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处理偷税抗税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黄沁[1](2019)在《我国教育费附加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态势,教育在我国高质量发展新征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实现机会公平和将人口负担转化为人才优势过程之中,不断激发和释放我国经济社会增长的活力、动力和潜力。教育经费是我国政府高效发挥公共教育功能的物质基础,是持续推动我国教育事业全面均衡发展的重要保障。然而,不容忽视的是,一方面我国的财政教育支出占GDP的比例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并且也基本低于具有可比发展水平的发展中国家,另一方面在当前财政教育投入问题日益严峻的情况下,教育经费管理也暴露出一系列制度性缺陷。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是除公共财政预算教育经费之外的第二大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长期以来在地方教育事业发展中起到了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但因其制度层面和执行层面存在一定的缺陷,在当前我国急剧变化的经济社会形势下尚未发挥出应有的政策效应。从开征到现在,我国教育费附加制度在制度设计和征收管理层面都存在很多问题,在税费性质、资金使用、配套措施等基本状态上都可以看出很多弊端与漏洞。教育收费强制性较弱、稳定性不足,制度结构及征管模式不合理、不规范,既影响了地方教育资金的有效筹集,也影响了资金的有效使用。在不断深化财税改革的背景下,教育费附加如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已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短期来看,深入推进教育费附加征管法治化势在必行。长期而言,取消现行的教育费附加制度,清费立税,将教育收费“升级”为教育征税,不失为我国教育经费管理的良好计策。通过法定程序和制度设计,综合利用税收手段进行教育资源调控,建立起科学高效的教育经费管理制度体系,加强教育与财税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从而达到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最终目的。本文立足教育费附加问题研究,以教育经费制度和法治思想理念为切入点,全面分析、评估了教育费附加的基本性质、发展历程、政策沿革、征管状态和收支管理,为之后教育费附加改革提供基础理论依据。本文研究发现,配合我国当前税费改革的稳步推进,推动教育费附加征管法治化建设具有必要性,而把"教育费附加"改成"教育税"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长远来看,"教育费改税"一方面能够有利于实现"税收法定",将"收费"的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另一方面要想实现这一改革目标必然要求对教育收费制度进行充分调研、深入论证、广泛征求民意,这为解决教育体制、财税体制中各种难题、破除制度性障碍、释放发展活力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和方法,对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加快提升教育综合治理水平而言具有积极意义。本文最后初步提出了"教育费改税"的构想方案,笔者认为,为实现平稳过渡,现阶段的“教育费改税”总体上以税费平移为主,即以现有的制度体系为基础进行税制设计,将教育费附加制度、地方教育附加纳入我国税收体系之中。
吴文俊[2](2017)在《上海失业问题及其治理研究(1949-1957)》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建国初期,是一个社会全面转轨的历史时期,城市存在诸多社会问题,其中失业问题尤为突出。上海则是失业人口最为庞大,失业程度最为严重的城市。1949-1957年,上海失业人员累计登记人数达67万之多,失业人员主要由失业职工、失业知识分子、旧政权遗留之公教人员、城市贫民、求职的失学青年和家庭妇女等群体构成。上海失业问题呈现出失业类型复杂化、失业人员区域、行业分布不均衡以及成份构成多元性等特征。新生上海的失业问题,是由历史和现实双重因素交织所致。解放前,战争频仍的侵扰和长期帝国主义的疯狂掠夺、国内反动统治的残酷盘剥,使旧上海的社会经济遭受了严重破坏,交通梗阻、生产萎缩、财经短绌、百业凋敝,大批职工和公教人员流离失业。1949年5月解放时,旧上海遗留的失业人口竟有42万之多。解放后,因“封锁和轰炸”以及原有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剧烈改组,上海又产生了一批新的失业人员。新旧失业叠加在一起,形成了1950年、1952年上海两次迅猛的失业洪峰。上海危急的失业问题,对失业人员及其家属的生存构成了极大威胁,给经济恢复和发展、人民政权巩固、社会秩序稳定造成了诸多弊害;同时也因其固有的“中心地位”,对新中国的政权稳固业已产生了剧烈冲击。因此,全面解决上海失业问题,既是保证接管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展开期间城市社会稳定之内在需求,亦是中国共产党人治国能力的一场考验,更是对社会主义新中国是否具有制度优越性的强力回应。面对严峻的失业压力和处境维艰的失业民众,上海党政不畏艰难,毅然承担起解决失业问题的历史使命,带领上海人民展开了一场失业治理“攻坚战”。首先,失业治理的模式与保障方面。马克思的失业理论及其解决设想,为上海失业治理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苏联“消灭失业”的具体模式和其他城市(沈阳和北京)治理失业的可鉴经验,为上海失业治理指引了实践路径;各方力量联动,通过设立上海市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上海市处理失业知识分子委员会和上海市劳动就业委会,计划并指导一切失业救济和就业安置事宜,为上海失业治理提供了组织保障;依据中央政策方针,上海制定并颁行了正确的失业登记、失业救济、就业安置等政策法令,为失业治理提供了制度保障;通过各界捐助、劳资征缴和政府拨给三种途径筹集失业救济基金,为上海失业治理提供了物质保障;采用失业登记统计和入户访问、当面询问、侧面证实等调查形式掌握和研究失业人员的具体状况,为失业治理提供了信息保障。其次,失业治理的历程与措施方面。上海党政通过“包下”旧政权遗留的公职人员、严控私营企业任意解雇职工、遏制盲目流入上海的农村人口等“堵源”举措,防止新失业人员的产生;通过发放救济粮款、举办工赈工程、组织生产自救、动员回乡生产、实施转业训练、开展职业介绍等“疏导”举措,既救济了失业人员的生活亦为他们创造了获得就业的条件;通过一系列恢复和发展经济的“治本”举措,创造了就业岗位,畅通了就业渠道,从根本上解决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出路。此外,针对烈军工属、少数民族等特殊失业群体,上海党政在施行一般失业治理措施的基础上,还结合其自身特点运用了特殊治理举措。总之,在党政主导和社会力量协作下,通过多措并举、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至1957年上海基本消除了严重的失业压力,取得了显着的治理成效。具体言之,保障了失业人员的生存与发展;稳定了上海社会秩序;密切了上海党群关系;促进了上海经济发展;开创了“劳动最光荣”的文化新风尚。然而,在肯定其成效和有效经验的同时,失业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弊端及教训仍值得深思。
