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对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经济林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张民侠[1](2010)在《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制保障体系研究》文中提出森林可持续经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在标准和目标的制定、技术的提高、政策的保障等方面都有比较多的研究,但对如何建立规范高效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制保障体系研究较少。本文以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为目标,以现代林业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现代产权理论、自然资源法理论为基础,采用历史文献法、实地调研法、对比分析法、系统研究法、个案分析法等方法对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制保障体系进行了研究。研究的主要结论如下:(1)国无法而不治,民无法而不立。依法治林是维护森林生态系统协调、稳定发展的前提,是维护生态安全、实施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是保护森林资源,保障森林的可持续经营措施之一,必须要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各种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好林区的社会治安秩序。(2)临安是我国最早进行森林可持续经营的试点区域之一,在保障森林可持续经营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特别是在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及执法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实地调研,对构建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制保障体系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3)通过研究,指出我国在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方面存在立法目标、原则与现代林业发展的形势结合度不高;立法的层次较低;立法思想过多地注重了森林作为自然体的价值,没有考虑其生态价值、社会价值;对法律的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影响力较低,公众参与力低;在物证鉴定方面机构不健全,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法律条文中规定较少等问题。(4)通过研究,指出我国森林可持续经营执法方面存在执法者数量不足;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偏低;执法机构不健全,各机构之间协调性不够,职能划分不清;存在政府干预、执法腐败现象;存在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现象;执法经费及设备保障不足;执法监督机构不健全,执法监督队伍业务水平不高,执法监督依据不完善等问题。(5)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牢固树立依法治林,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理念;实行政企分开、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体制;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加大法律的宣传和全民参与力度;进行有效、严格地执法,加大执法监督;加强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监测,及时掌握森林资源消长和生态变化情况,为政府决策、社会咨询、公众服务提供准确信息。(6)提出从林木种苗、植物检疫、森林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防火、森林采伐、林地管理、森林分类经营、生态公益林保护、森林权属管理、森林认证等方面构建完备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的设想。强调更新立法理念,树立生态优先的立法思想,注重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围绕现代林业建设的新形势、新需要,与实际情况紧密结合,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7)提出了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刑事执法、执法监督的具体对策,强调要改变执法理念,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执法者的水平,掌握执法技巧;健全执法机构,实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突出执法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防止法制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监督效率;加强执法质量考核,完善考评标准,真正做到奖优罚劣,提高执法者的积极性。(8)研究了林地面积、林木蓄积量的司法鉴定方法,创新性地提出了应根据具体案情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提高鉴定的精度,统一鉴定标准并写入法律条文中。建议成立各级森林案件司法鉴定机构,提高鉴定结果的权威性。(9)创新性地提出了建立林业法律实施效果评价的指标体系,并首次采用层次分析法、灰色综合分析法分别对林业法律实施效果进行了评价,提出了各种方法的适用条件及评价时应注意的问题,并用建立的模型对实证区和全国的林业法律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价。
胡少翔[2](2020)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研究 ——以ZHW抽水蓄能电站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是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它反映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的全过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是贯穿整个移民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保证移民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的基石。做好移民档案管理工作,对推进移民安置工作,服务移民群众具有重要作用。为规范移民档案管理,国家颁布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对移民档案的管理体制与职责、归档与移交、档案验收、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奖励与处罚等作出了规定。但在移民档案管理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导致移民档案的完整性、系统性和有效利用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如何完善移民档案管理工作,是档案界和移民界亟待重视与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本文以ZHW抽水蓄能电站移民档案管理为例,通过实地参与归档工作,围绕实际归档情况,对照移民档案管理办法,识别其中需完善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本文首先从移民档案管理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展开,阐述了移民档案及管理的作用、意义,介绍了ZHW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移民档案管理的概况,梳理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政策规定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为下文的研究做铺垫;其次,从前期工作、实施工作、管理监督、资金财务四个方面介绍ZHW抽水蓄能电站移民档案实际归档情况,并分别参照移民档案管理办法中对应的归档要求,指出档案中问题,分析成因,提出建议;最后,将问题进行归纳,结合J县移民档案管理实际情况,从三个方面展开研究。一是对移民档案归档范围中不完善之处的研究,提出了归档范围分类逻辑不清、指标设计深度不够、保管期限划分标准不清等问题,并提出对应的修订建议;二是针对移民档案管理办法中有关管理职责、人员、移交等方面的条款提出完善意见;三是根据J县移民档案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归纳出档案意识薄弱、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不高、档案利用不善等问题,提出了增强档案意识、加强培训指导、完善档案利用制度等建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3](1999)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对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经济林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文中研究说明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林业局关于对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经济林地有关问题的函》(林函资字[1999]3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罗力嘉[4](2018)在《四川省2012-2016年征占用林地现状及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林地作为土地资源的一种,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保障木材及林产品供给、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中具有核心地位,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具有特殊地位。林地的地位和作用可以用“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来很好的形容。我国是一个少林国家,仅占世界的5.1%,保护林地、发展森林资源极为重要。近年来,我国的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越来越规范化、法治化,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不仅是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的工作,也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四川省是全国第二大林区,林地面积居全国第3位,属林业大省,森林资源富集。作为长江、黄河上游重要的水源保护地和补给区,其独特的生态位置,决定了其在中国整个生态安全格局中的重要地位。但是,随着四川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建设项目不断增加,与林地供给的矛盾就十分突出。特别是国家进一步加强对耕地的保护后,一些地方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城镇化建设和水电、能源、交通、矿山开发项目等都把目光投向了林地,一些建设单位未批先占、批甲占乙或是少批多占等非法占用林地时有发生,导致四川省的林地和森林资源面临严重威胁。基于此,本文以四川省2012-2016年征占用林地现状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四川省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违法征占用林地、征占用林地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的基础上,初步提出了四川省征占用林地管理对策和建议,旨在为四川省林地管理提供基础数据,进而为出台林地相关管理办法提供参考。主要研究结果如下:1、征占用林地现状(1)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情况。2012—2016年,四川省累计完成审核审批征占用林地建设项目6262宗,面积5.2万余hm2。其中,2012年完成审核审批721宗,2013年完成924宗,2014年完成1124宗,2015年完成1603宗,2016年完成1741宗。从占用林地面积看,基数保持较大;从项目数量看,呈现逐年增长趋势。(2)征占用林地类型。2012—2016年,审核公路、铁路、机场、水利水电、电力通讯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及民生工程项目1656起,占39.13%;勘查采矿项目463起,占10.94%;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270起,占6.37%;其它项目1843起,43.55%。(3)违法违规征占用林地。四川省违法征占用林地现象非常突出,且呈持续高发状态。从行为主体看,公民违法占用林地发生3418起,占75.66%;企业违法征占用林地979起,占21.67%;其他组织违法征占用林地111起,占2.45%。近年开展的森林资源管理检查发现,非法占用林地类型主要集中在采石采矿、农村公路、毁林开垦、土地整理和其他商业。2、征占用林地管理(1)征占用林地管理主要制度。目前四川省林地征占用管理主要实行林地定额管理、林地用途管制、林地保护分级管理、林地审核审批制和目标责任制等主要制度。(2)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目前四川省林地征占用管理审核审批管理包括征占用林地可行性研究、签订补偿协议、提交使用林地申请、现场查验、公示、办理审核审批、森林植被恢复或退耕还林置换和监督管理。3、征占用林地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征占用林地管理后续制度有待完善;二是部门间在制度设计上、操作上存在分歧;三是征占用林地未能适应新形势;四是征占用林地宣传服务监管不到位;五是违法征占用林地现象突出。4、征占用林地管理对策及建议一是积极研究,建立完善的征占用林地管理制度;二是加强沟通,建立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协作机制;三是深化改革,努力适应新形势对征占用林地管理的新要求;四是强化服务,抓好重点项目用地指导和监督管理;五是依法治林,切实加大林地保护管理执法力度。最后围绕林地红线、征占用林地审核权限、征占用林地专家审查制度、征占用林地经林业部门审核后如何定性等问题进行了思考。
