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态环境与国家财政(论文文献综述)
祁毓,陈建伟,李万新,宋平凡[1](2019)在《生态环境治理、经济发展与公共服务供给——来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及其转移支付的准实验证据撤回》文中指出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面临着经济发展、公共服务供给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这是困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难题。本文以生态功能区制度和生态转移支付制度为例,构建了一个简单的理论分析模型,讨论了在环境保护目标下,地方政府在面临经济激励和政治激励后的行为反应及其策略选择。本文利用2003~2014年全国县级面板数据,识别了两类制度安排对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的影响及其差异,关注了背后的激励扭曲效应。实证结果发现:(1)生态功能区制度和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环境质量,提升了地方政府生态治理的努力程度,但是改善程度和努力程度呈现出递减和弱化趋势;(2)两类制度所带来的环境改善是以弱化发展(工业发展)激励为前提的,但是也带来了财政收入下降、财政支出上升、收支缺口扩大,公共服务水平相对下降;(3)在生态功能区县(市)或享受生态转移支付的县(市)中,财政收支缺口越大时,生态县(市)发展工业的激励越强,工业发展水平越高时,公共服务水平相对更高,但带来了环境污染加剧,这是激励扭曲一种表现;(4)生态功能区制度政治激励不足所产生的扭曲效应显着高于转移支付制度,其与绿色晋升激励不足(缺失)有关。在绿色发展转型的过程中,地方政府行为会因制度安排不全和激励不足产生扭曲,当现有制度安排无法有效弥补县(市)因保护生态环境而放弃经济发展的机会成本时,地方政府为了保障机构运转和公共服务需要,则会通过发展一定规模的工业来弥补公共服务成本,进而影响了生态环境治理效果,政治激励不足会进一步加剧这种扭曲效应。提高均衡性转移支付公式中的生态因素权重,适当扩大生态功能区专项转移支付规模,设置差异化生态绩效考核梯度,建立和推行绿色晋升机制,对解决激励扭曲效应和持续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欧阳德君[2](2019)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理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贫困问题是一个综合性的世界难题,复杂而且十分重要。反贫困关系到人心向背、社会稳定和政权稳固,在全世界引起各国的广泛关注和重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开拓进取,在反贫困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全世界的反贫困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理论,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形成的消除贫困、追求共同富裕的理论,是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毛泽东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反贫困思想的基础上,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和借鉴西方反贫困思想的有益内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反贫困理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反贫困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理论的理论基础;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在反贫困理念、反贫困方法等方面给我们以重要的启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理论的理论渊源;西方的反贫困思想可以从经济学、社会学及综合性等多种理论视角来分析,其有益的内容为我们提供了理论借鉴。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反贫困实践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理论提供了重要的经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理论主要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实践,是对其进行理论总结的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的实践历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一是经济体制改革作用下大规模缓解贫困。这一时期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了全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全国的贫困问题得到了大规模地缓解。二是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开发式扶贫。这一时期确立了开发式扶贫方针,反贫困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通过实施各种专项反贫困政策,取得了显着成效。三是开发扶贫和社会救助两轮驱动反贫困。这一时期在全国范围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了社会救助和开发扶贫的有效衔接,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反贫困事业的发展。四是新时代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脱贫攻坚。这一时期通过建立精准扶贫的工作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在反贫困领域取得了史无前例的历史性成就,我国即将实现从整体上消除现行标准下的绝对贫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的每个阶段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既是实践探索的过程,也是理论提升的过程,是理论与实践相互交融的发展过程。从纵向发展的角度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理论有一个形成与发展的过程,迄今为止,经历了初步形成、扩展丰富、深化完善、创新发展等发展阶段。以邓小平为主要代表的共产党人立足中国实际,从解决人民群众的温饱问题入手,以实现共同富裕作为反贫困的长期目标,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理论。以江泽民为主要代表的共产党人,通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贫困的成功探索,实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理论的扩展丰富。以胡锦涛为主要代表的共产党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实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理论的深化完善。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脱贫攻坚战中取得了决定性进展,谱写了人类反贫困史的新篇章,在反贫困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在新时代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理论的创新发展。从横向发展的角度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理论强调的是整体视角,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实践的理论总结,注重一般性的理论反思。其主要的理论框架主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必须坚持党对反贫困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群众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反贫困道路,即中国特色扶贫开发道路;国家、社会和个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的承担主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的短期目标主要是解决温饱问题、实现小康社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长期目标则是要实现共同富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是生产力的根本动力、改革的直接动力、政府主导力、社会的参与力、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的内生动力等多种力量形成的反贫困强大动力共同作用的过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反贫困的根本保障,中国特色脱贫攻坚制度体系是反贫困的制度保障;中国的反贫困是世界反贫困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世界的反贫困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中国的反贫困也离不开世界,我们的反贫困需要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这些内容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理论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实践的不断深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理论必然会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理论具有科学性、实践性、发展性、人民性、开放性、系统性和国际性等鲜明的特征以及重要的中国价值和世界价值。在中国价值方面,这一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反贫困理论的当代发展,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实践的理论指南,增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话语权。在世界价值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实践为世界反贫困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作为这一反贫困实践的理论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理论为世界反贫困事业总结了中国经验,贡献了中国智慧,提供了中国方案。
陈海鹰[3](2016)在《自然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运作机理与实现路径研究》文中指出自然保护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和生态旅游发展的重要依托。如何围绕旅游开发的外部性问题而构建合理的旅游生态补偿机制,是保护区旅游可持续发展和生态补偿研究的重要命题。本文以旅游背景下的自然保护区这类自然-社会-经济复合地域系统为研究对象,结合国内外有关实践做法并选取若干典型案例地,通过演绎归纳、实地调查、模型构建和比较分析等方法,主要进行以下研究:(1)探究自然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运作机理旅游背景下,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价值转化途径、生态服务功能维护要求、生态保护依托力量等均有变化;同时,旅游发展还将影响保护区生态经济利益格局。国内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存在资金来源不足、补偿主体狭隘、方式单一、补偿标准不科学及社区补偿考虑不足等问题。建立旅游生态补偿机制,对于拓展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渠道、丰富补偿方式和内容、提高有关利益主体补偿参与度等均具良好适应性。自然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利益相关者可分为核心层、紧密层和外围层等层次。旅游生态补偿将促进不同主体尤其是核心层主体利益结构与内容的变化。以补偿实施对有关主体的利益影响为切入点,分析补偿过程中不同主体间的利益配置和影响关系,可构建各主体在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系统的利益关系结构模型。自然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机制建立是内外部驱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外部因素包括生态补偿研究与实践发展推进、旅游生态环境保护路径探索需求和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优化选择等;内部因素包括保护区旅游开发外部成本内部化要求,以及旅游生态保护行为外部效益内部化要求。现实中,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实施将面临体制、法制、理念和技术等多层面障碍因素。(2)构建自然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路径基本框架自然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实现路径是一个分析框架,可从运作机制、实施方式、实施标准和支撑体系等层面建构与阐释。补偿运作机制可分为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和社会参与机制:政府主导机制包括旅游生态公共支付、设立旅游生态补偿基金等内容,市场运作机制包括直接市场交易补偿、收取旅游生态补偿税费、推行生态旅游标记等方面,社会参与机制包括社会公益组织补偿、社区居民参与补偿及社会资金参与旅游生态保护建设等。按补偿对象需求,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可分为针对自然生态系统的直接和间接补偿方式、针对社区居民的“输血式”和“造血式”补偿及针对旅游生态保护者的物质、精神和制度层面补偿;按补偿实施载体划分,包括资金、实物、智力、政策和项目补偿等方式。根据内化旅游开发外部成本和旅游生态保护外部效益的要求,可分别从正、负外部性视角确立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标准核算内容。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支撑体系包括制度、管理和技术等层面支撑:制度支撑涵盖补偿法律制度和政策制度,管理支撑包括补偿组织管理体系、监督管理机制构建及合理宣传引导等,技术支撑涉及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科学研究、补偿绩效评估等内容。(3)分析国内外自然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路径特征国外许多自然保护地旅游发展过程常包含旅游生态补偿有关做法,其补偿路径一般有以下特征:按门票和特许经营收入一定比例返还的补偿资金通常作为保护地资源环境维护及社区发展重要资金来源,以及政府公共预算保护管理经费的补充渠道;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资源环境保护和设施维护;补偿资金多实行收支分离的垂直化管理模式等。国内一些自然保护地建立了以“资源有偿使用费”、“资源维护费”、“资源管理费”等为形式的旅游生态补偿相关政策制度,其补偿路径主要特征为:补偿主体多为旅游经营企业;补偿资金收取方式和标准多样,包括按营业收入比例收取、定额收取、按项目空间位置收取、按项目性质差别收取等;补偿对象多涵盖自然环境与社区居民;补偿资金一般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针对国内外自然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路径选择的相关做法,可按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实现路径基本框架进行分析总结并获得路径启示。(4)解析典型案例地旅游生态补偿路径及其效应玉龙雪山、西双版纳两处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实践经验及问题均具一定典型性。其中,前者建立了索道环保基金等自然环境补偿资金渠道并按“三个一点”方式建立旅游反哺社区资金渠道,实施滚动式、差异化的社区旅游生态补偿模式;后者建立了“景区缴纳-财政返还-保护部门实施”的旅游生态补偿制度并针对不同旅游景区和项目情况制定差异化、动态化补偿标准。从当地居民视角调查分析玉龙雪山社区旅游生态补偿方式的贡献度及继续受偿意愿,发现居民对现行补偿方式的贡献度评价总体处于正向范围,但不同补偿方式对家庭生计或社区发展的贡献度有显着差异;多数补偿方式的继续受偿意愿与贡献度评价情况基本一致,而“旅游项目特许经营”、“生态保护教育”的意愿排序与贡献度评价存在明显差异。从维持社区旅游生态补偿长效性考虑,应加强具有社区发展机能培育意义的“造血式”补偿。针对西双版纳保护区的调查分析表明,尽管该地在旅游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及补偿标准制订等方面有不少经验借鉴,但由于政策理念、管理体制、技术方法等因素影响,其补偿路径仍存诸多问题,如补偿标准制订多体现为利益相关方围绕旅游利益分配的博弈过程;财政下拨的补偿资金与实际补偿需求常不对应;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效果评估不足等。(5)探寻自然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基本实现路径基于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目标和要求进行的补偿路径选择存在共性需求,包括补偿基本运行模式构建、补偿实施标准确立及补偿政策制度安排等。补偿运行模式构建方面,旅游开发和经营者、旅游者、地方政府和保护区管理部门应作为旅游生态补偿责任主体,补偿对象应涵盖自然生态系统、与保护区资源环境有长期共生关系的社区居民以及旅游生态环境维护者;补偿途径应以利用者付费的市场补偿为主、政府公共补偿和自愿性社会补偿为辅,同时应建立有效的补偿组织管理机构及补偿监管和效果评估机制。补偿标准确立包括建立针对保护区自然环境、旅游生态保护和建设者以及社区居民等对象的旅游生态补偿标准核算方法等。补偿制度和政策安排方面,可从补偿管理制度建立、执行和监管等环节入手,构建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多级管理制度体系;同时结合保护区旅游发展状况及相关主体的补偿能力、需求和意愿等,建立合理的补偿资金收取、使用和管理政策。本文研究创新主要体现为三点:一是基于旅游生态补偿对自然保护区的适应性分析,分别从补偿涉及利益关系特征、补偿动力机制和障碍因素等方面探寻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运作机理;二是构建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实现路径的基本框架并分别从补偿运作机制、实施方式、实施标准和支撑体系等方面进行路径解构和阐释;三是结合玉龙雪山有关实践,初步建立了社区旅游生态补偿实施路径的效应评估方法。