谭志哲[3](2012)在《当代中国税法理念转型研究 ——从“依法治税”到税收法治》文中提出税法理念是指人们在对税收法律现象进行反思与总结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对税收法律的基本看法、意识、信念或观念,是人们对税法的理解以及由此形成的税法认知模式。税法是税收表现在外的、最为表层的外壳;而税法理念则是隐藏在内税法之内、最为深层的内核,是税法的最高层次。税法理念是税法制度的灵魂与最高原则,决定了税法制度的本质,影响着税法制度的制定与执行。税法理念的研究对于一国的税收法律制度,无论在理论意义,还是在实践价值上,都具有重要意义。古今中外的治者与被治者出于不同的政治需要与财政情况,形成了不同的税法理念,并在这些税法理念之下制定并执行了不同的税收法律制度。经验表明,与时代相契合的税法理念能够带来良好的税法制度,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反之,就会带来民生的凋敝与社会的失序,甚至导致国家的败亡。纵观近现代中国税法理念之转型,大致可以发现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840—1949年的近代中国,为中国近代税法理念自西徂东出现时期;第二阶段是1949—1979年新中国成立初期,为税法理念虚无时期;第三阶段是1979年至今的当代中国,为税法理念之大转变时期。第三阶段无疑是已经或正在发生于中国当下税法制度之建立与实施实践经验之中,为每一个税法学者所关注。本文也正是以这一时期的税法理念转型为研究的中心。深入研究这段时期的税法理念转型问题,对推进我国现代税法理念的建构,实现税收法治具有重要意义。当代中国税法理念如何得以呈现以及如何转型,这始终是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为避免对税法理念问题的空谈与失据,必须另辟蹊径,寻求一种崭新的思考进路与分析方法。理念深藏于人心,只有洞察人之心才能发现理念。而人心之洞察,舍人之语言别无他法。同理,税法理念正是寄存于税法语言之中,舍税法语言(话语)的分析,无从对税法理念进行认知与研究。可以认为,本文正是在后现代话语分析思潮影响下,对税法理念问题使用话语分析方法进行阐述的一种尝试。在话语分析方法的推动下,把税法理念、制度、实践展现在法律话语的框架之下,从而可以对此进行了一番仔细的扫描。通过对大量的税法文献资料进行话语的分析,从中发现我国政党、政府机关、个体对税法基本的、普遍的态度与看法,也可分析税法论者对税法基本的、普遍的认识与观念,这就把税法理念一一加以了呈现。通过对大量税法实践话语的分析,就可以发现税法理念在实践中(立法、执法、司法)真实运作状态,从中也可以进一步印证已经呈现出来的税法理念。当代中国税法理念转型之两端(1979年至今),可以用两个常用的税法关键词加以概括与表达,即依法治税与税收法治,它们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的税法理念。因此,从全文的架构上来看,就可以以依法治税与税收法治这两个关键词为依托建立两大部分展开论述。由于理念与制度之间的天然联系——理念决定制度,制度表征理念,本文又以制度与理念为明、暗两条基本线索,对“依法税收”与税收法治不同理念从两个不同层面加以剖析。为此,本文的内容安排总体上可以为四大部分,形成一个立体型的文章结构:一是“依法治税”的理论言说与实践;二是“依法治税”下的中国税法理念与制度的迷失;三是走向“税收法治”的话语与理论;四是中国税法理念与制度的重塑。外加前面的引言与后面的结论,全文一共由六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引言。引言中主要交代了问题的由来和本文的研究意义及研究方法,可称为准备篇。税收是公共生活的重要主题,世界各国围绕税收问题,进行了很多的争斗和改革。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也遭受了很多非议,进行着和进行了很多变革。然而,由于税法理念的谬误,我国在税法制度建设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因此,厘清什么是税法理念,税法理念能否转型,转型有何意义,便是行文前需要交代的。税法理念是指人们对税收法律现象进行反思与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税收法律的基本看法、意识、信念或观念,是人们对税法的理解以及由此形成的税法认知模式。税收法律现象制约税法理念,税法理念可以发生转型。税法理念转型回应了当代对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时代需要和我国税法自上而下的变革。行文中,主要运用法律话语分析方法分析税法理念转型问题。根据收集的“依法治税”相关文献,通过文献言说主体和内容实质分析,发现其与时代脱节处,从而在话语上实现向“税收法治”理念的转向。此外,历史的方法和价值分析方法穿插在论述中,为话语分析提供素材和方向。第二部分分析“依法治税”理论言说与话语实践,为税法理念转型准备批判的起点,因而可称为起点篇。从上世纪80年代初以来,“依法治税”以“税收灵魂”的地位,成为中国税法领域中的一句响亮的口号。“依法治税”的内容与实质如何?必须从它内容的历史表达形式中寻找答案。通过这些表达形式,我们才能避免被淹没在一大堆细节或大量争执意见之中。自1981年出现了实质意义上的“依法治税”的提法后,“依法治税”相关文献数量非常多,理论成果丰富,实践也如火如荼。依法治税在我国的兴起的主导主体是官方,因而它更是其权力关系和意识形态的反映。持有此观点的人认为税收政策始终是依法治税的重要指导方针或法律基础。在有些表达中,税收政策直接就成了依法治税的依据。而“依法治税”之“法”的目的,其中重要原因就是:“法”有助于国家财政的增加,“法”有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总之,法律成了“依法治税”的手段。进而,他们认为“税法不健全”最主要的表现就是“税收立法效力层次不高”,税收暂行(试行)条例、暂行(试行)规定、通知、办法太多。而依法治税的中心环节,是强化税收征管的执法力度。提高税法立法层级,开展“战争式”的税收执法、建立财政(税收)检察制度、创设独立(专门)税务法院制度等,就成了“依法治税”语境下的税法实施措施。第三部分阐述“依法治税”理念形成的原因及带来的困境,论证了“依法治税”是我国特殊的历史文化传统、马克思主义税法观以及西方法治思想三者的结合物。强调重法、重罚、刑无等级的传统法治为“依法治税”提供了肥沃的土壤;马克思主义国家分配论中国家的主体地位性加强了“依法治税”理论基础;西方法治的话语为它提供了必要的话语资源。“依法治税”论者普遍强调税收法律的惩罚性,其重心是法律制度建设中的“法制”,与西方话语中的税收“法治”关键之“依法治权”,有着天然的隔阂。这些养分培养出来的“依法治税”如今面临很多困境。首先,在面对西方税收正当性追问时,难免失语。“正当性”在于人们对现存制度或规范的认可、信仰与尊重,是发自内心的、主动的服从。法律的正当性或合法性问题,是对法律自身的审视。任何社会或法律的存在都需要一定的合法性基础,否则整个社会或法律就会发生倾覆而四分五裂。依法治税的税收国家暴力论、政策合法性论都无法回答其正当性。其次,“依法治税”理念下的税法义务本位违反了权利本位发展的历史潮流。虽然我国税法制度中规定了纳税人不少的权利,但依然无法改变税法的义务本位特征。因为,我们所说的法律本位是指在权利和义务体系中,权利和义务“何者为起点、轴心或重心的问题”。最后,“依法治税”指引下的税法功能紊乱。税法功能是指税法内在固有的并且由税法本质决定的,能够对税收关系和税收行为发挥调整和保护作用的潜在能力。依法治税论者认为税法功能主要是“为国聚财”和“宏观调控”。这混淆了税法功能和税收功能的界限。税法作为规范准则,理应规范主体的行为,保护和平衡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双方的权益。以上困境带来了税法制度建设中的立法极度膨胀,执法缺乏监督,司法相对软化等问题。第四部分阐释税收法治的话语与理论。采用话语分析的方法,对税收法治的含义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笔者的观点。在语言的使用上,我国诸多学者把“税收法治”与“依法治税”概念纠缠在一起。论者在使用该词时也是千奇百态、乱象环生。有的认为,“税收法治”就是“以法治税”,有的认为“税收法治”就是“依法治税”,有的认为“税收法治”就是“税收法制”。这种情况源于人们关于税收和法治两词的误解和争议,带来理论上和实践中的混乱。辨清税收法治的真正内涵和外延变得很紧迫。法治是一种理念、观念、价值或原则,以“良法”作为其基本前提,以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为主要内容。税收是政府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而要求人们提供的部分资金或物资。税收法治是指在税收“良法”前提下,征税权得到制约,税法权威得以树立,征税人和纳税人权利都得到保障的法治状态。