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析我国公司的法定资本制(论文文献综述)
李建伟[1](2021)在《授权资本发行制与认缴制的融合——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及公司法修订选择》文中指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遵循"资本三原则",将资本信用固化为公司债权人保护之基。长期的实践证明制度的预期效果较差,无谓地加大了公司设立的筹资压力,影响资本运作效率,最终抑制资本创富功能的实现。新一轮《公司法》修订的资本制度改革,要以激励投资创业、降低公司设立成本、平衡各方利益的规则体系之构建为导向。资本制度的重心在于资本发行与公司分配环节,前者的改革应围绕股份公司的授权资本发行制展开,同时辅以相适应的认缴制,后者的核心是引入"清偿能力"测试标准,以解决公司资金使用的灵活性与债权人保护之间的张力。
白牧蓉,张嘉鑫[2](2021)在《《公司法》修订中的资本制度路径思辨——以委托代理理论构建我国授权资本制》文中研究说明2013年我国《公司法》针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大幅度修改,通过降低门槛和认缴制适用等变革淡化了资本三原则的决定性作用,但仍沿用了法定资本制。在全球经济下行及我国经济转型背景下,以《公司法》修订为契机,公司资本制的路径选择及发展中的制度体系再度引发了研究思辨。公司的本质在于外部财产管理中委托代理关系的组织化构建,应当充分发挥董事会作为受托人的专业能力和作用,授权资本制是更能体现信义关系并符合效率价值的资本制度。结合对英美完全授权资本制和日本折中授权资本制的述评,分析我国公司资本制的历史沿革与当下的市场环境可知,未来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应当最大程度激发公司活力,逐步向授权资本制过渡。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可以通过外部监管与内部治理的双重策略规制逐步放宽公司资本制度,控制可能增加的代理成本,实现各方利益均衡与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司娜[3](2021)在《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后之出资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认缴资本制的施行确实带来了投资热情的高涨和促进就业等积极的影响,但由于后期配套机制的缺失也带来了一系列需要解决的问题。现行法下,股东将持有的未届出资期限的未实缴股权进行转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被允许。然而未实缴出资股权应当如何进行转让,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究竟由谁承担,《公司法》尚未作出制度性的安排。实践中,因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所引发的纠纷,主要集中于后续出资责任的认定上,即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目前我国《公司法》修改再次进入立法日程,因此准确把握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后的一系列出资责任的问题实乃当下认缴制推行中的当务之急,以期能更好地发挥认缴资本制的优势,更好地修改和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本文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提出问题。指出实缴资本制到认缴资本制的变革是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出资责任问题产生的背景,指出当前我国的认缴资本制的本质仍属于法定资本制,接着从理论界对出资责任的主体争议和实务中出现的司法困境两个方面对该问题的主要困境予以明确。第二章:进行司法案例的对比归纳分析。对有关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以图表和数据结合的形式对近年来有关出资责任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展示,精选较为典型的案例进行裁判结果差异的对比。同时对裁判结果进行归纳,并结合法院裁判观点进行分析,明确法院裁判的理由,找出法院裁判的依据以及价值导向。第三章:对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问题进行理论探讨。主要从出资义务的性质、股权转让的外部效力、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分配的前提、出资责任分配的价值导向等方面将出资责任的承担予以明晰化。第四章:目前我国公司法修改再度提上日程,所以有必要对该问题予以重视,探寻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分配问题的合理模式。分别从对公司的出资责任和对债权人的补充责任方面以及增加董事会的催缴程序方面提出建议,探寻未届出资期限的未实缴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承担问题的法律规制。
廖炜冕[4](2020)在《对赌协议困境的出路》文中研究指明2019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1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以下简称《九民会纪要》)。其中,第5条明确了与目标公司对赌有效,但是否支持投资方关于股权回购或现金补偿的请求,则要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权回购和利润分配的规定。《九民会纪要》第5条与《征求意见稿》第6条的规定略有差别,但处理的思路大体一致。这是继江苏华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扬州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陈克[5](2020)在《法定资本制存废之效率、路径依赖、寻租等诸因素考察》文中指出公司法修改讨论中,不少观点以法定资本制中资本与公司信用错配、强监管弱化股东有限责任等为由,建议采纳授权资本制。本文不赞成单纯以价值判断决定制度存废,而应顺应经济发展大势,厘清何谓公司整体效率内涵基础上,立足于资本制更替为实现加总效率提升之目标,正视公司集合财产说主导的,从股东利益导向到股东会中心主义,有限责任到法定资本制等规则进路,所构成现阶段我国公司制度主线。在此背景下,法定资本制对公司制度深度嵌入、司法续造对法定资本制的缺陷填补又加深了融合度。后发的资本制改革必然受制于该路径依赖,支配群体因控制利益形成阻却激励,更增添了该路径依赖的深度等,而股东协议对资本制的规则输入有限,不足以摆脱原有发展进路。并据此得出,除非资本制改革能够产生足够大的效率优势,采用授权资本制才有现实可能。
