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制化 规范化管理农村承包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谭贵华[1](2012)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法律制度完善研究》文中提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20世纪70年代末农村改革以来所确立并至今仍在坚持实行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尽管历经30余年的改革发展,该体制得到了极大的巩固和完善,并被实践证明仍是符合农业生产特点以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但亦须正视的是,其所处的内外部制度环境及所服务的核心目标均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此背景下,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在运行中也面临一些新的挑战。对此,学界虽然予以了不同程度的关注,并且在一些问题的研究上达到了极为深入的程度,但这方面的探讨也还存在一些缺陷,除了以“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为主题展开的直接特别是系统性研究较少外,其中尤为明显的不足是,这些研究更多是从经济学、历史学和社会学等视角展开,而从法学角度进行的研究相对欠缺,尤其是从法学视角展开的系统性研究可谓尚付阙如。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改革主要是靠党和国家的政策来推动的;在此过程中,法律制度供给严重不足,这使得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缺乏强有力的制度支持。尽管在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国家适时制定了一系列直接和间接涉及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法律法规,为其稳定和完善提供了极为重要的法制保障,但不可否认的是,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供给仍不同程度地存有不足。对此,虽不应抹杀政策所具有的功用,但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今天,更需要重视法治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深化改革和完善提供保障,一方面将行之有效的政策适时地上升为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根据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创制推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与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而在此基础上实现法律与政策的良性互动。本文即是针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既有研究的不足并基于以上认知,站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立场,通过综合运用历史、规范、实证、比较等分析方法,在对我国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形成与确立,以及其确立后的制度变迁历程加以全面、系统爬梳的基础上,立足新时期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所处的内外部制度环境,对其当前所存在的突出法律问题予以重点剖析,进而提出尽可能具体的完善对策。全文除绪论和结论,主体部分由以下5章构成。第一章——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形成与确立,乃是要通过对相关历史文献资料,尤其是中央出台的政策立法文件的梳理,力图清晰地揭示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是如何逐步形成的,以及该体制最初被正式确立时体现的是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就总体而言,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乃是对我国20世纪50年代实施农业集体化以来所形成的高度统一经营体制尤其是人民公社体制的扬弃,并且在其最初确立时体现的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集体统一经营”的制度架构。具体而言,一方面,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摈弃了以往具有高度集中管理特点乃至是以各种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一经营主体的经营形式;另一方面,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又传承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土地改革基础上通过农业集体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所形成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一些重要构成要素,如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可以说,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在一种宽泛意义上的“双层经营”格局中不断调适的,只是由于政治、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集体统一经营长期占据着绝对地位,直至问题积累日深并随着宏观环境的变化才得以在正式层面确立起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二章——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确立后的制度变迁及现存法律问题,旨在通过对国家所出台的相关政策立法文件的梳理和解读,系统揭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正式确立后历经30余年的改革发展出现了什么样的变化,形成了哪些较为重要的制度安排,并在此基础上对其法制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予以揭示。就总体来看,一方面,决策层基于实际情势的变化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不断予以修正,如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取代“家庭联产承包为主”,并形成了至今延用的正式表达,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另一方面,决策层亦充分肯定并切实支持统一经营方式的机制创新,如今在实践中总体上形成了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组织依托的三种较为典型的统一经营机制。与此同时,随着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提出,国家逐步重视依靠法律治理农业和农村,并出台了一系列直接和间接涉及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立法,为其稳定和完善提供极为重要的法治保障。不过,尽管这方面的改革及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还存在不少问题,如官方既有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内涵的界定与实际情况不甚契合,尤其是统一经营的内涵有待拓展和予以更加正式和科学的界定;旨在落实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政策进而健全家庭承包经营机制的法律制度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缺;旨在培育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组织发展进而健全统一经营机制的法律制度供给亦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第三章——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与完善的总体分析,旨在通过结合前两章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历史回顾、现状审视,就我国当前乃至今后改革与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在一个较为宏观的层面上展开分析,以期更为清晰地勾勒出在探索健全该项体制以及完善相应法律制度安排时可为之努力的方向以及需要遵循的基本准则,与此同时,亦为本文后两章的基本逻辑架构及相应阐述的展开作出铺垫。本章的基本结论是:其一,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总体上应当界定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并与以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或是多样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载体的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意味着:一方面,需要在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通过完善相关立法让农民享有长期稳定、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面,健全农村统一经营机制及其法律制度不应狭隘地理解为仅重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完善其相关法制;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多元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而以此为依托提高农民组织化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程度,亦是落实农村统一经营机制的重要途径。其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深化改革总体上需要遵循以下三项基本原则:在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协调农民权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在坚持市场化导向改革的基础上协调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关系;在重视法治的保障作用的基础上协调法治保障与政策导向的关系。第四章——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乃是从具体法律制度完善的角度对前文梳理得出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现存法律问题予以回应。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核心无疑是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而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关键又在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基于此认知,本章着重分析提出可采取以下措施来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法律制度:进一步健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农村承包地调整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法律制度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应在予以适当规制的基础上,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放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限制;通过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的基本立法、统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机构、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登记的法律效力、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程序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法律制度等,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法律制度。第五章——农村统一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亦是从具体法律制度完善的视角对前文所揭示的农村统一经营现存法律问题予以回应。经济组织制度建设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建设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是其他各项基本经营制度发挥功能的极为必要的组织载体和制度保障。有鉴于此,并结合农村统一经营机制的创新发展方向,前文选择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经济组织制度建设的视角梳理了农村统一经营法律制度所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章着重分析提出了以下对策:其一,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具体而言,适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门和基本法律,重新认识和清晰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以及尽快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法人)地位。其二,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一是拓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态法定化立法,重点在于明确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以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代表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法律形态,并在此基础上健全相应的法律运行机制;二是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如增加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规定,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营法律机制以更好地保障社员和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以及建立健全扶持政策的法制化实施机制。其三,完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业经营的相关法律制度。关键在于通过完善立法以合理引导和规范龙头企业参与农业经营的形式和范围,以及建立健全龙头企业扶持政策的法制化实施机制。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投资课题组,韩连贵[2](2017)在《关于探讨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利用、征购储备、供应占用和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完善的途径(上)》文中指出19582017年以来,国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组织推动各地区逐步深化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及相关系统经营管理体制,拓展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利用、保护节约集约使用、征购储备供应占用、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完善征途上,拓展十二条途径:一是农村土地所有制、使用权益和征购、占用法制途径;二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长久和使用权流转畅通保障途径;三是农村耕地永久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及占补平衡途径;四是农村土地全面整理和深入整治途径;五是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途径;六是农村土地依法征购、储供、利用途径;七是农村土地定级估价和建设占用审批调控途径;八是农村村民住宅基地建设维护和治理途径;九是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制定实施途径;十是农村土地及相关系统经营管理监督检查途径;十一是农村村民失地后社会保障途径;十二是农村土地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逐步完善途径。
