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信息预告特别服务(论文文献综述)
吴清旺[1](2004)在《房地产开发中的利益冲突与衡平——以民事权利保障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文章通过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房地产开发主体间利益冲突的分析,强调从利益的视角审视房地产开发中的相关法律制度,并循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利益衡平思路完善现行立法,尤其是对弱势主体民事权利保障的制度设计。除导言、结语外,全文共六章,二十余万言。具体概括如下: 第一章是对房地产开发中利益冲突与衡平的理论分析。本章目的在于为房地产开发中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冲突与衡平的法律分析奠定理论上的基础。 文章认为,社会冲突无处不在,利益的不满足则是冲突的原因。法律调整的利益与权利密切相关,虽然权利不等于利益,但利益乃权利的基本要素,且体现为正当利益。权利的确认和行使引起利益的变动,法律与利益通过权利实现二者的结合。利益的冲突往往体现权利的冲突,并以权利的形式显现出来。利益衡平并非消灭冲突,或利益完全均等,而是追求一种制度范围的秩序,一种最大限度地满足各不相同利益主体需要的利益享有和分配。法学本质上的利益衡平基于利益冲突而存在,并以消解利益冲突为己任。它包括实现衡平的法律努力,以及通过努力而实现的衡平状态。鉴于衡平与法治的天然亲和力,法治当为利益衡平之首选路径。尤其是为弥补形式法治缺憾而兴起的实质法治的探索,更充分地体现利益衡平的理想。 就房地产开发而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房地产经历了市场化改革,房地产价值日益凸现,房地产业迅速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围绕房地产开发而产生的利益冲突也随之显现,多元化的市场主体为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而相互博弈,并形成多轴心的利益关系圈,其中以开发商为轴心的利益冲突关系尤为突出。文章结合经济学、信息学等理论对房地产开发中的利益冲突的产生和发展作了多角度地分析。分析表明,房地产利益冲突的原因是错综复杂,但作为利益冲突调节器的法律制度相对滞后或供应不足乃利益失衡的根本原因。为此,围绕各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冲突探寻具体的衡平机制便成为本文的主旨。 第二章是对开发商与土地所有者之间利益冲突与衡平的探讨。本章围绕我国土地使用权制度展开。文章认为,作为房地产开发第一要素的土地具有不可替代性与稀缺性,而且,土地所有者自主经营无法实现土地价值最大化,不得不交由他人使用,致使土地所有者之间以及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衍生利益冲突。上述利益冲突不仅是罗马法、日尔曼法土地所有权制度产生的直接理由,也是后世探索形形色色的土地产权制度的原始动因。换言之,各国不同的土地所有制与土地使用制度便是不断寻找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利益平衡的写照。绝对的所有权观念使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得到空前保护,但同时也使土地使用权成为所有权的 ‘奴仆’;重视土地使用价值与所有权社会化思想的兴起,缓和了土地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人之间的冲突关系;而土地用益权在“用益至上”理念指导下不仅对抗土地所有权,却反过来使土地所有权成为土地用益权的‘侍女’。建立既体现社会或团体利益又符合个人自由的土地所有与利用观念及土地物权制度成为世人追求的理想与目标。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曾彻底否定土地上的私人权利,然权利的完全集中并不能为所有权人带来最大利益,这种无效率的产权模式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下逐渐被抛弃,引发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大讨论,并最终确立了“土地使用权”制度。然在土地使用权定位方面,面对着缺乏国家与私权平等观念的传统,面对着尚无物权法典的民事立法及土地权利行政化的现实,面对着土地所有权主体单一、国家意志干预强烈的权利运行状况,有学者主张土地使用权应定位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有学者提出将土地使用权定位于用益物权不足以凸现其物权法地位,而主张独立或近似所有权的定位,或定位于英美法的地产权,或定位于与所有权完全平等的占有权。虽然权利定位不同,其制度设计也大相径庭,但均以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独立利益、限制国家以特殊所有权人身份任意干涉土地使用权为立足点,以实现使用权人与所有权人—国家之间的利益衡平为共同的目标。 笔者赞同将土地使用权定位于独立平等的用益物权,而不同意土地使用权为所有权、近似所有权、地产权以及占有权的定位。但是,该土地使用权不同于地上权。事实上,用益物权是一种古老而常新的制度,是否能担当维护土地使用人权利的重任,关键在于其制度设计是否结合我国的所有权单一主体的现实,是否根据物权法定原则赋予其充分的权利,尤其是对抗国家干预的任意性以及促进土地有效利用的权利设置。就房地产开发而言,就房地产开发而言,物权法应保证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得到其应有的收益权(如出让金),以及年限届满后最终利益的归属权,但同时接受土地使用权的限制、遵守出让合同的承诺,不得任意干预开发商的具体开发行为和法定范围内对土地的处分权;物权法保障开发商享有自主开发、经营房地产的权利,在公法限制的范围内(如城市规划等)对土地使用享有独立的利益和自主意志。 第三章是第二章的延续,均为开发商与土地所有者(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与衡平的探讨。本章的重点
张佳敏[2](2019)在《亚投行贷款的条件性研究 ——以亚投行贷款条件性之完善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亚投行)是当代国际金融体制下新兴国际援助平台。其对世界经济发展的影响力不容忽视,这种影响力集中表现为贷款条件性实践。亚投行有关贷款的法律框架借鉴和采纳了现有多边开发银行体制的先进经验和模式。经验的借鉴须伴随着规则和制度的创新,《亚投行协定》(AIIB Articles of Agreement)规定亚投行贷款业务不附加政治条件,“非政治化”的基本原则有助于确立和发展多边开发融资的新范式。与此同时,亚投行《环境和社会政策》(AIIB 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Policy)把履行国际环境保护义务作为发展中成员国取得贷款援助的条件,但亚投行主要业务领域在发展中国家,部分规则的设置未注重其融资领域和融资对象的特殊性。此外,亚投行《关于禁止行为的政策》(AIIB Policy on Prohibited Practices)通过法律的威慑作用阻止借款人未来实施违约行为。但该政策在内容编排上只做到了禁止条件的基础性规定,还不足以防范未来项目贷款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为防范亚投行贷款条件性的制度风险,我们将视野延伸至其他多边金融机构,以寻求可资借鉴的经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下简称IMF)在规定贷款条件性的具体内容时,未考虑成员国面临的特殊情况,附加政治性贷款条件造成了对成员国经济主权的干涉。亚州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开行)在项目贷款的环境标准上维持了所有多边银行中最强有力的一些保障措施。亚开行这种成熟和完善的运作机制在贷款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可以作为亚投行遵照的最佳国际实践。世界银行在制裁违约的项目借款人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其不仅制定了严格的标准来监管其参与的项目中的禁止行为,还联合其他多边开发银行对不诚信借款人进行联合制裁。世界银行在实践中对禁止条件政策不断地修改和整合,形成了良好的运行标准。譬如设定交叉禁止条件、恢复条件来强化贷款条件对借款国的约束力,进而推动其参与项目良好的运营和建设。亚投行贷款条件性的法律制度应当以亚投行发展的实际状况为基础,借鉴其他多边金融机构的经验和教训,建立、梳理和完善符合亚投行自身目标和特色的贷款机制。具体而言,首先,在未来推出的政策性贷款上要避免重蹈IMF覆辙。这就要求亚投行在政策贷款条件的设置上应注重灵活性,平衡贷款条件性与借款国的实际情况,同时保持其贷款决策程序的透明度,接受国际社会的广泛监督。其次,在环境标准的设置上,遵循亚开行的最佳国际实践,建立、完善借款人项目前环境评价和报告、信息披露制度。最后,在禁止条件的设置上,通过纳入交叉禁止条件、贷款的恢复条件加强对借款国的约束力,进而实现项目的可持续发展、保障银行的财务和收益。
赵毅[3](2014)在《互联网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边界厘定 ——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视角》文中提出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不仅是一对相伴而生的学术概念,而且在实务中亦是相互博弈的两种行为。随着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飞速发展,不仅冲击了现有的金融业态和金融机构格局,而且导致金融市场风险发生深度变化,从而提出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命题。但是,传统的金融监管规则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创新,如何厘定监管与创新的边界,促进二者的良性互动,而不是消极的逃避监管或抑制创新,需要引入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第一章介绍了传统金融监管理论,传统金融监管权的权力渊源是金融市场的宏观审慎需求,金融创新过度导致了系统性风险的加大、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源于金融市场的同质化、顺周期性加剧了金融体系的波动、影子银行系统的扩张与监管真空、多头监管诱发监管套利等构成了宏观审慎监管的法理依据。传统金融监管理论包括成本—收益理论、边界有效性理论和功能监管理论等。第二章介绍了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态产生了良性冲击,诱致了金融民主化倾向,倒逼金融机构去通道化,弱化金融中介功能。但传统监管应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存在困局,宏观审慎监管在应对小额贷款征信风险、中间账户监管缺位风险、财务信息披露风险、信息欺诈、违约与瑕疵履行等方面面临实施的困境;而偏重事后追责导致监管效率低下,譬如缺乏事前监管导致P2P网络信贷平台跑路事件频发;单纯的刚性监管忽视了金融市场化和民主化需求,不符合普惠金融理念;偏重刑事处置忽视商事规则,导致单纯通过非法集资罪等刑法规制只堵不疏难以治标且治本;而分业监管导致条块割裂,形成多头监管乱局。因此,第三章阐释了互联网金融背景下进行监管边界的理论重构,应当注意互联网金融中市场主体的变化决定了监管边界的变化,市场与政府关系的变化决定了监管边界的变化,譬如互联网金融扩张了投资者概念的范畴,金融消费者理论的提出决定了监管边界的延伸。同时,重构监管边界理论能克服传统法律规制弊端,是金融法保护的滞后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适应的解决路径。在此基础上,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引入到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命题中,探索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延伸解读具有重大意义。此时,应当着重讨论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身份界定和互联网金融时代金融消费者的权利自觉。交易双方地位与实力失衡、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加剧、格式合同需要经济法干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构成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论基础。从保护客体角度,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内涵包括安全权、知情权和选择权,而从路径选择的角度,选取了美国、英国和欧盟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规则进行归纳总结。美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呈现联邦化的趋势,而次贷危机则促进其金融消费者保护在机构设计、原则制定及理念革新等方面呈现一系列新景象。新设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依据透明度原则、公平原则和责任分担原则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一方面赋予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市场纪律监管权,以提高信息披露程度,实现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另一方面,要求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与其他联邦层面的金融监管机构合作,但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职能由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行使,以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政策在各监管主体及金融行业得以实现。最重要的是树立金融监管中消费者权益保障的理念。而英国通过《2012年金融服务法案》,将金融服务局直接拆分为金融行为局和审慎监管局,自此,统一监管体制被“准双峰”模式取代。特别的是,设置了超级申诉制度,规定“指定消费者团体”若认为金融市场存在侵害或可能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向金融行为局提起申诉。欧盟颁布了《金融工具市场指令》,与后续执行指令共同构成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根据《金融工具市场指令》,投资者分为三种:零售客户、专业客户和合格交易对手。其中,专业客户特指那些具备经验知识和技能进而在此基础上作出投资决策和评估风险的客户。而零售客户的定义是“非专业客户”,即不符合专业客户条件的(当然更不符合合格交易对手条件)纳入零售客户范畴。欧盟将知情权作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核心,金融机构向零售客户提供的信息必须符合清晰、准确、无误导、公正四个标准,且达到可理解的程度,判定信息是否可理解的方式是考虑对于零售客户的平均成员而言是否能够理解、认知。而且,信息的内容具有合适性,以信息被接受并理解作为信息提供义务完成的标准。具体到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保护规则以知情权为核心,通过金融机构的说明义务和消费者咨询权,实现消费者对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中信息的获取、知悉与理解。信息披露是维护知情权的前提,信息披露应当遵循持续性规则和完整性规则,信息披露持续性规则即信息的披露应当贯穿金融交易合同缔结的前、中、后三个阶段。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者购买之前、之时、之后均应当履行相应的说明义务,以保证金融消费者在投资前、中、后的整个过程中都能够了解到其所购买的金融产品的信息。而信息披露完整性规则即信息披露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产品的构成、属性、操作规则、投资建议、风险、收益以及收费标准,不能仅向金融消费者披露有利信息而不披露不利信息。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风险预告规则,其中特定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预告,由互联网金融机构通过消费者注册登录网络账户时提供的邮箱和联系方式,将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特定风险有针对性地提前向其说明。