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仲裁协议的特点和效力

浅析仲裁协议的特点和效力

一、浅析仲裁协议的特点及效力(论文文献综述)

高杨[1](2021)在《中国法下仲裁保全和临时措施制度之研究:现状、问题及新发展》文中研究指明围绕涉及我国内地仲裁程序的临时措施,本文主要讨论了三个主要问题。第一,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仅人民法院有权力作出保全措施,但该现状有可能通过仲裁机构制定仲裁规则进行突破:依据当事人选定的仲裁规则,仲裁庭和紧急仲裁员有权力在仲裁程序中作出临时措施。这种权力来源于当事人对仲裁规则的同意,这一意思表示包含当事人对仲裁员作出临时措施的默示同意和间接授权。这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贯彻,也是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允许"法律原则的体现。因此,仲裁临时措施原则上对当事人应具有约束力,除非当事人以明确的合意排除仲裁规则中关于仲裁临时措施的适用。同时,因为我国法律没有授权或要求法院执行此类仲裁临时措施,由仲裁庭或紧急仲裁员作出的临时措施目前尚不具有可执行性,难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故这种仲裁临时措施的有效性并不完整,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主动履行。第二,内地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或紧急仲裁员裁定作出临时救济有可能得到境外法院的承认和执行。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向境外法院直接申请临时救济。本文的讨论以香港法院近期涉内地仲裁的司法案例展开,总结、分析、梳理了这方面的最新发展。第三,对境外仲裁程序,长期以来,我国内地法院原则上不会提供关于保全措施的司法协助,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对此传统规则予以突破,让符合条件的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措施。这见证了"一国两制"下跨境司法协助的创新与重要发展,有利于实现"内地—香港"跨境商事争议解决的司法正义,进一步增强香港在国际仲裁领域的竞争力,让香港仲裁为涉内地的跨境商事争议解决发挥更加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李智,刘永平[2](2021)在《我国《体育法》修订进程中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文中研究表明构建我国独立的国内体育仲裁机制,是正在进行的我国《体育法》修订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近期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中,体育仲裁被设置为专章,通过立法确立了我国独立的体育仲裁制度。相较普通民商事仲裁,体育仲裁在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具体规则等方面有其特殊性。研究以《体育法》修订进程中有关体育仲裁的讨论为脉络,归纳总结体育纠纷内部解决机制及外部化解方式的差异性和共性,以开放的眼光寻求体育仲裁体系化立法的合力,系统梳理总结体育仲裁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具体规则。以"法定+约定"的思路和方法给修订草案中的体育仲裁内容提出意见,为建立专门的、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体育仲裁制度及完善我国体育仲裁立法提供建议。

吴英姿[3](2021)在《论仲裁救济制度之修正——针对《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讨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回应理论与实务关于完善仲裁救济制度的关切,建议修改仲裁裁决撤销事由,删除不予执行裁决程序,增设案外人救济途径。但是还存在撤销程序审理规则不全、案外人救济途径缺漏等问题,是否要删除不予执行裁决程序也需进一步斟酌。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庭违法、虚假仲裁和仲裁员腐败形成的裁判都属于无效裁判。无效裁判撤销程序是再审程序的一种,并具有相对独立性。应当遵循无效裁判撤销程序原理解释裁判撤销事由,设计司法审查程序,赋予案外人申请撤销权。保留和完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专门为受裁决反射效力不利影响的案外人设置第三人异议之诉制度。对于虚假仲裁和仲裁员腐败形成的裁决,法院有主动审查权。还有必要确立检察院发动和参与撤销程序的诉讼主体身份,发挥检察监督防治恶意仲裁的作用。

魏彬彬,及小同[4](2021)在《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的制度困境与完善路径》文中研究说明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能够对国际投资条约仲裁进行支持与监督,缓解国际投资条约仲裁的合法性危机,保障其健康持续发展。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存在价值取向、审查侧重、权益影响等特殊性。当前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面临条约缺少仲裁程序透明度条款、司法审查主体资格不明确、被撤销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存在争议、国内法律对仲裁协议内涵的界定狭隘等制度困境。为了实现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保护平衡,需通过在条约中增设仲裁程序透明度条款、明确东道国法院的裁决承认与执行司法审查主体资格、强调不予承认与执行被撤销裁决、在国内法中拓展仲裁协议范畴等路径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

