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贸总协定反倾销法与欧美反倾销法的比较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赵子琦[1](2020)在《WTO反倾销制度下非市场经济规则的非合理性分析》文中研究表明WTO反倾销制度下的"非市场经济"规则诞生于冷战时期,从诞生之初就欠缺公平性。再加上规定过于抽象,导致在实践中常被滥用。以美欧为例,在美欧国内法中都对"非市场经济"概念进行了扩大解释,并存在与WTO规定不相适应的具体规定。在判定一国为"非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的不合理之处。在当今国际经济局势发生深刻变化的背景之下,现行的"非市场经济"规则显得更加不合理而亟待更改。
陆晓山[2](2020)在《会计信息在欧盟反倾销调查中的价值研究 ——以G公司参与2018欧盟反倾销调查为例》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中国始终保持了对世界主要经济体出口贸易顺差。与此同时,世界主要经济体经济增速放缓,各国纷纷加大对进口产品贸易壁垒的设置,以增强对国内相关产业的保护,新贸易保护主义在全球范围内兴起。反倾销是在WTO体制下被允许采取的保护措施,中国是制造产业大国,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首当其冲的就是中国企业出口遭受主要经济体反倾销调查,据WTO统计,每年针对中国企业出口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占全球调查总数的近三成。反倾销调查是对出口企业出口活动是否存在倾销行为的信息收集与论证的过程。会计信息决策有用性指出,会计信息的生成的主要目的在于利益相关方能够就会计信息进行决策判断。从反倾销的基本理论、调查程序以及调查问卷可以看出,会计信息作为具有独特的质量特征的信息,在反倾销应诉中具备明显的优势。会计信息在反倾销调查应诉过程中,无论从反倾销会计信息预警、应诉、举证和抗辩等各个环节都起到绝对的核心作用。出口企业递交信息的质量决定了反倾销应诉的结果。中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会计信息的利用状况并不理想。无论是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会计信息化程度,还是会计档案的管理方面都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另外,传统会计信息的范围主要局限在企业内部信息、财务信息等,在融合外部信息、管理信息、决策信息方面也存在一定的不足。而这些外部信息、管理决策信息的欠缺使得传统会计信息在反倾销应诉决策中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本文指出,产生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不足的原因主要在会计实务中的执行力。随着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报告准则趋同,已经在制度层面为中国会计信息质量提升扫清了障碍。然而受中国企业传统的治理结构,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的影响,中国会计信息质量提升的主动性不强。再加上外部中介机构监督能力不强,非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无论从审计的报告格式与内容不能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规范,严重影响国内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公信力。外部中介监督能力不足是中国会计信息质量相对滞后的又一主要因素。传统会计信息运用到反倾销应诉中的另一个障碍还在于中国的反倾销会计人才的缺失,反倾销会计人才需要综合会计、国际贸易、外语等多方面知识,才能够将传统会计信息进行加工处理,以反倾销规范的格式与要求进行呈现。而由于反倾销会计人才的缺失,致使传统会计信息在反倾销应诉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反倾销应诉是会计信息的综合运用,更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呈现。在反倾销诉讼中企业能否主动积极应诉,能否取得预期的结果是与企业自身发展战略分不开的。本文简要介绍了G公司2018年参与欧洲电动自行车反倾销案预警、应诉、举证与抗辩具体步骤与方法,认为要提升会计信息在反倾销应诉中的作用,首先需要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内部会计信息基础上的内部经营决策机制。再者,在传统会计信息的基础上,增加必要的外部信息,建立反倾销会计信息的预警机制,能够从企业的经营策略、产品定价等方面一开始就对反倾销做好预防工作。第三,要提升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加强会计从业者的反倾销应诉基本知识的培训,提升反倾销会计信息的收集、处理能力。尤其要加强对反倾销司法诉讼中有关会计信息运用的研究,用判例法的形式逐步完善倾销调查机构的程序与内容,打破反倾销调查机关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认定。第四,出口企业要加强信息化技术的应用,无论从内部生产、运营、成本核算、会计计量,还是会计档案诸方面的信息化建设,能够提升应诉效率,节省应诉成本。最后,提升企业会计信息在反倾销应诉中的作用,还需要政府与行业部门转换服务职能,增强行业协调能力。为降低应诉企业诉讼成本,行业协会应该加强行业反倾销预警、反倾销诉讼培训,提升行业人员应对反倾销作业的整体能力,增强行业应对外贸风险的应变能力。
孙舒[3](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耿梦珂[4](2020)在《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反倾销损害认定是反倾销立法中最核心的概念问题之一。它是采取反倾销制裁的前提,也是各个国家保护本国国内产业的一种有效手段。各国的反倾销法规定,提出对外国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方需列举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初步证据,否则调查机关将驳回申请。经初步调查发现只存在倾销而没有损害,调查机关也会中止调查。在终裁中,如果没有损害的肯定裁决,即使有倾销的肯定裁决,也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由此可见反倾销损害认定问题的确在反倾销法中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摩擦日益加剧,倾销和反倾销的矛盾也在不断加深。我国也在经济高速发展后屡屡遭受反倾销诉讼和制裁,给对外经济贸易造成巨大损失。