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欧美再犯状况与刑事政策的动向(论文文献综述)
张凯[1](2018)在《中国大陆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文中认为社区矫正制度是刑罚轻缓化、社会化的产物,蕴含着人道、理性、民主等时代价值。推进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是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表现。2003年,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大陆地区拉开了帷幕,并经过了试点、扩大试点、试行、全面推行的阶段性发展轨迹,其法律制度初步确立,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工作队伍日渐强化,社会参与不断提高,刑事政策效果逐渐显现。然而,囿于指导理念偏颇、配套制度欠缺以及保障条件匮乏等客观因素,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运行中仍面临适用与执行的双重困境。社区矫正制度本土化已逾十五年,及时梳理并正视其发展阻碍,寻找破解路径是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应当承载的时代使命。本研究以中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客观现实为根据,以社区矫正法的制定为契机,以刑事一体化、刑罚人道化与行刑社会化为理论基础,运用比较分析与实证分析的方法,揭示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现实困境,深入剖析制约其深化进步的复杂因素,从指导理念、制度完善与保障条件的不同层面探讨其改革路径,为构建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提供素材与思路。本研究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社区矫正制度运行的现实困境。旨在从社区矫正的适用与执行两个角度分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运行中面临的现实困境。实事求是地讲,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勃兴,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成为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两大支柱”,但目前监禁刑仍占据主导地位,假释犯、未成年犯所占比例偏低是社区矫正制度适用的突出问题。同时,社区矫正制度执行过程中面临着工作制度差异化、执法活动低效化、社会参与低能化、矫正措施粗放化以及特殊对象简单化等现实阻碍,急需改善。第二章,社区矫正制度困境的原因分析,旨在从指导理念、配套制度与保障条件三个角度解析社区矫正制度实践困境的原因所在。具体而言,在指导理念层面,刑事一体化理念贯彻不深入导致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互动的受阻,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协作的失调;刑罚人道化理念推广不到位造成重罪重刑的刑罚结构,监管理念的刑位理念以及社会公众的报应心态;行刑社会化理念渗透不全面致使社会组织介入的不充分,社会成员参与的不积极,形成社会参与低能化的窘境。在配套制度层面,假释制度设置的局限、特殊主体矫正制度的漏洞以及社区矫正自身评估制度的不完善,制约了社区矫正规模的扩张,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以及矫正措施精细化、科学化水平的提升。在保障条件层面,社区矫正专门立法的缺失导致社会调查、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差异化,以及特殊类型社区服刑人员简单化处置,诸如,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的区分不够,流动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的制度不力与外国籍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的方法不多等;同时,社区矫正执法者警察身份尚未明确,造成收监难、组织追查难与常规管理难等执法活动低能化;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专业不强且力量不足酿成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矫正措施粗放化;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等相关部门的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式,导致非监禁刑适用率低,执法效率降低,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协作不力等弊端。第三章,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理念纠偏,旨在围绕促进社区矫正制度发展,刑事一体化理念、刑罚人道化理念以及行刑社会化理念如何贯彻与推广。刑事一体化理念强调内外协调、机制顺畅。据此,我们应当构建“监狱——社区”一体化的矫正模式,加强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之间的互动协作,同时,加快社区矫正信息化平台建设有利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横向沟通,也有助于司法行政系统的纵向联系,这也是一体化理念的题中之义。人道主义是社区矫正制度孕育及发展的根基,立法、司法与执法层面都应当予以推广。刑事立法的人道化,要求推动轻罪制度的建立以及刑罚结构趋轻,为社区矫正的适用创造空间;刑事司法的人道化,要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扩大未成年犯适用非监禁刑的比率;刑事执法的人道化,要求执法者转变执法理念,从“刑本位”向“人本位”过渡。社区矫正是行刑社会化的重要体现。借助社会资源与力量参与是社区矫正的本质特征。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制度的具体路径包括,培育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氛围,扶持民办社会组织建设发展,设计社会力量参与激励政策,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经费渠道,等等。第四章,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完善建议,旨在从假释制度的修缮、轻罪制度的建立、特殊对象矫正制度的健全以及评估制度的构建等方面,探索社区矫正发展的路径。首先,主张完善并扩大假释制度的适用。假释率低限制社区矫正进步,也增加监狱矫正工作的压力,因此,转变“重减刑、轻假释”的偏差观念,通过完善假释条件,扩大假释对象,摈弃相关限制制度的方式,真正发挥假释制度应有的刑事政策功能;其次,主张建立轻罪制度,为社区矫正制度适用拓展空间。犯罪圈的扩大,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以及社区矫正制度的勃兴,为轻罪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契机。轻罪制度的建立要求与之相应的轻罚体系。进一步讲,轻罚体系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创造条件。再次,主张建立专门化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完善统一化的流动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以及设置特殊化的外国籍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以解决特殊类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工作无从指导或效果不佳的障碍。此外,针对监管措施粗放化,侧重控制的现象,主张建立定量式的风险评估与效果评估制度,以提高社区矫正措施的精细化水平,进而提升矫正工作的科学化程度。第五章,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保障跟进,旨在从立法、提高工作队伍专业化水平、搭建刑事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的层面,探讨促进社区矫正进步的条件。社区矫正立法应当重点解决社区矫正的性质,执法者的警察身份,以解决执法活动低效化的现实难题,并规范社会调查制度、考核奖惩制度,以保障刑罚执行的统一性与公正性。提高司法行政机关执法者的专业化水平,注重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发展以及匹配社会志愿者的合适岗位能够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提供组织保障与智力支持;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刑事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能够为社区矫正制度的高效执行与顺畅运行提供外在保障。
朝仓京一,卜空[2](1986)在《欧美再犯状况与刑事政策的动向》文中提出 前言最近公布的1985年犯罪白皮书,在其预防再犯特集中,发表了关于我国再犯状况的数字。由于是依据法务综合研究所的调查,所以它是在1980年对各种被处罚者处罚后3年内的再犯率和再犯期间的统计。据此,我
吴啟铮[3](2012)在《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研究》文中认为少年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少年的状况预示着未来中国的状况。可以说,少年犯罪的状况及其应对效果是未来社会治乱的"测振仪"。然而,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一直处于我国整个刑事司法制度中相对边缘的状态,这与少年犯罪治理的重要性并不相称。在域外,少年犯罪的治理遭遇了制度瓶颈,使其少年司法的理论与实践均试图走出一条克服传统少年司法缺陷的新路,即采用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来处理少年刑事案件。同时,本文通过对我国的地方性少年司法改革的实证调查发现,我国的少年司法也面临着类似的困境,而地方司法机关采取的一些改革试验措施在不同程度上具备了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要素或特征。本研究试图将恢复性司法的理论运用于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研究中,以当前我国的地方性少年刑事司法改革为背景,通过理论上的分析,并且以实证调查为基础,来研究恢复性司法究竟是如何运用于少年刑事司法程序中,从而形成一套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并对其成因、现状、效用、适应性和发展前景作出理论上的总结与评价。恢复性司法是一种具有高度包容性的、极具开放性的司法体系。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以恢复被犯罪行为损害的社会关系为目标的,吸纳包括加害人、被害人在内的主体参与,以关注加害人、被害人或者社区的需求和利益为重点并鼓励责任的承担,以沟通、协商为表现形式来达成最后结果的司法体系。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实际上是一种将恢复性司法融合进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产物,是对报应型少年司法与福利型少年司法的折中和超越。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具有比较广泛且深厚的理论基础。市民社会的发展促成了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调整,扩大了公民对公共事务(包括司法)的参与,扩大了协商性民主,并将其应用于少年司法领域。公民自治得到扩展,这包括重视社区参与的社群主义以及重视个人自由与权利的自由主义在少年司法领域的运用。同时,它还得到了社会文化和社会心理的土壤的支撑。这些理论与观念终须落实到法律层面,无论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本身的谦抑,还是诉讼契约乃至程序分流,都需要法律谦抑的精神。市民社会——政治民主——公民自治——文化宽容——法律谦抑,共同构成了恢复性少年司法的完整的理论线索,支撑起了恢复性少年司法的制度大厦。在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实践中,罪错少年、被害人、调解人、国家机关、社区(包括各种社会组织)和律师等都分别在恢复性少年司法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其中,罪错少年是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重心,故而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是一种"以罪错少年为重心"的恢复性司法,以此区别于一般的恢复性司法。在世界范围内,恢复性少年司法的运行模式体现了多元化的特征,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发现其实践特征:(1)两大目标:恢复受到少年犯罪行为损害的社会关系,促进罪错少年回归社会;(2)四大主要主体:罪错少年、被害人、社区、国家;(3)两大支柱:权利保护、责任承担;(4)三大主要责任要素:道歉、赔偿、社区服务。除了理论上的指引外,这些实践上的特征也为衡量当前我国各地的少年司法改革措施是否属于恢复性少年司法提供了一个参考。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试验在中国逐渐兴起。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在不同的领域开展了若干具有恢复性司法要素的少年司法改革试验。由于恢复性司法是一个具有恢复性导向的开放性体系,这使中国的恢复性少年司法得以呈现出与域外恢复性少年司法不同的实践面貌。这些试验不仅存在于正式的刑事程序之外,而且存在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及矫治阶段,而社会组织的介入与参与也是恢复性少年司法试验的重要方面。这些恢复性少年司法措施之所以能够在中国兴起,从动因上看,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这些试验提供了政治动力与法律政策动力,同时,由于整体性的刑事司法改革陷入困境,也使地方司法机关转而寻求"风险最小、收益最大"的少年司法领域作为刑事司法改革的突破口,而恢复性少年司法正符合了这一要求,这使少年司法的"地方性改革竞赛"的局面得以形成。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制度体系的建立、发展与顺利运作需要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社会环境、文化环境、制度环境与舆论环境。通过对以上四个方面的分析,可以认为,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能够适应当前中国社会的环境,具有适应力。不过,这些环境中的某些因素也可能对其在中国的发展造成一定的阻力,这就需要继续培育相关的社会条件,并且对制度进行调整与更新。我国的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正在走向制度化,这有助于建立和统一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使之摆脱对成年人司法的依附。我国当前的少年司法模式尚未定型,这为我国审慎选择合适的少年司法模式提供了契机。鉴于世界上现有的少年司法模式的优缺点,从我国少年司法改革的实践经验出发,应当建立起刑事模式与恢复性模式"双轨制"且兼顾少年福利因素的少年司法模式,使之与传统少年刑事司法形成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关系。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制度化的目标应定位于社会关系的恢复、少年人权的保护、少年责任的承担和程序分流的实现,并应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司法最低限度干预原则这三项基本原则。由于恢复性司法是一种多元化的司法,应尽量提供多元化的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包括:转处程序、调解程序、调查程序、评估程序、起诉裁量程序、判决裁量程序、教育程序、矫正程序和福利保障程序,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矫治各个阶段建立起相互衔接、运转顺畅的结构体系。恢复性少年司法还应当具备必要的程序性要素,包括:启动、转处、和解、评估、调查、审查、决定、执行和监督等。恢复性少年司法是拯救罪错少年的一条新路。对罪错少年的拯救是双重的,亦即对罪错少年的拯救不仅是国家、社会与他人对罪错少年的拯救,同时也是罪错少年的自我拯救。在更深远的意义上,恢复性少年司法不仅对于解决刑事纠纷、矫治与预防少年犯罪、拯救罪错少年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保护、促进小公民的成长,进而培养公民精神,并通过公众参与而成为公民社会建设的组成部分,都具有深层的意义。