税收法治是法治形态中之一种,是关于税法的一种理念、观念、价值和原则;体现法治对税法的要求,基本内容是“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同“依法治税”的比较,税收法治包括了税收法制、税收民主和税收人权。税收法制由立法机关或立法机关授权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有关立法、司法、行政的各种税收制度,税收法制构成了整个税收法治的躯干。税收民主,是指税收的征收、管理与支配由人民决定,受人民支配。税收人权是纳税人作为人在纳税中所应当享受权利。这三者共同构筑了税收法治的概念框架。第五部分论述了税法理念和制度的重构与转型。“税收法治”话语在中国的出现与流行也有十余年了,但中国税法并没因此完成了税收法治理念的转型。“税收法治”的话语表征着税收法治的萌生,但受制于各种因素,这个孕育与诞生的过程很有可能是漫长而艰难的。要向税收法治转变,需从理念与制度两方面着手进行。一是重塑理念。首先要重新认识税法的本质,应该尽可能摆脱我国税法学界对税法本质持阶级论、国家意志论(阶级意志论)、物质制约论的观点,从税法固有的、内在的根本联系,去找出税收法治的特征。在实质法治主义看来,税法必须具备法律基本价值准则,否则税法就不能称之为税法。税收法治主要是以法制为外壳与躯干,以民主为其的支持,以税收人权为核心与灵魂。其次,要树立税法权利本位主义观。法制不是评判税收法治的最终标准与目标。即使最完备的税收法制,如果不以纳税人权利为本位,也不等于实行了税收法治。最后,培植税收立宪主义观。税收立宪与税收立宪主义是两个相关但不相同的概念。税收立宪强调了把税收有关制度写进宪法的过程;税收立宪主义(税收宪政)强调了在宪法层面上对国家税权进行控制以保障纳税人权利的理念或观念。税收立宪是一个有形的、可控制的实体行为过程,而税收立宪主义则是一种无形的法律思维活动或法律思想观念。税收立宪主义思想能保证根本大法对税收法治的重视。二是重塑制度。要体现税收法治真正的内核,就要建立以制约税权为中心的立法制度和以违宪审查为中心的税收司法制度以及以执法监督为中心的税收执法制度。第六部分为结论,对全文进行了总结:税法理念转型首先在于话语上获得转变,正确分析税收法治的内在结构,牢牢把握税收法治的话语权,然后才有可能建构出符合法治要求的税法理念。
江定洲[4](1992)在《税收知识简介》文中认为 税法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国家征税的依据,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依据。我国的税收,是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的。因此,我们国家的每一个单位和公民,都
王军[5](2003)在《国家所有权的法律神话 ——解析中国国有企业的公司制实践》文中研究表明国家所有权的法律神话以及与这个神话有关的国有企业公司制实践,是本文所要研究的中心问题。全文共九章。第一章导论,提出论文所要研究的中心问题,简要评述法学和经济学关于国家所有权特殊属性的已有研究,介绍论文的一组基本概念和所运用的主要研究方法,介绍论文的结构和布局。第二章,从七个方面阐释国家所有权的实质特征,指出其国家权力的本质,进而揭示国家所有权的内在悖论。第三章和第四章,从较宏观的角度阐释国家所有权内部的权力和风险分配、约束和激励机制。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在较微观的层面上深入国企公司化的重要环节,研究国家所有权的变化和实际作为,及其对公司立法、产权保护和证券市场的影响。这三个具体环节分别是: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发行个人股。第八章,分析国有企业所有权让渡过程中的独特法律问题。第九章是结论。一迄今为止,所有试图通过公司化或者股份制“搞活”国有企业的改革方案、举措和法律设计,都隐含着一个似乎毋庸置疑的信条:国家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不过是所有权的两种类型,二者在权能结构、行使方式和法律保护方面没什么不同;国家可以作为民事主体行使所有权,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属于法人,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与一般的法人所有的企业并无不同。因此,对个人所有权有效的法律制度当然可以移植于国家所有权,国有企业当然能够效法资本主义的建立于个人所有权基础上的“现代企业制度”,逐步改造为规范的、具有竞争力的公司。这是一个关于国家所有权的神话,一个运用法律讲述的神话。这个神话不恰当地夸大了“所有权”概念的涵摄力,掩盖了国家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的实质差别,指导了关于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的理论和法律实践。法律上,国家所有权的所有者是全体劳动人民,个人所有权的所有者是个人。用民法学的术语说,二者不过是所有权主体不同,并不能说明两种所有权具有实质差别。但实际上,正因为所有者不同,国家所有权与个人所有权有着天壤之别:对某一具体的国有企业而言,作为人民个体成员的个人不可能确知其个人的权益份额,也不可能以其个人权益份额承担相应风险。因此,国家所有权的权益和成本无法量化于个人。国家所有权不得不选择代议制的运行方式,而有资格“代理”全体人民行使所有权的只能是国家,国家是唯一有资格受委托的“代理人”。国家因此成为国家所有权的收益和成本的唯一合法分配者。全体人民的任何个体成员都不<WP=4>可能转让其权益份额,也不可能“退出”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受侵害时,全体人民的个体成员无权请求司法救济。国家所有权与个人所有权的实质差别,一言以蔽之:前者的权益和成本无法自动量化于个人,必须依赖国家分配,国家包办一切;后者天然地落实于个人,权益与成本对应,无须国家主持分配。国家所有权因此产生的内在悖论是:法律上,国家所有权的所有者是全体人民,国家不过是代表全民行使所有权的“代理人”;事实上(也同样有法律根据),国家所有权的权益和风险必须依赖国家分配给所有者的每个个体成员,国家这个“代理人”从而可以全面控制所有者(全民)的命运。个人所有权是属于个人的私权,国家所有权是由国家行使的公权(或称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但又凌驾于人民之上,它是实际控制人民的合法的强制力量。国家所有权具有国家权力的一切特征和属性,国家权力可能产生的一切危害和弊端都可能发生于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的悖论其实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悖论。然而,各种行之有效的防范国家权力滥用的法律机制却不被施用于国家所有权,反而被当作阻碍国有企业商业化或公司化改革的羁绊予以抛弃。决策者相信,国家所有权可以像个人所有权一样适合公司制度,国家可以像个人一样成为合格的股东,甚至比个人所有者作得更好;因为,国家是无私的,国家会考虑全局和长远利益,而不像私人那样惟利是图、目光短浅。二 要解析神话,我们就不得不深入神话的内部世界,观察神话的结构和运转;而且,不仅要了解神话的现状,还要循着历史隧道,探析它的演变历程。 对我国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早期历史的考察表明,初始阶段的国有企业在目标、功能和治理方式上皆体现出浓重的政治属性,国家所有权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国有企业不过是国家分配机制的一个部件而已。在理论上,国家所有权的权益和风险须由全体劳动人民共同享有和承担。但实际上,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能够完成这一创举。所谓“权益”和“风险”,最终必定落实于个人。世上不存在可以始终漂浮在“集体”之上而不落实于个人的权益和风险。事实上,个人(全体劳动人民的个体成员)能享有多少权益和分担多少风险完全取决于国家分配。作为所有者的全体劳动人民从未直接控制国有企业并直接分享其剩余收益。真正拥有实际控制权(和“控制权收益”)并能优先享有剩余收益的人,是中央和地方的各级党政主管官员、国企管理层以及国企职工。当然,他们的权益分配是有差别的。国家所有权的风险同样不可能自动均摊给全民的每一成员,国家权力的控制者(作为所有者的部分成员)具有将所有权成?
