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安全卫生术语(论文文献综述)
刘欣[1](2021)在《职业安全卫生政府规制与企业自我规制边界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马浩一[2](2020)在《国际劳工标准视角下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文中研究说明职业安全卫生问题直接涉及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目前我国劳动法领域对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权利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与国际劳工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公约》相比,在遵循国家政策、三方(政府、雇主、劳动者)的职责等方面存在融合之处,在构建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理念、相关法律的适用范围及职业安全卫生监管体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我们应借鉴国际劳工立法经验,从贯彻"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规范职业安全卫生法律的适用范围及整合职业安全卫生监管机制三个方面来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
黄体伟[3](2019)在《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标准的国内法保障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和“国家同意学说”,各国必须遵守本国已经签署并批准的国际条约,加之我国职业安全卫生保护工作的现实迫切需要,以及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标准本身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参考发达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立法和执法实践,严格实施我国已经签订并经全国人大批准的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标准是解决我国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保障面临问题和挑战的有效途径。本文在详细比较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和相应劳工标准在立法理念、立法模式、法律适用范围、法律责任,以及执法主体、执法理念、执法方式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的基础上,参考发达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立法和执法实践,提出了完善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标准国内法保障机制的建议,具体如下: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立法转化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当前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理念偏重强调生产安全;立法模式采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二元”立法,导致法律的协调性不足,以及不可避免的部门利益保护;法律适用范围较小,不包括政府机构、公共实体和非营利组织,以及公务员、家庭工人和自营职业者等劳动者;企业法律责任较轻,难以从源头上防控事故风险。笔者在分析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立法转化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的基础上,比较研究了相应劳工标准的立法理念、立法模式、适用范围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要求和建议,提出了构建以劳动者为本位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推动职业安全卫生一体化立法、逐步扩大法律适用范围、强化企业法律责任并建立惩罚性事故赔偿制度等建议。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执法保障存在的不足及完善。“二元多方”的执法主体,尤其是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管执法相互割裂,增加了执法保障机制的复杂性和不可避免的职能交叉及利益冲突。同时,“保姆式”执法理念和“运动式”执法方式,打破了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平衡,助长行政执法随意性,违背执法“合法性”原则,实际也造成了法律和政策的适用倒置。故此,笔者在对比发达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执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实施一体化监管执法、平衡政府干预与市场自由协调的关系等建议。
崔俊杰[4](2018)在《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的演变、问题及完善》文中研究说明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的演变在大的趋势上呈现出从集中统一监管到分工负责、多头监管,再到集中统一监管的历史轨迹。通过分析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的变迁脉络可以发现,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存在监管目的交叉重复、监管内涵模糊、监管体制不统一和监管法制进程欠缺延续性等问题。当前,机构改革和职权划转为完善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有必要在合理确定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归口的前提下,通过明定监管内涵,推进专门化立法,完善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