国萌[6](2020)在《认缴制下瑕疵股权转让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我国2013年确立了注册资本认缴制,给股东出资营造了宽松的环境,降低了设立公司的成本。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认缴制在带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交易风险。目前社会信用不完善的情况下,股东瑕疵出资现象严重,股权转让纠纷也愈加频繁。相比于实缴制,认缴制下瑕疵股权转让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如股东变相抽逃出资、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等,都给股权交易市场造成了冲击。本文以大数据分析的方法,对司法实务中的案例进行整理、分析,选出典型案例进行归类。通过对实务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探讨,梳理出认缴制下瑕疵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并对后续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论文围绕认缴制下瑕疵股权转让相关问题展开研究。本文第一部分对公司资本制度了详细的阐述,对比了授权资本制、法定资本制、折中资本制的差别,对我国的注册资本制度进行了分析。然后介绍了我国从实缴制过渡到认缴制的历史沿革,提出了对认缴制的性质认定,并对认缴制与实缴制的差别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对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的认定进行了分析,从实缴制过渡到认缴制中,由于存在法律漏洞,出现了新的瑕疵股权,由此出现了与实缴制下不同的瑕疵股权转让问题,创新性的提出认缴制下瑕疵股权转让分为“轻微瑕疵股权转让”与“一般瑕疵股权转让”观点,并指出认缴制下股权转让出现多样化。第三部分以大数据的方式对相关案例的样态进行呈现,并从中选出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实践中瑕疵股权转让纠纷中的法律问题。第四部分对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并分析了理论界的观点及争议,提出了瑕疵股权转让效力、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公司违法减资等问题。第五部分则是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自己对相关制度完善的建议。对构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完善公司减资程序、明确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及责任分配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亓刚[7](2020)在《认缴资本制度下的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资本制度的变革,反映了国家在立法层面上对公司信用基础的认知已从资本信用转变为资产信用。认缴资本制的确立对于活跃市场经济,增加社会财富具有时代意义。但立法者在进行认缴资本的制度设计时更着重于为股东松绑和赋权,忽视了对债权人的保护。而股东认缴出资的加速到期在未损害股东期限利益的情况下,是债权人权利救济的有效路径。此外,董事基于对公司负有的勤勉义务应适时的向股东催缴出资,否则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在当前资本制度体系中债权人保护措施缺位的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可使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重新达成平衡,而完善的催缴出资制度可对公司的正常运行提供灵活的资金保障,进而维护交易安全和投资安全。
万连有[8](2020)在《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公司资本认缴制改革,放宽资本限制,设立公司更加便捷灵活,由此可见,公司股东出资等方面的权力扩大了,但是于此同时公司法没有去专门完善公司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债权人的利益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和挑战。公司股东、董事和公司债权人都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都是平等的主体,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应当对他们的利益给予平等保护。公司资本认缴制放宽出资限制,公司股东、董事灵活利用资金,可能会使公司资本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种状况下自然地使债权人的保护陷入不利境地,因此要完善公司法律制度,营造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平等保护氛围。营造市场经济参与者利益平等维护的氛围,不能只局限于关注公司资本制度,还要关注关于公司信息披露、信用状况、董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从而实现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主要是研究背景、意义、文献综述、创新和不足之处等方面的内容。第二部分: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法理分析。首先,分析探究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衷资本制以及公司资本认缴制的债权人保护理念;其次,分析公司资本认缴制改革在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对债权人保护的影响;最后,从安全和效率两个法的价值的角度探究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和明确提出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应有的法律保护就是平等保护。第三部分: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现状考察。这一部分主要分析现有公司债权人法律保护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信息公示披露、公司信用状况、责任机制等方面的缺陷与不足以及可能的危害。第四部分: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域外法考察。域外国家建立了完善的股东出资责任制度、董事责任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及信息披露制度、公司信用评级体系,方便公司债权人充分地参与竞争交易。域外还重视非自愿债权人的保护,建立了衡平居次制度、责任保险制度,对非自愿债权人给予一定特殊优先保护,从而使公司股东和非自愿债权人在法律制度上地位的平衡,实现平等保护。域外公司法立法司法经验丰富,值得我们借鉴学习。第五部分: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首先完善程序性保护制度,完善公司登记制度和出资催缴制度,保障公司资本的真实和稳定;其次完善公示性保护制度,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公司信用体系,使债权人能充分利用公司信息、信用,作出合理决策;再次完善优先性保护制度,引入衡平居次制度、特殊保险责任制度,强调对普通债权人和非自愿债权人的保护;最后完善诉讼性保护制度,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和董事责任制度,直接追究滥用公司有限责任和董事不作为的责任的行为,使公司股东和董事尊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李白雪[9](2020)在《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3年公司法修订确立了完全的认缴制,但调整范围仅局限于出资阶段,但在后续的资本流转、资本退出以及司法实践阶段并未形成与认缴出资制度相配合的配套体系,使得公司法相关法律的适用条件不明,在引用上存在争议。