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论文文献综述)
程守太[1](2010)在《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面临的时代主题。律师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79年律师制度恢复至今三十周年,而其市场化改革不过二十年左右。随着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律师服务需求日益剧增,律师行业获得了长足发展,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律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结构、组织形式与当前律师业的发展越来越呈现出不适应的状态。经过笔者数年来对国内外多家大型律师事务所的考察调研,我们发现律师的执业风险随着律师事务所规模的不断扩大而逐渐增强。特别是近年来少数律师事务所为做大规模而盲目扩张,弱化了合伙人之间的相互监督,甚至还存在大量游离于合伙律师监督之外的提成制、承包制律师。因律师不法执业导致的民事赔偿在我国近几年的判决中亦日趋增加。为此,在规范发展律师事务所的同时认真探讨如何降低律师执业风险就成为当前我国律师事务所建设面临的重要课题。不同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对应于律师不同的责任配置。笔者认为,最适合规模化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应是融合了无限责任与非连带责任的组织形式,而特殊的普通合伙即有限责任合伙正好满足其要求。一方面,合伙律师不必就他人执业活动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减轻了合伙律师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合伙律师依然要就其自身的执业不当承担无限责任,能够有效保护客户的正当合法权益。尽管修订后的《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准许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即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但由于其规定过于简略,难以指导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具体适用。这需要对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具体适用进行明确细化,包括合伙律师有无过错的责任认定及举证责任、当事人损失认定、执业风险基金与责任保险的具体操作、过错合伙人的债务承担、合伙律师等级划分后的责任分担、债权人保护等问题。因此,本文在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反思和审查我国律师事务所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应当选择有限责任合伙这一组织形式的构想及建议。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六部分内容:导论:从我国存在多种组织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到为什么需要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如何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相关法律制度,通过对国内外文献的回顾、综述与评价,概述了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特征,对研究路径、重点、难点与方法及本研究的创新与不足做了说明。第一章:考察了我国律师事务所管理现状。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需要发挥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优势。但我国律师事务所却存在人合性差、单打独斗等缺陷,不少律师事务所只是个人执业联合体,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优势未得到有效发挥,合伙人分级、假合伙等反而阻碍了律师法律服务质量的提高与客户权益维护。我国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亟需变革。第二章:律所组织形式选择的决定因素。不同组织形式区别之本质在于其责任配置存有差别。选择何种组织形式取决于内部管理成本与交易成本的比较,通过对律师事务所的责任类型与律师服务特性的分析,律师必须承担无限的专家责任,同时律师之间可区分性强,责任分离容易,容易排除无限连带责任。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英美律师事务所制度的变迁,也可总结出组织形式差异的本质在于其责任分担上有较大的区别。第三章:我国律所组织变革的路径选择。从我国律所组织形式的演变及分布,不难看出我国律师制度的变革一定程度下是在政府主导下完成的。通过对普通合伙、个人律师事务所、有限合伙、公司制律师事务所与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区别和分析,提出律师行业采用有限责任合伙这一组织形式的重要意义;同时对有限责任合伙的不足作了回应。第四章: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现有制度考察。通过对英美有限责任合伙制度评析,及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在我国立法与实践,指出了该项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如设立条件、登记公告、决策管理、收益分配等制度不够细化。特别是在我国存在合伙人分级、提成制律师等与传统合伙理论不相符合且具有广泛争议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细化与完善更为必要。第五章: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制度之完善。在分析了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责任承担方面可以适用《合伙企业法》,就如何完善《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之不足,如设置门槛过高,是否可视不同地区给予适当降低;如何明确律师事务所的债务认定、商业债务的处理策略,不同类型合伙律师及聘用律师的责任范围及承担顺序等。提出了对债权人利益的替代性保护措施,并对不同的组织形式转变为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后的公示及债务处理提出了解决思路。结语:分析社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制度变革,律所组织形式选择的自由及限制,并回顾本文写作之总体感悟,不同组织形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其责任配置不同。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是适合大型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但因其立法短暂及实践不足,在实际适用中有一定局限性。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在于,通过分析说明不同的组织形式之间的责任配置不同,第一次从整体的角度对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其他不同的组织形式,进行了比较和研究。借助了组织选择理论和法律经济学的观点,指出了律师之间的监督成本、律师服务的可区分性、可观测性等是影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选择的重要因素。提出了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选择有限责任合伙是适当的组织形式。本文研究注重从实际出发,以统计数据为基础,既关注英美国家的律师制度,也关注我国立法与实践,分析了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完善该制度提出了符合实际的建议,力争使业界及社会各界对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有较为全面的认识。