李树静[3](2020)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文中认为契约是当事人对交易标的达成基本共识基础上的交换关系。“契约秩序”意指特定社会组织通过契约安排所达成的运行状态。全方位贯穿于农村生产生活中的契约,既内生于农村社会,又与国家权力密切关照,构建了当代中国饶有特色的农村契约秩序。通过契约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内在功能,契约的缔结形式、内容、契约的履行和纠纷解决方式,是契约秩序的外在表现。本文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将当代中国农村契约分为公共事务契约、私人事务契约两大板块,从三个层面对农村契约秩序加以梳理和分析:第一,通过翔实的数据和鲜活的事例展现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的基本样态;第二,以产权相对性理论为基础,阐释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在实现产权价值功能方面的实然与应然状态;第三,通过分析契约秩序所具有的系统性特征,从农村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即农村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农村契约的履行、农村契约争议解决三个维度,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农村公共事务契约以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为主,因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统称“村民自治规约”)建立在村民合意基础上,并且作为村民自治领域极其重要的社会规范,对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在内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本章将二者共同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2019年1月前延庆区尚在履行中的四类集体经济合同(资源类合同、资产类合同、资金类合同和其他类合同)基本样态进行分析,发现作为当代中国农村的主要契约类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存在多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主体混乱,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关系不清;二是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内容或过度规制,或监管不足,其中,乡镇政府审批和备案流于形式的现象较为突出;三是已签约的村集体资源、资产闲置率较高,产权价值未能充分实现;四是合同内容违法者不在少数,集中体现在合同期限超过法律规定、违反土地用途管制法规(尤其是在未履行转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五是农村集体经济合同面临口头形式不稳定、书面形式不完善的双重挑战。通过对延庆区现存村民自治规约体例形式、内容、制定实施程序的分析,发现尽管随着国家对乡村治理关注程度的加深,村民自治规约的规范化水平有所提高,但目前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共通问题是:不能充分体现“民意”,村干部、政府的意志过多注入,尤其是村干部与村民代表组建的利益共同体,凌驾于村民之上操纵村民自治决定的情况仍很突出。另外,村民自治规约的频繁变动、村民自治规约与法律难以有机协调,法律法规对于村民自治规约侵犯村民基本权利的救济途径不畅,导致维权之路步履维艰,也是困扰延庆农村的重大难题。第二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具有社会保障属性的用益物权,与之相关的农户家庭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本章梳理了延庆区此三类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及相关制度的演进脉络、契约的稳定性与规范化程度,认为农户家庭承包契约秩序相对稳定,以出租为主要方式的土地流转需要通过村集体实现,延庆区土地大多流转给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用于造林绿化,土地流转存在区域差异,并且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现象普遍。尽管国家对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施加诸多限制,但延庆区此等交易意愿强烈,受内生传统规则、外在法律规制以及时代发展进程多重影响,通过契约所交易的农村房屋宅基地因环境而异,相关买卖契约样态不断演变,现实中的农村房屋宅基地的权利主体多元、用途一主多辅。农村家事契约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延庆区农村普遍存在婚约,相应制度调整需求强烈,广泛的“假离婚”现象冲击着当地社会秩序的公平与稳定,父系传统下准契约性质的传统分家协议,逐渐被父系传统弱化下具有契约特征的当代分家协议所取代。第三章,分析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农村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是存在用于交换的产权,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在于通过契约交换实现产权价值。以产权相对性为理论基础,本章对村集体资产、家庭财产、宅基地以及农用地的产权内容、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方式展开研究。村集体对其资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受到承包权、经营权制约,最终收益权及其处分决策权属于村集体成员。有资格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法律拟制主体包括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二者之间的界分无论在法律规范层面还是在现实执行层面,都不清晰。避免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在代表村集体过程中出现僭越,确保村集体意志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村民自治规约)真实反映其成员的集体合意,有赖于村级民主程序的正常履行,解决之策在于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司法审查力度、推动行政干预恰当有据。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研究,建立在家户关系、家庭结构分析基础上,由于中国农村家庭财产价值实现方式具有契约化特征,应以尊重家庭成员的契约自由为根本原则,但当此等契约严重扭曲了社会公认的价值理念时,需要外部权威力量及时恰度介入。在宅基地产权价值实现方式一节,首先阐述了宅基地产权限制政策的演变过程,推导出2018年后宅基地三权分置与农房使用权放活之必要性,借助宅基地“三权”的具体权利内容分析,建议通过宅基地使用权附条件入市,实现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产权价值的最大化。关于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研究,首先以翔实的数据论证了当前农用地产权价值实现状况,进而分析认为当前中国农村存在一定程度的产权价值攫取问题,建议构建尊重产权人意愿、集体积极参与、国家适度干预和社会广泛动员的农村契约秩序。第四章,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农村契约秩序具有自成一体的系统性特性,该系统的运作全部围绕契约铺开,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契约的履行与争议解决,共同构成了农村契约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本章通过对农村契约形式与内容的法律规制及实然状况分析,从法治化角度提出对策建议。与静态展现农村契约秩序的契约形式与内容不同,契约的履行和争议解决更多关照动态运作中的农村契约秩序。分析发现,当代中国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履行状况较好,土地流转合同履行状况不稳定,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履行状态欠佳。提升农村契约履约水平,有赖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本章聚焦于公权机关对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所应发挥的作用,建议政府强化程序性服务与指导、法院建立裁判文书依申请公开制度、检察机关配合公益组织推动农村环境公益诉讼以及监察机关强化村干部监管。为稳定农村契约秩序,本章提议构建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以解决当前以与村民自治规约相伴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纠纷、村民自治规约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国家法律刺激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民工合同纠纷和农村家庭契约纠纷为主要类型的农村契约争议。所构建的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应科学定位及有效发挥现有解决方式的作用,司法机关在充分履责的基础上坚守底线,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机构回归为民服务定位,信访部门在发挥纽带职能的同时强化问责,各级调处机构在前线冲锋陷阵将矛盾消解于基层,而农村契约的缔约者自行解决纠纷,至少通过提高缔约能力、强化留痕观念减少纠纷,方为根本之策。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需要通过统一尺度、搭建平台,信息共享、引导到位,村为平台、各方辅助的方式协调互动,形成农村契约纠纷化解共同体。
刘芮[4](2019)在《“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对于农民而言,享有一项具有真正“财产属性”的农地权利,是一直以来的愿望。民间对于开放农地市场的呼声日益高涨,这些都在中央立法以及相关政策中及时予以反映。自2014年中央正式提出土地经营权的概念以来,法学界系统研究土地经营权的学术成果并不多。“三权分置”模式下的土地经营权是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核心。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根据既有的法律规范与现行立法政策,从权利的法理定位、权利的静态构造、权利的动态构造三大维度系统研究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对于落实“三权分置”模式的改革,推进物权法理论研究,具有突出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围绕“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问题展开,共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土地经营权的法理定位。内容包括土地经营权的概念界定、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界定、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界定。通过论述土地经营权概念的原则、对象、关键与核心,分解土地经营权概念在法律层面上的含义,土地经营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在农村土地上以农业产业化生产为目的的一项不动产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的属性可以从权利的私权性质和物权性质分别展开分析。就私权性质而言,建构私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是在集体土地领域里建立商品经济体制的最关键举措,为解决我国农地利用效率低下提供方案,为清晰化国家与集体组织、农户之间的土地关系提供依据;就物权性质而言,土地经营权具有直接支配性、受物权保护的绝对性与完整性。将土地经营权设定为一项不动产用益物权,可以发挥集体土地的使用价值,应对农业生产主体弃耕抛荒的困境、有助于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多项制度功能。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包括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就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而言,以用益物权属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构建土地经营权的基础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就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而言,为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第二部分,土地经营权的主体。包括定名、定位、定型三个方面的内容。