认缴制下,股东享有出资义务上的期限利益,但公司法并未明确该期限利益是否具有对外效力,即在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否要求公司未实缴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保护债权人利益。所以,该问题的实质是在股东期限利益和债权人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对于这一问题,在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不应简单以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来论证股东出资义务是否应加速到期,而应从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的整体理念来判断,并结合对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立场的分析得出合理的结论。本文主要通过四个部分来对我国设立认缴制后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问题进行分析探讨。第一部分是阐述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问题的产生背景、条件及实质。第二部分是对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问题进行理论基础方面的分析,是本文的核心内容之一。该部分首先对学界相关的理论观点及争议进行阐述,然后通过对公司社团性的分析和对我国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的内容资本制度、注册资本的价值、股东的出资义务以及对资本三原则的贯彻等方面来说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仍然是符合我国公司法整体理念的,以此论证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合理性。第三部分通过对我国适用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的现实需求性进行论述,通过国内外的制度对比和必要性分析,得出我国应确立与认缴制相配套的制度来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结论,并对学界提出的有关“替代制度”的合理性进行反驳,同时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该问题的会议纪要结合司法实践的现状进行分析,来论证设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的必要性。第四部分是探讨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问题的解决,主张允许债权人要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并通过对请求权主体、客体、主观以及适用程序进行规范以建立比较完善的适用规则。
韩金豆[10](2020)在《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公司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共经历过五次修正,每次修正都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而进行的。其中,对我国注册资本制度最深刻的一场变革当属2013年《公司法》修正确立完全的注册资本认缴制。这场变革彻底改变了公司设立时的登记制度,废除了原本的注册资本实缴制,对以前公司法有关出资的规定进行了重大变革。注册资本认缴制的确立是政府简政放权,优化政府和市场结构的成果,但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需要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否则会使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严重失衡,从而使注册资本认缴制兼顾平衡效率与安全的目标无法实现。因此,在认缴制度下,完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法律制度成为当下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研究。首先,通过对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概念、性质和意义的厘清,探讨从注册资本实缴制到注册资本认缴制立法者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思想变革,进而分析得出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实施对公司债权人保护的消极影响,即目前实施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将会加大债权人对公司资产状况的把握难度和受偿风险。其次,研究了我国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对债权人保护的制度现状,进而分析了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有四:一是股东出资义务规范缺失;二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完善;三是董事责任制度缺失;四是企业信用体系不健全。在了解我国目前法律制度的优劣后,文章第三部分选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具有代表性的两个国家美国和德国作为参考,通过研究他国法律制度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机制,找寻可供我国借鉴的成熟经验。最后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根据中国国情提出完善我国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建议。主要包括建立健全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制度和股款催缴机制、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和适用情形、明确董事对债权人直接责任制度的具体内涵、完善信息公示系统和信息披露监管。
二、浅析我国公司的法定资本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析我国公司的法定资本制(论文提纲范文)
(1)授权资本发行制与认缴制的融合——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及公司法修订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公司资本制度变革之趋势与理念再讨论 |
