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归纳逻辑的新进展(论文文献综述)
白婷娟[1](2021)在《普通高中学生逻辑推理素养的水平现状与培养策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张植[2](2021)在《司法证明中的概率与推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概率在司法证明中应采用何种解释?概率论应在司法证明中发挥怎样的功效?这些问题的回答都取决于司法证明对概率的需求与期待。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证据分量评估,另一个方面是可能性推理。证据分量评估是指透过证据的特征频率来评估证明力,包括痕迹特征评估、统计数据评估和似然率评估。可能性推理是指在建构事实论证的过程中,基于概率的建构性解释,遵循概率论公理,综合应用归纳和演绎等方法推断得出关于目标事实的概率值,通过概率值的大小反映目标事实成立的可能性。概率解释和概率论应用之所以在司法证明中具有可行性,其前提有二:第一,概率论公理得到规范地遵循和适用,包括帕斯卡式概率公理和非帕斯卡式概率规则;第二,诉讼中信息被充分利用,诉讼中信息为证据分量评估和可能性推理提供所需的数据。证据分量评估和可能性推理,分别规划了“概率与推理”在司法证明中的两条研究路线:证据评估的法庭科学路线和事实推理的概率模型路线。证据评估的法庭科学路线主要研究概率鉴识、统计支持和似然率表述;事实推理的概率模型路线主要研究贝叶斯模型、模糊逻辑、信念系统和受控实验模式。第一章“司法证明与概率的融合:一个简短的历史考察”。该章分为两条阐述路径:一条是司法证明制度演进的实践路径;另一条是“概率演算”与“证明方法”逐渐融合的理论路径。在实践路径中,概率的角色经历了从“非理性”到“理性”的转变。在理论路径中,概率论的应用经历了从“纯粹演算”到“跨学科融合”的转变。第二章“同一性认定的秘密:制造‘影子概率’”。专家证人在从物证鉴定的过程中进行同一性认定,制造极小概率是必经步骤。在物证中提取关键特征,计算关键特征的频率,应用乘积定律制造出极小概率。在“极小概率的事件通常不会发生”的机制作用下,“推定”检材和样本的“同源或不同源”,完成同一性认定。第三章“统计数据的说服力:寻找‘显着性’”。统计数据背后隐藏在一定的行为和事件规律,“显着性”数据反映规律的聚集性表现。寻找“显着性”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在“基础概率”中寻找高“存在率”和高“发生率”,以反映事件发生的高倾向性;第二种是在“显着性检验”中判定数据的分布是“随机变化”还是“人为导致”的,以“统计意义上的显着性”推断“现实世界中的规律性”。第四章“证据分量的测量模型:评估‘似然率’”。相比较于使用单独概率、单个条件下获取证据的条件概率等,使用似然率有利于减少了概率评估中的偏差。“似然率”是指在两种对立假设条件下分别获取证据的概率的比率,它的取值能否反映证据相关性的强弱。法庭科学对证据可靠性的认知经历了从确定性到或然性的转变,专家证人采用似然率表述鉴证意见,是现代法庭对科学证据进行分量评估的主流形式。第五章“证据组合的贝叶斯推理:转化‘条件概率’”。贝叶斯模型在司法证明中的功能主要有两种:第一种功能是“翻译证据证明力”,将物证痕迹频率转化为法庭便于审查的概率陈述,这种功能实质上是法庭科学对证据评估的延伸。第二种功能是构造一种事实论证的智能化程序,根据证据的独立性进行组合,通过似然率的连续乘积,将事实认定者的“先验概率”逻辑更新为“后验概率”。第六章“言词证据的模糊处理:操作‘概率集’”。针对言词证据的模糊性,模糊逻辑提出了一种概率处理方法。通过语言变量将模糊命题转化为模糊概率集,并基于模糊概率集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组合运算。模糊逻辑的基本目标是“从数学计算到语词计算,从操纵测量到操纵感知”。第七章“事实论证的信念建构:搭建‘概率树’”。通过在“辨识可能性框架”进行信念分配,人们可以获取对可能性事件的认知概率。事实论证的信念建构包含两项任务:第一项任务是建构和选择“辨识框架”,搭建“事件树”;第二项任务是在“辨识框架”内评估证据,基于“事件树”进行概率分配,搭建“概率树”。第八章“抗拒证伪的客观归纳:排序‘培根式概率’”。“帕斯卡式概率”在司法证明中遭遇了形式的局限和现实的疑难,“培根式概率”的目标在于消解“帕斯卡式概率”的司法疑难。“培根式概率”来自于培根的排除归纳法,它主张司法证明概率“建构在证据等级上的常识评估”。“培根式概率”运作前提,是将司法证明设置为一种“受控实验模式”,编制相关变量表对假设(事实主张)进行序列测试。第九章“概率在司法证明中的趋向:在证明规范中寻求实践价值”。概率之所以能够进入到司法证明场域中,一方面来自于司法证明对于概率解释及其理论应用的工具性需求,另一方面得益于司法证明的规范性许可。前者主要表现在对特定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判断中,而后者更加体现在法官基于法律规范的许可,对特定主张所作的决策性判断中。总之,概率在司法证明中目标应设定于不断寻求其实践价值,才能更好地彰显概率的现实作用与应用意义。结论“司法证明的概然逻辑:解释、演算与可信度”。主要有三点:第一,“概率”在司法证明中必须被赋予多元化的解释。作为可能性概念,概率契合了人们对司法证明相对性的理解。在自由证明的理念下,多元化的概念解释,给概率自由化运作创造了多元空间。一方面,证据证明力是一个涉及相关性、支持程度的概念,概率解释成为了一种证据分量评估的测度;另一方面,证明是一个关涉“法律事实”、“相对事实”的认定过程,概率论应用成为了一种可能性推理的方法。第二,“概率”演算的目的在于通过数理逻辑展现说服力,具有广义“证据”的意义。遵循概率论公理的演算,其基本操作是应用数理工具或逻辑方法,对各种诉讼信息进行概率化处理,说服他人相信特定假设(或事实主张)。概率演算,包括其他使用概率工具作为事实论证的方法,无法实现司法裁决的精确性。数值化的外观和精细化的操作,其背后隐含着事实的模糊性、评估的主观性、操作的可错性等。第三,通过概率的多元化解释、概率论的系统化操作所得到的概率数值,它们所反映出的“事件发生可能性”与事实认定者持有的“可信度”,两者之间依旧存在不少差距。司法证明是一个以证据为依据,并集结各种推理方法的一项系统性的事实论证工程。以概率方法为手段的事实论证,或然性标准、计算性风险难以突破司法证明对确定性的理性诉求。就司法裁决的可接受性而言,概率工具不能取代常识推理,数据演证也不能成为主导裁决的理由。以概率模型为基础的智能化推理和论证,目前依然存在于“思想实验”的运作空间里。司法证明的实践,是检验和断定某种方法能否成为一种合理且具备实用性的证明手段的根本点。在司法证明场域中,对各种概率理论、原理与方法的研究发展趋向,是在法律证明的规范中寻求实践价值。与人类对客体事物的认知一样,司法证明的实践理性的发展必将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在这个不断趋向于愈加理性的过程中,实践者和研究者不会放弃使用“概然性”权利,无论是应用数学上的概率,还是适用基于证据所建构的“可信度”。