梁润深[5](2016)在《广东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存在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林业是生态建设的主体,林地是林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是野生动植物栖息繁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物质基础。加强林地保护利用管理,提升森林资源承载能力,已经成为应对气候变化、发展现代林业、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统筹人与自然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首要任务。使用林地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林地管理的重中之重。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既是用地单位填报使用林地数据的必备材料,又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林地的重要依据,发挥着基础、积极而又重要的作用。没有林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没有林地可行性报告的准确性、客观性、真实性,林地的科学保护以及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就无从谈起,更不要说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美丽中国梦。广东省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在林地管理特别是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上,广东省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管理水平总体较高,基本建立起一套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制度。自2008年以来,国家林业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制度,其中2008—2010年下达广东省年均征占用林地定额为7000hm2,2011—2020年下达广东省征占用林地定额总量为60652hm2,年均6065.2hm2,较2008-2010年的年均7000hm2少了将近1000hm2。随着广东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省委省政府提出交通大会战、粤东西北振兴发展、城市扩容提质等一系列战略部署以来,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不断增多,对林地的需求也水涨船高,加上国家对耕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且使用林地成本远远低于使用耕地等其他地类成本,用地越来越向林地倾斜,林地管理特别是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的压力不断增加,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本研究在深入研究广东省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管理的基础上,客观分析广东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的基本情况,阐述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新时期、新形势下广东省经济建设、生态建设对林地的要求,指出现阶段广东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成果报告内容不够完整、成果数据时效性不够强、过度依赖档案数据和遥感卫片数据、未能区别不同项目提出有针对性的结论、未能客观反映项目违法违规使用林地情况、未能详细分析项目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业生态红线情况等,提出了适合广东省时代发展要求,能切实提高可行性报告成果质量的措施,包括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成果报告内容齐备;加强数据管理,提高成果数据时效性;认真开展调查,确保调查数据准确可靠;区别项目类型,提出针对性较强的研究结论;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项目违法违规使用林地情况;加强规划衔接,详细分析项目符合有关林业规划情况等,在最大限度满足广东省经济社会建设对林地需求的同时,也加强区域林地保护管理,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成果。
于德仲[6](2008)在《赋权与规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体林权制度先后经历了五次重大变革,初步形成了我国集体林权制度的基本框架。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传统集体林权制度中存在的权属模糊、责权利不统一、利益分配关系扭曲等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集体林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为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我国《森林法》规定商品林林权可以依法流转,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200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集体林权制度创新再次成为我国林业管理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本研究立足于当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践,从赋权与规制相统一的角度,总结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般规律,以经济学、法学等相关理论为指导,提出构建“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集体林权制度的基本设想。全文共分十二章。第一章导论,简要介绍了选题背景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等问题;第二章界定了本研究的核心概念、介绍了本文所运用的基础理论;第三章主要总结了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般规律;第四章介绍了当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现状及问题;第五章至第八章从赋权的角度分别阐述了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和确保收益权的意义,并对相关制度创新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第九章论述了集体林权规制的必要性;第十章阐述了集体林权规制的内容;第十一章以福建永安市、江西遂川县林权制度改革实践为例进行了实证研究;第十二章是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同时指出了本研究的创新之处及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本文主要研究结论包括:明晰产权,通过赋权明确集体林权主体,实行规制则是为了界定产权的边界,赋权与规制统一于产权的排他性;放活经营权,通过赋权使经营者实现自主经营,加以规制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赋权与规制统一于产权的可分割性;落实处置权,赋予集体林经营者以处置权,并适当加以规制的目的在于实现权责一致,充分体现集体林权的可转让性;确保收益权,集体林权制度仅仅体现产权的排他性、可分割性和可转让性是不够的,还应当确保产权的安全性,以充分发挥产权的激励功能。相关政策建议如下:尽快出台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意见,进一步明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标;集体林权制度设计应当充分反映产权的基本属性,即围绕集体林权的排他性、可分割性、可转让性和安全性展开;集体林经营要调动经营者与政府两方面的积极性,实现赋权与规制的统一;重视集体林权制度与相关制度间的互动关系,积极进行配套改革,进一步优化集体林权制度的运行环境。
张牧遥[7](2017)在《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研究》文中指出现代社会的自然环境危机已经不由我们继续“任性”于“私益”与“经济目标”,自然资源环境的公益使命甚至要求我们“刻意”关注“公益”与“生态目标”。那么寄望于延续民法物权及其理论框架,只需对其进行适度松绑的所谓“社会化”救赎恐怕无法完成兼顾私益与公益的大任。毕竟自然资源并非一般“物”,它是一类特殊财产。它的特殊性,以及其上所负担的特殊使命促使我们从公法视角对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问题研究之现行、主流的私法模式予以批判性思考,以开辟新的思路,探寻更为科学、合理的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法律机制建构。按照这种构想,首先应该看到,在长期民法物权化模式影响下,我们对自然资源使用的基本形态认识并不合理,并未充分注意到自然资源特殊性与人的多元化需要之间所可能存在的秩序性对级,因此也就无法对自然资源使用形态进行科学、完整的类型化。而使用形态的类型化是否科学、合理则又直接影响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类型化以及相关法律机制的建构。所以,对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准确分类就成为一个源头性问题。应该从充分关照自然资源的多元属性,并以其与人的多元需要之间的双向对级关系为基础,将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对应划分为生存用自然资源使用权、生态用自然资源使用权、公共用自然资源使用权、经济用自然资源使用权四类;其中,前三类实质上应属于自由权范畴,不可物权化,唯有第四类,即经济用自然资源使用权方可物权化。一般认为,这种经济用自然资源使用权在我国即为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学界对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问题进行研讨的主流模式仍是民法物权化模式。近年来,学者们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问题的热烈讨论中,也会或多或少地附带讨论这一问题,但对它关注的广度和深度显然不够。而且,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客体、内容、行使、保护等方面实际上都与传统民法物权存在诸多差异,它不仅体现了特定主体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关系,更体现了划分国家与个人界线,并主要由国家“间接干预”资源利用,以实现国有自然资源使用问题上之公共价值的公权性特征。也就是说,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虽具有物权属性,但却不宜直接将之定性为民法物权。由于它不仅涉及权利和权力的动态平衡问题,还涉及私益和公益的协作问题;自然资源在人类生存和发展中不仅具有“生态屏障”的重大价值,而且还深刻牵动资源利益的公平正义价值。所以,相较而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上所寄予的公共价值更应具有优先性。考虑到实现和维护这种公共价值,通常需要为此种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从取得、到行使、再到保护附加诸多公法限制,而且这种限制与民法物权所谓之“财产的社会义务”应有本质区别,后者的主要目标仍是实现和保护私益。这些都为我们从公法视角去认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提供了支持,故而,宜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定位为一种公法物权。以此为基线,关照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取得、行使和保护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主要从公法学视角去探讨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法律机制就成为一种有别于民法物权化模式的新的径路与方法。由于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价值目标上既要尊重私益,更要维护公共利益,所以,在这种权利取得上的全球性经验是国家干预的介入,但由于这种权利又是一种物权、财产权,从便利物的流通和增加财富的角度来看,市场机制的引入和利用也必须得到重视。