(一)公司资本制度变革的大势 |
(二)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再思考 |
三、《公司法》修订的方向选择:资本制度的类型之辨 |
(一)资本制度的利益冲突与价值选择 |
(二)四种资本制度的规范群比较 |
1.法定资本制下的规范群 |
2.许可资本制下的规范群 |
3.折中授权资本制下的规范群 |
4.授权资本制下的规范群 |
(三)资本制度改革的方向选择 |
四、公司资本制度类型选择之基:资本发行制度 |
(一)资本发行规则的反思与建构 |
1.授权资本发行规则合理性的评估 |
2.引入授权资本发行规则的必要性 |
3. 授权资本发行规则与我国《公司法》的对接 |
(二)出资形式的配套性改革 |
五、利益冲突与协调下的制度融合:资本制度新规则设计 |
(一)股东保护的规范群建构 |
1.授权资本发行中的股东保护 |
(1)对授权发行的限制。 |
(2)弱化股东的法定优先认购权。 |
(3)设置控制权转移的警戒机制。 |
2.利润分配制度中的股东利益考量 |
(1)利润分配在资本制度中的价值。 |
(2)利润分配规则的再完善。 |
(二)债权人保护的规范群设计 |
1.授权资本发行规则与认缴制的协调性 |
(1)授权发行与资本认缴的制度组合。 |
(2)认缴制的适应性完善。 |
2.公司分配中的债权人保护 |
(1)公司分配的范畴厘定。 |
(2)公司分配的标准。 |
3.辅以强制信息公示 |
六、结论 |
(2)《公司法》修订中的资本制度路径思辨——以委托代理理论构建我国授权资本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缘起 |
二、公司的本质与资本制度的选择 |
(一)公司的本质———委托代理关系 |
(二)相关主体的行为模式推动授权资本制的选择 |
(三)委托代理关系下授权资本制的合理性 |
三、域外授权资本制发展评析 |
(一)英美的完全授权资本制 |
(二)日本的折中授权资本制 |
四、我国授权资本制度发展环境的历史与现状 |
(一)市场环境层面 |
(二)制度环境层面 |
(三)观念意识层面 |
五、委托代理视角下我国授权资本制的未来方向与制度路径 |
(一)监管维度的制度构建 |
(二)治理维度的制度对策 |
(3)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后之出资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认缴制下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困境 |
一、认缴制下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的问题缘起 |
(一)实缴资本制到认缴资本制的变革 |
(二)认缴资本制的属性探究 |
二、股权转让后的出资困境 |
(一)出资责任主体之争 |
(二)责任承担的司法困境 |
第二章 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之司法认定 |
一、司法裁判观点的梳理 |
(一)样本案例的选择 |
(二)典型案例的归纳 |
二、司法裁判的依据及评析 |
(一)司法裁判差异的体现 |
(二)司法裁判依据的评析 |
第三章 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之理论探讨 |
一、出资责任分配的价值导向 |
(一)股东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
(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
(三)利益平衡的价值选择 |
二、股权转让的相关理论分析 |
(一)出资义务的性质 |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外部效力 |
三、出资责任分配的前提 |
(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 |
(二)有条件适用加速到期制度 |
第四章 出资责任承担之构想 |
一、增加董事会对认缴股东的催缴程序 |
(一)催缴制度的合理性 |
(二)我国催缴制度的完善 |
二、未实缴股权转让后对公司的法律责任 |
(一)受让股东承担对公司的出资补足责任 |
(二)受让股东承担责任无需考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
(三)不知情的受让股东可向出让股东追偿 |
三、未实缴股权转让后对债权人的补充责任 |
(一)转让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
(二)转让股东责任的补充性 |
(三)转让股东承担责任的期限 |
(四)转让股东承担补充责任不必区分股权转让前后债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认缴制下瑕疵股权转让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难点及创新点 |
2.我国公司资本认缴制的确立 |
2.1 公司资本制度理论 |
2.1.1 法定资本制 |
2.1.2 授权资本制 |
2.1.3 折中资本制 |
2.2 我国注册资本制度的发展 |
2.2.1 我国注册资本从实缴制到认缴制确立过程 |
2.2.2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理解 |
2.2.3 资本认缴制与资本实缴制的关系 |
3.认缴制下瑕疵股权的认定及转让 |
3.1 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的认定 |
3.1.1 实缴制下瑕疵股权认定 |
3.1.2 从实缴制到认缴制对股东出资的影响 |
3.1.3 认缴制下瑕疵股权认定 |
3.2 司法实践中对认缴制下瑕疵股权转让的处理 |
3.2.1 我国瑕疵股权转让司法裁判现状分析 |
3.2.2 轻微瑕疵股权转让的司法处理 |
3.2.3 一般瑕疵股权转让的司法处理 |
4.认缴制下瑕疵股权转让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
4.1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 |
4.1.1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的争议 |
4.1.2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催缴机制的缺失 |
4.2 公司违背法定程序减资问题 |
4.2.1 未区分减资类型 |
4.2.2 公司减资公告程序简陋 |
4.2.3 违法减资的救济制度缺失 |
4.3 认缴制下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问题 |
4.3.1 学界关于瑕疵股权转让效力的争议 |
4.3.2 我国关于瑕疵股权转让效力的立法空白 |
5.认缴制下瑕疵股权转让制度完善之思考 |
5.1 确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
5.1.1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必要性 |
5.1.2 构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
5.2 规范公司减资行为与程序 |
5.2.1 区分减资类型 |
5.2.2 规范减资程序 |
5.2.3 增加减资救济途径 |
5.3 建立有效的出资催缴机制 |
5.3.1 确立催缴的主体 |
5.3.2 催缴出资的形式 |
5.3.3 催缴出资的条件 |
