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1997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金德谷[1](2016)在《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研究 ——以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为例》文中提出边疆民族地区发展是民族学、人类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是党中央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事关我国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局。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在边疆民族地区先后推出并实施了“西部大开发”、“兴边富民行动计划”、“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或发展工程,同时出台了与国家战略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企业到边疆民族地区投资兴业,推动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为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筹集了资金。国家和地方政府从财政收入中投入资金,推动建设边疆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事业,加快了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当前,学界从经济学、税收学等学科研究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的成果较多,却较少从民族学视角入手,分析和讨论税收如何促进我国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问题。本文以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为个案,在实地田野调查材料的基础上,运用民族学人类学的理论方法考察税收在促进我国边疆民族地区发展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所取得的成效。此外,在税收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背景下,笔者还将重点关注边民的民族认同、国家认同、民族关系状况。本文认为,税收对边疆民族地区发展具有重要而特殊的促进作用。税收促进边疆民族地区发展通常凭借两种途径:一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相关的税收政策,使之作为调节经济的杠杆,招商引资,鼓励企业发展,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二是税收收入作为国家资源再分配的工具,成为边疆民族地区的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建设、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与就业等领域的动力来源和物质支撑,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和少数民族事业发展。国家和地方政府凭借税收的途径促进了边疆民族的发展,增强了边民的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推动并构建了和谐的民族关系。除绪论外,本文共分六个章节。在本文绪论部分,笔者主要介绍了本研究的选题缘由、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动态和研究方法,相关概念和理论以及田野调查点概况。第一章为“满洲里市税收概况”。在这一章中,笔者首先简述满洲里市征税的历史,此后,运用税收学的分析方法对当前满洲里市国税和地税数据及其特征进行分析状况。比如运用宏观税负分析,得出满洲里的税负在合理区间运行;运用税收弹性分析,表明满洲里的税收增长要快于经济增长。从税种结构来看,满洲里的税收主要来源包括营业税、增值税等;从产业结构来看,满洲里税收来源主要集中在第三产业和第二产业;而从企业经济类型来看,满洲里税收来源囊括了国有企业和股份公司。在本章的后半部分,笔者还借助个案访谈材料,对满洲里市在新中国成立前后的税收情况与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状况进行比较,考察了不同历史时期的税收对于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影响。在第二章中,重点探讨了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经济发展是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的核心,那么,税收如何促进满洲里的经济发展?本章以税收三大支柱:对外贸易、旅游业和工业为主要分析对象,同时分析了税收对满洲里畜牧业和批发零售业的发展。对外贸易在满洲里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它为满洲里财政收入贡献占60%。国家出台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在边疆民族地区鼓励发展边境贸易,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采取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之后调整为财政转移支付,扶持边贸企业发展。此外,对边民互市规定货值范围内的生活用品采取免关税的政策,激活了边贸市场,促进满洲里对外贸易的发展。旅游业是满洲里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国家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战略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政策,同时内蒙古自治区出台扶持旅游业发展政策,比如对农家乐、牧户游等旅游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旅游包机业务返还50%的营业税优惠政策,促进了满洲里的旅游业发展。工业发展是满洲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满洲里市政府根据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的税收政策制定了鼓励工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对工业发展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设备抵扣税收等,促进了满洲里的工业发展。2005年1月,内蒙古比全国提前一年取消了牧业税,这对满洲里的畜牧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在调整营业税的起征点方面,满洲里市政府从2009年的5000元提高到2011年的2万元,鼓励各个体工商户的发展,从而促进满洲里批发零售业的发展。总体而言,满洲里市的各项税收政策和措施,较快地促进了满洲里市的经济发展。在第三章中,笔者主要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分析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的关系。当税收收入纳入财政收入之后,政府通过财政支出的途径,把税收资金(财政收人)投入到边疆民族地区的重点项目和城市建设、民族教育和医疗卫生发展、社会保障和就业等领域,促进了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带来了边民生活质量提高及文化发展。根据每年财政投入社会建设的资金分析,满洲里政府在社会各领域建设的资金投入是逐年增加的,而且重视民生事业发展,2013年,其民生领域的支出甚至占到财政总支出近40%。在社会保障与就业领域,满洲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年提高,从2004年的130元提高到2014年的540元。同时当地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在就业方面,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抵扣,促进当地失业人员再就业。2004年到2014年满洲里的城镇失业率维持在4%左右,反映了满洲里就业发展良好。边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反映满洲里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提高,可支配收入从2009年到2014年提高了1.67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从2005年到2014年提高了4.53倍。此外,政府通过财政投入建设文化基础设施,举办节庆活动,出台文化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促进了满洲里的文化发展。在第四章中,重点从当地少数民族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出发,探讨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关系。少数民族的发展,首先体现在少数民族人口的发展上。政府通过投入财政资金发展边疆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事业,鼓励少数民族孕妇去医院住院生产,满洲里市少数民族人口发展较快。此外,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到满洲里发展,创造了就业机会,吸引了周边地区的少数民族到满洲里就业,这样外来少数民族的流入,带来满洲里少数民族人口的发展。通过1990年、2000年、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笔者较为详细地分析了满洲里少数民族人口增长的原因。在生计方式变迁方面,历史上满洲里牧区的少数民族主要从事游牧生计,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到满洲里发展,提供较好的工资待遇,很多牧民放弃游牧生计,选择到城市企业工作。国家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商家发展民族服饰,不仅弘扬了民族文化,还促进了就业和经济增收。20世纪90年代,国家对少数民族重大节日活动,比如蒙古族祭敖包、回族古尔邦节等节日屠宰牲畜免除屠宰税,之后又逐步取消了屠宰税,这对少数民族饮食发展有积极作用的。此外,在住房方面,政府财政投入建设公租房、廉租房,对少数民族棚户区改造,及其购买第一套住房享受契税低税率优惠,带来了少数民族住房的发展。在交通方面,政府投资修巷道、硬化道路,方便少数民族出行。这些措施提升了各少数民族的民族自豪感和国家认同感,使得当地的民族关系得以和谐发展。第五章主要讨论边疆、税收与国家认同的关系。税收促进满洲里整体的社会发展,边民受益,从而增强了边民国家认同。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来,中国经济比邻国呈现出更好的发展态势,这也增强我国边民对于自己国家的认同。在日常生活中,边民对于未来生活的选择往往有着非常理性的认知,“用脚投票”选择他们认为税收环境、发展环境更好的国家发展。在不同场域中,不管是少数民族、汉族的民族区分,还是中国人、蒙古人、俄罗斯人的国籍区分,边民往往会选择那种最有利于自己发展的身份来认同。在本文最后一个部分,笔者对税收在促进边疆民族地区发展方面可能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行思考。在这一章中,笔者首先讨论了边疆民族地区的税收功能、特点和影响,分析满洲里税收与经济的数量关系,分析税收杠杆与满洲里边疆民族地区发展内在关联,以及税收杠杆与国家统筹建设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笔者还讨论在“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税收如何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