从一般法律概念的角度、民事主体意义的角度、物权主体意义的角度分层次论述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名问题,并探讨土地经营权主体的价值目标与功能定位,以及系统论述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构成资格、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属性与范围,认为包括承包农户在内的、所有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民事主体,均可为土地经营权主体。第三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客体。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不动产用益物权,没有违反“一物一权”原则,以“权利行使理论”界定土地经营权客体具有合理性。同时,结合我国农地权利分置的法权结构与农地用益物权客体构成的一般要件、我国农地制度变迁对土地经营权客体界定的启示,从客体的定性、定量方面,提出并论证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即集体所有的可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村土地。第四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就承包型土地经营权而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与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大体一致,但不同之处在于,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原则上不具有处分权能,有关主体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应尊重其约定,满足特定的条件时可转为转让型土地经营权。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主要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包权、互换权、入股权、补偿请求权。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义务主要有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不得弃耕抛荒等义务。就转让型土地经营权而言,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包括占有(直接占有农村土地)、使用(经营自主性、用途限制性)、收益(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和处分(权利处分权)。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地上物所有权、依约使用土地的权利、流转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权利、物权请求权、续期请求权。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享有的义务有支付土地使用费、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保持与优化地力。同时,从物权法理论、民法平等性价值以及法律公平理念入手,认为在土地经营权之上设定权利负担且该负担有可能减损承包农户之既有权利时,才需要采“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的做法。第五部分,土地经营权的设立。依据物权法理论,从土地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设立的一般概念和特征出发,并以权利设立方式的不同,区分“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与“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两种类型。其中,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为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根据,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是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根据。此种“二分法”对于土地经营权法构造的设计具有核心意义,能够使土地经营权制度真正承载中央提出的“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目标。两种类型的土地经营权的物权设立规则有所区别: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可采形式主义登记,即当事人在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发生对外转让其权利的,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成立时,承包型土地经营权随之设立;转让型土地经营权应采实质主义登记,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属于物权合同,该合同成立后,需进行登记才可设立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第六部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我国新时代农地制度改革的落脚点,其关键在于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包括:转让、抵押、入股、出租、赠与和继承。其中,土地经营权转让为一种不动产物权变动,成立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与意思要件两方面,生效要件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土地经营权抵押不存在法律障碍,通过抵押土地经营权,可以有效缓解权利人融资困难等资本层面的困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于设立土地经营权抵押具有必要性;土地经营权入股是土地经营权资本化最重要的模式。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制度设计需要考量的是,入股的形式、股份组织的运行机制、入股风险防范措施等。土地经营权出租是土地经营权债权性流转方式,应当从五层涵义上分析理解此种流转方式。土地经营权赠与在现行法上为诺成性法律行为,未来立法可以采用国际通行的公证的方式,将土地经营权赠与合同纳入要式合同范畴。土地经营权继承属于权利继承,是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纯粹财产权利的必然要求,具有成为继承权客体的正当性基础。第七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变更与终止。土地经营权的变更包括内容变更和客体变更。土地经营权内容变更应严格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在法律规定的典型内容的范围内进行变更;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包括“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之增加”和“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之减少”两种情形。前者指的是“原土地范围内的客体增加”,即在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后,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后者包含“农村土地的部分灭失”和“农村土地的分割”两类情形。土地经营权变更的程序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手续、向集体组织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土地经营权终止的原因有:权利期限届满、违反法定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土地被征收、权利人死亡后不发生继承、土地灭失等。土地经营权终止的法律效果是:承包农户或集体组织产生原物返还请求权、原土地经营权人具有注销登记义务、原土地经营权人享有地上物取回请求权、原土地经营权人享有补偿请求权。
郭栋[5](2017)在《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进入新世纪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土地经营权制度成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点。这项改革——农村土地流转,是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原则进行的。本文研究的问题是农村土地流转模式。与学界关于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研究相比,本文的特色在于,以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产权理论、国有化理论以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土地理论为基础,主要采用问卷调查、访谈等实地调研方法,对现有的土地流转模式进行的产生、经验与不足等进行了客观、全面的分析、评价,最后提出了土地流转模式治理的底线、目标、方式。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分析了土地流转模式的研究背景,论证了土地流转模式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梳理了国内外对于土地流转研究的现状,阐释了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第二部分为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理论基础。在界定相关概念的基础上,重点研究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地租理论、产权理论、土地国有化理论,毛泽东的集体所有制理论,邓小平的“两个飞跃”思想以及习近平关于农村土地流转需要遵循的“三权分置”原则。第三部分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兴起。主要从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所面临的比较收益下降以及它的生存环境的改变,即短缺经济的终结,分析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兴起的制度原因和社会经济原因。同时,从“种粮大户”、国营农场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伊始自发进行土地流转的实践,论证了土地流转的历史依据和现实依据。第四部分是模式分析。这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本部分从农民、政府两个角度,将现行的土地流转模式分为一般(或者说普遍)与典型(或者说特殊)两种模式。首先,站在农民的角度,梳理出了我国土地流转的一般或者说普遍模式——出租与反租倒包,转让或者转包,互换,入股与股份,信托等。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发现,一般或者说普遍土地流转模式的最大特点是,农民自发搞的、自愿实行的。当然,也存在一些瑕疵,如改变农地用途。其次,站在农村基层政府参与的视角,笔者从现行土地流转模式中梳理出三个最具典型特征的模式——以政府主导的陕西杨凌土地流转模式、以政府引导的湖南益阳土地流转模式和以集体主导的山东安村土地流转模式。在实地调研和论文撰写过程中,笔者切身感受到,这三个土地流转模式的最大特点是,政府参与其中并发挥了一定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如农民增收并不明显、稳定。第五部分是土地流转模式的治理。依据我国土地流转模式的不足或者说局限性,本部分针对性地提出了土地流转模式治理的基本举措。一是农村土地流转模式治理要坚守“四个底线”——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坚守耕地红线不动摇、坚持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要坚持“三个目标”——坚持三农现代化、坚持乡村治理创新、坚持农民增收和社会稳定等治理目标;要运用“三个方式”——政府引导、因地制宜、企业经营。
黄颂文[6](2005)在《21世纪初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法制保障研究》文中认为本论文旨在对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进行实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贫困的现状做出综合、系统的归纳,针对西部民族地区的贫困化特点、趋势和原因进行探讨,对21世纪初西部民族地区反贫困战略、内容和途径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的对策,为政府制定和实施更为科学的农村反贫困战略、决策提供咨询意见。21世纪初,西部民族地区是我国最主要的贫困地区。我国贫困人口分布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少数民族人口和贫困人口在地域分布上的重合。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一直十分重视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根据少数民族人口少、居住分散、地理条件较差、交通不便、经济欠发达等特点,实施特殊的民族政策,尤其是进行扶贫开发20多年来,西部民族地区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但是由于历史、地理等种种原因,我国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达程度仍远远滞后于其他地区,贫困状况依然严峻,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并存,绝对贫困人口多、面广、程度深、返贫率高,由此构成了对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严峻挑战。21世纪初,西部民族地区扶贫开发还面临许多新的困境。主要是贫困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形势严峻,人口较少民族贫困问题越来越突出,生态环境恶化,移民搬迁难度大,民族地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等等。致贫的原因非常复杂,既有客观原因,也有历史原因。区域环境恶劣是造成西部民族地区贫困的客观条件,人口素质低是造成贫困的深层原因,扶贫政策的内在缺陷,贫困地区优惠政策被弱化等也严重地影响西部民族地区反贫困的步伐。21世纪初,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贫困呈现出新的特点和新的走势。西部民族地区出现扶贫开发速度趋缓,脱贫人口呈递减趋势,贫困人口分布越来越分散,贫困程度更加严重,农村低收入人口返贫率高,衡量贫困的水平指标将趋高位,历史致贫因素趋弱,致贫新因素却日益趋强,收入差距继续扩大,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公平程度已接近“合理”区间的上限,妇女、老人、儿童和残疾人将成为贫困人口中最受关注的群体等基本走势。 21世纪初,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反贫困战略应该由过去单纯关注贫困户的收入贫困,更多地转向关注知识贫困(获取、吸收、交流、创造知识的能力)、权力贫困(就业机会、收入机会)和人力贫困(识字水平、营养卫生健康),在贫困地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要进一步认识到农村反贫困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及时调整反贫困战略的政策导向。采取特殊对策,解决少数民族剩余绝对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逐步把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稳定巩固下来,为提高生活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础。 21世纪初,我国政府需要制定一个综合性的反贫困的政策体系,要注意把经过实践检验的政策措施和成功经验适时地提升为法规,使我们的反贫困工作由过去主要靠政策逐步地转向依靠法律法规,确保反贫困具有政策的稳定性、持续性和法律的保障性,真正能够“依法治农、依法兴农、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快反贫困立法。农村发展要有新思路,要统筹城乡发展,停止对“三农”的剥夺,充分调动城乡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转变“城市偏向”的发展战略,形成西部民族地区城乡协调发展的局面。要完善和调整利于贫困人口减负的税费制度,进一步完善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尤其是移民新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解决好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结构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走向制度化、法制化,真正让贫困农民“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必须对民族地区财政扶贫政策进行调整改革,建立有利于民族地区贫困人口的信贷机制。要结合《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和完善有利于民族地区发展的各种政策,促进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21世纪初,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法制保障
