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论文文献综述)
王雷[1](2019)在《论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保障》文中认为渔业权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当中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定义,但是根据《物权法》和《渔业法》当中的一些规定,可以将渔业权分为渔业捕捞权和渔业养殖权。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渔业权的概念可以定义为以下几种说法:一、在特定的水域内依法设定的可以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即利用特定的水域依法进行渔业捕捞行为或者从事渔业养殖行为的权利;二、在一定的水域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渔业捕捞或者从事渔业养殖的权利。渔业权包括养殖权和捕捞权。因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义,所以出现了渔业权立法不到位、缺少对渔业权的行政管理、缺少对不履行养殖权义务的监管、缺乏与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措施等问题因此,论述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保障,对我国渔业权人利益的保障以及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以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采用了文献法、调研法等手段,分析了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现状,总结出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存在一系列问题:渔业权立法不到位、缺少对渔业权的行政管理、缺少对不履行养殖权义务的监管、缺乏与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措施。究其原因,主要还是我国渔业权的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对渔业权的有效监督机制和缺乏对渔业行政执法充足的经费保障。通过分析借外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现状,结合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实际,对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渔业权的立法工作、优化渔业权行政管理工作、建立渔业保险制度、构建渔业权双层结构、建立渔业权司法保障。本文通过对渔业权概述,介绍了渔业权的概念界定、养殖权的涵义和捕捞权的涵义;阐述了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了渔业权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介绍外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现状,并从中分析借鉴了可取之处;最后对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如何完善提出了建议。
李静,杜群[2](2019)在《我国南海海域渔业环境保护法律问题与对策》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南海渔业活动及其以外的人类活动产生的环境问题,严重污染了南海海域的水质,威胁着南海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南海海域渔业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形成,提供了较为合理的制度安排。但仍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其中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海洋环境监测制度和海水养殖污染防治制度等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因此本文提出以下法律对策:明确渔业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法律地位,加强渔业海域环境监测的协调机制和完善海水养殖污染防治制度,以期依靠法治的力量保护南海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张新聪[3](2018)在《我国渔业权与海域使用权冲突协调研究》文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分别规定了养殖许可和海域使用的相关程序,但在实践中,两法在对于养殖活动的管理方面却发生了重叠与冲突。本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的养殖权在司法实践中照准的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并收取海域使用金。这种两权并存的解释方法不但违反了物权法中的基本原则,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渔业管理问题与民事纠纷。通过对中国渔业权与海域使用管理体系概要梳理,分析渔业权与海域使用权存在的违反"一物一权"原则、受渔业权内部差异性制约、渔业权与海域使用权客体适用范围不一致和渔业资源隶属关系不明确等立法冲突,以及由此衍生的高价拍卖海域使用权侵害渔民利益、不合理收取使用金加重渔民负担和某些地方政府强制征海缺乏合理补偿等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在归纳分析保留海域使用权,拆分渔业权;保留渔业权,拆分海域使用权两种协调渔业权与海域使用权冲突构想的基础上,提出对海域使用权进行细化改造;建立入渔权体系,完善海域征收补偿机制等协调渔业权与海域使用权冲突的具体改良措施建议。以期为中国海域治理提供更加合理、科学的改革建议。