刘文颖[2](2019)在《我国砂石土类矿产资源政策评价研究》文中提出砂石土类矿产的开发利用是国家城市化进程、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发展的支撑力。据201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统计,我国机制砂年产量高达200亿吨,已成为砂石资源最大的生产国和消费国。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由高速度转型为新常态高质量发展,城市基建设施及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增强,砂石骨料需求量将持续高位增长。然而由于受制于环保督查砂石限采禁采的“一刀切”关停政策,各地砂石骨料供应紧张,价格高涨,砂石行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2018年底,砂石土类矿产被国家统计局列为国家战略新兴资源,这也意味着砂石资源亟待形成全面的产业化发展。本文梳理了我国1980-2018年近四十年的砂石土类矿产国家级政策32份及地方28个省域的政策180份,通过国内外文献研究,明确了砂石土类矿产开发利用管理政策的研究成果及改进空间,对所研究的砂石土类矿种及其资源属性进行界定,并从产业发展的视角明确了砂石土类矿产管理政策的研究基调。首先运用定性分析的方法对国家级政策及地方级政策进行“时间、机构、文种、效力”四方面的特征分析;其次整理并编码分析国家级政策文本155条,省级政策文本1165条,运用政策工具研究方法构建“政策工具—政策作用”的X-Y二维度分析框架,其中X维度包含供给型、环境型、需求型三类政策工具;Y维度包含“矿石开采、生产加工、消费利用、回收再造、废物处置”五个产业作用环节。一是对国家级32份政策的155条政策工具进行分析,二是对地方级180份政策文本的1165条政策工具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四大区域,进行政策工具的空间研究。最后,应用状态空间模型对2001-2016年国家级政策的政策工具的影响效应进行实证分析。本文研究发现当前我国砂石土类矿产国家级政策缺位,地方省域政策空间布局失衡。我国砂石土类矿产政策以强制性的环境型政策工具为主,以柔性引导型政策为辅,政策效力有但对砂石产业促进作用弱;政策工具集中在矿石开采和消费利用环节,生产加工环节的使用频率不及预期。政策工具数量、效力与效果不匹配,其中环境型政策工具的使用频率与效力呈反向关系,供给型、需求型政策工具数量偏少但效力更优。
门鑫玥[3](2019)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政策的内容分析》文中认为当前我国学前教育资源严重不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二孩政策”的出台更加重了这种现实困境。民办园的普惠性转型是缓解“入园难”“入园贵”问题的一个重要举措,大量的民办幼儿园会陆续进入到公益普惠的队伍中,面对存在诸多问题的民办幼儿园,政府需要出台政策给予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及监督保障,才能吸引更多优质的民办幼儿园加入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行列中。政策文本分析法和内容分析法是本文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政策文本分析法将87个省市的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政策文本的内容进行整理和分析,梳理、提炼出关于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的内容;采用内容分析法对文本进行客观、系统和定量的描述,运用质性研究结合定量分析的方法,使认定标准概念界定的分析更为直观、具体、深刻。首先,本研究对当前我国有关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政策现状进行分析,第一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政策文本年度分布情况;第二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政策文本命名类型情况;第三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政策文本不同行政级别发布情况。其次,研究对政策类型进行了分类及描述。以是否政策保障有为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策可以分为公告型和实干型;以认定标准中是否具有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监督与管理、政策保障和退出机制为基本内容,可以分为完整制度型和简略体系型;以是否有资金投入为标准,分为有可操作的具体资金补助方式还是单纯设立资金扶持、派驻教师等方式来保障为标准,将其划分为资金扶持型和发展支持型。再次,对各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政策文本的内容进行分析,分别分析了概念界定标准的内容、认定条件的现状、认定程序的内容、监督与管理以政策保障的内容。再次,通过分析得出了以下结论:“面向大众”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及之根本,“条件达标”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存之目标,“收费合理”是接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之关键,“质量较高”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必然前提,严格资质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准入标准,全面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程序是认定工作的基本保障,健全的管理体制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有效保障,加强教师队伍的扶持力度是提升质量的有效路径。最后,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六点认定标准的构建建议。第一,应明确“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标准”的认定范围:客观认识普惠性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制定专门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第二,设计全局性的认定标准概念界定内容:完整体现高关注度的内容,全面实现统一的政策话语;第三,出台更具约束效力的顶层政策实现认定有据可依:制定具备长远规划性的认定标准政策,细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投入与管理政策。
宗树兴[4](2010)在《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立法和实施研究》文中研究说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后,中国义务教育才真正走上了法制化之途。在随后的近20年间,中国政府和人民经过不懈的努力和追求,克服了难以置信的困难,终于实现了这一宏伟目标,创造了中国教育史乃至世界教育史上的一个奇迹。1986《义务教育法》立法和实施研究,就是以《义务教育法》的提出、酝酿、形成、制定、执行和修订的过程为对象进行梳理,对这一立法和实施过程给以历史性描述和研究。此举既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义务教育制度,解决当今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有利于促进教育法治的整体建设并丰富教育史和教育法学学科内涵。本论文主要解决两大方面的问题:一是义务教育立法的原因和演化过程;二是义务教育立法如何影响了义务教育进程,即二者的互动关系。研究依照时间顺序,以《义务教育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准备、立法过程、执行过程为线索,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状况为背景,描述和分析党政机构、社会团体、个体等对这一立法活动的贡献,着重梳理了各个阶段与义务教育立法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体系的演变过程。论文(不含前言)分为五个部分:第一,1986年《义务教育法》出台前的教育法制状况(1949-1976);第二,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准备阶段(1976-1985);第三,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出台过程;第四,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实施与补充完善(1986-至今);第五,1986年《义务教育法》与中国教育法治化的未来。本研究在方法设计上遵从马列主义基本原理,运用历史法,以史料为基础,突出了历史是人类活动的记录。首先,把义务教育立法和实施作为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现象之一来分析研究,它由经济基础以及人们的社会实践决定、实现和承载。其次,将义务教育立法置于集社会背景、经济发展、历史演化、法制环境、个人和团体影响等诸多因素相互作用的前提下,运用社会学方法,对这一社会现象(法律现象)进行细致分析,最终形成一个构成论框架,避免孤立地叙述这一立法和实施现象。再次,将义务教育立法紧密地与义务教育的发展结合起来,去找寻义务教育立法和实施与义务教育事业的关系,即从义务教育立法与社会经济和教育发展的相互激荡、回应的角度去把握这一立法现象。1986年义务教育立法和实施研究,既考虑了我国义务教育立法的独特性:是中国的教育立法而非他国;是教育立法,遵循教育规律而非其他领域规律;又注意了法理学分析与国际比较研究。在这种共性与特性的互动中,寻找这一教育立法和实施历史事件背后的规律,从而对现实发挥借鉴作用。本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986年《义务教育法》立法是经过长期艰难曲折的探索之后,在总结义务教育发展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并创制的。该法创制前,我国普及教育事业经历了发展混乱和无法可依以及人治造成的低迷时期,从惨痛教训中逐步认识到义务教育立法和教育法制化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在我国初等义务教育普及的任务已经基本完成,而义务教育的质量和层次还有待提高的情况下,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颁布使得我国义务教育事业走上了快速、健康、良性的发展道路。立法的过程既是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需要,也是教育事业特别是义务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同时还是教育法制化建设的需要。在执法实践中,我国又逐步完善和修订这一法律,使之更好地发挥其保护和促进公民义务教育权利实现的作用。在立法过程中,尽量做到了立法程序完备,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集思广益、民主参与的精神,但也存在立法之前的调查研究不够,国家行政机关作为法律主要制定者的不妥,议案草拟和审议过程中缺乏底层的参与者,配套条款公布的不及时,监督机制的缺失等问题。在立法内容上,《义务教育法》体现了国家民族利益至上的原则,立法内容具有前瞻性、原则性和简约性。存在的问题是立法的重心过低,对于各级人民政府权力约束表现为单向性。在执法过程中,《义务教育法》调动了地方办学积极性,推动了义务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但是,经费问题成为困扰义务教育诸多方面实施效果的主要障碍,义务教育的投资、管理和统筹层次低成为《义务教育法》实施质量的障碍。综合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订立、实施与修改完善过程以及对该法的分析,并比较中外义务教育法制化路径,对于未来包括《义务教育法》在内的教育法制建设,可以得到如下的启示:要突出全国人大立法的重要地位,更多地采用人大立法;尽量提升教育立法的层次,并从数量上减少、重要性方面降低行政部门《意见》、《规定》、《纲要》等低层次法规的作用;努力营造民主氛围,尽可能地为来自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同职位的人大代表提供表达观点和意见的舞台;逐步培养人们,特别是基层民众参与教育立法的意识,并创设其参与机制;要完善立法前的科学调查,完善草案的审议程序和法案的监督程序;适当借鉴欧美国家的立法思路,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立足现实,注意责、权、利的平衡。以便创制更为完备的义务教育法律,保护和促进我国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