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不够完善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自1994年首次出现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以来,多次对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但到目前为止,与损害认定相关的很多重要问题还没有完全在立法中给予明确规定。因此,为了更加公平合理地在反倾销调查中进行损害认定,扭转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利地位,完善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是十分必要的。接下来笔者主要从反倾销法中损害认定的重要概念和标准展开阐述,对域外有关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立法以及我国在这方面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的完善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具体包含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反倾销损害认定的一般问题。从损害和损害认定的概念入手,对损害认定的主要内容即同类产品、国内产业、实质性损害及因果关系的认定等一一展开探究,这些要素都直接关系到损害裁决的结果和反倾销措施的适用。最后对反倾销损害认定需要遵循的无歧视原则、客观原则、全面审查原则、透明度原则、累积评估原则五个原则加以阐述。第二部分作为文中的重点,首先对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相关立法的历史发展做了简要回顾,然后从同类产品、国内产业、损害类型、因果关系等方面分析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的现状。最后总结出我国目前关于反倾销损害认定在法律规定上还有哪些不足之处,其中包括立法层次不够高,损害认定的具体内容有待完善以及可操作性不够强等问题。第三部分采用理论研究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别从WTO、美国和欧盟反倾销法的角度阐述了域外反倾销损害认定相关的先进立法规定,着重分析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损害认定标准三个方面的问题。通过分析上述内容,从中总结出值得我国汲取和借鉴的有益之处,包括完善同类产品认定因素的规定、细化国内产业的界定范围、明确损害认定标准的评估因素以及明确因果关系的判定因素四个方面。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方面的建议。笔者结合域外反倾销损害认定的有益经验,理性思考如何更合理地适用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相关立法。从立法层次上建议提高目前我国的反倾销损害立法的层次;从实体性规定上建议完善反倾销损害认定的具体内容,包括确定不同损害形式的审查标准、完善国内产业和同类产品的规定、完善累积评估和因果关系判定的规定以及对公共利益方面的进一步补充;从程序性规定上建议规范损害认定的相关程序、建立专门的损害认定调查部门。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法律体系更加完善,也能推动我国国内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张泽敏[5](2020)在《论“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文中指出自我国提出建设“一带一路”倡议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我国的贸易日趋增多,频繁的国际贸易也为我国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我国自加入WTO后一直是遭遇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也积极适应规则,对他国在我国进行倾销的行为积极采取反倾销措施。在“一带一路”的新背景下,他国对我国倾销的案件数量将会越来越多,为了保护我国产业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律体系也迫在眉睫。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利害关系人在遭受反倾销措施时的司法救济途径,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还比较笼统、宽泛。反倾销司法审查作为反倾销的基本救济途径,其目的即是为了维护国际贸易中各利害关系方的合法的权益。此外,建立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在遵守WTO反倾销协议宗旨的前提下解决国家之间贸易纠纷的有效举措。目前使用率最高的贸易保护措施之一即是反倾销措施,通过反倾销司法审查这一救济途径,保障反倾销措施的合法性及有效性,避免反倾销措施成为构筑国际贸易壁垒的武器,也能更好地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因此利用好反倾销司法审查对构建我国反倾销制度有着独特的重要意义,一个健全的反倾销制度也有助于我国树立在国际贸易中的良好形象。本文首先对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研究现状、理论基础进行梳理,并论述本文的研究方法及目的,在阐述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现状的基础上,发现我国现行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仍存在反倾销司法审查规范层级较低、反倾销司法审查程序法不完善和缺乏明确的管辖法院,以及受案范围较小等问题。本文通过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世界上反倾销立法相对发达的国家之制度进行对比,探寻我国现行反倾销制度与他国制度的差异及改良方向,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法律法规、建立不同层级的反倾销司法审查法院、扩大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案件受案范围的具体建议,有针对性地解决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目前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不仅有利于保障我国产业利益,更能促进我国的对外贸易,在“一带一路”的背景下构建新型国家贸易秩序的价值追求。