而一般性风险预告则通过平台公告的方式,将普遍适用的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向全体金融消费者说明。适合性规则是要求对消费者的风险识别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判断,并评估金融产品风险,在此基础上对二者进行匹配,以实现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消费者的目的。此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应与审慎监管相分离,独立实现其在微观层面的公平正义价值;同时加强消费者的金融教育,并通过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有效竞争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由此,我们对互联网金融业根据功能区分为融资类和消费类,相应的金融消费者亦分为特殊金融消费者和普通金融消费者,前者包括股权众筹和P2P网络信贷平台(又称债权众筹)的小众金融消费者,后者则包括第三方网络支付服务和余额宝等网络平台发售的货币基金的公众金融消费者。基于此,第四章探讨了P2P网络信贷平台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命题,通过对平台的历史渊源、优势和发展现状的梳理,对P2P网络信贷平台进行类型化分析,将其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纯信息撮合平台,第二类是负有本金或利息担保责任的平台,第三类是债权转让平台。其又衍生出开鑫贷三角模式、单一产业垂直模式、线上线下结合模式。P2P网络信贷平台不仅存在共有风险,三种模式还在资金流动性、庞氏骗局、非法集资等方面存在各自特殊的法律风险。P2P网络信贷平台有七种担保模式,但基本归为两类,一是风险保证金,二是机构担保(包括平台自身担保和第三方担保)。在平台去担保化的路径探索中,保证保险、仓储监管抵押物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较为可行的替代方式。通过检讨美国对P2P网络贷款证券化的歧路和英国的底线监管模式以及韩国的适用型监管,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宗旨探讨P2P网络信贷平台的监管思路:底线监管、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独立资金托管、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准入机制、行业自律和生前遗嘱等规则。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规则以知情权为核心,注重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因此,第一,需要对P2P网络信贷平台做清晰的界定,以明确其法律地位。第二,通过独立的第三方资金托管,防止消费者资金被挪用或与其他消费者或融资项目资金混同。第三,在此基础上,通过详细、完整的信息披露,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其一,确保消费者投资前知悉融资项目的风险、借款人信用、融资项目用途;其二,投资中能完整理解前述的投资协议条款的含义,理解产品的操作规则、收费标准和担保机制;其三,投资后能持续获取融资项目的跟踪信息与借款人资信水平,一旦发生逾期还款或项目亏损,能及时从平台获取信息,并采取催收和财产保全等措施保障还款能力。当然,单纯的信息披露尚难以保证知情权的维护,还需要通过金融消费者教育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美国即通过P2P网络信贷平台的持续信息披露,帮助消费者了解自己的投资对象和风险程度,并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考核,在实际消费中实现教育并提升保护意识。此时,再通过行政监管机构实行底线监管,注意对准入门槛的把握,同时借助行业协会实施自律管理,实现健康的市场竞争与金融创新。综上,金融创新的判断标准有四,P2P网络信贷即为典型:第一,是否有利于金融交易中的弱势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第二,是否有利于发挥金融的功能性——金融服务可得性的提升;第三,是否有利于交易中的不可控因素的降低——金融市场风险的控制;第四,是否有利于彰显金融的本质——增进投融资双方的信息收集与匹配的效率。第五章探讨了股权众筹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议题,基于对众筹的类型化和股权众筹的优势的梳理,发现股权众筹存在信息不对称、违约、缺失专业投资者等风险,因此借鉴英美国家的消费者适当性规则和股东权益保障机制等能有效厘定监管边界,保护股权众筹中消费者的权益。创新和监管之间存在着彼此竞争的关系,创新即是对监管规则的突破,所以比如会带来监管规则之外的风险,此时,在判断创新的好与坏之时,不能仅着眼于“僵化”的监管规则,更需要通过对监管边界的厘定,以原则性约束来实现主体监管和行为监管,其中,主体监管是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侧重于对机构的风险评估、风控制度的把握,而行为监管则针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过程中的设计、推销、信息披露以及后续管理。第六章研究包括余额宝在内的第三方网络支付服务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与消费者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保管法律关系和信用担保关系。第三方网络支付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理依据在于平衡平台与消费者之间失衡的法律地位、维护金融消费者的资金安全、隐私权和知情权。由此针对性地提出资金管理制度和消费者权利保障机制。而余额宝作为第三方网络支付工具衍生出来的网络货币基金,亦存在风险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金融风险是一种“资源”,通过金融监管来进行风险配置,实现对潜在危机的约束,良好的风险配置能实现金融创新的利益最大化,此时,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之间存在良性的互动关系。金融创新的深度和广度依赖于风险配置市场的成熟程度。金融监管通过外部干预以约束市场主体行为,降低交易风险和成本,保障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也提升了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进而推动了金融市场的成熟和金融创新的稳健。对于我国,由于金融体系的固有问题,导致金融创新严重不足,金融监管格局较为僵化,创新产品较为单调。因而在去杠杆化的历史背景下,同时推进金融创新的发展,依赖于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宗旨的金融监管。而放松管制不会抑制金融创新,因而通过互联网金融交易方式和金融产品的创新,培育国内的风险配置市场,逐步实现自律管理与行政监管的无缝衔接,尽可能以市场约束来实现风险配置和收益最大化,同时也改善了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结构与格局,推动直接融资,以平衡过高的间接融资比例。所以,要充分重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的特殊性。首先,互联网金融的市场灵活性与虚拟性,决定了继续援用传统的金融分业监管技术已经难以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动态保护,故而通过自律管理和行政领域的柔性监管,强化对产品登记、资金托管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则约束,能够有效地在控制金融创新节奏的通知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其次,监管规则应适应技术革新,以彰显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的与时俱进。
宋怡欣[4](2014)在《按揭贷款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研究 ——以信息不对称为核心》文中认为按揭贷款从其诞生到发展至今已有百余年历史,期间各国的按揭贷款制度逐步走向趋同,继而在英美法与大陆法系中形成了以抵押贷款为核心的银行业务制度,并为各国银行业所普遍采用。从表面上看,按揭贷款制度以房产为抵押、并可兼顾质押保证等方式,又属于零售贷款风险较小,但从实质上看按揭贷款制度的特殊之处在于既与银行业相关又与房地产业联系密切,与银行业相关使其可能对经济造成比较大的影响,与房地产业密切相关使其充满风险,因此按揭贷款制度实际上是一项风险波动极大的制度。也正是因此,虽然按揭贷款制度已经存续了百年,但各国有关按揭贷款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却从未停止过,之所以会如此在于虽然各国的按揭贷款制度是近似的,但各国按揭贷款市场的情况及发展却有所差异,这种差异的结果是各国往往需要根据本国的市场情况对按揭贷款制度进行调整,从而确立适合于本国的按揭贷款体系,以最早确立按揭贷款制度的美国而论,虽然其本身的按揭贷款制度已经非常完善,但在其2010年出台的《多德弗兰克法案》中专门就有对于按揭贷款问题的新增规定。按揭贷款风控制度十分强调有关的体系性建设,而这一制度的核心则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狭义的按揭贷款制度指银行向居民贷出的以其使用贷款所购买的商品房为抵押的一种银行零售业务,而广义的按揭贷款制度是随着现代按揭贷款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业务形式不断多样、风险不断加剧而形成的以控制按揭贷款信息不对称风险为目的的各种制度的总称,因此亦可称为按揭贷款风控制度。按揭贷款风控制度可以分为三个层次:首先,对基础按揭贷款业务信息不对称性的风险控制制度。按揭贷款制度设计之初的目的在于通过房产抵押保证银行获得还贷,但是作为一种银行零售贷款业务对贷款的审核制度与借款人的征信制度同样不可或缺,特别是在按揭贷款总量不断膨胀的情况下往往会造成一定的风险;其次,对按揭贷款资产管理活动信息不对称性的风险控制。按揭贷款资产的特点是流动性差,期限长,根据《巴塞尔协议》之规定会对银行产生比较高的资本要求,由此引发了银行对按揭贷款资产的一系列管理活动,这些活动多以表外业务的方式进行且交易方式复杂,继而将引起按揭贷款业务在性质上的变化,从而在按揭贷款市场交易各方之间产生风险;最后,对按揭贷款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的控制。系统性的信息不对称风险来自于按揭贷款总量增加所带来的杠杆率的提高与业务种类复杂化所引发的法律责任上的不确定性,是量变与质变共同的结果,往往容易造成整个市场的判断失误,是各国监管部门最为关注的风险,特别是在房地产市场过热时往往风险难以避免。按揭贷款信息不对称性风险控制既需要政府参与也需要银行参与。通常按揭贷款的风险控制制度可以分为外部监管制度与内部风控制度。外部监管制度塑造市场结构、市场环境。我国的按揭贷款外部监管制度起源于1997年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之后在2005年开展了一系列有关表外业务的试点工作但直到今日进展缓慢,而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过热,按揭贷款市场的风险逐渐暴露,针对系统性风险的限贷政策逐渐出台并不断被强调但却收效甚微;内部风控制度是银行风险控制的业务规范,从体系上看主要是以《巴塞尔协议》系列为核心,适当配属业务规范,但是这一体系的建设却始终无法得到重视,致使其推进缓慢。继而得出按揭贷款市场的基本制度体系:外部监管基础制度、外部监管资产管理(亦可称为表外业务)制度、外部监管系统性风控制度、内部风控基础制度、内部风控资产管理制度、内部系统性风险控制制度。而本文的核心问题即在于找出这六类制度相互之间的关联即信息不对称性。信息不对称问题是按揭贷款市场风控制度的核心。风控制度的目的在于控制风险,因此关键的问题是找出风险来自于何处,笔者认为按揭贷款市场作为一种借贷业务,最大的风险即来自于信息不对称,这一问题在按揭贷款市场广泛存在:从按揭贷款基础业务制度的角度看,银行是否能获得还贷取决于对房价与借款人收支情况的准确了解,其中常见的是借款人对于自身还款能力的欺诈;从按揭贷款债权管理的角度看,银行作为交易的发起人往往与其他交易对手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各种交易中介组织之间对按揭贷款资产池的处理亦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从按揭贷款系统性风险防范的角度看,监管部门力图控制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但这一风险实际起源于银行的微观按揭贷款业务,只有银行才知道其真正的风险,这种信息不对称不仅会造成监管部门风险信息的缺乏,亦有可能延误对有关风险的及时处理。由此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对按揭贷款市场有三大帮助:一是提高按揭贷款市场的资产质量,降低借款人的违约风险;二是提高按揭贷款市场的专业化程度,信息的对称可以降低机构之间的成本从而允许更多的专业机构存在,继而使市场成熟起来;三是提高对系统性风险的处理效率,降低银行的杠杆率。由解决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对按揭贷款风控体系中制度不协调问题的研究继而得以开展。上述六方面制度虽然表现形式各有不同,但笔者认为其中最为核心的思路就是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处理,外部监管处理信息不对称的方式主要是信息披露,具体到基础制度领域是指按揭贷款人的征信制度,表外业务领域是指交易对手的信息披露制度,系统性风控领域则是指银行的系统性风险披露制度;内部风控处理信息不对称的方式主要是信用评级,银行的信用评级发展趋势表现为由外部评级向内部评级的发展,从法理上看,两种制度刚好可以从外部与内部共同促进市场各方的信息对称性。目前我国风控制度中的不协调之处主要表现为外部监管与内部风控之间缺乏应有的联系:外部监管的发展趋势是相关制度的加速、扩张发展,也许不是刻意的,但监管部门的大量立法都以外部监管为导向解决市场问题,随着近年来系统性风险的加剧,限贷政策出台频繁但效果却甚微,从而使监管部门的权力过于膨胀;内部风控制度的发展趋势则刚好相反,呈现出逐步细化继而集中的趋势,这一发展趋势源于《巴塞尔协议II》所确立的基础风险内部管理制度的稳固。两种制度之间协调性的缺乏表现为彼此之间都力图确立本身的体系性却忽视了彼此之间可能带来的阻碍与促进,继而影响制度整体的发展。对于协调性缺乏的解决思路以两种制度的信息不对称解决方式以及制度的地位为出发点。在基础业务制度中,外部监管确立了市场的基本框架,统一的按揭贷款业务框架是业务得以开展的出发点,由此决定了所有银行的按揭贷款风险内控规则应该以此为基点发展,从而避免内控制度过于宽泛没有重点的情况;在系统性风控制度中,目前的以外部监管为主的信息不对称性风控制度似乎走到制度发展的尽头,虽然监管部门拥有较大的权利,但真正的系统性风险来源于银行,且也只有银行才具有真正的了解并且能够及时处理自身所面对的系统性风险的能力,由此认为系统性风险的控制应该以银行内控为中心,外部监管制度应该围绕其中。由此得以建立两种制度的联系:对于基础业务制度,内部风控制度中的评级制度应该以外部监管所确立的征信制度为基点开展,对于系统性风险控制制度,外部的系统性风控制度应该以对评级市场的监管与银行的内部评级监管为主要方向。从按揭贷款外部监管与内部风控制度有关信息不对称性的联系继而可以找出按揭贷款风控体系的整体发展趋势。基础业务制度中外部监管的核心地位意味着对其有关的立法规范应该被重点关注,其中最为核心的制度是对借款人的外部征信制度,即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征信体系的建立长期以来缺乏制度规制,直到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出台才算有所好转,但也只是刚刚开始制度化进程,离建立适应按揭贷款市场的规范尚距离很远;系统性风险控制制度中内控制度的核心地位意味着银行有关按揭贷款的资本计量不应再继续作为重点,更加主动的将评级结果纳入信息不对称性风控体系进行实际操作的规范应该逐步开始探索。外部监管基础制度、外部监管系统性风控制度、内部风控基础制度、内部系统性风险控制制度由此形成了按揭贷款制度体系的发展趋势:监管部门对市场风险的介入应该逐步间接化,譬如建立征信制度、监督评级机构等,而银行对市场风险的管理应该更加自主化,建立更加全面的贷款审核机制与系统性风险处理机制。按揭贷款风控体系对信息不对称性问题的解决是一个具有顺序性的过程。制度的推进应该是渐进式的,监管部门监管的间接化过快将会导致市场风控体系的真空,而内控机制发展过快同样也肯能引发对业务效率的抑制,相比之下,采用先发展内控机制外部监管逐步退出的模式更加合理,同时应该注重的是两者之间的衔接,制度不宜整体推进,从推进的次序上看应该采用的顺序是:外部监管基础规则、银行内部风控方面的基础业务规则、银行内部表外业务规则、银行内部系统性风控规则、外部系统性风险监管规则、外部表外业务准入规则,这一顺序意味着银行与监管机构在制度体系的推进中具有不同的地位:银行根据市场的变化要发展业务,就必须在外部监管基础制度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整体性的完善其基础制度、表外业务制度与系统性风控制度,表外制度不可能单独发展,否则将会使银行难以面对风险,由此决定了银行是按揭贷款风控体系制度推进的重要推动力;政府的责任则是根据银行的系统性风控变化决定外部系统性风控的监管,继而根据整体的制度变化情况决定表外业务的发展,也就是说政府在此处属于守夜人的角色。