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轻工业部确定产业结构调整新方略(论文文献综述)
吕慧娜[1](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认为“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丘小玲[2](2020)在《大理鹤庆新华村银器产业发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三农”问题由来已久,党中央一直非常重视。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乡村振兴战略:“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在这20字总要求中,产业兴旺被列为乡村振兴的具体要求之首,是乡村振兴的根本和前提。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新华村的银器制作技艺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现已发展为滇西、云南乃至全国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文化产业之一,在民族地区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本文是在民族政策视域下对新华村银器产业发展的个案研究。本文主要描述和分析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新华村银器手工技艺的形成,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前,新华村“小炉匠”挑着担子“走夷方”的经历。第二,改革开放后,国家实行包产到户,允许从事个体经济,新华村手艺人开始前往藏族地区学习金属器物表面的纹样和工艺,积累了技术和资本。第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国家允许私营企业存在和发展,在新华村大力发展银器产业和旅游业的背景下,大部分新华村工匠陆续带着手艺和订单回到新华村开店办厂,银器产业的发展逐渐市场化、规模化和产业化。第四,在乡村振兴背景下,新华村开始建设特色小镇,再次拉动新华村的旅游市场,促进银器产业发展。第五,分析政策如何推动银器产业发展,进而促进乡村振兴,并提出一些政策供给建议。本文运用了民族学、经济学和政治学的学科方法,并且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观点和方法对文章进行分析和研究。研究发现,从民族传统手工技艺发展为民族文化产业,是改革开放政策尤其是市场经济政策持续作用的结果。新华村从一个白族传统村落发展为一个银器产业特色小镇,是政策推动下文化资本转化为经济资本、传统农业空间重构为商品市场空间的结果。新华银器产业不仅提高了居民生活水平,而且在生态、乡风和社会稳定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华村的典型案例,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今天,可以为其他民族地区发展提供实践经验。
华清君[3](2020)在《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研究》文中认为陈云同志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开创者和奠基人之一,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开创者和奠基人之一,作为国家财经工作的卓越领导人,在长期的国家财经治理实践中,他始终坚持从各个时期的国情实际出发,不断研究、探索、创新、总结,彰显了非凡的国家财经治理能力,为党和人民事业建立了不朽功勋,并逐渐形成了独特的国家财经治理思想。陈云的财经治理能力首先源于青少年时期他在苏南勤勉忙碌的商业氛围和上海浓郁发达的商业环境中耳濡目染受到的深刻影响,此后经过长期反复踏实的财经理论学习与钻研,他的财经理论功底不断得以增强、深化和升华。这使他在长期的财经领导工作中,能够把自己财经方面的超凡天赋与财经科学理论很好地结合起来,能够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根本的理论指导和基本遵循,以苏联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为主要的实践参照和理论思考,以西方经济理论与实践为重要的思想启发和借鉴运用,从而在建立和完善国家经济制度、经济体制、经济结构等重大决策实践过程中,在对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的运行机制和运行保障开展治理的过程中,能够创造性地研究、制订、实施有效的治理策略,在每一次危机的紧要关头,他常常临危受命,并总是不负众望,一次又一次使国家和人民转危为安。研究陈云同志国家财经治理的理论渊源、实践历程和建立的丰功伟绩,其间显现着鲜明独特的思想脉络,主要可以概括为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经济、发挥计划与市场两方面作用、坚持有计划按比例与综合平衡、坚持适时冷静的经济调整、建设可持续的人才与干部队伍、坚持丰富实用的财经治理哲学等六个方面。陈云关于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经济的思想,着眼于从上层建筑角度发挥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的保障激励作用,从生产关系角度发挥利益攸关方促进经济发展的能动创造作用,从资源配置角度发挥要素促进经济发展的效率引领作用,从再生产过程角度发挥各环节促进生产发展的导向联动作用。陈云的这一思想,着力于明确财经治理的中心任务以及实现这个中心任务应当构建的体制机制,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的核心和目的,也是其他各个思想分支所围绕的核心和目的,旨在阐明发展依靠什么,如何激发活力,而其他各个思想分支,是为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经济的思想服务的。陈云关于发挥计划与市场两方面作用的思想,着眼于把计划的优越性与国情实际结合起来,激发市场在生产力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坚持国民经济的计划理性与市场活性,协调国内经济的计划性与国际市场的风险性,在与时俱进不断改革中探索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模式的不断改善。陈云的这一思想,着力于解决财经治理资源配置的基本路径问题,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的脉络和主线,旨在阐明经济如何发展,成果如何分配,对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经济思想,以及对坚持有计划按比例与综合平衡思想、对坚持适时冷静的经济调整思想,有着决定性影响。陈云关于坚持有计划按比例与综合平衡的思想,着眼于筹划稳健的计划控制总量,权衡协调的发展比例关系,保持稳固的四大平衡格局,维护理性的计划执行控制。陈云的这一思想,着力于解决财经治理资源配置的根本方法问题,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的精髓和动力,旨在阐明经济发展所需的要素如何组织,应当怎样配置,是对如何发挥计划与市场两方面作用而在资源配置上作出的制度安排。坚持有计划按比例与综合平衡思想,服从于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经济思想,服务于发挥计划与市场两方面作用思想,决定着坚持适时冷静的经济调整思想。陈云关于坚持适时冷静的经济调整的思想,着眼于从信息情报中洞悉市场状态,在健全法制中整顿经济秩序,运用政策工具稳定市场物价,采取综合措施促进生产发展,深入基层一线解除群众疾苦。陈云的这一思想,着力于解决财经治理的动态监控与理性校正问题,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中关于对经济运行实行休养和调理的机制,是诊治手段,旨在阐明如何监控经济运行过程,经济运行如何回归理性,因而是对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其他分支思想的再运用。陈云关于建设可持续的人才与干部队伍的思想,要求把大力选拔任用年轻干部作为党的重大战略和生命,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选拔任用干部的根本要求,指出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始终把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思想上的基本建设。陈云的这一思想,着力于解决财经治理的力量源泉问题,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的支柱和载体,旨在阐明治理活动的根本依靠是什么,如何形成长久的依靠,因此是践行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各个思想分支的主体力量,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中最能动最根本的部分,是保证思想正确执行和自我完善与发展的根本依靠。陈云关于坚持丰富实用的财经治理哲学的思想,要求把有利于人民、满足人民需要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工作中坚持用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时间调查研究,而用不到百分之十的时间作决策,因此是解决干部世界观、价值观、方法论问题,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的根基和活的灵魂,旨在阐明治理思想的思想方法以及如何发挥作用,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始终保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方法论基础。陈云财经治理实践的一个显着特点,就是始终保持积极而又稳妥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具体情况运用相应的规律和财经理论,不因顺境而冲动,也不因困难而气馁,始终把握好国民经济运行的效益效率和安全稳定,循序渐进,稳扎稳打。这在根本上是由他的治理思想的理论品格所决定的,就是在财经治国中始终坚持风险思维,防止犯颠覆性错误。陈云财经治理的思想与实践是防范颠覆性错误的宝贵财富。新时代,陈云财经治理思想有助于我们更清醒地认识和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又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有助于我们更加注重公平正义,妥善处理分配问题;有助于我们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过程中,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助于我们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更好地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需求侧改革的双轮联动,避免陷入改革和市场经济治理中的形而上学。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发端并形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逐步成熟于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丰富并发展于改革开放新时期,主要作用于以发展对人民有利的社会生产力为根本目标、以克服纠正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重点任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经治理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经治理思想奠基了坚实的基础。他的思想不仅在他所处的那个时代发挥了巨大作用,许多相关思想对于今天的财经治理实践仍有着指导意义,必然为一代一代中国共产党人所继承,并结合新的时代特征,而令其焕发出新的思想魅力。