毛晓飞[5](2021)在《法律实证研究视角下的仲裁法修订:共识与差异》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适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酝酿重大修改,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北京市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与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于2020年6月联合推出首份《仲裁专家意见调查问卷》,有效回收国内仲裁专家回复102份和国际仲裁专家回复6份。调查结果显示,在多个修法焦点议题上已形成显着的专家倾向性意见(超过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包括引入仲裁地概念、确立仲裁自裁管辖权等弥补现行法律不足的规定,同时亦在网上开庭与电子送达等"前瞻性"立法方面形成专家共识。值得注意的是,在纠纷可仲裁性以及临时仲裁合法化等问题上,国内专家意见与国外专家分歧显着,这表明立法需要在仲裁法律制度的国际化与本土适应性上作出适度平衡与合理安排。比照2021年7月30日司法部公布的《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多数条文修改与问卷调查反映的专家共识契合,但在电子仲裁协议、仲裁员任职资格以及仲裁员责任豁免等方面仍存差异。

马登科[6](2021)在《协议类执行依据的审查逻辑和制度完善》文中研究说明协议类执行依据所载债权相对于诉请解决的原争议民事权利义务,实质上是债的变更、债的替换或者新债取代旧债,且经常将现在给付请求权更换为如担保、将来给付、违约责任等诸多具有不确定因素的新的给付请求权。依据制作机构仅进行债的变更、债的替换或者新债产生的合法性审查。新债要素的歧义和不确定性易导致执行内容争议。为保障此类执行依据的执行力,审查主体应当从执行机构调整为执行依据制作机构,执行机构自身仅限于公益性或者程序性审查。当执行依据内容审查机构难以确定执行依据实质而不予执行时,原则上应当允许申请执行人以新的法律关系为基础另行起诉。

吴英姿[7](2021)在《论无效裁判撤销程序》文中认为无效裁判是欠缺法律效力基础的裁判。欠缺诉的合法性要件、审判组织与审判权不合法以及虚假诉讼、司法腐败形成的裁判都是无效裁判。无效裁判撤销程序在性质上属于再审程序,但其程序结构和运作机理均不同于针对确有错误生效裁判的一般再审程序,具有相对独立性。应当对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和仲裁裁决撤销程序进行改造,按照无效裁判撤销程序原理,赋予案外人申请撤销权。对于虚假诉讼和腐败行为形成的裁判,检察机关有权启动和参与撤销程序,行使调查权,对法院依撤销程序作出的裁定有提请复查权。

秦男[8](2021)在《论选择境外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效力的司法审查路径》文中认为近年,我国鼓励境外仲裁机构至境内开展业务,但目前尚无境外仲裁机构落户我国境内,而涉外民商事诉讼中却频现选择境外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或条款。以全国为考察范围,司法实践存在过于遵循司法"惯例"、不当限制意思自治、准据法适用程序与结果失准等审查模式外在缺陷,反映出审判思维、司法导向与法官认知等司法思维内在局限,使司法审查结果呈现广泛、明显分歧。为鼓励境外仲裁机构入驻政策真正落地,应建立司法审查统一路径,从强调仲裁协议可执行性的原则要素、以负面清单为涉外特征审查标准的性质要素、确定境外仲裁机构裁决为外国裁决的定位要素、纳入类案强制检索机制的技术要素与试点开展司法风险压力测试的管辖要素着手,改善司法审查分歧局面。

汪蓓[9](2021)在《论承认与执行国际投资仲裁裁决面临的挑战与出路——基于上诉机制改革的分析》文中研究表明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的重大改革,势必会导致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面临新的挑战。从仲裁形式来看,由于立法的缺失,现行临时仲裁规则存在审查权限不正当、审查标准不合理、裁决效力不明确、市场前景不明朗等缺陷,应当从仲裁规则和司法解释转向立法确认,在法源上解决在我国境内作出的临时投资仲裁裁决难以执行的问题。从司法审查来看,上诉改革后解纷体系将形成三重审查模式,可能出现效率过于低下的问题,可允许当事人协商排除司法审查。从国家豁免来看,应消除对管辖豁免与执行豁免在逻辑联系层面上的认识谬误,采区分说以完善国家豁免立法,为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留下必要法律空间。从商事保留来看,为了使上诉机制所作裁决可以依据《纽约公约》申请承认与执行,应渐进式放松我国加入该公约时对投资争端适用的限制。

房昕[10](2021)在《《新加坡调解公约》背景下我国商事调解协议执行力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加坡调解公约》建立的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直接执行机制,充分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理念,强化和发展了调解快速、便捷的优势。一直以来,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只承认商事调解协议具有普通民事合同的效力,实行商事调解协议的转化执行机制。商事调解是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正当程序为理论基础的纠纷解决方式,合法性是其基本原则之一。商事调解和法院调解、仲裁调解的原理相通,其纠纷解决结果的效力也应当保持一致。为给《新加坡调解公约》在我国的落地创造有利条件,本文深入探讨了赋予商事调解协议执行力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并认为首先赋予国际商事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是目前最为可行的方案。

