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同居的法律概念质疑(论文文献综述)
谢立敏[1](2021)在《民事合伙的体系勘误和适用完善》文中研究表明民事合伙的主体性问题,即权利能力和当事人能力,不应当通过其是否具有组织性来解答。凡是对外参与经济生活的外部合伙都可以被认定为具有主体性。民事合伙不仅是所有合伙的基本形态,也具有其独立的价值。(单个)合伙财产虽然为全体合伙人共有,但并非必定是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在遵循单个合伙人不得处分合伙财产(份额)的原则下,两种共有关系都可符合民事合伙的特点。民事合伙的立法欠缺与共有关系的制度衔接,共有关系所包含的团体关系属债权性质,但是只在物权法下进行了规范,从而使得(单个)合伙财产(份额)的处分等问题可能受到民事合伙与共有关系两种制度的同时制约,并出现关于优先购买权的矛盾。民事合伙的应用场景应进一步扩展到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的各领域中。民事合伙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需要予以加强保护,合伙人的退伙、解散和清算应当拥有独立的规定或者类推适用《合伙企业法》。
姚桐[2](2021)在《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文中认为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此即“约定分别所有”之基本含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指,男女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而是以口头或默示形式进行约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持续、稳定地以实际行为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各自所有、独立管理和处分。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狭义、绝对、约定的夫妻分别所有财产关系,是有实无名的约定分别财产制。通过访谈和案例研究发现,我国民众多数以口头或默示形式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如果仅因欠缺书面形式就一律否定当事人分别所有的财产关系,不仅与当事人实际财产关系状态严重不符,而且违背了当事人自主选择财产关系的自由意志,甚至危及个人合法财产权益。更严峻地是,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认定为共同共有可能导致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故应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问题予以深切关照。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在现实层面、价值层面和规范层面都可获得正当性依据。就现实层面而言,生产力发展使个人财富积累增多;女性地位提升导致男女日趋平等;丁克、再婚等多元婚姻形态弱化了男女双方合作程度;独生子女政策强化代际关系的同时对夫妻关系造成冲击。其结果是,无论感情牢固与否,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都开始实行财产分别所有。就价值层面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提供了价值泉源和检测标尺。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赋予法律效力,符合自由价值、和谐与友善价值以及公平价值。就法律规范层面而言,首先,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存在相关规范上的漏洞,依其性质可以经由《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转介,在合同编“找法”。其次,对《民法典》合同编第490条的参照适用为其法律约束力认定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包括如何认定双方达成财产分别合意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就一般规则而言,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是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先决条件;当事人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是其必要条件。就特别规则而言,再婚、一方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和特殊婚姻状态下的典型财产分别行为有其特定的认定条件和举证责任分配。在承认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基础上,其对内效力包括以下几方面:个人财产方面,以财产分别发生的时间为界确定个人财产范围。个人无偿处分较大数额的财产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共同财产方面,财产分别发生前的共同财产一般遵循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则,没有必要的可先不予分割,以节省司法成本;确有分割必要的,以均分为原则,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离婚财产规则为例外。财产分别发生后,双方可以约定按份共有。离婚补偿方面,在对具体补偿标准提出量化计算公式的基础上,结合婚姻类型化,对不同类型婚姻适用不同的比例系数,以发挥不同夫妻财产制的信号功能。同时,将过错、彩礼、经济能力作为自由裁量因素,防止公式的僵化适用。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对外效力主要包括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夫妻一方多个债务的清偿顺序。首先,为了尊重选择财产分别的当事人之意愿,约定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应当排除《民法典》第1064条但书条款的适用,以日常家事范围作为法定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其次,约定分别所有的,夫妻一方可能对另一方和第三人同时产生多个债务。鉴于债务清偿顺序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和家庭稳定的平衡保护,故在对债务类型进行梳理的前提下,借鉴运用破产法和继承法清偿顺序原理,确定债务清偿顺序,以实现生存价值优先、平等保护配偶和第三人、防止关联交易等目标。
