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展监狱职业技术教育之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薛惠[1](2013)在《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监狱是社会的缩影,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窗口,监狱的文明程度是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尺。一个国家的服刑人员在社会总人口所占的比例是极少的,但每一个服刑人员牵动着他的家庭、亲人和朋友,更牵动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由于服刑人员的犯罪行为给个人或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或严重的危害,很多人认为他们的犯罪行为不可饶恕,给予严惩才能起到警示和教育他人的作用。事实表明严刑峻法并不能杜绝犯罪,也不能完全把服刑人员改造好,有时候甚至导致报复社会的更大刑事案件发生。刑罚虽然具有惩罚服刑人员的作用,但刑罚的真正目的是将犯了罪的人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使他们回归社会后不再危害社会,不再继续犯罪。监狱是刑罚执行的场所,刑罚执行理念不仅影响到监狱的工作开展,也影响到服刑人员改造的效果。随着时代的更迭和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人们对犯罪和刑罚的观念逐渐发生了变化,国家已由专制走向民主,社会由野蛮走向文明,刑罚由严厉走向轻缓。更多的人认识到服刑人员虽然造成了社会危害,但也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因素影响的结果,希望对服刑人员不再采取惩罚、报复等刑罚,而是采用劳动改造和思想矫正的方式,使他们转变思想观念,重塑价值观和人生观,从思想和心灵深处解决服刑人员的犯罪问题,为他们回归社会后成为守法公民创造条件。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狱,同样也受到人类社会民主和文明的影响,尤其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求监狱的管理更加法治化和人性化。按照依法治国和人类文明发展的要求改造服刑人员是我国监狱面临的重大使命和紧迫任务。为完成监狱对服刑人员改造的历史使命,必须提高监狱的管理水平,出路在于创新。监狱及其管理机构要转变观念,将监狱从一个服刑人员关押场所转变为服刑人员的矫正场所,加大服刑人员思想矫正力度,不断提高矫正水平和质量,使服刑人员从思想深处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刑满释放后不再犯罪。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对服刑人员行为约束和心理矫治,劳动技能的培养,成功地改造了一大批服刑人员,但也应当看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的发展,人们文化素质、生活水平的全面提高,注重服刑人员思想矫正,并加大思想矫正力度日益成为监狱管理的重要内容。论文以思想矫正为红线,前后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服刑人员思想矫正本体论。介绍了服刑人员概念的演变,分析中西方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渊源流变并进行比较研究,提出了在当前时代背景下,加强服刑人员思想矫正是其回归社会后成为守法公民的前提和条件,也是降低再犯罪率的重要途径。第二章,服刑人员思想矫正依据论。本章从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人格动力学理论、人道主义理论、社会激励理论、亚文化理论的角度讨论对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理论依据;而尊重服刑人员基本权利,追求行刑效益最优化,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要求是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现实依据。第三章,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论。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由矫正主体、矫正对象、矫正介体等静态要素和施教系统、接受系统、反馈系统等动态要素组成,是一个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过程,具有能动性、发展性、连续性的特点。分析和研究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机制和内在规律,有助于推动和开展服刑人员思想矫正教育工作。第四章,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影响因素论。思想矫正过程是服刑人员由外在规制到内在规制的转化过程,这种转化过程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社会观念滞后,矫正教育者和服刑人员的道德观念和思想素质,矫正环境和矫正制度等因素是影响矫正效果的重要条件。第五章,服刑人员思想矫正对策论。本章根据当前我国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现状,结合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理论研究最新成果,提出矫正主体思想上要重视服刑人员的思想矫正工作,建立专职的思想矫正工作队伍,对服刑人员进行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构建多种主体参与的社区矫正活动等对策是提升矫正效果,使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的重要途径。
肖静[2](2019)在《以罪犯再社会化为目标的监狱管理机制创新研究 ——以广东N监狱为例》文中指出现阶段,我国监狱管理的方式是以管理罪犯为目的,更加注重“关的住”罪犯,对罪犯的再社会化管理方面有所欠缺。近年来,我国罪犯犯罪率呈上升趋势,犯罪主体类型、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给监狱管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罪犯重新犯罪率也逐年增加。这些将引发公共管理问题,影响社会治安。监狱属于政府公共职能部门,本文从公共管理视角出发,将监狱的公共价值定位为促进罪犯再社会化,也就是监狱在监禁罪犯的同时,不断创新管理机制,协同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改造活动,最大程度的转化罪犯恶性思维、矫正罪犯恶性行为,消除罪犯的社会危害性,成为合格公民。选择罪犯再社会化作为研究的对象,是因为罪犯再社会化成功与否,不仅是监狱管理工作成效的体现,更是刑罚目的之所在。促进罪犯再社会化,能够促进罪犯认罪悔罪、重新做人,能够促进罪犯健全人格、掌握生存技能,更好、更快地适应社会、回归社会,成为一名合格的公民,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达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本文将运用公共管理等知识,用问卷调查法、访谈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对以罪犯再社会化为目标的管理机制创新问题进行研究。文章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此章节重点概述了本文研究的时代环境、研究的价值、分析方法及其论文写作的创新之处等。第二部分,本文研究的核心内容及其涉及到的理论。第三部分,国内外监狱成功经验。通过分析国外和国内部分省份的监狱管理基本方法,总结国内外的成功经验,给予广东N监狱管理机制创新提供最好的思路。第四部分,监狱现状、困境及原因分析。本文对广东N监狱近年来的发展状况进行归纳、分析、梳理和研究,指出了目前以罪犯再社会化为目标的监狱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困境,通过调查问卷分析、访谈分析其中的原因,试图理清我国监狱管理模式和机制,为监狱工作进一步推进管理创新明确方向。第五部分,广东N监狱罪犯再社会化管理工作的相关建议。通过优化管理理念,并就建立和完善大教育机制、劳动改造机制、心理矫治机制、警察队伍管理机制、帮教联动机制、质量评估机制等进行了探讨、分析,从而找到创新监狱管理机制的具体对策。
张凯[3](2018)在《中国大陆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文中认为社区矫正制度是刑罚轻缓化、社会化的产物,蕴含着人道、理性、民主等时代价值。推进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是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表现。2003年,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大陆地区拉开了帷幕,并经过了试点、扩大试点、试行、全面推行的阶段性发展轨迹,其法律制度初步确立,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工作队伍日渐强化,社会参与不断提高,刑事政策效果逐渐显现。然而,囿于指导理念偏颇、配套制度欠缺以及保障条件匮乏等客观因素,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运行中仍面临适用与执行的双重困境。社区矫正制度本土化已逾十五年,及时梳理并正视其发展阻碍,寻找破解路径是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应当承载的时代使命。本研究以中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客观现实为根据,以社区矫正法的制定为契机,以刑事一体化、刑罚人道化与行刑社会化为理论基础,运用比较分析与实证分析的方法,揭示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现实困境,深入剖析制约其深化进步的复杂因素,从指导理念、制度完善与保障条件的不同层面探讨其改革路径,为构建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提供素材与思路。本研究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社区矫正制度运行的现实困境。旨在从社区矫正的适用与执行两个角度分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运行中面临的现实困境。实事求是地讲,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勃兴,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成为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两大支柱”,但目前监禁刑仍占据主导地位,假释犯、未成年犯所占比例偏低是社区矫正制度适用的突出问题。同时,社区矫正制度执行过程中面临着工作制度差异化、执法活动低效化、社会参与低能化、矫正措施粗放化以及特殊对象简单化等现实阻碍,急需改善。第二章,社区矫正制度困境的原因分析,旨在从指导理念、配套制度与保障条件三个角度解析社区矫正制度实践困境的原因所在。具体而言,在指导理念层面,刑事一体化理念贯彻不深入导致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互动的受阻,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协作的失调;刑罚人道化理念推广不到位造成重罪重刑的刑罚结构,监管理念的刑位理念以及社会公众的报应心态;行刑社会化理念渗透不全面致使社会组织介入的不充分,社会成员参与的不积极,形成社会参与低能化的窘境。在配套制度层面,假释制度设置的局限、特殊主体矫正制度的漏洞以及社区矫正自身评估制度的不完善,制约了社区矫正规模的扩张,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以及矫正措施精细化、科学化水平的提升。在保障条件层面,社区矫正专门立法的缺失导致社会调查、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差异化,以及特殊类型社区服刑人员简单化处置,诸如,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的区分不够,流动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的制度不力与外国籍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的方法不多等;同时,社区矫正执法者警察身份尚未明确,造成收监难、组织追查难与常规管理难等执法活动低能化;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专业不强且力量不足酿成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矫正措施粗放化;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等相关部门的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式,导致非监禁刑适用率低,执法效率降低,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协作不力等弊端。第三章,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理念纠偏,旨在围绕促进社区矫正制度发展,刑事一体化理念、刑罚人道化理念以及行刑社会化理念如何贯彻与推广。