所以,特许使用权取得中的政府和市场关系就成为此处的一个重要问题。所以,应结合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的理论和实践,对现行相关法律制度予以完善;基本路径是,在尊重国家干预的基础上,从公共行政革新和规制变革之中寻找启示,通过从传统行政法向激励行政法的转变,将激励这一市场化机制引入行政法,以实现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中的政府和市场关系更为科学、合理,形成政府和市场合作共治的格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主体、客体上的特殊性,以及其价值目标的特殊性都使其权利行使具有一定特殊性,为适应这些特殊性并为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客体等方面的实践问题寻找解决方案,必须在尊重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行使受限的大局下,对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进行限制式重构,具体是,个人主体性的尊重、强化和保障,公益性国有企业使用权的尊重,以及经营性国有企业使用权的限制。对于客体问题,在厘清理论纷争和机制构设需要的基础上,宜将其客体统一定位为自然资源自身。在行使方式上,竞争性、排他性和有偿性体现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物权属性,结合使用目的、方式、时间、范围、工具等方面的公法限制,则正体现和回应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公法物权属性,以及其应有别于民法物权法律机制的需要,其法律规范之适用可以准用物权法。正是因为,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从由来、性质、取得、行使等方面具有诸多特殊性,所以,对这种权利的保护也就具有了一定独特之处,公法保护方法吸收了私法保护方法使的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保护不可能或者不需要适用私法保护方法。
白永利[8](2011)在《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问题研究 ——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文中提出近年来,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经济迅速发展,产业支柱是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而资源的开发利用对草原和荒漠的环境破坏较为严重,少数民族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很大程度上依赖着良好的生态环境,一旦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对少数民族的生存和发展将产生严重威胁。因此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过程中,不仅是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破坏,对人文环境也有重要影响。从国际人权法的视角来审视,主要是侵犯少数人享有的文化权。在资源开发的各方参与者中,少数民族相对于国家和开发商是弱势群体,需要在法律制度上研究保障少数民族发展权和文化权问题,在国内现有的制度设计中主要通过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维护好生态环境,促进少数民族享有其发展权和文化权。本研究从两个角度展开,一方面是从生态补偿角度,通过补偿恢复生态环境来维护少数民族生存权和发展权;另一方面,从人权法角度研究资源开发对少数人权益的保障,国内现有资料中系统研究矿产资源开发对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文章较少,这部分将借助国际人权法的理论,突出开发与少数人权益的关系、保护机制和保障内容等。18世纪70年代,美国马萨诸塞州大学的拉尔森和马扎斯提出了第一个帮助政府颁发湿地开发补偿许可证的湿地快速评价模型,之后,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相继建立起矿区的补偿保证金制度,欧美等许多国家和地区设立了森林建设补偿金制度,随后学者和机构开始研究生态补偿。其多采取跨学科研究,使用经济学和统计学分析等方法,研究较为深入。在中国知网上检索出关于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文章有限,已有研究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文章很少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权益保障。针对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理论和实践的不足,文章主要安排了五部分内容:第一章说明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必要性和现存的主要问题。以内蒙古自治区为样本,阐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通过案例分析矿产资源开发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及其成因分析,提出需要针对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第二章研究生态补偿概念、法律内涵、现有机制,明确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概念。首先是辨识生态、环境与资源联系与区别,说明资源—环境有各种价值,为生态补偿提供理论基础;评述各学科学者提出具有代表性生态补偿的概念,在此基础上提出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概念和内容;其次是运用国际人权法中关于少数人权利、发展权、环境权等理论,分析在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开发中少数民族应有的权利和需要保障的利益,补充现有法学缺失的内容。第三章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规定研究。总结中国国家和地方生态补偿的历程;列举和比较不同领域生态补偿的法定内容及关系。梳理了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具体规定,评价各个领域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法律规定方面的问题;使用要素分析的方法分析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第四章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实施研究。首先逐条分析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相关各种税费和中央与地方收益分成,归纳出属于民族地区的收益,分析这些收益是否可以用于生态补偿;寻找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的各种税费收益中针对民族地区的特别优惠措施,这些优惠措施如何体现对少数民族特殊权益保障或者对民族地区的照顾?其次是分析相关税费设置、分配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已经采取的各种措施中存在问题,总结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缺失和不足。第五章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完善的一些设想。借鉴发达国家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实践;国家保护少数人权利的机制和从国际人权法角度考察在资源开发中保障少数人权益的机构、途径和案例分析;研究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完善的相关问题,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生态补偿立法必备要素,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立法要素以及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特殊要素。探讨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三个重要问题,少数民族参与决策的程度,民族地区行使自治立法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解决矿产资源生态补偿问题的可行性和遇到的困难;整理少数民族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习惯,借鉴其积极因素指导建立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本文试图从多个角度较为全面地提出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法律体系的设想。
陈永富[9](2004)在《浙江省山林权属争议研究》文中提出森林资源是林业生产和再生产的物质基础,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它具有经济、生态和社会三大效益。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人口的不断增长,人们对森林资源的利用不断增加,各种矛盾冲突日趋明显,森林资源受到了越来越严重的威胁。山林权属争议(通常又称山林纠纷)是山区、林区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山林纠纷的不断产生和久拖不解,不仅会影响林业生产建设,破坏森林资源,而且会引发群体事件,威胁财产和生命的安全,严重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山林权属争议已成为社会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浙江省是一个经济发达省份,同时又是一个资源小省。山多、地少、人众,素有“七山一水二分田”之称。这一特点决定了林业在浙江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山区又是一个特殊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人口素质偏低,山区农民对山林资源具有高度的依赖性,山区的信息相对闭塞,交通、文化等基础设施薄弱,城镇建设滞后等等,区域特性导致山林权属争议的多发性,同时又给山林纠纷的调处工作增加了难度。事实表明,浙江省是一个山林纠纷多发的省份,据不完全统计,自改革开放来,已调处的山林纠纷达26万多起,至今遗留的纠纷积案近1000起,每年又有新的山林纠纷不断发生。为此,多年来,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一直做着不懈的努力,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取得了显着的成绩。然而,山林权属争议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和情况各异,影响调处工作的因素纷繁复杂,急切需要人们对其进行全面、系统和科学的研究,从而揭示其产生和发展规律,探求其有效解决的措施、方法和途径。与此同时,浙江省“十五”规划和浙江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相继提出了提前基本实现农村和农业现代化和“打造绿色浙江,创建生态省”的目标,这些目标的实现,不仅离不开占有70%土地面积的山区,而且山区将成为实现这些目标的“瓶颈”。因此,加强山林权属争议研究具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正是基于上述的认识,本文以政策学、社会学、法学和经济学等理论为指导,在查阅大量文献、多次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浙江省山林权属争议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在对浙江省山林权属争议的历史演变、特征及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运用相关理论对浙江省山林纠纷的成因进行了详尽的剖析;紧密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对基层在调处山林纠纷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凭据及其法律效力等重要问题作了较为系统的阐浙江省山林权属争议研究述;对常用的三种调处山林纠纷的方法的程序、特征、影响因子及应用设计进行了比较分析。 通过本文的研究,作者认为:浙江省山林权属争议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政策和法律方面的原因,又有经济、社会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在山林纠纷调处方法的运用上,主要以协商调解为主,行政裁决次之,司法裁决最少,基于现实条件,这种状况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难以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调处山林纠纷的凭据种类繁多,目前应用比较混乱,对调处工作产生了直接的影响;浙江省山林权属争议仍将长期存在,调处任务还相当繁重和艰巨。本文从浙江省情和林业发展背景出发,提出大力发展山区农村经济,建立和完善林业法律体系,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综合运用各种调处手段,加强地籍档案管理等综合措施和方法,以期预防、减少和及时调处山林权属争议。 本论文的主要创新之处:(1)对山林权属争议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分析和研究,比前人的研究更进一步;(2)综合应用政策学、法律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等理论对山林权属争议的成因进行系统分析,在研究方法上具有新意;(3)将社会学理论引入山林权属争议分析之中,为分析和研究山林权属争议提供了新的思路;(4)对调处争议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的凭证进行了系统的归类并对其法律效力作了初步的界定。