葛俊良[3](2020)在《我国地方环境治理中的民主协商机制研究》文中提出协商治理意味着环境治理由依靠政府威权解决问题向主体间达成合意的过程转变。在信息充分的条件下引导利益相关方理性互动,形成政策建议,有助于强化环境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因而可视为健全环境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方向。本研究采用文献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试图回答地方政府如何影响和塑造环境协商治理实践以及地方环境协商治理机制如何具体运行这两个关键问题。本研究首先对国内外常见的环境治理范式进行宏观层面的考察和梳理,分析和比较不同环境治理范式的主要内容和实践现状,着重探讨协商治理与多中心治理、协同治理、整体性治理、网络化治理等环境治理范式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认为协商治理是环境社会治理的一种基础性范式。在此基础上,依据环境议题属性和协商主体间关系标准,将国内环境协商治理实践划分为回应型、自治型、咨询型和监督型四种类型,并分别阐述其议题属性、协商功能、社会参与形式和制度化平台等。根据地方政府开展环境协商治理的利益动机,本研究从议题边界、功能定位、参与主体、程序流程和协商方式五个角度剖析国内环境协商治理的实践取向,指出其兼具公共性和工具性的双重治理动机,但基于治理有效性和社会控制的工具性取向更为明显。协商民主对公共理性的价值追求,在一定程度上被解决特定环境问题、规范公众参与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强化组织机构职能、提供环境政策咨询和推动环境政策落实等工具性的协商动机所取代。从环境协商治理实践出发,笔者认为现阶段国内民主协商的重心停留在治理层面,聚焦于包括环境议题在内的社会民生事务,注重对社会各阶层意见和诉求的包容、吸纳和整合。通过协商民主与地方或基层治理的整合,以推动社会的动员、整合和合作,进而达成有效治理的目标,这也是协商民主本土化实践的基本特点之一。在对环境协商治理机制呈现出的这种工具性取向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本研究选取Z省J市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协商主体的行为逻辑、主体间相互关系和环境协商治理机制等问题的阐述,勾勒出J市环境协商治理的整体图景;并采用多案例比较的研究方法,从环境协商议题、环境协商策略和环境协商成效三个维度出发,分析地方环境协商治理的运行机制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发现,环境协商平台的搭建和协商参与者的挑选,体现出党委领导、利益相关和便于治理的原则;环境协商议题设置的关键在于响应者响应的有效性与积极性;公共性环境治理主体会根据具体协商情境,选取恰当的协商策略并加以组合式运用,使之与环境协商议题的特征相匹配;从所选案例来看,国内地方环境协商治理机制呈现出比较好的治理绩效,而环境协商治理效果的好坏主要取决于环境协商议题特征、协商策略运用以及这两者间的匹配性等因素的影响。
任晓明,梁贤华[4](2020)在《概率与逻辑:疫情之下规避风险和争取机遇的决策论思考》文中研究说明尽管概率是赌博这种不太光彩行为的产物,但它已逐渐成为人类文明的一大瑰宝。概率逻辑是在不断消解概率悖论的过程中逐步确立并且加固自己的理论基础的,所有这些悖论和疑难都成为了概率理论的试金石和智能的磨刀石,就像喷气式助推器那样,推动着概率逻辑的发展。概率逻辑研究的中心问题是从不确定的情景中寻找确定性。在当前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之下,概率理论及其应用几乎渗透到社会生活和生产的各个方面。在当今的人工智能研究中,概率和统计推理占据了相当重要的地位。我们希望应用概率和统计推理的方法可以帮助解决各种纠纷和争端——小到孩童游戏之争大到世界性政治经济危机,都可以迎刃而解、化险为夷,而这种方法的核心就是机遇与风险的概率理论。
苏日娜[5](2020)在《数理逻辑在中国的发展史研究(1920-1966)》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数理逻辑,又称符号逻辑、理论逻辑或逻辑斯蒂,数学的一个分支,用数学方法研究的逻辑或形式逻辑。数理逻辑诞生于17世纪末,迄今为止,已有三百余年的历史。数理逻辑最初是作为“运用数学方法的逻辑”而兴起的。随后,数学的发展提出并要求解决数学的逻辑和哲学基础问题,于是数理逻辑又进一步发展成主要是“关于数学的逻辑”,并且与数学基础理论相结合,成了一门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广泛应用的数学科学。1920年,随着英国着名哲学家、数学家、社会活动家,数理逻辑的集大成者罗素(1872-1970)来华,数理逻辑正式传入中国。本文以1920-1966年间数理逻辑在中国的发展历史为研究对象,在系统地挖掘、收集和整理原始文献和研究文献的基础上,进行了较为细致和深入的研究,力图从整体上厘清其发展的基本脉络,呈现主要科学家的贡献和中外数理逻辑交流等情况,较为客观地反映其发展水平和特点。本文主要包括以下4部分内容:1.分前史时期、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梳理数理逻辑的诞生及其各分支的发展历史。2.考察了20世纪上半叶中国学者对数理逻辑的引介工作。分析了罗素来华之前,中国学者关于数理逻辑的探讨以及罗素《数理逻辑》讲演的历史背景、内容与影响。围绕中国第一部数理逻辑译着《罗素算理哲学》及其引起的学术争论,探讨了数理逻辑被最初引进时中国学者的态度、学术水平与传播范围等问题。搜集了早期中国学者的数理逻辑论文,介绍了他们对集合论、数学基础、数理逻辑基础理论3个方面的引介工作。3.回顾和总结了数理逻辑在中国初步奠基时期(1920-1949)的发展历史及其特点。以汪奠基的《逻辑与数学逻辑论》、《现代逻辑》和金岳霖的《逻辑》3部具有代表性的着作为切入点,探究了这一时期中国学者数理逻辑研究的方向、水平与贡献。特别探讨了各层次数理逻辑教育的开展情况以及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中国第一批数理逻辑留学人员的学习与研究。4.回顾和总结了数理逻辑在新中国的建立与发展时期(1949-1966)的发展历史与特点。重点讨论了这一时期数理逻辑界为消除科学界和大众对数理逻辑的歪曲和误解所做的宣传与普及工作。分析了国内外学术交流的开展与“12年远景规划”对数理逻辑的助推作用,总结了中国学者在数理逻辑理论与应用领域取得的主要成绩。以1952年“院系大调整”为背景,讨论了数理逻辑专门人才的培养情况。论文主要结论如下:1.民国时期,以傅种孙、张申府、金岳霖、汪奠基为代表的先行者们为数理逻辑在中国的引介和传播做出了卓越贡献。他们的引介工作是谨慎的、负责的,也是先进的。他们的工作使数理逻辑在中国的发展具有了较高的起点和良好的基础,迈出了历史性的、坚实的一步。2.数理逻辑在中国的初步奠基时期(1920-1949),国内学习和研究数理逻辑的人屈指可数,并没有广泛和稳固的发展基础。一些科学家的工作和具有前瞻性的成果没有产生应有的影响。数理逻辑只是中学、大学课堂里讲授的内容,并没有成为理论研究的主要对象。3.数理逻辑在新中国的建立与发展时期(1949-1966),为使数理逻辑具备持续发展的群众基础,中国数理逻辑学家开展了行之有效的宣传与普及工作。20世纪五十年代,数理逻辑研究机构相继成立,标志着中国数理逻辑发展已经从教学研究相结合的阶段进入专门研究阶段。这一时期,中国数理逻辑在逻辑演算、递归论及数理逻辑的应用等领域有比较集中的研究,尤其在逻辑演算、递归论两个领域取得了一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成果。4.大学数理逻辑教育的开展为学科的发展带来了转折。1927年,金岳霖在清华大学哲学系开设数理逻辑课程。20世纪三四十年代,在国内接受数理逻辑教育的第一批留学人员出国深造,师从世界知名大师学习。他们回国后,投身教育与科学研究第一线,开创了我国数理逻辑崭新的局面。5.国家政策是助推数理逻辑发展的重要动力。1956年,《1956—1967年科学技术发展远景规划纲要》颁布后,数学界及全国各地高等学校相应地开展了远景规划的实施工作。数理逻辑界开始了较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科学研究,构建了中国数理逻辑发展的新格局。
