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防止保险诈骗(论文文献综述)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课题组[1](2021)在《人身险保险人法定免责条款研究——以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文中认为保险是风险分担的重要工具,公平合理的保险制度对于保障保险群体有重要意义。尤其是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人身险,更需要在保险人的风控需要与受益人的救济需求之间达到平衡。本文通过对人身险保险合同纠纷进行研究,归纳出人民法院适用法定免责条款的裁判规则,并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争议提出参考意见,希望能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劳东燕[2](2021)在《金融诈骗罪保护法益的重构与运用》文中认为当前刑法理论对包括保险诈骗罪在内的金融诈骗罪的解读,由于深陷财产犯罪的模式而存在重大缺陷。金融诈骗罪的保护法益不是金融机构的财产权,也不是金融管理秩序。金融管理秩序法益观在内容上的空洞化与价值取向上对金融机构的偏向性保护,不仅使得对金融诈骗罪的理解难以摆脱财产犯罪的模式,也无法为其教义学构建指明应然的发展方向。对金融诈骗罪保护法益的重构,需要考虑金融诈骗罪作为金融犯罪的面向,立足于我国金融体系变革的语境,从金融系统运作的客观需要来展开。金融诈骗罪的核心法益是金融市场运作机制中涉及防范逆向选择现象的组成部分,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只是附属法益。金融诈骗罪的财产犯罪面向因受其金融犯罪面向的作用,而表现出不同于生活领域或一般市场领域的诈骗犯罪的特性,这使得金融诈骗罪在不法类型上有别于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对于保险诈骗罪相关构成要件的理解以及金融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犯罪的关系界定,应当以此为前提来展开。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之间并不成立想象竞合或法条竞合,而是中立关系;对于金融领域中具有交易性质的诈骗行为,只能适用金融诈骗罪的相关法条。
刘洁钰[3](2021)在《李某骗取航空延误险案定性分析》文中研究说明
章贤哲[4](2021)在《涉不可抗辩条款的保险诈骗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本文由帅英骗保案引入涉不可抗辩条款的保险诈骗罪法律适用问题。基于缓和的违法一元论,对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和刑法保险诈骗罪的各自规范目的和相互关系进行梳理,旨在解决涉不可抗辩条款的保险诈骗罪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分析可以得出,应当肯定刑法在设不可抗辩条款的一般性违法行为具有"质"和"量"的可罚的违法性时,介入涉不可抗辩条款的保险诈骗案件是具有正当性的。
丁春燕[5](2021)在《区块链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分析——以农业保险欺诈刑事诉讼切入》文中研究指明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利益诱惑,虚假投保和虚假理赔成为农业保险欺诈的主要方式。虽然农业保险区块链应用系统通过精准投保和智能理赔模式实现了农业保险业务和财政补贴资金的事前和事中监管,缓解了监管时滞,预防了保险欺诈,但是区块链电子数据在农业保险诈骗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能力还有待检验。传统电子证据的虚拟性、技术性、多样性、不稳定性、易篡改性使其在司法实践中采信率较低,电子证据能力经常附属于证明力,出现电子证据能力虚无化的趋势。区块链的防篡改、可追踪特点可在技术上简便、可靠地证明电子数据、电子证据内容、电子证据载体的真实性,不仅能够促进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采信率逐渐提升,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还可在一定程度上拟合证据法认识论与价值论对诉讼认识活动的认知分歧。
陈勉[6](2021)在《保险诈骗疑难犯罪问题研究 ——以李某利用航延险骗保案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日益增长,作为金融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业,相较其以往的行业影响和资产规模,已经取得长足的进步。社会各行各业对保险业,尤其是财产保险的服务需求,呈现不断增长的态势。当中,有别于传统型线下的财产保险产品,根植于互联网发展的创新型线上的财产保险产品在市场定位、业务流程上,凸显出多样化和科技化,但同时也带来诸多实践新问题与新挑战。以航班延误保险(以下简称“航延险”)这一创新型财产保险产品为例。据中国民航局2019年公布的数据统计,2019年全国客运航班平均延误时间为14分钟。航班延误的现象随着国内航空运载客量的增加而增多,但也同时带来广阔的航延险保费市场。为抢占保费市场份额和取得竞争优势,大多数经营航延险产品的保险公司,改变以往传统线下交单的人工核保和纸质理赔模式,而纷纷改用移动互联网线上投保和新型快捷理赔的机制,从而创造出更多适应消费场景的新型保险服务模式。正当国内航延险迎来蓬勃发展的美好时刻,由于承保和理赔管控政策的放宽,也引来不法分子的关注,他们利用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漏洞,以谋取不法利益。本文选取李某利用航延险骗保案这一典型事例,通过对案情和各方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就李某利用保险公司航延险的规则漏洞,冒名投保并且获取保险赔付金的行为进行定性。笔者通过一系列的论证分析,最终得出本文结论,即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一方面,本文通过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探索完善我国保险诈骗罪罪状;另一方面,通过综合我国有关于民刑交叉问题的刑法解释论,同时提出了对于保险诈骗犯罪的防治对策。希望今后在处理与李某利用航延险骗保案相类似的个案时,能为司法人员在相关犯罪认定问题提供可借鉴的思路,以更好地保护我国公私财产权,维护保险金融市场的繁荣稳定。
