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论文文献综述)
车敬子[1](2004)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与韩国外国投资法的比较》文中研究说明本论文旨在通过回顾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发展历程,研究现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介绍韩国外国投资法的发展过程和内容,总结其成功经验,吸取其教训,以期为中国外商投资法的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本论文可分为包括导论和结论在内的8个部分,各章的内容大致如下;导论简要介绍本论文的研究目的、研究内容、拟采取的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创新之处。第一章为中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动因及其基本政策的变迁。笔者认为考察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之前,有必要了解在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相关情况。本章第一节将论述中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动因。本章第二节介绍中国吸引外商投资的形式,包括:中外共同举办形式;外商独资形式;跨国并购;BOT方式;中外合作开发。第三节将讲述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法和相关政策的发展变迁。中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已有20多年的历史,在这个过程中外国投资对中国经济制度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与政府政策密切相关。政府通过制定政策,继而颁布法规的方式,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规则,确定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相互关系,推进利用外资工作。不同的经济政策和法律规定,将会对外商投资生产不同的导向作用,并间接影响外商投资企业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阐述外国直接投资法和相关政策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及其发展过程,对于中国直接投资法的研究是具有一定意义的。笔者把这个过程分为五个阶段:1978年之前;1979年至1984年;1985年至1991年;1992年至2001年;加入WTO以后。本章还将就中国加入WTO前后外商投资企业法发生的变化,以及在WTO体制下需要制定、补充、修改的法律规定等问题进行讨论。第四节将介绍韩国的外商投资制度和政策变迁,为制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政策提供外国经验。第二章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览。第一节首先介绍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及特点,其中笔者特别强调了采用内外资分别立法、以企业形式分别立法的方法以及立法权过度分散等特点。第二节分析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体系,分别说明其法律渊源,即宪法、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际规范及惯例,以及各法律渊源的适用。第三节论述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主要内容。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直接投资的基本形式。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是指<WP=4>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资企业)的总称,这三类企业通常也简称为三资企业。本文首先明确外商的概念,然后依次研究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主体、组织形式、设立程序、资本出资、管理机构、经营期限、解散与清算等问题。第四节主要介绍韩国外国投资法律制度。首先明确韩国外国投资法上外国人和外国人投资的概念,然后概览韩国外国投资法律体系、韩国?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的内容以及在韩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第三章讲述的是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存在的问题,主要采取案例分析研究的方式,对中国外商投资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剖析。首先第一节考察中国利用外资引起的三大问题:民族产业保护;国民待遇;国有化补偿。第二节涉及到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的问题;地方保护主义;董事会的职权;欺诈出资;利润中提取三项基金的问题;中方投资主体问题。第三节将就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重构进行探讨。首先明确改善现行中国内外资分别立法的必要性,然后介绍中国学者对外商投资立法模式的构想。第四章将随着国际投资环境的变化,探讨来华投资的新趋势及其影响。跨国公司的外国直接投资在世界经济发展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加之不同地区日趋激烈的竞争,吸引外资已成为发达国家、转型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政府大力开展的工作之一。因此,东道国在制定投资引入政策时,符合跨国公司的投资趋势已经成为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这样情况下,本章第一节论述国际投资环境的变化,第二节指出跨国公司对中国投资战略的新趋势,试图对中国的投资政策提供有用的参考点。第五章为中国外商投资法制环境之现状。外商在东道国投资,往往需要与多个政府部门打交道,因此明确具体政府行政管理的程序和规定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可以降低外国投资的信息成本,还可以促使政府部门取消或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和办事程序,提高效率。从这方面来说,现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仍存在有待改进之处。为了改善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环境,首先应当对中国的投资环境拥有客观的认识。对此,第一节将基于各种报告及统计材料考察中国投资法制环境。第二节介绍与中国外商投企业管理有关的制度及其法律规定。第三节通过分析外国对中国投资环境的评价,提出值得发扬的优良之处和需要改善的不足。第六章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完善提出建议,主要就重构中国外资法的体系、强化外资管理体制的透明度、统一外商优惠政策等问题进行探讨。
梁孝玲[2](2002)在《中韩外国人直接投资法比较研究》文中提出论文共分六章:(Ⅰ)外国投资法的导论、(Ⅱ)外国投资的准入制度、(Ⅲ)外国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Ⅳ)外国投资的管理制度、(Ⅴ)鼓励与保护外国投资的制度、(Ⅵ)WTO协议对中韩外资法的影响。其中,第一章至第五章是论述中韩两国外国人直接投资法的主要内容,即对两国外资法的共同点及区别等进行全面具体的比较分析。第六章是在前几章研究分析的基础上,WTO协议对中韩外资法的影响及探索中国加入WTO后适合中国具体国情及经济发展规模的外商投资法的重构方案和实践之路。 论文第一章,外国投资法导论,着重对外国人直接投资法所涉及的基本理论进行研讨。主要阐述:一、外国投资的概念及其特点和形式,并概括说明外国投资的产生与发展趋势。二、有关外国投资环境和外国投资立法的概况,在外国投资环境和投资政策的概况中,论及中韩两国相互之间的投资概况及投资政策和外资立法的现状。 由于投资阶段分为外资进入前和外资进入后两个阶段。外国人直接投资法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法律对资本的进入和进入后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的管制,使其在促进本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因此,本论文第二章至第五章对中韩外国人直接投资法主要涉及的问题分别进行比较探讨。 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国际投资形式有了新的变化,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各国的外资法均有所更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法更是作了大幅度的修订。