唐晶晶[5](2018)在《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对策研究》文中认为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监管执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身心健康,保障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和应享受的法定权利。职业卫生现场监管职责划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时间不长,不仅基层监管执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足,而且专业监管执法工作人员更是缺乏,以现有基层和专业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工作人员来完成行业分布广且涉及人数众多的职业卫生监管任务,问题难以得到根本性的改观,职业病多发情况未得到控制。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两项基本职责,可将本质上相同的事项进行统一管理,创新监管执法,实现同类事项综合执法,推行一体化监管执法,把强化职业健康监管作为一体化监管执法基本出发点,借鉴成熟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建设。本研究课题通过大量阅读研究国内外文献资料了解了国外职业安全卫生的监管执法情况,选取典型地区进行现场调查研究,分析研究我国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管执法情况和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监管执法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根据安全监管学科理论基础、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和危险有害因素标识基本理论,结合我国国情和国家政策规定,从国家顶层战略部署层面提出了制定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战略框架,从法制体系层面上推行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立法,完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从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方面,从监管执法机构实行一体化监管执法的主要内容方面初步提出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对策措施。最后通过运用质疑头脑风暴法,针对一体化监管执法对策措施咨询相关专家意见,形成最后完整的一体化监管执法对策措施。一体化监管执法,实现同类事项综合执法,可以有效避免由于多头监管、重复监管造成的被监管单位无所适从,监管意见互相矛盾、推诿,职业卫生无人监管和企业经济负担加重等现象,有利于整合监管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职业卫生监管执法效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安全权益,是强化职业健康监管、保护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的现实需要,是全面提升职业卫生监管执法的捷径。
雷杰淇[6](2016)在《职业安全权研究》文中认为产业革命以来,职业灾害的预防和消解成为劳动生活的重要内容。英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实现工业化的国家,在取得伟大成就的同时也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工人们的劳动环境不断恶化,身体素质持续下降,社会陷入混乱与动荡,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成为重大问题。19世纪上半叶的英国被称为“一个犯罪暴力冲突四处蔓延难以遏制的时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劳动力市场一体化趋势明显;新兴产业蓬勃发展;劳动者素质不断提高。这些新变化给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权益保护提出新的挑战。职业安全不仅关系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涉及劳动者的家庭幸福,更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目前,关于职业安全权的内涵、外延、性质、地位等法律问题缺乏系统研究。为了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群体的职业安全,减少工业化的负面效应,有必要阐明职业安全权的基础理论,探索更为科学合理的职业安全权法律保护机制。本文从职业安全权的解释论入手,对职业安全权进行了多元解读。以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发展历程为考察背景,可以看到职业安全权的产生并非一蹴而就,乃是需要社会因素的沉淀和积累。职业安全权的权利基础问题可以从权利的道德基础、权利的经济基础、权利的心理基础和权利的法律基础四个维度探寻答案。在明晰权利来源的基础上,以“权利”的概念为线索,通过要素分析的方式探索职业安全权的概念与特征,将职业安全权界定为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以保障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为目的,免受职场危险因素侵害的权利。职业安全权的权利构造决定了职业安全权的权能发挥。职业安全权的权利主体是劳动者,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国家,保护对象为劳动者的人身权。当劳动者每享有一项职业安全具体权利时,相应地,用人单位就应承担一项职业安全具体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职业安全权的保护义务并不是与劳动者忠诚义务相对应的附随义务,而是劳动契约的主给付义务。职业安全权的权利系统并非静止不动而是运动变化的,在不同时代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但贯通其中的主线永远是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劳动者职业安全保护的现实需要决定了职业安全权的法益构成,随着劳动者保护理念和人权保障水平的不断提升,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的心理健康也应逐步纳入职业安全权的保护范围,职业安全权的法益构成应当包含物质性法益与精神法益。职业安全权的实现需要法律机制的有力保障。本文所讨论的职业安全权的保障机制并非广义上的,而是狭义上的,仅指具有事前防范意义的、积极的保障机制。职业安全权的保障机制包括规范时间环境的工作时间规则,治理空间环境的职业安全设施管理机制,以及阻却职业劳动危险的抗辩权、避险权与解除权机制。职业安全卫生立法最初的内容就是工作时间规范,这是因为延长工作时间是资本家剥削工人最基本、最重要的手段,相应地,控制工作时间就成为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权的首要任务。调查显示,我国各类企业中加班现象非常普遍,“身心俱疲”是许多劳动者的真实写照。法律规定的工时标准不可谓不先进,但落实情况却不尽如人意,探索问题的原因和解决之策是劳动法学的任务之一。职业安全权的设施管理机制攸关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主体的管理义务是保证劳动者职业安全权顺利实现的基本要求。抗辩权、避险权与解除权机制的功能是防范将要到来的危险对劳动者生命、健康、身体的伤害,我国劳动立法明确肯定劳动者的抗辩权、避险权与解除权。职业安全权遭受侵犯后的救济途径有待明确。首先,劳动者因职业劳动遭受伤害,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具有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双重性质,我国民事立法对劳动者职业安全权的救济力度不足,应予加强。