李妍[5](2019)在《我国继续教育地方立法内容及特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继续教育是在一定学历教育的基础上对所有社会成员特别是成人进行知识补充和能力提升的再教育活动,是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高度重视继续教育的发展,提出要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完善终身教育体系,这是大力提高国民素质,建立学习型社会的必要举措,也是深入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对于劳动者素质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大国优势,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战略举措,当前我国继续教育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推进继续教育法制化建设,优化继续教育立法是办好继续教育的重要基础。继续教育地方立法是国家继续教育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继续教育法律体系,推进继续教育深入发展的必然选择。从当前已制定颁布的地方立法文本层面探寻各地方对于继续教育已做出的规范,存在的不足,并对原因进行分析,对于完善继续教育地方立法,推进继续教育办学质量的不断提升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本文基于继续教育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样本进行分析,力图将文本置于历史发展脉络中,解释继续教育规定发展变化中蕴含的丰富内涵和内在逻辑,并基于文本中存在的问题,探寻改进与完善路径。首先,运用政策文本的计量分析和内容分析对全国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的继续教育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规范性文件从形式特征和内容特征两个维度进行研究。其次,对继续教育地方立法呈现的特征进行归纳,并结合文本予以说明。再次,基于文本并结合实际对当前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并作出原因分析,最后借鉴国外地方立法相关经验,并依据中国国情提出优化继续教育地方立法的建议。研究认为我国继续教育地方立法大致可以划分为初步探索、快速发展、稳定发展和改革完善四个阶段;在文本层级上主要体现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种;地方立法的内容在结构体系和主要内容上有共同之处,但也存在立法内容的差异。继续教育地方立法主要分为学历继续教育地方立法和非学历继续教育地方立法。学历继续教育地方立法的内容主要包括招生考试、教育教学管理、收费管理和学籍学历管理等内容;非学历继续教育地方立法的内容则主要涵盖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各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前者具体涉及对继续教育对象涵盖范围、继续教育方式、继续教育管理体制、用人单位的职责、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继续教育经费、专业人员法律救济等多方面内容,后者则主要从学分登记、课程开设、证书管理、考核登记、基地建设等方面对行业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学习进行规范和管理。地方立法的政策体例主要表现为通知、办法、规定、条例。继续教育地方立法主要呈现立法内容的完备性、立法特色的区域性、立法形式的多样性和立法时间的时效性和延续性等特征。通过对政策文本的梳理,无论学历继续教育还是非学历继续教育都对继续教育的多个环节和领域进行了规定,覆盖了继续教育的主要领域和关键问题;立法过程中各地方也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历史文化背景等对专业设置、课程安排及相关服务保障进行了调整,体现了立法特色的区域性;同时地方立法文本形式多样,主要有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规范性文件三种,其中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最高;在地方继续教育法制建设进程中,各地方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及区域具体实际对立法文本不断进行修正与补充,体现了立法时间的时效性和延续性。当前我国继续教育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地方立法规范性缺乏,这主要源于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较低,国家层面继续教育法的缺失;继续教育对象具有局限性;立法重复性突出和教学资源建设不足等。针对继续教育地方立法已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内外继续教育地方立法的启示,本研究提出如下建议:加快继续教育国家层面立法进程,从法律上提高继续教育的地位;扩大继续教育对象范围,让更多人拥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继续突出地方立法特色,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特色需求对行业人员的学时和课程设置进行安排;完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明确文本用语,提升地方立法的规范性与可操作性。
何雪飞[6](2011)在《中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救济制度研究 ——以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垫偿制度构建为中心》文中指出在中国建筑业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同时,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却受到严重侵害,由于工资拖欠数额大、人数多、时间长,形式多样,受损害的不仅是农民工的生存权益和社会秩序,还包括法律尊严、政府威信和社会公平,开展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救济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当前我国一项重要课题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文采用比较研究、实证分析、逻辑分析等研究方法在对建筑业农民工欠薪成因阐释的基础上,构建了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保障实体和救济程序制度。中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具有深刻的社会背景,改革开放后大量的农民进入城市就业,由于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制约,他们职业身份发生了转换,户籍身份却未同步改变,于是在中国出现了影响广泛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群体—农民工。伴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进程,我国建筑业也迅速发展,建筑业生产活动的内在特征和我国农民工的特征共同决定了庞大的建筑业农民工群体的产生,但2500万进入城市建筑业的农民工却无法成为真正的建筑工人。建筑企业劳动制度改革的结果是企业逐渐剥离劳动关系,包工头承担用人单位的角色,负责招工、管理、监督和工资发放,农民工无法成为建筑企业的劳动者。通过研究我们发现,我国现阶段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成因复杂。工资支付是用人单位的主义务,但由于建筑业包工现象拉长劳动关系链条,虚幻劳动法上的雇佣关系,造成用人单位缺位是拖欠工资的首要原因。地方政府滥用政府信用,超财力搞建设,建筑企业层层转包和垫资,引发建筑市场信用缺失,导致资金链条上拖欠资金的恶性传导,必然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身份模糊、亦工亦农,从事有偿劳动获得工资收入的同时,在农村依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土地承包权益,工资和土地对农民工生存的二元保障竟使拖欠变得“合情合理”。法律设定的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救济程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欠薪问题更多是通过政策渠道解决,而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也没有形成对企业的有效制约。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定和工资权利的实现方式对解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本文在比较分析香港、台湾地区工资保护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应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保障实体法律制度,具体内容包括实化建筑业劳动关系与包工形式转换,禁止政府建设工程政府信用的滥用、禁止建筑企业垫资开发,构建建筑业行业内工资垫偿制度及欠薪逃匿入罪。在完善我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救济制度方面提出了劳动监察应理性处理拖欠工资问题、综合治理政府及其部门的拖欠、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由工会代言和代行及构建简捷有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审判机制。
汪传艳[7](2014)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政府财政责任不明确、农民义务教育负担过重等问题是长期困扰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难题。2005年,我国颁布了《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从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教科书费、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建立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及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等几方面入手,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此次改革对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研究以城镇化发展为背景,立足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发展的现实需要,通过大规模问卷调研和访谈,探讨了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改革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剖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新机制改革工作的建议。通过研究发现,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理顺了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的投入责任关系,保证了农村中小学校日常运转、减轻了农村家庭经济负担、确保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然而,此项改革还存在诸多问题,这其中既有改革过程中操作不规范的问题,也有机制设计不合理的问题。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新机制改革保障范围不全。新机制改革保障范围主要包括四项内容,许多需要正常开支的项目如代课教师工资、后勤人员工资、中心校运转资金、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债务偿还及学校维稳费用等项目都未被考虑在政策范围内,导致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不足或造成违规列支行为。(2)公用经费拨付方式不合理。我国按照学生生均人数单一的拨款方式对学校规模、学校类型、地域类型及教育政策、教育目标等影响学校发展的内在因素及外在因素考虑不够,客观上造成部分地区、部分学校公用经费不足。其中,农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及高寒地区学校最为严重。(3)公用经费拨付总额不足。总体上看,公用经费拨付额度仅能维持最基本的运转需要。