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衡行政权和公民权与行政立法(论文文献综述)
曹寻真[1](2013)在《“平权型政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为什么要建设“平权型政府”?“平权型政府”是否仅仅从理论上阐明政府与人民关系本来平等?怎样才能从实践上构建“平权型政府”?回答这些问题即本文的研究目的。本文运用哲学思辨、政治学分析、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及行政法治实践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围绕范畴的提炼和规则的构建,对“平权型政府”相关的理论,“平权型政府”与“自然权利转让”、“平衡论”、“政府法治论”的关系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探讨。本文认为,“平权型政府”的逻辑前提——政府与人民地位“本来”平等。从法理基础即政府权力的合法性解释角度出发,分析了政府权力来源的两种形式以及政府与人民关系的合理定位,得出构建“平权型政府”的必然性与可行性,并提出建设“平权型政府”是顺应时势的行为。基于对中国社会现实中行政权与公民权严重失衡的关注,重新审视行政法理论并做进一步探讨就有了必要性。“平衡论”认为行政法的核心问题就是处理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问题,而“政府法治论”的终极目标则是构建“平权型政府”,因此,无论“平衡论”还是“政府法治论”,均关注政府行为,并将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作为它们研究的理论重心。本文认为,面对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失衡,就需要在行政中保护公民权,防止行政权的侵蚀;就需要努力做到政府与公民关系平等化,即做到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平衡”。行政法面对的基本矛盾就是如何处理行政权力与行政相对人之关系,这对基本矛盾关系必须通过“政府与公民法律关系平等化”才能真正实现;而“政府法治论”认为政府与人民关系平等化乃至达到政府与人民法律地位的平等乃是现代行政法的根本价值。总而言之,实现公私利益兼顾的良性互动,构建和谐共存、合作互信的政府与公民关系,乃是“平权型政府”的建设目标。可见,“政府法治论”思想中包含了平衡的意蕴,“政府法治论”的理论内涵与“平衡论”有颇多相通之处。从本文的研究旨趣出发,建设“平权型政府”首先需要从制度上加以改进,而首当其冲的就是行政程序立法和行政救济立法的完善。本文认为,完善的行政程序立法是制约行政权和激励公民权的重要因素,是促进行政权和公民权平衡的重要力量,并将行政程序法典化才可以实现制约与激励的路径,达到最终实现权力和权利的结构性平衡。而完善的行政程序立法不仅能够加大对公民权的救济,保障公民权利不受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侵害,也能强化行政权的监督,推进积极立法并不断的向切实执法方向靠近。此外,本文还认为,“平权型政府”的构建需要从制度上加以创新,推进依法行政,将政府权力下放于社会,加强公私合作,促进私人规制。本文的结论是:“平权型政府”的精神与法治政府互通,构建“平权型政府”要求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政府与人民关系平等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代表了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平权型政府”在政治法律文明建设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
杨海坤[2](2013)在《“平衡论”与“政府法治论”的同构性——以政府与人民法律地位平等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政府与人民的关系问题不仅是政治学问题,也是法学问题,更是行政法学的核心问题。政治学具有形而上的意义,法学具有形而下的意义,政治理想的实现离不开法律的规范性支持。在各种法律中,宪法和行政法与政治的关系最为密切,它们往往是某种政治模式的产物并反过来支持和发展这种政治模式。从政府与人民关系的角度看,当代中国行政法的两种重要理论——平衡论与政府法治论——实际上有异曲同工之妙、殊途同归之效,它们都在为实现"政府与人民法律地位平等"这一目标提供理论支撑。
包万超[3](1999)在《行政法平衡理论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平衡理论比较研究既涉及行政法应当何为的规范性问题,也涉及到行政法事实上如何存在以及该理论如何操作的实证性问题。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只有将平衡理论置于整个行政法学术传统中以及仰仗于更为广阔的知识背景和分析工具,尤其是公共选择理论、博奕理论和机制设计理论,才会得到确当的处理。本文通过大量的文献检索,试图从比较法的视角阐明:欧美行政法学术传统中规范主义模式和功能主义模式的边缘化及平衡思想的发展历程;中国平衡理论发展的历史背景、学术历程、分析工具及其主要内涵;平衡理论作为一种规范性理论的学术地位和制度意义;构建平衡理论实证基础的可能性及其局限。关于平衡理论的争鸣由来已久了,但本文提出的若干问题学界仍殊少涉及,作者认为,要使这种争鸣持续下去并更具建设意义,学者就不能不回到行政法的学术传统中去寻求一种最低限度的共识,由此,本文揭示了理解下列背景知识的重要意义: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不是中国特有的现象,而是全球化时代的共同课题;中西学者在对各自行政法学术传统的回顾和探索中均建立了“理想类型”的分析工具并得出了许多近似的结论;中国的平衡理论与欧美行政法学术传统中的平衡思想具有内在的传承关系;规范性平衡理论和实证性平衡理论的?