赖世贤[4](2020)在《中国近代工业建筑营建过程关键性技术问题研究(1840-1949)》文中研究表明工业建筑作为中国近代新兴建筑类型及西方先进技术引进中国的最初载体之一,承载着当时中国较为先进的建筑理念,充当中国近代建筑追赶世界建筑潮流的不自觉历史工具。本文研究中国近代工业建筑营建过程中关键性技术问题,含括规划选址、大跨技术、标准化、结构发展等内容,分类探讨木材、砖、水泥等材料技术,同时关注工业建筑设计师。研究以调研过程中大量实物例证结合图纸资料、近现代建筑期刊文献及厂史资料进行,比对同时期西方先进技术,重视技术来源与技术真实性问题。研究对中国近代城市工业发展分期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应分期方案。第二章以工厂的选址与布局入手,关注中国近代城市工业萌芽阶段工业建筑营建前期技术性问题,选址和布局贯穿工业建筑建设全过程,涉及宏观地区选择、中观地点选择、微观厂址选择及具体厂区布置等层面。第三章关注中国近代城市工业发展起步阶段,由于生产方式和动力技术改变引起对于大空间厂房即大跨度技术的迫切需求,重点关注西式木屋架。西式木屋架技术在材料和施工技术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展现出对于力学等结构概念的理解,意味着中国建筑近代转型开始。第四章则关注中国近代城市工业加速增长阶段,工业建筑由于大量快速建设带来对于高质量、标准化建材需求等问题。以砖的工业化生产及工业建筑用砖变化,探讨工业化时代下中国传统建筑材料在引进西方建筑材料后的各方面技术发展。第五章则聚焦中国近代工业稳速增长阶段如何解决工业建筑营建所要求的安全舒适、结构持久等问题,关注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及与之紧密相关的水泥生产技术引入与发展。第六章将专业人才视为技术实施保障予以讨论,关注中国近代工业发展放缓期对工业建筑营建规范化、经验化起关键作用的设计师及代表作品、设计师群体组成等问题。研究发现在中国近代城市工业发展各时期不同阶段,基于建设目标需求及技术水平不同,中国近代工业建筑营建过程中关键性技术问题亦不相同。对中国近代工业建筑而言,部分营建关键技术与当时世界先进技术相比并不逊色,但技术推广和实现受社会环境及观念意识影响甚大;技术要与当地资源、经济及社会体制相适应,社会需求会强有力改变技术的运用及传播;由于材料观念缺失,其在营建过程中重外观轻建造,重模仿轻创造;技术属于文明范畴,由初级走向高级是趋势,中西方建筑技术融合也是趋势。
白书宽[5](2020)在《低碳视角下我国产业发展的就业效应及影响因素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严峻挑战的同时,也引发了全球范围内向低碳经济转型的热潮。产业的低碳发展是低碳经济的重要内容,产业结构调整和传统产业的低碳转型是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途径。在低碳经济的背景下,探讨产业发展的就业效应及影响因素在我国既要实现低碳转型又要稳定就业的形势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根据产业关联理论,选取影响力系数指标,分析产业低碳发展的影响力。然后采用部分消费内生化的投入产出局部闭模型测算各产业的就业效应(包括直接效应、间接效应、引致效应),最后运用基于部分消费内生化投入产出局部闭模型的加权平均结构分解方法对我国各产业就业的影响因素进行分解分析,并以中国2000-2017年数据为例进行了实证研究。影响力分析结果表明,大部分的重化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供应业以及建筑业等产业在拉动经济增长的同时导致了大量碳排放,在我国产业低碳转型过程中需重点关注这些产业。技术密集型和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及服务业将成为我国产业低碳转型中优先发展的产业。就业效应测算结果显示,除了农业和服务业,其他产业的直接效应普遍较低,大部分产业的间接效应起主导作用,占总效应的比例在40%-70%之间,引致效应占总效应比例大多在20%左右,间接效应和引致效应对就业的潜在影响更明显。就业影响因素分解结果表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对于各产业的就业增长均起负向作用。技术升级对于就业的影响具有两面性,内生消费系数和内生收入系数对于就业的影响具有阶段性特征。最终需求规模的增加抵消了劳动生产率提高导致的就业量下降,国内需求的增长是我国产业就业增长的关键驱动因素,近年来出口对于就业增长的贡献降低,消费逐渐成为就业增长的主要驱动力。我国产业低碳转型要立足于国情和发展阶段,兼顾产业之间的经济和碳排放关联,充分考虑对就业的影响。产业低碳发展应该主要依靠国内需求,降低对于出口的依赖。通过积极扩大消费,引导消费升级,以消费升级促进产业升级。在扩大消费的同时应减少盲目投资,重视合理投资的作用,协调消费和投资的比例,使它们更好地发挥就业促进作用。这些建议将有助于我国走好产业的低碳转型和就业协调的低碳发展之路。
刘刚[6](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于晨[7](2019)在《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职业教育的“跨界”属性,促使校企合作政策成为改革开放后我国职业教育领域的代表性政策。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成效与走向,对我国职业教育办学育人水平的稳定与提升,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以回顾总结政策变迁历程为契机,准确认识和系统把握政策变迁的动力机制,是实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合理有序变迁的基本前提。本研究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及其变迁历程”为研究对象,遵循描述性研究、解释性研究与规范性研究相结合的工作思路,坚持宏观层面方法论与微观层面分析技术的协同运用,在对政策演进历史分期、主要特征进行归纳总结的基础上,阐释分析政策变迁的动力机制及其作用条件,并据此提出若干优化政策变迁路径的对策建议。改革开放后四十年间,国家政策实践在不同时期分别呈现出三种“范式”:从上世纪末之前国家总体性控制下校企一体共生的行政推动,到本世纪第一个十年间与职业教育结构调整相伴随的促校联企改革攻坚,再到当前以校企一体化办学、多元协同共治为核心的国家制度探索。不同政策范式对于如何看待校企双方的角色定位,以及如何稳定与密切校企合作关系,均存在显着的差异。以上述政策范式变化为依据,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可划分为三个阶段,即1978年至1998年间的“校附行企、一体共生”阶段;1998年至2010年间的“校主企辅、促校联企”阶段;2010年至今的“校企同主、多元共治”阶段。不同阶段政策在类别形态、要素构成和变革强度等方面,呈现出由纲领性、散点式政策条文向系统与专门化政策体系发展,由权威命令与系统变革工具为主向多元工具协同应用转变,由依附共生范式变革后的渐进性调整向双主协同范式演进的特征。政策的产生及调整,归根结底是身为政策制定者的政府部门所作出的抉择。政府作出相应抉择的动力,一方面源自其所处环境的压力机制,另一方面则源自其自身的能动机制。长期以来,不同学者分别从上述两类机制入手,形成了社会中心论与国家中心论两种差异化的政策变迁解析路径。本研究综合运用政策网络、政策(政府)过程、新制度主义等多学科理论,基于“制度—场域—行动者”的辩证视角,构建政策变迁的“场域—学习”解释分析框架。该框架将“政策制定与执行场域”、“中央职能部门政策学习”确立为核心解析变量,力求从中央政府职业教育管理部门所处环境的压力机制及其自身的能动机制层面,系统探讨政策变迁的动力机制及其作用条件,从而实现国家中心论与社会中心论两种差异化解析路径的有机整合。通过应用该框架,本研究发现,在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结构性因素和行动者能动性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政、行、企、校等各类关键行动者(公私组织)之间,因“权威”、“资金”、“信息”、“组织”、“合法性”等资源的彼此依赖而形成特定的相互作用关系,从而构成“政—政”、“政—行”两个政策制定场域和“央—地”、“企—校”两个政策执行场域。“政—政”制定场域涉及国务院系统内教育行政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协同决策关系。“政—行”制定场域涉及国务院职业教育管理部门(主要是教育行政部门)与国家行业管理中介机构之间的分级决策或合作治理关系。上述政策制定场域的运作与变革主要受到国家行政管理、社会治理等制度的影响。“央—地”执行场域涉及中央政府(国务院职业教育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权、事权关系。“企—校”执行场域涉及各类企业与中高职院校之间的办学合作关系。上述政策执行场域的运作与变革,主要受到国家税收分配、财政支付、产业经济、教育行政、劳动就业等制度的影响。政策制定与执行场域的持续运作与深刻变革,会对中央职能部门的决策与行为产生特定的压力机制,并引发校企合作政策在形态类别设置、工具选择运用乃至范式层面不断发生变迁。与此同时,作为具有自主能动性的“国家行动者”和政策的主要制定者,中央职能部门在特定制度结构性因素和场域关系性因素的影响下,会基于自身的角色定位与目标偏好,主动开展先期循证性学习、局部试验性学习、事后改进性学习,以引导和持续推动国家政策创新发展。这种中央职能部门的能动机制,为校企合作政策过程附加了源源不断的作用力,将国家政策实践限定在中央可控范围之内,并确保其始终具备旺盛的变革驱动力与发展调适力。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优化路径的择定,必须高度关注上述影响政策场域运作变革、中央职能部门政策学习的主客观条件。国家应通过必要的制度设计,引导政策场域的有序运作与良性变革,并完善中央职能部门政策学习的组织程序。具体对策建议包括:强化全国人大与政协的顶层设计权能;优化中央跨部门协同决策的组织机制;保持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与扶持效力;完善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社会中介职能;健全校企命运共同体的配套制度供给;破解局部试验性学习开展的现实瓶颈。
邢战雷[8](2019)在《中国轻工业转型升级的知识产权驱动力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轻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传统优势产业、重要的民生产业和具有较高国际竞争力的产业,是覆盖最广的消费品行业和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主力军,其价值更多体现在满足市场消费需求、稳定出口规模、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更好地服务“三农”等方面。自中国改革开发以来,轻工业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经过了高速发展、告别短缺、数量为本的发展阶段后,正进入以质量和效益的双提升为目标的中高速发展新阶段。不论在轻工产品的生产、出口或消费,中国已成为世界轻工业大国。然而,轻工业面临的国际国内发展形势依然复杂严峻。目前轻工业经济运行整体处于“消费平稳、投资放缓、出口乏力、调整加速、分化明显”的“缓中趋稳”发展态势。中国轻工业由“大国”变为“强国”之任务仍然艰巨,发展中的矛盾、“痛点”和“栓塞”依然存在且日趋明显,转型升级变得愈发迫切。要实现轻工业转型升级就必须重视创新。而创新过程中遭遇的知识产权问题更加普遍,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故此,基于知识产权创造、保护与运用的创新驱动成为助推中国轻工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知识产权也成为轻工业转型升级、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之一和“新引擎”,是轻工业从中低端迈向中高端“绕不过的坎”,更是打开轻工业转型升级之门的“金钥匙”和“核心驱动”。