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建证券市场信用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李黎明[1](2021)在《债务、国家信用与霸权兴衰》文中研究指明自特朗普上台后,美国对中国实力增长的恐惧叠加2020年全球疫情爆发所产生的敌意,演变成为自1972年中美关系正常化以来对中国最为严厉的遏制与打压。中国若要更加有针对性地应对美国霸权问题,在理论上应当深入地探讨自新航路开辟以来世界政治经济发展过程中霸权兴衰的规律,这样既可以更加清晰、全面地认识今日美国霸权的核心权力资源——美元霸权的实质,也可以为中国的国家建设和崛起提供经验。所谓霸权兴衰的规律,核心问题主要包括三个:霸权的定义、霸权国家的认定及其周期,以及霸权兴衰的动力。迄今为止,学术界针对这三个问题进行了比较充分的研究,且存在一定的争议。值得注意的是,在诸多研究中都强调了国家债务融资体系获取资金的效率是影响霸权兴衰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学术界未能完全解释的问题是,成功兴起的霸权国荷兰、英国和美国相对于挑战霸权失败的西班牙、法国,国家债务融资体系效率更高的根源是什么?债务有两个基本维度:利率与期限。荷兰、英国和美国的国家债务融资体系效率高的具体表现是,可以筹集到低利率、期限长的资金,而西班牙、法国则需在更短的期限内为债务付出更高水平的利率成本。同等金额的利息支出在不同利率和期限条件下对应的债务总额也不同,低利率、长期限相较于高利率、短期限,意味着债务融资体系效率更高的国家可以以更小的成本支出在争霸战争中获得更大规模的债务资金支持。深层次而言,影响债务利率与期限的一般因素是债务契约所规定的抵押物与债务人的信用,国家债务的特殊性在于要么债权人难以执行对抵押物的占有权,要么缺少抵押物,决定利率与期限水平的只能是国家作为债务人所表现出的信用。故荷兰、英国、美国相较于西班牙、法国在霸权兴衰过程中具有更高的国家债务融资体系效率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国家信用的优劣之别。本文将国家信用的主要概念界定为:由国家实力、制度安排以及金融市场三个层面的要素,共同构建了一个为国家债务融资体系提供信用担保和信用票据流转的系统。国家债务融资体系所发行的信用票据,因国家信用担保而受市场信任,并且在信用票据流转的系统内持续、稳定地发行、流通以及被偿付、贴现。因此,国家信用的主要作用是确保国家债务融资体系受市场信任,进而获得巨大、稳定的信用融资能力。本文主要从国家信用的逻辑视角出发,重新阐释了国家债务融资体系对荷兰、英国和美国霸权兴衰的影响,并重点分析了当今美国霸权凭借国家信用,利用美元霸权为其贸易、财政的双赤字进行债务融资、向全球分摊其霸权成本的行为实质,解释美国霸权现阶段是否真的衰落以及未来可能衰落的路径。在荷兰霸权兴起的过程中,荷兰、西班牙两国公债融资体制的绩效差异对双方战争、两国资本主义经济以及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荷兰的公债体制,可以有效地为争霸战争融资,刺激经济与金融市场发展;西班牙则深陷于公债资金成本高昂—金银资本外漏—公债破产—战争失利的恶性循环。同时,西班牙的经济与金融市场在公债偿还与破产导致的金银资本外漏和税负不断加重的大环境下,其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欧洲其他大国。荷西公债绩效差异的根源,在于国家信用的优劣。荷兰国家信用的卓越,离不开荷兰的财富、联省自治政体、以间接税为主的财政体系和阿姆斯特丹银行等因素,这些因素都为荷兰公债的偿还与流通提供了良好的保障。西班牙落后的经济发展、国王专制的政体、低效的税收体系以及被抑制的金融市场则对应着低劣的国家信用,使得其公债发行、偿还与流通格外困难。自17世纪晚期开始,荷兰因军事压力、税收改革受阻以及财政收入增长停滞等问题,导致偿债开支在财政开支中的比重过大,国家信用开始低落。伴随着荷兰公债体制筹集资金的能力下降,荷兰霸权不可避免地走向衰落。英国霸权崛起的最重要阶段,应是1688年光荣革命后至1763年英国历经七年战争战胜法国这一历史时期。18世纪后半期开启的工业革命所带来的英国工业实力的快速增长,只是巩固了其已经建立的霸权地位。与其主要竞争对手法国相较,在17世纪末至18世纪中期英法霸权竞争的关键时段,英国实力没有绝对优势。英国之所以能够战胜法国并持续崛起,依靠的是特权垄断公司创造的财富、高效的国家化财政体系、制度化的国债市场、独立的中央银行以及海洋国家的战略安全性等因素所共同支撑形成的卓越国家信用。它确保英国可以通过发行国债持续、稳定地为英国与法国近百年的争霸战争筹集源源不断的资金。同时,国债的大规模顺利发行和高水平的国家信用,还对英国经济与金融体系发挥了重要的正向效应,推动了金融革命和工业革命的顺利开展。与英国不同的是,由于法国专制王权势力强大、财政改革迟滞以及中央银行缺位,其国家信用处于较低水平,法国依靠债务融资获取的资金成本过高,进而使得法国无法在长期战争中筹集到足够的所需资金。结果不仅导致争霸战争失败,而且因此出现的短时沉重的偿债负担以及为减债实施的人为通货膨胀性质的公开市场操作,严重滞后了法国金融和经济的发展。至于英国霸权走向衰落的原因,同样可以从国家信用的视角找到根源。一战期间,为作战和支持俄国等盟国,英国积累了大量的外债(主要债权人是美国)和英镑超发贬值,国家信用透支严重,导致英国经济、货币政策的制定与运行开始受到制约。一战后,为勉强维持英国霸权秩序下的重要公共产品——金本位制,英国采取了财政赤字+货币投放的宏观经济政策组合,引发大量经常账户赤字+黄金外流。因此,二战前,英国的国家信用在经济衰退与债务膨胀的打击下已经逐渐弱于美国,资本流出严重,并大量转移至美国。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作为一个人为设计出来的国家,国父之一的汉密尔顿很早就认识到国债融资与国家信用对国家兴起的关键性作用。美国国债的历史,起源于大陆会议在独立战争期间为筹集战争经费向国内和荷兰、法国等外国发行的债券。国家信用的初步确立则主要得益于时任财政部长汉密尔顿对于国债及国家信用作用的认知与重视,他鼓励制造业发展、整理合并国债、设立美国第一银行等创举,初步奠定了美国国家信用的优良传统。19世纪后半期至20世纪前半期,是美国霸权崛起的关键阶段,不断上升的经济实力、军事实力以及金融实力背后,均体现了国债与国家信用的重要提升效应:为工业革命与经济增长提供充裕且成本低廉的资金;为金融体系的形成与扩张奠定基础和提供刺激;为美国参与历次战争筹集军费。在现阶段,通过向世界发行美元,为其贸易、财政的双赤字融资的美元霸权是美国霸权的核心权力资源。美元的本质是国家信用的资本化,国家信用是美元霸权有效运转的根本支撑。20世纪70年代初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本质上是美国的国家信用危机。而20世纪70年代后期,美国及时向世界开放了国债市场,并通过包括提升美元资产价值及其安全性、流动性,以及积累资本项目黑字等加强金融市场优势的举措,有效弥补了20世纪60年代以来经常项目赤字、黄金外流对国家信用的削弱,美国的国家信用再度强化。目前相对于其他大国,美国的国家信用依然强大,因而美元霸权与美国霸权难言衰落。但是,美国国内出现的贫富两极分化、严重的社会分裂、政治极化等问题,加之2008年金融危机后和此次疫情冲击下美联储实施的无底线QE政策,反映以美联储独立性为重要象征的美国国家财政纪律显着弱化,其国家信用衰败的内部隐患正在日益积累。美国的幸运之处在于,外部世界尚未出现一个国家信用强大到可以替代美国国家信用的国家,其表现在金融市场的广度、深度以及灵活性等方面,就是当今世界尚无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市场可以同美国金融市场比肩,为世界经济发展提供所需的信用担保与信用流转服务。因此,美国国家信用与霸权的衰落,在替代者缺位的背景下很可能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通过理论分析和历史对比、检验,本文得出了三点主要结论:第一,国家债务融资体系以及为其提供担保的国家信用的优劣,与世界政治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霸权兴衰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一关系的具体机制是,相较于霸权竞争失败的国家,成功崛起的霸权国家如荷兰、英国、美国由于率先确立了卓越的国家信用,拥有了直接为争霸战争筹集充裕资金的债务融资能力和间接为经济发展激活金融市场的信用担保能力。相应地,霸权国衰落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霸权成本(军事开支或维持霸权体系的公共产品开支)导致霸权国过度的债务膨胀、挤压正常的财政开支空间,造成军事开支下降、经济发展受阻等连锁反应,最终其国家信用逐渐弱于后来崛起国家的国家信用,不再具备源源不断地为霸权成本筹集资金的债务融资能力的同时,丧失了在国际信用体系中的中心地位。这一过程具体表现为霸权国本来拥有的国际金融中心、国债作为各国债券利率基准以及本币作为国际最重要的储备货币等地位和特权的丧失。第二,基于国家债务融资体系与霸权兴衰的关系,可以认为出现资本主义全球化的大历史周期后,相继出现了三个信用—霸权周期:荷兰周期、英国周期与尚未终结的美国周期。霸权国的信用周期先于霸权周期达到顶峰与衰落,新崛起国家信用周期的强化与上升阶段,对应着传统霸权国家信用周期的衰败阶段,两个国家的信用周期先于霸权周期发生交替。第三,现阶段世界仍处于美国所主导的信用—霸权周期内,尽管美国霸权出现了诸多衰落的迹象,但是其国家信用尚未出现系统性的衰落;更重要的是,迄今没有出现一个国家具备优于美国的国家信用,可以替代美国在世界经济尤其是货币金融体系中的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美国仍然可以继续利用美元体系为其霸权成本融资,但是美国金融体系风险的不断累积和全球化共识的破裂等原因,均有可能导致世界其他国家和市场对于美元资产(美国对世界的债务)的需求严重下降,成为美国信用周期与霸权体系出现严重危机的发端。本文的研究对于中国未来发展与国家建设的启示在于:在美国信用—霸权周期不确定性逐渐增强的过程中,中国日益成为美国分散霸权成本的主要承担者,中国应如何应对这一风险?依据国家信用逻辑下的历史经验,在继续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提升经济实力外,从完善与统一国债制度、深化与开放金融市场、维持与强化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等方面入手,有意识地强化国家信用,对于中国规避未来美国信用—霸权周期可能出现的更大风险至关重要;更重要的是,这将有助于中国的可持续性崛起。
许鹏[2](2021)在《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体系研究 ——国际经验借鉴》文中指出债券信用评级是对某一发行人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总体程度或某一特定债券按期还本付息的可靠程度进行评估,并按一定标准分类标示高低等级的经济活动。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随着地方债券发行应运而生,为市场相关方评估地方政府债务偿付能力和信用风险状况提供信息服务,并成为推动地方债券发展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目前,国内学者对中国地方政府债券的研究多集中于债券运行机制或发行定价等方面,少有基于国际经验,从信用评级层面展开讨论,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尚较薄弱,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本文的研究价值。本文认为,首先,信用评级是地方债券发行的必备要件,是对地方政府信用风险和总体信誉度的综合评估,贯穿于债券注册、发行及存续期间的各个环节,对债券定价、市场交易、风险管理等方面起到制度保障作用。其次,当前中国地方债务存在管理不规范、过度举债以及隐性负债风险聚集等问题。信用评级可以详细、全面地揭示地方财政收支和债务管理状况,对发挥市场化约束机制,规范地方举债行为,化解隐性债务风险,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均有重要推动作用。第三,国外成熟市场的地方债券信用评级发展时间较长,在评级方法、配套制度和监管环境等方面上积累了大量先进做法,中国可以取长避短,充分借鉴有益的国际经验,推动自身地方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建设。第四,未来随着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治理能力的不断分化,地方债券信用利差势必进一步走阔,从而放大市场投资人面临的信用风险。信用评级是对地方政府信用风险最直观、专业的综合评价,可以降低市场信息不对称性影响,减少信息获取成本,为投资人提供决策依据。第五,加强中国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关系到本土评级机构发展和评级行业质量整体提升,有助于增强中国在评级领域的权威性和话语权,抵制国际评级霸权主义,维护中国政府和企业的信用安全和经济利益。