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改革与程序意识(论文文献综述)
高欧,郭松[1](2022)在《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关系重塑》文中认为合理构建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关系,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关键问题。欲使这三种权力形成合理关系,需要根据审判权运行存在的问题,在客观评价法院科层化组织结构与法院内部复合化权力构造以及院、庭长职权配置的基础上,从制度层面严格区分法院组织的行政逻辑与司法逻辑,进一步明确审判管理权与审判监督权的权限定位,完善其职权范围与行权程序,并构建审判权反向制约审判管理权与审判监督权的相关机制。唯有如此,才可能构建出合理的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关系。
张卫平[2](2022)在《审判资源程序配置的综合判断——以民事诉讼程序为中心的分析》文中研究说明审判资源如何配置是司法制度与诉讼制度设计中的一个重要课题。独任制和合议制是审判资源使用中两种重要组织形式。合议制过去一直被视为原则和更为主要的组织形式。民事诉讼法也一直以此认知为根据,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安排相应的审判组织。基于应对人案矛盾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对这一传统的程序配置进行了新的调整,由此也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热议。本文分析了独任制扩大化的原因,指出了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独任制扩大化所带来的影响,系统地提出了审判资源的程序配置所应当考量的若干因素——审判效率与公正的衡平、司法民主的实现、集智与制约功能的作用、对裁判结果不满的吸收机能、上诉的功能、程序的形式化与仪式化的意义等。这些因素的综合判断虽不是技术化的具体方案,但却有可能指出技术性处置方案的方法和思路。
李仁杰[3](2021)在《华北人民政府时期董必武政权建设思想与实践探索研究》文中提出
左卫民[4](2021)在《刑事诉讼中的“人”:一种主体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法律机制的自主运行俨然成为当前刑事司法程序中的突出现象之一。问题的根源在于理论与立法往往忽视或回避执法者的人性因素,欠缺对现实执法环境的深刻洞察,并要求其扮演没有感情色彩的"理想人"角色,但执法者具有自然人所拥有的特征与品格,更多扮演的是一种"社会人"的角色。他们的利益、能力以及价值观每时每刻都在影响着执法行为。未来,刑事诉讼理论应当向主体性研究迈进,注重对实证研究范式的使用;立法应当正视执法者的利益与价值观,打造能够为执法者所接受的立法产品,建立一体化的刑事诉讼体系。
付子堂,温泽彬,陈建平,胡兴建,何青洲[5](2021)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笔谈》文中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擘画出法治强国战略部署的一张新蓝图,这在党和国家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重大意义。《规划》明确提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奋力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建设法治中国的坚实基础;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重要思想,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和宪法话语体系研究阐释工作尤为重要;"建设完备法律规范体系,以良法促善治"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全面推进科学立法精神的基本要求;"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作为"十一个坚持"重要内容,是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工作需要,完善涉外法律和规则体系,补齐短板,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的战略决策;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运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具体举措。
陈洪杰[6](2020)在《“政法”传统的组织生成及转型——基于“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的关系叙事》文中指出"政法"的发轫实际上是关涉民主与集中相互之间权力关系逻辑的组织建构过程,由于无论是"党的领导"抑或是"人民民主"最终都只能诉诸官僚体制的组织设施而加以实践,这就容易造成官僚集权。在组织链条尤为繁复的"条块"体制下,存在大量可供集权官僚据以结党营私的组织间隙,由于在集权官僚体制中处于"承上启下"位置的"上级"具有"天高皇帝远"的"中央"所无法比拟的信息权力优势,这就使得官员对官僚体制的依附更多地体现在对直接上级的依附上。当"上下共谋"的官僚集团按照自己的需要去组织"人民民主"的实践形态时,也就必然会导致作为外部权力制衡的民主机制发生组织功能异化。由是,基于"依法治国"的政治方略,"政法"转型的要旨应在于努力推进官僚分权与司法民主。