朱远来[4](2012)在《新疆哈萨克族现代教育发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西部大开发的背景下,新疆哈萨克族和哈萨克族地区正发生着深刻的社会变革,这种变化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新观念和适应新生产生活方式的新的行为方式。这就需要教育充分发挥出文化功能,肩负起传播新观念、塑造培育现代化人的神圣责任、由此推动科技发展、经济振兴、文化繁荣与社会进步。同时,在这一过程中要切实解决好民族地区的发展问题,特别是要解决好教育发展问题。因为,发展民族教育是不断提高少数民族素质,振兴民族经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现代化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逐步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根本大计本研究在借鉴前人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整合运用民族学、社会学、教育人类学、教育生态学和历史学等不同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建构对新疆哈萨克族现代教育发展研究和分析的框架,通过对所选取的哈萨克族聚居地区有代表性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伊犁师范学院等所属不同办学类型和层次学校教育的田野调查,结合当前哈萨克族教育发展所处的经济、社会、文化、自然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现实背景,借助历时与共时的比较,为正确制定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相关规划提供明确有针对性的实证依据,为当前哈萨克民族教育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提出最佳的教育选择和设计行之有效的未来教育发展的战略目标。研究结论可为后继的研究以及教育政策的关怀提供一定的(文献)参考与咨询,并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新疆民族教育的理论和实践体系。全文分为八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阐述了选题的目的与意义、相关研究的状况及动态、研究依据的主要理论与方法以及论文的研究思路;第二部分,新疆哈萨克族教育发展的自然、社会生态环境。在叙述新疆哈萨克族形成发展简史、经济社会及人口分布等基本概况的基础上,借助教育生态学理论,探讨了哈萨克族教育所依存的自然生态环境与教育发展的互动关系及其影响作用机制,从传统游牧经济及其生产生活方式、牧民定居及人口的国际迁移等方面对哈萨克族教育与其所依存的社会生态环境的关系进行了初步分析,并提出了优化社会生态环境的思考和建议;第三部分,新疆哈萨克族教育发展的文化生态环境。在借鉴教育人类学和教育生态学有关理论方法的基础上,选取了哈萨克文化生态环境中宗教和民俗两个方面的内容,探讨分析了它们与哈萨克族教育之间的关系及其相互影响;第四部分,新中国成立前新疆哈萨克族教育发展的历史回顾。从新疆清末民初,盛世才统治时期,国民党统治时期等三个不同历史阶段,回顾了哈萨克族经堂教育向近代教育转型与现代学校教育形成发展的主要历程;第五部分,新中国成立后新疆哈萨克族教育的发展历程。分别从社会主义改造和初步建设时期与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两个历史阶段回顾了新疆哈萨克族教育的发展历程,重点就新时期以来新疆哈萨克族义务教育和“两基”工作,牧区教育以及双语教育的改革发展情况作了较为详细的描述与分析;第六部分,新形势下新疆哈萨克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个案研究—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为例。详细描述了新疆哈萨克地区一个哈萨克族作为主体民族的国家级贫困县-尼勒克县的自然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通过对该县“两基”达标和巩固提高工作情况、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情况、实施中小学布局调整、民汉合校以来学前教育,双语教育的改革发展情况的调查分析,反映出了当前西部大开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背景下,新疆哈萨克族各级各类教育事业获得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亟待解决的困难与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与建议;第七部分,当代哈萨克文化和教育的重镇—伊犁师范学院。通过对所选取的全国唯一的以培养哈萨克族师资和各类人才为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伊犁师范学院办学历史与现状的细致描述,结合当前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边疆基础教育改革不断深化的实际,就伊犁师范学院如何实现弘扬与传承哈萨克优秀传统文化,努力培养少数民族高素质人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办学目标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分析,针对新形势下新疆高等教育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提出了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思路与建议;第八部分,结语。对照新疆哈萨克族现代教育的发展历程,哈萨克族现代教育自身发展中所具有的规律与特点,无一不与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自然、社会生态环境密切相关。在当前新疆大力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过程中,必须正视和解决由于历史、自然、社会经济等因素造成的哈萨克地区教育基础设施落后,经费投入不足,总体水平不高,区域发展不够均衡,软硬件建设和发展不协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政府大力推行的中小学布局调整、民汉合校工程,适应了新时期社会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在不断提升整体办学水平,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规模办学效益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这对缩小民、汉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差距,加快推进少数民族双语教学,培养和增强各族师生的相互理解和认同感,促进民族团结,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满足了广大农牧民群众渴望子女接受良好教育的愿望,得到了广大农牧民群众的高度认同与支持。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重点要抓好农牧区学前双语幼儿园的建设工作,把普及农牧区学前双语幼儿园作为新疆大力推进双语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的突破口;作为当代哈萨克文化和教育重镇的伊犁师范学院必须认真研判形势,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确立“地方院校,立足地方,服务地方”总体定位的基础上面向区内,为区域基础教育服务,做优做强传统教师教育专业,同时主动适应区域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社会管理服务现代化等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的需求,抢抓机遇,着力推进学院从传统师范教育为主体向现代教师教育和非教师教育并重转型,并逐步向综合性大学方向迈进。学院要继续运用人才优势和学科优势,服务于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特别是要在传承与弘扬哈萨克族优秀传统文化方面发挥文化引领作用。
于红[5](2014)在《防范化解资源环境风险财政对策研究》文中提出资源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工业化的进程是建立在大量消耗资源的基础上的,这一过程产生的污染和大量废弃物严重破坏了人类的生存环境,污染程度和速度超出了地球的生态系统的补偿和修复能力。改革开放30年,惯性赶超战略引领下的高位增长中,我们付出了昂贵的资源与环境代价,对资源的的巨大需求和过度开采消耗浪费,导致我国资源基础的退化和枯竭,造成重要资源稀缺度加大,资源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与资源匮乏局面形成长列反差的是,中国的资源利用效率低下,浪费严重,大量废弃污染物破坏生态环境,直接损害民众的生存与健康。如果政府不果断采取正确决策,势必会加剧资源与环境的风险,丧失发展机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理想目标就难以实现。由于长期采取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资源环境风险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最严峻问题。虽早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就公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明确要求“制定和推行有利于可持续发展那的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和税收政策》,包括考虑将资源环境因素纳入经济核算体系”,但因“唯GDP至上”的惯性经济发展模式占据主流地位,如今,日益脆弱的资源环境承载力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主要因素,资源环境风险仍不断加剧。由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到的“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到十八大报告的深度揭示“资源环境约束加剧”,昭示:解决我国资源环境约束已经刻不容缓,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至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大建设并列的高度,生态文明被列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五位一体”的总布局之一,标志着中国正式跨入了新的阶段。生态文明发展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社会健康发展的基石,是衡量资源产业有序良性运转与否的重要标志,是最终实现建设生态文明,给子孙后代留一个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的前提条件。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经历的最为深刻、全面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转变。任何国家和地区,无一例外地把生态文明发展作为立法最重要的理念。自然资源政府监管制度体系、地质灾害应急制度与新能源战略,无不体现着各个国家政府重视生态文明发展的执政理念,经历着社会经济发展生态化转型的制度变迁。迄今为止绝大部分战争都是为了争夺资源,国家利益争夺最尖锐地表现在对世界资源的控制,因此,资源是各国战略安全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世界各国发展极不均衡,但发展进步是人类追求的共同目标,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伴随着世界经济进入新一轮发展周期,全球资源发展目标协同一致,就是在保障资源环境安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范化解资源环境风险问题必须从改革创新政策和制度设计入手,本文所研究的财政政策是必不可少的关键部分。本文的“防范化解资源环境风险的财政对策”的研究正是在此背景下开始的。论文的研究路径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资源环境风险——资源环境现状分析——资源环境问风险题的根源与成因——借鉴国外防范化解资源环境问题的经验做法和财政政策——提出防范化解我国资源环境风险的财政对策与建议”的思路展开。本文首先对资源、环境、财政政策等与论题相关的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和论述,对发展经济学、制度经济学、风险理论、资源与环境经济学等相关理论进行了研究、梳理与比较,在此基础上对国内外防范化解资源环境风险问题进行了论述,为整个论文铺垫了理论基础。而后,本文对中国资源环境问题从土地、水资源、矿产资源能源方面的问题和状况进行了详细分析,重点量化分析了我国资源环境付出的代价和面临的风险。同时,阐释了我国资源环境风险产生的根源与成因。在研究我国资源环境问题的定性分析基础上,构建我国资源环境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及模型,并利用评价体系和方法进行分析,选取稀土开发利用对环境的破坏案例,为探索防范化解我国资源环境风险问题,提供了具体的量化分析依据。世界欧美等发达国家都经历过资源环境风险的问题,他们探索和实施了大量的治理措施和创新政策制度举措,比如依靠技术创新和政府主导的财政政策等方式,较好地化解了经济发展中的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融合,为开拓研究视野,本文选定了世界上较有代表性的国家防范化解资源环境问题的经验做法和财政政策,具体包括梳理国外政府资源环境治理政策制度、矿山生态环境保证金制度、国外政府应急管理制度进行研究分析,以使研究成果更多地具有参考价值。防范化解资源环境风险的财政对策措施,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基于讨论中国资源环境现状问题,从需求、利用、配置、管理方面分析根源与成因,依据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强调财政改革要考虑生态文明假设的要求,也就是防范化解资源环境风险。在健全完善财政政策体系宏观思路设计、财政政策与制度性创新方面提出来具体举措与建议。
贺思源[6](2018)在《环境侵害国家救济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环境侵害救济制度构建不仅关涉环境侵害损害的有效救济,还关系到环境侵害危险的公平分担。现行的侵权法救济模式以及以环境责任保险为代表的社会化救济模式并不能完全满足累积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致环境侵害救济的基本诉求,因而其救济功能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失灵”:一是难以破解环境侵害救济中出现的责任人不明,责任人担责能力不足而又没有环境责任保险、环境侵害赔偿基金等社会化救济制度安排情形下的救济困境,以致部分环境侵害得不到有效救济;二是现有救济制度侧重于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人之损害的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清理和修复没有受到应有的关注,以致部分生态环境损害风险得不到公平分担。侵权法救济模式以及社会化救济模式都面临一定程度的救济功能“失灵”,难以通过制度自身的调整得以解决,而是需要塑造一种兜底性的救济制度——国家救济制度,使之成为现有救济制度的重要补充,并充分不同救济制度的协同救济功能。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本文首先分析环境侵害国家救济的现实基础,接着运用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理论、环境侵害危险共担说以及国家能力理论,分析环境侵害国家救济的正当性、必要性及合理性,并对环境侵害国家救济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加以探讨。全文共分为五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环境侵害国家救济的现实基础”,首先对“环境侵害”及“救济”这两个基本概念的内涵加以阐释。通过对立法术语及学理论争中用来概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之事实状态的相近概念进行比较分析表明,使用“环境侵害”作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侵害这一事实状态的概念,更具开放性和包容性。由于环境侵害的后果具有“人”的损害和“生态环境”损害的二元性特征,在对损害后果的矫正上,“救济”较之“赔偿”或“补偿”能够更好地保护人身、财产权利等传统权利以及环境公共利益。由于侵权法救济制度与社会化救济制度均存在环境侵害救济功能的失灵问题,难以周延全部环境侵害的救济,国家救济(主要是政府救济)便成为一种必要的救济路径,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现行环境侵害救济制度之救济功能“失灵”困境,但需要对应急型行政主导救济模式加以改造,使之成为常态化的、法治化的国家救济制度。第二章“环境侵害国家救济的理论解释”,对国家为何须对非因国家行为所致环境侵害损害提供救济进行理论分析。