梁娟[6](2019)在《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国家高压反腐的态势下,农村“蝇贪”之害仍然突出,甚至呈高发态势,基层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村干部是村级治理的核心力量,也是职务犯罪的高发人群,如何有效治理这类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是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通过收集大量数据,对村干部犯罪进行实证研究,提出预测这类犯罪趋势的相关指标,梳理出刑事风险防控点,凸显应用法学领域研究方向;针对当前村干部犯罪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新时代下我国农村的实际,运用系统论和现代治理理论,构建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提出治理的目标、原则、结构、方法等,弥补当前对基层职务犯罪治理体系研究的不足;将程序主义法律观引入村民自治,融合自治、法治、德治,通过完善制度从根本上预防村干部犯罪;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探索村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有效控制村干部犯罪,对防范化解重大矛盾和风险、推进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王连生[7](2005)在《价格违法犯罪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立足于我国当前价格行政立法和刑事立法,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出发,构建了价格违法犯罪的基本理论体系。文章以价格违法行为的概念为切入点,分析了我国价格违法行为的概念、种类、特点。在我国刑法对价格犯罪没有明确的直接的规定情况下,文章根据我国价格违法行为的现状,借鉴国外对价格犯罪的立法规定,从刑法学的角度重点研究了我国严重价格违法行为犯罪化和价格犯罪法律体系的构建,包括价格犯罪的具体罪名、犯罪构成等。以犯罪客体为标准,价格犯罪可分为商品和服务价格犯罪、行政性收费犯罪。文章从立法建议的角度,分别对商品和服务价格犯罪中的操纵市场价格罪、低价倾销罪、价格欺诈罪、牟取暴利罪、哄抬价格罪、价格歧视罪、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罪、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罪,以及行政性收费犯罪中的扰乱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秩序罪、违法审批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罪的犯罪构成、个罪认定等进行了探讨。文章论述了财产刑、自由刑、生命刑在价格犯罪中的运用,提出了价格犯罪量刑时应考虑的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为了预防与减少价格犯罪,文章又从犯罪学的角度,提出应结合我国实际,从加强价格行政指导、加强价格行政执法力度和提高价格违法犯罪成本等方面预防价格违法犯罪发生。由于文章是在应然的角度而不是实然的角度对我国的价格犯罪进行探讨,有的观点不一定科学、符合我国实际,尚需进一步研究。
陈柳裕[8](2004)在《新中国民营经济法律制度之变迁 ——以“权利本位”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本文旨在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新中国民营经济法律制度的变迁为主题,以民营企业的权利保障为主线,以建国以来经济、政治、政策、意识形态等相关因素为分析背景,着力探究新中国 50 余年来民营经济法律制度的演变规律,检讨其中的经验教训、成败得失,以求为当前民营经济法律制度建设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全文分为 8 章。第一章导论。笔者在介绍本文的研究主旨、研究方法和全文框架的同时,着力构建了一个民营企业的权利体系。笔者认为,民营企业享有生存权、产权、竞争权和发展权四种权利。其中,生存权是民营企业的首要权利,它关系到民营企业能否参与市场竞争;产权是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现实基础,它涉及到民营企业凭借什么参与市场竞争;竞争权是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条件,它决定了民营企业能否自由地参与市场竞争;发展权是民营企业之所以能够发展壮大的可靠保障,它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影响到民营企业能否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从“市场竞争”这一视角发出,笔者认为,民营企业的上述四种权利构成了一个内部协调一致的权利体系。本文正是以上述四种权利的保障历程为主线,研究新中国民营经济法律制度的变迁历程。第二章主要研究建国初期民营经济的法律制度。笔者认为,正是因为民营经济与我国“重工业优先”的经济发展战略之间存在的冲突,决定了建国初期民营经济消亡的历史性命运。笔者在详细分析《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中的关涉民营经济法律制度的具体条文,以及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个私营企业基本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以民营企业的生存权、产权、竞争权和发展权四种权利的逐步消亡为主线,勾勒了建国初期民营经济法律制度发展的概貌,并对民营经济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了详细分析。 1<WP=3>第三章的主要研究内容是上个世纪50年代中期到80年代初期20余年时间里的个体经济法律制度。笔者认为,在这段时期内,虽然民营经济并不存在,但是个体经济从来没有被彻底地消灭过。由于个体经济是民营经济的母体,民营经济重生的可能性存在于个体经济之中,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个时期的个体经济法律制度就是没有民营经济的民营经济法律制度。在本章中,笔者分别研究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人民公社中个体经济的法律地位,研究了个体手工业的法律地位,并分析了这段时期内个体经济宪法地位的演进历程。第四章至第七章主要研究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的生存权、产权、竞争权和发展权的法律保障历程。这四章是本文的主体,其体例的编排、论述的展开,均体现了“权利本位”观念。在本文第四章,笔者重点研究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生存权的保障历程,主要内容有三:其一,指出自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生存权经历了默认、政策承认、法律承认和法律保障四个发展阶段;其二,从八二宪法四次修正案分析了民营经济法律地位的变迁过程;其三,鉴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与民营企业生存权之间所存在的密切关系,详细分析了我国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保障的演变过程。第五章主要研究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产权的法律保障历程。在这一章中,笔者详细分析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所有权确认法律制度、土地使用权确认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确认法律制度的演进过程,考察了民营企业产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变迁历程,并着重论述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产权的刑法保护制度之变迁。第六章主要研究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竞争权的保障历程。笔者在研究企业竞争权的一般理论,描述各种垄断行为对民营企业竞争权的影响的基础上,分别从行政垄断行为的规制和经济垄断行为的规制两个角度,详细分析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关民营企业竞争权保障的制度演进历程。第七章主要研究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发展权的保障历程。笔者首先建构了民营企业发展权的二元结构,认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权由平等发展权和特殊发展权组成。其中,民营企业的平等发展权基于商品经济的平等原则而产生;民营企业的特殊发展权则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而,笔者分别考察了改革开放以来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发展权和特殊发展权的制度演进历程。第八章是对建国以来民营经济法律制度发展规律的总结。笔者认为,民营经 2<WP=4>济法律制度的演进受制于历史和现实的经济生活之要求,反映了一定的经济必然性,同时也受政治、政策、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影响。笔者分别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总结了我国民营经济法律制度演进的八大规律:一是调整手段呈现由“政策法律并举,政策优先”到“法律主导,政策补充”的演变过程;二是制度体系呈现了由简单到复杂的系统化过程;三是法律语言呈现了政治色彩逐渐淡化的过渡;四是法律的有效期限呈现了由“短期”到“长期”的显着特征;五是立法目的呈现了由“利用、限制、改造”逐步演变为“确认、保护、促进”的现代化过程;六是法律内容体现了由“体现计划经济体制要求”演变到“反映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过程;七是保护重点实现了从“资本家的经济利
梁宝伟[9](2019)在《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中国,中国共产党的每一项执政活动都引人瞩目,给人深思。“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改革开放以来,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为紧密,成为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方式。其中,民主法律化作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艺术。民主法律化,就是将人民民主通过法律的方式加以稳定化、权威化。民主法律化源自1978年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论断。在邓小平思想论断的指导下,人民民主在法律的保障下不断迈进,推动着改革开放发展。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勇于担当,治国理政,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也使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迈入新时代。中共十九大报告把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和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方略,为今后继续推进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指导。民主要发展,法治要加强,成为将来中国共产党坚持长期执政的重要准则。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具有历史思维、历史视野。1978年至1992年的这段时期,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创时期,也是改革开放以后民主法律化的重要发展时期。