刘娜[6](2020)在《高中生数学逻辑推理素养的实践研究 ——以立体几何教学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高中数学课程标准(2017年)》明确表示,我国数学课程体系不但要适应时代的发展,转变人才培养模式,更要提高学生的核心素养,让学生拥有终身学习的能力。作为六大核心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逻辑推理素养,它是以课程教学为载体,是在知识技能的学习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是数学的关键能力。同时,也是我国素质教育的基本需求,也是高中阶段数学课程培养学生基本素养的目标之一。因此,作为一线教师,以立体几何教学为例来进行高中生数学逻辑推理素养的实践研究,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通过文献法、问卷调查法、教学案例等方法,对高中生逻辑推理素养现状进行调查与测试,最终认为高中生数学逻辑推理素养的欠缺主要表现在:学生对数学逻辑推理认识不到位;不能灵活运用已学逻辑推理相关定理解决新的问题;空间想象能力不足;逻辑推理层次不清等这几个方面。鉴于此,笔者结合自身教学体验,对高中生数学逻辑推理素养的培养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探讨,主要工作如下:第一部分,对数学素养、数学逻辑推理素养相关理论进行界定和概述。并围绕数学逻辑推理素养的论点,结合高中立体几何教学对相关文献进行分类、梳理。第二部分,采用问卷调查与试卷测试相结合的方式,对高中生逻辑推理素养的现状进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有效分析,指出高中生数学逻辑推理素养欠缺的表现。第三部分,针对上述系列问题,结合教学案例提出了如何培养高中生数学逻辑推理素养的可行性方法,以及具体操作的实践途径。高中生逻辑推理素养的提升和能力的培养,是教育界的一个热门话题,也是一线教师们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如何培养?如何提升?是一个通过教学实践活动不断充实的过程。本文只是以立体几何教学为例,对高中生数学逻辑推理素养的培养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的看法。旨在为教学提供有意义的参考价值。
余贵奇[7](2020)在《金岳霖归纳思想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从休谟对归纳法的合理性提出质疑以后,“休谟问题”就一直困扰着哲学家。金岳霖是中国首位也可以说是唯一一位对“休谟问题”提出详细而又完备的解决方案的哲学家。金岳霖解决“休谟问题”的思想主要包含三个部分:对休谟哲学的批评、证明归纳原则是先验的永真的原则以及对于“秩序问题”的解决。对休谟哲学的批评是金岳霖解决“休谟问题”的前提与基础。金岳霖重点批评了休谟的“Idea”理论,指出休谟的“Idea”的含义太少,这一方面使他的哲学“出发点太窄,工具太不够用”而无法解决他所提出的哲学问题,另一方面休谟对于“Idea”的规定,使得他的哲学只有具体的意象而没有抽象的意念。不仅如此,休谟的“Idea”理论还使得在他的哲学中不存在真正的普遍的秩序,因为印象总是过去与已往的,根据已往的印象得到的秩序也是过去与已往的,而不能超越时空具有普遍性。最后,金岳霖指出,休谟的“Idea”理论自身就存在着矛盾。在金岳霖看来,正是休谟哲学中的这些问题导致他对于归纳推理的合理性的质疑。证明归纳原则是先验的永真的原则是金岳霖解决“休谟问题”的重要一步。“休谟问题”在逻辑上主要涉及的是归纳推论如何有效的问题,金岳霖认为只要归纳原则为真,归纳推论就是形式或逻辑上有效的。因此,金岳霖力图证明归纳原则是永真的。他将时间因素引入归纳原则,证明归纳原则无论是在过去现在还是在将来都永远是真,不会为将来所推翻。最后,金岳霖揭示出“休谟问题”的本质是“秩序问题”,并认为它真正追问的是“普遍必然的科学知识如何可能”。金岳霖运用逻辑分析法指出“秩序问题”中的秩序就是事实的秩序,而事实的秩序就是由所与的秩序与意念的秩序结合成的,因为事实就是以意念接受所与的结果。由于意念的秩序与所与的秩序都不会为将来所推翻,因此事实的秩序也不会为将来所推翻,从而休谟的秩序问题就得到了解决。
刘静静[8](2020)在《归纳推理的自然类基础》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归纳推理在人们的日常认知和科学认知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不仅人们的日常生活依赖于可靠的归纳,科学理论的形成和科学定律的发现也离不开归纳。然而,自休谟以来,归纳推理的合理性一直受到质疑。尽管哲学家们不断尝试各种方式来辩护归纳推理,但是从自然类的视角来审视归纳推理却很少受到关注。实际上,哲学家们关注自然类的一个重要动机就是为归纳推理提供形而上学基础。至少从某种意义上看,自然类可以说明自然的齐一性,从而为归纳推理的合理性提供前提。本文首先探讨了哲学家们引入“自然类”概念的动机以及早期哲学家关于自然类与归纳推理之间关系的论述。科学哲学家惠威尔最先引入“类”概念来解决归纳问题,他认为我们正是根据相似性才能对事物进行分类。哲学家穆勒和文恩同样基于“类”概念来谈论归纳。但是,哲学家蒯因对借助自然类观念来辩护归纳提出质疑。在蒯因看来,类就是相似性,其概念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因而不可靠,随着科学走向成熟,类的概念会消失,所以不能用于辩护归纳推理。本文其次重点讨论了当代两种主要的自然类形而上学理论如何解决归纳问题,这两种理论分别是传统的自然类本质主义与自然类的自我平衡属性簇(HPC)理论。自然类的本质主义认为,自然类是通过本质定义的事物群体,本质是事物必然具有的一种内在属性,对于某个事物的类成员身份是充分必要的。不仅如此,自然类的本质还可以说明类的成员所具有大多数表面属性。正是由于事物所具有的这种固有的、永恒不变的本质保证了自然的同一性,使得自然类语词是归纳上可投射的,并形成关于类成员的概括和预测。HPC理论将自然类定义为由潜在的因果自我平衡机制所导致的重复出现的属性簇集。这些属性簇足够稳定使得我们可以对其做出成功的归纳和预测。根据HPC理论,自然类对应世界的客观因果结构,因而可以为归纳推理提供本体论基础。然而,自然类的这两种主要哲学解释都存在自身的困难,使得它们作为归纳推理的形而上学基础受到质疑。本文最后分析了自然类的认知理论能否为归纳推理提供辩护。由于自然类的一种统一的形而上学理论存在各种困难,伴随着科学哲学的实践转向,哲学家们更多地关注实际的科学分类实践而非自然类本身是什么。与此同时,自然类的认知观点被越来越多的哲学家所接受。根据这种认知观点,自然类是被某些认知特征所识别,这些认知特征被认为是世界的因果结构的证据。自然类的稳定属性簇(SPC)理论是一种典型的自然类认知理论。SPC理论放弃自然类的形而上学基础,例如“本质”和“因果自我平衡机制”,仅关注属性簇的稳定性,而这种特殊的稳定性可以保证属性簇有助于归纳,但是自然类的稳定属性簇理论仅关注自然类的认知价值不可避免地存在困难。本文支持自然类的因果网络节点理论,按照这种理论,自然类具有一些“核心属性”和“派生属性”,在这两种属性之间具有一种因果关系,由于“核心属性”与“派生属性”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稳定性和永恒性,能够使自然类保持始终如一,解释了自然的统一性,很好地辩护了归纳推理。
王冠[9](2020)在《论社会危害性的去罪功能》文中研究指明社会危害性是传统刑法理论的基本概念。本文试图对这一传统概念的细致梳理,给出新的内涵,并由此展开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的挖掘和体系构建。简而言之,命题核心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叙述当前我国刑法理论中应如何界定社会危害性概念?以及如何判断应受刑罚惩罚的社会危害性?第二,提出社会危害性具有去罪功能。刑事违法性是形式判断标准,社会危害性是价值判断依据。刑事违法性是入罪的规范评价,而社会危害性是去罪的价值评价。第三,论证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的体系定位,与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犯罪阻却事由是何种关系?第四,阐述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常见的表现类型。除去导论与余论外,本文共有六个章节构成,具体如下:导论部分,概述社会危害性理论及去罪理论的研究现状,并简单介绍本文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第一章是社会危害性概念的梳理和反思。