本章分别从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环境侵害“危险共担”以及国家能力三个维度,对环境侵害国家救济的正当性、必要性及合理性等进行解释,为国家救济制度构建奠定坚实理论基础。首先,伴随着法秩序变迁下的国家型态及国家任务演变,基本权利的国家义务的内容及层次也不断演进与拓展,尤其是由环境危机催生的集合性人权的环境权所推导出的国家环境保护义务,更是要求政府应戮力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环境风险对未来的生态环境危害,对于可能发生环境侵害危险采取干预措施,以排除或减轻危害或损害,并对不可避免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清理和修复,对人身与财产损害予以填补救济。其次,风险社会中的环境侵害危险的必然性,决定了国家对环境侵害危险进行共同分担的必要性,国家救济制度旨在发挥政府在环境侵害危险共担过程中的组织者、分担者的关键角色,以破解因环境侵害责任主体不明、缺位或者分担责任能力不足而又缺乏社会化救济制度安排情形下的环境侵害危险得不到妥当分担的制度困境与实践难题。最后,公共财政汲取、再分配以及环境治理等国家能力的快速增强为环境侵害国家救济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制度基础与组织保障。第三章“环境侵害国家救济的制度构想”,对环境侵害国家救济的基本制度进行甄别与选择。环境侵害国家救济制度构建应有助于国家救济目标的实现:不仅能实现对环境风险的预防以及环境侵害危险的防御,又能实现对无法经由侵权法救济制度和社会化救济制度获得救济的生态环境损害和人的损害提供必要的、实质性救济。国家救济制度选择与国家救济制度本身的性质定位及价值选择密不可分,通过对环境侵害国家救济的不同制度路径进行分析表明,对于人的损害的国家救济,政府提供“维权途径”的行政处理制度实为司法救济的替代,不具有环境侵害危险分担功能;社会保险、国家给付等救济制度都不完全契合环境侵害国家救济的内在诉求。对于“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政府索赔制度无法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不明的累积型环境污染和破坏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救济难题。比较而言,环境健康损害国家补偿制度以及政府环境应急与修复制度可以作为国家救济制度构建的优先选项,前者侧重于环境健康损害受害人健康权益损害的填补,以救济和保护环境私益为主要目的;后者则强调对生态环境损害的紧急应对与修复,旨在救济和维护环境公益,二者协同推进以满足环境侵害危险分担的现实需要。环境侵害国家救济制度是对社会化救济制度的重要补充,只有在穷尽其他救济途径之后,受害人的环境健康损害以及生态环境损害仍得不到有效救济时,国家救济制度才“兜底”适用。第四章“政府环境应急与修复制度”,重点分析生态环境损害发生时的政府应急制度以及发生后的修复制度二者的制度设计。政府环境应急与修复制度不仅契合了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内在需求,还提升了政府环境风险的治理能力。政府环境应急与修复制度包括生态环境损害发生时的政府应急制度以及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的政府修复制度二者,前者是指政府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发生或正在发生的环境侵害,旨在预防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的后果或影响;后者则是指政府采取修复措施对已经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加以清理和修复,以恢复生态环境的良好功能状态或受损以前的功能状态。政府环境应急与修复制度的运行可以采取基金模式,救济基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征收之环境污染税费提取、环境违法之罚没款项提拔、向责任人追偿所得等渠道。政府环境应急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应该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群健康安全为主要目标,以预防与应急处理相结合、统一领导和综合应对相结合的原则,在此的基础上建立“分级”的政府应急决策指挥与联动机制,明确“分期”的政府应急法律制度体系。政府修复制度应以维持人的基本生存需求之生态环境质量为主要目标,遵循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社会可接受原则。政府修复制度一般须遵循三个步骤或阶段,一是组织对已经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以确定修复的对象及范围;二是组织制定生态环境修复方案;三是组织和指导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的实施,并对修复效果进行后评估。第五章“环境健康损害的国家补偿制度”,探讨环境健康损害的国家补偿制度构建。环境健康损害的国家补偿是指政府运用公权力介入环境侵害的救济过程,通过财政拨款、征收环境污染税费、环境违法之罚没款项提拔以及追偿所得等渠道筹集资金,并设定相应的补偿条件及程序,对于无法通过民事赔偿、以及以环境责任保险赔付、环境侵害赔偿基金支付为代表的社会化救济制度获得健康损害填补的受害人予以及时、妥当地补偿的一种国家救济制度。环境健康损害的国家补偿在性质上属于衡平补偿,具有公益性、替偿性、补充性等特征;环境健康损害的国家补偿制度设计遵循法定补偿、及时补偿、妥当补偿以及必要补偿的原则;国家补偿制度不仅具有救济受害人的功能,还具有分散或转移环境侵害危险的功能;国家补偿制度所填补的健康损害并非由于国家直接或间接的行为造成的,且限于因特定污染型环境侵害所造成受害人生命健康权益损害,而又在穷尽其他救济路径后仍未能获得填补的健康损害。国家补偿制度设计应主要围绕补偿的范围、标准、方式以及补偿程序等基本要素展开,国家补偿制度的运行可以采取补偿基金模式,由补偿基金负责补偿资金的筹集、管理与支付等事宜。
郑云辰[7](2019)在《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责任分担及其协同效应研究》文中指出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新战略,并把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列为重要内容。流域作为空间整体性强、地区关联度高的生态系统和经济地域系统,在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和实践方面都是比较活跃的领域。目前流域生态补偿中存在着以政府公共财政补偿为主、生态补偿绩效和创新效率边际递减、企业和公众有一定参与意愿但参与度却极低的矛盾困境。因此,研究协调政府和其他受益主体协同补偿问题,对建立健全流域多元化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基于以上背景,本研究从协同理论的视角,以协调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协同参与为研究目标,通过“目标关联维度”范畴,把协同补偿目标与效益维、时间维、空间维和途径维相统一。以“利益趋同”、“权责体系”、“先定约束”三个序参量为研究主线,围绕以下五个方面展开:一是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多元化诉求;二是建立流域多元化生态补偿的基本框架;三是构建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责任分担体系;三是分析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的协同效应;五是以大汶河流域为例进行多元主体协同实证应用。本研究的主要结论如下: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多元化诉求是多元主体协同补偿的现实基础。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演进经历了起始、发展、形成和完善四个阶段,正向多元化生态保护效益补偿的体制机制发展。补偿主体间利益诉求缺乏协调,相关权利责任不明,共同行动规范缺失,形成了多元主体参与的主要障碍。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客观上要求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与主观上公众生态保护意识增强、企业参与治理意愿激发、NGO对生态环境的关注形成的公共利益诉求相互交织,使补偿主体呈现多元趋势。利益趋同的多元补偿主体是建立流域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核心。运用利益相关者分析法对利益相关者利益位阶测度显示,流域各利益主体权责并不对等,需要进行协调和平衡;通过利益趋同分析可把多元主体抽象为追求生态效益的政府、追求经济效益的市场主体和追求社会效益的社会公众组织。建立流域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核心在于依靠多元补偿主体,共同补偿流域生态保护者。补偿标准范围应以流域生态保护成本作为下限,以流域生态服务的外溢效益作为上限。在政府主导下,通过对市场主体的规制和社会公众组织的引导,构建政府、市场和社会补偿相互耦合的多元生态补偿模式。相对明确的责任分担体系是多元主体协同补偿的前提。应依据“受益者负担”、“共同但有区别责任”、“收益结构”和“能力结构”原则进行分担。时间维度上,根据流域产业结构调整前、中、后的变化,可分成政府补偿的初级阶段,政府和市场主体补偿的中级阶段,政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组织共同补偿的高级阶段。空间维度上,可基于单指标法和综合法确定各行政区域的分担系数。主体维度上,对评估出的外溢效益,可由政府承担生态效益份额的补偿量,市场主体承担经济效益份额的补偿量,政府和社会公众组织共同承担社会效益份额的补偿量,并分别由政府、投资公司和公益机构筹集。衡量协同效应的协同度是构建多元主体协同体系和仿真模型的关键。理论上,可以公共利益为契合点,建立多元主体三螺旋耦合关系模型。依靠“利益趋同”、“权责体系”和“先定约束”三个序参量动力要素构成的协同动力,抑制系统阻力影响,产生正向协同效应。基于序参量测度的协同度是衡量协同效应的综合量化指标。实践中需建立多元主体网络型协同体系,以价值理念和组织机构协同形成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多层纵向协同,通过三元主体内部和相互间主体协同,以及“主体集聚—集体协商—先定约束—协同行动”的过程协同,形成多元主体横向协同。运用基于多主体建模方法(ABM)和Netlogo软件进行仿真分析,结果显示多元主体协同度、政府引导力度和监督力度、市场主体社会责任感对协同绩效有正向影响作用,但都受多元主体补偿能力制约。通过对大汶河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协同实证发现:公众对利益相关者政府补偿生态效益、市场主体补偿经济效益和社会公众补偿社会效益的责任认知具有较高认同程度;对流域生态保护所产生的生态公共利益具有优先需求;年龄、家庭收入水平、生态治理必要性和生态补偿重要性的认知显着影响参与意愿。大汶河流域上游2017年的生态保护成本约为18489.51万元,生态服务外溢效益约为175097.56万元。泰安市泰山区、岱岳区、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的分担系数为0.09、0.33、0.39、0.10、0.09。在高级补偿阶段,补偿量最多的肥城市三元主体分担额为2538.24、1753.69、323.05万元,补偿量最少的泰山区和东平县三元主体分担额为585.75、404.70、74.55万元。协同模拟仿真显示多元主体协同绩效从高到低为肥城市、泰山区、岱岳区、东平县、宁阳县。根据以上研究结论,提出促进多元主体协同补偿的政策建议。一是建立法律保障体系,包括加强生态补偿立法、强化生态补偿执法,以明确生态补偿参与主体。二是健全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参与制度、建立利益沟通和协调机制,以确定不同主体权利和利益关系。三是完善资金保障体系,建立投融资体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强化补偿资金管理,以保障多元主体补偿责任的落实。四是优化监督评估体系,包括监督机制、实施效果评估机制、绩效考核评估机制,以实现多元主体持续的协同行动。
曹书[8](2019)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现代经济体系改革的日益深化,在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过程中,资源型城市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保障义务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权利间的矛盾冲突愈演愈烈,通过利益补偿机制化解该项“非对称性矛盾”已然成为区域协调发展紧迫的现实需求。为此,国家通过资源税改革及中央财政专项拨付等方式为资源型城市提供了纵向补偿,形成了补偿机制“纵多横少”的格局。但是财税体系的纵向补偿因周期性与有限性无法独力扭转资源型城市颓势,还须为资源型城市脱困振兴提供长效性横向补偿机制。2018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在“健全区际利益补偿机制”当中将“健全资源输出地与输入地之间利益补偿机制”予以重点强调,指出“围绕煤炭、石油及其他矿产等重要资源,坚持市场导向和政府调控相结合,加快完善资源开采、生态治理等外部成本内部化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鼓励资源输入地通过共建园区、产业合作、飞地经济等形式支持输出地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加快建立支持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长效机制。”可见,作为资源输出地的资源型城市获得作为资源输入地的非资源型城市横向利益补偿之正当性已经得到国家认可,资源型城市要避免矿竭城衰的悲剧,必须构建切实可行的横向补偿机制,引导非资源型城市利益回流,让资源红利反哺当地。但在当前,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问题仍停留在战略与指导思想层面,其具体机制的构建问题亟待学界破题。横向补偿研究的滞后主要表现于补偿主体、补偿客体、补偿权利义务关系、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方式等要素尚未制度化、权利化与法律化,一套科学合理的横向补偿法律机制能够为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提供理论基础与权利依据,以权利结构为指引设计横向补偿技术性措施,并在确权入法中引导和鼓励作为资源输出地的资源型城市与作为资源输入地的非资源型城市间建立约束性横向补偿关系,落实横向补偿效应,从而推动资源型城市利益横向补偿向权利化、法律化及常态化的补偿路径倾斜。截至目前,法学界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理论研究还很少,无法为操作层面提供有效支撑。本文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法律机制展开研究,其目的即是为了从经济法学角度填补这个法律机制短板。因此,该项研究具备一定的理论价值、现实迫切性与实践指导意义。本文主文部分共分为六章,形成递进与总分的逻辑结构。首先以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为开端,指出横向补偿机制对资源型城市的重要意义;随后分析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核心构成;紧接着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在前三章所述内容的基础上,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具体方式展开论证,包括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设计、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及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三种类型。具体要点如下:第一章——“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本章主要讨论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损益间的因果律、资源型城市纵向补偿的不足、横向补偿机制的价值与缺陷,以及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作用。首先,界定资源型城市的基本内涵与外延。尽管人们对“资源型城市”一词早已熟知,但其具体内涵与外延却在随情势变更而不断变动,对其作出限定实有必要。同时,经济发展停滞、社会保障落后及生态环境恶化构成了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发展障碍。因此,本文在深入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之前,有必要将资源型城市的基本范畴与所面临的主要问题阐述清楚;其次,明确横向补偿机制的应有之义。补偿机制在各学科及同一学科不同领域均有广泛且深入的研究与应用,并衍生出众多的研究范畴。究竟是哪一学科最早将补偿机制作为一种专业术语加以使用,现已无从考证,但近些年在法学领域对补偿机制的研究持续升温却是不争的事实。法学的初期研究领域主要在于国家合法行为对公民损失的行政补偿机制,而后开始转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各要素研究。随着研究的深入,补偿机制开始分化为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等机制类型,各自的内涵与外延也在不断丰富、发展与演进。故此,在本文深入研究横向补偿法律机制之前,对横向补偿机制的限定也十分必要;再次,提出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损益间的因果律,找准现有横向补偿机制的症结,为法律机制研究提供价值依据。从现实国情角度看,对资源的大量开发与过度开采,导致资源型城市的迅速崛起,为国民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因资源的有限性与不可再生性,长期开发后的资源型城市也必将面临资源储备量递减甚至枯竭,资源型城市也随之衰落,并引发了产业升级转型、下岗就业与再就业、社会保障不足、生态环境修复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仅靠资源型城市自身是无法承受的,也不该让其独立承担,亟待外部大量的资金、资本及其他带有活力的生产要素投入。相较而言,非资源型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要远高于资源型城市,这些城市在资金、资本及优质生产要素方面具有显着的比较优势,是改革发展成果的实际享有者。