公用经费不足的具体体现存在一定的地区差异:高寒地区主要体现为取暖费不足;中部地区主要体现为日常运转资金不足;东部地区主要体现为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资金不足。(4)贫困寄宿生补助政策的实施存在地区差异,补助比例、受惠群体范围及补助方式均存在不合理之处:补助比例过大或过小,不能适应实际需求;部分群体因政策因素被排除在外;一次性发放现金的方式造成资金利用低效。(5)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呈现出“中部塌陷”格局。较之其他地区,中部地区的县级财政在各项目的责任分担上均承担了更多的投入责任,但经济发展水平及中央政府资助力度均赶不上其他地区,从而使得中部地区的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水平相对落后。(6)政府间的财政责任划分不合理。对具体项目而言,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对“分项目”的责任划分存在错位现象,将占义务教育经费大头的教师工资交由县级财政负担;而将不易核定、需要因校制宜的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交由省级财政负担。这种责任划分方式导致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及校舍维修改造机制成为新机制改革成效最低的两项内容。(7)“问题导向型”改革方式对社会时代背景考虑不够。“问题导向型”改革方式拘泥于解决过去体制下存在的问题,缺少对社会发展的时代背景及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的考虑。城镇化背景下,我国农村学校布局及农村学生上学方式、就学地点都有了较大变化,新机制改革执行“城市”、“农村”两种不同的标准,使得部分农村学校、部分农村学生无法分享改革利益。通过上述研究,研究者认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改革应立足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立足社会发展的时代背景,建立科学、合理的拨款方式,进一步理顺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维持运转的正常开支项目全部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内。
徐云辉[8](2019)在《中国公益性岗位制度运行困境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以公益性岗位制度为研究对象,以制度变迁、路径依赖为理论视角,通过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比较研究与综合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全面解析中国公益性岗位制度的产生、运行情况,在厘清制度发展中的困境及其成因基础上,明确公益性岗位制度实质,提出今后该项制度的发展路径,力图为促进中国公益性岗位制度的可持续、良性发展提供理论参考。本世纪初,受到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刻影响,国有企业多年积累的大批冗员亟需安置和再就业,同时,国家治理模式变革也进一步引发了中国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变迁和转型,因而在特定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下,受到政策社会取向、维稳思维及路径依赖的共同作用和影响,中国公益性岗位制度应运而生。公益性岗位制度在其建立之初,安置了大批国企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政策性失业人员。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岗位制度逐渐形成了通过政府开发和购买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工作岗位,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体系。该项制度运行以来,在市场就业之外,开拓了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渠道,有效地缓解了社会失业压力,较好地补充了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力量,有助于降低失业率、增加社会福利和维护社会稳定。因此,本文认为公益性岗位制度是产生于经济社会转型及变革时期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就业保障政策,其实质是一种具有公益性的、过渡性的、非正规的就业途径。公益性岗位制度是中国就业保障政策从补偿性福利思维向积极性福利转型的有益探索,更是帮助就业困难人员从依赖福利转向工作福利的一种实现手段。中国公益性岗位制度产生、发展至今已历经十余年,已逐渐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相继帮扶了数百万困难人员就业,有效地缓解了就业压力,发挥了解决困难群体就业难题和补充公共服务力量的双公益作用,也成为了一种独具中国特色的就业保障方式。但作为一项保障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性安排,公益性岗位制度发展、变迁过程中具有强制性、滞后性和单一性等特征,制度由于原有的惯性或路径依赖而陷入非效率的锁定状态,主要表现为:公益性岗位制度尚缺乏理论支撑和顶层设计,政策体系存在风险和漏洞,公共资金投入大幅增长,管理行政成本不断上升,而从业人员薪酬待遇较低,并存在退出机制与市场就业衔接不畅等现象和难题。这些问题和矛盾不仅给政府部门、基层服务平台带来困扰,而且导致部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心理失衡,形成了岗位依赖,在一定程度上还引发了公益性岗位制度运行的风险。为此,本研究以公益性岗位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为对象开展了访谈及问卷调查,了解和掌握不同省市公益性岗位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重点分析了公益性岗位制度运行中面临的问题和瓶颈,探求科学合理的解决途径。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面对中国仍然巨大的就业压力,作为就业保障的重要手段之一,维持公益性岗位制度可持续、高质量地运行对促进和保障困难群体就业仍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通过对公益性岗位制度运行中的困境、可持续发展的问题进行反思,运用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等理论解释、分析,研判制度的实质和必要性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吸收、借鉴国外积极促进和保障特殊群体就业的经验,本文提出了中国公益性岗位制度转型目标,即建立积极的“双公益”型公益性岗位制度。围绕目标的实现,公益性岗位制度转型应坚持四个原则,分别是以就业困难群体发展需要为导向,以提供社区公共服务为切入点,以我国社会治理转型为契机,以拓宽资金渠道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重点。在明确目标和原则的基础上,进而提出积极“双公益”型公益性岗位制度建设的具体路径,即在构建“双公益”型的公益性岗位制度的过程中,在制度的“入口”即确定公益性岗位帮扶对象或聘用人员范围时坚持优先机制,实现需要优先、自愿优先、适合优先;在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层面坚持统筹机制,实现制度统筹、开发统筹和管理统筹;在制度“出口”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出帮扶岗位时实行转化机制,实现渐退机制、岗位机制、市场机制;公益性岗位制度运行资金实行多元筹资机制。
潘科[9](2020)在《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研究》文中指出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与环境控制性要素。河流是地球上水文循环的重要路径,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和组成部分,是泥沙、盐类和化学元素等进入湖泊、海洋的通道。漳河是我国华北地区海河流域漳卫南运河水系支流,是山西、河南、河北三省边界地区的重要水源地,担负着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任务。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河北省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特别以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为代表的经济部门对砂子等基础建筑材料的需求不断增大,导致漳河河砂滥采乱采现象愈演愈烈。河道中砂石是缓冲河道水流、涵养水源以及保护堤防的重要屏障。长期采砂加剧了河水对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冲刷,在洪水期加大了堤防等防洪工程被冲毁的危险,对漳河两岸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从根源上彻底解决漳河非法采砂问题,从而保护漳河堤防安全和水源地地位,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分析了漳河非法采砂产生的内在机制,指出漳河非法采砂是一种低效的砂石资源配置活动,受到市场经济价格机制调节,根源在于砂石供需关系中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结构性矛盾。本文运用治理理论,指出要综合运用市场和政府手段,从河砂需求侧和供给侧两侧发力,化解漳河河砂供需关系中不平衡不充分的结构性矛盾,从而彻底解决漳河非法采砂问题。
罗菲[10](2019)在《除旧布新:新中国新法接生普及的历史经验及基本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目的:与建国之初同样被列为卫生工作重点的烈性传染病防治等工作不同,新法接生直至1985年才基本得到普及,时间跨越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若干历史时期,其中原因也远非普遍接种疫苗那样简单。因此,研究新法接生从开始推行到基本普及的历史过程,勾勒新法接生推行的社会图景,探究影响新法接生尽早普及的各种因素,剖析影响新法接生率起伏变化的深层次原因,即是本课题的主要研究目的。方法:在掌握大量第一手史料的基础上,以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指导,运用历史文献学方法,对新中国推行新法接生直至基本普及的全过程加以系统考察,从而再现新法接生推行的基本历史面貌。与此同时,结合新中国成立后推行新法接生的36年间政治、文化与社会背景的变迁,采用医疗社会史与医疗经济学研究的分析工具,在综合考察各方面影响因素的基础上,提出政治运动、经济水平、人力资源和传统生育观念是影响新法接生尽早普及的重要因素,进而影响到新法接生率的起伏变化的命题。成果:通过分析推行新法接生的各个构成要素,诸如宣传动员、人力资源、推广方式、组织管理等,全面梳理新法接生推广的基本历史经验,客观再现新中国新法接生由推广到基本普及的历史。通过查阅、分析各个历史时期的大量史料,发现“大跃进”时期新法接生率存在虚高的成分,而“文化大革命”(以下简称“文革”)时期农村产妇受到的医疗照顾也并不像前此论者所估计的那样少。“文革”时期许多中、高级妇幼保健人员或参加巡回医疗队,或被下放到农村,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地区新法接生的推广,他们培训的“在地化”初级医疗人员也为“文革”后期新法接生迅速推广并普及储备了人力资源。在构建新法接生推行历史图景的过程中,通过深入挖掘史料,对旧产婆改造、妇幼保健员培训、助产教育等提出了一些新的看法。结合社会制度变迁,对基层妇幼保健机构的演变轨迹进行了梳理,并剖析了其中隐含的内在逻辑。在乡村医疗卫生人员极其匮乏的情况下,传统中医业者以其技术水平、庞大数量和广泛分布,受到政府关注,并被组织到新法接生推行工作之中。文中还对民族地区新法接生推行特色作了分析,并结合政策环境,提出医疗资源配置在其中起到的决定性作用。在收集与分析各地不同历史时期新法接生率数据的基础上,生动再现新法接生率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波浪式走向,借助医疗社会学、人口学等多种分析方法,综合考察影响新法接生推行的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的推动力量与影响因素,提出导致这种起伏变化及新法接生推广历时36年才宣告基本普及的原因,主要在于政策环境多变、人力资源严重匮乏、经济条件落后、传统生育观念影响等几个方面。结论:本文力求在再现新法接生普及历史面貌的基础上,全面总结新中国新法接生从开始推行到基本普及的主要成就及基本历史经验,并由此揭示出新法接生普及耗时长久的主要原因及新法接生率起伏变化背后隐藏的内外制约因素。