业立法的文本与问题。主要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并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征求实务界的意见,对出境就业方面比较重要的法律和政策文本(含草案和征求意见稿)进行条文分析,揭示了出境就业法律制度在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的主要问题包括:立法层次低,缺乏权威性;因事立法,随意性强,形式散乱:主管部门设置不当,管理职责模糊不清;经营企业与为其提供配套服务的机构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连结经营企业、境外雇主和劳务人员三方的合同性质定位不明;经营企业与劳务人员的权利义务配置不平衡等。关于我国入境就业立法的文本与问题。主要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对入境就业方而比较重要的法律和政策文本(含草案和征求意见稿)进行条文分析,揭示了入境就业法律制度在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的主要问题包括:缺少效力层次较高和统一调整的基本法律制度:法律文件内容过时、简单粗放、缺乏透明:立法目的表述不当,为管理而管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与外国专家在中国工作关系不清;外国人入境就业手.续繁琐;未能吸收发达国家有关外国人就业法中长期以来形成的制度精华等。关于我国制定《跨境就业法》的必要性、可能性与具体理由。客观现实背景和法制背景决定了我国制定跨境就业法的必要性。相关的理论研究基础和立法活动基础又使得我国近期内制定一部综合性的跨境就业法具有很大可能性。我国应制定一部统一的《跨境就业法》的具体理由包括:出境就业和入境就业在制度构建上存在共性;符合我国近年来总体立法进程的方向;与跨境就业制度直接相关的法律文件制定过程的启示;法典模式是立法的高级形态;可以为跨境就业楷提供最高层级的立法保护;便于学习和执行。关于我国《跨境就业法》建议稿的纲要与说明。建议稿纲要由涉及理论和实务界分歧较大之处或可能属于制度创新之处等问题的的重要和关键条文组成。其具体内容包括总则、出境就业、入境就业、法律责任及附则四个方面。纲要的提出及其理由说明是本论文前几部分内容的总结、引申和运用。纵观全文,根据我国将会出现劳动力大出大进的特有国情,并考虑到出境就业和入境就业在制度构建上存在共性以及我国近年来总体立法进程的启示等理由,首次将跨境就业区分为出境就业和入境就业,在理论上将两者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进而提出制定一部统一调整的法典,这是他人研究中未论及之处。同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并对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文本和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细致梳理和全面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议稿的纲要并加以扼要说明,这也是本论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宋光宇[5](2013)在《中国建筑业安全规制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性规制及其理论研究虽然稍晚于经济性规制,但其发展速度较快受重视程度较高,业已成为政府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经济性规制相比,社会性规制的对象比较广泛,具有普遍适用性。社会性规制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安全规制,主要包括产品质量安全规制和劳动生产安全规制,这是为了迎合全世界范围内日益强烈的对产品质量和工作场所安全的关注。安全规制的内容涵盖产品从设计、制造、销售到使用过程中有关质量安全保证的规制,以及对产品生产过程中工作场所安全以及生产人员施工操作安全的规制。我国的建筑业是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建筑产品是与人们日常生产生活休戚相关的必需品,每一个人每天都置身与建筑物的互动当中。建筑产品一旦出现质量安全隐患往往造成严重人员和经济的损失,对建筑质量安全和劳动生产安全的严格要求是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选择,而现实情况是我国建筑业质量安全问题确实已成为影响建筑业科学健康发展的首要问题,每年因建筑相关安全事故的死亡人数在众多种类事故中处于突出位置。建筑业的生产过程与多个行业发生着广泛的社会关联,鉴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许多行业的生存,围绕建筑业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两个主题进行研究,对我国建筑业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现状以及建筑业政府社会性规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迄今学术界已经形成了一些理论研究成果,而从规制经济学角度出发系统地研究政府安全规制体制改革仍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在研究建筑业安全规制改革的过程中,研究方法依托规制经济学传统理论,将经济性规制一些成熟理论引入社会性规制的研究中来。建筑产品和政府安全规制都属在一定程度上都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建筑安全问题涉及交易合约和劳动合约的利益多方,因此文中并未涉及外部性问题,而是将内部性作为连接利益各方的纽带。建筑业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存在由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的风险。安全问题的发生不仅来自企业的不正当行为,也来自从业者的个人选择,单纯依靠市场规律去进行经济性调节已经捉襟见肘,因此政府是改善安全形势的中坚力量,途径在于规制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在借鉴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建筑业安全规制体系建设、机制确立和法制构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体系落后、机制陈旧和制度缺失的具体问题,提出了“准确分类、事分前后、循序改革”的总体思路,并较为创造性地对规制机构体系进行了重塑,提出了政府与社会结合的“1+2”规制机构体系模式,将其它应用体系重新调配确立了各规制主体间监督合作的运行机制,通过推陈出新、查缺补漏,完善了法规制度,从而由这三部分组成了完整的建筑业安全规制体制改革对策,为政府深化经济改革提供了合理化建议。
孙晓飞[6](2011)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路运输政策演变研究(1979-)》文中提出交通运输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先导性、服务型产业,是维护经济运行与社会正常运转和协调发展的基本条件。公路运输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的高低直接制约着整个交通运输产业的效率,并影响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速度和水平。改革开放以来,在公路、铁路、水路、民航、管道五大运输方式中,公路运输充分发挥了其他运输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推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对提高人民群众出行质量、改善生活面貌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反过来,经济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也对公路运输供给能力及服务水平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公路运输政策作为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协调参与公路运输活动的各个经济主体之间利益关系提供了行为准则,为指导、规范公路运输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体制机制上的保证。