余萍[4](2019)在《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研究》文中指出少年违法犯罪,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严重社会问题,许多国家或地区开展了这一问题的研究,并建构了独立的少年法体系,我国台湾地区就是一个典型。我国大陆地区少年违法犯罪日益严重,但却一直没有建构独立的少年法体系,整个少年司法制度依托与成人刑法体系,少年司法处遇以刑事处罚为主,先前适用的未成人收容教养、工读学校由于历史原因,处于萎缩、适用率极低的尴尬局面,因此,我国大陆地区少年司法处遇缺乏早期干预、以及后期追踪辅导,未形成一体化的罪错未成年人矫正体系。台湾地区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大陆地区存有一脉相承的道德传统、人文风俗、家庭观念,虽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工具,但法律又根植于民族历史、社会传统、道德规范,相近成分的社会因素土壤必然适应同类法律植物的生长,剖析台湾地区少年刑事政策,借鉴台湾地区的“少年事件处理法”的运行机制无疑是我国大陆地区建立与完善少年司法的一条可靠捷径。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制定,标志着少年法体系脱离了成人刑法体系的束缚,逐渐形成了以“少年事件处理法”为中心圆点,并以“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件”等一系列的少年福利性质的法为支撑,共同形成以“保护主义优先”“儿童最大利益为根本”的独立少年法体系。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从制定到其后多次修改,无不契合了少年刑事政策之演化。少年刑事政策是反应国家或地区预防少年犯罪的一面镜子,它客观回应了政治、经济、社会变革对于社会防卫的诉求,提出一系列针对防止少年犯罪的手段与策略。世界少年刑事政策在经过报应―惩罚性、保护―矫正性阶段之发展,到现在的保护―惩罚二元之刑事政策的摇摆,而台湾地区仍保持保护-矫正之少年刑事政策,并朝着少年福利保护方向发展,又出于保护双向原则的考虑,也加强对少年被害人的保护。“少年事件处理法”制定初衷,始终围绕着着解救陷入囫囵的少年,避免其受到非人道、残酷的刑罚,以及预防少年犯罪这两个终极目标而进行。为此,“少年事件处理法”将适用对象扩展为触法少年、触法儿童、虞犯少年。当然,由于虞犯少年在适用范围、存在的正当性、管控的适度、价值取舍等方面,均受到少年刑事政策的影响,为此,其处遇引发了少年法学界以及司法部门的争议,特别以逃学逃家少年处遇的争议尤甚,到底是纳入儿童福利保护中去还是继续保留在少年司法管辖之内?而我国大陆地区以传统刑罚观念为主,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低龄未成年人与虞犯少年被排除在司法管辖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的未成年人法律规定,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的管教责任主要在于家庭、其次在于政府的收容教养机构,但这部分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本身存在诸多问题,且收容教养处分的适用率极低,因此,低龄触法未成年人的矫正基本处于空白,所以,建议将低龄触法未成年人纳入司法管辖。其次,严重不良行为已被证明是少年犯罪行为产生的根源之一,治疗少年犯罪的最根本措施为提前预防,因此,对于严重不良行为的少年应采取提前预防。我国台湾地区少年法院的设立初衷是为了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长,调整其成长环境,并矫治其性格。少年法院在少年事件处理中占主导地位。检察机关通过不起诉决定的提起,表明其具有协力保护少年的权力。少年警察队处于处理少年非行事件的第一线,具有前沿预防的职责。纵观我国少年司法组织存在资源有限、力量不足、独立性不够、配套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在借鉴台湾地区少年司法机构建设的经验上,我国大陆应当以少年审判组织建设为抓手,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建设的推动作用,全面推进未成年人警务中心建设,整体谋划未成年人司法队伍建设。“少年事件处理法”规定对罪错少年采用保护处分与刑事处分之二元处遇机制,并以保护处分为主,刑事处分为辅。保护处分从弱到强的严厉程度排序为训诫、训诫并予以假日生活辅导、保护管束、安置辅导、感化教育。对于罪错少年处分之决定不能只评价“非行”,而应主要评价“需保护性”因素。保护处分与刑事处分之抉择在于权衡犯罪少年有责性后,再归于“需保护性”因素的评价。由于,我国大陆对犯罪少年只存在单一刑事处分机制,其弊病显而易见,有必要增设保护处分。设立保护处分应尽量限缩拘禁性措施的适用,扩展社区型矫治措施的运用,并建立分级干预机制和多元化保护处分措施,实现对罪错少年教育矫治措施的无缝衔接。“少年事件处理法”为了保护罪错少年的最佳利益,制定了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诉讼规则的特别程序:全案移送、审前调查、先议权、审理、观护、逆移送制度。在少年事件审理过程中,少年法院对于被审理的少年采取急速辅导、交付观察等保护措施。对比台湾地区的少年审前调查制度,我国大陆地区也规定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但调查主体混乱问题一直存在,建议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主要由检察院设立专岗专人负责。“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多次修订为少年司法福利化奠定了法制基础,同时,具有社会法与权益保障等特点的儿童及少年福利、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的制定,无疑为预防少年犯罪提供了有力的社会福利支持。此外,被害人保护制度的完善,弱化了保护罪错少年与保障被害人权益之间的矛盾,平衡了由少年司法制度与防卫社会之间所产生的价值取向差异。由于我国大陆地区未建立独立未成年人法体系,调整未成年人罪错行为仍沿用普通刑事法律制度,但其理念与“保护优先主义”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相冲突,造成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政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不能落实。具体梳理我国大陆地区罪错未成年人法律制度面临的问题:未成年人刑法法律制度存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设定弹性有余、未成年人刑罚结构和种类设置的不适宜等问题;未成年人治安法律制度存在触法行为犯罪化、处遇程序简单化、矫治手段单一化等问题;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存在对办案人员专业化的要求无实质意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预设功能过于单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阶段中的保护矫正措施缺失等问题;未成年人刑事处罚执行法律制度存在对未成年犯的特殊保护规定过于原则化、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正规定不足、未成年犯奖惩制度缺失;以“未成年人”命名的专门法存在不良行为设置不科学、罚则不足、预防再犯罪措施缺失、政府保护组织机构缺位、家庭、学校、社会保护不到位、强制通报缺失、强制力不足,法条规定过于模糊、空洞、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因此,通过对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制定的价值取向、原则、运行机制等进行系统梳理与借鉴,提出我国大陆地区应当制定一部独立的调整罪错少年行为的法律,具体从以下几方面切入:第一,该法核心在于体现未成人最佳利益,围绕该核心,重点调整不适宜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第二,该法重点在于设立分层次未成年人二元处遇机制,设置少年保护处分与刑事处分。第三,该法保障在于建立观护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观护职责。第四,该法目标在于层级化预防模式建立,形成以家庭教育为重心,社会力量为支撑,司法机关为最后防线的预防体系。
屈舒阳[5](2018)在《刑事没收制度研究 ——以台湾地区没收新制为镜鉴》文中认为刑事没收制度是国家以强制力剥夺犯罪人或第三人所有的,与犯罪有密切关系之特定财物,并收归国库所有的相关法律原则与规则。台湾地区“立法院”在2015年12月30日公布了刑事没收新制,其内容涉及刑事没收的法律性质、客体范围、主体对象等诸多方面。台湾地区的此次修法标志着刑罚、保安处分与刑事没收制度“三轨制”刑事制裁体系的形成。虽然,没收新制受到了许多质疑,但总体而言,台湾地区刑事没收制度已经进入了现代化的轨道,形成了系统且完整的规范体系,并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惩治犯罪的积极效果。反观祖国大陆的刑事没收制度还存在着诸多不足,直接影响到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用。通过对100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决书样本的统计与分析,可以发现,司法机关因陋就简、各行其是,对与犯罪密切相关之财物的认定与处理极为混乱,“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比比皆是。有基于此,本文以法教义学为分析视角,主要从实体法的层面围绕台湾地区没收新制与大陆现行刑事没收制度进行比较,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以实现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与合法财产秩序的维护,并发挥刑事没收制度惩治犯罪之功效。本文采用总分结构。第一部分是刑事没收制度的总论研究,其包括了前三章的内容,主要是对刑事没收制度相关基础性理论的分析与探讨。第二部分是刑事没收制度的分论研究,其包括了后四章的内容。刑事没收制度实际效用的发挥体现在国家对具体客体的剥夺与处理上,因此,第四章至第七章是分别针对不同没收客体的分析与讨论。此四章的行文逻辑基本相同,以概念的界定与特征的总结为前提,明确对不同客体的认定方法,在此基础之上逐一分析没收不同客体的正当性基础及其法律性质。通过对两岸相关刑法没收规范的比较,发现大陆在没收具体客体时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反思的基础上借鉴台湾地区以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经验来完善大陆的刑事没收制度。第一章是刑事没收制度的基础理论。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刑事没收制度存在认识上的差异,为巩固立论之根基,应保证在同一语境之下对刑事没收制度展开比较研究,故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事没收制度进行了梳理和阐明。从没收财产刑的发展趋势来看,其已经完成了特定时期的历史使命,被世界上大部分民主法治国家和地区予以废除,现行刑事没收制度仅指特别没收。在明确刑事没收制度基本内涵的基础上,从刑事没收制度产生的理论渊源、价值取向以及合宪性基础三个方面来论证刑事没收制度的正当性。通过对两岸刑事没收制度历史沿革的比较,展现两岸刑事没收制度形成与发展的社会背景与价值选择,从而夯实镜鉴之根基,避免制度移植后的“排异反应”。第二章是刑事没收制度的基本框架。刑事没收制度的基本架构是由刑事没收的法律性质、客体范围、主体对象、前提条件及法律效果组成,其与公民的财产权利密切相关。通过对相关核心内容的比较,能够发现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刑事没收制度所存在的主要差异以及差异背后所展现的制度优劣。第三章是构建大陆现代刑事没收制度的总体展望。刑事没收制度的构建是一个系统且庞大的工程。鉴于台湾地区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刑事没收制度的发展趋势,大陆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本土化修正与完善。在实然的层面上,从刑事制裁体系“一元主义”与“二元主义”的合理性分析出发,明确大陆当前“有实无名”双轨制刑事制裁体系的基本态样,并在此基础上论证大陆构建“三轨制”刑事制裁体系的可行性。在应然的层面上,大陆刑事没收制度的构建还需要处理和协调好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刑事没收制度内部规范之间的关系。第四章是违禁物的没收。违禁物是整个法律体系通用的概念,违禁物是在相应客观条件之下,依其性质或状况,对公民、社会以及国家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违禁物的危险性是其本质特性,违禁物没收的核心在于其自身危险性的认定上。因此,违禁物的没收并不依赖于刑事不法行为的存在,应被纳入义务没收的范畴。对违禁物没收应当注重对无违禁情形第三人的保护。由于违禁物具有易变性,在违禁物同其他客体发生冲突与竞合时,应当优先适用违禁物的没收。第五章是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没收。大陆语境下的供犯罪所用之物包括了犯罪预备之物,但不包括犯罪行为结束之后所用之物。对供犯罪所用之物的认定应当采用“直接专门”理论,供犯罪所用之物是专门用以实行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具有直接关联的物品。