曾玥[7](2019)在《我国治安承包的反思及法制化构建》文中研究说明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变革时期,随着社会改革的逐步发展,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人口的流动性增加,这新时代安全保障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中国面临着困难和复杂的社会保障和反恐局势,社会安全保障引发了结构性供需问题。一方面,由于公务员长期存在的缺乏编制配置,缺乏财政资源以及警察职能泛化全部推动形成了传统治安力量不足的情况,使社会安全服务的提供一直以来都比较缺乏,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公民对社会安全的需求日趋走向复杂化和特殊化的倾向,社会保障的需求越来越多,传统的基本社会安全供给就无法使一些群体满意。所以,希望公共部门改革(公安机关)和传统公共安全管理战略的实施的想法是不会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的,因此必须注意公众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方面的中的重要不可或缺的作用。事实上,历史研究和实证研究结果发现,现在社会上已经或正在出现采取大量与“治安承包”为代表的公私合作关系的各种方式来解决治安领域的结构性问题。它引入了公共安全的管理协议和市场机制到治安事务里来,破除了政府单方面采用的旧的提供公共安全方法的传统,解决了警力不足,降低了行政成本,动员公民参与治安管理的问题,取得了很多积极有效的效果。与此同时,治安承包从刚开始出现就引起诸多争议,许多问题并非是不刊之论。例如,如何在没有法律的指导下开展治安承包,如何在多重主体的参与下分配承包资金,公安机关在治安承包中的角色该如何定位等。还有诸如滥用权力和承包经费的繁杂加重公民负担等问题,这些问题都阻碍着治安承包作为社会治理创新模式的发展。在对治安和承包概念进行彻底解读后,本文提出“治安承包”是一个既有对理论的概述也有实践现象的概念,既包括治安承包的实践模型也包括了社会实践中其他公共服务向私人配置模式的情况。本文整理了全国各地对于治安承包实践中的状况,归类了当前运行的模式,找出当前实践中的问题并讨论争议中最重要的问题。试图在承认治安承包在社会中取得了重要成果的前提下,研究出治安承包在当前社会的过渡时期的发展方向及完善方法。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以绪论形式交代了研究背景、研究对象、国内外研究状况、研究方法与进路、研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第二部分归纳了治安承包的实际运行状况及现存的问题。第三部分讨论治安承包的理论基础、出现的现实必要性以及法制化建构。第四部分归纳了英美两国治安承包的实践现状。第五部分详细论述了实现治安承包法制化的具体路径。在承认治安承包在社会中取得了重要成果的前提下,通过治安承包的法制化构建模型,研究出治安承包在当前社会的过渡时期的发展方向及完善方法。本文基于当前的文献和关于当前治安承包协议的研究,从实践的情况出发,通过文献研究、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综合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治安承包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深入分析,希望它能为中国目前的治安承包的缔结和推广提供有用的参考。
蔡清伟[8](2014)在《中国共产党农村社会治理的基本特点研究(1949-2013)》文中研究说明本论文以上、中、下三篇为结构叙述分析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农村社会治理的基本特点:坚持党的领导,村民当家作主,依法治村的有机统一。通过对60多年中国共产党农村社会治理的历史梳理我们发现,在改革开放前的30年,中国共产党对“三农”的领导采取的基本上是全能式的领导。改革开放后的30多年,中国共产党对“三农”的领导,是在“家庭经营”的产权基础上,逐步完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达到“村民当家作主”的目的。因此,本论文通过上、中、下三篇的论述认为:第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村的根本保证。农村党组织建设和发展,是保证广大农民群众行使自治权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农村的根本。第二,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村民当家作主则是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根本目标。中国农村的法治秩序,和谐农村社会的建立,只能通过广大村民共同遵循的民主程序才能保证,通过村民的民主监督方能实行,民主和法治向来一体两面、不可分割。第三,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依法治村则是中国共产党治理农村社会的根本途经,也是中国共产党60年农村社会主义建设历程中的主要经验和教训所在。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就是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保证村民各项民主权利,实行依法治村。这就是党的领导、村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村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也是中国共产党60多年农村社会治理的基本特点的主旨。具体三篇的主要内容概括为:上篇是党的领导篇,以改革开放为标志前后分为两章,叙述了新中国成立60多年中国共产党农村党组织对于“三农”领导机制、体制的变迁。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前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经历了一个曲折探索的历程。总的看来,在1957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前,党的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都是正确的。农村党的组织建设工作紧紧围绕土地改革、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等中心任务广泛展开,从组织上保证了党在农村的政治任务的实现。从1957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尽管农村党的组织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的看来是党的“左”倾指导思想恶性循环的20年。这20年可分为两个时期: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十年和“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十年,是农村党组织建设曲折发展的十年,既有很大的成绩,也有严重失误。历时十年的“文化大革命”,“使党、国家和人民遭到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①,对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也是一次严重的破坏。改革开放后,中共在强调坚持建立强有力的政党的同时,逐渐改变党的治理模式,实现了“一元化”权力结构向“多元化”权力结构模式的比较成功的转变。这种“多元化”的权力结构并不否定党的核心领导,在村民自治的发展过程中,党始终是主导性的力量。这种主导性的力量的发挥不应依赖于对农村社会的直接管控来实现的,而要通过改变其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来实现的。但作为一种“自治”制度必须以不断提升“自治”功能为根本。“自治”功能提高的出发点应是构建执政党的主导地位和村民主体地位的政治互动,这种政治互动也应是一种双赢的结果。中篇以“村民当家作主”为主题,论述了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村民当家作主”的历史变迁。在改革开放前,由于中共选择了高度集中的社会管控模式,虽然从理论上一直讲权力的人民性,但权力运行方式上一直是不断升级的高度集中的“代民作主”的管理体制。从农民协会、合作社到人民公社,村民当家作主的空间越来越狭小,“政治委托权利”的成分则逐渐增多。1978年对中国农村来说,是新中国以来乡村治理模式一次范典的转换。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这次转换是一次成功的制度变迁,创新的内源和动力来自于中国最基层的乡村。1978年小岗村的家庭承包制是乡村经济管理革命的里程碑。小岗村“大包干”的成功实践诱发了农村社会治理新机制的诞生。1980年村民委员会在广西乡村诞生。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象征。村民自治标志着村民真正逐渐开始成为农村社会治理的主体。下篇以“依法治村”为主题,论述了新中国成立60多年中共“依法治村”的曲折探索。任何步入现代化的国家,必定应是一个法制比较完备的国家。从新中国诞生,中共第一代领导人,就为此进行了艰难的探索。尽管十年“文化大革命”导致了中国法制的瘫痪,但也正是“无法无天”的十年使中共领导人及中国公民更加认识到了“法治”的重要性。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中国法制建设的新征程,在中共顶层法制建设的新理念指导下,中国法制一步步更加完备,“法治”理念也逐渐彰显,最终在党的十五大上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新战略,这是中国法制史上一次历史性的飞跃。在中共顶层法制建设的新设计下,中国底层农村的法制建设也进入了新时代。依法治村成为乡村治理的主要方法。
董红[9](2012)在《当代中国村民自治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初的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伟大成果。它的推行,使农村社会治理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家对农村社会不再直接管理,而是赋予其自我管理的权力,由农村村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在三十年的风雨历程中,村民自治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对中国农村甚至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进步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然而,自从村民自治推行以来,人们关于村民自治有关问题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而且,村民自治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和问题。这严重制约了村民自治的深入发展,对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村民自治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更加突出,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重点问题。如何解决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不仅成为农村基层工作中亟待解决和研究的问题,而且成为重构乡村治理体系,甚至成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问题。本文通过对村民自治的变迁、体系与结构、运行以及保障村民自治实现的对策建议等问题进行考察,以期为村民自治建设提供理论指导和可行性政策支持,以促进农村治理现代化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本文认为,村民自治是现代国家对乡村社会进行整合的一种方式,是继清朝末年以来国家对乡村社会治理策略不断探索的结果。只是和以往的治理方式相比,村民自治带有民主化的色彩。村民自治是农村社会人民群众为了解决人民公社解体后农村面临的公共事务管理问题而自发进行的一项制度创新。由于它有效地满足了人民公社解体后国家重建农村秩序的现实需要而得到国家的确认,因而上升为一项国家民主制度。村民自治产生以后,在实践中又不断地发展,日益完善,不断走向成熟。村民自治需要制度来确认和保障,而制度是通过规范确立的。村民自治规范已经形成一个规范体系,它由国家、地方和村级三个层面的规范构成。国家层面的规范是由中央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约束力,主要包括《宪法》、《村委会组织法》和其他一些规范性文件。地方层面的规范是由地方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在地方范围内具有普遍意义和约束力,包括省、市、县和乡镇四级。村级层面的规范是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定的,在村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主要包括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各项专门性规定。村民进行自治活动必须依托一定的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已经形成一个组织体系,主要由权力机构、工作机构构成。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内部,各种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不同,对村民自治功能的影响不同。村民自治制度确立后,与乡镇政权和党的领导权等农村公权力发生一定的关系。就制度的设计来说,村民自治与乡镇政权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与党的领导权的关系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村民自治的关键在于实施和运行。经过三十年的发展,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取得了很大的成效,日益制度化、规范化,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创新。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村民自治在现实中并没有完全落实和实现,还存在许多问题,离制度设计的初衷还有很大的距离。不仅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存在不足,而且还受乡镇政府和党支部的不当干预。为了保障村民自治的实现,有必要采取相关的措施。要完善《宪法》、《村委会组织法》等村民自治实体法律制度,完善村民自治的内部程序和外部救济程序等程序法律制度,为村民自治的实现提供完备的法律保障。要进一步推进统筹城乡发展,理顺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以及村委会与党支部的关系,完善对农村公权力的制约机制,以消除农村公权力对村民自治的不当干预。要构建完善的司法救济机制,完善行政救济机制,健全信访机制和法律援助机制,为村民自治的实现提供完善的救济保障。