自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颁行以来,保护妇婴健康就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在不同历史时期,结合中心工作,采取了团结改造己有人员,培训新生力量,大力宣传新法接生,并在城乡和厂矿广泛建立新法接生组织和机构的一系列措以施,运用点面结合、点带面、逐步推进的方法,在全国展开消灭新生儿破伤风和产妇产褥热的工作。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全体妇幼保健人员的艰苦努力,新法接生于1959年在城市基本普及,此后,推行新法接生工作的重点转向农村。新法接生推行的过程,伴随着各种因素的交互影响,构成新中国新法接生推行的独特面貌。在新法接生宣传中,除了教育民众破除封建迷信思想外,重点在通过新旧对比,激发民众对新的人民政权的认同感。在接生员培训方面,既有接生技能内容的培训,也带有土地改革、合作化、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的鲜明时代特色,其中也能看到传统中医或隐或显的影响。在执业资格管理上,1949-1957年间较严格地实施专业化与证照制度;限于农村地区的各方面条件,1958年提出卫生人员都要做新法接生工作的要求,1963年正式提出只要采用了消毒接生与消毒断脐的方法,即使是家属或亲邻等实施的接生操作一样算作新法接生,事实上弱化了对接生员执业资格的管理,并使新法接生的技术要求降到了最低。1978年后,在边远和经济落后地区着重推广了1963年以后的做法,从而提高了这种低技术含量的新法接生推行的速度,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新法接生推行的质量及新法接生率的稳定性。“文革”时期虽然妇幼保健机构大量撤销,影响到新法接生推行,但由于前此“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心放到农村去”的指示,以及“文革”时期包括妇产科专家在内的大批中、高级医疗卫生人员的下放,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优质资源下沉的效果,部分地区农村母婴健康水平得到了提高。改革开放以后,由于采取了多样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新法接生推行办法,加之农村经济逐步好转,医疗装备与专业人员基本到位,妇幼保健网基本形成,新法接生很快在全国基本普及。
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1997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1997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研究 ——以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目的和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动态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相关概念和理论 |
第四节 田野调查点的概况 |
第一章 满洲里市税收概况 |
第一节 满洲里税收史简述 |
第二节 满洲里市的地税 |
第三节 满洲里市的国税 |
第四节 不同历史时期的满洲里市税收对比分析 |
第五节 地税、国税的财政贡献与边疆民族地区发展 |
第二章 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
第一节 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对外贸易发展 |
第二节 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 |
第三节 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工业发展 |
第四节 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畜牧业、批发零售业发展 |
第五节 税收与扶持民族企业发展 |
第三章 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社会发展 |
第一节 税收促进边疆城市重点项目建设 |
第二节 税收支持民族教育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
第三节 税收稳定民族地区城市社会保障与就业 |
第四节 税收保障边民生活质量提高与文化发展 |
第四章 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事业发展 |
第一节 少数民族人口发展与生计变迁 |
第二节 少数民族的衣、食、住、行发展 |
第三节 民族认同与民族关系发展 |
第四节 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发展 |
第五章 边疆、税收与国家认同 |
第一节 边民互动中的国家认同 |
第二节 税收环境与“用脚投票” |
第三节 民族关系、身份认同与家园选择 |
第六章 税收促进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的思考 |
第一节 边疆民族地区税收的功能、特点及影响 |
第二节 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 |
第三节 税收促进边疆民族地区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第四节 税收杠杆与边疆民族地区发展 |
第五节 税收杠杆与国家统筹建设 |
第六节 “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的税收与边疆城市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2)我国砂石土类矿产资源政策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砂石土矿政策研究现状 |
1.2.2 政策工具应用研究现状 |
1.2.3 砂石土矿政策效应研究现状 |
1.2.4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论文架构及研究方法 |
1.3.1 论文架构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2 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砂石土类矿产 |
2.1.2 砂石土类矿产政策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政府治理理论 |
2.2.2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3 公共政策理论 |
2.2.4 政策工具理论 |
3 我国砂石土类矿产政策特征分析 |
3.1 政策文本梳理 |
3.2 国家级政策特征分析 |
3.2.1 发文时间 |
3.2.2 发文机构 |
3.2.3 政策文种 |
3.2.4 政策效力 |
3.3 地方级政策特征分析 |
3.3.1 发文时间 |
3.3.2 发文机构 |
3.3.3 政策文种 |
3.3.4 政策效力 |
3.4 小结 |
4 我国砂石土类矿产政策二维分析 |
4.1 构建X—Y二维分析框架 |
4.1.1 X维度——政策工具类型 |
4.1.2 Y维度——政策作用环节 |
4.1.3 构建二维分析框架 |
4.2 编码及内容分析 |
4.3 国家级砂石矿产政策二维分析结果 |
4.3.1 X维度——政策工具类型 |
4.3.2 Y维度——政策作用环节 |
4.3.3 政策工具—政策作用二维分析 |
4.4 地方级砂石矿产政策空间布局分析结果 |
4.4.1 区域划分标准 |
4.4.2 政策工具(X轴)空间布局 |
4.4.3 政策作用环节(Y轴)空间布局 |
4.5 小结 |
5 我国砂石土类矿产政策效果实证分析 |
5.1 理论及模型构建 |
5.1.1 理论分析 |
5.1.2 模型构建 |
5.1.3 指标选取 |
5.1.4 数据来源 |
5.2 平稳性检验及协整检验 |
5.2.1 平稳性检验结果 |
5.2.2 协整性检验结果 |
5.3 状态空间模型分析结果 |
5.3.1 参数估计 |
5.3.2 回归结果分析 |
5.3.3 政策效果结论 |
6 政策建议 |
6.1 回归产业管理视角,完善产业政策体系 |
6.1.1 转变传统管理思路,加强国家宏观政策管控 |
6.1.2 完善产业政策体系,实现全过程管理 |
6.2 认可区域差距,根据特点实行差异化管理 |
6.3 优化政策工具结构,改善政策匹配度 |
6.3.1 弱化环境型政策工具,强化柔性制度设计 |
6.3.2 合理调整各区域政策工具布局结构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国家级政策文本 |
附录二 地方级政策文本 |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政策的内容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一、研究缘起 |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的关键 |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研究的匮乏及其现实需求 |
(三)优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政策为学前教育提供优质普惠性服务 |
二、研究综述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相关研究 |
三、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四、研究内容 |
(一)全国各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政策现状及描述 |
(二)全国各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政策文本的内容分析 |
第二章 研究设计 |
一、研究对象 |
(一)研究对象的范围 |
(二)研究对象的选取 |
二、研究方法 |
(一)政策文本分析法 |
(二)内容分析法 |
三、处理资料的方法 |
第三章 全国各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政策现状及类型分析 |
一、全国各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政策的总体现状分析 |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政策文本年度分布与分析 |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政策文本命名类型分析 |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政策文本的不同行政级别发布情况分析 |
二、全国各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政策类型描述 |
(一)公告型和实干型 |
(二)完整制度型和简略体系型 |
(三)资金扶持型和发展支持型 |
第四章 全国各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政策文本的内容分析 |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政策中概念界定的内容分析 |
(一)八方面内容包含的二级节点情况 |
(二)概念界定内容中受关注程度较高的情况 |
二、各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政策中认定条件的内容分析 |
(一)办园条件 |
(二)资质条件 |
(三)收费标准 |
三、各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中认定程序的内容分析 |
(一)全面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程序 |
(二)自愿申请、审核认定和公式公告 |
四、各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中监督管理的内容分析 |
(一)经费管理 |
(二)退出机制 |
(三)安全与卫生管理、督导评估及宣传引导 |
五、各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中政策保障的内容分析 |
(一)财政扶持 |
(二)教师队伍扶持 |
(三)优惠政策及其它扶持 |
第五章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内容分析的结论 |
一、“面向大众”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及之根本 |
二、“条件达标”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存之目标 |
三、“收费合理”是接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之关键 |
四、“提高质量”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必然前提 |