5.4 明确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
6.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认缴资本制度下的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认缴资本制度改革下资本的价值理念和制度变化 |
一、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导向的法定资本制 |
(一)法定资本制的价值理念和目标追求 |
(二)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导向的资本形成规则 |
(三)法定资本制的式微 |
二、以效率和股东利益为中心的认缴资本制度 |
(一)认缴资本制的价值选择 |
(二)资本制度变革下的股东出资义务 |
(三)关于认缴资本制的再反思 |
第二章 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 |
一、司法裁判的分歧与争议 |
(一)否定论的裁判依据梳理 |
(二)支持论的裁判依据梳理 |
二、理论界学者观点梳理及争议 |
(一)肯定说及其观点评述 |
(二)否定说及其观点梳理 |
三、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正当性以及制度构造 |
(一)加速到期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
(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诉讼构造 |
第三章 催缴出资 |
一、催缴出资的必要性和法理依据 |
(一)催缴出资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二)催缴出资的法理依据 |
二、当前董事催缴出资的司法认定及评述 |
(一)案情回顾 |
(二)裁判观点 |
(三)评述 |
三、催缴出资的制度构建 |
(一)催缴机制的触发条件 |
(二)催缴出资的通知程序 |
(三)股东催而不缴的法律后果 |
(四)董事不履行催缴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导论 |
(一)选题来源和意义 |
1.选题来源 |
2.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2.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方法和内容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3.研究内容 |
(四)创新和不足 |
1.创新之处 |
2.不足之处 |
二、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法理分析 |
(一)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理念 |
1.公司资本制度下债权人保护理念 |
2.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理念 |
(二)公司资本认缴制改革对债权人保护的影响 |
1.理念层面的影响 |
2.实践层面的影响 |
(三)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应有保护 |
1.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 |
2.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应有法律保护 |
三、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现状考察 |
(一)缺乏完善的债权人保护法律体系 |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困难 |
1.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 |
2.公司资本认缴制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困境 |
(三)信息信用体系不健全 |
1.公司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 |
2.信用体系的不健全 |
(四)责任机制不完善 |
1.公司股东责任缺失 |
2.公司董事责任不完善 |
四、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域外法考察 |
(一)域外债权人优先保护制度考察 |
1.衡平居次制度检视 |
2.责任保险理论检视 |
(二)美国信用体系分析 |
1.美国的个人信用体系 |
2.美国的公司信用体系 |
(三)域外出资制度考察 |
1.美国出资规制制度 |
2.德国出资责任制度 |
(四)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 |
1.美国法人人格否认适用条件分析 |
2.日本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考察 |
(五)董事责任制度探究 |
1.美国的董事责任制度 |
2.奥地利董事责任机制 |
五、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一)完善程序性保护制度 |
1.完善公司登记制度 |
2.完善出资催缴制度 |
(二)完善公示性保护制度 |
1.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
2.完善公司信用体系 |
(三)完善优先性保护制度 |
1.完善特殊保险责任制度 |
2.引进衡平居次制度 |
(四)完善诉讼性保护制度 |
1.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2.完善董事责任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出资制度改革 |
一、出资制度改革的背景 |
二、认缴制的确立 |
第二节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问题的产生 |
一、典型案例 |
二、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问题产生的前提 |
三、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问题的实质 |
第二章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相关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学界对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争议 |
一、争议的原因 |
二、主要观点 |
第二节 公司的社团性 |
一、社团性内涵 |
二、社团性决定了期限利益仅具有内部效力 |
第三节 对我国2013年公司法改革的理性审视 |
一、仍采用法定资本制度 |
二、注册资本的价值没有改变 |
三、股东的出资义务没有取消 |
四、继续遵循资本三原则 |
第三章 对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现实需求性分析 |
第一节 保护债权人利益 |
一、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
二、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国内外对比 |
三、我国需建立与认缴制相配套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