杨海坤,曹寻真[4](2013)在《“平衡论”与“政府法治论”异曲同工、殊途同归——以政府与人民法律地位平等为视角》文中指出政府与人民关系问题不仅是政治学问题,也是法学问题,更是行政法学的核心问题。在一定意义上说,政治学具有形而上的意义,法学具有形而下的意义,因为政治理想的实现离不开法律的规范性支持。在各种法律中,宪法与行政法同政治的关系最为密切,它们往往是某种政治模式的产物并反过来支持和发展这种政治模式。本文主要从行政法的角度研究政府与人民关系,并对当代中国行政法两种重要理论——平衡论与政府法治论——进行分析,认为这两种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殊途同归之效,它们都在为当代中国行政法治建设实践发挥指导作用,都在为实现"政府与人民法律地位平等"这一崇高目标提供理论支撑。
徐维[5](2012)在《论行政机关自我规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类型化的方法对行政法治的方式进行构建,将其划分为立法规制方式、司法规制方式和行政自我规制方式。文章进一步分析了行政自我规制的理论基础,系统阐述了行政自我规制方式的基本构架,并着重分析了几种主要的行政自我规制类型,分析行政自我规制方式的价值、局限与完善途径,探寻规范自我规制的路径,最终通过拓展公法学研究的视域,达成行政法理论更好为实践服务的目的。文章的序言部分交代研究的背景、意义、国内外现状、研究方法以及创新之处。第一章主要阐述三种行政法治方式。文章从类型学的角度,对行政法治方式予以类型化的构建,提出三种典型的行政法治方式:立法规制方式、司法规制方式和行政自我规制方式。立法规制方式是以代议机关为主要规制主体,强调法律对行政的支配,强调行政机关的执行角色。司法规制方式是以司法机关为主要规制主体,强调司法对行政的普遍监督。而行政自我规制方式则是以行政机关为主要规制主体,强调行政系统的内部规制。第二章介绍行政自我规制的理论基础。行政自我规制作为一种行政法治方式,主要具有如下理论方面的支撑:首先是行政的分权、制衡与自治。立法规制方式强调的是议会至上,强调立法对行政的支配;司法规制方式则强调司法优位,强调司法对行政的普遍监督。在这两种方式下,行政都处于一种被支配、被监督的地位,而现代国家的政治现状并非如此。行政自我规制方式则更强调行政的自治与自主,强调行政系统的内部规制,强调一种自律行政。其次,软法与平衡理论。根据软法和平衡理论,行政权既有消极作用,也有积极作用。对行政权的规范和监督,既要运用硬法手段,也要运用软法资源,要实现自律与他治的有机结合。行政自我规制是行政自律的重要体现。再次,行政伦理和传统文化。律己的行政文化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伦理自律也能为行政自我规制提供相应的理论资源。最后,权力观念的改变以及个人决策者理性博弈理论也是行政自我规制的理论基础。第三章阐述行政自我规制方式的基本表现形式。主要从理论上归纳行政自我规制的几种模型。一是行政分权和放权。二是对规范性文件的规制。三是对行政过程的规制,主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专家咨询、成本收益分析、风险评估等机制开放行政决策过程。四是通过行政监督实现行政自我规制。第四章探讨行政自我规制方式的价值、局限与完善途径。目前行政自我规制方式的价值主要为规制成本低、对抗性小、便于深层监控、及时、便捷、高效。行政自我规制方式的局限主要有:动力不足、非持续性、非统一性、无法超越自身利益等。完善行政自我规制方式,一方面要通过多种途径提升行政自我规制的正当性;另一方面,要加强行政自我规制与其他规制方式之间的衔接。文章的最后主要总结了基本观点和存在的不足,希望通过对行政机关自我规制问题的延伸,拓展公法学研究的视域。
董坤[6](2012)在《行政强拆下的公民权与行政权关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行政强拆在给城市建设带来巨大繁荣的同时,行政强拆权侵害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事件也时有发生。目前我国学者对此问题的研究都只是强调要限制行政权,实现公民权。笔者认为,在行政强拆视野下研究行政权与公民权二者关系,要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不仅强调要限制、规范行政权,而且要适当限制公民权。本文采用文本与实证分析法、价值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研究在行政强拆视野下规范行政权,限制公民权,来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论文的基本结构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行政强拆下公民权权与行政权关系的现状。认为滥用行政强拆权对公民财产权和居住权、公民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等公民权利造成的严重损害。