除违禁物以外的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被用于犯罪以前属公民合法所有之财物。由于公民对财产权的滥用,违背了使用财物的社会义务,从而使合法所有的财物不再具有正当性,并被纳入职权没收的范畴。在“责任能力为责任要素”的观点下,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没收应以故意犯为限。对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没收会牵涉到相关物权理论的内容,相关问题应当在保障公民财产权利和维护财产秩序的基本立场下进行处理。为防止刑事没收的法律效果受到规避,还应当建立没收及其替代措施的双层体系,并规范没收用语。第六章是犯罪所生之物的没收。犯罪所生之物是伴随于犯罪行为与犯罪成本的物理上的衍生物,其自始就不具有正当性,应被纳入义务没收的范畴。大陆刑法没收规范并未明确对犯罪所生之物的具体处理方式,但是,与犯罪所生之物同质的一般违法行为所生之物的处理方式却存在着明确的规定。大陆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所生之物的处理,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台湾地区对犯罪所生之物与供犯罪所用之物的同等对待明显忽略了两者不同的特性,应当在检讨与反思的基础上制定犯罪所生之物的没收规范。第七章是犯罪所得的没收。大陆“违法所得”的表述是由“定性+定量”的刑法立法模式所决定,但就实际效果而言,“违法所得”与“犯罪所得”并不存在差异。犯罪所得是犯罪行为人因犯罪行为而取得之财产性利益,既包括了直接财产性利益,也包括了部分间接财产性利益。“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通过犯罪行为获取的财物违背了财产权取得之界限,自始不具有正当性,应当被纳入义务没收的范畴。综合考量“总额原则”与“净额原则”适用的利弊,犯罪所得中的犯罪成本也应当纳入没收的范围。犯罪所得的没收可以被定性为准不当得利之衡平措施,以回复合法的财产秩序。通过对“履行型”、“挪移型”、“代理型”三种案件类型的分析,明确对第三人犯罪所得没收的具体情形。明确界定被害人的范围,在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保护与被害人回复请求权保护的优先顺序上进行分析并作出选择。推定犯罪所得是高度怀疑相应财物源自于犯罪行为,但事实上却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相应的财物与哪一犯罪行为存在具体的关联。推定犯罪所得的没收在惩治犯罪的方面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但其正当性也备受质疑。在纾解了推定犯罪所得没收同无罪推定原则之冲突的基础上,从现实层面、理论层面以及规范层面分析大陆借鉴推定犯罪所得的可行性,并对推定犯罪所得没收的适用进行严格的限制。
邓建辉[6](2009)在《刑事和解制度化研究》文中认为如何在刑事司法中实现被害人利益保护与犯罪人回归社会两大目标的平衡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政策面临的一项重大而又无法回避的课题。基于对现行刑事司法诸多问题的切身体会与深切忧虑,笔者选择了刑事和解制度这一具有很强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课题作为博士学位论文,旨在探求刑事和解制度的理念追求、价值蕴涵及适用条件,以论证其理论上的正当性与实践上的可行性,从而在我国实现刑事立法化,以使得两大目标在我国司法实践得以平衡实现。不可否认,目前我国刑事法领域也正处于对刑事和解制度的研究热潮,实践探索也呈现出星星之火的燎原之势。但笔者发现,由于没有确立刑事和解制度在刑法上的基本定位,使得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内涵、价值蕴涵、适用条件等基本问题缺乏整齐划一的认识,以至于呈现无序零乱的混乱状态。本论文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研究,正是以刑事和解制度的刑事立法构建为目标,通过采用文献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案例实证研究法等多种方法,对刑事和解制度与现行刑事司法的相关理论问题做了详实而深入的探究,初步形成了一个从概念界定到制度构建的完整知识体系,以期对我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提供智力支持。本论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六章。在此,作以下摘要性说明。一、刑事和解制度的一般理论研究第一,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与内涵。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理念层面和现实制度层面两种解读方式。(一)理念层面的刑事和解概念。通过考察和比较,笔者认为刑事和解的基本理念是,司法应以被害人利益保护为导向,其目标应该是修复伤害与重建平等和谐的人际关系,而和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好手段。以被害人利益为导向的理念强调,必须将被害人的利益和需要作为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在此基础上实现被害人、犯罪人和社区利益平衡的保护。刑事和解的正义观是无害的正义和所有人的正义;刑事和解的犯罪观是犯罪伤害了被害者个人、整个社区与犯罪人之间所处原有的和平关系,强制与惩罚并非是改造加害人的恰当手段,理解、宽容和帮助才是最佳的途径;刑事和解的责任观将“责任”视为“做对的事”和“纠正错误的责任”。司法应以被害人和犯罪人等利害关系方的和解形式进行,修复最好以和解方式进行,和解并不是无条件的反对惩罚,适用刑罚是不得已的选择;修复与重建需要争取利害关系方的尽可能参与,利害关系方参与的越多,参与程度越高,所达成的和解协议就越能对人际关系的修复发生作用,取得的效果就越有持久性保障。笔者认为,社区司法化不是刑事和解制度的必然要求。在刑事和解制度中,司法权最终处理原则可以作为刑事和解的第四个理念存在。(二)制度层面的刑事和解概念。笔者认为,刑事和解制度是指犯罪发生后,犯罪人以认罪悔过、赔偿损失等形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由被害人建议而由司法机关确认给予犯罪人宽缓化刑事处遇的一种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应该是一种刑事处遇制度或刑事诉讼制度;犯罪人刑事处遇的最终决定权应该属于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而不是作为当事人的被害人;刑事和解制度的结果是犯罪人得以较为宽缓的刑事实体处遇或刑事程序处遇,不一定发生刑事追究程序的终止;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只要求合法、自愿,形式上应允许灵活选择;刑事和解制度主体范围目前应当只限于刑事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而不包括个人与国家之间。第二,刑事和解制度的历史演变。通过探寻历史资料,笔者发现,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尽管国家使用刑法进行干涉的范围逐步地在扩大,但是刑事和解因子却从未从人类的视野中消失过,一直是作为刑事和解制度的萌芽或不完备形态而存在。现代意义的刑事和解制度已成世界性趋势,而为许多国家立法所确认。根据西方国家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当事人满意度、和解协议执行率、心理治疗效果、再犯率和诉讼效益等五个方面的实际效果进行的调查分析,说明刑事和解制度相对于传统司法具有明显的优越之处。第三,刑事和解制度复兴的社会背景和实践渊源。(一)西方国家刑事和解复兴的社会背景:监禁、矫正政策的失败,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少年司法的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被害人犯罪学和被害人保护运动的推动;调解制度的兴起;社区矫正理论的勃兴;西方国家刑事和解复兴的实践渊源与三个传统有关。(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复兴的社会背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刑事被害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深入发展;微罪不起诉制度的司法实践是我国刑事和解的制度渊源。第四,刑事和解制度及其关系论。为了进一步明确刑事和解制度的内涵,笔者将刑事和解制度与几个关联概念“私了”、刑事契约一体化、辩诉交易、中国传统调解制度略作了比较。二、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蕴涵研究笔者简要介绍了西方学界关于刑事和解的理论渊源,并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和伦理学等不同角度,详细探究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蕴涵和理论支撑。第一,西方学界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渊源。西方学界对刑事和解理论基础的解说,主要有“恢复正义理论”、“平衡理论”与“叙说理论”。第二,刑事和解制度的哲学基础。刑事和解运动是西方后现代主义思潮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反映。刑事和解制度从根本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有利于保护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现代刑事法律对当事人主体地位的认同和保障。刑事和解的理念要求刑事法律保持对个人自决和社会自治的尊重和保障,从而对自生自发秩序保持必要的发展空间,与进化论理性主义的立场更为接近。第三,刑事和解制度的政治学分析。社会契约理论为刑事和解制度中个人自决权和社会自治权的存在,提供了理论根基,同时也为刑事和解制度中当事人的处分权限定了范围。市民社会理论主张实现国家和社会之间实现良性互动,与刑事和解制度在公力救济的视野内尽可能多地允许个人救济和社会救济发挥自己的作用的理念相契合。刑事和解制度主张应当吸纳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到犯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来,是参与制民主在刑事法领域的具体体现。辅助性原则在刑事法治领域最直接要求就是尊重当事人间刑事和解的效力。第四,刑事和解制度的社会学分析。利益兼得机制构成了刑事和解制度发展的原动力。社会修复能力是刑事和解制度化的启动力:最好的犯罪控制方式是社会的自我控制,而刑事和解制度充分发挥了社会自我控制的功能;刑事和解制度采用社会救济的方式,充分发挥私立救济与公力救济的互补性;刑事和解制度坚持在法治的框架内运行,但又不限于利用法律之外的一切方式解决纠纷实现社会和谐;刑事和解制度以合作、共赢的和谐方式解决纠纷,实现了社会治理方式由旧式现代性向新式现代性的转变。第五,刑事和解制度的经济学分析。帕累托最优原理、经济学的公正观念与刑事和解制度主张的所有人的正义和无害正义相一致。刑罚确定性的边际递减效应决定了有罪必罚的传统刑事司法的非经济性。在刑事和解制度中,经济抚慰金具有良好的威慑效益。刑事和解制度比传统司法更符合“效益-成本与收益”原理。第六,刑事和解制度的伦理学分析。通过系统地批驳质疑,论证了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保护社会利益,体现了当事人自愿意志,并非“花钱买刑”,有利于维系社会道德水平,并有利于抑制司法腐败三、刑事和解制度与刑事法基本理论的契合。第一,刑事和解制度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契合。(一)刑事和解制度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契合。刑事和解制度能与相对罪刑法定原则相契合,因为相对罪刑法定原则在保障国民法益的同时,还通过排除无目的地处罚罪犯,以保障国民的人权,这就与刑事和解制度具有相同的价值取向——限制刑罚权、保障人权。我国罪刑法定原则不包含所谓的“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并非指只要行为构成犯罪时就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定罪处罚,否则与刑法第13条中的“但书”条款等规定矛盾。罪刑法定原则只是消极的罪刑法定,在此意义上刑事和解制度与罪刑法定原则不相冲突。(二)刑事和解制度与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契合。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含义:刑法适用平等原则追求的是对于犯罪人适用法律时的平等,而非适用法律后的平等,或制定刑法上一律平等;这种平等也是相对的平等、有限的平等,而非是绝对的平等。从以下角度看,刑事和解制度不违反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事和解制度在法律的范围内提供了平等保护被害人和犯罪人利益的机制;犯罪人达成刑事和解的能力差别是刑事和解制度以外的不平等原因所致,而非刑事和解制度本身不平等;刑法适用的平等只能是一种相对的平等;刑事和解制度不存在违反法律对犯罪人不公平对待问题;刑事和解制度是为有认罪悔罪及改过愿望的犯罪人而设,相应配套措施的完善可以使获得刑事和解机会的硬条件不仅仅是经济条件(赔偿);在实质意义上,任何刑事纠纷都存在刑事和解的余地;传统刑事司法中也不能实现同罪同罚。(三)刑事和解制度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契合。刑事和解制度之所以给犯罪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在于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和犯罪的危害程度减小了。刑事和解制度不是“赔钱减刑”或“财刑相当”,赔钱并非刑事责任和刑罚减免的唯一依据,支付赔偿金实质具有财产刑的效果,赔钱不一定就减刑。第二,刑事和解制度能实现刑法(罚)之目的。刑事和解制度能实现刑罚特殊预防之目的,因为刑事和解制度具有财产刑的特殊预防作用,并能激发犯罪人的道德感以抑制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符合消极一般预防和特别一般预防的要求。刑事和解制度通过有效缓和人际关系,使冲突得以彻底解决,其比传统司法更能实现社会预防之功能。刑事和解制度仍然体现了对犯罪分子惩罚功能,具备刑罚社会防卫和社会整合的效果。第三,刑事和解制度能贯彻刑事政策的需要。刑事和解制度本事就是一种理智的刑事政策;刑事和解制度能体现人本主义刑事政策之精神;刑事和解制度能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事和解制度能最大程度地体现轻缓刑事政策;刑事和解制度能体现刑法第三元制度之观念;刑事和解制度能全面落实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第四,刑事和解制度与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的契合。刑事和解制度体现了“自由选择与合意”的契约观念,是诉讼民主化的体现;刑事和解制度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刑事和解制度能体现诉讼效益;刑事和解制度能彰显诉讼和谐价值;程序主体性理论支持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制度不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第五,刑事和解模式与传统司法模式的契合。