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猪税收禁止包税和摊派(论文文献综述)
杨磊[1](2020)在《法国绝对君主制转型的尝试 ——试论摄政王时期的改革(1715-1723)》文中研究表明本文试图以1715年至1723年摄政王时期的改革作为切入点来讨论法国绝对君主制的转型问题。学界通常认为法国的绝对君主制到了路易十六时期已经病入膏肓,但绝对君主制的危机并不是在其即将灭亡的时候才出现的,而是在路易十四时期达到顶峰之后就开始弊端初显。在这个由盛而衰的转折点上,以摄政王奥尔良公爵为首的贵族统治集团开始对法国的绝对君主制进行了改革,试图走出绝对君主制的困境。法国绝对君主制的困境在其理论建构的过程中就已经存在。在中世纪时期,法国国王只是其领地上的“国王”,对于已经分封给贵族的领地无法进行直接的管辖,贵族在其领地上行使着与国王相类似的司法、税收和军事权利。这一时期的法国国王要想统治全国,必须依靠教会、贵族、行会团体等中间力量,中世纪法国王权相应地也要受这些中间团体的制约,因此国王在向全体臣民征税时必须要召开三级会议。这种封建君主制的弊端在于一旦某些大贵族的力量与国王相当或超过国王后,就会对王权产生威胁和挑战。十六世纪末的宗教战争正是因为法国国内天主教同盟和新教同盟的冲突所导致,两派势力表面上是因为宗教问题产生冲突,实际上也掺杂了贵族与国王的权力斗争,宗教战争导致的内战和动荡促使法国的政治思想家们开始思考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十六世纪末,让·博丹率先提出了君主主权理论。他认为主权是一个王国内至高无上的权力,主权不可分割且只属于国王一人,拥有主权的国王不但可以不受人为法律的约束,还可以通过立法权树立新的法则。十七世纪初,夏尔·卢瓦索进一步发展了博丹的主权理论,其创新之处在于证明了国王创立官职权力的合法性,通过官职买卖获得官职的持官者代表的是国王授予的公共权力,而不是封建领主的私人权力。勒布雷在前两者的基础上,结合了国家理性的思想,论证国王使用绝对权力的目的,并且对于冒犯君主的罪名进行了论证,使得国王的绝对权力进一步摆脱了限制。至此,法国国王已经从中世纪时期的秩序维护者,变成了带领国家前进的领航者,国王拥有了超过一切贵族、团体的绝对权力,三级会议、显贵会议和高等法院这些机构在理论上对王权的束缚越来越小,正因为如此,从1614年后法国国王再也没有召开三级会议来决定征税。但是,绝对君主制理论在发展实践中也面临着困境:国王的绝对权力在其使用范围、使用时间和目的上都越来越不受限制、不容置疑。尽管博丹、卢瓦索、勒布雷以及后来的博絮埃都认为国王应当在遵守神圣法律、自然法和王国基本法的前提下行使绝对权力,但是在现实中没有任何具体的机构能够对国王进行约束。路易十四将绝对君主制的理论付诸实践,在政治上将大贵族排除在决策之外,任用中小贵族提供专业建议,最终由自己决策;同时大力推行督办官制度,用行政权力取代司法权力。路易十四在“朕即国家”的思想下,发动了长期的对外战争,他认为战争会给国王带来荣耀,也会给人民带来幸福。但事实却恰恰相反,路易十四发动的战争给法国人民造成了沉重的负担。在路易十四统治末年,以费内隆、圣西蒙为代表的大贵族团结在未来法国王位继承人勃艮第公爵的周围,他们向这位未来的法国国王灌输国王的职责不是追逐个人的荣耀而是人民的幸福这一观念。他们希望未来的法国国王摆脱独断专行的个人统治,在大贵族的辅佐下公开治理国家,同时放弃对外战争,减轻法国人民的负担。之后他们提出了建立全国性的三级会议制度、将国家事务专业化分工的各部行政会议制等具体的改革措施。尽管勃艮第公爵由于早逝没能继承王位,这些改革思想和改革计划奠定了摄政王时期改革的基调。摄政王试图变革绝对君主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政治上试图解决国王由于个人专断、重用少数亲信、无法掌握足够信息导致的决策失误问题。各部行政会议将国家政务分配给宗教、外交、战争、财政、海军、内政和商业七个委员会,每个委员会主要由大贵族构成。摄政王通过各部行政会议制赢得了贵族的支持,改变了路易十四遗嘱中对他个人权力的限制。不过,摄政王并没有将全部决策权授予给各部行政会议,各部委员会只发挥了咨询建议的作用。在其实际运作过程中,各部行政会议成为了贵族之间权力斗争的场所,加上贵族长期脱离国家管理导致的治理能力不足,使得各部行政会议效率低下、无法与路易十四遗留下来的地方行政体系相适应,最终在实行三年之后被摄政王废除。摄政王在财政上任用了苏格兰经济学家约翰·劳进行纸币和银行改革,以此来解决法国严重的货币危机和债务危机。与之前法国历任财政总监通过削减铸币成色、增加货币面值、超发铸币券等措施不同,约翰·劳提出了两种不同的改革思路:首先应当优先处理货币短缺的问题而不是偿还债务,为此建立了一个私人性质的通用银行,通过随时兑现和妥善经营赢得了广泛的信任,银行通过发放大量的纸币解决了货币短缺的问题,之后通用银行升级为皇家银行,纸币成为同铸币相同地位的法定货币;其次,约翰·劳成立具有贸易垄断权的西方公司,通过宣传公司预期中的高额利润吸引投资者购买股票,在股票价值一路上升后,约翰·劳又将法国数目庞大的公债转换为公司的股份解决了债务危机。但是在劳的体系实际运转中,银行发行了远超于其储备金的纸币,导致纸币贬值和通货膨胀,改革也触动了高等法院和金融家的利益,加上1720年马赛大瘟疫的影响,劳的纸币和银行改革也以失败收场。摄政王时期改革以失败告终标志着法国绝对君主制保守转型的失败。摄政时期的改革是在不否定绝对王权合法性的大前提下进行的,发起改革的大贵族希望通过增加贵族的政治参与将路易十四形成的个人专断式统治转变为国王与贵族共同治理的温和君主制。尽管摄政王的改革以失败告终,其改革思想和改革措施对后来的改革者和革命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吴盛杰[2](2020)在《建政初期南京城乡商业的重构(1949-1957)》文中研究说明本文采用“中观”的视角,以1949年以后南京地区城乡商业的变革为中心,尝试考察新中国建立初期社会经济转型过程中的详细情况及驱动要素。建政前,商业在南京的经济结构中占比很大,工业占比则较小。新政权建立后,提出了要将“消费的南京转向生产的南京”的总体目标。在这一基本方针的指导下,新政权逐步对南京城乡商业的结构和形态进行了重构。首先,新政权通过打击投机、稳定金融物价等措施逐步建立了新的经济秩序,与此同时,随着内外环境的变化,南京的消费商业迅速衰落,新政权则乘势展开了对城乡商业的初步改造。急剧的变化使得私营商业一度陷入困境,经过政策调整以及广泛的开展城乡物资交流,城乡商业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朝鲜战争时期,由于加工订货的增多,私营商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然而随着“三反”“五反”运动的开展,这一进程被打断,且相比于私营工业,私营商业在运动中受到了更大的冲击。新政权则利用这个机会进一步展开对南京城乡商业系统的重构,南京市的经济结构自此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社会主义改造开始后,南京首先根据中央的政策淘汰了私营批发商,其次由于市场大环境的变化,从统购统销的几个行业开始,私营零售商也逐渐接受改造。及至1956年开始的全行业公私合营的高潮,南京的社会商业走向全面的公有化,但过快改造打乱了商业系统的运行,给城乡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因此不得不再次回到市场机制。本文以南京地区的报刊、档案资料为主,结合其他相关文献资料,在关注国家政策的制定的同时,也详细考察了南京市新政权对政策的执行情况。通过这个过程,本文展示了地方社会经济变革中的复杂性,特别是在私营商业的改造之外,也注意到了公营商业的发展及其在地方社会经济变革中的重要影响。在此基础上,本文与过往学术界关于新中国初期政治经济变革研究中的一些观点展开对话,并提出政治考量是驱动地方经济变革的主要因素。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绪论、正文和结语。其中正文部分共八章。第一章主要论述中共占领南京之后在南京建立新的社会经济秩序的过程,其中重点考察了中共接管大城市的经济政策的形成过程以及在南京的执行情况。第二章主要论述新政权对南京社会商业进行的初步改造,其中重点考察了针对南京市社会商业的具体情况,新政权在私营商业改造、城乡物资交流和工商关系的变革上所具体施行的办法。第三章主要论述第一次商业调整政策出台的背景、方案及其在南京推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第四章主要论述朝鲜战争开始后,南京市新政权面对战时状况对社会商业方面的问题所作的处理。第五章主要论述南京的“三反”“五反”运动及其对社会商业变革产生的巨大影响。第六章主要考察南京地区地方国营商业推行经济核算制,建立计划经济体制的成果与问题。第七章主要论述在进入社会主义改造阶段后,南京市新政权对私营批发商、私营零售商的改造过程,以及在城乡推行粮食统购统销的过程及其一系列的影响。第八章主要考察在全行业公私合营的高潮到来后,中央政府、南京市新政权与南京私商、小商小贩之间的三方互动及其结果。