四、对相关“可替代制度”观点的反驳 |
第二节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的司法适用现状 |
一、司法实践中多否定加速到期规则的适用 |
二、加速到期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条件不明确 |
第三节 对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立场的理性分析 |
一、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会议纪要的分析 |
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立场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
三、对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立场的评价 |
第四章 建立完善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 |
第一节 允许债权人主张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
一、与我国公司法整体的理念相符合 |
二、与我国司法实践的需求相符合 |
第二节 明确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的适用条件 |
一、请求权主体为普通债权人 |
二、客观上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 |
三、对未出资股东的主观判断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
四、适用程序上要与破产法相关制度相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认缴制的确立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影响 |
一、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性质和意义 |
(一)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性质 |
(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意义 |
二、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思想变革 |
(一)保护重心由交易安全转为安全与效率兼顾 |
(二)信用体系由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变 |
(三)监督机制由事前防范向事后监督转变 |
三、注册资本认缴制对公司债权人保护的消极影响 |
(一)债权人对公司资产状况的把握难度加大 |
(二)债权人受偿风险加大 |
第二章 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及缺陷 |
一、我国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对债权人保护的现状 |
(一)资本三原则仍发挥着重要作用 |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已初步建立 |
(三)债权人参与公司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程序 |
(四)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开通 |
二、我国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缺陷 |
(一)股东出资义务规范缺失 |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完善 |
(三)董事责任制度缺失 |
(四)企业信用体系不健全 |
第三章 域外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美国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
(一)股款催缴机制 |
(二)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
(三)发达的社会信用体系 |
二、德国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
(一)直索责任 |
(二)董事对债权人责任制度 |
(三)完善的信用体系 |
三、域外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完善建议 |
一、健全股东出资责任 |
(一)确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制度 |
(二)健全股款催缴机制 |
二、完善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一)明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 |
(二)明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常见适用情形 |
三、确立董事对债权人的直接责任制度 |
(一)确立董事对债权人责任制度之合理性 |
(二)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的内涵 |
四、健全我国信息披露制度 |
(一)完善信息公示系统 |
(二)完善信息披露监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四、浅析我国公司的法定资本制(论文参考文献)
- [1]授权资本发行制与认缴制的融合——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及公司法修订选择[J]. 李建伟. 现代法学, 2021(06)
- [2]《公司法》修订中的资本制度路径思辨——以委托代理理论构建我国授权资本制[J]. 白牧蓉,张嘉鑫. 财经法学, 2021(04)
- [3]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后之出资责任研究[D]. 司娜. 兰州大学, 2021(02)
- [4]对赌协议困境的出路[J]. 廖炜冕. 晟典律师评论, 2020(00)
- [5]法定资本制存废之效率、路径依赖、寻租等诸因素考察[J]. 陈克. 商法界论集, 2020(02)
- [6]认缴制下瑕疵股权转让问题研究[D]. 国萌. 安徽工业大学, 2020(07)
- [7]认缴资本制度下的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D]. 亓刚. 烟台大学, 2020(06)
- [8]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 万连有. 江西师范大学, 2020(10)
- [9]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问题研究[D]. 李白雪.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1)
- [10]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D]. 韩金豆. 沈阳师范大学, 2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