因此深化对公路运输产业政策的研究,不仅具有丰富的理论价值,更有深远的实践意义。本文将当代公路运输政策的演变历程置入中国公路运输发展的宏大背景下,展开历时性与共时性分析。全文包括绪论、第一、二、三、四、五章以及结束语,共七部分。绪论首先对公路运输、道路运输、道路运政管理、公路运输管理、运输政策等概念定义及内涵进行了界定,然后分析了从历史角度研究公路运输政策的意义,详述了当前理论界在公路运输政策方面取得的主要成果及研究不足,进而提出研究思路,并说明了本书创新之处,同时也分析了本文的不足之处及努力方向。第一章分中华民国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两个阶段,对改革开放以前公路运输政策的演变进行回顾,探讨政策制定实施的经验得失。第二章介绍了初步市场化进程阶段(1979-1991)公路运输政策转变的历史形势,从全面放开的市场准入、运输企业的全而改革、积极推进市场培育、市场监管政策的制度化等方面详细阐述了该阶段公路运输政策的具体内容、实施情况及对道路运输业和国民经济产生的影响,并简要分析了政策的成效及不足。第三章介绍了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阶段(1992-2002)的公路运输政策制定实施的时代背景,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及推行股份制改革、市场准入的从严、以优化为中心的运输结构调整、全方位的市场监管等方面阐释了该阶段公路运输政策的具体内容、实施措施,分析了上述政策对道路运输业乃至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最后简要评价了该阶段政策成效。第四章交代了市场经济体制完善阶段(2003-)公路运输政策调整的社会背景,然后从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的统筹考虑、运输结构的全方位和深层次调整、市场监管理念及措施的创新等方面论述了该阶段公路运输政策的主要内容、实施举措,分析了政策的实施对道路运输行业和整个社会产生的影响,并对该阶段政策实施成效做了简短归纳。第五章归纳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公路运输政策的演变特点,,总结了当代公路运输政策制定实施的主要经验和教训,并结合行业发展实践提出了对今后10-20年公路运输政策应采取走向的一系列建议。结束语部分在全面分析政策演变特点及实施得失的基础上归纳出一系列结论:今后10-20年既是我国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阶段,同时也是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的时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法制建设必须重视完整性、前瞻性及可操作性;在完善法制建设的基础上,公路运输政策应当更加注重政策的科学性、系统性;道路运输管理中,行政、经济、法律三种手段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应当把如何实现运输结构的科学调整作为今后政策完善的核心内容之一;解决现有公路运输政策的不足,不仅需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转变理念,更需要各级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转变理念,统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输发展,科学构建综合运输体系,指导道路运输行业走科学发展之路。
顾兵光[7](2018)在《基于文本量化分析的我国劳动关系政策演变研究》文中提出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直接受到劳动关系发展状况的影响。现阶段,我国面临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由于政策环境、制度体系等方面的问题阻碍着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有必要进行劳动关系政策分析。文本分析应用于教育、电子商务、科技创新、公共服务等领域,政策文献量化研究已经成为了政策科学领域的研究热点,而国内劳动关系政策量化分析尚存在空白。在此背景下,本研究借鉴现有政策文献分析方法,以我国国家层面劳动关系政策为研究对象,进行政策发布主体、政策效力级别等外部特征分析、政策各阶段热点关键词演变分析、基于高被引政策的政策演进路径探讨。得到了如下结论,并提出了政策制定与研究的相关建议。(1)政策主体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为核心主体”转变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筹,以中华全国总工会为代表的社会团体积极参与”;效力级别上,“以规范性文件为主,规章类与团体规定次之”。完善法律政策的同时,代表某一群体或行业的政策主体应积极参与政策制定,加强政策执行的专业性。(2)按时间维度将政策划分四个阶段,不同阶段构成各自的聚类群体。由关键词聚类结果发现,政策主题主要由阶段Ⅰ的“加强劳动保护,以大力发展生产力”为主线制定政策,转变为阶段Ⅱ的“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加强争议处理工作”方面,再由阶段Ⅱ转变为阶段Ⅲ的“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维护劳动者权益”上,最后,阶段Ⅳ主要任务转变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成为热点主题。由于政策制定具有滞后性,政策主体应尽可能避免政策制定与政治经济发展失衡带来过多失效政策的产生。(3)基于关键词频次变化、关键词中心度指标对其变化特征进行了具体描述,构建了基于共词网络的政策演变图谱。通过高被引政策的共现分析,得到了劳动关系政策演进路径研究的可行性分析方法。政策主体应注重政策的时效性与实效性,重视诸如强中介作用政策条文的完善。
甘心孟[8](1994)在《关于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培训、考核问题的探讨》文中研究指明 近几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十分严峻。1992年各类事故造成死亡9万多人,特别是重大、特大恶性事故频繁发生。1993年形势更加严峻,事故高峰叠起为近十余年所未见。从全国看,仅从北到南的几场特大火灾,就令人触目惊心:唐山林西、北京隆福、深圳清水河仓库、南京石化炼油厂、深圳致丽玩具有限公司、福州高福纺织有限公司……仅经济损失惨重,人员伤亡也是创记录的。这些事故不仅在国内而且在世界上都引起强烈的反响。为此,国务院在1993年短短一年时间里召开两次安全生产工作紧急电
翁玉玲[9](2019)在《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劳动法治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主体内容,其内涵与美国人力资源管理“人本主义”理念和制度发展密切相关。劳动法治是符合国际人权公约、国际劳工标准和我国劳动法价值原则,可促进劳资平等博弈、公平共享、分配正义,能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法律运行、社会秩序形态。鉴于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是资方行使经济自由、管理权利、用工自主权的主要形式,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劳动者权利(劳权)是不可分割、一体两面的关系,本文基于劳资均衡、分配正义、公平和谐的价值理念,厘定并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的劳动法治问题,是以劳资均衡为目标,对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是否、应否、如何接受劳动法治干预、调整问题的探讨。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管理视域下劳动法治问题,既有市场经济国家的共性、普遍性,也有中国问题的个性、特殊性:宏观层面,源于(市场经济意义的)劳动法理念、制度、机制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向市场经济转轨和发展的滞后;中观层面,表现为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法治发展的脱节,甚至都没有形成劳动法治的问题意识、价值目标;微观层面,表现为企业劳资关系的失衡,劳资关系公平度、和谐度较低,权利争议频发,利益争议更难解决等。