徐恋[3](2021)在《论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文中研究表明所谓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问题,实质包含“质”和“量”两个维度:“质”的维度是指何种财产上不利益可以成为损害,可以并且应该得到赔偿;“量”的维度是指在已经确定应予赔偿的基础上,如何计算并确定最终的赔偿额。如是,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可以依照“损害认定——可赔偿损害界定——损害赔偿确定——损害赔偿计算——损害赔偿减免”的逻辑展开。有损害,斯有赔偿;有赔偿,斯有范围。所以,损害是整个赔偿范围确定问题的逻辑起点,确定赔偿范围时首先需要认定损害是否存在。损害差额说以财产差额之有无作为损害认定之标准。然而,差额说只能表征损害在计算上的大小,未能揭示损害的本质。为契合日益凸显的权利宣示功能之需要,组织说似乎更有优势。无损害,必然无赔偿;但是,有损害未必一定有赔偿。赔偿的对象,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可以得到救济的损害,即可赔偿损害。在比较法上,可赔偿损害的界定模式有三:一是法国的“损害特征界定型”,二是德国的“权益范围界定型”,三是英美法系的“义务射程界定型”。在立法论上,我国可赔偿损害的界定模式应当属于德国法模式,即以被侵害权益的可保护性认定损害的可救济性,以受法律保护的权益范围认定可救济损害的范围。但是,由于缺乏可供解释成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和826条之“三个小的一般条款”的规范基础,在解释论上必须寻找其他方案,“负面排除+弹性制度”即是可供选择的方案之一。可赔偿损害仅表征受害人遭受的某种损害事实具有救济的可能性,并不代表其一定能获得赔偿。故在损害的可赔偿性得到肯定之后,需要认定其应赔偿性,以划定赔偿的范围。在完全赔偿原则中,因果关系是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唯一要素;反之,在限制赔偿原则中,除因果关系外,过错程度对损害赔偿的范围也有影响。基于损害赔偿的目的、民法典第1165条的侵权构成模式、理论学说的传承和司法实践的做法,解释论上应当认为我国采用了完全赔偿原则。因此,运用因果关系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即可。传统的因果关系学说,无论是相当因果关系说、法规目的说,还是义务射程说、法律上最近原因说,其归责要素与过错纠缠不清,归责结构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在运用因果关系确定赔偿范围时,需要对其加以辨正和澄清。在“赔什么”的问题得到解决之后,需要进一步明确“赔偿多少”。因此,损害赔偿的计算至关重要。我国民法典第1184条确立了“以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和“其他合理方法”两类方法。其中,前者的适用范围应当限缩适用于市场价格没有变化或变化不大的直接财产损害,若价格变动不居,则应当以裁判时的市场价格计算;间接财产损害(可得利益损失)应当以受害人原本可取得该利益之时的价格计算。根据司法实践,“其他合理方式”包括无市场价格时的鉴定评估法、投保价值确定法、酌定法和民事特别法规定的其他法定方法。最后,在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时,应该考虑是否有适用损益相抵、过失相抵以及生计酌减等责任减免规则的可能,对已经计算出来之损害赔偿数额加以调整。损益相抵和过失相抵规则非完全赔偿原则之背离,只有基于维护赔偿义务人生存权益考量之生计酌减规则才是完全赔偿原则之例外。基于其例外性格,在立法上对酌减规则的适用条件加以规定,更有利于其妥善适用;在民法典规定阙如的现状下,民法典第132条之禁止权利滥用规则或许可以充当生计酌减的法规范依据。
桑鸿浩[4](2021)在《非婚同居财产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戴文星[5](2021)在《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黄明琴[6](2021)在《我国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
刘帆[7](2021)在《非婚同居纠纷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以100起案件为研究样本》文中指出《民法典》制定之前,非婚同居是否入法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再度将非婚同居问题推向舆论热潮。随着社会发展和婚恋观的开放,公众对非婚同居有了越来越高的接受度,非婚同居数量不断攀升,形式多种多样。相较于婚姻的封闭性、强约束性,非婚同居的开放性、灵活性使得其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有些人将其当作试婚的手段,有些人将其当作婚姻的替代,有些人将其当作一种养老的模式。本文讨论的非婚同居关系区别于非法同居、事实婚姻,针对的是有着任意性、不稳定性、多样性、复杂性等特征的共同生活伴侣关系。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当前非婚同居案件审理存在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界限不明、共同财产分割规则模糊、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不足、遗产继承权保障不到位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立法规则缺失、非婚同居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司法实践对于当事人利益保护不足等。要破解司法困境,唯有在立法上明确非婚同居成立、解除条件以及法律后果,增加事前指引、完善相关立法。根据现代婚姻契约理论、多元家庭理论、保护人权原则,调整、规范和保护非婚同居关系是家庭法应有之义;基于社会接受度较高以及与婚姻制度可以合理衔接的事实,构建非婚同居制度有着较强的可行性。