其次,工伤保险机制是职业灾害事后补偿的重要机制,但我国的工伤保险机制不论程序上还是内容上均存在较大缺陷,不利于救济功能的发挥。再次,职业安全权的实现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职业安全公益诉讼机制的建立有助于社会力量参与到劳动者职业安全保护中来,但其可能性和必要性需要进一步证成。最后,刑法是打击犯罪最为严厉的法律手段,将刑法引入职业安全卫生领域能有效遏制侵犯职业安全权的不良行为。我国刑法对劳动者职业安全权的保护是通过设立和修改相关罪名实现的,一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二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三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四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职业安全权的发展方向是精神法益保护之强化。当前,国际上关于劳动者职业安全问题的研究重心已经逐渐从身体健康转向心理健康。从权利发展的角度来看,职业安全权精神法益之强化将成为一个时代课题。为了更好地保护职业安全权的精神法益,必须努力消除影响精神法益实现的障碍因素。职场压力、职场暴力和职场性骚扰是劳动者精神法益保护面临的三大问题,会引发诸多不良后果: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包括生理和心理疾病、不良的生活习惯、消极的工作态度等;对企业的不利影响包括劳动生产率的下降和经济成本的增加等;对社会的不利影响包括适龄劳动力的流失、医疗资源的非必要支出等。为了应对此类问题,一些国家颁布了相关法律,对于我国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权保护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通过以上系统分析,本文得出结论:必须加强对劳动者职业安全权的保障力度,这既是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也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增加社会福祉的必然选择。
宋传永[7](2014)在《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监管问题研究 ——以山东某市建陶生产行业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国家有限干预来源于WTO技术壁垒的规定,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性规制逐渐加强、经济性规制逐步放松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已成为各国政府和理论界的共识。早在1997年,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就曾指出,“职业卫生是一项全球、国际和国家议事日程中的优先任务”。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维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权益,是国家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必然选择,是实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之策,体现了国家与企业的文明化程度和在经济全球化大趋势中所具备的竞争潜力。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就。但由于我国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发展、大量农民工进入工厂的历史进程过快,道德建设与经济建设未能同步,使我国轻而易举地摘取了职业病发病人数世界第一的“桂冠”,并一直维持至今。期间,职业卫生监管体制机制虽几经改革,但监管体系至今未完全理顺,政府监管执法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职业病防治形势严峻。2009年6月,随着张海超极端无奈的维权之举——“开胸验肺”事件曝光,举国震动,似乎是撕开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神秘面纱。但又有多少人能真正清楚:从多年前群发性职业病事件的偶发到近年来的频发,是否代表了一定的趋势?到底是什么在如此无情地吞噬着工人的健康?又有谁该为这些生命负责?职业卫生监管问题警钟早已敲响,道义上的以人为本、经济上的科学发展、社会上的和谐稳定等问题整体摆到了我们面前。为深入研究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监管问题,笔者在大量阅读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以山东某市建陶生产职业卫生监管问题为例,通过实地调研获取大量的第一手资料,综合运用问卷调查、现场检测、对比分析等研究方法,从监管对象的角度分析了该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现状,指出了取得的成就,并由此总结了我国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实际和基本生产力水平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在借鉴英美日等发达国家职业卫生监管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对策建议。本文除结语部分外,全文共分六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阐述了选题的缘由和研究的意义,列举了本文的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的重点、难点、创新点,对国内外职业卫生研究现状进行了综述。综述部分主要从职业卫生监管的必要性、监管主体、监管的目标对象、监管的措施、监管的绩效以及基于劳动关系、社会责任和伦理角度的研究进行了述说。第二部分,对职业卫生、职业危害及职业病危害、职业性病损、职业病与法定职业病、职业卫生监管等职业卫生工作领域的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与说明,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央编办文件规定对各职业卫生监管主体及各监管主体的主要监管内容与监管方式进行了介绍,并以“防、治、保”为主线对各监管主体地位及其职责进行了定位;对本研究用到的理论分析框架进行了简要描述与分析。第三部分,简要分析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的必要性,从我国职业卫生监管体系变迁和职业卫生法制体系建设两个方面对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监管制度建设进行了回顾,并以政府机构改革中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分为节点,对我国职业卫生监管时期尝试性地进行了阶段划分,介绍了近期中央编办对职业卫生监管职责重新分工情况及履职现状;粗略概述了我国职业卫生法制体系的基本情况。