刑事一体化理念强调内外协调、机制顺畅。据此,我们应当构建“监狱——社区”一体化的矫正模式,加强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之间的互动协作,同时,加快社区矫正信息化平台建设有利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横向沟通,也有助于司法行政系统的纵向联系,这也是一体化理念的题中之义。人道主义是社区矫正制度孕育及发展的根基,立法、司法与执法层面都应当予以推广。刑事立法的人道化,要求推动轻罪制度的建立以及刑罚结构趋轻,为社区矫正的适用创造空间;刑事司法的人道化,要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扩大未成年犯适用非监禁刑的比率;刑事执法的人道化,要求执法者转变执法理念,从“刑本位”向“人本位”过渡。社区矫正是行刑社会化的重要体现。借助社会资源与力量参与是社区矫正的本质特征。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制度的具体路径包括,培育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氛围,扶持民办社会组织建设发展,设计社会力量参与激励政策,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经费渠道,等等。第四章,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完善建议,旨在从假释制度的修缮、轻罪制度的建立、特殊对象矫正制度的健全以及评估制度的构建等方面,探索社区矫正发展的路径。首先,主张完善并扩大假释制度的适用。假释率低限制社区矫正进步,也增加监狱矫正工作的压力,因此,转变“重减刑、轻假释”的偏差观念,通过完善假释条件,扩大假释对象,摈弃相关限制制度的方式,真正发挥假释制度应有的刑事政策功能;其次,主张建立轻罪制度,为社区矫正制度适用拓展空间。犯罪圈的扩大,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以及社区矫正制度的勃兴,为轻罪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契机。轻罪制度的建立要求与之相应的轻罚体系。进一步讲,轻罚体系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创造条件。再次,主张建立专门化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完善统一化的流动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以及设置特殊化的外国籍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以解决特殊类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工作无从指导或效果不佳的障碍。此外,针对监管措施粗放化,侧重控制的现象,主张建立定量式的风险评估与效果评估制度,以提高社区矫正措施的精细化水平,进而提升矫正工作的科学化程度。第五章,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保障跟进,旨在从立法、提高工作队伍专业化水平、搭建刑事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的层面,探讨促进社区矫正进步的条件。社区矫正立法应当重点解决社区矫正的性质,执法者的警察身份,以解决执法活动低效化的现实难题,并规范社会调查制度、考核奖惩制度,以保障刑罚执行的统一性与公正性。提高司法行政机关执法者的专业化水平,注重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发展以及匹配社会志愿者的合适岗位能够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提供组织保障与智力支持;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刑事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能够为社区矫正制度的高效执行与顺畅运行提供外在保障。
袁雅静[4](2019)在《罪犯职业技能培训的研究 ——以S市F监狱为例》文中研究指明监狱虽然是一个与社会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监狱工作也不可避免地面临新的挑战,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建设必须要完成从单纯的关押型场所向教育改造型场所的职能转变。教育改造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罪犯职业技能培训是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组织罪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能够帮助罪犯树立正确的劳动观、掌握一技之长,使得罪犯在将来刑满释放重新回归社会后能够凭借自己在监狱内掌握的实用劳动技能谋生,不至于再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监狱开展罪犯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助于降低犯罪率、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秩序,能够切实体现监狱教育改造的职能。但是,由于受到关押型场所的传统职能定位等诸多因素影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开展存在一定的问题,只有切实解决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才能够真正实现监狱开展罪犯职业技能培训的目的。S市F监狱内关押的罪犯的刑期囊括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所有刑种,关押罪犯的罪名包括了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等所有犯罪类型,监狱内部的监区包括了新收监区和常规监区,是一所特大型的综合性监狱。通过对于S市F监狱罪犯职业技能培训的研究,不仅有助于这所监狱更好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对于其他监狱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开展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论文围绕问题——原因——对策的结构,综合运用了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问卷调查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在整体阐述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的基础上,介绍了职业技能培训和罪犯职业技能培训的相关概念及理论,以S市F监狱为例,对于监狱内开展的罪犯职业技能培训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找到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具体为罪犯本人缺乏学习意愿、监管制度制约培训的开展、培训缺乏充分教学时间以及培训缺乏警力等充分保障。论文针对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导致问题产生的原因,对于原因逐一进行阐述。根据问题背后的原因,结合英国、德国、瑞士以及新加坡国外监狱职业技能培训发展情况,找到国外监狱在开展工作中存在的可供参考借鉴的对策,最终提出了可以解决目前罪犯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分别为提高罪犯本人学习意愿、完善监管制度、保障职业技能培训充分教学时间、完善职业技能培训的各项保障制度,切实发挥出监狱开展罪犯职业技能培训对于社会、对于监狱以及对于罪犯自身的重要意义。
冯一文[5](2006)在《中国囚犯人权保障研究 ——以联合国囚犯待遇标准为参照》文中提出囚犯享有人权是其主体资格的内在表征,也是刑罚本质的集中体现。以具有强大国际法效力、为世界各国普遍尊重与遵守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标准为参照,不难发现,中国囚犯人权之免受酷刑权、适当生活水准权、劳动权、受教育权、接触外界权、受减刑假释权、政治权、宗教自由权和救济权等核心性权利的保障尽管取得了不少成绩,但受制于文化、政治和经济等因素,总体看不容乐观。对此,应从提高囚犯享有人权(在此特指道德意义上的人权,即“应有人权”)的社会认同度、强化“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的转化度和提升“法定人权”向“实有人权”的实现度三个层面来进一步推进中国囚犯人权保障事业,以响应中国政府兑现“人权入宪”之庄严承诺的现实需要,并回应我国所面临的早日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国际压力。
王超[6](2015)在《监禁矫正效能实证研究》文中提出监禁矫正仍是世界各国控制犯罪体系中的核心措施。我国的犯罪率和重新犯罪率呈上升趋势,这迫切需要对监禁矫正控制犯罪的效能进行正确认识与科学评估。论文运用实证研究方法首先对我国监禁刑总体控制犯罪效能进行了概括评估。然后通过对我国H省两所监狱217名罪犯、106名基层干警及部分社会公众的问卷调查与访谈分析,对我国监禁矫正效能进行模糊综合评估,实证研究了我国的监禁矫正效能问题及差异。监禁矫正效能是在监禁刑罚执行过程中,矫正主体运用各项矫正措施作用于矫正对象,从而实现预防犯罪和罪犯素质改善等刑罚目的的程度。矫正效能与威慑效能和改造质量等概念不同。我国的监禁刑具有矫正罪犯的效能,但其效能是有限的,对少部分罪犯难以实现矫正效果。矫正具有很深的理论根基,教育刑论、劳动改造罪犯理论、罪犯人格改造理论和行为矫正理论等均为矫正效能实现的理论基础。监禁矫正效能受到矫正的本体要素如警察、罪犯、制度和时间等的影响;也受到技术要素如管理矫正、教育矫正、心理矫正、劳动矫正等方面的影响;还受到社会外部多种要素的制约。评估监禁矫正效能具有不同的标准,现实标准主要有重新犯罪率和罪犯素质改善标准。本研究也采用了这一标准。通过对我国刑事司法数据和调查问卷的统计分析,运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和层次分析法综合评估我国的监禁矫正效能。从我国监禁矫正效能概况看,我国的监禁率依然很高、罪犯的监禁压力较大,而监禁罪犯的违纪率很低,这说明监禁矫正能够发挥较好的效能。对我国监禁矫正效能的综合评估发现,我国的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趋势,而犯罪的刑罚倚重程度呈下降趋势;破案率、监禁率、重刑率等因素对犯罪率的多元回归分析显示,破案率对犯罪率的影响程度要大于监禁率。在重新犯罪方面,我国的重新犯罪率相对较低;通过破案率等因素对重新犯罪率的多元回归分析,仅检出重刑适用率与重新犯罪率的显着正相关关系,说明适用重刑并不能显着降低重新犯罪率。监禁矫正效能主要表现在促进罪犯认罪悔罪、行为养成、文化提升、心理改善、技能习得和社会适应六个方面。通过调查数据对我国监禁矫正效能的综合评估,可以得出我国监禁矫正综合效能分值为63.796分、属于较好类型的基本结论。监禁矫正效能在犯罪类型和刑罚类型以及矫正措施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首先,矫正效能在犯罪类型上存在个别差异。监禁刑在矫正刑法分则各类罪的效能方面不存在显着差异;而在矫正典型个罪方面,心理矫正措施的效能更为明显,尤其对绑架罪和诈骗罪的矫正效能要好。监禁刑在矫正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性欲犯罪的效能上存在显着差异。监禁刑对财产型犯罪和性欲型犯罪的矫正更为有效,矫正暴力型犯罪的效能相对略低。监禁对初犯和再犯的矫正效能差异不显着。监禁矫正措施对再犯并不是特别有效。其次,矫正效能针对不同刑罚类型的罪犯也存在一定差异。我国刑罚结构中,重刑和轻刑在矫正罪犯效能上不存在显着差异。我国刑罚对重刑的倚重程度呈现下降趋势,尤以2012年达到了历史最低点。重刑尤其是十年以上刑期的重刑矫正犯罪的效能相对更低,并没有实现刑期越长矫正效能越好的局面。而轻刑也具有一定程度的矫正罪犯效能。减刑和假释具有不同的矫正效能。减刑制度在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矫正地位和效能。减刑的重要性位居各项矫正措施之首,其预防再犯效能也较好;而假释在防止犯罪方面位于最后地位。这与我国的假释适用率偏低有关。因此,目前我国还不能直接用假释取代减刑。最后,监禁矫正效能在矫正措施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我国目前的四大矫正措施——管理矫正措施、教育矫正措施、心理矫正措施和劳动矫正措施均存在较大效能差异,而其下各项具体矫正措施的效能差异更大。其中教育矫正措施和劳动矫正措施具有较好的矫正效能,而管理矫正措施的效能相对不足。心理矫正效能由于普及程度不高,对其评估的结果也不甚理想。心理咨询的矫正效能较好,特别是通过对认知行为矫正项目在我国监禁矫正实践中的应用进行本土化检验,验证了其较好的效能。总体来看,我国监禁矫正具有较好的矫正效能,但各项矫正措施的效能差异较大。虽我国刑法中的监禁刑有趋重倾向,但重刑并不比轻刑更具较好效能。因此,将重刑限于对付严重犯罪,并用轻刑对部分犯罪合理分流可作为刑罚的进路。在矫正进路上,我国应深入探索循证矫正和项目矫正进路。要实现更好的矫正效能,应坚持矫正措施的必要性、科学性和专业性等原则。监禁矫正效能的提升是一项系统工程,将与我国的刑罚制度改革并行。