论文以中国轻工业转型升级的知识产权创新驱动为主题,以“科技创新——产业发展——转型升级——知识产权创新驱动”为研究主线,综合管理学、产业经济学、系统工程、知识产权管理等学科理论知识,依据产业集聚理论、产业结构理论等既有成果,运用文献研究、系统分析、定量与定向相结合、数据挖掘等科学方法,针对中国轻工业转型升级的知识产权驱动力体系构建及路径选择开展专门研究。论文的研究内容和结论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为轻工业转型升级提供了一个新视野和一套“策略组合”,有助于进一步明确中国轻工业宏观发展态势、显化轻工业知识产权发展水平、提高轻工业转型升级中的知识产权资源配置效率、提升知识产权驱动支撑轻工业转型升级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及创新如下所述:(1)首次把知识产权引入中国轻工业发展与转型升级问题的研究。虽然目前不少轻工企业已经建立了知识产权战略和管理体系,并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创新活动,但轻工类企业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创新产品仍然较少、较弱。加之目前从学者到政府到社会服务机构,并没有专门开展轻工业领域的专利技术盘点、诊断与布局,这也成为轻工业转型升级过程中被忽略的关键之一。为此,文章率先通过利用专业的IncoPat数据库的数据来源,设计规范的检索公式,运用定量和定性的方法,引入“专利地图”技术处理方法,从专利申请与授权趋势、运营情况、申请人类别、地区、排名情况、专利法律状态、子行业专利分布等维度,从轻工产业角度具体对中国轻工业领域的专利资产进行检索、数据挖掘和比较等计量分析,以期揭示轻工业领域的专利竞争格局、结构与发展动态。研究认为,知识产权仍然是轻工业转型升级的“痛点”和“栓塞”。(2)构建了轻工业转型升级的知识产权“5Fs”体系和“G-CPU”驱动范式。结合系统管理理论的核心思想,探讨和构建了中国轻工业转型升级的知识产权“五驱力”(5Fs)体系,分别对战略管理能力、创造开发能力、协同运营能力、金融服务能力和法律保护能力五个方面,详细分了其各自内涵、运作机制和注意事项;在“三螺旋”(Three-Helix)理论的基础上,将科技平台因素(例如:产业集群、特色区域、行业协会、专利联盟等)引入到传统的“产学研”创新体系,设计了轻工业转型升级的知识产权“四螺旋”(Four-Helix)驱动范式;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以及政府、科技平台、企业、高校四个主体视角出发,围绕知识产权战略能力、知识产权创造能力、知识产权运营能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等五个维度,引入“专利地图”“专利导航”“高价值专利培育”等先进理念,提出了中国轻工产业转型升级的知识产权驱动路径“策略组合”研究认为,G-CPU驱动范式是轻工业转型升级的有效途径和关键环节所在。。(3)探索创建了轻工业知识产权贡献度及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为了进一步阐释知识产权与轻工业转型升级的作用机制、贡献度,以及基于知识产权的轻工业创新能力评价,文章探索构建了轻工业知识产权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并以轻工类高校为对象进行了实证分析。其中,运用柯布一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对中国轻工产业发展建立模型并进行分析,测算出中国轻工业固定资本投入、劳动力投入和知识产权投入的产出系数,并进一步采用索洛余值法计算知识产权投入对中国轻工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以经济理论为基础,将定性描述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通过对专利数据的规范化处理,构建了轻工业知识产权创新能力评价体系,并以江南大学、陕西科技大学等八所轻工类高校为样本,从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强度、潜力4个一级指标、20个二级指标,选取了 2006-2018年间的专利信息数据,开展了轻工业知识产权创新能力评价,进而掌握了轻工类高校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及其影响。研究表明,知识产权投入对轻工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作用,必须通过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投入,促进我国轻工产业转型升级。综上所述,论文通过对知识产权创新驱动背景下中国轻工业转型升级的驱动力这一问题的系统研究,不仅对中国轻工业转型升级的政策发展、工作成效等进行了系统分析,更是首次引入“专利地图”理论与方法,对中国轻工业知识产权发展状态及其结构进行了专业的检索分析,通过采用索洛余值法计算知识产权投入对中国轻工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构建了轻工业知识产权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提出了促进中国轻工业转型升级的知识产权“五驱力”,构建了“四螺旋”模型,为中国轻工业的转型升级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对策建议和决策参考。
陈文[9](2019)在《仪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产业迈入了新的发展时期。世界各国积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致力于提升国际竞争力,争夺未来国际经济市场份额。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各级政府的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如何根据地方实际,发展优势产业,合理有效发挥政府职能,营造产业良好发展环境对当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十分必要。本文以仪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研究对象,以动态比较优势理论、波特钻石理论、市场失灵理论为基础,借助于文献查阅、归纳总结、调查分析等方法,综合分析了仪征市政府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策略。首先简述了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在综述国内外有关战略性新兴产业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明确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概念和特征。然后以仪征市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切入点,分析了该市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最后通过对该市发展环境的分析,明确了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思路和发展重点,从产业规划、区域格局、创新能力、政策体系、政府职能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发展对策。经过近几年的发展,仪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初步形成、产业链条逐步完整、产业布局日趋合理、创新能力逐步提升,但产业综合实力不强、产业选择同质化、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较弱、企业融资困难等问题依然突出,其主要原因是产业规划不及时、政府职能定位不准确、产业政策有效性不高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局限等。因此本文提出,通过加强产业规划、培育优势企业,升级产业载体、构建区域格局,提升创新能力、强化人才培养,优化政府职能、加强产业服务等策略助推仪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更好发展。本研究的创新之处在于:现阶段国内外学者对县域范围内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究较少,本文以仪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研究对象,体现了区域性特征,以期进一步推动仪征市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协助该市进行经济转型,同时为周边县域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示范。
曹书[10](2019)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现代经济体系改革的日益深化,在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过程中,资源型城市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保障义务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权利间的矛盾冲突愈演愈烈,通过利益补偿机制化解该项“非对称性矛盾”已然成为区域协调发展紧迫的现实需求。为此,国家通过资源税改革及中央财政专项拨付等方式为资源型城市提供了纵向补偿,形成了补偿机制“纵多横少”的格局。但是财税体系的纵向补偿因周期性与有限性无法独力扭转资源型城市颓势,还须为资源型城市脱困振兴提供长效性横向补偿机制。2018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在“健全区际利益补偿机制”当中将“健全资源输出地与输入地之间利益补偿机制”予以重点强调,指出“围绕煤炭、石油及其他矿产等重要资源,坚持市场导向和政府调控相结合,加快完善资源开采、生态治理等外部成本内部化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鼓励资源输入地通过共建园区、产业合作、飞地经济等形式支持输出地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加快建立支持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长效机制。”可见,作为资源输出地的资源型城市获得作为资源输入地的非资源型城市横向利益补偿之正当性已经得到国家认可,资源型城市要避免矿竭城衰的悲剧,必须构建切实可行的横向补偿机制,引导非资源型城市利益回流,让资源红利反哺当地。但在当前,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问题仍停留在战略与指导思想层面,其具体机制的构建问题亟待学界破题。横向补偿研究的滞后主要表现于补偿主体、补偿客体、补偿权利义务关系、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方式等要素尚未制度化、权利化与法律化,一套科学合理的横向补偿法律机制能够为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提供理论基础与权利依据,以权利结构为指引设计横向补偿技术性措施,并在确权入法中引导和鼓励作为资源输出地的资源型城市与作为资源输入地的非资源型城市间建立约束性横向补偿关系,落实横向补偿效应,从而推动资源型城市利益横向补偿向权利化、法律化及常态化的补偿路径倾斜。截至目前,法学界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理论研究还很少,无法为操作层面提供有效支撑。本文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法律机制展开研究,其目的即是为了从经济法学角度填补这个法律机制短板。因此,该项研究具备一定的理论价值、现实迫切性与实践指导意义。本文主文部分共分为六章,形成递进与总分的逻辑结构。