盛波[3](2013)在《民国时期广东的税制革新 ——以抗战前屠牛、牛皮捐税为中心》文中指出屠牛捐、牛皮捐兴起于清末新政时期,二者均为粤省财政小宗款项,且一度停办。但较之于他省屠宰税、牲畜税,地方特色明显;征税方式长期沿用包税制,传统色彩浓厚;捐务往往因事而设、因地而异,异常混乱;作为府县收入,与清末新政中的警学经费密切相连;在征收过程中军阀截捐、捐商勒抽不胜枚举,行商请愿、罢捐风潮更是连绵不绝,政府几度革新,然风潮依旧,以致“司农走避”屡见不鲜;在税款分配上,省市县之间纠葛不断,“省河”界址数次变更,“知县哭穷”时而有之。可以认为,屠牛捐、牛皮捐在税制革新中遇到的障碍、各方认知的隔阂、产生的纠纷、有待解决的问题,正是粤省捐税在清末民国的一个具体缩影。民初以来,粤省政局纷扰,军阀割据成为常态,政治未入轨道,税制革新无从谈起,多沿袭前清旧制,未有更改。各地因旧俗与惯例不同,致使两捐在征收方式、课税标准、税率、税款分配上甚为混乱。混乱易滋纠纷,北伐前后,南方革命政府为筹措军费虽有整理,但效果不彰。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中央通令各省举办屠宰税以此统一屠捐、屠牛捐,并取消牛皮捐,开征营业税。时值宁粤对峙,粤省成立税制整理委员会,制定税章及细则,谋求革新,但在革新的路径方法上与中央发生分歧,屠捐与屠牛捐仍然分立,而牛皮捐与屠牛捐却合而为一。揆诸现实,此番改革未能达到增加库帑、化解纠葛的初衷,反而引发大规模的牛皮捐风潮,行商与政府反复博弈,税章数度更改,革新因此受挫,税制更趋复杂,直到1941年实行新县制后才逐步走向正轨。
张彦台[4](2012)在《民国时期华北牙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民国时期的华北城乡市场中,为买卖双方从中说合构成交易、代客买卖或为买卖双方执掌度量衡器而从中收取佣金者——牙商不可或缺。研究牙商既可以显示民国时期的经济运行实态、商品生产和流通规模、国家和地方税收、政府的商业政策,也可反映市场结构变迁、商业资本的运转和增殖、区域文化等内容。本文主要利用档案资料和中国社科院经济所保存、未刊的社会调查资料系统地研究民国时期的华北牙商。在民国以前,华北牙商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大多是单个的、零散的,经商活动各自为战。民国以降,政府改变了压抑商业、歧视商贾的态度,对商业的封建束缚随之放松。“牙帖定额化”制度的取消使华北地区牙商群体迅速的发展壮大。民国时期,华北牙商的发展沿革可以简单划分为三个时期:1912——1928年,华北牙商快速发展阶段、1928——1937年,华北牙商繁盛阶段、1937——1949年,华北牙商曲折发展阶段。牙商所经营之产品,以农副产品为主。民国时期,牙商开设的牙行资本组织形式包括独资、集资与股份制三种类型。由于行业经营活动的差异性,各种牙行的人员构成和各自分工也各有差异。牙商一般具有某些特殊才干:对货物有鉴别能力、善于沟通的能力、善于交际的能力等。华北牙商的经营职能包括:栈房职能、中介代理职能、信息和服务职能、金融职能、公证和收付货款职能、对市场进行管理的职能和批发职能等。牙商在工商界占据重要的地位,其之所以能够迅速的发展,并执商界之牛耳,与独特的经营谋略密切相关。在营业收入方面,牙商的一个显着特点是,他们能凭各种不同的本领,以种种方法来敛财。牙商在经营运作中不仅需要一定的支出,而且往往要以大量的资金投入经营过程。民国时期牙商群体的构成广泛。既有弃政经商的官僚,也有靠盘剥百姓积累财富的地主和豪绅;既有资金雄厚的资本家,也有无任何资本的贫农和无业游民;既有从旧式商业中走出来的商贾、学徒,也有新式教育下成长起来的知识分子;既有亦官亦商的代表,也有半农半商的典范。一个成功的牙商背后,往往是一个巨大的社会关系网络。可以说,牙行成功的客观条件就是这个社会关系网络的有效性,在这张关系网中,牙商与政府、帮会、购销客户、出口商、金融、保险业、脚行、转运业等保持密切的关系。交易场中,几乎所有行业的牙商都有一套神秘的行话和暗语。行话与暗语既是民间秘密语言的一种特殊的语言现象,又是一种民俗语言文化。牙商的行话与暗语,一方面是牙商群体内部交际的工具,主要用来保守牙商内部秘密、有维护牙行利益的功能;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牙商阻断买卖双方知情的手段,便利于牙商对生意的把持。除了语言以外,民国时期,活跃在华北地区集市上的牙商衣着穿戴也很特殊。牙商对近代市场经济下的流通、生产与消费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尤其重要的是,牙商资本向工业领域扩展,成为近代工业化进程中的重要资本来源。牙商除了向企业家流动外,还有个别的牙商向银行家流动。早期牙商的主要职能是介绍买卖,保持着代客买卖的中间商性质。但不少在城市营业的牙商很快就突破了这种经营范围,有的直接经手办货,自营大宗买卖,开始转化为批发商、实体商或牙商兼实体商。凡市场买卖交易的货物,只要是经牙商为媒介的,统要承担相应的税负。华北牙商的税负制度大概有四种形式:牙税盈余制度、牙税等级制度、牙税包商征收制度和牙行营业税制度。政府向牙商征收税负的方法大概可以分为三种:政府自征牙税法;牙商同业公会代征牙税法;招商招标承包法。牙商税负是地方财政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1937年前,华北各省市的牙税和牙帖捐的收入逐年增加。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华北牙商的发展受到严重的挫折,牙税的收入也相应的减少。从理论上来讲,牙税性质本质上应该以牙商为课税的主体,以牙商所获得的佣金为课税的客体。但是,在实践中,并不是完全如此。牙商税负除了汇解到各省财政部门外,还要留拨一部分作为地方经费。税款主要用于地方行政建设、教育经费、军费、公益性事业或其他事项。牙商在遇到税额过重、战争摧残、自然灾害等情况下,其应缴纳的税课可以呈请政府批准核销减免。牙商的营业执照称为牙帖,牙商只有领取牙帖才能开展中介代理活动。民国时期按照政府规定和商业管理,牙帖的传承与继替呈现出多种方式:牙帖继承制、牙帖连任制、帮帖替代制、商民申请制、官府招募制和牙帖租用制等。牙商必须经政府登记注册,办理某些正式的手续,才能从政府领取管理机关核发的牙帖。领取牙帖后的牙商,其合法经营活动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保护。牙商如果在牙帖有效期内因故歇业,必须到官府办理注销“牙帖”的手续。在中国牙商事业发展史上,民国时期中央政府牙商法规和华北各省市地方性牙商法规,起到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作用,体现出了牙商法制建设由传统到近代的渐进发展历程。民国时期中央政府牙商法规和华北各省市地方性牙商法规既有积极进步的一面,也体现出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其对新中国的经纪人法规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们今天的经纪人法规中的若干规定可以在民国牙商法规的传统中找到根源。档案和文献史料显示,华北牙商纠纷数量和类型均出现增长趋势;牙商纠纷的形态呈现出和以往不同的姿态:在追逐利益面前,政府、牙商、商户、农民、商会、同业公会等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纷争不断,甚至发生多起群体性事件,构成对社会和商业秩序的严重威胁。纠纷解决的途径与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华北牙商具有明显的区域独特性。一方面,他们推动了华北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华北专业市场的兴盛;另一方面,华北牙商的发展,受到了多方面的阻碍。牙商在积累了丰厚的利润后,将资本向流通领域、生产领域和金融信贷领域扩张和转移。这种扩张和转移即体现了资本的周转和增殖,又体现了中国近代商业的进步。牙商、牙商文化与市场经济扩大的关系密不可分。一方面,牙商是民国时期商品生产规模扩大与市场经济扩大的产物;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扩大又同时呼唤成熟的牙商和牙商文化的复兴。民国时期,华北牙商的繁盛与演变除了地缘、血缘与业缘关系外,更主要的是由一种精神、文化来支撑的。推进民国时期华北牙商文化的复兴对于商业的繁荣、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具体而言,市场经济的扩大需要发扬华北牙商的三种精神文化:诚信公平、义利并举;信息意识、调和折中;竞争协作、创新进取。