张新宝,汪榆淼[2](2018)在《《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基本问题研讨》文中研究表明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需要满足以下要件:有特别法对于具体组织类型的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经登记或批准;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具有主体独立性。业主委员会可以取得非法人组织资格。非法人组织和"其他组织"是不同的概念。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属于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可以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但是《民法总则》并不要求非法人组织必须拥有自己的财产。应当区分非法人组织对自己财产的财产权与出资人(设立人)对非法人组织所具有的权利。取得非法人组织资格可以产生财产区隔的效果。非法人组织债务承担规则中的无限责任仅指出资人(设立人)对于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最终承担无限责任。非法人组织对于其出资人(设立人)自身的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
连婕[3](2013)在《KY律师事务所半公司化管理模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加入WTO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巩固,我国法律市场的运行和管理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虽然这样的变化,给我国法律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但同时也为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创造了难得的机遇。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向外国市场进军,对外法律人才的需求也日益俱增,国内企业外增、外资企业内增,这些变动极大的激励了我国法律市场。为了适应法律全球一体化,我国立法、执法也必将有较大的变化。经济运作、法律管理、政府调控等优化机制势必使得我国律师业进入更完善更良好的执业环境。加入WTO后,我国也批准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到我国设立和执业,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可以在中国境内提供外国法律服务。这样,我国律师事务所也有机会学习和借鉴外国先进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方法,建立适合中国律师事务所发展壮大的管理模式,更加科学、合理的加快中国律师业的发展进程。我国律师业由于发展时间不长、基础不牢,律师的整体水平及律师事务所在全国范围内的发展参差不齐,先进的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尚处于探索和实验阶段。我国迫切需要加快律师事务所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的步伐,建设规模大、专业强、国际化、能够同国外律所竞争的律师事务所成为首要任务。随着《律师法》的修改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办法》、《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办法》、《律师事务所责任赔偿办法》的出台,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急需修改和优化。本论文从分析我国律师事务所现有的常见管理模式优缺点入手,深入揭示传统管理模式存在的严重问题,并分析创新的新型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希望对我国立志发展全国性连锁或者全球性连锁式律师事务所及普通型律师事务所在管理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有所帮助。文章设置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主要介绍论文研究目的、意义、论文的基本框架和主要研究方法;本文主要运用经验总结法、描述性研究法、个案研究法、调查研究和文献研究五种方法,对目前律师事务所的基本结构、组织制度、管理制度和创新措施进行分析、研究。希望能够对律师事务所的创新管理模式及发展创新提供参考和帮助,通过研究成功的律师事务所案例给相关行业一定的启发;第二部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概述,通过对律师事务所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进行阐述,而总结出我国目前常见的几种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第三部分陈述我国律师事务所主要管理模式及弊端。通过对目前我国常见的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的分析和阐述,对发展历史的回顾,概括出这几种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和弊端。通过分析律师事务所合伙制管理和公司制管理的组织结构不合理、薪酬设计不合理、人员流动大、品牌效应差等等问题,提出需要设计更为合理的管理方法。通过分析律师事务所品牌意识的缺失、集体意识的缺乏导致企业文化的欠缺和人才流动性大等等问题引出新型管理模式;第四部分我国半公司化管理模式概述讲述了我国新型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半公司化管理模式的概念,分析这种模式的先进性并介绍模式的基本结构;第五部分阐述和分析我国律师事务所半公司化的具体管理模块创新,从品牌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机构管理和客户管理四个方面来分析半公司化管理律师事务所的创新性,结合成功案例建议这四个方面如何开展,通过品牌的建立,来留住人才,通过部门机构管理的设计,来稳固律师事务所在国内律所中的地位,合理设计组织结构形式;通过设计自身特点,充分合理化发挥律师事务所优势;第六部分结论,阐述通过研究后得出的该种管理模式是否可行。
付毅[4](2019)在《LC律师事务所管理优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实现我国法治社会的重要力量,律师行业的发展一直备受国家重视,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律师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国家良好的政策环境推进下,我国各类组织形态的师事务所如雨后春笋般地涌出,截止2017年,我国共有各类形态的律师事务所达28382家。这一数据,一方面说明我国律师行业发展欣欣向荣,另外方面也反映出律师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律师行业竞争日趋激烈情况下,各律师事务所如何谋得生存和发展就是一个十分值得研究的重大课题。本论文以LC律师事务所(下文简称“LC律所”)为研究对象,应用管理学的理论与方法,剖析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论文以企业组织理论、人力资源理论,以及市场营销理论为指导,在借鉴国内外成功律师事务成功管理经验基础上,提出了LC律师事务所管理优化的对策措施。论文的主要内容如下:(1)分析和梳理了LC律师事务所发展的现状。具体包括:LC律所的基本概况、LC律所的组织结构和人员结构情况、LC律所的主要业务发展情况、LC律所的组织流程和管理流程现状等。(2)剖析了目前LC律师事务所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部门业务与战略定位不相符,掣肘律所长远发展;高素质人才素质匮乏,成为事务所发展瓶颈;组织结构不合理,影响事务所正常经营,激励机制不健全,阻碍律师积极性的发挥;营销方式落后,制约事务所业务拓展。(3)剖析了国内外三家成功案例,并得出相应经验与启示。