首先以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为开端,指出横向补偿机制对资源型城市的重要意义;随后分析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核心构成;紧接着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在前三章所述内容的基础上,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具体方式展开论证,包括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设计、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及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三种类型。具体要点如下:第一章——“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本章主要讨论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损益间的因果律、资源型城市纵向补偿的不足、横向补偿机制的价值与缺陷,以及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作用。首先,界定资源型城市的基本内涵与外延。尽管人们对“资源型城市”一词早已熟知,但其具体内涵与外延却在随情势变更而不断变动,对其作出限定实有必要。同时,经济发展停滞、社会保障落后及生态环境恶化构成了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发展障碍。因此,本文在深入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之前,有必要将资源型城市的基本范畴与所面临的主要问题阐述清楚;其次,明确横向补偿机制的应有之义。补偿机制在各学科及同一学科不同领域均有广泛且深入的研究与应用,并衍生出众多的研究范畴。究竟是哪一学科最早将补偿机制作为一种专业术语加以使用,现已无从考证,但近些年在法学领域对补偿机制的研究持续升温却是不争的事实。法学的初期研究领域主要在于国家合法行为对公民损失的行政补偿机制,而后开始转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各要素研究。随着研究的深入,补偿机制开始分化为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等机制类型,各自的内涵与外延也在不断丰富、发展与演进。故此,在本文深入研究横向补偿法律机制之前,对横向补偿机制的限定也十分必要;再次,提出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损益间的因果律,找准现有横向补偿机制的症结,为法律机制研究提供价值依据。从现实国情角度看,对资源的大量开发与过度开采,导致资源型城市的迅速崛起,为国民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因资源的有限性与不可再生性,长期开发后的资源型城市也必将面临资源储备量递减甚至枯竭,资源型城市也随之衰落,并引发了产业升级转型、下岗就业与再就业、社会保障不足、生态环境修复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仅靠资源型城市自身是无法承受的,也不该让其独立承担,亟待外部大量的资金、资本及其他带有活力的生产要素投入。相较而言,非资源型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要远高于资源型城市,这些城市在资金、资本及优质生产要素方面具有显着的比较优势,是改革发展成果的实际享有者。因此,本章揭示出资源型城市发展滞后与非资源型城市“受益板块”的高速发展之间存在显着关联性,提出“两类城市的损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观点,并在梳理我国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机制之后,发现横向补偿机制的症结所在,为后续法律机制的构建指明了方向。第二章——“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构成”。本章主要讨论横向补偿机制的权利化意义、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生成的可行性,以及横向补偿权的基本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等问题。首先,明确由横向补偿机制向法律机制蜕变的路径。法律机制是有关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工具,法学领域业已关注法律机制在资源型城市补偿实践中的重要作用。然而,对法律机制的含义、机制向法律机制转化的路径以及权利作为法律机制核心的认识等方面仍未深入,只谈法律机制之形,不谈法律机制之魂,造成机制与法律机制混为一谈。因此,在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具体措施之前,应率先对机制向法律机制转化路径予以界定,并对横向补偿权的内容进行深入研究,以描述出该法律机制权利化的具体形态;其次,证明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与生成的可行性。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权最早出现于因资源开采引发生态环境问题所进行的补偿实践,但资源型城市能源资源安全、生态安全等多重保障义务对传统补偿权提出了挑战。考察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与生成的可行性,有助于更准确的理顺新型补偿权的内在法律逻辑,指导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具体举措的设计;再次,揭示横向补偿权的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由于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属于现有行政区域关系的横向化,主要以横向补偿权为核心的法律机制来完成,故而将横向补偿权称为该法律机制的核心构成。此外,与传统生态补偿权不同,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权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众多且错综复杂,因此在阐述横向补偿权基本内涵与权利结构的基础上,应在不同类型利益关系中界定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第三章——“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本章主要讨论横向补偿的原则、横向补偿方式的总体设计及横向补偿标准的设定三方面。首先,在进行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时,具体的横向补偿措施与补偿标准应当依据一定的原则设定。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须遵循区域利益协调、社会福利增加、多元主体参与及比较优势互补四大原则。其中,区域利益协调原则为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机制设计的基本原则,社会福利增加原则为横向补偿措施的评价原则,多元主体参与及比较优势互补则为横向补偿行为的适用原则;其次,总体设计横向补偿方式。基于前述分析,资源型城市确实存在“资金、公共事业与生产要素跨区域补偿”之客观需要,且该横向补偿客观需要具有显着的层次性。⑴资源型城市公共事业横向补偿因主要围绕民生改善,可被界定为满足生存需要的补偿,即生存性补偿方式,其在横向补偿方式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⑵对资源型城市资源价值、生态保护、公共事业及经济可持续的资金横向补偿虽可对资源型城市系统生存与发展各方面予以全面补偿,但无法做到按需补偿,是在保障资源型城市基本生存条件的基础上为其提供发展机会的适当补偿,即兼具生存性与发展性的适当补偿方式;⑶资源型城市经济可持续需要新兴产业的培育和接续产业的选择,关键在于劳动力、土地、资本、信息、科技及企业家才能等优质生产要素的引入,非资源型城市在良性资产充裕度和优质生产要素活跃度等方面均具有显着的比较优势,这些优质生产要素的跨区域补偿属于发展性补偿方式。本文认为,基金、公私合作PPP模式及对口合作三种制度的功能性与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客观需要具有一致性。三种制度与具体补偿领域相结合,能够形成横向补偿基金、横向补偿PPP项目和短缺生产要素的对口合作三大横向补偿方式。三大横向补偿方式只有紧急结合,形成合力,方能全方位保障资源型城市的资源有效输出、经济可持续发展、民生改善及生态保护等多元任务的落实;再次,设定横向补偿标准。在将经济学外部性理论确定为横向补偿标准的理论依据后,本文深入探讨了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方法、量化障碍与创新路径。第四章——“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设计”。本章主要讨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资金不足问题、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以及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首先,指出补偿资金不足与补偿需求充裕的矛盾。“资金不足”是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资源型城市的资源价格与价值剪刀差、生态环境的恢复与建设、产业升级与转型及民生福祉的提升均需要大量资金的注入,但资源型城市现有的地方财政收入及中央财政纵向补偿规模与上述事权并不匹配,资金缺口很大,亟需另觅补偿资金来源;其次,归纳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如前所述,资金缺乏是资源城市面临的共同问题,绝非某类资源型城市所独有。就此而言,中央财政专项划拨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补偿实质上是一种应急措施。早在首批资源枯竭型城市评选之前(2007年),国家就着手设计能够全覆盖各类资源型城市的基础性、长效性的资金补偿筹措机制——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并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希望在2015年中央财力性转移支付结束之季由准备金制度接力,继续对资源型城市转型提供资金保障。但时至今日,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仍未出台,中央财政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补偿也已疲态尽显。那么,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在理论上如何设计的?是否在实践中已有试点?相关指引迟迟无法出台的原因为何?存在哪些缺陷?上述疑问均须作出准确解答;再次,总结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横向补偿基金具有多元的资金来源、分散的资金用途与多变的资金管理三大典型特征,将有效弥补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缺陷。横向补偿基金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既有相同点,又存在显着的差异。二者的相同点体现于资金用途的分散性,即所提取的资金均被用于资源型产业的升级、接续与转型、战略新兴产业的培育、生态环境治理、民生福祉的改善等资源型城市系统问题的解决,而非专门用于某方面问题的风险处置,这是横向补偿基金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之间形成合作关系的基础。二者的不同点在于:⑴资金来源方面。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源于当地资源型企业,准备金的多寡与企业的资源开采数量正相关;横向补偿基金则由原始资金与积累资金组成。