魏文享[5](2007)在《工商团体与南京政府时期之营业税包征制》文中研究说明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因应裁厘需要,开始正式征收营业税。依营业税法规定,该税本应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但当时,地方政府及工商团体却不顾中央禁令,私下签订包征协议,普遍由工商团体代征甚至包缴营业税,以稳定裁厘后的地方财政,使包税制呈现出"团体包税"的新形态。此种情形虽然不单独存在于营业税的征收过程中,但以营业税包征最为普遍。这一现象的内在成因十分复杂,涉及中央、地方、工商团体间的利益纠葛及平衡问题,亦说明国民政府建立现代税收国家的努力遭受顿挫。
谈[6](1999)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生猪生产流通中的税收问题》文中认为 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出通知强调,在生猪生产、销售、运输、宰杀、加工、储存等全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各项税收规定,不得变通税法擅自改变纳税环节,禁止包税和各种摊派或乱摊派税款的行为。严格实施一税一票,禁止一票多税和一票又
何福洲,陈德全[7](1998)在《改进和加强生猪税费征管工作的思考》文中研究指明改进和加强生猪税费征管工作的思考何福洲·陈德全生猪税费问题是关系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也是城乡居民普遍关注的问题,各级地方政府对此实行了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和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也相应采取了一系列征管制度和办法,为促进生猪养殖业的发展,保障城乡肉品市...
陆小丽[8](2018)在《民国时期湖北屠宰税研究(1915-1949)》文中研究指明近世以来,各种工商税收兴起,成为财政的重要来源。学界多关注大宗税收,对小税种关注较少。作为地方性的税种,屠宰税虽然税源分散,收入有限,但在民国时期的地方财政中仍有一席之地。湖北省是农业大省,屠宰税税收对地方财政贡献较大,尤其是在1941年后,屠宰税成为自治税捐之一,屠宰税在县财政中的地位极高。基于这种考虑,本文从制度和实践两个层面探究民国时期湖北省屠宰税问题,揭示湖北省屠宰税的成绩和制约因素,同时为地方财税史研究提供一个新视角。清末为筹措自治财政费用,有的省市开征类似屠宰税的屠捐、肉厘等。1915年,北京政府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开征屠宰税。中央政府在不同时期制定屠宰税规则,湖北亦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施行细则,税收法令文本不断修订,但也有相应的延续性。屠宰税征管在人员遴选、机构组建、税务行政方面逐渐规范。由于税源分散,以及税制中的问题,屠宰税征管面临困境,政府亦在寻求解决的方法。各方对屠宰税征管的认知与反应不同。屠宰税自开征之日起即面临着商民的反对。屠宰税征收中又弊病丛生,更使商民不堪其扰。作为民国时期主要的行业组织形式,工商同业公会在维护工商界利益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本文试图以武汉猪肉业同业公会抗缴屠宰税为个案,考察同业公会在与政府协调税率时的作为及局限,进而阐释工商团体在税收制度化中发挥的影响。此外,通过考察猪肉业同业公会与政府的博弈过程,以探析当时官商之间的复杂关系。屠宰税虽属小税种,但仍然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一些学者从学理方面对改进屠宰税税制及征管纷纷建言献策。屠宰税牵涉民食,征收屠宰税及调整税率也关乎民众切实利益,一些消费者在报端还频频发出自己的声音。屠宰税在湖北省税收系统中具有一定的地位,作为地方性税种,地方财政对其依赖性极强。屠宰税附捐甚至成为地方社会教育事业的主要经费来源之一。通过对民国时期湖北省屠宰税的专题考察,我们可知:第一、关于政府与商界的关系。屠宰税纳税人极其普遍,包括从事屠宰业的各业商人及住户等。前者有的已加入商会、同业公会等组织,形成独立的社会力量,在税收事务中拥有一定的话语权,不过总体而言,与其他工商团体相比,力量则相形较为微弱。屠宰业同业公会及肉业同业公会维护纳税人权益,积极反映从业者诉求,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政府税权的无限扩张。第二、屠宰税在湖北省地方财政,尤其是县财政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屠宰税是省内多数县份的主要税源,对地方财政贡献殊多。第三、税收制度的现代化问题。总体而言,随着时间的推移,湖北省屠宰税制在制度设计上逐渐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税收制度的现代化。
岳鹏星[9](2017)在《晚清铁路与税制变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晚清时期是中国铁路建设事业和税收制度发展演变的重要历史阶段。该时期,中国铁路事业在筹议、筹资、建设、运营与管理的过程中与税收制度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耦合性关联。此种关联主要通过铁路起步阶段国人对于铁路与税收关联性的认知,铁路修筑筹资过程中的税收助力、税收担保和税收融资,铁路建设过程中的铁路购地与铁路材料,铁路运营管理过程中的陆路关税、铁路厘金,税收制度对于铁路事业的影响等几个方面呈现出来。在铁路引入中国之前,清政府的财税实态奠定了税收制度与铁路事业互动的基础。在铁路事业的起步阶段,外国势力不断要求清政府兴办铁路充当了必要条件。清政府内部则经过数次论争和尝试,最终确立了兴建铁路的基本国策。该时期由于铁路甚少修筑,铁路与税收的关联性主要表现在国人的认知层面:主张兴建铁路者,认为通过铁路可以促进客货畅通,利于增加税收。部分反对铁路兴建的人,则提出铁路妨碍民生,有害于原有的税政体系。还有部分国人提出依靠税收修筑铁路的看法。在吴淞铁路的交涉中,税收也扮演着重要角色。清政府确立兴建铁路的国策使得铁路与税收的关联性逐渐紧密起来。晚清铁路修筑筹资过程中,铁路与税收制度之间的关联性主要聚焦于税收助力、税收担保和税收融资。甲午战争之前,清政府主要通过官款进行资金挹注。其中,尤以中央专项铁路经费最具代表性。官款作为铁路建设事业的资金来源,完全依靠政府的税源。中央专项铁路经费因为甲午战争的爆发而转移为军需,并没有持续用于铁路建设事业。战后,清政府确立了借债筑路政策,主要依靠大量的铁路外债,其中税收体现为信用担保的功能。税收担保,利弊兼有。铁路外债中的税收担保将以税为保的外债借款模式推向深入。清政府外债筑路政策造成了铁路利权大量流失,最终兴起了一股商办铁路的热潮,进而确立了商办铁路政策。商办铁路为了筹集建设资金,大多实行股份制结构,出台一系列不同的筹款方法。除相对自愿性的商股之外,大部分主要依靠税收融资,其中新增的税收名目繁多。商办铁路的税收融资产生了一系列外部效应,既包括民众无法忍受而引发的直接抗税,也包含对于原有税政的扰动,甚至还助推部分铁路公司建设机制的转变,此间包含着不同政治与社会势力之间的复杂互动。与铁路筹资相伴随的是铁路工程建设问题,其中围绕铁路购地、铁路材料产生了大量与税制相关联的内容。就铁路购地而言,清政府的基本原则是确保依附于土地之上的地丁钱粮原额因为土地产权的转移而不流失。甲午战争前后,铁路购地与税收之间经历从零星关联到制度初建的过程。随着铁路建设高潮到来,清政府从制度层面给予大量思考和实践。1906年清政府拟定《铁路购地章程》,尝试统一全国的铁路购地规制。1908年清政府通过《铁路地亩纳税章程》对铁路地税进行集中而详尽的原则规定,并得到通行。从铁路购地程序上看,土地产权转移经历着从立契到投税印契,再到钱粮过割的过程,税收更是如影随行。就铁路材料而言,该时期国内铁路材料生产的迟滞和外国势力包办铁路材料的扩张,最终形成了外洋铁路材料购运免税制度。该制度主要以铁路借款合同和行车合同为法定约束力,使得外洋铁路材料的垄断地位得以确立,而清政府自办铁路最初却得不到免税待遇。