本文共八章内容,大体框架如下所述:首先,本文的前三章主要着力于通过对我国现有按揭贷款外部监管制度的介绍与分析形成一个外部监管的制度发展架构,从而理出该体系的立法思路、趋势与不足:第一章探讨按揭贷款外部监管基础制度的信息不对称性。按揭贷款具有悠久的历史,该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以赎回权为抵押的表现形式,后逐步发展为现代的按揭贷款制度;美国1930年后逐步引入了按揭贷款的制度体系,并将政府外部监管的概念引入了按揭贷款市场;香港地区是“按揭贷款”一词的发源地,我国的按揭贷款制度主要源于香港。我国的按揭贷款基础规则由法律与具体规范组成,法律确定按揭贷款的合同、抵押等基础制度,使具体的规范有了制度依据,规范则建立起了按揭贷款的基础交易形式,使银行按揭贷款业务得以开展。按揭贷款的基本法律关系包括:房产交易法律关系、资金借贷法律关系与担保法律关系,三项法律关系在按揭贷款制度中缺一不可,但担保法律关系是其核心,抵押是担保法律关系的主要形式,但质押、保证亦可,期房是按揭贷款的主要形式,而这些制度的根本目的则在于解决银行与购房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我国的按揭贷款的外部监管制度相对简单,包括对相关指标的控制以及对银行业务的检查措施,主要是为了保证银行能够充分审核借款人的资信情况,但由于按揭贷款不但涉及银行业,同时还涉及房地产业,同时还包括公积金管理,因此对按揭贷款的管理包括各种行政机构,权力架构十分复杂,最终导致了监管者自身的信息不对称性。第二章探讨按揭贷款债权管理外部监管制度的信息不对称性。银行对于按揭贷款债权的管理是基于本身按揭贷款的特点所决定的,银行之间按揭贷款债权各有特点,因此这种管理的方式不会相同,其主要是通过表外业务的方式开展,基本的方式包括证券化,进一步发展还涉及按揭贷款的其他衍生品业务。我国从2005年后开始试点按揭贷款的表外业务,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一整套相关的制度,目前按揭贷款表外业务主要以信托方式开展,法律关系主体涉及银行、信托机构、服务银行、资金保管银行等多个中介机构,客体包括债权、资产池、信托财产、衍生品等多种形式,并由此展开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的核心是对其性质的认定,由此引入了表外业务的核心理念经济实质原则,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由此变得明显从而需要进行信息披露,外部监管规则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保证信息的有效披露,比较先进的方法是交易各方之间建立诱导机制或采用《巴塞尔协议》所规定的超额资本机制。第三章探讨按揭贷款的系统性风险防范制度的信息不对称性。伴随着按揭贷款的系统性风险逐步提高,由此形成了监管部门对系统性风险的重视。目前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由于按揭贷款总量的增加所产生的系统性风险,主要原因是房地产市场过热,手段主要是限贷政策;二是对于按揭贷款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所产生的系统性风险,美国2008年的次贷危机已经证明了这一问题,其手段主要是进一步规范相关的业务制度。从法理的角度看,对系统性风险的控制方法主要是动态调节,《巴塞尔协议III》中的逆周期超额资本是一种创新,是外部监管与内部风控的结合,外部监管机构将根据对有关指标的判断决定银行的超额资本要求并由银行作为其内部风控的部分,其理念主要在于强调动态化。按揭贷款风险披露是整个风控体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中涉及对按揭贷款及其资产管理信息的定量披露与定性披露,是对按揭贷款宏观信息的一种披露。其次,本文的第四到第六章着力于通过对我国建立在《巴塞尔协议》上的按揭贷款内部风控制度的介绍与分析形成一个内部风控制度的发展架构,从而理出该体系的立法思路、趋势与不足:第四章探讨按揭贷款内部风控基础制度对信息不对称性的处理。按揭贷款内部风控制度在我国并未受到重视,我国的银行业风控制度在银行股份制改革后逐步开展,核心是《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共有三个版本,呈现逐步细化演进的趋势,其中《巴塞尔协议II》是最为详细全面的一个版本,是我国按揭贷款风险内控的主要依据。按揭贷款基础业务的风险内控主要有三种方式:一、贷款审核。2004年开始银监会出台了有关规则,但遗憾的是过于笼统;二、资本计量。《巴塞尔协议》所确立的按揭贷款内部风控以资本计量为主,即由监管当局给出风险权重乘以按揭贷款的风险暴露得出按揭贷款业务的资本要求,较高级的方法是通过银行内部自己计量按揭贷款的有关违约数据确定风险权重,被称为内部评级法,但这一评级体系的引入对银行的风险内控管理却有着相对较高的要求;三、风险缓释。由于按揭贷款的长期性,将会占用银行较大量的资本,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可以选择购买专业机构的担保或衍生产品以降低其资本要求。第五章探讨按揭贷款债权管理风险内控制度对信息不对称性的解决。按揭贷款表外业务的形式多样复杂,对其应该采用经济实质原则进行风控,具体而言核心的两个问题是债权的权属归属问题与风险责任的承担问题,由此产生出资本计量与风险缓释两种风险内控思路。表外业务资本计量的核心问题是风险评估,根据银行评估能力的由弱到强依次是非外部评级法、外部评级法、推测评级法、评级基础法、监管公式法、内部评估法,其中主要涉及对银行数据收集统计能力的能定与计量能力的认定。风险缓释问题同样涉及到按揭贷款债权资产池的评级,除了抵押、质押、保证等风险缓释方法的不同,相同评级的按揭贷款资产池与不同评级的按揭贷款资产池所能够达到的风险缓释在效果上是有所差异的。第六章探讨按揭贷款系统性风险内控机制对信息不对称性的解决。对按揭贷款系统性风险内控制度的改革源于2008年次贷危机后出台的《巴塞尔协议III》,其中主要包括对原有计量体系的改革、内部风险控制的系统化与周期化、流动性风险计量。对按揭贷款资本计量体系的改革包括修改指标来有效应对按揭贷款信用风险及信用估值调整、降低按揭贷款的资产价值相关性(Asset valuecorrelation,AVC)乘数、对折扣系数的修改;按揭贷款表外业务涉及到银行资本的认定问题,内部风险控制的系统化与周期化包括重建按揭贷款风险控制的资本计量体系、超额资本留存机制与逆周期超额资本计量体系的建立;按揭贷款偿付的分期性使其成为银行稳定的流动性来源,流动性风险强调压力情况下银行应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以防止其违约,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引入了短期的流动性覆盖率(LCR)与长期的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进一步对按揭贷款贷后管理的信息不对称性进行了细化。再次,第七章主要对上述按揭贷款体系中外部监管与内部风控缺乏联系的弊端进行分析并由此形成一个以信息不对称为联系的按揭贷款体系。按揭贷款外部监管与内部风控目前表现为各自独立发展:外部监管体系呈现出扩张化的趋势,但这一趋势表现出的制度效率却在逐渐降低,内部风控呈现出集约化的立法趋势,但却无法很好的发挥其作用。很明显问题的根源是制度之间缺乏联系,外部监管的主要思路是信息披露,内部风控的主要思路是信用评级,两种制度从内外两个方向促进着信息的对称性,对于基础市场制度,外部监管决定着市场的架构,由此内部风控制度应该围绕外部监管制度开展,以避免内控精力的分散,主要应该建立细致的贷款审核制度;对于系统性风控制度,内部风控比外部监管的效率更高,由此决定了系统性风险的外部监管工作应该围绕内部风控开展,主要是建立对评级机构与银行内部评估的监管。最后,第八章对该体系解决信息不对称性的发展趋势及运行规律进行了分析。按揭贷款风控体系的运行是一个整体性的过程,除了第七章的基础制度内部风控改革与系统性风险外部监管的改革外,基础制度的外部监管与内部的系统性风控制度同样需要改革,改革的思路则是根据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进行,基础制度领域的改革强调征信制度的建立,系统性风险内控制度则强调将资本计量应用于按揭贷款业务的实践操作进行风险的主动调节,由此得出的整体立法趋势是政府外部监管介入市场的间接化与银行内部风控的自主化。通过分析这一趋势的改革必须逐步进行,外部监管间接化过快容易引发风险,风控自主化过快容易与外部监管冲突降低效率,但总的趋势是内控自主化适当领先于监管间接化。内控领域要得以发展必须依靠制度的整体发展,这一发展如上文所述具有一定顺序,银行与政府在其中担负着不同的角色。本文以解决按揭贷款体系的协调性为目标,共得出三项有关的结论:一、按揭贷款风控体系的主要目标在于解决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外部监管制度以信息披露为主要手段,而内部风控制度则以评级为主要手段;二、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按揭贷款风控体系的改革趋势为政府外部监管的间接化与银行内部风控的自主化,银行的自主化发展应领先于外部监管的间接化以避免风险;三、风控体系应该渐进的顺序性发展,判断这一目标是否达成的责任在于政府,而完成这一目标主要的推动力是企业对于按揭贷款市场业务扩展的需求。
吴成坤(Oh Seong Gon)[5](2018)在《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提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予以保护是维持金融发展中基本“市场信任”的政策手段。在不具备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缺少行之有效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情况下,金融消费者难以对金融机构形成信任并积极地参与到金融市场活动中去,这将最终成为阻碍金融公司竞争力以及金融市场发展的因素之一。从国家宏观层面看,金融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失,将影响整个国家的金融秩序,进而对整体金融市场的繁荣与稳定产生负面影响。韩国颁布了大量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不管是宏观层面还是微观层面,都形成了较为成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目前存在的最大局限是缺少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同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和威望也还未能得以系统化确立。中国和韩国是邻国,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两国有着相近的法律传统与法律制度,两个国家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度具有明显的可比性。通过对比相关制度,得出各方制度的优缺点,有利于两国进一步加强研究,对制度缺陷进行完善。中国国内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研究成果较多,韩国也是如此,但是在中国学术界,鲜有学者对中韩两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进行系统的比较研究。作为在中国工作多年的韩国留学生及专业从业人员,笔者对本文的写作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将中韩两国制度进行系统的对比和研究,通过得出的论证结果,为两国今后法律修订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本文除导言之外,正文部分共分为六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概述。本章对中韩两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制度和理论进行了比较分析。文章首先对中韩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金融消费者权利范畴界定和金融产品经营者责任范畴界定进行了讨论。在分析中国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对韩国成文法中明确的概念内涵、外延、立法技术进行了介绍与讨论。其次,在讨论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对韩国创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的理论进行了分析,以期对中国有所启迪。本章最后对中韩两国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立法意义进行了比较分析。第二章: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例考察。本章首先对中国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分别从法律规范、法规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司法解释进行了考察。其次分析了韩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框架,主要以《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法(草案)》、《资本市场法》、《消费者基本法》作为分析重点。最后,对中韩立法例进行比较分析,指出其异同点。第三章: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体制度之比较分析。本章从金融消费者受保护权利内容入手,分别从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金融消费者求偿权保护制度、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保护制度等三个方面对中韩两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体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在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方面,文章在介绍中韩两国对金融经营者规范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对推介制度、罚则制度的研究,对两国在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中的异同进行了比较研究。在金融消费者求偿权保护方面,文章通过对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韩国存款保险基金制度的介绍,以及对韩国存款保险基金领域的案例考察,提出建立金融消费者赔偿基金的必要性。在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保护领域,文章对韩国的金融教育制度进行了介绍与研究。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教育是从根本上预防金融纠纷的手段。金融消费者教育将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基于更准确信息进行判断的知识和判断能力。如果这种教育具有系统性,可以预计金融纠纷将大大减少。韩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法(草案)》将金融教育以立法形式加以固定,同时对其以法律规范,其金融教育制度较为发达。笔者对韩国金融教育制度进行研究,以期对中国建立完善的金融教育制度有所裨益。第四章:中韩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制度之比较分析。本章首先对金融监管的理论发展进行了分析研究,对该领域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发展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对中国金融监管现状及其弊端进行了分析。本章最后对韩国一元式金融监管制度进行系统梳理与介绍,以期对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第五章: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制度之比较分析。本章首先分析了中国的金融消费者司法救济中存在的问题,并讨论了中国金融纠纷中的非诉讼解决方案,包括金融机构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纠纷解决机制、消费者协会和金融行业协会的纠纷解决机制以及仲裁。其次,在介绍韩国诉讼和非诉讼金融纠纷解决方案的基础上,探讨了韩国行政金融纠纷调解机构和民间纠纷调解机构。最后,将中韩两国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方式进行比较。对中韩两国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制度的法律渊源、救济制度中体现的保护原则以及两国救济制度运行的效果进行了比较研究。第六章:结论: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完善之建议。在全文讨论研究的基础上,本章以韩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中完善成熟的部分入手,对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从立法和制度两方面给出了建议。具体包括在中国设立统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明确金融消费者概念、完善金融产品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方法,增加金融经营者罚则制度,以及完善金融教育制度和建立金融消费者赔偿基金制度等。