因此,本章揭示出资源型城市发展滞后与非资源型城市“受益板块”的高速发展之间存在显着关联性,提出“两类城市的损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观点,并在梳理我国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机制之后,发现横向补偿机制的症结所在,为后续法律机制的构建指明了方向。第二章——“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构成”。本章主要讨论横向补偿机制的权利化意义、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生成的可行性,以及横向补偿权的基本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等问题。首先,明确由横向补偿机制向法律机制蜕变的路径。法律机制是有关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工具,法学领域业已关注法律机制在资源型城市补偿实践中的重要作用。然而,对法律机制的含义、机制向法律机制转化的路径以及权利作为法律机制核心的认识等方面仍未深入,只谈法律机制之形,不谈法律机制之魂,造成机制与法律机制混为一谈。因此,在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具体措施之前,应率先对机制向法律机制转化路径予以界定,并对横向补偿权的内容进行深入研究,以描述出该法律机制权利化的具体形态;其次,证明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与生成的可行性。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权最早出现于因资源开采引发生态环境问题所进行的补偿实践,但资源型城市能源资源安全、生态安全等多重保障义务对传统补偿权提出了挑战。考察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与生成的可行性,有助于更准确的理顺新型补偿权的内在法律逻辑,指导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具体举措的设计;再次,揭示横向补偿权的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由于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属于现有行政区域关系的横向化,主要以横向补偿权为核心的法律机制来完成,故而将横向补偿权称为该法律机制的核心构成。此外,与传统生态补偿权不同,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权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众多且错综复杂,因此在阐述横向补偿权基本内涵与权利结构的基础上,应在不同类型利益关系中界定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第三章——“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本章主要讨论横向补偿的原则、横向补偿方式的总体设计及横向补偿标准的设定三方面。首先,在进行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时,具体的横向补偿措施与补偿标准应当依据一定的原则设定。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须遵循区域利益协调、社会福利增加、多元主体参与及比较优势互补四大原则。其中,区域利益协调原则为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机制设计的基本原则,社会福利增加原则为横向补偿措施的评价原则,多元主体参与及比较优势互补则为横向补偿行为的适用原则;其次,总体设计横向补偿方式。基于前述分析,资源型城市确实存在“资金、公共事业与生产要素跨区域补偿”之客观需要,且该横向补偿客观需要具有显着的层次性。⑴资源型城市公共事业横向补偿因主要围绕民生改善,可被界定为满足生存需要的补偿,即生存性补偿方式,其在横向补偿方式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⑵对资源型城市资源价值、生态保护、公共事业及经济可持续的资金横向补偿虽可对资源型城市系统生存与发展各方面予以全面补偿,但无法做到按需补偿,是在保障资源型城市基本生存条件的基础上为其提供发展机会的适当补偿,即兼具生存性与发展性的适当补偿方式;⑶资源型城市经济可持续需要新兴产业的培育和接续产业的选择,关键在于劳动力、土地、资本、信息、科技及企业家才能等优质生产要素的引入,非资源型城市在良性资产充裕度和优质生产要素活跃度等方面均具有显着的比较优势,这些优质生产要素的跨区域补偿属于发展性补偿方式。本文认为,基金、公私合作PPP模式及对口合作三种制度的功能性与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客观需要具有一致性。三种制度与具体补偿领域相结合,能够形成横向补偿基金、横向补偿PPP项目和短缺生产要素的对口合作三大横向补偿方式。三大横向补偿方式只有紧急结合,形成合力,方能全方位保障资源型城市的资源有效输出、经济可持续发展、民生改善及生态保护等多元任务的落实;再次,设定横向补偿标准。在将经济学外部性理论确定为横向补偿标准的理论依据后,本文深入探讨了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方法、量化障碍与创新路径。第四章——“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设计”。本章主要讨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资金不足问题、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以及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首先,指出补偿资金不足与补偿需求充裕的矛盾。“资金不足”是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资源型城市的资源价格与价值剪刀差、生态环境的恢复与建设、产业升级与转型及民生福祉的提升均需要大量资金的注入,但资源型城市现有的地方财政收入及中央财政纵向补偿规模与上述事权并不匹配,资金缺口很大,亟需另觅补偿资金来源;其次,归纳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如前所述,资金缺乏是资源城市面临的共同问题,绝非某类资源型城市所独有。就此而言,中央财政专项划拨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补偿实质上是一种应急措施。早在首批资源枯竭型城市评选之前(2007年),国家就着手设计能够全覆盖各类资源型城市的基础性、长效性的资金补偿筹措机制——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并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希望在2015年中央财力性转移支付结束之季由准备金制度接力,继续对资源型城市转型提供资金保障。但时至今日,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仍未出台,中央财政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补偿也已疲态尽显。那么,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在理论上如何设计的?是否在实践中已有试点?相关指引迟迟无法出台的原因为何?存在哪些缺陷?上述疑问均须作出准确解答;再次,总结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横向补偿基金具有多元的资金来源、分散的资金用途与多变的资金管理三大典型特征,将有效弥补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缺陷。横向补偿基金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既有相同点,又存在显着的差异。二者的相同点体现于资金用途的分散性,即所提取的资金均被用于资源型产业的升级、接续与转型、战略新兴产业的培育、生态环境治理、民生福祉的改善等资源型城市系统问题的解决,而非专门用于某方面问题的风险处置,这是横向补偿基金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之间形成合作关系的基础。二者的不同点在于:⑴资金来源方面。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源于当地资源型企业,准备金的多寡与企业的资源开采数量正相关;横向补偿基金则由原始资金与积累资金组成。其中,原始资金来源于非资源型城市政府横向财政转移支付、非资源型地区资源使用权市场交易额的提成及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积累资金为原始资金的投资收益,原始资金与积累资金所形成的基金由中央政府集中用于资源型城市系统建设。⑵资金使用方面。总体而言,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所负担的任务过重,有些任务并非仅凭资金支持即可解决,还须其他方式配套进行。同时,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对政府与市场在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分工作出了明确划分,但分配给资源型企业的负担过重,政府应承担的责任过轻;横向补偿基金在使用上须明确补偿基金的专用性与适当性,并须强调“哪些问题应该由政府承担、哪些方面要由市场实现”,充分考量政府与市场能力范围的前提下实现其责权利的平衡。⑶资金管理方面。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不具备增值功能,横向补偿基金则应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投融资市场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总之,正是基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与横向补偿基金的异同关系,二者方能相互补充,形成合力,共同保障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资金的充裕。第五章——“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本章主要讨论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及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锁定期制度。首先,挖掘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中,不仅可以通过设立横向补偿基金实现对资源型城市的资金补偿,还可以由非资源型城市优质社会资本方与资源型城市政府间通过PPP项目实现资本补偿,以大幅度提升资源型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质量与公共服务的效率。“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是PPP模式的精髓,这一精髓决定PPP模式具有横向补偿的品质;其次,设计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资源型城市能够运用PPP模式在与非资源型城市公私合作中实现资本的跨区域补偿,横向补偿PPP项目可以成为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主要方式。与一般PPP项目相比较,横向补偿PPP项目更加强调公私合作对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效果,这种补偿效果的落实须依赖横向补偿PPP项目评审对象的合理设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及相应合作类型、实施主体、采购方式、特定融资方式及评估方式五个方面;再次,规范与重构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锁定期制度。作为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先行者,国有资本应起到样板作用。但是,横向补偿PPP行业有效市场的形成更须充分激发民营资本的参与热情,PPP制度优势才能得以发挥。同时,也应清醒的意识到,由于资源型城市营商环境的恶化、机制体系的陈旧及支付与消费观念的落后,致使非资源型城市民营资本对该区域的PPP项目必将保持更加谨慎的态度。民企的谨慎态度主要源于因股权变更限制所导致的横向补偿PPP项目投资回报周期长和资本运营效率偏低问题。作为平衡政府与民企对股权变更限制与自由的重要工具,我国PPP模式锁定期制度应发挥消除民企参与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顾虑,确保横向补偿PPP行业形成有效的市场环境。第六章——“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本章主要讨论对口合作的源流与横向补偿效应、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与缺陷,以及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路径。首先,梳理对口合作的源流,抽象其横向补偿效应。在横向补偿中,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不仅可以通过资金、PPP项目方式对横向补偿权予以具体化,还可以结成对口关系,以对口合作机制促成二者间的横向补偿关系。对口合作源于对口支援,但并非仅限于对口支援的适用范畴,将对口合作机制引入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的结对关系中,能够起到横向补偿资源型城市的效应。其次,指出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及缺陷。对口合作横向补偿应然效果以“飞地经济”为理论基础,但其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还须配备可行性路径。当前,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间对口合作主要以中央积极参与和地方主动对接为主要推动力,但存在“领导力与执行力”不足的风险;再次,设计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路径。法制化能够为资源型省市与非资源型省市政府间对口合作提供稳定的领导力与执行力。法制建设的内在逻辑品质是从实践经验出发,发现规范对象的内在规律性、存在使命与本来面目,不仅要回答“是什么”,还须回答“为什么”的问题,只有实然与应然的结合才能够理解法制建设对于资源型省市与非资源型省市协调发展战略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对口合作横向补偿效应的法制化是其“领导力与执行力”的长效来源,但地方立法对“对口关系”方互补共赢的规范力度不足,无法胜任该法制化要求,唯有跨区域经济法制建设才能满足对口合作横向补偿效应法制化的客观需要。为此,须在地方协同立法的基础上,加强国家层面的综合性立法与专门性立法,以便真正落实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间的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实效性。
王前进,王希群,陆诗雷,郭保香[9](2019)在《生态补偿的经济学理论基础及中国的实践》文中研究表明生态补偿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政策问题,但其本质是一个经济问题,政策对经济问题的解决起到了先导作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利润平均化理论是生态补偿的经济学理论基础。生态补偿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中国社会经济和自然保护事业方面取得的一个理论和实践的重大突破,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利润平均化理论在自然保护领域和林业生态建设的应用和发展,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将起到重大作用。生态补偿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然保护理论和林业生态建设的组成部分,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是对生产生态产品的生态机器建造、维护费用和损益的一种经济补助,具有区域性和长期性的特点。