其中,原始资金来源于非资源型城市政府横向财政转移支付、非资源型地区资源使用权市场交易额的提成及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积累资金为原始资金的投资收益,原始资金与积累资金所形成的基金由中央政府集中用于资源型城市系统建设。⑵资金使用方面。总体而言,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所负担的任务过重,有些任务并非仅凭资金支持即可解决,还须其他方式配套进行。同时,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对政府与市场在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分工作出了明确划分,但分配给资源型企业的负担过重,政府应承担的责任过轻;横向补偿基金在使用上须明确补偿基金的专用性与适当性,并须强调“哪些问题应该由政府承担、哪些方面要由市场实现”,充分考量政府与市场能力范围的前提下实现其责权利的平衡。⑶资金管理方面。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不具备增值功能,横向补偿基金则应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投融资市场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总之,正是基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与横向补偿基金的异同关系,二者方能相互补充,形成合力,共同保障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资金的充裕。第五章——“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本章主要讨论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及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锁定期制度。首先,挖掘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中,不仅可以通过设立横向补偿基金实现对资源型城市的资金补偿,还可以由非资源型城市优质社会资本方与资源型城市政府间通过PPP项目实现资本补偿,以大幅度提升资源型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质量与公共服务的效率。“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是PPP模式的精髓,这一精髓决定PPP模式具有横向补偿的品质;其次,设计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资源型城市能够运用PPP模式在与非资源型城市公私合作中实现资本的跨区域补偿,横向补偿PPP项目可以成为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主要方式。与一般PPP项目相比较,横向补偿PPP项目更加强调公私合作对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效果,这种补偿效果的落实须依赖横向补偿PPP项目评审对象的合理设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及相应合作类型、实施主体、采购方式、特定融资方式及评估方式五个方面;再次,规范与重构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锁定期制度。作为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先行者,国有资本应起到样板作用。但是,横向补偿PPP行业有效市场的形成更须充分激发民营资本的参与热情,PPP制度优势才能得以发挥。同时,也应清醒的意识到,由于资源型城市营商环境的恶化、机制体系的陈旧及支付与消费观念的落后,致使非资源型城市民营资本对该区域的PPP项目必将保持更加谨慎的态度。民企的谨慎态度主要源于因股权变更限制所导致的横向补偿PPP项目投资回报周期长和资本运营效率偏低问题。作为平衡政府与民企对股权变更限制与自由的重要工具,我国PPP模式锁定期制度应发挥消除民企参与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顾虑,确保横向补偿PPP行业形成有效的市场环境。第六章——“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本章主要讨论对口合作的源流与横向补偿效应、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与缺陷,以及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路径。首先,梳理对口合作的源流,抽象其横向补偿效应。在横向补偿中,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不仅可以通过资金、PPP项目方式对横向补偿权予以具体化,还可以结成对口关系,以对口合作机制促成二者间的横向补偿关系。对口合作源于对口支援,但并非仅限于对口支援的适用范畴,将对口合作机制引入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的结对关系中,能够起到横向补偿资源型城市的效应。其次,指出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及缺陷。对口合作横向补偿应然效果以“飞地经济”为理论基础,但其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还须配备可行性路径。当前,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间对口合作主要以中央积极参与和地方主动对接为主要推动力,但存在“领导力与执行力”不足的风险;再次,设计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路径。法制化能够为资源型省市与非资源型省市政府间对口合作提供稳定的领导力与执行力。法制建设的内在逻辑品质是从实践经验出发,发现规范对象的内在规律性、存在使命与本来面目,不仅要回答“是什么”,还须回答“为什么”的问题,只有实然与应然的结合才能够理解法制建设对于资源型省市与非资源型省市协调发展战略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对口合作横向补偿效应的法制化是其“领导力与执行力”的长效来源,但地方立法对“对口关系”方互补共赢的规范力度不足,无法胜任该法制化要求,唯有跨区域经济法制建设才能满足对口合作横向补偿效应法制化的客观需要。为此,须在地方协同立法的基础上,加强国家层面的综合性立法与专门性立法,以便真正落实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间的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实效性。
二、轻工业部确定产业结构调整新方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轻工业部确定产业结构调整新方略(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一、援助的内涵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一、援助对象 |
二、援助方式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一、成文法层面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大理鹤庆新华村银器产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研究目的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六、研究重难点 |
七、研究综述 |
(一)关于民族文化产业发展的研究 |
(二)关于产业兴旺的研究 |
(三)关于新华村银器产业发展的研究 |
第一章 新华银器产业发展的基础 |
一、新华银器制作技艺的形成 |
(一)自然资源与环境 |
(二)社会政策与制度 |
(三)文化特征与商贸活动 |
二、新华银器制作技艺的发展 |
(一)新中国成立前新华银器制作技艺缓慢发展 |
(二)新中国成立后新华银器制作技艺曲折发展 |
第二章 1978-1991年新华银器产业起步阶段 |
一、改革开放政策及民族文化产业发展政策 |
(一)改革开放政策的提出 |
(二)民族文化产业发展政策 |
二、走村串寨的“小炉匠” |
(一)个案一:寸发标 |
(二)个案二:寸建伟 |
(三)个案三:王四虎 |
(四)个案四:段六一 |
三、银器产业发展的影响 |
(一)经济影响 |
(二)文化影响 |
(三)社会影响 |
第三章 1992-2011年新华银器产业形成阶段 |
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民族文化产业发展政策 |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 |
(二)民族文化产业发展政策 |
二、开店办厂的大老板 |
(一)个案一:寸发标 |
(二)个案二:李金铭 |
(三)个案三:李福明 |
(四)个案四:杨标 |
三、银器产业发展的影响 |
(一)经济影响 |
(二)文化影响 |
(三)社会影响 |
第四章 2012年以来新华银器产业发展阶段 |
一、乡村振兴战略与特色小镇建设 |
(一)乡村振兴战略 |
(二)特色小镇建设 |
二、银器产业的发展 |
(一)银器制作工艺 |
(二)银器纹样风格 |
(三)银器销售情况 |
三、银器产业发展的影响 |
(一)经济影响 |
(二)文化影响 |
(三)社会影响 |
第五章 国家政策与民族乡村产业发展 |
一、国家政策对民族地区产业发展的作用 |
(一)国家政策对新华村产业发展的推动 |
(二)国家政策对新华村产业发展的支持 |
二、国家政策对民族地区乡村振兴的作用 |
(一)推动乡村文化资本向经济资本转化 |
(二)推动乡村农业空间向商品经济空间转变 |
三、乡村振兴背景下民族地区产业政策供给的建议 |
(一)增大金融扶持规模 |
(二)加强市场监管力度 |
(三)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
(四)提供人才培养政策 |
(五)提高产品品牌效应 |
(六)推动传承方式转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专着 |
(二)期刊论文 |
(三)学位论文 |
(四)报刊类 |
(五)电子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3)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 现有研究成果存在的不足 |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陈云财经治理的理论探源与发展过程 |
一、相关概念的提出与界定 |
(一) 国家治理 |
(二) 国家财经治理 |
(三) 陈云财经治理的特征 |
二、陈云财经治理的理论探源 |
(一) 以马克思主义财经治理的思想和方法为根本指导 |
(二) 以苏联社会主义财经管理模式为重要借鉴 |
(三) 以西方经济治理的理论和方法为必要参考 |
三、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过程 |
(一) 两次相对集中学习积淀了系统而深厚的理论功底 |
(二) 边区和东北的理财经历开始了思想的萌芽 |
(三) 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各项工作促进了思想的初步形成 |
(四) 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历程推进了思想的逐步成熟 |
(五) 探索和推进改革开放实现了思想的丰富和发展 |
第二章 陈云财经治理的实践历程 |
一、努力探求财经治理实践路径保证根据地自我供给 |
(一) 打好与法币间的“货币战争”以稳定市场 |
(二) 大力推进生产自救 |
(三) 运用再分配手段治理经济困难 |
二、成功运用财经治理综合手段迅速恢复国民经济 |
(一) 建立财经治理的组织与制度框架 |
(二) 全面推进国民经济恢复 |
(三) 灵活运用财政货币政策和市场手段应对困难局面 |
三、充分调动财经治理制度力量稳步开展经济建设 |
(一) 健全完善计划经济体制的财经制度体系 |
(二) 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
(三) 把保障民生放在突出位置 |