李佩珩[10](2017)在《广东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林业是实现环境发展与社会发展统一的关键纽带,是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之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更加重视林业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改革发展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并强调,森林关系国家生态安全,要加强森林生态安全建设。林业是践行五大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体现,是新常态下转型升级的重要环节,是构建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支柱,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内容。而林地是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载体,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需要,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广东是中国南方经济发展大省,自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迅速,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需求量巨大,2011年-2015年,广东省的各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面积41432hm2,年均8286hm2。近年来,随着广东各地全面推进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高速公路大会战、振兴粤东西北发展、加快城市扩容提质、产业转移等一系列重要战略部署,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剧增,而近年来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以及使用林地成本相对较低,导致大量建设项目用地向林地转移,大大增加了林业部门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的压力。同时,国家对林地采取了定额管理和用途管制制度,“十二五”期间国家下达广东的林地定额年均6600hm2,而“十三五”期间下达广东的林地总额为27652hm2,年均5530.4hm2,较“十二五”时期进一步减少,林地需求量加大与林地定额严格控制致使林地供需矛盾突显,给广东省林地管理工作带来了各种新问题新情况新挑战。本文通过结合广东省近年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数据、林地定额数据和管理情况以及在工作中遇到的林地管理相关案例,查找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当中包括:林地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林地定额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使用林地成本过低,违法违规使用林地、批而未用闲置林地问题普遍存在,部门之间沟通协调不足等问题。同时,针对问题作出分析提出相应的措施,包括:完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制度;严格林地定额管理,实行差别化管理林地政策;制定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使用林地收费标准,提高使用林地成本;加强法制宣传,提升社会各界保护林地意识,减少地方政府行政干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林地行为;建立健全的多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协作,形成“齐抓共管、共同保护林地资源”的良好工作格局等,从而处理好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林业生态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等关系,促进广东省的林地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好林地资源,加快推进广东生态文明建设。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对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经济林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对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经济林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制保障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目的 |
1.1.3 研究的意义 |
1.2 研究的理论基础 |
1.2.1 相关概念研究 |
1.2.2 基础理论研究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第二章 实证区研究——以浙江省临安市为例 |
2.1 临安市的自然与社会经济概况 |
2.1.1 临安市的自然概况 |
2.1.2 临安市的社会经济概况 |
2.2 临安市森林资源概况[30] |
2.2.1 临安植物区系及类型 |
2.2.2 临安市自然保护小区概况 |
2.2.3 临安市的林地资源与森林蓄积 |
2.2.4 临安市森林分布概况 |
2.2.5 临安市森林公园概况 |
2.3 临安市森林可持续经营状况 |
2.3.1 营林生产情况 |
2.3.2 林业科技推广 |
2.3.3 森林认证 |
2.3.4 政策保障措施及成果 |
2.4 临安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现状 |
2.4.1 林木种子及新品种管理方面 |
2.4.2 植物检疫及病虫害防治方面 |
2.4.3 森林防火方面 |
2.4.4 林地管理方面 |
2.4.5 森林采伐管理方面 |
2.4.6 自然保护区管理方面 |
2.4.7 野生动物保护方面 |
2.5 临安森林可持续经营执法现状 |
2.5.1 执法队伍方面 |
2.5.2 森林公安执法现状 |
2.5.3 典型案例 |
2.5.4 其他执法机关执法现状 |
第三章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林木种苗管理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1.1 林木种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
3.1.2 林木种苗管理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2 森林分类经营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2.1 森林分类经营相关法律法规 |
3.2.2 森林分类经营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3 森林采伐更新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3.1 森林采伐更新相关法律法规 |
3.3.2 森林采伐更新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4 生态公益林保护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4.1 生态公益林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
3.4.2 生态公益林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5 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5.1 野生植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
3.5.2 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6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6.1 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
3.6.2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7 林地保护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7.1 林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
3.7.2 林地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8 森林权属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8.1 森林权属相关法律法规 |
3.8.2 森林权属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9 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9.1 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 |
3.9.2 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10 森林病虫害防治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10.1 森林病虫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 |
3.10.2 森林病虫害防治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11 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11.1 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 |
3.11.2 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12 森林认证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12.1 我国森林认证现状 |
3.12.2 森林认证立法的必要性 |
3.13 其他方面 |
第四章 森林可持续经营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1 林业执法概说 |
4.1.1 林业行政执法 |
4.1.2 林业刑事执法 |
4.2 林业执法队伍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2.1 林业执法队伍现状 |
4.2.2 林业执法队伍存在的问题 |
4.3 林业行政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3.1 林业行政执法现状 |
4.3.2 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
4.4 林业刑事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4.1 林业刑事执法现状 |
4.4.2 林业刑事执法存在的问题 |
4.5 林业执法监督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5.1 林业执法监督现状 |
4.5.2 林业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 |
第五章 国外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制保障的借鉴与启示 |
5.1 美国在森林可持续经营中的法制保障措施 |
5.1.1 美国的森林可持续经营 |
5.1.2 美国森林经营思想和法规的演变 |
5.1.3 美国林业主要法律法规及特点 |
5.2 德国在森林可持续经营中的法制保障措施 |
5.2.1 德国森林的可持续经营 |
5.2.2 德国的林业法律法规 |
5.2.3 德国的林业执法 |
5.3 日本在森林可持续经营中的法制保障措施 |
5.3.1 日本的森林可持续经营 |
5.3.2 日本的林业法律法规 |
5.4 俄罗斯在森林可持续经营中的法制保障措施 |
5.4.1 俄罗斯的森林可持续经营 |
5.4.2 俄罗斯的林业法律法规 |
第六章 建立完备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律保障体系 |
6.1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6.1.1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的必要性 |
6.1.2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的可行性 |
6.2 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立法理念 |
6.2.1 立法理念的内涵 |
6.2.2 建立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的新理念 |
6.3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的指导原则 |
6.3.1 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 |
6.3.2 生态优先原则 |
6.3.3 协调发展的原则 |
6.3.4 预防为主的原则 |
6.3.5 协同合作的原则 |
6.3.6 公众参与的原则 |
6.3.7 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
6.3.8 加大经济扶持力度的原则 |
6.4 森林可持续经营各法律关系的协调 |
