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一年国库券条例(论文文献综述)
国务院办公厅[1](2000)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现行行政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文中研究表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国以来,国务院曾多次对行政法规进行过清理,最后一次是1994年进行的全面清理。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政治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又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现行行政法规中有些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些已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有些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等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2](2000)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现行行政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文中研究指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国以来,国务院曾多次对行政法规进行过清理,最后一次是1994年进行的全面清理。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政治形势发生了很
北京市人民政府[3](2018)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文中研究指明京政发[2018]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等进行清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要求,市政府对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认真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制定的依据已
曾韬[4](2018)在《浏阳县财政与社会经济研究(1949-1966)》文中研究指明县财政是地方财政的重要组成力量,研究县财政发展脉络对于推动财政体制和地方社会经济的现代化进程有着重要的学术意义。目前学界关于共和国县财政的相关研究视角多聚焦于1978年改革开放后时期,而对解答建国初期的县财政是如何建立和发展,县财政收支有那些变化,县财政对地方经济的发展具体起着什么样的作用,其中有哪些值得借鉴的经验教训等等问题缺乏深入探究。纵观共和国县财政发展史,县财政体制在以计划为主的中央财政体制等因素的共同影响下发生频繁变动,本文采取提出问题——详细梳理——得出结论的研究思路,以1949-1966年湖南省浏阳县为研究对象,目的是通过对这一时期浏阳县财政体制、财政收支以及社会经济等相关变革情况进行详细梳理,力图还原浏阳县财政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场景,找出对探索县财政发展最优路径的有益经验。通过研究发现,浏阳县财政体制的频繁变化一方面证明财政工作摸索中的不成熟,但另一方面随着县财政工作的展开和财政收支的扩大,县财政基础逐渐建立起来,给浏阳县域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一定成绩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县财政的财权与事权在大部分时间里都不相匹配,根本原因在于国家财政没有处理好财权的“收”与“放”的关系。通过深入梳理与剖析浏阳县财政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历程后,得出相关结论并提供政策参考性建议:1.要进一步深化县财政在国家财政经济体系中基础性地位、牵引带动性功能和关键性作用;2.这一时期的浏阳县财政整体上并没有在中央集权财政体制的主导下而失去活力,而是有许多的变化和进步,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3.探索共和国县财政发展的最优路径,推进财政体制的现代化既要做好顶层设计、制度执行和监督保障等工作,还要科学处理好财权的“收”与“放”的关系,既要保证财权的合理分配又要保证地方财政的积极性。全文主体共分为四个部分:绪论。主要包括选题缘由与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思路与方法、研究框架与内容、创新与不足之处等内容,其中文献综述对共和国财政史和地方财政史学术研究的重要资料文献、论着以及论文和学术机构等进行了整体性梳理。第一章:县财政体制的重建与变动。主要梳理并分析1949-1966年浏阳县财政体制发展轨迹,主要分为重建(1949-1952)、确立与发展(1953-1957)、扩张(1958-1960)以及调整(1961-1966)四个阶段,并分别对每个阶段浏阳县财政在管理体制、税种划分调整等方面变化的具体内容进行阐述分析。第二章:县财政的收入与支出。本章主要梳理分析1949-1966年间浏阳县财政预算内外的收入与支出的具体结构,以及在浏阳县财政财权与事权二者的关系变迁。1949-1957年县是财权与事权开始不平衡的阶段,1958-1966年则是从“大跃进”期间的财权过度膨胀导致的关系失衡再到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二者关系逐渐稳定的阶段。第三章:变革中的县财政与社会经济。财政与经济是不可分割的结合体,县财政无法脱离社会经济的土壤而单独存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也需要依托县财政的力量。本章主要探讨分析浏阳县财政在这一时期对农业、地方特色产业以及社会公共事业等财政支出的绩效,并对这一时期县财政暴露出的问题与不足进行一个整体归纳。