刑事和解制度只是现行刑事司法框架内的一种新型纠纷解决机制,只是在现行刑事司法体制的体系内对其进行局部修正,并不是对现行刑事司法模式的根本性的否定。现行的刑事司法模式可以接纳刑事和解模式。四、刑事和解制度化构建之条件第一,刑事和解制度化构建的观念条件。中国传统的文化观为刑事和解制度化提供了文化根基:和合文化成为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民族文化底蕴;“无讼”观念成为刑事和解制度有效运行的观念支撑;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仁道”精神支持刑事和解制度中的宽容理念;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与民妥协精神支持刑事和解制度中的社区治理理念;中国传统文化实用理性支持刑事和解制度中的尊重个人权益理念;中国传统的诉讼价值观为刑事和解制度化提供了观念支持。普通民众情结为刑事和解制度化提供了社会心理条件:熟人情结为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必要的心理接受条件;市场经济观念为刑事和解制度倡导了诉讼交易意识;民事调解制度的实践效果为刑事和解制度赢得了社会心理认可;“自诉”和“私了”大量存在为刑事和解制度化的构建具备了社会心理期待。第二,刑事和解制度化构建的制度条件。刑事和解制度化构建的政治条件:构建和谐社会与刑事和解制度有着共同的人本主义基础;和谐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刑事和解制度的共同理想;刑事和解制度是践行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具体路径之一;现行的刑事司法体制为刑事和解制度化的构建提供了政治保证。刑事和解制度化构建的法律条件: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存在刑事和解的因子;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刑事和解的萌芽;刑事司法较强的回应功能为刑事和解制度化提供了足够的法律空间。第三,刑事和解制度化构建的实践条件。刑事和解制度为自身提供了利益驱动力;我国社会具有构建刑事和解的物质技术条件,我国传统的调节机制与遍布全国的调解网络为刑事和解制度化奠定了组织基础。五、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研究第一,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司法确认原则和不得妨害国家的司法权原则、以刑事被害人利益保护为导向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和解宽缓原则。第二,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条件。本部分根据刑事和解理念和司法实践做法,总结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主体条件、行为条件、刑度条件、主观条件、证据条件,提出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不限于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启动也并不以加害方和受害方都同意调解为必要等观点。第三,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阶段和调解人。本部分通过借鉴西方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阶段和调解人制度,认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可以适用于从立案阶段到执行的每一阶段,认为刑事和解制度以中立的社会组织充当调解人最为合适,但是考虑到尊重当事人自治和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应当允许自行和解,允许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其他个人和单位充当调解人。第四,刑事和解程序的当事人和其他和解参与人。本部分通过借鉴西方国家的实践情况,认为我国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以被害人和加害人和解模式为主体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各种和解模式,灵活确定具体和解程序的当事人和其他和解参与人范围。第五,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和后果。本部分具体探讨了刑事和解协议的民事法律后果和效力、刑事和解协议的刑事法效力和后果以及当事人反悔对和解协议和案件法律后果的影响。六、刑事和解制度化之构想第一,刑事和解制度化的刑事法立法构想。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具体构建,建议在刑法典中增加刑事和解制度的一般规定、刑事和解制度在定罪量刑、刑罚执行、死刑限制等条款中的规定,还应增设非监禁刑,并加强非监禁刑罚的执行和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具体构建,建议在第一编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后增设一章“刑事和解制度”作为第八章,对刑事和解的一些共同的、基本的内容作统一规定。对于个别无法统一规定的内容,在在刑事诉讼各个诉讼环节补充相应的刑事和解规定。第二,刑事和解制度的相关配套措施之构建。其一是刑法配套措施,具体为:建立人格调查制度、增加非监禁刑之种类、建立刑事和解担保基金制度、改变司法机关不合理的考核机制、扩大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检察监督权等。其二是刑事诉讼法配套措施,应建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如加强被害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保障、建立被害人保护的社会保障体系,提出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制度、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制度等建议。其三是行政配套措施,如加快培育各种非政府组织和调解组织,加快社区建设。建议放宽对各种非政府组织的制度限制,加强政府资助和扶持力度;积极培育调解组织、规范调解程序;加快社区建设,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等。
陆敏[7](2005)在《非监禁刑论纲 ——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人文精神的深入人心、复归理论的重新崛起,犯罪非刑罚化、刑罚非监禁化在全球日益成为一股势不可挡的浪潮,在推动西方国家行刑模式变革的同时,宣告了一个新时代—非监禁化时代的来临。以非监禁刑为中心的行刑模式对以监禁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的取代,不仅缘于“永远把人作为目的,而不能作为实现某种目的的手段”这一法律的道德底线的要求,更是为了实现法律所肩负的增进人类自由的伟大历史使命;不仅缘于效益最大化的经济学考量与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刑事政策的权衡,更是宽容异端、帮助其重新复归正常人类生活的现代文明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由此决定,对于在重刑主义传统中浸淫良久、“严打”斗争的开展乐此不疲、刑事立法的规定相对粗疏、刑罚运行机制尚未畅通的我国,要彻底改变非监禁刑适用低下、运行低效的现状,实现刑罚制度的变革,就不仅需要对监狱功能进行重新审视和正确定位,更需要对犯罪观念、刑罚观念进行全面反思与检讨;不仅需要对刑罚制度进行合理安排和科学创新,更需要对行刑体制进行根本性的变革。 本文的内容依此架构,并在下、下两编共五章的篇幅中逐步展开。
杜文辉[8](2020)在《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全球信息化背景下网络犯罪突破地理和国家疆界的限制,造成严重危害。以论域观为方法论为网络犯罪概念下定义。依据实行行为是否只能以网络行为实施为标准,将网络犯罪类型化为纯正的网络犯罪和不纯正的网络犯罪。网络犯罪治理面临如下问题,各国对暗网的态度并不一致,治理困难;网络犯罪代际演变,法律存在滞后性;网络犯罪主体多元化,新型网络主体出现等。网络犯罪规制的理论构造方面,对于言论自由的刑事边界,需要从宪法中言论自由作为公民基本政治权利之规定出发进行判断,以其宪法价值为指导进行解释;对于消极刑法立法观和积极刑法立法观的争论,从刑法与刑事政策关系、从行为人刑法与行为刑法、从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等方面进行教义学分析,主张网络时代的刑法观,需在轻刑化改革、改变犯罪附随负效应、采取犯罪分层制之下,以建立自由的法治国为根本,同时根据社会情势变化关注权利保障,使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相接,建立严而不厉的刑法体系。网络犯罪的具体刑事规制需要以法益为基础,以刑法谦抑为基本立场,以网络社会发展及犯罪形势为导向,对网络犯罪采取司法解释为前置路径,立法的轻罪化、轻刑化为补充路径。具体罪名的司法适用应当从共犯从属性、轻罪属性、明确义务根据和行为类型方面对不同主体进行归责。
丁乐[9](2019)在《少年保安处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下少年犯罪问题不仅是刑法学也是犯罪学研究以及社会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因为单纯依靠刑罚并不能有效治理少年犯罪。尤其是近代以来,以刑罚为中心的监禁矫正政策的失败更促使各国各地区寻找更为行之有效的治理少年犯罪的方法。正因如此,保安处分以行为人为中心,以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为量刑标准,其灵活性和个性化的处遇方式,兼顾了犯罪矫治和社会防卫,受到了立法者的青睐,各国各地区立法相继将保安处分制度纳入到少年犯罪治理领域,这是由报应刑向教育刑转化的结果。对于少年犯罪应当区别对待,法官对个案个别化处遇,重罪者以刑罚进行规制或是同时判处刑罚和保安处分,轻罪者以保安处分以矫治。甚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少年案件,可以作非刑事化的保安处分处理,在社区中改过自新。本文正是循着这个角度来探讨少年犯罪矫治之路径。除导论之外,本文共分五章。就整体架构而言,导论从案例引出问题,并提出以保安处分解决少年犯罪的思路。第一章,是少年保安处分的理论溯源。第二章,是我国少年保安处分制度的实证分析,对我国北京、上海、广东三个经济、社会、法制较发达地区的少年犯罪和类保安处分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实证考察,并采取了问卷调查方式进行了深度分析。第三至五章是从立法构建、机构设置、执行规范等三个方面,以我国现有刑事诉讼程序、少年司法制度、类保安处分措施为基础,论证了应如何发展推行少年保安处分制度。具体来讲,导论部分从四个案例,引出我国少年犯罪在处遇方面存在的刑罚缺位及矫治不能的问题。提出应当让保安处分与刑罚双管齐下,以达到既惩治犯罪,又能让问题少年改过向善,回归社会。由此引发对我国是否能够借鉴其他司法地区经验,在少年司法领域发展保安处分制度的思考。第一章,概括了少年保安处分的概念和定义,界定了少年保安处分的内涵和外延。首先阐述了保安处分的定义、性质,以及与相对概念——刑罚的性质辨析。再由此延伸出少年保安处分的概念,明确其本质特征就是非刑事化处理和非刑罚化处理。少年保安处分的理论探讨部分,以犯罪学的角度,从生理遗传学派、心理分析学派和社会分析学派,剖析少年犯罪的原因。从而得出保安处分在我国少年犯罪处遇中确有必要的结论。最后从社会学、法哲学、刑法学等三个方面深入分析少年保安处分产生的基础和渊源。第二章,对我国少年犯罪及现有类保安处分措施进行实证研究。以数据为基础,介绍了我国北京、上海、广东三个发达地区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以及保安处分的具体做法。从而揭示我国(大陆地区)保安处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少年处遇只是零星的几个保安处分措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保安处分制度还有较大的差距,只能算是类保安处分制度。具体而言,我国的保安处分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定程序,仅有的几个保安处分措施也因为不够系统和专业,没有与之相配套的相关制度予以配合,导致一般大众对保安处分产生严重误解,认为保安处分就是对犯罪分子的保护,就等于放纵犯罪。此外,以问卷调查的形式,把握人民群众和少年法官、检察官、社工、少管所狱警等专业人士对少年保安处分的看法。综合我国少年犯罪现状和司法制度,并从我国社会经济法制发展的角度,分析论证了在我国确有建立少年保安处分的基础,亦有坚持“双向保护的原则”的必要,只有发展规范化、制度化的少年保安处分,方能平衡少年福利和社会防卫。第三章,少年保安处分的立法构建方面,一是要在刑法、刑事诉讼法选择上转化理念。二是在确定少年保安处分的适用范围,少年保安处分适用的年龄应当超出刑事责任年龄范围;少年保安处分不适用犯重罪的少年,只适用于犯轻微罪行的少年;同时在我国应当探索少年虞犯适用保安处分处遇。三是在程序设计上,在现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转向程序,让符合条件的罪错少年得到非刑法化处遇;在现有刑事和解的基础上发挥恢复性司法的功能,让符合条件的少年犯与被害人、社区达成和解,从而得到非刑罚化的保安处分处理;启动“逆送”程序,让少年案件的处遇司法化。第四章,少年保安处分的机构设置方面,在我国现有机构的基础上,应启动少年法庭/院、少年观护机构、少年警察的建设。我国虽有独立的少年法庭,但因受案数量少,又任意扩大受案范围,导致不适当地强化了其社会综合治理等行政功能,却弱化了矫治、处遇少年犯的司法审判功能。现应围绕少年法庭建立的初衷,合理增加受案范围,运用少年保安处分,革新少年审判方式和内容。将少年法官社会化的功能剥离出;此外应单独设立少年观护机构和专业观护人;同时,整合社会资源完善配套设施,保障少年审判和社会资源的衔接。第五章,少年保安处分的执行方面,包括以社区为本的非机构性执行方式,也包括感化院等机构性执行方式。其中,以社区为本的非机构性执行方式,可以在我国社区矫正的基础上,结合域外经验加以完善。此外,通过分析Y省未成年人犯管教所监管矫治少年犯的情况,论证可以借鉴工读学校的教育矫治理念以及与未管所的设施、警力相结合,普遍设置感化院。最后介绍了少年保安处分的措施,以供法官根据少年犯罪事实、情节,犯罪原因、认罪态度、悔罪诚意和矫治可能性作出个别化的选择适用。