随着收回利权运动的开展,各铁路公司以“在路言路”的立场,针对铁路材料免税的诉求持续不断。1907年苏、浙、皖、赣、闽五省铁路公司联合发起免税诉求,在邮传部与农工商部支持之下,打开商办铁路公司铁路材料免税的缺口。紧接着,其他铁路公司也竞相援引使得自办铁路铁路材料免税渐次推展。由于各铁路公司相继奏请免税影响到了国家税入,因此税务处开始尝试收束与管控,期间伴随着铁路公司与税务处之间的较力。关税制度是税收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铁路对于关税制度的形塑有着重要影响力。晚清铁路与关税制度之间的关联性问题,主要涉及到东清铁路、滇越铁路等跨境线路,尤以东清铁路最为典型。东清铁路修筑前服务于俄国利益的中俄陆路关税减免制度渐趋成型。俄国出于政治、经济、战略等考虑,促发了东清铁路的筹建。同时,中俄陆路关税减免制度也波及到东清铁路的建设过程。日俄战争后,日俄双方分别在南北满洲划分了势力范围。中、日、俄三方在经济、政治、外交等方面的博弈日趋激烈,最终使得北满洲税关问题得以出现。东清铁路陆路关税制度问题开始进入实际生成的阶段。中俄之间的交涉作为明线,日俄之间的博弈作为暗线,使得北满洲税关问题延宕日久。从《北满洲税关试办章程》到《满洲里并绥芬河两站中国税关暂行试办章程》,东清铁路陆路关税制度最终确定。该制度维护了俄国在北满洲的经济、政治利益,扩展了旧有的中俄陆路关税减免制度,并成为中日满韩铁路陆路关税制度的榜样。东清铁路与滇越铁路的陆路关税制度具有相同之处,亦有不同点。二者均构成了晚清陆路关税制度演变过程中的重要内容。铁路陆路关税制度是近代中国陆路关税制度的集大成者。厘金制度是晚清时期税制变动的重要内容之一。铁路厘金问题是铁路与厘金制度相互作用的产物。铁路厘金缘于铁路运营对于原有厘金制度的冲击。张之洞开办汉口火车货捐局使得铁路厘金得以出现,并逐渐延展至其他线路。鄂豫、直豫火车货捐局为核心建立的制度体系构成此后其他线路铁路厘金的样板。铁路厘金产生之后,由于受到多方力量的博弈,差异化表现明显。在各方势力博弈的过程中,铁路厘金的稽征方式、税率、税卡均发生着变动。铁路厘金维护着地方财政,呈现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疏离之象。铁路厘金虽然有助于补充地方财政的匮阙,但也对区域性的社会经济运行产生不良影响。沪宁铁路厘金作为晚清铁路厘金问题的代表,涉及到厘金制度内部水卡与旱卡、中央与地方、中国与英国、内政与外交等多层面的博弈而复杂多变。铁路厘金赓续了原有厘金制度的特质,并表现出新的内容,是晚清厘金制度变迁中的新动态。晚清时期税收制度对于铁路事业的影响力较为突出。税制对于铁路的作用并不是全方位的影响。就税收征管而言,处于不断衰落过程中的常关在应对铁路运营对其的作用力之时,并不是一味的退让,有其自身应激和主动应对的一面。与常关不同,新兴的铁路厘局依附于铁路运营事业反映出厘金制度的主动作用力。从税制结构来看,直接税与间接税对于铁路事业的作用力不同。租股作为田赋附加税类型,因其直接依附传统的税收征管体系,将普通民众与铁路紧密相联。盐税作为间接税类,涉及到了铁路公司的地方公股问题,影响到铁路公司内部管理机制的顶层设计。就税收负担而言,晚清时期针对铁路公司并没有营业税的制度设计,铁路公司的报效、税负转嫁构成了主要内在税负。普通民众作为外在税负承担者,伴随着干路国有政策出台,激发抗粮抗捐的斗争,最终改变晚清铁路事业的历史走向。晚清时期,铁路在线路过程中的内在特质以及税收制度在国家与社会领域中无处不在的情势,决定二者之间的复杂互动与不可分割。铁路与税收制度之间的耦合性关联是一种动态呈现。铁路与税收制度之间的作用力与反作用力使得铁路建设体制、机制的变化成为必然,税收制度领域内的变化成为常态。而变化过程中制度的逐渐形成,进而造成的功能性影响又推动着制度的调适和变动。在铁路事业与税收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变是因为制度的力量,不变则因为制度的局限和边界。
李建中[10](2010)在《南阳县供销合作社研究(1949-2010)》文中指出解放以后,在1949至1953年进行了全国范围的以平均分配土地为内容的土地改革运动以后,国家开始在农村进行以农业生产合作化、农村信用合作化、农村手工业合作化、农村供销合作化为手段和内容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希图以此在农村进行和平的社会主义革命,在农村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上述四种农村合作化运动中,农业生产合作化和农村供销合作化是重中之重。就农业生产合作化而言,从1953年至1958年短短的5年间,我国农村便实现了由个体农民所有制向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至人民公社的过渡。当时,国家认为人民公社是最高类型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共产主义的雏形,它的建立和巩固将会极大地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1953年至1983年我国农业合作化的实践表明,农业合作化的初衷未能实现,农业合作化特别是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并没有使我国的农业生产力大幅度提高。相反,却使我国的农业生产长期徘徊不前,并一度出现了粮食匮乏的困难局面。其间有许多经验教训值得我们记取,唯有此,才能使当代我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少走弯路。就供销合作社而言,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自1949年至1991年,各级供销合作社始终是我国县城以下农村商品流通的主渠道,它在饮食业、服务业、纯商业领域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只是从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起,各级供销合作社特别是县、乡两级供销合作社才日渐衰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级供销合作社虽然垄断了全国农村的商品流通,虽然表面上看似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但是它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具有明显的“官办”性,在很大程度上只代表国家的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而不能很好地体现农民群众的局部利益,有时甚至侵犯了农民群众的经济利益,挫伤了生产队和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不能很好地发挥流通对工农业生产的积极促进作用。如何避免并吸取计划经济体制下,供销合作事业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以便把三农工作搞得更好,加速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就成了一个急待解决的重大理论课题和实践需求。在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形势下,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巩固的社会经济条件下,随着“三多一少”的流通体制和多元化的市场格局的形成,各级供销合作社日益衰落。但是,世界上其它国家农业发展的历史表明,各类合作社在加速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化过程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当代西欧、北美、南美、非洲、北欧、亚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农村各类合作社十分发达,在农业经济发展、农村建设、农民生活的改善以及农业生产、农村商品流通、农村服务等领域发挥着难以估量的效用。