第二部分,分析行政强拆视野下公民权与行政权的应然状态。认为行政强拆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应当实现公共利益与公民利益的平衡,来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行政强拆中公民通过知情权、听证权、参与权及救济权与阻却权,实现公民权对行政权的参与和约束。在行政强拆中,公民权利是基础,行政权力是手段,公民权利制约行政权力,来实现行政权为公民权服务。第三部分,分析我国现行强拆制度下行政权与公民权关系的实然状态及变异的原因。在现实中,行政权力借口公共利益侵害公民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在立法上,当前实行的城市房屋拆迁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效力级别不够高;缺乏具体操作程序,程序保护作用乏力。在执法上,地方政府缺乏依法行政观念及对依法行政组织不力。在财权分配上,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各级之间的财权和政府事权不太对称,财权重心上升,事权重心下降等导致地方政府依靠卖地牟利。在司法上,受行政权干预和司法监督合理性审查的欠缺,难以最终解决被拆迁人的利益诉求。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对行政强拆视野公民权与行政权关系变异进行矫正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首先,认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立法应强调依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其次,应建立服务型政府及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管防止行政权力的异化。明确各个行政机关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各项具体职能及责任承担,促进行政机关公开、透明、公正执法。再次,要建立资源共享、利益共享机制,在房屋拆迁中对公民权的合法合理的利益诉求予以肯定保护,对公民权利不合理的方面进行限制和疏导。最后,建立多途径的公民权利救济。确保民意表达渠道畅通,鼓励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增强公民维权力量,最终实现对公民权与行政权的良性互动和发展。
罗豪才,袁曙宏,李文栋[7](1993)在《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文中认为本文认为:行政法的全部发展过程就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从不平衡到平衡的过程。现代行政法不应是管理法、控权法,而应是“平衡法”,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则应当是“平衡论”:即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与义务在总体上应当平衡。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别平衡,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各自权利义务的自我平衡。“平衡论”是以各种现实的法律手段作为存在基础和实现保障的。建立“平衡论”的理论范畴,对于推动行政法制建设沿着正确轨道发展,促进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对于实现民主与效率的有机统一,对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行政法学体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杨运盛,王平[8](1997)在《平衡行政权和公民权与行政立法》文中研究指明保持两权平衡的基本条件是:公民权必须足以约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必须能够防止公民权利的滥用。目前,我国行政立法中存在"四重四轻"的问题,应采取相应对策:立法模式由效率型转变为保障型;行政法律规范应实体和程序并重;贯彻民主立法原则;加强对行政立法的外部监督。
