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和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实务研讨会在京召开(论文文献综述)
王岚[1](2005)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期证券市场困境与对策研究》文中提出中国证券市场诞生于中国经济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的大背景之下,它的产生和发展是经济改革的内在要求。本身就具有中国经济市场化转轨的先导意义。 中国股市上证综合指数从2001年6月2245点的历史高点到2005年6月的998点,跌幅超过50%。市场不仅损失了股指和大量财富,更损失了公平和发展机遇,投资者信心亦逐渐沦陷。股市何时能走出困境,成为焦点话题。 本文认为:中国证券市场十余年来的发展历程表明,证券决策部门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存在战略偏差和决策不当。 如今,股权分置改革正如火如茶进行。它将引发我国资本市场全局性、根本性的制度变革。改革成败紧系数亿投资人,关系民生。意义远超资本市场本身,渐而波及整个金融领域。因此,与其他部门相比,证券部门的管理决策尤为重要,关系到整个金融体系架构和社会稳定。 对股权分置改革时期证券市场的研究,既具理论价值,又有现实意义。股权分置改革及全流通将修复国内A股市场的制度性缺陷,并将为证券市场的制度和产品创新提供必要条件,证券市场格局将发生重大变化。后股权分置改革时期的证券市场将是一个全流通的新市场,同时又必然带有原市场的脱胎痕迹。追根溯源,找出市场困境的症结所在,才能使之健康发展。监管思路如何变革、市场结构如何变化、市场风险如何控制、制度如何创新、机遇和影响等,都需要深层次探讨。因而,对股权分置改革时期证券市场的前瞻性研究已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立意的宗旨是:基于制度和风险的视角,从战略决策的管理学范畴来研究股权分置改革时期证券市场面临的困境与对策。拟综合采用规范研究法、定性研究法、定量研究法,辅以实证研究法等进行研究。运用系统分析法把证券市场作为中国金融市场大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来进行,从系统论的观点出发,立足于整体,着重从整体与部分、整体与外在环境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中有机地、综合地分析研究对象。通过最新数据实证分析,论证证券市场困境的制度根源——
符飞[2](2006)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组建与监管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国际金融演进有了明显变化,最显着的趋势在于各种金融业间的区别及差异日渐模糊化,银行、证券、保险业的界限已逐渐消除,金融机构跨行业进行综合经营的趋势日益明显,并朝大型化和集团化的趋势发展。在这一趋势的影响下,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国际金融经营体制的重要创新,已受到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的重视和采用。目前,我国融入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的步伐日益加快,根据WTO协议,到2006年末,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金融机构均可依法在我国开展业务。国外大型金融集团大量涌入,他们不但在资金实力、管理水平、创新能力等方面技高一筹,还可以利用其综合经营的优势,谋取分业经营条件下难以获取的综合效益。而我国的金融机构在改革过程中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如银行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资本充足率不足等。面对强有力的竞争对手,我国金融机构要想获得生存,就必须扩大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提高综合竞争能力,通过对现有金融机构进行改制、重组、并购等途径发展为金融控股公司,是增强我国金融机构竞争实力的一种现实选择。虽然我国目前仍实行严格的金融分业经营制度,但作为金融综合经营重要模式的金融控股公司已在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环境下孕育,它代表了我国金融经营制度未来发展的方向。论文选择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与监管作为研究对象,运用金融创新理论和监管理论,从微观层面研究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策略、组建方案以及风险管理体系和治理,从宏观和中观层面探讨我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制度环境和战略规划,以及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进行研究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论文研究对规范和促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直接的现实指导作用。论文的研究主题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与监管,共分为六章:第一章首先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产生与发展的背景,即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发展潮流。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趋势是金融一体化和金融制度创新的结果,是金融业应对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和外在整体金融环境改变所做出的必然选择,同时也与政府的推动作用分不开。在分析影响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的因素时,本文通过实证研究了政府管理水平与金融业管制及金融综合经营的关系,指出政府纪律与管理能力较差的国家,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限制愈多,造成的利润损失愈大。论文随后分别阐述了金融综合经营的四种模式及其优缺点,认为在我国目前体制
钱晓晨[3](2006)在《论我国证券公司破产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目前处于证券公司风险爆发期,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为化解证券公司风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实践中摸索出一套行政处置与司法程序相衔接的方法,该方法以被处置证券公司涉诉案件“三中止”为标志。国家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采取了对投资者保护的措施,该措施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及个人债权收购意见》为标志。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结果,将使相当一批证券公司退出市场,而破产又是证券公司退市的主要途径。基于证券公司破产特殊性,我国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在程序和实体规定方面,都不能提供对投资者的有效保护,因此,需要针对证券公司破产的特殊性制定特殊的规则。美国是证券市场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有关证券公司破产的法律制度独具特色。在《美国法典》(The US. Code)破产一章中,专门规定了证券公司破产,但该章本身并不具有投资者保护的功能,美国国会遂于1970年通过了《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案》(SIPA),该法案将证券投资者保护与清算程序有机结合,很好地解决了证券公司破产中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值得我国立法借鉴。我国正在起草《企业破产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也已设立,基于这样一些有利因素,制定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法的时机已经成熟。从我国破产法立法的进程看,将证券公司单独作为一个问题写入破产法,可能性不大,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美国SIPA,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法,从而完善我国破产法律体系。
王宏[4](2008)在《基于国际视野与科学发展的我国内部控制框架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时,我们这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和发展中社会主义大国,将成为工业化基本实现、综合国力显着增强、国内市场总体规模位居世界前列的国家,成为人民富裕程度普遍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环境良好的国家,成为人民享有更加充分的民主权利、具有更高文明素质和精神追求的国家,成为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社会更加充满活力而又安定团结的国家,成为对外更加开放、更加具有亲和力、为人类文明作出更大贡献的国家1。在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宏伟蓝图的伟大征程中,特别是在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经济竞争中,在我国各级政府部门进一步加强为民执政能力建设进程中,必然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困难、风险和挑战。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被实践证明不仅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奠基石”、防范风险舞弊的“防火墙”、走向资本市场的“通行证”、接受公众检阅的“试金石”,而且是政府部门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公共资金使用效益和为人民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研究、借鉴、融合世界主要经济体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做法、经验和教训,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构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与国际通行做法趋同的我国内部控制框架体系,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民主法律制度、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与社会公众利益、推动我国企业在内控框架基本趋同的有利条件下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与保护我国企业的切身利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长远历史影响。本文的题目确定为《基于国际视野与科学发展的我国内部控制框架体系研究》。钻研国际做法,是笔者思考命题的专业基础;坚持科学发展,是笔者形成论点的指导思想。通过对世界主要经济体内部控制发展历史与现状的国际比较,并通过总结、分析其经验教训,结合转型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内部控制建设现状,笔者认为: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应当着力推进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为基础和主线的我国内部控制框架体系建设;我国内部控制框架体系,应当包括标准体系与实施体系;其中,标准体系根据企业、政府部门与非营利组织的需求和特征分步推进,在现阶段重点建立健全以大中型企业为蓝本的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体系,逐步引导中小企业和其他单位健全内控机制;实施体系应以评价为抓手、以配套实施机制为保证,在探索首先对大型上市公司开展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协调监管部门评价、管理层评估与中介机构审计的同时,切实抓好立法推动、宣传学习、教育培训、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等配套工作,并且高度重视信息技术条件下实施内部控制和深化内部控制国际交流与合作问题,推动我国内部控制框架体系建设健康蓬勃发展,树立中国内部控制的品牌,展示中国内部控制的魅力。笔者感到,站在较为宏观的角度,通过国际与国内、历史与现实的对比分析,比较全面、系统地提出关于我国内控框架体系建设的观点,在当前我国内控研究领域是较为独到和居前的。围绕本文的基本命题,笔者分六章进行了论述,各章要点如下:第一章:内部控制基本概念的国际比较及其发展历程与启示。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学术界、实务界、国外权威组织与经典文献,以及我国有关方面对内部控制目标、要素和责任主体等基本概念的认识正逐步趋于一致,这为我们正确认识内部控制并在此基础上研究我国内控框架体系提供了有利条件。与此同时,笔者认为,经过内部牵制、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结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四个阶段的发展之后,当前内部控制正处于在单位内部管理需求与外部监管要求之间寻求平衡的双轨制运行阶段。内部控制的发展历程启示我们:内部控制与经济社会发展从来都是相伴相随的,“伴生性”与“服务性”是内部控制最基本的本职属性;内部控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作用的发挥,在于其适应性;内部控制首先具有内在服务性;实施内部控制的单位所具有的公众性,决定了其内部控制同时具有公共性的一面;如何协调内部控制的内在服务性与公众监督权,从来都是一个重大而敏感的问题;内部控制基本理念和方法技术的发展具有国际趋同性,但内部控制的具体要求和实施机制具有本土化性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公司治理、信息技术等越来越融合交织,使得现代内部控制越发具有复杂性和开放性;内部控制的实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会计审计行业与内部控制具有紧密联系性,但在复杂多维的新形势下,会计审计行业既要保持对推进内部控制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又要保持适度的谨慎性;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处于社会宏观环境的制约之下。第二章:对我国内部控制框架体系建设的总体构想。我国内控框架体系建设走过了不平凡的道路,取得了重要探索性、阶段性成果,这些成果以及十个方面的宝贵经验,为我们构建中国内控框架体系奠定了扎实基础。当前,应当本着立足国情、促进发展的原则,借鉴国际、基本趋同的原则,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的原则,统筹协调、合力实施的原则,重在引导、区别对待的原则,依托财会、稳步推进的原则,原则导向、详略得当的原则,兼容并包、开放互动的原则,着力构建企业、行政机关与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标准相结合,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注册会计师审计评价与政府监督检查相结合,立法推动、宣传学习、教育培训、理论研究与人才培养相结合,人工控制与信息技术控制相结合,贯彻实施与国际趋同相结合,控制标准基本健全、科学合理,实施机制跟进到位、执行有力,方法技术较为先进、相互补充,国际趋同不断深化、影响扩大,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内部控制国际发展潮流,具有中国特色与魅力、并在世界范围内产生良好影响的我国内部控制框架体系。第三章:对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建设的现状与思考。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建设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和不平衡性,部分境内外上市公司全面加强内部控制,取得较好成效;部分优秀骨干企业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推进内控建设,收到良好效果;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外合资企业等以预算管理、财务控制为纽带稳步推进内部控制,取得积极进展;但是,其他相当一部分企业控制弱化、管理松弛等问题还比较突出,推进内部控制建设任重道远。结合“四大”国际会计公司对我国公司内部控制状况提出的意见,以及国外上市公司在实施内部控制中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笔者认为,对我国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总体水平,不宜估计过高。我国企业内控标准体系建设,应当合理借鉴美国科索理论框架,应当树立以财务报告目标为基础和主线的理念。在此基础上,努力搭建以基本规范为纲、以具体规范和应用指引为目的企业内控标准体系,并重点关注董事会建设、内部审计建设等问题。同时,对小企业实施内部控制保持清醒头脑,采取务实措施。第四章:关于我国政府及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标准建设的有关问题。美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加强政府机构及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建设的情况和经验启示我们:加强政府及非营利组织内控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政府行为的合法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与资源调配的适当性是美国政府内部控制的核心关注点;政府及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的发展,与企业内部控制的发展相互影响和促进;加强政府会计准则建设是推进政府内部控制建设的重要基础和内容;政府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在加强政府内部控制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内控建设,在我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内部控制标准的基本框架结构,应当与企业内部控制标准框架结构保持协调;政府内部控制标准的组成项目和内容,应当体现有利于降低行政风险的中心工作;应当逐步探索将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情况作为政府部门负责人的法定责任;应当逐步引入国家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预算执行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价制度;应当逐步引导政府部门内部审计由重财务审计向财务与内控并重转变。