黄延峰[7](2016)在《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研究》文中提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各国都致力于解决这一难题。目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诸多社会不良因素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较大,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不容乐观。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综合症”,为有效地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需要一个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并需要各个要素的优化与协作。对待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问题,不能一味地强调“严刑峻法”,我们应看到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之间的不同,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有其自身生长发育的规律和特点,多数情况下是基于感性的冲动而不是基于理性的自由意志的选择实施犯罪行为。鉴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在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时应弱化惩罚功能,强化对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教育与矫正。并采用向前看和向后看的视角,把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释后帮教工作一同纳入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社会化矫正体系内。遵循社会管理规律,运用社会学、教育学、矫正学的工作方法,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对未成年偏差行为者进行心理、行为等方面的指导和矫正,使其尽快回归社会。本文采用思辨、实证、比较、统计的研究方法,对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社会化矫正问题进行多视角立体化的考察,从法学、社会学、教育学、管理学等学科的结合上寻求理论及实践的突破与创新,构建一个由机构矫正与社区矫正、矫正官介入和社会工作者介入相配合,由社会多方力量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的矫正体系。本文共分六个部分,字数大约在17万字,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导论。主要论述了本论文的研究目的在于秉持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教育矫正思想,构建我国多元化的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体系。本论文从系统论、犯罪学、社会学、矫正学的角度探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源,提倡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对未成年偏差行为者进行矫正,帮助其重返社会。运用实证调研、统计、比较的方法对我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社会化矫正措施进行归纳与分析;指出其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建构措施。本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可使我们更深刻地理解社会化矫正的对象范围,也可在实践中有效解决14岁以下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教育矫正问题。第二部分: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基本理论概述。在实践中存在着儿童、少年、未成年人、青少年以及不良行为、越轨行为、偏差行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这样相近的概念。其中的含义既有不同之处也有一定的重复,笔者对此进行了概念的辨析。未成年偏差行为者是本论文一个独特的概念,涵盖的范围比较广,具体指年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实施了偏差行为的未成年人,而偏差行为则包括不良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有偏差行为就有相对应的矫正措施,具体包括监禁矫正和非监禁矫正,而非监禁矫正又可分为社区矫正和其他形式的矫正。本文的另一个亮点与创新点在于提出了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概念,社会化矫正是指通过司法机关、政府部门、民间团体、相关组织、企业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主体对偏差行为未成年人进行教育、训练、指导、帮扶等一系列活动,促使他们转变思想、矫正恶习、学习知识、锻炼技能,逐渐消除身上的反社会性人格,最终成为合格社会人。第三部分: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域外考察。这一部分详细论述了英美法系包括对美国、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大陆法系包括德国和日本对未成年偏差行为者进行社会化矫正的历史发展、基本制度和社会化矫正的具体措施。通过比较与分析,从中可以看出,域外对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社会化矫正措施较为丰富,而且针对不同的人会适用不同的矫正措施。如美国的未成年人缓刑营、家中监禁和电子监控,德国促进学校和我国香港地区对“问题”未成年人进行的“融合”教育,德国对未成年人所适用的少年刑罚缓刑、刑罚缓科和余刑缓刑制度等。这些措施反映了他们先进的矫正理念,人性化的矫正措施和层级性的矫正体系。虽然我国与域外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理念却是一样,设立矫正制度与措施所遵从的“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也是一样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借鉴吸收域外的有益经验来丰富我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社会化矫正。第四部分:我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现状及实证分析。这一部分的特点是笔者通过对h省未管所、原h省未教年、h省z市女子监狱、h省z市工读学校的实地考察与调研,在实证数据分析的基础上,详细论述了我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具体措施,并论述其历史发展、实际运作,分析其现实特点与规律。工读教育是我国教育史上的创举,在矫正轻微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其发展却陷入困境;收容教养制度随着劳动教养的废除,其发展严重萎缩,甚至到了实际废除的地步;监狱服刑未成年犯的社会化矫正因其特殊的封闭性特点,狱内社会化矫正的实际开展也不容乐观;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与成年人社区矫正实际是合在一起进行,并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有专门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来开展矫正工作,因此,谈不上对未成年社区矫正者的个别化矫正。第五部分:我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我国现有的对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社会化矫正措施在各自领域都发挥了相当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在社会化思想的影响下,这些矫正措施表现出对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力不从心。工读教育的发展困境存在着主观与客观方面的原因,关键要建立多维度的社会支持机制,从主观上消除社会对工读学校的偏见;客观方面要改变教学模式,建立社会工作介入机制,切实做到对工读生的个别化教学;收容教养要解决一系列的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如适用条件模糊,执行缺陷等问题;监狱服刑未成年犯的社会化矫正要做到对社会资源的广泛利用,而不能仅仅考虑“安全”问题,扩大缓刑与假释的适用比率、推进监禁刑执行的开放化并建立广泛的社会支持系统;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首先要改变过去的旧观念,树立“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思想理念,重视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构及队伍的建设,并设置适合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项目。第六部分:我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体系性问题及建构。该部分从系统论的角度出发指出我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存在的体系性问题,主要有理论基础薄弱、辅助体系不完善、缺乏适合未成年人的矫正项目、各矫正机构之间的协调沟通机制不顺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具体的建构意见如下:首先是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理论建构。虽然我国在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矫正方面有一套指导方针和政策,但没有形成自己的理论基础。应基于国家亲权理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引入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加强对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社会化矫正,保护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在组织机构方面应建立专门的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社会化矫正机构和专业的教育矫正队伍,包括矫正官队伍的建设和社会工作者以及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在对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教育矫正过程中适当的介入机制十分必要,这样可以避免在偏差行为发生后,仅有目前的介入手段不能满足对未成年人展开有效教育矫正的弊病。应加强社会工作者的介入,对未成年人展开有针对性的和专业的辅导和矫正。如建立“社工联校”工作机制、“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关护”工作机制以及由社工对刑释人员提供相应服务的机制。通过这种介入矫正可以对偏差未成年人进行有的放矢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正。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既有个人的原因,也有家庭、学校甚至是社会的原因,为从根源上解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应构建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化的犯罪预防系统。并建立适合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矫正项目体系,包括对我国现有的社会化矫正项目进行改造,以及探索新的适合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矫正项目。