余庆[9](2019)在《西耶斯主权理论研究》文中提出在主权学说史上,不乏一些理论深刻、富有远见而举世闻名的思想家。相较而言,在理论层面上,西耶斯的主权学说远不及其前辈博丹、霍布斯、卢梭等人,但无论支持君主主权的博丹、霍布斯,还是崇尚人民主权的洛克、卢梭,其主权学说仅仅停留在思想层面,只是一种为某种主张辩护的纯理论工具。它们更多地是一种价值判断,即对政府合法性的诊断。而在法国大革命的历史背景下,政治理论家和革命行动者的双重身份决定着西耶斯的主权理论不仅是纯粹的思辨探讨,更重要的是在现实领域如何实现。作为社会契约论的忠实继承者,西耶斯不仅在社会契约论的层面证明政治权威合法性的来源是人民,而且通过对劳动原则的贯彻,将抽象的人民主权论转变为现实可行的国民主权论,为资产阶级登上政治舞台提供了可靠的现实路径。并且,西耶斯通过代议制、制宪权、虚位君主理论,打破了霍布斯、卢梭等人所塑造的绝对主义主权概念,表现出西耶斯对人作为自由存在的本质和扩展自由能力的更深理解。本文便是沿着政治哲学层层递进之现实实践的逻辑,试图全面的梳理西耶斯的国民主权学说,并澄清一些偏见。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引言主要是梳理国内外对西耶斯政治思想的相关研究,并介绍选题缘由;结语主要阐述了西耶斯的贡献和影响;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西耶斯的生平及主权学说的背景做一个大致的勾勒。年少的西耶斯便大量的接触启蒙思想家的着作,为其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国民主权论奠定了基础。1789年爆发的法国大革命给予西耶斯登上政治舞台的机会。在革命前夕,他批判绝对君主制度和封建贵族,倡导国民主权的革命学说;在雅各宾执政期间,他蛰伏在巴黎郊区,默默地思考着雅各宾主义的理论缺陷;在督政府时期,他为更好地保障个人自由,开始批判无限的人民主权学说。可以说,西耶斯的一生浓缩了大革命的风云变幻,也呈现了革命原则的复杂性第二部分:对主权归属的论述。西耶斯从社会契约论出发,借用卢梭的公意学说主张主权应当归属于国民,并从法律、统计学、劳动理论三个角度阐述了第三等级是国民,为革命寻找了承担使命的集合体。但是西耶斯通过劳动原则所塑造的国民概念具有深刻的矛盾性,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革命的循环反复。第三部分:对主权实现手段的论述。从主权的实现手段来看,代议制是国民主实现的唯一手段。首先,西耶斯驳斥了主权不可代表论。认为代议制是劳动分工理论在政治领域的延伸,是更符合现代人自由的更为高级的政治制度。其次,西耶斯认为“公意”是多数人意志,它并不是先验的存在,而是一种理性协商的结果。只有通过全国代表自由审议,才能产生符合公共利益的最佳决策。西耶斯通过对卢梭“公意”概念的解释一定程度上缓和了代议制与主权不可分割之间的矛盾。第四部分:从主权的范围来看,西耶斯主张一种有限的人民主权思想。西耶斯的社会契约论暗含着国家功能主义的观点,个人权利是联合为共同体的目的,也是主权的边界。在现实的政治秩序构建中,西耶斯通过对制宪权、协同的分权体系、宪法陪审团以及中央政府的构建以保障个人自由。
李彦红[10](2005)在《论行政相对人权利》文中研究指明自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决策以来,“依法治国”的理念己深入人心。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客体是国家机器。传统的三权在国家机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行政权因其强制性、支配性、执行性、渗透性、效率性、扩张性和易致侵害性等特点更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更应当受到法律的调控和监督,所以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依法行政。随着“福利国家”的兴起和现代社会行政权的扩张,行政权的触角必将伸向各个方面,公民从摇篮到坟墓的生命历程必将与行政权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在生前和死后都受到行政权的直接或间接的管理。这些都导致行政权与公民的权利,具体来说是与行政相对人权利在博弈的过程中产生矛盾的现象将不可避免,甚至日益增加。行政权是行政管理的手段,行政相对人权利是行政管理的目的,加强和完善行政相对人权利是监督日益膨胀的行政权和以权利制约权力的重要内容。 近几年来,随着“依法行政”理念的加强,行政法的理论研究取得了重大成绩,但各种基础性理论与民法、刑法相比还处于较低的水平,主要表现是对基础性理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没有达成共识。这与我国的行政法研究起步较晚有关。在行政相对人权利方面,各位方家虽有论述,但内容上相差很大,对权利的种类、性质、范围等各持己见。本文正是根据上述情况,在借鉴已有的资料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博采众家所长,整合各种理论学说,全面开展研究,并做出了自己的思考和答案。