从词源考据和历史沿革的角度对社会危害性概念在刑法上的起源进行了梳理,厘清了社会危害性在前苏联刑事立法上的演变,简述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前苏联和主要欧洲大陆国家刑法史上的发展,为社会危害性理论研究作了铺垫。简论我国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引入和承继的政治原因和法律原因。第二章主要是厘定社会危害性概念。我国刑法是以社会本位观为基本价值观的。在社会本位刑法观的指导下,社会危害性是指对维护社会整体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公共利益的客观损害。社会危害性以客观损害为核心要素是修正刑法客观主义的逻辑延续。基于修正的客观主义刑法立场,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应该客观化,不应包含人身危险性等主观要素。以社会本位刑法观为价值取向,以修正刑法客观主义为基本立场,从二次违法性原理的角度论证了社会危害性不会导致罪刑擅断、不会影响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实现,进而不应被逐出注释刑法学。第三章提出社会危害性具有去罪功能。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内容与形式、价值评价与规范评价、动态评价与静态评价的关系。无论刑事立法上的归纳逻辑,还是刑事司法上的演绎逻辑,均导致刑事违法性评价具有不周延性。正是因为刑事违法性评价的不周延性,所以存在具备刑事违法性但欠缺可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在犯罪认定中需要以社会危害性作为价值判断依据,进而发挥其去罪功能。无论是国外刑法理论中的实质违法性与可罚的违法性理论,还是我国刑法中的“但书”规定和构成要件实质化,均说明了社会危害性在犯罪认定原理上具有去罪功能。第四章是论证社会危害性作为去罪的价值判断依据应当如何具体把握。以损害为核心的社会危害性概念本身具足规范性、实体性、刑法专属性,且具有相对明确的判断标准,能够充当犯罪认定体系中的独立价值判断机能,不应当予以抛弃。社会危害性是对社会利益的侵害,本质是一种损害。因此,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依据仍然是损害。在刑事立法层面,进入刑法评价视野的损害行为依然是需要按照前置法穷尽且无效规则予以判断,即在处罚种类和处罚程度均用尽尚不能达到规制效果时,才能认定其具有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进而予以审慎考察适用刑罚。在刑事司法层面,犯罪认定依然需要依据追诉标准和客观损害,实质地判断是否存在刑事立法时所预设的可罚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则应予以去罪化处理。第五章是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的体系定位。四要件理论模式下,犯罪构成是犯罪认定的唯一标准和规格,故而社会危害性不应在犯罪构成之外发挥其去罪功能。反之,则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容易导致肆意入罪的风险。社会危害性应作为犯罪构成内部犯罪客体要件的去罪功能评价要素。否认犯罪构成中社会危害性作为去罪要素,则会导致“但书”无用。在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中,刑事违法性先于社会危害性判断,刑事违法性是入罪判断,而社会危害性是去罪判断。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可以对进入犯罪圈行为进行去罪化,一定程度上矫正了过度刑法或者刑法万能主义的弊端。对于前置法与刑法的法律价值冲突,刑法以社会危害性为自身的价值判断依据,有时可以得出前置法不一样的价值判断结论,即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与“但书”属于“表里关系”,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是犯罪构成价值否定判断功能的集中体现,理顺了“但书”与犯罪构成的冲突。犯罪阻却事由正是因为满足了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要素,所以不符合犯罪构成,进而阻却了犯罪的成立。第六章是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的具体表现类型。对于预备犯,预备犯处罚范围包括:一是预备行为所针对的是刑法重大利益,如针对国家利益、公共安全、重大人身利益等。二是预备行为本身属于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程度。三是预备行为停止属于极为偶然的客观因素,预备行为通常情况下具有极高的概率发展成为着手以后的实行行为。四是预备犯的犯意较为坚定,虽因客观原因被迫停止,但仍会再次寻找机会继续实施未完成的犯罪行为的。对于上述以外的预备犯,不具有可罚的社会危害性,应予以去罪化处理。对于未遂犯,预备行为实行化类犯罪的未遂犯、帮助行为正犯化类犯罪的未遂犯,均应予以去罪。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同时具备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也应予以去罪化处理。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本身不具有致害的可能性或者可能性极小,不仅不值得科处刑罚也不值得予以定罪。对于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的从属性表明其具有去罪的空间。被教唆者犯意没有转化为行为之前的教唆未遂、教唆预备、教唆中止均不具有可罚的社会危害性。并非所有的帮助行为均具有可罚的社会危害性,帮助行为可罚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依据可以从是否存在密切而确定的共同犯意联络、利益侵害的当场特征、紧密的促进作用等方面予以把握。对于不具有可罚社会危害性的帮助行为,应该予以去罪化处理。对于抽象危险犯的认定,在刑事违法性层面完全接受行政不法的判断标准,不作针对性的价值判断,而是将某些情况下的价值否定判断交给犯罪客体中的社会危害性要素去评价。当行政不法标准与刑法的价值判断(社会危害性判断)不一致时,应当以不具有刑法上可罚的社会危害性为由而评价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进而去罪化。
娜仁格日乐[10](2019)在《初中生数学归纳推理水平研究》文中认为数学归纳推理是数学学科核心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按照规则进行的,前提与结论之间具有或然联系的推理。“规则”是指,数学归纳推理的前提与结论之间具有传递性,并符合逻辑思维的三个定律,即同一律、矛盾律与排中律。数学归纳推理的本质是从经验过的东西推断未曾经验过的东西。它是得到数学命题的基础,也是得到数学结论的主要推理形式。在科学研究中,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都要依赖归纳推理。因此,常常说,归纳推理是创造的基础。数学是研究数量关系和空间形式的一门科学。数学源于对现实世界的抽象,基于抽象结构,并通过符号运算、形式推理、模型构建等方式来理解和表达现实世界中事物的概念、性质、关系和规律。因此,数学教学内容的表现形态可分为,数学的概念、性质、关系与规律。这个结论在论文中已用实际数据分析证实。依据这个结论,可以从数学教学内容表现形态的视角对数学归纳推理进行内容分类,便得到了“初中生数学归纳推理水平分析的内容维度”,即“概念”归纳推理、“性质”归纳推理、“关系”归纳推理和“规律”归纳推理。根据数学归纳推理方法的(思维模式)的不同,将数学归纳推理可分为三种,即归纳方法(不包括完全归纳推理)、类比方法和统计推断方法。