五、严格资质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准入标准 |
六、全面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程序是认定工作的基本保障 |
七、健全的管理体制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有效保障 |
八、加强教师队伍的扶持力度是提升质量的有效路径 |
第六章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构建建议 |
一、明确“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标准”的认定范围 |
(一)客观认识普惠性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
(二)制定专门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 |
二、设计全局性的认定标准概念界定内容 |
(一)完整体现高关注度的内容 |
(二)全面实现统一的政策话语 |
三、出台更具约束效力的顶层政策实现认定有据可依 |
(一)制定具备长远规划性的认定标准政策 |
(二)细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投入与管理政策 |
第七章 研究反思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介 |
(4)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立法和实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前言 |
1.1 研究目的 |
1.1.1 有利于义务教育制度的完善 |
1.1.2 有利于当今义务教育诸多问题的解决 |
1.1.3 有利于教育法治建设 |
1.1.4 本研究的学科定位和学术价值 |
1.2 基本概念界定 |
1.3 文献综述 |
1.3.1 义务教育法规文献汇编 |
1.3.2 《中国教育制度通史》、《中国教育通史》、《中国教育思想通史》的相关卷本中有关义务教育政策法规的研究部分 |
1.3.3 教育政策法规研究以及有关单项政策法规的研究文献 |
1.3.4 各种教育年鉴和统计资料 |
1.3.5 一些有关义务教育的专着中已有部分关于义务教育立法的研究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5.1 历史法 |
1.5.2 比较法 |
1.6 本研究的特点和创新之处 |
1.6.1 本研究的特点和难点 |
1.6.2 研究内容的创新 |
1.6.3 研究方法的创新 |
第2章 1986 年《义务教育法》出台前的教育法制状况(1949-1976) |
2.1 解放前夕中国普及教育数量和质量亟需提高的现实需要 |
2.2 毛泽东与普及教育事业相关的教育思想的起伏变化 |
2.2.1 全国解放前后毛泽东关于教育事业较为理性的论述 |
2.2.3 大跃进前后毛泽东加快教育发展的非理性观点 |
2.2.4 大跃进至文革毛泽东非理性教育思想的延续 |
2.2.5 文革中毛泽东非理性教育思想的加剧 |
2.3 中央层次与普及教育相关方针政策的起伏 |
2.3.1 解放初期至大跃进之前积极稳妥的普及教育政策 |
2.3.2 大跃进期间普及教育政策的冒进 |
2.3.3 大跃进至文革前义务教育政策的局部调整 |
2.3.4 文革期间普及教育政策的跌宕起伏 |
2.4 前30 年普及教育政策法规实施效果的波动 |
2.4.1 建国后至大跃进之前普及教育事业稳步发展 |
2.4.2 反右倾至大跃进期间普及教育事业的冒进 |
2.4.3 大跃进至文革之前普及教育事业的适当收缩 |
2.4.4 文革期间普及教育事业遭到重创 |
2.5 前30 年普及教育政策法规制定与实施的经验和教训 |
2.5.1 前30 年中国普及教育政策法规制定与实施的经验 |
2.5.2 前30 年中国普及教育政策法规制定与实施的失误 |
第3章 1986 年《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准备阶段(1976-1985) |
3.1 文革后中国社会初步变革的大环境 |
3.1.1 思想领域的大解放 |
3.1.2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为农村普及教育奠定了物质基础 |
3.1.3 领导制度改革为义务教育立法奠定了政治思想基础 |
3.1.4 法制环境好转为义务教育立法奠定了制度基础 |
3.2 邓小平教育思想为普及教育事业奠基 |
3.2.1 邓小平与普及教育相关的教育思想 |
3.2.2 邓小平的教育思想对普及教育事业的影响 |
3.3 中小学的拨乱反正工作 |
3.3.1 中小学教育思想领域的拨乱反正 |
3.3.2 中小学的各类平反工作 |
3.3.3 中小学教育教学秩序的恢复与发展 |
3.4 普及小学教育若干政策法规的出台 |
3.4.1 中央层次各类普及小学教育的政策法规 |
3.4.2 地方层次各级各类普及小学教育的政策法规 |
3.4.3 各地多措并举促进小学教育的普及 |
3.4.4 案例分析1980 年代初河北农村中小学教育体制改革的有益探索 |
第4章 1986 年《义务教育法》的出台过程 |
4.1 中国社会改革进程进一步发展的有利环境 |
4.1.1 城市经济体制的改革 |
4.1.2 科技体制的改革 |
4.1.3 教育体制的改革 |
4.2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直接推动普九立法工作 |
4.2.1 《决定》对普九目标和保障条件的规定 |
4.2.2 《决定》明确提出普九立法任务 |
4.2.3 《决定》实施后义务教育事业的诸多变化 |
4.3 义务教育立法工作的起步 |
4.3.1 地方义务教育法规的先行奠基 |
4.3.2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立法准备 |
4.3.3 国家教育委员会起草立法 |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 |
4.4.1 李鹏就义务教育法草案向全国人大的报告 |
4.4.2 《义务教育法》的通过 |
第5章 1986 年《义务教育法》的实施与补充完善(1986-至今) |
5.1 新闻媒体的宣传 |
5.1.1 各大报刊的社论和《义务教育法》宣传提纲 |
5.1.2 政界对《义务教育法》的肯定 |
5.2 全国人大和中央部委的推动 |
5.2.1 全国人大的普九调研 |
5.2.2 表彰普及教育先进 |
5.2.3 中央部委下发普九系列法规 |
5.3 1986 年《义务教育法》的地方实施 |
5.3.1 地方各界的普九宣传 |
5.3.2 义务教育地方法规相继出台 |
5.3.3 执行《义务教育法》取得辉煌成就 |
5.3.4 《义务教育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
5.3.5 国家采取的应对措施 |
5.4 2006 年新《义务教育法》的出台 |
5.4.1 2006 年《义务教育法》的酝酿与出台 |
5.4.2 2006 年《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变化 |
5.4.3 2006 年《义务教育法》的执行 |
第6章 1986 年《义务教育法》与中国教育法治化的未来 |
6.1 1986 年《义务教育法》的立法路径 |
6.1.1 1986 年《义务教育法》的立法背景分析 |
6.1.2 1986 年《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程序分析 |
6.1.3 1986 年《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内容分析 |
6.1.4 1986 年《义务教育法》的执行效果分析 |
6.2 中外义务教育事业法制化路径的异同比较 |
6.2.1 中外义务教育事业法制化路径的共性 |
6.2.2 中外义务教育事业法制化路径的差异性 |
6.3 对未来中国教育法治化建设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5)我国继续教育地方立法内容及特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核心概念界定 |
(五)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数据来源及处理办法 |
(一)继续教育地方立法文本收集 |
(二)地方立法文本分析框架 |
二、我国继续教育地方立法文本现状分析 |
(一)形式特征 |
(二)内容特征 |
三、我国继续教育地方立法的特征 |
(一)立法内容的完备性 |
(二)立法特色的区域性 |
(三)立法形式的多样性 |
(四)立法的时效性和延续性 |
四、当前继续教育地方立法问题反思 |
(一)继续教育地方立法规范性缺乏 |
(二)继续教育对象具有局限性 |
(三)立法重复性突出 |
(四)师资建设不足 |
五、完善我国继续教育地方立法的建议 |
(一)重视继续教育法制建设 |
(二)拓展继续教育对象范围 |
(三)突出地方立法特色 |
(四)完善政策文本内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继续教育地方立法文件目录(部分) |
致谢 |
(6)中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救济制度研究 ——以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垫偿制度构建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文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本文研究方法 |
三、研究综述 |
四、论文的结构和主要创新 |
第一章 改革开放以来建筑企业劳动制度改革及其劳动关系变迁 |
第一节 城市化与建筑业的繁荣—“农民工”的语境 |
一、农民工的界定 |
二、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工 |
三、建筑业的农民工 |
第二节 历史上的“民工”与当代“农民工”比较 |
一、历史上的“民工” |
二、历史上的“民工”与当代“农民工”比较 |
第三节 农民工与建筑企业劳动法律关系的深度分析 |
一、农民工与建筑企业劳动法律关系分析的意义 |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 |
三、农民工与建筑企业劳动法律关系的深度分析 |
第四节 建筑企业走向市场与劳动关系剥离—“包工头”的角色 |
一、计划经济时期建筑企业劳动制度与劳动关系 |
二、建筑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与劳动关系变迁 |
三、包工头的历史演变和成因 |
第二章 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现状与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现状 |
一、工资的概念和特殊保护 |
二、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现状和特点 |
三、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危害 |
第二节 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成因分析 |
一、包工现象拉长劳动关系链条、虚幻劳动法上的雇佣关系—用人单位 的缺位 |
二、建筑企业垫资施工和地方政府滥用政府信用 |
三、农民工身份的模糊性、生存保障的二元性以及各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社会心理 |
四、权利救济程序的软化与农民工工资拖欠之间的联系 |
第三章 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定和工资权利的实现 |
第一节 香港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定和工资权利的实现 |
一、香港劳工立法中关于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定 |
二、雇员工资权利的实现方式 |
三、对破产案件中欠薪保障的特殊规定 |
第二节 台湾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定和工资权利的实现 |
一、台湾地区劳动立法对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定 |
二、劳工工资权利的实现方式 |
第三节 香港、台湾工资保护法律制度的比较和借鉴 |
一、工资权利实现方式应该多样 |
二、工资垫偿基金制度是保护工资权利的重要方法 |
第四章 我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保障的实体法律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实化建筑业劳动关系与包工形式转换 |
一、明确和实化建筑业劳动关系的不同观点及分析 |
二、建立和完善建筑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
第二节 禁止政府建设工程政府信用的滥用、禁止建筑企业垫资开发 |
一、禁止政府建设工程政府信用的滥用 |
二、依法治理建筑企业垫资施工 |