具体而言,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劳动法治研究背景、问题指向,主要体现于如下两个方面:第一,在市场经济意义的劳动法严重滞后、功能缺失的情况下,先行、片面引进了发达国家对劳动用工关系的“先进管理经验”。第二,在缺乏劳动法有效约束、缺乏劳动法治制约的情况下,企业用工模式先行一步进行了科学化、技术化、市场化、现代化发展,而劳动、经济政策实施中忽视了对社会公正、底层劳动者利益的考虑。企业层面的劳资关系由此显着失衡、扭曲,形成了深层次、结构性、普遍性、持久性的社会矛盾与冲突。资方的经济自由和产权,与劳方的经济自由和劳权,如何能够均衡配置、平等共治、公平共享、分配正义的关系、结构和“企业政体”、“运行模式”,是本文预设的目标模式。本文以“范畴与问题概述——市场经济国家共性、普遍性问题——解决共性问题的价值论与方法论——我国相关问题的特殊性——特殊性所反映的具体法律制度问题(包括用工管理的平衡规制问题、劳资合作管理的平等自治问题)”的逻辑思路进行研究。第一章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法治的相关概念、理论基础以及劳动法治问题。本文基于劳资均衡、分配正义、公平和谐的价值理念,厘定并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劳动法原则和精神是否得以实现、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能否得到充分保障,目的性权利应否、如何通过工具性权利加以实现,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机制设计实现劳资当事人相对均衡的博弈与合作,进而实现劳资分配正义、劳动关系公平和谐等劳动法治问题。本章概括了当前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劳动法治的宏观问题与微观问题,并简要介绍了全球一般性问题和中国特殊问题。第二章是对各国企业劳动法治的普遍性问题的探讨。由于雇主立场与劳动保护立场的对立性,各国企业劳动法治呈现劳资竞争互动的发展路径,劳资之间的竞争互动系普遍性问题。此部分系对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劳动法治化历程和秩序演化规律的论述。此部分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受现代劳动法约束、劳动法治化的历史过程以及相关逻辑规律。发达国家的劳动关系管理与调整历程,相互竞争、相互妥协、经济效率价值优先三个阶段,从企业管理与法治竞争、互动,到走向融合,经历了雇主、工会调整,再到当前的劳资共同调整。发达国家劳资互动历程的重要启示在于,劳动法治干预具有必要性和阶段性,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实质上就是资本主导的内部市场化,当前发达国家的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个性化”发展,正好印证了其再次法治化需求。第三章是企业劳动法治的一般性制度安排与法理逻辑,是有关市场经济国家解决相关问题的方法论、主要制度的阐述。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劳动法治化的制度安排与逻辑:其一,劳资公平合作、劳资优质均衡的价值目标,以及产权与劳权、劳资合作的法理逻辑。其二,关系结构。市场经济成熟国家的企业管理权、用工自主权、人力资源管理权,与集体劳权、集体劳动关系被迫形成了伴生关系,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集体劳权、劳动法治逐步形成了关联性、对应性。其三,制度需求。主要包括:劳资分配正义的制度需求;经济全球化下企业竞争的制度需求。其四,制度安排,主要包括:劳资共治的理念与制度;“刚性”的基本劳权保障与资本的理性妥协机制相结合;资本管理中劳动者力量扶持机制的重要性;社会保护与经济促进平衡兼顾的制度安排。第四章是我国企业劳动法治的特殊性,即资本单边主义。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特殊性问题,在于缺乏市场经济意义的劳动法治的有效干预、调整,也缺乏有效的力量均衡机制,更缺乏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管理的“理性化”、“自觉化”妥协。首先,对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资本单边主义进行实证考察,企业层面劳动法治的现状,发现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公平、正义与“制度襁褓”、企业文化等存在密切关联。其次,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其他国家不同,是缺乏劳动法治干预的背景下,对西方先进管理技术的单边引入、单边发展。最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特殊的“政、资、劳”关系,使得这种单边主义的管理更加突出。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政府重商主义战略下,劳资愈发失衡,企业劳动关系管理迫切需要进行法治化、现代化转型。由于地方政府的救济联邦主义、重商主义,劳动关系形成了“政府征收苛重,资方利润挤占工资”的劣质均衡。中国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劳动法治的特殊问题,与市场经济、法治社会转轨过程中的劳资关系转型以及劳动法治理念、政府角色等存在密切关联。第五章是我国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方面的平衡规制问题。本章是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相关立法、法律实施现状、制度缺陷和制度需求进行分析。首先,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法律实施现状进行分析,包括劳动标准管理、社会保障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分析我国劳动保障监察职能上的问题。其次,研究企业管理权立法规制中的制度需求,认为我国劳动法律在企业用工管理的规制存在规制失衡的问题,一方面,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审查、企业惩戒权、劳动者救济权方面的规制或保护力度不足,另一方面,我国劳动法律由于长期形成的父爱主义管制原则,部分用工保护过于严格,导致企业以科学、灵活的管理手段绕过劳动法的监管,严格的用工规制产生“逆向激励”的反效果。最后,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的平衡法治内涵、理念、目标,通过对劳动者基本生存权的刚性保障的加强,以及对其他劳动权益的弹性自治,分析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权的平衡规制。同时,分析父爱主义管制的适用限度、公法与私法协调的法理与现实、国家责任与企业责任的区分。第六章是我国企业劳资合作管理方面的平等自治问题。本章从促进劳资合作、均衡、公平、自由角度研究劳资合作管理中的具体制度缺陷、“劳工四权”的实现状况以及劳动法治理念、制度环境问题与制度需求。第一,承接上一章中关于“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权平衡规制”的讨论,进一步论述劳动关系管理规制中的劳资自治的边界,进而提出劳资合作共治的现实与制度需求。第二,探讨劳动者民主参与制度的立法问题,以及实质落实该项制度的法治条件、实施原则。第三,分析我国劳动力量扶持机制的缺失及构建问题,分析工会在企业管理中的职能发挥问题,以及对工具性权利、劳动者代表制度确立、落实的制度需求,具体包括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障机制、劳资分配正义的理念、资本妥协让步的压力机制、劳动者市场议价力的提高。第四,研究劳资均衡、劳资合作理念在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融入的必要性。第五,分析我国企业法与劳动法在劳动保护规定中的冲突、衔接问题,以及我国企业法中对工会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的规范缺失问题,同时,借鉴域外企业立法经验,研究企业法与劳动法在整体制度、价值取向上的冲突问题与衔接。试图通过以上制度理念的调整和相互衔接与合作,实现劳动保护与企业发展的平衡。本文的主要发现如下:第一,在企业组织体系、生产过程中,劳动权与资本产权是一对耦合的、对称的合作关系,两者之间的平衡,符合人权、法治社会和企业竞争发展的制度需求。