赵以凡[6](2020)在《WTO视角下欧盟反倾销替代国新方法研究》文中指出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在国际贸易方面已经取得了显着发展,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也不断发展壮大。然而,中国的对外贸易也面临一些棘手的问题。其中,《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也即“落日条款”)规定了其他WTO成员方可以基于此条款在反倾销调查中对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使用特殊的价格比较方法,这对于最终是否构成倾销以及倾销幅度的确认存在重大不利影响。“落日条款”本该依约定于2016年到期,并就此对中国停止使用特殊的价格比较方法。然而,欧盟不仅拒绝接受此解释,还主动修改域内反倾销规则,增加了以“重大扭曲”的替代国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则。这一修法的举动,不论欧盟是否有意针对中国,都将会对中国在欧盟域内的出口贸易造成深远影响。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欧盟针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适用替代国新方法的可能性极大。但是,欧盟自创的“重大扭曲”概念和计算方法是否符合WTO相关规则,很值得讨论研究。只有在充分研究其合规性的基础上中国才能想出更好、更切实可行的应对之策。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欧盟出台替代国新方法的国际法律背景。在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有关“落日条款”的争议学说,并指出实际案件中WTO专家组对于该条款的看法。其次,简要介绍了与本研究直接相关的DS516案的案情和进展,以及中国、欧盟以及美国对本案公开发表的意见和看法。然后,总结出“落日条款”和DS516案的关注点都在于特殊的价格比较方法是否有继续对中国适用的合法依据。然后指出对欧盟替代国新方法的研究重点也在于其替代国方法是否合规。第二部分介绍了欧盟替代国新方法的主要内容:删除“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引入“重大扭曲”概念和计算方法、发布“重大扭曲”分析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替代国新方法的主要特点,如“重大扭曲”标准与“非市场经济地位”没有实质差异,新方法实质上是对欧盟旧替代国方法的延续。第三部分对欧盟替代国新方法的重点内容进行了WTO层面的合规性分析。首先分析了“重大扭曲”的替代国新方法与WTO规则相冲突。在这一部分,主要分为两段展开,即分别在《关贸总协定》和《反倾销协定》的规则下讨论了替代国新方法的诸多不合规性。然后对新方法的其他内容,也即“重大扭曲”分析报告进行了讨论,指出其很可能也存在合规性问题。第四部分基于欧盟替代国新方法存在诸多合规性问题的基础上,讨论了中国为了维护自己利益可以针对欧盟替代国新方法采取的各种措施。虽然存在两种可能的措施:一种是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中欧反倾销冲突,同时指出采取这种措施可能面临的困难;另一种是积极促进中欧自由贸易协定的协商,以期通过谈判处理中欧反倾销争端。但是由于第二种措施短时间内难以达成,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仍然是目前而言解决此纠纷最重要的途径。
吕甲博[7](2020)在《美国对华双反措施下“双重救济”法律问题研究 ——以税额确定问题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双重救济,顾名思义,指的是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国行政机关对某些同类型进口商品在加收反补贴税的同时还加收了反倾销税,造成潜在的“重复计算”,因此对某些同类型商品使用了双反政策进而导致同一部分的补贴被二次抵消。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对某一类商品在加收反补贴税的同时,加收反倾销税来抵消市场扭曲的时候存在着抵消交叠的情况。具体而言,补贴又可以划分成国内补贴和出口补贴两种,在这之中,不同的出口补贴条件下,美国行政当局所造成的“双重救济”现象已经在1994年颁发的《关税和关贸总协定》中被明令禁止,主要原因在于这一现象违反了其“同种情况下不能重复征税”的规则,并且同法案要求的适当性相违背。对比来看,由于国内补贴条件下的“双重救济”情形,美国往往不会发生对此情况下的市场经济国家采取“双反”政策,所以在世贸组织规定的法律条文中找不到对此明确的相关规定。因此,久而久之,在学术领域,国内补贴条件下的“双重救济”研究是一个较为空白的领域,近年来随着美国对一些源自非市场经济体之下的国家的商品进行双反调查,对国内补贴也绝不例外的情况逐渐出现,由此才慢慢引起了人们的重视。1在上文提到的条件中,按照立法原因的角度来说,因为美国商务部习惯于把中国当做一个非市场经济体之下的国家,所以在对源自中国进口的商品进行“双反”调查的时候使用的是非市场经济规则从而计算出倾销幅度,大多数会采取生产要素法或替代国办法,而不是把国内市场售价当做价格的参考基础,这样一来把一个没有经过补贴的第三方国家(多数情况下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家)的替代价格和经过补贴后的出口定价进行对照,导致国内的补贴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出现出口定价和正常定价不平衡的现象,使得反倾销税抵消的市场扭曲包括了国内补贴对产品的出口定价带来的影响。上述条件中,依照美国颁布的《反补贴法》的有关法条,针对进口的已获得补贴的商品加收反补贴税可用来抵消补贴金额,如此一来,在美国的国内法中,针对不使用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采取“双反”政策就一定会造成“双重救济”的现象发生。正如前文所言,世贸组织对国内补贴条件下产生的“双重救济”没有做出任何表态,没有提出禁止,这是经过专家组许可的。然而,世贸组织上诉机构纠正了这一错误,他们指出,依照非市场经济体制的计算法则来计算某一商品的倾销幅度,继而加收反倾销税,与此同时针对某类商品加收反补贴税时,税款金额等余补贴金额的做法同之前颁布的《反补贴法》中有关“适当数额”的表述相违背。在相关案例中,世贸组织承认了税额的确定问题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问题,不因概括性的法规描述而掩盖税额确定问题的独立性和技术性。一些学者也认为针对世贸组织规则的法律解释应该一致且连贯,使得条款的法律意义具有现实的指导作用,税额确定问题的法律定位上的独立性应着重考虑,所以在具体实践中,美国商务部对某类商品加收反补贴税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反倾销税有没有已经抵消了一些补贴的金额,避免双重救济的出现。在中美贸易摩擦升级,双重救济案例层出不穷的今日,如何应对双重救济是应当重视和直面的问题。在应对策略的层面上,衡量补贴传导效应对补贴金额和反补贴税的税额确定的影响,此外注重举证责任的分配。具体而言在与“双重救济”有关的案例中,美国企图把取证的责任完全转移给应诉一方,因举证责任的错误归置,以及举证过程的困难,使美商务部认定该国国内补贴会对出口定价带来影响,造成双重救济的结果。不仅如此,补贴金额的传导机制评估过程中,美商务部所认定的范围太过狭隘,没有顾及到应诉公司的成本,同时采取的方法太过笼统。在对倾销幅度加以计算的时候,由于计算方式的不同,补贴对商品价格的传导机制未必能被准确地反映在公式中。我国国内企业应积极分析补贴传导效应对补贴金额确定的影响,使得美国商务部们正确调整反补贴税额。