徐昀,李敏[7](2021)在《审判中心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深层逻辑》文中研究表明在事实查明层面,案卷移送制度、审前准备程序与审判中心主义存在功能主义关联,因三者功能重叠且程序前后相继而形成"实质化的阅卷+有必要才召开的庭前会议+形式化的庭审"之事实查明的结构,进而导致审判中心主义被消解。以司法一体化为特征的刑事诉讼纵向线性结构或行政结构,对于事实查明的程序正当化没有功能需求,是消解审判中心主义的深层原因。因此,我国刑事诉讼需要完成两次转型跨越三个阶段:从行政结构到司法结构;从职权主义模式到当事人主义模式,才能实现实质的审判中心主义——被告人中心主义,才能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刑事诉讼的从技术到理念的一系列问题。
龙乙方,吴英姿[8](2021)在《论法官程序思维的培养——从法官思维行政化问题切入》文中提出司法权长期采取类行政方式运行,导致法官"上命下从"的行政化思维方式与行动逻辑,成为司法去行政化改革的隐性障碍。法律、程序与职业伦理等形塑法官裁判思维的诸要素在科层型司法结构中处于失灵状态,是为法官行政化思维方式的温床。法官思维方式的行政化表现为依赖集体决策与请示汇报,偏好法定证据,把司法解释当作行政命令加以执行等。司法去行政化改革通过内设机构改革与法官员额制,着力打造扁平化、同等型司法,为法官思维方式去行政化创造了客观环境。欲帮助法官实现思维方式的去行政化,一个有效的途径是培养法官的程序思维。
崔亚东[9](2021)在《论司法的人民性》文中研究表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科学论断,是我们学习领会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司法的人民性的重要遵循。该论断系统阐明了司法为了谁、服务谁和依靠谁的根本问题。司法必须贯彻党的根本宗旨、群众路线和优良传统,坚持司法为民、保障人民权益、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司法效率。司法应在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基础上,持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人民参与机制,完善便民利民工作机制,推进司法公开透明,建设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借力现代科技推进司法现代化,带动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司法工作人员应守好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做好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孙冲[10](2021)在《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研究 ——基于浙北T市的实证调研》文中认为人民调解是被誉为“东方之花”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在新中国社会治理的历史当中,人民调解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人民调解的短板逐渐显露出来。从组织体系上看,传统人民调解的组织体系过于碎片化,不同的调解组织隶属于不同的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处于“多中心”管理的涣散状态之下。这造成组织间的联动性差,调解效率低,调解资源容易被浪费。除此以外,在调解手段和规则体系上,传统人民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经常使用一些策略性的调解手段,在调解规则的适用上不统一、不规范、缺乏体系性,造成调解结果的差异化明显,人民调解的公平性常常受到外界质疑。因此,传统人民调解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此同时,法治话语逐渐取代政治话语,成为主导人民调解的话语体系,人民调解的功能、定位和实践形态也都需要随着话语体系的转化而发生转变。在当事人看来,他们需要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而这种纠纷解决机制必定是统一、协作、高效的。在治理者看来,他们需要一种能够对接司法系统、执法系统的专门纠纷解决体系,来分流司法、执法体系当中的纠纷解决压力,满足社会治理的“维稳”需要。此外,地方政府在“法治竞赛”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提升社会法治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需要对纠纷治理机制进行一番改革和创新。因此,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治理者,都有动力推动人民调解的进步,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产生的。部分地方开始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最具特色的是通过建立两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方式使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在人民调解的管理上变“多中心”为“一中心”,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人民调解制度内部组织体系。与此同时,通过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建立,顺畅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解决制度之间的衔接与对接机制,便利内外联动,从而使人民调解嵌入到更为广阔的外部纠纷治理体系之中。