关于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标准建设问题,笔者认为在抓好宣传教育的同时,应以加强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为重点环节和突破口逐步推进。第五章:我国内部控制制度实施体系的构建。有效实施是内部控制的灵魂。笔者认为,应当抓紧构建以评价体系为抓手、以配套实施机制为促进的内部控制实施体系。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发现,多数国家和地区对上市公司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没有异议,并且日益倾向于管理层应当报告和披露内部控制状况;但在引入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独立审计评估的问题上,存在着明显分歧;同时,即使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内控审计报告的国家,也将审计范围界定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上,而不是全面的风险控制。我国一直在探索上市公司内控评估问题,鉴于国外的经验教训,我国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内控审计范围的规定应当十分慎重,各有关部门应特别重视沟通协调问题。关于配套实施体系,笔者认为美国有七个方面的成功经验,但同时有许多值得我们注意汲取的教训,包括应当努力寻求监管目的与手段、强化监管的良好愿望与上市公司的承受能力之间的平衡,避免政策实施出现大的波动和起伏;对影响资本市场的重大监管政策的出台,应当在相关监管部门之间充分沟通和协商;对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与审计内部控制的知识与经验的估计,不宜盲目乐观;应当未雨绸缪,周全考虑不同主体实施内控评估的执行时间表问题;应当加强对全社会内控理念、知识等的宣传引导等。第六章:加快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建设与推进内部控制国际趋同。信息技术支撑与国际趋同观念,是贯穿内控框架体系建设过程的两大影响因素。信息技术条件下内部控制表现出来的新特点,要求我们树立手段与对象并重的观念、财务信息化与管理信息化互动的观念、信息技术内控审计服从并服务于财务报告内控审计的观念,正确认识人“机”关系、以人为本的观念。与信息技术发展迅猛一样,经济规则领域内的国际趋同趋势也在深化。思路对头、决策民主、机制科学、人才济济,成就了我国会计国际趋同与等效事业,也要求我们在推进内部控制国际趋同中继续加以重视和坚持,主要包括:秉持会计国际趋同指导原则,坚定不移地推进内部控制国际趋同;进一步做实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更好地发挥其组织协调和国际趋同桥梁作用;全方位加强内部控制国际交流与合作,建立双边或多边协商联系机制;加快培养内部控制专业人才,夯实国际趋同人才基础。
成向阳[5](2004)在《论金融衍生工具的国际监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从结构上来说,全文除了前言和结论外,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是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基本层面进行论述;第二章是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第三章是对发达国家或地区在金融衍生工具方面的立法监管方面进行论述;第四章是对金融衍生工具在国际监管上的法律问题进行论述;第五章是对我国在金融衍生工具方面的法律监管进行探讨。第一章主要是探讨和分析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特征、起源和发展、经济功能、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体系、金融衍生工具与证券及赌博之间的区别、金融衍生工具的分类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参与者分类。在这一章里,笔者主要是对金融衍生工具最基本的方面进行较为全面性的论述,希望从金融衍生工具的基本层面中分析金融衍生工具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金融工具。随着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它在很多方面都引起了不少学者或者是业界的争论;首先是在金融衍生工具在名称与定义上,就出现不少的争论,所以笔者先以金融衍生工具最早出现在金融市场的名称问题作为文章的开头,探讨金融衍生工具的名称由来;然后对于被学者与业界所经常采用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定义进行分析,从中探讨为什么这些定义会带来那么多的争议。接着笔者再对金融衍生工具进行更一步的论述,对如金融衍生工具的特征、经济功能、起源和发展以及风险体系等方面进行分析,从而在本质上清晰金融衍生工具的基本情况。为了更透彻地了解金融衍生工具的特殊性,笔者还以证券和赌博与金融衍生工具进行比较分析。在本章的最后部分是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种类及其参与者进行论述,目的是对金融衍生工具在具体运作方面的有初步了解。第二章主要是对金融衍生工具与金融监管的问题、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体制、金融衍生工具场内与场外监管方式等问题的探讨。本章首先是对金融监管进行论述,笔者主要是对金融监管介入的基本问题以及引起金融市场失灵的四方面因素:垄断性、负面外部效应、公共产品及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然后再结合第一章里的有关金融衍生工具的特性,分析金融监管介入金融衍生工具的原因。笔者主要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金融衍生工具所引起的金融市场失灵,从而找出导致需要金融监管的原因,并论证金融监管最终是希望金融市场的有效性能够正常发挥作用。对于金融市场的有效性来说,笔者还从各国或地区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立法监管和实践方面来分析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的法律目的。接着笔者对金融监管的体制进行分析,主要的分析体制有三种:行政监管、自<WP=5>律监管和综合监管。在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进行经济原因的分析并探讨了立法目的后,本章进一步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的监管方面进行论述。在金融衍生工具的场内交易监管方面,笔者主要是以交易所、交易过程的监管(以金融期货为例)以及中介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规范为主要论述对象;而对于金融衍生工具场外交易的监管方面,笔者主要是对交易商和场外交易过程进行论述。第三章是对美国、英国以及我国香港在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制度方面进行研究和分析,然后是对这些国家或地区的监管制度进行评价。笔者在本章里主要以国际金融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或地区为论证对象,而选择了其中的美国、英国及我国香港为论述对象,主要是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主要是考虑到这些发达金融市场已经有比较完善的监管制度,另一方面是这些金融中心在最近对金融衍生工具方面的立法监管都有很大的变化。笔者首先是对美国的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进行论述,分析美国对金融衍生工具进行监管的原因,同时配合案例说明美国现行的法律是如何处理金融衍生工具的问题,并突显出美国在监管体制上问题。由于这些金融监管上的问题已经开始影响到美国在金融衍生工具方面的领导地位,为了保持美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的领导地位,美国主要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人联名向美国总统提出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改革意见,这也促使美国国会通过《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这些都是笔者在美国部分主要论述的内容。对于英国部分的内容,笔者主要是从英国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改变进行论述,由于英国不只是欧洲的主要金融中心,同时也是国际上最为发达的金融中心,在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方面,其与美国有着非常大的区别。传统的英国金融监管主要是以自律监管为主,但是1995年的巴林银行事件直接导致了英国开始对其金融监管进行改革,英国政府对金融监管改革的迫切性是可以从《2000年金融服务及市场法》仍未通过,其就开始着手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改革的行动中看出;英国对金融市场的监管自此由自律监管改为行政监管,由分业监管和机构监管改为单一监管;此外,笔者还对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最近所发布的有关金融衍生工具的指引进行了论述。对于香港地区的内容,笔者主要是从商品衍生工具监管为起点,然后再以香港地区所经历的1987年的全球性股灾作为一个转折点,论述香港地区对金融监管的变革,并且透过这一变革过程,分析出当时香港地区完全是受到当时英国监管方式所带来的影响。香港地区将英国式的监管一直维持到1997年的亚洲金融风暴,在亚洲金融风暴中,香港地区的金
宋德社[6](2001)在《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国际合作》文中提出证券市场国际化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求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证券监管机关只有进行充分合作,才能保证各自市场的健康发展。证券监管国际合作过程开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具体表现为双边合作、区域性合作和全球性合作三种形式,双边国际合作的主要方式是谅解备忘录,区域性国际合作的典型是欧盟国家间的合作,全球性国际合作基本上是通过国际证监会组织和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完成的。但是所有这些形式的国际合作现在仍都处于探索阶段,必须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证券市场发展程度相对接近之后,才可能形成有效统一的证券监管国际合作制度。 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核心是信息共享,因为信息不对称是国际化的证券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的重要主体,对其监管的国际合作主要在资本充足率标准和风险控制两个方面。金融集团的出现是金融业混业经营的产物,因为许多大型金融集团横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行业,所以对其监管的难度很大。国际证监会组织、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保险协会为此专门合作成立了一个小组,这个小组公布的几个研究报告详细分析了一些有关金融集团的监管问题。证券市场的国际化为非法行为提供了广阔空间,在这些非法行为中,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是两种主要形式,不同国家和地区应当统一对于市场操纵及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定,建立有效的国际管制制度。因为结算支付制度的诸多差异,国际证券结算市场存在很大风险,交收责任可能无法正常履行,为此需要建立统一的跨国证券结算组织。目前世界上较成功的跨国证券结算组织是Euroclear和Cedel两大结算系统,它们的进一步发展有可能使国际证券结算体系实现较大程度的一体化。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为了规避风险,证券衍生工具发展迅速,但是它却被广泛用于投机行为,跨国进行的衍生交易可能对世界经济带来巨大风险,近年来连续发生的几起事件引起了人们对衍生工具监管问题的高度重视。衍生工具监管的关键是风险评估和控制问题,它要求衍生工具必须满足一定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和信息披露标准,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为此作了大量工作。互联网的便捷、经济等特点适应了证券业发展的需要,为证券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但是互联网上直接公开发行证券和另类交易系统的出现.以及互联网在证券业的其他应用,都向传统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对各个监管机关之间的国际合作提出了要求。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必须采取有力技术安全措施,制定有关法律规定,互联网时代的国际证券市场才有前途。 同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一样,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也正处于国际化的过程之中,我国证券监管机关已经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机关进行了多种形式的监管合作.这些合作促进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和规范化进程,但由于证券市场发展水平不高、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专业人才等因素,我国的证券监管国际合作还面临着较大困难。
马莲[7](2014)在《股权变动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民商法学界,迄今为止尚没有较系统地讨论股权变动相关法律问题的论文。本文在我国现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框架下,结合法律实务,梳理了与股权变动有关的主要法律问题,尝试搭建一个有关股权变动的基本框架。本文从讨论股权变动的基本理论入手,首先界定了本文的股权及股权变动的概念范围,然后分析了股权变动的法理基础。股权应是涵盖我国《公司法》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的一个广义概念。对股权变动的考察,应是关注股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整个过程,并应包含股权整体权利的转让和股权部分权益的转让两种情形。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资本自由理论、私法自治理论以及效率公平理论,认为这三种理论构成股权变动的法理基础。引起股权变动的原因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引起股权变动最主要的原因,因此也最为复杂。本文中选取了几种比较有代表性的原因予以讨论。法律行为中包括股权捐赠、退股、股权转让、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股权质押及质权的实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资融券等。其中,股权转让是最主要的原因。由于转让标的和转让方式的不同,股权转让实际包含很多种具体的转让形式或交易方式。例如,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非公众公司的股权转让、公众公司的股权转让、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优先股的转让以及股权收益权的转让与回购等等。这些原因中,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等属于传统的、常态的股权变动原因,股权捐赠、优先股的转让、股权收益权的转让与回购、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及融资融券中的证券担保等属于新兴的、非常态的股权变动原因。非法律行为中讨论了继承或受遗赠、婚姻关系解除。由于原因的不同,股权的具体变动也有所不同。有些是股权的整体权利义务的变动,而有的则只是股权的收益权等部分权益发生了变动。在讨论了股权变动原因的基础上,对股权变动的模式和变动的效力进行了分析。本文基于股权“准物权”的属性,对其变动模式的考察借鉴了物权变动的相关理论和立法模式。同时对我国现有规定进行了梳理和总结,认为我国现行法原则采用股东名册登记的立法模式,个别有例外。股权变动以登记于股东名册之时为变动时点。例外情形包括两种:其一是法定的例外。某些法律对股权变动有特殊要求。例如,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变动以审批机构批准为生效要件,其变动的时点应当以批准为股权变动生效的时点。其二是约定的例外,如股权变动的当事人可以约定股权变动于公司登记机关有效登记时发生效力。依具体的股权变动情形,股权变动的登记人会有所不同。登记人可能是公司、公司注册机关或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其他机构。然后着重分析了三种特殊情形下股权变动效力的认定。本文最后讨论了我国现行法对股权变动的限制。限制可以分为法定的限制和约定的限制。从部门法角度出发,分别考察了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股权变动的法定限制。另外,我国法律还允许当事人之间通过约定对股权变动予以限制。这些限制,如果通过公司章程作出,则效力及于公司、所有股东及其他应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各方;如果通过股东协议作出,则仅对协议缔约各方有效。上述限制有效的前提是限制不应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符合“合理性标准”。不同的法律限制,对股权变动效力的影响不同。本文认为依据法律限制对股权变动效力的不同影响,将法律限制分为三类:第一类法律限制是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第二类法律限制是股权变动的前置程序;第三类法律限制则不直接影响股权变动的效力。股权变动的相关方应当注意遵守法律限制,若违背相关限制,过错方或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可能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还包括交易所等与股权变动相关的机构的内部处罚。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在于研究的角度和视野。一是将与股权变动的相关主要法律问题系统性地予以讨论。主张对于股权变动,应当摒除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割裂开来讨论的传统方式,将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股权变动问题一并予以讨论;二是提出应从股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整个过程来考察股权变动,并且不仅考察股权整体权利的变动,还要考察股权部分权益的变动;三是从传统、常态和新型、非常态两个角度对股权变动进行研究和讨论,据此对比两种形态的异同,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规范提供思路。对于股权变动的研究,应当在传统研究的基础上,着眼于实务不断发展的需求,随时关注新兴的股权变动形态,以完善理论研究和现有法律制度。本文认为,我国目前的股权变动,是以股权的整体变动为常态,以股权的部分权利变动为非常态;以登记生效为原则,以审批生效等为例外;以股东名册登记为原则,以其他登记为例外。