论文分别对英国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和上海方达律师事务所的成功案例进行剖析,得出如下启示:科学的内部管理在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中起着积极的作用;公司化管理是团队协作运营模式的一种重要形式;科学合理成本分摊系统是实施有效管理的关键;注重企业文化建设是优秀律师事务通行做法。(4)在借鉴国内外律师所成功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优化LC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措施。具体包括:按专业化定位要求,重新规划部门业务;运用科学理论,吸引优秀人才,优化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创新激励机制;创新营销手段,加强客户关系管理。本论文的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本文提出的关于LC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优化措施可以为该事务所改进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提供理论参考。为助推LC律师事务所健康、稳定地发展起到一定作用;二是本文提出的关于LC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优化措施也可以借鉴到其它同类律师事务所中,为其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提高起到一定借鉴作用。
齐金勃[5](2007)在《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在系统总结国内外税务筹划研究成果并深入分析律师事务所特点的基础上,对税务筹划的一般理论体系、律师事务所特性、税务筹划环境、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的理论模型和方法体系、基于税务筹划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制度和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研究和实证分析,旨在建立起符合我国特点的比较完善的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理论和方法体系,为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提供科学指导。1.提出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基本理论是税务筹划的三大基础理论,单纯运用三者之一进行税务筹划的传统做法存在片面性。构建了基于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的税务筹划理论体系。分析了税法、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税务筹划的一般方法。2.揭示了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服务过程、收入、财务会计核算及利润分配的特殊性和一般规律。找出了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的特殊空间和税务筹划的特殊方法。3.分析了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的主要影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构建出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的立体结构模型和方法体系。提出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应在税法等相关法规确定的筹划边界内,充分利用财务管理、会计制度和行业特色管理制度等技术手段,实现价值创造的总目标。4.提出了基于税务筹划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制度和管理制度。提出了基于税务筹划律师事务所会计账户的设置方法及其核算内容。提出基于税务筹划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应包括人员管理制度、工资奖金制度、合作办案制度、办案费报销制度、利润分配制度和确定合理的律师分成比例等。
王玲玲[6](2014)在《律师事务所的公司化管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律师必须通过执业机构进行执业行为,这个执业机构就是律师事务所,在我国律师业的发展过程中,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和个人所。合作所,这种组织形式在2008年修订《律师法》时退出了历史的舞台。现在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是国资所、合作所和个人所,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数量都得到了迅速的增加,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不管是哪种组织形式,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似乎都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分工更加细化和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市场,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暴露出了许多问题,采取公司化的管理模式成为律师事务所管理者的共识,但是怎样构建公司化的管理模式成为了一个难点,笔者在从事律师工作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些律师事务所管理存在的问题,在系统的学习了管理学理论后发现,这些问题可以通过管理学来解决,本文就是笔者针对如何在律师事务所建立公司化的管理模式的探索。笔者运用演绎的分析方法,分五个章节进行探讨。在第一章中从回顾了外国及我国律师业及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历程入手,列举了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及特点,分析了我国律师事务所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弊端;在第二章中分析了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模式产生的背景、内涵,列举了公司化管理模式在外国的发展情况和成功经验;第三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主要从DS律师事务所的治理结构、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构建了一个适合DS律师事务所的公司化管理模式;第四章补充了构建DS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模式所要处理的几个细节问题;第五章对本课题的研究进行总结和展望。论文运用了现代管理学理论、营销理论和组织行为学理论,结合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实际管理情况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和操作指导,以促进我国律师事务所实现公司化的管理模式。