我国要想实现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化,要想顺利推进农业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要想避免农民群众单家独户闯市场或被迫卷入市场大潮,以致自身利益屡受强势群体侵犯的被动局面的出现,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平稳发展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必须加速各类农村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以使农民在与其他阶层进行利益博弈的过程中,有真正的农民所有、农民治理、农民得利的合作经济组织、民间社团,更好地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探讨改革开放形势下供销合作社式微的原因和教训,提出复兴供销合作事业的新理论、新对策等,就显得尤为迫切。本论文在内容上可以说是史料翔实,结构合理,条理清晰。由于本文研究的是1949至2010年南阳县的供销合作社,时间跨度很长。因此本文采取了按时间顺序组织全文,以纵向的“条”为主要线索,对南阳县的供销合作事业进行论述的手法。文章共分十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最后一部分是结语,其他八个部分是正文,正文共分八章:第一章简单地回顾了1949年以前我国的合作事业发展史,第二章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创建时期的南阳县供销合作社,第三章论述了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南阳县供销合作社,第四章探讨了大跃进时期的南阳县供销合作社,第五章论证了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的南阳县供销合作社,第六章分析了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南阳县供销合作社,第七章叙述了徘徊中的二年南阳县的供销合作社,第八章研究了改革开放以来的南阳县供销合作社。文章从第二章到第八章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各个历史时期的南阳县供销社的业务、人事、计划、统计、财务等进行了叙述、分析和研究,同时也对供销合作社领导和管理下的农村副业、农村集市贸易、农村小商小贩等进行了研究,探索了前述新中国成立以来七个不同时期内南阳县供销合作社的特点、规律以及它在南阳县的农业、商业、工业、农村副业、农民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再现了60余年来南阳县供销合作社的曲折发展历程,总结了南阳县以至全国供销合作事业的经验教训,提出了解决当代南阳县以及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困难局面的对策和理论。当然,本文在内容上并非只写“条”,不写“块”,在进行纵向研究的同时,本文采取条块结合的手法,在结语部分以“块”为主,分专题从业务、体制、管理、农村副业、农村集市、农村私商、供销社与国家的关系、供销社与工农业生产的关系、供销社与农民的关系等八个方面进行了横向概括,揭示了60余年来南阳县以至全国供销合作事业发展过程中的共性和普遍规律。本论文在研究成果和立论观点方面颇具创造性,通过八章正文的详细叙述和论证,文章在结语部分提出了以下创新性观点,总结了60余年来,甚至100年来中国合作事业的经验教训,对我国未来的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来说,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一)改变了传统的对国民党领导下的国民政府推行的合作事业全盘否定的观点。文章指出,国民政府推行的合作事业有一些较好的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如注重合作事业的宣传教育,不仅进行官方的宣传教育,而且允许民间社团、私营报刊、民间精英等进行关于合作事业的宣传、教育、创建等活动;注意培养和重用政权体制以外的合作社理论家和合作活动家;制定并实施各级各类合作法律、法规,而且把合作立法的基点放在国际社会公认的有关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上,如团结、互助、互利、合作、联合、自愿、平等、自由、民主、博爱、不以盈利为目的等诸多方面;在政府与合作社的关系上,政府始终坚持对各类合作社虽然“引动”,但不“代动”的政策,即政府只是对合作社进行指导、监督、帮助,而不直接插手合作社的人事、业务、财务等,这使得国民政府时期的各类合作社具有较大的“民办”性质。(二)本文秉笔直书,认为1953至1983年我国推行并维护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人民公社制度并非十全十美,而是失误大于成功,教训大于经验。笔者指出,在农业合作化的基础上建立并长期维持的农业大集体经济和人民公社制度,并没有加速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和农业生产力的提高,而是超越了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和农民群众的思想觉悟水平,不利于农业和农村副业的发展,使我国农业长期处于慢性徘徊和缓慢发展之中,农民收入得不到提高,农民生活长期维持在温饱线上下,有一部分生产队长期以来只给社员分配口粮,而没有一点现金分配。(三)本文以不掩恶,不虚美的学风,首次指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供销合作社始终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群众自己的合作商业组织,它在实质上是“官办”企业和政府的附属物,在本质上与国营商业完全一样,都是全民所有制,在人、物、财方面都由国家实行“包配”。正是由于供销合作社的官办性质,导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商业工作屡屡出现“政府行为化”,使供销合作社这只用来“勾连”城市和农村的“抓手”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屡屡违反价值规律和等价交换原则,在城乡经济交流中总是以“多购、少留”、“少供、价高”的形式偏向城市、干部职工、工业,而忽略和损伤农村、农业、农民。这种做法不利于维护农民群众的利益,有损商业工作的“专业性”,不能很好地发挥流通对生产的积极反作用,并且使商业部门的经营管理陷于混乱,增大了商业企业的亏损、贪污、盗窃,加重了国家财政对商业企业的“补贴”负担。(四)本文创造性地提出,计划经济体制下南阳县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强盛不是它的正常状态,改革开放以后南阳县供销合作社系统的衰落却是它的正常状态:计划经济体制下,南阳县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强盛只是一种“虚态”,它之所以强盛,是因为国家依靠行政力量维持着它在饮食业、纯商业、服务业等方面的垄断地位,国家对农民的家庭副业、自由市场、“私商”等进行了严格控制,并且绝对不允许农民弃农经商、干部职工弃工经商。在这样的背景下,尽管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十分强大,但是全国的商业却陷入了长期的呆滞状态,整个国民经济也发展缓慢。改革开放以后国家放弃了依靠行政力量维持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垄断地位的做法,并且允许农民经商、干部职工经商、无业者经商、开放自由市场、放弃对“私商”的管制,最终在商业领域形成了“三多一少”的流通体制和多元化的市场格局。在这样的背景下,供销合作社衰落了,但是这种衰落正是它由“虚态”向“实态”转化的表现。因为它的衰落意味着以个体商业和私营商业为主的其它经济成分的商业主体的兴旺发达,意味着城乡人民群众可以随时得到称心如意的商品和优良的服务,意味着国家摆脱了因弥补供销合作社的亏损而长期背负的财政包袱,意味着我国的商业繁盛了,意味着整个国民经济出现了繁荣局面。表明我们终于摸索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弄明白了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这一首要的理论课题。
二、生猪税收禁止包税和摊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生猪税收禁止包税和摊派(论文提纲范文)