在体系化运行的过程中,人民调解的调解手段更为法治化和规范化,人民调解的规则体系也更加完善,人民调解逐渐摆脱了“边缘化”和“碎片化”。人民调解纵向体系可以分为“县(市、区)—镇(街)—村(社)”的三级网络,从横向体系上看,村(社)一级包括品牌调解室、村(社)治调主任、网格员等;镇(街)一级主要包括司法所管理的具有综合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警调”和“诉调”等附设型人民调解组织;县(市、区)一级包括各类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镇(街)一级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负责统一调度和管理镇(街)和村(社)两级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其它解纷职能部门,县(市、区)一级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则负责统一调度和管理县(市、区)一级的人民调解组织与其它解纷职能部门,各级政法委负责人兼任同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领导职位。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过程是在由行政主导的“高位推动”下,运用了对组织结构的调整、对权威体系的整合和对调解组织工作空间的整合三种手段完成的。人民调解通过体系化运行的方式达到了对纠纷分级分类处理的精细化需求,达到确保类似的案件能够得出相似的调解结果的体系化追求。人民调解的这种体系化运行模式与马克斯·韦伯笔下的官僚制如出一辙。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呈现出了层级化与专业化,规范化与司法化,联动常态化和“三调融合”的发展倾向这四个特点。随着人民调解组织层级的提高,其化解纠纷的手段方法和运用的规则体系都与低层级人民调解组织不同。人民调解组织的层级越高,其专业化程度越高,系统的开放性程度越高,规范化与法治化程度也就越高,因此,高层级的人民调解组织更倾向于使用法律作为其调解的规则与手段。此外,人民调解组织与组织之间的联动呈现常态化的运行模式,人民调解组织不但与其它纠纷治理组织联动,甚至还嵌入到其它纠纷治理组织的工作之中。特别是在“警调”“诉调”之中,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人民调解似乎已经承担了司法与行政的部分纠纷解决功能。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化运行后,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也有一定的不足和问题。积极作用在于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能够促进溢出纠纷和剩余纠纷的有效治理,能够既分流纠纷,又确保纠纷解决后续工作能够及时有效地与其它组织机构进行对接。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编织起一面纠纷解决的大网,能够结合大数据平台有效排查矛盾纠纷并利用和调动起基层治理资源。最重要的是,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改善了人民调解在整个社会矛盾纠纷治理体系当中的定位,改善了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治理机制之间的关系,并且促进了纠纷治理体系内部权责体系的顺畅。消极作用在于人民调解科层化弊端明显,韦伯笔下官僚制的不足在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过程中充分暴露出来。层级化结构分工导致部分人民调解组织面临悬浮性危机,人民调解灵活性受限。由于层级管理的需要和组织衔接的需要,文牍化现象愈发严重,文牍化的发展影响了人民调解的日常工作重心与重点。此外,系统的开放性越来越强,这意味着系统的兼容性也需要越来越强,人民调解体系需要在规则的适用上尽量与其它纠纷治理机构相统一。法治化与规范化的要求日益增加。体系化运行加强了不同层级人民调解组织间的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高层级人民调解的法治化追求与规范化追求间接影响了低层级人民调解的实践活动,具体表现包括:低层级人民调解组织在规范化与法治化上表现出了教条主义的特点,忽略地方性知识、法律文化在人民调解中的作用;人民调解全体系都在追求调解结果的“类案同调”,因而,忽视个案中的特殊性,导致“个案正义”问题频出,上述问题进而影响到了低层级人民调解的调解实效;人民调解在被纳入到整个社会的纠纷治理体系中时,就已经被拟定了相应的分工与职能。但分工意味着整体效率的提高,也意味着单个功能的减损。人民调解从过去蕴含着促成“调解—履行”等案结事了机制的独立纠纷解决闭环系统,逐渐演变成为大的矛盾纠纷治理体系中的一个局部环节,并且只负责发挥调解这一局部功能。协议的履行已经不在人民调解者需要考虑的范围之中。因此,签订协议却得不到履行的情况越来越多,案结事却未了的困境逐渐显现。为此,要反思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源自于自上而下的推动,主要是为了能够让人民调解顺利融入到社会纠纷治理的体系之中,但在这一过程中,人民调解被单纯的理解为是一种纠纷解决的工具。人民调解制度原本是一项面对基层的“底层设计”,人民调解原本具有社会动员、政治教化、传统激活等复合性功能,因此,人民调解具有很强的社会适应性,能够适应不同社会群体的解纷需要,是“国家—社会”间缝隙的弥合机制。综上,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仍然要注重对基层的关心,对个案的回应,分层分级的同时要注重区分不同层级的不同需求,特别是要避免体系化导致人民调解向教条主义的方向发展,避免体系化过程中不同层级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手段与调解规则被同构,避免体系化过程中不同层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价值追求被同质化。