第二,经济体制、法治社会转型期间,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单边主义”是微观劳动关系矛盾的重要原因。第三,劳动法父爱主义管制将促进用工管理实践基于资本逐利性的“逆向激励”,加剧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法治的偏离。第四,劳动权益的刚性保障、公权力的合理发挥、企业内部理性合作意识以及有效的资本妥协让步机制是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劳动法治化的制度需求。基于我国企业劳动法治的特殊性,本文建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应当以平衡法为原则,以底线性、合理性为限度,适度考虑严格规制对企业的“逆向激励”效果,完善劳动法律的刚性、强制性保障,对资本单边主义进行限制。包括劳动基准立法、执法的全面性、切实性,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必要性限制。其次,有必要加强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关于劳资分配正义理念的软约束,重视企业社会责任中的劳动保护要求。最后,在保障底线性劳动条件的基础上,应当通过资本妥协的压力机制的实质构建,提高劳动者的市场议价力,“扶持”劳动者与资本对抗、博弈、协商的力量,推进劳动者利益代表机制的合法化、正规化,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理性妥协,从而促进劳资合作与共治。
李伯勇[10](1994)在《齐心协力尽早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文中研究指明齐心协力尽早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劳动部部长李伯勇一、1993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情况1993年,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相当严峻,各类事故明显上升,重大、特大恶性事故也呈现上升的趋势。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李鹏总理在1993年全国经济工作会议上...
二、劳动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劳动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劳动保护 安全生产60年大事记(五)(1990-2000)(论文提纲范文)
1990年 |
1991 年 |
1992 年 |
1993 年 |
1994 年 |
1995 年 |
1996 年 |
1997 年 |
1998 年 |
1999 年 |
2000 年 |
(2)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价值目标 |
一、安全与国家安全 |
二、外资并购中国家安全的特征 |
第二节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经济学理论 |
一、国际贸易理论中的国家安全 |
二、国际投资理论中的国家安全 |
三、政府规制经济学理论分析 |
第三节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学理论 |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
二、国际法上安全例外 |
三、国际习惯法的实践 |
第二章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制度模式 |
第一节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立法模式 |
一、专门立法模式 |
二、混合立法模式 |
三、立法模式比较评析 |
第二节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主管机构 |
一、双层监管机构 |
二、单层监管机构 |
三、审查机构比较评析 |
第三章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对象范围 |
第一节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调整对象 |
一、外资的界定 |
二、并购的界定 |
三、外资并购界定的比较评价 |
第二节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对象 |
一、根据“控制权”确定审查对象 |
二、根据“目标性质”确定审查对象 |
三、根据收购公司身份确定审查对象 |
四、审查对象确定标准的评价 |
第四章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实体标准 |
第一节 国家安全的判断理解 |
一、国家安全相关概念的考察 |
二、各国国家安全的目标范围 |
第二节 国家安全的考量因素 |
一、军事国防安全 |
二、产业发展安全 |
三、基础设施安全 |
四、技术保护安全 |
五、投资者的身份 |
六、其他相关因素 |
第三节 国家安全风险的判断 |
一、使东道国对于外国供应商依赖 |
二、使技术和专业知识向海外泄露 |
三、使外资渗透或破坏关键产业 |
第四节 安全威胁的分析与规制 |
一、安全威胁的实证分析——3com公司收购案 |
二、安全威胁的经济分析 |
三、安全威胁审查范围的界定 |
四、安全威胁的评估框架 |
第五章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问题 |
第一节 安全审查的启动 |
一、投资者申报 |
二、机构通知 |
三、启动程序评价 |
第二节 安全审查的步骤 |
一、单阶段审查 |
二、双阶段审查 |
三、审查流程比较评析 |
第三节 安全审查的决定 |
一、审查决定的类型 |
二、缓解协议的运用 |
第四节 审查中其他问题 |
一、审查前程序——非正式磋商的评价 |
二、审查后程序——对监督程序的评价 |
三、审查时限的评价 |
第六章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国际协调 |
第一节 安全审查对经济自由化的挑战 |
一、经济因素的影响 |
二、政治因素的主导 |
三、审查与政府失灵 |
第二节 审查的国际规制—OECD指导原则 |
一、非歧视原则 |
二、透明性原则 |
三、适度性原则 |
四、问责制原则 |
第三节 审查的国际规制—“安全例外”适用限制 |
一、习惯国际法对“根本安全例外条款”的限制性解释 |
二、仲裁机构对“根本安全例外条款”的限制性解释 |
三、国家安全审查权国际监督机制的完善 |
第七章 我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我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发展历程 |
一、外资产业政策演进中的体现 |
二、我国安全审查制度初步确立 |
三、外资安全审查机制在我国建立 |
第二节 我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制度定位 |
一、安全审查制度在外资准入中的定位 |
二、外资并购安全审查与反垄断审查 |
三、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功能定位 |
第三节 当前我国并购安全审查的问题分析 |
一、制度模式问题 |
二、法律效力问题 |
三、审查职权问题 |
四、审查范围问题 |
五、操作指导问题 |
第四节 完善我国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建议 |
一、明确指导思想 |
二、协调审查机构 |
三、清晰审查范围 |
四、理顺审查程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3)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第一章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结构分析 |
第一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法理分析 |
一、法律规范结构要素论:法理分析进路一 |
二、行政行为要件论:法理分析进路二 |
第二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立法实证分析 |
一、法律全球化与本土化:立法实证分析范式 |
二、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国别考察 |
三、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国别比较与归纳 |