二、浅析仲裁协议的特点及效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析仲裁协议的特点及效力(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法下仲裁保全和临时措施制度之研究:现状、问题及新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一、概述:临时措施的定义、种类与意义
二、我国法律体系下的仲裁临时措施和保全措施
    (一)现有法律规定下仲裁规则的突破
    (二)仲裁临时措施的拘束力(binding)与可执行性(enforceability)
    (三)仲裁临时措施的有效性和履行模式(modes of compliance)
三、我国内地仲裁程序就临时措施申请境外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以香港为例
    (一)内地仲裁临时措施的跨境执行:GKML案
    (二)内地仲裁程序申请香港法院作出临时措施:Chen Hongqing诉Mi Jingtian等案
    (三)香港法院对内地仲裁程序提供临时措施的司法协助之评述
四、境外仲裁程序向我国内地法院申请保全措施
    (一)跨境司法协助法律依据的长期阙如
    (二)新规则的突破
    (三)对《安排》的评述
结论

(2)我国《体育法》修订进程中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 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目标定位
    1.1 梳理现行体育解决机制中的问题是准确定位独立体育仲裁的前提
        1.1.1 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效力存疑
        1.1.2 外部争端解决机制介入困难
    1.2 体育自治与外部法治相结合是独立体育仲裁制度构建的核心目标
        1.2.1 体育行业自治是体育仲裁存在的根本
        1.2.2 外部法律认可是体育仲裁的效力保障
2 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模式选择
    2.1 将体育仲裁纳入普通仲裁
        2.1.1 体育仲裁与普通民商事仲裁的受案范围不同
        2.1.2 我国普通仲裁机构在适用特殊体育仲裁规则及执行裁决上面临困难
    2.2 专门立法构建体育仲裁
        2.2.1 有关体育仲裁的实践经验和前期论证相对匮乏
        2.2.2 体育仲裁范围与其他仲裁产生交叉,导致体育仲裁受理案件体量不足
    2.3 在《体育法》中确立体育仲裁
        2.3.1 将体育仲裁规定于《体育法》中符合《体育法》结构的内在逻辑
3 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方式
    3.1 确认体育仲裁制度构建
    3.2 设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
    3.3 明确仲裁裁决效力
    3.4 增设特别仲裁程序规定
4 结束语
作者贡献声明:

(3)论仲裁救济制度之修正——针对《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讨论(论文提纲范文)

一、仲裁救济制度的修订案的进步与不足
    (一)修改了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法定事由
    (二)删除了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
    (三)增设案外人救济机制
二、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的性质
    (一)撤销程序不是非讼程序
    (二)撤销程序不适合用普通诉讼程序
    (三)撤销程序是再审程序的一种:无效裁判撤销程序
三、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的审理规则
    (一)启动证据与证明标准
    (二)程序启动主体
    (三)审理方式与最低限度程序保障
    (四)裁判效力
    (五)救济机制
四、保留和完善不予执行程序
五、增设专门的第三人异议之诉制度
结论

(4)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的制度困境与完善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二、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的内涵辨析
    (一)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的存在
    (二)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的内容
    (三)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的特殊性
        1.价值取向的特殊性
        2.审查侧重的特殊性
        3.权益影响的特殊性
三、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的制度困境
    (一)条约缺少仲裁程序透明度条款
    (二)司法审查主体资格不明确
    (三)对被撤销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存在争议
    (四)国内法律对仲裁协议内涵的界定狭窄
四、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的完善路径
    (一)增设仲裁程序透明度条款
    (二)明确司法审查主体资格
    (三)强调不予承认与执行被撤销裁决
    (四)拓展仲裁协议范畴
五、结语

(5)法律实证研究视角下的仲裁法修订:共识与差异(论文提纲范文)

一 引言
二 问卷调查的基本情况
    (一)样本选取与样本量
    (二)问卷的设计、发放与回收
三调查问卷结果分析
    (一)一般规定
        1.引入仲裁地的规定
        2.可仲裁性问题
        3.仲裁机构的设立
        4.中国仲裁协会的规定
        5.仲裁与调解是否统一立法
    (二)仲裁协议与仲裁管辖权
        1.“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与临时仲裁的合法化
        2.电子仲裁协议
        3.仲裁自裁管辖权
    (三)仲裁员与仲裁庭
        1.仲裁员的指定与更换
        2.仲裁员名册与仲裁员任职资格
        3.仲裁员的责任豁免
    (四)仲裁程序与仲裁裁决
        1.仲裁临时保全措施
        2.仲裁程序的决定权
        3.法院协助仲裁庭调查取证
        4.仲裁网络审理与电子送达
四 结语