肖姗姗[10](2018)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文中认为近年来,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议题均受到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如虐待儿童、未成年人监护权事宜、未成年人犯罪等。从现行的研究来看,多从刑事法领域予以探讨,缺乏对未成年人司法的体系性探索。文章从体系构建的角度入手,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双重理念下,构建以刑事为主导,兼顾民事、行政的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文章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概述。我国自古以来便有“恤幼”的传统,现今已经开启了专门立法的进程,如颁发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以未成年人为主体的专门法。然而,通过比较分析发现,相比体系性、全面性、实用性为主导特征的世界三大未成年人司法体系而言,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存在立法分散、缺乏系统性、附属于传统成人司法、缺乏独立性、受理范围狭窄,缺乏全面性、以刑事处罚为主,缺乏健全的保护处遇体系等问题。可喜的是,一体化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提供了至关重要的研究视角。一体化指导下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不仅涉及未成年人实体法规定,还应当包括程序法、组织法与执行法的规定;不仅涉及未成年人为行为人的案件,还应当对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案件予以处理;不仅涉及刑事法领域,还应当涉及民事法与行政法领域。第二章主要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未成年人司法的思想理念,探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基本理念的选择。“国家亲权”理念促进了西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形成,“儿童利益最大化”思想推动了其进一步发展。从“国家亲权”理论来看,它起始于英格兰,与封建土地制度密切相关,从开始对未成年人监护案件的适用扩大到现今诸多领域的适用,“国家亲权”成为了西方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根基。从“儿童利益最大化”来看,虽然其存在概念模糊性的问题,但这一理念逐渐得到了国际认可,并成为了国际社会、诸多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司法的一项基本准则。从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现行发展来看,显然不能将“国家亲权”、“儿童利益最大化”这两大舶来品照搬到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中,但两者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选择提供了重要参考。就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而言,必须坚持社会利益与未成年人利益双向保护的立场,不仅需要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规制,同时也需要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保护。因此,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应当选择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未成年人权权利保护并重的基本价值理念。第三章主要介绍未成年人司法的适用范围。未成年人司法构建的前提在于对适用对象的厘清。虽然“少年”概念和“未成年人”概念经常被混淆使用,但从我国近年来颁布的法律规定来看,“未成年人”这一概念更具有中国特色,能为我国的司法制度所用。然而,“少年”概念在某些领域仍可保留使用,如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创始发展至今的“少年法庭”、比较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司法中的相关“少年”概念。同时,结合我国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将十八周岁以下的所有公民归于未成年人的范畴。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建立的另一个前提在于对管辖行为的厘清。文章根据调研和案例分析,认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行为予以类别区分。从一般预防入手,结合我国未成年人的抽烟酗酒、校园欺凌、旷课逃学、夜不归宿、离家出走、不良交往、不良触网等现状,对未成年人的典型不良行为予以规制;从临界预防入手,取消传统的严重不良行为规定,对我国未成年人的寻衅滋事,扰乱治安行为、涉赌行为、涉毒行为以及性交易行为等触法行为予以规制;从特殊预防入手,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如暴力犯罪、财产性犯罪以及性犯罪等行为予以重点规制。第四章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组织的体系性构建。十九大的召开,宣布着我国已经步入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在新的阶段,我国诸多方面面临着新的矛盾、困难与挑战,如未成年人司法组织。我国的少年法院、未检部门、未成年人警务部门和司法社工都已经成为了未成年人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这些部门经历数年的发展后取得的成效仍不容乐观。经过三十余年发展的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少年法庭,出现了价值理念落后、区域发展不平衡、组织形态不一、专业化队伍缺乏等问题。我国在第一个少年法庭成立之后,开始寻求公安机关内部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相关探索。然而,这种专门化、专职化的探索并未形成特有制度。作为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一部分,我国未成年人警务制度成为了司法体系构建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此,应当在法律上明确未成年人警务的地位,并在县级公安机关设置未成年警察机构,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无需设置未成年人警察机构,并进一步对未成年人警察的职能予以调整。作为对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审查、起诉,以及对相关司法程序进行法律程序的监督的机关,未成年人检察机关是未成年人司法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然而,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出现了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并不清晰,缺乏明确性、稳定性、职能范围过于狭窄、名称混乱,缺乏统一性、专业化队伍落后等现象。基于借鉴比较与现实考量,文章提出对未成年人检察机制予以调整和重构,主要从统一称谓、规定层级设置、调整职能范围、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入手,构建我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制。除此之外,我们也应当认识到社会工作在未年成人司法活动中的重要性。社会工作者在未成年人司法活动中具有角色优势,他们在基本价值理念与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相契合,具备承接未成年人审判、检察、侦查等司法人员延伸工作的能力,也符合符合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特殊要求。毋庸置疑,社会工作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密切相关。因此,在我国特色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应当加大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将其运用到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中。第五章为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案件审理制度的探索。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不同,诉讼程序中案件的审理也不尽相同,对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区别于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因此,我国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时,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兼顾保护的依据,并以全面调查与迅速简易为基本原则性指导。同时,应当注重对不公开审理、合适成年人到场以及社会调查等相关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从而,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案件审理程序、未成年人行政司法保护案件的审理程序入手,探索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体系性构建。第六章为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处遇机制的构建。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犯罪预防的角度出发,文章此部分主要探讨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以及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机制。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中,未成年人被害救助的研究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探讨对这一特殊主体的救助制度,是基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避免未成年人遭受“第二次伤害”的需要,也是基于被害人恶逆变的考量对未成年被害人予以犯罪预防的需要。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主要从被害补偿、司法援助、被害社会援助入手,同时倡导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致力于被害预防机制的构建。对于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机制而言,这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中的薄弱环节,现行的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和强制性戒毒等保护处分措施的实际功效显得十分苍白。因此,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应当对触法未成年人适用多样化的社区性保护处分措施,重视中间性保护处分措施的运用,并对我国的工读学校予以改革。当然,对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措施也应当设置从调查——决定——审理与裁判——执行的严格程序规定。对待犯罪未成年人的刑罚适用而言,当前的主流观念为禁止死刑、限制自由刑、鼓励非刑罚处罚为基本适用原则。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已经明文禁止死刑的适用,但是对于自由刑和非刑罚处罚措施来看,仍有待进一步调整。基于犯罪预防和权利保护的需要,文章认为除禁止适用死刑外,无期徒刑、没收财产、政治权利的剥夺也应当禁止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未成年犯罪人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罚金刑的适用应当予以特殊化规定。就未成年人刑罚的执行而言,应当从监禁执刑和社区矫正入手,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帮教力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及时有效的帮助和矫治,帮助其早日回归社会。
二、欧美再犯状况与刑事政策的动向(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欧美再犯状况与刑事政策的动向(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大陆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社区矫正制度运行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困境 |
一、监禁为主的格局尚未扭转 |
二、假释制度的适用比率不高 |
三、未成年犯适用非监禁刑低 |
第二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困境 |
一、工作制度差异化 |
二、执法活动低能化 |
三、社会参与低效化 |
四、矫正措施粗放化 |
五、特殊对象简单化 |
第二章 社区矫正制度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指导理念偏颇 |
一、刑事一体化理念贯彻不深入 |
二、刑罚人道化理念推广不到位 |
三、行刑社会化理念渗透不全面 |
第二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配套制度欠缺 |
一、假释制度适用的阻碍重重 |
二、特殊主体矫正制度不健全 |
三、社区矫正评估制度不完善 |
第三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保障条件匮乏 |
一、规范社区矫正的专门立法缺失 |
二、工作队伍专业不强且力量不足 |
三、主要相关部门的参与流于形式 |
第三章 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理念纠偏 |
第一节 “监狱—社区”一体化理念的贯彻 |
一、“监狱—社区”一体化的理论依据 |
二、“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先行探索 |
三、“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功能分析 |
四、“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实现路径 |
五、“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外在保障 |
第二节 刑罚人道化理念的推广 |
一、人道化理念是社区矫正根基 |
二、推进刑罚结构向轻缓化发展 |
三、未成年犯扩大非监禁的适用 |
四、监管理念向“人本位”转型 |
第三节 行刑社会化理念的渗透 |
一、培育社会力量参与的外部环境 |
二、扶持民办社会组织的建设发展 |
三、设计鼓励社会力量的良性政策 |
四、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的经费渠道 |
五、探索社会力量参与的教育矫正 |
第四章 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并扩大适用假释制度 |
一、树立假释制度优先的理念 |
二、完善假释制度的适用条件 |
三、扩大假释制度的适用对象 |
四、摈弃限制假释的相关制度 |
第二节 发展轻罪制度的必要与作用 |
一、建立轻罪制度的必要性 |