李响玲[8](2012)在《论新趋势下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文中研究说明资本市场是经济发展的引擎,证券交易所在资本市场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自律监管是证券交易所的核心功能,也是其本质属性。从国际上看,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经历了生动曲折的发展过程,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近年来,在成熟资本市场中,交易所自律监管出现了新的动态、产生了新的问题。全球证券交易市场呈现交易所治理结构公司化、证券交易方式电子化、证券市场发展国际化、证券市场监管专业化等新趋势。这些变化既改变着交易所的存在方式,也使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经过20余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规模与国际地位发展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我国尚处于“新兴加转轨”阶段,在中国特殊环境下,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发生了严重异化,进而影响到自律监管功能的有效发挥。在证券交易所治理结构公司化、证券交易方式电子化、证券市场发展国际化、证券市场监管专业化的新市场环境下,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面临着诸多变革、困境和挑战。一是我国证券交易所正在紧锣密鼓地筹备推进交易所公司制改革,交易所公司化必然带来自律监管职能的变革,自律监管职能如何调整和配置,是必须要面对和回答的紧迫问题。二是随着电子化交易的迅速推广,证券交易行为、交易方式等发生巨大的变化,交易所市场监管面对新的市场趋向,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维护交易安全、防范市场风险、应对市场交易异常情况、有效打击新型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三是目前交易所面对的是全球竞争,在交易所市场主体、市场结构国际化的环境下,市场监管也需要国际化,需要采取加强跨境监管合作等一系列措施。四是全球证券市场监管正朝着专业化的趋势发展,但是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行政化气氛浓厚,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专业化水平与成熟市场还存在差距,在证券市场不断创新和发展的大背景下,今后我国交易所自律监管应该是以专业化取代行政化,正确处理好监管与创新、监管与发展的关系。在众多的学科领域中,特别是在法学领域,对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的内涵、性质、功能、运行机理等诸多基本问题,已经有了一些研究;对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应对的举措,也有了一些关注。对于新趋势下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所面临的问题,虽然从各个角度和方面分别进行了研究,却缺乏全面性、系统性的研究和阐述。在此背景下,本论文以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为研究对象,以我国交易所面临之新趋势为着眼点,系统梳理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在新趋势下所面临的现实问题,试图探讨影响和制约交易所自律监管功能行使和发挥的因素。本论文试图总结境外成熟市场的经验教训,针对公司化、电子化、国际化、专业化趋势下我们面临的困境、矛盾和挑战,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以期对我们目前的状况形成清醒的认识,进而理清思路,找准前行的方向。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概述了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及其面临的新趋势,第二至四章分别对公司化、电子化、国际化、专业化四个新趋势下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予以探讨,全文约19万余字。本文第一章“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及其面临的新趋势”。证券市场监管是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兴证券市场与西方成熟市场相比,在政府职能范围、政府干预的程度、监管目标、理念的侧重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对新兴市场而言,目前紧迫的不是探究如何减少或否定监管,而是确立适当的监管目标、监管原则和监管范围,并加以谨慎实施,以调整和改善监管。全球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一般可分为政府主导型、市场自律型、中间型三种。不管是哪种监管模式,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因历史背景、市场结构、运行环境、监管模式等差异,各国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内容因地而宜、因时而变。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功能的行使,和一国的证券法律制度、市场架构、监管职能分配以及交易所组织形式、法律性质等密切相关。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从职能属性来看,是一个履行自律监管职能的公共机构;从组织形式上来看,到底是会员制还是公司制,法律上一直没有给出非常明确的定性;从成立的历史和运营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证券交易所有会员制之名但无会员制之实,与国际上传统的会员制交易所相去甚远。在中国特色环境下,我国证券交易所同时带有企业、事业单位、政府监管的下属机构的部分特征。这种特殊的法律性质,也影响到了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职能的行使。第一章首先阐述了证券市场监管的一般理论以及新兴证券市场的监管特性,概述了世界主要证券监管模式和发展趋势,介绍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和监管权的配置;然后从理论角度探讨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内涵、属性、比较优势和内容;从实证角度分析我国证券交易所之法律属性,以及交易所自律监管之职能内容、组织架构和监管措施;最后简要分析了我国交易所当前面临的新趋势和挑战,为后续四章的进一步分析和研究做铺垫。本文第二章“困境与出路:公司化趋势下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以组织结构为标准,证券交易所可以分为会员制交易所和公司制交易所。传统的交易所大多为会员制交易所,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的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结构纷纷从会员制转变为公司制,交易所公司化改革成为潮流和趋势。公司化改革本身不是目的,全球波澜壮阔的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革运动,其主要原因还是在于交易所竞争的加剧和公司制本身的优越性。进行公司化改革,建立现代交易所治理机制,是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战略性选择。交易所公司化,也会随之给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带来一系列的影响。公司化后,如何解决交易所利益冲突的矛盾,应该选择何种自律监管模式,自律监管职能如何分配和行使,成为亟待探讨和解决的问题。第二章在介绍了全球交易所公司化的趋势、公司制交易所的优越性、公司化后证券交易所面临的自律监管的变革之后,探讨境外主要交易所自律监管变革的理论探索、实践选择和现实范例,对我国交易所公司化的步骤和方法、公司法后自律监管模式的选择、公司化后自律监管职能的具体安排提出了解决思路。本文第三章“机遇与挑战:电子化趋势下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20世纪90年代之后,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特别是电子网络的惊人扩张,全球金融市场形成电子化、网络化的趋势。电子技术和互联网的应用,促使网上证券交易快速推广、电子交易平台迅猛发展、证券交易技术日新月异。这些变化,打破了证券交易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交易所地方性垄断与割据的市场环境已经不复存在。我国证券交易所在较早的时候就开始推行证券交易电子化,目前已经实现了交易撮合的无纸化、证券交易的异地化、交易席位的无形化、资金清算的电子化、委托方式的多样化。由于电子网络的影响遍及全球,加上网络具有广泛的可进入性,证券交易电子化的深入发展无疑会给我国证券业带来巨大影响。电子化交易背景下,信息技术的发展不仅给交易所带来了更多的竞争和挑战,同时也给证券市场监管带来新的问题。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信息传播的方式和途径增多,使投资者获取信息更加便捷、掌握的信息更加全面,有利于把握瞬息万变的市场;同时,也使得辨别真假信息的成本提高,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新变化,新型违法违规行为可能不断出现。电子化交易环境下,交易所如何有效地维护交易安全、防范市场风险、应对市场异常交易情况、预防和制止新型违法违规行为,成为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第三章论述了证券交易电子化给证券市场带来的影响。电子交易平台的迅猛发展、网上证券交易的快速推广、证券交易技术的日新月异,不仅改变了证券交易所的竞争格局,也推动交易所监管技术的发展和监管方式的变革。借鉴境外的监管政策及监管系统建设之经验,第三章从电子化交易相关立法及交易所自律监管两个层面提出了应对之策。本文第四章“开放与合作:国际化趋势下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证券市场国际化是生产国际化和资本国际化发展的必然结果。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主要西方国家的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新兴工业加快崛起,这些都有力地推动了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进程。同时,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各国政府审时度势,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放松了对资本市场的管制。为了在国际竞争中占得先机,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纷纷以各种方式和手段,来吸引外国公司和政府发行证券,并吸引外国投资者前来投资。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中国的证券市场在筹资、投资、业务、制度的国际化方面都有了很大程度的发展。虽然我国证券市场市值规模已跻身世界前列,但还需加快市场化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步伐。随着本土市场的逐步开放,境外的投资者会进入本土市场,市场品种日益多样,投资者构成日益多元化,与国际证券市场的联动性日益显着,市场处于前所未有的大变革时期。伴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证券市场国际化,交易所的自律监管需要协调不同的法律和规则体系,开展跨境监管。第四章介绍了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涵义及趋势、境外国家或地区以及证券业国际组织推动跨境监管合作的经验与启示;以交易所的跨境监管工作为视角,论述我所证券交易所当前开展跨境监管合作的主要路径;最后对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交易所的跨境监管合作提出了思路和建议。本文第五章“创新与发展:专业化趋势下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以证券市场监察为例”。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监管正逐步走向成熟,但是我国自律监管的专业化水平与成熟市场还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行政化气氛洪厚,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也带上了行政监管的很多色彩。在境外证券市场监管日益专业化、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创新和发展的大背景下,今后自律监管的总体方向应该是以专业化取代行政化,正确处理好监管与创新、监管与发展的相互关系,采取适度、有效的监管,促进证券市场在合规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证券市场交易监管即证券市场监察职能,是交易所的核心职责之一。我国沪深交易所都建立了市场监察部,行使证券市场交易监管职能。在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行政化色彩浓厚的大背景下,市场监察不可避免地也受到了渲染。为了进一步发挥市场监管对市场创新与发展的推动作用,今后市场监察也应重在专业化的建设,以专业化取代行政化,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消化吸收国内外有益经验,着力建设专业化的市场监察体系。第五章站在境外证券市场监管日益专业化、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创新和发展的大背景下,以证券市场监察为例,探讨如何提高我国交易所自律监管包括市场监察的专业化水平。本章首先介绍了国际证券市场监察的理念演进及域外主要交易所市场监察专业化的实践经验,分析了我国交易所市场监察面临之形势,从法律基础、职能定位、程序保障三个角度对我国交易所市场监察进行了剖析,指出其问题与不足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以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监察的专业化。
韩朝炜[9](2013)在《证券交易所自律司法介入研究》文中提出在激烈的证券市场利益冲突之中,我国证券交易所因履行自律职责已经被推上涉诉的“风口浪尖”。尽管法院所持立场从“拒之门外”到“谨慎介入”,其中进步有目共睹、令人可喜,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感到的困惑,以及案件背后所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不断地浮出水面。对此,学界尚缺乏深入的理论探讨,无法有效地为探索形成合理的司法介入政策提供足够的智力支持。本文试图在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的法理和司法介入的基本理论进行研究的基础上,从自律侵权的民事司法救济、自律规则的法律效力及司法审查、纪律处分行为的司法审查等三个方面入手,对司法介入的典型问题予以探讨,进而在全面剖析我国司法介入的现状及权证诉讼典型案例之后,从司法、司法之外两个方面就如何完善相关制度提出建议。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为七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理论基础”,共分两节。主要对自律进行了法理分析,并论述了证券交易所的角色定位。“自律”一词被广泛地运用于社会经济领域,通过对自律、市场自律、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层层分析,界定了司法介入对象的基本内涵和外延。从国家与自律组织之间的关系看,自律可以分为四种基本模式,即政府(法定)模式、有限交易所的自律组织模式、强力交易所的自律组织模式以及独立会员的自律组织模式。证券交易所自律是对商人自律传统的传承,有着深厚的制度变迁底蕴。相对政府监管,证券交易所自律具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增加收益等重要优势。政府与市场是配置资源的两种基本制度安排。随着“无形之手”神话破灭,以及“有形之手”效用受到质疑,自律组织可以起到纠正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润滑剂”作用。证券交易所属于自律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证券交易所虽然在法律上被定性为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但其与政府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具有特殊性,导致独立法律人格缺失。第二章是“司法介入与证券交易所自律”,共分三节。主要对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正当性、限度进行了研究,并分析了交易所自律面临的诉讼风险。司法介入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包括司法干预、司法监督、司法审查、司法救济等含义。而且,司法介入并不意味着突破被动性这一司法的固有性质。司法具有公正性、终局性和裁判性,这为其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证券交易所自律因其存在利益冲突、不透明性和垄断等失灵现象,使司法介入有其必要性。司法所能解决的问题毕竟是有限的,这同样适用于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关于能动抑或克制的司法哲学问题,对于确立司法介入的限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借鉴价值。我国应当在复杂的价值取向之间进行妥善的平衡,通常应以尊重证券交易所自律为前提。证券交易所自律职责的多样性导致其诉讼风险的易发性。管理上市公司面临因审核上市申请、准予上市交易、强制退市等与上市企业、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管理会员面临因会员资格管理、纪律处分行为等与会员、其他市场参与者之间发生纠纷;管理证券交易面临因自律规则合法性、交易信息、交易异常情况等与市场参与者之间发生纠纷。