由此决定了对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的研究,既是一个学术研究问题,也是一个事关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问题。通过研究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发展历程,梳理其发展脉络,看待其历史影响,总结其历史经验,有助于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道路自信和理论自觉,有助于为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提供经验参考,增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能力。本文以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进程为研究对象,从历史与逻辑相结合、宏观把握与微观考察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运用历史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综合运用党史学、政治学与法学等学科知识,对改革开放初期的民主法律化进程进行了研究。通过论述这段时期重要法律制定的背景原因、过程、主要内容和特点以及作用影响等,力图达到展示过程、梳理脉络、把握规律和总结经验。全文共分三大部分、七个篇章:第一部分为引言,独立成篇。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缘由及意义、研究综述、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创新点与难点。第二部分为正文,从第一章到第五章,对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进程给予重点阐释。第一章介绍民主法律化的思想发端及内涵要求,第二、三、四章是对民主法律化具体实践过程的论述,第五章则对该实践过程进行了总结。第一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思想的提出(1978)”。以邓小平“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思想论断为主要阐释,重点论述了民主法律化思想论断提出的历史背景及其内涵和要求。第二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的起步(1979—1982)”。本章以1979年至中共十二大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立足于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初步开始的时代背景,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恢复与法律建构、维护人民民主的刑法颁布等方面,主要对《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选举法》《刑法》的制定过程、主要特点以及作用进行了分析。第三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的展开(1982—1989)”。本章以中共十二大以后至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立足改革开放全面展开的时代背景,从中共十二大和中共十三大的战略决策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出发,从宪法的根本法律保障、人大制度的法律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专门立法、村民自治组织法律的制定以及人民群众享有权益的扩大与法律保护的加强等方面,重点对《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民族区域自治法》《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作了阐述。第四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在坚持中发展(1989—1992)”。本章以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至中共十四大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从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出发,围绕基本民主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发展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化的继续加强这两个方面,重点对《代表法》《城市居委会组织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事诉讼法》以及保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等作了阐述。第五章题目为“基于民主法律化历程的认识和总结”。本章围绕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历程,进行概括总结,重点阐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分析了民主为什么要法律化和民主能够法律化,指出了实行民主法律化的必然性,以此从理论上阐述了民主法律化的合理性。二是分析了十四年民主法律化进程的历史影响,认为它较好贯彻了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推动了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丰富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三是总结十四年中国共产党推进民主法律化的执政经验,主张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改革开放等八条经验。第三部分为结语章“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的思考”。本章在阐述第二部分的基础上,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作了阐释,指出十四年民主法律化历程必然走向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民主法律化,同时强调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要坚持民主法治的紧密结合。
李孝纯[10](1999)在《中国共产党新时期廉政反腐的历史考察与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的二十年,也是我们党不断进行反腐兴廉的二十年。在这二十年中,我们党一方面带领全国人民锐意改革、全面开放、努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时也为保持廉洁、反对腐败作了不懈的斗争,经受住了执政和改革开放的考验。本文把中国共产党在新时期二十年反腐兴廉的历史划分为“拨乱反正”、“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局面”、“治理整顿”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四个阶段,比较系统地考察了二十年来我党反腐兴廉的奋斗历程,并试着初步总结了二十年来我党反腐兴廉的成就和经验。同时,也指出了当前我国腐败现象蔓延的严峻性及其演变的特征和规律。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特别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对当前我国腐败现象久遏不止的历史文化根源,社会变迁根源,经济根源和政治根源等进行分析与探索,从而提出了标本兼治、打防结合、战役速决与战略持久相结合,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综合治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的总体思路和八条具体对策,着重强调应从制度创新和建立防腐反腐的机制上着手,多管齐下,通过综合治理,逐渐把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遏制住。本文最后通过对历史的回顾与对未来趋势的前瞻,提出要坚信中国共产党一定能够完成反腐兴廉的历史重任,从而斗志昂扬地把反腐兴廉推向二十一世纪。
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处理偷税抗税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处理偷税抗税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教育费附加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2.3 现有文献的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与研究不足 |
1.4.1 研究创新 |
1.4.2 研究不足 |
2 教育费附加相关理论分析 |
2.1 教育费附加的概念 |
2.1.1 城市教育费附加 |
2.1.2 农村教育费附加 |
2.1.3 地方教育附加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物品理论 |
2.2.2 人力资本理论 |
2.3 教育费附加的性质分析 |
3 教育费附加的发展与现状 |
3.1 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沿革 |
3.1.1 农村教育费附加 |
3.1.2 城市教育费附加 |
3.1.3 地方教育附加 |
3.2 教育费附加基本收入情况 |
3.3 教育费附加征管状态 |
4 教育费附加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教育费附加存在的问题 |
4.1.1 征收源泉难以控制、附加费收入不稳定 |
4.1.2 教育费附加收入的地区性差异显着 |
4.1.3 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合法性、合理性不足 |
4.1.4 征管部门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重视程度不够 |
4.1.5 税务部门协调性不足、教育费征管效率低 |
4.1.6 双重征收、教育费负担感加重 |
4.1.7 教育费监管力度不足、监管体系缺失 |
4.2 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
4.2.1 教育经费制度体系存在缺陷 |
4.2.2 教育费附加征管法治化程度低 |
5 我国教育费附加改革的思路与政策建议 |
5.1 我国教育费附加改革思路 |
5.2 取消教育费附加制度 |
5.3 改进和优化教育费附加制度 |
5.3.1 推进教育费附加征管法治化的原则 |
5.3.2 推进教育费附加征管法治化的路径 |
5.4 加快“教育费改税” |
5.4.1 “教育费改税”的必要性 |
5.4.2 “教育费改税”的可行性 |
5.5 “教育费改税”的设想 |
5.5.1 “教育费改税”的基本原则 |
5.5.2 “教育费改税”的总体思路 |
5.5.3 “教育费改税”中的现实问题 |
5.5.4 “教育费改税”的方案选择 |
5.5.5 “教育费改税”的配套措施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2)上海失业问题及其治理研究(1949-1957)(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概念界定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与基本框架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上海失业问题概况 |
第一节 失业的规模与程度 |
一、失业人数总量 |
二、失业率 |
三、在全国失业人口中的占比 |
第二节 失业人员的分布与结构 |
一、区域分布 |
二、行业分布 |
三、成份构成 |
第二章 上海失业问题成因 |
第一节 历史遗患之因 |
一、解放前“上海工人多失业” |
二、旧上海失业救济的应付与残局 |
第二节 经济衰落之因 |
一、接管上海:百业凋敝的烂摊子 |
二、“封锁轰炸”加重了失业危机 |
第三节 社会转轨之因 |
一、新旧经济改组阵痛 |
二、社风巨变的冲击波 |
三、“五反”运动副作用 |
第四节 人口膨胀之因 |
一、存量巨大:旧上海的人口遗产 |
二、1950 年代劳动力人口的增量压力 |