为了反映这新的情况,本文作者通过比较中韩外资法所采取的投资形式,总结出其特点并介绍当前国际投资形式的新趋势。 第二章,外国投资的准入制度。主要探讨:一、外资准入的法律管制,其中包括外资准入的自由化和外资准入的范围。二、外资准入的审批制度,其中包括审批制度的目的、立法原则和审批机构及其审批权限、审批文件和审批事项、韩国的审批制度。论文分析了外资准入的形式,如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及其组织形式、投资性公司、外资并购、BOT方式和韩国的外资准入形式。 第三章,主要阐述了外国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和待遇标准。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问题,包括外国投资的一般界定、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国际投资待遇问题则探讨了公平公正待遇、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标准问题。本章以国际投资法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理论和实践为基础,力图对中韩外资法投资待遇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和比较研究。 第四章,外国投资的管理制度。对中韩外资法中的外国投资管理制度进行比较研讨。其主要内容有经营自主权及组织机构。本章还详尽研究了外资的资本与财产,包括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出资制度、收益分配与投资回收。最后研讨了外汇管制。 鼓励、限制与保护外国投资的制度是论文第五章研究的主要内容。首先探讨投资的鼓励和优惠制度,如优惠待遇标准、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同时探讨了投资限制措施,然后论述投资的法律保护制度,包括投资保护的立法形态及其主要内容、国有化及其补偿、投资争端解决等。投资法律保护制度主要涉及投资的选择权、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投资的资本利润的处置权以及储备权、税收优惠权和公平解决争端权等内容。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分别对中韩两国外资法的国内法律和两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及多边协定进行探讨。 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论文提出,中国加入* 后和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国对其外资法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以符合WTO有关规则及中国目前经济建设的需要。所以,本论文的第六章主要探讨中国加入们 后外资法的调整和完善问题。一、阐述和介绍韩国加入叮 后对外资政策和法律的修改及调整的内容。并论述WTO对中韩外资法的影响,包括《WTO协议》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调整、(TRIM协议》、《GATS》和《TRIPS协议》对中韩外资法的影响。二、阐述了中国加入WTO后应进一步对外资政策和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提出了用WTO基本原则来衡量中国外资法以及完善中国外资立法的建议。 贯穿论文的主题思想是: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开始在中国确立,中国利用外资政策和法律最主要的发展方向是逐步促进投资的自由化和给外资的国民待遇。这是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所必要的、同时也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所必需的、更是中国加入W 后必然的结果。
吴斐[3](2013)在《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的一种公司形式,由于其投资主体的特殊性及国家对外商投资管理的复杂性,产生的法律问题较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更加错综复杂。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我国加入WTO的进程,越来越多的领域将对外商投资开放。外国投资者在国内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越来越多,中外双方合营者在内部治理、经营理念、资本运作、运营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司法领域涉及中外合资企业的纠纷也逐年增多,其中股权纠纷比例最高。故笔者选取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这一课题作为研究对象,旨在阐明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理论。笔者从实践出发,基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等规定关于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明确规定,结合实践中产生的各种瑕疵情况分析其效力问题,提出些许有价值的建议或意见。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基本理论。通过概念辨析准确归纳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特征,并结合现行法条,对中外合资企业股权变动的几种形式和导致的后果进行了论述。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笔者认为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条件中,“合营各方一致同意”是最重要的实质性条件,“经过审批机关批准”也是重要的形式条件。结合实践操作,归纳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一般流程。同时针对中外合资企业中涉及国有股权转让这一特殊形式,阐述了条件和程序的特殊性,如转让行为审批、价格审批、进场交易、优先购买权限制等。第三部分主要阐述在条件瑕疵和程序瑕疵情形下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效力的认定。分别论述了出资瑕疵、侵犯优先购买权、同意权等条件瑕疵,和未经外资审批、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批等程序瑕疵情形下的股权转让效力,得出出资瑕疵下的股权转让分情形为有效或者可撤销的效力,侵犯优先购买权和同意权的股权转让效力为可撤销效力,未经外资审批的股权转让为未生效,可以事后补办审批,而对于未经国有资产监管审批,则因为国有资产的特殊性,基于法律规定而无效。针对上述瑕疵情况,提出了法律救济途径或风险规避方式。最后对立法提出建议和展望。
何培华[4](2005)在《外资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从我国外资并购的历史、现状以及发展的前景等出发,用法律的视角,对外资并购中遇到的一系列法律障碍、瓶颈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与探讨;另外还借鉴英美等发达国家的外资并购法律成果,对我国的外资并购法律制度提出了一系列建设性的意见,希望能对完善我国的外资并购法律体系起到一定的启示作用。 第一章,笔者从“并购,一个模糊的概念”谈起,对“外资并购”这个从概念就有很多争议的问题入手,首先详细阐述了并购与外资并购的概念,即并购其实包括“并”与“购”两层含义,即兼并和收购。但是由于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 2003 年 1 月 2 日颁布的一部比较统一的并购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中虽运用了“外资并购”概念,可遗憾的是其内容只有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而并不包含兼并的意思;也就是说目前我国权威性的并购法中也只有“购”的内容而没有“并”的含义。然而外资并购中有的企业采用兼并的方式,因此当外资“兼并”企业时就难以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了。这也就从根本上造成了外资并购领域的混乱和不完善,暴露了我国在外资并购领域立法上的严重缺憾。 第二章,介绍了外资并购的模式问题。我国现有的并购法律只规定了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两种方式,可是实践中还存在诸多其它并购模式。从不同的角度也可以将并购模式作不同的种类划分,比如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善意并购和敌意并购;现金并购和股票并购;杠杆并购和非杠杆并购;直接并购和间接并购;委托并购和信托并购等等,这一系列不同的并购模式都需要从法律上加以规范。而本章重点阐述了外资直接并购、间接并购和准并购等三种并购模式,并对每一并购模式再次作了详细的分类比较和探讨。 第三章,笔者对外资并购中的主体资格——即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判断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结合民商法学理论知识及实际案例操作经验,提出了把注册地标准和资本控制标准并用作为判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的新的见解。同时笔者也对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的其它条件的规定进行了论述,提出了在界定外资并购主体资格立法及实际操作中的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笔者详细分析了 WTO 法律规则体系对国民待遇的规定及我国加入WTO 时关于国民待遇的承诺,进而阐述国民待遇背后的法律精神,对我国外资并