胡平[5](1992)在《夏季的证明——一篇关于股票和非股票的放眼录》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第一章"淮海战役"和"城中之城" 一九九二年二月,我去了一趟上海。四月,我去了一趟深圳。本是春光绮丽、春色宜人的节令,我一脚踏进的却是夏日的灼热。这是个八十年代中期已经起程,不过被我们忽略,现在才让我们清晰地听到它的结实有力的脚步的夏季,这是个不用发表宣言、正以空前的广度和速度将越来越多的中国人裹胁进它的滚滚热浪中的夏季……一九九一年十一月,深圳。十一家新公司股票发行在即,市政府打破以往发行新股的方式,决定采取一种公开、公正又少震荡的办法,即凭居民身分证领新股认购申请表,然后抽签,表上所填身分证号码被抽中的人,可买二千股新上市股票。对此,有人称之为在国际上也属首次。
王亚平[6](1992)在《一九九一年国民经济大事辑要》文中研究说明 第一季度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开始执行。《规定》提出,国务院批准和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城乡居民活期储蓄存款每年结息一次,每年的6月30日为结息日。1月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下达199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通知》。计划(草案)提出,199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一)积极调整经济结构,努力提高经济效
俞天白[7](1992)在《闪烁吧,东方明珠——上海当代经济纪实》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引子上海是属于世界的一九八八年。夏末秋初的黄昏。汉堡。地铁候车站上,稀稀落落地散落着一些候车人,他们有好几种肤色。其中有位上海市政府干部,他挟着公文包,显得彬彬有礼,对离他最近的那位年轻人,报以热情而不失身分的微笑。这鼓起了小伙子的谈兴,说的是英语: "请问,你是什么地方来的?" "中国。" "什么?" "中国。" "……" "上海来的。上海!" "哦!上海!我知道,我知道。" 这个小伙子为什么只知上海而不知中国?给这小伙子留下如此深刻印象的,又是什么?……
王殿志[8](2003)在《农村税费改革与县乡分配关系的调整 ——以安徽省太和县为例》文中认为安徽省太和县是农村税费改革活跃的地区,90年代以来,连续进行了三次农村税费改革:1993年酝酿、1994年至1996年进行了“税费包干征实”改革——“亩征百斤粮”,1997年至1999年进行了“税费包干征币”改革——“每人140元”。2000年以来,又在中央和国务院的直接部署下进行了第三轮改革。围绕着农村税费改革,农民、村组、乡镇与乡镇级以上政府等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分配关系得到调整。农村税费改革与基层分配关系是互动的,也是高度相关的。本论文以安徽省太和县为例,较为深入地主要研究农村税费改革与县乡基层分配关系。论文分为五章。 第一章分析农村税费改革在安徽省太和县的三次实践 该分析从构成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纳税人、税费名目、税费数额、税费水平、税费比率等)着手(第一节),其中重点讨论了两个问题:(1)从定购价、议购价、结算价向计税价格的演变过程及其与市场价之间的相关关系,说明农民负担“税”意义的增加(第二节);(2)太和县的农民税费负担水平相对低于河南、湖南等地,这是太和县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但是,从实际测算的结果看,在考虑扣除口粮与生产成本的条件下,太和县的农民税费负担仍然异常沉重(第三节),而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如插地款、宅基费、办电费等),进一步加重了农民负担(第四节)。受制于农业的产出水平,对农民征税而产生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是明显的;在征实和农产品价格下跌的条件下,农民的负担会加重;同时类似于宅基费等额外的涤取就构成影响很大的边际负担,拉弗禁区内的反抗就会发生(第五节)。 第二章论述基础教育中的财权和事权 90年代初期,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提出到2000年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简称“两基”要求,构成地方各级政府发展基础教育的事权(第一节)。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又提出教育经费投入的财政保障:政府对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年有所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简称“三个增长”(第二节),地方各级政府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充分利用中央赋予的财权,开征新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和进行农村教育集资活动(第三节),1995年太和县的农村教育集资活动是对当时进行的农村税费包干征实改革的一个否定。对应“两基”达标的额外事权,中央赋予了地方额外的财权,如新开征地方其它教育费附加、允许农村教育集资等,因此,那种认为地方只有事权而无财权的判断,是不合适的(第四节)。 第三章集中讨论农村教育集资政策的上下演变过程 农村教育集资是为了增加乡村两级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但是“两基”达标演化为基本建设的投入,乡镇负债与农民负担同时增加(第一节)。