(四) 用市场手段解决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行问题 |
(五) 在加快对外贸易中解决经济发展问题 |
四、积极发挥财经治理思想作用扎实推进改革开放 |
(一) 对国民经济实行清醒地健康地调整 |
(二) 改革完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 |
(三) 在改革中促进经济发展 |
第三章 陈云财经治理思想体系 |
一、财经治理的中心任务: 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经济 |
(一) 发挥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保障激励作用 |
(二) 发挥利益攸关方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能动创造作用 |
(三) 发挥资源配置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效率引领作用 |
(四) 发挥再生产各环节在促进生产发展中的导向联动作用 |
二、财经治理的基本路径: 发挥计划与市场两方面作用 |
(一) 把计划的优越性与国情实际结合起来 |
(二) 激发市场在生产力发展中的巨大作用 |
(三) 坚持国民经济的计划理性与市场活性 |
(四) 协调国内经济的计划性与国际市场的风险性 |
三、财经治理的根本方法: 坚持有计划按比例与综合平衡 |
(一) 筹划稳健的计划控制总量 |
(二) 权衡协调的发展比例关系 |
(三) 保持稳固的四大平衡格局 |
(四) 坚持计划全过程理性控制 |
四、财经治理的诊治手段: 坚持适时冷静的经济调整 |
(一) 从信息情报中洞悉市场状态 |
(二) 在健全法制中整顿经济秩序 |
(三) 运用政策工具治理市场物价 |
(四) 采取综合措施促进生产发展 |
(五) 深入基层一线解除群众疾苦 |
五、财经治理的依靠力量:建设可持续的人才与干部队伍 |
(一) 国家财经治理依靠大量培养和使用专业人才 |
(二) 把大力选拔任用年轻干部作为党的重大战略和生命 |
(三) 严格干部的政治标准是国家财经治理的根本要求 |
(四) 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 |
(五) 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是财经治理在思想上的基本建设 |
六、财经治理的方法论基础:坚持丰富实用的财经治理哲学 |
(一) 坚持有利于人民的价值理性 |
(二) 用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时间调查研究 |
(三) 用不到百分之十的时间决策 |
第四章 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的历史地位与当代价值 |
一、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经治理理论的基础 |
(一)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经治理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 |
(二) 不同经济运行模式下的财经治理具有共同的目标与手段 |
(三)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经治理思想的丰富发展指明了方向 |
二、对国家治理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行了形象概括 |
(一) 陈云的市场和市场经济始终是关在“笼子”里的 |
(二) 坚持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市场的自主调节 |
(三) 政府与市场发挥作用的辩证关系 |
三、为防范国家财经治理中的颠覆性错误提供了思路 |
(一) 防范颠覆性错误是国家治理的重大命题 |
(二) 坚持人民性和计划性是防范颠覆性错误的思想保障 |
(三) 陈云财经治理哲学思想是防范颠覆性错误的有效方法 |
(四) 建立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是防范颠覆性错误的物质基础 |
结语 |
一、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各部分间的相互关系 |
二、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始终紧扣各个时期关键问题 |
三、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形成并服务于他所处的时代 |
四、陈云财经治理思想服务于时代又超越了时代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情况 |
发表学术论文 |
出版学术专着 |
成果获奖情况 |
主持科研项目 |
致谢 |
(4)中国近代工业建筑营建过程关键性技术问题研究(1840-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对象与概念界定 |
1.2.1 研究对象界定 |
1.2.2 时间概念界定 |
1.2.3 空间范围说明 |
1.3 文献综述及前期分析 |
1.3.1 中国近代建筑的相关研究 |
1.3.2 中国近代工业建筑的相关研究 |
1.3.3 中国近代建筑技术的相关研究 |
1.3.4 中国近代工业建筑营建技术相关研究小结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目标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目标 |
1.5 研究方法与研究难点 |
1.5.1 研究方法 |
1.5.2 研究难点 |
1.6 论文研究整体框架 |
第2章 近代工业萌芽起步期工厂选址规划与厂区布局的探索 |
2.1 技术载体:萌芽起步期军事工厂的典型性 |
2.2 宏观布局:地区选择——初期规划缺位与后期调整乏力 |
2.3 中观布局:地点选择——初期运输依赖与后期全面平衡 |
2.4 微观布局:厂址选择——初期因地制宜与后期逐步合理 |
2.4.1 江南制造局——两次选址失误 |
2.4.2 金陵制造局——邻护城河建厂 |
2.4.3 福州船政局——风水择地典型 |
2.4.4 天津机器局 |
2.4.5 广东机器局——近海到近铁路 |
2.4.6 北洋水师大沽船坞——结合祭祀文化 |
2.4.7 吉林机器局——资源优于运输 |
2.4.8 湖北枪炮厂(汉阳铁厂)——多个方案比较 |
2.5 厂区布局:总平面设计——“幼稚时代”的想象与探索 |
2.5.1 江南制造局——功能重叠引起流线混乱 |
2.5.2 金陵制造局——自由布局适应生产流程 |
2.5.3 福州船政局——分区明确兼顾礼制秩序 |
2.5.4 天津机器局 |
2.5.5 广东机器局——传统合院影响厂区布局 |
2.5.6 北洋水师大沽船坞——缺乏规划下一事一建设 |
2.5.7 吉林机器局——完全独立自主设计 |
2.5.8 汉阳铁厂(汉阳兵工厂)——比邻建设带来资源共享 |
2.6 近代工业萌芽起步期军事工厂选址布局及建设特点 |
2.6.1 结合传统风俗观念择地因地制宜利用旧有建筑 |
2.6.2 有目的规划设计偏少与有控制的建设过程缺乏 |
2.6.3 自由生产流线与传统等级秩序制约的平面布局 |
2.6.4 功能复合下空间布局及建筑形式的本土化改良 |
2.7 国内外工业发展早期工厂规划设计及理论的发展 |
2.7.1 国外早期工厂建筑规划选址及设计 |
2.7.2 国内近代工厂选址设计理论的发展 |
2.8 本章小结 |
第3章 近代工业萌芽起步期西式木屋架技术发展与中西互鉴 |
3.1 中西木屋架技术之别及西式木屋架体系传入 |
3.1.1 中西技术差异——基于力学原理的形式差异 |
3.1.2 知识引介普及——《建筑新法》及书中所载木屋架类型 |
3.1.3 名称反应认知——西式木屋架及各构件名称演变 |
3.1.4 需求引发变革——工厂建筑西式木屋架应用概况 |
3.2 近代工业萌芽起步期工业建筑木屋架技术应用 |
3.2.1 洋务运动中的机器局兵工厂 |
3.2.2 民族工业发展下的工业建筑 |
3.3 构造技术发展与木材使用 |
3.3.1 整体性补强与抗震技术构件增加 |
3.3.2 木构架之间结合方式与位置选择 |
3.3.3 木屋架与墙体及柱子间结合方式 |
3.3.4 进口木料与国产木材的使用偏好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近代工业快速发展期制砖工业化与工业建筑用砖技术 |
4.1 建材生产方式的改变——近代制砖工业技术发展 |
4.1.1 传统制砖技术延续 |
4.1.2 制砖技术的机械化 |
4.1.3 制砖工厂规划建设 |
4.2 建材生产变革的深入——产品类型变化与质量标准推行 |
4.2.1 产品及原料的多样化 |
4.2.2 规格与质量的标准化 |
4.3 建材生产变革的影响——制砖技术传播与砖瓦产业勃兴 |
4.3.1 制砖技术传播 |
4.3.2 制砖工业分布 |
4.4 工业建筑用砖技术的改变 |
4.4.1 “青”“红”之变——观念改变与技术改变之辩 |
4.4.2 砌筑方式——规格统一带来的改变 |
4.4.3 粘合材料——对应砌体改变的变化 |
4.4.4 特殊构造——回应工业生产的处理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近代工业快速发展期水泥引进与工业建筑混凝土应用 |
5.1 从落后到超越——中国近代水泥工业发展 |
5.1.1 大量建设保障——中国近代水泥产量提升 |
5.1.2 窑体技术变革——国际水泥生产技术提升 |
5.1.3 后发外生优势——中国近代水泥技术提升 |
5.1.4 多样企业类型——中国近代着名水泥企业 |
5.1.5 曲折前进及多样技术来源 |
5.2 营建技术提升——近代混凝土工业建筑技术应用 |
5.2.1 西方近代钢筋混凝土技术发展及其在工业建筑的应用 |
5.2.2 “过渡型”的结构——钢骨混凝土结构的引入与应用 |
5.2.3 中国近代钢筋混凝土结构工业建筑的技术应用 |
5.2.4 近代工业快速发展期钢筋混凝土工业建筑营建技术特征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近代工业发展放缓期工业建筑设计专业化 |
6.1 西方近代工业建筑设计发展与专业化 |
6.2 从“工匠”到“建筑师”——身份认同与地位转变 |
6.2.1 主业之外兼营副业——洋行发展与设计类洋行(机构)产生 |
6.2.2 华洋混合来源复杂——中国近代建筑设计师产生 |
6.2.3 工业建筑审批制度——《建筑工厂审核法》颁布 |
6.3 中国近代工业建筑设计机构与设计师 |
6.3.1 经验建设与跨界参与——非建筑专业人员的设计 |
6.3.2 以施工带入建筑设计——营造厂(施工方)的设计 |
6.3.3 执业特点与专业设计——专业建筑设计师设计 |
6.4 中国近代工业建筑设计发展与专业化过程特征 |
6.4.1 中国近代工业建筑设计特点 |
6.4.2 近代工业发展放缓期建筑设计专业化加速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 |
7.1 研究主要成果及结论 |
7.1.1 中国近代城市工业发展分期方案 |
7.1.2 中国近代工业发展中工业建筑营建过程关键性技术问题探讨 |
7.1.3 技术的适应性及技术选择 |
7.1.4 营建技术观念及文化抗争 |
7.1.5 技术真实性及其重要意义 |
7.2 研究创新 |
7.2.1 系统梳理中国近代工业建筑建造技术史 |
7.2.2 分类研究建筑材料及其生产流程和技术应用 |
7.2.3 尝试对技术实现保障的制度和建筑师的研究 |
7.3 未竟之处 |
7.3.1 和海外的技术关联性需要进一步深入探索 |
7.3.2 和遗产物证的相关性需要进一步延伸拓展 |
7.3.3 研究营建技术发展尚未深入结构力学分析 |
参考文献 |
附录A:随文附表 |
附录B:随文附图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5)低碳视角下我国产业发展的就业效应及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文献综述 |
1.2.1 低碳转型研究 |
1.2.2 就业效应研究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4 研究内容及思路 |
1.4.1 研究内容 |
1.4.2 技术路线图 |
1.4.3 论文结构 |
2 研究方法与数据 |
2.1 投入产出模型 |
2.1.1 投入产出基本框架 |
2.1.2 进口非竞争型投入产出模型 |
2.1.3 投入产出局部闭模型 |
2.2 部分消费内生化的投入产出局部闭模型 |
2.2.1 模型的构建 |
2.2.2 影响力系数 |
2.2.3 就业效应 |
2.3 结构分解分析模型 |
2.3.1 结构分解分析基本原理 |