孙晓军[7](2021)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领域诈骗罪认定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领域频发诈骗犯罪。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诈骗定性为诈骗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领域诈骗行为的认定仍存在争议之处。为维护“骗保入刑”这一立法的权威性,有必要在既有立法解释的基础之上,进一步研究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认定难题。首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领域诈骗罪与商业医疗保险领域保险诈骗罪有着诸多区别。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表现为国家与参保群体的一种社会福利政策关系,商业医疗保险则表现为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者归属于不同的领域。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涉主体种类繁多,包括参保方、医药方、医保方等。对每一行为主体之下的行为内容进行归纳,可以为相关主体在诈骗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奠定研究基础。其次,在应当入刑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诈骗行为中,参保方行为主要有冒用医保卡型诈骗、超量配药型诈骗、伪造医疗凭证型诈骗以及非医保费用使用医保基金支付型诈骗四类行为。参保方冒用医保卡行为的定性,要结合行政违法性与刑事犯罪性进行判断;对于参保方非医保费用使用医保基金支付型诈骗行为的分析,文章进行了刑民法律调整限度的新思考,从而理清参保方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诈骗犯罪中不同的行为内容所对应的刑事法律责任问题。再次,医药方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诈骗行为主要有虚构事实型诈骗、隐瞒真相型诈骗、过度医疗型诈骗三种。在医药方虚构事实型诈骗行为中,分析合同一方或双方主体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合同内容是否可以体现行政关系属性等层面,认为定点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属于行政合同;在医药方隐瞒真相型诈骗行为情形中,引入了德国默示型欺骗理论,对不作为诈骗罪中信息说明义务的认定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应从社保经办机构所搜集信息的垄断性与私密性方面进行综合考量的见解;在分析医药方过度医疗型诈骗这一行为时,主张在认定过度医疗型诈骗罪时,对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要进行合理限制。最后,因医疗保险机构方的特殊身份,医疗保险机构方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诈骗行为,往往会涉及到共犯身份的认定以及渎职罪与诈骗罪的认定问题。我们可以根据“特殊身份”的利用情况,来区分认定共同犯罪的不同性质。另外,文章提出了犯罪既遂应采用“财产控制说+数额较大”的判断标准,探讨同一行为内部可能存在的罪名竞合关系。
李玉泉,乔石[8](2021)在《大金融背景下保险欺诈的新特征和风险防范路径》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以互联网、大数据为核心的新科技的出现,在大金融背景下,保险欺诈呈现出新的特征。本文从保险欺诈的欺诈行为、实施者的主观过错、欺诈行为与保险赔偿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三个构成要件入手,详细分析了在金融活动相互融合以及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广泛运用的当今时代下保险欺诈的三个新特征,并从健全保险欺诈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跨行业的反保险欺诈协作机制、建立整个保险行业的反欺诈数据一体化管理体系和夯实保险机构的反保险欺诈管理能力四个方面提出具体的保险欺诈防范路径。
魏萌然[9](2020)在《汽车保险诈骗防范机制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改革开放的几十年,中国综合国力已跃居世界前列,经济社会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同时,我国的汽车数量大大增加,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到2019年底,中国的民用汽车保有量达到2.645亿辆,比上年末增加了2122万辆。然而,这伴随着越来越多的汽车交通事故,根据公安部的数据,201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0254起,造成98738人死亡,469911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达18.8亿元。