第四部分,以山东某市建陶生产行业职业卫生工作为例,通过实地调研,综合运用问卷调查、座谈沟通、现场检测、对比分析等研究方法,从监管对象角度出发,总结分析了该市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现状,指出了该市在职业卫生监管方面取得的成绩,并在该市工业企业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现状的基础上推而问及我国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我国的立法体系尚不完善、行政体制改革滞后、部门利益难以打破、多元社会参与缺位、公民道德建设滑坡等方面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第五部分,对主要发达国家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进行了介绍。以英美日等发达国家为例,介绍了他们的职业卫生法制体系和监管体系的基本情况,并从法律体系、职能定位、监管力量、监管模式、处罚措施、企业主体责任和社会参与机制等七个方面总结了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和我们努力的方向。第六部分,在深入调查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职业卫生监管问题对策建议。认为通过全面加强监管体系建设、规范增强技术服务支撑、完善强化监管措施、严格执法以促进各方责任落实以及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参与机制等对策建议的实施,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严峻局面的稳定好转,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最后,结语部分回顾了关于我国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监管问题研究的心得,并以较发散的思维对关于在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中如何更好的服务于中小型民营企业、保障农民工等特定群体的职业健康权益问题表达了个人的预期和展望。
刘超捷,李明霞[8](2014)在《新《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评析》文中提出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决定》对《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作了部分修改,具有明显的进步,如不再立足于行政监管法,转向规制安全生产全面工作;增加了促进社会发展的目的,体现了社会法基本理念。但遗憾的是新法的立法目的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尚未将职业健康保护纳入其中、保护人员的范围模糊不清、仍然保留着财产保护和促进经济发展目的。
任素媛[9](2014)在《职业安全卫生三方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三方协商机制是目前市场经济国家处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模式,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实证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对英国、挪威、南非、日本等四个国家三方机制模式做了分析,并结合我国实践发现,虽然我国已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但是这一协商会议制度并没有涉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监管体制的特殊性,即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的监管脱离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管理,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来负责。因此,本文提出了职业安全卫生三方机制在我国运行的制度设计,并建议将其纳入到我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安全卫生基础法律当中。
刘超捷[10](2012)在《《安全生产法》改进的理论与应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安全生产法》理论研究薄弱、制度设计缺陷较多,致使事故和职业危害预防效果不佳。运用逻辑推演、实证研究和中外比较等方法,通过深入而系统地研究,认为“安全生产”应等同于“工作安全”概念,《安全生产法》属于社会法范畴,应以工人的生命健康保护为核心目的,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应贯彻“生命第一,倾斜保护”、“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多元参与,共同治理”和“技术引领,方法科学”四项基本原则。运用上述理论全面检视现行立法,发现该法在立法目的、性质定位、适用范围和上有较大偏差,具体制度上存在较多缺陷,通过法条分析,共概括了88条具体的问题。在上述理论的指导下,提出了《安全生产法》修订的个人建议稿,包含了150多个具体修改建议,并对其中较为重要的内容,如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从业准入制度、强化用人单位的立法干预的具体措施、工人安全生产决策参与权及其劳资协商委员会等权利实现机制、安全生产的社会参与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改进、法律责任的宽严适度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证。
二、职业安全卫生术语(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职业安全卫生术语(论文提纲范文)
(2)国际劳工标准视角下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世界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历史沿革 |
(一)国外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发展 |
(二)职业安全卫生劳工标准的发展 |
二、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现状 |
三、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与国际劳工标准比较 |
(一)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与国际劳工标准相融合之处 |
1. 二者均强调要制定国家政策,加强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
2. 二者均强调职业安全和卫生工作需要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共同努力,并明确了三方职责 |
3. 二者均强调应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宣传教育 |
4. 二者均建立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制度 |