这个分类构成了“初中生数学归纳推理水平分析的方法维度”。再依据认知心理学的研究结论和义务教育数学课程标准(2011年版)对学生逻辑推理的要求,并同时参考了“解释学”理论和一线教师、教育专家的建议,将数学归纳推理的思维阶段划分了三个水平层次。从而确立了“初中生数学归纳推理分析的三个水平层次”。最后得到了基于“数学归纳推理的内容维度”与“数学归纳推理的方法维度”的具有三个水平层次的“初中生数学归纳推理水平分析框架”。依照“初中生数学归纳推理水平分析框架”编制了初中生数学归纳推理水平的测试题,对4个省份的4所学校进行了测试。测试数据采用两种方法进行了分析。一种是,使用多维多等级项目反应理论模型,对学生的数学归纳推理能力进行了分析。另一种是,使用描述统计的方法对各维度各水平得分的百分比进行了比较。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初中生的数学归纳推理能力随着年级的升高逐步提高。“归纳”的能力比“类比”、“统计推断”能力强。“类比”和“统计推断”能力相对较低;各维度的各水平得分百分比随着年级的升高有所提高,其中“类比”的各年级各水平得分百分比都低于其他两个类。“归纳”的各年级各水平得分百分比高于其他两个类。“规律”内容的各年级各水平得分百分比都低于其他三类。“概念”内容的各年级各水平得分百分比都高于其他三类。通过本研究得到了以下结论:一、将数学教学内容表现形态可划分为概念、性质、关系与规律四类。这样的分类是对数学核心素养的教学是有必要的。二、将数学归纳推理按照它方法的不同可划分为归纳、类比、统计推断三类。这种分类是符合逻辑学理论、也符合初中数学教学的实际。三、初中生数学归纳推理思维阶段的三个水平层次划分较好地反映了初中生的数学归纳推理思维过程,并符合初中数学教学的实际。四、初中生的类比和统计推断能力有待提高。尤其是在统计内容的教学中应当注重归纳推理的思维过程,而不是全演绎地解决统计问题。
二、归纳逻辑的新进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归纳逻辑的新进展(论文提纲范文)
(2)司法证明中的概率与推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理论建构的思路 |
四、研究意义 |
第一章 司法证明与概率的融合:一个简短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概率的实践路线:从“审判骰子”到统计鉴定 |
一、神示裁决制度下的“运气”:“审判骰子” |
二、法定证据制度下的“加减”:“数字法理学” |
三、自由心证制度下的“科学”:统计与鉴定 |
第二节 概率的理论起始路线:司法裁决的“概率计算” |
一、莱布尼兹的“自然法理学”和伯努利的《猜度术》 |
二、孔多塞的“陪审团定理” |
三、拉普拉斯的“裁决概率”和泊松的“审判概率” |
四、布尔的“定罪概率” |
第三节 概率的理论发展路线:跨学科的“信息整合” |
一、哈佛法律评论上的“概率之争”:贝叶斯是巫师吗? |
二、刑事法评论上的“概率之争”:培根比帕斯卡更适合吗? |
三、“概率之争”的延续:舒姆的“推理舞台剧” |
第二章 同一性认定的秘密:制造“影子概率” |
第一节 皮尔斯父子的制造:“影子概率” |
一、“霍尔德遗嘱案” |
二、法庭科学之路上的数学制造 |
第二节 以“概率乘积”为累积形式的鉴定:同一性认定 |
一、科学证据的“同一性认定” |
二、物证痕迹的特征匹配:以笔迹和指纹为例 |
三、生物检材的特征匹配:以DNA为例 |
第三节 极小概率的作用机制:难以置信 |
一、博雷尔定律:极小概率事件不会发生! |
二、巧合的发生:极小概率机制的“误导” |
三、接受“效果为1”的结论:极小概率的“消除” |
第三章 统计数据的说服力:寻找“显着性” |
第一节 “柯林斯案”的致命:外貌特征计算≠辨识显着性 |
一、“柯林斯案”的控诉策略:一位年轻检察官的灵感 |
二、控诉策略的致命漏洞:对痕迹鉴定方法的错误移植 |
三、辨识显着性的条件:可靠信息、特异特征及可控范围 |
第二节 “纯统计数字”的外貌:基础概率的价值 |
一、假想案件的提出:“假想囚徒案”和“蓝色巴士案” |
二、“纯统计数字”的证明价值:是否有益于事实认定 |
三、基础概率的真正价值:取决于论证目标 |
第三节 对抗系统的工具诉求:“统计显着性” |
一、统计显着性:统计环境下的可能与必然 |
二、法庭的系统性对抗:随机变化VS人为导致 |
三、从统计显着性到法庭上的显着性:统计证明责任的履行 |
第四章 证据分量的测量模型:评估“似然率” |
第一节 不确定条件下的判断:概率评估 |
一、启发式的认知工具箱:可能性判断及其偏差 |
二、司法行为的有限理性:法官的评估偏差 |
三、条件下的可能性评估:辛普森案的“条件概率” |
第二节 证据分量的条件评估比:似然率 |
一、似然率的结构:条件概率的比值 |
二、似然率的等效陈述:证据相关性 |
三、似然率的功效特征:分数变化和评估修正 |
第三节 似然率的法庭实践:专家意见的或然性表述 |
一、“科学证据”的法庭认知:从确定性到或然性 |
二、鉴定性评估中的似然率:同源认定的或然性表述 |
三、似然率的审查评估:诉讼驱动的Daubert标准 |
第五章 证据组合的贝叶斯推理:转化“条件概率” |
第一节 痕迹频率的贝叶斯转化:翻译证明力 |
一、贝叶斯定理:基于乘积规则和互补规则的演绎 |
二、辨识证据的贝叶斯方法:痕迹频率的显性审查 |
三、贝叶斯辨识的“精确度成本”:翻译证明力的风险 |
第二节 司法证明的贝叶斯运作:诉讼的程式化 |
一、贝叶斯定理的分离式:“先验优势比”与“后验优势比” |
二、决策程序的求解方程式:“子概率”和“决策概率” |
三、审判的“程式化”:方程式的求解疑难 |
第三节 贝叶斯推理的趋向:法庭科学路线与思想实验路线 |
一、法庭科学路线:科学证据的解释与评价 |
二、思想实验路线之一:延续智能审判的形式化建构 |
三、思想实验路线之二:弥合贝叶斯推理和故事推理的鸿沟 |
第六章 言词证据的模糊处理:操作“概率集” |
第一节 言词证据的模糊性 |
第二节 扎德的模糊概率与“概率集” |
第三节 模糊概率的司法推崇与局限性 |
一、模糊概率的司法推崇 |
二、模糊概率的理论目标 |
三、模糊概率在言词证据处理中的局限性 |
第七章 事实论证的信念建构:搭建“概率树” |
第一节 谢弗的“信念概率”:关注信念状态 |
一、“信念概率”的优势:基于贝叶斯模型的比较 |
二、信念概率系统的运作机理 |
三、“辨识可能性框架”的信念分配 |
第二节 事实论证的建构性概率 |
一、辨识框架内建构与选择 |
二、“事件树”的建构 |
三、“事件树”的形式化起源:图式法 |
第三节 从“事件树”演进为“概率树” |
一、概率的建构性解释 |
二、“概率树”的经验理解 |
三、“概率树”延伸出的因果猜想 |
第八章 抗拒证伪的客观归纳:排序“培根式概率” |
第一节 帕斯卡式概率在司法证明中的六大疑难 |
一、合取疑难 |
二、“推理之推理”疑难 |
三、否定疑难 |
四、“排除合理怀疑”疑难 |
五、准则疑难 |
六、确证和收敛的难题 |
第二节 “培根式概率”和序列测试程序 |
一、培根式概率与帕斯卡式概率的区分 |
二、培根式概率的历史起源:源于培根的排除归纳法 |
三、序列测试程序:因果强度的等级评估 |
第三节 培根式概率的司法适用:操控、优势与局限 |
一、培根式概率的司法操控:基于相关变量列表的序列测试 |
二、与帕斯卡式概率的比较:排除归纳的优势 |
三、司法证明的“受控实验模式”:移植的局限性 |
第九章 概率在司法证明中趋向:在证明规范中寻求实践价值 |
第一节 司法证明对概率的工具性诉求:基于可能区间的事实判断 |
一、置于可能区间的概率评估:事件的不确定性 |
二、作为影响侵权裁决结果的概然性判断:以汉德公式为例 |
第二节 司法证明的性质:规范性场域与概率求真 |
一、法律证明规范的许可:概率进入司法证明的准入条件 |
二、在法律规范场域内进行概率求真:寻求司法实践价值 |
三、一个简短的展望:概率模型与法律人工智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对周文斌案中“概率辩护”的析评 |
致谢 |
(3)我国地方环境治理中的民主协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协商民主与协商治理的研究 |
1.2.2 关于环境民主的研究 |
1.2.3 关于当前中国环境治理困境的研究 |
1.2.4 关于环境协商治理机制的研究 |