周莹[6](2020)在《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新闻标题是人们接触新闻的第一窗口。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新闻愈发成为了人们获取新闻信息最便捷快速的渠道。其中,“今日头条”作为当代在线用户数量最多的门户网站,在传播新闻方面的作用尤为突出。本文利用爬虫技术抓取了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的今日头条客户端新闻标题作为研究语料。分别从词汇、语法、修辞、语用等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在词汇方面,统计了今日头条新闻标题中的高频词,分类分析后我们发现标题中名词、动词使用最为广泛。在语法方面,新闻标题主要有单句式、组合式、成分缺省式这三类句型结构,在句类的选择上,以陈述句和疑问句为主。在修辞方面,从标题的词语层面的修辞、辞格层面的修辞这两个部分对新闻标题的修辞策略进行探讨。最后,从语用角度结合关联理论具体分析语料,我们发现标题创作是制作者和读者之间的一种交际,关键在于激发读者结合语境取得最佳关联。
孟铂林[7](2020)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监管手段之一。随着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影响更为重大。然而,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广泛的失灵,具体表现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失真;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存在自利性;以及,普通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本文立足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整个体系,运用调查问卷、成本-收益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发现,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在披露规定层面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模糊性降低了违规披露的成本,相关规定的分散性则增加了合规披露的成本,且细化规定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在披露信息层面上,不断增加的披露信息不仅导致了监管上成本收益的失衡,而且导致了投资者吸收和运用披露信息上成本收益的失衡,此外海量的披露信息还扭曲了投资者的信息获取途径、增加了证券市场的“代理”成本和道德风险,并且引发了上市公司之间的“马太效应”;在监管监督层面上,上市公司、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关,以及投资者形成了一个“伞形”利益关联体系,由于利益冲突和监管“俘获”等原因,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监督很有可能出现缺位问题。比较分析中美两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路径,规范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的解决办法,在法律机制方面,应从事前、事中和事后法律机制三个方面入手:在事前法律机制方面,可以通过立法,适当增加司法机关、监管机关和监督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通过信息披露标准化的方式,进一步压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操作空间;在事中法律机制方面,应该着重保证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在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业务和资产评估业务中增设同行评审环节,在审计业务和资信评级业务中重构委托-代理关系;在事后法律机制方面,应该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完善相关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与此同时,立足于“法律+技术”的视角,为了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问题,可以通过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可以通过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缓解披露信息的“数量问题”;此外,还可以通过构建监管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促进监管合作、强化监管制约。
李冰[8](2014)在《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分析 ——以银行风险控制为视角》文中提出抵押权预告登记已成为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融资性担保制度下的工作程序之一,因为目前的实践是抵押权登记需要提交产权证书,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尚未取得产权证书,无法办理抵押权登记。为了融资的需要,银行为了控制风险,抵押权预告登记应运而生,尽管欠缺法律依据,实践中却普遍存在。银行凭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发放贷款,最初的目的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一旦债务人违约,银行就能诉诸法律,对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无法判银行对抵押权预告登记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因是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同于抵押权登记,是非物权性质的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并未真正设立抵押权。这种现象的长期存在,体现了在法律与经济政策支持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房地产行业作为融资主体得到了倾向性保护,发展空前繁荣,尽管偶尔出现纠纷,但风险尚在可控范围之内。然而,当下的中国,利益格局已经改变,经济结构正在调整,房地产行业粗放快速发展多年后,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呼之欲出之时正在经历着一场考验。尤其在中国设立自贸区,用开放倒逼改革,中国上海将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大背景之下,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制定好经济法律规范和政策、平衡和调整广泛的利益主体、控制好如本文所论及的抵押权预告登记所带来的银行风险,以实现法律的应有功能和价值目标,本文试图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结构安排,从以下几个部分展开分析:第一章内容为抵押权预告登记概述,由抵押权及预告登记理论分析入手,进而认为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作为抵押权登记的一种特殊形态存在、应当具有与抵押权登记一致的法律价值追求的方向、应当赋予其担保物权的法律属性的观点。第二章透过抵押权预告登记现状,发现并呈现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预告登记和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相关问题。第三章由案例引出法院判决并对判决观点进行分析,结合相关调研数据分析银行风险,以及银行应对此项风险的权宜之计。第四章分析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冲突及实践难题,从在建建筑物及预售商品房抵押相关规定的法律冲突引出对抵押权预告登记与抵押权登记的区别、联系及逻辑矛盾的分析,结合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域与不动产抵押贷款资金来源严重依赖的现实状况,提出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下的实践难题,即银行风险的扩大、或是房地产开发建设等资金需求主体融资难。第五章提出本文建议,通过梳理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产生的社会原因、运行状况、法律效果,发现现有理论框架下抵押权预告登记与抵押权登记相互割裂给抵押权预告登记带来法律层面的无所适从,给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带来现实难题,对此提出重构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的展望。本文之所以选择从银行的视角对当下的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进行分析,主要是因为银行是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域融通资金的最主要渠道,其他非金融机构在选择投资项目时也会面临这个问题,但是他们遇到这个问题时可以选择回避,而银行不能因此而完全回避这个问题。
翟舒毅[9](2017)在《韩国金融监管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金融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枢纽,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是现代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环。但是,由于金融机构“借短贷长”的经营模式潜在着资金错配的风险、金融机构间密切的依赖关系潜在着系统性风险、存款合同的流动性问题潜在着危机时的挤兑风险等因素,金融业具有脆弱性特征。当金融业发生危机时,金融风险具有系统性和传染性的特征,这使一国经济甚至全球经济受到严重威胁。因此保障金融业平稳、有序、健康发展,成为各国面临的重要课题,金融监管作为一种对金融业发展的保障机制被各国政策当局高度重视。作为亚洲最重要的新兴经济体之一,韩国金融业国际化程度很高,但金融业的高度开放也使其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受到了较大的冲击。韩国政策当局以两次危机为契机,调整金融监管思路,深化金融监管改革,在金融监管制度改革、金融监管组织职能改革、金融监管规则改革和金融监管措施改革等方面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为我国金融监管改革提供了参考。本文以韩国金融监管改革为课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韩国金融监管改革进行研究分析。第一,金融监管是以控制金融风险,维护和促进金融稳定发展,并服务于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为目的,基于一系列制度、规则和组织机构,借助一系列政策措施和政策工具,而对金融主体和金融活动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和规制过程。本文第2章主要介绍了金融监管内涵、金融监管模式和金融监管相关理论。第二,研究韩国金融监管制度和监管组织职能改革,为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和监管组织职能改革提供参考。本文第3章分别从分业金融监管制度和综合金融监管制度两个角度研究韩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历程,从内部动因和外部压力两个角度探讨韩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动因,从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角度描述现行金融监管制度下韩国金融体系的现状。本文第4章从分业监管时期和综合监管时期两个角度研究了韩国金融监管组织职能改革问题,并研究了韩国金融安全网的构建及功能。韩国的综合金融监管模式对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改革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第三,金融业的高度开放需要高度国际化的金融监管规则保驾护航。本文第5章研究了韩国金融监管规则改革。韩国在金融监管国际化问题上通过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BCBS)、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O)和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IAIS)等国际金融监管机构与其他国家进行交流合作,根据国情对国内金融机构灵活推行国际监管标准,促进金融机构自身建设发展。韩国金融监管当局通过完善资本开放政策以及对国内企业推行国际会计基准(K-IFRS)等方式为韩国金融市场和企业的国际化发展营造环境。第四,韩国经济在全球金融危机后迅速复苏,证明韩国在亚洲金融危机后进行的全面改革取得了成效,尤其是金融改革和金融监管改革。本文第6章分别从亚洲金融危机和全球金融危机两个时期研究韩国金融监管措施改革。亚洲金融危机时期的金融监管措施改革注重监管机构改革和对金融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而全球金融危机后,韩国监管当局则在完善宏观审慎政策、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完善民生金融发展环境和激发金融市场活力等方面进行重点改革,突显出韩国金融监管措施改革思路的转变。两次危机后韩国金融监管措施改革思路对我国金融监管改革提供了参考,尤其是在宏观审慎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和促进民生金融发展等方面。第五,韩国金融监管改革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不足对我国金融监管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本文第7章对韩国金融监管改革效果进行了评估,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相关建议。韩国政策当局通过一系列的金融监管改革使韩国金融监管体系更加成熟,金融体系更加稳健,韩国的国家主权信用得到了不断的提升。但是,在改革中也存在着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权不足和缺乏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等问题。结合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特征和金融监管改革中面临的难题,以韩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为启示,本文提出了建立以央行为核心的综合金融监管体系、健全我国宏观审慎政策、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和优化我国民生金融发展环境等方面建议。与现有文献相比,本文的创新之处有:第一,从韩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变迁、金融监管组织职能改革、金融监管规则改革、金融监管措施改革等多个方面对韩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发展进行全面梳理,重点评述全球金融危机后韩国金融监管改革呈现出的新特征,分析韩国金融监管改革效果,弥补现有文献在这方面论述的不足,为我国金融监管改革提供参考。第二,以韩国综合金融监管模式的优缺点为借鉴,结合我国现有“一行三会”监管模式,本文提出在我国建立包含中央银行在内的综合金融监管模式的设想。以此改善我国当前分业金融监管模式的不足,以及避免出现类似韩国现行不含中央银行在内的综合金融监管模式而产生的问题。第三,借鉴韩国拟建的金融消费者专门保护机构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建立独立于监管机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设想。本文的不足之处是对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的有关研究不足以及部分监管改革效果有待时间检验。