(二)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与国际劳工标准的差异之处 |
1. 构建制度的理念不同 |
2. 适用范围不同 |
3. 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三方协商机制方面存在差异 |
四、完善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路径 |
(一)在职业安全卫生立法中贯彻“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
(二)规范职业安全卫生法律的适用范围 |
(三)执行三方机制,整合职业安全与卫生监管体制 |
五、结语 |
(3)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标准的国内法保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问题的提出、文献述评及框架结构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领域面临的形势和挑战 |
1.1.2 严格遵守已批准的职业安全卫生劳工标准是解决当前挑战的有效途径 |
1.1.3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标准国内法保障机制的不足 |
1.2 文献述评 |
1.2.1 研究现状 |
1.2.2 现有研究成果评述 |
1.3 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及论文结构 |
1.3.1 研究意义 |
1.3.2 研究方法及论文结构 |
2 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标准国内法保障的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职业安全卫生 |
2.1.2 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标准 |
2.1.3 国际法的国内法保障机制 |
2.2 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标准的国内立法转化 |
2.2.1 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标准在国际法上的效力 |
2.2.2 我国采用转化方式适用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标准 |
2.2.3 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标准的国内立法转化现状 |
2.3 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标准的国内执法保障 |
2.3.1 执法是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
2.3.2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执法体制历史沿革 |
2.3.3 “二元多方”的执法分工机制 |
3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劳工标准立法转化的缺陷及完善 |
3.1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劳工标准立法转化的缺陷 |
3.1.1 立法理念偏重强调生产安全 |
3.1.2 立法模式采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分别立法 |
3.1.3 法律适用范围较窄 |
3.1.4 企业法律责任较轻 |
3.2 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标准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3.2.1 立法理念强调“以劳工为本位”的体面劳动理念 |
3.2.2 立法模式呈现由个别到统一、由单一向综合的趋势 |
3.2.3 法律适用范围包括一切经济部门的一切工人 |
3.2.4 关于企业行动和企业责任的要求 |
3.3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劳工标准立法转化的完善 |
3.3.1 构建以劳动者为本位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 |
3.3.2 推动职业安全卫生一体化立法 |
3.3.3 逐步扩大法律适用范围 |
3.3.4 强化法律责任并建立惩罚性事故赔偿制度 |
4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劳工标准执法保障的不足及完善 |
4.1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劳工标准执法保障的不足 |
4.1.1 “二元多方”的执法主体 |
4.1.2 “保姆式”执法理念 |
4.1.3 “运动式”执法方式 |
4.2 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标准的要求和发达国家实践 |
4.2.1 建立恰当和适宜的监察制度 |
4.2.2 应当建立一个中央机构 |
4.2.3 发达国家的监察执法实践 |
4.3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劳工标准执法保障的完善 |
4.3.1 实施一体化执法或至少建立一个较强的协调机构 |
4.3.2 平衡政府干预与市场自由协调的关系 |
5 结论及建议 |
5.1 简要的结论 |
5.2 关于立法转化的建议 |
5.3 关于执法保障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的演变、问题及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的演变轨迹 |
(一) 劳动保护统一监管体制的确立和演进 |
1. 劳动部门统一监管体制的初创 |
2. 劳动部门监管主体地位的延续和监管职能的调整 |
(二) 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分工负责、多头监管体制的确立和演进 |
1. 卫生部门、经贸部门、劳动部门多头监管体制的确立 |
2. 以安监部门为主的多头监管体制的形成 |
3. 安全生产监管主体的进一步扩充 |
(三) 职业安全健康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回归 |
二、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
(一) 监管的目的在多个正当性中寻求平衡 |
(二) 监管的内涵因概念术语不统一而存在模糊 |
1.“劳动”与“职业”存在模糊 |
2.“生产安全”与“职业安全”存在模糊 |
3.“职业病防治”与“职业健康”存在模糊 |
(三) 职业安全和职业健康分别监管引发衔接不畅 |
(四) 机构改革影响法制变迁的延续性 |
三、完善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的建议 |
(一) 合理确定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的归口 |
1. 对归口应急管理部门的否定 |
2. 对归口人社部门的否定 |
3. 归口卫生健康部门的合理性及其难题 |
4. 化解问题的进路 |
(二) 明晰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的内涵 |