郜清攀[10](2019)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文中认为中国农村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农民群体的公共服务需求不断升级。而当前中国农村地区相对落后的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却愈益无法满足农民群体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要。十九大以来,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将“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作为农业农村进一步发展的战略目标的同时,也为当前农村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事业提出了一系列新目标、新要求,使人们对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认识水平上升至了一个全新的高度。乡镇政府处于国家与农村社会交互作用的关键节点,是连接政府与农民的中枢和纽带。乡镇政府作为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者、协调者和践行者,不仅负责各项具体农村公共服务政策的贯彻落实,而且决定着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发展方向和总体水平。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服务型乡镇政府,对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基层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推进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乃至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现阶段,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服务内容结构性失衡、服务供需脱节以及服务效能滞后,成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实现农业农村全面振兴的制约因素。鉴于此,本文综合运用文献研究、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从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现实意义出发,以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要素条件与其内部结构和外显结构之间的互动机理为依据,系统分析了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评价指标体系。基于对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现状及能力不足表现的考察,从不同视角探析了造成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原因。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内外加强基层政府改革的实践经验,以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加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目标要求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指导,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本文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对选题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等进行了阐释。第二部分为论文的主体部分,由五章内容构成。第一章,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的理论成果,详细考察了政府、乡镇政府、公共服务、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等概念。基于乡村振兴的概念、内涵与基本要求,全面考察了新时代新矛盾背景下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历史渊源、现实依据、时代背景及其意义。并从市场失灵理论和政府失灵理论、公共产品提供和生产分离理论、服务型政府理论以及治理和善治理论等多个角度阐释了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从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以及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需要三个方面系统阐释了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对乡村振兴战略的意义。第二章,对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的分析。基于“要素构成—内部结构—外显结构”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从内部结构和外显结构两个维度系统考察了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结构,通过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要素条件的检视,深入透析了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要素条件与其内部结构和外显结构之间的互动机理。在此基础上,以乡村振兴战略的相关目标和理念为指导,从静态(结果)和动态(过程)两个维度设计了一套用以测量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状况的评价指标体系。第三章,对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现状、问题及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运用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基层群众的服务需求、满意度和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三个方面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在不同服务领域的具体表现进行系统考察。立足于实证分析的成果,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总量和质量不足、供给结构失衡等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基于当前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困境,从政府职能定位、财权与事权关系、考评机制、供给方式、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系统阐释了造成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深层次原因。第四章,对国内外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改革实践与经验启示的分析。基于比较研究的视角,结合国内外不同地区的实践,详细探讨了国内一些乡镇政府在公共服务集约化、市场化、民主化、信息化等多个方面的改革实践,以部分西方发达国家为例,从政府向市场放权、政府之间放权、政府向社会放权三个维度,系统考察了西方发达国家在公共服务市场化、分权化、社会化改革等领域的实践创新。在此基础上,系统梳理了上述实践在政府组织机构改革、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政府间权责划分以及社会组织培养等方面对现阶段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启示。第五章,以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发展理念为指导,明确加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目标要求和基本原则,进而从乡镇政府的行政体制改革、财政管理体制、人才队伍建设、服务供给机制、服务供给模式等多个层面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提出针对性措施。第三部分是结论部分,从整体上对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进行了概况、总结及展望。本文的主要结论有:第一,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可分为内部结构和外显结构。内部结构是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本身所凭借的权力资源、财力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等要素。外显结构表现为两个方面:从服务结果来看,包括乡镇政府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社会保障服务能力、文化教育服务能力、生态环境服务能力、基础设施服务能力和公共安全服务能力。从服务过程来看,包括乡镇政府的民意聚合与甄别能力、资源获取与配置能力、公共决策和执行能力、监督问责与评估能力、民意诉求回应能力。第二,影响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要素条件包括体制性要素、制度性要素、主体性要素、策略性要素四个方面。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形成就是通过乡镇政府的体制性要素、制度性要素、主体性要素以及策略性要素的有机结合和共同作用,将政府潜在的权力资源、财力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等各种资源转化为政府各种外显公共服务能力的过程。第三,通过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现状的分析可知:从服务内容来看,首先,医疗卫生条件、养老保障服务、公共卫生安全以及污水治理属于基层群众最关心同时也是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表现较差的领域;其次,道路交通、基础教育、合作医疗保险属于基层群众比较关心,同时也是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表现较强的领域;再次,在水电气供给、社会治安、生产安全、贫困救助、农田水利、垃圾处理、自然灾害防治等领域,基层群众的需求不显着,但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表现良好;最后,在法律援助、失业救济、公共文化、环境绿化等领域,基层群众的需求不显着,同时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表现较差。从服务过程来看,乡镇政府在民意聚合与甄别、公共决策与执行、监督问责与评估、对民意诉求的回应等方面的能力表现尽管较为平衡,但普遍偏低,在资源获取与配置方面的能力存在明显不足。第四,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具体表现在:一是公共服务供给总量和规模不足,二是服务内容存在着结构性失衡,三是乡镇政府对公共服务职能的认识模糊清晰,四是服务供给脱离农村基层社会的实际需要,五是乡镇政府应对基层群众服务需求升级的能力不足。究其原因,制约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体制性因素包括乡镇政府发展定位不明确、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制度性因素主要表现为绩效考核与评估机制不健全;主体性因素主要是指乡镇政府服务人员的结构不合理以及整体素质和能力的欠缺;策略性因素主要表现为乡镇政府垄断公共服务供给,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单一。第五,针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路径,应当以建设服务型乡镇政府、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为目标要求,以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促进城乡统筹融合发展为基本原则,逐步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具体而言,一是推进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二是完善以服务为导向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三是加强乡镇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四是建立群众广泛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五是探索多元主体协同的服务供给模式。
二、生态环境与国家财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生态环境与国家财政(论文提纲范文)
(1)生态环境治理、经济发展与公共服务供给——来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及其转移支付的准实验证据撤回(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文献评述与制度背景 |
(一) 文献回顾 |
(二) 制度背景 |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
四、实证设计 |
(一) 样本划分及其选择 |
(二) 模型设定与识别方法 |
(三) 数据来源与说明 |
五、实证结果汇报及解释 |
(一) 生态功能区制度与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的环境治理效应 |
(二) 生态功能区制度与转移支付制度的经济福利效应识别 |
(三) 环境保护激励约束下的地方政府行为策略 |
(四) 环境保护的激励有效性评估:政治激励 (约束) 与经济激励 |
(五) 稳健性分析 |
1. 趋势评分匹配的双重差分方法 |
2. 东中西三大地区的比较 |
六、结论与启示 |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相关概念的分析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理论的思想渊源 |
一、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反贫困思想 |
二、理论渊源: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 |
三、理论借鉴:借鉴西方反贫困思想的有益内容 |
第二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的实践历程 |
一、经济体制改革作用下大规模缓解贫困(1978-1986 年) |
二、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开发式扶贫(1986-2007 年) |
三、开发扶贫和社会救助两轮驱动反贫困(2007-2012 年) |
四、新时代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脱贫攻坚(2012 年- ) |
第三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理论的初步形成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理论的扩展丰富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理论的深化完善 |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理论的创新发展 |
第四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理论的主要框架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的基本方略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的道路选择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的承担主体 |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的发展目标 |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的实践动力 |
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的可靠保障 |
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的国际参与 |
第五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理论的特征与价值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理论的特征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理论的价值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3)自然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运作机理与实现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 |
1.1.1 生态补偿是国家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手段 |
1.1.2 旅游背景下的自然保护区需探索新型生态补偿机制 |
1.1.3 探寻合理旅游生态补偿路径是保护区旅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命题 |
1.2 研究进展与评析 |
1.2.1 国内外生态补偿研究概况 |
1.2.2 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研究现状 |
1.2.3 旅游生态补偿研究现状 |
1.2.4 综述结论 |
1.3 研究基础与选点 |
1.3.1 前期研究 |
1.3.2 选点依据 |
1.3.3 资料获取 |
1.4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4.1 研究目的 |
1.4.2 研究意义 |
1.4.2.1 理论意义 |
1.4.2.2 现实意义 |
1.5 研究方法与框架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技术路线 |
1.5.3 内容框架 |
第2章 旅游生态补偿及其对自然保护区的适应性分析 |
2.1 旅游生态补偿的内涵解析 |
2.1.1 生态补偿的基本内涵 |
2.1.2 旅游生态补偿概念的提出 |
2.1.3 旅游生态补偿的基本要素 |
2.1.3.1 补偿客体 |
2.1.3.2 补偿主体 |
2.1.3.3 补偿对象 |
2.1.3.4 补偿范围 |
2.1.4 旅游生态补偿的内容实质 |
2.1.4.1 对旅游开发利用负外部性行为的惩罚 |
2.1.4.2 对旅游开发利用正外部性行为的激励 |
2.2 旅游生态补偿的理论分析视角 |
2.2.1 环境资源价值理论 |
2.2.2 公共物品理论 |
2.2.3 外部性理论 |
2.2.4 环境正义理论 |
2.3 旅游生态补偿对自然保护区的适应性分析 |
2.3.1 旅游对自然保护区功能状态和利益格局的影响 |
2.3.1.1 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及区域特性 |
2.3.1.2 旅游对保护区功能状态的影响 |
2.3.1.3 旅游对保护区利益格局的影响 |
2.3.2 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运作特征及其不足 |
2.3.2.1 保护区现有生态补偿机制的运作特征 |
2.3.2.2 保护区现有生态补偿机制不足及影响 |
2.3.3 自然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的适应性 |
2.3.3.1 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优化构建的需求 |
2.3.3.2 保护区旅游发展与生态补偿机制的互适性 |
第3章 自然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运作机理分析 |
3.1 自然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的利益关系特征 |
3.1.1 自然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利益关系主体分析 |
3.1.1.1 自然保护区旅游发展利益关系主体分析 |