《中国乡镇行政管理研究》课题组[10](1998)在《中国乡镇行政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总论乡镇政权是国家最基层的权力机关,是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的落脚点。加强乡镇政权行政管理研究,是充分发挥乡镇政权及村社组织职能,深化农村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保证。一、深化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管理体制的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二、法制化 规范化管理农村承包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制化 规范化管理农村承包合同(论文提纲范文)
(1)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法律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绪论 |
一、 本文研究的意义及目的 |
二、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研究现状述评 |
(一) 研究现状综述 |
(二) 现有研究的特点及不足 |
三、 本文的研究方法和逻辑架构 |
(一) 本文的研究方法 |
(二) 本文的逻辑架构 |
四、 关于本文的几点说明 第一章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形成与确立 |
一、 土地改革时期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
(一) 土地私有基础上的农民家庭经营的延续和转变 |
(二) 土地私有基础上的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萌芽——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初步兴起 |
二、 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
(一) 农业合作化: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纵深发展 |
(二)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的集体统一经营的确立——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
(三) 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经营体制下农民家庭经营的式微 |
三、 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
(一) 人民公社体制的建立——“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兴起 |
(二) 人民公社体制的整顿与调整——从单一公社所有制到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 |
(三) 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民家庭经营的进一步式微 |
四、 人民公社体制解体与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确立 |
(一) 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兴起与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 |
(二)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确立 第二章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确立后的制度变迁及现存法律问题 |
一、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确立后的制度变迁 |
(一)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内涵表述的演变 |
(二) 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变迁 |
(三) 农村统一经营制度的变迁 |
二、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现存法律问题 |
(一)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表述所存在的问题 |
(二) 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
(三) 农村统一经营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与完善的总体分析 |
一、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内涵的重新认知与界定 |
(一) 关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内涵解读 |
(二) 关于农村统一经营的内涵拓展 |
(三)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界定 |
二、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与完善的基本准则 |
(一) 在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协调农民权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 |
(二) 在坚持市场化导向改革的基础上协调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关系 |
(三) 在重视法治的保障作用的基础上协调法治保障与政策导向的关系 |
三、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法律运行机制的总体完善思路 |
(一) 关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思路 |
(二) 关于农村统一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思路 第四章 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农村土地承包期法律制度的完善 |
(二) 农村承包地调整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法律制度的完善 |
二、 关于拓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的法律制度的健全 |
(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许可及其适当限制 |
(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限制的适当放宽 |
三、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的基本立法 |
(二) 统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机构 |
(三) 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登记的法律效力 |
(四)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程序 |
(五) 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制度 第五章 农村统一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适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门和基本法律 |
(二) 重新认识和清晰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
(三) 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法人)地位 |
二、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 |
(一) 拓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态法定化立法 |
(二) 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 |
三、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业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合理引导和规范龙头企业参与农业经营的形式和范围 |
(二) 建立健全龙头企业扶持政策的法制化实施机制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2)关于探讨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利用、征购储备、供应占用和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完善的途径(上)(论文提纲范文)
一、农村土地所有制、使用权益和征购、占用法制途径 |
(一) 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经管法制规则。 |
(二) 农村土地所有、使用权利证明、变更、收回登记发证法制规则。 |
(三) 农村土地所有权确认及其所属经管法制规则。 |
(四) 农村土地使用权维护、补偿经管法制规则。 |
(五) 农村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经管法制规则。 |
(六) 农村土地征收、收回、购买依据法制规则。 |
(七) 农村土地征收占用和购买使用实施法制规则。 |
(八) 农村土地利用法制规则调整修正落实。 |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长久和使用权流转畅通保障途径 |
(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长久保障途径。 |
(二) 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畅通保障途径。 |
三、农村耕地永久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及占补平衡途径 |
(一) 农村耕地要坚定组织开拓全方位永久保护途径。 |
(二) 农村耕地要全力组织拓宽科学节约集约利用途径。 |
(三) 农村耕地保护占补平衡的途径。 |
四、农村土地全面整理和深入整治途径 |
(一) 农村土地全面整理和深入整治的意义和特点。 |
(二) 农村土地全面整理和深入整治的理念和标准。 |
(三) 农村土地全面整理和深入整治的任务和要求。 |
(四) 农村土地全面整理和深入整治的方式和做法。 |
(3)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农村秩序具有契约偏好 |
一、农村契约具有构造社会秩序的作用 |
二、诸多与农村契约相关的问题有待解决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目的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目的:推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和法治化 |
二、研究内容: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和私人事务契约 |
第四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契约”及其与“合同”的异同 |
二、农村契约 |
三、农村契约秩序 |
第五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 |
一、资源类合同 |
二、资产类合同 |
三、资金类合同 |
四、其他类合同 |
第二节 契约合意下的村民自治规约 |
一、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总体样态 |
二、村规民约 |
三、村民自治章程 |
四、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
第二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一节 农户家庭承包及流转合同 |
一、农户家庭承包合同 |
二、土地流转合同 |
第二节 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 |
一、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意愿强烈 |
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三节 农村家事契约 |
一、婚姻契约 |
二、分家协议 |
第三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 |
第一节 产权与农村契约秩序的关系 |
一、产权明晰是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 |
二、产权具有相对性 |
三、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主要功能 |
第二节 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一、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人及产权内容 |
二、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三节 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一、家与户的关系 |
二、家庭结构 |
三、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四节 宅基地的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 |
一、宅基地的产权限制政策 |
二、宅基地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五节 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与攫取 |
一、当前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状况 |
二、农用地的产权价值攫取 |
三、农用地产权价值最大化的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农村契约形式的规范化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形式的规制 |
二、农村契约的实然形式 |