1. 对“劳动安全健康”进行扩大解释 |
2. 根据不同法律属性区分使用“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 |
3. 从风险导向上扩展“职业健康”的内涵 |
(三) 推进职业安全健康专门立法 |
结语 |
(5)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概况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 |
1.5 技术路线 |
2 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监管执法现状 |
2.1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现状 |
2.2 职业卫生监管执法现状 |
2.3 本章小结 |
3 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分析研究 |
3.1 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监管的理论基础 |
3.2 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存在的问题 |
3.3 一体化监管执法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3.4 本章小结 |
4 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案例 |
4.1 某省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情况 |
4.2 某区安全监管机构对全区工业园区的监管 |
4.3 本章小结 |
5 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对策措施 |
5.1 国家职业安全卫生顶层战略部署层面 |
5.2 一体化监管执法法制体系的完善 |
5.3 一体化监管体制 |
5.4 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内容层面 |
5.5 本章小结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6)职业安全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一)现有研究成果 |
(二)研究现状评析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职业安全权的多元解释 |
一、职业安全权的起源与基础 |
(一)职业安全权产生的历史背景 |
(二)职业安全权的权利基础 |
二、职业安全权的学理界定 |
(一)关于“权利”概念的思辨 |
(二)职业安全权的涵义分析 |
(三)职业安全权的特征解析 |
三、职业安全权的法律价值透视 |
(一)劳动权视域下的职业安全权 |
(二)体面劳动理念下的职业安全权 |
(三)和谐劳动关系中的职业安全权 |
第二章 职业安全权的构造解析 |
一、职业安全权的主体 |
(一)职业安全权的权利主体 |
(二)职业安全权的义务主体 |
二、职业安全权的客体 |
(一)客体一般理论之借鉴 |
(二)本文的观点 |
三、职业安全权的内容 |
(一)职业安全权的实体性权利 |
(二)职业安全权的程序性权利 |
四、职业安全权的法益构成 |
(一) 前提性概念的解析 |
(二) 职业安全权法益构成的一般理论 |
第三章 职业安全权的保障机制 |
一、时间管控: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制 |
(一)工作时间的构成 |
(二)工作时间之于职业安全权的意义 |
(三)我国劳动者工作时间现状分析 |
(四)工作时间规则的完善 |
二、环境管制:工作场所设施的法律管理 |
(一)职业安全设施的内容 |
(二)职业安全设施管理义务的分配 |
(三)职业安全设施的法律规制 |
三、权能发挥:抗辩权、避险权与解除权的行使 |
(一)抗辩权、避险权与解除权的学理界定 |
(二)抗辩权、避险权与解除权的属性与价值 |
(三)抗辩权、避险权与解除权行使的条件与效果 |
第四章 职业安全权的救济途径 |
一、职业安全权的工伤赔偿救济机制 |
(一)工伤赔偿责任概述 |
(二)工伤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 |
(三)我国工伤赔偿救济机制的完善 |
二、职业安全权的工伤保险救济机制 |
(一)工伤保险救济机制的历史演进 |
(二)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
(三)我国工伤保险救济机制的不足与改进 |
三、职业安全权的公益诉讼救济机制 |
(一)公益与公益诉讼 |
(二)职业安全公益诉讼之合理性与可能性 |
(三)职业安全公益诉讼救济机制之构建 |
四、职业安全权的刑法保护机制 |
(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
(三)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
(四)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第五章 职业安全权的前景展望:精神法益保护之强化 |
一、职场压力之管控 |
(一)职场压力的界定 |
(二)职场压力的影响 |
(三)职场压力的控制 |
二、职场暴力之排除 |
(一)职场暴力的含义 |
(二)职场暴力的类型 |
(三)职场暴力的法律规制 |
三、职场性骚扰之防治 |
(一)职场性骚扰的界定 |
(二)职场性骚扰的侵害客体分析 |
(三)劳动法调整职场性骚扰的必要性 |
(四)职场性骚扰的法律规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监管问题研究 ——以山东某市建陶生产行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缘由及意义 |
1. 选题缘由 |
2. 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 国外研究综述 |
2. 国内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方法 |
(四) 研究的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
一、基本概念界定与相关理论概述 |
(一) 基本概念界定 |
1. 职业卫生 |
2. 职业危害、职业病危害 |
3. 职业性病损、职业病与法定职业病 |
4. 职业卫生监管 |
(二) 相关理论概述 |
1. 利益集团理论 |
2. 跨域治理理论 |
3. 无缝隙政府理论 |
二、我国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监管制度建设回顾 |
(一) 我国职业卫生监管体系变迁 |
1. 第一阶段:初创与发展期(1949年—1998年) |
2. 第二阶段:建设与规范期(1998年—2003年) |
3. 第三阶段:过渡与磨合期(2003年—至今) |
(二) 我国职业卫生法制体系建设 |
1. 第一层次:《宪法》中的相关规定 |
2. 第二层次:《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 |
3. 第三层次: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
4. 第四层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
5. 第五层次:相关职业卫生标准 |
三、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现状 |