本文作者从研究权利的种类和性质开始,对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对人权利作了自己的界定,并对几个重要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作深入的研究。 本文有绪论、结语及正文等五部分组成,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绪论部分。主要点明文章研究的主题,指出在“依法行政”理论深入人心的今天,行政权必须在法律的规范下运行。行政权和行政主体除接受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监督和制约外,行政相对人在参与行政的过程中也可以对行政权的运行和行政主体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行政相对人权利正是行政相对人行使监督和制约的有力武器。重视和加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是加强反向秩序的重要内容。 二、正文的第一部分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定性。从分析权利的本质入手,比较了行政相对人权利与其他几个容易混淆的权利的区别,进而界定了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内涵和外延,并分析了行政相对人权利的特征,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重要性以及加强保护
二、平衡行政权和公民权与行政立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平衡行政权和公民权与行政立法(论文提纲范文)
(1)“平权型政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一、 研究缘起 |
二、 研究现状 |
(一)“政府法治论”中的“平权”思想 |
(二)“平衡论”中的“控权”思想 |
(三)现代平权型行政法律关系 |
(四)现有研究的主要成果与不足 |
三、 研究思路和基本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基本框架 |
四、 研究方法创新 |
(一)实现过程和目标的统一 |
(二)以“平衡论”和“政府法治论”为理论基础 |
(三)借鉴并吸收西方自然权利转让理论作为理论支撑之一 |
第一章 “平权型政府”范畴的提出 |
第一节 “平权型政府”的酝酿 |
一、 “人民政府论” |
二、 “人民政府论”暗含“平权”思想 |
第二节 “平权型政府”的雏形 |
一、 “政府法治论” |
二、 “平权型政府”的始廓 |
第三节 “平权型政府”的提出 |
一、 “政府法治论”趋于完善 |
二、 “平权型政府”的出炉 |
第二章 “平权型政府”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平权型政府”的法理基础 |
一、 政府权力的合法性解释 |
二、 政府权力来源的两种形式 |
三、 政府与人民关系的合理定位 |
第二节 “平权型政府”的政治学基础 |
一、 政府与人民行政实践关系的模式演变 |
二、 政府与人民法律关系平等化是必然趋势 |
第三节 “平权型政府”的法治宪政基础 |
一、 “平衡论”谋求行政权与公民权平衡 |
二、 “政府法治论”追求“平权型政府”的构建目标 |
三、 “平衡论”与“政府法治论”殊途同归 |
四、 行政法律关系转型和“官民关系”演变互为动力 |
第三章 “平权型政府”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行政程序立法体系的完善 |
一、 完善行政程序立法体系的意义 |
二、 政务公开制度的法律化 |
三、 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化 |
第二节 行政救济立法的完善 |
一、 完善行政救济立法的意义 |
二、 健全行政复议制度立法 |
三、 健全行政诉讼制度立法 |
四、 健全行政赔偿制度立法 |
第三节 美国创建“平权型政府”的实例分析 |
一、 行政理念:提供公共服务 |
二、 行政管理:政府与公民合作 |
三、 行政行为:公开和透明 |
第四章 “平权型政府”的制度创新 |
第一节 政府下放权力于社会 |
一、 政府下放权力于社会的必然性 |
二、 政府下放权力于社会的途径 |
三、 政府下放权力于社会的效果 |
第二节 公私合作 |
一、 公私合作促使行政法走向调控法 |
二、 公私合作促使行政法去“公法”化 |
三、 公私合作的路径 |
第三节 私人自我规制 |
一、 私人自我规制的出现 |
二、 私人自我规制的运作方式 |
三、 私人自我规制的实现 |
余论:“平权型政府”的精神与“法治政府”互通 |
(一)“法治政府”的精神 |
(二)行政法基本理论的精神 |
参考文献 |
一、 中文着作 |
二、 中文译着 |
三、 中文期刊 |