第三节 建筑业行业内工资垫偿制度—以企业担保与共济为中心 |
一、实践中欠薪保障制度的三种模式 |
二、建筑业行业内农民工欠薪保障模式的选择 |
第四节 欠薪逃匿入罪的法理学分析与刑罚制度形成 |
一、欠薪逃匿入罪的必要性 |
二、增设欠薪逃匿罪的可行性 |
三、欠薪逃匿罪的构成要件和法条表述 |
第五章 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救济程序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劳动执法的边界—拖欠时间与情形背景下的执法理性 |
一、劳动监察制度应然性分析 |
二、劳动监察在处理拖欠工资问题上的执法边界 |
第二节 拖欠傲慢的治理—政府及其部门拖欠的应对 |
一、建立政府及其部门拖欠工资的政府负责制度 |
二、落实政府及其部门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
三、治理政府及其部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他手段 |
第三节 拖欠的代价—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
二、工资拖欠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三、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实意义和适用 |
第四节 工会的代言与代行—团体行动的力量与效果 |
一、工会代言与代行的理论基础 |
二、工会代言和代行的方式 |
第五节 简捷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构建 |
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
二、劳动争议审判制度的修正和创新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7)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缘由 |
1.1.1 城镇化发展给新机制改革带来新的挑战 |
1.1.2 农村义务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呼唤必须深化改革 |
1.1.3 研究者的个人旨趣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研究 |
1.3.2 新机制改革实施情况研究 |
1.3.3 对现有研究的评述 |
1.4 相关概念界定 |
1.4.1 农村 |
1.4.2 农村教育 |
1.4.3 机制 |
1.5 研究方法 |
1.5.1 资料收集阶段的方法 |
1.5.2 资料分析阶段的方法 |
1.6 样本基本特征 |
2.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改革的理论依据 |
2.1 公共财政理论 |
2.1.1 公共财政理论的发展历程 |
2.1.2 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范围 |
2.1.3 有关公共财政理论的争议与共识 |
2.1.4 公共财政理论对义务教育投入的影响 |
2.2 财政分权理论 |
2.2.1 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 |
2.2.2 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 |
2.2.3 财政分权在公共产品供给方面的争议 |
2.2.4 中国式财政分权对义务教育投入的影响 |
3. 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的历史演变 |
3.1 “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乡为主”的体制时期(1985-1993年) |
3.2 “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镇为辅”时期(1994-2000年) |
3.3 “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体制时期(2001-2005年) |
3.4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时期(2006年至今) |
4.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改革的初步成效 |
4.1 政府财政投入主渠道功能凸显 |
4.1.1 地方各级财政关于免杂费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的分担情况 |
4.1.2 地方各级财政关于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的分担情况 |
4.1.3 地方各级财政关于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的分担情况 |
4.1.4 地方各级财政关于免费教科书资金的分担情况 |
4.1.5 地方各级财政关于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分担情况 |
4.2 农村中小学校保运转水平得到提高 |
4.2.1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总量及生均水平逐年提高 |
4.2.2 农村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拨付标准逐年提高 |
4.3 农民义务教育负担切实减轻 |
4.3.1 收费项目和收费额度显着减少 |
4.3.2 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及补助比例显着提高 |
4.3.3 “营养餐改善计划”取得显着成效 |
4.4 “校财局管”制度促进经费管理精细化 |
4.5 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得到保障 |
4.5.1 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水平逐年提高 |
4.5.2 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能够按时、足额发放 |
4.6 农村中小学校的办学条件有了较大改善 |
5.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
5.1 公用经费使用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5.1.1 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偏低 |
5.1.2 农村小规模学校、农村寄宿制学校运转相对困难 |
5.1.3 公用经费仍存在被挤占现象 |
5.1.4 部分地区市直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偏低 |
5.2 “免、补”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
5.2.1 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的质疑较大 |
5.2.2 贫困寄宿生补助比例、补助范围及发放方式不尽合理 |
5.2.3 学生辍学率居高不下 |
5.3 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 |
5.3.1 教师工资福利整体水平偏低 |
5.3.2 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存在显着的地区差异 |
5.3.3 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效果不尽理想 |
5.4 校舍维修改造机制存在的问题 |
5.4.1 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缺口较大 |
5.4.2 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存在不合理之处 |
5.4.3 地方政府自筹资金困难 |
6.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改革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6.1 公共财政投入总量不能满足农村义务教育发展需要 |
6.2 “分项目”承担主体存在错位现象 |
6.3 公用经费拨付方式缺乏科学性 |
6.4 诱致性变迁改革方式忽视了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自身规律 |
6.5 教育部门的“弱经费管理权”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率 |
7. 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 基本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2.1 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推动农村义务教育均等化 |
7.2.2 以满足学校实际需求为本位,建立科学合理的拨款方式 |
7.2.3 构建“以省为主”的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及“以县为主”的校舍维修机制 |
7.2.4 加强资金监管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8)中国公益性岗位制度运行困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理论价值 |
1.1.3 现实意义 |
1.2 相关概念的界定与研究视角 |
1.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1.2.2 研究视角 |
1.3 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
1.3.1 论文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创新点及难点 |
1.4.1 研究视角的创新性 |
1.4.2 研究方法的创新性 |
1.4.3 研究目标的创新性 |
1.4.4 研究过程的难点和不足 |
第2章 文献述评 |
2.1 公益性岗位制度研究述评 |
2.2 公益性岗位政策文件述评 |
2.2.1 国家层面的公益性岗位法规政策 |
2.2.2 各地出台的公益性岗位政策性文件 |
第3章 公益性岗位制度的产生─中国就业制度的变迁及路径依赖 |
3.1 公益性岗位制度产生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 |
3.1.1 经济体制转型 |
3.1.2 国有企业改革 |
3.1.3 社会治理模式转型及行政体制改革 |
3.1.4 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转型 |
3.2 公益性岗位制度产生的原因 |
3.2.1 维护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社会稳定的需要 |
3.2.2 满足社会成员对基层公共服务的需求 |
3.2.3 计划安置就业的路径依赖与维护国企改革的现实选择 |
3.3 公益性岗位制度的产生的意义分析 |
3.3.1 从直接的经济补偿到提供就业岗位援助 |
3.3.2 从保障基本生活到促进社会融入 |
3.3.3 从被动下岗分流到主动提供社会服务 |
第4章 公益性岗位制度运行情况—基于部分省市公益性岗位制度现状的实证研究 |
4.1 我国公益性岗位制度建设基本情况 |
4.2 公益性岗位制度运行分析——以吉林省为例 |
4.2.1 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制度发展历程与建设情况 |
4.2.2 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和人员构成 |
4.2.3 吉林省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情况调查实证分析—基于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视角 |
4.2.4 吉林省不同类别公益性岗位案例调查分析——基于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部门视角 |
4.2.5 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制度社会效益分析 |
4.3 东中南部5省公益性岗位制度运行对比分析 |
4.3.1 五省公益性岗位政策体系建设 |
4.3.2 五省公益性岗位的开发 |
4.3.3 五省公益性岗位管理体制 |
4.3.4 五省公益性岗位筹资渠道及从业人员薪酬待遇 |
4.3.5 五省公益性岗位制度的综合比较 |
第5章 公益性岗位制度运行的困境及其成因 |
5.1 岗位依赖 |
5.1.1 出口不畅 |
5.1.2 “一岗难求”现象 |
5.2 制度风险 |
5.2.1 政府负担过重 |
5.2.2 非正规就业产生了新的排斥 |