何梁[8](2020)在《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界定的规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前学术界对于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的含义,并没有统一的界定。但是根据世界各国及WTO反倾销实践和立法经验,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的内涵大致包括国内生产商、消费者、进口商和下游相关产业用户等利害关系方的利益。反倾销公共利益界定的问题之所以十分重要,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首先反倾销税等反倾销措施作为目前贸易倾销的主要救济手段之一,存在被各国频繁滥用的趋势。而公共利益测试机制作为反倾销措施的救济手段之一,是保护各利害关系方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次在反倾销公共利益调查中,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客体及损害评估,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过程都处于初始阶段,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学者较少,许多问题都有待解决。最后中国是目前世界范围内受到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之一,发展并建立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公共利益测试机制,有助于我国更好的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等一系列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目前关于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界定的前沿理论,并引出本文将重点讨论的两部分内容——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客体和损害评估。其次结合WTO《反倾销协议》、欧盟和加拿大的相关立法经验,分析关于公共利益的相关立法情况。再次从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界定客体的理论、范围、标准三个方面展开探讨,同时结合1998年加拿大婴儿食品案的实践经验,讨论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客体在不同情况下的边界。然后从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损害评估的界定理论、范围、标准三方面展开探讨,同时结合中欧鞋类制品案,讨论不同情况下,公共利益损害评估过程中的三种基本要素。最后主要是针对国际反倾销法当中公共利益界定的展望以及对于我国反倾销公共利益立法的一些建议。本文研究得出结论,首先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的客体应当包括:消费者的利益、进口商的利益、国内产业用户的利益、下游相关产业用户的利益、对倾销所在市场的影响。其次反倾销公共利益损害评估的标准主要包括由出口国倾销行为所造成的进口国相关产业或用户的损害程度、倾销产品的销售额、对相关产业用户的利润影响以及对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影响等。
许梦楠[9](2019)在《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7年欧盟新通过的(EU)2017/2321号修正案取消了对“非市场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区分,提出了“严重扭曲”的概念和标准。该修正案确立了以国内市场“严重扭曲”标准为核心,适用于任何WTO成员国的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当调查机关认定涉案产品所在市场存在“严重扭曲”情形时,不再适用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而是转为适用第三国市场或销售成本,国际价格、成本或基准,以及未扭曲的国内价格来构建正常价值。成本调整方法在实践中为欧盟频繁使用,尽管近期阿根廷生物柴油案(DS473)的裁决结果使欧盟的成本调整方法受到了挑战,但是新规则仍然允许欧盟不再使用被调查产品出口商的财务记录和成本记录,而是根据原产国以外的成本数据构建正常价值,此做法不符合上诉机构于此案的意见。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到期后,WTO成员不应再在反倾销调查中对中国的出口产品适用替代方法计算正常价值,但是欧盟此次的修正案在实质上是替代方法的延续,与WTO规则相矛盾,对此,我国已提起了WTO争端解决程序(DS516)。我国应当清醒地意识到欧盟反倾销规则和政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消极态度,要抛弃幻想和期待,同时也应当更加深入地研究欧盟新出台的反倾销立法和实践,为我国政府和企业面对欧盟的反倾销措施做好准备。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之外,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从两个层面对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的认定进行了概述。在定义方面,主要阐述了国际法和国内法对“正常价值”的定义,并从法理学角度对“正常价值”的概念和本质进行了归纳。在计算方法方面,从传统的正常价值认定方法和欧盟的新计算方法两个角度出发进行了梳理和总结。第二章从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旧规则和新规则对比的角度,对新规则进行了具体分析。首先从同类产品、可比价格、正常贸易过程、“非市场经济”规则以及证明责任的角度对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旧规则中的主要规定做出分析和评价,再从新增的“严重扭曲”规则,数据来源规定,过渡期规定,以及修改的证明责任规定出发评价新规则,最后对新旧规则进行对比分析,并探究欧盟正常价值认定规则发生变化的原因。第三章通过对阿根廷生物柴油案的分析,揭示欧盟在反倾销调查中的惯用做法,即成本调整方法,该方法违反了WTO规则,未得到上诉机构的支持。欧盟在本案中认定正常价值的做法与新规则下的正常价值认定方法有异曲同工之处。欧盟的做法不能得到上诉机构的支持,也正说明了新规则对WTO反倾销规则的违背。第四章主要分析了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下我国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了应对策略。在政府层面,我国仍应对“市场经济地位”据理力争,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并否定欧盟提出的“严重扭曲”规则,积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权益,理性采取贸易反制措施向欧盟施压,以及通过立法完善对企业的管理。在企业层面,应加强对欧盟相关规则的认识,提高应对意识并制定市场战略,建立符合国际会计标准的会计账簿。最后在企业应诉欧盟反倾销调查方面和应对欧盟反倾销诉讼司法救济方面提出了建议。