第二章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主体:权限与专业 |
第一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主体的层级结构 |
一、双层审查主体结构 |
二、单层审查主体结构 |
第二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主体的专业结构 |
一、部门联合审查主体 |
二、咨询性审查主体 |
第三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主体的分权结构 |
一、审查受理主体 |
二、审查决定主体 |
三、审查决定执行主体 |
四、审查监督主体 |
第四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主体比较 |
一、审查主体层级结构比较 |
二、审查主体专业结构比较 |
三、审查主体分权结构比较 |
第三章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对象:外国投资 |
第一节 外国投资者 |
一、一般外国投资者 |
二、特殊外国投资者 |
第二节 外国投资类型、规模及目标 |
一、投资类型 |
二、投资规模 |
三、投资目标 |
第三节 外国投资者对投资目标的权益 |
一、以实际标准认定控制 |
二、以比例标准认定控制 |
三、以复合标准认定控制 |
第四节 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对象比较 |
一、外国投资者条件比较 |
二、投资类型、规模及目标条件比较 |
三、外国投资者对投资目标权益条件比较 |
第四章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标准:影响国家安全 |
第一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中“国家安全”的蕴意 |
一、“国家安全”在当代的解构 |
二、解构的“国家安全”在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中的体现 |
第二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中“影响国家安全”的判断 |
一、国家安全影响因素 |
二、国家安全影响程度基准 |
三、国家安全影响程度评估 |
第三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目的异化及其规制 |
一、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目的异化的表现及原因 |
二、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目的异化的规制 |
第四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标准比较 |
一、国家安全概念比较 |
二、影响国家安全评估比较 |
第五章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正当、透明与效率 |
第一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启动 |
一、自愿启动与强制启动 |
二、外国人申报与本国人申报 |
三、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 |
第二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核查 |
一、一般核查 |
二、特别核查 |
第三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决定 |
一、通过 |
二、缓解 |
三、禁止 |
第四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其他相关程序 |
一、预磋商程序 |
二、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决定的执行 |
三、外国国家安全审查的监督 |
四、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司法审查 |
第五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比较 |
一、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的趋同 |
二、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的差异 |
三、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的正当性等问题 |
第六章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判例分析 |
第一节 罗尔斯公司诉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案 |
一、罗尔斯公司诉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案介绍 |
二、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在案例中的体现 |
第二节 外资限制措施欧盟案例 |
一、案例介绍 |
二、案例中体现的外资限制措施实施条件 |
第七章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的国际协调 |
第一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国际协调的现状 |
一、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措施的兴起及国际协调的必要 |
二、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国际协调的体现及不足 |
第二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的条约规则构想 |
一、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的趋同化小结 |
二、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的条约规则设计 |
第八章 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演变 |
一、外国投资指导制度 |
二、外资并购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制度 |
三、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
第二节 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的现状及不足 |
一、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具体实施要件的现状 |
二、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的不足 |
第三节 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的完善 |
一、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体系的重构 |
二、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主体要件的重构 |
三、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对象要件的完善 |
四、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标准要件的完善 |
五、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要件的完善 |
六、我国自贸区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的构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我国跨境就业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与目的 |
二、选题的理论和应用价值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评论 |
四、主要内容与重点难点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六、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跨境就业立法理论基础探析:概念与原理 |