本文指出,地方政府债券已经成为近年来中国债券市场上发展最快的品种之一,其既是一种创新型财政政策工具,又是规范地方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重要抓手。目前,中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过程中存在信用评级失效,市场定价失真,信息披露不足,地方政府行政干预等问题。本文从发挥债券信用评级作用、改进债券监管制度、建立债券保险制度和设立地方债务数据库和风险预警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出相应对策。在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初登历史舞台之时,国外市场发展已相对成熟,如美国三大评级公司开展市政债券评级业务已近百年历史,评级体系完备,评级框架、方法和理念成为国际公认标准,评级质量在充分的历史数据中得到验证;日本本土评级机构在行业政策扶持下发展迅速,在与国际评级公司的市场竞争不落下风,占据国内地方债券评级业务的半壁江山;澳大利亚州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的国际化和市场化水平高,为本国债券市场吸引到大量外国资本;印度作为新兴市场国家代表,在市政债券评级领域也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改革尝试。本文通过国际比较分析,充分论述了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和印度等国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信用评级在运行机制、制度设计、监管政策和市场环境等方面的各自特点和发展经验,对其中优缺点加以深入分析,并结合中国国情,提出四方面借鉴之处,一是充分认识地方债券和信用评级的重要作用;二是优化国内信用评级制度环境;三是培育本土评级机构,抵制国际评级机构的垄断行为;四是推动信用评级国际化进程。在实践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方法方面,本文阐述了国际评级机构关于市政债券信用评级的模式、流程和应用,并以此为基础,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在评级指标选取和结构设计方面做出针对性安排,构建了多层次的地方债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并以2015至2018年中国地方政府债券相关样本数据为基础,运用熵值法测算出各层级评级指标的权重,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可以说,本文开展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的独立性更强,评级结果的区分度和准确度更高,评级信息更加公开与透明。最后,对改进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体系提出政策建议,包括打破市场对中央财政隐性担保的预期;着力解决隐性债务问题;改进地方政府债券信息披露制度;建立“政府+市场”的双信用评级制度;削弱监管制度对信用评级的过度依赖;建立跨市场的评级监管协调机制;增强市场评级机构独立性;扩大评级市场对外开放,增强中国信用评级话语权等方面。总体上,本文从历史脉络出发,对中国地方政府债券运行和信用评级的演化历程和发展趋势,方法应用和制度安排进行全面总结梳理,论述了其内在逻辑和外在表现。从国际视角出发,对国内外地方债券特征和信用评级机制加以多方位对比分析,总结其中的优缺点,并汲取有益经验,提出对中国的借鉴之处;从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出发,创新性地设计并运用更贴近中国国情且更具有效性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方法。可以说,本文对进一步完善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发挥信用评级在规范地方债务管理,提升债券市场化水平,增强市场各方信息获取能力等方面均有积极意义。
阮昊[3](2020)在《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文中指出违约债券交易是一种以实质违约或有违约风险之虞的债券为交易对象的新型债券交易种类,因该种交易具有高风险性需以层次性制度体系防范风险。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经历了在市场化与非市场化间徘徊的过程,并集中体现在是否允许债券违约。债市发展初期,由于法制缺位、监管经验不足,初时发行企业债券未能妥善防范市场风险,导致出现大面积违约现象,甚至引发金融群体性事件。此后监管层出于规避风险的考量,在促进债市发展,丰富投资品种的同时以政府信用为发行主体背书,导致了长期“零违约”的非市场化现象。2014年超日信用债事件后逐步打破“刚性兑付”的市场惯性,债券市场逐步呈现“违约常态化”趋势,市场主体也已经逐渐适应市场转变并停止对政府不合理的期待。自2018年起至今,债券违约出现“新常态”,无论在数量、规模上都远超前些年,违约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债券市场运行基础在于风险定价机制,违约是市场正常现象。随着违约债券余额持续累积,催生出违约债券如何处理的问题。我国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不完备以及相关制度僵化,导致违约债券的后续处置并不顺利,随着时间推移风险亦不断累积,基于这些前提违约债券转让业务应时而生。此前,虽在法律层面未明文禁止违约债券交易,但由于两大交易所违约债券停牌制度以及配套交易制度缺失,导致该种交易一直处于被限制状态。违约债券交易不同于其他违约处置方式,是一种将风险消弭于市场的手段,既能够使想要进行风险管理的原债券持有者能够及时处理债券,又能给予风险偏好投资者以市场参与渠道。违约债券交易是制度变革后出现的交易种类,符合金融创新理论,蕴含根雕理论、冰棍理论,也是优化决策理论驱动下的产物。违约债券有着普通债券的“债性”及“券性”,是一种标准化有着流通能力的商事契约,又有着股票某些特性以及高风险性等不同于一般债券的特质。违约债券交易是高收益债券市场的一部分,美国高收益债券中“堕落天使”与违约债券具有同质性,都是属于“跌出来”的债券,因而对违约债券制度讨论可以借鉴高收益债券。违约债券交易对构建多层次债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也能够推进债券市场国家化。违约债券包含一般性风险。信用风险是最为常见的非系统性风险,无法完全消除但可以管理风险、分散风险,违约债券具有高信用风险,因其交易标的本身就是风险资产。对准备持有债券至到期的投资者来说,价格风险并不足为虑,但对打算在债券到期之前就出售的投资者来说,价格风险可能会带来极大损失。违约债券和其他债券一样与利率之间呈现反向相关关系,违约债券价格相较于其他债券对利率的变化不那么敏感,但对发行主体的信誉变化则敏感的多。流动性风险是投资者在需要时不能以合理价格,并无法在相对较短时间内将债券出售的风险,违约债券交易市场限于规模及惯用交易模式有出现该种风险之虞。因违约债券一般期限较长且票息较高,该种债券的再投资风险比较高。违约债券交易标的具有高风险,容易产生次生风险。该种风险是一种试图应对风险而产生的一种新风险,是因风险溢出被传染而产生的风险,不妥善应对可能会成为系统性风险的雏形。违约债券具有权益债券特性,价格高低受公司基本面因素决定远大于利率水平且具有与股票媲美的流动性,规制内幕交易对违约债券具有相当重要意义。有学者认为内幕交易能够作为披露机制市场发布有价值的信息并能够缓解代理成本问题,因而能提升交易效率。事实上,只有当市场确认内幕消息后价格才会产生相应变化,而确认消息的方式一般是等待公布或发现价格有不同寻常的波动。允许内部人以内幕交易获利会变相鼓励其在公司经营中去尝试高风险项目,公司可能会因此而利益受损。此外,以公平市场理论、侵占理论或是信赖义务理论来规制内幕交易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虚假陈述需要考量信息的重大性、公开性以及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约债券对市场信息敏感程度相较于一般债券更强,虚假陈述不但容易影响交易效率,也有可能成为其他违规行为的推手。违约债券交易缔约方式呈现出系统性特征,交易双方都先要在己方竞争里脱颖而出才能获取缔约机会,形成缔约行为关联性。交易主体之间、交易主体与资金提供者之间等各市场主体通过金融契约而形成群落,并产生密切关联,风险防范不但要关注微观风险,还需要着眼于市场性风险。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需要对市场风险妥善监管。金融风险监管是市场失灵以及公共利益理论为基础。市场能够对资源配置起到基础性作用,但并不意味着仅依靠市场机制就能够持续促进经济发展。公共利益理论是为了抑制市场不完全性缺陷并维护公众利益,站在公正立场通过政府监管替代部分市场竞争,保障市场效益。法律自身局限性决定其具有不完备性,而后就需要解决剩余立法权以及执法权分配的问题,考量标准在于标准化程度以及预期损害大小。监管也是有成本的,金融领域的高标准化与强外部性决定了在该领域监管是适宜获取剩余立法权以及执法权的,即引入监管能够覆盖所产生的成本。然而,也有观点认为公共利益论的前提监管者是中立道德且有能力的并不成立。监管层并非完全中立的“理性人”,而是“经济人”,会被某些群体俘获而成为利益代表,监管规则也会为这些人服务,并非是单纯为了公众利益以及市场效率提升。传统风险管理理论侧重于识别风险并将其类型化,然后积极避免风险或处理风险。而金融风险理论则是旨在实现风险较小情况下获取较大收益或者收益一定条件下风险相对最小,在承认风险的情况下与风险和平共处。妥善管理金融风险需要及时识别风险、准确测算风险、客观评价风险并以多样化方式管理风险。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的作用是基础性的,但是并不代表所有的风险防范问题都需要依靠“立法论”来解决。法律解释是让纸面文字发出声音的过程,立法也是有成本的,因而风险防范规范应当在法律解释无法解决问题的前提下,再交由立法解决。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的核心在于使风险防范原则化,实现具体路径在于构建多层次风险防范规范体系。新修订之《证券法》里为债券制定了专门性规则,这是值得肯定的进步,但仍未摆脱名为“证券法”实为“股票法”,债券依然依附在股票规则之上的窘境。债券规则边缘化地位导致了从制度供给方面来说根本无法满足防范债券市场风险的需求,《证券法》中的规定未能体现债券特性以及反映债券治理逻辑,风险防范规则方面无论是“量”、“质”或者“针对性”上都有所欠缺。关于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特殊性规定仅存在于市场交易规则内的寥寥数语,无法满足市场实际需求。同时,我国债市风险防范方式行政色彩相当浓厚,处理违约风险最为惯用的方式就是政府兜底。主要以管制式防范风险措施,通过对限制市场主体的行为来消极避免风险,最终将会导致经济体系僵化、金融压抑。尤其对于违约债券交易这类依赖风险机制运行的交易,一旦采用这类防范风险措施将会导致交易无法运行。债券风险防范规则体系混乱,上位法缺失,差异化规则明显。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采用不同的规则标准,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使用三套各异的制度,监管机构间的监管竞次使得各债券制度差异化,风险防范制度无法统一会造成适用混乱,留下规则真空地带。中介机构承担市场“看门人”之职,应当发挥出其专业特性,起到提升市场透明度、缓解交易双方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分担市场风险等作用,在债市风险防范体系中承担重要角色。然而,从实践来看中介机构未能以市场实际为基础,反映交易主体需求,而是以行政监管部门要求为最高指令,未充分考虑其市场定位,过度发挥其理性经济人本性、贯彻功利主义,而忽略其对市场风险存在机构责任。美国高收益债券市场监管者认为违约债券虽然具有高风险但仍是债券的一种,没有必要单独立法。对违约债券的风险防范思路应当延续证券市场一以贯之的以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而非由监管层作出实质性判断。美国与欧盟都已形成完善、全面且层次分明的法律规定,并构建起良性的监管制度。TRACE系统是一种强制性报告制度,通过充分收集场外市场交易数据,以提高价格透明度,并进而提升市场整体透明度。既能够提升投资者对市场信息获取度,也能够增强监管机构对债券市场活动的监督效果。提升市场透明度并非全是赞美之声,也有观点认为这样做无意义且降低高收益债券市场运行效率。通过分析TRACE应用前后市场内幕交易风险数据的变化,可以得出增加市场透明度确实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防范风险。美国违约债券交易参与主体构成随规范修改而经历过较大幅度变化。关于是否要设置准入门槛,反对者认为垃圾债并不是金融机构可以投资的唯一高风险投资,高风险、高回报的证券可以适当在机构投资组合中配置。