6.4.1 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协调 |
6.4.2 林业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的协调 |
6.4.3 实施法律法规的各部门之间关系的协调 |
6.4.4 法律法规的制定与社会形势发展的协调 |
6.4.5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与现行法律制度的协调 |
6.4.6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协调 |
6.4.7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与国际法律的协调 |
6.5 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 |
6.5.1 林木种苗管理法律的完善 |
6.5.2 森林分类经营法律的完善 |
6.5.3 森林采伐更新法律的完善 |
6.5.4 生态公益林保护法律的完善 |
6.5.5 天然林保护的立法 |
6.5.6 野生植物保护法律的完善 |
6.5.7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完善 |
6.5.8 林地保护法律的完善 |
6.5.9 森林权属的立法 |
6.5.10 植物检疫法律的完善 |
6.5.11 森林病虫害防治法律的完善 |
6.5.12 森林防火法律的完善 |
6.5.13 森林资源监测的立法 |
6.5.14 森林认证的立法 |
第七章 林业司法鉴定技术研究 |
7.1 林业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7.1.1 林业司法鉴定的意义 |
7.1.2 林业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
7.1.3 解决问题的对策 |
7.2 涉案林地面积鉴定技术研究 |
7.2.1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7.2.2 研究的地点与仪器 |
7.2.3 林地面积测量的方法 |
7.2.4 数据采集与结果分析 |
7.2.5 结论与讨论 |
7.3 涉案林木材积鉴定技术研究 |
7.3.1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7.3.2 涉案林木材积测算方法与讨论 |
7.3.3 结论与讨论 |
7.4 涉案野生动植物鉴定问题的思考 |
7.4.1 成立野生动植物鉴定机构 |
7.4.2 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的类别 |
7.4.3 野生动植物鉴定流程图 |
第八章 建立规范高效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执法保障体系 |
8.1 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 |
8.2 加强林业执法队伍的建设 |
8.2.1 增强执法者的服务意识 |
8.2.2 提高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平 |
8.2.3 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 |
8.2.4 建立奖惩等激励机制 |
8.2.5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增强执法者的责任心 |
8.2.6 加大科技支撑力度 |
8.2.7 开展岗位大比武活动 |
8.2.8 强化民警的心理健康教育 |
8.2.9 加大对森林公安的宣传力度 |
8.3 建立规范的林业执法体系 |
8.3.1 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林业执法工作 |
8.3.2 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 |
8.3.3 立法工作要跟上形势的发展 |
8.3.4 解决好执法机构的经费问题 |
8.3.5 完善林业执法体制 |
8.3.6 严格执法程序、时限 |
8.3.7 掌握执法的技巧 |
8.3.8 加强林业法制宣传力度 |
8.3.9 依靠科技支撑,减少对森林的采伐 |
8.4 建立高效的林业执法监督体系 |
8.4.1 建立健全林业执法监督机构 |
8.4.2 健全和完善林业执法内部监督机制 |
8.4.3 加强林业执法的外部监督机制 |
8.4.4 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 |
8.4.5 突出督察“护法”职能 |
8.4.6 加大打击司法腐败的力度 |
8.4.7 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
8.5 建立科学严格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 |
8.5.1 执法质量考核评价的目的与意义 |
8.5.2 目前林业执法质量考核评价存在的问题 |
8.5.3 执法质量考核评价工作的完善 |
8.5.4 林业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价标准 |
8.5.5 林业刑事执法质量考核评价标准 |
第九章 林业法律实施效果评价研究 |
9.1 林业法律实施效果评价的意义 |
9.2 林业法律实施效果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
9.2.1 法律实施的评价标准 |
9.2.2 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 |
9.2.3 影响执法实施的因素 |
9.2.4 林业法律实施效果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原则 |
9.2.5 林业法律实施果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
9.3 层次分析评价法 |
9.3.1 层次分析法评价的原理 |
9.3.2 林业法律实施效果层次框图 |
9.3.3 确定评价指标权重 |
9.3.4 指标体系的综合评价 |
9.3.5 实例分析 |
9.4 基于AHP 与灰色综合评价法 |
9.4.1 灰色综合评价法的原理 |
9.4.2 实例分析 |
第十章 结论与创新 |
10.1 结论 |
10.2 创新 |
参考文献 |
详细摘要 |
(2)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研究 ——以ZHW抽水蓄能电站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内容及成果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成果及创新点 |
2 移民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及研究现状 |
2.1 上位法及规范 |
2.2 制度建设 |
2.2.1 移民档案的定义 |
2.2.2 移民档案管理体制及职责 |
2.2.3 移民档案归档范围 |
2.3 重点工程及省级移民档案管理 |
2.3.1 部分重点工程移民档案管理 |
2.3.2 部分省移民档案管理办法 |
2.4 国内研究现状 |
2.4.1 文献研究统计分析 |
2.4.2 文献研究内容分析 |
2.5 国外研究现状 |
2.6 小结 |
3 ZHW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及移民工作概况 |
3.1 工程及移民概况 |
3.1.1 工程概况 |
3.1.2 电站规划情况 |
3.1.3 移民安置规划情况 |
3.2 ZHW抽水蓄能电站移民安置实施概况 |
3.2.1 农村移民安置 |
3.2.2 专业项目处理 |
3.2.3 库底清理 |
3.2.4 环境保护 |
3.2.5 投资完成情况 |
3.3 ZHW抽水蓄能电站移民档案管理概况 |
3.3.1 档案管理体制 |
3.3.2 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档案成果 |
3.3.3 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档案成果 |
3.3.4 移民工作管理监督档案成果 |
3.3.5 移民资金财务管理档案成果 |
3.3.6 档案分类整理立卷 |
3.3.7 评价和问题 |
4 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档案管理研究 |
4.1 前期工作应归档要求 |
4.2 前期工作实际归档情况 |
4.3 实际归档符合性分析 |
4.4 对策建议 |
5 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档案管理研究 |
5.1 综合文件档案管理 |
5.1.1 综合文件应归档要求 |
5.1.2 综合文件实际归档情况 |
5.1.3 实际归档符合性分析 |
5.1.4 对策建议 |
5.2 农村移民安置档案管理 |
5.2.1 农村移民安置应归档要求 |
5.2.2 农村移民安置实际归档情况 |
5.2.3 实际归档符合性分析 |
5.2.4 对策建议 |
5.3 专业项目档案管理 |
5.3.1 专业项目应归档要求 |
5.3.2 专业项目实际归档情况 |
5.3.3 实际归档符合性分析 |
5.3.4 对策建议 |
5.4 库底清理档案管理 |
5.4.1 库底清理应归档要求 |
5.4.2 库底清理实际归档情况 |
5.4.3 实际归档符合性分析 |
5.4.4 对策建议 |
6 移民工作管理监督档案管理研究 |
6.1 移民工作管理监督应归档要求 |
6.2 移民工作管理监督实际归档情况 |
6.3 实际归档符合性分析 |
6.4 对策建议 |
7 移民资金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研究 |
7.1 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应归档要求 |
7.2 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实际归档情况 |
7.3 实际归档符合性分析 |
7.4 对策建议 |
8 移民档案管理问题研究 |
8.1 移民档案归档范围分类下的指标设计深度问题 |
8.2 移民档案归档范围分类逻辑不清问题 |
8.3 移民档案重要资料和一般资料的划分标准问题 |
8.4 个别归档文件分类不恰当问题 |
8.5 归档范围未包含部分重要档案问题 |
8.6 移民档案管理职责不够明确问题 |
8.7 人员制度不完善问题 |
8.8 缺少预立卷和检查制度的问题 |
8.9 移民工作单位档案管理问题 |
9 结论与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局限及展望 |
9.2.1 研究局限 |
9.2.2 研究展望 |
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表4-1 ZHW移民安置前期工作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1 ZHW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综合文件归档资料清单 |
附表5-2-1 ZHW北蒿亭新村农村移民安置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2-2 ZHW南蒿亭新村农村移民安置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2-3 ZHW石门新村农村移民安置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2-4 ZHW南寺新村农村移民安置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2-5 ZHW张河湾村农村移民安置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2-6 ZHW沿庄村农村移民安置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2-7 ZHW南蒿亭村农村移民安置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2-8 ZHW测鱼村农村移民安置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2-9 ZHW西沟村农村移民安置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3-1-1 ZHW移民安置交通专项招投标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3-1-2 ZHW移民安置交通专项朱王主线公路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3-1-3 ZHW移民安置交通专项西沟村对外交通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3-1-4 ZHW移民安置交通专项南寺村对外交通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3-2 ZHW移民安置电力专业设施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3-3 ZHW移民安置电信专业设施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3-4 ZHW移民安置广播电视专业设施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3-5 ZHW移民安置水利专业设施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3-6 ZHW移民安置文物保护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4 ZHW移民安置库底清理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6-1 ZHW移民工作管理监督文件归档资料清单 |
附表7-1 ZHW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4)四川省2012-2016年征占用林地现状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1 文献综述 |
1.1 林地及征占用林地的概念 |
1.1.1 林地的概念 |
1.1.2 征占用林地有关概念 |
1.2 我国林地及征占用林地管理制度 |
1.2.1 林地管理 |
1.2.2 征占用林地管理 |
1.3 国外几个主要国家的林地及征占用林地管理 |
1.3.1 美国 |
1.3.2 德国 |
1.3.3 日本 |
1.4 我国征占用林地研究现状 |
1.4.1 征占用林地管理政策研究 |