冯永佳[10](2020)在《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公司信息披露影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经济都受到了不同程度影响,各国政府都在积极频繁的调整经济政策以应对经济下行风险,我国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也不免受到了不小的冲击,政府也同样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干预经济发展,比如,4万亿人民币投资刺激计划、一带一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宏观经济政策,这些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有效缓解了我国经济现阶段面临的各种困境、促进了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然而,市场环境瞬息万变,政府往往无法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各种信息做出准确判断,其政策通常较为滞后,再加之经济政策制定的过程中伴随着不可预测性、不透明性和模糊性,这些都导致了经济政策不确定性的提高。此外,在全球经济关系日益紧密的发展趋势下,其他国家的经济政策对我国经济也可能造成一定影响,比如中美贸易摩擦,因此,政府需要综合考虑内外因素制定政策,从而进一步加大了政策不确定性上升的可能。基于这一现实背景,国内外大量学者开始着手研究经济政策不确定性产生的宏微观影响。具体而言,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大多数情况下属于负向冲击,在宏观层面,降低经济增长速度、延缓经济衰退周期、减少劳动力就业岗位、破坏股票市场正常运行;在微观层面,降低企业资本投资、加大企业融资难度、增加企业融资成本、恶化企业资产配置等。当然,尽管政策不确定性给大部分企业带来了不利冲击,但同时也给某些企业带来了有利机遇,利用机会增加创新投入和产出,寻求更好的发展前景。对于经济政策不确定性产生的微观影响,企业的投融资等财务决策都是比较明显的可观测变化,相较而言,企业信息披露决策更为隐蔽。在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尽管财务报表具有严格的披露要求以及规范的发布格式,却仍然存在不易于识别的盈余管理。业绩预告信息质量同样难以察觉,并且相对财务报表信息,公司在业绩预告信息方面拥有更大的自由裁决权,研究经济政策不确定性下其发生的变化更能够探索出公司意图。除了经营性信息之外,社会责任信息作为重要的非经营性信息,补充了经营性信息无法传递的内容,同时,公司也拥有足够的自主决策空间,披露决策的变化亦蕴含了公司目的。为此,本文在现有研究成果基础上,梳理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探索公司在信息披露决策方面存在的自由裁决权,采用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方法,以经济政策不确定性为切入点,从财务信息披露、业绩预告信息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三个角度分析公司信息披露发生的变化。具体而言,在财务信息方面,利用沪深A股上市公司2007年至2018年的样本数据,研究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公司盈余管理程度、不同方向盈余管理差异性、财务信息披露违规概率的影响;在业绩预告信息方面,利用沪深A股上市公司2007年至2018年的样本数据,研究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公司自愿披露业绩预告意愿、业绩预告准确度、业绩预告精确度、自愿披露不同性质业绩预告差异性、业绩预告出现乐观性偏差概率等的影响;在社会责任信息方面,利用沪深A股上市公司2008年至2017年的样本数据,研究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公司自愿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积极性、社会责任报告披露质量、社会责任披露评级展望的影响,主要得到如下结论:第一,当经济政策不确定性逐渐上升时,公司总体的财务信息披露表现比较积极。具体而言,在总体样本中,经济政策不确定性使得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下降,尤其是正向盈余管理,即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上升,此外,公司发生财务信息披露违规的可能性也降低。在进行了排除多重共线性、两阶段最小二乘回归、更换经济政策不确定性的数据来源、更换计量模型以及更换关键变量衡量方法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该结论仍然成立。接着通过中介效应检验模型发现,银行借款水平为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影响公司盈余管理、财务违规披露的中间机制,而银行贷款成本只是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影响公司盈余管理的中间路径。且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影响在公司内部治理水平、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盈余情况不同的情况下存在异质性。第二,当经济政策不确定性逐渐上升时,公司自愿披露业绩预告的积极性显着增加,同时所有已披露业绩预告的准确度、精确度也显着提高;经济政策不确定性仅仅提高了公司自愿发布好消息预告的积极性,而对坏消息预告没有显着影响;经济政策不确定性越高,公司在预测时就越可能出现乐观性偏差,且这种乐观性偏差主要存在于好消息预告中,由此导致经济政策不确定性提高业绩预告准确度的效应在预告性质为好消息时被削弱。在排除多重共线性、利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缓解内生性、更换经济政策不确定性的数据来源、更换回归方法以及更换业绩预告精确度衡量指标后,结论依然稳健。接着通过中介效应检验模型发现,分析师预测准确度是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影响公司自愿披露业绩预告积极性、公司业绩预告准确度、公司业绩预告精确度的中间机制,而分析师预测分歧度仅仅是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影响公司自愿发布业绩预告的中间路径。且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的影响在行业竞争度以及分析师跟踪人数不同的情况下也存在异质性。第三,经济政策不确定性逐渐增加时,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同样也是积极的。包括公司自愿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意愿显着增加、公司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质量显着提高,不过,随着经济政策不确定性的上升,公司未来的社会责任评级展望逐渐下降,即社会责任信息质量的增长趋势偏向稳定或是消极。在进行排除多重共线性、双向固定效应模型、两阶段最小二乘回归、更换经济政策不确定性的数据来源以及更换计量方法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结论依然保持不变。接着通过中介效应检验模型发现,经营销售在经济政策不确定性促进公司自愿发布社会责任意愿、提高社会责任信息质量中存在部分中介效应,而股票回报率只是在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影响公司自愿披露社会责任报告中存在部分中介效应。且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在自愿与应规、公司产权性质、市场制度环境、公司财务绩效不同的情况下存在异质性。依据本文的研究结果,整体而言,在经济政策不确定性逐渐上升的宏观背景下,公司银行借款水平下降、分析师预测误差加大、分析师预测分歧度上升、公司经营销售额度下滑以及股票回报率降低,在这一系列信贷资源冲击、信息环境冲击、总需求冲击以及金融市场冲击等产生的负面影响下,公司基于战略角度权衡利弊后,提高了财务信息披露、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以及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质量,同时增加了自愿披露业绩预告信息以及社会责任信息的积极性。因此,不能仅仅局限于表面的直观结果,应该考虑到,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并非是从根本上改善公司信息披露水平的驱动因素,该影响很可能是短暂的,随着经济政策的稳定、不利经济冲击的减弱而逐渐消失。鉴于此,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1)建立经济政策预期机制,加强全球经济协作,降低经济政策不确定性水平;(2)“双管齐下”,从外部制度因素和内部治理因素两个方面推动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达到高水平;(3)加大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以及持续程度,降低经济政策不确定性给企业带来的融资难度;(4)提高分析师的专业素养,发挥信息中介优势,减小经济政策不确定性给信息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5)重新评估制定公司销售策略,扩大公司销售渠道,积极投入研发更多新产品,以缓解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带来的负向需求冲击。本文可能的贡献为,从外部环境考察公司的信息披露,检验经济政策不确定性产生的显着影响,并探索其中的影响机制。已有文献倾向于从内部因素研究公司的信息披露,较少涉及外部政策环境的考虑,即使有涉及也多为对既定经济政策的考察。本文以外生存在的经济政策不确定性为视角,丰富了外部政策方面的相关文献。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信息预告特别服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信息预告特别服务(论文提纲范文)
(1)房地产开发中的利益冲突与衡平——以民事权利保障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导言 |
第一章 房地产开发中的利益冲突与衡平之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利益冲突与利益衡平--基于法学的考察 |
一、 利益冲突的本原意义 |
二、 利益及利益冲突的法学意义 |
三、 利益衡平的法学本质 |
四、 法治:利益衡平的实现路径 |
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与开发中的利益冲突 |
一、 房地产开发的内涵 |
二、 房地产开发利益冲突介述 |
三、 房地产开发各方利益冲突关系图谱 |
第三节 房地产开发利益冲突的经济学分析 |
一、 制度供给不足与开发中的利益冲突 |
二、 制度变迁路径与开发中的利益冲突 |
三、 “理性经济人”与开发中的利益冲突 |
第四节 房地产开发利益冲突的信息学分析 |
一、 信息不对称与利益冲突 |
二、 房地产开发利益冲突的信息学分析 |
第二章 开发商与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冲突与衡平(一)--以土地使用权为中心 |
第一节 序论 |
第二节 土地所有者与利用者的利益冲突与衡平:一个古老而现代的话题 |
一、 冲突与衡平之缘起 |
(一) 罗马法的土地所有权与土地利用 |
(二) 日尔曼法的土地所有与土地利用 |
二、 冲突与衡平之演进:从归属到用益 |
(一) 大陆法土地所有权观念转变:强化用益物权 |
(二) 以“占有”为中心的普通法土地财产权制度 |
(三) 土地所有与利用关系的新发展 |
第三节 利益衡平之法治探索:“两权分离”的理论与实践 |
一、 中外国有土地所有权制度 |
(一) 资本主义国家土地所有权制度 |
(二) 我国的国有土地所有权制度 |
二、 “两权分离”之论争 |
三、 香港地区土地使用制度之借鉴 |
四、 我国“两权分离”的立法实践 |
第四节 利益衡平之民法规制理念:开发商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法定位 |
一、 土地使用权的称谓 |
二、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四种定位介述 |
(一) 用益物权模式 |
(二) 所有权与近似所有权模式 |
(三) 地产权模式 |
(四) 占有权模式 |
三、 利益衡平模式选择:国家与开发商在物权法上的权利样态 |
(一) 四种观点的利益衡平分析 |
(二) 利益衡平模式的物权法选择 |
第三章 开发商与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冲突与衡平(二)--以空间权制度为中心 |
第一节 序论 |
第二节 土地利用的立体化:从“土地法”到“空间法” |
第三节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空间权立法 |
一、 德国 |
二、 英国 |
三、 日本 |
四、 美国 |
五、 台湾地区 |
第四节 空间权之物权法分析 |
一、 空间权的含义、类型与名称 |
二、 空间权的物权属性 |
(一) 空间权的客体 |
(二) 空间权与一物一权原则 |
(三) 空间权与传统物权 |
第五节 房地产开发中的空间利益冲突: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空间范围 |
一、 我国土地所有权的空间范围 |
(一) 设立空间用益物权而产生的空间限制 |
(二) 国有土地所有权上禁设私人空间所有权 |
二、 开发商土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 |
(一) 开发商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空间范围 |
(二) 土地使用权人能否自行设立空间使用权 |
第六节 空间权制度的建立--土地空间利益衡平的法制化 |
一、 中国物权中的空间权构想 |
二、 空间权之登记 |
第四章 开发商与预购人的利益冲突与衡平--以预购人权益保护为中心 |
第一节 序论 |
第二节 预售双方利益失衡的法理分析 |
一、 商品房预售中利益失衡之现状 |
二、 开发商与预购人:先天失衡的交易双方 |
三、 预购双方与民法上的人 |
四、 消费社会中的开发商与预购人 |
五、 弱势预购人权益保护与契约自由 |
第三节 预购人权益保护与预售广告之规制 |
一、 预售广告乱象 |
二、 预售广告的法律约束力 |
(一) 预售广告约束力的一般分析 |
(二) 台湾地区消法第22条之借鉴 |
(三) 对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评析 |
三、 基于预售广告内容的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保护 |
(一) 预售广告中的信赖利益 |
(二) 预售广告中蕴涵的履行利益 |
第四节 预购人权益保护与预售格式条款之规制 |
一、 格式条款之法理:市场交易中的一把双刃剑 |
(一) 格式条款的内涵 |
(二) 格式条款中的利益冲突 |
(三) 格式条款--市场交易中的双刃剑 |
二、 格式条款之滥用:预售合同条款实证分析 |
(一) 预售合同属于格式合同 |
(二) 预售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滥用 |
三、 格式条款之规制:预售双方利益衡平的实现途径 |
(一) 立法规制 |
(二) 行政规制 |
(三) 司法规制 |
(四) 社会规制 |
第五节 预购人权益保护与预告登记制度之建立 |
一、 预告登记制度:弱势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机制 |
(一) 预告登记的概念 |
(二) 预告登记对弱势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
二、 现行商品房预售登记制度的立法考察 |
(一) 商品房预售登记的立法概述 |
(二) 预售登记与预售合同的效力 |
(三) 预售登记的效力 |