(一) 山东某市建陶生产职业卫生调查 |
1. 调研方案 |
2. 调研结果 |
(二) 该市职业卫生监管主要工作成绩 |
1. 职业卫生监管体系初步确立 |
2. 职业卫生宣贯培训有序推进 |
3. 调查摸底梳理建档全面展开 |
4. 监督执法传导压力实效突出 |
5.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成效显现 |
6. 技术服务支撑体系逐步规范 |
(三) 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1. 职业卫生监管体系仍待完善 |
2. 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仍不到位 |
3. 技术服务支撑建设仍旧滞后 |
4. 职业卫生各方责任仍未落实 |
5. 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仍不健全 |
(四)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1. 立法体制机制存在缺陷 |
2. 行政体制改革痼疾难除 |
3. GDP考核指挥棒仍在转动 |
4. 部门利益难以有效打破 |
5. 社会道德建设全面失序 |
四、主要发达国家职业卫生监管经验及其启示 |
(一) 主要发达国家职业卫生监管的经验 |
1. 英国职业卫生监管的经验 |
2. 美国职业卫生监管的经验 |
3. 日本职业卫生监管的经验 |
(二) 主要发达国家职业卫生监管的启示 |
1.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基础 |
2. 准确的职能定位是前提 |
3. 专业的监管力量是保障 |
4. 高效的监管模式是重点 |
5. 严格的处罚措施是关键 |
6.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核心 |
7. 成熟的社会参与机制是纽带 |
五、解决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监管问题的对策建议 |
(一) 全面加强职业卫生监管体系建设 |
1. 梳理修订职业卫生法律体系 |
2. 优化整合职业卫生监管资源 |
3. 构建职业卫生长效协调机制 |
4. 强化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建设 |
5. 细化责任目标考核追究体系 |
(二) 着力强化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措施 |
1. 属地化摸清职业病防治“家底” |
2. 严把预防性监督规范源头治理 |
3. 实施量化分级、重点监管措施 |
4. 强力推进三大基础性引导作用 |
5. 创建推行职业卫生标准化体系 |
(三) 规范增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支撑 |
1.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作用 |
2. 规范技术服务竞争市场秩序 |
3. 完善日常监管引入退出机制 |
4. 扩展基层专家技术支撑作用 |
5. 搭建职业卫生科研实践平台 |
(四) 严格执法促进职业卫生各方责任落实 |
1. 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
2. 促进综合监管责任落实 |
3. 促进各负有监管职责部门责任落实 |
4. 促进技术服务支撑作用全方位发挥 |
5. 建立执法司法联动机制保障职业卫生执法效果 |
(五) 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参与机制 |
1. 正确发挥工会组织职能作用 |
2. 重塑行业管理组织角色定位 |
3. 引导非政府组织多元化发展 |
4. 强力推动监督体系发挥实效 |
5. 建立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机制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新《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摒弃行政监管法定位, 凸显立法理念进步 |
遗漏职业健康保护, 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权的保障仍有欠缺 |
使用“人民群众”概念, 受保护人员的范围模糊, 应予明确 |
保留“财产安全”目的, 生命健康保护空间必受挤压 |
增加促进社会发展目的, 社会法理念初步显现 |
保留促进经济发展目的, “一石二鸟”的愿望恐难实现 |
(9)职业安全卫生三方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5 研究重点、难点与预期创新点 |
2 职业安全卫生三方机制概述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2 三方机制的历史沿革 |
3 部分国家三方机制的运行模式 |
3.1 部分国家三方机制的运行模式 |
3.2 对部分国家三方机制的评价 |
4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三方机制的缺失 |
4.1 我国三方机制的现状 |
4.2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三方机制的缺失及其原因 |
4.3 缺失职业安全卫生三方机制的不利后果 |
5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三方机制的建立 |
5.1 建立职业安全卫生三方机制的现实可能性 |
5.2 建立职业安全卫生三方机制的机遇和挑战 |
5.3 建立职业安全卫生三方机制的法律建议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10)《安全生产法》改进的理论与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详细摘要 |
Detailed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与研究背景 |
1.2 《安全生产法》研究概况及评析 |
1.2.1 《安全生产法》研究概况 |
1.2.2 《安全生产法》研究评述 |
1.3 研究意义 |
1.4 主要研究内容 |
1.5 研究思路与方法 |
2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内容框架及实施效果 |
2.1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过程及背景 |
2.2 《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
2.2.1 五大目的 |
2.2.2 两项方针 |
2.2.3 五方互动机制 |
2.2.4 七项基本制度 |
2.3 《安全生产法》实施效果评价 |
2.3.1 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明显下降 |
2.3.2 企业和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普遍提高 |
2.3.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基本得到落实 |
2.3.4 促进了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 |
2.3.5 执法状况总体较好 |
2.3.6 社会监督机制基本得到落实 |
2.4 本章小结 |
3 《安全生产法》改进的基础理论研究 |
3.1 “安全生产”的概念辨析与法定含义的提出 |