薛桂芳,房旭[4](2018)在《我国《渔业法》域外效力的强化——兼论负责任远洋渔业国家形象的维护》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国际社会不断加大海洋渔业资源的养护力度,积极履行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义务成为远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在远洋渔船涉外事件频发的现状下,我国应当加强对远洋渔船作业的管理,其中,赋予《渔业法》完全的域外效力是加强远洋渔船作业管理的有效途径。《渔业法》的完全域外效力不仅具有现实必要性还具有法律、道义、经济、政治方面的正当性基础,而且能在切实维护我国负责任远洋渔业国家形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渔业法》应确立自身的完全域外效力,参考《刑法》域外效力的相关规定,合理设计《渔业法》完全域外效力的适用规则。
丛林,郭昕黎,裴兆斌[5](2020)在《完善渔业法规:明确破坏生态平衡捕捞行为的法律责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代捕捞业的快速发展使得当今渔业生态系统日益退化,非规范化捕捞业的发展使得渔业等生物资源难以维持正常种群数量。随着渔业资源的不断减少,人们使用破坏生态平衡手段进行捕捞,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该种行为规定较为模糊,为解决因破坏生态环境及其生态平衡的非规范化捕捞所造成的生态系统失调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必须及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进行修改。通过梳理渔业法对破坏生态平衡捕捞方式方法的法律责任问题,明确破坏生态平衡捕捞行为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强对捕捞行为的法律规制,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为海洋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律支持。
韩梦遐,张祝利[6](2018)在《我国渔船技术监督法规体系现状与对策》文中研究指明在政府推进职能转变、渔船检验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背景下,概述了与渔船技术监督检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配套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的内容、作用及层级关系,分析了我国渔船技术监督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推进我国渔船检验立法工作的规范化进程提供参考。
王传良,张晏瑲[7](2019)在《论海洋渔业资源的法律地位——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家基于主权、主权权利、公海捕鱼自由原则乃至"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有权由其国民在相应海域从事渔业资源捕捞活动。同时,海洋渔业资源的养护和管理制度也是国际渔业法的重要内容。国际法没有关于海洋渔业资源的所有权制度,这些制度属于国内法的内容。检视我国所有权制度,我国内水、领海中的海洋渔业资源作为所在海域的成分,归国家所有,但珍贵、濒危的海洋野生动物资源单独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依据我国渔业法律制度,海洋渔业捕捞活动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渔业经营者获得捕捞权,是其在各海域从事捕捞活动并获得渔获物所有权的国内法依据。另外,规范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也是我国渔业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唐先锋[8](2015)在《“一打三整治”执法依据探究》文中研究指明"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基础法律之一的《渔业法》相关内容陈旧且处罚力度过低;相关执法依据本身欠缺合法性且核心活动执法依据效力层级过低;涉渔刑事追责门槛过高且案件移送难度大。应与时俱进完善国内渔业立法并加大处罚力度;完善打击涉渔"三无"船舶相关立法使没收处罚合法化;降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入罪门槛并完善移送机制。
王克稳[9](2020)在《“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的行政法解析》文中研究指明"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是《物权法》《民法典》规定的几类具有物权属性的自然资源特许权之一,但这一权利无论在涵义、权利客体和权利内容,还是在法律归属与设定方面都存在较大争议。作为资源单行法设定的具有物权属性的自然资源特许权,这一权利应是以水资源和海域资源国家所有权为基础设定的水资源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包括养殖用水(海)权和捕捞用水(海)权。在法律归属与设定上,因养殖用海权已为《海域管理法》设定为海域使用权的一部分,使用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的权利宜合并到水资源使用权的范围由《水法》设定,使用特定水(海)域从事渔业捕捞的权利宜由《渔业法》设定。
黄硕琳,唐议[10](2019)在《渔业管理理论与中国实践的回顾与展望》文中研究表明渔业管理一直是世界各渔业国家所面临的难题。本文首先分析了中国渔业的特点,指出中国的渔业管理比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更为复杂、更为困难,描述了中国渔业管理的历史沿革和中国渔业政策的发展脉络,指出在中国的渔业发展中渔业政策对渔业生产始终起着指导和推动的作用,认为中国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为基本框架,层次结构完备,措施有力,不断完善和强化的渔业管理制度。然后,介绍了渔业管理的主要理论,梳理了中国学者对渔业管理研究的主要文献,指出中国通过水产养殖支撑不断增长的水产品消费需求,成功解决了水产品需求与资源环境约束之间的矛盾,对减少捕捞野生渔业资源发挥了重大作用。文章归纳了中国渔业管理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并对其效果进行综合评述,认为几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不断引进先进的渔业管理理念,促进养殖业、捕捞业、加工流通业、增殖渔业、休闲渔业等五大产业蓬勃发展,渔业生态环境修复力度不断加大,依法治渔能力显着提升;但是由于中国渔业的特点和渔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中国渔业仍存在着一些明显的问题。最后,本文根据相关的渔业发展规划,展望了中国的渔业管理将朝着渔业资源总量控制、强化资源保护及生态修复的方向发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论文提纲范文)