三、 我国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的建立:以预购人利益保护为中心 |
(一) 体现利益衡平的理念 |
(二) 统一不动产登记立法 |
(三) 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机关的确定 |
(四) 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的请求权 |
(五) 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效力 |
第五章 开发商与银行的利益冲突与衡平--以银行债权保障为中心 |
第一节 银行与开发商的利益冲突:以债权担保为视角 |
一、 银行与开发商关系概述 |
(一) 相互促进的利益依存关系 |
(二) 围绕债权风险的利益冲突关系 |
二、 债权担保:银行与开发商利益制衡的主要法律形态 |
第二节 开发商与银行利益衡平机制:以预售商品房抵押、按揭为对象 |
一、 抵押与按揭概述 |
(一) 抵押与按揭的内涵 |
(二) 香港房地产抵押与按揭 |
二、 我国预售商品房及在建工程担保之实践 |
(一) 预售商品房及在建工程按揭制度的引入 |
(二) 我国商品房按揭及在建工程之相关立法 |
三、 我国预售商品房及在建工程担保制度的定位 |
(一) 预售商品房担保制度的定位 |
(二) 在建工程担保制度的定位 |
四、 预售商品房担保制度之完善:期待权担保制度的构建 |
(一) 期待权及其担保设定的基础 |
(二) 非典型担保形态的立法模式 |
(三) 我国预售商品房按揭制度内容之完善 |
第三节 银行债权保障机制的制度创新:房地产证券化 |
一、 我国现行房地产融资担保之不足 |
二、 国外房地产证券化之借鉴 |
(一) 房地产证券化的含义 |
(二) 房地产抵押债权证券化发展之动因 |
(三) 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之法律构造 |
三、 我国房地产证券化展望 |
(一) 我国房地产证券化的意义 |
(二) 我国房地产证券化的起步 |
(三) 我国房地产证券化法律环境之改进 |
第六章 建筑商与开发商的利益冲突与衡平--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中心 |
第一节 利益冲突之焦点:建筑商债权利益之保障 |
第二节 衡平路径之探索: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确立与性质之辩 |
一、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确立 |
二、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之困惑 |
(一) 建设价款优先受偿权构成要件之理解 |
(二) 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顺位之分歧 |
(三)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之窘境 |
三、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性质之辩:留置权、优先权抑或法定抵押权 |
(一) 留置权说 |
(二) 优先权说 |
(三) 法定抵押权说 |
第三节 衡平路径之借鉴:建筑商债权优先受偿之相关法制 |
一、 优先权模式:以法国、日本为例 |
(一) 法国 |
(二) 日本 |
二、 法定抵押权模式:以德国、瑞士及台湾地区为例 |
(一) 德国 |
(二) 瑞士 |
(三) 台湾地区 |
三、 英美法模式 |
第四节 衡平路径之完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立法构造 |
一、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之立法模式 |
二、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内容 |
(一)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
(二)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 |
(三)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顺位 |
(四)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亚投行贷款的条件性研究 ——以亚投行贷款条件性之完善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起与构想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价值、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贷款条件性概述 |
第一节 贷款条件性的含义及演进 |
一、贷款条件性的含义 |
二、贷款条件性的演进 |
第二节 亚投行的贷款业务与贷款条件性 |
一、亚投行的贷款业务 |
二、亚投行贷款条件性 |
第二章 亚投行贷款条件性具体内容分析 |
第一节 亚投行贷款条件的原则性规定 |
一、贷款条件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
二、贷款条件的特殊原则性规定 |
第二节 亚投行贷款的适用条件 |
一、贷款的财务条件 |
二、贷款的担保条件 |
第三节 亚投行贷款的环境条件——《环境和社会政策》 |
一、《环境和社会政策》的含义与理论基础 |
二、《环境与社会政策》的内容 |
第四节 亚投行贷款的禁止条件 |
一、贷款的中止条件 |
二、贷款的终止条件 |
第三章 亚投行与代表性多边金融机构贷款条件性之比较 |
第一节 亚投行与IMF之重要贷款条件性比较 |
一、IMF贷款条件性考察 |
二、亚投行与IMF贷款之政治条件比较 |
三、IMF贷款条件性评析及启示 |
第二节 亚投行与亚开行之重要贷款条件性比较 |
一、亚开行贷款条件性考察 |
二、亚投行与亚开行贷款之环境条件比较 |
三、亚开行贷款条件性评析及启示 |
第三节 亚投行与世界银行之重要贷款条件性比较 |
一、世界银行贷款条件性考察 |
二、亚投行与世界银行贷款之禁止条件比较 |
三、世界银行贷款条件性评析及启示 |
第四章 亚投行贷款条件性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设想 |
第一节 亚投行贷款条件性存在的问题 |
一、亚投行未来政策贷款条件性缺乏法律规制 |
二、亚投行贷款环境条件的局限性 |
三、亚投行贷款禁止条件的局限性 |
第二节 对亚投行贷款条件性的完善设想 |
一、亚投行未来政策贷款条件性的构建理念 |
二、完善亚投行贷款环境条件规则 |
三、完善亚投行贷款禁止条件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3)互联网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边界厘定 ——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金融创新理论的发展与金融监管体制演进 |
二、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三、现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传统金融监管理论概述 |
第一节 传统金融监管权的来源与法理依据 |
一、传统金融监管权的来源——宏观审慎需求 |
二、宏观审慎监管的法理依据 |
第二节 传统金融监管理论主要内容 |
一、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理论 |
二、金融监管的边界有效性理论 |
三、功能监管理论 |
第二章 互联网金融的格局与监管困境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的本土化格局 |
一、互联网金融的经济和技术基础 |
二、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态的良性冲击 |
三、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业态归类 |
第二节 传统监管应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困局 |
一、宏观审慎监管的实施困境 |
二、偏重事后追责的低效 |
三、刚性监管忽视市场需求 |
四、偏重刑事处置忽视商事规则 |
五、条块监管的主体乱局 |
第三章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监管边界的理论重构 |
第一节 重构金融监管边界理论的原因 |
一、互联网金融中市场主体的变化决定了监管边界的变化 |
二、市场与政府关系的变化决定了监管边界的变化 |
三、克服传统法律规制弊端的解决路径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创新中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的诠释 |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的提出与阐释 |
二、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界定——逻辑起点 |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论基础 |
四、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内涵——保护客体 |
第三节 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域外适用——路径选择 |
一、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特点 |
二、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措施 |
三、欧盟金融消费者保护措施 |
第四节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规则初探 |
一、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理依据 |
二、权益维护的核心——知情权保障体系的建构 |
三、信息披露规则的明确 |
四、适合性规则(Suitability Rule) |
五、其他规则 |
第五节 小结:知情权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核心 |
第四章 P2P网络信贷平台的监管边界探究——金融消费者保护 |
第一节 P2P网络信贷平台的历史渊源与优势 |
一、P2P网络信贷平台的历史渊源 |
二、P2P网络信贷平台的优势与影响 |
第二节 我国P2P网络信贷的发展现状 |
第三节 P2P网络信贷平台的模式 |
一、P2P网络信贷平台的类型化 |
二、P2P网络信贷平台的衍生模式 |
第四节 P2P网络信贷的风险分析 |
一、P2P网络信贷平台存在的共有风险 |
二、纯信息撮合匹配平台存在的风险 |
三、承担本金及利息担保责任的平台 |
四、债权转让模式 |
第五节 P2P网络信贷平台的担保模式与去担保进程 |
一、P2P网络信贷平台的担保模式 |
二、P2P网络信贷平台担保模式的类型化与问题 |
三、P2P网络信贷平台的去担保化的路径探索 |
第六节 P2P网络信贷的国外借鉴与启示 |
一、美国将P2P网络贷款证券化的歧路 |
二、英国的底线监管模式 |
三、韩国的适用型监管 |
第七节 P2P网络信贷平台的监管思路探讨——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宗旨 |
一、底线监管的表态与归纳 |
二、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 |
三、独立资金托管 |
四、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
五、准入机制 |
六、行业自律 |
七、制定生前遗嘱 |
第八节 小结:金融消费者保护是金融创新的边界 |
第五章 股权众筹——金融创新与消费者保护的博弈 |
第一节 众筹的类型化和股权众筹的优势 |
一、众筹的类型化 |
二、股权众筹的优势与影响 |
第二节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
一、股权众筹的风险 |
二、众筹创新的法律边界 |
第三节 监管边界的厘定:股权众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
一、消费者适当性规则 |
二、股东权益保障机制 |
三、股权众筹社交性对消费者的保护 |
第四节 小结:监管边界的准确厘定是判断创新好坏的前提 |
第六章 第三方网络支付的金融消费者保护 |
第一节 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分析 |
一、委托代理关系 |
二、保管法律关系 |
三、信用担保关系 |
第二节 第三方网络支付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理依据 |
一、平衡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与消费者之间失衡的法律地位 |
二、维护金融消费者的资金安全 |
三、维护金融消费者隐私权 |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
第三节 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资金管理制度 |
一、资金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二、资金管理制度的外国立法经验 |
第四节 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消费者权利保障机制 |
一、金融消费者隐私权 |
二、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
第五节 余额宝的风险与消费者保障机制 |
一、余额宝的风险分析 |
二、余额宝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机制 |
结语: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边界的反思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按揭贷款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研究 ——以信息不对称为核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 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三、 研究范围与论文结构 |
四、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按揭贷款表内业务的基础监管法律制度及其信息不对称性 |
第一节 英美、中国香港按揭贷款法律制度的演进及价值 |
一、 英国按揭法律制度—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二、 美国按揭贷款法律制度—制度的成熟 |
三、 香港按揭贷款法律制度—我国按揭贷款制度的渊源 |
第二节 我国按揭贷款基础法律规则的架构 |
一、 基本法律体系的构建 |
二、 相关监管法律规则的配套 |
第三节 按揭贷款基本法律关系的信息不对称性 |
一、 房产买卖交易法律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性 |
二、 资金借贷法律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性 |
三、 担保法律关系的信息不对称性 |
第四节 基础监管对信息不对称性的解决及缺憾 |
一、 市场主体准入标准的确定对信息不对称性的解决 |
二、 对信息不对称性风险监管的法律措施 |
三、 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能配置所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
第二章 按揭贷款表外业务的的信息不对称性及其监管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按揭贷款表外业务的法律界定 |
一、 按揭贷款表外业务范畴的法律界定 |
二、 表外业务制度在按揭贷款风控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
第二节 我国按揭贷款表外业务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 |
一、 国外表外业务法律制度的起源 |
二、 我国表外业务法律制度的引入 |
三、 现有信息不对称问题下我国表外业务的法律体系 |
第三节 我国按揭贷款表外业务法律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性 |
一、 表外业务法律关系主体上的信息不对称性 |
二、 表外业务法律关系客体上的信息不对称性 |
三、 表外业务法律关系内容上的信息不对称性 |
第四节 以信息不对称性为核心的表外业务外部监管 |
一、 以信息不对称为核心的监管原则:经济实质 |
二、 核心监管原则下的相关信息对称性监管标准 |
三、 信息对称性监管标准下的具体监督措施 |
四、 监管措施对信息不对称行为的规制实践 |
第三章 按揭贷款系统性信息不对称风险的外部监管 |