董大全[8](2019)在《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是罪犯教育社会化的下位概念,指以人的社会化理论为指导,在罪犯思想教育过程中贯彻社会化原则,采取组建社会化教学队伍、实施社会化教学内容、实施社会化教学方法、提高教学场所社会化程度等措施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使罪犯尽量与社会保持联系,避免罪犯与社会发展太过脱节,并且使其掌握必要的生存和生活技能,促使罪犯顺利地复归社会,减少社会化障碍,最终成为守法公民。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包括以罪犯复归社会为导向的目标定位、参与主体、教育内容、实施方法和评估机制等方面。在我国,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从马克思主义理论、法哲学理论、思想政治教育学理论、犯罪心理学理论、刑法学理论、人权法学理论等方面都能得到相应的支撑。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理想状态可以概括为六个方面:一是坚持正确的基本原则。二是具备必要的意识条件,即在国家层面要有理性主义的犯罪观、科学的犯罪控制观和现代化的刑罚执行理念,在民间层面要有正确的犯罪观、清晰的法治思维、宽容的人文精神和社会连带主义观念。三是构建相应的组织管理机制,包括适应社会化需要的领导机制、管理机制、执行机制、协调机制、评价机制和监督机制等。四是有效利用广泛的社会教育力量,如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心理咨询机构、社会培训教育机构、社区矫正志愿者等组织或者个人的教育资源。五是科学设计有利于罪犯复归社会的教育内容,涉及价值观、人文情怀、传统文化、多方面的知识与技能等。六是灵活运用有利于加快罪犯社会化进程的教育方法。与理想需求相比,当前在我国实现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实践过程中虽然做了不少工作,但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和障碍,如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在观念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所需要的组织管理机制还比较薄弱,教育内容缺少有针对性的设计,教育方法较为机械、缺少必要的灵活性,支撑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师资、经费等资源明显缺乏。要提高我国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效果,需要通过多种方式转变对罪犯思想教育的传统观念,完善《监狱法》等刑事执行法律制度,优化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工作的组织管理机制,将罪犯复归社会所需要的各种观念、文化、知识和技能科学地融入教育内容之中,不断探索和实践更为有效的教育路径、教育过程、教育手段,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强化物质条件保障。科学的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理论不仅对于罪犯教育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普通的教育、一般的思想政治教育以及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青少年和吸毒人员等特殊人群的思想政治教育都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韩军芳[9](2015)在《中国当代罪犯思想教育若干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犯罪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危害和损失。因此,社会需要惩罚犯罪,实现公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社会还需要改造罪犯,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实现对罪犯的公正。监狱通过思想教育转变罪犯的犯罪思想和心理、矫正罪犯行为,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促使罪犯复归社会,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惩罚报应是刑罚的目的或正当性根据。但是,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思想教育应当是改造工作的主导,这样才能使罪犯转变成为守法公民,实现罪犯的人权保障。由于我国传统的重刑主义的影响,人们往往把惩罚剥夺作为监狱工作的重心,监管安全造成的压力以及罪犯劳动的越位也使思想教育工作不断被挤压,造成传统的思想教育活动效率不高,新的矫正手段推行不畅,导致罪犯思想教育边缘化。在依法治国的社会背景下,实现依法治狱是监狱工作创新的重要内容。法治要求监狱保障罪犯享有的合法权利,实现公平正义。这就要求监狱改造工作以改造人、造就人为目标,树立新的理念,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思想教育在改造中的主导地位。需求是有机体对外界条件的要求,是行为的动力源泉。满足罪犯的合理需求能够激发罪犯的改造动力,传统的罪犯思想教育以法律、道德和形势政策前途教育为主,内容设置忽视罪犯个体特点和不同罪犯的犯因性差异,同时又远离罪犯的现实生活,因而不能满足罪犯的实际需求,无法激发罪犯改造积极性。改造需求是指使罪犯在监狱顺利服刑改造,转变犯罪思想,出狱后成为性格健全的社会人的要求。罪犯思想教育的内容要以改造需求为根据,围绕改造目标架构。为了满足罪犯的服刑需求、转化需求和回归社会需求,监狱要对罪犯开展挫折教育、规范教育、服刑生活教育、心理矫治、认知改善教育和社会适应教育,促进罪犯顺利度过刑期并复归社会。监狱是执行自由刑的主要执法机关。自由刑以监禁为执行方式,以罪犯复归社会为目的,由此在理论和实践中形成方法与目的之间的矛盾,导致出现了累犯上升、多进宫、重新犯罪恶性增加等问题。强制性改造使罪犯形成监狱人格,失去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封闭环境中形成的亚文化造成罪犯之间的相互熏染,导致罪犯重新犯罪。此外,长期的监禁造成罪犯与社会隔离,不利于罪犯刑满释放后适应社会。封闭的思想教育无法解决自由刑自身固有的矛盾,不利于罪犯再社会化。思想教育必须实现社会化,利用社会力量开展教育活动,保持罪犯与社会的联系和接触,减少监禁带来的不良影响。因此,监狱工作必须转变理念,加强社会帮教力量,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推进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发展。由于罪犯的特殊身份和地位,以及传统的惩罚和剥夺思想的影响,罪犯在思想教育中一直被作为改造客体,其主体性被压制,因而导致罪犯思想教育工具化和形式化,影响改造效果。随着人们主体意识的增强和人权事业的发展,罪犯的主体性越来越受到重视。监狱警察应当树立尊重、信任和服务的思想观念,建立教育过程中的双向互动关系,实现平等的交流沟通;需要建立体验式的思想教育模式,使罪犯在直接参与中获得真实的生活体验;监狱还要逐步完善管理制度,激发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此外还应开展罪犯自我教育,实现罪犯自我改造,促进罪犯的思想转变与精神升华。通过创建良好的改造环境,促使罪犯主体性得到有效发挥,增强罪犯思想教育的实效性。
叶春弟[10](2014)在《论监狱功能的边界》文中指出探讨监狱功能边界的目的是要使人们对监狱功能的定位能回归理性,避免理论上的狂热和实践中的盲目,使人们在审判之后能持续关注罪犯在狱内的惩罚与矫正效果,使人们能关注监狱本身而不因对行刑社会化的崇尚而忽视了监狱和监狱研究。本文的论证思路是分静态和动态两个层面来论述监狱功能的边界。静态层面立足监狱惩罚、纪律规训、教化、劳动,讨论各块本身的“价值”边界。动态层面以“国家-监狱警察-罪犯”为架构论述三者之间博弈,包括监狱组织管理上监狱与监狱警察的博弈、监狱警察与罪犯之间的博弈、罪犯在矫正上与国家的博弈等。静态层面的边界是基础,动态博弈是静态层面边界在实务中的延伸,二者并非截然分开。本文除了导言和结语,共分为六章。导言包括问题的由来、文献综述、主要研究方法、论文的创新与不足四个部分。监狱制度的理想与现实困境之间的矛盾是问题由来的初衷。监狱制度的理想是既惩罚罪犯,又矫正罪犯。监狱的现实成效与制度理想存在偏差。当偏差产生时,人们很少考虑监狱制度的理想目标,而是指责实现方法的失误,欲得与不可得之间,形成了骑虎难下之势。文献综述包括三个方面,即国外对监狱行刑效果的研究情况、国内对监狱行刑效果的研究情况以及对若干借鉴理论的综述。主要研究方法分为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和借鉴文化研究方法。论文创新包括论证思路的创新和内容的创新。第一章论述刑罚与监狱功能的关系。通过对刑罚演进的梳理,认为监狱功能的理论基础来自刑罚中的报应刑和目的刑学说。第一节论述监狱功能的报应刑理论解释及其在监狱中的实践。报应刑思想中,选取了近、现代刑罚理论中比较成熟、系统的康德的等量报应论和黑格尔的等价值报应论,阐述报应刑时代监狱功能的哲学基础。这一时期,监狱功能实务发展的时间跨度较长,在我国是从古代至清末狱制改良之前,在西方是从古代至十八世纪监狱改革之前。第二节论述监狱功能的目的刑理论解释及其监狱实践。目的刑思想中,介绍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龙勃罗梭社会防卫思想、菲利刑事社会学思想和李斯特的教育刑思想,阐述目的刑时代监狱功能的哲学基础。这一时期,监狱功能实务发展的时间跨度在我国是从古代至清末狱制改良至今,在西方是从古代至十八世纪监狱改革至今。第三节论述现代监狱的运行与功能。首先,论述现代监狱的运行,包括现代监狱行刑模式、现代监狱制度的蓝本和现代监狱建筑与规训蓝本。现代监狱的行刑模式介绍了教育模式、医疗模式、正义模式和恢复性司法模式。现代监狱制度的蓝本介绍了奥本制、埃尔迈拉制和爱尔兰制。现代监狱建筑与规训蓝本介绍边沁的“圆形监狱”和监狱规训权力在“圆形监狱”中的运行。其次,论述刑罚与监狱、刑罚功能与监狱功能。刑罚的范畴大于监狱,现代监狱是自由刑的执行机关。刑罚功能与监狱功能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刑罚功能立足于刑事制裁的宏观视角,以刑事制裁的整体为依托,是刑事制裁在国家治理中的总体效用。它以各类刑罚执行机关的执行效果为基础。监狱功能立足于监狱这一具体的刑罚机关,是指规训和再社会化被判处监禁刑罪犯的效用。监狱功能是刑罚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刑罚功能的范畴大于监狱功能。监狱功能分为对罪犯产生作用的直接功能和对罪犯以外的人产生作用的间接功能。前者包括剥夺或限制再犯能力、惩罚、纪律规训、教化、劳动,后者包括安抚和警示。本文论述的是直接功能,包括惩罚功能、教化功能和劳动功能。第三,论述规训权力与监狱功能的边界,规训权力遭受到抵抗,阻止了监狱功能的实现,是权力意义上的监狱功能的边界。第二章论述惩罚功能的目标期待与边界。第一节论述惩罚功能的传统目标与现实效果。第二节论述惩罚功能的边界,包括惩罚和规训纪律。惩罚的价值边界包括惩罚要素对惩罚的限制和惩罚没有触及犯罪的根源。正义、人道和秩序是现代监狱应当具备的基本要素,同时对监狱惩罚功能的发挥构成限制。监禁惩罚关注对罪责的执行,这种事后惩罚无法溯及犯罪的前因。监狱惩罚的实务边界指剥夺或限制再犯能力的效力有时间界线、监禁产生负作用、监禁惩罚的威慑作用有限。监狱规训纪律是惩罚在技术上的表现。规训纪律发挥作用需要具备时间和空间条件。纪律作用的总体能量限定在一定的区间,规训纪律对罪犯行为的调节、约束也只在一定的范围内起作用。规训纪律在造就狱内秩序的同时,容易掩盖实质。由于习惯和技术操作上的难度,道德在纪律考核中受到冷落。规训纪律的秩序效力只达于监狱这个特定的空间和罪犯刑期这段特定的时间,它对罪犯出狱之后产生的影响有限。在实务中,监狱警察对规训纪律的执行受到罪犯群体影响,部门利益的驱使损害了规训纪律的权威。规训运行的边界在监狱长和监狱警察两个层面的表现不同。监狱长难以对某个或某些犯人进行观察和持续观察。监狱警察没有足够的时间用于观察和记录犯人的行为。第三章论述教化功能的目标期待与边界。第一节论述教化功能的传统目标与现实效果。第二节论述教化功能的价值边界和实务边界。教育的工具价值,是知识通过一定的方式所起的实际作用,如科学知识只有被学生掌握并被运用来解决问题,实现目的的过程。监狱教育工具价值的边界表现在它的作用受限于罪犯对教育的认可、教育对罪犯的塑造以及对罪犯出狱之后就业谋生的帮助。道德作用开始于它的实践性,而监狱道德教育实践性的缺乏是它对罪犯产生作用的边界。监管安全被摆在突出的位置,对监狱教化工作形成挤兑。监狱教育与教育原则存在冲突。监狱教育的行政强制性与启发性原则存在冲突;行刑制度、罪犯的个体情况和监狱的有限资源形成了对循序渐进原则的冲突;监狱教育在课堂形式、课程设计等组织管理中存在的客观困难对因材施教原则形成冲突。监狱教化的评估指向罪犯在狱内的“过去”表现,或者是以这种“过去”的表现来预测其未来重新犯罪的情况。教化评估的结果与罪犯释放之后的社会环境的衔接存在距离。道德教育的实务边界表现在德育内容与罪犯个体的匹配性不足,德育的最佳时期与罪犯年龄不符;监狱警察在管理与教育中存在角色冲突;监狱警察的道德示范性有限。这种客观冲突的背后是组织结构、功能及分工在实务中的混乱。第四章论述劳动功能的目标期待与边界。第一节论述劳动功能的传统目标与现实效果。第二节论述监狱劳动功能的价值边界和实务边界。监狱劳动的价值边界包括劳动本身的边界和劳动改造理论的缺陷。按照涂尔干对社会团结的分类,监狱罪犯群体是一个类似于机械团结的社会。它的成员是罪犯,在身份上具有同质性。这个群体受到外界因素(国家)的强制干预,由压制性规范调整成员中的行为,压制性规范是这个群体的集体意识。在机械团结的背景下,监狱劳动具有人为性、强制性、功利性和报酬性特征,受这些特征的影响,监狱劳动对罪犯团结合作、责任意识、诚信品质、自立信心培养的作用受到局限。劳动改造理论缺陷主要有劳动创造人与劳动改造罪犯的时间条件不同;劳动创造人与劳动改造罪犯的内容不同;劳动创造人与劳动改造罪犯的衡量标准不同。监狱劳动功能的实务边界是罪犯在劳动中形成的消极状况。罪犯处于哪一种劳动状况,受外界因素的刺激而发生变化。罪犯个人或家庭的经济条件是调节罪犯劳动状况的杠杆。劳动消极状况产生于罪犯之间的歧视性对比,是对笨重而又低廉劳役的嫌弃,实质是对财富和社会尊敬的渴望。第五章论述监狱组织管理的功能困境。本章讨论监狱组织管理功能困境中的两个问题,即监狱工作的失衡与绩效评估的异化和监狱科技的边界。实务中,“规范执法”挤占了“矫正罪犯”的空间,两者失去了平衡,这种现状产生于监狱组织管理的弊端。监狱是科层制组织,层级制的特征使下一层级受制于上一层级;人事任命自上而下,使下一层级的领导受制于上一层级的领导。“政治人”的升迁动机受上一层级及领导喜爱的影响。取悦领导是在升迁资本中占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新媒体时代,新媒体舆论监督在监狱工作效果、公众监督和取悦领导之间形成了一种更加快捷的传递方式。新媒体舆论无法对专业性较强的“罪犯矫正”领域进行评判,它把目光聚焦于监狱的“规范执法”领域。因此,监狱上一层级更加注重下一层级的“规范执法”工作,下一层级取悦上一层级更加把重心放在了领导关心的“规范执法”领域,“规范执法”的组织目标经过层层放大,最终被无限放大,形成了对矫正罪犯工作的压倒性挤兑。这种状况导致了监狱绩效评估的重点不是监狱矫正罪犯的主业,而是转向了以监管安全体系为核心的规范执法工作。绩效评估出现偏差,必然导致问责出现偏差。这打击了监狱警察矫正罪犯的积极性。绩效评估的异化强化了监狱工作的失衡状态。监狱科技在组织管理中产生困境的理论基础是法兰克福学派的科技批判理论。监狱科技化优化了警戒设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监狱工作效力的提高。