1.3 核心概念阐释 |
1.3.1 环境与环境治理 |
1.3.2 环境社会治理 |
1.3.3 协商治理 |
1.3.4 环境协商治理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章节安排 |
2 环境协商治理理论与本文的理论分析框架 |
2.1 常见的环境治理范式 |
2.1.1 环境单中心治理范式 |
2.1.2 环境多中心治理范式 |
2.1.3 环境协同治理范式 |
2.1.4 环境整体性治理范式 |
2.1.5 环境网络化治理范式 |
2.1.6 环境协商治理范式 |
2.2 环境协商治理的理论基础 |
2.2.1 环境建构主义理论 |
2.2.2 生态现代化理论 |
2.2.3 环境正义理论 |
2.2.4 环境民主理论 |
2.3 环境协商治理应具备的基本要素 |
2.4 本文的理论分析框架 |
3 我国地方环境协商治理的四种实践 |
3.1 国内地方环境协商治理实践的类型划分 |
3.2 回应型环境协商治理实践 |
3.3 自治型环境协商治理实践 |
3.4 咨询型环境协商治理实践 |
3.4.1 人民政协制度框架下的环境协商 |
3.4.2 环境议题的协商式电视问政 |
3.5 监督型环境协商治理实践 |
3.5.1 专题询问会 |
3.5.2 环保社会组织的协商监督 |
4 民主协商:我国地方环境治理的一种工具性机制 |
4.1 环境协商治理的议题边界 |
4.2 环境协商治理的功能定位 |
4.3 环境协商治理的主体挑选 |
4.4 环境协商治理的程序设计 |
4.5 环境协商治理的方式选择 |
5 环境协商治理何以可能:基于Z省J市环境协商治理实践的案例分析 |
5.1 Z省J市开展环境协商治理实践的基本情况 |
5.1.1 Z省J市开展环境协商治理实践的主要背景 |
5.1.2 Z省J市环境协商治理实践的参与主体及相互间关系 |
5.1.3 Z省J市各方力量参与环境协商治理实践的行为逻辑 |
5.2 Z省J市环境协商治理机制的建构 |
5.2.1 环境公民身份的塑造 |
5.2.2 环境协商治理具体机制的建构 |
5.3 我国地方环境协商治理运行机制的多案例比较 |
5.3.1 选取案例的基本情况介绍 |
5.3.2 我国地方环境协商治理运行机制的组织基础 |
5.3.3 环境协商治理机制的议题设置:环境问题如何被建构为环境协商议题? |
5.3.4 环境协商治理的策略选择:注重与环境协商议题特征的匹配性 |
5.3.5 环境协商治理的效果 |
5.3.6 小结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4)概率与逻辑:疫情之下规避风险和争取机遇的决策论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 |
二 |
三 |
(5)数理逻辑在中国的发展史研究(1920-1966)(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之处 |
第2章 数理逻辑发展史概述 |
2.1 前史时期(古典形式逻辑时期) |
2.1.1 古典形式逻辑发展史简述(至17 世纪末) |
2.1.2 数理逻辑诞生的科学基础与思想基础 |
2.2 第一阶段 |
2.2.1 数理逻辑指导思想的提出 |
2.2.2 布尔代数与关系逻辑的建立 |
2.3 第二阶段 |
2.3.1 集合论及其悖论 |
2.3.2 数学基础三大学派对数理逻辑的贡献 |
2.3.3 公理集合论的创建 |
2.3.4 “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及其意义 |
2.3.5 逻辑演算的建立与发展 |
2.4 第三阶段 |
第3章 20世纪上半叶数理逻辑的引进 |
3.1 罗素《数理逻辑》讲演及其影响 |
3.1.1 《数理逻辑》讲演的历史背景 |
3.1.2 《数理逻辑》讲演的内容及其影响 |
3.2 《罗素算理哲学》及其引起的学术争论 |
3.2.1 《罗素算理哲学》成书背景与内容 |
3.2.2 《罗素算理哲学》引起的学术争论 |
3.3 张申府对数理逻辑在中国早期传播的贡献 |
3.3.1 张申府生平 |
3.3.2 数理逻辑学术活动与贡献 |
3.4 数理逻辑其他方面的引介 |
3.4.1 集合论与数学基础的引介 |
3.4.2 数理逻辑基础理论的引介 |
3.5 小结 |
第4章 数理逻辑在中国的初步奠基(1920-1949) |
4.1 汪奠基《逻辑与数学逻辑论》与《现代逻辑》 |
4.1.1 《逻辑与数学逻辑论》 |
4.1.2 《现代逻辑》 |
4.2 金岳霖的数理逻辑贡献 |
4.2.1 金岳霖生平 |
4.2.2 《逻辑》及其影响 |
4.3 数理逻辑教育的初步开展 |
4.3.1 中等教育中的数理逻辑 |
4.3.2 高等教育中的数理逻辑 |
4.4 留学人员的数理逻辑学习与研究 |
4.4.1 留学人员基本情况 |
4.4.2 留学人员的学习与研究 |
4.5 小结 |
第5章 数理逻辑在新中国的建立与发展(1949-1966) |
5.1 数理逻辑的宣传与普及 |
5.1.1 对数理逻辑唯心主义的批判 |
5.1.2 数理逻辑科学价值的宣传 |
5.2 数理逻辑科学研究的全面开展 |
5.2.1 数理逻辑领域的学术交流 |
5.2.2 “12 年远景规划”中的数理逻辑 |
5.3 数理逻辑各领域重要研究成果 |
5.3.1 理论研究成果 |
5.3.2 应用研究成果 |
5.4 数理逻辑专门人才的培养 |
5.4.1 高等院校专门人才的培养 |
5.4.2 科研机构专门人才的培养 |
5.5 小结 |
第6章 结论 |
6.1 民国时期数理逻辑发展的特点 |
6.1.1 第一代数理逻辑学家的卓越贡献 |
6.1.2 数理逻辑是引介的对象,而非研究的对象 |
6.1.3 数理逻辑留学人员回国后开创新的局面 |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数理逻辑发展的特点 |
6.2.1 数理逻辑从教学研究相结合到专门研究的阶段 |
6.2.2 国家政策助推数理逻辑的发展 |
6.2.3 中国数理逻辑学家的国际影响 |
6.3 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6)高中生数学逻辑推理素养的实践研究 ——以立体几何教学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数学核心素养体现了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 |
1.1.2 学好立体几何对逻辑推理素养的重要意义 |
1.2 研究问题和研究意义 |
1.2.1 研究问题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对象和研究思路 |
1.4.1 研究对象 |
1.4.2 研究思路 |
2 文献综述 |
2.1 数学逻辑推理素养概述 |
2.1.1 数学核心素养 |
2.1.2 数学逻辑推理素养 |
2.1.3 数学逻辑推理的种类 |
2.1.4 数学逻辑推理水平划分 |
2.2 数学逻辑推理素养研究现状 |
2.2.1 国内研究现状 |
2.2.2 国外研究现状 |
3 高中生数学逻辑推理素养培养的实践现状分析 |
3.1 研究设计 |
3.1.1 调查问卷设计 |
3.1.2 试卷测试设计 |
3.2 问卷调查结果与分析 |
3.2.1 学生对数学逻辑推理素养的认知 |
3.2.2 学生掌握推理基本形式的能力分析 |
3.2.3 学生发现和提出命题推理能力分析 |
3.2.4 学生探索和表述论证过程能力分析 |
3.2.5 学生构建命题体系能力分析 |
3.2.6 学生交流探索能力分析 |
3.3 高中生立体几何逻辑推理能力水平测试分析 |
3.3.1 熟悉情境下的测试结果分析 |
3.3.2 关联情境下的测试结果分析 |
3.3.3 综合情境下的测试结果分析 |
3.4 高中生数学逻辑推理素养调查结果 |
3.4.1 高中生数学逻辑推理素养问卷调查结果 |
3.4.2 高中生数学逻辑推理素养测试调查结果 |
4 培养高中生数学逻辑推理素养的实践途径 |
4.1 具体途径 |
4.1.1 以真实情境问题激发学生学习数学逻辑推理的兴趣 |
4.1.2 通过一题多解强化学生对立体几何定理的关联理解 |
4.1.3 通过模型和实践操作提高学生空间想象力 |
4.1.4 通过文字与图形符号互译培养学生推理解析立体几何的能力 |