(1)论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渔业权概述 |
(一)渔业权概念的界定 |
(二)养殖权的涵义 |
(三)捕捞权的涵义 |
二、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现状 |
(一)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三、外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借鉴 |
(一)外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现状 |
(二)外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借鉴 |
四、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渔业权的立法工作 |
(二)优化渔业行政管理工作 |
(三)建立渔业保险制度 |
(四)构建渔业权双层结构 |
(五)建立渔业权司法保障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2)我国南海海域渔业环境保护法律问题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 问题的提出 |
2 我国南海海域渔业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 |
3 我国南海海域渔业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实施性问题 |
3.1 渔业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法律地位不明 |
3.2 南海海域渔业环境监测管理协调性不足 |
3.3 海水养殖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不完善 |
4 我国南海海域渔业环境保护的法律对策 |
结语 |
(3)我国渔业权与海域使用权冲突协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渔业权与海域使用管理体系概述 |
二、渔业权与海域使用权存在的立法冲突及其衍生的渔业管理问题 |
(一) 渔业权与海域使用权存在的立法冲突 |
1. 违反“一物一权”原则 |
2. 受渔业权内部差异性制约 |
3. 渔业权与海域使用权客体适用范围不一致 |
4. 渔业资源隶属关系不明确 |
(二) 渔业权与海域使用权冲突衍生的渔业管理问题 |
1. 高价拍卖海域使用权侵害渔民利益 |
2. 不合理收取使用金加重渔民负担 |
3. 某些地方政府强制征海缺乏合理补偿 |
三、协调渔业权与海域使用权冲突的构想及具体改良措施 |
(一) 协调渔业权与海域使用权冲突的构想 |
1. 保留海域使用权, 拆分渔业权 |
2. 保留渔业权, 拆分海域使用权 |
(二) 协调渔业权与海域使用权冲突的具体改良措施 |
1. 对海域使用权进行细化改造 |
2. 建立入渔权体系, 完善海域征收补偿机制 |
(4)我国《渔业法》域外效力的强化——兼论负责任远洋渔业国家形象的维护(论文提纲范文)
一、《渔业法》域外效力的界定 |
二、我国《渔业法》域外效力的现状及其局限性 |
2.1“双重”有限的域外效力 |
2.2“双重”有限域外效力的局限性 |
三、《渔业法》完全域外效力的正当性基础 |
3.1法律基础:国际法为《渔业法》的完全域外效力提供依据 |
3.2道义基础:国民对国家的忠诚以及法律义务的道德化 |
3.3经济基础: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管制需求 |
3.4政治基础:国际社会对养护海洋渔业资源理念的全力推广 |
四、结语:我国《渔业法》完全域外效力的适用规则构想 |
(5)完善渔业法规:明确破坏生态平衡捕捞行为的法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一、破坏生态平衡捕捞行为问题的提出 |
(一)当前国家相关法条等法律规定 |
(二)当前国家相关法条法律遇到的新问题 |
1. 与立法相关的一些问题 |
2. 与司法相关的一些问题 |
(三)修改渔业法规的必要性 |
二、对破坏生态平衡捕捞行为的构成及分析 |
(一)破坏生态平衡捕捞行为解释 |
(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三、对破坏生态平衡捕捞行为的处罚及其完善建议 |
(一)破坏生态平衡捕捞行为处罚的必要性 |
(二)破坏生态平衡捕捞行为处罚幅度及方式 |
(三)完善破坏生态平衡捕捞行为的法理建议 |
1. 明确将“生态平衡”写入法律,细化完善破坏生态平衡捕捞行为方式方法的界定 |
2. 加大破坏生态平衡捕捞行为惩罚力度,使之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
3. 对“为违法捕捞提供便利活动”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明确破坏生态平衡捕捞行为处罚 |
4. 增加破坏生态平衡捕捞行为及其危险性犯罪的行政处罚 |
(6)我国渔船技术监督法规体系现状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 我国渔船技术监督法规体系现状 |
1.1 法律 |
1.1.1《渔业法》。 |
1.1.2《行政许可法》。 |
1.2 行政法规 |
1.2.1《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1.3 地方性法规 |
1.4 规章 |
1.4.1 部门规章。 |
1.4.2 地方政府规章。 |
1.5 其他规范性文件 |
1.5.1《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2000) 》。 |
1.5.2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远洋渔船2015) 。 |
1.6 技术文件 |
2 问题与对策 |
2.1 在国家对渔船检验监管体制改革新要求的背景下, 迫切需要构建适应新形势的渔船技术法规体系 |
2.2 我国现有渔业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制修订滞后, 迫切需要建立渔船技术法规实时跟踪及动态修订机制 |
2.3 渔船法规研究队伍薄弱, 迫切需要培育一支复合型专家人才队伍 |
3 结语 |
(7)论海洋渔业资源的法律地位——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一 问题意识 |