而支持者则以高风险性债券年限较长且受经济波动影响大为依据认为应当设置。信息披露是风险防范制度的核心,持续性披露、财务披露和持续报告义务是违约债券交易信息披露重点。评级机构身份经历过数次变化后成为承担“准监管”角色的市场中介机构,市评级机构出现利益冲突问题严重、自我信息披露不足且依赖经验化判断对金融创新产品预测能力不足等问题。违约债券有其风险生成特殊性,评级机构有针对性评级规则。风险管理工具能够释缓违约债券风险,更为主动的管理风险,但需注意避免风险沦为单纯投机工具且需要妥善监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需坚持市场化与法制化为根本路径。市场化风险防范机制是一种符合经济规律、市场规律,根据债券市场风险机理,以市场化方式作用于风险的制度。法制化就是将市场规则以及其他对交易各方约束的规定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使其能够拥有普遍适用的效力以及强制力保障,进而规范市场行为维持市场秩序。市场化与法制化理念之间并不是割裂开的,在风险防范机制中是相互作用的,二者之间具有密切联系。市场化是法制化的前提和基础,良性的规则才能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促进市场发展。违约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具有“债性”以及“券性”,需要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结合适用。单一性规范为违约债券风险防范之基础,涉众性规范侧重于防范市场整体性风险。同时,风险防范制度应当是针对性规范与统一性规范相结合。债市风险防范制度应当是统一的,统一性规范意味着理顺规范统一与监管统一之间的关系,并非仅能有一个监管机构与一套制度,而是应当妥善协调,同质性债券适用统一标准。违约债券并没有突破债券的本质属性且风险防范思路与普通债券并无二致,因而应纳入债市整体风险防范体系,并通过针对性规范应对违约债券交易风险特性。此外,需平衡金融安全与效率理念,如果仅出于防范风险目的来说,禁止交易就能够直接掐灭风险源头,没有交易自然就不会带来风险。债券市场是风险市场,防范风险可以与市场效率原则实现共存。安全理念是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性理念,防范风险的原因就是希望能够保障市场的安全运行。安全理念与效率理念应该统筹兼顾、力求协调,不可偏废。需构建多层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在市场整体层次,应构建统一违约债券交易市场,将同质性债券放入统一市场交易,该市场容纳风险的能力相较于分裂交易市场更强,也拥有更优越的流动性。以完善的监管制度、集中有效的信息集中制度增加投资者信息获取度,并提升市场透明度,能够及时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并妥善管理风险。构建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应当以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投资者为价值取向,在政府与市场间妥善分工,构建层次性的预警机制。在市场规范层次,多层次规范体系是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各层次规则各有独特作用,现阶段着力改进自律规则是现实途径。在司法制度层次,同种类债券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是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也能够弥合监管与规则标准不一所带来的风险,完善司法制度保障各项风险防范制度能够顺利运行,并妥善发挥审判延伸职能实现多元化风险防范。在市场监管层次,监管统一并非是为了形式主义而是希望能够缓解监管真空、监管失灵等问题。更为现实的做法是增进监管之间的合作与协调,统一监管标准,减少重复监管。应改进债券市场监管执法,秉持适当性执法原则,既需要保持一定的谦抑性,又应该及时介入并以妥善方式执法,避免风险生成或者扩散。为加强执法监管效果,还需要提升债券监管机构透明度,并完善债券监管问责制度,有约束方能促使机构妥善履行职责。在市场中介主体层次,应完善信用评级制度构建,着力提升评级质量,并通过防止利益冲突、细化跟踪评级等规定来完善违约债券特殊性规则。由于长期以来的“零违约”市场,导致风险管理市场发育不良,应完善规则重点落实信息披露规则,为风险管理提供市场化工具。《证券法》以及《债券纠纷纪要》等已对受托管理人制度所暴露出的问题做出了制度回应。在市场主体层次,违约债券信息披露制度需要同时反应价格信号与偿债能力,在时间维度与空间维度上应作出针对性规定。设置适当投资者准入制度,避免没有风险承受以及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盲目进入市场,并积极引入多元化适格投资者参与交易。投资者风险预防机制通过规定投资者资金比例结构、单笔交易规模限制等措施成为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口。
刘春燕[4](2020)在《我国信用评级公司收费模式研究》文中指出信用评级的产生主要是为了解决投资者与发行人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帮助投资者科学决策和便捷发行人融资。我国信用评级市场随债券市场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壮大。然而,2018年我国债券大面积违约创历史新高,而信用评级却没能有效揭示风险,市场主体对我国信用评级公司的评级能力提出了严重质疑;这一年,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因违反相关规定被证监会处罚并禁业一年,市场震动;而2019年人民银行接受了标普中国的备案,并通过了其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评级业务的申请,这标志着中国信用评级市场已向外资机构全面开放。一时间市场纷纷讨论中国信用评级公司自身评级能力还不足而又面临强大的外资评级机构,中国信用评级公司还能走多远,该如何发展?面对中国信用评级质量低的问题,市场、监管层和学术界将目光投向了评级公司的收费模式进行了探讨和改进研究。本文以我国信用评级公司的收费模式为研究对象,主要对我国发行人付费模式和投资者付费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进行了分析和比较,并结合国际先进经验和国内外学术研究提出了具体举措,以期为我国信用评级公司、评级行业健康发展以及与国际接轨提供参考。本文共分为6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研究背景、意义、国内外相关研究等进行了阐释。第二部分主要是对信用评级内涵、评级一般流程和结果以及信用评级原则和作用等进行了梳理和介绍,运用信息不对称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声誉机制理论解释了信用评级产生的原因和发展驱动力,并梳理了全球信用评级由产生到逐步规范发展的发展历程情况,以及从市场规模、市场竞争程度、评级业务类型等方面对国际上信用评级行业现状进行介绍。第三部分主要对免费评级、发行人付费模式和投资者付费模式等国际上主要的三种信用评级收费模式进行了介绍,对比分析了每种付费模式形成原因及其优缺点。第四部分运用定量方法分析出我国以发行人付费模式为主导,并发展投资人付费模式。通过定性与定量、对比分析法分析得出发行人付费模式下我国存在违约率倒挂、信用等级虚高、评级稳定性差等问题,而投资者付费模式下则是获取收益难。分析成因为收费结构缺陷引致不良交易行为、信用评级公司与受评对象互动密切催生共谋行为、恶性竞争致评级收费标准不统一、监管不到位、客观实际致投资者付费模式盈利难等。第五部分根据第四部分指出的问题提出了采用多种收费模式、分层收费、强化信息披露、强化评级公共属性和服务市场力度、完善和深化双评级制度等举措。第六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以国际视野进行介绍和分析,采用多种方法分析和论证,运用最新的详实的数据来分析情况和说明问题再做出定性结论,结合国际先进经验做法、学术研究和本文研究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具体对策解决问题。
刘刚[5](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薛涵予[6](2019)在《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既汲取了马克思列宁主义金融思想的精华,也继承了自中国革命时期至党的十八大前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同时结合现代金融理论,根据新时代世情、国情、党情的变化,与时俱进地创新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不断地将它运用到具体的金融工作当中。实践证明,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是推动新时代中国金融业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将原理和现实相结合,使真理和价值相统一,以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强调稳中求进,守正创新。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以经济为本源,以改革促发展,以市场为机制,以人民为中心,以开放为重点,以治理为手段,以安全为底线,以中国共产党为主体。它以原则,方法,对象,目标等构成了一套完整的指导体系,它融合传统和现代,协调主体和客体,兼顾国内和国际,突出重点和难点。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主要欲解决金融安全和效率问题。为抵御金融风险,我国金融必须服务实体经济,始终将人民利益摆在第一位,加强对外开放与合作,完善监管与法治;为提高金融效率,我国金融必须深化体制改革,让市场为配置资源起决定性作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本文试图通过对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相关内容的阐述和论证,展现一个完整的思想形成过程,并且详细说明根据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需要采取哪些有效的措施,指导我国金融工作,解决实际金融问题。我认为,当代世界面临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形势极其复杂,中国处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国内推行着“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金融工作面临着重大的风险与挑战。在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金融体制也亟待全面深化改革,此时研究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戴莹[7](2012)在《证券信用评级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美欧信用评级监管改革新规则与借鉴》文中研究指明信用评级机构在各国、各地区金融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是,近年来信用评级机构不但没有发挥应有的信息传导、揭示风险、辅助监管功能,反而成了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推手,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危机对全球经济的破坏性影响。信用评级机构因此受到广泛关注并备受诟病。随着人们对信用评级机构功能认识的不断加深,加强监管成为各个国家或经济体共同的选择。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或经济体都把加强证券信用评级监管作为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证券信用评级行业发展滞后,缺乏国际竞争力。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完善证券信用评级监管立法,对于促进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对美欧等成熟国家和经济体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基础上,从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两个层面提出完善我国证券信用评级监管法的建议。