从政策卜的无规定到有规定直至写入《教育法》,农村教育集资完成了合法化的过程(第<sub>二节),但是,随着的农村教育集资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受到限制,通过对中央和地方的政策博弈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一F面的结论:随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范围的扩大,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地方各级财政的预算安排,为农村教育集资的最终取消创造了前提条件(第三节)。 第四章讨论县对乡镇财政分配关系的调控 减轻农民负担,是农村税费改革的前提,但是,在减负之后,乡镇丁资发放困难、运转困难,所以政策<sub>仁提出确保减负、确保乡镇与村级组织运转、确保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要求(第一节),安徽省太和县通过乡镇预算内外收入全额上解到县,对乡镇财政进行控制,从而达到保乡镇工资的目的(第二节),同时又逐步落实了中小学教师工资上划到县的规定J顷序和结构,(第三节)。分析乡镇财政无力自拔的原因,可以知道债务扰乱了乡镇的支出在乡镇己经丧失自保能力的条件下,成为现实中的选择,太和县提供了一个成功的案例县增强对乡镇财政的控制权和分配权(第四节)。 第五章讨论乡村两级债务问题 乡镇与村级债务的形成与“政绩”有关,同时债务与税费压力又会促使乡镇官员的流动性增大(第一节),在农村税费改革断绝向农民转嫁债务负担的条件下,乡镇债务的解决有赖于债务关系在内部的重新调整。太和县的减债实践表明:乡镇财政供给人员以欠发工资被核减的形式承担一了大部分的改革成本,乡镇级以上的包括中央政府在内以转移支付的方式也承担了部分改革成本,县乡财政支出改革的效果是比较弱的(第二节),至于遗留下来的有待进一步消化的乡村两级负债,还没有明确有效的解决途径(第三节)。 序言、结语、附件、参引文献等部分 论文的序言部分主要检索分析了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县乡财政的相关文献,并提到理论联系实践的研究方法和目的;结语部分对论文进一步总结,并提出需要更加深入的研究方面,如工商业税制向农业的渗透、自上而下的政策的有效性、县乡一体的财政框架、财权与事权的配比,等等:论文卜体部分的一些图表和补充论述以附件的形式附后;参弓!文献包括研究资料和文件资料两部分。 论文的贡献与创新 (1)对农村税费改革在安徽省太和县
杨思勤[9](2009)在《两岸强制执行制度之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对海峡两岸的强制执行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细致的比较分析,并对相关的理论观点及实践操作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意见。通过分析,笔者认为,海峡两岸的强制执行制度从根本上看是一致的,都继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又有中华法系的特色。但是,在具体的程序制度和操作方法上,海峡两岸的强制执行制度又有一些不同与差异。第一章分析了民事强制执行的基本概念,重点阐释了海峡两岸学术界对民事强制执行的性质、种类、强制执行请求权与强制执行权的区别、执行契约的概念与性质、强制执行竞合的概念与解决办法等问题的不同看法与意见,从全局的视角对海峡两岸的强制执行理论研究状况进行了比较分析。第二章分析了强制执行法的基本概念,从立法的角度对海峡两岸的强制执行制度进行比较分析,重点比较了海峡两岸强制执行立法在体例、基本原则、效力规范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处理等方面的不同,并分析了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大陆正在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是完全必要且符合规律的。第三章对海峡两岸强制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进行了系统的比较分析。第一,海峡两岸执行机构的设置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点。相同之处就是均设在法院,不同之点体现为内部机构及人员构成不同。这与海峡两岸对强制执行的理论研究结果不同存在很大关系。第二,海峡两岸对于执行当事人的称谓及执行当事人变化的程序规范存在明显不同。第三,海峡两岸关于强制执行管辖的规定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大陆的相关规定较台湾地区的规定更为详尽。第四,海峡两岸关于执行根据的种类、效力、对执行根据的审查程序等均有不同的规定。第五,在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原因、启动方式、执行前的准备以及对债务人财产状况的查明等问题上,海峡两岸的规范存在明显不同。此外,本章还比较分析了海峡两岸立法及实践中有关执行阻却、执行终结、恢复执行、执行承担等问题的不同规定及不同操作方法。第四章对海峡两岸的强制执行措施进行了系统、全面的比较分析,重点比较了执行措施的类型及立法例,分析了强制执行措施的特征及在法律上的分类,提出了作者对两岸有关执行措施立法例的看法。第五章比较了海峡两岸对金钱给付执行的不同措施与程序,大陆对金钱给付的执行措施共有九类,台湾地区有关金钱给付的执行措施分为六类,两种立法例存在较大的差异,相对而言台湾地区的规定更为清晰和可操作。第六章对海峡两岸有关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进行了比较分析,两岸对于此两种执行的规范存在较大的区别,相对而言,台湾地区的规定更为详尽和可操作,大陆在进行强制执行立法时应当将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引入法典之中。