二、轻罪制度助推社区矫正 |
第三节 健全特殊主体的矫正制度 |
一、建立专门化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 |
二、完善统一化的流动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 |
三、设置特殊化的外国籍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 |
第四节 推进社区矫正的评估制度 |
一、探索定量式的风险评估 |
二、强调定量化的效果评估 |
第五章 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保障跟进 |
第一节 加快社区矫正法的立法进程 |
一、社区矫正立法相关问题的争议焦点 |
二、社区矫正立法需要解决的关键议题 |
三、社区矫正立法需要规范的工作制度 |
第二节 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专业化 |
一、提高制度执法者的专业能力 |
二、注重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发展 |
三、匹配社会志愿者的合适岗位 |
第三节 搭建刑事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 |
一、明确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 |
二、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 |
三、公安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 |
四、监狱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所处的背景与面临的困境 |
二、恢复性少年司法的提出:研究少年刑事司法的另一条进路 |
三、对研究的回顾 |
四、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命题及其展开 |
第一节 基本术语界定 |
一、"少年"之辨析 |
二、少年司法之解读 |
三、少年刑事司法程序之界定 |
四、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之阐释 |
第二节 少年司法模式的历史演进 |
一、少年司法的福利模式 |
二、少年司法的刑事模式 |
三、恢复性少年司法:一种折中与超越 |
第三节 中国少年司法模式的选择 |
一、中国少年司法的现状 |
二、中国少年司法模式的探索 |
三、恢复性司法模式下的少年刑事司法程序 |
小结 |
第二章 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社会基础 |
一、作为恢复性少年司法土壤的市民社会 |
二、作为少年监护者的国家 |
第二节 政治基础 |
一、小公民与协商民主 |
二、社群主义对少年的关怀 |
三、自由主义与少年人权 |
第三节 文化基础 |
一、西方宗教文化:宽容与爱 |
二、东亚伦理文化:从无讼到恤幼 |
第四节 法理基础 |
一、恢复性正义与少年犯罪控制 |
二、温和的刑法:刑法谦抑与刑罚个别化 |
三、软化的程序:超越福利与惩罚 |
四、恢复性少年司法的国际法基础 |
小结 |
第三章 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域外实践 |
第一节 参与的主体 |
一、罪错少年 |
二、被害人 |
三、调解人 |
四、国家机关 |
五、社区 |
六、律师 |
七、监护人 |
第二节 运行的模式 |
一、少年平衡司法模式 |
二、罪错少年——被害人调解模式 |
三、家庭团体会议模式 |
四、青少年司法会议模式 |
五、圈形会议模式 |
六、法国的少年"刑事赔偿"模式 |
七、同伴调解模式 |
第三节 运作过程 |
一、转介 |
二、召集会议 |
三、对话、沟通与协商 |
四、商议恢复性方案 |
五、审查恢复性协议 |
六、履行恢复性协议 |
第四节 恢复性协议 |
一、协议的内容 |
二、协议的效果 |
三、协议的保密性 |
第五节 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实践特征 |
一、主要特征 |
二、衡量标准 |
小结 |
第四章 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中国探索 |
第一节 本土试验的勃兴 |
一、恢复性司法政策提出 |
二、地方性少年司法改革的试验 |
三、两种司法改革的彼此融合 |
第二节 运作的形态 |
一、正式刑事程序之外的恢复性少年司法 |
二、侦查阶段的恢复性少年司法 |
三、审查起诉阶段的恢复性少年司法 |
四、审判阶段的恢复性少年司法 |
五、矫治阶段的恢复性少年司法 |
六、社会组织对恢复性少年司法的参与 |
七、总结与归纳 |
第三节 动因之溯源 |
一、构建和谐社会:社会政策的需要 |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 |
三、司法资源的紧张与挑战 |
四、司法改革的动力:以少年司法为突破口 |
第四节 基本评价 |
一、基本特征 |
二、积极意义 |
三、社会评价 |
四、问题与挑战 |
小结 |
第五章 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本土环境 |
第一节 社会环境 |
一、宏观社会政策环境 |
二、市民社会的成长 |
三、城市化的背景 |
四、犯罪控制能力的增强 |
第二节 文化环境 |
一、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
二、新社会文化的形成 |
三、冲突与调适:文化的阻力及适应性 |
第三节 制度环境 |
一、既有的少年司法改革成果 |
二、少年司法专门化的努力 |
三、少年人权保障机制的强化 |
四、制度上的阻力及克服 |
第四节 舆论环境 |
一、舆论的宽容 |
二、舆论的担忧 |
小结 |
第六章 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制度化 |
第一节 制度化的意义 |
一、从非制度化到制度化:制度的统一性 |
二、从依附到独立:制度的专门化 |
三、为少年司法寻找发展路径 |
第二节 目标的定位 |
一、社会关系的恢复 |
二、少年人权的保护 |
三、少年责任的承担 |
四、程序分流的实现 |
第三节 基本原则 |
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
二、正当程序原则 |
三、司法最低限度干预原则 |
第四节 路径的选择 |
一、迈向统一的国家立法 |
二、多元化的司法程序 |
三、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结构体系 |
四、恢复性少年司法的程序要素 |
小结 |
结语:以恢复性司法拯救罪错少年 |
一、罪错少年的拯救与自我拯救 |
二、恢复性少年司法与公民社会 |
三、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如何面向未来?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博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简介 |
(4)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第一章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清末少年司法理念的萌起 |
一、历史背景 |
二、少年司法机构的初设 |
三、清末少年司法制度的立法初显 |
第二节 民初少年司法制度的萌芽 |
一、少年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特别规定 |
二、少年刑事处分执行的特别规定 |
三、少年审判制度的初设 |
第三节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形成与发展 |
一、第一阶段(1955 年―1970年“少年事件处理法”形成) |
二、第二阶段(1971-1996年“少年事件处理法”施行) |
三、第三阶段(1997年至今“少年事件处理法”全面修订) |
第二章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刑事政策背景 |
第一节 少年刑事政策之概述 |
一、刑事政策概念 |
二、少年刑事政策之意义 |
第二节 少年刑事政策之演化 |
一、“惩罚―报应”少年刑事政策 |
二、“保护―矫正”少年刑事政策 |
三、“保护-惩罚”二元少年刑事政策 |
第三节 对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发展的启示 |
一、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实践偏差 |
二、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应然取向 |
三、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动态发展 |
第三章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适用对象 |
第一节 “少年事件处理法”适用对象的分类 |
一、触法儿童 |
二、触法少年 |
三、虞犯少年 |
第二节 虞犯少年适用对象范围之争议 |
一、争议之由来 |
二、争议焦点之博弈 |
第三节 对扩大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司法适用对象之启示 |
一、低龄触法未成年人应纳入司法管辖 |
二、严重不良行为少年应提前预防 |
第四章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少年法院的主导保护 |
一、少年法院(庭)建立的必要性 |
二、少年法院(庭)的组织 |
第二节 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协力保护与前沿预防 |
一、检察机关的协力保护 |
二、少年警察局(队)的前沿预防 |
第三节 其他机构(个人)的广泛参与保护 |
一、社会福利、教养机构的参与与福利保护 |
二、少年法定代理人参与与强制亲职教育 |
第四节 对我国大陆地区建构独立未成年人司法组织的启示 |
一、以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建设为抓手 |
二、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建设的推动作用 |
三、全面推进未成年人警务中心建设 |
四、整体谋划未成年人司法队伍建设 |
第五章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实体处遇 |
第一节 少年事件的实体处分 |
一、实体处分的裁定基础 |
二、少年保护处分与刑事处分的抉择 |
三、保护处分适用的比例原则 |
第二节 保护处分 |
一、训诫辅以假日生活辅导 |
二、保护管束 |
三、安置辅导 |
四、感化教育 |
第三节 刑事处分 |
一、少年免刑及免刑后处分的特殊性 |
二、少年适用刑事处分种类的特殊性 |
三、缓刑、假释适用要件的特殊性 |
四、刑事处分执行方式的特殊性 |
第四节 对我国大陆地区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启示 |
一、未成人保护处分设置的必要性 |
二、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的经验借鉴 |
三、保护处分措施的具体内容 |
第六章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程序保障 |
第一节 少年非行的发现与受理 |
一、少年非行的发现 |
二、少年法院的受理 |
第二节 审前调查 |
一、审前调查概述 |
二、审前调查的开展 |
三、审前调查结论的运用 |
第三节 开庭审理 |
一、审理方式之独特性 |
二、审理过程之开展 |
三、审理过程之保护措施 |
第四节 刑事案件逆移送制度 |
一、先议权的产生及作用 |
二、逆移送启动侦查程序 |
第五节 完善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启示 |
一、问题提出 |
二、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主体的状况 |
三、由检察院主导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建议 |
第七章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支持体系 |
第一节 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律制度 |
一、我国台湾地区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制度的发展背景 |
二、福利制度支持下的儿童及少年权益保障 |
三、儿童及少年的福利保护 |
第二节 儿童及少年被害人保护制度 |
一、少年及儿童犯罪被害人的立法保护 |
二、校园被霸凌人的保护 |
三、少年恢复性司法的开展 |
第三节 我国大陆地区相关未成年人制度完善的启示 |
一、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的福利保护 |
二、“问题”未成年少女的福利保护 |
三、未成年人身份权、家庭生长权的福利保护 |
四、未成年犯罪被害人的福利保护 |
第八章 我国大陆地区罪错未成年人相关法律制度完善之借鉴思考 |
第一节 我国大陆地区罪错未成年人法律制度面临的问题 |
一、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法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治安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四、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事处罚执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五、我国大陆地区以“未成年人”命名的专门法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对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梳理与借鉴 |
一、儿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下的福利性保护 |
二、需保护必要性调查下的行为科学配合 |
三、少年观护制度下的更生保护 |
四、层级化少年保护圈下的全面预防 |
第三节 我国大陆地区罪错未成年人法律制度的修法方略 |
一、修法总体思路的提出 |
二、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理法”的立法建议 |
三、对我国大陆地区罪错未成年人法律制度的修订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5)刑事没收制度研究 ——以台湾地区没收新制为镜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部分 刑事没收制度总论研究 |
第一章 刑事没收制度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刑事没收制度的基本内涵 |
一、中国大陆语境下的刑事没收制度 |
二、台湾地区语境下的刑事没收制度 |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语境下的刑事没收制度 |
四、还原大陆刑事没收制度的“本来面目” |
第二节 刑事没收制度的正当性基础 |
一、刑事没收制度的理论渊源 |
二、刑事没收制度的价值取向 |
三、刑事没收制度的合宪性考问 |
第三节 刑事没收制度镜鉴的根基 |
一、中国古代的刑事没收制度 |
二、中国近代的刑事没收制度 |
三、两岸现代刑事没收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第二章 刑事没收制度的基本框架 |