针对非婚同居问题,国外已经有较为完备的立法,可以按照法律效力分为区别于婚姻模式和等同于婚姻模式,按照形式标准可以分为登记同居模式和事实同居模式。我国宜采用区别于婚姻模式的自愿登记制,并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对模糊、不足的部分予以明确,对存在法律空白的部分予以补充、完善。具体而言,应在立法上对非婚同居的成立、解除条件作出更为明确、详细的规定,完善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同居关系双方当事人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并增加对家事劳动价值的合理考量;从最大程度保护非婚同居期间当事人所生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应构建合理、科学的非婚同居亲子关系推定制度,并确立非婚同居当事人在非婚同居关系解除后对所生子女的探望权,同时要从立法上摒弃易造成歧视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分类;在同居双方的人身关系方面,应建立经济帮助请求权、有限继承权制度,明确同居当事人之间具有忠实义务和家事代理权。通过这些制度,非婚同居纠纷能够得到更加公平、公正的审理,司法的权威性、统一性得以维护,当事人以及子女的利益也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
谢嵩[8](2021)在《我国非婚同居者权益法律保护研究》文中提出两性生活的变迁以及居高不下的离婚率,使得通过婚姻的缔结来组建家庭已经不再是每个人生命中的“必经阶段”。另一方面,随着国人价值观的更新以及城镇现代化的影响,以婚姻为中心的传统家庭文化霸权已经不再,亲密关系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异质性正方兴未艾,我国群众对同居关系的态度也变得宽容与理解。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非婚同居现象应运而生。均无其他伴侣的两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建立持久、稳定的共同生活伴侣关系,构成本文所讨论的非婚同居。结合新时代我国的社会背景,发现同居关系中家务劳动无法得到承认,家暴、流产严重损害女性的身心健康,男女的不忠行为在当下愈发频繁,甚至存在大量女性假结婚约之名骗取对方财物的恶性事件,这些都是非婚同居中常见的侵害情形。自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非婚同居现象愈发的常态化,但是立法者并没有选择对非婚同居关系进行规制,这使得非婚同居者的权益保护囿于“无法可依”的现实困境。我国规范非婚同居人身关系规则的缺失,导致当事人从1994年后便不再拥有民法承认的事实婚姻关系,但在刑法领域依然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这样的矛盾破坏了法秩序的统一性。同时在《民法典》体系下的合同法原则上将非婚同居者间所约定的具有人身性质的协议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而使其无效化;以过错主义为原则的侵权法在调整二人共同性行为所产生的的纠纷时,难以对双方的主观要件进行认定;继承法在规制遗产分割问题上由于自身的局限更是无法为非婚同居者争取到更多的利益。即使是在最需要法律进行保护的弱者权益领域,也存在救济手段的缺失。反家暴法主体、客体上的立法局限;家事法中保护性制度适用的排斥;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障缺位都证明了这一点。在法律与现实的断裂、个体价值与家族利益的冲突以及保守传统与自由开放的交锋之中,非婚同居群体的迅猛增长已然成为全球范围内的趋同现象。这迫使许多西方国家开始探寻保护同居者权益的法律路径,并最终演化为当下风格各异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美国的同居合同制度、德国的事实婚姻制度和北欧的登记伴侣制度是域外立法规制的三种主要模式。在参考国外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精髓的基础上,以意思自治原则、区分对待原则和保护女性原则为立法的价值取向,结合国内非婚同居关系中两性权益易受侵害的情况,对构建注重弱者权益保护的中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提出立法建议。未来我国可以在区别于婚姻的事实同居立法模式下,以非婚同居合同制度、非婚同居经济补偿制度、非婚同居损害赔偿制度、优先购买制度和单方退出制度等为基本框架去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非婚同居制度,改善我国非婚同居关系处于法律“真空状态”的尴尬局面。在我国非婚同居这一社会现象的背后,是经济因素、政治因素以及文化因素的层层交错,这也使得许多当代国人对家庭和婚姻有了更理性的认识。社会变革是法律变革的“导火索”。随着同居群体的日渐庞大,由此产生的大量法律问题也一一暴露,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终会提上日程。立法者应该如何保护非婚同居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学界所亟待解决的前沿课题。
王昱芳[9](2021)在《非婚生子女权益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今社会,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婚育观念也发生了改变,对婚姻的忠诚度降低,甚至崇尚不婚主义,导致非婚生育子女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为了维护社会稳定,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确立以及对其权益的保护逐渐成为当前亲属法立法的关注重点。在世界许多国家的立法中,都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指导,在亲子立法中为非婚生子女规定了特殊的保护制度。相比之下,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权益保护也取得了显着成效,确立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在世界上是较为先进的。但在实践中非婚生子女的权益还是面临不同程度的损害,关于非婚生子女的纠纷每年也不在少数,法院在法律适用和判决执行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难题。