2.3.2 部分消费内生化的IO-SDA |
2.4 数据来源与处理 |
3 低碳视角下产业发展及影响力分析 |
3.1 我国产业发展现状 |
3.1.1 三次产业增加值及碳排放变动趋势 |
3.1.2 主要行业增加值和碳排放增长情况 |
3.2 产业低碳发展的影响力分析 |
3.3 本章小结 |
4 就业现状及就业效应研究 |
4.1 我国就业现状 |
4.2 就业效应研究 |
4.3 本章小结 |
5 就业增长及影响因素分析 |
5.1 就业增长总体情况 |
5.2 就业的影响因素分析 |
5.3 本章小结 |
6 结论及政策建议 |
6.1 主要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6.3 创新点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模型构建过程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
致谢 |
(6)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问题与背景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三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
二、政策变迁 |
三、政策场域 |
四、政策学习 |
第四节 文献综述 |
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研究 |
二、政策变迁过程理论及应用研究 |
三、政策网络与政策变迁关系研究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一、方法论层面 |
二、分析技术层面 |
第六节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一、研究思路 |
二、技术路线 |
第七节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的变迁轨迹 |
第一节 “校附行企、一体共生”阶段(1978—1998 年) |
一、实施行业企业自办或与教育部门联办方针 |
二、引导与支持职业教育校办产(企)业发展 |
三、选择在部分地区开展“双元制”改革试点 |
第二节 “校主企辅、促校联企”阶段(1998—2010 年) |
一、探索高职院校产学研合作路径 |
二、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程 |
三、启动实训基地及师资建设项目 |
四、开展半工半读等国家政策试验 |
第三节 “校企同主、多元共治”阶段(2010 年至今) |
一、加快健全央地校企合作专属法规制度体系 |
二、充分挖掘国家行业系统的指导与协调功能 |
三、依托央财项目持续搭建校企合作政策平台 |
四、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教师资培训体系建设 |
五、支持基层创新探索校企深度合作体制机制 |
第四节 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主要特征 |
一、由行动纲领和散点式条文向国家政策体系发展 |
二、由少数政策工具主导向多元工具协同应用转变 |
三、由旧范式变革后的渐进调整向政策新范式演进 |
第三章 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解释分析框架 |
第一节 制度—场域—行动者:构建解释分析框架的基本视角 |
一、“结构”与“行动者”的辩证关系:社会科学“元理论”的启示 |
二、制度与场域:“结构”维度的主体构成要素 |
三、结果性逻辑与适当性逻辑:“行动者”的能动机制 |
第二节 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核心解析变量 |
一、政策场域 |
二、中央职能部门政策学习 |
第三节 解释分析框架的结构设计及理论预设 |
一、框架设计原则与整体结构 |
二、理论预设 |
第四章 政策制定场域与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政—政”制定场域影响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作用机理 |
一、由中央职能部门构成的场域关键行动者 |
二、从同级协商到上级协调:场域运作变革及其对政策变迁的影响 |
第二节 “政—行”制定场域影响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作用机理 |
一、与政企分开改革相伴的场域关键行动者 |
二、从分级决策到合作治理:场域运作变革及其对政策变迁的影响 |
第五章 政策执行场域与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央—地”执行场域影响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作用机理 |
一、行政科层体制影响下的场域关键行动者 |
二、从市县为主到省域统筹:场域运作变革及其对政策变迁的影响 |
第二节 “企—校”执行场域影响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作用机理 |
一、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场域关键行动者 |
二、从行政共生到互利共赢:场域运作变革及其对政策变迁的影响 |
第六章 中央职能部门政策学习与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政策学习:中央职能部门主动引导政策变迁的有效策略 |
一、国家“适应能力”的集中体现 |
二、政策学习的主要形式 |
第二节 中央职能部门政策学习影响政策变迁的作用机理 |
一、革命和国家建设实践成功历史经验的内化迁移 |
二、政策调整过程中节约政府决策成本的有效方法 |
三、有限理性约束下规避政策改革风险的合理选择 |
四、保障央地政策参与主体创新积极性的必要策略 |
第七章 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优化路径 |
第一节 强化全国人大与政协的顶层设计权能 |
一、推动全国人大主导校企合作立法进程 |
二、发挥政协协商决策职能助力政策创新 |
第二节 优化中央跨部门协同决策的组织机制 |
一、设立常设型的议事协调机构 |
二、建立健全国家行政协助制度 |
第三节 完善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社会中介职能 |
一、健全国家法律体系,强化政策设计参与权 |
二、扩大利益代表范畴,提升协同决策合法性 |
三、推行购买服务机制,增强政策变迁影响力 |
第四节 保持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与扶持效力 |
一、加强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力度 |
二、保留适量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项目 |
第五节 健全校企命运共同体的配套制度供给 |
一、推行协调性的劳动就业制度 |
二、完善国家培训质量标准制度 |
第六节 破解局部试验性学习开展的现实瓶颈 |
一、加强依法行政,推动政策试验法治化 |
二、畅通信息渠道,提升政策试验透明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8)中国轻工业转型升级的知识产权驱动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方法与技术路线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2.3 技术路线 |
1.3 创新点 |
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概念界定 |
2.1.1 产业转型升级 |
2.1.2 知识产权 |
2.1.3 知识产权能力 |
2.2 理论基础 |
2.2.1 新竞争优势理论 |
2.2.2 产业结构理论 |
2.2.3 三螺旋理论 |
2.2.4 专利地图理论 |
2.3 文献综述 |
2.3.1 国内研究动态 |
2.3.2 国外研究动态 |
2.3.3 研究综评 |
3 知识产权与产业转型升级的逻辑辨析 |
3.1 机理分析 |
3.2 知识产权与创新驱动 |
3.3 知识产权对产业转型升级 |
3.3.1 知识产权对产业转型升级的影响 |
3.3.2 知识产权对轻工业转型升级的作用机理 |
3.4 基于四螺旋的轻工业转型升级知识产权“G-CPU”驱动范式 |
3.4.1 范式构建 |
3.4.2 特征描述 |
3.4.3 机理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4 轻工业转型升级的创新实践与成效 |
4.1 中国轻工行业发展轨迹与政策梳理 |
4.1.1 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 |
4.1.2 轻工业联合会的政策与实践 |
4.1.3 部委间的协同与支撑 |
4.2 基于中轻景气指数的轻工行业经济运行态势 |
4.2.1 总体景气指数 |
4.2.2 工业增加值增速 |
4.2.3 主营业务收入 |
4.2.4 商品出口 |
4.2.5 效益水平 |
4.3 轻工行业转型升级实践成效 |
4.3.1 轻工业在全国工业中的地位不断巩固 |
4.3.2 行业技术创新体系不断优化和提升 |
4.3.3 轻工产品的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 |
4.3.4 轻工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支撑功能日益明显 |
4.3.5 轻工业知识产权呈现明显阶梯式进步 |
4.3.6 结构调整初见成效,重点子行业转型效果明显 |
4.4 轻工业转型升级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4.4.1 轻工业增长缓慢,下行压力较大 |
4.4.2 国际贸易摩擦严重,出口形势严峻 |
4.4.3 原料价格不断上涨,利润空间被双向挤压 |
4.4.4 行业运行分化较大,企业效益不佳 |
4.5 本章小结 |
5 知识产权驱动轻工业转型升级效应的度量与困境剖析 |
5.1 基于“Patent-Map”的中国轻工业专利状态分析 |
5.1.1 轻工业专利的申请与授权态势分析 |
5.1.2 轻工业专利运营情况 |
5.1.3 轻工业专利申请人结构分析 |
5.1.4 轻工业专利技术领域分布 |
5.1.5 轻工业专利除本土外技术原创国家/地区分布 |
5.1.6 轻工业专利法律状态分析 |
5.1.7 轻工业子行业专利分布比例 |
5.2 知识产权对轻工业经济增长的贡献度分析 |
5.2.1 模型与方法 |
5.2.2 指标与数据 |
5.2.3 贡献度测算结果分析 |
5.3 专利视角下的轻工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 |
5.3.1 指标选取与模型构建 |
5.3.2 数据分析 |
5.3.3 科技创新能力评价 |
5.3.4 结论及特征分析 |
5.4 轻工业转型升级的知识产权驱动困境 |
5.4.1 战略意识普遍缺乏,自主创新内生动力不足 |
5.4.2 处于产业价值链低端,自主创新能力不足 |
5.4.3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健全,权利失效流失严重 |
5.4.4 产品创新能力不足,无法满足转型升级 |
5.4.5 子行业与地区知识产权创造不平衡 |
5.5 本章小结 |
6 轻工业转型升级的知识产权“5Fs”驱动力构建 |
6.1 轻工业转型升级的知识产权“5Fs” |
6.2 知识产权战略管理能力 |
6.2.1 基于价值链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工作机制 |
6.2.2 轻工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与提升过程机理分析 |
6.2.3 轻工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能力提升的支撑体系 |
6.3 知识产权创造能力 |
6.3.1 “五环”模型构建 |
6.3.2 “动力火车”模型及工作机制 |
6.3.3 支撑要素 |
6.4 知识产权运营能力 |
6.4.1 基本模式 |
6.4.2 影响因素 |
6.4.3 系统模型及工作机制 |
6.5 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能力 |
6.5.1 服务体系 |