第一节 刑事没收的客体范围 |
一、台湾地区刑事没收的客体范围 |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刑事没收的客体范围 |
三、中国大陆刑事没收的客体范围及缺漏 |
四、刑事没收客体范围的精确划分 |
第二节 刑事没收的法律性质 |
一、台湾地区刑事没收的法律性质 |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刑事没收的法律性质 |
三、中国大陆刑事没收的法律性质及弊端 |
四、刑事没收独立法律效果的明确界定 |
第三节 刑事没收的前提条件与法律效果 |
一、刑事没收前提条件的阶层论分析 |
二、刑事没收法律效果的物权论分析 |
第三章 构建大陆现代刑事没收制度的总体展望 |
第一节 构建大陆“三轨制”刑事制裁体系的可行性分析 |
一、刑事制裁体系的“一元主义”与“二元主义” |
二、大陆现行刑事制裁体系的基本态样 |
三、“有实无名”双轨刑事制裁体系的发展趋向 |
第二节 构建大陆现代刑事没收制度的具体路径 |
一、刑事没收法律性质与法律地位的明确 |
二、刑事没收与民事没收、行政没收的协调 |
三、刑法没收规范与刑事没收程序的融合 |
四、刑事没收客体范围的细化与增补 |
五、刑事没收前提条件的确定与法律效果的重塑 |
第二部分 刑事没收制度分论研究 |
第四章 违禁物的没收 |
第一节 违禁物的基本内涵 |
一、违禁物的界定 |
二、违禁物的划分 |
第二节 违禁物没收的法理依据 |
一、违禁物没收的正当性基础 |
二、违禁物没收的法律性质 |
第三节 大陆违禁物没收的主要问题 |
一、违禁物的范围界定模糊 |
二、没收前提条件设置不当 |
三、第三人合法权利的漠视 |
四、没收客体认定杂乱无章 |
第四节 大陆违禁物没收规范的完善 |
一、明确违禁物的认定方法 |
二、没收前提条件的特殊处理 |
三、重视第三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
四、化解不同客体间的冲突与竞合 |
五、违禁物没收规范溯及力的特殊考量 |
第五章 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没收 |
第一节 供犯罪所用之物的基本内涵 |
一、大陆语境下的“供犯罪所用之物” |
二、供犯罪所用之物认定方法的选择 |
三、供犯罪所用之物的逆向界定 |
第二节 供犯罪所用之物没收的法理依据 |
一、犯罪实行阶段中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没收 |
二、犯罪预备阶段中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没收 |
三、供犯罪行为结束后所用之物的特殊考量 |
第三节 大陆供犯罪所用之物没收的主要问题 |
一、没收的前提条件不明 |
二、没收的方式过于严苛 |
三、没收的主体存在缺漏 |
四、没收不动产态度保守 |
五、没收替代手段的缺失与用语的混乱 |
第四节 大陆供犯罪所用之物没收规范的完善 |
一、没收前提条件的进一步限制与解放 |
二、职权没收的采用与比例原则的适用 |
三、物权理论下没收主体的扩展与延伸 |
四、动产没收与不动产没收的同等对待 |
五、统一用语并建立层次分明的执行措施 |
第六章 犯罪所生之物的没收 |
第一节 犯罪所生之物的基本内涵 |
一、犯罪所生之物的特性与范围 |
二、犯罪所生之物的认定方法 |
第二节 犯罪所生之物没收的法理依据 |
一、犯罪所生之物没收的正当性基础 |
二、犯罪所生之物没收的法律性质 |
第三节 台湾地区犯罪所生之物没收规范的反思与借鉴 |
一、职权没收方式的再思考 |
二、没收前提条件的再推敲 |
三、没收主体对象的再商榷 |
四、没收替代措施的再考量 |
第七章 犯罪所得的没收 |
第一节 犯罪所得的基本内涵 |
一、“违法所得”与“犯罪所得” |
二、犯罪所得的界定与认定 |
三、推定犯罪所得的界定与认定 |
第二节 犯罪所得没收的法理依据 |
一、一般犯罪所得的没收 |
二、推定犯罪所得的没收 |
第三节 大陆犯罪所得没收的主要问题 |
一、没收的前提条件过于严苛 |
二、比例原则适用的空间有限 |
三、第三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存有疏漏 |
四、替代措施的欠缺与没收用语的混乱 |
五、被害人合法财产权保护手段的匮乏 |
六、含混不清的推定犯罪所得没收规范 |
第四节 大陆犯罪所得没收规范的完善 |
一、明确没收的前提条件 |
二、比例原则的具体适用 |
三、强化对第三人财产权利的保护 |
四、构建没收及其替代措施双层体系 |
五、完善对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的保护 |
六、推定犯罪所得没收的反思与借鉴 |
结语 |
附件:刑事没收制度适用之思维流程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情况 |
后记 |
(6)刑事和解制度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刑事和解制度的一般理论研究 |
第一节 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与内涵 |
一、理念层面的刑事和解概念 |
二、制度层面的刑事和解概念 |
第二节 刑事和解制度的历史演变 |
一、西方刑事和解制度的历史考察及评析 |
二、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历史考察及评析 |
三、刑事和解制度的世界性趋势及实证效果 |
第三节 刑事和解制度复兴的社会背景和实践渊源 |
一、西方刑事和解制度复兴的社会背景 |
二、西方刑事和解制度复兴的实践渊源 |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复兴的社会背景与实践渊源 |
第四节 刑事和解制度及其关系论 |
一、私了与刑事和解制度 |
二、刑事契约一体化与刑事和解制度 |
三、辩诉交易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 |
四、中国传统调解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 |
第二章 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蕴涵研究 |
第一节 西方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渊源及评析 |
一、平衡理论(equity theory) |
二、叙说理论(narrative theory) |
三、恢复正义理论(Restorative Justice Theory) |
第二节 刑事和解制度的哲学基础 |
一、后现代主义与刑事和解制度 |
二、主体性理论与刑事和解制度 |
三、理性主义与刑事和解制度 |
第三节 刑事和解制度的政治学分析 |
一、社会契约理论与刑事和解制度 |
二、市民社会理论与刑事和解制度 |
三、参与制民主与刑事和解制度 |
四、辅助性原则与刑事和解制度 |
第四节 刑事和解制度的社会学分析 |
一、利益兼得机制构成了刑事和解制度发展的原动力 |
二、社会修复能力是刑事和解制度化的启动力 |
第五节 刑事和解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
一、帕累托最优原理、经济学的公正观念与刑事和解制度 |
二、边际递减效应原理与刑事和解制度 |
三、经济抚慰金的威慑效益与刑事和解制度 |
四、"效益-成本与收益"原理与刑事和解制度 |
第六节 刑事和解制度的伦理学分析 |
一、刑事和解制度不是对社会利益视而不见 |
二、刑事和解制度中的"自愿"具有真实性 |
三、刑事和解制度不是"花钱买刑" |
四、刑事和解制度不会损害社会道德水平 |
五、刑事和解制度不会加剧司法腐败 |
第三章 刑事和解制度与刑事法基本理论的契合 |
第一节 刑事和解制度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契合 |
一、刑事和解制度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契合 |
二、刑事和解制度与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契合 |
三、刑事和解制度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契合 |
第二节 刑事和解制度能实现刑法(罚)之目的 |
一、刑法(罚)目的之争论 |
二、刑事和解制度给刑罚目的造成的困惑 |
三、刑事和解制度能实现刑罚之目的 |
第三节 刑事和解制度符合刑事政策之需要 |
一、刑事和解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理智的刑事政策 |
二、刑事和解制度能体现人本主义刑事政策之精神 |
三、刑事和解制度能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四、刑事和解制度能最大程度地体现轻缓刑事政策 |
五、刑事和解制度能体现刑法第三元制度之观念 |
六、刑事和解制度能全面落实坦白从宽刑事政策 |
第四节 刑事和解制度与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的契合 |
一、刑事和解制度体现诉讼民主之观念 |
二、刑事和解制度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 |
三、刑事和解制度体现诉讼效益 |
四、刑事和解制度彰显诉讼和谐价值 |
五、刑事和解制度不违反正当程序原则 |
第五节 刑事和解制度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的契合 |
一、平行模式和整体模式之争 |
二、整体模式的实然理由和应然价值 |
第四章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化构建之条件 |
第一节 刑事和解制度化构建的观念条件 |
一、中国传统文化观为刑事和解制度化提供了文化根基 |
二、中国传统诉讼价值观为刑事和解制度化提供了观念支持 |
三、中国普通民众情结为刑事和解制度化提供了社会心理条件 |
第二节 刑事和解制度化构建的制度条件 |
一、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政治条件 |
二、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法律条件 |
第三节 刑事和解制度化构建的实践条件 |
一、刑事和解制度化构建的利益驱动力 |
二、刑事和解制度化构建的物质技术条件 |
第五章 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研究 |
第一节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原则 |
一、关于刑事和解制度适用原则的观点综述 |
二、刑事和解制度应当确立的原则 |
第二节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条件 |
一、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主体条件 |
二、行为条件 |
三、刑度条件 |
四、主观条件 |
五、证据条件 |
第三节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阶段和调解人 |
一、刑事和解制度适用阶段 |
二、调解人 |
第四节 刑事和解程序的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 |
一、西方国家的实践情况 |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应采用的模式 |
第五节 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和后果 |
一、刑事和解协议的引起的民事法效力和后果 |
二、刑事和解协议引起的刑事法效力和后果 |
三、当事人反悔对和解协议和案件法律后果的影响 |
第六章 刑事和解制度化之构想 |
第一节 对刑事和解制度化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刑法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具体构建 |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具体构建 |
第二节 刑事和解制度相关配套措施之设想 |
一、建立犯罪人人格调查及相关制度 |
二、建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 |
三、加快调解组织及社区建设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7)非监禁刑论纲 ——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论文提纲范文)
上编 历史的启示与现实的解读非监禁刑的法理思考 |
第一章 理念还是制度:非监禁刑概念的解读 |
一、内涵厘定:非监禁刑罚制度的统称 |
㈠非监禁刑内涵的国内外文献界定 |
㈡笔者的见解:兼及各种观点之述评 |
二、外延界分:与相近概念的辨析 |
㈠非监禁刑与行刑社会化 |
㈡非监禁刑与非刑罚处理方法 |
㈢非监禁刑与监禁刑、非自由刑 |
㈣非监禁刑与社区矫正 |
三、类型划分:非监禁刑体系的确立 |
㈠世界各国立法规定的非监禁刑 |
㈡欧盟规范性文件建议的非监禁刑 |
㈢联合国提倡的非监禁刑 |
㈣本文的立场:一个简短的结论 |
第二章 缘起与嬗变:非监禁刑的历史回顾 |
一、从惩治到复归:非监禁刑理论根基的确立 |
㈠刑事古典学派:刑罚人道的强调与监狱制度的改革 |
㈡刑事社会学派:犯罪预防的关注与矫正理论的提出 |
㈢新社会防卫论:保卫社会和保障人权的并重与复归理论的崛起 |
二、从理论到制度:非监禁刑实践的曲折前行 |
㈠美国 |
㈡英国 |
㈢加拿大 |
㈣日本 |
㈤联合国 |
三、小结 |
第三章 反思与追问:非监禁刑的价值思考 |
一、非监禁刑的哲学依归:增进自由 |
㈠自由的阐释 |
㈡自由的偏离与回归 |
二、非监禁刑的伦理基石:尊重人性 |
㈠人性剖析:人性·人道 |
㈡监禁痛苦:人性的悖逆和丧失 |
㈢结论:非监禁刑的倡导 |
三、非监禁刑的社会使命:复归社会 |
㈠刑罚目的:报应限制下的特别预防 |
㈡再社会化:实现刑罚目的的核心 |
㈢监狱化与再社会化:监狱行刑的悖论 |
㈣小结 |
四、非监禁刑的经济考量:提高效益 |
㈠效益最大化:刑罚经济原则的灵魂 |
㈡刑罚配置的经济学分析:一种比较性的考察 |
㈢行刑经济的世界选择:非监禁刑的推行 |
五、非监禁刑的政策依据:轻轻重重 |
㈠刑事政策模式分析 |
㈡社会转型中的刑事政策选择与刑罚执行 |
下编 批判与重构:非监禁刑在当代中国的命运 |
第四章 考察与分析:非监禁刑在中国的适用现状 |
一、低效运行:非监禁刑在中国当前的适用 |
㈠管制刑:名存实亡的刑种 |
㈡罚金刑:主刑的附庸 |
㈢资格刑:监禁替代属性的消失 |
㈣缓刑:严格限制下的适用 |
㈤假释制度:难以企及的渴盼 |
㈥暂予监外执行:问题丛生的制度 |
㈦赦免:被虚置的非监禁制度 |
㈧其他非监禁刑措施:基本不用的驱逐出境 |
二、症结分析:非监禁刑低效运行的根源 |
㈠重刑主义传统的影响 |
㈡“严打”刑事政策的导向 |
㈢粗放立法技术的制约 |
㈣多元行刑体制的羁绊 |
㈤结论与实例 |
第五章 走向未来:完善中国非监禁刑的初步构想 |
一、扩大适用的可行性分析:构建中国非监禁刑体系的前提 |
㈠社会结构的转型为行刑模式的转换奠定了社会基础 |
㈡刑罚适用对象性质的变化为行刑模式的选择提供了基本依据 |
㈢我国非监禁刑适用实践经验为非监禁刑的扩大适用积累了可贵的经验 |
㈣国际社会的非监禁刑实践为我国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提供了有益借鉴 |
㈤社会公众行刑意识的可塑性为非监禁刑的扩大适用提供了意识土壤 |
二、观念的变革:构建中国非监禁刑体系的核心 |
㈠犯罪观念的科学化 |
㈡刑罚观念的理性化 |
㈢监狱功能的全面认识 |
三、制度创新:构建中国非监禁刑体系的基础 |
㈠改进管制刑:社区劳动和刑罚易科制度的引入 |
㈡充实缓刑制度:形式及内容的丰富 |
㈢完善假释制度:观念和体制的革新 |
㈣新型非监禁刑制度的增设:社区服务 |
四、体制变革:构建中国非监禁刑体系的关键 |
㈠统一行刑权限 |
㈡完善行刑立法 |
主要参考文献 |