黄浩明[7](2016)在《广州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创新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律师业发展体现了国家法治水平,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业的载体,肩负着为国家经济、政治及社会发展提供有效法律服务的重任。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逐渐形成以司法机关的外部管理、律师协会的自治管理及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而作为国家改革开放前沿的广州,其律师行业在此模式下取得了长足发展。近年来,在我国经济发展步入稳固期、增长速度有所放缓的大环境下,广州律师行业面临增长乏力,发展后劲不足的状况,一方面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模式落后,影响规模化、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发展,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律师协会不能提供更好指导等多方面问题,使得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不适应新时期的市场需求。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对广州律师行业提出更高要求,同时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发展需要,对广州市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是机遇也是挑战。因此,本文以公共治理作为理论视角,从分析我国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和广州律师事务所管理实践出发,找出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和司法部门三方在制约广州律师事务所发展上出现的管理制度问题,并借鉴国外先进律师事务所管理经验和组织形式,运用公共治理理论,在新形势下结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符合“依法治国”和“一带一路”的现实需要,提出创新司法机关、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三方管理制度上的建议,一是从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制度及发展方向对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进行创新;二是推进司法机关及律师协会的外部管理职能,在加强法治宣传、整合律师事务所资源、推进集团化、国际化业务方向、引入资本运作、调整过重税负等方面,做出有利于律师事务所发展的措施。以此推进律师事业发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新贡献。
山东省法学会课题调研组[8](2002)在《中国律师业产业化发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前言在西方国家历史上,律师职业产生于古罗马时期。律师制度是作为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而诞生的。近代律师制度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律师的主要职责是在刑事相民事诉讼过程中担任辩护人和代理人。因此,近代早期的
杜国栋[9](2007)在《论律师事务所的有限责任合伙制 ——从比较法的视角》文中提出随着我国律师业的发展,我国律师事务所规模不断膨胀,合伙人风险日益严峻,与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同台竞争,迫使我国必须引入有限责任合伙这样一种降低合伙人风险、与国际做法接轨的制度作为我国律师事务所的一种组织形式。2006年8月,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正式引入了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并命名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作为专业机构的一种组织形式。由于该法律条文简约,如果在律师事务所制度中参考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为此,本文从五个部分详细分析了该制度具体落实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第一部分介绍了有限责任合伙人的责任范围。该部分将以历史的角度分析了不同历史阶段美国各州有限责任合伙法。在此基础上,本文支持并证明了我国2006年合伙企业法关于有限责任合伙责任范围的规定,认为其符合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立法意图的。有限责任合伙限制了合伙的责任,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必须以其他方式予以平衡。第二部分介绍与分析了英美立法中保护有限责任合伙债权人利益的数种方式。这些方式都是我国立法机关在建立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制度时可采用的。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责任范围具体落实在合伙债务清偿的顺序上,第三部分对不同类型的合伙债务在对外清偿与对内补偿方面的具体顺序、方式、范围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本文对此并未给于明确的结论,而是归纳出了所有可以考虑的立法选择及其可能遇到的问题。合伙制度对法律职业的意义在于保证合伙人之间互相监督,从而提高法律职业服务司法的质量。有限责任合伙的出现深刻地改变了合伙人的互相监督机制。第四部分详细分析了有限责任合伙出现后合伙人之间的监督关系将发生何种变化、这种变化的影响以及对不良影响的各种限制措施。以此为基础,本文提出了合伙人监督机制变化的解决方案。第五部分是对有限责任合伙的成立与合并问题的介绍与分析。主要涉及的问题是有限责任合伙名称对委托人信赖利益的影响以及解决方法,有限责任合伙成立与合并时的债务的清算问题等。第六部分论述的外国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一是目前如何认定外国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二是开放法律服务市场后将如何对待外国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本文在附录部分草拟了一份《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意见稿)》,作为本文研究成果的集中体现。
邱加化[10](2009)在《我国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探索》文中研究说明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机构。我国律师制度恢复后的二十多年时间里,律师事务所从单一的国资所发展到以合伙所的为主,国资所和个人所为辅多种组织形式,律师事务所的数量也得到了飞速发展。但是,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法律服务领域的开阔,对专业分工的细化以及面临国外律师事务的竞争,律师事务所管理方面暴露出的许多问题,已经为制约我国律师事务所发展的主要因素。业内人士普遍呼吁应实行公司化管理的模式,但笔者从事律师工作两年多,发现真正实行公司化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很少。是什么原因阻碍了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改革的进程,理想的公司化管理模式应该怎样,如何进行完善?为解决这些问题,笔者开始了对我国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进行探索。论文分为五章。第一章简要介绍了我国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发展过程,从而界定了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的概念。历史分析法阐述了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公司化管理产生的动因,通过对目前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存在的管理问题的揭露,得出公司化管理是我国律师事务所专业化、规模化发展的必然选择。这一章是论文进行论述的背景基础。第二章介绍了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在国外的发展情况,并以中外两个律师事务所的成功经验为例进行实证分析,得到一定的启示。说明律师事务所的公司化管理在世界范围内有一定的发展,我国律师事务所实行公司化管理有借鉴的基础。第三章以组织行为理论和现代企业经营管理论为基础,结合律师行业的特点,在资本和治理机构的基础上,从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几个方面构建了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的理想模式。为我国律师事务所进行公司化管理树立了一个目标模式。第四章首先分析了要达到理想模式所存在的一些难题。笔者从现行立法、律师事务所与现代公司在资本制度、分配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律师一般性人格与公司制度化管理的冲突、律师职业的特殊性与公司化经营的矛盾等方面分析了我国律师事务所实行公司化管理的难点。我国律师事务所实行公司化管理首先必须具备一定的主客观条件。最后,笔者结合我国事务所现实问题,从资本创新、分配制度改革、组织架构完善、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对策。本章是论文的核心部分。第五章是结语。总结论文的观点和不足之处,并对下一步研究提出了意见。