谈笑[5](2018)在《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文中认为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简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是指从鸦片战争始,经晚清、中华民国北京政府、中华民国南京政府,直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一百年间,由中国政府、各地方政府、中国政府各部门、由政府所有或得到政府担保的官办(国有)公司等为代表的主体与外国银行、中外合办银行、国际银行团、以银行为主要参与方的国际辛迪加以及代表外国银行(财团)的个人等外国私人之间确定、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绪论部分主要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定义及研究意义,指出其与近代条约制度的关系,认为研究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需要涉及到准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国家契约、国际贷款协议、BOT特许协议等现当代法学概念。并从历史、法律、经济三个方面阐述本论文的研究创新之处。同时回顾了近代以来关于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研究状况。第一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法律关系。分析中外间银行契约法律关系中外主体性质和类别。并根据该法律关系客体和内容的不同组合,将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法律关系分为借款、工程建设、合伙、买卖、租赁、特许经营等类型。指出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属于包含涉外因素、公法因素、经济因素的私法契约。第二章将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涉外经济契约)与契约、条约进行法理概念上的比较,讨论契约与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准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近代条约体系的关系。并从法的形式(分为法的渊源、法的分类、法的效力);法律关系(主体、内容与客体);法的实施(法的适用、法的遵守、法律责任)三大层面进行系统比较。指出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所隐含的极为复杂的法律原理。第三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发展分期,分为晚清时期、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三个阶段,介绍各个时期契约订立的时代背景,契约特点以及演变情况。第四章分析契约主体外国银行在近代条约体系下的特殊法律经济地位。指出近代在华外国银行与国际政治、领事裁判权、中国国内经济金融政策的关系,认为其优势地位的取得与近代条约制度密不可分,属于近代历史上在中国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外国私法人,而不是受中国法律管辖的内国法人。第五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与国际政治的复杂关系。在广义上,外国银行与中国政府的订约行为受到世界范围内的国际关系的影响。从狭义上看,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受到近代中外条约关系的直接制约,属于近代条约制度的一部分。第六章论述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契约的过程。分为中方决策、外方决策、中外交涉三个层面。指出中方政府政治决策和外方企业市场决策的特点,并分析近代中外交涉交易的过程和特点。第七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核心部分——近代中外间国际贷款契约。根据法学、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对近代外国银行与中国政府订立的国际贷款契约进行分类整理,对契约的结构、条款进行解剖分析,指出近代国际贷款契约的发展变化和特点。第八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类型之一——近代中外间国际工程建设契约。重点分析近代铁路投资领域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财团订立的国际工程建设契约。指出其类别、条款和有关特点。第九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类型之一——近代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契约。对其定义、类别、条款及内容特点进行分析。第十章以1887年李鸿章与美国费城辛迪加订立的中外合办华美银行契约事件为例,论述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财团)进行经济合作,在国际与国内,政治与经济各个方面所受到的影响,展示近代中国政府涉外经济活动所面临的困难处境。
万广军[6](2011)在《认缴资本制下公司股东权研究——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文中研究说明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实行认缴资本制,在认缴资本制下,股东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从法经济学视角分析,对认缴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立法的态度应是"原则上承认,例外情况下限制",即凡股东出资原则上一概享有同等的股东权,不因是实缴或认缴而有区别,但法律规定或股东间约定可以限制认缴股东的股东权;就股东权具体权能而言,《公司法》区分股东各具体权能,承认认缴股东的共益权,否认其自益权。这种理解与《公司法》效率优先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目的相契合。
林薰基[7](2003)在《中韩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指出中韩两国在外商直接投资在本国的经济发展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近年来,两国相互之间的直接投资增长很快,但两国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方面有着制度体系和具体制度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别,本文即在此基础上,比较研究中韩两国的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全文共分七章,第一章——中韩外商直接投资概况;第二章——外商直接投资理论结构;第三章——中韩两国外商直接投资立法与政策;第四章——中韩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制度之比较;第五章——中韩外商投资企业资本制度比较;第六章——中韩优惠法律制度之比较;第七章——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律保护。第一章——中韩外商直接投资概况,详细介绍了中国和韩国外商直接投资的现状,提出撰写本文的一些动因和意义,指出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加强区域合作的背景下研究中韩两国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的现实性和必要性,并提出研究的方法和基本研究方案。