四、 外文参考资料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2)“平衡论”与“政府法治论”的同构性——以政府与人民法律地位平等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平衡论”的效果在于谋取政府与人民的法律地位平等 |
(一)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 |
(二)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的依据 |
(三)“平衡论”对行政权与公民权平衡的具体要求 |
二、“政府法治论”的精髓在于追求政府与人民法律地位的平等 |
(一)政府权力的模式与目标价值 |
(二)政府与人民的法律地位平等思想的依据 |
(三)“政府法治论”具有包容性和全面性 |
三、“平衡论”与“政府法治论”殊途同归 |
(一)“平衡论”与“政府法治论”同根同源 |
(二)“平衡论”与“政府法治论”互相借鉴 |
(三)“平衡论”与“政府法治论”殊途同归 |
(5)论行政机关自我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第一章 三种行政法治方式 |
1.1 三种行政法治方式的划分 |
1.1.1 行政法治的核心在于规范和控制行政权 |
1.1.2 规范和控制行政权可运用多种手段 |
1.1.3 行政法基础理论的演变体现权力控制方式的转变 |
1.1.4 行政法治方式划分的意义 |
1.2 立法规制方式 |
1.2.1 立法规制方式源于代议制民主理论 |
1.2.2 英国成为立法规制方式的典型范例 |
1.2.3 立法规制方式的基本特征 |
1.3 司法规制方式 |
1.3.1 司法规制方式强调司法监督行政权的核心作用 |
1.3.2 美国成为司法规制方式的典型范例 |
1.3.3 司法规制方式的基本特征 |
1.4 行政自我规制方式 |
1.4.1 现代社会对传统行政法治方式提出挑战 |
1.4.2 行政自我规制立足于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 |
1.4.3 行政自我规制方式的基本特征 |
1.4.4 行政自我规制可增进行政正当性 |
1.4.5 行政自我规制作用的发挥有赖于其内在动力的加强 |
第二章 行政自我规制的理论基础 |
2.1 行政自我规制的宪法学基础 |
2.1.1 权力分立、制衡 |
2.1.2 行政权的自治 |
2.1.3 行政三分制:行政自我规制的一种尝试 |
2.2 行政自我规制的行政法理论基础 |
2.2.1 行政自我规制与软法 |
2.2.2 行政自我规制与平衡理论 |
2.3 行政自我规制的传统文化基础 |
2.3.1 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 |
2.3.2 律己的行政文化 |
2.3.3 行政人员的伦理自律 |
2.4 行政自我规制的政治学理论基础 |
2.5 行政自我规制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
2.5.1 超越零和博弈,实现共赢 |
2.5.2 超越一己私利,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兼得 |
第三章 行政自我规制方式的基本构架 |
3.1 行政分权与放权体现行政机关的自我解压 |
3.1.1 行政分权可发挥行政权的积极能动作用 |
3.1.2 行政放权可克服政府介入的消极作用 |
3.2 规范性文件之规制 |
3.2.1 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自我规制的方式之一 |
3.2.2 自我规制规范的分类 |
3.3 行政过程的规制:超越内部行政 |
3.3.1 作为治理基本形态的行政 |
3.3.2 行政程序的扩展促进行政过程的理性化 |
3.3.3 政府信息公开促进行政过程的规制 |
3.4 通过行政监督实现自我规制 |
3.4.1 通过备案实现监督 |
3.4.2 通过案卷评查实现监督 |
3.4.3 通过行政复议实现监督 |
3.4.4 通过绩效评估实现监督 |
3.4.5 通过行政问责实现监督 |
3.5 几种常见的自我规制方式 |
3.5.1 技术设备缩减裁量空间,提升执法效率 |
3.5.2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有效约束执法权行使 |
3.5.3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范执法行为 |
第四章 行政自我规制方式的价值、局限与完善途径 |
4.1 行政自我规制方式的主要价值 |
4.1.1 规制成本低 |
4.1.2 对抗性小 |
4.1.3 便于深层监控 |
4.1.4 及时、便捷、高效 |
4.2 行政自我规制方式的局限 |
4.2.1 动力不足 |
4.2.2 非持续性 |
4.2.3 非统一性 |
4.2.4 无法超越自身利益 |
4.3 提升行政自我规制之正当性 |
4.3.1 政务公开打破行政自我规制的封闭性 |
4.3.2 公众参与机制自下而上推动行政自我规制 |