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1)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0. 导论 |
0.1 问题 |
0.2 律师事务所研究文献的回顾及评价 |
0.2.1 国内文献回顾 |
0.2.2 国外文献综述 |
0.2.3 现有文献的启示与问题 |
0.3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概述 |
0.3.1 有限责任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与普通合伙:概念界定与立法例概述 |
0.3.2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特征 |
0.4 研究路径、重点、难点与方法 |
0.5 本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1. 从我国律所管理现状看组织变革之必要性 |
1.1 全球化下的中国律师事务所 |
1.1.1 法律全球化与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激化 |
1.1.2 律所规模的中外对比 |
1.2 松散的内部治理与扩大的风险 |
1.2.1 合伙人分级 |
1.2.2 总所与分所 |
1.2.3 松散型合伙律师事务所 |
1.2.4 提成制律师 |
1.3 从民事责任赔偿的司法实践看律师执业风险 |
1.4 业务转型、风险增加与律所制度变革 |
1.5 小结 |
2. 律所组织形式选择的决定因素 |
2.1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选择的理论争议 |
2.1.1 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交易成本分析 |
2.1.2 从责任配置看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选择 |
2.1.3 关于责任配置决定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选择的批评 |
2.2 律师的责任类型 |
2.2.1 律师服务的特性与专家责任 |
2.2.2 无限连带责任与律师之间的监督 |
2.3 责任配置与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多样性 |
2.4 律师的自由选择权与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选择的限制 |
2.4.1 律师的自由选择权与客户权益维护 |
2.4.2 律师角色定位与组织形式变迁 |
2.5 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迁看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之选择 |
2.5.1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历史变迁 |
2.5.2 责任配置与会计行业发展 |
2.5.3 从会计师事务所看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选择 |
2.6 从英美律师事务所制度的变迁看我国律所制度变革 |
2.6.1 美国律师组织制度的变迁 |
2.6.2 英国有限责任合伙的演变 |
2.6.3 澳大利亚的律所上市 |
2.6.4 国外律所制度演变的启示 |
2.7 小结 |
3. 我国律所组织变革的路径选择 |
3.1 我国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演变及分布 |
3.1.1 我国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演变 |
3.1.2 我国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分布 |
3.1.3 政府主导下的律所制度变革 |
3.2 各种组织形式的比较及选择:以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为中心 |
3.2.1 普通合伙、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有限适用性 |
3.2.2 有限合伙、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的不可采纳 |
3.3 我国律师事务所变革的路径选择 |
3.4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意义 |
3.4.1 减轻律师执业风险 |
3.4.2 有利于扩大律师事务所规模 |
3.4.3 有助于我国律师事务所应对律师服务国际化挑战 |
3.4.4 为我国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
3.4.5 强化律师的责任意识 |
3.5 对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批评的回应 |
3.5.1 律师相互监督弱化 |
3.5.2 债权人保护之弱化 |
3.6 小结 |
4.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现有制度考察 |
4.1 英美有限责任合伙的制度设计 |
4.1.1 英美两国就有限责任合伙地位规定的区别 |
4.1.2 有限责任的保护范围及责任认定 |
4.1.3 债权人保护 |
4.1.4 英美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法律设计评析 |
4.2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在我国的立法与实践 |
4.2.1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立法 |
4.2.2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实践 |
4.3 我国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制度存在的问题 |
4.3.1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中的程序问题 |
4.3.2 客户权益保护之不足 |
4.3.3 责任范围及其认定之不清 |
4.4 制度不健全的弊端 |
4.5 小结 |
5.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制度之完善 |
5.1 《合伙企业法》的律所可适用性 |
5.2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门槛限制 |
5.3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债务认定及承担顺序 |
5.3.1 商业债务的认定及是否免责之争 |
5.3.2 律师执业过错认定 |
5.4 债务承担的先后顺序 |
5.4.1 不当执业中律师事务所以及责任合伙律师的债务承担顺序 |
5.4.2 穷尽原则与客户的起诉对象 |
5.4.3 责任赔偿后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存续 |
5.5 不同类型合伙律师的责任承担 |
5.5.1 非责任合伙律师的责任承担 |
5.5.2 总所与分所之间的责任承担 |
5.6 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之责任承担 |
5.6.1 固定工资制律师的责任承担 |
5.6.2 提成制律师的责任承担 |
5.6.3 监督、管理的责任延伸 |
5.7 债权人利益的替代性资源保护 |
5.7.1 律师执业风险基金 |
5.7.2 律师责任保险 |
5.7.3 律师事务所利润分配限制 |
5.8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改制中的公示与债务处理 |