由此可见,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还有待加强。本文除绪论部分外,共包括五章内容:第一章是从非婚生子女概念、法律地位的历史变革入手,揭示非婚生子女地位从无亲之子到形式平等再到实质平等的演变,以及非婚生子女保护立法的发展趋势,并介绍了非婚生子女产生的几类原因,主要包括非婚同居、非法同居、婚生否定以及强奸等。第二章在对近几年我国有关非婚生子女的案例进行汇总研究,按照不同案例的案由类型分类,在罗列了一些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对法院判决以及判决中存在的难题和后续判决执行的困难进行分析,指出我国非婚生子女权益面临的受损现状,非婚生子女不仅在户籍办理、抚养问题、监护问题方面得不到有效保障,在权益受损时也难以得到及时的救助。第三章探究非婚生子女权益法律保护难题的根源,主要从立法缺陷和社会问题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在立法方面,缺少统一的指导原则,相关法律制度也不够完备,在社会层面,对非婚生子女不够重视的社会观念,导致对非婚生子女提供的社会救济不足。第四章介绍当前不同国家法律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国外的保护不仅在立法上有更加完善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更加具体可行的保护措施,社会和国家对非婚生子女的重视程度更高,为我国加强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提供启示,并对国外在这一领域的先进经验进行借鉴。第五章对如何改进与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权益法律保护提出了一些建议,从立法、司法以及国家和社会三方面展开,着重改善非婚生子女户籍制度,建立亲子关系确认制度,以及完善抚养和监护制度,规范司法实践,为法院的判决难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以及加大社会保护力度,发挥国家和政府职能。以期能对健全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权益法律保护问题有所裨益。
张小余[10](2021)在《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文中研究表明生育利益不仅影响个人的生活、家庭的稳定,同时也影响国家的建设、社会的秩序,因此,为防止他人对生育利益的不当干预,应以法律的手段予以保障和救济。从我国已有法律体系来看,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明显弱于公法保护,不仅规范的数量较少,规定的内容也较为概括。而私法领域的生育利益案件涉及领域较广、发生数量较多、案件情节较复杂,对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疏漏,不仅降低了司法审判效率,也无法全面保护生育主体受损的生育利益。由此,从私法层面完善对生育利益的规制十分必要。生育利益的私法完善方向,应立足我国司法实践现状予以明确。通过分析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在参考国际文件和其他国家生育利益私法保护方式以及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观念的基础上,针对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生育利益案件所反映的裁判问题,可更好地明确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选择。加强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既要由法律肯定生育权的民法地位,细化生育权的权利内涵,还应综合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其他规范,对个别类型化生育利益案件的特殊性予以特殊规制,进行及时、专业的调整。从而实现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以法律规范的补足促进实践问题的解决。完善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规范,不仅有益于丰富生育利益私法保护体系,实现不同规范的协调统一,而且也能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更为充分的裁判依据,增强司法裁判效能,更好地保障生育主体的生育利益。
二、非法同居的法律概念质疑(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非法同居的法律概念质疑(论文提纲范文)
(1)民事合伙的体系勘误和适用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主体性”问题的解决路径 |
(一)《民法典》现有规定及相关讨论的缺陷 |
(二)德国民事合伙主体性讨论的实际要点 |
(三)从实际需求出发确定民事合伙主体性 |
二、共有关系的诠释困境 |
(一)确定共有关系类型的可能性 |
(二)民事合伙与共有关系的体系冲突 |
三、民事合伙的应用场景和内外利益兼顾 |
(一)应用场景扩展 |
(二)内外利益的兼顾 |
四、结语 |
(2)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界定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基本内涵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分类 |
第二节 否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弊端 |
一、违背当事人意志、损害个人合法权益 |
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 |
第二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当性证成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现实基础 |
一、生产力的发展 |
二、女性地位的提高 |
三、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 |
四、家庭形态多元化 |