(1)法国绝对君主制转型的尝试 ——试论摄政王时期的改革(1715-1723)(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选题缘由及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创新点和难点 |
1.4 论文思路与框架结构 |
2 从主权至上到朕即国家:法国绝对君主制的理论构建 |
2.1 博丹的君主主权理论 |
2.2 卢瓦索的绝对主义官职理论 |
2.3 勒布雷对“冒犯君主”的阐释 |
2.4 小结 |
3 从危机到改革:路易十四末期改革者对绝对君主制的反思 |
3.1 路易十四末年的统治危机 |
3.2 勃艮第公爵集团的改革思想:以费内隆为例 |
3.3 勃艮第公爵集团的改革计划 |
3.4 小结 |
4 贵族政治回归的实践:各部行政会议制的创立和解体 |
4.1 各部行政会议制计划草案的提出及其缺陷 |
4.2 奥尔良亲王与各部行政会议制 |
4.3 各部行政会议制废除及其原因 |
4.4 小结 |
5 建立国家信用体系的革命性尝试:约翰·劳的银行和纸币改革 |
5.1 约翰·劳的两种角色:赌博者和经济学家 |
5.2 约翰·劳的货币理论和土地银行计划 |
5.3 在约翰·劳之前解决国家财政困境的尝试 |
5.4 建立国家信用的改革:约翰·劳的体系 |
5.5 约翰·劳的体系崩溃原因分析 |
5.6 小结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2)建政初期南京城乡商业的重构(1949-1957)(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研究资料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方法 |
四、几个概念的界定 |
第一章 建立南京城市经济的新秩序 |
第一节 中共接管城市的经济政策 |
第二节 南京市新政权的建立 |
第三节 建立市场和金融的新秩序 |
第四节 增加财政收入的措施 |
第二章 城乡商业的初步改造 |
第一节 中共中央的商业政策 |
第二节 南京公营商业体系的初步建立 |
第三节 私营商业的初步改造 |
第四节 城乡交流与商业转型 |
第五节 重塑工商关系 |
第三章 南京的第一次商业调整 |
第一节 第一次商业调整的背景 |
第二节 中共中央调整商业的政策 |
第三节 南京调整商业的过程 |
第四节 南京调整商业后的情况 |
第四章 抗美援朝时期的商业与政治 |
第一节 战时经济政策及其在南京的执行 |
第二节 公营贸易体系的发展 |
第三节 战争动员对社会商业的影响 |
第五章 “三反”“五反”运动与商业的转型 |
第一节 “三反”运动及其对经济的影响 |
第二节 工商界的“五反”运动 |
第三节 “五反”运动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
第四节 第二次商业调整 |
第六章 国营商业走向计划经济模式 |
第一节 国营商业推行经济核算制 |
第二节 全面推行经济核算制的难点与问题 |
第三节 国营商业向计划经济的过渡 |
第四节 国营商业体制的继续变革 |
第七章 私营商业与自由市场的改造 |
第一节 改造私营批发商 |
第二节 粮食的统购统销与市场的剧变 |
第三节 国家资本主义与私营零售商的改造 |
第八章 走向全面公私合营 |
第一节 突如其来的全面公私合营 |
第二节 对私营工商业者的改造 |
第三节 对小商小贩的改造 |
第四节 “反冒进”与市场的回归 |
结语 |
一、“中观”视角下地方社会经济变革的复杂性 |
二、政治驱动:商业改造中的决定性要素 |
三、南京社会经济变革中的一般性与特殊性 |
参考资料 |
后记 |
(3)民国时期广东的税制革新 ——以抗战前屠牛、牛皮捐税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绪论 |
第一章 屠牛捐、牛皮捐之缘起 |
第一节 两捐的流变 |
一、 禁屠与以征为禁 |
二、 屠牛捐税制变迁 |
三、 牛皮捐发展概述 |
小结 |
第二节 征收规模与警学经费 |
第二章 弊端凸显与旧俗惯性 |
第一节 屠牛捐、牛皮捐的规复 |
第二节 屠宰税推行失败 |
第三节 牛皮捐诉讼案 |
第四节 北伐前后的整理 |
一、 省市权限纠纷 |
二、 省河界址纠葛 |
小结 |
第三章 旧俗与新章的磨合 |
第一节 税制会的成立及其运作 |
第二节 对屠牛牛皮捐的整理 |
第三节 官商的应对及反应 |
小结 |
第四章 新章艰难的实践之路 |
第一节 第一次牛皮捐风潮 |
一、 生熟皮纷争 |
二、 大小皮之争 |
三、 罢制罢售行动 |
四、 邻省牛皮税风波 |
第二节 第二次牛皮捐风潮 |
一、 裁撤厘金与粤省牛皮商的反应 |
二、 开征舶来牛皮与行商请愿 |
三、 官捐商三方之博弈 |
第三节 第三次牛皮捐风潮 |
一、 各地分卡截税 |
二、 贴印花税案 |
三、 揽回自办与委任办理 |
小结 |
第五章 “新章之累”与税制革新 |
第一节 洋土皮之争与加征舶来皮革税 |
第二节 加二专款与维持纸币 |
第三节 新县制与税制革新 |
小结 |
结语:旧俗、新章、利益与税制革新之间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后记 |
(4)民国时期华北牙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由来、意义 |
二、 学术史回顾 |
三、 相关概念的界定 |
四、 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华北牙商依托的自然、社会基础和发展历程 |
第一节 华北牙商依托的自然、社会基础 |
一、 华北牙商依托的自然基础 |
二、 华北牙商依托的社会基础 |
第二节 华北牙商的发展沿革 |
一、 民国时期华北牙商的行业继承 |
二、 民国时期的华北牙商(上) |
三、 民国时期的华北牙商(中) |
四、 民国时期的华北牙商(下) |
小结 |
第二章 华北牙商的经营活动 |
第一节 牙商经营的产品 |
第二节 牙行的内部结构 |
一、 资本组织形式 |
二、 人员构成和各自分工 |
三、 人员素质 |
四、 牙行的财务管理 |
第三节 牙商的经营职能 |
一、 栈房职能 |
二、 中介代理职能 |
三、 信息和服务职能 |
四、 金融职能 |
五、 公证和收付货款职能 |
六、 对市场进行管理的职能 |
七、 批发职能 |
第四节 牙商的经营谋略 |
一、 诚信第一、 公平交易 |
二、 掌握信息、紧跟市场 |
三、 注重管理、用人有道 |
四、 灵活经营、竞争之道 |
五、 地区协作、联号经营 |
第五节 牙商的营业收入 |
一、 牙商的总收入 |
二、 正常收入项目 |
三、 作为独立商人的收入 |
四、 获得非正常收入的手段 |
第六节 牙商的支出 |
一、 支出项目 |
二、 牙行的资金额 |
小结 |
第三章 华北牙商的构成、社会关系、行话与暗语 |
第一节 牙商的构成 |
一、 官僚、资本家出身的牙商 |
二、 地主、富农、绅士出身的牙商 |
三、 知识分子出身的牙商 |
四、 农民出身的牙商 |
五、 无业游民和无赖混混出身的牙商 |
第二节 牙商的社会关系 |
一、 牙商与政府、帮会的关系 |
二、 牙商与购销客户的关系 |
三、 牙商与出口商的关系 |
四、 牙商与金融、保险业的关系 |
五、 牙商与脚行、转运业的关系 |
第三节 牙商的行话、暗语与衣着 |
一、 粮食、油业行的行话与暗语 |
二、 蔬菜、干鲜果行的行话与暗语 |
三、 皮毛行、土布行的行话与暗语 |
四、 牲畜行的行话与暗语 |
五、 药行的行话与暗语 |
六、 农村集市上牙商的特殊衣着 |
小结 |
第四章 华北牙商的社会流动 |
第一节 牙商的上下流动 |
一、 向上流动 |
二、 向下流动 |
第二节 牙商的职业流动 |
一、 向企业家流动 |
二、 向银行家流动 |
三、 向批发商、实体商或牙商兼实体商转变 |
小结 |
第五章 华北牙商的税负 |
第一节 牙商税负制度的沿革 |
一、 牙税盈余制度 |
二、 牙税等则制度 |
三、 牙税包商征收制度 |
四、 牙行营业税制度 |
第二节 牙商税负的特征 |
一、 牙商税负所属范畴 |
二、 牙商税负的种类 |
三、 牙商税负的性质 |
四、 牙商税负的税率 |
五、 牙商税负的征收 |
第三节 牙商税负的税额统计 |
一、 牙商税负预算、实收统计 |
二、 牙商税负的省、县税收比例 |
三、 牙商税负在总税收中所占比例 |
第四节 牙商税负的汇解及使用 |
一、 牙商税负的收存管理 |
二、 牙商税负的汇解 |
三、 牙商税负的留拨 |
四、 牙商税负的使用 |
五、 牙商税负的减免 |
小结 |
第六章 华北牙商营业执照的传承与继替 |