扈银平[10](2019)在《论反倾销行政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没有公开即无所谓正义”,信息披露制度是程序法中的灵魂核心,程序法又是实体权利实现的根本途径,如果对程序法及信息披露制度不予以重视,那么实体的正义也终将难以实现。以往我国对于反倾销的研究大多聚焦于实体性规范,鲜少涉及程序法,轻视程序法所引致的严重后果就是,不少反倾销案件因程序问题而在WTO的争端解决机构中遭遇滑铁卢。实际上,关于反倾销法律的研究中,程序法所展现的制衡作用更值得我们关注。因为在反倾销行政程序中,进口国行政当局自始至终都居于主导地位,又由于反倾销案件的特殊性,申请者利益直接关联着行政当局的本国利益,如此便会导致反倾销行政程序天然便带有偏向性,如果此时再缺少程序制约,那么行政权力更会无限扩张,并进而影响最终裁决。倘若案件的信息披露得到落实,高透明的程序便会有效限制行政当局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实现反倾销行政程序的公平正义。由此可见,信息披露对于反倾销行政程序来说相当重要,其通过影响程序的是否正当直接关联到案件最终的实体正义。所以,这也是本文探讨信息披露制度的原因所在。本文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背景与意义,并针对反倾销信息披露的相关研究进行文献综述。第二部分以反倾销的源起引出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进而分析信息披露本身所蕴含的价值,即信息披露程度越高反倾销行政程序的透明度也越高,程序也越趋向正义。第三部分主要介绍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解析WTO反倾销协定条款,对信息披露制度中的披露主体、披露范围、披露方式以及披露不实的法律后果等一一进行分析。第四部分主要阐述信息披露中的保密信息。由于WTO反倾销协定本身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实践中保密信息经常被滥用,从而造成案件的不公正性。本文以中欧紧固件案入手,对保密信息的构成条件以及正当理由的判断标准进行重点分析,并对未来保密信息决定权的归属问题略作探讨。第五部分是对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通过对比美国与欧盟信息披露制度的优劣,再结合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本文将从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趋势、保密信息具体化的分类、披露方式的多样化、披露不实的补正程序以及设立反倾销情报追踪警戒预告机制这五个方面对我国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二、关贸总协定反倾销法与欧美反倾销法的比较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贸总协定反倾销法与欧美反倾销法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WTO反倾销制度下非市场经济规则的非合理性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非市场经济”概念的起源 |
(一)反倾销法的诞生 |
(二)价格可比性问题引发的争议——1955年注释性说明 |
(三)GATT谈判文件中有关“非市场经济地位”规定的变迁 |
1.肯尼迪回合谈判的成果 |
2.东京回合及乌拉圭回合谈判 |
二、WTO反倾销制度中“非市场经济”规则及其缺陷 |
(一)GATT1994第6条及《反倾销协议》第2.7条 |
(二)新成员国入世议定书 |
(三)WTO制度中“非市场经济”规则的缺陷 |
1.WTO“非市场经济”规则宣誓性较强而缺乏实际操作上的指导意义 |
2.WTO“非市场经济”规则较为老旧,不能适应时代 |
3.“非市场经济”规则违背了国际法上的公平原则 |
三、WTO成员方关于“非市场经济”的认定标准——美国和欧盟的实践 |
(一)美国“非市场经济”定义及相关标准 |
(二)欧盟原“非市场经济”规则 |
(2)会计信息在欧盟反倾销调查中的价值研究 ——以G公司参与2018欧盟反倾销调查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我国面临反倾销贸易壁垒的现实情形 |
二、中国遭遇高比例反倾销调查的原因 |
第二节 研究的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及文章结构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点及不足 |
一、本文研究可能的创新点 |
二、本文研究的不足 |
第二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二、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第二节 反倾销案件中的会计相关理论 |
一、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信息观 |
二、反倾销调查中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
第三章 反倾销调查与会计信息 |
第一节 反倾销的概念与会计信息 |
一、反倾销的几个基本概念 |
二、反倾销基本概念下的会计信息 |
第二节 欧盟反倾销调查程序与会计信息 |
一、反倾销调查的启动 |
二、反倾销调查的实施 |
三、调查的裁决与披露 |
四、欧盟反倾销调查程序图 |
第四章 反倾销调查中会计信息价值分析与应用基础 |
第一节 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应对反倾销调查质量现状及原因 |
一、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应对反倾销调查质量现状 |
二、我国企业会计信息现状原因分析 |
第二节 反倾销调查会计信息价值分析 |
一、反倾销调查中会计信息的预警价值 |
二、反倾销调查中会计信息的应诉价值 |
三、反倾销调查中会计信息的举证价值 |
四、反倾销调查中会计信息的抗辩价值 |
第三节 企业会计信息反倾销调查中的应用基础 |
一、反倾销会计信息的价值实现需要强化内部控制制度 |
二、反倾销会计信息的价值实现需要企业扩大会计信息收集范围 |
三、反倾销会计信息的价值实现需要提升会计人员的能力 |
四、反倾销会计信息的价值实现需借鉴会计信息化技术 |
五、反倾销会计信息价值实现还需要强化政府、行业协会的统筹协调能力 |
第五章 G公司应诉反倾销调查案例分析 |
第一节 欧盟电动自行车反倾销案件介绍 |
一、欧盟电动自行车反倾销案件背景 |
二、欧盟电动自行车反倾销案经过 |