第三章是“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一般问题”,共分两节。主要对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属性、自律管理权的基本结构进行了研究。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属性具有双重面相,公、私法人区分标准运用于交易所出现困境。证券交易所具有私法人基因,在本质上是互益法人。同时,证券交易所带有公法人因素,具有公共机构性质。这是由证券交易所经济功能的演进、会员主导模式的变迁、行政任务的民营化等因素造成的。即使在证券法制高度发达的美国,法院对证券交易所法律属性的认定,往往徘徊于私人组织与公共机构之间。英国法院通过确立“功能属性”标准对自律组织进行司法审查。我国司法实践对该问题的认识比较模糊,深感困惑。由于证券交易所兼具公私法人属性,其自律所引起的案件既有可能是民事诉讼,也有可能是行政诉讼。建议摈弃“行政主体”标准,借鉴“公共职能”标准确定案件诉讼类型。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是权利与权力的混合体。自律管理权作为一种权利,主要是相对于国家权力而言的,是交易所具有独立人格的重要表现,包括“正当性”和“行为”两大要素,并具有派生性、集体性和固有性等基本特征。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的权力属性起作用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律管理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二是自律管理权与会员权利的关系。自律管理权力的来源包括法律授予之权力、契约所设之权力,而自律规则制定权、惩罚权、市场管理权、争端解决权等构成其基本内容。第四章是“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的民事司法救济”,共分五节。主要论述了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法理,介绍了美国证券交易所自律民事责任豁免制度,探讨了交易所自律侵权中的归责原则和过错认定、因果关系认定以及交易所自律涉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形态。自律侵权民事责任是证券交易所在履行自律职责过程中违反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以回复权利为目的、兼具强制性和任意性并以财产责任为主,具有补偿、预防功能。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自律侵权的损害后果属于纯粹经济损失。证券市场参与者特别是投资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证券交易所进行损害赔偿。在美国,默示私人诉权制度适用于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目前,我国法院从务实的角度出发对案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予以受理。美国证券交易所自律获得民事责任豁免是以主权豁免原则为理论基础的,相关典型案例代表着美国法院将绝对豁免原则适用于自律组织的基本发展过程。但是,美国法院也正在进行刺破民事责任绝对豁免“面纱”的尝试,由此引发激烈争论。对于美国的这项制度,我国学者见仁见智,而司法实践不予承认。我国没有必要全面引进该项制度,因为证券交易所的重要地位要求其有承担责任的压力;适当责任能够促进资源更有效率地分配;适当责任能够有效约束证券交易所的自利性;民事责任豁免违背程序正义原则。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并采用过错推定的方法来认定证券交易所的过错。在界定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中的过错时,适合采用客观过错说,这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目标相契合、能够合理解释自律管理法人的过错、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确保审理效率。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将自律侵权中的过错分为故意与过失、作为过错与不作为过错,对证券交易所的责任认定均产生重要影响。尤其是,证券交易所应就其不作为过错承担侵权责任。对自律侵权中过错的判断宜采用客观标准,包括法定标准和善良管理人标准两个方面。关于自律侵权的因果关系,学界及实务界中主要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但居于通说地位的必然因果关系理论存在严重缺陷。建议借鉴二元论因果关系学说,从事实层面考察自律管理行为是否是损害的充分原因,并从法律层面考察此种因果关系是否具有相当性。在涉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中,证券交易所因共同侵权行为、以累积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当受害人因交易所自律管理对象从事证券禁止性行为或违反法定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如果交易所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自律职责,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第五章是“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法律效力及司法审查”,共分四节。主要对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进行了法理研究,分析了自律规则的效力基础,对境外自律规则涉诉情况进行了考察,探讨了自律规则的司法审查问题。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是交易所履行自律职能的法律渊源,以其普遍约束力维护公共利益,且具有优先适用效力。与法律规范相比,自律规则具有专业性、低成本、灵活性等优势,并具有填补价值、转化价值和共生价值等内在价值。从总体上说,自律规则属于行业自治性规范,但表现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面相、商事习惯的特征以及契约的性质。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已经基本形成与其履行自律职能相适应的规则体系。自律规则的效力由其合法性所生成,反映证券市场参与者对自律规则的认同。内容的合目的性和形式的正当性是自律规则获得效力的重要前提。在自律规则制定的实体性控制方面,制定时应当遵循不得与上位法相互抵触、符合资本市场发展需求、确保规则自身科学有效、维护规则内部体系和谐等原则,内容主要包括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等。在自律规则制定的程序性控制方面,自律规则制定适用正当程序是实现证券交易所自律法治化、提高自律规则理性程度、确保自律规则有效实施的内在需要,程序民主、程序平等、程序理性和程序效率是必须遵守的程序公正标准,但标准的适用与立法相比是有限的。而且,审议机构、提出程序、形成程序和生效程序等制度构成遵循正当程序标准的基本环节。境外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制定程序对我们有重要启示。自律规则对市场参与者具有约束力,有利于确保证券交易所更好地履行自律职责、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安全和秩序以及促进证券交易市场的创新与发展。自律规则的规定和合同条款的约定是自律规则约束市场参与者的具体路径。不仅如此,自律规则也是证券市场监管机构行使职权以及衡量市场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由于自律规则具有法源性、适应性和正当性,其可以作为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判断和说理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审判依据。境外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涉诉情况时有发生,美国、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典型案例背后所反映出的司法观点具有积极的启示作用。对自律规则进行司法审查,是制约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保障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以及规范证券市场创新发展的需要。而且,国外先进经验可资借鉴、证券市场法治生态环境逐步改善、实现难度不大、实际已经存在等因素,决定了司法审查的可行性。法院对案件的管辖适宜采用指定管辖模式。对自律规则的司法审查,可以采用附带审查方式。司法审查可以遵循以合法性审查为主的基本原则。对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审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明显性审查、可支持性审查、强烈内容审查等标准。对程序问题的审查,法院适宜采用正当程序标准或者“最低限度之公正”要求。关于司法审查的效果,比较恰当的是在具体案件中对该自律规则不予适用。第六章是“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司法审查”,共分五节。主要研究了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法理问题及制约机制,对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进而对纪律处分行为的可诉性、穷尽先行救济原则和司法审查的强度进行了探讨。社团罚是自律组织制裁的典型代表,其不同于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作为一种社团罚,其包括主体、对象、依据和方式等基本要素,其性质是纪律罚。设定具体边界和确定权力运行的正当程序,是对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权的重要制约。在设定边界方面,可以适用法律保留原则。正当程序制约包括无偏私地对待当事人、听取陈述和申辩、说明理由等三项要素。在境外成熟证券市场,作为证券交易所自律重要组成部分的纪律处分制度比较完备。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制度对我国证券交易所相关制度的完善,在独立运作机制、程序繁简结合、调查程序规范、听证审理模式、救济措施完备等方面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由于自律与他律、特权与法治、需求与回应等价值、理念、制度方面的障碍,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可诉性受到巨大挑战。但是,可诉性对于解决证券交易所自律纠纷、相对人权利获得救济、保障交易所自律等具有积极作用。在实践中,可以行政法律关系界定纪律处分行为的可诉性,采用“公共职能”标准为实质的受案标准,使司法成为一个必要且适当的救济途径。合理安排司法审查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时机,有利于尊重交易所自律和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外证券监管领域存在行政救济制度,比如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美国的行政上诉制度。因此,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在行政诉讼中成为重要制度。该原则适用于证券交易所自律领域,包括穷尽内部救济规则和行政复议前置规则两层含义。其对于纪律处分争议的有效化解、维护自律组织的和谐秩序、提高法院审查质效以及减轻负担等具有重要价值。在设计相关程序时,适宜采用复审和复议“并行制”。司法审查强度是司法审查的中枢神经。在案件事实的审查强度方面,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态度并不相同,建议我国法院在审查时采用相对宽松的实质性证据标准,有利于法院在没有放弃审查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事实的前提下,促进自律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在处分程序的审查强度方面,适宜采用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因为,证券交易所作为自律组织,其适用正当程序原则是有限的,是尊重自律、区分程序性质和兼顾自律效率的需要。美国法院的典型判例充分体现了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尊重,强调了自律遵守正当程序的特定环境。根据“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应当具体确定有关违反反偏私原则、职能混同、律师代理、听证程序、违反说明理由等方面的判断标准。第七章是“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现实图景及制度完善”,共分四节。主要剖析了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现状,对权证纠纷中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并从司法、司法之外两个方面就如何完善相关制度提出建议。现实需求与制度供给、自律管理与外在干预、转型因素与法治标准之间存在矛盾,是我院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基本现状。基于法院审理的27起权证诉讼案件,就这些案件的每年收案数量、当事人情况、涉案标的额、案件类型、案件处理情况、上诉情况、涉案权证、案由等方面进行了司法统计分析。同时,对涉及权证创设、权证信息披露、权证行权、权证规则效力、权证公告内容、权证交易受限等六种类型的典型案件进行了剖析。总体而言,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合理定位是有所作为、保持谨慎。司法具有回应社会需求、最终解决纠纷和提供规则指引的功能,使其能够对纠纷的是否曲直作出合理判断。但是,必须对司法的有限介入作出明确的制度安排,包括确定适当的受案范围、充分考虑行业的特性、设置必要的前提条件、重点审查程序正当性以及慎重确定责任的承担等。在具体步骤上,应当个案审判先行,要特别重视案例的示范效应和指导作用,及早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此外,司法规范证券交易所自律只是手段而非目的,真正改善自律的力量来自司法之外。这些措施主要是完善自律管理权内部运行机制、改善自律管理权外部生存环境等。
刘沛佩[10](2013)在《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的制度完善》文中提出资本市场的繁荣需要资本的流通与交易,作为资本流通主要方式之一的股份转让,其存在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意义。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以沪深交易所为代表的交易所市场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实践的需要,交易所市场“一枝独秀”的局面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了资本市场发展的局限性。要想取得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势必要突破现有的瓶颈,以开拓融资和股份流转渠道为着眼点,探索建立满足市场主体多样化投融资需求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公司的股份转让制度因公司类型而异,大多数学者在理论研究中亲睐于融资能力强、社会影响力大的上市公司,抑或是以自治性和任意性规范显着着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法律制度,而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相关制度的研究存在不少空白地带。自股份制改革以来,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存在的问题逐渐显露。对于这类公司而言,无论是基础概念的厘清、运行制度的规范,还是监管主体和规则的确定,都难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找到合适的应对方法加以调整,各方都面临着“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困境。就股份流通的现状来看,首先缺乏的是体系化的股份转让市场架构。如果稍对现有的股份转让市场进行研究就会发现,股权托管登记制度的混乱、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的不完备等已成为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运行中的几大突出问题。若不对此加以及时和适当的调整,又将有可能引发更大的问题与风险。所以如何完善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法律制度,为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提供一个规范化、体系化的层次性转让平台,成为目前学术界亟待研究的问题。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作为国企股份制改造的产物,形成于上世纪80年代,因其特定的形成背景和运行机制而颇具复杂性。从法律规范来说,一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仅简单的根据设立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对实践中存在的各类公司进行了两种类型的分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未再根据公司治理结构和资本流通状况的不同对公司进行其他标准的划分。这显然是过于简单和粗线条的,并使得非上市股份公司这一概念仅存于理论层面上,而未在法律规范中予以明确。流动性是股份的天性,缺乏流动性的股份公司好似“一潭死水”。就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现状来看,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到底应该通过何种法定渠道交易,目前存在非统一的多样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关于股份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规定,意味着法律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方式做了强制性的选择。从实践看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运作平台)、地方产权交易市场成为目前符合法律规定的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主要场所。不过遗憾的是,在上述市场发展的过程中,遇到的障碍和瓶颈依然很多。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来说,其在新年伊始开始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对接。