三、农村契约形式现存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二节 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内容的规制 |
二、完善农村契约文本内容 |
三、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三节 以法治方式推动农村契约履行 |
一、农村契约履行状况 |
二、公权机关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应发挥的作用 |
第四节 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 |
一、农村契约纠纷的主要类型及发生原因 |
二、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4)“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框架与方法 |
第一章 土地经营权的法理定位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的界定 |
一、土地经营权界定概说 |
二、界定的原则:物权法定原则 |
三、土地经营权之“土地”——农村土地 |
四、土地经营权之“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 |
五、土地经营权之“权”——用益物权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界定 |
一、土地经营权的私权性质 |
二、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质 |
三、土地经营权为独立用益物权 |
四、土地经营权为不动产用益物权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界定 |
一、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 |
二、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 |
第二章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法构造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名 |
一、一般法律概念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
二、民事主体意义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
三、物权主体意义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价值目标与功能定位 |
一、土地经营权主体之价值目标 |
二、土地经营权主体之功能定位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型 |
一、土地经营权主体之构造的正当性 |
二、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构成资格 |
三、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属性与范围 |
第三章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立法问题及其研究价值 |
一、土地经营权客体的立法问题 |
二、土地经营权客体立法研究的价值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与一物一权原则的处理 |
一、一物一权原则的内涵限缩 |
二、一物一权原则的主要适用场景 |
三、土地经营权与现行农地权利互不冲突 |
第三节 以权利客体分层理论界定土地经营权客体之辨析 |
一、权利客体分层理论的传统适用范围 |
二、土地经营权不应被视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中的例外 |
三、土地经营权与地上权的不可比性 |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悖反性 |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 |
一、农地权利分置的法权结构与农地用益物权客体的构成要件 |
二、我国农地制度变迁与土地经营权的客体界定 |
三、客体定性:不动产之农村土地 |
四、客体定量:农业经营型土地资源 |
第四章 土地经营权内容的法构造 |
第一节 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内容之法构造 |
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特征 |
二、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 |
三、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
第二节 转让型土地经营权内容之法构造 |
一、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 |
二、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三、全面采“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的法理检视 |
第五章 土地经营权的设立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方式与注意事项 |
一、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方式 |
二、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注意事项 |
第二节 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之设立 |
一、“增人不增地”模式下无地农民的困境 |
二、集体组织中无地农民的发展权 |
三、“增人不增地”模式下无地农民的出路 |
四、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与内容 |
第三节 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之设立 |
一、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性质 |
二、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主体 |
三、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内容 |
四、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的不动产登记规则 |
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可采形式主义登记规则 |
二、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应采实质主义登记规则 |
三、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时间节点及风险负担规则 |
第六章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转让 |
一、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与出让的关系辨析 |
二、土地经营权转让的性质与特征 |
三、土地经营权转让的条件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抵押 |
一、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理辨析 |
二、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类型 |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设立土地经营权抵押的作用 |
四、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制度实效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入股 |
一、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形式 |
二、土地经营权股份组织的运行机制 |
三、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风险防范措施 |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出租 |
一、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债权性法律关系范畴 |
二、土地经营权出租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 |
三、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权利行使方式上的意义 |
四、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权利出租 |
五、土地经营权出租的具体类型 |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的赠与、继承 |
一、土地经营权赠与 |
二、土地经营权继承 |
第七章 土地经营权的变更与终止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的变更 |
一、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变更 |
二、土地经营权的客体变更 |
三、土地经营权变更的程序 |
四、土地经营权其他事项变更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的终止 |
一、土地经营权终止的事由 |
二、土地经营权终止的法律效果 |
结论与创新 |
一、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 |
二、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意义与目的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3 研究目的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1.2.2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农村土地流转的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模式 |
2.1.2 农村土地流转 |
2.1.3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
2.1.4 治理 |
2.2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土地制度基本思想 |
2.2.1 地租理论 |
2.2.2 所有权理论 |
2.2.3 土地国有化理论 |
2.3 集体所有制理论 |
2.3.1 集体所有制的提出 |
2.3.2 集体所有制的内涵 |
2.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土地政策 |
2.4.1 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
2.4.2 中国农业发展和改革的“两个飞跃” |
2.4.3 农村土地流转的“三权分置” |
第三章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兴起 |
3.1 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面临的问题 |
3.1.1 农业比较收益下降 |
3.1.2 短缺经济的终结 |
3.1.3 不少农民放弃农地经营 |
3.2 土地流转的由来 |
3.2.1 家庭承包责任制推进中的“种粮大户” |
3.2.2 国营农场中的“家庭农场” |
3.3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 |
3.3.1 流转速度加快,但适度规模的经营主体还是承包农户 |
3.3.2 多种经营模式并存,但家庭农场和合作社是主要模式 |
第四章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模式 |
4.1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普遍模式分析 |
4.1.1 土地流转的普遍模式 |
4.1.2 各种土地流转模式的比较分析 |
4.2 典型的土地流转模式分析 |
4.2.1 以政府主导的杨凌土地流转模式 |
4.2.2 以政府引导的益阳土地流转模式 |
4.2.3 以集体主导的山东安村土地流转模式 |
第五章 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治理 |
5.1 治理底线 |
5.1.1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
5.1.2 坚守耕地红线不动摇 |
5.1.3 坚持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
5.1.4 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 |
5.2 治理目标 |
5.2.1 坚持农业现代化目标 |
5.2.2 坚持乡村治理创新目标 |
5.2.3 坚持农民增收和社会稳定的目标 |
5.3 治理方式 |
5.3.1 政府引导 |
5.3.2 因地制宜 |
5.3.3 企业经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6)21世纪初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法制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 |
第一节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人文地理的基本情况 |
一、西部民族地区是我国最主要的陆上边疆区域 |
二、西部民族地区是我国少数民族人口最集中自然文化资源最富集的区域 |
三、西部民族地区是我国自然环境最不平衡经济发展层次多样化的区域 |
第二节贫困和贫困的演变 |
一、贫困和贫困的标准 |
(一)贫困的概念 |
(二)贫困线和贫困标准 |
二、测量贫困的办法 |
(一)采用货币收入与消费额来确定和测量贫困 |
(二)采用健康与教育来确定和测量贫困 |
(三)采用脆弱性来确定和测量贫困 |
三、贫困的演变 |
第三节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贫困化的基本情况 |
一、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的历史回顾 |
二、西部民族地区农村是我国绝对贫困人口继续存在并且高度集中的区域 |
三、西部民族地区农村是我国贫困强度指数最高的区域 |
四、西部民族地区农村是我国贫困发生率最高的区域 |
五、西部民族地区农村是我国返贫率最高的区域 |
第二章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面临的困境和原因探究 |
第一节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形势严峻 |
一、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难点 |
二、影响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环境因素分析 |
(一)绝对贫困人口高度集中地区产生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环境因素 |
(二)相对贫困人口比较集中地区产生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环境因素 |
第二节西部民族地区人口较少民族贫困问题和移民搬迁问题越来越突出 |
一、贫困问题仍然是21世纪初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中最突出和最普遍的问题 |
二、西部民族地区生态环境越来越恶化,移民搬迁难度加大 |
第三节西部民族地区扶贫资金筹措和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 |
一、扶贫资金筹措困难,资金投入后所有权归属不明 |