最后,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经验是人民调解发展过程中的有益尝试,更是未来人民调解发展的方向。针对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首先需要注重充实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能力,要将人民调解的中心层级从县(市、区)一级降低到镇(街)一级,注重发挥基层力量的作用,提升网格员等自治性力量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其次是要发挥自治、法治与德治的三治合一,特别是要坚持赋予人民调解更多的自治自由,尊重当事人的自治权利。避免体系化发展导致在规则理念等方面形成法治对道德风俗的消解。最后,是要加强党组织的统筹与联动。通过党组织的力量简化组织联动的程序、文案工作,增强体系化过程中的联动能力。
二、司法改革与程序意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司法改革与程序意识(论文提纲范文)
(1)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关系重塑(论文提纲范文)
一、审判权运行存在的问题 |
二、审判权、审判管理权与审判监督权运行的场域结构 |
三、重塑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关系的进路 |
四、结语 |
(2)审判资源程序配置的综合判断——以民事诉讼程序为中心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组织的程序安排及原由 |
(一)现行法关于合议制的程序安排 |
(二)关于独任制的程序安排 |
三、独任制的扩大化及动因 |
四、当下审判资源程序配置因素的综合考量 |
(一)司法民主 |
(二)合议制的“集智功能”与制约功能 |
(三)审判组织对不满的吸收功能 |
(四)上诉审的功能与价值 |
(五)形式、仪式的程序价值 |
(六)大众观念、意识与程序、制度设置的关系 |
(七)机制有无与作用大小之别 |
(八)司法环境、法官的素质 |
五、结 语 |
(4)刑事诉讼中的“人”:一种主体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源起:“自动售货机”式司法还是自主性司法? |
二、问题的成因:“理想人”与“社会人”的纠缠 |
(一)立法理想主义与“自动售货机”式司法 |
(二)执法者人性与自主性司法 |
1. 利益与司法 |
2. 能力与司法 |
3. 价值观念与司法 |
(三)徘徊于理想与现实之间 |
三、问题的出路:关注刑事诉讼中的“人” |
(一)转向凸显主体性的刑诉法学研究 |
(二)打造一体化的刑事诉讼法体系 |
1. 正视执法者的合理诉求 |
2. 考虑执法者的实际能力 |
结语 |
(5)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笔谈(论文提纲范文)
奋力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 |
一、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 |
(二)建设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
(三)进一步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 |
二、良法善治全面建成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要求 |
三、建设良法善治法治中国的总体目标与发展要求 |
(一)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的总体要求 |
(二)分阶段稳步推进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总体目标实现 |
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与话语体系建设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话语体系的发展逻辑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话语体系形成的理论逻辑 |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全面实施宪法 |
2.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更加注重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话语体系形成的基本内涵 |
1.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话语体系的根本遵循 |
2.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中国宪法理论、话语体系达致新高度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话语体系的基本要素 |
1.切实维护宪法权威 |
2.确立宪法至上的地位 |
3.妥善处理宪法稳定性与妥当性 |
4.强化宪法宣传与实施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体系、话语体系形成的主要特色 |
(一)坚持党的领导 |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
(三)坚持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 |