第七章分析了海峡两岸有关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执行,台湾地区将大陆所谓的保全执行分别称为假扣押执行和假处分执行,将先予执行称为假执行,并对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第八章对海峡两岸强制执行的救济与监督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大陆关于执行救济的规定相对简单,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问题,而台湾地区关于执行救济的规定比较详细,尤其是将执行救济制度分为程序性救济和实体性救济两种,有利于维护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关于执行监督,台湾法律基本没有规定,这也是其执行制度存在的缺陷之一。第九章对海峡两岸有关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和执行争议的协调等问题进行了比较分析,相对而言,台湾地区的规范较为简单,而大陆法律的规定更为详尽,对于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更有利。第十章对海峡两岸有关执行终结的规范进行了比较分析,大陆法律规定的执行终结的事由包括执行完毕、裁定终结执行、裁定不予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等,同时大陆法律对于执行终结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台湾地区在此方面的规范更为简单。第十一章对海峡两岸有关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进行了比较分析。大陆法律对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作出了层次清晰的规定,台湾地区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务操作上与大陆的做法大致相同。在文章的结语部分,笔者对于海峡两岸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中存在几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意见。
国家院[10](1992)在《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九二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文中认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国家体改委《一九九二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现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实施。当前,治理整顿的主要任务已基本完成,我国政治稳定、社会稳定,经济进一步向好的方向发展,改革的环境比较宽松,有条件适当加大改革的份量,加快改革的步伐。一九九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一年国库券条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一年国库券条例(论文提纲范文)
(4)浏阳县财政与社会经济研究(1949-1966)(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框架与内容 |
五、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县财政体制的重建与变动 |
第一节 县财政体制的重建(1949-1952) |
一、财政工作的恢复 |
二、财税系统管理的加强 |
第二节 县财政体制的确立与发展(1953-1957) |
一、县级财政的正式确立 |
二、预决算管理与编制 |
三、税种范围变更 |
第三节 县财政体制的扩张(1958-1960) |
一、修改工商税制 |
二、合并财税机构 |
第四节 县财政体制的调整(1961-1966) |
一、调整管理体制 |
二、调整税种范围 |
第二章 县财政的收入与支出 |
第一节 县财政收入结构 |
一、预算收入 |
二、预算外收入 |
第二节 县财政支出结构 |
一、预算支出 |
二、预算外支出 |
第三节 县财权与事权的关系演变 |
一、1949-1957年:不平衡阶段 |
二、1958-1966年:由失衡到逐渐稳定阶段 |
第三章 变革中的县财政与社会经济 |
第一节 县农业财政资金投入 |
一、农业财政资金投入过程 |
二、农业财政资金投入效果 |
第二节 县财政与地方特色产业发展 |
一、扶持花炮产业,增加财政收入 |
二、支持造纸、制茶产业,发展特色经济 |
第三节 社会公共事业财政支出绩效 |
一、教育事业财政支出 |
二、卫生事业财政支出 |
第四节 县财政的问题与不足 |
一、财政基础的薄弱 |
二、财政集权体制的主导 |
三、财政自主性的缺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后记 |
(8)农村税费改革与县乡分配关系的调整 ——以安徽省太和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序言 |
第一章 农村税费改革在太和县的三次实践 |
第一节 税制要素视角下的初步比较 |
第二节 计税价格的演变 |
第三节 关于农民税费负担水平的一个测算 |
第四节 从插地款看农民负担的加重 |
第五节 农民负担中的税收原理 |
第二章 “两基”达标中的事权和财权 |
第一节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两基”要求 |
第二节 “三个增长”的财政保障 |
第三节 教育费事业费附加和集资作为财权的层层落实 |