然而,科技是一把双刃剑,科技在监狱中的应用遭遇了新的问题,使监狱科技面临组织管理上的困境。监狱科技是监狱规训罪犯的工具还是实体,性质不明。在矫正中,监狱科技与规训权力的交融并未实现对罪犯的真正规训。监狱科技化的同时弱化了监狱警察的能力、监狱科技中的监控使监狱警察对监狱产生了不信任,这些负面效应给监狱规训权力埋下了隐忧。监狱科技所面临的挑战是“关联环境”缺失的必然结果。第六章论述罪犯群体权力与监狱功能边界。监狱中存在着仅有的两个群体,即监狱警察群体与罪犯群体。这两个群体既对立,又融合。罪犯群体权力产生的理论基础是社会交换理论。罪犯群体权力产生的内在动力是对有限资源的竞争与交换,狱内有限资源包括有限的物质资源、有限的司法奖励和有限的优越感。罪犯群体权力产生的外部条件是规训权力运行的局限与国家对规训权力的约束,表现在监控、生活管理、教育感化和劳动上。罪犯群体权力的产生是内在动力与外部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共同作用中,罪犯对有限资源的竞争要向监狱组织靠拢,依附于监狱官方的权威;监狱弥补“监狱警察—罪犯”两极社会中规训权力末端的不足,要借助向监狱组织靠拢的罪犯,以实现规训权力的无穷延伸。它有自己的载体和运行规律。罪犯群体权力具有依附性和相对独立性的特征。依附性表现为罪犯群体在两极社会中处于被支配地位。相对独立性表现为它有自己的规则;有自己的逻辑、方法和语言;讲究个人魅力与威望。罪犯群体权力对监狱功能的约束就产生于它的相对独立性,并受改造功利性的利益杠杆调节。罪犯群体权力的约束发生在监狱规定不明确之处,体现非暴力的特征。它对监狱功能的约束表现在规训纪律、有限资源的分配、监狱教化和监狱劳动上。结语论述正义、理性与功利博弈状态下的监禁刑困境。结语中概述了论证思路,并明确指出国家、监狱警察与罪犯三者之间的博弈是正义、理性与功利之间的博弈。刑罚正义困境的内核是惩罚与矫正的不可调和,狱警理性产生了掩盖真实的“表面秩序”,罪犯功利调节了罪犯群体权力的指向。正义、理性与功利之间的博弈使现代监禁刑陷入了“名”与“实”相分离的困境。论文对监狱功能边界的讨论并不是要否定监狱的存在,至今监狱仍然是一种必要的存在。人们对监狱制度的美好理想应当被监狱功能边界的理性收服,对监狱目标和制度的修正应当考虑监狱功能的边界,否则只会使正义、理性与功利之间的博弈越发激烈,现代监禁刑的困境越陷越深。
二、发展监狱职业技术教育之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发展监狱职业技术教育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
(一) 论文研究的背景 |
(二) 论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二、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研究现状分析 |
(一) 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
(二) 外研究现状分析 |
(三) 中西方服刑人员思想矫正之比较 |
三、论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 论文的研究思路与创新点 |
(二) 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服刑人员思想矫正概述 |
一、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相关概念界定 |
(一) 从“犯人”、“罪犯”到“服刑人员” |
(二) 服刑人员概念确定的意义 |
(三) “思想矫正”释义 |
二、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历史沿革 |
(一) 西方国家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历史变迁 |
(二) 我国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渊源和发展概况 |
(三) 当代教育刑主义下的服刑人员思想矫正思潮 |
三、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性质和特点 |
(一) 服刑人员思想矫正是一种社会实践活动 |
(二) 服刑人员思想矫正是一种价值观重塑的过程 |
(三) 服刑人员思想矫正是一种社会复归过程 |
四、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意义 |
(一) 丰富和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 |
(二) 提高服刑人员改造质量 |
(三) 降低服刑人员再犯罪率 |
第二章 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 |
一、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理论依据 |
(一) 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 |
(二) 人道主义行刑理论 |
(三) 人格动力学理论 |
(四) 社会激励理论 |
(五) 亚文化理论 |
二、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现实依据 |
(一) 尊重服刑人员基本权利的需要 |
(二) 体现行刑效益的实际需要 |
(三) 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
第三章 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分析 |
一、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定义 |
二、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运行和环节 |
三、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基本机制 |
(一) 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接受机制 |
(二) 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动力机制 |
(三) 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说服机制 |
(四) 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沟通机制 |
第四章 影响我国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因素分析 |
一、社会观念滞后对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影响 |
(一) 重刑主义观念对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影响 |
(二) 功利化观念对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影响 |
二、矫正工作者自身素质对思想矫正过程的影响 |
(一) 矫正工作者文化程度对服刑人员思想矫正施教过程的影响 |
(二) 矫正工作者心理素质对服刑人员思想矫正施教过程的影响 |
三、服刑人员自身素质对思想矫正过程的影响 |
(一) 服刑人员心理素质对思想矫正过程内反馈的影响 |
(二) 服刑人员道德素养对思想矫正过程内反馈的影响 |
(三) 服刑人员的认知水平对思想矫正过程内反馈的影响 |
(四) 服刑人员的文化素养对思想矫正过程内反馈的影响 |
四、矫正环境对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影响 |
(一) 监区环境对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环体的影响 |
(二) 社会支持度对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环体的影响 |
五、矫正制度对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影响 |
(一) 矫正教育者的主体范围规定不明确 |
(二) 服刑人员的奖惩激励缺乏制度制约 |
第五章 完善我国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对策分析 |
一、转变矫正主体观念,注重思想矫正在服刑人员改造中的作用 |
(一) 树立尊重服刑人员基本人权的观念 |
(二) 转变社会对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后的态度 |
二、开展道德教育,使服刑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
(一) 培养服刑人员耻感意识,加强道德教育 |
(二) 培养服刑人员道德自省,加强道德内化 |
三、构建主体间性思想矫正教育模式,开展服刑人员的个性化教育 |
(一) 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服刑人员思想矫正模式的新突破 |
(二) 开展服刑人员个性化矫正,提高矫正效果 |
四、开展多样化矫正活动,提高服刑人员思想矫正工作质量 |
(一) 开展文化教育,提高服刑人员的知识水平 |
(二) 开展法制教育,提高服刑人员守法意识 |
(三) 开展职业技能教育,提高服刑人员的劳动技能和生存能力 |
(四) 开展心理咨询,提高服刑人员的心理调适能力 |
五、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的思想矫正教育环境 |
(一) 加强监区、家庭、社会环境的构建,营造积极向上的矫正氛围 |
(二) 构建政府组织为主导,多种力量参与的社区矫正教育模式 |
六 完善服刑人员思想矫正工作的相关制度 |
(一) 完善思想矫正工作的衔接制度 |
(二) 健全矫正工作者职业准入制度 |
(三) 建立服刑人员人格调查制度和定期走访制度 |
(四) 完善服刑人员考核制度 |
(五) 构建服刑人员思想矫正奖惩机制的听证制度 |
结语:高墙内外人性的流露 |
参考文献 |
附录:我国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质性研究探索与尝试 |
后记 |
(2)以罪犯再社会化为目标的监狱管理机制创新研究 ——以广东N监狱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难点和创新点 |
第二章 基本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罪犯再社会化的基本概念 |
2.1.1 政治再社会化 |
2.1.2 道德再社会化 |
2.1.3 基本生活技能和文化知识再社会化 |
2.1.4 社会角色再社会化 |
2.2 监狱管理机制的基本概念 |
2.3 相关理论 |
2.3.1 协同治理理论 |
2.3.2 流程再造理论 |
第三章 国内外监狱罪犯再社会化的管理机制分析 |
3.1 国外监狱罪犯再社会化的管理机制 |
3.1.1 德国监狱管理机制 |
3.1.2 日本监狱管理机制 |
3.1.3 英国监狱管理机制 |
3.2 国内监狱罪犯再社会化的管理机制 |
3.2.1 上海监狱系统管理机制 |
3.2.2 江苏监狱系统管理机制 |
3.3 国内外监狱罪犯再社会化管理的比较与借鉴 |
3.3.1 法律法规设置到位 |
3.3.2 人员的专业化程度高 |
3.3.3 社会认同和参与程度较高 |
3.3.4 对罪犯矫正研究较深入 |
第四章 广东N监狱罪犯再社会化管理的现状、困境及原因分析 |
4.1 广东N监狱以罪犯再社会化为目标的管理机制现状 |
4.1.1 广东N监狱基本情况 |
4.1.2 广东N监狱现有管理模块 |
4.1.3 广东N监狱现有管理运行机制 |
4.2 广东N监狱罪犯再社会化管理机制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2.1 监狱管理主体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2.2 监狱管理方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2.3 监狱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2.4 监狱管理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五章 广东N监狱以罪犯再社会化为目标的管理机制对策建议 |
5.1 激发监狱管理参与主体活力 |
5.1.1 重塑监狱管理理念 |
5.1.2 完善警察管理机制 |
5.2 完善以罪犯再社会化为目标的监狱管理方法 |
5.2.1 整合大教育大改造机制 |
5.2.2 革新职业技术教育机制 |
5.3 丰富以罪犯再社会化为目标的监狱管理形式 |
5.3.1 创建协同联动机制 |
5.3.2 理顺程序,流程再造 |
5.4 强化以罪犯再社会化为目标的监狱管理保障 |
5.4.1 强化法律法规保障 |
5.4.2 建立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机制 |
第六章 结论 |
6.1 主要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问卷调查 |
附录 B:访问提纲及人员(面向警察及领导) |
(一)访谈提纲 |
(二)访谈人员 |
附录 C:访谈提纲及人员(面向监狱罪犯) |
(一)访谈提纲 |
(二)访谈人员 |
致谢 |
作者简历 |
(3)中国大陆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社区矫正制度运行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困境 |
一、监禁为主的格局尚未扭转 |
二、假释制度的适用比率不高 |
三、未成年犯适用非监禁刑低 |
第二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困境 |
一、工作制度差异化 |
二、执法活动低能化 |
三、社会参与低效化 |
四、矫正措施粗放化 |
五、特殊对象简单化 |
第二章 社区矫正制度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指导理念偏颇 |
一、刑事一体化理念贯彻不深入 |
二、刑罚人道化理念推广不到位 |
三、行刑社会化理念渗透不全面 |