5.8.1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公示 |
5.8.2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转换中的债务处理 |
6. 结语 |
6.1 社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制度变革 |
6.2 律所组织形式选择的自由及其限制 |
6.3 从责任配置看组织形式选择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2)《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基本问题研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概念 |
(一) 已有特别法对于具体的非法人组织类型进行了规定 |
(二) 不具有法人资格 |
(三) 依法进行登记, 依法须经批准的经过批准 |
(四) 具有一定的组织性 |
(五) 具有主体意义上的独立性 |
三、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
(一) 个人独资企业 |
(二) 合伙企业 |
(三)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
1. 非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
2. 其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
(四) 其他非法人组织类型 |
1. 业主委员会 |
2. 其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
3. 其他非营利非法人组织 |
四、非法人组织与“其他组织”、“法人的分支机构” |
(一) “非法人组织”与“其他组织”的概念比较 |
(二) 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属于非法人组织 |
五、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权问题 |
(一) 非法人组织可以拥有独立的财产权 |
(二) 应当区分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权与出资人 (设立人) 对非法人组织所具有的权利 |
(三) 非法人组织可以产生“财产区隔”的效果 |
(四) 非法人组织财产的动态移转 |
六、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规则 |
(一) 非法人组织的债务应当首先由非法人组织的财产进行清偿 |
(二) 出资人或设立人对外的无限责任 |
(三) 数个出资人或设立人之间内部责任份额的划分 |
(四) 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
(五) 对于非营利非法人组织责任承担规则的特别考量 |
七、结论 |
(3)KY律师事务所半公司化管理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一章 导论 |
1.1 论文选题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2 本文的研究方法及思路 |
1.2.1 论文基本思路 |
1.2.2 论文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概述 |
2.1 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进程 |
2.2 我国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组织机构形式 |
第三章 我国律师事务所主要管理模式及弊端 |
3.1 我国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及弊端 |
3.1.1 我国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目前的主要管理模式 |
3.1.2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管理现状及弊端 |
3.2 我国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模式及弊端 |
3.2.1 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模式出现的背景 |
3.2.2 公司化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的概念及基本运作方式 |
3.2.3 公司化管理律师事务所存在的弊端 |
3.3 律师事务所半公司化管理模式的优势 |
第四章 KY律师事务所半公司化管理模式概述 |
4.1 KY半公司化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概念 |
4.2 KY半公司化管理律师事务所合理性分析 |
4.3 KY律师事务所半公司化管理模式的基本结构 |
4.4 KY律师事务所运行半公司化管理模式成果 |
4.4.1 KY律师事务所简介 |
4.4.2 KY律师事务所机构设置 |
4.4.3 KY律师事务所取得的成绩 |
第五章 KY律师事务所半公司化的具体管理模块创新 |
5.1 KY律师事务所品牌管理 |
5.1.1 建立品牌概念 |
5.1.2 树立品牌信用 |
5.1.3 品牌营销策略 |
5.2 KY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 |
5.2.1 律所工作成员的选拔 |
5.2.2 律师事务所成员交流与沟通 |
5.2.3 律师事务所培训机制 |
5.2.4 律师事务所内部人才激励 |
5.3 KY律师事务所基础工作管理 |
5.3.1 律师接案标准 |
5.3.2 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
5.3.3 律师事务所网络推广共享 |
5.4 KY律师事务所客户关系管理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半公司化管理律师事务所目的在于促进良性发展 |
6.2 注重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是律所生存发展的决定因素 |
6.3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LC律师事务所管理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 |
1.2.1 国外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 |
1.2.2 国内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 |
1.3 研究现状评述 |
1.4 思路框架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相关理论概述 |
2.1 权变理论 |
2.2 管理组织理论 |
2.3 激励理论 |
2.4 4R营销理论 |
第3章 LC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现状 |
3.1 LC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概况 |
3.2 LC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现状 |
3.2.1 LC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构架 |
3.2.2 LC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结构 |
3.3 LC律师事务所内部业务状况 |
3.4 LC律师事务所管理流程现状 |
3.4.1 LC律师事务所组织管理流程现状 |
3.4.2 LC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流程现状 |
第4章 LC律师事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 部门业务与战略定位不符,掣肘事务所长远发展 |
4.2 高素质人才素质匮乏,成为事务所发展瓶颈 |
4.3 组织结构不合理,影响事务所正常经营 |
4.3.1 组织结构简单,难以支撑长期业务发展需要 |
4.3.2 LC律师事务所部门职责不清晰 |
4.4 激励机制不健全,阻碍律师的积极性发挥 |
4.4.1 现有的薪酬体系对律师缺乏吸引力 |
4.4.2 在律师的薪酬设计中缺少绩效考核 |