在大量交通事故中,一些车主使用欺诈手段和不正当手段获得赔偿,给保险公司造成一定损失,甚至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正常运行。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对中国汽车汽车保险市场的综合分析和系统研究,总结中国汽车保险市场的现状,阐述汽车保险诈骗的理论基础、现象和成因。以此为基础,从微观、中观、宏观三个层面对我国汽车保险诈骗防范机制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郑天城[10](2020)在《利用规则漏洞骗取航空延误险行为的刑法教义学检视——以李某恶意投保案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对于利用规则漏洞骗取航空延误险行为的定性,在法教义学的解释框架内存有争议。主张定诈骗罪者将诚实信用原则上升为不作为犯罪的保证人义务,可能混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其观点并不可取;主张定保险诈骗罪者没有区分保险法上的保险利益与刑法上的保险标的,对不同法规范规定的法律效果缺乏关注,亦难获结论上的正当性。基于缓和的违法一元论和客观主义的解释立场,利用规则漏洞骗取航空延误险行为既没有虚构保险标的,也没有支配航班延误这一影响财产交付的关键事实,不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或诈骗罪。但是,恶意投保骗取航空险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规范保护目的,弱化了保险制度分化社会风险的功能,不值得鼓励和提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怎样防止保险诈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怎样防止保险诈骗(论文提纲范文)
(1)人身险保险人法定免责条款研究——以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一、理论基础和司法现状 |
(一)人身险法定免责条款的理论研究现状 |
(二)人身险法定免责条款的司法现状 |
1.样本选择方法 |
2.样本数据描述 |
(1)年份和地域。 |
(2)审级和层级。 |
(3)法定免责条款的适用情况。 |
二、保险人的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 |
(一)提示与说明的标准 |
1.传统保险中提示与说明的标准 |
2.新型保险中提示与说明的标准 |
3.投保人的特殊身份对提示与说明义务标准的降低 |
(二)法定免责条款是否需要提示与说明 |
1.法定免责条款无需提示与说明 |
2.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保险人需提示和说明,但说明义务可以减轻 |
三、《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形 |
(一)裁判要旨 |
1.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人的询问为前提 |
(1)保险人的概括性询问无效。 |
(2)如实告知内容应是投保人知晓或应当知晓的事实。 |
(3)虽然保险合同未如实反映,但能够证明保险业务员知晓的,视为保险人已知晓。 |
(4)即使投保人确有未告知事项,但如果保险人未提前询问的,仍然不免责。 |
2.不影响风险评估的事项无需告知 |
3.未告知事项重要性的评价标准 |
(1)投保人基于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2)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承保或提高保费。 |
(二)争议分析 |
1.同业投保是否需要如实告知 |
2.体检报告中的异常指标是否需要如实告知 |
四、《保险法》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通知的情形 |
(一)裁判要旨 |
1.未及时通知须导致保险事故难以查明 |
(1)保险事故能够查明的,投保人一方未及时通知不导致保险人免责。 |
(2)因保险人原因导致事故未能及时查明的,保险人不免责。 |
2.须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可归责理由 |
(二)裁判争议分析 |
五、《保险法》第二十七条——保险诈骗的情形 |
(一)裁判要旨 |
1.保险诈骗的证明标准 |
2.诈骗行为须与保险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 |
(1)投保人的其他诈骗行为不影响真实事故求偿。 |
(2)仅存在潜在动机不能证明保险诈骗。 |
(二)《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法律适用之评析 |
六、《保险法》第四十三条——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的情形 |
(一)裁判要旨 |
1.案例一:投保人须对伤害结果具有故意的犯罪心理(49) |
2.案例二: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可以认定杀害行为(50) |
(二)《保险法》第四十三条法律适用之评价 |
七、《保险法》第四十四条(55)——被保险人自杀的情形 |
(一)裁判要旨 |
1.须证明主观上具有故意自杀的意图 |
2.无民事行为能力须经法定程序认定 |
(二)《保险法》第四十四条法律适用之评价 |
八、《保险法》第四十五条(66)——故意犯罪或抗拒刑事强制措施致伤亡的情形 |
(一)裁判要旨 |
1.故意犯罪或抗拒刑事强制措施与伤亡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 |
2.以法定文书或其他结论性意见为依据认定保险人是否免责 |
3.被保险人死亡后民事诉讼程序不适合认定犯罪 |
(二)《保险法》第四十五条法律适用之评价 |
九、结语 |
(2)金融诈骗罪保护法益的重构与运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航空延误险虚假理赔类案件的分析 |