第二节 G公司参与反倾销调查会计信息应用机制分析 |
一、会计信息为载体的反倾销会计信息预警机制 |
二、会计信息为载体的反倾销应诉会计信息应诉机制 |
三、以会计信息系统为平台的反倾销会计信息举证机制 |
第三节 G公司反倾销调查会计信息抗辩介绍 |
一、市场经济调查中会计信息的运用抗辩介绍 |
二、替代国(Analogue country)选择会计信息运用抗辩介绍 |
三、损害认定与个别税率调查中的会计信息运用抗辩介绍 |
第四节 G公司反倾销案例经济后果分析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局限性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3)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范畴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一、WTO制度发展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中文论文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一)英文着作 |
(二)英文论文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致谢 |
(4)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1.背景 |
2.理论意义 |
3.实践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一、损害和损害认定的基本理论 |
(一)损害和损害认定的概念 |
1.损害的概念 |
2.损害认定的概念 |
(二)损害认定的主要内容 |
1.同类产品的确定 |
2.国内产业的确定 |
3.实质损害的确定 |
4.倾销进口产品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
(三)损害认定的基本原则 |
1.无歧视原则 |
2.客观原则 |
3.全面审查原则 |
4.透明度原则 |
5.累积评估原则 |
二、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以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立法回顾及现状 |
1.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回顾 |
2.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现状 |
(二)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1.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立法层次不够高 |
2.反倾销损害认定的具体内容较为模糊 |
3.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程序性规定实操性不足 |
三、域外关于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立法和启示 |
(一)域外关于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立法规定 |
1.域外反倾销法中关于国内产业的规定 |
2.域外反倾销法中关于同类产品的规定 |
3.域外关于反倾销损害认定形式和标准的规定 |
(二)域外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1.完善同类产品认定因素的规定 |
2.明确国内产业的界定范围 |
3.细化损害认定标准的评估因素 |
4.明确因果关系的判定因素 |
四、对完善我国反倾销法损害认定的思考和建议 |
(一)提高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立法层次 |
(二)完善反倾销损害认定的具体内容 |
1.完善确定不同损害形态的审查标准 |
2.完善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的规定 |
3.完善累积评估的规定 |
4.完善判定因果关系的规定 |
5.完善公共利益的规定 |
(三)健全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程序性规定 |
1.规范损害认定相关程序 |
2.建立专门的损害认定调查部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1 绪论 |
1.1 学界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研究 |
1.1.1 国内研究现状 |
1.1.2 国外研究现状 |
1.2 基于“一带一路”倡议改良我国反倾销制度的理论基础 |
1.3 研究方法和研究目的 |
2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现状 |
2.1 现行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与适用规范 |
2.2 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目的与特征 |
2.2.1 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目的 |
2.2.2 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特征 |
2.3 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实施现状 |
2.4 “一带一路”倡议对我国反倾销审查制度带来的挑战 |
3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不足 |
3.1 较低的规范层级 |
3.2 不完善的程序法 |
3.3 无明确管辖法院 |
3.4 较小的受案范围 |
4 “一带一路”背景下他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借鉴 |
4.1 “一带一路”背景下借鉴他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 |
4.2 他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实践经验 |
4.2.1 印度、新加坡和泰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及借鉴 |
4.2.2 欧盟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及借鉴 |
4.2.3 美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及借鉴 |
4.3 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改良方向 |
4.3.1 更高的立法层级 |
4.3.2 确定的管辖法院 |
4.3.3 更广的主体资格 |
5 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具体建议 |