3.1.1 “安全生产”的词源考察 |
3.1.2 “安全生产”含义辨析 |
3.1.3 “安全生产”法定含义的提出与阐释 |
3.2 安全生产法的概念及法律部门归属 |
3.3 《安全生产法》与职业安全卫生法的关系 |
3.4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
3.4.1 生命第一、倾斜保护原则 |
3.4.2 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原则 |
3.4.3 多方参与、共同治理原则 |
3.4.4 技术引领、方法科学原则 |
3.5 本章小结 |
4 《安全生产法》存在的问题分析 |
4.1 立法目的与功能定位明显偏差 |
4.1.1 突出“监督管理”使其偏向于行政监管法 |
4.1.2 舍弃“职业健康”保护使其立法目的残缺 |
4.1.3 “财产安全”的保护使生命健康保护空间受到挤压 |
4.1.4 “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导致根本指导思想错位 |
4.2 调整范围“名宽实窄” |
4.3 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从业准入制度缺失 |
4.4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体系不完善 |
4.4.1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不够明确 |
4.4.2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制和机制的法律干预度明显较低 |
4.4.3 安全投入制度可操性差 |
4.4.4 针对特殊危险的特殊要求不够完善 |
4.4.5 针对用人单位间的交叉保障义务规定不清 |
4.5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体系存在不足 |
4.5.1 安全生产权利的具体内容不够完善 |
4.5.2 缺少重要的决策参与权规定 |
4.5.3 缺少合理可行的参与机制 |
4.6 社会力量安全生产参与的规定缺失严重 |
4.6.1 总工会与行业工会参与安全生产治理的制度缺陷 |
4.6.2 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安全生产治理的制度缺陷 |
4.7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不顺 |
4.7.1 “政府领导”缺少法定的组织协调机制 |
4.7.2 “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界限模糊 |
4.7.3 “分级负责”与“属地监管”“级”、“地”不清 |
4.8 法律责任设定不够科学严谨 |
4.8.1 部分法律责任缺失 |
4.8.2 少量法律责任不适用 |
4.8.3 多数法律责任偏轻 |
4.9 本章小结 |
5 《安全生产法》改进的具体措施研究 |
5.1 恰当设置立法目的与范围,定位于职业安全卫生法 |
5.2 建立统一的安全生产专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 |
5.3 完善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义务体系 |
5.3.1 明确责任主体,强化其安全生产主体意识 |
5.3.2 加大用人单位安全管理体制和机制的法律干预度 |
5.3.3 建立安全投入的保障和促进措施 |
5.3.4 改进针对“高危行业”、“危险作业”等特殊危险的特殊制度 |
5.3.5 明确交叉关系中各方安全生产保障义务的分配 |
5.4 以促进合作为导向完善工人权利体系 |
5.4.1 完善工人参与安全生产事务的实体权利 |
5.4.2 建立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协商与谈判机制 |
5.4.3 建立基层工人安全卫生代表制度 |
5.5 突出社会力量对安全生产的参与和促进作用 |
5.5.1 立法结构上调整,增加“安全生产社会参与和监督”专章 |
5.5.2 强化各级总工会与行业工会的作用 |
5.5.3 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
5.5.4 明确非营利社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参与职责 |
5.5.5 明确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
5.5.6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参与事故预防与风险管理 |
5.6 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
5.6.1 将安全生产委员会从法外体制变为法内体制 |
5.6.2 明确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的职责分T |
5.6.3 明确属地,淡化分级,将安全监管落到实处 |
5.7 优化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体系 |
5.7.1 实现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无缝衔接 |
5.7.2 以“财产罚”与“资格罚”相结合处罚违法单位负责人 |
5.7.3 以比例原则为指导,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
5.8 本章小结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本文创新点 |
6.3 研究局限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附录1.《安全生产法》修订建议稿 |
四、职业安全卫生术语(论文参考文献)
- [1]职业安全卫生政府规制与企业自我规制边界研究[D]. 刘欣. 中国矿业大学, 2021
- [2]国际劳工标准视角下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J]. 马浩一. 天水师范学院学报, 2020(02)
- [3]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标准的国内法保障机制研究[D]. 黄体伟.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9(07)
- [4]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的演变、问题及完善[J]. 崔俊杰. 行政法学研究, 2018(05)
- [5]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对策研究[D]. 唐晶晶. 华北科技学院, 2018(05)
- [6]职业安全权研究[D]. 雷杰淇. 吉林大学, 2016(08)
- [7]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监管问题研究 ——以山东某市建陶生产行业为例[D]. 宋传永. 广西师范大学, 2014(08)
- [8]新《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评析[J]. 刘超捷,李明霞. 学海, 2014(05)
- [9]职业安全卫生三方机制研究[D]. 任素媛. 中国矿业大学, 2014(02)
- [10]《安全生产法》改进的理论与应用研究[D]. 刘超捷.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