虽然中关村科技园区股份报价转让业务的推行,使得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规模有所扩大,但挂牌企业的素质参差不齐、对股东人数和投资主体的直接限制,以及将挂牌企业的注册地点限定为四大高新区的做法导致证券市场的功能无法在此清淡的交易市场中全部发挥。新运行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虽然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改进和完善,但该系统目前尚处于过渡运行阶段,要想彻底使市场“旧貌换新颜”还需假以时日。而对各地产权交易市场而言,则因为法律规定的缺失,交易信息不透明,暗箱操作和定价机制不合理等原因被贴上了无统一交易模式、无统一管理部门、无统一信息披露方式这样的“三无”标签。针对现实中遇到的这些问题,首先需要对发展水平层次参差不齐、各具优势却又缺乏体系的各类交易市场进行整合。针对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的特点,在目前情况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地方产权交易市场宜借鉴沪深交易所并行发展、错位竞争的运行模式,及时找准自己的定位,发挥各自的优势。在下一步整合的过程中,可以尝试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成为类似OTCBB的全国统一的非上市股份交易平台。但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建立,离不开各方的协调与配合。地方产权交易市场可以在和证监会、地方政府等部门沟通的基础上,在条件成熟的产权交易市场大规模的开展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业务,并在不同层次的场外交易市场中实施差异化的挂牌标准,以使现存各类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在新一轮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中占有一席之地。上述这些是对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未来发展方向的总体设想,但美好蓝图的实现总是需要具体制度作支撑的。从股份转让市场的规范框架来看,必然包含了两大块内容:对基于股份转让这一商事交易活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以及国家从社会整体效率可持续发展最大化的价值出发,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证券市场中的股份转让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简而言之,可以概括为市场运行规范和市场监管制度。证券市场的运行始终围绕着证券交易来展开,在股份发行完成以后,股权托管登记是股份转让的第一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托管登记,上市公司的股权托管登记工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负责。但遗憾的是,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托管登记一直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的初始和变更登记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来完成的。除此之外的非上市股份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这类公司设立时对发起人进行登记。对不涉及公司章程修改事项的发起人变更,以及非发起人股份转让和变更登记,无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均不受理,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托管登记在立法上身陷“被遗忘的角落”。在下一步的改革中,作为未来直接与交易所市场对接的市场,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股权托管登记制度一定是集中化、统一化和全国化的;对于地方性股份转让市场而言,应有条件的向集中统一托管登记过渡,实行与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区别和联系并存的集中统一托管登记模式。在地方产权交易市场挂牌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托管登记可以由地方股权托管机构负责,各地托管机构应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主导下统一托管登记规则、统一托管登记系统,建立起相互之间以及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衔接的协调机制。再者需要改进的是目前以集中竞价和协议交易为主的市场交易制度。作为资本市场“正金字塔型”底端的场外交易市场,是给证券的流通提供兜底便利的大市场,对这一市场来说,保持一定的开放性是十分必要的。而只有由券商担任证券交易一方当事人的做市商交易制度的引入,才能使交易活跃并保持低成本,并在合理定价机制的基础上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但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交易制度的选择应考虑各个市场交易的不同特点和不同市场中挂牌企业的内在特征和差异。基于做市商交易制度与竞价和协议交易制度各具特点、各存优劣的现状,尝试采用多种交易机制相结合的混合交易制度来适应不同时期、不同市场和产品交易的需求不失为一个较好的选择。这样既保持了制度的稳定性、保留了现行制度的优点,又能在恰当的时候充分发挥他种交易制度的优势,解决目前市场发展的症结,实现制度的优势互补。多年来,非上市股份公司一直身陷被遗忘的角落,法律、法规的出台总是有意无意的把其排除在外。作为非上市股份公司本身,其虽然在苍白无力的监管之外获得了更多的自由,但由此给投资者和场外交易市场带来的灾难是沉痛的。在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中,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监管模式的选择和监管职能的划分问题。合理界定证监会政府监管与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的关系是非上市股份公司监管权高效运行的第一层次,从实践来看,证监会的监管权力在很多方面已经越界涉入了依靠市场力量可以自我调整的领域。过多的行政干预将限制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自由,同时也人为破坏了市场的自我完善机能,不利于市场的发展,且容易诱发公权力的道德风险。行业自律管理作为最基本的市场交易监管方式,在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的监管中应占有主导地位并负有直接监管的职责。凡是可以通过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解决的,证监会的监管职能应当从中抽离出来,转而对这种市场化的资本市场运作保障机制进行监督,并成为对场外交易市场监管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监管职能的横向划分上,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的层次性架构,使得随着层次的走低,监管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样态。在对地方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争夺上,是以证监会、证券业协会的监管为主还是以地方政府监管为主导是需要进行探究的。地方政府是地方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它们更容易即时掌握挂牌公司及市场的动态,并给予指导和监督,在监管效果上对本地企业有着较强的约束力。但地方政府并不需要对证券市场的整体性负责,相比证监会而言,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监管权的配置上缺乏整体性考量。且地方政府存在为了利用地方产权交易市场的高收益来实现其自身的财政目标而疏于或懈怠监管的可能,所以地方政府监管的局限性需要中央政府对此加以协调。就目前看来,可由证券业协会和地方政府共享地方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权。等到区域性和地方性的产权交易市场发展到一定规模后,还是应当以证券业协会的监管为主线,构建以证券业协会为主导、地方政府加以指导、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一线监管的监管体系。不过,无论是哪种监管模式或是由哪一方去履行监管职责,所要达到的目的首先就是对投资者权益进行保护。在Taylor关于金融监管的“双峰”理论中,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被认为是金融监管的目标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在第二条也开宗明义的指出了保护投资者是证券法区别于其他经济法律规范的特有目的。和交易所市场相比,投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风险相对较大。场外交易市场本身对投资者的知识背景、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就有一定的要求,若不对中小投资者在该市场中信息获取的劣势状况加以改善,他们将犹如市场中的“裸奔者”,利益随时可以被大股东“屠宰”。所以在对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的具体监管上,要以投资者利益保护为出发点,着眼于合格投资者制度以及以证券交易合适性原则、风险警示和投资者教育为代表的投资者利益多重保障机制,根据公司类型和交易方式的不同对不同层次的市场设计差异化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在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转让市场中,应逐步取消对自然人投资者在准入和日常交易中的限制,贯彻开放性的准入原则;在非公众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中,应当通过直接与间接限制相结合的方法对投资者的准入进行较为严格的把握,并辅之以协议转让下合格投资者制度的豁免适用。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另一方面就是适当的信息披露制度。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作用离不开投资信息的优化,强制筹资者进行客观、充分、完整的信息披露,对于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克服和理性投资选择的做出,乃至使稀缺的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都是大有裨益的。但在对挂牌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要求时,必须做到保护投资者利益与证券流动性的兼顾、与筹资便利和证券市场运行效率的协调。这就要求在信息披露的内容上做到只对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披露,在格式上尽量简单、易懂,便于投资者获知和理解;在不同层次市场中,以公众性和投资者成熟度为标准施以差异化的安排,并对小额发行实行信息披露豁免,以实现交易的迅捷、市场运行的高效与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统一。
二、大和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实务研讨会在京召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大和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实务研讨会在京召开(论文提纲范文)
(1)股权分置改革时期证券市场困境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思路与架构安排 |
1.3.1 研究思路 |
1.3.2 架构安排 |
1.4 本文的创新 |
第二章 研究的理论框架 |
2.1 文献综述 |
2.1.1 国外研究动态综述 |
2.1.2 国内研究动态综述 |
2.1.3 当前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2.2 理论基础 |
2.2.1 制度理论分析 |
2.2.2 制度变迁理论分析 |
2.2.3 风险理论分析 |
2.2.4 风险管理理论分析 |
2.2.5 决策理论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证券市场分析:形成及概况 |
3.1 中国证券市场概述 |
3.1.1 股份制、股票、股票市场:中国证券市场由来 |
3.1.2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中国证券市场新阶段 |
3.1.3 中国证券市场现状分析 |
3.2 证券市场制度变迁 |
3.2.1 世界股票市场产生及制度变迁 |
3.2.2 新中国证券市场制度变迁 |
3.2.3 新中国证券市场制度变迁特殊性分析 |
3.3 新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历程的阶段论 |
3.3.1 新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呈现出阶段性发展规律 |
3.3.2 新中国证券市场发展阶段论划分之综述 |
3.3.3 新中国证券市场发展阶段论划分之我见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证券市场困境根源:制度变迁中的制度缺陷 |
4.1 证券市场制度分析:制度梳理及比较 |
4.1.1 筹资者约束制度 |
4.1.2 投资者约束制度 |
4.1.3 中介者约束制度 |
4.2 证券市场制度分析之:制度缺陷分析 |
4.2.1 证券市场制度缺陷分析:制度缺陷的生成机理 |
4.2.2 股票发行制度缺陷分析:定价制度缺陷及变革追踪 |
4.2.3 证券市场制度缺陷表征:政策市分析 |
小结 |
第五章 证券市场对策研究:风险演进中的风险管理 |
5.1 证券市场风险管理:总体分析 |
5.1.1 中国证券市场主要风险特征 |
5.1.2 中国证券市场主要风险分析 |
5.2 证券市场风险管理:券商风险分析 |
5.2.1 券商风险主要表现 |
5.2.2 券商风险案例分析 |
5.2.3 风险券商处置模式 |
5.3 证券市场风险管理:比较研究(1)总括比较 |
5.3.1 国外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经验借鉴 |
5.3.2 国外金融机构风险分类及管理实践 |
5.3.3 国内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现状及结论 |
5.3.4 国内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借鉴 |
5.4 证券市场风险管理:比较研究(2)实务比较 |
5.4.1 台湾券商保证金存管经验借鉴 |
5.4.2 目前国内券商保证金存管模式 |
5.5 证券市场风险管理:整体风险管理体系构建实务 |
5.5.1 证券公司风险指标体系构建 |
5.5.2 证券公司整体风险管理体系的实现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证券市场对策研究:股权分置改革理论与实务 |
6.1 股权分置历史回顾与分析 |
6.1.1 关键词辨析 |
6.1.2 股权分置的成因、弊端、现状 |
6.2 股票分置改革理论:政策背景与影响分析 |
6.2.1 股权分置改革的政策背景 |
6.2.2 股权分置改革的目标意义 |
6.2.3 股权分置改革对相关各方的影响分析 |
6.3 股权分置改革实务:改革概貌 |
6.3.1 股权分置改革的总体情况 |
6.3.2 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 |
6.4 股权分置改革实务:方案评析 |
6.4.1 第一批试点企业案例分析 |
6.4.2 第二批试点企业案例分析 |
6.4.3 第一批试点与第二批试点方案比较 |
6.5 股权分置改革实务:方案设计 |
6.5.1 对价方式分析及实例 |
6.5.2 测算理论模型与参数选取 |
6.6 股权分置改革实务:一个公司范例(南方航空整体设计方案) |
6.6.1 南方航空股权分置改革的可行性 |
6.6.2 南方航空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原则 |
6.6.3 南方航空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前提 |
6.6.4 南方航空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底线 |
6.6.5 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
6.6.6 南方航空股权分置改方案的特殊性 |
6.6.7 基本方案——非流通股股东向A股流通股股东无偿送股 |
6.6.8 其他软性支付条件 |
6.6.9 方案对流通股的对价补偿情况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证券市场对策研究:困境中的对策思考 |
7.1 演化趋势 |
7.1.1 趋势一:股权结构有望得到改善 |
7.1.2 趋势二:公司治理趋于市场化、规范化 |
7.1.3 趋势三:机构投资者治理模式逐渐形成 |
7.1.4 趋势四:上市公司监管面临新挑战 |
7.1.5 趋势五:资源配置功能、价值发现功能得到优化 |
7.1.6 趋势六:扩容预期悲观、市场风险迟滞 |
7.2 现实困境 |
7.2.1 融资功能的市场定位,带来市场发展阻滞 |
7.2.2 稳定低效的股权结构,造成治理机制缺陷 |
7.2.3 上市公司业绩低下,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 |
7.2.4 社会诚信缺失,市场走势与宏观经济背离 |
7.2.5 市场规模偏小,投资者结构限制股市发展 |
7.2.6 股市过分投机,换手率高波动性大 |
7.2.7 风险结构失衡,系统性风险凝聚 |
7.3 对策研究 |
7.3.1 完善发行制度,发挥活血功能,尽快恢复新股发行 |
7.3.2 完善退市制度,发挥换血功能,真正实现优胜劣汰 |
7.3.3 完善再融资制度,简化核准程序,严格控制融资规模 |
7.3.4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要素生命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
7.3.5 完善投资主体结构,规范行为,加快机构投资者发展 |
7.3.6 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直面新问题,保护投资者利益 |
7.3.7 完善证券市场环境,注重标本兼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
7.3.8 完善政府角色定位,解除隐性担保,倡导决策科学透明 |
本章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课题 |
附录: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
附录: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 |
致谢 |
(2)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组建与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研究现状和综述 |