5.1 改良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规范 |
5.1.1 制定独立的反倾销法 |
5.1.2 优化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程序 |
5.2 建立不同层级的反倾销司法审查法院 |
5.2.1 建立我国专门国际贸易法院 |
5.2.2 在进口贸易发达地区成立派出法庭 |
5.3 扩大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
5.4 探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反倾销司法审查交流沟通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WTO视角下欧盟反倾销替代国新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欧盟反倾销替代国新方法出台的重大法律背景 |
第一节 《中国入世议定书》的“落日条款”到期 |
一、既存替代国方法是否继续适用存在争议 |
二、DS397案上诉机构对“落日条款”的看法 |
第二节 不同国家对DS516案的观点存在分歧 |
一、中方观点 |
二、欧盟观点 |
三、第三方意见 |
四、观点总结 |
第二章 欧盟反倾销替代国新方法的内容及其特点 |
第一节 欧盟反倾销替代国新方法的内容 |
一、相关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的删除 |
二、引入“重大扭曲”的替代国新方法 |
三、增加对出口国市场的分析报告 |
第二节 欧盟反倾销替代国新方法的特点 |
一、细节上有所调整 |
二、本质上延续原有方法 |
三、企图摆脱WTO规则的约束 |
四、反映出欧盟的贸易保护主义 |
第三章 欧盟反倾销替代国新方法与WTO规则的冲突 |
第一节 欧盟反倾销替代国新方法违反《关贸总协定》 |
一、新方法违反适用顺序 |
二、“重大扭曲”不属于特殊情形 |
第二节 欧盟反倾销替代国新方法违反《反倾销协定》 |
一、“重大扭曲”不必然影响销售“可比较性” |
二、替代国新方法无视《反倾销协定》的必要限制 |
第三节 出口国市场分析报告存在问题 |
一、报告的授权性存疑 |
二、报告可能违反公平原则 |
三、报告影响欧委会的中立性 |
第四章 应对欧盟反倾销替代国新方法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现阶段通过自贸协定解决问题不够现实 |
一、反倾销措施的问题较为敏感 |
二、自贸协定的谈判非一时之功 |
第二节 WTO规则下寻求法律救济的可行性与对策 |
一、可行性分析 |
二、操作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美国对华双反措施下“双重救济”法律问题研究 ——以税额确定问题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依据 |
二、研究目标与内容 |
三、拟解决的问题 |
四、文献综述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六、论文结构 |
七、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双重救济问题下税额确定问题概述 |
第一节 双反措施与双重救济的概念与关系 |
一、双反措施的概念 |
二、双重救济的概念 |
三、双反措施和双重救济的关系 |
第二节 反补贴税与反倾销税的金额确定 |
一、补贴金额的计算与反补贴税的税额确定 |
二、倾销幅度的计算与反倾销税的税额确定 |
第二章 美方双重救济下税额确定方法的法律评价 |
第一节 美国关税法规发展 |
第二节 WTO下非市场经济国家认定与税额确定的关系 |
一、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概念与认定 |
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对税额确定的影响 |
第三节 美对华税额确定方法的不合理性 |
一、同一情况重复计算税额 |
二、违反“适当性”税额要求 |
第三章 中国应对美方双重救济中税额确定问题的建议 |
第一节 调整税额确定中双重计算的情况 |
第二节 衡量补贴传导效应对税额确定的影响 |
第三节 举证责任应在调查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界定的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引言 |
一、反倾销调查中的公共利益界定 |
(一)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及其界定的理论依据 |
(二)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界定的要素—界定客体与损害评估 |
(三)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定中的公共利益界定 |
(四)各主要国家国内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界定 |
二、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界定的客体要素 |
(一)客体界定的理论依据 |
(二)客体的界定范围 |
(三)客体的界定标准 |
(四)客体的界定----以加拿大婴儿食品反倾销案为例 |
三、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界定的损害评估要素 |
(一)损害评估的理论依据 |
(二)损害评估的范围 |
(三)损害评估的标准 |
(四)损害评估——以欧盟对华鞋类产品反倾销案为例 |
四、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界定的未来发展 |
(一)国际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界定的发展趋势 |
(二)我国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界定的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思路 |
四、研究创新点、方法和不足 |
第一章 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概述 |
第一节 “正常价值”的定义 |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对“正常价值”的定义 |
二、“正常价值”的法理分析 |
第二节 反倾销法中认定正常价值的方法 |
一、传统的正常价值认定方法 |
二、欧盟正常价值认定中的新计算方法 |
第二章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规则的变动及其原因 |
第一节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旧规则 |
一、同类产品、可比价格与正常贸易过程 |
二、“非市场经济”规则(NME) |
三、证明责任规定 |
第二节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 |