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论基础,探讨了信用评级的概念,分析了证券信用评级的特征及其对不同主体的影响,行业协会、信用评级机构等相关主体的法律属性,信用评级机构的职能,并运用经济学理论分析了信用评级机构存在的正当性。本章的主要观点是证券信用评级具有公共属性,但作为这一准公共产品价值实现载体的信用评级机构却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作为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承担了其他市场“看门人”所不具备的职能。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是两种不同的监管方式,两者互为补充,可以分别从外部和内部规范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为。而对信用评级机构存在正当性的理论分析,也进一步说明尽管存在诸多问题,但信用评级机构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它业已成为各国、各地区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员。第二章重点研究了美国、欧盟信用评级监管法律的演变。本章首先以美国为样本,总结了证券信用评级行业的历史与现状,分析了该行业得以发展的背景及原因;随后梳理了美欧证券信用评级监管法律的发展脉络及其主要内容,阐述了国际证券委员会证券信用评级监管规则的性质、特点和内容;最后,从改革动因与路径、力度与内容两个方面对美欧证券信用评级监管改革进行了比较,并讨论了有争议的问题。考察美欧证券信用评级监管立法进程可以发现,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及评级结果越来越广泛地用作监管依据,信用评级机构被赋予了辅助监管职能,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了公权力。信用评级机构商业组织的性质必然导致其职能上的冲突,需要加以规范,由此,政府监管呈现出了从无到有、逐步加强的特点。第三章重点阐述了我国证券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及其特点、证券信用评级监管立法过程及其特点、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及其存在的问题。与美欧相比,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数量众多,但缺乏声誉资本积累;信用评级业务有所拓展,但评级效用有限;信用评级机构国际化进程加快,但缺乏竞争力。我国证券信用评级监管立法具有立法动因及目标与资本市场发展密切相关,不同性质机构分别制定法律法规,以规范性文件、间接性规定为主的特点。与美欧相同,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具有辅助监管职能。金融危机后,我国也开始减少对信用评级的依赖。目前,我国证券信用评级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已具备雏形,但存在着规范位阶较低,缺乏权威性;规范内容过于简单或不尽合理,缺乏针对性;规范冲突与盲区并存,缺乏整体性的问题。第四章重点论述了证券信用评级政府监管的正当性和局限性、行业协会发展的理论依据,阐释了美国市场主导型证券信用评级监管体制、欧盟政府主导型证券信用评级监管体制的特点,以及我国的证券信用评级监管体制及其完善。目前,我国“一行三会”政府主导型证券信用评级监管体制基本建成,行业自律的作用也已经显现。我国与欧盟虽同为政府主导型证券信用评级监管体制,但欧盟对行业自律的忽视以及这一体制对证券信用评级行业发展的影响,值得我们深思。美国虽为市场主导型监管体制,但近年来逐步加强了政府监管,所采取的监管措施与欧盟有颇多相似之处,这说明两种监管体制并非泾渭分明,只是各有侧重而已。此外,美国信用评级行业协会的市场化运作模式也非常有借鉴价值。在此基础上,本章提出建立我国证券信用评级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并重的监管体制,并构想了实现路径。政府监管应以市场失灵与监管失效的程度为界限,坚持公平公正监管、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有效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监管主体、实行分类监管。随后,在分析证券信用评级行业协会的功能、行业自律的障碍之后,提出了完善行业协会组织模式、促进行业自律的建议。第五章从完善信用评级机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保持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明确其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信用评级监管制度的建议。本章首先在研究相关制度的基础上,从理论和现实两个层面分析了增加信用评级机构数量的利弊,从明确主管机构、细化准入与退出条件、明确申请程序等方面入手,提出完善信用评级机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的建议;其次,分析了影响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的因素,借鉴美欧的做法,建议通过优化付费模式、防范利益冲突、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健全内控机制等途径,保持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第三,厘清了信用评级机构与受评级主体、评级结果使用者、监管者等相关利益主体的法律关系,进一步明确了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建议建立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内的信用评级机构责任追究制度。
马学玲[8](2012)在《关于我国证券市场引入转融通机制的思考》文中提出2011年10月26日,证监会发布《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12月5日,两融标的证券正式从90只扩容至285只。两融试点转入常规,转融通推出进入冲刺阶段。转融通的推出必将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但转融通对我国证券市场而言毕竟是新生事物,虽有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可以借鉴,但其发展背景和市场情况与中国内地毕竟差距巨大。在我国证券市场试点引入转融通的过程中,还有很多问题是需要我们去关注并思考的。
聂飞舟[9](2011)在《信用评级机构法律监管研究 ——美国法的考察和中国借鉴》文中指出信用评级机构在次贷危机中扮演“不光彩”的角色受到广泛批评。通常认为,没有信用评级,次贷证券不能成功地发行和销售。信用评级机构却出现评级模型失败、放松评级标准、故意忽视评级问题、评级调整方式不透明、独立性受到干扰等种种问题。这已经不是评级机构第一次表现如此“失常”,由此引出的问题是“评级机构失灵”的故事为什么能够一次次重演?评级机构在美国是否受到监管以及受到什么样的监管?频频失职的评级机构是否以及如何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责任?后金融危机时代下评级机构法律监管制度将发生什么样的革新?这些问题的研究和回答对建立和完善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法律监管制度具有借鉴意义。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和责任的法学研究非常薄弱,我国立法对评级机构监管的法律规范也非常简单,在穆迪、标普等国际评级巨头大举进入国内评级市场,而我国本土评级机构无一具有国际声誉的背景下,研究这一主题更具现实意义。研究信用评级机构法律监管问题,离不开对“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机构”概念的界定。信用评级是对信用风险的评价意见和对未来风险的预测性评价,评级结果以符号表达,表示信用风险的相对排序。对信用评级内涵认识误区可能影响到对评级机构作用的预期和评价。作为信用评级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信用评级机构具有独立性、商业性和专业性。在美国,国家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NRSRO)是最重要的评级机构,它与商业银行内部评级部门、信用报告机构存在区别。信用评级机构具有信息媒介功能、品质认证功能、监管标准功能、合约管控功能,评级机构的存在价值可以用经济学的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委托代理等理论进行解释。这构成本文第一章的内容。从1909年现代信用评级机构出现至今已逾百年,评级机构在金融市场的地位得以巩固,金融市场全球化、“去中介化”的推动以及金融创新的不断出现极大提高了评级机构的重要性。相应的,评级机构在美国法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1975年NRSRO概念提出以后,无论是国会立法、政府监管规则甚至司法判例都大量援引NRSRO及其评级结果,NRSRO概念深深地嵌入美国法中。但对评级机构的法律监管却迟迟没有制度化,从早期没有严格的监管,到指定NRSRO做法,这种状况直至安然事件催生2006年《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才得以改变,形成了以注册登记为核心的监管制度。次贷危机爆发后,美国出台了新一轮的监管规则,代表最新监管动向的是“多德法案”。从评级机构自由竞争(自律)发展到登记注册(监管)的演变过程表明监管动因受到“信用事件驱动”的影响,而“声誉资本”理论和“监管许可”理论或多或少地对监管思想和监管规则带来影响。虽然每个具体的历史阶段对评级机构监管的关注点不尽相同,但这些关注共同指向评级机构的竞争问题、独立性问题、透明度问题以及权重责轻问题,由此,市场准入监管、利益冲突监管、信息披露监管、法律责任追究成为美国评级机构监管体系的基本构架。相对于美国,我国评级机构发展比较落后,规模普遍偏小、公信力不足、难以抵御国际评级机构的渗透,而且严重依赖监管部门强制使用评级结果而生存,因此反而需要培育评级机构生存环境,让评级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声誉资本。另外,我国《证券法》对证券评级机构业务作了原则性规定,除此以外,对评级机构监管的立法比较集中的只有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颁布的部门规章,这些法律规范存在法律阶位低、部门立法色彩浓、缺乏整体协调性等问题,本文建议针对信用评级机构专门立法。紧随第二章后,本文分四章研究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制度、利益冲突监管制度、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首先,在第三章中讨论了市场准入监管,包括主体准入和业务准入。一般认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认可少量的NRSRO并且在监管规定中使用NRSRO评级是信用评级行业市场集中的原因,本文提出,影响评级机构准入的因素除了监管性壁垒以外,还存在经济性壁垒,比如声誉资本、网络效应、规模经济和沉淀成本、私人合约使用评级等因素。2006年《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通过以后,评级机构准入问题实质性变成评级机构成为NRSRO的问题。虽然存在对NRSRO的存废争议,但在现有的监管制度下,市场准入监管包括NRSRO的准入程序和准入标准。在这方面,美国经历了漫长的立法过程,从无异议函程序到注册登记程序,从指定NRSRO过程中形成的不成文标准到法案中明文规定的标准,总体上表现降低评级行业门槛,增进评级机构之间竞争的指导思想。而我国评级机构的准入现状存在与美国既相似又不同的特征,立法需要重点关注统一监管部门,确立市场准入程序,提高准入门槛、扶持民族评级机构,限制国外评级机构进入国内市场等。其次是第四章评级机构利益冲突监管。评级机构利益冲突分为公司层面的利益冲突和个人层面的利益冲突,发行方—评级机构的利益冲突和投资者—评级机构的利益冲突,通常表现为发行人付费利益冲突、附属业务利益冲突、主动评级利益冲突、评级营销利益冲突、评级机构及人员利害关系的利益冲突。本文以发行人付费利益冲突为例深入分析了评级机构利益冲突之困,结构化金融评级过程中发行人付费冲突尤其严重,以数据和事实批驳了评级机构能够管理利益冲突的辩解,澄清了监管必要性的争议。SEC专门制定对利益冲突监管的规则,次贷危机后又进行了紧急修改和补充,但理论批评主要集中在现有立法没有解决发行人付费冲突问题上,本文介绍了对评级机构付费体制的代表性改革方案。