第一节 牙帖的传承与继替 |
一、 牙帖继承制 |
二、 牙帖连任制 |
三、 帮帖替代制 |
四、 商民申请制 |
五、 官府招募制 |
六、 牙帖租用制 |
第二节 牙帖的注册 |
一、 承充牙商的条件 |
二、 开业登记的程序 |
三、 铺保制度 |
四、 牙帖和牙伙执照的式样 |
五、 牙帖的有效期 |
第三节 牙帖的注销 |
一、 牙帖注销的原因 |
二、 牙帖注销的程序 |
小结 |
第七章 华北牙商法规政策的演变 |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的牙商立法准备 |
第二节 北京政府的牙商法规 |
一、 中央政府牙商法规的转型 |
二、 华北各省地方性牙商法规变迁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牙商法规 |
一、 中央政府牙商法规的完善 |
二、 华北各省地方性牙商法规的完善 |
第四节 华北沦陷区伪政权的牙商法规 |
一、 牙商法规的颁布 |
二、 牙商法规的继承 |
三、 牙商法规内容的变化 |
第五节 华北地区中共根据地的牙商法规 |
一、 牙商法规的颁布 |
二、 牙商法规思想和内容的演变 |
第六节 民国时期牙商法规的特点 |
一、 民国牙商法规之特点 |
二、 与明清牙商法规的异同 |
三、 南京国民政府华北各地牙商法规内容的异同 |
四、 南京国民政府与北京政府华北牙商法规之比较 |
五、 华北牙商法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纪人法规的影响 |
小结 |
第八章 华北牙商的经营纠纷 |
第一节 民国前华北牙商纠纷的类型与特点 |
一、 牙、商经营纠纷 |
二、 牙、牙经营纠纷 |
三、 其他类型纠纷 |
四、 民国前牙商纠纷特点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华北牙商纠纷的类型 |
一、 牙、牙经营纠纷 |
二、 牙、商经营纠纷 |
三、 与牙商相关的群体性纠纷 |
四、 其他类型的纠纷 |
第三节 民国时期华北牙商纠纷的特点 |
一、 纠纷数量巨大,纠纷的种类繁多 |
二、 度量衡纠纷和差徭役纠纷的消失 |
三、 牙、商经营纠纷和牙、牙经营纠纷占纠纷中的主流 |
四、 牙商与官府、商会、同业公会、农民间的纠纷各占一定比例 |
五、 群体性纠纷凸显 |
六、 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式呈现多样化 |
小结 |
第九章 华北牙商与区域经济 |
第一节 牙商的区域特性 |
第二节 牙商与华北商品经济的发展 |
一、 牙商与天津的港口贸易 |
二、 牙商与石家庄的货栈经济 |
三、 牙商与郑州的交通枢纽贸易 |
四、 牙商与辛集的皮货经济 |
五、 牙商与张库大道的跨国贸易 |
第三节 牙商与华北专业市场的兴盛 |
一、 牙商与许昌烟草市场的兴盛 |
二、 牙商与胥各庄猪鬃贸易的繁盛 |
三、 牙商与安国药市的拓展 |
四、 牙商与张北马桥牲畜交易市场的繁荣 |
第四节 华北牙商的历史时代局限 |
一、 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压迫下的民族商人 |
二、 重农抑商传统观念的歧视 |
三、 牙商群体本身的局限性 |
四、 贸易统制政策对牙商的强力排斥 |
五、 社会进步使买卖、产销直接对接增多 |
第五节 华北牙商的演进 |
一、 牙商资本在流通领域的扩张 |
二、 牙商资本向生产领域扩张 |
三、 牙商资本向金融信贷的扩张 |
第六节 市场经济呼唤牙商与牙商文化的复兴 |
一、 牙商的复兴与市场经济的扩大 |
二、 牙商文化的内涵与市场经济的扩大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5)工商团体与南京政府时期之营业税包征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 营业税之兴征及存在问题 |
二、 工商团体与营业税包征制 |
三、 小 结 |
(8)民国时期湖北屠宰税研究(1915-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旨趣及概念说明 |
(一) 选题旨趣 |
(二) 概念说明 |
二、研究回顾 |
(一) 地方财政研究 |
(二) 近代商税研究 |
(三) 屠宰税研究 |
三、研究方法与重难点 |
(一) 研究方法 |
(二) 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
第一章 屠宰税的开征与税制演化 |
第一节 晚清及北京政府时期屠宰税 |
一、民国屠宰税的开征背景 |
二、屠宰税文本规定 |
第二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屠宰税 |
一、屠宰税并入营业税(1931-1941) |
二、屠宰税的立法调整阶段(1941-1949) |
第二章 湖北省屠宰税的征收与管理 |
第一节 屠宰税的征管机构与人事 |
第二节 屠宰税的征收方法 |
第三节 屠宰税征收中的积弊与整顿 |
一、屠宰税征收中的积弊 |
二、屠宰税积弊整顿 |
第三章 各方对屠宰税征管的认知与反应 |
第一节 商民抗拒屠宰税的行为逻辑 |
一、屠商与住户的生存状态 |
二、请免纳或少纳屠宰税 |
第二节 对屠商与住户瞒捐漏税的考察 |
一、瞒捐漏税 |
二、抗缴屠宰税 |
第三节 税率之争:以武汉猪肉业公会抗缴屠宰税案为例 |
第四节 消费者态度与社会舆论 |
第四章 屠宰税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 |
第一节 湖北省屠宰税收入分析 |
第二节 屠宰税制中的问题与不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晚清铁路与税制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二、相关概念说明 |
三、学术史回顾 |
四、研究思路、基本框架与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晚清铁路起步的财税背景与历史情境 |
第一节 晚清铁路起步前的财税制度 |
一、清代前期的财税结构 |
二、道、咸、同时期的财税新变化 |
第二节 晚清铁路起步的历史情境 |
一、外部的冲击与清政府的正言拒绝 |
二、清政府的态度转变与兴办铁路政策的确立 |
第三节 国人对于铁路与税收关联性的认知 |
一、铁路与税收关联性的衍生 |
二、国人认知内容的构成 |
小结 |
第二章 晚清铁路筹资中的税收因素(上):税收助力与税收担保 |
第一节 官款中的税收助力:以中央专项铁路经费为视点 |
一、中央专项铁路经费的出台 |
二、中央专项铁路经费的财政运作 |
三、中央专项铁路经费的税源分析 |
第二节 晚清铁路外债与税收担保 |
一、晚清铁路外债政策的形成与影响 |
二、税收担保的实施与运作 |
三、税收担保的利弊与税收功能的扩展 |
小结 |
第三章 晚清铁路筹资中的税收因素(下):商办铁路税收融资 |
第一节 寓商于路:商办铁路政策的出台与运行 |
一、商办铁路政策的形成 |
二、商办铁路政策的运行实绩 |
第二节 寓税于路:税收融资的举措与税项 |
一、各路税收融资的举措 |
二、税项与总量分析 |
第三节 作用与反作用:税收负担与因应 |
一、弱者的反抗:以皖路税收融资为视点 |
二、盐政的扰动:以盐斤加价为对象 |
三、体制的转变:以粤路和西潼铁路为观照 |
小结 |
第四章 晚清铁路工程建设中的税收问题 |
第一节 铁路购地与税收的联动 |
一、早期铁路购地与税收的初涉 |
二、制度建构:《铁路购地章程》与《铁路地亩纳税章程》的出台 |
三、铁路购地程序与税收的勾联 |
第二节 铁路材料与税政的变动 |
一、“丛雀渊鱼”:外洋铁路材料购运免税的制度生成与影响 |
二、“在路言路”:自办铁路的材料免税诉求与渐次推展 |
三、不免与免:税务处的收束与铁路公司的力争 |
小结 |
第五章 晚清铁路运营管理中的税制变动(上):陆路关税——以东清铁路为中心 |
第一节 东清铁路陆路关税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 |
一、东清铁路修筑前中俄边境陆路贸易与关税制度 |
二、东清铁路的筹议与修筑 |
第二节 东清铁路陆路关税制度的生成 |
一、东清铁路陆路关税制度的触及 |
二、东清铁路陆路关税制度的最终形成 |
第三节 东清铁路陆路关税制度的运行与意义 |
一、东清铁路陆路关税制度的运行 |
二、东清铁路陆路关税制度的意义:以陆路关税制度变迁为视点 |
小结 |
第六章 晚清铁路运营管理中的税制变动(下):铁路厘金 |
第一节 铁路厘金的发源 |
一、“挹彼注兹”:汉口火车货捐局的诞生和初步运行 |