第二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价值泉源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自由价值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和谐、友善价值 |
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平价值 |
第三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依据 |
一、《民法典》第464 条的解释适用 |
二、《民法典》第490 条的参照适用 |
第三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一般规则 |
一、先决条件: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 |
二、必要条件:夫妻双方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 |
第二节 典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特殊规则 |
一、再婚者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二、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后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三、特殊婚姻状态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四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内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的个人财产范围及其权利行使 |
一、个人财产的范围 |
二、个人财产权利行使的限制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的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 |
一、按份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二、共同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第三节 分别所有下的离婚补偿:兼与共同财产制比较 |
一、离婚补偿的计算公式 |
二、离婚补偿计算的裁量因素 |
第五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外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与法定范围 |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对外清偿与内部分配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 |
一、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类型梳理 |
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基本原理 |
三、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具体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论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损害的涵义 |
第一节 损害在侵权法中的意义 |
一、损害之于责任成立 |
二、损害之于责任承担 |
第二节 损害的学说梳理与分析 |
一、损害的学说梳理 |
二、组织说的合理性证明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可赔偿损害范围的界定 |
第一节 可赔偿损害范围界定模式的域外经验 |
一、损害特征界定型:法国模式 |
二、权益范围界定型:德国模式 |
三、义务射程界定型:英美模式 |
第二节 我国可赔偿损害范围的界定模式 |
一、我国可赔偿损害范围界定模式的立法考察 |
二、我国可赔偿损害范围界定模式的解释路径 |
三、可能的补充:“负面排除”方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损害赔偿范围确定的要素 |
第一节 赔偿原则与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要素 |
一、完全赔偿原则下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要素 |
二、限制赔偿原则下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要素 |
三、相对完全赔偿原则的合理性证成 |
第二节 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
一、因果关系的理论梳理与实践考察 |
二、因果关系的归责要素与赔偿范围界定 |
三、因果关系的归责结构与赔偿范围界定 |
四、以因果关系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损害赔偿的计算 |
第一节 、损害赔偿计算的时间基准 |
一、我国实务与学说 |
二、立法例比较考察 |
三、“损失发生时”的限缩适用 |
第二节 损害赔偿计算的价格基准 |
一、三种不同的价格基准 |
二、不同市场的价格基准 |
第三节 其他合理计算方法的类型 |
一、特别时间或特别价格 |
二、鉴定评估法或酌定法 |
三、特别法中的计算方法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损害赔偿的减免规则 |
第一节 损益相抵 |
一、损益相抵与赔偿原则 |
二、损益相抵的规则定位 |
三、损益相抵的类型分析 |
第二节 过失相抵 |
一、过失相抵与赔偿原则 |
二、过失相抵的适用要件 |
三、过失相抵的适用方法 |
第三节 酌减规则 |
一、酌减规则的取与舍 |
二、酌减的法规范依据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7)非婚同居纠纷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以100起案件为研究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导论 |
(一)研究缘起与价值 |
1.缘起:非婚同居是否入法再引争议 |
2.研究价值 |
(二)研究思路与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启示、创新之处 |