1.4.2 征占用林地发展趋势研究 |
1.4.3 征占用林地技术问题研究 |
1.4.4 征占用林地法律问题研究 |
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3.1 研究区(四川省)概况 |
3.1.1 地理环境与自然资源 |
3.1.2 社会经济状况 |
3.1.3 林业发展历程 |
3.1.4 林业发展新目标 |
3.1.5 林业概况 |
3.1.6 林地概况 |
3.2 研究内容 |
3.3 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
3.3.1 资料收集 |
3.3.2 研究方法 |
4 结果与分析 |
4.1 征占用林地现状 |
4.1.1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情况 |
4.1.2 违法违规征占用林地 |
4.2 征占用林地管理现状 |
4.2.1 征占用林地管理主要制度 |
4.2.2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 |
4.3 征占用林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
4.3.1 征占用林地管理后续制度有待完善 |
4.3.2 部门间在制度设计、操作上存在分歧 |
4.3.3 征占用林地管理未能适应新形势 |
4.3.4 征占用林地宣传服务监管不到位 |
4.3.5 违法违规征占用林地现象突出 |
4.4 征占用林地管理对策建议 |
4.4.1 积极研究,建立完善的征占用林地管理制度 |
4.4.2 加强沟通,建立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协作机制 |
4.4.3 深化改革,努力适应新形势对征占用林地管理的新要求 |
4.4.4 强化服务,抓好重点项目用地指导和监督管理 |
4.4.5 依法治林,切实加大林地保护管理执法力度 |
5 讨论 |
5.1 林地红线问题 |
5.2 征占用林地审核权限问题 |
5.3 征占用林地专家审查制度 |
5.4 征占用林地经林业部门审核后如何定性问题 |
6 结论 |
6.1 征占用林地现状 |
(1)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情况。 |
(2)审核征占用林地按项目类型 |
(3)违法违规征占用林地 |
6.2 征占用林地管理对策及建议 |
7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 |
(5)广东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存在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趋势 |
1.5.1 国内林地管理现状 |
1.5.2 国外林地管理现状 |
1.5.3 林地管理发展趋势 |
2 林地管理基本概念 |
2.1 林地 |
2.2 地类 |
2.3 林种 |
2.4 林地类型 |
2.5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
2.5.1 长期使用林地 |
2.5.2 临时占用林地 |
2.5.3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用地 |
2.6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3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报批规定 |
3.1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条件规定 |
3.1.1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条件范围 |
3.1.2 建设项目类型界定 |
3.1.3 临时占用林地类型划分 |
3.2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材料 |
3.2.1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3.2.2 林地证明材料 |
3.2.3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3.2.4 其他材料 |
3.2.5 申请材料要求 |
3.3 使用林地申报程序 |
3.4 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受理 |
3.5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 |
3.5.1 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权限 |
3.5.2 省林业厅审核审批权限 |
3.5.3 市林业局审核审批权限 |
3.5.4 县林业局审核审批权限 |
3.5.5 国营林场审核审批权限 |
4 广东省林地管理概况 |
4.1 广东省林地概况 |
4.2 广东省林地管理法律依据 |
4.3 广东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报情况 |
4.3.1 总体申报情况 |
4.3.2 各市情况 |
4.4 违法违规使用林地责任 |
4.5 林地监督管理 |
5 广东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要求 |
5.1 资质要求 |
5.2 编写原则 |
5.3 编制要求 |
5.4 报告组成 |
5.5 编制流程 |
5.6 成果认定 |
6 广东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存在问题 |
6.1 个别单位人员对报告编制认识不足 |
6.2 部分报告成果资料数据时效性不够强 |
6.3 过度依赖档案数据和遥感卫片数据 |
6.4 一些采石采矿取土项目未能提出有针对性的可行性结论 |
6.5 未能客观反映项目违法违规使用林地情况 |
6.6 未能详细分析项目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业生态红线情况 |
6.7 为减少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故意调整降低地类标准 |
7 广东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对策研究 |
7.1 提高思想认识,端正报告编制态度 |
7.2 加强数据管理,提高成果数据时效性 |
7.3 认真开展调查,确保调查数据准确可靠 |
7.4 区别项目类型,提出针对性较强的研究结论 |
7.5 严格现场查验,如实反映项目违法违规使用林地情况 |
7.6 加强规划衔接,详细分析项目符合有关林业规划情况 |
7.7 坚持实事求是,确保足额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
8 结论与讨论 |
8.1 结论 |
8.2 讨论 |
8.2.1 林地定额限制问题 |
8.2.2 组织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专家评审问题 |
8.2.3 新形势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问题 |
致谢 |
参考文献 |
(6)赋权与规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意义 |
1.4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5 研究思路 |
1.6 研究方法 |
2 概念界定及相关基础理论 |
2.1 概念界定 |
2.1.1 集体林 |
2.1.2 集体林权 |
2.1.3 集体林产权明晰 |
2.1.4 赋权 |
2.1.5 规制 |
2.2 相关基础理论 |
2.2.1 产权理论 |
2.2.2 制度变迁理论 |
2.2.3 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理论 |
3 集体林权制度变迁及国外私有林管理经验借鉴 |
3.1 集体林权制度变迁 |
3.1.1 土地改革阶段(1949~1953年) |
3.1.2 初级合作社时期(1953~1956年) |
3.1.3 高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时期(1956~1981年) |
3.1.4 林业“三定”阶段(1981~20世纪90年代初) |
3.1.5 深化改革时期(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 |
3.2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经验总结 |
3.2.1 权属清晰是林权制度的基本要求 |
3.2.2 法制化有利于维护林权的稳定性 |
3.2.3 广大林农是发展集体林的中坚力量 |
3.2.4 强制性制度变迁不利于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
3.2.5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须配套进行 |
3.2.6 赋权与规制是集体林权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
3.2.7 实现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相协调是林权制度改革的总目标 |
3.3 国外私有林制度及其借鉴 |
3.3.1 国外私有林概况 |
3.3.2 部分国家私有林制度的特点 |
3.3.3 国外私有林管理经验对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借鉴意义 |
4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
4.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历史必然性 |
4.1.1 外在条件 |
4.1.2 内在因素 |
4.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状 |
4.2.1 福建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情况 |
4.2.2 江西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情况 |
4.2.3 辽宁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情况 |
4.3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点经验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 |
4.3.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取得的主要经验 |
4.3.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所反映出的制度问题 |
5 明晰产权是集体林权制度创新的基础 |
5.1 我国集体林权属现状 |
5.1.1 集体统管山由集体所有、集体经营 |
5.1.2 自留山林地集体所有、林木农民所有 |
5.1.3 责任山林地集体所有、林木协议经营 |
5.1.4 股份山林地集体所有、林木股份经营 |
5.1.5 租赁山林地所有权不变、林地使用权租赁经营 |
5.1.6 流转山林地所有权不变、使用权转让 |
5.2 集体林权属存在的主要问题 |
5.2.1 产权主体模糊、产权边界不清 |
5.2.2 产权变动频繁、对农民切身利益影响较大 |
5.2.3 产权残缺不全、集体林经营者激励不足 |
5.3 明晰集体林产权的意义 |
5.3.1 明晰产权是确立市场交易主体的需要 |
5.3.2 明晰产权是准确界定产权边界的需要 |
5.3.3 明晰产权是维护林权稳定的需要 |
5.3.4 明晰产权是规范林权流转的需要 |
5.4 明晰集体林产权的改革实践 |
5.4.1 福建省明晰集体林产权的基本做法 |
5.4.2 江西省明晰集体林产权的基本做法 |
5.4.3 辽宁省明晰集体林产权的基本做法 |
5.5 明晰集体林产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5.5.1 坚持发扬民主、科学决策的原则 |
5.5.2 坚持依法治林、按章办事的原则 |
5.5.3 坚持面向市场、积极引导的原则 |
5.5.4 坚持质量第一、规范管理的原则 |
5.5.5 坚持公平公正、程序公开的原则 |
5.5.6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
5.5.7 坚持尊重历史、稳妥推进的原则 |
5.5.8 坚持简政放权、便民为民的原则 |
6 放活经营权是集体林权制度创新的标志 |
6.1 集体林经营权的演变 |
6.1.1 解放前的农民租佃经营 |
6.1.2 土改时期的农民私人经营 |
6.1.3 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经营 |
6.1.4 改革开放以来集体林经营权呈现多元化 |
6.2 集体林经营权制度的内容及其改革 |
6.2.1 当前我国集体林经营权制度的主要内容 |
6.2.2 集体林经营权制度改革实践 |
6.3 集体林经营权制度创新构想 |
6.3.1 集体林经营权制度创新面临的主要问题 |
6.3.2 集体林经营权制度创新思路 |
7 落实处置权是集体林权制度创新的关键 |
7.1 落实处置权的重要意义 |
7.1.1 处置权与集体林经营者的现实利益密切相关 |
7.1.2 过度限制处置权将抑制集体林经营者的生产积极性 |
7.1.3 落实集体林处置权有利于促进社会资本向林业聚集 |
7.2 集体林处置权制度及其改革 |
7.2.1 集体林处置权制度 |
7.2.2 当前集体林处置权制度改革实践 |
7.3 集体林处置权制度创新的思考 |
7.3.1 林木采伐制度创新构想 |
7.3.2 林权流转制度创新构想 |
7.3.3 林权抵押制度创新构想 |
7.3.4 林地征用制度创新 |
8 确保收益权是集体林权制度创新的目标 |
8.1 确保收益权的意义 |
8.1.1 确保收益权是调动广大林农生产积极性的需要 |
8.1.2 确保收益权是实现责权利相统一的需要 |
8.1.3 确保收益权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
8.1.4 确保收益权有利于推动集体林区民主法制建设 |
8.2 收益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
8.2.1 税费负担重 |
8.2.2 生态效益补偿与征地补偿不到位 |
8.2.3 市场价格机制不完善 |
8.3 林农收益权保护的实践与思考 |
8.3.1 林权改革试点省份的主要做法 |
8.3.2 收益权保护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8.3.3 确保收益权的改革设想 |
9 我国集体林林权规制的必要性 |