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不够规范 |
三、贫困农户难以得到信贷资金支持 |
第四节西部民族地区农村面临困境的原因分析 |
一、区域环境恶劣是造成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贫困的客观条件 |
二、少数民族在历史发展的不同社会阶段逐渐退于劣势地位 |
三、人口素质低是造成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贫困的深层原因 |
四、扶贫机制、政策的内在缺陷,西部贫困地区优惠政策被弱化 |
(一)地方政府偏离既定的扶贫宗旨和目标 |
(二)优惠政策被弱化 |
(三)信贷扶贫政策的基本缺陷 |
第三章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贫困问题基本走势 |
第一节西部民族地区扶贫开发速度趋缓 贫困人口分布越来越分散 |
一、扶贫开发速度趋向缓慢,脱贫人口呈递减趋势 |
二、贫困人口分布越来越分散,贫困程度更加严重 |
第二节西部民族地区农村低收入人口返贫率高 贫困人口趋向三元化 |
一、贫困人口处于不稳定解决温饱状态,无条件享受基础设施改善带来的好处 |
二、贫困指标将趋高位,贫困人口趋向三元化 |
第三节导致贫困的因素日益趋强 妇女老人儿童等将成为弱势群体 |
一、历史致贫因素趋弱,致贫新因素却日渐趋强 |
二、妇女、老人、儿童和残疾人将成为弱势群体 |
第四节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公平程度已接近“合理”区间的上限 |
一、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经济综合实力低于全国水平和国定贫困县的平均水平 |
二、西部民族地区农牧民收支高于全国和国定贫困县的平均水平,少数民族贫困县之间收入差距悬殊 |
三、少数民族贫困县的恩格尔系数分别比全国和国定贫困县的要高 |
四、少数民族贫困县文教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缓慢 |
第四章21世纪初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战略、内容和途径 |
第一节21世纪初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战略目标和战略重点 |
一、21世纪初西部民族地区农村扶贫开发的战略目标 |
二、21世纪初西部民族地区农村扶贫开发的战略重点 |
(一)要认清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及时调整反贫困战略的政策导向 |
(二)采取特殊对策,解决民族地区剩余绝对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
(三)逐步把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稳定巩固下来,为提高生活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
第二节21世纪初西部民族地区农村扶贫开发的内容和途径 |
一、以“整村推进”的扶贫机制改善民族地区贫困村的生产生活条件 |
二、积极做好民族地区人力资源开发是加快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 |
(一)实行经济结构调整,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是西部民族地区实施人力资源开发的前提和基础 |
(二)实现教育适度超前发展,提高人力资本存量,是西部民族地区实施人力资源开发的根本保证 |
(三)加快发展乡镇企业、城镇化建设和劳务输出,是西部民族地区实施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举措 |
三、积极推进西部民族地区优势特色农业,扶持扶贫龙头企业 |
(一)西部地区农业结构调整战略和途径 |
(二)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扶持扶贫龙头企业 |
第五章21世纪初西部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和农村社会保障走向法制化研究 |
第一节尽快使反贫困走上法制化轨道 |
一、使农村反贫困走向法制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
(一)农村扶贫开发的长期性、艰巨性,客观上决定了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保证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
(二)加强农村反贫困立法是保护农民利益的需要 |
(三)依法促进贫困地区发展,是国内外开发贫困地区的基本经验,扶贫开发法制建设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有了广泛的群众基础 |
二、使农村扶贫开发走向法制化的若干建议 |
(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是使反贫困走向法制化的基础和前提 |
(二)构建《贫困地区促进法》的框架设计建议 |
第二节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走向制度化、法制化探析 |
一、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 |
(一)建立民族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生有所靠” |
(二)在民族地区逐步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老有所养” |
(三)在民族地区建立和恢复农村合作健康医疗保险制度,保证“病有所医” |
(四)确立自然灾害分级救济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
二、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探讨 |
(一)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对西部农民的影响和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必要性 |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基本原则 |
(三)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总体框架设计 |
第六章结合《民族区域自治法》完善和发展21世纪初西部民族地区农村政策 |
第一节统筹城乡全面发展 停止对“三农”的掠夺 |
一、统筹城乡全面发展的必要性 |
二、建立城乡统一制度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关键 |
(一)统一的产权制度使城乡之间的生产要素优化并顺利配置 |
(二)统一的价格制度彻底消除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 |
(三)统一的户籍制度促使农民合理流动 |
(四)统一的就业制度使农村劳动力在城乡间优化配置 |
(五)统一的福利保障和教育制度使农民公平地享有各种福利保障和教育待遇 |
(六)统一的财税金融制度是农民减负的重要环节 |
第二节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巩固扶贫成果的有力保证 |
一、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使用权长期化 |
二、不断强化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逐步实现“耕者有其权” |
三、集体土地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明确承包范围,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 |
四、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和承包期限,允许有条件地进行小调整 |
五、要明确土地承包费提取办法、承包合同的确定和完善承包纠纷处理机制 |
第三节完善西部民族地区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
一、完善民族地区财政扶贫政策的建议 |
(一)重点加大对西部极贫人口集中地区的投入,配套资金不能“一刀切” |
(二)根据新阶段扶贫特点,调整民族地区财政扶贫政策 |
(三)创新扶贫资金管理方式,加强民族地区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 |
(四)利用民族地区财政政策推动全社会参与扶贫 |
二、建立有利于民族地区贫困人口的信贷机制建议 |
三、在民族地区农村实践和创新小额信贷模式 |
(一)继续借鉴小额信贷在国际和中国发展的经验 |
(二)民族地区开展小额贷款应注意的问题 |
(三)借鉴国际经验因地制宜的采取不同模式开展小额贷款 |
(四)小额贷款方式要创新,要有民族地区特色 |
第四节结合《民族区域自治法》调整和发展民族政策 |
一、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
二、完善和实行照顾及鼓励民族地区企业发展的政策 |
三、完善和实行优惠金融政策,建立有利于民族地区发展的融资机制 |
四、完善区域发展政策,在资源开发中照顾少数民族利益,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
五、实施支持民族地区发展非国有经济,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的产业政策,扶持民族地区发展乡镇企业 |
六、继续和完善开展边境贸易与实施沿边开放政策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后记 |
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者声明 |
(7)我国治安承包的反思及法制化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治安承包的研究背景 |
第二节 治安承包的基本概念 |
一、治安的概念 |
二、承包的概念 |
第三节 治安承包与其他相似概念的辨析 |
一、治安承包和社区警务 |
二、治安承包和警务社会化 |
三、治安承包和保安服务 |
第四节 治安承包的研究综述 |
一、国外的研究状况 |
二、国内的研究状况 |
第五节 治安承包的研究意义 |
第二章 我国治安承包实践的基本情况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治安承包的运作模式 |
第二节 我国治安承包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
一、治安承包的合法性不足 |
二、公安机关角色定位模糊,职能缺位 |
三、治安承包主体混乱、运行无序 |
四、治安承包引发滥用职权、权力“寻租” |
五、承包方专业性、职业性不足 |
六、承包费用承担模式混乱 |
第三章 治安承包的法理分析 |
第一节 治安承包的定位 |
一、治安承包本质为行政委托 |
二、治安承包依托于行政合同 |
第二节 治安承包的法学理论正当性 |
一、新公共行政理论 |
二、行政过程理论 |
三、私立救济理论 |
第三节 治安承包的现实必要性 |
一、日益严峻的治安形势需要治安承包 |
二、治安承包能缓解我国警力不足的实际问题 |
三、治安承包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
第四节 治安承包的法制化建构 |
一、参与主体 |
二、承包内容及界限 |
三、责任配置 |
第四章 国外治安承包现状 |
第一节 美国治安承包现状 |
第二节 英国治安承包现状 |
第五章 我国治安承包的法制化路径 |
第一节 明确公安机关在治安承包中的职责防止职责缺位 |
第二节 明确治安承包范围 |
一、治安防范事务 |
二、治安管理事务 |
第三节 明确承包方的主体资格提升业务素质 |
第四节 规范严格治安承包合同的订立 |
一、程序上通过公开公平招标形式缔结合同 |
二、内容上确立治安承包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条款 |
三、具体明确治安承包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
四、因地制宜制定费用分摊条款 |
第五节 绩效评估机制硬性和软性指标并存 |
第六节 完善争议解决与司法救济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8)中国共产党农村社会治理的基本特点研究(1949-2013)(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2.1 国外相关中国共产党农村社会治理的研究 |
1.2.2 国内相关中国共产党农村社会治理的研究 |
1.2.3 研究综述评析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 研究的主要方法 |
1.5 主要创新点 |
上篇:党的领导 |
第2章 改革开放前新中国农村党组织建设的历史回顾 |
2.1 1949-1956年农村党组织建设的探索 |
2.1.1 公开建党:建党方式的新选择 |
2.1.2 从限制发展到大发展:农村党组织发展的政策演变 |
2.1.3 “集体化”语境:农村整党和“三反”教育 |
2.1.4 新部署新任务:第一次全国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工作会议 |
2.1.5 中共八大:执政党基层组织建设的系统总结 |
2.2 1957-1976年农村党组织建设的曲折道路 |
2.2.1 指导方针的严重失误:“左”倾错误理论发展的历史轨迹 |
2.2.2 主题转换:1957年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党组织建设 |
2.2.3 犯“左”与纠“左”:“大跃进”中的农村党组织建设 |
2.2.4 从整风整社到四清运动:国民经济调整中的农村党组织建设 |
2.2.5 “文化大革命”运动:农村党组织建设的畸形化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改革开放后村民自治视域下的农村党组织建设 |
3.1 政党治理转型中的农村党组织功能的新定位 |
3.1.1 多元化:改革开放后政党治理模式探索的新取向 |
3.1.2 党的治理转型:村民自治制度发展的逻辑起点 |
3.1.3 “顶层设计”效应:农村党组织功能的重构 |
3.2 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 |
3.2.1 党的领导:村民自治良性运行发展的政治核心 |
3.2.2 一致与冲突:村民自治运行中的“两委”关系 |
3.2.3 建构与创新:健全村党组织、发挥党的核心作用 |
3.3 本章小结 |
中篇:村民当家作主 |
第4章 改革开放前新中国村民当家作主的演变 |
4.1 重建乡村基层政权:村民当家作主的新探索 |
4.1.1 划乡建政:乡村社会政治权威的重建 |
4.1.2 民主建政:理论建构与现实语境的紧张 |
4.1.3 土地改革:农民权力和国家意识的建构 |
4.2 农业合作化运动:村民当家作主探索的转向 |
4.2.1 新的话语:把农业互助合作当作一件大事去做 |
4.2.2 四次农业合作会议:强制性参与的文件解读 |
4.2.3 小脚女人效应:合作社升级扩社 |
4.2.4 进退两难:农民参与合作化和集体化的多重考量 |
4.3 人民公社:代民作主的乡村管理模式 |
4.3.1 人民公社:“大跃进”热潮中催生的农村管理组织 |
4.3.2 政社合一:人民公社管理模式的重要特征 |
4.3.3 二元的户籍管理:难以流动的农民 |
4.3.4 包产到户:村民自治的呐喊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改革开放后村民自治发展的变迁 |
5.1 经济自治:村民当家作主的新实践 |
5.1.1 主体明晰:首抓农业这一环 |
5.1.2 破土而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
5.1.3 从争论到国家认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艰难正名 |
5.1.4 从定心丸到长效丸:不断创新完善的乡村家庭承包制度 |
5.2 村民自治:村民当家作主的乡村治理模式 |
5.2.1 一个历史分析:村民自治的渊源 |
5.2.2 庄稼汉的政治壮举:村民委员会的诞生 |
5.3 提升与健全:村民当家作主的新境地 |
5.3.1 创新农村社会管理:营造村民自治发展的新环境 |
5.3.2 组织与参与:农村基层自治功能的提升 |
5.4 本章小结 |
下篇:依法治村 |
第6章 改革开放前新中国农村法制建设进程的回眸 |