4.2 教学案例 |
4.2.1 与球有关的计算题案例 |
4.2.2 与空间图形有关的证明题案例 |
5 结论与反思 |
5.1 研究结论 |
5.2 研究反思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高中生数学逻辑推理素养在立体几何课程中的培养现状调查 |
附录 B 《高中立体几何题试卷测试》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7)金岳霖归纳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为何说归纳法是“哲学的耻辱”? |
第一节 归纳法的历史溯源及其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为归纳法所做的种种辩护方案及其失败根源 |
一 穆勒的“自然齐一律” |
二 罗素的“归纳原则” |
三 莱欣巴赫的“渐近归纳法” |
四 波普尔的“证伪主义” |
第三节 由归纳法是“哲学的耻辱”到本文的选题 |
一 研究综述 |
二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对休谟哲学的批评 |
第一节 对休谟“idea”的批评 |
一 “出发点太窄,工具太不够用” |
二 只有具体的意象,而无抽象的意念 |
第二节 对休谟秩序理论的批评 |
第三节 对休谟关于普遍与特殊理论的批评 |
第二章 归纳原则是先验的永真的原则 |
第一节 归纳原则的表述形式 |
一 采用罗素对归纳原则的表述 |
二 归纳原则的符号形式 |
第二节 证明归纳原则是先验的永真的原则 |
第三章 休谟问题是秩序问题 |
第一节 从“休谟问题”到“秩序问题” |
第二节 “事实”理论 |
一 所与 |
二 意念 |
三 关于“事实”理论的辩护 |
第三节 事实的秩序 |
一 意念的秩序 |
二 所与的秩序 |
三 关于“事实的秩序”的辩护 |
第四章 对金岳霖归纳思想的评价 |
第一节 前人对金岳霖归纳思想的评价 |
第二节 对金岳霖归纳思想的再评价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8)归纳推理的自然类基础(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言 |
1.1 研究的问题及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1.4 研究的重难点与创新点 |
第二章 归纳推理与自然类概念 |
2.1 归纳推理的合理性问题 |
2.1.1 休谟对归纳合理性的质疑 |
2.1.2 古德曼的新归纳之谜 |
2.1.3 归纳问题的传统解决方案 |
2.2 自然类概念的引入 |
2.2.1 惠威尔论类与归纳 |
2.2.2 穆勒论类与归纳 |
2.2.3 文恩论类与归纳 |
2.3 蒯因对归纳与自然类的质疑 |
第三章 归纳推理与自然类的形而上学理论 |
3.1 自然类本质主义对归纳推理的辩护 |
3.1.1 自然类本质主义的一般观点 |
3.1.2 自然类本质主义对归纳问题的解决 |
3.2 自然类的HPC理论对归纳推理的辩护 |
3.2.1 HPC理论的基本观点 |
3.2.2 HPC理论对归纳问题的解决 |
3.3 自然类的形而上学理论的困难 |
3.3.1 自然类本质主义方案的困境 |
3.3.2 自我平衡属性簇方案的困境 |
第四章 归纳推理与自然类的认知理论 |
4.1 自然类的实践与认知转向 |
4.2 自然类的SPC理论对归纳推理的辩护 |
4.2.1 SPC理论及其对归纳问题的解决 |
4.2.2 SPC理论方案的困境 |
4.3 自然类的因果网络节点理论对归纳推理的辩护 |
4.3.1 因果网络节点理论对自然类的解释 |
4.3.2 因果网络节点理论对归纳问题的解决 |
4.3.3 因果网络节点理论方案的可能反对意见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及学术活动 |
一、科研论文 |
二、参与课题 |
三、学术交流 |
(9)论社会危害性的去罪功能(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现状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社会危害性概念之考察 |
第一节 社会危害性概念在苏俄刑事立法中的演化 |
一、《苏俄刑法指导原则》中的社会危害性 |
二、《苏维埃刑法典》中的社会危害性 |
三、《苏俄刑法典》确立了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 |
第二节 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演化 |
一、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欧洲大陆刑法史上的变迁 |
二、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前苏联刑法理论中的演化 |
第三节 我国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拿来”和“继承” |
一、我国刑事立法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拿来” |
二、我国刑法采用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原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厘定 |
第一节 社会危害性概念界定应秉持社会本位刑法观 |
一、个人本位刑法观和国家本位刑法观的不足 |
二、人的社会属性是社会本位刑法观的哲学基础 |
三、社会本位刑法观的优势及其表现 |
第二节 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厘清 |
一、社会危害性是行为属性 |
二、“危害”是指对社会利益的损害 |
三、“社会危害”是指社会利益的客观损害 |
第三节 驳论:社会危害性存在诸多缺陷 |
一、社会危害性理论不会导致罪刑擅断 |
二、社会危害性理论不会妨碍人权保障 |
三、社会危害性不应被逐出注释刑法学 |
本章结论 |
第三章 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的提出 |
第一节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 |
一、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内容评价与形式评价的关系 |
二、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价值评价与规范评价的关系 |
三、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动态评价与静态评价的关系 |
第二节 刑事违法性评价的不周延性 |
一、刑事违法性形式评价和规范评价的不周延性 |
二、例证:陆勇销售假药案 |
第三节 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的发掘 |
一、实质违法性理论说明了社会危害性的去罪功能 |
二、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印证了社会危害性的去罪功能 |
三、“但书”与构成要件实质化证实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的判断依据 |
第一节 社会危害性具有规范性与实体性 |
一、社会危害性规范性来源于可量化的价值判断要素 |
二、以损害为核心内涵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实体性 |
第二节 社会危害性具有明确的判断标准 |
一、俄罗斯刑法理论社会危害性判断方法之否定 |
二、社会相当性不应成为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 |