三、本文的研究思路与逻辑结构 |
四、几点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概述 |
第一节 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 |
一、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与综合经营体制分析 |
二、政府管理水平与金融综合经营关系研究 |
三、国际上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 |
四、金融业综合经营模式及其优缺点 |
五、本节小结 |
第二节 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概况 |
一、金融控股公司概述 |
二、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的演进 |
三、本节小结 |
第三节 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发展 |
一、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演进 |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 |
第二章 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理论研究 |
第一节 金融创新理论分析 |
一、金融制度创新理论 |
二、金融组织创新理论 |
第二节 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经济学分析 |
一、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分析 |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协同效益分析 |
第三节 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分析及防范 |
一、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的风险 |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防范 |
第三章 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研究 |
第一节 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路径研究 |
一、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策略分析 |
二、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方式分析 |
三、本节小结 |
第二节 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分析 |
一、国外主要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案例)分析 |
二、不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比较和总结 |
三、总结——未来金融控股公司最佳发展模式 |
第三节 产融结合模式分析 |
一、产融结合模式 |
二、产融结合模式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风险比较分析 |
三、产融结合风险的特征 |
四、我国产融结合的“类”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分析 |
五、结论 |
第四章 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组建 |
第一节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战略研究 |
一、组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目标模式选择 |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战略选择 |
第二节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方案 |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策略选择 |
二、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改制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策略 |
三、股份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大型金融机构改制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策略 |
四、产融结合模式的“类”金融控股公司的改造策略 |
第五章 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与治理研究 |
第一节 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体系 |
一、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失当的例子 |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 |
三、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实例——瑞士信贷集团风险管理框架 |
四、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与稽核制度 |
第二节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
二、构建和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体系 |
三、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与稽核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
第三节 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 |
一、国际上关于公司治理原则的相关规范 |
二、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的特点 |
三、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的基本结构 |
四、金融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与协调 |
五、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治理概况及其完善 |
第六章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研究 |
第一节 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理论 |
一、金融监管的概念与目标 |
二、金融监管的效果评价 |
三、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理论 |
第二节 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体制研究 |
一、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制分析 |
二、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制的经验借鉴 |
三、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与综合监管体制比较分析 |
第三节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制的选择 |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制的选择 |
第四节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研究 |
一、国际上关于金融风险监管的规范 |
二、构建以风险为本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 |
第五节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建议 |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的现状 |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论我国证券公司破产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第一章 证券公司破产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证券公司风险的成因及特点 |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
二、我国证券公司的现状 |
第二节 破产法的一般原理对证券公司破产的适用 |
一、破产法的一般原理 |
二、破产法的一般原理对证券公司破产的适用之不足 |
第三节 我国证券公司破产的法律困境 |
第四节 我国证券公司破产存在的问题 |
一、大连证券公司风险的由来与存在的问题 |
二、对大连证券公司风险行政处置的情况 |
三、进入破产程序存在的问题 |
第二章 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的行政处置与司法程序 |
第一节 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基本模式——行政主导 |
第二节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行政手段 |
一、接管 |
二、经纪业务的托管 |
三、行政处置清算组的指定及其职责 |
四、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个人债权的收购 |
五、证券类资产的处置及客户强制转移 |
六、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第三方存管 |
第三节 证券公司行政处置的司法配合与审查 |
一、行政进入行政处置程序后司法程序的“三中止” |
二、证券类资产转移时的司法配 |
三、证券公司行政重组时的司法配 |
四、对行政处置行为的司法审查 |
第三章 证券公司破产的程序问题 |
第一节 证券公司破产申请的受理条件 |
一、破产法关于破产申请受理条件的一般原理 |
二、证券公司破产申请受理的条件 |
第二节 证券公司破产案件的管辖 |
一、破产法上关于破产案件管辖的一般原理 |
二、证券公司破产管辖权实践中的问题——以南方证券为例 |
第三节 证券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及破产宣告的效力 |
一、破产申请受理对债务人的效力 |
二、对债权人的效力 |
三、破产的启动对其他民事程序、执行程序的效力 |
第四节 管理人的指定及报酬 |
一、证券公司破产时,清算组(管理人)的指定 |
二、管理人的报酬 |
第五节 证券公司的重整 |
一、现行破产法下的和解和整顿制度 |
二、新破产法对重整制度中涉及股权重组问题的一些思考 |
第四章 证券公司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 |
第一节 证券公司的破产财产 |
一、破产财产 |
二、证券公司的破产财产 |
三、界定证券公司破产财产应关注的问题 |
第二节 客户财产的取回权 |
一、破产法上的取回权 |
二、证券公司破产下客户财产的取回权 |
三、取回权的丧失——客户财产挪用后的法律关系分析 |
四、取回权中的特殊问题——客户对保证金帐户内资产的取回权 |
第三节 证券公司的一般债权 |
一、破产债权 |
二、证券公司的破产债权 |
三、破产债权的例外——有担保物权的债权 |
第四节 证券公司的特殊债权之一——债券回购债权 |
一、债券回购的基本形式 |
二、债券回购债权 |
第五节 证券公司的特殊债权之二——委托理财债权 |
一、委托理财法律性质的界定 |
二、证券公司破产情况下基于委托理财而产生的债权的分析 |
三、委托理财情况下投资人财产与证券公司财产区分 |
第五章 美国证券公司破产法律制度研究 |
第一节 美国破产法的产生和发展 |
一、立法过程 |
二、演变轨迹 |
三、美国现行破产法的结构 |
第二节 美国证券公司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 |
一、美国证券业的发展历程 |
二、SIPA 制度的产生 |
三、证券法与破产法的接轨 |
第三节 美国证券公司破产法律体系的特点 |
一、两个并行的清算程序 |
二、两种托管人 |
三、两种特色的启动程序 |
第四节 美国SIPA 的适用 |
一、SIPA 程序的启动 |
二、客户的保护 |
三、SIPA 程序中资产的处理 |
四、破产法下的清算对SIPA 清算的一般适用 |
第六章 构建我国证券公司破产法律体系 |
第一节 证券公司破产法律体系与证券市场稳定 |
一、证券公司破产法律体系是维护证券市场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
二、我国建立证券公司破产法律制度的迫切性 |
三、建立证券公司破产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
第二节 构建我国证券公司破产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并行的两套制度、还是单一的破产法模式 |
二、审议中企业破产法对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的完善 |
三、客户资产的界定 |
第三节 建立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法 |
一、对美国SIPA 的评述 |
二、美国SIPA 给我国保护证券投资者保护法的启示 |
三、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中文详细摘要 |
英文详细摘要 |
(4)基于国际视野与科学发展的我国内部控制框架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前言 |
0.1 写作动因与研究意义 |
0.2 探索与创新 |
0.3 文献综述 |
0.4 理论基础 |
0.5 论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
1. 内部控制基本概念的国际比较及其发展历程与启示 |
1.1 内部控制概念国际比较及简要辨析 |
1.1.1 学术界的观点 |
1.1.2 实务界的观点 |
1.1.3 国外权威组织与经典文献的观点 |
1.1.4 我国有关方面的观点 |
1.1.5 简要分析 |
1.2 国际内部控制发展历程及其启示 |
1.2.1 内部牵制阶段 |
1.2.2 内部控制制度阶段 |
1.2.3 内部控制结构阶段 |
1.2.4 内部控制整体框架阶段 |
1.2.5 内部控制在适应企业内部管理需求与外部监管要求之间的双轨制运行阶段 |
2. 对我国内部控制框架体系建设的总体构想 |
2.1 我国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历史回顾与经验总结 |
2.1.1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我国推进内控体系建设的总体情况 |
2.1.2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我国推进内控体系建设的主要特点和基本经验 |
2.2 对当前我国内部控制框架体系建设的总体构想 |
2.2.1 研究制定我国内部控制框架体系的基本原则 |
2.2.2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的内部控制框架体系 |
3. 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建设的现状与思考 |
3.1 转型经济时期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现状分析及国外经验教训的启示 |
3.1.1 对转型经济时期我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基本判断和总体评价 |
3.1.2 对当前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现状的认识和分析 |
3.1.3 国际会计公司对我国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认识和评价 |
3.1.4 国外企业在推进内控体系建设中反映出来的问题 |
3.2 对当前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建设的思考 |
3.2.1 需在基本规范中明确和强调的若干问题 |
3.2.2 具体规范和应用指引的主要构成项目问题 |
3.2.3 对小企业内部控制的特殊考虑 |
4. 关于我国政府及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标准建设的有关问题 |
4.1 美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加强政府及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建设的情况与启示 |
4.1.1 美国加强政府内部控制建设的大致脉络回顾 |
4.1.2 美国加强政府及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的有关实践 |
4.1.3 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对政府内部控制的有关规定 |
4.1.4 几点启示 |
4.2 对我国政府及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标准建设的初步设想 |
4.2.1 当前加强我国政府及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建设的重大意义 |
4.2.2 我国加强政府及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建设的现状 |
4.2.3 对我国政府及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标准建设的若干思考 |
5. 对我国内部控制制度实施体系的构建 |
5.1 内部控制评价国际比较及当前我国内控评价制度建设 |
5.1.1 内部控制评价的基本模式 |
5.1.2 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估 |
5.1.3 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 |
5.1.4 政府监管部门内部控制评估 |
5.1.5 建立我国企业内控评估制度的基本政策性问题 |
5.2 美国实施内部控制体系的经验教训及对推进我国内部控制体系实施机制建设的启示 |
5.2.1 值得借鉴的经验及其启示 |
5.2.2 值得汲取的教训及其启示 |
6. 加快我国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建设与推进内部控制国际趋同 |
6.1 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国际研究现状及对运用信息技术实施内部控制 |
6.1.1 有关国家、地区和职业组织对信息技术内部控制的研究概况 |
6.1.2 对运用信息技术实施内部控制的初步思考 |
6.2 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推进我国内部控制国际趋同 |
6.2.1 推进内部控制国际趋同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
6.2.2 我国会计国际趋同成果与影响为内部控制国际趋同提供了有益启示 |