4.4.3 律师的职业生涯规划与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缺少关联性 |
4.5 营销方式落后,制约事务所业务拓展 |
4.5.1 事务所的营销策略单一 |
4.5.2 与客户之间缺乏互动 |
4.5.3 事务所的营销方式比较传统 |
第5章 国内外成功案例经验与启示 |
5.1 英国高伟绅律师事务所 |
5.2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
5.3 上海方达律师事务所 |
5.4 经验启示 |
第6章 LC律师事务所管理的优化对策 |
6.1 按专业化定位要求,重新规划部门业务 |
6.2 运用科学理论,吸引优秀人才 |
6.3 优化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 |
6.3.1 设计新的组织结构 |
6.3.2 科学划分组织内各部门职责 |
6.4 创新激励机制,激发内生动力 |
6.4.1 设置新的薪酬管理制度 |
6.4.2 制定符合律师职业特点的绩效管理办法 |
6.4.3 打造有利于律师职业发展的晋升通道 |
6.5 创新营销手段,加强客户关系管理 |
6.5.1 注重品牌营销,提升公众形象 |
6.5.2 运用多元策略,提高顾客满意度 |
6.5.3 加强与客户互动,增加客户忠诚度 |
6.5.4 改善营销方式,促进业务发展 |
第7章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2 研究基础:我国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研究成果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 主要研究内容及论文框架 |
1.5 主要研究成果与创新点 |
第二章 税务筹划理论体系构建 |
2.1 税务筹划研究进展 |
2.2 税务筹划理论基础研究 |
2.3 税务筹划理论体系建构 |
2.4 基于税法的税务筹划原理 |
2.5 基于价值创造的税务筹划理论 |
2.6 基于财务管理的税务筹划原理 |
2.7 基于会计核算的税务筹划原理 |
2.8 本章小结 |
2.9 本章创新点 |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主体与税务筹划环境 |
3.1 律师事务所概述 |
3.2 律师事务所经营概况及其特性 |
3.3 我国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的目标 |
3.4 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行业环境 |
3.5 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法律环境 |
3.6 本章小结 |
3.7 本章创新点 |
第四章 基于价值创造的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 |
4.1 律师事务所的税务筹划的涵义 |
4.2 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的基本原则 |
4.3 基于价值创造的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模型 |
4.4 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的方法体系 |
4.5 基于税务筹划的律师所会计制度研究 |
4.6 基于税务筹划的律师所管理制度 |
4.7 律师所税收征收管理税务筹划 |
4.8 本章小结 |
4.9 本章创新点 |
第五章 实证分析——河北JG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 |
5.1 河北JG律师事务所概况 |
5.2 河北JG律师事务所纳税及筹划现状 |
5.3 河北JG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及管理存在的问题—基于税务筹划 |
5.4 基于价值创造的河北JG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模型 |
5.5 2005 年河北JG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效果 |
5.6 本章小结 |
5.7 本章创新点 |
第六章 讨论——投机性筹划 |
6.1 合伙律师事务所适用现行税法存在的弊端 |
6.2 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征税应当另行立法 |
第七章 创新及展望 |
7.1 论文的主要研究和创新 |
7.2 论文的不足和留下的研究空间 |
参考文献 |
附表 |
发表论文和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6)律师事务所的公司化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律师事务所发展历程 |
1.1.1 国外律师事务所的产生和发展 |
1.1.2 我国律师事务所的产生和发展 |
1.2 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及特点 |
1.2.1 国资所 |
1.2.2 合作所 |
1.2.3 合伙所 |
1.2.4 个人所 |
1.3 我国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及弊端 |
1.3.1 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 |
1.3.2 目前我国律师事务管理中的弊端 |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模式产生的背景、内涵及国外先进经验 |
2.1 公司化管理模式产生的背景 |
2.1.1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 |
2.1.2 法律服务的商业化程度加大 |
2.1.3 管理科学的发展 |
2.2 国外的先进经验 |
2.2.1 美国的情况 |
2.2.2 英国的情况和典型案例 |
第三章 案例分析:DS 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模式的构建 |
3.1 DS 律师事务所简介 |
3.2 合理性分析 |
3.3 DS 律师事务所治理结构重组对策 |
3.3.1 引进“三会”制度 |
3.3.2 投资者与股份制 |
3.3.3 分配方式 |
3.4 DS 律师事务所的市场营销策略 |
3.4.1 市场营销的必要性 |
3.4.2 营销规划 |
3.4.3 市场营销的基本战略 |
3.5 人力资源管理对策 |
3.5.1 合理的分配制度 |
3.5.2 绩效评定要公正 |
3.5.3 有效的激励机制 |
3.5.4 人才培训 |
3.6 财务管理对策 |
3.6.1 财务管理的目标 |
3.6.2 财务管理的内容和基本方法 |
3.7 业务管理对策 |
3.7.1 服务质量管理 |
3.7.2 律师事务所的风险控制 |
第四章 DS 律师事务所构建公司化管理模式要处理的细节 |
4.1 薪金制度方面 |
4.2 注意律师的职业特殊性 |
4.3 绩效考评方面 |
第五章 结论和展望 |
5.1 研究结论 |
5.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广州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主要问题 |
(四)研究内容、思路及方法 |
(五)论文可能的创新 |
二、相关理论基础 |
(一)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 |
(二)我国律师事务所主要管理制度 |
(三)公共治理理论 |
三、广州律师事务所管理现状与外部环境分析 |
(一)广州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 |
(二)广州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在外部管理上的主要影响 |
(四)创新广州市律师事务所制度的必要性 |
四、国外律师事务所管理经验及借鉴 |
(一)美国律师事务所的治理结构模式 |
(二)香港的律师协会的作用发挥 |
(三)法国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创新 |
五、广州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创新的基本对策 |
(一)推进律师事务所自身管理创新 |
(二)推进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转变管理职能 |
六、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致谢 |