第三章 上海失业问题影响 |
第一节 失业与经济贫穷 |
一、“失业为贫穷之母” |
二、失业群体的“吃” |
三、失业群体的“住” |
第二节 失业与新生政权 |
一、失业对巩固新生政权的弊害 |
二、新上海中的失业性破坏力量——以失工闹事为例 |
第四章 上海失业问题治理(上):模式与保障 |
第一节 治理参照:可行的路径指引 |
一、马克思主义失业理论与解决设想 |
二、苏联“消灭失业”的实践模式 |
三、其他城市可鉴经验:沈阳和北京 |
第二节 治理机构:联动的多方力量 |
一、上海市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 |
二、上海市处理失业知识分子委员会 |
三、上海市劳动就业委员会 |
第三节 治理制度:正确的政策法令 |
一、失业登记制度 |
二、失业救济制度 |
三、就业安置制度 |
第四节 治理预备:必要的基础保障 |
一、失业救济基金筹集 |
二、失业登记统计与调查研究 |
第五章 上海失业问题治理(下):历程与措施 |
第一节 堵源式失业治理举措 |
一、“包下”旧政权遗留的公职人员 |
二、防止私营企业产生新失业职工 |
三、遏制盲目流入上海的农村人口 |
第二节 疏导式失业治理举措 |
一、发放救济粮款 |
二、举办工赈工程 |
三、组织生产自救 |
四、动员回乡生产 |
五、实施转业训练 |
六、开展职业介绍 |
第三节 治本式失业治理举措 |
一、1949-1952 年恢复经济的主要措施 |
二、1953-1957 年发展经济的主要措施 |
三、治本式失业治理举措有效实施基础 |
第六章 上海特殊群体失业问题治理 |
第一节 烈军工属群体失业治理 |
一、解放初上海烈军工属的概念及特征 |
二、上海失业烈军工属人数、分布和结构 |
三、上海治理失业烈军工属的特殊举措 |
第二节 少数民族群体失业治理 |
一、解放初上海的少数民族群体及其就业状况 |
二、1954 年上海少数民族群体失业统计与调查 |
三、“民族政策”与上海少数民族群体失业治理 |
第七章 上海失业问题治理评析 |
第一节 失业治理取得显着成效 |
一、保障了失业人员生存和发展 |
二、安定了上海的社会秩序 |
三、密切了上海的党群关系 |
四、促进了上海的经济发展 |
五、开创了上海文化新风尚 |
第二节 失业治理的历史局限性 |
一、“包下来”政策日趋僵化 |
二、安置就业出现了盲目性 |
三、非公就业途径严重受阻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情况 |
致谢 |
(3)当代中国税法理念转型研究 ——从“依法治税”到税收法治(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问题的由来 |
二、 何为税法理念 |
三、 研究当代中国税法理念转型的意义 |
四、 本文的思路与研究方法 |
五、 文献综述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依法治税”理论言说与话语实践 |
第一节 “依法治税”的理论言说 |
一、 理论言说的时间分布 |
二、 理论言说的主体分析 |
三、 理论言说的内容解读 |
第二节 “依法治税”的话语实践(discursive practice) |
一、 税收立法 |
二、 税收执法 |
三、 税收司法 |
第二章 依法治税:中国税法理念与制度的迷失 |
第一节 “依法治税”理念的思想溯源 |
一、 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资源 |
二、 马克思主义财政与法律的理论资源 |
三、 西方法治的话语资源 |
第二节 税法理念的迷失 |
一、 税法正当性危机 |
二、 税法义务本位主义膨胀 |
三、 税法功能的失调 |
第三节 税收法律制度的迷失 |
一、 税收立法的膨胀 |
二、 税收执法监督制度的缺失 |
三、 税收司法制度的软化 |
第三章 走向“税收法治”的话语与理论 |
第一节 税收法治的内涵 |
一、 “税收法治”的话语表达:与“税收法制”比较 |
二、 众说纷纭的“税收法治” |
三、 税收法治的内涵界定 |
第二节 税收法治的结构:与“依法治税”的比较 |
一、 税收法制 |
二、 税收民主 |
三、 税收人权 |
第三节 税收法治的话语浪潮与税法理论的突破 |
一、 税收法治的话语浪潮 |
二、 税法理论的突破 |
第四章 税收法治:中国税法理念与制度的重塑 |
第一节 理念的重塑 |
一、 重新认识税法的本质 |
二、 树立税法权利本位主义观 |
三、 培植税收立宪主义观 |
第二节 制度的重塑 |
一、 建立以制约税权为中心的立法制度 |
二、 建立以违宪审查为中心的税收司法制度 |
三、 建立以执法监督为中心的税收执法制度 |
第五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国家所有权的法律神话 ——解析中国国有企业的公司制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关于国家所有权的一个神话 |
第二节 已有研究文献的简要述评 |
第三节 基本概念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论文的结构布局 |
第二章 国家所有权:名为所有权的国家权力 |
第一节 谁是国家所有权的所有者 |
第二节 名为所有权的国家权力:谁控制谁 |
第三节 实为国家权力的所有权:如何防范权力滥用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家所有权内部的权力和风险分配 |
第一节 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政治目标和属性 |
第二节 从国营企业到国有公司:历史梗概(1949年~1990年代) |
第三节 权力和利益的分配 |
第四节 成本和风险的分配 |
第五节 猴王集团个案:利益和风险的定向分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家所有权内部的约束和激励 |
第一节 国家所有权的滥用和隐形私有化 |
第二节 约束机制:国家暴力的威慑和镇压 |
第三节 激励机制:国家租金激励 |
第四节 国企的成功个案说明了什么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与产权界定 |
第一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法律框架 |
第二节 个案观察 |
第三节 综合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家所有权与资产评估 |
第一节 为什么需要强制性资产评估 |
第二节 围绕国有资产评估的审批权体系 |
第三节 审批权的争夺与瓜分 |
第四节 审批权的滥用和失控 |
第五节 强制性资产评估能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吗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国家所有权与个人股分配 |
第一节 个人股的规范框架 |
第二节 定向募集公司发行的“内部职工股” |
第三节 1990年年底之前社会募集公司发行的“社会公众股” |
第四节 公开发行时向内部职工配售的“公司职工股”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国有企业所有权的让渡--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生效要件 |
第一节 法律上的生效要件 |
第二节 事实上的生效要件 |
第三节 原因和后果 |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6)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与述评 |
1.2.1 研究综述 |
1.2.2 研究述评 |
1.3 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基本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基本框架与内容 |
1.4.1 基本框架 |
1.4.2 研究内容 |
1.4.3 创新之处 |
第2章 村干部犯罪的现状与成因 |
2.1 村干部的概念与特征 |
2.1.1 村干部的概念 |
2.1.2 村干部的特征 |
2.2 村干部犯罪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
2.2.1 村干部犯罪的概念 |
2.2.2 村干部犯罪的特征 |
2.2.3 村干部犯罪的分类 |
2.3 村干部犯罪的现状 |
2.3.1 村干部犯罪的总体情况 |
2.3.2 村干部犯罪的特点 |
2.4 村干部犯罪的成因 |
2.4.1 村干部犯罪的主观原因 |
2.4.2 村干部犯罪的客观原因 |
第3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现状 |
3.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理念 |
3.1.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概念 |
3.1.2 村干部犯罪治理理念的形成 |
3.2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的国家与社会 |
3.2.1 村干部犯罪治理方式的演变 |
3.2.2 村干部犯罪惩治主体的演变 |
3.2.3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的社会参与 |
3.3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
3.3.1 村干部犯罪治理缺乏系统性 |
3.3.2 村级监督机制不健全 |
3.3.3 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 |
3.3.4 教育和保障制度不完备 |
3.3.5 信息技术利用不充分 |
3.3.6 国家惩治力度不够大 |
3.3.7 社会力量参与不充足 |
3.4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环境 |
3.4.1 政治环境 |
3.4.2 经济环境 |
3.4.3 文化环境 |
3.4.4 科技环境 |
第4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经验 |
4.1 我国古代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1.1 严刑峻法 |
4.1.2 道德教化 |
4.1.3 注重管理 |
4.1.4 强化监督 |
4.2 我国古代职务犯罪治理的有益经验 |
4.2.1 注重惩防结合 |
4.2.2 加强对官员的管理 |
4.2.3 发挥监察机构的作用 |
4.3 国际社会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3.1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主要治理措施 |
4.3.2 境外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4 国际社会职务犯罪治理的有益经验 |
4.4.1 完善反腐败立法 |
4.4.2 执行信息公开制度 |
4.4.3 完善其他配套制度 |
第5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总体设计 |
5.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目标与原则 |
5.1.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目标 |
5.1.2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原则 |
5.2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结构 |
5.2.1 预测体系 |
5.2.2 预防体系 |
5.2.3 惩治体系 |
5.3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方法 |
5.3.1 一体推进 |
5.3.2 明确重点 |
5.3.3 保持开放 |
第6章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体系 |
6.1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方法 |
6.1.1 经验预测方法 |
6.1.2 科学预测方法 |
6.2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内容 |
6.2.1 村干部犯罪发展趋势 |
6.2.2 村干部犯罪主体预测 |
6.2.3 村干部犯罪类型预测 |
6.2.4 村干部犯罪领域预测 |
6.3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指标 |
6.3.1 首要指标 |
6.3.2 主要指标 |
6.3.3 参考指标 |
6.4 村干部犯罪的预警机制 |
6.4.1 廉情预警机制 |