6.2.3 对我国推进内部控制国际趋同事业的初步设想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5)论金融衍生工具的国际监管(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前 言 |
第一章 金融衍生工具的概述 |
第一节 金融衍生工具的定义 |
一、 金融衍生工具的名称 |
二、 金融衍生工具的定义 |
第二节 金融衍生工具的起源和发展 |
一、 金融衍生工具的起源 |
二、 商品衍生工具在17世纪到19世纪的发展 |
三、 金融衍生工具的产生 |
四、 金融衍生工具的新发展 |
第三节 金融衍生工具的特征与经济功能 |
一、 金融衍生工具的特征 |
二、 金融衍生工具的功能 |
第四节 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 |
一、 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 |
二、 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种类 |
第五节 金融衍生工具与证券的区别 |
一、 金融衍生工具与证券 |
二、 金融衍生工具与证券的相似之处 |
三、 金融衍生工具与证券的区别 |
第六节 金融衍生工具与赌博的区别 |
一、 起源上的区别 |
二、 市场机制方面的区别 |
三、 经济功能上的区别 |
四、 金融衍生工具与赌博的冲突 |
第七节 金融衍生工具的种类 |
一、 金融远期 |
二、 金融期货 |
三、 金融期权 |
四、 金融互换 |
第八节 金融衍生工具的参与者 |
一、 以交易过程划分的参与者 |
二、 按参与人的目的划分的参与者 |
三、 按市场层次划分的参与者 |
第二章 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 |
第一节 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的经济分析与目的 |
一、 金融监管 |
二、 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经济分析 |
三、 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的法律目的 |
第二节 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体制 |
一、 金融衍生工具监管体制的基本类型及其形成的历史背景 |
二、 政府集中型监管体制 |
三、 自律型的监管体制 |
四、 综合型的监管体制 |
第三节 金融衍生工具场内交易的监管 |
一、 金融衍生工具的场内交易 |
二、 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所 |
三、 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过程的风险监管 |
四、 中介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规范 |
第四节 金融衍生工具场外交易的监管 |
一、 金融衍生工具的场外交易 |
二、 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商 |
三、 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监管 |
第三章 发达国家或地区在金融衍生工具方面的立法监管 |
第一节 美国金融衍生工具的立法监管 |
一、 美国对金融衍生工具立法监管的起因 |
二、 具影响力的主要案例 |
三、 有关金融衍生工具的立法提案 |
四、 美国《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 |
五、 美国金融衍生工具的主要监管机构 |
六、 对美国金融衍生工具的立法与监管的评价 |
第二节 英国金融衍生工具的立法监管 |
一、 英国对金融衍生工具立法 |
二、 英国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 |
三、 英国对场外交易的监管 |
第三节 香港金融衍生工具的立法监管 |
一、 香港金融衍生工具的立法监管之发展 |
二、 香港金融的改革和金融监管的立法修订 |
第四章 金融衍生工具的国际监管 |
第一节 金融衍生工具的国际监管概说 |
一、 德国赫斯塔特银行的事件 |
二、 巴林银行集团事件 |
三、 金融衍生工具国际监管的意义 |
第二节 国际监管组织和多边私人组织 |
一、 巴塞尔委员会 |
二、 国际证监会组织 |
三、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
四、 国际掉期和衍生工具协会 |
五、 三十集团 |
第三节 金融衍生工具国际监管的法律效力 |
一、 金融衍生工具国际监管的法律分析 |
二、 国际经济的软法 |
三、 国际经济软法的特征 |
四、 金融衍生工具国际监管的具体问题 |
第四节 国际监管的基础与模式 |
一、 国际监管的基础 |
二、 金融衍生工具国际监管的基本模式 |
三、 国际监管模式的考虑因素 |
第五章 中国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 |
第一节 金融衍生工具在我国的发展历史 |
一、 金融衍生市场的发展回顾 |
二、 早期我国金融期货的情况 |
三、 我国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 |
第二节 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体制 |
一、 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监管体制的阶段性 |
二、 我国过往的金融衍生工具监管主体 |
三、 我国现行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体系 |
四、 我国现行有关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规范 |
第三节 中国发展金融衍生工具的方向 |
一、 我国发展金融衍生市场的必要性 |
二、 对我国发展金融衍生工具的立法建议 |
结 论 |
参考书目 |
后 记 |
(6)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国际合作(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英文摘要 |
前言 |
第一章 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和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 |
第一节 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表现和原因 |
一、 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表现 |
二、 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原因 |
三、 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影响 |
第二节 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目标和原则 |
一、 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原因 |
二、 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目标和原则 |
第二章 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形式 |
第一节 证券监管的双边国际合作 |
一、 通过双边司法互助协定进行的国际监管合作 |
二、 通过谅解备忘录进行的双边国际监管合作 |
第二节 证券监管的区域性国际合作 |
一、 欧洲证券市场一体化进程 |
二、 欧盟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一体化 |
三、 其他区域性国际证券监管合作 |
第三节 证券监管的全球合作 |
一、 巴塞尔委员会 |
二、 国际证监会组织 |
三、 国际证券交易所联合会 |
第三章 关于证券信息共享和披露的国际合作 |
第一节 国际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 |
第二节 跨国发行和上市的信息披露制度 |
一、 “标准”的适用范围 |
二、 跨国证券发行和上市的信息披露内容 |
第四章 关于证券公司和金融集团监管的国际合作 |
第一节 对证券公司监管的国际合作 |
一、 证券公司的资本充足率问题 |
二、 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和控制 |
第二节 关于金融集团监管的国际合作 |
一、 对金融集团的监管背景 |
二、 对于金融集团监管国际合作的内容 |
第五章 打击证券市场非法行为的国际合作 |
第一节 关于市场操纵行为的国际监管合作 |
一、 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进行国际监管合作的必要性 |
二、 查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制度安排 |
三、 对于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监管合作 |
第二节 关于证券内幕交易的国际监管合作 |
一、 内幕信息和内幕人的定义 |
二、 关于内幕交易的国际监管合作 |
第六章 关于证券结算监管的国际合作 |
第一节 证券市场的结算问题 |
一、 证券结算的含义和证券结算体制的发展 |
二、 证券结算市场的风险 |
第二节 证券结算监管的国际合作 |
一、 Euroclear结算体制 |
二、 Cedel结算体制 |
三、 国际证监会组织和“十国集团”在证券结算方面的合作 |
第七章 证券衍生市场监管的国际合作 |
第一节 国际证券衍生市场的发展 |
一、 证券衍生工具的概念和功能 |
二、 金融证券衍生市场及其市场失灵问题的特殊性 |
三、 证券衍生市场的监管困难和发展 |
第二节 证券衍生市场的风险管理 |
一、 证券衍生市场的风险识别 |
二、 证券衍生市场的风险评估和内部管理 |
第三节 证券衍生市场监管的国际合作 |
一、 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证监会组织对衍生市场的监管 |
二、 关于证券衍生交易的其他国际监管合作 |
第八章 互联网与证券监管国际合作 |
第一节 互联网和证券市场的发展 |
一、 互联网的特点及其在证券市场的运用 |
二、 互联网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
第二节 互联网和证券监管 |
一、 互联网和证券发行市场的监管 |
二、 互联网与证券交易市场的监管 |
第三节 互联网和证券监管国际合作 |
一、 国际证监会组织提出的基本原则 |
二、 国际证监会组织的监管建议 |
第九章 中国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 |
第一节 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
第二节 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 |
一、 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原因 |
二、 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过程 |
第三节 我国的证券监管国际合作 |
一、 对跨国证券活动的国内监管 |
二、 我国的证券监管双边国际合作 |
三、 我国证券监管的多边国际合作 |
四、 我国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困难和应对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股权变动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论文的研究思路与基本框架 |
四、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股权变动的基础理论 |
一、 股权与股权变动 |
(一) 股权的概念 |
(二) 股权变动的概念 |
二、 股权变动的法理基础 |
(一) 资本自由理论 |
(二) 私法自治理论 |
(三) 效率公平理论 |
第二章 股权变动的原因 |
一、 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股权变动 |
(一) 股权捐赠引起的股权变动 |
(二) 退股引起的股权变动 |
(三) 股权转让引起的股权变动 |
(四)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引起的股权变动 |
(五) 股权质押及质权实现引起的股权变动 |
(六)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引起的股权变动 |
(七) 融资融券交易引起的股权变动 |
二、 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股权变动 |
(一) 继承或者受遗赠引起的股权变动 |
(二) 婚姻关系解除引起的股权变动 |
第三章 股权变动的模式与效力 |
一、 股权变动的模式 |
(一) 物权变动模式之于股权变动模式的借鉴意义 |
(二) 股权变动的公示 |
二、 股权变动的效力 |
(一) 股权变动效力的时点认定 |
(二) 认缴登记制度下股权变动效力的认定 |
(三) 优先购买权下股权变动效力的认定 |
(四)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时股权变动效力的认定 |
第四章 股权变动的法律限制 |
一、 现行法对股权变动的限制 |
(一) 法定限制 |
(二) 约定限制 |
二、 法律限制股权变动之考量 |
(一) 公司法限制之考量 |
(二) 证券法限制之考量 |
(三) 其他法律限制之考量 |
三、 违背法律限制股权变动行为的法律后果 |
(一) 对股权变动效力的影响 |
(二) 产生的法律责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论新趋势下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 研究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思路和结构安排 |
四、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第一章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及其面临的新趋势 |
第一节 证券市场监管之理论及演进 |
一、 证券市场监管之理论概述 |
二、 证券市场主要监管模式及其发展趋势 |
三、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实践演进 |
四、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权之配置 |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之法理分析 |
一、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内涵透视 |
二、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属性分析 |
三、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之比较优势 |
四、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内容简析 |
第三节 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之实践分析 |
一、 我国证券交易所之法律属性辨析 |
二、 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职能内容 |
三、 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组织架构 |
四、 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监管措施 |
第四节 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面临之新趋势 |
一、 证券交易所组织结构的公司化 |
二、 证券交易方式的电子化 |
三、 证券市场发展的国际化 |
四、 证券市场监管的专业化 |
第二章 困境与出路:公司化趋势下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 |
第一节 公司化趋势下证券交易所面临之困境 |
一、 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是世界潮流所趋 |
二、 公司化是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战略选择 |
三、 证券交易所公司化对自律监管之影响分析 |
第二节 境外公司制交易所自律监管变革的经验借鉴 |
一、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变革的理论探索 |
二、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模式的实践选择 |
三、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现实范例 |
第三节 我国证券交易所公司化及自律监管之出路 |
一、 我国证券交易所公司化的步骤及安排 |
二、 我国交易所公司化后自律监管模式的选择 |
三、 我国交易所公司化后自律监管职能之设想 |
第三章 机遇与挑战:电子化趋势下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 |
第一节 证券交易电子化之发展趋向分析 |
一、 电子交易平台之发展现状及趋势分析 |
二、 网上证券交易的涵义及优势简析 |
三、 证券市场新交易技术及其应用介绍 |
第二节 证券交易电子化之影响及监管形势分析 |
一、 证券交易所竞争形势和竞争格局发生巨大变化 |
二、 证券交易所监管技术和监管方式发生变革 |
三、 证券交易安全维护和风险防范任务加重 |
四、 网络欺诈等新型违法违规行为成为监管难点 |
第三节 电子化交易的域外监管经验借鉴及我国的应对之策 |
一、 境外证券监管政策及监察系统之比较借鉴 |
二、 我国电子化交易相关立法之不足及完善建议 |
三、 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应对措施 |
第四章 开放与合作:国际化趋势下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 |
第一节 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趋势与挑战 |
一、 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含义及规律 |
二、 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实践演进 |
三、 上交所国际板的筹备及面临之挑战 |
第二节 境外跨境监管合作的经验与启示 |
一、 境外主要国家或地区跨境监管合作的经验 |
二、 证券业国际组织促进跨境监管合作的经验 |
三、 境外证券跨境监管合作对我国之启示 |
第三节 我国交易所开展跨境监管合作的当前路径分析 |
一、 签署合作备忘录进行监管合作与协调 |
二、 配合监管机构开展跨境执法和司法合作 |
三、 建立多边交流和合作机制 |
第四节 完善我国交易所跨境监管合作的思路与建议 |
一、 推动跨境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完善 |
二、 通过备忘录等形式与境外同行深化跨境监管合作 |
三、 协助监管机构深入开展跨境执法和司法合作 |
四、 创新开展跨境监管合作的方式和手段 |
第五章 创新与发展:专业化趋势下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以证券市场监察为例 |
第一节 域外证券市场监察之专业化趋势及我国面临的形势 |
一、 国际证券市场监察理念的演进及专业化的趋势 |
二、 证券市场监察专业化的域外经验借鉴 |