3.1.1.2 自然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利益相关者界定 |
3.1.2 利益主体对自然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的相关认知 |
3.1.3 自然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利益关系结构特征 |
3.1.3.1 补偿利益关系主体的权-责-利分析 |
3.1.3.2 补偿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结构模型 |
3.2 自然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的动力机制 |
3.2.1 自然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动力机制模型 |
3.2.2 自然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外部驱动机制 |
3.2.2.1 生态补偿研究与实践发展的推动 |
3.2.2.2 旅游生态环境保护路径探索需求 |
3.2.2.3 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优化的选择 |
3.2.3 自然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内部驱动机制 |
3.2.3.1 旅游活动外部成本内部化的要求 |
3.2.3.2 生态保护外部效益内部化的要求 |
3.3 自然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的障碍因素 |
3.3.1 体制障碍:多头管理下分而治之的补偿政策格局 |
3.3.2 法制障碍:相关法制建设滞后于补偿实践发展需求 |
3.3.3 理念障碍:补偿意识不足或观念偏差问题普遍存在 |
3.3.4 技术障碍:补偿理论研究不足与技术方法体系薄弱 |
第4章 自然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实现路径的理论依据与基本框架 |
4.1 自然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路径选择的理论依据 |
4.1.1 环境资源价值理论与自然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路径选择 |
4.1.1.1 环境资源价值理论的基本要点 |
4.1.1.2 环境资源价值理论对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路径的启示 |
4.1.2 公共物品理论与自然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路径选择 |
4.1.2.1 公共物品理论的基本要点 |
4.1.2.2 公共物品理论对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路径的启示 |
4.1.3 外部性理论与自然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路径选择 |
4.1.3.1 外部性理论的基本要点 |
4.1.3.2 外部性理论对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路径的启示 |
4.1.4 环境正义理论与自然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路径选择 |
4.1.4.1 环境正义理论的基本要点 |
4.1.4.2 环境正义理论对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路径的启示 |
4.2 自然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实现路径的框架构建 |
4.2.1 自然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的基本目标定位 |
4.2.1.1 对保护区自然环境的补偿目标 |
4.2.1.2 对其他受偿者的补偿目标 |
4.2.2 自然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实现路径的框架模型 |
4.3 自然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实现路径的基本阐释 |
4.3.1 自然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运作机制 |
4.3.1.1 政府主导机制 |
4.3.1.2 市场运作机制 |
4.3.1.3 社会参与机制 |
4.3.2 自然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实施方式 |
4.3.2.1 基于受偿对象的补偿方式 |
(1) 对自然生态的补偿方式 |
(2) 对社区居民的补偿方式 |
(3) 对生态保护和建设者的补偿方式 |
4.3.2.2 基于实施载体的补偿方式 |
(1) 资金补偿 |
(2) 实物补偿 |
(3) 智力补偿 |
(4) 政策补偿 |
(5) 项目补偿 |
4.3.3 自然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实施标准 |
4.3.3.1 旅游生态补偿标准的研究动态 |
4.3.3.2 自然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标准核算内容 |
(1) 正外部性视角的补偿标准 |
(2) 负外部性视角的补偿标准 |
4.3.4 自然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支撑体系 |
4.3.4.1 制度性支撑 |
(1) 法律制度 |
(2) 政策制度 |
4.3.4.2 管理性支撑 |
(1) 组织管理 |
(2) 监督管理 |
(3) 宣传引导 |
4.3.4.3 技术性支撑 |
(1) 科学研究 |
(2) 绩效评估 |
第5章 国内外自然保护区(地)旅游生态补偿路径选择 |
5.1 国外自然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路径选择 |
5.1.1 补偿资金来源:多来自门票和特许经营项目收入 |
5.1.2 补偿资金使用:多用于资源环境维护和社区发展 |
5.1.3 补偿资金管理:主要实行垂直化管理模式 |
5.2 国内自然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路径选择 |
5.2.1 补偿主体确立:多为旅游经营企业 |
5.2.2 补偿资金收取:方式和标准较多样 |
5.2.3 补偿实施对象:涵盖自然环境与社区居民 |
5.2.4 补偿资金管理:一般纳入地方财政 |
5.3 国内外自然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的路径启示 |
5.3.1 补偿运作机制建立方面 |
5.3.2 补偿实施方式选择方面 |
5.3.3 补偿实施标准确立方面 |
5.3.4 补偿支撑体系构建方面 |
第6章 典型案例地旅游生态补偿实施路径及评析 |
6.1 玉龙雪山自然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实施路径 |
6.1.1 玉龙雪山自然保护区旅游发展状况 |
6.1.1.1 保护区基本概况 |
6.1.1.2 保护区旅游发展状况 |
6.1.2 玉龙雪山自然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路径 |
6.1.2.1 对自然环境的补偿路径 |
6.1.2.2 对社区居民的补偿路径 |
6.1.3 玉龙雪山自然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路径效应分析 |
6.1.3.1 自然环境补偿路径效应评价 |
6.1.3.2 社区旅游生态补偿路径效应评价 |
6.1.3.2.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6.1.3.2.2 基本研究设计 |
6.1.3.2.3 调查结果与分析 |
6.1.3.2.4 研究结论与思考 |
6.2 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实施路径 |
6.2.1 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旅游发展状况 |
6.2.1.1 保护区基本情况 |
6.2.1.2 保护区旅游经营与管理 |
6.2.2 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路径 |
6.2.2.1 旅游生态补偿资金来源 |
6.2.2.2 对自然生态系统的补偿 |
6.2.2.3 对社区居民的补偿 |
6.2.3 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路径效应调查 |
6.2.3.1 对保护管理部门的调查 |
6.2.3.2 对景区经营企业的调查 |
6.2.3.3 对社区居民的调查 |
6.2.3.4 对到访游客的调查 |
6.3 案例地旅游生态补偿实践路径的对比评析 |
6.3.1 补偿运作机制建立方面 |
6.3.2 补偿实施方式选择方面 |
6.3.3 补偿实施标准确立方面 |
6.3.4 补偿支撑体系构建方面 |
第7章 自然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实现路径的基本选择 |
7.1 自然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基本运行模式 |
7.1.1 补偿主体和客体 |
7.1.2 补偿范围和对象 |
7.1.3 补偿途径和方式 |
7.1.4 补偿组织与监管 |
7.2 自然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标准核算方法 |
7.2.1 对自然环境的补偿标准核算 |
7.2.2 对人的补偿标准核算 |
7.2.2.1 对生态保护者的补偿标准 |
7.2.2.2 对社区居民的补偿标准 |
7.3 自然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制度与政策建议 |
7.3.1 建立补偿管理制度体系 |
7.3.2 补偿资金管理政策建议 |
7.3.2.1 补偿资金收取建议 |
7.3.2.2 补偿资金使用建议 |
7.3.2.3 补偿资金管理建议 |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1.1 旅游生态补偿具有作为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渠道的良好适应性 |
8.1.2 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运作是利益主体间权-责-利匹配关系重构过程 |
8.1.3 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实施受外部和内部驱动因素的共同影响 |
8.1.4 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面临体制、法制、理念和技术等多种障碍因素 |
8.1.5 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实现路径是一个多层面分析框架 |
8.1.6 典型案例地补偿路径分析可为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路径探寻提供启示 |
8.1.7 建立合理的补偿运行模式是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实现路径的重要选择 |
8.1.8 确立针对性的补偿标准核算方法是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实现路径的基本要求 |
8.2 主要创新 |
8.3 研究展望 |
附录:玉龙雪山社区旅游生态补偿实施效应调查问卷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新疆哈萨克族现代教育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意义与目的 |
一、研究的缘由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研究目的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关于哈萨克族教育研究现状 |
二、国外关于哈萨克教育的研究 |
三、文献评价 |
第三节 研究理论与方法 |
一、研究理论 |
二、主要研究方法 |
三、研究思路 第一章 新疆哈萨克族教育发展的自然、社会生态环境 |
第一节 新疆哈萨克族概况 |
一、哈萨克族与哈萨克先民 |
二、哈萨克族的人口与分布 |
三、经济生活 |
第二节 哈萨克族教育发展的自然、社会生态环境 |
一、哈萨克族教育发展的自然生态环境 |
二、哈萨克族教育发展的社会生态环境 第二章 新疆哈萨克族教育发展的文化生态环境 |
第一节 文化生态环境理论概述 |
一、文化与教育 |
二、文化生态环境理论 |
第二节 宗教与哈萨克族教育 |
一、宗教的本质与教育 |
二、哈萨克族原始宗教与教育 |
三、伊斯兰教与哈萨克族教育 |
第三节 哈萨克族民俗与教育 |
一、民俗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
二、哈萨克民俗的教育功能 第三章 新中国成立前新疆哈萨克族教育发展的历史回顾 |
第一节 清末民国初年新疆哈萨克族现代教育的兴起 |
一、清末新疆近代学校教育的兴起 |
二、新疆哈萨克经文宗教教育向现代学校教育的转变 |
第二节 盛世才统治时期新疆哈萨克现代教育的发展 |
一、盛世才统治时期的教育方针、政策与措施 |
二、盛世才统治时期哈萨克族各级各类教育的新发展 |
三、师资培训和教材建设 |
第三节 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新疆哈萨克族教育 |
一、三区政府时期的教育政策和措施 |
二、三区政府时期哈萨克族教育的恢复与发展 第四章 新中国成立后新疆哈萨克族教育的发展历程 |
第一节 社会主义改造和初步建设时期的新疆哈萨克族教育 |
一、新疆哈萨克族教育的特点、性质和任务 |
二、哈萨克族教育的整顿与改造 |
三、社会主义初步建设时期的哈萨克族教育 |
四、“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哈萨克族教育 |
五、民族语言文字与教材建设 |
第二节 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新疆哈萨克族教育 |
一、新时期以来少数民族教育政策的历史回顾 |
二、新时期以来的新疆哈萨克族义务教育和“两基”工作 |
三、新时期以来的新疆哈萨克族牧区教育 |
四、新时期以来的新疆哈萨克族双语教育 第五章 新形势下新疆哈萨克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个案研究—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为例 |
第一节 尼勒克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认识 |
一、尼勒克县的自然生态环境 |
二、近年来尼勒克县经济社会发展概况 |
第二节 尼勒克县基础教育发展的实证描述 |
一、尼勒克县“两基”攻坚达标工作情况 |
二、尼勒克县“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情况 |
三、尼勒克县基础教育发展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
第三节 对尼勒克县实施中小学布局调整、民汉合校后教育改革与发展情况的调查 |
一、尼勒克县实施中小学布局调整、民汉合校的现实背景 |
二、尼勒克县实施中小学布局调整、民汉合校的现状 |
三、实施学校布局调整、民汉合校中尼勒克县学前教育的迅速发展与面临的问题和出路 |
四、实施学校布局调整、民汉合校对尼勒克县双语教学工作产生的影响与变化 |
五、尼勒克县中等职业教育的现状及今后发展的思路与对策 第六章 当代哈萨克文化和教育的重镇—伊犁师范学院 |
第一节 伊犁师范学院的历史沿革—传承与发展 |
第二节 伊犁师范学院的发展现状 |
一、发展现状 |
二、伊犁师范学院最具办学特色的院系--人文学院发展现状扫描 |
第三节 连心牵手促发展—对伊犁师范学院对口支援工作现状的考察 |
一、对口支援的基本情况 |
二、对口支援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 |
三、对口支援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
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举措 |
第四节 把握机遇,迎接挑战--对伊犁师范学院未来发展的思考与建议 |
一、伊犁师范学院的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
二、今后发展的主要思路与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1:访谈录辑要 附录2:尼勒克县学前双语幼儿园布局图 附录3:2011年秋季少数民族农村双语幼儿园免费教育教学用书发货结算专用表 附录4:“国培计划”初中数学02班课程培训总结报告 附录5:“国培计划”--网络课堂培训学习情况调查问卷 附录6:访谈提纲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5)防范化解资源环境风险财政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1.1 日趋严重的全球资源环境压力和风险 |
1.1.1.2 我国资源环境压力和风险 |
1.1.1.3 完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必然选择:防范化解资源环境风险 |
1.1.1.4 防范化解资源环境风险,财政可发挥重要作用 |
1.1.2 选题背景 |
1.1.3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1.2.1 关于研究对象的界定 |
1.2.2 研究方法说明 |
1.3 研究创新 |
1.4 论文逻辑结构 |
1.4.1 研究思路与框架结构 |
1.4.2 结构安排 |
1.5 本章小结 |
2 相关概念、理论与文献综述 |
2.1 相关概念 |
2.1.1 资源与环境的定义与特征 |
2.1.2 资源与生态环境 |
2.1.3 生态文明 |
2.1.4 绿色财政 |
2.1.5 财政政策 |
2.2 相关理论 |
2.2.1 发展经济学 |
2.2.2 制度经济学 |
2.2.3 资源与环境经济学 |
2.2.4 环境伦理学 |
2.2.5 多中心理论 |
2.2.6 贝克社会风险理论 |
2.3 国内外研究的文献综述 |
2.3.1 资源约束与经济发展相关文献回顾与研究综述 |
2.3.2 国内研究现状 |
2.3.2.1 资源环境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政策研究 |
2.3.2.2 资源环境与国家安全研究 |
2.3.2.3 资源管制体制研究 |
2.3.2.4 资源产权制度研究 |
2.3.2.5 资源综合节约利用与有偿使用研究 |
2.3.2.6 资源综合评价研究 |
2.3.2.7 资源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研究 |
2.3.2.8 资源价值核算与管理研究 |
2.3.2.9 资源型城市生态转型发展研究 |
2.3.3 国外研究现状 |