二、“援照办理”:其他线路铁路厘金的出现 |
第二节 铁路厘金的流变 |
一、稽征方式、税率、税卡的变动不居 |
二、存与废的博弈 |
第三节 铁路厘金的影响 |
一、督抚之利与区域之困 |
二、商民的负担与因应 |
三、政府的弊政 |
第四节 个案研究——以沪宁铁路厘金为例 |
一、沪宁铁路厘金的出现与初期交涉 |
二、各方力量的博弈 |
三、沪宁铁路厘金的影响 |
小结 |
第七章 晚清税制对于铁路事业的影响 |
第一节 税收征管机构的效用 |
一、晚清常关与铁路运营、管理的互动:以张家口和崇文门税关为重心 |
二、清末铁路厘局的税收征管能力:以浙丝运宁被扣案为视点 |
第二节 税制结构的影响 |
一、直接税对晚清铁路事业的影响——以租股为中心 |
二、间接税对晚清铁路事业的影响——以盐税为中心 |
第三节 税收负担的分配 |
一、晚清铁路公司的税收负担 |
二、商民的税负分配 |
小结 |
余论 |
一、晚清时期铁路与税收制度的耦合性关联 |
二、变与不变:制度的力量与局限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文章 |
附录 |
后记 |
(10)南阳县供销合作社研究(1949-2010)(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 选题缘由 |
二 学术史回顾 |
三 史料与方法 |
四 论文思路与框架 |
第一章 中国合作事业的历史回溯 |
第一节 国民政府时期的合作事业 |
一 国民政府时期合作事业的发展概况 |
二 国民政府时期合作事业的特点 |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早期合作运动 |
一 毛泽东的合作社理论 |
二 刘少奇的合作社理论 |
三 1921至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合作运动 |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创建时期的南阳县供销合作社(1949-1953) |
第一节 先天不足的产儿:自上而下建立供销合作社 |
一 自上而下的组导工作 |
二 先天不足与后天变异 |
第二节 探索之中的业务经营 |
一 业务经营概况 |
二 业务经营中的两个特点 |
三 业务经营中的问题 |
第三节 业务经营的中轴线:计划统计制度的奠基 |
一 全国总社对计统制度的宏观勾勒 |
二 南阳县供销合作社先天计统工作的加强 |
第四节 经营效益的晴雨表:财务制度的创立 |
一 全国总社有关财务工作的原则性规定 |
二 南阳县供销社系统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 |
第五节 生产救灾与增产节约 |
一 生产救灾运动 |
二 增产节约运动 |
第六节 官办抑或民办 |
第三章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南阳县供销合作社(19541957) |
第一节 业务经营范围的相对固定 |
一 供销社的三大任务 |
二 供应业务分析 |
三 收购与推销业务分析 |
第二节 领导农村市场 |
一 占据农村市场领导地位 |
二 领导农村私商的社会主义改造 |
三 合理安排农村市场 |
四 开放与管理农村自由市场 |
第三节 由支持生产救灾到支持农村发展多种经营 |
一 支持灾区生产自救 |
二 支持农村发展多种经营 |
第四节 年复一年的增产节约运动 |
一 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目的和原因 |
二 增产节约运动的内容 |
第四章 大跃进时期的南阳县农村商业(19581960) |
第一节 商业"革新"运动 |
一 商业体制的革新 |
二 商业技术革新 |
第二节 跳出商业圈子大办工业 |
一 商办工业兴起的原因 |
二 建厂情况概论 |
第三节 得不偿失的支持人民公社发展多种经营运动 |
一 支持人民公社大办工厂 |
二 贻笑大方的副食品大生产运动 |
第四节 业务分析:支持工农业大跃进掀起购销狂潮 |
一 掀起生产资料供应狂潮 |
二 向工农业劳动大军提供各种各样的生活资料和服务 |
三 农副产品收购:向农副土特废品"进军" |
第五节 评大跃进时期的商业 |
一 政治挂帅的消极作用 |
二 大购大销的严重后果 |
第五章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的南阳县供销合作社(19611965) |
第一节 业务经营 |
一 商业调整概论 |
二 供销社主营的大类商品的购销原则 |
三 忙于救灾的1961年 |
四 开始恢复的1962年 |
五 恢复任务的完成 |
第二节 农村私商问题 |
一 农村私商问题的由来 |
二 由改造到领导 |
三 由领导到挤压 |
第三节 开放集市贸易 |
一 我国农村商业体制回溯 |
二 国家有关农村集市贸易的政策规定 |
三 南阳县开放农村集市贸易的个案分析 |
第四节 饮下大跃进酿造的苦酒 |
一 反对商品"走后门"运动 |
二 商品"三清"运动 |
三 改善经营管理运动 |
第五节 大队代购代销点的建立 |
一 建立的背景 |
二 性质和任务 |
三 业务经营及财务管理 |
四 代购代销员 |
五 领导管理 |
第六节 支持农村发展多种经营 |
一 中央政府有关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方针政策 |
二 供销社系统支持农村多种经营的措施 |
三 南阳县农村多种经营发展概况 |
四 不该消逝的副业"单干" |
第六章 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南阳县供销合作社(19661976) |
第一节 商业系统的文化大革命 |
一 "批" |
二 "树" |
三 "改" |
第二节 业务经营分析 |
一 服务农业生产 |
二 服务农民生活 |
第三节 支持农村发展多种经营 |
一 大力支持社队集体副业的发展 |
二 社员家庭副业的尴尬处境 |
第四节 农村私商问题 |
一 对私指导思想 |
二 对私政策 |
三 对私商的冲击 |
四 南阳县处理私商问题的个案分析 |
第五节 集市贸易问题 |
第七章 徘徊时期的南阳县供销合作社(1976-1978) |
第一节 "双学一推"运动 |
一 搞好"学、揭、批" |
二 做好企业整顿 |
三 大树先进典型 |
第二节 集市贸易问题 |
一 狠批"四人帮"炮制的哈尔套经验 |
二 徘徊中的集市贸易政策 |
第三节 业务经营分析 |
一 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工作 |
二 农民生活资料的供应工作 |
三 农副土特产品的收购工作 |
第四节 支持农村发展多种经营 |
一 以购促产 |
二 抓好商品基地建设 |
三 支持社队企业的发展 |
四 南阳县农村多种经营发展概况 |
第八章 改革开放时期的南阳县供销合作社(1979-2010) |
第一节 南阳县供销合作社的改革 |
一 改革的背景 |
二 改革的内容 |
三 评供销合作社的改革 |
第二节 业务经营分析 |
一 业务经营概览 |
二 棉花经营 |
三 农资供应 |
第三节 官办转民办的尝试 |
一 股金风波 |
二 领办农村专业合作社 |
三 强化为农服务功能 |
结语 |
一 百年回眸 |
二 展望未来 |
征引文献 |
后记 |
四、生猪税收禁止包税和摊派(论文参考文献)
- [1]法国绝对君主制转型的尝试 ——试论摄政王时期的改革(1715-1723)[D]. 杨磊. 浙江大学, 2020(01)
- [2]建政初期南京城乡商业的重构(1949-1957)[D]. 吴盛杰. 南京大学, 2020(12)
- [3]民国时期广东的税制革新 ——以抗战前屠牛、牛皮捐税为中心[D]. 盛波. 暨南大学, 2013(01)
- [4]民国时期华北牙商研究[D]. 张彦台. 河北师范大学, 2012(02)
- [5]工商团体与南京政府时期之营业税包征制[J]. 魏文享. 近代史研究, 2007(06)
- [6]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生猪生产流通中的税收问题[J]. 谈. 农村百事通, 1999(19)
- [7]改进和加强生猪税费征管工作的思考[J]. 何福洲,陈德全. 地方政府管理, 1998(04)
- [8]民国时期湖北屠宰税研究(1915-1949)[D]. 陆小丽. 华中师范大学, 2018(01)
- [9]晚清铁路与税制变迁研究[D]. 岳鹏星. 苏州大学, 2017(06)
- [10]南阳县供销合作社研究(1949-2010)[D]. 李建中. 南京大学, 2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