(四)加强宪法实施 |
(五)权力运行受到有效制约监督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话语体系形成的时代特征与重大意义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话语体系强调党的领导在依宪治国中的地位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话语体系突出宪法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 |
(三)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与话语体系形成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 |
(四)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与话语体系形成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 |
(五)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与话语体系形成是坚定“四个自信”、坚定宪法自信的主要依据 |
建设完备法律规范体系 |
一、完善立法工作格局 |
(一)坚持党领导立法 |
(二)完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 |
(三)注重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
(四)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 |
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 |
(一)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 |
(二)加强法律清理、编纂、解释、评估等工作 |
(三)坚持立法和改革相衔接相促进 |
(四)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 |
(五)强化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法治保障 |
三、健全立法工作机制 |
(一)完善立法程序 |
(二)加强立法论证和评估工作 |
四、加强地方立法工作 |
(一)建立健全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
(二)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地方立法队伍 |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
一、法治中国的世界维度 |
(一)近代华夏文明与西方法治文明的联成 |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世界视野 |
二、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
(一)统筹推进“两个法治”的战略意义 |
(二)统筹推进“两个法治”的要求 |
三、积极推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
(一)推动全球治理规则民主化 |
(二)推动全球治理规则法治化 |
(三)在“两个法治”基础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
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运用———基于2012-2020年相关裁判文书的分析 |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运用于司法裁判的现状 |
(一)法院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裁判文书数量样态 |
(二)法院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案件类型样态 |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诉讼理由和裁判理由的情况 |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运用率的影响因素多元回归分析 |
二、优化司法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方式 |
(一)概括性运用和指向性运用 |
(二)复合运用和单独运用 |
三、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中的重要作用 |
(一)正确性宣示作用 |
(二)补强说理作用 |
(三)价值引领作用 |
结语 |
(7)审判中心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深层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为什么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中心主义之改革历程及其功能逻辑 |
三、从阅卷、庭前会议到庭审:事实查明的功能重叠 |
四、审判中心主义的消解:我国刑事诉讼的纵向线性结构 |
(一)我国刑事诉讼的深层结构 |
(二)审判中心主义的消解:纵向线性结构的功能分析 |
(三)技术性改革的困境:从表象到结构 |
五、审判中心主义何以可能 |
(一)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 |
(二)审判中心主义何以可能 |
六、结论 |
(8)论法官程序思维的培养——从法官思维行政化问题切入(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官思维行政化:司法改革遗忘的角落 |