一、新增的“严重扭曲”规则 |
二、新增的数据来源规定 |
三、修改后的证明责任规定 |
四、新增的过渡期规定 |
第三节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规则变动原因 |
一、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与旧规则的对比分析 |
二、欧盟正常价值认定规则变动的原因分析 |
第三章 阿根廷生物柴油案视角下新规则与WTO规则的一致性分析 |
第一节 阿根廷生物柴油案基本案情和进展概述 |
一、阿根廷生物柴油案的基本案情 |
二、阿根廷生物柴油案的进展 |
第二节 欧盟在本案中正常价值认定做法与WTO规则的一致性分析 |
一、对WTO《反倾销协议》第2.2.1.1 条的违反 |
二、对WTO《反倾销协议》第2.2 条和GATT1994 的违反 |
三、WTO裁决结果未达到成员方的合理预期 |
第三节 WTO规则对新规则的一致性检视 |
一、外部信息的使用 |
二、“合理性”规定 |
三、“正常贸易过程”规定 |
第四章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下我国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策略 |
第一节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下我国面临的挑战 |
一、我国政府面临的挑战 |
二、我国企业面临的挑战 |
第二节 我国应对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的策略 |
一、我国政府应对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的策略 |
二、我国企业应对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的策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10)论反倾销行政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信息披露程序价值文献综述 |
1.2.2 信息披露所涉内容及关键问题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
2.1 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
2.1.1 反倾销的概念 |
2.1.2 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
2.2 反倾销披露制度的法理基础 |
2.2.1 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
2.2.2 WTO透明度原则的具体体现 |
第三章 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所涉主要问题 |
3.1 信息披露的主体 |
3.2 信息披露的内容 |
3.2.1 信息披露范围的“负面清单”模式 |
3.2.2 信息披露内容的归类 |
3.3 信息披露的方式 |
3.4 信息披露的期限 |
3.5 披露主体不合作的后果 |
3.5.1 可获得最佳资料规则的解析 |
3.5.2 案例分析:美日热轧钢案 |
第四章 保密信息的界定与存在的问题 |
4.1 保密信息概念 |
4.2 保密信息与一般信息的界限 |
4.2.1 保密信息标准的判定 |
4.2.2 案例分析:中欧紧固件案 |
4.3 保密信息的特殊问题 |
4.3.1 保密信息与例外信息的区别 |
4.3.2 “替代国”制度下的知情权 |
4.3.3 保密信息的决定权归属 |
第五章 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
5.1 .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
5.1.1 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 |
5.1.2 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 |
5.2 欧美相关立法评析 |
5.2.1 美国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 |
5.2.2 欧盟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 |
5.3 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
5.3.1 建立统一的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 |
5.3.2 完善保密信息相关条款 |
5.3.3 创建信息披露不实的补正程序 |
5.3.4 提供多样化的信息披露方式 |
5.3.5 设立反倾销情报追踪警戒预告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四、关贸总协定反倾销法与欧美反倾销法的比较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WTO反倾销制度下非市场经济规则的非合理性分析[J]. 赵子琦. 才智, 2020(36)
- [2]会计信息在欧盟反倾销调查中的价值研究 ——以G公司参与2018欧盟反倾销调查为例[D]. 陆晓山.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7)
- [3]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D]. 孙舒. 外交学院, 2020(08)
- [4]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问题研究[D]. 耿梦珂. 河南大学, 2020(02)
- [5]论“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D]. 张泽敏. 广西大学, 2020(07)
- [6]WTO视角下欧盟反倾销替代国新方法研究[D]. 赵以凡.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美国对华双反措施下“双重救济”法律问题研究 ——以税额确定问题为中心[D]. 吕甲博.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8]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界定的规则研究[D]. 何梁.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5)
- [9]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D]. 许梦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0)
- [10]论反倾销行政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D]. 扈银平. 南京财经大学, 20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