第一节 按揭贷款系统性的信息不对称性与制度发展 |
一、 监管法律目标的变迁 |
二、 监管法律目标变迁对表内业务监管手段的影响:动态化 |
三、 监管法律目标变迁对表外业务监管政策的影响:体系化 |
四、 监管制度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强制规定取代自由选择 |
五、 外部监管制度的整体架构 |
第二节 按揭贷款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性的监管思路 |
一、 切入点与定位 |
二、 银行主体处理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具体义务 |
三、 我国相关规则与《巴塞尔协议》的比较 |
四、 按揭贷款市场信息披露的制度管理 |
第三节 按揭贷款系统性信息不对称风险的动态监管 |
一、 系统性信息不对称风险的立法思路 |
二、 实现信息不对称风控的动态监管原则 |
三、 监管原则下的具体信息对称性监管标准 |
四、 信息对称性监管标准的动态调整 |
第四章 按揭贷款表内业务内控规则对信息不对称性的处理 |
第一节 以信息不对称性为核心的按揭贷款内部风控体系 |
一、 风险内控规则的制度意义 |
二、 以资本计量为手段《巴塞尔协议》对信息不对称性的解决 |
三、 我国信息对称性风险内控的制度框架 |
第二节 表内业务信息不对称性风险的内控规则 |
一、 借款人真实情况审核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 |
二、 相关信用风险控制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 |
三、 贷款中介机构选择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 |
四、 贷后清收管理程序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 |
五、 现有风险内控规则对信息不对称问题解决的缺憾 |
第三节 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内部风控计量手段的发展 |
一、 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初级市场下标准法的适用 |
二、 信息获得能力提高后内部评级法的发展 |
第四节 对局部风险信息的分析确定制度 |
一、 评级体系的规则结构设计 |
二、 针对信息不对称性风险评级体系的运作规范 |
三、 信息不对称风险量化计量的规则要求 |
第五节 担保方式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风险控制 |
一、 质押方式对按揭贷款债权风险的缓释 |
二、 保证方式对按揭贷款债权风险的缓释 |
第五章 按揭贷款表外业务内控制度对信息不对称风险的控制 |
第一节 表外业务对信息不对称性内控的制度框架 |
一、 表外业务风险暴露认定的法律原则 |
二、 按揭贷款债权转移的认定标准 |
三、 表外业务风险暴露的法定形式 |
四、 表外业务下按揭贷款风险转移信息不对称性的规制标准 |
第二节 表外业务资本计量制度对信息不对称的处理 |
一、 表外业务资本计量的法律适用 |
二、 标准法下表外业务的资本计量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处理 |
三、 内部评级法下表外业务资本计量法律规则 |
四、 未评级情况下推测评级法律规则 |
五、 针对表外业务外部评级的市场准入法律规则 |
第三节 表外业务资本计量信息获取方式的法律规制 |
一、 内部评级法下表外业务资本计量的规则适用 |
二、 监管公式法下表外业务风险计量的法律规则 |
三、 内部评估法下表外业务资本计量的法律规则 |
第四节 表外业务对担保作用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内控 |
一、 债权评级等级相同情况下的风险缓释计量规则 |
二、 债权评级等级不相同情况时风险缓释的计量规则 |
第六章 按揭贷款系统性信息不对称性风险的去杠杆化 |
第一节 按揭贷款内控制度体系化、动态化的发展趋势 |
一、 《巴塞尔协议 III》资本计量的改革思路 |
二、 内控法律体系信息不对称性风控指标的动态化调整 |
三、 按揭贷款债权人资产的去杠杆化 |
四、 对按揭贷款保证人信息不对称性的审慎监督 |
第二节 信息不对称风险去杠杆化手段之一:资本结构的重新调整 |
一、 内控资本计量法律体系的重构 |
二、 银行超额资本留存义务 |
三、 外部监管机构对风险内控标准的管理 |
四、 对潜在风险的逆周期抑制机制 |
第三节 信息不对称风险去杠杆化手段之二:流动性指标的计量 |
一、 流动性风险管理在风控法律体系中的制度价值 |
二、 压力情景下流动性覆盖率标准的引入 |
三、 净稳定资金比例标准的法律意义 |
第七章 按揭贷款信息不对称风控法律体系的静态横向构建 |
第一节 按揭贷款信息不对称风控制度的演进思路 |
一、 按揭贷款外部监管制度的演进趋势 |
二、 按揭贷款内部风控制度的演进趋势 |
第二节 信息不对称性风控体系建立的必要性 |
一、 外部监管与风险内控风控在体系上的独立性 |
二、 外部监管与内部风控在法律体系上的相互依赖性 |
三、 我国风控法律体系上的不适当性 |
第三节 基于信息不对称性联系下风控体系的建立 |
一、 外部监管与内部风控的制度主线 |
二、 基础业务法律制度中以外部监管信息披露为核心的风险内控 |
三、 系统性风控法律制度中以内部评级为核心的外部监管 |
四、 外部监管与内部风控制度的横向法律联系 |
第八章 按揭贷款风控法律体系纵向协调性的动态构建 |
第一节 按揭贷款风控体系的重构 |
一、 市场的发展与法律制度的协调 |
二、 基础市场外部监管法律架构的转型:征信机制 |
三、 系统性风险内控法律体系的转型:降低对外部评级的依赖性 |
第二节 以权力转移为动力的风控法律体系协调性目标 |
一、 风控法律体系的协调性重构 |
二、 再论外部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协调性目标 |
三、 再论内部风控法律制度改革的协调性目标 |
第三节 按揭贷款表外业务发展的协调性与制度体系的改革 |
一、 表外业务制度发展对风控法律体系协调性的影响 |
二、 风控法律体系发展的协调性路径选择 |
三、 风控法律体系的动态化协调性架构 |
本文的相关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概述 |
第一节 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概念比较 |
一、中韩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比较评析 |
二、中韩金融消费者权利范畴界定比较 |
三、中韩金融产品经营者责任范畴界定比较 |
第二节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基础理论在韩国的应用 |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所涉法理理论概览 |
二、韩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所涉基础理论概览 |
第三节 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意义的认知比较 |
一、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意义的认知 |
二、韩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意义的认知 |
第二章 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例考察 |
第一节 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梳理 |
一、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 |
二、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规及部门规章 |
三、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司法解释 |
第二节 韩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框架 |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法(草案)》的立法架构与重要制度 |
二、《资本市场法》中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源 |
三、韩国《消费者基本法》的制定背景与基本内容 |
四、其他通过营业行为规制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 |
第三节 中韩立法例的比较分析 |
一、立法框架大同小异:以消费者保护基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 |
二、中韩两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中具体制度的差异比较 |
第三章 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体制度之比较分析 |
第一节 中韩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实体制度比较分析 |
一、中国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 |
二、韩国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 |
三、中韩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比较分析 |
第二节 中韩金融消费者求偿权保护实体制度比较分析 |
一、主要国家金融消费者赔偿基金制度 |
二、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
三、韩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中的存款保险制度 |
四、中韩保护基金制度与存款保险基金制度案例比较 |
第三节 中韩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保护实体制度比较分析 |
一、建立金融教育制度的必要性 |
二、各国金融消费者教育情况 |
三、中国金融教育的现状 |
四、韩国金融教育的现状 |
第四章 中韩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制度之比较分析 |
第一节 功能性监管体系:对传统机构监管模式的改进 |
一、传统机构监管模式及其缺陷 |
二、功能性监管的优势 |
三、各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二节 中国的金融功能性监管模式改革 |
一、改革前中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 |
二、中国现行分业监管体系的制度弊端 |
三、中国朝功能性监管体系转变的改革 |
第三节 韩国一元模式的功能性监管体系 |
一、金融监管决策机构:金融委员会 |
二、金融监管执行机构:金融监督院 |
三、其他金融监管部门 |
第五章 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制度之比较分析 |
第一节 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制度 |
一、中国金融消费者的司法救济 |
二、中国金融消费纠纷的非诉讼解决 |
第二节 韩国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制度 |
一、韩国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制度概览 |
二、韩国行政金融纠纷调解机构 |
三、韩国民间纠纷调解机构 |
第三节 专门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
一、专门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设立意义 |
二、中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 |
三、韩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院 |
第四节 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制度之比较 |
一、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二、“和解”与金融机构内部纠纷解决机制 |
三、仲裁在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中的应用比较 |
第六章 结论: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完善之建议 |
第一节 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不同之处 |
一、在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立法方面 |
二、在金融监管体系方面 |
三、在金融纠纷解决制度方面 |
四、在金融消费者保护实体制度方面 |
第二节 韩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方面对中国之借鉴作用 |
一、设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 |
二、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确定方法 |
三、完善金融产品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规制 |
四、增加金融机构损失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制 |
第三节 韩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实体制度对中国的借鉴作用 |
一、完善金融教育制度 |
二、建立金融消费者赔偿基金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缘由 |
1.2 研究对象 |
1.3 研究现状与意义 |
1.3.1 研究现状 |
1.3.2 研究意义 |
1.4 理论基础与研究方法 |
1.4.1 理论基础 |
1.4.2 研究方法 |
1.5 语料来源 |
1.5.1 建立小型语料库 |
1.5.2 依据爬虫程序,滚动抓取标题 |
1.5.3 标题信息处理 |
第二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词汇语法特点 |
2.1 网络新闻标题的词频特点 |
2.1.1 词频统计 |
2.1.2 词频分布分析 |
2.2 标题词汇的语义特点 |
第三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法特点 |
3.1 句法结构形式 |
3.1.1 单句式结构 |
3.1.2 组合式结构 |
3.1.3 成分缺省结构 |
3.2 句类特点 |
3.2.1 陈述句标题 |
3.2.2 疑问句标题 |
3.2.3 感叹句标题 |
3.2.4 祈使句标题 |
第四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修辞 |
4.1 引言 |
4.2 网络新闻标题的修辞策略 |
4.2.1 词语修辞 |
4.2.2 辞格修辞 |
第五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用特点 |
5.1 关联理论与网络新闻标题 |
5.2 网络新闻标题的“明示—推理”交际 |
5.2.1 明示行为 |
5.2.2 推理过程 |
5.3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境效应 |
5.3.1 认知语境假设 |
5.3.2 语境效果 |
5.4 网络新闻标题的最佳关联 |
第六章 结语 |
6.1 主要研究过程和结论 |
6.2 创新之处与不足 |
6.3 后续研究的设想 |
参考文献 |
附录 |
(7)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自利性 |
一、上市公司文字叙述的模糊披露 |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盈余管理 |
第二节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报告的失真问题 |
一、律师事务所IPO尽职调查报告失真导致“业绩变脸” |
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失真导致“资本消失” |
三、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报告失真导致“评级失灵” |
四、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报告失真导致“资产缩水” |
第三节 我国证券散户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 |
一、详尽披露导致的“过犹不及”问题 |
二、专业性导致的“知识壁垒”问题 |