9.1 规制的一般理论 |
9.1.1 规制理论的起源与发展 |
9.1.2 政府规制的必要性与谨防政府的过度规制 |
9.1.3 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规制变革 |
9.2 部分林业发达国家私有林林权规制概述 |
9.2.1 美国私有林林权规制 |
9.2.2 日本私有林林权规制 |
9.2.3 瑞典私有林林权规制 |
9.3 林权规制的意义 |
9.3.1 林权规制是实现集体林可持续经营的需要 |
9.3.2 林权规制是规范林权流转的需要 |
9.3.3 林权规制是理顺分配关系的需要 |
9.3.4 林权规制有利于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 |
10 林权规制的主要内容与创新构想 |
10.1 对经营者的规制 |
10.1.1 集体林权属规制 |
10.1.2 集体林经营规制 |
10.1.3 林木采伐规制 |
10.2 对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制 |
10.2.1 禁止违法收费的规定 |
10.2.2 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
10.2.3 指导集体组织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
10.2.4 在森林保护中的法定职责 |
10.2.5 严禁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
10.2.6 依法核发木材运输证、经营许可证 |
10.2.7 林业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
10.3 林权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10.3.1 森林采伐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10.3.2 林权流转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10.3.3 林权规制存在失衡问题 |
10.3.4 市场调节与政府规制主次颠倒 |
10.4 林权规制创新构想 |
10.4.1 权属规制创新构想 |
10.4.2 集体林经营规制创新构想 |
10.4.3 林木采伐规制创新构想 |
10.4.4 政府行为规制创新构想 |
11 实证研究 |
11.1 福建省永安市林权制度改革所取得的成效 |
11.1.1 改革背景 |
11.1.2 主要做法 |
11.1.3 改革成效 |
11.2 江西省遂川县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的做法与评价 |
11.2.1 遂川县概况 |
11.2.2 集体林权属现状 |
11.2.3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11.2.4 深化改革的主要措施 |
11.2.5 赋权与规制视角下的遂川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
12 研究结论与建议 |
12.1 研究结论:赋权与规制的统一 |
12.1.1 集体林权属制度 |
12.1.2 集体林经营权制度 |
12.1.3 集体林处置权制度 |
12.1.4 集体林收益权制度 |
12.2 政策建议 |
12.3 创新之处 |
12.4 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论文成果清单 |
致谢 |
(7)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价值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价值 |
二、域内外研究概况 |
(一)域外相关研究概况 |
(二)域内相关研究概况 |
三、框架、方法及创新与不足 |
(一)基本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及其分类 |
第一节 自然资源使用的现代价值 |
一、何谓“自然资源” |
二、人与自然关系简史:从蛮荒到文明 |
三、生态文明的启示:既要效率也要公平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及其理论 |
一、域外有关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分类及其理论 |
二、我国有关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分类及其理论 |
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意义 |
第三节 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视角变迁 |
一、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类型学思考 |
二、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视角与方法的发展 |
第四节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新观念 |
一、主-客互动关系视域下的分类基准 |
二、对目前我国学界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及其观念的进一步反思 |
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及其分类新观点的提出 |
四、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新观念的价值与规范实证 |
第二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性质 |
第一节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及其性质 |
一、何谓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
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权属性质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性质 |
一、关于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属性的学说之争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公法物权属性的进一步厘定 |
第三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取得 |
第一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的基础 |
一、何以成为基础 |
二、究竟以何为基础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中的政府和市场 |
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中政府与市场的分立与合作 |
第三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机制的完善 |
一、政府与市场合作:特许使用权取得机制完善的方向 |
二、完善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机制的基本策略 |
第四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行使 |
第一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行使主体 |
一、公共秩序视角下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的认知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的配置 |
三、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行使主体的限制式再构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客体 |
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客体之争:权利还是自然资源自身 |
二、不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客体分析 |
三、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客体的公法物权意义 |
第三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行使方式 |
一、排他行使 |
二、有偿行使 |
第四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行使限制 |
一、限制的形式与表现 |
二、限制的公法物权意义 |
第五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规范适用 |
一、实体规范准用物权法 |
二、程序规范主要适用相关行政法 |
第五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保护 |
第一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保护概说 |
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统一公法保护方法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保护的重点与难点 |
第二节 行政机关撤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限制和补偿 |
一、撤销行政许可与信赖保护 |
二、合法还是违法:变更或撤回特许使用权的典型事件思考 |
第三节 行政违法侵犯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救济与责任 |
一、行政违法侵权一般理论 |
二、行政违法侵害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救济 |
三、行政违法侵害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法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8)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问题研究 ——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相关动态 |
三、主要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难点 |
五、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问题提出:直面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 |
一、内蒙古自治区的概况 |
二、矿产资源开发产生的生态问题--以乌拉盖湿地为例 |
三、内蒙古自治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产生的生态问题 |
四、内蒙古模式矿产资源开发产生的相关问题 |
第二章 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理论 |
第一节 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概念及内容 |
一、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概念 |
二、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内容 |
第二节 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理论依据 |
一、人权理论 |
二、可持续发展理论 |
三、环境权理论 |
四、环境正义理论 |
第三章 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现行法律规定评析 |
第一节 我国生态补偿的历史和现状 |
一、我国生态补偿发展概况 |
二、生态补偿的地方实践 |
第二节 不同领域生态补偿法律规定 |
一、各领域生态补偿的法律规定 |
二、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规定 |
三、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性法规中生态补偿相关条款梳理 |
第三节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和政策内容 |
一、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二、规章的相关规定 |
三、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
第四节 各领域生态补偿的评价 |
一、目前生态补偿制度问题 |
二、法律法规方面存在主要问题 |
三、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方面的缺失 |
第四章 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实施状况 |
第一节 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分析 |
一、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的收益 |
二、民族地区矿产资源权益规定 |
第二节 存在的问题 |
一、地方政府开展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存在问题--鄂尔多斯市为例 |
二、民族地区矿产资源收益与分配中存在问题 |
三、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措施中存在的问题 |
第五章 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完善构想 |
第一节 发达国家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实践 |
一、美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实践 |
二、德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实践 |