5.2.3 公共服务作用发挥不充分 |
5.2.4 公益性岗位管理模式不适应就业发展趋势 |
5.3 困境的成因 |
5.3.1 制度原因 |
5.3.2 结构原因 |
5.3.3 体制原因 |
第6章 公益性岗位制度运行的优化—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
6.1 公益性岗位制度优化的必要性 |
6.2 其他国家及地区积极促进和保障特殊群体就业的经验及启示 |
6.3 公益性岗位制度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和优化路径 |
6.3.1 公益性岗位制度的目标 |
6.3.2 “双公益”型的公益性岗位制度构建需要坚持的四个原则 |
6.3.3 “双公益”型的公益性岗位制度建设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他成果 |
致谢 |
(9)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 研究背景 |
2 研究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1 国外研究现状 |
2 国内研究现状 |
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 研究内容、思路和技术路线 |
1 研究内容 |
2 研究思路 |
3 技术路线 |
(四) 研究方法和创新与不足 |
1 研究方法 |
2 创新与不足 |
二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一) 概念界定 |
1 砂石及采砂 |
2 采砂管理和采砂治理 |
3 非法采砂 |
(二) 理论基础 |
1 治理理论 |
2 公共物品理论 |
三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现状 |
(一) 漳河砂资源状况 |
1 漳河概况 |
2 采砂情况 |
(二)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情况 |
1 采砂危害 |
2 治理情况 |
四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存在问题及原因 |
(一)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现存问题 |
1 非采现象难以杜绝 |
2 采砂管理理念落后 |
3 采砂执法力量薄弱 |
4 采砂管制滋生腐败 |
(二) 原因分析 |
1 市场需求催生非采 |
2 忽视市场公民作用 |
3 采砂治理投入不足 |
4 政府监管引发寻租 |
五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对策 |
(一) 稳定砂石供需关系 |
1 推进砂石需求侧改革 |
2 推进砂石供给侧改革 |
(二) 引入采砂治理理念 |
1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
2 充分发挥政府作用 |
3 两种制度绩效比较 |
4 充分发挥公共作用 |
(三) 加大采砂治理投入 |
1 安排采砂治理水政执法专项经费 |
2 安排采砂治理水政执法专项编制 |
3 安排采砂治理水政执法专项设备 |
(四) 加强渉砂腐败监督 |
1 发挥党内监督作用 |
2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
3 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
4 发挥法律监督作用 |
六 结论 |
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10)除旧布新:新中国新法接生普及的历史经验及基本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1. 缘起 |
1.1 选题依据 |
1.2 选题意义 |
1.3 核心概念:新法接生及其演变 |
2. 前人研究述评 |
2.1 涉及“新中国新法接生”的史学着述 |
2.2 有关新中国新法接生队伍及其管理机构的研究 |
2.3 接生制度化与社会动员 |
2.4 新中国新法接生研究的多个面向 |
2.5 国外学者的相关研究 |
3. 研究的范围、分期及意义 |
3.1 研究对象的范围 |
3.2 研究对象的分期 |
3.3 研究目的 |
3.4 研究意义 |
4. 研究内容与创新之处 |
4.1 研究内容 |
4.2 研究中的重点与难点 |
4.3 创新之处 |
5. 文献资料 |
5.1 文献来源 |
5.2 文献资料的甄选原则 |
第一章 新法接生推行的三种传统 |
1. 民国时期推行新法接生的遗产 |
1.1 新法接生推行被纳入国家卫生行政 |
1.2 卫生试验区的工作与新法接生推行试点 |
1.3 助产教育与接生婆培训开启生育医疗化进程 |
1.4 建立妇婴卫生公共服务网络的尝试 |
1.5 免费接生实践及其经验 |
2. 中共领导下的根据地推行新法接生的遗产 |
2.1 中共领导下的根据地新法接生推广的理论基础 |
2.2 陕甘宁边区建立和完善妇幼卫生制度 |
2.3 开展群众性新法接生宣传 |
2.4 多样化的新法接生队伍培训 |
2.5 加强新法接生的组织管理 |
2.6 积极团结各方面力量推行新法接生工作 |
3. 学习苏联先进经验 |
3.1 学习苏联医学的历史选择 |
3.2 学习苏联先进的妇幼卫生组织管理经验 |
3.3 学习苏联经验改革助产教育制度 |
3.4 引进新技术,为新法接生注入时代内容 |
3.5 学习苏联经验中存在的问题 |
4. 小结 |
第二章 新中国新法接生宣传 |
1. 进行新法接生宣传的必要性 |
1.1 新生儿破伤风与产妇产褥热高发严重影响母婴健康 |
1.2 歧视妇女歧视助产的旧生育思想普遍存在 |
1.3 新法接生宣传是打破旧思想束缚的有力措施 |
1.4 新法接生宣传是构建“人财两旺”新社会的思想武器 |
2. 不同历史时期的新法接生宣传政策与宣传主体 |
2.1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新法接生宣传政策及其实施主体 |
2.2 1960年代新法接生宣传政策与实施主体 |
2.3 1970-1985年的新法接生宣传政策及其实施主体 |
3. 结合政治运动宣传新法接生理念 |
3.1 土改时期新法接生宣传 |
3.2 结合“大跃进”宣传新法接生 |
3.3 结合革命话语宣传新法接生 |
3.4 结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新法接生 |
4. 综合利用多种宣传形式,使新法接生家喻户晓 |
4.1 利用妇幼卫生展览会等受众面广的宣传形式扩大影响面 |
4.2 利用个别谈话或小型会谈的方式专注点上深入 |
5. 宣传工作的成效及存在问题 |
5.1 宣传工作的成效 |
5.2 宣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6. 小结 |
第三章 新法接生队伍培养与提高 |
1. 初级新法接生人员培养 |
1.1 旧产婆改造与新法接生员培训 |
1.2 妇幼保健员训练与女赤脚医生培训 |
2. 学校教育 |
2.1 新中国早期的助产士培训 |
2.2 助产教育的发展及人才培养 |
2.3 助产士在新法接生推广中的作用及存在的问题 |
3. 高级妇幼保健人员的培养 |
3.1 由学校培养的高级妇幼保健人员 |
3.2 由中级晋升而来的高级妇幼保健人员 |
3.3 高级妇幼保健人员在新法接生推广中的作用 |
4. 在职人员的培训与提高 |
4.1 行政干部的培训与提高 |
4.2 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与提高 |
5. 小结 |
第四章 点面结合的新法接生推行模式 |
1. 点面结合的新法接生推行模式 |
1.1 国家政策与各省市举措 |
1.2 各地试点区域选择与重点培养 |
1.3 由点带面的工作方法 |
2. 个案分析:广东兴宁县新法接生工作的全面推广 |
2.1 兴宁县开启新法接生试点工作 |
2.2 新法接生工作全面推广 |
3. 民族地区的新法接生推广 |
3.1 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地区新法接生推广的方针政策 |
3.2 新法接生在民族地区的推广实践 |
4. 小结 |
第五章 新法接生的管理措施 |
1. 新法接生队伍的组织形式 |
1.1 群众性妇幼保健组织 |
1.2 国家举办的妇幼保健专业机构 |
2. 新法接生队伍的管理措施 |
2.1 加强党政领导,实行第一书记挂帅 |
2.2 实行劳动报酬与免费接生的双向经济驱动机制 |
2.3 建章立制,严格制度管理 |
2.4 建立妇幼保健网,实施一体化管理 |
2.5 启动评模奖优的荣誉激励机制 |
3. 小结 |
第六章 新法接生与中医 |
1. 传统中医学产科理论与实践 |
1.1 产科专着中与新法接生有关的分娩方法论述 |
1.2 产科专书以外的医书中与新法接生相关的论述 |
1.3 与产前检查及产后疾病防治有关的中医理论与实践 |
2. 产婆(接生员)接产中体现的中医理论 |
2.1 优秀产婆接生技术源于中医理论 |
2.2 接生员运用中医理论处理难产 |
3. 中医积极参与新中国新法接生推广 |
3.1 中医积极参与新法接生宣传 |
3.2 中医参与培训与辅导管理接生员队伍 |
3.3 中医理论与实践对新法接生的促进 |
4. 中医被纳入新法接生制度之中 |
第七章 推行新法接生的成就及历史经验 |
1. 新法接生推行工作的成就 |
1.1 在全国基本普及新法接生,保障母婴生命健康 |
1.2 建立起一支数量庞大的妇幼保健队伍,促进妇幼卫生工作全面开展 |
1.3 革除旧生育习俗,初步形成科学生育观 |
1.4 加强新法接生科学研究,推动助产学与产科学学术进步 |
1.5 保障国家建设的劳动力供给,促进了农业生产和工业建设的发展 |
1.6 新法接生强化了民众的国家认同感 |
2. 普及新法接生的基本历史经验 |
2.1 党和政府的领导是新法接生普及的根本保障 |
2.2 持续有效的宣传工作是新法接生普及的思想基础 |
2.3 接生队伍建设是普及新法接生的人力保障 |
2.4 创建制度化接生模式是新法接生普及的组织基础 |
2.5 人民群众的支持是新法接生顺利推进的重要力量 |
2.6 合理解决接生报酬是调动新法接生队伍积极性的重要手段 |
2.7 善用传统中医力量丰富了新法接生理论并促进其推广 |
3. 小结 |
第八章 新法接生推行中的阻滞因素分析 |
1. 不同历史时期新法接生率的起伏 |
1.1 作为评价标准的新法接生率 |
1.2 全国历年新法接生率呈现阶段性变化 |
2. 1958-1959年新法接生率修正 |
2.1 “大跃进”时期新法接生统计方法直接导致新法接生率过高 |
2.2 通过《人口志》等资料修正新法接生率 |
2.3 通过回顾性调查修正新法接生率 |
3. 新法接生推行中的阻滞因素分析 |
3.1 变动较大的政策环境影响新法接生推行 |
3.2 人力资源匮乏迟滞新法接生普及进程 |
3.3 长期经济水平低下影响新法接生推行 |
3.4 传统生育观念长期存在影响新法接生推行 |
4. 除旧布新非易事 |
5.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新法接生大事记 |
附录2 《医士、药剂士、助产士、护士、牙科技士暂行条例》摘录 |
附录3 广东省农村接生员之组织领导 |
附录4 关于普及新法接生工作的报告 |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致谢 |
统计学审核证明 |
详细摘要 |
四、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1997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研究 ——以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为例[D]. 金德谷. 中央民族大学, 2016(04)
- [2]我国砂石土类矿产资源政策评价研究[D]. 刘文颖.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9(02)
-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政策的内容分析[D]. 门鑫玥. 沈阳师范大学, 2019(09)
- [4]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立法和实施研究[D]. 宗树兴. 河北大学, 2010(07)
- [5]我国继续教育地方立法内容及特征研究[D]. 李妍. 西南大学, 2019(05)
- [6]中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救济制度研究 ——以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垫偿制度构建为中心[D]. 何雪飞.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 [7]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研究[D]. 汪传艳. 华中师范大学, 2014(07)
- [8]中国公益性岗位制度运行困境研究[D]. 徐云辉. 吉林大学, 2019(10)
- [9]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研究[D]. 潘科.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2020(01)
- [10]除旧布新:新中国新法接生普及的历史经验及基本问题研究[D]. 罗菲. 广州中医药大学, 20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