二、法官思维行政化的表现 |
(一)依赖请示汇报 |
(二)依赖集体决策 |
(三)偏好法定证据 |
(四)把司法解释当作行政命令执行 |
三、法官裁判思维方式塑形规律 |
(一)直接约束:实体法与程序规则 |
(二)间接约束:社会评价 |
四、去除法官思维行政化的结构性因素 |
(一)同等型司法结构的建构 |
(二)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程序化改造 |
(三)司法解释的程序化改造 |
(四)法律适用统一的程序机制 |
五、用程序思维改造法官思维方式 |
(一)程序思维要义 |
(二)法官程序思维的培养 |
1.树立“自由的逻辑+平等协商”的司法理念。 |
2.提高司法论证能力。 |
3.实质公开裁判文书理由。 |
结语 |
(9)论司法的人民性(论文提纲范文)
一、司法的人民性之基本内涵 |
(一)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立场 |
(二)以公正为核心的司法理念 |
(三)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 |
(四)司法的人民性和公正性的辩证统一 |
(五)由人民评判司法工作的成效 |
二、司法的人民性之主要要求 |
(一)保障人民权益 |
(二)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
(三)司法为民,解决好人民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 |
(四)不断提升司法效率 |
三、司法的人民性之落实路径 |
(一)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
(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
(三)持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
(四)建立司法工作的人民参与机制 |
(五)完善司法便民利民工作机制 |
(六)推进司法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监督 |
(七)建设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做公平正义的守卫者 |
(八)推进现代科技与司法融合,实现司法现代化 |
(九)带动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
结语 |
(10)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研究 ——基于浙北T市的实证调研(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问题意识、研究意义及材料来源 |
(一)选题背景 |
(二)问题意识 |
(三)研究意义 |
(四)材料来源 |
二、研究现状与可能创新 |
(一)国内研究现状及评价 |
(二)国外研究现状及评价 |
(三)可能的创新点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基本概念分析与章节安排 |
(一)基本概念分析 |
(二)论文章节安排 |
第一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背景 |
第一节 传统人民调解的实践与不足 |
一、传统人民调解的实践 |
(一)传统人民调解的调解组织 |
(二)纠纷的发现、处理与解决 |
(三)传统人民调解的价值取向 |
二、传统人民调解的不足 |
(一)传统人民调解过于碎片化 |
(二)传统人民调解的效果不佳 |
(三)传统人民调解公平性较差 |
第二节 从人民调解政治论到人民调解法治论的更迭 |
一、法治论逐渐取代政治论 |
二、人民调解功能的再定位 |
三、对接司法与执法更加频繁 |
第三节 社会现实发展的驱动 |
一、客观现实层面的动因 |
(一)社会结构的变化 |
(二)纠纷的多样化程度不断加剧 |
二、当事人层面的动因 |
(一)低成本高效率解纷机制的需要 |
(二)“工具理性”的趋使 |
三、治理者层面的动因 |
(一)地方政府法治竞赛的需要 |
(二)法院与派出所分流纠纷的需要 |
(三)信访部门分流信访压力的需要 |
四、社会主义法治需要不断完善 |
第二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具体内容 |
第一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模式 |
一、人民调解的类型与分工 |
(一)村(社)一级的人民调解 |
(二)镇(街)一级的人民调解 |
(三)县(市、区)一级的人民调解 |
二、纠纷的发现与受理 |
(一)社区纠纷的发现与受理:当事人求助与纠纷排查 |
(二)附设型人民调解:委托与流转 |
(三)专业性与司法所人民调解:派单式服务 |
三、纠纷调查的方法 |
(一)走访式调查 |
(二)询问式调查 |
(三)阅卷式调查 |
四、纠纷解决的方法 |
(一)推动式解决 |
(二)压制式解决 |
(三)中介式解决 |
五、纠纷解决的规则 |
(一)人情、面子与舆论 |
(二)道德与地方风俗 |
(三)法律规章制度 |
第二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表现 |
一、调解组织的体系化 |
(一)组织结构的体系化 |
(二)调解权威的体系化 |
(三)组织空间的整合 |
二、调解行为的体系化 |
(一)纠纷精细化分级分类治理 |
(二)纠纷的类案同调机制 |
第三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特点 |
一、组织内部层级化与专业化 |
二、运作过程规范化与司法化 |
(一)规范化特点 |
(二)司法化倾向 |
三、组织外部联动常态化 |
四、“三调融合”的发展倾向 |
第三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作用 |