我国在评级机构利益冲突的立法上比较粗糙,对一些可能的利益冲突类型没有涉及,监管方式也比较简单,不重视内部控制制度在防范和管理利益冲突上的作用,这些可以借鉴美国立法的经验。接下来是第五章信息披露监管。信息披露是证券监管领域最重要的监管手段,对于评级机构的信息披露,美国此前实行自愿披露制度,此后逐步发展为强制披露制度,而且强制披露也经历了从“弱式”至“强式”的过程。美国现有评级机构信息披露规则,包括披露信息内容、信息披露时间和方式、信息披露的保障制度。此外,与评级机构“信息流”有关的问题还包括Regulation FD适用的争论以及防止非公开信息非法使用问题。强化评级机构信息披露责任是美国当前监管的重点,“多德法案”增补大量法律规范,特别强调评级方法的透明和评级表现的透明对于投资者判断信用评级是否值得信赖的极端重要性。我国对评级机构强制披露信息有所涉及,但披露的内容范围、披露的周期、披露的方式都有局限,更成问题的是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很不理想,在这方面我们要吸取次贷危机中反映出来信用评级“不透明”的教训,完善立法,加强检查,增强评级行业透明度。最后一章研究了评级机构法律责任问题。与评级机构“显赫”地位和权势相比,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却“低调”得多。在制定法中没有规定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普通法中以新闻出版者的身份享有出版自由,传统上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次贷危机让评级机构这种“豁免”于法律责任之外的特权受到指责。多德法案的出台以及新近发生的一些案例开始让评级机构面对诉讼的真正威胁。本文梳理最新立法资料和大量案例后指出,美国评级机构可能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证券法责任,包括《1933年证券法》第11条下专家身份责任和承销商身份责任,《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b)条和10b-5规则的责任以及证券中“控制人”责任。第二个层面是普通法责任,既包括侵权法责任,比如普通法欺诈和过失虚假陈述责任,又包括合同法责任,比如违反明示合同条款责任和违反默示合同条款责任。不同的责任具有不同法律依据、构成要件和适用难点。从司法实务来看,美国法院更多地开始从个案出发,考虑评级机构行为的业务性质、评级机构在评级过程中的地位、信用评级的用途范围以及信用评级的证明作用等多种因素,对评级机构能否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作出判断,不再给予评级机构无条件的“一揽子”保护。我国立法对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规定“重”行政责任而“轻”民事责任,对于后者惟一的规范见于《证券法》,它规定资信评级机构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业务活动制作、出具资信评级报告中的虚假陈述责任,但对于评级机构在证券业务外的评级行为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我国《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次贷危机中,因信任评级机构给出“投资级别”评级而购买次贷证券的大量投资者遭到巨大损失却起诉无门或者胜诉希望甚微,有的甚至被迫“流落街头”,评级机构的特权地位以及民事责任规定的严重缺位不利于投资者的保护、证券市场发展以及维护社会稳定。以此为鉴,本研究提出,我们应当立足于我国现有法律体系,构建我国评级机构法律责任框架和制度。
仇晓光[10](2010)在《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文中指出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贯穿于公司法改革与发展的历史进程之中,至今仍吸引着法学与经济学专家们的关注与重视。与股东一样,作为投资者之一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对策问题不仅跨越公司法内外,更深深的影响着公司法规则效率高低。在公司法不断变革以应对充满复杂变化的资本市场的背景之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策略的设计与构建亟需重新得到检讨与认知。债权人以公司资本为信这一传统债权人利益保护理念已经逐渐退出公司法规则设计的历史舞台。面对软化后的资本规则,债权人与股东、高管之间的利益冲突愈加激烈,规制股东与高管滥权获利,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策略亟需跟进。为降低债权人投资成本,增加其获利收益,强化公司信用并提高其对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强度已经是当下公司法规则内对债权人保护策略的核心问题。多种法律策略共同对债权人利益所发挥增信服务作用的过程展现了公司法对债权人已经日渐形成了一个内在互动并充满活力的有机的法律体系框架。本文以法经济学分析方法为主,同时借重多种分析工具对我国公司法内外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法律策略的逻辑内核及体系构建进行阐释与分析,并深度挖掘各类法律对策之间的联系与作用机理,从而为完善我国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对策提出建议。
二、重建证券市场信用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重建证券市场信用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债务、国家信用与霸权兴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经典霸权理论回顾 |
1.2.2 债务与国家兴衰的关系 |
1.2.3 信用理论的演化发展 |
1.2.4 民族国家与财政国家的概念构建 |
1.2.5 文献述评 |
1.3 论文的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论文的主要内容 |
1.3.2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2章 国家信用的概念重建、理论基础及历史背景 |
2.1 国家信用的概念重建 |
2.1.1 国家信用的传统定义及其局限 |
2.1.2 国家信用系统的三角结构:实力、制度以及金融市场 |
2.1.3 优良国家信用担保的国家债务融资体系对霸权兴起的促进作用 |
2.2 经济学与社会学理论下的信用内涵 |
2.2.1 西方经济学的信用内涵 |
2.2.2 马克思对信用的界定及其形式的划分 |
2.2.3 社会学的信用内涵 |
2.3 国家信用担保的国家债务融资体系的诞生 |
2.3.1 欧洲近代国家公共财政的矛盾与惯性 |
2.3.2 国家举债推动下的欧洲金融市场发展 |
2.3.3 财政与债务问题牵引下的国家转型 |
第3章 荷兰公债成败与霸权兴衰的国家信用逻辑 |
3.1 荷兰霸权兴衰的轨迹、理论以及公债信用的意义 |
3.1.1 荷兰霸权兴衰的历史轨迹 |
3.1.2 荷兰霸权兴衰的经典理论 |
3.1.3 国家信用担保的公债体制对荷兰霸权兴衰的意义 |
3.2 荷西争霸期间两国公债体制的绩效比较及其影响 |
3.2.1 荷西公债体制的绩效差异:利率、期限以及额度 |
3.2.2 荷西公债体制绩效差异对争霸战争结果的影响机制 |
3.2.3 荷西公债体制绩效差异对本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影响机制 |
3.3 荷西公债体制绩效差异的根源:国家信用的优劣之别 |
3.3.1 荷兰优良国家信用的来源:财富、自治政体、税收改革、公债市场化与稳定的金融市场 |
3.3.2 西班牙国家信用低劣的根源:经济落后、王室专权、税制混乱 |
3.3.3 荷兰霸权衰落的公债及国家信用逻辑:军事压力与财政改革迟缓 |
第4章 英国国债、金融革命与霸权兴衰的国家信用逻辑 |
4.1 英国霸权兴衰的历史、理论与国债信用的意义 |
4.1.1 英国霸权兴衰的历史逻辑 |
4.1.2 英国霸权兴衰的经典理论 |
4.1.3 以国债及国家信用视角研究英国霸权兴衰的意义 |
4.2 英法国家债务融资体系及其绩效差异对两国霸权竞争的影响 |
4.2.1 英法国家债务融资体系的起源与差异 |
4.2.2 英法百年争霸战争过程中国家债务融资体系的绩效差异 |
4.2.3 英法国家债务的市场化操作对金融市场乃至经济发展的深刻影响 |
4.3 英法国家信用优劣差异的根源 |
4.3.1 英国卓越国家信用的来源:特权垄断公司、国家安全、财政集中度、国债市场制度化与独立中央银行的监督 |
4.3.2 法国国家信用不良的根源:财政改革受限、中央银行缺位及王权绝对专制 |
4.3.3 英国国家信用先于且导致霸权衰落的逻辑:经济衰退、一战、金本位制与资本流出 |
第5章 美国国债、国家信用的起源和完善及其对霸权崛起的影响 |
5.1 美国霸权的快速崛起、国债的起源与国家信用的思想渊源 |
5.1.1 美国霸权崛起的历程 |
5.1.2 美国国债的历史起源:独立战争时期的大陆贷款处票据与外债 |
5.1.3 美国国家信用的思想渊源:汉密尔顿的国债信用思想 |
5.2 美国国家信用初步完善所依托的六大支柱 |
5.2.1 实力因素:制造业驱动经济增长 |
5.2.2 制度因素:集中度更高的联邦制、以间接税为主的联邦税收体系 |
5.2.3 金融市场因素:统一的国债市场、独立的中央银行以及与国际接轨的货币体系 |
5.3 美国霸权崛起期国债与国家信用对实力的提升效应 |
5.3.1 为工业革命与经济增长提供充裕且成本低廉的资金 |
5.3.2 为华尔街金融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奠定基础 |
5.3.3 为美国参与的重大战争筹集军费 |
第6章 透视美国霸权现状及其未来的国家信用逻辑 |
6.1 美元危机的本质与美元霸权的确立 |
6.1.1 关于美国霸权是否衰落的讨论 |
6.1.2 美国货币权力的演变: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与美元霸权的确立 |
6.1.3 美元危机出现与美元霸权确立的国家信用逻辑 |
6.2 美国国家信用的现状、隐患以及替代者缺失 |
6.2.1 美国国家信用的现状与优势 |
6.2.2 美国国家信用衰落的内部隐患:国债主动违约风险、无底线量化宽松、财政纪律松弛 |
6.2.3 欧元作为美元潜在替代者的国家信用缺陷 |
6.3 美日英德法的国家信用测度 |
6.3.1 体系构建与指标选取 |
6.3.2 熵值法赋权 |
6.3.3 结果分析 |
第7章 结论与启示 |
7.1 1500 年以来的信用—霸权周期演进 |
7.1.1 荷兰的信用—霸权周期 |
7.1.2 英国的信用—霸权周期 |
7.1.3 美国的信用—霸权周期 |
7.2 美国信用—霸权周期的未来 |
7.2.1 美国金融市场体系的风险累积 |
7.2.2 全球化的分裂 |
7.3 疫情后的中国选择 |
7.3.1 中国的国债市场化道路、差距与对策 |
7.3.2 央行独立性与财政纪律 |
7.3.3 金融市场深化与开放 |
7.3.4 提升产业科技竞争力夯实国家信用之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体系研究 ——国际经验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与评析 |
1.2.1 地方政府债券融资 |
1.2.2 地方政府偿债能力 |
1.2.3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
1.2.4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 |
1.2.5 信用评级模型构建 |
1.2.6 国际信用评级的垄断与霸权 |
1.2.7 对相关研究的评析 |
1.3 研究方法、框架与主要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框架 |
1.3.3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地方政府债券涵义与相关理论 |
2.1 涵义界定与辨析 |
2.1.1 地方政府债务 |
2.1.2 地方政府债券 |
2.1.3 地方政府信用评级 |
2.1.4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 |
2.2 相关理论及评述 |
2.2.1 财政分权理论 |
2.2.2 发行债券风险理论 |
2.2.3 政府债务风险理论 |
2.2.4 信用风险理论 |
2.2.5 信用评级理论 |
2.2.6 相关理论评述 |
第3章 中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历程分析 |
3.1 地方政府债务现状和成因 |
3.1.1 地方债务现状 |
3.1.2 地方债务演化进程和成因分析 |
3.2 地方政府债券发展历程及发行情况 |
3.2.1 地方政府债券发展历程 |