第一节 跨境就业及其相关概念 |
一、跨境就业的含义 |
二、跨境就业的相关概念 |
第二节 跨境就业的相关原理 |
一、劳动力商品理论 |
二、国际分工理论 |
三、比较优势理论 |
四、人力资源理论 |
五、人口迁移推拉理论 |
六、劳动力市场双重部门理论 |
第三节 跨境就业法与跨境就业立法 |
一、跨境就业法 |
二、跨境就业法 |
第二章 跨境就业立法国外经验借鉴:考察与启示 |
第一节 出境就业法律政策国际考察 |
一、菲律宾 |
二、泰国 |
三、孟加拉国 |
四、巴基斯坦 |
第二节 入境就业法律政策国际考察 |
一、日本 |
二、美国 |
三、欧盟 |
四、韩国 |
第三节 跨境就业法律政策国际考察之启示 |
一、出境就业法律制度之共性 |
二、入境就业法律制度之精华 |
第三章 我国出境就业立法现状分析:文本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出境就业的种类及若干法律和政策文本评析 |
一、我国出境就业的种类 |
二、我国出境就业若干法律和政策文件分析 |
三、我国出境就业相关立法的征求意见稿评析 |
第二节 我国出境就业法律制度形式上的问题 |
一、对出境就业的多种形式缺乏全面系统的规定 |
二、立法层次低,缺乏权威性 |
三、政策文件内容重复与空白同时并存 |
四、因事立法、随意性强、形式散乱 |
第三节 我国出境就业法律制度内容上的问题 |
一、主管部门设置不当,管理职责模糊不清 |
二、经营企业与为其提供配套服务的机构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 |
三、连结经营企业、境外雇主和劳务人员的合同性质定位不明 |
四、经营企业与劳务人员的权利义务配置不平衡 |
第四章 我国入境就业立法现状分析:文本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入境就业的种类及若干法律和政策文本评析 |
一、我国入境就业的种类 |
二、我国入境就业若干法律和政策文件分析 |
三、我国入境就业相关立法的征求意见稿评析 |
第二节 我国入境就业法律制度形式上的问题 |
一、政策性文件在一定程度上直接规范入境就业事务 |
二、缺少效力层次较高和统一调整的基本法律制度 |
三、法律文件缺少适时修正,行文笼统,缺乏透明 |
四、立法目的表述不当,为管理而管理 |
第三节 我国入境就业法律制度内容上的问题 |
一、外国人就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设置不当 |
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与外国专家在中国工作关系不清 |
三、逆向引导外国人才分布现象突出 |
四、外国人入境就业手续繁琐 |
五、不当限制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时间 |
六、对外国专家入境工作提交申报材料的要求过于宽松 |
七、对引进外国高级技工人才不够重视 |
八、未将来华留学生视为吸纳高素质入境就业者的潜在资源 |
九、职业签证外国人随行家属不得就业弊大于利 |
十、入境就业者融入制度不健全 |
十一、未能吸收他国外国人就业法中长期以来形成的制度精华 |
第五章 我国制定《跨境就业法》的可行性研究:必要、可能与理由 |
第一节 我国制定《跨境就业法》的必要性 |
一、我国跨境就业立法的客观现实背景 |
二、我国跨境就业立法的法制背景 |
第二节 我国制定《跨境就业法》的可能性 |
一、理论研究基础 |
二、立法活动基础 |
第三节 我国制定统一的《跨境就业法》的具体理由 |
一、出境就业和入境就业在制度构建上存在共性 |
二、符合我国近年来总体立法进程的方向 |
三、与跨境就业制度直接相关的法律文件制定过程的启示 |
四、法典模式是立法的高级形态 |
五、可以为跨境就业者提供最高层级的立法保护 |
六、便于宣传学习和执行 |
第六章 我国跨境就业立法完善之探索:建议稿纲要与说明 |
第一节 总则 |
一、立法目的 |
二、跨境就业定义 |
三、统一立法、统一执法原则 |
四、严守条约、遵循惯例原则 |
五、结构合理、数量可控原则 |
六、双边协调、注重维权原则 |
七、对等原则 |
第二节 出境就业 |
一、出境就业的形式及其法律适用 |
二、统筹规划 |
三、主管部门 |
四、政策支持 |
五、出境就业服务公司 |
六、相关合同 |
七、履约保证金托管 |
八、培训机构 |
九、劳务人员权益保护 |
第三节 入境就业 |
一、入境就业的形式及其法律适用 |
二、总体政策 |
三、主管部门 |
四、劳动力市场测试制度 |
五、紧缺职业清单制度 |
六、积分评估制度 |
七、年度限额制度 |
八、入境手续 |
九、外国人身份转换制度 |
十、非法就业的发现报告制度 |
十、促进融合制度 |
第四节 法律责任及附则 |
一、跨境就业法律责任概括规定 |
二、内地与港澳之间、大陆与台湾之间跨境就业法律适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主持的课题 |
(5)中国建筑业安全规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的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理论模型分析法 |
1.3.2 经验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 |
1.3.3 比较分析法 |
1.4 论文结构及主要内容 |
1.5 论文主要创新之处及不足 |
1.5.1 论文主要创新之处 |
1.5.2 论文不足之处 |
第2章 国内外研究的文献综述 |
2.1 国外相关文献综述 |
2.1.1 国外安全规制的相关文献综述 |
2.1.2 国外建筑业安全规制相关文献综述 |
2.2 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
2.2.1 国内安全规制的相关文献综述 |
2.2.2 国内建筑业安全规制相关文献综述 |
第3章 建筑业政府规制的理论基础及分析 |
3.1 研究对象的分析 |
3.1.1 规制、社会性规制及安全规制的分析 |
3.1.2 规制体制内涵的分析 |
3.1.3 建筑业的分析 |
3.1.4 其它对象的分析 |
3.2 安全规制的规制经济学理论分析 |
3.2.1 建筑业中内部性问题分析 |
3.2.2 建筑业中信息不对称问题分析 |
3.3 安全规制的其它学科理论分析 |
3.3.1 生产安全的事故因果连锁理论分析 |
3.3.2 生产安全与劳动强度关系的分析 |
3.4 建筑业政府安全规制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
3.4.1 建立健全政府规制体制的需要 |
3.4.2 改善建筑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需要 |
3.4.3 减少建筑市场中负内部性的需要 |
3.4.4 维护微观、宏观经济环境稳定的需要 |
第4章 我国建筑业安全规制现状、问题及原因 |
4.1 我国建筑业安全规制体制的演进 |
4.1.1 产业形成、曲折成长阶段(1949-1976) |
4.1.2 恢复发展、改革探索阶段(1977-1991) |
4.1.3 市场主导、深化改革阶段(1992-2000) |
4.1.4 面向国际、推进创新阶段(2001 至今) |
4.2 我国建筑业安全规制现状分析 |
4.2.1 质量安全规制现状的分析 |
4.2.2 生产安全规制现状的分析 |
4.3 我国建筑业安全规制存在的问题 |
4.3.1 建筑业安全规制机构设置及运行机制存在问题 |
4.3.2 建筑业安全规制法制存在问题 |
4.4 建筑业安全规制体制现存问题的成因分析 |
4.4.1 规制政策的原因 |
4.4.2 规制主体方面的原因 |
4.4.3 规制客体及对象方面的原因 |
4.4.4 规制方式的原因 |
第5章 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建筑业政府安全规制比较分析 |
5.1 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建筑业安全规制现状分析 |
5.1.1 美国 |
5.1.2 欧洲 |
5.1.3 亚洲 |
5.2 主要国家和地区建筑业安全规制的借鉴 |
5.2.1 建筑安全规制机构体系和运行机制的借鉴 |
5.2.2 建筑安全规制法制借鉴 |
第6章 我国建筑业政府安全规制体制改革的框架与对策 |
6.1 建筑业政府安全规制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和思路 |
6.1.1 规制体制改革的目标 |
6.1.2 规制体制改革的原则 |
6.1.3 规制体制改革的思路 |
6.2 建筑业政府安全规制体系与机制改革对策 |
6.2.1 规制机构设立的模式 |
6.2.2 规制机构体系的重构 |
6.2.3 权责分工与联动机制 |
6.2.4 其它体系、机制的改革对策 |
6.3 建筑业政府安全规制法制改革对策 |
6.3.1 事前规制法制改革对策 |
6.3.2 事中规制法制改革对策 |
6.3.3 事后规制法制改革对策 |