三、 我国证券市场监察面临之形势分析 |
第二节 推动证券市场监察专业化的路径之一:健全法制基础 |
一、 我国证券市场监察的法律及规则依据 |
二、 证券市场监察现有依据之不足及完善必要性分析 |
三、 健全证券市场监察之规则与制度的若干建议 |
第三节 推动证券市场监察专业化的路径之二:改善监管职能 |
一、 证券市场监察在我国证券稽查执法体系中的地位 |
二、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监察的职能定位 |
三、 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察职能之若干建议 |
第四节 推动证券市场监察专业化的路径之三:完善监管程序 |
一、 我国证券市场监察的主要工作程序 |
二、 我国证券市场监察之程序适当性解析 |
三、 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察之程序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证券交易所自律司法介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介绍 |
三、写作思路及篇章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五、特色与不足 |
第一章 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自律的法理分析 |
一、自律、市场自律与证券交易所自律 |
二、自律的基本模式:自律组织与国家关系的视角 |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是对商人自律的传承 |
四、证券交易所自律优化资源配置的优势 |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的角色定位 |
一、市场机制:“无形之手”神话的破灭 |
二、政府监管:“有形之手”效用的质疑 |
三、自律组织:“第三只手”力量的引入 |
四、证券交易所:自律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
第二章 司法介入与证券交易所自律 |
第一节 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正当性 |
一、司法与司法介入 |
二、司法的特性与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 |
三、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限度 |
一、司法哲学:在能动与克制之间 |
二、介入限度:在自治与法治之间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的诉讼风险 |
一、对上市公司的管理及其诉讼风险 |
二、对交易所会员的管理及其诉讼风险 |
三、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及其诉讼风险 |
第三章 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一般问题 |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法律属性的双重面相 |
一、一波三折的欣凯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案 |
二、公、私法交融背景下证券交易所姓“公”抑或姓“私”难题 |
三、私法人基因:证券交易所在本质上是互益法人 |
四、公法人因素:证券交易所的公共机构性质 |
五、徘徊于私人组织与公共机构之间的司法裁判 |
六、民事诉讼抑或行政诉讼:模糊的法律空间与案件类型选择 |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的二元结构 |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是权利与权力的混合体 |
二、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的权利属性 |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的权力属性 |
第四章 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的民事司法救济 |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概述 |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与功能 |
二、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与司法救济 |
第二节 美国证券交易所自律民事责任豁免制度及其思考 |
一、民事责任绝对豁免权的理论基础 |
二、适用民事责任绝对豁免原则的典型案例 |
三、刺破民事责任绝对豁免“面纱”的尝试以及不同的发展趋势 |
四、Weissman 案引发的激烈争论 |
五、对民事责任绝对豁免权制度的思考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的归责原则及过错认定 |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中过错概念的界定 |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中过错的分类及其对责任认定的影响 |
四、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中过错的判断标准 |
第四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 |
一、侵权法上因果关系概述 |
二、判断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主要理论 |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 |
第五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涉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形态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证券交易所承担自律侵权的连带责任 |
三、证券交易所承担自律侵权的补充责任 |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法律效力及司法审查 |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法理研究 |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基本内涵及特点 |
二、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功能优势 |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内在价值 |
四、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法律属性 |
五、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基本情况 |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效力基础 |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效力概述 |
二、证券交易所制定自律规则的实体性控制 |
三、证券交易所制定自律规则的程序性控制 |
四、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对市场主体的约束力 |
五、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在法院审判中的适用 |
第三节 境外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涉诉情况考察 |
一、美国 |
二、我国台湾地区 |
三、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四、启示 |
第四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司法审查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我国自律规则接受司法审查的现状以及必要性、可行性 |
三、司法审查案件的管辖 |
四、司法审查的启动:直接起诉抑或附带审查 |
五、司法审查的标准 |
六、司法审查的效果:废止还是不予适用 |
第六章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司法审查 |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法理基础及制约机制 |
一、秩序、制裁及惩罚的基本体系 |
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规范分析 |
三、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权的边界及设定 |
四、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权运行的正当程序 |
第二节 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制度及其启示 |
一、纽约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制度 |
二、伦敦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制度 |
三、东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制度 |
四、香港联合交易所纪律处分制度 |
五、启示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可诉性 |
一、可诉性含义的理解 |
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可诉性之障碍 |
三、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可诉性障碍之克服 |
第四节 司法审查的时机:穷尽先行救济原则 |
一、境外限制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诉讼的实践 |
二、行政救济制度与穷尽行政救济原则 |
三、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在证券交易所自律领域的适用 |
第五节 司法审查纪律处分行为的强度 |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语境下的司法审查强度 |
二、纪律处分事实的审查强度 |
三、纪律处分程序的审查强度 |
第七章 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现实图景及制度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现状 |
一、现实需求与制度供给之间的矛盾 |
二、自律管理与外在干预之间的矛盾 |
三、转型因素与法治标准之间的矛盾 |
第二节 真实场景:权证纠纷典型案件解说 |
一、涉及证券交易所权证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
二、涉及权证创设问题的典型案例 |
三、涉及权证信息披露问题的典型案例 |
四、涉及权证行权问题的典型案例 |
五、涉及权证规则效力问题的典型案例 |
六、涉及权证公告内容问题的典型案例 |
七、涉及权证交易受限问题的典型案例 |
第三节 展望: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为”与“不为” |
一、司法应当有所作为 |
二、司法应当保持审慎 |
第四节 司法之外的努力:证券交易所自律制度的完善 |
一、自律管理权内部运行机制的完善 |
二、自律管理权外部生存环境的改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的制度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相关研究成果述评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和思路 |
四、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概述 |
第一节 非上市股份公司的法律定位与特征 |
一、非上市股份公司的提出与立法的回应 |
二、非上市股份公司的法律特征 |
第二节 与非上市股份公司有关的几组概念的厘清 |
一、场外交易市场 |
二、公众公司与私人公司 |
三、公开发行 |
四、特定对象 |
五、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非公众股份公司 |
第三节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特点、规范与现实障碍 |
一、非上市股份公司有别于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特点 |
二、我国法律对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强制性规定 |
三、流动性不足是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最大障碍 |
第四节 多层次股份转让市场是股份转让的现实需要 |
一、有效和活跃的股份流通市场对股份转让意义重大 |
二、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流动需要规范的场外交易市场 |
三、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的层次性要求 |
第二章 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场所研究 |
第一节 法律规范对我国股份转让市场的规制历程 |
一、1998 年以前:法律缺位下的泡沫式繁荣 |
二、1998——1999 年:场外交易市场的清理整顿 |
三、2000——2005 年:逐步规范与引导股份流动 |
四、2006——2011 年:股份转让市场再度兴盛 |
五、2012 年至今:股份转让市场及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
第二节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的现状及域外法考察 |
一、较为单一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转让市场 |
二、非公众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的多元化 |
三、域外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场所简介 |
第三节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的整合与构建 |
一、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在资本市场中的定位 |
二、近年来我国股份转让市场的变化特点和问题 |
三、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的发展路径构建 |
第三章 股份转让市场的托管登记与交易制度完善 |
第一节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的股权托管登记制度 |
一、股东名册的法律定位及应有效力 |
二、股权托管登记的必要性及法律层面上的回应 |
三、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登记的混乱现状亟待改善 |
四、对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与托管的若干建议 |
第二节 建立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的混合交易制度 |
一、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中的交易制度及弊病 |
二、对现有交易机制的改革需要引入做市商交易制度 |
三、我国股份转让市场中混合型交易机制的制度设计 |
第四章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的监管制度安排 |
第一节 辩证看待以投资者利益为着眼点的监管制度安排 |
一、法律对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的“监管不周” |
二、以非上市公众公司为代表的中小投资者权利易受侵害 |
三、投资者利益保护不是证券监管的最高法则 |
四、以投资者成熟度为划分标准的多层次监管制度 |
第二节 股份转让市场的监管模式选择与监管职责划分 |
一、我国证券市场中“强他律、轻自律”的管理体制 |
二、强化证券业协会对股份转让市场的自律管理 |
三、以证券业协会为主导的监管权责划分 |
第三节 以合格投资者制度为核心的投资者保护 |
一、非上市股份公司中小投资者弱势地位的内外部根源 |
二、非上市股份公司投资者保护的功能与制度框架 |
三、建立以合格投资者制度为核心的投资者多重保障机制 |
第四节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 |
一、信息公开的完全性是资本市场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 |
二、非上市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与价值选择 |
三、我国关于非上市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与英美法考察 |
四、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信息披露的制度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大和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实务研讨会在京召开(论文参考文献)
- [1]股权分置改革时期证券市场困境与对策研究[D]. 王岚. 暨南大学, 2005(06)
- [2]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组建与监管问题研究[D]. 符飞. 中共中央党校, 2006(01)
- [3]论我国证券公司破产的法律规制[D]. 钱晓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6(08)
- [4]基于国际视野与科学发展的我国内部控制框架体系研究[D]. 王宏. 西南财经大学, 2008(11)
- [5]论金融衍生工具的国际监管[D]. 成向阳. 中国政法大学, 2004(03)
- [6]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国际合作[D]. 宋德社.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1(01)
- [7]股权变动法律问题研究[D]. 马莲. 吉林大学, 2014(09)
- [8]论新趋势下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D]. 李响玲. 华东政法大学, 2012(06)
- [9]证券交易所自律司法介入研究[D]. 韩朝炜.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5)
- [10]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的制度完善[D]. 刘沛佩.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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