三、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依据——以损害为基准 |
第三节 应受刑罚惩罚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刑法专属性 |
一、刑事立法上的判断标准:前置法穷尽且无效规则 |
二、刑事司法上的判断标准:追诉标准+客观损害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的体系定位 |
第一节 社会危害性去罪判断不在犯罪构成之外 |
一、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标准 |
二、犯罪一般概念不能成为个罪的判断标准 |
三、犯罪构成之外的去罪判断违背基本原理 |
第二节 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应置于犯罪构成之内 |
一、人权保护需要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在犯罪构成之内 |
二、社会危害性应作为犯罪构成的价值判断要素 |
第三节 社会危害性应作为犯罪客体的去罪要素 |
一、犯罪客体要件缺少去罪评价要素 |
二、社会危害性是犯罪客体应有的去罪要素 |
三、社会危害性作为去罪要素不会导致评价多元化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的主要表现类型 |
第一节 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去罪类型 |
一、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去罪理论依据 |
二、预备犯的去罪类型 |
三、未遂犯的去罪类型 |
四、中止犯的去罪类型 |
第二节 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的去罪类型 |
一、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的去罪理论依据 |
二、教唆行为的去罪类型 |
三、帮助行为的去罪类型 |
第三节 抽象危险犯的去罪类型 |
一、抽象危险犯的处罚根据 |
二、抽象危险犯的处罚范围及其去罪类型 |
本章小结 |
余论 |
一、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有利于矫正刑法万能主义 |
二、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缓和了跨法的法律价值冲突 |
三、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促进了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合理性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感恩有你 |
(10)初中生数学归纳推理水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全世界对创新人才的召唤 |
二、课程改革的深入与数学核心素养的提出 |
三、数学核心素养教学的实施与测评 |
四、归纳推理素养与学生的创新意识 |
第二节 研究的问题 |
一、选题原由 |
二、研究问题的阐述 |
第三节 研究的意义 |
一、研究的必要性 |
二、研究的理论意义 |
三、研究的实践意义 |
第四节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的思路 |
二、研究的方法 |
第五节 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数学归纳推理 |
二、能力、素质、素养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归纳推理的历史回顾 |
一、古典归纳逻辑 |
二、现代归纳逻辑 |
三、现代归纳逻辑与古典归纳逻辑的联系与区别 |
第二节 归纳推理特征 |
一、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的联系与区别 |
二、归纳推理的性质和作用 |
三、归纳推理的合理性 |
四、归纳推理的分类 |
五、归纳推理与归纳方法 |
第三节 归纳推理研究现状 |
一、不同学科视角下的归纳推理研究 |
二、归纳推理与数学 |
第四节 数学归纳推理的研究现状 |
一、国内数学归纳推理研究现状 |
二、国外数学归纳推理研究现状 |
第三章 初中学生数学归纳推理水平分析框架的构建 |
第一节 数学归纳推理与数学教学内容表现形态 |
一、数学概念形成过程中的数学归纳推理 |
二、掌握数学规律内容过程中的数学归纳推理 |
三、基于数学教学内容表现形态的数学归纳推理的内容分类 |
第二节 数学归纳推理的方法分类 |
一、归纳方法 |
二、类比方法 |
三、统计推断方法 |
第三节 初中学生数学归纳推理水平分析框架 |
一、分析的数学教学内容表现形态的维度与数学归纳推理方法的维度 |
二、数学归纳推理思维阶段的三个水平层次 |
第四章 初中生数学归纳推理水平的测试与数据分析 |
第一节 测试题的编制与评分标准 |
一、测试题的编制 |
二、测试题的评分标准 |
第二节 样本的选取、测试过程与数据的收集 |
一、样本的选取与测试过程 |
二、数据的收集与编码 |
三、研究效度与信度 |
第三节 学生答题情况的分析 |
一、关于“归纳”题的答题情况 |
二、关于“类比”题的答题情况 |
三、关于“统计推断”题的答题情况 |
第四节 基于多维多等级项目反应理论模型的测试数据分析 |
一、项目反应理论 |
二、数学归纳推理水平的数学内容维度各分类上的分析 |
三、数学归纳推理水平的数学归纳推理方法维度各分类上的分析 |
四、初中生各年级数学归纳推理能力的基本情况分析 |
第五节 基于描述统计方法的测试数据分析(各水平层次) |
一、各模块上的思维水平层次的得分百分比分析 |
二、数学归纳推理内容维度上的思维水平层次的得分百分比分析 |
三、数学归纳推理方法维度上的思维水平层次的得分百分比分析 |
四、各年级的各类思维水平层次的得分百分比 |
第六节 小结 |
第五章 研究的结论与总结 |
第一节 数学教学内容形态的分类是必要的 |
第二节 数学归纳推理的方法的分类是合理的 |
第三节 数学归纳推理思维层次水平的分类是符合教学实际的 |
第六章 研究的不足与研究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的不足 |
第二节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四、归纳逻辑的新进展(论文参考文献)
- [1]普通高中学生逻辑推理素养的水平现状与培养策略研究[D]. 白婷娟. 西北师范大学, 2021
- [2]司法证明中的概率与推理[D]. 张植.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2)
- [3]我国地方环境治理中的民主协商机制研究[D]. 葛俊良. 浙江大学, 2020(02)
- [4]概率与逻辑:疫情之下规避风险和争取机遇的决策论思考[J]. 任晓明,梁贤华.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4)
- [5]数理逻辑在中国的发展史研究(1920-1966)[D]. 苏日娜.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20(08)
- [6]高中生数学逻辑推理素养的实践研究 ——以立体几何教学为例[D]. 刘娜. 山西师范大学, 2020(07)
- [7]金岳霖归纳思想研究[D]. 余贵奇. 郑州大学, 2020(02)
- [8]归纳推理的自然类基础[D]. 刘静静. 武汉理工大学, 2020(09)
- [9]论社会危害性的去罪功能[D]. 王冠.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10]初中生数学归纳推理水平研究[D]. 娜仁格日乐.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