6.4.2 资金异动预警机制 |
第7章 村干部犯罪的预防体系 |
7.1 村干部犯罪的制度预防 |
7.1.1 协商民主制度 |
7.1.2 非正式制度 |
7.1.3 村务公开制度 |
7.1.4 村级财务制度 |
7.2 村干部犯罪的监督预防 |
7.2.1 基层政府监管 |
7.2.2 纪检监察监督 |
7.2.3 村级内部监督 |
7.2.4 社会组织监督 |
7.3 村干部犯罪的教育预防 |
7.3.1 廉洁教育 |
7.3.2 法治教育 |
7.4 村干部犯罪的保障预防 |
7.4.1 选任机制 |
7.4.2 待遇保障 |
第8章 村干部犯罪的惩治体系 |
8.1 村干部犯罪的查办 |
8.1.1 线索来源渠道 |
8.1.2 查办案件重点 |
8.1.3 快查快结机制 |
8.1.4 协作配合机制 |
8.2 村干部违纪违法的惩治 |
8.2.1 四种形态的运用 |
8.2.2 罪与非罪的界限 |
8.3 村干部犯罪的刑事惩治 |
8.3.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 |
8.3.2 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
8.3.3 量刑指导意见的细化 |
8.3.4 刑罚执行的社会化 |
8.4 村干部犯罪惩治的立法完善 |
8.4.1 严密法网 |
8.4.2 完善刑罚 |
第9章 结论与展望 |
9.1 结论 |
9.2 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价格违法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第一章 价格违法行为 |
一、价格违法行为的概念 |
(一) 价格的涵义 |
(二) 价格违法行为的涵义 |
二、价格违法行为的种类 |
(一) 以侵害价格管理秩序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分类 |
(二) 以有无违法所得为标准进行分类 |
(三) 以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为标准进行分类 |
三、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 |
(一) 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 |
(二) 价格违法所得数额的计算 |
四、价格违法的处罚 |
(一) 西方国家对价格不法行为的处罚 |
(二) 我国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三) 中外对价格违法案件处罚的比较 |
第二章 价格违法行为犯罪化 |
一、价格违法行为犯罪化的必要性 |
(一) 保护重要社会关系不受侵害 |
(二) 维护人民利益和法律公正性 |
(三) 保障价格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
(四) 遏制和预防价格违法行为发生 |
(五) 减轻或消除社会危害后果 |
二、我国对价格犯罪刑事立法的欠缺 |
(一) 我国行政法律法规中关于价格犯罪的规定 |
(二) 我国刑事立法中涉及价格犯罪的有关规定 |
第三章 价格犯罪法律体系的构建 |
一、价格违法行为犯罪化的立法方式 |
(一) 国外价格犯罪规定在不同法律中 |
(二) 我国价格违法行为犯罪化的立法方式 |
二、价格犯罪概念 |
(一) 价格犯罪客体 |
(二) 价格犯罪的客观方面 |
(三) 价格犯罪主体 |
(四) 价格犯罪的主观方面 |
三、价格犯罪种类 |
(一) 以价格犯罪客体为标准进行分类 |
(二) 以价格犯罪主体为标准进行分类 |
(三) 以价格犯罪客观方面为标准进行分类 |
(四) 以价格犯罪主观方面为标准进行分类 |
四、价格犯罪认定 |
(一) 违法数额在价格犯罪认定中的作用 |
(二) 时间因素在价格犯罪认定中的作用 |
(三) “屡查屡犯”对价格犯罪认定的影响 |
第四章 商品和服务价格犯罪研究 |
一、操纵市场价格罪 |
(一) 国外关于操纵市场价格犯罪的有关规定 |
(二) 操纵市场价格罪概念及构成 |
(三) 操纵市场价格罪的认定 |
二、低价倾销罪 |
(一) 国外关于低价倾销犯罪的有关规定 |
(二) 低价倾销罪罪名的确定 |
(三) 低价倾销罪概念及构成 |
(四) 低价倾销罪的认定 |
三、价格欺诈罪 |
(一) 国外关于价格欺诈犯罪的有关规定 |
(二) 价格欺诈罪概念及构成 |
(三) 价格欺诈罪与低价倾销罪的异同 |
(四) 价格欺诈行为犯罪化可资借鉴的立法经验 |
四、牟取暴利罪 |
(一) 国外关于牟取暴利犯罪的有关规定 |
(二) 牟取暴利罪概念及构成 |
(三) 牟取暴利罪的认定 |
五、哄抬价格罪 |
(一) 国外关于哄抬价格犯罪的有关规定 |
(二) 哄抬价格罪概念及构成 |
(三) 哄抬价格罪的认定 |
(四) 法律对哄抬价格犯罪规定的欠缺 |
六、价格歧视罪 |
(一) 美国关于价格歧视犯罪的有关规定 |
(二) 价格歧视罪概念及构成 |
(三) 价格歧视罪的认定 |
七、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罪 |
(一) 挪威关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犯罪的有关规定 |
(二)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罪概念及构成 |
(三) 越权定价行为的刑事责任 |
八、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罪 |
(一) 国外关于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犯罪的有关规定 |
(二) 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罪概念及构成 |
(三) 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罪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罪的异同 |
第五章 行政性收费犯罪研究 |
一、国外关于行政性收费犯罪的有关立法不明确 |
二、扰乱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秩序罪 |
(一) 扰乱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秩序罪概念及构成 |
(二) 执行越权文件收费的法律责任 |
(三) 业务主管部门违规批费的法律责任 |
三、违法审批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罪 |
(一) 违法审批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罪概念及构成 |
(二) 设立违法审批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罪的必要性 |
第六章 价格犯罪的量刑 |
一、价格犯罪的刑罚适用 |
(一) 资格刑在价格犯罪中的适用 |
(二) 财产刑在价格犯罪中的适用 |
(三) 自由刑在价格犯罪中的适用 |
(四) 生命刑在价格犯罪中的适用 |
二、价格犯罪的量刑情节 |
(一)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 |
(二) 价格犯罪的从宽量刑情节与从严量刑情节 |
(三) 价格犯罪的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 |
(四) 严格区分价格违法行政处罚情节与价格犯罪量刑情节 |
第七章 价格犯罪的预防 |
一、价格犯罪预防的概念 |
二、加强价格行政指导 |
(一) 价格行政指导的概念 |
(二) 我国现行主要的价格行政指导方式 |
(三) 价格行政指导对预防价格犯罪的作用 |
(四) 价格行政指导的完善 |
三、加强价格行政执法力度 |
(一) 健全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 |
(二) 落实有关行政处分的规定 |
(三) 强化价格行政执法手段 |
四、提高价格犯罪成本 |
(一) 价格犯罪成本和犯罪收益的关系 |
(二) 理想状态和现实状态下的价格犯罪成本 |
(三) 提高我国价格犯罪成本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学术成果 |
论文摘要(中文) |
论文摘要(英文) |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
后记 |
(8)新中国民营经济法律制度之变迁 ——以“权利本位”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题旨、界定与方法 |
一、 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
二、 研究范围和主要概念的界定 |
三、 论文的研究方法和框架 |
第二节 民营企业的权利体系 |
一、 民营企业的四种权利 |
二、 构建民营企业权利体系的意义 |
第三节 新中国民营经济及民营经济法制史的简要回顾 |
一、 新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历程的简要回顾 |
二、 新中国民营经济法律制度史的简要回顾 |
第二章 建国初期民营经济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共同纲领》关于民营经济的原则规定 |
一、 《共同纲领》对民营企业生存权的确认 |
二、 《共同纲领》对民营企业产权的保障 |
三、 《共同纲领》对民营企业竞争权的限制 |
四、 《共同纲领》对民营企业发展权的限制 |
第二节 建国初期民营经济消亡的宏观法律环境 |
一、 发展战略选择与民营经济的消亡 |
二、 民营经济消亡的宏观法律环境 |
第三节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办法 |
一、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制定背景 |
二、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
三、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
四、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办法的历史地位 |
第四节 五四宪法关于民营经济的规定 |
一、 五四宪法概况 |
二、 五四宪法关于民营经济的规定 |
第五节 《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 |
一、 《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的产生背景 |
二、 《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
第六节 民营经济社会主义改造过程的法律分析 |
一、 民营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 |
二、 民营经济社会主义改造过程的法律分析 |
第三章 民营经济蛰伏时期的个体经济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农业生产合作社中个体经济的法律地位 |
一、 农业生产合作化概述 |
二、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中个体经济的法律地位 |
三、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个体经济的法律地位 |
第二节 农村人民公社中个体经济的法律地位 |
一、 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开展 |
二、 《山查岈山卫星人民公社试行简章(草稿)》中个体经济的法律地位 |
三、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个体经济的法律地位 |
四、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中个体经济的法律地位 |
第三节 民营经济蛰伏时期个体手工业的法律地位 |
一、 社会主义改造期间个体手工业的法律地位 |
二、 “大跃进”期间个体手工业的法律地位 |
三、 “手工业三十五条”关于个体手工业的规定 |
第四节 蛰伏时期个体经济宪法地位之演进 |
一、 五四宪法关于个体经济的法律规定 |
二、 七五宪法关于个体经济的法律规定 |
三、 七八宪法关于个体经济的法律规定 |
四、 八二宪法关于个体经济的法律规定 |
第四章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生存权的保障历程 |
第一节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的复兴及原因分析 |
一、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的复兴 |
二、 民营经济复兴的原因分析 |