6.1 1949-1956年新中国农村法制建设的初建阶段 |
6.1.1 从《共同纲领》到《五四宪法》:中国法制的新纪元 |
6.1.2 土地改革法:农民获取土地的法律保障 |
6.1.3 人民法庭:土地改革的审判机关 |
6.1.4 《农民协会组织通则》:土改农民协会运作的法制保障 |
6.1.5 “一化三改”的立法: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行动指南 |
6.2 1957-1976年农村法制建设的踯躅与滑坡 |
6.2.1 1957-1965年:法制突变的岁月 |
6.2.2 1966-1976年:法制悲剧的十年 |
6.2.3 阶级斗争:农业集体化时期治村的“灵丹” |
6.2.4 历史是一面镜子:不能忘记的教训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改革开放后依法治村的新探索 |
7.1 农村法制化建设的新征程 |
7.1.1 依法治国:中共顶层法制建设的新设计 |
7.1.2 农村政策的基石:乡村家庭承包的法制化 |
7.1.3 从实践到规范的进路:村民自治的法制化 |
7.2 村民依法治村活动的新实践 |
7.2.1 历史跨越十年:村民自治实践中的制度创新 |
7.2.2 从选举型到参与型:村民自治功能提升的法治化个案分析 |
7.2.3 特点与启示:村民自治发展的内在轨迹 |
7.3 本章小结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9)当代中国村民自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导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基本概念 |
1.3.1 村民 |
1.3.2 村民自治 |
1.4 国内外研究动态及评析 |
1.4.1 国内研究动态 |
1.4.2 国外研究动态 |
1.4.3 国内外研究动态评析 |
1.5 论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
1.5.1 论文结构 |
1.5.2 研究方法 |
1.6 论文可能创新之处与不足 |
1.6.1 论文可能创新之处 |
1.6.2 不足之处 第二章 我国乡村治理与村民自治的变迁 |
2.1 我国乡村治理的演进 |
2.1.1 传统社会的乡村治理 |
2.1.2 近代社会的乡村治理 |
2.1.3 改革开放前的乡村治理 |
2.1.4 改革开放以来的乡村治理 |
2.2 村民自治的产生 |
2.2.1 人民公社的解体 |
2.2.2 村民自治的产生 |
2.3 村民自治的发展 |
2.3.1 村民自治制度的萌芽 |
2.3.2 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
2.3.3 村民自治制度的深入发展 第三章 村民自治的体系以及与农村公权力的关系分析 |
3.1 村民自治的规范体系分析 |
3.1.1 国家层面规范 |
3.1.2 地方层面规范 |
3.1.3 村级层面规范 |
3.2 村民自治的组织体系分析 |
3.2.1 村民自治的权力机构 |
3.2.2 村民自治的工作机构 |
3.2.3 村民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探究 |
3.3 村民自治与农村公权力的关系 |
3.3.1 村民自治与乡镇政权的关系 |
3.3.2 村民自治与党的领导权的关系 第四章 村民自治的运行分析 |
4.1 村民自治运行取得的成效分析 |
4.1.1 民主选举普遍化、制度化 |
4.1.2 民主决策日益制度化,机制不断创新 |
4.1.3 民主管理日益规范化 |
4.1.4 民主监督初步运行,机制不断创新 |
4.2 村民自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
4.2.1 民主选举形式化 |
4.2.2 民主决策表面化 |
4.2.3 民主管理不规范 |
4.2.4 民主监督缺失 |
4.2.5 乡镇政府和党支部对村民自治的不当干预 第五章 保障村民自治实现的对策建议 |
5.1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
5.1.1 完善村民自治实体法 |
5.1.2 完善村民自治程法律制度 |
5.2 消除公权力的不当干预 |
5.2.1 统筹城乡发展 |
5.2.2 理顺两种关系 |
5.2.3 完善对农村公权力的制约机制 |
5.3 完善救济机制 |
5.3.1 完善司法救济机制 |
5.3.2 完善行政救济机制 |
5.3.3 完善其他救济机制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简介 |
(10)中国乡镇行政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总论 |
一、深化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管理体制的形成 |
1. |
2.人民公社时期的政社合一体制。 |
3.现行乡 (镇) 体制 |
(二) 我国乡镇行政效能的现状分析 |
1.乡镇政府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
2.乡 (镇) 政府行政效能的制约因素 |
(三) 深化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路 |
1.大刀阔斧裁减冗员全面推行乡镇机关精兵简政 |
2.实行乡镇党委政治领导下的党政分开。依法加强乡镇政府机构的职能 |
(1) 从认识上明确乡镇党委对政府的领导是政治领导。 |
(2) 理顺党政关系的两种过渡模式。 |
3.改革乡镇“条块分割体制实现乡镇政府的权力归位 |
二、继续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推动农村两个根本转变 |
(一) 我国乡镇行政职能的历史变迁 |
1.农村社会结构的巨变 |
2、农村所有制结构的变革 |
3.农民的分化呈现多元化 |
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长期稳定 |
(二) 继续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的客观必然 |
1.经济体制的转变要求政府职能转变 |
2.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要求转变政府职能 |
3.农村现代化的客观进程要求转变政府职能 |
4.农村社会结构的变化要求转变政府职能 |
(三) 市场经济条件下乡镇政府职能定位 |
1.政府在农村经济和社会管理上的职能定位 |
2.乡镇政府的职能定位 |
(四) 乡镇转变职能的基本内容 |
1.实行政企分开 |
2.经济调控。 |
(1) 乡镇财政调控。 |
(2) 乡镇金融调控。 |
(3) 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 |
三、加强村级管理方式研究——从行政机构到自治组织 |
(一) 我国村级管理现状及依据 |
1、我国村级管理概况。 |
(1) 村级自治形式。 |
(2) 行政管理形式。 |
(3) 混合管理形式。 |
2.现实依据 |
(1) 村级自治形式: |
(2) 行政管理形式。 |
(3) 混合管理形式。 |
(二) 目前村级组织的运行状况和改革设想 |
1.目前的村级组织实质上仍是一级非完全性的行政机构 |
2.乡村之间因为职责上的矛盾而产生了体制变形 |
3.自治职责不明加剧了村级组织管理功能的弱化和农民的分散发展 |
4.集体经济的薄弱和自治意识的淡薄制约着农村自治建设 |
(三) 把村务公开作为推进村民自治的突破口 |
1.村务公开是村民自治的内容。 |
2.村民自治是村务公开的前提。 |
3.村务公开是村民自治的需要。 |
4.村民自治是村务公开的保障。 |
(四) 强化村规民约完善基层民主制度 |
四、加强乡镇行政管理素养, 提高乡镇行政管理水平 |
(一) 乡镇行政管理的思想基础建设 |
1、加强乡镇公务行为自律机制建设 |
(1) 思想道德建设 |
(2) 行政道德建设 |
(3) 行政道德修养 |
(4) 行政科学素养 |
(二) 乡镇行政执行的特点与要求 |
1.乡镇行政执行的特点: |
2.乡镇行政执行中的问题。 |
3.乡镇行政执行的要求 |
4.乡镇行政执行与创办示范基地 |
(三) 探索乡镇行政管理工作的科学方法 |
五、科学评价乡镇行政效能, 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
(一) 建立科学的行政效能评价指标体系 |
1.评价的指标体系 |
2.评价标准的误区 |
(二) 在评价乡镇行政效能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1.注意近期与远期的一致性。 |
2.注意局部与全局的统一性。 |
3.正确看待组织与个人的工作成果与绩效。 |
4.注意分析原因与结果。 |
5.正确看待潜在绩效和显着绩效。 |
6.上级评价与下级评价并重。 |
(三) 实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持续发展 |
1.全面搞好乡镇精神文明建设 |
(1) 明确职责, 要把搞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 |
(2) 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重在建设”的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方针。 |
(3) 以人为本, 发挥农民群众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
2.推进农业和农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
(1) 从指导思想上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方略 |
(2) 理顺可持续农业发展的政策法律环境 |
(3) 围绕可持续发展进行一次农业科技革命 |
(4) 按可持续发展思路整体开发、改善、保护整个国土资源 |
(5) 加强可持续农业与农村发展10项建设 |
乡镇行政管理历史沿革和基本特点 |
一、乡镇行政管理的历史沿革 |
(一) 中国封建社会的乡制 |
1、秦汉的“乡亭制”。 |
2、魏晋南北朝之乡制。 |
3、隋唐的乡里行政组织。 |
4、 |
5、明代的乡制, 明朝是我国封建专制主义高度发展的朝代。 |
6、清朝之乡制。 |
(二) 国民党统治时期的乡镇行政制度 |
(三)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的乡镇建制 |
1、土地革命时期根据地“议行合一”的乡苏维埃 (1927—1937) |
2.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的乡镇建制 (1937—1945) |
3.解放战争时期的乡镇建制。 |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乡镇建制 |
1.建国至人民公社化前的乡镇建制。 |
2.人民公社时期的政社合一体制 (1958—1983) 。 |
3.现行乡镇体制 (1983至今) |
二、乡镇行政管理的基本特点 |
1.管理对象的直接性。 |
2.管理渠道的终端性。 |
3.管理内容的聚集性。 |
4.管理方式的具体性。 |
农村社会变迁与乡镇政府职能转变 |
一、农村社会变迁与乡镇政府职能的相关性 |
(一) 制度变迁对农村社会结构的影响 |
(二) 农村社会变迁的主要表现及其关联 |
三、政府在农村社会变迁中的作用 |
二、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继续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的经济和社会基础 |
(一) 经济体制的转变要求政府职能 |
(二) 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要求转变政府职能 |
(三) 农村现代化的客观进程要求转变政府职能 |
(四) 农村社会结构的变化要求转变政府职能 |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乡镇政府职能定位 |
(一) 政府在农村经济和社会管理上的职能定位 |
1.保护产权。 |
2.提供公共产品。 |
3.保护资源与环境。 |
4.稳定和管理市场。 |
5.收入再分配。 |
(二) 乡镇政府的职能定位 |
1.执行职能。 |
2.建设职能。 |
3.服务职能。 |
4.协调职能。 |
5.监督职能。 |
6.治安职能。 |
四、继续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的对策研究 |
(一) 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应理顺四种关系 |
1.正确处理党政关系, 加强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 |
2.理顺政企关系, 加强政府对企业的宏观管理。 |
3.依法整合乡村关系, 有效发挥乡镇政府职能。 |
4.合理解决县乡关系, 健全和完善乡镇政府职能。 |
(二) 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应解决两对矛盾 |
1.职能扩张与财政制约的矛盾。 |
2.职能转变与行政环境的矛盾。 |
乡镇行政决策执行与控制 |
一、乡镇行政运行机制 |
(一) 行政运行机制的含义 |
(二) 行政运行机制的内容 |
1.行政运行的权力调整机制。 |
2.行政运行协调机制。 |
3.行政运行激励机制。 |
4.行政运行适应机制。 |
5.行政运行的约束机制。 |
(三) 乡镇行政运行机制要素简析 |
1.乡镇行政运行主体要素。 |
2.乡镇行政运行动力要素。 |
3.行政运行控制要素。 |
4.行政运行程序要素。 |
5.行政运行保障要素。 |
二、乡镇行政决策 |
(一) 乡镇行政决策的范围 |
(二) 乡镇行政决策的特点 |
(三) 乡镇公共决策过程 |
(四) 乡镇日常决策的主要方法 |
(五) 乡镇决策的主要问题 |
(六) 乡镇行政决策面临的矛盾 |
三、乡镇行政执行 |
(一) 乡镇行政执行的特点 |
(二) 乡镇行政执行中的问题、原因与对策 |
(三) 乡镇行政执行的要求 |
(四) 乡镇行政执行与创办示范基地 |
四、乡镇行政控制 |
五、乡镇管理体制改革与行政运行 |
(一) 乡镇与县级条块关系 |
(二) 乡镇党政关系 |
(三) 乡镇政企关系 |
(四) 乡镇行政管理与村级自治的关系 |
(五) 解决县乡条块矛盾的设想 |
(六) 乡镇行政体制改革的依据 |
1.一个理论依据。 |
2.实践依据。 |
四、法制化 规范化管理农村承包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 [1]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法律制度完善研究[D]. 谭贵华.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7)
- [2]关于探讨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利用、征购储备、供应占用和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完善的途径(上)[J].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投资课题组,韩连贵. 经济研究参考, 2017(19)
- [3]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D]. 李树静.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4]“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研究[D]. 刘芮.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5]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研究[D]. 郭栋. 山西大学, 2017(02)
- [6]21世纪初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法制保障研究[D]. 黄颂文. 中央民族大学, 2005(04)
- [7]我国治安承包的反思及法制化构建[D]. 曾玥.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8]中国共产党农村社会治理的基本特点研究(1949-2013)[D]. 蔡清伟. 西南交通大学, 2014(01)
- [9]当代中国村民自治问题研究[D]. 董红.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2(11)
- [10]中国乡镇行政管理研究[J]. 《中国乡镇行政管理研究》课题组. 地方政府管理, 1998(S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