三、英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实践 |
四、加拿大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实践 |
五、澳大利亚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实践 |
第二节 国外矿产资源开发对少数民族补偿中制度的启示 |
一、国家法保护机制 |
二、国际人权保护体系中少数人权利保护机制 |
第三节 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完善的思考与对策 |
一、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立法完善 |
二、生态补偿法律要素 |
三、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要素 |
四、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特殊要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类 |
三、博士论文 |
四、英文类 |
附录 |
附件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后记 |
(9)浙江省山林权属争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本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 论文的主要内容和逻辑结构 |
1.3 论文的研究理论和方法的选择 |
1.4 已有的相关研究 |
1.5 论文的创新 |
2 浙江省山林权属争议概述 |
2.1 山林权属争议概述 |
2.1.1 山林权属的内涵 |
2.1.2 山林权属争议的概念 |
2.2 浙江省山林所有制历史演变 |
2.2.1 土地改革前的山林所有制 |
2.2.2 土地改革时期的山林所有制 |
2.2.3 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时期的山林所有制 |
2.2.4 林业“三定”后的山林所有制 |
2.3 浙江省山林权属争议阶段特征分析 |
2.3.1 土地改革前山林权属争议 |
2.3.2 土地改革时期山林权属争议 |
2.3.3 合作化时期山林权属争议 |
2.3.4 林业“三定”时期山林权属争议 |
2.3.5 现阶段山林权属争议 |
2.4 浙江省山林权属争议现状和问题 |
2.4.1 浙江省山林权属争议基本情况 |
2.4.2 浙江省山林权属争议的种类 |
2.4.3 浙江省山林权属争议的特点 |
2.4.4 浙江省山林权属争议存在的问题 |
2.5 小结 |
3 浙江省山林权属争议成因分析 |
3.1 经济学分析 |
3.1.1 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内涵 |
3.1.2 产权制度 |
3.1.3 山林权属争议成因的经济学分析 |
3.2 政策学分析 |
3.2.1 林业政策的概念、实质与分类 |
3.2.2 现行林地、林权管理政策的主要内容 |
3.2.3 山林权属争议成因的政策学分析 |
3.3 法理学分析 |
3.3.1 我国林业法规的立法体系 |
3.3.2 调处山林权属争议可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
3.3.3 山林权属争议的法律适用 |
3.3.4 山林权属争议成因的法理学分析 |
3.4 社会学分析 |
3.4.1 社会学学概念 |
3.4.2 社会学理论 |
3.4.3 山林权属争议成因的社会学分析 |
3.5 其它因素分析 |
3.5.1 地籍管理原因 |
3.5.2 历史遗留问题 |
3.5.3 经营管理原因 |
3.6 小结 |
4 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凭证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 |
4.1 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
4.1.1 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
4.1.2 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
4.1.3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几种证据 |
4.2 山林权属争议调处的主要凭证 |
4.2.1 林权证及其法律效力 |
4.2.2 土地证、土地清册及其法律效力 |
4.3 山林权属争议调处的其它凭证 |
4.3.1 当事人之间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协议及其法律效力 |
4.3.2 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及其法律效力 |
4.3.3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及其法律效力 |
4.4 山林权属争议调处的参考凭证 |
4.4.1 农业税土地产量分户清册及其法律效力 |
4.4.2 行政区域图及其法律效力 |
4.4.3 自留山证及其法律效力 |
4.4.4 插花山证及其法律效力 |
4.4.5 合作化及“四固定”的有关凭证及其法律效力 |
4.4.6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中的证人证言及其法律效力 |
4.4.7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中的当事人陈述及其法律效力 |
4.4.8 土改前的有关凭证及其法律效力 |
4.5 其它相关问题的处理及其法律适用 |
4.5.1 双方都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处理 |
4.5.2 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及其法律责任 |
4.5.3 无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和有证林木林地失管的处理 |
4.6 小结 |
5 山林权属争议调处方法理论与实证分析 |
5.1 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应遵循的原则 |
5.1.1 经济利益原则 |
5.1.2 公平公正原则 |
5.1.3 促进安定团结原则 |
5.1.4 有利于林业生产原则 |
5.1.5 互谅互让、着重调解的原则 |
5.1.6 及时性原则 |
5.1.7 把争议解决在基层原则 |
5.2 山林权属争议调处方法 |
5.2.1 协商调解方法 |
5.2.2 行政裁决方法 |
5.2.3 司法裁决方法 |
5.3 山林权属争议调处方法运用情况及存在问题 |
5.3.1 运用情况 |
5.3.2 存在问题 |
5.4 小结 |
6 山林权属争议调处方法应用设计 |
6.1 协商调解方法应用设计 |
6.1.1 影响协商调解因素分析 |
6.1.2 协商调解方法应用设计 |
6.2 行政裁决方法应用设计 |
6.2.1 影响行政裁决方法应用因素分析 |
6.2.2 行政裁决方法应用设计 |
6.3 司法裁决方法应用设计 |
6.3.1 影响司法裁决方法应用的背景、环境分析 |
6.3.2 司法裁决方法应用设计 |
6.4 小结 |
7 预防和调处山林权属争议模式设计 |
7.1 发展市场经济,加快山区农村经济发展 |
7.2 因地制宜,正确运用各种调处手段 |
7.2.1 根据适用条件选择调处方法 |
7.2.2 根据不同的成因选择调处方法 |
7.2.3 根据客观环境变化选择调处方法 |
7.3 建立健全地籍档案管理制度 |
7.3.1 转变观念 |
7.3.2 必须完成土地清丈工作 |
7.3.3 地籍档案的立档原则 |
7.3.4 规范、科学管理地籍档案 |
7.4 深化林业改革 |
7.4.1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 |
7.4.2 管理体制改革 |
7.5 加强和完善林业法制建设 |
7.5.1 加强林业立法建设 |
7.5.2 加强法制教育 |
7.5.3 严格执法 |
7.6 加强乡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 |
7.6.1 强化各村、组自治组织的自治能力 |
7.6.2 乡镇政府对自治能力较弱的村组,要强化指导 |
7.6.3 认真做好纠纷双方基层干部的思想工作 |
7.7 加强乡村文化建设 |
7.7.1 弘扬乡村优秀传统文化,重构中国农民的价值观 |
7.7.2 构建乡村社会行为规范机制,为调处纠纷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
7.7.3 发展乡村科教事业,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和理性思维能力乡土 |
7.8 小结 |
8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附录1 山林权属案例分析 |
附录2 作者简介2 |
附录3 导师简介 |
博士生导师 邱俊齐教授简历 |
博士生副导师 温亚利教授简历 |
附录4 在读博士期间出版的学术专着和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10)广东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趋势 |
1.5.1 国内林地管理现状 |
1.5.2 国外林地管理现状 |
2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的基本概念 |
2.1 林地 |
2.2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类型 |
2.3 林地定额 |
3 广东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的现状 |
3.1 广东省林业概况 |
3.2 广东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制度 |
3.3 广东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和林地定额情况 |
4 广东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4.1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 |
4.2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 |
4.3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成本过低 |
4.4 违法违规使用林地问题仍然存在,批而未用林地现象较为突出 |
4.5 部门之间沟通协调不足 |
5 加强广东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的对策研究 |
5.1 完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制度建设 |
5.1.1 建立完善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计划 |
5.1.2 加快林地管理信息化建设 |
5.1.3 加强林地管理队伍的建设 |
5.2 严格实行定额管理,差别化管理林地 |
5.3 制定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使用林地收费标准 |
5.4 加强法制宣传,减少地方政府干预 |
5.4.1 建立建设项目林地使用监管机制 |
5.4.2 建立林地监察信息化管理模式 |
5.4.3 建立严格的林地保护管理奖惩机制 |
5.4.4 增强党政领导干部和群众林地保护意识 |
5.4.5 加大执法力度,遏制非法占用林地行为 |
5.5 加强部门沟通协作,齐抓共管 |
5.5.1 建立部门信息互通机制 |
5.5.2 建立部门联合监督检查机制 |
5.5.3 建立部门执法联动机制 |
6 结论与讨论 |
6.1 结论 |
6.2 讨论 |
6.2.1 使用林地定额出处问题 |
6.2.2 审批权限下放问题 |
6.2.3 林地管理机构设置问题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对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经济林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制保障体系研究[D]. 张民侠. 南京林业大学, 2010(01)
- [2]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研究 ——以ZHW抽水蓄能电站为例[D]. 胡少翔.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2020(01)
- [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对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经济林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J].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政报, 1999(36)
- [4]四川省2012-2016年征占用林地现状及对策研究[D]. 罗力嘉. 四川农业大学, 2018(04)
- [5]广东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存在问题与对策研究[D]. 梁润深. 华南农业大学, 2016(03)
- [6]赋权与规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D]. 于德仲. 北京林业大学, 2008(06)
- [7]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研究[D]. 张牧遥. 苏州大学, 2017(04)
- [8]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问题研究 ——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D]. 白永利. 中央民族大学, 2011(10)
- [9]浙江省山林权属争议研究[D]. 陈永富. 北京林业大学, 2004(04)
- [10]广东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问题研究[D]. 李佩珩. 华南农业大学, 20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