第二章——外商直接投资理论结构,介绍和分析外商直接投资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在充分比较微观理论和宏观理论学说的基础上,介绍了美国、日本、中国和韩国对于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不同理解,探寻外商直接投资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制度上的动因和前景。第三章——中韩两国外商直接投资立法与政策,详细介绍和分析了中国和韩国外商直接投资立法与政策之变迁以及两国外商直接投资立法体系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比较了两国因不同的制度背景和在不同的时期,而产生的对于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不同的认识。第四章——中韩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制度之比较,本章在于通过对具体制度的比较分析不同的法律制度对于外商直接投资发展的意义,为此详细比较了中韩两国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方面不同的法律规范,包括,外商直接投资的领域(禁止和限制)、设立程序中的制度成本、审批制度和登记制度。第五章——中韩外商投资企业资本制度比较,公司的资本制度不仅是公司财务的核心。而且对于公司的发展和债权人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本章在概括论述公司资本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重要意义之后,比较分析了中韩两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制度的不同点,如出资标的、出资比例、出资的履行以及资本的变更等方面,希望能够对于资本制度在中韩两国不同的实践和规范引起立法者的重视。<WP=3>第六章——中韩优惠法律制度之比较。优惠制度对于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一种手段在中韩两国有着不同的内容和效果,本章详细介绍了两国优惠制度的差异和相似之点,包括所得税、再投资的退税、关税的优惠、区域的优惠等,并且详细介绍了韩国在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方面的措施和效果,希望对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第七章——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律保护,重点分析和研究中韩两国关于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律保护方面的不同的制度,包括投资原本和利润汇出的保障、国有化和征收,同时详细介绍了双边和多边的国际条约、经合组织(OECD)以及其他国际机构对于这一问题的立场和观点,希望能够在更为广泛的层面上深入探讨这一对于外商直接投资法制度最为重要的方面。结论部分,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外商直接投资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意义,中韩两国在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方面的不足和需要改善的方面,指出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过程中,应充分借鉴和吸收不同国家的经验和教训,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及时调整和修正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
里玛达[8](2014)在《中国与老挝外资法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今世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逐渐深入,各国经济之间日益趋向融合,投资自由化发展迅猛,成为一股不可抗拒的潮流。从理论上讲,外商投资于另-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必然涉及到法律。在法律问题中,既有外资法,又有其他法律。在市场成为人类社会调节经济活动的主导方式以来,资本就已成为经济增长和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筹码和要素。经济学家在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大量实证分析后认为,资本短缺是出现贫困和恶性循环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在今天全球的经济竞争中,资本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世界各国都在争夺有限的国际资本,如何在这场经济竞争中争得有限的国际资本的投入,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重要课题。而要想大力吸收外资投入,必须切实改善环境,这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在全球化的浪潮中,老挝也自然不甘落后,利用自身的地理位置优势、自然资源条件,自从1988年颁布第一部外国投资法至今,老挝政府不断加大开放力度,完善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投资总额不断增长,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目前老挝的对外开放与投资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东盟一体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与老挝是三水相连的友好邻邦,两国人民自古以来和睦相处关系密切,而且中国奉行“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和“睦邻、安邻、富邻”的周边外交政策。近几年来,中国与东盟启动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进程,致力于建立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但从整体上看,老挝仍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速度缓慢,技术不发达,依然存在法制环境不够完善,投资范围不够广泛等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国外资立法与老挝外资立法的比较,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深入剖析老挝和中国外资法的异同。中、老两国外资法在不同的国际国内背景下,经历了从单一到丰富、由浅到深、不断适应经济发展和逐步世界接轨的演变历程。从投资条件上来看,中国逐步放宽投资准入的门槛,降低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尤其是新修订的公司法更是体现出这一变化。从投资领域上看,中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放宽外资限制,鼓励外商投资高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鼓励外资投向中西部地区。从外资准入的审批程序上来看,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到省一级或者省下的市级机构,审批程序更加简便,政府效能进一步得到提升。中国在服务贸易、货物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领域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逐渐实行与WTO中的国民待遇原则相一致。税收待遇方面,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种类繁多且幅度较大的税收减免优惠。在外资保护方面,中国不仅在宪法中明确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制度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制度,而且完善了诉讼和仲裁选择式的争端解决的机制,仲裁机构的不断壮大和发展,也为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提供了有利条件。在对中国、老挝外资立法具体法律制度进行剖析研究的基础上,本文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来建设和完善老挝的外资立法。首先,加强老挝外资立法的体系化建设,这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同时也是完善老挝整体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老挝政府可以逐步放宽投资领域,加强对外商投资的鼓励性引导,降低投资准入的门槛,降低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其次,必须根据国内经济发展情况,适时修订老挝的外资立法,不能墨守成规,一成不变,以便能够适应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在经济条件成熟的时候,也应当大胆尝试建议经济自由贸易区,带动国内经济的快速增长。再次,在东盟一体化的进程中,老挝要注重同周边国家,尤其是与中国积极展开双边经贸合作,签订一系列有利于双方共赢的条约、协议等。最后,老挝政府应该紧紧抓住加入世贸组织这一有利机遇,修改和废除一系列与世贸组织原则中不相适应的部分,为自身的经济发展扫清障碍,也进一步发挥在亚洲地区,乃至整个世界经济中的作用。