二 海洋渔业资源在国际法上的法律地位 |
(一) 国际法上没有关于海洋渔业资源的所有权制度 |
(二) 国家的主权及于其领水内的海洋渔业资源 |
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领水内的渔业资源 |
2.群岛国的主权及于其群岛水域内的渔业资源, 但受他国权利的制约 |
(三) 沿海国的主权权利及于其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上的渔业资源 |
1.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捕捞、养护和管理渔业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
2.沿海国在其大陆架上享有以捕捞定居性渔业资源为目的的专属性主权权利 |
(四)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 (ABNJ) 海洋渔业资源的法律地位 |
1.公海捕鱼自由以及公海渔业资源的养护与管理 |
2.“区域”定居种法律地位的争议 |
三海洋渔业资源在国内法 (95) 上的法律地位 |
(一) 海洋渔业资源在我国所有权制度上的法律地位 |
1.我国内水、 (96) 领海中的渔业资源作为所在海域的成分归国家所有, 但是珍贵、濒危的海洋野生动物资源单独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归国家所有 |
2.我国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上的渔业资源与所有权无涉, 仅在被捕捞后才有界定所有权的必要 |
3.我国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海洋渔业资源与所有权无涉, 仅在被捕捞后才有界定所有权的必要 |
(二) 海洋渔业资源在我国渔业法律制度上的法律地位 |
1.我国对海洋渔业资源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
2.我国关于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
四 结论 |
(8)“一打三整治”执法依据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1 “一打三整治”执法依据梳理 |
1.1 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及其他各类非法行为之执法依据 |
1.1.1 打击涉渔 “三无”船舶之执法依据 |
1.1.1.1 打击涉渔 “三无”船舶之国家规范依据 |
1.1.1.2 打击涉渔“三无”船舶之地方规范依据 |
1.1.2 打击涉渔其他各类非法行为之法律依据 |
1.2 整治渔运船违法行为 |
1.3 整治禁用渔具 |
1.4 整治海洋环境污染 |
2 “一打三整治”执法依据所现问题分析 |
2.1 《渔业法》相关内容陈旧且处罚力度过低 |
2.2 相关执法依据本身欠缺合法性且核心活动执法依据效力层级过低 |
2.2.1 相关执法依据本身欠缺合法性 |
2.2.2 核心活动执法依据效力层级过低 |
2.3 涉渔刑事追责门槛过高且案件移送难度大 |
2.3.1 涉渔刑事追责门槛过高 |
2.3.2 涉渔之涉嫌犯罪案件移送难度大 |
3 “一打三整治”执法依据所现问题之对策 |
3.1 与时俱进完善国内渔业立法并加大处罚力度 |
3.1.1 完善国内渔业立法 |
3.1.2 加大对违法行为之处罚力度 |
3.2 完善打击涉渔“三无”船舶相关立法使没收处罚合法化 |
3.2.1 立法明确认定涉渔“三无”船舶 |
3.2.2 完善涉渔“三无”船舶之行政强制立法 |
3.3 梳理涉渔刑事犯罪、降低入罪门槛并完善移送机制 |
3.3.1 梳理涉渔刑事犯罪 |
3.3.2 降低入罪门槛 |
3.3.3 完善案件移送机制 |
(9)“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的行政法解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的特征与纷争 |
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的权利客体与权利内容 |
(一)什么是渔业权 |
(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权利”的权利客体与权利内容 |
三、“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的法律归属与设定 |
(一)使用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的权利宜纳入水资源使用权的范围,由《水法》设定 |
1.可避免与养殖用海权的重叠 |
2.有利于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合理利用 |
(二)使用水域从事捕捞的权利宜由《渔业法》设定 |
1.便于使用海域从事捕捞权利和使用内陆水域从事捕捞权利的一体设定 |
2.有利于渔业资源的统一管理 |
四、结语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保障[D]. 王雷. 吉林大学, 2019(03)
- [2]我国南海海域渔业环境保护法律问题与对策[J]. 李静,杜群. 中国环境管理, 2019(01)
- [3]我国渔业权与海域使用权冲突协调研究[J]. 张新聪. 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3)
- [4]我国《渔业法》域外效力的强化——兼论负责任远洋渔业国家形象的维护[J]. 薛桂芳,房旭. 太平洋学报, 2018(02)
- [5]完善渔业法规:明确破坏生态平衡捕捞行为的法律责任[J]. 丛林,郭昕黎,裴兆斌. 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2)
- [6]我国渔船技术监督法规体系现状与对策[J]. 韩梦遐,张祝利. 现代农业科技, 2018(22)
- [7]论海洋渔业资源的法律地位——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中心[J]. 王传良,张晏瑲. 国际法研究, 2019(01)
- [8]“一打三整治”执法依据探究[J]. 唐先锋.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 2015(06)
- [9]“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的行政法解析[J]. 王克稳.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0(04)
- [10]渔业管理理论与中国实践的回顾与展望[J]. 黄硕琳,唐议. 水产学报,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