2.3.3.1 资源环境经济研究的初步发展阶段 |
2.3.3.2 近代资源环境经济研究发展 |
2.3.3.3 现代资源环境发展的研究进展情况 |
2.3.3.4 国外资源型城市转型与发展的研究综述 |
2.3.4 防范化解资源环境风险财税政策研究 |
2.4 本章小结 |
3 中国资源环境的现状分析 |
3.1 土地资源环境现状分析 |
3.1.1 土地资源环境现状 |
3.1.2 土地资源环境现状对我国城镇化发展的影响 |
3.1.3 土地环境现状对统筹城乡新发展的影响 |
3.1.4 土地无法满足国家粮食安全战略 |
3.1.5 土壤污染与水土流失现状分析 |
3.1.5.1 土壤污染严重现状 |
3.1.5.2 水土流失现状严峻 |
3.2 水资源环境现状分析 |
3.2.1 水资源现状 |
3.2.2 中国水资源环境影响分析 |
3.3 矿产资源与能源环境现状分析 |
3.3.1 矿产资源环境现状 |
3.3.2 能源供应基本情况 |
3.3.3 矿产资源和能源环境影响分析 |
3.3.3.1 水土流失现状严峻 |
3.3.3.2 矿产资源能源环境经济发展现状影响分析 |
3.3.3.3 矿产资源能源开发利用导致生态环境污染影响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4 我国资源环境付出代价与风险 |
4.1 资源环境风险严重影响中国可持续发展 |
4.1.1 粗放式发展加剧经济运行风险 |
4.1.2 产业结构严重失衡亟需调整升级 |
4.1.3 资源配置低效率与不合理使用导致产能过剩 |
4.1.4 资源利用效率低下、资源浪费严重 |
4.2 水资源问题的经济代价和社会风险加剧 |
4.2.1 水资源稀缺和水污染付出巨大经济代价 |
4.2.2 水资源稀缺和水污染加剧社会风险 |
4.3 土壤污染代价风险 |
4.3.1 耕地土壤污染加剧风险 |
4.3.2 城市土壤污染加剧风险 |
4.3.3 资源开发损毁土地代价风险分析与预测 |
4.3.3.1 煤炭生产损毁土地代价和风险预测分析 |
4.3.3.2 金属生产损毁土地代价和风险预测分析 |
4.4 资源开发利用与枯竭问题加剧风险 |
4.4.1 典型恶性开发模式的代价与风险 |
4.4.1.1 典型恶性开发模式 |
4.4.1.2 典型恶性开发模式的代价和风险 |
4.4.2 典型恶性利用模式的代价与风险 |
4.4.2.1 典型恶性利用模式 |
4.4.2.2 典型恶性利用模式的代价和风险 |
4.4.3 资源开采破坏土地代价统计数据 |
4.4.4 资源开采引发地质灾害损失代价统计数据 |
4.5 本章小结 |
5 我国资源环境风险产生的根源与成因 |
5.1 我国资源环境问题的综合判断 |
5.1.1 资源供给事关国家安全 |
5.1.2 我国在全球格局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
5.1.3 我国经济发展已严重受制于资源环境风险困境 |
5.1.4 我国经济发展面临减排压力和环境约束矛盾凸显 |
5.1.5 政府配置资源要兼顾代际公平 |
5.2 我国资源环境问题的根源与成因分析 |
5.2.1 需求原因 |
5.2.1.1 我国加快生态文明建设进程的主要特点 |
5.2.1.2 我国现代化和城镇化建设进程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加大 |
5.2.1.3 我国对水资源的需求加大 |
5.2.1.4 我国对矿产资源能源的需求加大 |
5.2.1.5 我国对重要资源的需求 |
5.2.2 利用原因 |
5.2.2.1 资源供需矛盾突出 |
5.2.2.2 资源分布不均衡制约社会经济发展 |
5.2.2.3 资源利用效率低下 |
5.2.2.4 尾矿资源利用存在问题 |
5.3 配置原因 |
5.3.1 资源产权配置不合理 |
5.3.2 资源价格扭曲导致我国资源过度使用与浪费 |
5.3.2.1 我国资源浪费现象严重 |
5.3.2.2 资源性产品之间比价关系不合理 |
5.3.3 科技支撑乏力 |
5.4 体制与制度原因 |
5.4.1 管理体制机制未理顺 |
5.4.2 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备 |
5.4.3 制度和政策不健全 |
5.4.4 财税政策与制度亟需优化创新 |
5.4.4.1 缺乏化解资源环境风险系统性的财税制度 |
5.4.4.2 现行财税政策制度难以发挥化解资源环境风险的作用 |
5.4.4.3 改革现行财税体制发挥资源环境风险调控功能的因素分析 |
5.4.4.4 资源环境风险加重财政支出负担,亟需优化政策完善制度 |
5.4.5 民众环保意识淡薄 |
5.5 本章小结 |
6 我国资源环境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及模型与典型案例 |
6.1 我国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与模型 |
6.1.1 我国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6.1.2 指标体系中各指标权重的确定 |
6.1.3 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综合评价方法 |
6.2 我国资源开发利用环境影响综合评价 |
6.2.1 我国资源开发利用的主要地质环境问题 |
6.2.2 我国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评价指标与模型 |
6.2.3 我国资源开发利用环境影响评价 |
6.2.4 资源开采与环境影响模型 |
6.3 典型案例分析—稀土资源开发利用环境影响 |
6.3.1 我国稀土资源分布 |
6.3.2 稀土资源开发产生的环境问题 |
6.3.2.1 南方各省离子吸附型稀土矿 |
6.3.2.2 北方重稀土资源开发产生的环境问题 |
6.3.3 稀土资源开发利用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 |
6.4 本章小结 |
7 国外防范化解资源环境风险政策借鉴 |
7.1 美国防范化解资源环境风险的财政政策分析 |
7.1.1 美国资源环境政策的发展历程 |
7.1.2 美国实施全球资源战略的财政政策 |
7.1.3 美国资源防范化解资源环境财政政策剖析 |
7.1.3.1 美国的矿产能源政策 |
7.1.3.2 美国防范化解资源环境风险的财政政策分析 |
7.2 欧盟防范化解资源环境风险财政政策分析 |
7.2.1 欧盟的资源环境风险财政政策的历史沿革 |
7.2.2 欧盟的资源环境政策 |
7.2.3 欧盟防范化解资源环境风险的财政政策分析 |
7.2.3.1 德国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政策案例 |
7.2.3.2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政策制度 |
7.2.3.3 德国资源开采保证金财政对策 |
7.3 韩国防范化解资源环境的财政政策分析 |
7.3.1 韩国防范化解资源环境风险政策的沿革 |
7.3.2 韩国防范化解资源环境风险的财政政策 |
7.3.3 防范化解韩国资源环境风险其他配套政策 |
7.3.4 韩国防范化解资源环境的财政政策措施剖析 |
7.4 日本防范化解资源环境风险的财政政策分析 |
7.4.1 防范化解日本资源环境风险政策的沿革 |
7.4.2 日本防范化解资源环境风险的财政政策 |
7.4.3 日本防范化解资源环境的其他配套政策 |
7.4.4 日本防范化解资源环境风险的财政政策措施剖析 |
7.4.4.1 日本支持新能源替代等财政政策 |
7.4.4.2 日本地质灾害预警应急对策 |
7.5 防范化解资源环境风险的财政政策对中国的启示 |
7.5.1 各国防范化解资源环境风险财政政策比较 |
7.5.2 各国能源财政政策比较 |
7.5.3 各国防范化解资源环境风险财政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
7.6 本章小结 |
8 防范化解资源环境风险的财政对策建议 |
8.1 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的依据 |
8.1.1 十八大报告与基本精神 |
8.1.2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解读—提高财政重要性促进社会公平 |
8.2 破解中国现代化进程中资源约束困境的对策 |
8.2.1 防范化解破解我国资源环境风险的财政宏观政策体系设计思路 |
8.2.1.1 推动顶层设计,形成完善的治理结构 |
8.2.1.2 创新财政调控体制制度安排,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
8.2.1.3 完善财税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手段的激励作用 |
8.2.2 防范化解我国资源环境风险的财政对策 |
8.2.2.1 财政支持改善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 |
8.2.2.2 加大法律法规和政策激励,财政支持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
8.2.2.3 调整资源消费结构,财政支持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
8.2.2.4 财政助推加大科研投入,以科技创新带动资源高效利用 |
8.2.2.5 统筹利用国内外市场和资源,加强国际合作交流 |
8.2.2.6 财政支持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加快推进绿色、低碳能源发展 |
8.2.2.7 推进城镇化建设,注重资源节约,完善节能减排财政政策 |
8.2.2.8 财政以加强污染治理为着力点,切实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和水平 |
8.2.3 防范化解我国资源约束环境风险的财政制度创新举措 |
8.2.3.1 进一步完善资源开发市场的政府规制 |
8.2.3.2 财政支持加快完善资源进出口机制和国家储备制度体系 |
8.2.3.3 加快完善有关资源环境的法制体系的配套措施 |
8.2.3.4 深化我国资源产业产权改革举措的说明 |
8.2.3.5 财政政策驱动环境管理制度创新 |
8.2.3.6 价值取向:用社会环境伦理创新化解中国资源环境风险制度创新 |
8.2.3.7 防范化解资源环境风险,完善财政金融支持体系 |
8.3 本章小结 |
9 结论 |
9.1 研究结论 |
9.2 主要研究建议 |
9.2.1 财政政策 |
9.2.2 税收政策 |
9.2.3 金融政策 |
9.2.4 其他政策 |
9.3 本文研究的主要局限性 |
9.4 未来研究展望 |
9.5 小结 |
参考文献 |
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6)环境侵害国家救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环境侵害国家救济的现实基础 |
第一节 环境侵害及其救济的界定 |
一、“环境侵害”的界定 |
二、环境侵害的救济 |
第二节 环境侵害救济模式考察 |
一、环境侵害的侵权法救济模式 |
二、环境侵害的社会化救济模式 |
三、环境侵害的行政主导救济模式 |
四、国家救济:一种可能的救济思路 |
第二章 环境侵害国家救济的理论解释 |
第一节 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国家救济的法理基础 |
一、法秩序变迁对公民权利与国家义务关系的影响 |
二、环境权保障对国家义务的要求 |
三、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国家救济的法理基础 |
第二节 风险社会中的“危险共担”:国家救济的社会基础 |
一、风险社会中的环境侵害危险 |
二、国家救济:环境侵害“危险共担”的现实选择 |
第三节 国家能力提升:国家救济的制度基础 |
一、国家能力及其组成要素 |
二、国家救济的合理性解释:基于国家能力的视角 |
第三章 环境侵害国家救济的制度构想 |
第一节 环境侵害国家救济的制度选择 |
一、环境侵害国家救济制度甄别 |
二、环境侵害国家救济制度的性质定位与价值选择 |
第二节 环境侵害国家救济与社会化救济的协同 |
一、环境侵害国家救济与社会化救济的关系 |
二、环境侵害国家救济与社会化救济制度的衔接 |
第四章 政府环境应急与修复制度 |
第一节 政府环境应急制度 |
一、政府环境应急制度的基本理论 |
二、政府环境应急制度的现状分析 |
三、政府环境应急制度的立法构建 |
第二节 政府环境修复制度 |
一、政府环境修复制度的基本理论 |
二、政府环境修复制度的比较考察 |
三、政府环境修复制度的立法构建 |
四、政府环境修复制度的资金保障:生态环境修复基金 |
第五章 环境健康损害的国家补偿制度 |
第一节 环境健康损害国家补偿的基本理论 |
一、环境健康损害国家补偿的机理 |
二、环境健康损害国家补偿的功能 |
第二节 环境健康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立法构建 |
一、环境健康损害国家补偿的基本原则 |
二、环境健康损害国家补偿的适用条件 |
三、环境健康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基本要素 |
四、环境健康损害国家补偿的程序 |
五、国家补偿制度的资金保障:环境健康损害补偿基金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7)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责任分担及其协同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中英文缩略词对照表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问题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流域生态补偿及其利益相关者 |
1.2.2 流域生态补偿标准 |
1.2.3 流域生态补偿模式 |
1.2.4 多元化生态补偿 |
1.2.5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5.1 本文的创新点 |
1.5.2 本文研究不足 |
2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生态补偿 |
2.1.2 流域生态补偿主体和客体 |
2.1.3 流域多元化生态补偿 |
2.1.4 多元主体协同 |
2.2 理论基础 |
2.2.1 生态服务功能理论 |
2.2.2 外部性理论 |
2.2.3 协同理论 |
2.2.4 复杂适应系统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3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多元化诉求 |
3.1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历史进程 |
3.1.1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政策演进 |
3.1.2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实践探索 |
3.2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矛盾困境 |
3.2.1 补偿主体单一 |
3.2.2 公共财政为主 |
3.2.3 补偿资金不足 |
3.3 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参与的障碍因素 |
3.3.1 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利益诉求缺乏协调 |
3.3.2 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相关权利责任不明 |
3.3.3 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集体行动规范缺失 |
3.4 流域生态补偿主体的多元趋势 |
3.4.1 流域环境治理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
3.4.2 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的公共利益诉求 |
3.5 本章小结 |
4 流域多元化生态补偿的基本框架 |
4.1 流域多元化生态补偿主体与客体界定 |
4.1.1 流域多元化生态补偿的利益相关者识别 |
4.1.2 流域多元化生态补偿利益相关者利益位阶测度 |
4.1.3 流域生态补偿的多元主体及其利益趋同分析 |
4.1.4 流域多元化生态补偿的客体 |
4.2 流域多元化生态补偿标准确定 |
4.2.1 流域生态保护成本核算 |
4.2.2 流域生态服务外溢效益评估 |
4.2.3 流域生态补偿标准范围 |
4.3 流域多元生态补偿模式 |
4.3.1 政府补偿模式 |
4.3.2 市场补偿模式 |
4.3.3 社会补偿模式 |
4.3.4 多元补偿模式的耦合 |
4.4 本章小结 |
5 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责任分担 |
5.1 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责任分担原则 |
5.1.1 受益者负担原则 |
5.1.2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
5.1.3 收益结构原则 |
5.1.4 能力结构原则 |
5.2 流域生态补偿责任的阶段性分担 |
5.2.1 初级补偿阶段 |
5.2.2 中级补偿阶段 |
5.2.3 高级补偿阶段 |
5.3 流域生态补偿责任的区域分担 |
5.3.1 基于单指标法的区域分担系数计算 |
5.3.2 基于综合法的区域分担系数计算 |
5.3.3 基于水功能区划的区域分担系数修正 |
5.4 流域生态补偿责任的主体分担 |
5.4.1 政府主体责任分担比例 |
5.4.2 市场主体责任分担比例 |
5.4.3 社会公众组织主体责任分担比例 |
5.5 本章小结 |
6 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协同效应 |
6.1 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协同机理分析 |
6.1.1 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协同关系 |
6.1.2 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协同动力 |
6.1.3 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协同效应与协同度 |
6.2 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网络型协同体系构建 |
6.2.1 流域生态补偿多层纵向协同 |
6.2.2 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横向协同 |
6.3 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协同仿真 |
6.3.1 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的协同度测度 |
6.3.2 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协同仿真模型构建 |