作者简历 |
(9)论律师事务所的有限责任合伙制 ——从比较法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前言 |
第一章 有限责任合伙人的责任范围 |
1.1 美国有限责任合伙法的责任保护范围 |
1.1.1 第一代有限责任合伙法 |
1.1.2 第二代有限责任合伙法 |
1.1.3 第三代有限责任合伙法 |
1.2 我国有限责任合伙法的责任保护范围 |
第二章 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 |
2.1 替代性赔偿资源 |
2.1.1 强制保险制度 |
2.1.2 设立独立财产或基金制度 |
2.2 资产维持制度 |
2.2.1 分派限制制度 |
2.2.2 资产取回制度 |
2.2.3 成员担保制度 |
2.3 揭开有限责任的面纱 |
2.3.1 预留资本不足 |
2.3.2 违反分派限制原则 |
2.3.3 禁止反言 |
第三章 有限责任合伙债务清偿顺序 |
3.1 对第三人的清偿 |
3.1.1 不受有限责任保护的债务 |
3.1.2 受有限责任保护的债务 |
3.2 合伙人对合伙亏损的分摊 |
3.2.1 清偿不受有限责任保护债务之后的亏损分摊 |
3.2.2 清偿受有限责任保护债务之后的亏损分摊 |
第四章 有限责任合伙下合伙人监督责任 |
4.1 合伙人监督职责的责任范围 |
4.2 有限责任合伙下监督责任的道德风险 |
4.3 对破坏互相监督的矫正 |
4.3.1 由承保律师执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监督 |
4.3.2 合伙人在事务所中的利益 |
4.3.3 职业行为规则的规制 |
4.4 监督豁免原则 |
4.5 我国合伙法对合伙人监督责任的规定 |
第五章 有限责任合伙的成立与合并 |
5.1 有限责任合伙的设立方式 |
5.2 有限责任合伙的设立程序 |
5.2.1 合伙人的批准 |
5.2.2 登记注册 |
5.3 有限责任合伙的合并 |
第六章 外国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地位 |
6.1 我国现行法律下外国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地位 |
6.2 未来外国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地位 |
6.2.1 外国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 |
6.2.2 外国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驻华合资所或分所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意见稿) |
致谢词 |
(10)我国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选题背景 |
2、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3、研究的框架和思路 |
1、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的背景与动因 |
1.1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发展 |
1.1.1 律师事务所的产生和发展 |
1.1.2 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及其发展 |
1.1.3 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的概念 |
1.2 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的动因 |
1.2.1 经济的全球化发展 |
1.2.2 法律的商业化 |
1.2.3 法律服务的专业化 |
1.2.4 管理的有效化 |
1.3 我国律师事务所管理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
1.3.1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 |
1.3.2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
1.3.3 公司化管理—我国律师事务所专业化、规模化发展的必然选择 |
2、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在国外的发展及成功案例研究 |
2.1 律师事务所公司化在国外的发展概况 |
2.1.1 国外律师所的组织形式 |
2.1.2 公司化律师事务所在发达国家的概况 |
2.2 成功案例的研究 |
2.2.1 英国高伟绅律师事务所 |
2.2.2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
2.2.3 启示 |
3、我国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的理想模式 |
3.1 理想模式的理论基础 |
3.1.1 管理学中的现代组织理论 |
3.1.2 现代公司治理理论 |
3.1.3 管理的职能与法律服务的模式 |
3.2 资本制度与治理结构 |
3.2.1 资本制度 |
3.2.2 治理结构 |
3.3 市场营销 |
3.3.1 设立专门部门进行市场营销 |
3.3.2 事务所营销的原则 |
3.3.3 营销策略 |
3.4 人力资源管理 |
3.4.1 合伙人的进入与退出 |
3.4.2 薪酬分配制度 |
3.4.3 人才培训 |
3.5 财务管理 |
3.5.1 财务管理人员 |
3.5.2 财务管理基本原则 |
3.5.3 收费制度 |
3.6 业务管理 |
3.6.1 质量管理 |
3.6.2 风险控制 |
3.7 信息化管理 |
3.7.1 信息化系统的目标 |
3.7.2 信息化系统的具体模块 |
4、我国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的难点和对策 |
4.1 我国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的难点 |
4.1.1 成立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受到法律的限制 |
4.1.2 律师事务所资本构成与公司资本的不同 |
4.1.3 律师事务所现行薪酬分配制度与公司化管理的矛盾 |
4.1.4 律师一般性人格特征与公司制度化管理的矛盾 |
4.1.5 律师职业的特殊性与公司化经营的矛盾 |
4.1.6 业绩考评难题 |
4.2 我国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的对策 |
4.2.1 法律上的修改 |
4.2.2 公司化管理的前提 |
4.2.3 资本制度的创新 |
4.2.4 组织治理架构的完善 |
4.2.5 薪酬和分配制度的改革 |
4.2.6 企业文化的建设 |
5、结语 |
5.1 论文的研究结论和贡献 |
5.2 论文的不足之处 |
5.3 下一步的研究建议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论文参考文献)
- [1]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研究[D]. 程守太. 西南财经大学, 2010(04)
- [2]《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基本问题研讨[J]. 张新宝,汪榆淼. 比较法研究, 2018(03)
- [3]KY律师事务所半公司化管理模式研究[D]. 连婕. 昆明理工大学, 2013(02)
- [4]LC律师事务所管理优化研究[D]. 付毅.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1)
- [5]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研究[D]. 齐金勃. 天津大学, 2007(04)
- [6]律师事务所的公司化管理研究[D]. 王玲玲. 天津大学, 2014(05)
- [7]广州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创新研究[D]. 黄浩明. 兰州大学, 2016(08)
- [8]中国律师业产业化发展研究[A]. 山东省法学会课题调研组. 中国律师产业化发展理论研讨会论文集, 2002
- [9]论律师事务所的有限责任合伙制 ——从比较法的视角[D]. 杜国栋. 中国政法大学, 2007(04)
- [10]我国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探索[D]. 邱加化. 复旦大学, 2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