第四节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和集资的个案比较 |
第三章 农村教育集资政策的上下演变 |
第一节 “两基”达标中的集资与乡镇债务 |
第二节 农村教育集资合法化过程的再梳理 |
第三节 中央和地方对农村教育集资的政策博弈 |
第四章 县对乡镇分配关系的调控 |
第一节 衡量农村税费改革是否成功的标志 |
第二节 乡镇预算内外资金全额上解到县 |
第三节 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上划到县 |
第四节 对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的简要分析 |
第五章 政绩中的负债及其消化 |
第一节 乡镇领导干部的选拔与流动 |
第二节 乡镇欠发工资等债务的核减与兑现 |
第三节 乡村两级的遗留债务 |
结语 |
附件 |
附件1-1 1989-1993年高国仕一家承担的农业税费 |
附件1-2 1994-2002年高国仕一家承担的农业税费 |
附件1-3 1990-2002年小麦的市场价与定购价 |
附件1-4 1994-2002年高国仕一家税费负担水平与纯收入的测算 |
附件1-5 关于插地款的补充论述 |
附件1-6 部分涉农收费、罚款项目的汇总 |
附件1-7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税费规定 |
附件1-8 农民负担中的税收原理 |
附件1-9 对农户生产生活的简单描述:小麦作为口粮的食物预算 |
附件2-1 1995年太和县各乡镇的农村教育集资 |
附件3-1 关于“一事一议”的补充论述 |
附件5-1 太和县消化乡镇级债务的分类构成 |
附件5-2 太和县乡村两级剩余债务的分类构成 |
附件6-1 农村税费分配关系在政策演变中的调整 |
参引文献 |
后记 |
(9)两岸强制执行制度之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强制执行的基本概念 |
一、强制执行的意义及性质 |
(一) 大陆学者的看法与意见 |
(二) 台湾学者的看法与意见 |
二、强制执行的种类 |
(一) 大陆对强制执行的分类 |
(二) 台湾对强制执行的分类 |
三、强制执行请求权与强制执行权 |
(一) 强制执行请求权与强制执行权互不相同 |
(二) 强制执行请求权之学说 |
(三) 强制执行权之学说 |
四、执行契约 |
(一) 执行契约之概念 |
(二) 执行契约之种类 |
(三) 执行契约之法律性质与效力 |
五、强制执行行为 |
(一) 强制执行行为之意义 |
(二) 有瑕疵之执行行为 |
六、强制执行程序的性质与法律关系 |
(一) 强制执行程序的性质 |
(二) 强制执行法律关系之学说 |
七、强制执行程序的合并或竞合 |
(一) 强制执行程序合并的意义 |
(二) 强制执行程序合并的效果 |
(三) 民事执行程序与行政执行程序合并的情形 |
(四) 强制执行程序竞合的意义 |
第二章 强制执行法的基本概念 |
一、强制执行法之含义及性质 |
(一) 强制执行法之含义 |
(二) 强制执行法之性质 |
二、强制执行法的效力规定 |
(一) 训示规定 |
(二) 强制规定 |
(三) 任意规定 |
三、强制执行法的立法主义 |
(一) 强制执行法与民事诉讼法混合编制主义与分别编制主义 |
(二) 当事人同视主义与当事人异视主义 |
(三) 当事人进行主义与职权进行主义 |
(四) 优先清偿主义与平等清偿主义、团体优先主义 |
(五) 再查封主义与不再查封主义 |
(六) 并用主义与分离主义 |
(七) 属地主义、普及主义与折衷主义 |
(八) 船舶登记主义与不登记主义 |
(九) 承受主义、涂销主义与剩余主义 |
四、强制执行法编制的体例及其效力 |
(一) 强制执行法编制之体制 |
(二) 强制执行法的效力 |
五、强制执行法与其它法律的关系 |
(一) 强制执行法与民事诉讼法 |
(二) 强制执行法与非讼事件法 |
(三) 强制执行法与刑事诉讼法 |
(四) 强制执行法与其它法律 |
第三章 强制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
一、强制执行之主体 |
(一) 执行机构 |
(二) 执行当事人 |
二、执行管辖 |
(一) 一般规定 |
(二) 嘱托管辖 |
(三) 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的管辖 |
(四) 涉外仲裁财产保全及证据保全的管辖 |
(五) 专利机关作出处理和处罚决定的管辖 |
(六) 国务院等政府机关作出处理和处罚决定的管辖 |
(七) 竞合管辖 |
(八) 指定管辖 |
(九) 特殊情况案件之管辖 |
三、执行根据 |
(一) 执行根据的种类 |
(二) 关于仲裁裁决作为执行根据 |
(三) 关于公证债权文书作为执行根据 |
(四) 关于调解书作为执行根据 |
(五) 关于附有条件、期限或须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执行根据 |
四、执行程序的激活 |
(一) 执行发动的原因 |
(二)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
(三) 申请执行应备之文件 |
(四) 申请强制执行应缴之规费 |
五、执行前的准备和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 |
(一) 执行前的准备 |
(二) 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 |
六、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 |
(一) 执行担保 |
(二) 执行和解 |
七、暂缓执行及执行中止 |
(一) 暂缓执行 |
(二) 执行中止 |
八、恢复执行及继续执行 |
(一) 恢复执行 |
(二) 继续执行 |
九、执行承担 |
(一) 执行承担的内容 |
(二) 决定执行承担的机构 |
第四章 执行措施 |
一、执行措施的类型与立法例 |
二、执行措施的特征 |
(一) 法定性 |
(二) 多样性 |
(三) 单向性 |
(四) 强制性 |
(五) 程序性 |
三、执行措施的分类 |
(一) 大陆学者的分类 |
(二) 台湾学者及立法的分类 |