第二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配套制度欠缺 |
一、假释制度适用的阻碍重重 |
二、特殊主体矫正制度不健全 |
三、社区矫正评估制度不完善 |
第三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保障条件匮乏 |
一、规范社区矫正的专门立法缺失 |
二、工作队伍专业不强且力量不足 |
三、主要相关部门的参与流于形式 |
第三章 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理念纠偏 |
第一节 “监狱—社区”一体化理念的贯彻 |
一、“监狱—社区”一体化的理论依据 |
二、“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先行探索 |
三、“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功能分析 |
四、“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实现路径 |
五、“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外在保障 |
第二节 刑罚人道化理念的推广 |
一、人道化理念是社区矫正根基 |
二、推进刑罚结构向轻缓化发展 |
三、未成年犯扩大非监禁的适用 |
四、监管理念向“人本位”转型 |
第三节 行刑社会化理念的渗透 |
一、培育社会力量参与的外部环境 |
二、扶持民办社会组织的建设发展 |
三、设计鼓励社会力量的良性政策 |
四、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的经费渠道 |
五、探索社会力量参与的教育矫正 |
第四章 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并扩大适用假释制度 |
一、树立假释制度优先的理念 |
二、完善假释制度的适用条件 |
三、扩大假释制度的适用对象 |
四、摈弃限制假释的相关制度 |
第二节 发展轻罪制度的必要与作用 |
一、建立轻罪制度的必要性 |
二、轻罪制度助推社区矫正 |
第三节 健全特殊主体的矫正制度 |
一、建立专门化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 |
二、完善统一化的流动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 |
三、设置特殊化的外国籍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 |
第四节 推进社区矫正的评估制度 |
一、探索定量式的风险评估 |
二、强调定量化的效果评估 |
第五章 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保障跟进 |
第一节 加快社区矫正法的立法进程 |
一、社区矫正立法相关问题的争议焦点 |
二、社区矫正立法需要解决的关键议题 |
三、社区矫正立法需要规范的工作制度 |
第二节 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专业化 |
一、提高制度执法者的专业能力 |
二、注重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发展 |
三、匹配社会志愿者的合适岗位 |
第三节 搭建刑事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 |
一、明确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 |
二、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 |
三、公安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 |
四、监狱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罪犯职业技能培训的研究 ——以S市F监狱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罪犯职业技能培训的概念及相关理论 |
第一节 职业技能培训的概念 |
一、职业技能培训的定义 |
二、职业技能培训的特点 |
第二节 罪犯职业技能培训的概念 |
一、罪犯的定义 |
二、罪犯职业技能培训的特点 |
第三节 罪犯职业技能培训的相关理论 |
一、需要动力理论 |
二、构建主义学习理论 |
三、构建主义学习理论 |
第二章 S市F监狱罪犯职业技能培训现状 |
第一节 S市F监狱概况 |
一、监狱基本情况 |
二、监狱的押犯结构 |
第二节 S市F监狱罪犯职业技能培训的发展进程 |
一、法律规定的发展 |
二、监狱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发展 |
第三节 S市F监狱罪犯职业技能培训的现存问题 |
一、罪犯本人缺乏学习意愿 |
二、监狱的监管制度制约职业技能培训开展 |
三、职业技能培训缺乏充分教学时间 |
四、职业技能培训缺乏充分保障 |
第四节 培训不足造成的后果 |
一、监狱教育改造的目的未有效实现 |
二、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
第三章 S市F监狱罪犯职业技能培训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罪犯学习意愿不足的根源 |
一、罪犯主观原因 |
二、外界客观原因 |
第二节 监管制度制约职业技能培训的原因 |
一、监管制度与职业技能培训的价值取向不同 |
二、监管制度中存在不合理的罪犯奖惩制度 |
第三节 职业技能培训缺乏教学时间的原因 |
一、劳动改造挤压职业技能培训时间 |
二、教育改造其它项目压缩职业技能培训时间 |
第四节 师资等客观方面原因 |
一、监狱实际在岗民警少于在编民警 |
二、监狱缺乏对于优质师资力量的吸引力 |
三、监狱缺乏经费保障 |
第五节 历史原因 |
一、长期重视不够 |
二、思想解放不够 |
第四章 国外监狱罪犯职业技能培训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国外监狱罪犯职业技能培训的经验 |
一、英国 |
二、德国 |
三、瑞士 |
四、新加坡 |
第二节 国外监狱罪犯职业技能培训的管理借鉴 |
一、注重罪犯主观意愿 |
二、提供多样化培训项目 |
三、制定奖励措施 |
四、利用社会资源 |
第五章 S市F监狱罪犯职业技能培训对策 |
第一节 提高罪犯本人学习意愿 |
一、加强思想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
二、提高罪犯学习能力 |
三、消除歧视 |
四、调整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种类 |
第二节 完善监管制度 |
一、调整价值取向 |
二、完善罪犯奖惩制度 |
第三节 保障职业技能培训充分教学时间 |
一、严格区分劳动改造和职业技能培训教学时间 |
二、调整职业技能培训和其它教育改造项目的教学时间 |
三、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教学效率 |
四、建立针对职业技能培训教学时间的考核制度 |
第四节 完善职业技能培训的各项保障制度 |
一、合理配置警力资源 |
二、打造优质师资队伍 |
三、构建职业技能培训经费保障机制 |
四、增加职业技能培训授课场所 |
第六章 总结 |
参考文献 |
(5)中国囚犯人权保障研究 ——以联合国囚犯待遇标准为参照(论文提纲范文)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对中国囚犯人权保障的关注 |
二、中国囚犯人权保障问题研究现状分析 |
三、中国囚犯人权保障问题研究立场与方法 |
四、论文核心观点及论证逻辑 |
第一章 人权理论与联合国人权实践视野中的囚犯人权 |
一、囚犯享有人权是囚犯主体资格的内在表征 |
(一) 囚犯作为“人类”成员而享有人权 |
(二) 囚犯作为“社会共同体”成员而享有人权 |
(三) 囚犯作为“政治共同体”成员而享有人权 |
二、囚犯享有人权是刑罚本质的应有之义 |
(一) 囚犯享有人权是刑罚正义的集中表征 |
(二) 囚犯享有人权是刑罚功利的必然要求 |
三、联合国人权实践中的囚犯人权保障 |
(一) 联合国囚犯人权实践的历史回顾 |
(二) 联合国囚犯人权标准的法律效力 |
第二章 中国囚犯人权保障现状 |
一、中国囚犯免受酷刑权保障现状 |
(一) 酷刑立法犯罪化严重不足 |
(二) 过度惩戒构成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处罚 |
(三) 囚犯人格尊严受到歧视构成精神虐待 |
二、中国囚犯适当生活水准权保障现状 |
(一) 囚犯的饮食条件 |
(二) 囚犯的穿着条件 |
(三) 囚犯的居住条件 |
(四) 囚犯的医疗条件 |
三、中国囚犯劳动权保障现状 |
(一) 囚犯劳动义务主导特征突出 |
(二) 囚犯劳动权利内容实现度低 |
四、中国囚犯受教育权保障现状 |
(一) 囚犯受教育义务特征突出 |
(二) 囚犯受教育内容明显滞后 |
(三) 囚犯受教育方法单一保守 |
(四) 囚犯受教育师资力量薄弱 |
五、中国囚犯接触外界权保障现状 |
(一) 囚犯的通讯权 |
(二) 囚犯的会见权 |
(三) 囚犯的婚姻家庭权 |
(四) 囚犯的接触新闻媒介权 |
六、中国囚犯受减刑假释权保障现状 |
(一) 囚犯受减刑假释待遇奖励化 |
(二) 囚犯受减刑假释标准不明确 |
(三) 囚犯受假释条件太严厉苛刻 |
(四) 囚犯受减刑假释程序不公正 |
七、中国囚犯政治权与宗教自由权保障现状 |
(一) 囚犯的政治权 |
(二) 囚犯的宗教自由权 |
八、中国囚犯救济权保障现状 |
(一) 囚犯的获取律师帮助权 |
(二) 囚犯的控告检举权 |
(三) 囚犯的司法救济权 |
(四) 囚犯的获取国家赔偿权 |
第三章 中国囚犯人权保障制约因素 |
一、文化因素 |
(一) 传统法律文化绵延至今间接影响囚犯人权保障水平 |
(二) 现代人权文化尚未形成直接制约囚犯人权保障水平 |
二、政治因素 |
(一) 过于强调监狱的政治功能实现导致囚犯人权保障被忽视 |
(二) 过于强调监狱的国家权力主导致使囚犯人权保障被虚化 |
三、经济因素 |
(一) 财政保障体制不顺畅是制约囚犯人权保障水平的体制因素 |
(二) 监狱经济的逐利本质是制约囚犯人权保障水平的现实因素 |
第四章 完善中国囚犯人权保障 |
一、提升囚犯人权神圣的观念认同 |
(一) 促进社会人权观念现代化 |
(二) 实现监狱行刑观念科学化 |
二、规范囚犯人权体系的制度表达 |
(一) 完善囚犯人权体系宣告制度 |
(二) 健全囚犯人权受侵预防制度 |
(三) 重塑囚犯人权受侵救济制度 |
(四) 落实国际囚犯人权保护制度 |
三、完善囚犯人权实现的保障体制 |
(一) 加强监狱体制科学化建设 |
(二) 加强监狱行刑社会化建设 |
(三) 加强监狱队伍职业化建设 |
余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后记 |
(6)监禁矫正效能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论文框架 |
四、 研究方法 |
五、 几点说明 |
第一章 监禁矫正效能概述 |
一、 监禁矫正效能的概念 |
(一) 监禁矫正效能的含义 |
(二) 监禁矫正效能的理解 |
二、 监禁矫正的理论根基 |
(一) 矫正罪犯的基本理论 |
(二) 矫正罪犯的基本模式 |
三、 监禁矫正机理分析 |
(一) 监禁矫正的一般原理 |
(二) 监禁矫正效能影响因素 |
第二章 监禁矫正效能的评估标准及研究方案 |
一、 监禁矫正效能的评估标准 |
(一) 理想标准 |
(二) 现实标准 |
(三) 本文标准 |
二、 监禁矫正效能的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方法 |
(二) 优势与局限 |
三、 监禁矫正效能的研究方案 |
(一) 研究假设 |
(二) 研究方案 |
(三) 研究样本 |
第三章 监禁矫正效能的综合评估 |
一、 监禁矫正效能概况 |
(一) 我国监禁矫正的从严规范 |
(二) 我国监禁矫正的现实压力 |
(三) 矫正效能的狱内指标考察 |
二、 监禁矫正基本效能分析 |
(一) 监禁矫正之预防犯罪效能 |
(二) 监禁矫正之预防重新犯罪效能 |
(三) 监禁矫正之罪犯素质改善效能 |
三、 监禁矫正综合效能评估 |
(一) 监禁矫正效能的调查结果 |
(二) 监禁矫正效能的模型评估 |
第四章 监禁矫正效能的差异检验 |
一、 监禁矫正效能的犯罪类型差异 |
(一) 刑法同类各罪的矫正效能差异 |
(二) 暴力型、财产型等犯罪的矫正效能差异 |
(三) 初犯与再犯的矫正效能差异 |
二、 监禁矫正效能的刑罚类型差异 |
(一) 监禁刑适用结构与刑期矫正价值 |
(二) 重刑与轻刑的矫正效能差异 |
(三) 减刑和假释的矫正效能差异 |
三、 监禁矫正效能的矫正措施差异 |
(一) 管理矫正措施效能差异 |
(二) 教育矫正措施效能差异 |
(三) 心理矫正措施效能差异 |
(四) 劳动矫正措施效能差异 |
第五章 结论与建议 |
一、 关于监禁矫正效能的主要结论 |
(一) 我国监禁矫正具有较好效能 |
(二) 重刑矫正并不比轻刑更有效 |
(三) 矫正再犯并不比初犯更有效 |
(四) 不同矫正措施效能差异显着 |
二、 提升监禁矫正效能的几点建议 |
(一) 重刑矫正之理性施用 |
(二) 项目循证矫正之深度探索 |
(三) 矫正措施之优化调整 |
参考文献 |
附录:调查问卷与访谈提纲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基本理论概述 |
一、未成年人相关理论概述 |
(一)儿童、少年、未成年人、青少年概念辨析 |
(二)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偏差行为、越轨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辨析 |
(三)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概念界定 |
二、社会化矫正相关理论概述 |
(一)矫正的概念 |
(二)矫正的分类 |
(三)社会化矫正的概念、性质与特点 |
第二章 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域外考察 |
一、英美法系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社会化矫正 |
(一)美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社会化矫正 |