6.4 小结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6)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路运输政策演变研究(197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概念说明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公路运输历史沿革概况 |
第一章 改革开放以前公路运输政策的回顾(1978年以前) |
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公路运输政策(1912-1949) |
一、政策产生的历史背景 |
二、公路运输政策的构成 |
(一) 由宽趋严的市场准入 |
(二) 以兴办公路联运为特点的运输组织政策 |
(三) 市场监管政策由缺失到初步规范 |
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的公路运输政策(1950-1978) |
一、计划经济体制形成阶段的公路运输政策(1950-1965) |
(一) 影响政策的政治经济因素 |
(二) 建国初期运力的恢复及企业管理的加强 |
(三) 运输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及调整 |
(四) 逐步封闭的市场准入 |
(五) 运输结构的重新构建 |
(六) 市场监管的推陈出新 |
二、计划经济体制趋于僵化阶段的公路运输政策(1966-1978年) |
(一) 特殊社会因素对政策的不利影响 |
(二) 运力结构的顾此失彼 |
(三) 市场监管机制由破坏到有限恢复 |
第二章 初步市场化进程中的公路运输政策(1979-1991) |
第一节 政策转变的历史形势 |
一、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 |
二、国家对发展交通的高度重视 |
三、管理体制由政企合一到逐步分离的适时转变 |
第二节 全面放开的市场准入 |
一、客货运市场对各种经济成分全面放开 |
二、相关业务市场实行开放 |
第三节 运输企业的全面改革 |
一、实行放权减税让利 |
二、积极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
三、开展企业内部配套改革 |
四、发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联合 |
五、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
第四节 积极推进市场培育 |
一、经营主体的多元化 |
二、运力结构的优化 |
三、运输经营方式的多样化 |
四、运输组织的合理化 |
五、站场加大建设力度及向社会全面开放 |
第五节 市场监管政策的制度化 |
一、适应供求关系变化的运价管理 |
二、面向全行业的车辆技术管理 |
三、由多头管理到分工管理的安全监管 |
四、维护市场秩序的治理整顿 |
五、以管理和技术性节能为主,结构性节能为辅 |
小结 |
第三章 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阶段的公路运输政策(1992-2002) |
第一节 政策制定实施的时代背景 |
一、市场经济战略目标的确定 |
二、公路基础建设的飞速发展 |
三、行业管理理念及方式的根本转变 |
第二节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及推行股份制改革 |
一、引导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扩大经营权 |
二、推行股份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
三、加强企业质量管理 |
第三节 市场准入的从严 |
一、客运市场的严格准入及退出机制的探索 |
二、加强规范的货运市场准入 |
三、引进外资由侧重立项审批到规范外资经营的转变 |
第四节 以优化为中心的运输结构调整 |
一、推进运输主体的规模化 |
二、引导运力结构调整 |
三、促进运输经营结构调整 |
四、推动运输组织结构调整 |
五、重视站场投资、布局及经营结构调整 |
第五节 全方位的市场监管 |
一、积极适应市场规律的运价管理 |
二、加强车辆技术管理 |
三、积极探索安全管理新的体制机制 |
四、开始建立从业资格制度 |
五、深入开展道路运输市场整顿治理 |
六、侧重节能法规标准建设及产品监测认证推广 |
小结 |
第四章 市场经济体制完善阶段的公路运输政策(2003-) |
第一节 政策调整的社会背景 |
一、发展观念的转变 |
二、法制建设的深入 |
三、交通体制的重大改革 |
第二节 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的统筹考虑 |
一、加快线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
二、严格设定准入条件及经营期限 |
三、规范外资引进 |
四、积极推行质量信誉考核,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
第三节 运输结构的全方位、深层次调整 |
一、推进集约化、规模化的企业组织结构调整 |
二、实行多样化的运力结构调整 |
三、进一步细化经营方式的运输经营结构调整 |
四、重视合理化的运输组织结构调整 |
五、加大站场投资力度,重视布局规划 |
第四节 市场监管理念及措施的创新 |
一、市场整顿长效机制的建立 |
二、紧密联系成品油价的运价管理 |
三、以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为重点的技术管理 |
四、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强化 |
五、逐步建立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 |
六、加快构建职业资格体系 |
七、结构、技术、管理并重,节能与减排结合 |
小结 |
第五章 改革开放以来公路运输政策经验教训及建议 |
第一节 改革开放以来公路运输政策制定实施的经验教训 |
一、各类公路运输政策的演变特点 |
二、公路运输政策制定实施的经验 |
三、公路运输政策教训及不足分析 |
第二节 公路运输主要政策走向建议 |
一、加快结构调整升级步伐,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
二、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全面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
三、统筹城乡道路客运协调发展 |
四、建立以市场定价为主的价格形成体系 |
五、推进安全监管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 |
六、建立节能减排长效机制,推动两型社会建设 |
七、全面推行职业资格制度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1949-2008年全国道路运输行业统计数据表 |
附录2: 文中表格索引 |
附录3: 中共十六大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大事记要(2003.1-2009.7) |
后记 |
(7)基于文本量化分析的我国劳动关系政策演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现状 |
1.2.1 劳动关系政策研究 |
1.2.2 国内外政策文本分析 |
1.3 研究目的 |
1.4 研究方法、内容和技术路线图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内容 |
1.4.3 技术路线图 |
1.5 创新点与不足 |
1.5.1 创新点 |
1.5.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相关理论与方法 |
2.1 劳动关系理论 |
2.2 政策科学、政策文献计量研究 |
2.3 政策文献结构要素 |
2.4 共现分析 |
2.5 社会网络分析 |
2.6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央劳动关系政策外部特征分析 |
3.1 数据来源与数据处理 |
3.2 中央劳动关系政策外部特征分析 |
3.2.1 政策效力级别分析 |
3.2.2 政策发布主体分析(独立发布、联合发布) |
3.2.3 政策发布时间维度分析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劳动关系政策阶段热点主题词演变 |
4.1 政策热点词系统聚类与多维尺度分析 |
4.1.1 探索起步阶段:1949至1988年 |
4.1.2 快速发展阶段:1989至1997年 |
4.1.3 震荡发展阶段:1998至2007年 |
4.1.4 规范发展阶段:2008至2017年 |
4.2 基于社会网络的政策热点词变化分析 |