沈四宝[9](1999)在《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理论与实践》文中研究表明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国大陆地区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企业组织形式,随着实践的发展已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也已初具规模,成龙配套。本文在介绍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状况和相关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就外商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0](2014)在《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文中认为国务院文件国发[2013]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对外开放模式,进一步探索深化改革开放的经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规定,国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与韩国外国投资法的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导 论 |
一、 研究目的 |
二、 研究内容 |
三、 采取的研究方法 |
四、 本文的创新之处 |
(一) 已有的研究成果 |
(二) 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中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动因及其基本政策的变迁 |
第一节 中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动因 |
一、 中国是世界最大新兴市场 |
二、 中国在世界经济上的地位继续提高 |
三、 中国生产要素价格低廉 |
四、 中国是中华经济圈的核心国家 |
第二节 中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形式 |
一、 新建外商投资企业 |
(一) 中外共同举办形式 |
(二) 外商独资企业形式 |
二、 跨国并购(M&A) |
三、 BOT方式 |
四、 中外合作开发 |
第三节 中国外国直接投资法和政策的变迁 |
一、 1978年之前 |
二、 第一阶段:自1979年至1983年 |
三、 第二阶段:自1984年至1991年 |
四、 第三阶段:自1992年至2001年 |
五、 第四阶段: 加入WTO以后 |
(一) 与WTO中有关投资的规定 |
(二)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修改内容 |
(三) 扩大市场开放 |
(四) 制定和补充关于新投资领域的法规 |
第四节 韩国的外商投资制度和政策变迁 |
一、 第一阶段: 外资限制期(1961-1983年) |
二、 第二阶段: 产业政策期(1984-1990年) |
三、 第三阶段:投资开放期(1991-1997年) |
四、 第四阶段: 鼓励引进外资期(1998年至今) |
第二章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 |
第一节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及特点 |
一、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
二、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特点 |
(一) 采用内、外资分别立法模式 |
(二) 以企业形式为标准分别立法 |
(三) 立法权的分散 |
第二节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体系 |
一、 宪法 |
二、 单行法律 |
三、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
四、 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 |
五、 国际规范及惯例 |
(一) 双边投资协定 |
(二) 与国际投资有关的国际公约 |
六、 各种法律渊源的适用 |
第三节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问题 |
一、 外商的概念 |
二、 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性质及其特征 |
(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三) 外资企业 |
三、 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
四、 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
第四节 韩国外国投资法律制度 |
一、 外国人和外国人投资的概念 |
二、 韩国外国投资法律制度 |
(一) 韩国外国投资法律体系 |
(二) 韩国?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的内容 |
(三) 在韩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
第三章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中国利用外资引起的问题 |
一、 民族产业保护问题 |
二、 国民待遇 |
三、 国有化补偿问题 |
第二节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一、 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的问题 |
(一) 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的原则 |
(二) 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不同规定 |
二、 地方保护主义 |
三、 董事会的职权问题 |
四、 欺诈出资 |
五、 利润中提取三项基金的问题 |
六、 中方投资主体问题 |
第三节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重构的问题 |
一、 改善现行中国内外资分别立法的必要性 |
二、 外商投资立法的模式 |
(一) 世界各国外商投资立法模式 |
(二) 中国理论界对中国外资立法模式的观点 |
第四章 国际投资环境的变化及其对在华投资的影响 |
第一节 国际投资环境的变化 |
一、 国际投资的发展 |
二、 投资自由化趋势 |
第二节 来华投资的新趋势及其影响 |
一、 对华投资作为全球战略的重要部分 |
二、 从生产型投资转向服务型投资 |
三、 从成本导向转向市场导向 |
四、 从中外共同举办的方式转向外商独资方式 |
五、 由新设方式转向并购 |
六、 减少西部地区的投资 |
第五章 中国外商投资法制环境之现状 |
第一节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制环境 |
一、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制环境的概念及内容 |
二、 有关外商投资保护的规定 |
三、 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和导向 |
第二节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
一、 外商投资企业主管政府机关 |
(一) 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各地方政府商务局 |
(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地方工商业行政管理局 |
(三) 其他机构 |
二、 企业设立 |
三、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
四、 土地使用 |
五、 财务会计 |
六、 外汇管理 |
七、 职工与工会 |
八、 经营期限及清算 |
九、 税收制度 |
(一) 外商投资企业涉及的税种 |
(二)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
第三节 对中国投资环境的评价 |
第六章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完善 |
第一节 重构中国外资法的体系 |
第二节 强化外资管理体制的透明度 |
第三节 统一外商优惠政策 |
尾 论 |
参考文献目录 |