1.国内外文献综述 |
2.文献综述的启示 |
3.创新之处 |
二、非婚同居的基本理论 |
(一)非婚同居的定义及相关概念的辨析 |
1.非婚同居的定义 |
2.相关概念的辨析 |
(二)非婚同居的理论基础 |
1.婚姻契约理论 |
2.多元家庭理论 |
3.保护人权原则 |
三、问题的透视——我国非婚同居纠纷审理的现状 |
(一)样本的选取 |
(二)非婚同居案件审理的现状 |
1.财产分配裁判结果统计 |
2.抚养权裁判结果统计 |
3.继承权裁判结果统计 |
(三)非婚同居关系的特征 |
1.普遍性、多样性 |
2.任意性、不稳定性 |
3.财产关系复杂性 |
四、非婚同居司法实践存在的困境及其成因 |
(一)非婚同居纠纷审理中存在的困境 |
1.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界限不明 |
2.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界限不明 |
3.对非婚同居子女的权益保护有限 |
4.同居关系的弱势方利益保护阙如 |
5.同居双方之间的继承权缺乏保障 |
(二)非婚同居司法实践困境的成因 |
1.非婚同居相关立法规则的缺失 |
2.非婚同居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 |
3.实务中对当事人利益保护不足 |
五、域外非婚同居制度立法的经验 |
(一)日本:区别于婚姻的事实同居 |
(二)法国:区别于婚姻的登记同居 |
(三)苏格兰:等同于婚姻的事实同居 |
(四)荷兰:等同于婚姻的登记同居 |
(五)启示 |
六、困境的破解——完善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建议 |
(一)完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现实基础 |
(1)社会对于非婚同居的可接受度日益上升 |
(2)非婚同居制度不会对婚姻制度造成冲击 |
(3)非婚同居制度与婚姻制度能够合理衔接 |
(二)构建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 |
1.强化事前指引:明确成立、解除条件 |
2.明确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
3.保护非婚同居子女的利益 |
4.确立同居经济帮助请求权 |
5.构建非婚同居有限继承权 |
七、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非婚同居者权益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非婚同居现状及存在的社会问题 |
(一)非婚同居的界定及构成要件 |
1.非婚同居的定义 |
2.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 |
(二)我国非婚同居普遍化的原因 |
1.婚姻家庭观的转化 |
2.国人性观念的转变 |
3.社会现代化的助推 |
(三)非婚同居中两性面临的常见侵害 |
1.家庭暴力侵害对方人身权益 |
2.人工终止妊娠影响女性身体健康 |
3.男女的不忠侵害对方身心健康 |
4.女方借婚约之名骗取男方财物 |
5.家务劳动价值无法得到承认 |
二、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规制简陋 |
(一)人身关系调整规则缺失 |
1.人身关系不被法律承认 |
2.人身关系不可提起诉讼 |
3.人身关系认定相互矛盾 |
(二)财产纠纷规制体系滞后 |
1.侵权法律适用存在障碍 |
2.合同法律救济效力有限 |
3.遗产继承处理规则僵化 |
4.第三人权益保障缺失 |
(三)弱者权益法律保护疏漏 |
1.反家暴法的规制局限 |
2.家事法律的适用排斥 |
3.非婚子女的保障缺位 |
三、域外非婚同居权益保护的法律借鉴 |
(一)域外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 |
1.非婚同居合同约定模式 |
2.非婚同居事实婚姻模式 |
3.非婚同居登记伴侣模式 |
(二)域外非婚同居权益保护的法律路径 |
1.非婚同居人身关系保护 |
2.非婚同居财产关系保护 |
(三)域外非婚同居权益保护的法律评析 |
四、我国非婚同居权益保护的法律构架 |
(一)非婚同居立法的基本原则 |
1.非婚同居意思自治原则 |
2.非婚同居区分对待原则 |
3.非婚同居保护女性原则 |
(二)非婚同居立法模式和基础 |
1.非婚同居立法模式的选择 |
2.非婚同居立法模式的社会基础 |
(三)非婚同居权益保护立法主要内容 |
1.非婚同居合同制度 |
2.非婚同居财产制度 |
3.非婚同居债务承担制度 |
4.非婚同居经济补偿制度 |
5.非婚同居损害赔偿制度 |
6.非婚同居优先购买制度 |
7.非婚同居单方退出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非婚生子女权益法律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3.3 国内外综述评价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本文创新之处及存在的不足 |
1.5.1 创新之处 |
1.5.2 存在的不足 |
第2章 非婚生子女概述 |
2.1 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演变 |
2.1.1 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分析 |
2.1.2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演变 |
2.2 非婚生子女的产生原因 |
小结 |
第3章 我国非婚生子女相关案例以及权益受损现状分析 |
3.1 非婚生子女的案例研究 |
3.1.1 刑事案由案例研究 |
3.1.2 民事案由案例研究 |
3.2 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受损现状 |
3.2.1 非婚生子女户籍办理困难 |
3.2.2 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争议大 |
3.2.3 非婚生子女监护权落空问题 |
3.2.4 非婚生子女权益救济困难 |
小结 |
第4章 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难题的根源 |
4.1 法律层面 |
4.1.1 现有立法中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内容贫乏 |
4.1.2 缺乏完善的亲子关系确认制度 |
4.2 社会层面问题 |
小结 |
第5章 国外关于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借鉴与启示 |