(8)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s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创新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网络犯罪的概念与类型 |
第一节 网络犯罪的概念 |
一、网络犯罪概念的历史分析 |
二、论域观下的网络犯罪概念 |
第二节 网络犯罪的类型 |
一、纯正的网络犯罪 |
二、不纯正的网络犯罪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网络犯罪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暗网载体的隐匿性 |
一、暗网的概念 |
二、我国暗网的现状 |
三、暗网治理的困境 |
第二节 网络犯罪代际演变之法律的变动性 |
一、局域网时代的计算机犯罪及刑事立法回应 |
二、传统犯罪的网络异化及立法调适 |
三、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网络空间犯罪及刑事立法修改 |
第三节 网络犯罪主体类型多元化 |
一、传统犯罪主体的网络化 |
二、新型网络犯罪主体 |
三、新型网络主体的类型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网络犯罪规制的理论构造 |
第一节 言论自由权与公民匿名表达权的分析 |
一、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 |
二、公民匿民表达权保护及其限制 |
第二节 刑法立法观之争讼 |
一、消极的刑法立法观 |
二、积极的刑法立法观 |
第三节 刑法观选择的法教义学分析 |
一、刑法与刑事政策关系 |
二、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 |
三、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
四、未来走向严而不厉:以犯罪分层与轻刑化改革为前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的立法选择与司法适用 |
第一节 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路径 |
一、法益为基础,社会形势为导向 |
二、刑法谦抑性是判断可罚性的基本立场 |
三、司法路径为前置,立法路径为补充 |
第二节 几个网络犯罪新罪名的适用问题 |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立足于共犯从属性 |
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
三、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行为认定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9)少年保安处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意义 |
三、研究现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少年保安处分的理论溯源 |
第一节 少年保安处分的基本要义 |
一、保安处分的定义 |
二、少年的界定 |
三、少年保安处分的含义 |
第二节 少年保安处分的沿革 |
一、两大法系少年保安处分的发展 |
二、少年保安处分的世界性发展趋势 |
三、小结 |
第三节 少年保安处分的理论基础 |
一、少年保安处分的法哲学基础 |
二、少年保安处分的犯罪学基础 |
三、少年保安处分的刑法学基础 |
第二章 发展少年保安处分的本土资源 |
第一节 中国(大陆地区)少年犯罪及保安处分实施状况 |
一、中国(大陆地区)少年犯罪及类保安处分概览 |
二、广东地区少年犯罪及类少年保安处分制度分析 |
三、上海地区少年犯罪及类保安处分制度分析 |
四、北京地区少年犯罪及类保安处分制度分析 |
五、中国(大陆地区)类少年保安处分的问题评析 |
第二节 发展少年保安处分的社会调查 |
一、原则上同意少年保安处分的发展方向 |
二、关于少年保安处分具体实际操作的意见 |
三、被访者关于少年保安处分的综合意见 |
第三节 中国建立少年保安处分制度的可行性 |
一、我国的少年犯罪的现状 |
二、我国少年犯罪的突出案例 |
三、我国少年保安处分的司法实践基础 |
第三章 我国构建少年保安处分的基本路径 |
第一节 理念转化 |
一、少年保安处分立法的取向 |
二、少年刑法理念的更新 |
三、少年刑事诉讼理念的转变 |
第二节 范围规划 |
一、少年保安处分适用年龄的范围 |
二、少年保安处分适用罪责的范围 |
三、探索少年虞犯适用保安处分的可能 |
第三节 程序设计 |
一、转向程序 |
二、逆送制度 |
三、刑事和解 |
第四章 我国少年保安处分的机构设置 |
第一节 建立独立的少年法院/庭 |
一、少年法院的历史沿革及各国各地区规定 |
二、设置少年法院/庭的原因 |
三、我国少年法院/庭设置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
第二节 设置观护机构和观护人 |
一、观护制度的概述 |
二、我国设置观护机构、观护人的发展方向 |
第三节 设置少年警察 |
一、设置少年警察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
二、少年警察的职能 |
第四节 保安处分的配套设置 |
一、少年保安处分社会资源整合的范围 |
二、少年保安处分社会资源整合的困境 |
三、少年保安处分社会资源整合的出路——矫治机构民营化 |
第五章 我国少年保安处分的执行 |
第一节 少年保安处分的非机构性处遇——社区矫正 |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
二、世界各国各地区社区矫正的趋势和发展 |
三、我国少年社区矫正的做法——以广州市为例 |
四、我国少年社区矫正的发展方向 |
第二节 少年保安处分的机构性处遇——少年感化院 |
一、世界各国各地区感化院的兴起和发展 |
二、我国对少年犯机构性处遇的现状——以Y省未成年犯罪管教所为例 |
三、我国设置感化院的构想 |
第三节 少年保安处分的种类设置 |
一、域外司法地区的具体措施 |
二、我国应当设置的少年保安处分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10)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我国需要研究的问题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未成年人司法的概述 |
第一节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发展与现状 |
一、中国对未成年人特殊规定的历史沿革 |
二、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现状 |
第二节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发展困境 |
一、未成年人法律规定缺乏体系性 |
二、未成年人司法缺乏独立性 |
三、未成年人案件的受理缺乏全面性 |
四、未成年人保护处遇体系缺乏健全性 |
第三节 未成年人司法在全球的发展及特征 |
一、世界三大未成年人司法模式的发展 |
二、现代未成年人司法的三大特征 |
第四节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路径选择—体系化 |
一、体系化作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研究方法 |
二、中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化的基本构想 |
第二章 体系化未成年人司法的思想理念 |
第一节 未成年人司法产生的基础——“国家亲权”理论 |
一、国家亲权的起源 |
二、国家亲权在美国未成年人司法中的延伸 |
三、国家亲权的基础:家长主义 |
第二节 国际未成年人司法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理论 |
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沿革与发展 |
二、儿童利益最大化在发展中的困境与应对 |
第三节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选择 |
一、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评析 |
二、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选择 |
三、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实质要求 |
第三章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适用范围 |
第一节 法律适用的主体 |
一、“未成年人”概念的选择 |
二、未成年人年龄范围的界定 |
第二节 法律适用的侵害行为 |
一、我国现行未成年人行为的法律规制 |
二、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
三、未成年人的触法行为 |
四、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
第三节 法律适用的被害案件 |
一、当前我国未成年人被侵害的主要特征 |
二、未成年人被侵害的主要情形 |
第四章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组织的体系性构建 |
第一节 少年法院的构建 |
一、中国少年法庭的起源与发展 |
二、中国少年法院创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三、中国特色少年法院的基本构思 |
第二节 未成年人警务机制的构建 |
一、域外未成年人警务制度 |
二、公安机关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作用及职责 |
三、中国未成年人警务机制建立的必要性分析 |
四、中国构建未成年人警务制度的设想 |
第三节 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构建 |
一、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与困境 |
二、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调整与重构的可能性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检察机制的构建 |
第四节 未成年人司法社工机制的创建 |
一、社工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角色优势 |
二、社区工作与未成年人犯罪 |
三、社工与未成年人保护 |
四、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 |
第五章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机制 |
第一节 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 |
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兼顾保护原则 |
二、全面调查原则 |
三、迅速简易原则 |
第二节 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特殊制度 |
一、不公开审理制度 |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
三、社会调查制度 |
第三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基本程序 |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 |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 |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 |
第四节 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案件的审理 |
一、中国关于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案件的现行规定 |
二、中国当前未成年人民事保护案件审判机制的缺陷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制度的构建 |
第五节 未成年人行政司法保护案件的程序性探索 |
一、中国未成年人行政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 |
二、中国未成年人行政审判的现状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行政审判机制的构建 |
第六章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处遇机制的构建 |
第一节 未成年人被害救助制度的构建 |
一、未成年人被害救助的概念及基本理念 |
二、未成年人被害救助机制的构建 |
三、未成年人被害预防机制 |
第二节 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 |
一、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界定 |
二、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实践与问题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完善 |
第三节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 |
一、未成年人刑事处罚的基本理念 |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处罚的适用 |
三、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欧美再犯状况与刑事政策的动向(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大陆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D]. 张凯.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2]欧美再犯状况与刑事政策的动向[J]. 朝仓京一,卜空. 国外法学, 1986(02)
- [3]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研究[D]. 吴啟铮. 南京大学, 2012(08)
- [4]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研究[D]. 余萍.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刑事没收制度研究 ——以台湾地区没收新制为镜鉴[D]. 屈舒阳. 厦门大学, 2018(12)
- [6]刑事和解制度化研究[D]. 邓建辉. 华东政法大学, 2009(02)
- [7]非监禁刑论纲 ——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D]. 陆敏. 中国政法大学, 2005(05)
- [8]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D]. 杜文辉. 黑龙江大学, 2020(03)
- [9]少年保安处分研究[D]. 丁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10]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D]. 肖姗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