(一)案件情况及其相关论争 |
(二)基本思维上的相同之处 |
(三)财产犯罪思维的普遍性 |
三、金融管理秩序法益观的检视与反思 |
(一)秩序法益观作为管制型金融的产物 |
(二)秩序法益观的问题所在与发展方向 |
四、金融诈骗罪的金融秩序法益之诠释 |
(一)理解金融诈骗罪作为金融犯罪的面向 |
(二)金融诈骗罪中的核心法益与附随法益 |
五、保险诈骗罪相关问题的教义学解读 |
(一)对保险诈骗罪基本解读框架的厘定 |
(二)对保险诈骗罪相关争议问题之解读 |
1.如何界定保险诈骗罪的诈骗行为 |
2.如何理解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身份要求 |
3.如何定位包括保险诈骗罪在内的金融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犯罪的关系 |
(三)航空延误险虚假理赔类案件的定性 |
1.行为人隐瞒不准备登机或未实际乘机的事实,以及后续如果存在伪造登机牌等材料的行为,是否构成保险诈骗行为? |
2.保险合同有无明确约定以计划乘机或实际乘机作为理赔条件,是否影响保险诈骗罪的成立? |
3.冒用他人名义购买机票进行投保的行为,是否构成保险诈骗行为? |
4.在保险诈骗罪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对相应行为是否可以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
六、结语 |
(4)涉不可抗辩条款的保险诈骗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帅英案案情之再回顾 |
二、相关观点展示与评析 |
三、违法观之选择 |
(一)不同违法观梳理及比较 |
(二)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之选择 |
四、涉不可抗辩条款的保险诈骗罪的具体分析 |
(一)对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分析 |
1.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概念及内涵 |
2.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产生的理论基础 |
3.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制度的规范目的 |
(二)对保险诈骗罪的分析 |
1.保险诈骗罪的概念及构成 |
2.保险诈骗罪的保护法益 |
3.保险诈骗罪的特殊阻却事由 |
(三)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与保险诈骗罪的违法性判断之分析 |
五、分析结论 |
(一)涉不可抗辩条款的保险诈骗罪的认定 |
(二)帅英骗保案处理意见 |
六、结语 |
(5)区块链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分析——以农业保险欺诈刑事诉讼切入(论文提纲范文)
一、监管之痛:农业保险欺诈 |
二、刑诉桎梏:电子数据证据能力 |
三、司法认定:区块链电子证据真实性 |
(一)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
(二)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
(三)电子证据载体的真实性 |
四、理论拟合:证据法认识论与价值论 |
五、结语:农业保险反欺诈的监管支撑 |
(6)保险诈骗疑难犯罪问题研究 ——以李某利用航延险骗保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内容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案件基本情况 |
一、案情简介 |
二、分歧意见 |
(一)李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
(二)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
(三)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三、争议焦点 |
第二章 相关法理分析 |
一、航班延误保险概述 |
(一)航班延误保险的保险标的 |
(二)航班延误保险的保险利益 |
二、李某利用航延险骗保案争议问题法理分析 |
(一)本案中保险合同效力认定 |
(二)李某是否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件 |
(三)李某是否实施了保险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 |
(四)李某与保险公司“对赌”行为是否合法 |
第三章 本案研究结论和启发 |
一、本案研究结论 |
(一)本案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
(二)本案李某的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
(三)本案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
二、本案研究启发 |
(一)完善有关保险诈骗罪的立法 |
(二)完善保险诈骗民刑交叉的理论 |
(三)完善保险公司对保险诈骗犯罪的防治对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领域诈骗罪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总体评价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第2章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领域诈骗罪概述 |
2.1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领域诈骗罪的立法沿革 |
2.2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领域诈骗罪行为分类 |