4.2.1 基于网络密度与词频的关键词变化分析 |
4.2.2 基于中心性指标的关键词变化分析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基于高被引政策的政策演进路径探讨 |
5.1 高被引政策外部特征与主题分析 |
5.1.1 高被引政策外部特征分析 |
5.1.2 高被引政策主题分析 |
5.2 高被引政策关联分析 |
5.2.1 高被引政策共现分析 |
5.2.2 高被引政策关联分析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总结 |
6.1 研究成果与建议 |
6.2 研究不足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附录Ⅰ 劳动关系政策文本 |
(9)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劳动法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为什么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的劳动法治问题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逻辑框架、创新之处 |
四、几点说明 |
第一章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法治概述 |
第一节 主要概念 |
一、企业劳动关系管理 |
二、何为劳动法治 |
第二节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法治的关系 |
一、基于生产关系的相关性 |
二、基于法律关系的相关性 |
三、基于价值和目标的相关性 |
第三节 劳动法治问题 |
一、宏观问题和微观问题 |
二、全球一般性问题和中国特殊问题 |
第四节 理论工具 |
一、科斯的企业性质理论 |
二、布洛维的工厂政体理论 |
三、劳资分配正义理论 |
四、工具性权利理论 |
第二章 各国企业劳动法治的普遍性:劳资竞争互动 |
第一节 横向考察:发达国家劳动法治秩序生成 |
一、美国:工作场所下的劳资共治 |
二、法国:经济形势导向的人力资源管理 |
三、德国:劳工力量“扶持”机制的形成 |
四、日本:管理主义模式的典范 |
五、英国:社会伙伴关系 |
第二节 纵向考察:发达国家劳动法治演化规律 |
一、与劳动法治相互竞争阶段 |
二、与劳动法治相互妥协、相互制衡阶段 |
三、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效率价值优先阶段 |
第三节 当前发达国家劳资互动的问题 |
一、经济全球化下资本的阶段性优势 |
二、新自由主义思想的推行 |
第四节 发达国家劳资互动、劳动法治化历程的启示 |
一、劳动法治干预的必要性与阶段性 |
二、资本主导的内部市场化的法治干预需求 |
三、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个性化”与法治化需求 |
第三章 企业劳动法治的一般性制度安排与法理逻辑 |
第一节 价值目标和法理逻辑 |
一、价值目标 |
二、法理逻辑 |
第二节 企业劳动法治的关系结构 |
一、企业规章制定权与劳动者权利关系 |
二、企业决策权与民主参与权的关系 |
三、企业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
第三节 企业劳动法治制度需求与路径 |
一、社会维度需求:劳资分配正义 |
二、经济维度需求:全球化下企业竞争发展 |
三、路径之一:劳工权利的刚性保障与柔性协调 |
四、路径之二:企业管理视域下劳动者力量扶持机制的重要性 |
五、路径之三:劳资共治——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法治的融合 |
六、路径之四:社会保护与经济促进的平衡 |
第四章 我国企业劳动法治的特殊性:资本单边主义 |
第一节 资本单边主义的现象、影响因素 |
一、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严苛管控 |
二、企业劳资合作管理的形式主义 |
三、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公平、正义的影响因素 |
第二节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单边发展 |
一、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法治的发展错位 |
二、劳动法治理论的滞后性 |
第三节 政府重商主义战略下劳资失衡 |
一、“政、资、劳”之间的特殊关系 |
二、地方政府对企业用工自主权的放大 |
第四节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法治转型需求 |
一、转型动因:劳资权力支配关系 |
二、转型起点:统治性企业政体 |
三、转型方向:现代化、法治化 |
第五章 我国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平衡规制 |
第一节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法律实施问题 |
一、劳动法律实施效果不佳 |
二、劳动保障监察职能缺失 |
第二节 规制不足:企业管理权的必要性规制缺失 |
一、劳动关系争议的重要原因:企业管理权的滥用 |
二、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内容规范漏洞 |
三、缺乏企业惩戒权的必要性限制 |
第三节 规制过度:劳动法律父爱主义管制 |
一、强制性保护对平等博弈机制的“制度替代” |
二、严格用工保护下企业管理制度逐利性的“逆向激励” |
第四节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权的平衡规制 |
一、劳动法改革的平衡法取向 |
二、劳动者权益的刚性保障 |
三、父爱主义管制的有限适用 |
第六章 我国企业劳资合作管理的平等自治 |
第一节 劳动关系管理规制中的劳资自治的边界 |
一、个体自治的界限 |
二、团体自治与集体劳动关系的法治化 |
三、“基准线以上问题”的弹性干预 |
第二节 劳资共治机制、条件 |
一、劳资共治的制度缺陷 |
二、劳资共治的条件完善 |
第三节 劳方力量扶持机制 |
一、工会监督职能缺失与企业管理的资本单边主义 |
二、工具性权利、劳动者代表制度的构建 |
三、劳动者市场议价力的提高 |
第四节 劳资均衡合作理念 |
一、企业社会责任对劳动者权益的忽视 |
二、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价值理念的软性约束 |
第五节 企业法与劳动法的劳资合作制度衔接 |
一、我国工会、职代会在企业法中的尴尬地位 |
二、域外企业法中的劳动权利制度 |
三、我国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劳动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劳动保护 安全生产60年大事记(五)(1990-2000)[J]. 本刊编辑部. 劳动保护, 2010(01)
- [2]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研究[D]. 李群.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6)
- [3]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研究[D]. 李军. 华东政法大学, 2015(04)
- [4]我国跨境就业立法研究[D]. 李世军. 安徽大学, 2012(10)
- [5]中国建筑业安全规制改革研究[D]. 宋光宇. 辽宁大学, 2013(05)
- [6]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路运输政策演变研究(1979-)[D]. 孙晓飞. 湖南师范大学, 2011(07)
- [7]基于文本量化分析的我国劳动关系政策演变研究[D]. 顾兵光.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2018(01)
- [8]关于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培训、考核问题的探讨[J]. 甘心孟. 劳动安全与健康, 1994(05)
- [9]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劳动法治问题研究[D]. 翁玉玲.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齐心协力尽早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J]. 李伯勇. 劳动保护, 199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