(2)中韩外国人直接投资法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前言 |
一、 研究目的及其意义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外国投资法导论 |
第一节 外国投资的概念 |
一、 外国投资及其特点 |
二、 外国投资的产生与发展趋势 |
三、 外国直接投资的形式 |
第二节 外国投资环境 |
一、 投资政策 |
二、 投资概况 |
第三节 外资立法的概况 |
一、 中国的外资法 |
二、 韩国的外资法 |
第二章 外国投资的准入制度 |
第一节 外资准入的法律管制 |
一、 外资准入的自由化 |
二、 外资准入的范围 |
第二节 外资准入的审批制度 |
一、 审批制度的目的和立法原则 |
二、 审批机构及其权限 |
三、 审批文件和审批事项 |
四、 韩国外资准入审批制度 |
第三节 外资准入的形式 |
一、 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及组织形式 |
二、 投资性公司 |
三、 外资并购 |
四、 BOT方式的投资 |
五、 韩国外资准入的形式 |
第三章 外国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 |
第一节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 |
一、 外国投资者的一般界定 |
二、 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
第二节 外国投资者的待遇问题 |
一、 公平、公正待遇标准 |
二、 最惠国待遇标准 |
三、 国民待遇标准 |
第四章 外国投资的管理制度 |
第一节 经营自主权 |
第二节 组织机构 |
一、 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力机构 |
二、 经营管理机构 |
三、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组织 |
第三节 外资的资本与财产 |
一、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
二、 出资制度 |
三、 收益分配与投资回收 |
第四节 外汇管制 |
一、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外汇管制 |
二、 中国的外汇管理 |
三、 韩国的外汇管制 |
第五章 鼓励、限制与保护外国投资的制度 |
第一节 投资的鼓励和优惠制度 |
一、 优惠待遇 |
二、 税收优惠制度和其他优惠制度 |
第二节 投资限制措施 |
一、 投资限制措施的适用合理性和发展趋势 |
二、 投资限制措施的具体类型和适用 |
第三节 投资的法律保护制度 |
一、 投资保护的立法形态及其主要内容 |
二、 国有化及其补偿 |
三、 解决投资争端 |
第六章 WTO协议对中韩外资法的影响 |
第一节 WTO与中韩外资法的调整 |
一、 WTO规则在成员方国内的适用 |
二、 《TRIMs协议》对中韩外资法的影响 |
三、 《GATS》对中韩外资法的影响 |
四、 《TRIPs协议》对中韩外资法的影响 |
第二节 完善中国外资立法的建议 |
一、 投资自由化是各国外资立法的发展趋势 |
二、 中国利用外资政策的重点 |
三、 中国外资法体系的结构性调整 |
四、 统一中国国内市场主体的法律待遇 |
五、 中国外资法中确立国民待遇原则 |
六、 确定法制统一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
七、 中国建立统一的税收法律体系 |
八、 中国积极利用WTO的争端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基本概述 |
第一节 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概念及辨析 |
一、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概念 |
二、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特征 |
第二节 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形式 |
一、股权转让的类型 |
二、股权转让的主要原因及形式 |
三、股权转让的产生的后果 |
第二章 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
第一节 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条件 |
一、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一般条件 |
二、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条件的分析 |
三、中外合资企业中国有股权转让的特殊条件 |
第二节 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程序 |
一、股权转让要约 |
二、转让价格确定 |
三、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
四、履行法定程序 |
第三章 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 |
第一节 条件瑕疵情形下的股权转让效力 |
一、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 |
二、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效力 |
三、侵犯同意权的股权转让效力 |
第二节 程序瑕疵情形下的效力 |
一、未经审批的股权转让 |
二、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批的效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4)外资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绪论 |
一、研究动机和目的 |
二、研究现状 |
(一) 着作 |
(二) 论文 |
三、研究思路、内容和方法 |
第一章 外资并购的概念问题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并购——一个模糊的概念 |
(一) 兼并的概念 |
(二) 收购(Acquisition)的概念 |
(三) 资产收购 |
(四) 股权收购 |
三、是外资并购还是外资收购 |
第二章 外资并购的模式问题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外几种常用并购的模式介绍 |
(一) 根据并购的行为方式可以划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 |
(二) 按并购的出资方式划分为现金收购和股票收购 |
(三) 按并购是否取得目标公司的合作划分为善意收购和敌意收购 |
(四) 按融资渠道可以划分为杠杆收购和非杠杆收购 |
三、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模式及法律分析 |
(一) 直接并购 |
(二) 间接并购 |
(三) 准并购 |
第三章 外资并购主体资格统一标准问题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判断合法的外国投资者的标准是什么 |
(一) 注册地标准 |
(二) 主营业地标准 |
(三) 资本控制标准 |
(四) 复合标准 |
三、“注册地”和“资本控制”并用标准的其它思考 |
(一)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外国投资者的问题 |
(二) 关于境外注册的中资机构的主体资格 |
(三) 关于民营企业或个人在境外注册的公司 |
(四) 判断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的其它条件 |
四、如何界定外资并购中被收购方的主体资格 |
(一) 股权并购中被收购方的主体界定 |
(二) 国家授权投资机构作为并购主体的界定 |
(三) 如何界定国有股权式企业的主体 |
(四) 资产并购的主体界定 |
(五) 被兼并企业的主体界定 |
第四章 外资并购中的国民待遇问题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WTO 关于投资法中国民待遇的规定 |
三、外资法领域国民待遇的理解 |
(一) 应然的国民待遇与实然的国民待遇 |
(二) 国民待遇与东道国外资管辖权 |
(三) 国民待遇的合理例外 |
(四) 国民待遇与超国民待遇 |
(五) 国民待遇与国内不平等待遇的关系 |
(六) 国民待遇与透明度 |
四、我国外资并购主体法中的国民待遇问题 |
(一) 外资并购的主体与国民待遇 |
(二) 对外资并购主体的资质条件要求与国民待遇 |
五、我国外资并购行为法与国民待遇问题 |
(一) 外资并购准入问题中的国民待遇 |
(二) 外资并购审查制度与国民待遇 |
(三) 外资并购的垄断法规则中的国民待遇问题 |
(四)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规则与国民待遇 |
(五) 利用外资并购改组国有企业与国民待遇 |
(六) 外资并购中关于国民待遇的一般性规定 |
六、我国外资并购后的国民待遇 |
(一) 国民待遇 |
(二) 次国民待遇 |
(三) 超国民待遇 |
七、我国外资并购中国民待遇问题的评析与建议 |
第五章 外资隐名并购和信托并购问题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隐名并购的实质是什么? |