第二节 民营企业生存权及其保障过程 |
一、 民营企业生存权概述 |
二、 民营企业生存权确认四阶段 |
三、 从八二宪法的四次修正看民营经济法律地位的变迁 |
第三节 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历程 |
一、 公民私有财产权与民营企业生存权之间的关系 |
二、 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 |
第五章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产权的保障历程 |
第一节 民营企业产权概述 |
一、 产权的定义 |
二、 民营企业产权的定义 |
第二节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产权确认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 关于民营企业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确认 |
二、 关于民营企业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确认 |
三、 关于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 |
第三节 民营企业产权交易法律制度 |
一、 改革开放前的民营企业产权交易法律制度 |
二、 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的民营企业产权交易法律制度 |
三、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民营企业产权交易法律制度 |
第四节 民营企业产权刑法保护的制度变迁 |
一、 1979 年刑法对民营企业产权的保护 |
二、 1979 年刑法向新刑法演变的过程 |
三、 现行刑法对民营企业产权的保护 |
四、 民营企业产权刑法保护制度的演进规律 |
第六章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竞争权的保障历程 |
第一节 企业竞争权的一般理论 |
一、 竞争权概述 |
二、 民营企业竞争权的含义 |
第二节 保障民营企业竞争权的反行政垄断法律制度之变迁 |
一、 行政垄断行为对民营企业竞争权的限制 |
二、 规制行政垄断行为的法律制度之变迁 |
三、 规制行政垄断行为法律制度的变迁规律 |
第三节 保障民营企业竞争权的反经济垄断法律制度之演进 |
一、 反对公用企业滥用支配地位法律制度之变迁 |
二、 反对掠夺性定价法律制度之变迁 |
三、 规制价格卡特尔的法律制度之变迁 |
第七章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发展权的法律保障 |
第一节 民营企业发展权概述 |
一、 一般意义上的发展权 |
二、 民营企业的发展权 |
第二节 民营企业平等发展权的法律保障 |
一、 概述 |
二、 中央立法对民营企业平等发展权的限制阶段 |
三、 地方立法对民营企业平等发展权的保护阶段 |
四、 中央政策对民营企业平等发展权的确认阶段 |
第三节 民营企业特殊发展权的法律保障 |
一、 概述 |
二、 民营企业特殊发展权未受保护阶段 |
三、 民营企业特殊发展权的地方立法保护阶段 |
四、 民营企业特殊发展权的中央立法保护阶段 |
第八章 建国以来民营经济法律制度发展规律 |
第一节 建国以来民营经济法律制度发展规律概述 |
一、 建国以来民营经济法律制度发展规律概述 |
二、 建国以来民营经济法律制度的演进呈现规律性的原因 |
第二节 民营经济法律制度形式上的发展规律 |
一、 由“政策法律并举,政策优先”到“法律主导,政策补充” |
二、 制度体系由简单到复杂 |
三、 法律语言逐步趋于中性 |
四、 法律有效期限由“短期”到“长期” |
第三节 民营经济法律制度内容上的发展规律 |
一、 立法目的由“利用、限制、改造”到“确认、保护、促进” |
二、 法律内容由“体现计划经济体制要求”到“体现市场经济要求” |
三、 保护重点从“资本家的经济利益”到“民营企业的合成权利” |
四、 规制对象由“资本家个人”到“民营企业” |
主要参考资料目录 |
内容提要(英文) |
目录(英文) |
后记 |
(9)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一)总体情况 |
(二)主要内容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创新点与难点 |
(一)创新点 |
(二)难点 |
第一章 民主法律化思想的提出(1978) |
第一节 “使民主法律化”思想论断的提出 |
一、“文革”结束后的反思 |
二、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论断 |
第二节 民主法律化思想的内涵和要求 |
一、民主法律化思想的内涵 |
二、民主法律化思想的要求 |
第二章 民主法律化的起步(1979—1982) |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恢复与法律建构 |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安排 |
二、《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的制定 |
三、选举民主的法律恢复与发展 |
四、正确认识人大建设法律化的逻辑顺序 |
五、《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与《选举法》的作用 |
第二节 维护人民民主的《刑法》颁布 |
一、刑事法律是维护人民民主的重要利器 |
二、发展人民民主要求制定刑法 |
三、《刑法》的制定与维护人民民主的特点 |
四、《刑法》维护人民民主的历史功效 |
第三章 民主法律化的展开(1982—1989) |
第一节 中共党代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决策部署 |
一、中共十二大召开与民主法律化的任务要求 |
二、中共十三大对民主法律化的指导 |
第二节 “八二宪法”对人民民主的根本法律保障 |
一、宪法是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法律化形式 |
二、“八二宪法”的制定是发扬民主的过程 |
三、“八二宪法”对人民民主的顶层设计 |
四、“八二宪法”保障人民民主的历史地位 |
第三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展开 |
一、继续加强各级人大组织的法律建设 |
二、选举民主法律化的进一步推进 |
三、推动人大议事决策规范化的法律建设 |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专门立法 |
一、民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基础 |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与特点 |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带来民主和繁荣 |
第五节 村民自治组织的试行立法 |
一、村民自治组织法律化的必要性 |
二、《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制定及主要特点 |
三、《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历史影响 |
第六节 人民群众享有权益的丰富与法律保护的加强 |
一、《民法通则》的制定对人民权利的丰富 |
二、“民告官”的法律保障 |
三、社会治安法律规制的加强 |
第四章 民主法律化在坚持中发展(1989—1992) |
第一节 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 |
一、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的召开 |
二、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继续肯认 |
第二节 基本民主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发展 |
一、加强人大代表规范化的法律建设 |
二、《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拓展 |
第三节 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化的继续加强 |
一、加强公民行使权利的法律规制以维护社会稳定 |
二、保护人民群众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完善 |
三、加强对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
第五章 基于民主法律化历程的认识和总结 |
第一节 对民主法律化必然性的认识 |
一、民主为何要法律化 |
二、民主能够法律化 |
第二节 14年民主法律化的历史影响 |
一、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 |
二、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 |
三、丰富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 |
第三节 14年民主法律化的历史经验 |
一、民主法律化必须坚持的根本经验 |
二、民主法律化需要坚持的基本经验 |
结语 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的思考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发表研究成果 |
(10)中国共产党新时期廉政反腐的历史考察与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改革开放前党的廉政反腐的历史回顾 |
一、改革开放前党的廉政反腐的基本历程 |
二、改革开放前党的廉政反腐的主要经验与教训 |
第二章 新时期党的廉政反腐的历史进程 |
一、拨乱反正时期的廉政建设 |
二、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局面时期的反腐倡廉 |
三、治理整顿中的反腐兴廉 |
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遏腐兴廉 |
五、新时期二十年廉政反腐的成就总评 |
第三章 新时期腐败问题久遏不止的根源分析 |
一、历史顽症的影响与传统文化的维系 |
二、社会转型与价值变迁 |
三、经济转轨期的利益驱动与法规滞后 |
四、政治体制与权力运行机制方面的弊端 |
五、社会反应机制不灵 |
第四章 综合治腐的思路与对策 |
一、完善预防制度,建立防范机制 |
二、不断进行制度创新,逐步完善权力的制约机制 |
三、强化权力监督机制 |
四、完善法律体系,实现以法治廉 |
五、改善公职人员待遇,建立生活保障机制 |
六、加强组织建设,建立廉政的激励机制 |
七、加大惩腐力度,使腐败行为无所逃遁 |
八、加强思想教育,建设精神文明,端正公职人员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
结束语 |
主要参考文献书目 |
后记 |
四、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处理偷税抗税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教育费附加问题研究[D]. 黄沁.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19(02)
- [2]上海失业问题及其治理研究(1949-1957)[D]. 吴文俊. 苏州大学, 2017(04)
- [3]当代中国税法理念转型研究 ——从“依法治税”到税收法治[D]. 谭志哲.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7)
- [4]税收知识简介[J]. 江定洲. 江西政报, 1992(S2)
- [5]国家所有权的法律神话 ——解析中国国有企业的公司制实践[D]. 王军. 中国政法大学, 2003(01)
- [6]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D]. 梁娟. 南昌大学, 2019(01)
- [7]价格违法犯罪研究[D]. 王连生. 吉林大学, 2005(06)
- [8]新中国民营经济法律制度之变迁 ——以“权利本位”为视角[D]. 陈柳裕. 华东政法学院, 2004(01)
- [9]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D]. 梁宝伟.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10]中国共产党新时期廉政反腐的历史考察与思考[D]. 李孝纯. 中共中央党校, 199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