5.1 英国 |
5.1.1 强制性抚养义务 |
5.1.2 教区抚养制度 |
5.2 美国 |
5.2.1 非婚生子女被联邦宪法保护 |
5.2.2 实施抚养费强制执行措施 |
5.3 德国 |
5.3.1 直接在民法典中立法保护 |
5.3.2 明确了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程度 |
5.4 日本 |
5.4.1 对非婚生子女采取间接保护的立法模式 |
5.4.2 强调公权力在非婚生子女监护中的作用 |
小结 |
第6章 对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建议 |
6.1 完善立法保护 |
6.1.1 确立子女最佳利益的立法原则 |
6.1.2 改善非婚生子女的户籍制度 |
6.1.3 建立并完善亲子关系的确认制度—认领制度 |
6.1.4 完善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执行制度 |
6.1.5 健全非婚生子女的监护制度 |
6.2 加强司法保障 |
6.2.1 规范婚生否定诉讼案件的判处 |
6.2.2 合理判决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探望权 |
6.2.3 运用现代化科学技术追索抚养费 |
6.3 完善国家与社会互补性保护网 |
6.3.1 国家承担部分抚养责任 |
6.3.2 加强对判决执行的社会监督 |
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10)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生育利益的涵义厘定 |
第一节 生育概述 |
一、生育的内涵分析 |
二、生育的发展沿革 |
第二节 生育利益的私法定位 |
一、生育权与生育利益的关系 |
二、生育利益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的差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 |
第一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综合梳理 |
一、生育利益案件的收集 |
二、生育利益案件的选取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类型分析 |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二、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第三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问题整理 |
一、生育利益的民事权利规制阙如 |
二、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疏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探寻 |
第一节 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指引 |
一、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内容 |
二、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趋势 |
第二节 国外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形态梳理 |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三节 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观念呈现 |
一、生育利益民法保护的观念差异 |
二、民法典建议稿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四节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理性选择 |
一、法律的民事权利确认 |
二、其他规范的综合性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生育利益私权保护的规范设计 |
第一节 生育利益私权地位的民法确认 |
一、生育权的性质 |
二、生育权的主体 |
三、生育权的内容 |
四、生育权的实现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补充立法 |
一、补充婚姻家庭领域的生育立法 |
二、补充劳动用工领域的生育立法 |
三、补充医疗卫生领域的生育立法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四、非法同居的法律概念质疑(论文参考文献)
- [1]民事合伙的体系勘误和适用完善[J]. 谢立敏. 经贸法律评论, 2021(05)
- [2]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D]. 姚桐. 吉林大学, 2021(01)
- [3]论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D]. 徐恋. 吉林大学, 2021(01)
- [4]非婚同居财产制度研究[D]. 桑鸿浩. 山东师范大学, 2021
- [5]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研究[D]. 戴文星. 燕山大学, 2021
- [6]我国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研究[D]. 黄明琴. 江西理工大学, 2021
- [7]非婚同居纠纷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以100起案件为研究样本[D]. 刘帆.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8]我国非婚同居者权益法律保护研究[D]. 谢嵩.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9]非婚生子女权益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 王昱芳. 山东财经大学, 2021(12)
- [10]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D]. 张小余. 黑龙江大学, 20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