2.2.1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领域诈骗罪中的患方行为 |
2.2.2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领域诈骗罪中的医药方行为 |
2.2.3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领域诈骗罪中的医疗保险机构方行为 |
2.3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领域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的异同 |
2.4 小结 |
第3章 参保方诈骗行为及其刑事责任认定 |
3.1 参保方冒用医保卡型诈骗行为 |
3.1.1 该行为罪与非罪的具体判断标准 |
3.1.2 该行为中成立诈骗罪的情形 |
3.2 参保方超量配药型诈骗行为 |
3.3 参保方伪造医疗凭证型诈骗行为 |
3.4 参保方非医保费用使用医保基金支付型诈骗行为 |
3.4.1 区分该行为中诈骗罪与不当得利行为 |
3.4.2 对该行为刑民法律调整限度的思考 |
3.5 小结 |
第4章 医药方诈骗行为及其刑事责任认定 |
4.1 医药方虚构事实型诈骗行为 |
4.1.1 区分该类行为中的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 |
4.1.2 该类行为中诈骗罪的认定 |
4.2 医药方隐瞒真相型诈骗行为 |
4.2.1 诈骗罪中的默示型欺骗理论分析 |
4.2.2 不作为型诈骗罪中信息说明义务的认定 |
4.3 医药方过度医疗型诈骗行为 |
4.3.1 过度医疗型诈骗罪主客观要件的认定 |
4.3.2 过度医疗型诈骗中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的合理限制 |
4.4 小结 |
第5章 医疗保险机构方诈骗行为及其刑事责任认定 |
5.1 医疗保险机构方监守自盗型诈骗行为 |
5.2 医疗保险机构方诈骗行为刑事责任认定问题 |
5.2.1 该类共同犯罪行为中犯罪性质的认定 |
5.2.2 该类共同犯罪行为中犯罪形态的认定 |
5.3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8)大金融背景下保险欺诈的新特征和风险防范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保险欺诈的构成要件 |
(一)实施了保险欺诈行为 |
(二)保险欺诈实施者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
(三)欺诈行为与保险赔偿或保险金给付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二、保险欺诈的新特征 |
三、保险欺诈的防范路径 |
(一)健全保险欺诈法律法规体系 |
(二)建立健全跨行业的反保险欺诈协作机制 |
(三)建立整个保险行业的反欺诈数据一体化管理体系 |
(四)夯实保险机构的反保险欺诈管理能力 |
(9)汽车保险诈骗防范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汽车保险诈骗的定义及现状分析 |
(一)汽车保险诈骗的定义 |
(二)我国汽车保险诈骗的现状 |
二、汽车保险诈骗的形成原因 |
(一)根本原因 |
(二)外部原因 |
(三)内部原因 |
三、汽车保险诈骗防范机制的对策建议 |
(一)微观层面——保险公司 |
1.加强汽车保险部门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 |
2.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 |
3.加强技术创新在汽车保险诈骗防范机制中的应用。 |
(二)中观层面——行业组织 |
1.建立商业汽车保险信息平台。 |
2.建立全国统一的反汽车保险诈骗机构和信息平台。 |
3.加强行业组织与汽车修理厂、医院的合作。 |
(三)宏观层面——政府 |
1.建立健全保险法律法规,加强执法。 |
2.宣传汽车保险诈骗的危害,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 |
3.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
四、结语 |
四、怎样防止保险诈骗(论文参考文献)
- [1]人身险保险人法定免责条款研究——以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J].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保险理论与实践, 2021(10)
- [2]金融诈骗罪保护法益的重构与运用[J]. 劳东燕.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1(04)
- [3]李某骗取航空延误险案定性分析[D]. 刘洁钰. 吉首大学, 2021
- [4]涉不可抗辩条款的保险诈骗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J]. 章贤哲. 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3)
- [5]区块链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分析——以农业保险欺诈刑事诉讼切入[J]. 丁春燕. 法学杂志, 2021(05)
- [6]保险诈骗疑难犯罪问题研究 ——以李某利用航延险骗保案为例[D]. 陈勉. 兰州大学, 2021
- [7]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领域诈骗罪认定研究[D]. 孙晓军. 山东财经大学, 2021(12)
- [8]大金融背景下保险欺诈的新特征和风险防范路径[J]. 李玉泉,乔石. 保险研究, 2021(04)
- [9]汽车保险诈骗防范机制研究[J]. 魏萌然. 今日财富(中国知识产权), 2020(12)
- [10]利用规则漏洞骗取航空延误险行为的刑法教义学检视——以李某恶意投保案为例[J]. 郑天城.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