(二)英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社会化矫正 |
(三)我国香港地区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社会化矫正 |
二、大陆法系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社会化矫正 |
(一)德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社会化矫正 |
(二)日本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社会化矫正 |
三、我国与域外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比较与借鉴 |
(一)我国与域外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比较 |
(二)我国对域外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借鉴 |
第三章 我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现状及实证分析 |
一、我国工读教育矫正的现状及实证分析 |
(一)我国工读教育的历史发展及现状 |
(二)我国工读学生群体特征之实证分析 |
二、我国收容教养矫正的现状及实证分析 |
(一)我国收容教养矫正的历史发展及现状 |
(二)我国收容教养矫正的实证分析 |
三、我国监狱服刑未成年犯社会化矫正的现状及实证分析 |
(一)我国监狱服刑未成年犯社会化矫正的现状 |
(二)我国监狱服刑未成年犯的罪因实证分析 |
(三)我国监狱服刑未成年犯狱内社会化矫正情况实证分析 |
四、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 |
(一)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实证分析 |
第四章 我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
一、我国工读教育矫正面临的困境及解决路径 |
(一)我国工读教育矫正面临的困境 |
(二)我国工读教育矫正困境之解决路径 |
二、我国收容教养矫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
(一)我国收容教养矫正存在的问题 |
(二)对我国收容教养矫正的建议 |
三、我国监狱服刑未成年犯社会化矫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
(一)我国监狱服刑未成年犯社会化矫正存在的问题 |
(二)对我国监狱服刑未成年犯社会化矫正的建议 |
四、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
(一)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解决路径 |
第五章 我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体系性问题及建构 |
一、我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存在的体系性问题 |
(一)缺乏对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特殊保护理念 |
(二)我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社会化矫正呈现出“碎片”式特点 |
(三)矫正辅助体系不完善 |
(四)缺乏适合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项目 |
二、我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理论建构 |
(一)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理论基础 |
(二)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基本原则 |
三、我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组织建构 |
(一)设立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机构 |
(二)建立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队伍 |
四、我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介入机制建构 |
(一)矫正官的介入 |
(二)社会工作者的介入 |
五、我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犯罪预防系统建构 |
(一)重视家庭教育矫正的基础作用 |
(二)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矫正的作用 |
(三)发动广泛力量净化社会环境 |
(四)提高主体意识、完成自我升华 |
六、适合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项目体系建构 |
(一)对我国现有的社会化矫正措施进行改造 |
(二)探索新的适合未成年人的矫正项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 |
附录 |
(8)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价值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价值 |
1.2 研究现状和创新之处 |
1.2.1 研究现状 |
1.2.2 创新之处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2 本体探究——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之初步分析 |
2.1 相关范畴的界定 |
2.1.1 罪犯的概念和分类 |
2.1.2 罪犯改造与罪犯教育 |
2.1.3 人的社会化 |
2.1.4 刑罚执行社会化 |
2.1.5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 |
2.1.6 三种社会化概念之间的关系 |
2.2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特点 |
2.2.1 教育理念的现代化 |
2.2.2 教学模式的创新性 |
2.2.3 管理模式的开放性 |
2.2.4 教育方法的多元化 |
2.2.5 参与主体的广泛性 |
2.2.6 教育内容的针对性 |
2.3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体系构造 |
2.3.1 罪犯思想教育目标定位的社会化 |
2.3.2 罪犯思想教育主体的社会化 |
2.3.3 罪犯思想教育内容的社会化 |
2.3.4 罪犯思想教育方法的社会化 |
2.3.5 罪犯思想教育评价的社会化 |
2.4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功能 |
2.4.1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功能之概念廓清 |
2.4.2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功能之具体表现 |
2.5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发展 |
2.5.1 中国的罪犯思想教育及其社会化 |
2.5.2 西方的罪犯思想教育及其社会化 |
3 理论基础——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之科学依据 |
3.1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 |
3.1.1 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的主要观点 |
3.1.2 马克思主义理论视阈下的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 |
3.2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思想政治教育学基础 |
3.2.1 思想政治教育的内涵及价值 |
3.2.2 思想政治教育学视阈下的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 |
3.3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法哲学基础 |
3.3.1 人之教育的法哲学基础 |
3.3.2 法哲学视阈下的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 |
3.4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犯罪心理学基础 |
3.4.1 现代犯罪心理学的主要理论 |
3.4.2 犯罪心理学视阈下的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 |
3.5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刑法学基础 |
3.5.1 关于刑罚执行的刑法学理论 |
3.5.2 刑法学视阈下的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 |
3.6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人道主义基础 |
3.6.1 人道主义的内涵和要求 |
3.6.2 人道主义视阈下的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 |
3.7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人权法学基础 |
3.7.1 受教育权是人权的内容 |
3.7.2 人权法学视阈下的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 |
4 应然分析——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之理想状态 |
4.1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基本原则的明确 |
4.1.1 合法性原则 |
4.1.2 妥当性原则 |
4.1.3 社会化原则 |
4.1.4 综合性原则 |
4.1.5 分类教育原则 |
4.2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意识条件的形成 |
4.2.1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国家意识条件 |
4.2.2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民间意识条件 |
4.3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组织管理的保障 |
4.3.1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组织管理机制的概念 |
4.3.2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领导机制 |
4.3.3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管理机制 |
4.3.4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执行机制 |
4.3.5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协调机制 |
4.3.6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评价机制 |
4.3.7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监督机制 |
4.4 罪犯思想教育主体的高度社会化 |
4.4.1 高校师生和科研机构工作人员 |
4.4.2 医院和心理咨询机构 |
4.4.3 相关培训和教育机构 |
4.4.4 其他相关单位 |
4.4.5 社区矫正志愿者 |
4.5 罪犯思想教育内容的高度社会化 |
4.5.1 传统文化教育 |
4.5.2 价值观的教育 |
4.5.3 人文情怀教育 |
4.5.4 文化知识教育 |
4.5.5 专业技能教育 |
4.5.6 不良行为矫正 |
4.6 罪犯思想教育方法的高度社会化 |
4.6.1 监狱罪犯思想教育方法社会化的思路 |
4.6.2 社区矫正机构罪犯思想教育方法社会化的思路 |
5 现实考量——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之当前困境 |
5.1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现状考察 |
5.1.1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现有法律依据 |
5.1.2 罪犯思想教育方法的社会化状况 |
5.1.3 罪犯思想教育内容的社会化状况 |
5.2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问题分析 |
5.2.1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边缘化 |
5.2.2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机制缺陷 |
5.2.3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方法简单 |
5.2.4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针对性差 |
5.3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主要障碍 |