6.3.3 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协同仿真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7 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协同实证应用——以大汶河流域为例 |
7.1 样本特征与描述性分析 |
7.1.1 研究区概况 |
7.1.2 调查样本基本情况 |
7.1.3 描述性分析 |
7.2 基于利益相关者的大汶河流域生态补偿公众参与特征研究 |
7.2.1 大汶河流域生态补偿公众参与特征的影响因素 |
7.2.2 大汶河流域生态补偿公众参与认知分析 |
7.2.3 大汶河流域生态补偿公众参与需求分析 |
7.2.4 大汶河流域生态补偿公众参与意愿分析 |
7.3 大汶河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责任分担 |
7.3.1 大汶河流域生态保护成本核算 |
7.3.2 大汶河流域生态服务外溢效益评估 |
7.3.3 大汶河流域生态补偿量区域分担 |
7.3.4 大汶河流域生态补偿量主体分担 |
7.4 大汶河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协同模拟仿真 |
7.4.1 大汶河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协同仿真参数值的确定 |
7.4.2 大汶河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协同仿真模拟结果 |
7.5 本章小结 |
8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研究结论 |
8.1.1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多元化诉求是多元主体协同补偿的现实基础 |
8.1.2 利益趋同的多元补偿主体是建立流域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核心 |
8.1.3 相对明确的责任分担体系是多元主体协同补偿的前提 |
8.1.4 衡量协同效应的协同度是构建多元主体协同体系和仿真模型的关键 |
8.1.5 大汶河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协同实证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2.1 建立多元主体协同补偿法律保障体系 |
8.2.2 健全多元主体协同补偿制度保障体系 |
8.2.3 完善多元主体协同补偿资金保障体系 |
8.2.4 优化多元主体协同补偿监管评估体系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协同研究专家调查问卷 |
附录2:大汶河流域生态补偿公众调查问卷 |
附录3: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协同仿真部分源代码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8)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 |
第一节 资源型城市的范畴与问题 |
一、资源型城市的内涵 |
二、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分布与类型 |
三、我国资源型城市的经济发展困境与成因分析 |
第二节 补偿机制的分析 |
一、补偿机制的语义分析 |
二、纵向补偿机制与横向补偿机制的区分 |
三、本文语境下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机制的涵义与特征 |
第三节 我国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辩考 |
一、纵向补偿机制的实效与资源型城市的补偿预期不契合 |
二、仅靠市场亦或自愿协商无法驱动横向补偿 |
三、横向补偿法律机制:对市场与自愿协商“不健全”的法律回应 |
第二章 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核心构成 |
第一节 由机制到法律机制的蜕变 |
一、机制与法律机制的法理界分 |
二、权利化: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生成的核心步骤 |
第二节 横向补偿权的证成 |
一、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 |
二、横向补偿权生成的可行性 |
第三节 横向补偿权的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 |
一、横向补偿权的含义与特征 |
二、横向补偿权生成的宪法逻辑 |
三、横向补偿权的权利结构与类型 |
第三章 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 |
第一节 横向补偿的原则 |
一、区域利益协调原则 |
二、发展成果共享原则 |
三、多元主体参与原则 |
四、比较优势互补原则 |
第二节 横向补偿方式的总体设计 |
一、横向补偿基金先行 |
二、横向补偿PPP项目筑巢引凤 |
三、生产要素的对口合作催动经济振兴 |
第三节 横向补偿标准的设定 |
一、确定横向补偿标准的理论依据 |
二、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方法 |
三、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障碍与创新路径 |
第四章 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体系 |
第一节 补偿资金不足与补偿需求充裕的矛盾 |
第二节 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 |
一、国内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理论与实践 |
二、我国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缺陷 |
第三节 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 |
一、与横向补偿基金相关的立法规范及缺陷 |
二、横向补偿基金中原始资金的来源 |
三、横向补偿基金的用途 |
四、横向补偿基金的运营模式 |
第五章 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 |
第一节 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 |
第二节 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 |
一、横向补偿PPP的项目范围、合作类型及具体方案 |
二、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实施主体 |
三、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采购方式 |
四、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估方式 |
第三节 锁定期制度在横向补偿PPP项目中的重构 |
一、我国PPP锁定期制度的现实缺陷 |
二、锁定期制度在横向补偿PPP项目中的修正 |
第六章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 |
第一节 对口合作的源流及其横向补偿效应 |
一、由对口支援到对口合作的演进 |
二、资源型地区与非资源型地区间的对口合作 |
三、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效应 |
第二节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及缺陷 |
一、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理论基础 |
二、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现实障碍与应对思路 |
三、基本思路的缺陷 |
第三节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 |
一、省内经济法制的自足与对口区域间协同立法的空白 |
二、区域间协同立法的经验借鉴 |
三、国家层面立法的应有形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生态补偿的经济学理论基础及中国的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1 生态补偿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
2 生态补偿的成因 |
2.1 社会分工和协作的必然要求 |
2.2 保护生态日益重要 |
2.3 生态环境破坏严重 |
2.4 生态产品的需求提高 |
3 生态补偿的历史背景 |
3.1 资源的有偿利用 |
3.2 生态保护环境受到重视 |
3.3 生态学的理论支撑 |
3.4 国家综合实力的提升 |
3.5“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的设立 |
4 生态机器与生态产品 |
4.1 生态机器 |
4.2 生态产品 |
5 生态补偿的特点 |
5.1 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系统是有价的和有限的 |
5.2 生态补偿是一种经济补助 |
5.3 生态补偿是协调生态保护与经济利益的矛盾的一种制度 |
6 生态补偿的难点 |
6.1 不确定性的客观存在 |
6.2 生态产品使用的不可控制性 |
6.3 生态产品价值难以量化 |
6.4 生态补偿途径的实现 |
6.5 对生态补偿科学认识的局限性 |
7 中国生态补偿的未来 |
7.1 生态补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必然要求 |
7.2 事权划分是推动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关键 |
7.3 建立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 |
7.4 生态补偿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种制度安排 |
8 小结 |
(10)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创新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基本理论分析 |
一、核心概念的界定 |
(一)乡镇政府、政府能力与公共服务 |
(二)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与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
(三)乡村振兴战略 |
二、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市场失灵理论和政府失灵理论 |
(二)公共产品提供和生产分离理论 |
(三)服务型政府理论 |
(四)治理和善治理论 |
三、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对乡村振兴战略的意义 |
(一)是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 |
(二)是推动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 |
(三)是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由之路 |
第二章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的构建 |
一、构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的依据 |
(一)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内部结构 |
(二)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外显结构 |
二、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形成的要素条件 |
(一)体制性要素 |
(二)制度性要素 |
(三)主体性要素 |
(四)策略性要素 |
三、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的构建 |
(一)基于结果的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构建 |
(二)基于过程的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构建 |
第三章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存在的问题及归因 |
一、调查数据和资料的来源 |
(一)问卷调查 |
(二)访谈调查 |
(三)实地调查 |
二、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发展现状的考察 |
(一)对农民群体公共服务需求的考察 |
(二)基于满意度的公共服务能力考察 |
(三)基于供给过程的公共服务能力考察 |
三、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综合表现 |
(一)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总量不足 |
(二)服务供给内容的结构性失衡 |
(三)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认知模糊 |
(四)脱离农村基层社会实际需要 |
(五)应对服务需求升级能力不足 |
四、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归因分析 |
(一)乡镇政府发展定位不明确 |
(二)政府的财权和事权不匹配 |
(三)人才管理制度机制不完善 |
(四)政府绩效考评机制不合理 |
(五)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不科学 |
第四章 国内外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改革实践与经验启示 |
一、国内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改革实践 |
(一)“政务中心”:公共服务集约化改革 |
(二)“以钱养事”: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 |
(三)“民主恳谈”:公共服务民主化改革 |
(四)“互联网+”:公共服务信息化改革 |
二、国外提升基层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改革实践 |
(一)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 |
(二)地方政府分权化改革 |
(三)公共服务社会化改革 |
三、国内外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经验启示 |
(一)优化乡镇政府的组织结构 |
(二)促进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 |
(三)合理划分政府间权责关系 |
(四)积极培育服务类社会组织 |
第五章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对策探讨 |
一、乡村振兴战略对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目标要求 |
(一)加快推进服务型乡镇政府建设 |
(二)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三)满足农民群众多元利益诉求 |
(四)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全面脱贫 |
二、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一)以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为核心 |
(二)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前提 |
(三)以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为准则 |
(四)以城乡统筹融合发展为宗旨 |
三、基于乡村振兴战略的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的策略 |
(一)推进乡镇行政体制改革 |
(二)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 |
(三)加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
(四)革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 |
(五)探索多元服务供给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在校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四、生态环境与国家财政(论文参考文献)
- [1]生态环境治理、经济发展与公共服务供给——来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及其转移支付的准实验证据撤回[J]. 祁毓,陈建伟,李万新,宋平凡. 管理世界, 2019(01)
-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理论研究[D]. 欧阳德君. 贵州师范大学, 2019(02)
- [3]自然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运作机理与实现路径研究[D]. 陈海鹰. 云南大学, 2016(12)
- [4]新疆哈萨克族现代教育发展研究[D]. 朱远来. 中央民族大学, 2012(10)
- [5]防范化解资源环境风险财政对策研究[D]. 于红.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4(12)
- [6]环境侵害国家救济研究[D]. 贺思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7]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责任分担及其协同效应研究[D]. 郑云辰. 山东农业大学, 2019(05)
- [8]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D]. 曹书.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生态补偿的经济学理论基础及中国的实践[J]. 王前进,王希群,陆诗雷,郭保香. 林业经济, 2019(01)
- [10]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D]. 郜清攀.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