四、酌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
五、酌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
六、通知相关人员到场 |
第五章 金钱给付的执行 |
一、大陆对于金钱给付的执行措施 |
(一) 对存款的执行措施 |
(二) 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措施 |
(三) 对被执行人财产之执行措施 |
(四) 查封的效力以及查封、扣押措施的解除 |
(五) 对查封财产的变价 |
(六) 对知识产权及被执行人股权的执行措施 |
(七) 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措施 |
(八) 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
(九) 有关企业违背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所应负之责任 |
二、台湾关于金钱给付的执行措施 |
(一) 参与分配 |
(二) 对于动产之执行 |
(三) 对于不动产之执行 |
(四) 对于船舶及航空器之执行 |
(五) 对于其它财产权之执行 |
(六) 对于公法人财产之执行 |
第六章 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 |
一、关于交付财产的执行 |
(一) 交付财产的一般方法 |
(二) 原物不存在时的执行方法 |
(三) 第三人拒绝交出持有的执行标的物的处理 |
(四) 经拍卖、变卖或裁定以物抵债之财产的交付方法 |
(五) 台湾法律关于交付财产执行方法的特殊规定 |
二、关于命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土地之执行 |
(一) 大陆法律的规定 |
(二) 台湾法律的规定 |
三、关于完成行为的执行 |
(一) 大陆法律的规定 |
(二) 台湾法律的规定 |
第七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
一、财产保全 |
(一) 大陆法律关于财产保全的一般规定 |
(二) 台湾法律关于财产保全的一般规定 |
(三) 台湾法律关于假扣押、假处分执行之规定 |
二、先予执行 |
(一) 大陆法律关于先予执行的规定 |
(二) 台湾法律的相关规定 |
第八章 强制执行之救济及执行监督 |
一、强制执行救济的意义 |
二、强制执行救济的方式 |
(一) 大陆法律的规定 |
(二) 台湾法律的规定 |
三、执行监督 |
(一) 执行工作之级别监督 |
第九章 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和执行争议的协调 |
一、委托执行 |
(一) 大陆法律关于委托执行之规定 |
(二) 台湾法律关于委托执行的规定 |
二、协助执行 |
(一) 协助执行的意义 |
(二) 协助的方式 |
三、执行争议的协调 |
(一) 大陆法律关于执行争议协调的规定 |
(二) 台湾法律关于执行争议协调的规定 |
第十章 执行结案 |
一、执行结案的意义 |
二、执行结案的原因 |
三、执行结案的方式 |
(一) 大陆法律的规定 |
(二) 台湾法律的规定 |
四、执行结案的期限和效果 |
(一) 执行结案的期限 |
(二) 执行结案的效果 |
第十一章 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 |
一、妨害执行行为的意义 |
二、拘传的措施 |
(一) 对被拘传人调查询问的限制 |
(二) 辖区外之拘传措施 |
三、刑事责任 |
(一) 适用范围 |
(二) 适用程序 |
结语 |
一、审执分立是实现强制执行目标与价值的重要保障 |
二、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典是立法的必然趋势和司法的必然要求 |
三、完善执行制度是改善民事强制执行效果的可行方案 |
四、正确处理当事人进行主义与职权进行主义的关系,是确保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和实践科学性的关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一年国库券条例(论文参考文献)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现行行政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J]. 国务院办公厅. 吉林政报, 2000(04)
-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现行行政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广西政报, 2000(08)
- [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J].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10)
- [4]浏阳县财政与社会经济研究(1949-1966)[D]. 曾韬. 湖南师范大学, 2018(01)
- [5]夏季的证明——一篇关于股票和非股票的放眼录[J]. 胡平. 当代, 1992(05)
- [6]一九九一年国民经济大事辑要[J]. 王亚平. 经济研究参考, 1992(Z4)
- [7]闪烁吧,东方明珠——上海当代经济纪实[J]. 俞天白. 当代, 1992(06)
- [8]农村税费改革与县乡分配关系的调整 ——以安徽省太和县为例[D]. 王殿志. 厦门大学, 2003(02)
- [9]两岸强制执行制度之比较研究[D]. 杨思勤. 中国政法大学, 2009(03)
- [10]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九二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J]. 国家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