(6)协议类执行依据的审查逻辑和制度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协议类执行依据的债权结构
    (一)行为给付类执行依据的债权结构
    (二)物之给付类债权文书的债权结构
        1.特定物给付类执行依据。
        2.种类物给付债权文书的债权结构。
    (三)金钱给付类执行依据的债权结构
        1.债的变更。
        2.债的替换。
        3.新债的产生。
二、协议类执行依据的审查现状透析
    (一)协议类执行依据的审查范围
    (二)协议类执行依据的现行审查困境
        1.公益性审查的多元化困境。
        2.私益性审查的多元化困境。
        (1)执行依据制作机构审查。
        (2)执行机构审查。
        3.执行机构的审查形式选择困境。
三、协议类执行依据的审查方案优化
    (一)协议类执行依据的审查形式优化
    (二)协议类执行依据的审查机构优化
        1.执行依据制作机构审查执行债权内容。
        2.执行机构仅承担公益性审查。
四、协议类执行依据审查的救济
    (一)不予执行的救济
        1.公证债权文书的不予执行。
        2.仲裁调解书和依仲裁协议制作的仲裁裁决书的不予执行。
        3.法院调解书和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不予执行。
    (二)予以执行但对执行内容争议的救济
        1.有关争议主体争议的救济。
        2.执行依据所载新债的限制成就与否的争议的救济。
        3.新债成就后是否变更、消灭争议的救济

(9)论承认与执行国际投资仲裁裁决面临的挑战与出路——基于上诉机制改革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一、仲裁形式:破解临时仲裁裁决的执行难题
二、司法审查:承认当事人排除协议的效力
三、国家豁免:突破绝对主义的禁锢
四、商事保留:适度放宽纽约公约的限制
结语

(10)《新加坡调解公约》背景下我国商事调解协议执行力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新加坡调解公约》建立的国际商事调解协议跨境执行机制
    (一)《新加坡调解公约》适用的调解协议的特征
    (二)《新加坡调解公约》实行调解协议直接执行机制
二、我国商事调解协议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商事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二)商事调解协议转化执行机制的局限性
        1. 转化为仲裁裁决执行的问题
        2. 司法确认制度的局限性
三、商事调解协议具备执行力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一)赋予商事调解协议执行力的正当性
        1.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调解协议具有执行力的基础
        2. 正当程序是调解协议具有执行力的保障
        3. 商事调解协议和仲裁调解书、法院调解书的同质性
        4. 现代调解是“法律阴影下的交涉”
    (二)赋予商事调解协议执行力的必要性
        1. 促进商事调解的独立
        2. 促进国内商事调解事业的发展
        3. 提升我国在商事调解领域的话语权
        4. 提升商事主体对商事调解的认可度
四、构建我国商事调解协议执行机制的建议
    (一)首先赋予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直接执行力
    (二)健全商事调解协议执行的保障措施
        1. 中国商事调解立法模式的构想
        2. 发展市场引导型的商事调解组织
        3. 建立商事调解员的认证制度和行为守则
结语

四、浅析仲裁协议的特点及效力(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法下仲裁保全和临时措施制度之研究:现状、问题及新发展[J]. 高杨. 北京仲裁, 2021(02)
  • [2]我国《体育法》修订进程中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与完善[J]. 李智,刘永平.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2021(11)
  • [3]论仲裁救济制度之修正——针对《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讨论[J]. 吴英姿.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1(06)
  • [4]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的制度困境与完善路径[J]. 魏彬彬,及小同. 国际商务研究, 2021
  • [5]法律实证研究视角下的仲裁法修订:共识与差异[J]. 毛晓飞. 国际法研究, 2021(06)
  • [6]协议类执行依据的审查逻辑和制度完善[J]. 马登科.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1(06)
  • [7]论无效裁判撤销程序[J]. 吴英姿. 法律适用, 2021(10)
  • [8]论选择境外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效力的司法审查路径[J]. 秦男. 法律适用, 2021(10)
  • [9]论承认与执行国际投资仲裁裁决面临的挑战与出路——基于上诉机制改革的分析[J]. 汪蓓. 政法论丛, 2021(05)
  • [10]《新加坡调解公约》背景下我国商事调解协议执行力问题研究[J]. 房昕. 商事仲裁与调解, 2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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