3.2.2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情况 |
3.3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总结 |
3.3.1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
3.3.2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第4章 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发展演进过程 |
4.1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模式 |
4.1.1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基本原则 |
4.1.2 两种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模式对比分析 |
4.1.3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的必要性 |
4.2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流程与现状 |
4.2.1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流程 |
4.2.2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发展历程 |
4.2.3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现状 |
4.3 当前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的市场吻合度分析 |
4.3.1 地方债务的软预算约束导致评级结果同质化 |
4.3.2 评级信息披露不充分使评级缺乏可信度 |
4.3.3 债券市场发展滞后制约了评级业务发展 |
4.3.4 评级行业监管机制尚未健全 |
第5章 地方政府债券运行及信用评级的国际经验 |
5.1 美国市政债券运行经验 |
5.1.1 市政债券特征 |
5.1.2 市政债券监管制度 |
5.1.3 市政债券信用评级 |
5.1.4 信用评级优缺点分析 |
5.2 日本地方政府债券运行经验 |
5.2.1 债券特征 |
5.2.2 债券监管制度 |
5.2.3 债券信用评级 |
5.2.4 信用评级优缺点分析 |
5.3 澳大利亚州政府债券运行经验 |
5.3.1 债券特征 |
5.3.2 债券监管制度 |
5.3.3 债券信用评级 |
5.3.4 信用评级优缺点分析 |
5.4 印度市政债券运行经验 |
5.4.1 市政债券特征 |
5.4.2 信用评级优缺点分析 |
5.5 国际评级机构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方法分析 |
5.5.1 标准普尔公司评级方法 |
5.5.2 穆迪公司评级方法 |
5.6 国际经验总结和借鉴 |
5.6.1 充分认识地方债券和信用评级的重要作用 |
5.6.2 优化国内信用评级制度环境 |
5.6.3 培育本土评级机构,抵制国际评级机构的垄断行为 |
5.6.4 推动信用评级国际化进程 |
第6章 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方法设计与应用 |
6.1 信用评级指标体系构建 |
6.1.1 基本原则和评估步骤 |
6.1.2 评级指标选取与样本描述 |
6.1.3 评级指标权重确认 |
6.2 评级指标得分和评级结果测算 |
6.2.1 评级指标得分处理过程 |
6.2.2 评级结果分布状况 |
6.3 信用评级结果的区域性分析 |
6.4 本章信用评级方法评价 |
6.4.1 本章信用评级方法对国际经验的借鉴与创新 |
6.4.2 本章信用评级方法有效性分析 |
第7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 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2.1 打破市场对中央财政隐性担保的预期 |
7.2.2 着力解决隐性债务问题 |
7.2.3 改进地方政府债券信息披露制度 |
7.2.4 建立“政府+市场”的双信用评级制度 |
7.2.5 削弱监管制度对信用评级的过度依赖 |
7.2.6 建立跨市场的评级监管协调机制 |
7.2.7 增强市场评级机构独立性 |
7.2.8 扩大评级市场对外开放,增强中国信用评级话语权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的意义价值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违约债券交易概述 |
第一节 债券市场关于违约问题的变化历程 |
一、20世纪90年代企业债券违约事件 |
二、20世纪末至2013年债券市场“零违约”神话 |
三、2014年到2017年债券市场违约常态化趋势形成 |
四、2018年至今债券市场违约数量及规模出现“新常态” |
第二节 违约债券市场违约情况分析 |
一、整体违约率仍然处于相对较低水平 |
二、违约主体性质多元化,民营企业占比较高 |
三、违约债券种类多样化 |
四、违约债券发行地域既有集中趋势亦有分散态势 |
第三节 违约债券 |
一、违约债券的定义 |
二、可交易违约债券范围 |
三、违约债券的“债性”与“券性” |
四、违约债券相较于普通债券所蕴含的特性 |
五、违约债券与高收益债券之间关系 |
第四节 违约债券交易 |
一、被限制的违约债券交易及产生的弊端 |
二、违约债券交易现状分析 |
三、违约债券交易制度分析 |
四、违约债券交易的经济学原理分析 |
五、违约债券交易的意义 |
第二章 违约债券交易风险 |
第一节 违约债券一般性风险 |
一、信用风险 |
二、价格风险 |
三、流动性风险 |
四、再投资风险 |
第二节 次生风险 |
一、以18洛娃科技MTN001为例 |
二、次生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
三、次生风险防范的逻辑 |
第三节 内幕交易风险 |
一、以Ft.HowardCorp案与HarcourtBraceJovanovich案为例 |
二、内幕交易对市场效率的损害 |
三、内幕交易规制的理论争议 |
第四节 虚假陈述风险 |
一、以 Miller v. New Am. High Income Fund 案2为例 |
二、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 |
三、虚假陈述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
第五节 系统性风险 |
一、系统性缔约 |
二、契约群 |
三、市场主体的群体性 |
第三章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风险监管理论 |
一、风险监管理论基础 |
二、法律不完备理论 |
三、外部监管质疑论 |
第二节 金融风险管理理论 |
一、理论概述 |
二、金融风险管理方法 |
三、金融风险管理悖论 |
第三节 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 |
一、法律规范化的原因与作用 |
二、法律解释论 |
三、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路径 |
第四章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制度之检视 |
第一节 风险防范规则匮乏且针对性欠缺 |
一、长期边缘化的债券规则 |
二、债券风险防范规则缺失且未能体现债券特性 |
三、缺乏符合违约债券特性的风险防范制度 |
第二节 风险防范方式行政色彩浓厚 |
一、行政式风险防范的表现 |
二、主要通过管制手段防范风险 |
三、行政式风险防范对违约债券交易的影响 |
第三节 债券风险防范规则体系混乱 |
一、两个市场,三套制度 |
二、三足鼎立的监管格局 |
三、上位法缺失与差异化规则 |
第四节 市场中介主体未能起到风险“减缓器”的作用 |
一、市场中介主体偏离预期定位 |
二、信用评级机构 |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 |
四、信用增进机构 |
第五章 域外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制度比较借鉴 |
第一节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制度概述 |
一、是否就高收益债券单独立法的争议 |
二、高收益债风险防范理念 |
三、高收益债券风险防范体系 |
第二节 市场透明度体系 |
一、TRACE系统 |
二、违约债券市场是否需要提升透明度的争议 |
三、TRACE 系统对市场风险防范的效果—以内幕交易规制效果为例 |
第三节 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主体制度 |
一、高收益债市场投资者结构 |
二、投资者准入制度的争议 |
三、受到限制的保险公司 |
四、完全禁止的储蓄机构 |
第四节 违约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
一、信息披露是风险防范制度的核心 |
二、违约债券信息披露规则 |
三、未妥善信息披露规则的惩罚措施 |
第五节 信用评级 |
一、信用评级机构角色的转变 |
二、评级机构监管制度之变化 |
三、针对高收益债券所作出的特殊性规定 |
第六节 风险管理工具 |
一、风险管理工具对违约债券市场的作用 |
二、信用违约互换自身的风险 |
三、信用违约互换的法律监管变化 |
第六章 风险防范制度应遵循的理念 |
第一节 坚持市场化与法制化为根本路径 |
一、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二、市场化与法制化的内涵与作用 |
三、市场化与法制化的互动逻辑 |
第二节 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妥善分层与结合 |
一、债券特性决定了需要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结合适用 |
二、单一性规范为违约债券风险防范之基础 |
三、涉众性规范侧重于防范市场整体性风险 |
第三节 针对性规范与统一性规范相结合 |
一、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制度应实现统一规范 |
二、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制度应纳入债市风险防范框架内 |
三、通过针对性规范适应违约债券交易特性 |
第四节 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平衡理念 |
一、金融效率原则 |
二、金融安全理念 |
三、效率与安全平衡 |
第七章 构建多层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 |
第一节 市场整体层次 |
一、构建统一违约债券交易市场 |
二、提升市场透明度 |
三、构建市场风险预警机制 |
第二节 市场规范层次 |
一、完善多层次规范体系 |
二、规范统一的可能性与现实路径 |
三、现阶段以改进自律规则为主 |
第三节 司法制度层次 |
一、同种类债券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
二、改进制度保障风险防范机制有效运行 |
三、妥善发挥审判延伸职能多元化风险防范方式 |
第四节 市场监管层次 |
一、统一监管的可能性与壁垒 |
二、应改进债券市场监管执法 |
三、完善债券监管问责制度 |
第五节 市场中介主体层次 |
一、信用评级机构 |
二、信用风险管理工具 |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 |
第六节 市场主体层次 |
一、针对性信息披露制度 |
二、投资者准入制度 |
三、投资者风险预防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我国信用评级公司收费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难点及不足点 |
1.4.1 创新之处 |
1.4.2 难点与不足 |
2 信用评级的相关理论与发展历程 |
2.1 信用评级的基本概念 |
2.1.1 信用评级的内涵 |
2.1.2 信用评级的作业流程和结果 |
2.1.3 信用评级的一般原则和作用 |
2.2 信用评级的理论基础 |
2.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2 交易成本理论 |
2.2.3 声誉机制 |
2.3 信用评级行业发展历程和现状 |
2.3.1 信用评级发展历程 |
2.3.2 信用评级发展现状 |
3 信用评级不同收费模式对比分析 |
3.1 免费评级 |
3.1.1 现实依据 |
3.1.2 模式缺陷 |
3.2 发行人付费 |
3.2.1 优点 |
3.2.2 缺陷 |
3.3 投资者付费 |
3.3.1 优点 |
3.3.2 缺陷 |
4 我国信用评级收费模式现状、问题及成因分析 |
4.1 信用评级收费模式现状分析 |
4.1.1 主要收费模式 |