第一节 促进溢出纠纷与剩余纠纷的有效治理 |
一、承担纠纷分流解决功能 |
(一)分担化解溢出纠纷的功能 |
(二)分担化解社会剩余纠纷的功能 |
二、确保后续程序的有效对接 |
(一)司法确认程序的顺畅 |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顺畅 |
第二节 提升社会治理的治理水平 |
一、为社会治理提供大数据资源 |
二、充分调动并利用起基层资源 |
(一)让人民调解的触角向更基层延伸 |
(二)解决了人民调解员的动员与选拔问题 |
第三节 改善纠纷治理体系的整体生态 |
一、提升了人民调解自身的地位 |
(一)功能性地位得到提升 |
(二)政治性地位得到改善 |
二、改善了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治理机制间的关系 |
三、促进纠纷治理体系内部权责关系的理顺 |
第四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问题及内在逻辑 |
第一节 调解层级化引发的问题 |
一、层级化引发问题的表现 |
二、层级化问题的内在原因 |
(一)理想化层级与实践之间的错位 |
(二)层级发展的弊端 |
第二节 人民调解的个案牺牲问题 |
一、个案牺牲的表现 |
二、个案牺牲的内在原因 |
(一)官僚制“工具理性”下的必然 |
(二)忽视了多元化价值追求的重要性 |
第三节 人民调解的文牍化问题 |
一、文牍化问题的表现 |
二、文牍化问题的内在原因 |
(一)司法联动和执法联动的需要 |
(二)人民调解组织的主动选择 |
第四节 人民调解的执行难问题 |
一、人民调解“执行难”的表现 |
二、“执行难”问题的内在原因 |
(一)人民调解分工的必然 |
(二)人民调解法治化的影响 |
第五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价值反思与优化路径 |
第一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价值反思 |
一、人民调解体系化需要回归人民性 |
二、人民调解体系化需要回归本土性 |
第二节 充实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实力 |
一、将镇(街)一级作为人民调解的中心层级 |
(一)完善镇(街)“矛调中心”下的人民调解组织 |
(二)下沉专业纠纷调解力量到镇(街)一级 |
二、提升基层网格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作用 |
(一)增强“微网格”中人民调解的供给能力 |
(二)充实“大网格”中的法治力量 |
第三节 坚持“自治”、“法治”与“德治”合一 |
一、用自治破除人民调解行政官僚化的弊端 |
(一)赋予人民调解员更多自治自由 |
(二)赋予当事人更多选择自由 |
二、细化《人民调解法》的制度规定 |
(一)明确“自由决定权”的适用条件 |
(二)设立调解员履职保障条款 |
三、坚持法治的同时重视道德风俗的现实价值 |
(一)注重传统风俗习惯 |
(二)注重道德正义观念 |
第四节 简化衔接程序与完善执行机制 |
一、发挥党委和政法委的协调功能 |
二、精简文牍负担与简化衔接程序 |
(一)精简不同类型的文牍 |
(二)在党委和政法委的协调下简化衔接程序 |
三、完善人民调解协议的执行机制 |
(一)建立前置“执行和解”程序的机制 |
(二)加强人民调解与法院执行间的联动 |
结语 |
一、行政主导下的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 |
二、深化分类治理与构建多元化人民调解体系 |
三、基层人民调解需要“人民性”“本土性”与“自治性”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访谈人员名单 |
附录B 部分政府文件材料 |
作者简介及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司法改革与程序意识(论文参考文献)
- [1]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关系重塑[J]. 高欧,郭松. 交大法学, 2022(01)
- [2]审判资源程序配置的综合判断——以民事诉讼程序为中心的分析[J]. 张卫平. 清华法学, 2022(01)
- [3]华北人民政府时期董必武政权建设思想与实践探索研究[D]. 李仁杰. 河北师范大学, 2021
- [4]刑事诉讼中的“人”:一种主体性研究[J]. 左卫民. 中国法学, 2021(05)
- [5]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笔谈[J]. 付子堂,温泽彬,陈建平,胡兴建,何青洲.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21(05)
- [6]“政法”传统的组织生成及转型——基于“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的关系叙事[J]. 陈洪杰.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20(01)
- [7]审判中心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深层逻辑[J]. 徐昀,李敏.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5)
- [8]论法官程序思维的培养——从法官思维行政化问题切入[J]. 龙乙方,吴英姿.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5)
- [9]论司法的人民性[J]. 崔亚东. 东方法学, 2021(05)
- [10]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研究 ——基于浙北T市的实证调研[D]. 孙冲. 吉林大学, 20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