6.5.2 工作机制 |
6.6 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
6.7 本章小结 |
7 基于“G-CPU”的轻工业转型升级的知识产权驱动路径 |
7.1 政府驱动路径 |
7.1.1 充分发挥创新政策的引领作用 |
7.1.2 鼓励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认证 |
7.1.3 构建轻工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体系 |
7.1.4 加强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
7.1.5 建立全方位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 |
7.2 企业驱动路径 |
7.2.1 实施轻工业专利导航和战略布局 |
7.2.2 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 |
7.2.3 创新轻工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模式 |
7.2.4 提升轻工企业质押融资信用水平 |
7.3 科技平台驱动路径 |
7.3.1 组建轻工业知识产权联盟 |
7.3.2 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模式 |
7.3.3 充分发挥科技平台的综合效应 |
7.3.4 抓好重点服务平台建设 |
7.3.5 提升产业集群协同能力 |
7.4 高校驱动路径 |
7.4.1 强化政策激励与导引功效 |
7.4.2 制订专利战略规划和布局 |
7.4.3 打造高价值专利培育体系 |
7.4.4 探索多元化的运营新模式 |
7.4.5 创新综合服务体系和机制 |
7.5 本章小结 |
8 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不足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中国消费者信心指数、满意指数、预期指数 |
附录2 中国轻工业经济指数统计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参与导师课题、主持课题与获奖 |
(9)仪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创新与不足 |
2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新兴产业 |
2.1.2 战略产业 |
2.1.3 战略性新兴产业 |
2.2 理论基础 |
2.2.1 动态比较优势理论 |
2.2.2 波特钻石理论 |
2.2.3 市场失灵理论 |
3 仪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现状 |
3.1 仪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总体情况 |
3.1.1 仪征市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现状 |
3.1.2 仪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现状 |
3.2 仪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特点 |
3.2.1 产业规模初步形成 |
3.2.2 产业链条逐步完整 |
3.2.3 产业布局日趋合理 |
3.2.4 创新能力逐步提升 |
4 仪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
4.1 仪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4.1.1 产业综合实力不强 |
4.1.2 产业选择同质化 |
4.1.3 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较弱 |
4.1.4 企业融资困难 |
4.2 仪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
4.2.1 产业规划不及时 |
4.2.2 政府职能定位不准确 |
4.2.3 产业政策有效性不高 |
4.2.4 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局限 |
5 仪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思路与对策建议 |
5.1 仪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环境及发展思路 |
5.1.1 仪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环境 |
5.1.2 仪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思路 |
5.2 仪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策建议 |
5.2.1 加强产业规划 培育优势企业 |
5.2.2 升级产业载体 构建区域格局 |
5.2.3 提升创新能力 强化人才培养 |
5.2.4 健全政策体系 加大金融支持 |
5.2.5 优化政府职能 加强产业服务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 |
第一节 资源型城市的范畴与问题 |
一、资源型城市的内涵 |
二、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分布与类型 |
三、我国资源型城市的经济发展困境与成因分析 |
第二节 补偿机制的分析 |
一、补偿机制的语义分析 |
二、纵向补偿机制与横向补偿机制的区分 |
三、本文语境下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机制的涵义与特征 |
第三节 我国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辩考 |
一、纵向补偿机制的实效与资源型城市的补偿预期不契合 |
二、仅靠市场亦或自愿协商无法驱动横向补偿 |
三、横向补偿法律机制:对市场与自愿协商“不健全”的法律回应 |
第二章 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核心构成 |
第一节 由机制到法律机制的蜕变 |
一、机制与法律机制的法理界分 |
二、权利化: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生成的核心步骤 |
第二节 横向补偿权的证成 |
一、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 |
二、横向补偿权生成的可行性 |
第三节 横向补偿权的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 |
一、横向补偿权的含义与特征 |
二、横向补偿权生成的宪法逻辑 |
三、横向补偿权的权利结构与类型 |
第三章 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 |
第一节 横向补偿的原则 |
一、区域利益协调原则 |
二、发展成果共享原则 |
三、多元主体参与原则 |
四、比较优势互补原则 |
第二节 横向补偿方式的总体设计 |
一、横向补偿基金先行 |
二、横向补偿PPP项目筑巢引凤 |
三、生产要素的对口合作催动经济振兴 |
第三节 横向补偿标准的设定 |
一、确定横向补偿标准的理论依据 |
二、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方法 |
三、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障碍与创新路径 |
第四章 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体系 |
第一节 补偿资金不足与补偿需求充裕的矛盾 |
第二节 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 |
一、国内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理论与实践 |
二、我国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缺陷 |
第三节 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 |
一、与横向补偿基金相关的立法规范及缺陷 |
二、横向补偿基金中原始资金的来源 |
三、横向补偿基金的用途 |
四、横向补偿基金的运营模式 |
第五章 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 |
第一节 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 |
第二节 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 |
一、横向补偿PPP的项目范围、合作类型及具体方案 |
二、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实施主体 |
三、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采购方式 |
四、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估方式 |
第三节 锁定期制度在横向补偿PPP项目中的重构 |
一、我国PPP锁定期制度的现实缺陷 |
二、锁定期制度在横向补偿PPP项目中的修正 |
第六章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 |
第一节 对口合作的源流及其横向补偿效应 |
一、由对口支援到对口合作的演进 |
二、资源型地区与非资源型地区间的对口合作 |
三、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效应 |
第二节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及缺陷 |
一、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理论基础 |
二、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现实障碍与应对思路 |
三、基本思路的缺陷 |
第三节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 |
一、省内经济法制的自足与对口区域间协同立法的空白 |
二、区域间协同立法的经验借鉴 |
三、国家层面立法的应有形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轻工业部确定产业结构调整新方略(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D]. 吕慧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大理鹤庆新华村银器产业发展研究[D]. 丘小玲. 大理大学, 2020(05)
- [3]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研究[D]. 华清君. 扬州大学, 2020(04)
- [4]中国近代工业建筑营建过程关键性技术问题研究(1840-1949)[D]. 赖世贤. 天津大学, 2020
- [5]低碳视角下我国产业发展的就业效应及影响因素研究[D]. 白书宽. 大连理工大学, 2020(02)
- [6]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7]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研究[D]. 于晨. 天津大学, 2019(01)
- [8]中国轻工业转型升级的知识产权驱动力研究[D]. 邢战雷. 陕西科技大学, 2019(01)
- [9]仪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D]. 陈文. 扬州大学, 2019(02)
- [10]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D]. 曹书.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