4.1.2 收费标准 |
4.2 信用评级收费模式存在的问题 |
4.2.1 发行人付费模式存在的问题 |
4.2.2 投资者付费模式存在的问题 |
4.3 成因分析 |
4.3.1 收费结构缺陷引致不良交易行为 |
4.3.2 信用评级公司与受评对象互动密切催生共谋行为 |
4.3.3 恶性竞争致评级收费标准不统一 |
4.3.4 监管不到位 |
4.3.5 客观实际致投资者付费模式盈利难 |
5 对策研究 |
5.1 采用多种收费模式—以标普为例 |
5.2 分层收费 |
5.3 强化信息披露规避发行人付费模式缺陷—以美国评级行业实际操作为例 |
5.4 强化发行人付费模式的评级公共属性和服务投资者力度 |
5.5 完善和深化双评级制度 |
6 总结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6)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
(一)研究的缘由 |
(二)研究的理论意义 |
(三)研究的实际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综述 |
(一)研究现状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目标、研究内容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内容 |
(三)解决的关键性问题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逻辑推理论证法 |
(三)定性分析法 |
(四)比较分析法 |
五、研究重点和创新点 |
(一)本文的研究重点 |
(二)本文研究的创新点 |
第一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形成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作家的金融思想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的根本依据 |
一、马克思的金融思想 |
二、恩格斯的金融思想 |
三、列宁的金融思想 |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的历史发展构成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的历史资源 |
一、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1925-1949) |
二、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1949-1978) |
三、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1978—1992) |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时期中国共产党的的金融思想(1992-2002) |
五、进入二十一世纪初期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2002 年—2012 年) |
第三节 现代金融理论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重要的理论借鉴 |
一、货币基础理论 |
二、信用理论 |
三、利息与利率理论 |
四、货币均衡论 |
五、货币政策理论 |
六、开放金融理论 |
七、金融危机理论 |
八、金融创新理论 |
第二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形成的实践基础 |
第一节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金融工作 |
一、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金融工作(1925-1927 年) |
二、井冈山斗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金融工作(1928-1934 年) |
三、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的金融工作(1937-1945 年) |
四、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金融工作(1945-1949 年) |
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党的金融工作 |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 年)党的金融工作 |
二、社会主义改造至改革开放前(1953-1978 年)党的金融工作 |
第三节 改革开放至十八大以前党的金融工作 |
一、金融体制的初步改革和金融业务的初步改组 |
二、金融体系的加强和巩固 |
三、金融行业进一步发展和壮大 |
第四节 十八大以来党的主要金融工作 |
一、深化金融市场化改革 |
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
三、加大金融开放程度 |
第三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 |
第一节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形成的国内背景 |
一、经济结构亟待转型升级 |
二、金融业“脱实向虚”问题日益严重 |
三、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面临三大攻坚战 |
四、为实现金融强国梦需做好战略规划 |
第二节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形成的国际背景 |
一、20 世纪80 年代以来的国际金融危机 |
二、美元霸权局面仍然持续 |
三、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速 |
四、国际金融体系现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 |
第四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 |
第一节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关于我国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 |
一、关于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论述 |
二、关于发展普惠金融的论述 |
三、关于发展绿色金融的论述 |
四、关于发展科技金融的论述 |
五、关于金融安全的论述 |
六、关于深化金融改革的论述 |
七、关于国际金融的论述 |
八、关于必须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的论述 |
第二节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的主要内容 |
一、金融要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思想 |
二、全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思想 |
三、正确处理市场调节和政府宏观调控的关系的思想 |
四、积极发展普惠金融的思想 |
五、扩大金融对外开放的思想 |
六、完善全球金融治理的思想 |
七、维护金融安全的思想 |
八、必须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的思想 |
第三节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主要内容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
第五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的基本特征和重要价值 |
第一节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的基本特征 |
一、金融宏观与微观相配合 |
二、金融以经济为基础,以政治为导向 |
三、金融以实体经济为主,虚拟经济为辅 |
四、金融改革与开放相结合 |
五、金融供给与需求相平衡 |
第二节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的重要价值 |
一、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的理论价值 |
二、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的实践价值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博士期间的有关研究积累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7)证券信用评级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美欧信用评级监管改革新规则与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证券信用评级监管基本理论 |
第一节 信用与信用评级 |
一、信用 |
二、信用评级 |
第二节 证券信用评级的本质属性 |
一、对证券信用评级的解读 |
二、证券信用评级的特性 |
三、证券信用评级对不同主体的影响 |
第三节 证券信用评级监管概述 |
一、证券信用评级监管内涵分析 |
二、证券信用评级监管主体及其实施 |
三、证券信用评级监管对象及其职能 |
第四节 信用评级机构存在与发展的理论基础 |
一、不对称信息理论 |
二、交易成本理论 |
三、委托代理理论 |
第二章 美欧证券信用评级监管法律演变及比较 |
第一节 证券信用评级行业的产生与发展 |
一、证券信用评级行业发展历程 |
二、推动证券信用评级行业发展的因素 |
第二节 美欧证券信用评级监管立法沿革 |
一、美国证券信用评级监管法律演变 |
二、欧盟证券信用评级监管法律演变 |
三、IOSCO对证券信用评级监管法律完善的贡献 |
第三节 美欧证券信用评级监管改革比较与思考 |
一、美欧证券信用评级监管改革比较 |
二、对几个问题的思考 |
第三章 我国证券信用评级监管法律评析 |
第一节 我国证券信用评级行业发展状况 |
一、我国证券信用评级行业的产生与发展 |
二、我国证券信用评级行业的特点 |
第二节 我国证券信用评级监管立法演进 |
一、我国证券信用评级监管立法概述 |
二、我国证券信用评级监管法律规范主要内容 |
第三节 对我国证券信用评级监管法律法规的评价 |
一、我国证券信用评级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已具备雏形 |
二、我国证券信用评级监管法律法规的缺陷 |
第四章 我国证券信用评级监管体制的完善 |
第一节 构建证券信用评级监管体制的理论依据 |
一、证券信用评级政府监管的理论依据 |
二、证券信用评级行业协会发展的理论依据 |
第二节 我国证券信用评级监管体制述评 |
一、我国证券信用评级监管体制的特点 |
二、我国证券信用评级监管体制评析 |
第三节 完善我国证券信用评级监管体制的建议 |
一、我国证券信用评级监管体制: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并重 |
二、我国证券信用评级政府监管实现路径 |
三、我国证券信用评级行业自律实现路径 |
第五章 我国证券信用评级监管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的完善 |
一、美欧信用评级机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 |
二、增加信用评级机构数量利弊之辩 |
三、完善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的建议 |
第二节 我国保持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的制度安排 |
一、影响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的因素 |
二、我国保持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相关制度评析----兼与美欧比较 |
三、我国保持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相关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 |
一、美欧、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概述 |
二、信用评级机构与相关利益主体的法律关系 |
三、强化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 |