三、隐名并购的法理基础与悖论 |
四、隐名并购是否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 |
五、如何确认隐名并购的效力 |
六、如何确认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 |
(一) 实质说 |
(二) 形式说 |
(三) 折衷说 |
七、信托并购是否属于隐名代理的一种形式? |
八、信托并购的模式 |
九、信托并购是否可视为是规避法律的行为? |
第六章 外资并购“债转股”问题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关于“债转股”的法律效力问题 |
三、“债转股”是否有规避法律之嫌? |
四、“债转股”是否受市场准入的限制? |
五、外国投资者实行“债转股”的途径 |
(一) 国有企业的“债转股” |
(二) 外商投资企业的“债转股” |
(三) 通过质押达到“债转股” |
(四) 通过司法强制执行实现“债转股” |
六、关于“债转股”的其它问题 |
(一) 关于债权是否属于国有资产的问题 |
(二) 关于债权转让是否需要报批的问题 |
(三) 关于“债转股”是否涉及外债的问题 |
第七章 借鉴美国外资并购立法的问题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美国外资并购立法的背景和特点 |
(一) 美国五次并购浪潮 |
(二) 美国外资并购的法律体系 |
三、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特点及存在问题 |
(一) 我国现行外资并购的法律体系 |
(二) 外资并购立法存在的问题 |
四、重构我国外资并购法律体系的建议 |
(一) 健全统一的立法机制,杜绝部门越权立法 |
(二) 采取单轨制的立法模式 |
(三) 实行有限的国民待遇,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 |
(四) 建立国家安全和垄断审查的专门机构 |
(五) 制定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的审查标准 |
(六) 强化司法救济制度 |
结论 |
主要参考书目和文献 |
(5)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定义及研究意义 |
一、定义及有关概念解释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近代中国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研究综述 |
一、1949年前政府涉外经济契约有关研究 |
二、1949年后近代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研究 |
三、小结 |
第三节 研究创新 |
一、研究内容创新 |
二、研究方法创新 |
第一章 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
一、中方主体 |
二、外方主体 |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客体 |
一、借款法律关系 |
二、建设工程法律关系 |
三、合伙法律关系 |
四、买卖法律关系 |
五、租赁法律关系 |
六、特许经营法律关系 |
七、其他类型法律关系 |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特性 |
一、公私混合主体 |
二、私法性的内容 |
三、公法性的内容 |
四、契约涉外因素 |
五、国际经济因素 |
第二章 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契约、条约之比较 |
第一节 概念辨析 |
一、契约与条约 |
二、准条约与政府涉外经济契约 |
三、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条约体系的关系 |
第二节 法理比较 |
一、法的形式比较 |
二、法律关系比较 |
三、法的实施比较 |
第三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发展分期 |
第一节 晚清产生发展成型期(1840年至1912年) |
一、1840年至1870年 |
二、1870年至1894年 |
三、1894年至1912年 |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泡沫期(1912年至1927年) |
一、时代背景 |
二、时代分期 |
三、契约特点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消亡期(1927年至1949年) |
一、时代背景 |
二、时代分期 |
三、契约特点 |
第四章 近代条约体系下外国银行之地位 |
第一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的法律地位 |
一、“治外法权银行”概念 |
二、外国在华银行与条约制度 |
三、约束外国在华银行的法律制度 |
第二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特殊地位的取得 |
一、晚清的金融商业政策 |
二、晚清及民国的银行货币制度 |
第三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的优势地位 |
一、法律地位优势 |
二、经营实力优势 |
三、优势地位的丧失 |
第五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与国际政治 |
第一节 国际关系的影响 |
一、国际强权的基石 |
二、国际争霸的魅影 |
三、外交开路的投资 |
四、政治优先于经济 |
第二节 中外关系的制约 |
一、国际条约的直接制约 |
二、外交承认与契约继承 |
三、交战状态与契约终止 |
四、外交敌对与契约履行 |
第六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订立 |
第一节 影响契约订立的因素、订约人员及交涉方式 |
一、影响订约的因素 |
二、参与订约的人员 |
三、订约交涉的方式 |
第二节 中方订约程序——以政府决策为中心 |
一、中方决策的特点 |
二、中方决策的过程 |
第三节 外方订约程序——以市场决策为中心 |
一、外方决策的特点 |
二、外方决策的过程 |
第四节 中外交易程序——经济与政治的互动 |
一、询盘 |
二、发盘 |
三、还盘 |
四、接受 |
第七章 近代中外间国际贷款契约 |
第一节 定义与演变 |
一、定义 |
二、形式演变 |
第二节 契约结构 |
一、契约首部 |
二、契约尾部 |
三、契约附件 |
四、契约正文 |
第三节 主要条款 |
一、财务条款 |
二、管理条款 |
三、格式条款 |
第八章 近代中外间国际工程建设契约 |
第一节 定义、分类与特性 |
一、定义 |
二、分类 |
三、特性 |
第二节 契约产生背景与演变历史 |
一、舰炮与条约奠定的基石 |
二、早期国际工程建设草案 |
三、政治斗争与国际工程建设 |
第三节 主要条款 |
一、一般性条款 |
二、法律条款 |
三、技术及商务条款 |
四、附件和补充条款 |
第九章 近代中外间合资合作经营契约 |
第一节 定义与类别 |
一、定义 |
二、分类 |
第二节 主要条款 |
一、一般条款 |
二、法律条款 |
三、商务技术条款 |
第十章 案例研究——以华美银行契约为例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举办银行的思潮 |
二、清政府内部争议 |
三、主要参与人物 |
四、“轰传世界”的华美银行协议 |
第二节 中美双方往来经过 |
一、中美合作的缘起 |
二、美方在中国的活动 |
三、中方赴美谈判 |
四、中外媒体有关报道 |
第三节 内外政治经济矛盾与契约订立 |
一、清政府内部强大的反对力量 |
二、美国政府的局外人态度 |
三、广泛的外国反对力量 |
四、失败的内部及客观原因 |
第四节 事件后续 |
结语 |
一、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是一种法律关系 |
二、同一法律现象在不同历史语境下的解读 |
三、政府涉外经济活动与政治的互动关系 |
四、终止履行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方式与结果 |
五、客观看待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公法性质 |
六、倒影民族资本处境的一面镜子 |
附录 |
一、1887年华美银行事件稀见史料 |
(一) 李鸿章致美国国务卿巴夏的信 |
(二) 《李鸿章咨周馥盛宣怀马建忠文》英文件 |
(三) 李鸿章致美国费城商人黄腾派克的两封信 |
(四) 美国驻天津总领事致米建威的信 |
(五) 美国驻上海总领事为马建常(马相伯)开具的介绍信 |
二、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目录表 |
(一) 说明 |
参考书目 |
一、档案文献、资料汇编、文集 |
二、报刊 |
三、历史政治类着作论文 |
(一) 着作 |
(二) 论文 |
四、法律经济类着作论文 |
(一) 着作 |
(二) 论文 |
五、外人论着 |
(一)中文 |
(二)英文 |
后记 |
(6)认缴资本制下公司股东权研究——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认缴资本制的制度效率 |
(一)公司资本制度的变迁 |
(二)认缴资本制度的经济功能 |
二、认缴资本股东权的权利基础 |
三、认缴资本制下股东权的合理解释 |
(一)确认认缴资本股东权的原则和例外 |
(二)认缴资本股东权的具体权能 |