5.3.1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法律依据缺失 |
5.3.2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财政保障不力 |
5.3.3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师资支撑不够 |
6 完善之道——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之优化对策 |
6.1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意识的提升 |
6.1.1 转变罪犯思想教育工作的观念 |
6.1.2 提升刑罚执行人员的教育服务意识 |
6.1.3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意识提升的路径 |
6.2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相关立法的完善 |
6.2.1 明确监狱性质定位与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法定地位 |
6.2.2 充实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具体规定 |
6.2.3 尽快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 |
6.3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组织的强化 |
6.3.1 落实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高效管理机制 |
6.3.2 创建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良性协调机制 |
6.3.3 强化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有效监督机制 |
6.3.4 健全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经费保障机制 |
6.4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主体的优化 |
6.4.1 提升刑罚执行机构工作人员的整体素养 |
6.4.2 构建专业化和多元化的社会教育队伍 |
6.5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内容的科学设计 |
6.5.1 设计教育内容应以罪犯的切身利益和实际需要为导向 |
6.5.2 文化知识教育的内容要尽量与社会同类教育保持一致 |
6.5.3 职业技术教育的内容要贴近罪犯的主观愿望和生存需求 |
6.5.4 释放前教育的内容应符合罪犯的就业意向或就业规划 |
6.6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方法的灵活运用 |
6.6.1 明确罪犯思想教育方法社会化的思路 |
6.6.2 加紧探索社会化的罪犯思想教育方法 |
6.7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评价机制的变革 |
6.7.1 充实罪犯素质评价的内容 |
6.7.2 增加对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教学质量的评估 |
6.7.3 建立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后续评估机制 |
7 价值延伸——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理论之推广 |
7.1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理论对普通教育的启示 |
7.1.1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观念引领作用 |
7.1.2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内容指导作用 |
7.1.3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评估参考作用 |
7.2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理论对于思想政治教育的一般启示 |
7.2.1 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的内涵 |
7.2.2 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的必要性 |
7.2.3 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的机制构建 |
7.2.4 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的具体内容 |
7.3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理论对于特殊人群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 |
7.3.1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 |
7.3.2 吸毒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中国当代罪犯思想教育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背景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综述 |
1、关于思想教育在罪犯改造中主导地位的研究 |
2、关于罪犯思想教育内容针对性的研究 |
3、关于罪犯思想教育封闭性的研究 |
4、关于思想教育中罪犯主体性的研究 |
五、罪犯思想教育相关概念的界定 |
1、罪犯 |
2、监狱 |
3、罪犯思想教育 |
4、改造 |
5、矫正 |
六、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 |
1、研究方法 |
2、研究思路及创新点 |
第一章 思想教育在罪犯改造中的地位问题 |
一、思想教育在罪犯改造中地位的历史变迁和现实境遇 |
1、国外罪犯矫正的历史变迁 |
2、法治背景下新的形势和要求 |
二、思想教育在罪犯改造中边缘化 |
1、思想教育设施缺乏 |
2、课堂教育开展受限 |
3、辅助教育活动少 |
4、新矫正手段推行不畅 |
5、思想教育机制不健全 |
6、思想教育作用弱化 |
三、罪犯思想教育边缘化的原因 |
1、重刑传统的影响 |
2、国外矫正发展形势的影响 |
3、监管安全压力的影响 |
4、罪犯劳动的越位 |
5、社会大环境的制约 |
四、法治背景下思想教育在罪犯改造中主导地位的确立 |
1、树立思想教育为主导的理念 |
2、完善监狱法律制度 |
3、规范监狱执法活动 |
4、加强监狱警察队伍建设 |
5、加强监狱执法监督 |
第二章 罪犯思想教育内容的针对性问题 |
一、传统罪犯思想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 |
1、认罪悔罪教育无必要性 |
2、法律法规教育理论性太强 |
3、道德教育不受重视 |
4、形势政策前途教育脱离生活 |
5、心理健康教育普及率低 |
二、造成罪犯思想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的原因 |
1、罪犯构成复杂化 |
2、罪犯权利被忽视 |
3、犯罪原因认识的片面性 |
三、根据改造需求安排罪犯思想教育内容的意义和理论依据 |
1、改造需求的含义 |
2、根据改造需求安排罪犯思想教育内容的意义 |
3、根据改造需求安排罪犯思想教育内容的理论依据 |
四、以改造需求为根据的罪犯思想教育内容 |
1、以服刑需求为根据的罪犯思想教育内容 |
2、以改变犯因性因素需求为根据的罪犯思想教育内容 |
3、以适应社会需求为根据的罪犯思想教育内容 |
第三章 罪犯思想教育的封闭性问题 |
一、自由刑封闭监禁方式与罪犯复归社会目的之间的矛盾 |
1、自由刑及其特征 |
2、矫正模式的沿革 |
3、自由刑悖论 |
二、自由刑封闭监禁与罪犯复归社会矛盾的表现 |
1、累犯率上升 |
2、多次重新犯罪 |
3、重新犯罪性质更加恶劣 |
4、罪犯出现心理和精神问题 |
5、罪犯释放后不能适应社会 |
三、造成自由刑与罪犯复归目的矛盾的原因 |
1、监禁形成监狱人格不利于罪犯复归社会 |
2、罪犯之间“交叉感染”造成重新犯罪 |
3、监狱封闭环境不利于罪犯适应社会 |
4、押犯数量的增长增加了改造压力 |
5、监狱的封闭性不利于思想教育创新 |
四、以复归社会为目的的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理念及途径 |
1、树立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理念 |
2、实现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途径 |
3、实现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意义 |
五、以复归社会为目的的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制度建设 |
1、建立开放的监狱警察继续教育制度 |
2、完善社会力量进监狱帮教的制度 |
3、创新亲情帮教制度 |
4、建立罪犯外出制度 |
5、推进分类制度 |
6、加强社区矫正制度 |
第四章 罪犯思想教育的罪犯主体性问题 |
一、思想教育中罪犯主体性及其特征 |
1、主体和主体性的内涵 |
2、思想教育中罪犯主体性的内涵 |
3、思想教育中罪犯主体性的特征 |
二、思想教育中罪犯主体性的缺失及其原因分析 |
1、思想教育中罪犯主体性缺失的表现 |
2、思想教育中罪犯主体性缺失的原因分析 |
三、思想教育中发挥罪犯主体性的意义 |
1、发挥罪犯主体性是主体意识增强的要求 |
2、发挥罪犯主体性是提高改造效果的需要 |
四、实现思想教育中罪犯主体性的途径 |
1、转变传统观念 |
2、优化教育模式 |
3、完善管理制度 |
4、开展罪犯自我教育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论监狱功能的边界(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问题的由来 |
二、 文献综述 |
三、 主要研究方法 |
四、 论文的主要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刑罚与监狱功能 |
第一节 报应刑与监狱功能 |
一、 监狱功能的报应刑理论解释 |
二、 报应刑理论的监狱实践 |
第二节 目的刑与监狱功能 |
一、 监狱功能的一般预防理论解释 |
二、 监狱功能的特别预防理论解释 |
三、 目的刑理论的监狱实践 |
第三节 现代监狱的运行与功能 |
一、 现代监狱的运行 |
二、 现代监狱的功能及其定位 |
三、 规训权力与监狱功能边界 |
第二章 惩罚功能的目标期待与边界 |
第一节 惩罚功能的传统目标与现实效果 |
一、 惩罚功能的传统目标 |
二、 惩罚功能的现实效果 |
第二节 惩罚与纪律规训功能的边界 |
一、 惩罚的边界 |
二、 规训纪律的边界 |
第三章 教化功能的目标期待与边界 |
第一节 教化功能的传统目标与现实效果 |
一、 教化功能的传统目标 |
二、 教化功能的现实效果 |
第二节 教化功能的边界 |
一、 教化功能的价值边界 |
二、 教化功能的实务边界 |
第四章 劳动功能的目标期待与边界 |
第一节 劳动功能的传统目标与现实效果 |
一、 劳动功能的传统目标 |
二、 劳动功能的现实效果 |
第二节 劳动功能的边界 |
一、 劳动功能的价值边界 |
二、 劳动功能的实务边界 |
第五章 监狱组织管理的功能困境 |
第一节 监狱工作失衡与绩效评估异化 |
一、 监狱“规范执法”与“罪犯矫正”的博弈 |
二、 监狱绩效评估的异化 |
第二节 监狱科技在组织管理中的困境 |
一、 科技批判理论与监狱科技性质 |
二、 监狱科技的矫正边界 |
三、 监狱科技的执法边界 |
第六章 罪犯群体权力与监狱功能边界 |
第一节 罪犯群体权力的产生 |
一、 罪犯群体权力产生的内在动力 |
二、 罪犯群体权力产生的外部条件 |
三、 罪犯群体权力的产生与特征 |
第二节 罪犯群体权力对监狱功能的约束及其前提与特征 |
一、 罪犯群体权力约束监狱功能的前提与特征 |
二、 罪犯群体权力对监狱功能的约束 |
结语:正义、理性与功利博弈状态下的监禁刑困境 |
参考文献 |
附录:监狱现状调查问卷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发展监狱职业技术教育之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研究[D]. 薛惠. 华中师范大学, 2013(06)
- [2]以罪犯再社会化为目标的监狱管理机制创新研究 ——以广东N监狱为例[D]. 肖静. 兰州大学, 2019(02)
- [3]中国大陆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D]. 张凯.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4]罪犯职业技能培训的研究 ——以S市F监狱为例[D]. 袁雅静.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中国囚犯人权保障研究 ——以联合国囚犯待遇标准为参照[D]. 冯一文. 吉林大学, 2006(10)
- [6]监禁矫正效能实证研究[D]. 王超. 吉林大学, 2015(08)
- [7]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研究[D]. 黄延峰.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1)
- [8]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研究[D]. 董大全. 南京理工大学, 2019(07)
- [9]中国当代罪犯思想教育若干问题研究[D]. 韩军芳. 上海大学, 2015(03)
- [10]论监狱功能的边界[D]. 叶春弟.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