余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关于我国证券市场引入转融通机制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入转融通机制的必要性 |
1. 推动证券市场信用交易制度发展 |
2. 完善证券市场价格发现功能 |
3. 促进市场投资走向成熟 |
二、国际典型转融通模式及其发展情况 |
1. 美国转融通模式及其发展 |
2. 日本转融通模式及其发展 |
3. 中国台湾地区转融通模式及其发展 |
三、引入转融通机制的几点思考 |
1. 集中授信模式下的市场效率问题 |
2. 证金公司的职能定位问题 |
3. 标的证券范围问题 |
4. 转融通业务风险防范与规避问题 |
5. 相应法律法规制度完善问题 |
(9)信用评级机构法律监管研究 ——美国法的考察和中国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的背景 |
二、研究方法 |
三、基本结构和研究创新 |
第一章 信用评级与信用评级机构 |
第一节 信用评级的界定 |
一、信用评级的定义 |
二、信用评级的内涵 |
第二节 信用评级机构的界定 |
一、信用评级机构的概念和特征 |
二、相关概念辨析 |
三、信用评级机构的功能作用 |
第三节 信用评级机构运作原理的经济学分析 |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
二、交易成本理论 |
三、委托代理理论 |
第二章 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监管规范 |
第一节 信用评级机构发展简史 |
一、信用评级机构的前身:商业信用机构 |
二、现代信用评级机构的出现 |
三、信用评级机构的迅速发展 |
第二节 美国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监管规范沿革 |
一、信用评级机构在美国法的地位 |
二、美国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律规范沿革 |
第三节 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理论和认识之争 |
一、理论解释 |
二、认识差距 |
第四节 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及其法律监管规范 |
一、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发展历程和现状 |
二、我国和美国信用评级机构的比较 |
三、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法律监管规范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
第三章 信用评级机构市场准入监管 |
第一节 影响信用评级机构市场准入的因素 |
一、市场准入导致评级行业高度集中 |
二、影响信用评级机构市场准入的因素 |
第二节 美国信用评级机构市场准入监管制度 |
一、信用评级机构市场准入监管的立法 |
二、信用评级机构市场准入监管制度 |
第三节 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市场准入监管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
一、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市场准入监管的现状 |
二、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市场准入监管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市场准入监管的建议 |
第四章 信用评级机构利益冲突监管 |
第一节 信用评级机构的利益冲突类型和表现 |
一、利益冲突类型 |
二、利益冲突表现 |
第二节 信用评级机构利益冲突之困:以发行人付费模式导致的利益冲突为例 |
一、从“订购人付费”收入模式到“发行人付费”收入模式 |
二、评级机构收入模式转变带来利益冲突之困 |
三、评级机构“声誉”机制辩解无助于利益冲突脱困 |
第三节 美国信用评级机构利益冲突监管制度 |
一、信用评级机构利益冲突监管的立法 |
二、信用评级机构利益冲突监管的具体规则 |
三、信用评级机构走出利益冲突之困的改革出路 |
第四节 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利益冲突监管的现状、问题和建议 |
一、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利益冲突监管的现状和问题 |
二、完善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利益冲突监管的建议 |
第五章 信用评级机构信息披露监管 |
第一节 信用评级机构信息披露的价值和模式 |
一、信用评级机构信息披露的价值 |
二、自愿信息披露模式和强制信息披露模式 |
第二节 美国信用评级机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
一、信用评级机构信息披露监管的立法 |
二、信用评级机构信息披露监管的具体规则 |
三、信息披露足够吗:监管效果的理论争鸣 |
第三节 美国信用评级机构使用非公开信息的相关问题 |
一、Regulation FD 适用问题 |
二、防止非公开信息非法使用问题 |
第四节 我国信用评级机构信息披露监管的现状、问题和建议 |
一、我国信用评级机构信息披露监管的现状和问题 |
二、完善我国信用评级机构信息披露监管的建议 |
第六章 信用评级机构法律责任——以司法判例为视角 |
第一节 美国信用评级机构法律责任概览和框架 |
一、信用评级机构法律责任概览:历史与现实 |
二、信用评级机构法律责任基本框架 |
第二节 美国证券法下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 |
一、《1933 年证券法》第11 节下的责任 |
二、《1934 年证券交易法》第 10(b)条和 10b-5 规则下的责任 |
三、《1933 年证券法》第15 节、《1934 年证券交易法》第20(a)条下的责任 |
第三节 美国普通法下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 |
一、侵权责任(过失虚假陈述) |
二、侵权责任(欺诈) |
三、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抗辩及其反思 |
四、违约责任 |
第四节 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法律责任的构建 |
一、我国现有信用评级机构法律责任规定和问题 |
二、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法律责任的构建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绪论 |
一、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要性 |
二、债权人保护面临的问题 |
三、研究对象与结构安排 |
四、文献概述与研究现状 |
五、研究路径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原因与保护策略的总体解说 |
第一节 公司信用危机背景下债权人保护面临的风险及原因 |
一、公司信用危机引发的风险 |
二、不完备契约对债权人利弊的效益解析 |
三、有限责任对债权人利弊的效益解析 |
第二节 公司债权人保护策略的极端展现:揭穿公司面纱规则.. |
一、揭穿公司面纱规则的契约性本质 |
二、揭穿公司面纱规则的效益与成本 |
三、揭穿公司面纱规则的适用 |
第三节 公司债权人保护策略的一般框架:资本规则、信息披露与责任规制 |
一、公司债权人保护策略一般框架构建的内在动因 |
二、公司债权人保护策略一般框架的构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策略之一:资本规则的检讨与改进.. |
第一节 公司信用的检讨 |
一、资本信用:缺失效用的古老设计 |
二、公司信用的重新解读 |
第二节 最低资本制度“留存”的法经济学分析 |
一、最低资本制度功能的效益分析 |
二、最低资本制度的变革方向 |
第三节 资本维持规则的法经济学分析:以资产变动为考量 |
一、资本维持规则的核心:利润分配规则的检讨 |
二、资产变动的监测:借重财务信息分析策略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策略之二:信息披露规则的检讨与改进.. |
第一节 公司信用危机背景下信息对资产信用的传递 |
一、信息披露功能的效益解析 |
二、信息披露对资产信用的传递 |
第二节 强制性信息披露对债权人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 |
一、强制性信息披露功能的法经济学分析 |
二、强制性信息披露对债权人保护的现状 |
三、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供求层级 |
四、强制性信息披露规则的完善与对债权人保护的效益分析 |
第三节 信息披露对债权人保护功能的实践例证:以内幕交易为对象.. |
一、内幕交易的特征与影响 |
二、禁止内幕交易的价值:道德视野下的考量 |
三、内幕交易对债权人保护的效益解析 |
四、禁止内幕交易规则的完善与对债权人的保护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策略之三:责任规制的检讨与改进.. |
第一节 公司信用危机背景下责任对信息传递与资产安全的保护 |
一、责任规制功能的效益解析 |
二、责任规制对信息传递与资产安全的保护 |
第二节 审计师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
一、审计服务的基础性分析 |
二、审计信息功能的法经济学分析 |
三、审计服务的供需现状 |
四、审计师责任契约属性的解析 |
五、审计师责任的完善与对债权人保护的效益分析 |
第三节 高管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
一、公司高管责任的基础性分析 |
二、高管责任对债权人的效益解析 |
三、高管责任对债权人保护功能的法经济学分析 |
四、高管责任的完善与对债权人保护的效益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策略的发展趋势:自由与强制融合之路. |
第一节 契约自由:重塑公司信用 |
一、契约与商事主体的关系 |
二、债权人的契约网 |
三、公司信用对债权人利益的利与弊 |
四、重塑公司信用对债权人的保护 |
第二节 国家强制:司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
一、法院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一个案例的启示 |
二、国家强制的演进:行政权向司法权的过度 |
第三节 自由与强制的联结:法院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
一、法院的契约性价值 |
二、法院的契约性功能 |
三、法院对债权人保护的完善建议:审慎而为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四、重建证券市场信用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债务、国家信用与霸权兴衰[D]. 李黎明. 吉林大学, 2021(01)
- [2]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体系研究 ——国际经验借鉴[D]. 许鹏. 吉林大学, 2021(01)
- [3]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D]. 阮昊.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4]我国信用评级公司收费模式研究[D]. 刘春燕. 西南财经大学, 2020(02)
- [5]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6]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研究[D]. 薛涵予. 兰州大学, 2019(02)
- [7]证券信用评级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美欧信用评级监管改革新规则与借鉴[D]. 戴莹. 华东政法大学, 2012(04)
- [8]关于我国证券市场引入转融通机制的思考[J]. 马学玲. 特区经济, 2012(04)
- [9]信用评级机构法律监管研究 ——美国法的考察和中国借鉴[D]. 聂飞舟. 华东政法大学, 2011(11)
- [10]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D]. 仇晓光. 吉林大学, 2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