(7)中韩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第一章 中韩外商直接投资的概况 |
第一节 中国外商直接投资的概况 |
一、 初始与探索时期 |
二、 平稳发展时期 |
三、 快速发展时期 |
四、 缓慢发展时期 |
第二节 韩国外商直接投资的概况 |
第三节 中韩外商直接投资比较研究的意义 |
第二章 外商直接投资理论结构 |
第一节 外商直接投资的概念 |
一、 美国 |
二、 日本 |
三、 中国 |
四、 韩国 |
第二节 外商直接投资理论 |
一、 外商直接投资微观理论 |
二、 外商直接投资宏观理论 |
第三节 外商直接投资的动因和对东道国的影响 |
一、 外商直接投资的动因分析 |
二、 外商直接投资对东道国的影响 |
第三章 中韩两国外商直接投资立法与政策比较 |
第一节 中国外商直接投资立法与政策 |
一、 中国外商直接投资立法与政策之变迁 |
二、 中国外商直接投资立法体系特点 |
第二节 韩国外商直接投资立法与政策 |
一、 韩国外商直接投资立法与政策之变迁 |
二、 韩国外商直接投资立法体系特点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中韩两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制度之比较 |
第一节 中韩两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领域之比较 |
一、 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领域 |
二、 韩国的外商直接投资领域 |
第二节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比较 |
一、 中国外商投企业设立程序 |
二、 韩国外商投资程序 |
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制度比较 |
一、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制度 |
二、 韩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制度 |
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比较 |
一、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 |
二、 韩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五章 中韩外商投资企业资本制度比较 |
第一节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资本制度 |
一、 注册资本概述 |
二、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
三、 出资方式 |
四、 出资比例 |
五、 出资额的缴付 |
六、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
七、 注册资本的变更 |
第二节 韩国外商投资企业资本制度 |
一、 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 |
二、 出资标的 |
三、 出资比例 |
四、 出资的履行 |
五、 资本的变更 |
第三节 小结 |
第六章 中韩外商直接投资优惠法律制度之比较 |
第一节 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优惠法律制度 |
一、 中国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简介 |
二、 企业所得税优惠 |
三、 关税的优惠 |
四、 其他税收优惠 |
五、 对中西部地区投资的优惠 |
第二节 韩国的优惠法律制度 |
一、 税收减免制度 |
二、 关税减免及实物出资的优惠 |
三、 技术引进的税收减免 |
四、 土地使用方面的优惠 |
五、 外商投资地区 |
六、 外商投资企业的专用园区 |
七、 外商投资服务中心 |
八、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事后管理制度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七章 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律保护 |
第一节 中国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律保护 |
一、 投资原本和利润汇出的保障 |
二、 国有化、征收 |
第二节 韩国国内法的保护 |
一、 利润汇出以及投资回收的保护 |
第三节 国际法的保护 |
一、 双边投资条约 |
二、 多边投资条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8)中国与老挝外资法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框架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中国、老挝外资法概述 |
一、中国外资法概述 |
(一) 中国外资法的立法演变 |
(二) 中国外资法体系 |
(三) 中国外资企业的特点与组织形式 |
(四) 中国外资法特点 |
(五) 中国外资法的立法原则 |
二、老挝外资法概述 |
(一) 老挝外资法的制定背景 |
(二) 老挝外资法体系 |
(三) 老挝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
(四) 老挝外资法的特点 |
(五) 老挝外资法的立法原则 |
第二章 中国与老挝外资准入法律制度比较 |
一、中国的外资准入法律制度 |
(一) 外资准入条件 |
(二) 外资准入领域 |
(三) 外资准入审批 |
二、老挝的外资准入法律制度 |
(一) 外资准入条件 |
(二) 外资准入领域 |
(三) 外资准入审批 |
三、中国、老挝外资准入比较 |
(一) 外资准入的相同之处 |
(二) 外资准入的不同之处 |
第三章 中国与老挝外资待遇法律制度比较 |
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待遇 |
(一) 税收待遇 |
(二) 其他待遇 |
二、外国投资者在老挝的待遇 |
(一) 税收待遇 |
(二) 其他待遇 |
三、中国、老挝外资待遇比较 |
(一) 外资待遇的相同之处 |
(二) 外资待遇的不同之处 |
第四章 中国与老挝外资保护法律制度比较 |
一、中国对外资的法律保护 |
(一) 国内法保护 |
(二) 国际协定、条约、公约的保护 |
二、老挝对外资的法律保护 |
(一) 老挝外资保护的法律规定 |
(二) 老挝外资保护的机构 |
(三) 老挝外资保护的方式 |
三、中国与老挝外资保护比较 |
(一) 外资保护的相同点 |
(二) 外资保护的不同之处 |
第五章 中国外资法对老挝外资立法的启示 |
一、中国外资法律体系的启示 |
(一) 立法的发展 |
(二) 外资法立法体系 |
二、中国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的启示 |
(一) 外资准入的法律发展 |
(二) 准入门槛 |
(三) 准入领域 |
(四) 准入审批 |
三、中国外资待遇法律制度的启示 |
(一) 中国外资待遇的状况 |
(二) 中国外资待遇法律制度的修改 |
(三) 外资待遇原则 |
(四) 税收待遇 |
(五) 其他待遇 |
四、中国外资保护法律制度的启示 |
(一) 外资保护法律制度 |
(二) 保护机构 |
(三) 保护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与韩国外国投资法的比较[D]. 车敬子.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4(01)
- [2]中韩外国人直接投资法比较研究[D]. 梁孝玲.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2(01)
- [3]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D]. 吴斐.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5)
- [4]外资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 何培华. 中国政法大学, 2005(05)
- [5]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D]. 谈笑. 湖南师范大学, 2018(01)
- [6]认缴资本制下公司股东权研究——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J]. 万广军.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1(03)
- [7]中韩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林薰基. 中国政法大学, 2003(01)
- [8]中国与老挝外资法比较研究[D]. 里玛达. 安徽大学, 2014(08)
- [9]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理论与实践[J]. 沈四宝. 国际商法论丛, 1999(00)
- [10]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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