三、散户投资者自身抗拒分析披露信息 |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 |
第一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糊且分散 |
一、规定模糊导致了低廉的违法成本 |
二、规定分散导致了高昂的披露成本 |
三、披露立法的困境 |
第二节 信息的单向棘轮:“数量至上”的误区 |
一、披露信息“大爆炸”的单向棘轮 |
二、数量问题导致了监管成本与收益的失衡 |
三、数量问题导致了投资者成本收益的失衡 |
四、数量问题引发了潜在的其他影响 |
第三节 “伞形”利益关联体系下监督的缺位 |
一、保荐人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二、证券服务机构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三、监管机关所面对的利益诱惑 |
第三章 中美案例及制度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典型案例显示信息披露造假技术不断提升 |
二、监管趋严以及新的问题 |
第二节 美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蓝天案件”与“安然、世通事件” |
二、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中美信息披露制度比较分析 |
一、全面实施注册制对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二、美国信息披露制度发展过程对我国的启示 |
三、技术进步对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影响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实现立法上的“刚柔并济” |
一、转移立法重心,实现“以柔克刚” |
二、制定标准模板,实现“以刚制柔” |
第二节 保证“看门人”的独立性 |
一、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 |
二、增加同行评审环节 |
三、重构委托-代理关系 |
第三节 完善监管督察机制和证券诉讼制度 |
一、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 |
二、完善相关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
第五章 “法律+技术”视角下的可行性建议 |
第一节 完善信息披露评级机制 |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评机制简析 |
二、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 |
第二节 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 |
一、顺应信息披露的单向棘轮 |
二、以个性“化繁为简” |
三、双轨体系与双重标准 |
第三节 构建数据共享机制 |
一、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原因 |
二、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思路 |
三、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意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沪深证券交易所2015年6月1 日—2018年12月31 日间上市公司统计表 |
附录2: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个人投资者中实际效果的调查问卷 |
致谢 |
(8)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分析 ——以银行风险控制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抵押权预告登记概述 |
第一节 抵押权及抵押权预告登记法律性质 |
一、抵押权预告登记法律性质 |
二、抵押权概念和性质 |
第二节 预告登记 |
一、预告登记概念与性质 |
二、预告登记的法律功能 |
第三节 重构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的必要性 |
一、实践困惑及产生原因 |
二、本文观点及重构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的意义 |
第二章 抵押权预告登记现状 |
第一节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预告登记现状 |
一、在建建筑物 |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 |
三、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预告登记 |
第二节 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现状 |
一、预售商品房 |
二、预售商品房抵押 |
三、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
第三章 司法困惑及银行面临的风险 |
第一节 法院判决及观点分析 |
一、法院支持抵押权预告登记下优先受偿权的判决 |
二、观点分析 |
三、银行面临的风险 |
四、数据统计及对银行的影响 |
五、银行应对此项风险的措施 |
第四章 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冲突及实践难题 |
第一节 法律冲突 |
一、关于在建建筑物 |
二、关于预售商品房 |
三、关于抵押权预告登记与抵押权登记 |
第二节 实践难题 |
第五章 关于重构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的建议与期待 |
一、重构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的现实基础 |
二、加快立法步伐完善法律规定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9)韩国金融监管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金融监管相关理论研究综述 |
1.2.2 研究韩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主要内容和结构安排 |
1.3.1 研究方法 |
1.3.2 论文主要内容和结构安排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研究的创新 |
1.4.2 研究中存在的不足 |
第2章 金融监管相关概念和理论 |
2.1 金融监管内涵及监管模式 |
2.1.1 金融监管内涵 |
2.1.2 金融监管模式 |
2.2 金融监管相关理论 |
2.2.1 金融脆弱性学说 |
2.2.2 金融监管公共利益说 |
2.2.3 金融监管的非公共利益相关学说 |
2.2.4 其他金融监管理论 |
第3章 韩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与变迁 |
3.1 韩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历程 |
3.1.1 分业金融监管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3.1.2 综合金融监管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3.2 韩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动因 |
3.2.1 内部动因 |
3.2.2 外部压力 |
3.3 韩国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现状 |
3.3.1 韩国金融机构现状 |
3.3.2 韩国金融市场现状 |
本章小结 |
第4章 韩国金融监管组织职能改革 |
4.1 分业监管时期金融监管组织 |
4.1.1“二元化”的金融监管组织 |
4.1.2 监管组织存在的不足 |
4.2 综合监管时期金融监管组织 |
4.2.1 综合金融监管机构 |
4.2.2 相关金融监管机构 |
4.2.3 现行金融监管组织的内部关系 |
4.2.4 关于金融监管职能和监管模式改革的探讨 |
4.3 韩国金融安全网的构建及功能 |
4.3.1 构建金融安全网的必要性 |
4.3.2 显性担保:高度国际化的存款保险制度 |
4.3.3 隐性保障:紧急流动性支援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5章 韩国金融监管规则改革 |
5.1 加强国际监管合作,灵活采用国际监管标准 |
5.1.1 银行业逐步采用BCBS监管标准 |
5.1.2 证券业采用IOSCO监管标准 |
5.1.3 保险业采用IAIS监管标准 |
5.2 营造金融市场国际化发展环境 |
5.2.1 完善资本开放政策,改善资本市场环境 |
5.2.2 推行国际会计基准(K-IFRS) |
5.2.3 采用国际化监管工具保护金融消费者 |
本章小结 |
第6章 韩国金融监管措施改革 |
6.1 亚洲金融危机时期的金融监管措施改革 |
6.1.1 亚洲金融危机对韩国的冲击及应对 |
6.1.2 金融分业监管到综合监管的改革 |
6.2 全球金融危机时期的金融监管措施改革 |
6.2.1 全球金融危机对韩国的冲击及韩国的应对 |
6.2.2 深化综合金融监管体系改革 |
6.2.3 完善宏观审慎政策 |
6.2.4 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
6.2.5 完善促进民生金融发展环境 |
6.2.6 激发金融市场活力 |
本章小结 |
第7章 韩国金融监管改革效果评估与借鉴 |
7.1 韩国金融监管改革效果分析 |
7.1.1 韩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成效 |
7.1.2 韩国金融监管改革存在的问题 |
7.2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特征 |
7.2.1 从综合监管到分业监管 |
7.2.2“央地分层”的分业监管模式 |
7.3 韩国经验对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启示 |
7.3.1 建立以央行为核心的综合金融监管体系 |
7.3.2 健全我国宏观审慎政策 |
7.3.3 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 |
7.3.4 优化我国民生金融发展环境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后记 |
(10)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公司信息披露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结构安排、研究框架及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制度背景及现状分析 |
第一节 经济政策不确定性的变化趋势与现状揭示 |
一、经济政策不确定性的变化趋势 |
二、我国经济政策不确定性现状分析 |
第二节 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的变迁 |
一、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二、业绩预告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三、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第三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发展历程与现状揭示 |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发展历程 |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
第二章 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影响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第二节 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财务信息披露影响的研究设计 |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二、模型构建与变量说明 |
第三节 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财务信息披露影响的实证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财务信息披露影响的回归分析 |
三、稳健性检验 |
四、影响机制分析 |
五、异质性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影响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第二节 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业绩预告披露影响的研究设计 |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二、模型构建与变量说明 |
第三节 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业绩预告披露影响的实证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业绩预告披露影响的回归分析 |
三、进一步分析 |
四、稳健性检验 |
五、影响机制分析 |
六、异质性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第二节 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影响的研究设计 |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二、模型构建与变量说明 |
第三节 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影响的实证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影响的回归分析 |
三、稳健性检验 |
四、影响机制分析 |
五、异质性分析 |
本章小结 |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一、主要研究结论 |
二、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四、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信息预告特别服务(论文参考文献)
- [1]房地产开发中的利益冲突与衡平——以民事权利保障为中心[D]. 吴清旺. 西南政法大学, 2004(04)
- [2]亚投行贷款的条件性研究 ——以亚投行贷款条件性之完善为视角[D]. 张佳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0)
- [3]互联网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边界厘定 ——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视角[D]. 赵毅. 华东政法大学, 2014(12)
- [4]按揭贷款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研究 ——以信息不对称为核心[D]. 宋怡欣.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3)
- [5]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吴成坤(Oh Seong Gon).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6]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D]. 周莹.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0(01)
- [7]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D]. 孟铂林.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8]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分析 ——以银行风险控制为视角[D]. 李冰.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5)
- [9]韩国金融监管改革研究[D]. 翟舒毅. 吉林大学, 2017(03)
- [10]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公司信息披露影响研究[D]. 冯永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