4.3.3 规范化水平的提升增强持续性和统一性 |
4.3.4 行政决策的完善确保其科学、民主、合法 |
4.3.5 行政激励机制鼓励合法有效的自我规制 |
4.4 完善行政自我规制与其他规制方式的衔接 |
4.4.1 事前合法性审查与备案审查的衔接 |
4.4.2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
4.4.3 行政问责与司法问责的衔接 |
第五章 结语 |
5.1 、两个基本概念 |
5.2 为什么要拓展公法学研究的视域 |
5.3 如何拓展公法学研究的视域 |
5.4 拓展公法学研究视域的意义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
(6)行政强拆下的公民权与行政权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行政强拆下公民权与行政权关系现状 |
(一) 典型案例--唐福珍自焚案 |
(二) 案例分析 |
1. 行政强拆的起源及特点 |
2. 滥用行政强拆权对公民权的破坏性后果 |
3. 公民权反抗行政强拆权,行政权受到实际限制 |
4. 从我国强拆立法变化历程看公民权与行政权的博弈 |
二、 行政强拆下公民权与行政权的应然状态 |
(一) 国外关于行政强拆的相关规定 |
1. 美国关于行政强拆的相关规定 |
2. 法国关于行政强拆的相关规定 |
3. 德国关于行政强拆的相关规定 |
4. 韩国关于行政强拆的相关规定 |
5. 日本关于行政强拆的相关规定 |
(二) 行政强拆以公共利益为前提 |
1. 外国对公共利益的界定 |
2. 我国对公共利益的界定 |
3. 强制拆迁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 |
(三) 行政强拆中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的平衡 |
1. 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
2. 缓和社会矛盾,维护政府的合法性 |
3. 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
4. 促进城市的和谐健康发展 |
(四) 行政强拆中的公民程序参与权、阻却权 |
1. 公民的知情权、听证权、参与权 |
2. 公民的救济权与阻却权 |
(五) 行政强拆中行政权实体上为公民权服务,公民权支持行政权 |
1. 公民权利是基础 |
2.公民权利和行政权力在利益上的一致性 |
3. 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和谐统一 |
三、 行政强拆下公民权与行政权关系的实然状态及变异原因 |
(一) 行政强拆视野下公民权与行政权关系的实然状态 |
(二) 立法原因:立法对公民权利在实体与程序上都保护不力 |
1. 现行房屋拆迁法律效力级别较低 |
2. 缺乏具体操作程序,程序保护作用乏力 |
(三) 执法原因:地方政府依法行政观念与组织不力 |
1. 地方政府缺乏依法行政意识 |
2. 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组织不力 |
(四) 利益因素:中央与地方财权分配不合理 |
1. 地方政府行使公共服务与管理职能中的自利性 |
2.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分配不合理 |
(五) 司法监督不力,不能有效制止非法强拆 |
1. 存在司法不独立,受行政权干预的情况 |
2. 无合理性审查,难以解决被拆迁人的诉求 |
四、 行政强拆下公民权与行政权关系变异的法律矫正 |
(一) 完善现行立法 |
1. 立法目的的定位 |
2. 立法应遵循原则的定位 |
3. 相关立法制度与内容的完善 |
(二) 防止行政权力“寻租”,公开、透明、公正执法 |
1. 防止行政权力的异化 |
2. 公开、透明、公正执法 |
(三) 建立公民个人利益的适当表达 |
1. 公民适当合法的利益诉求予以保护 |
2. 公民滥用权利的行为予以限制和疏导 |
(四) 建立多途径公民权利的救济 |
1. 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
2. 加强司法监督,完善司法救济途径 |
3. 加强人大监督,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 |
4. 加强社会监督,确保民意表达渠道畅通 |
5. 鼓励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增强公民维权力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在读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西耶斯主权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一、西耶斯主权理论的历史语境 |
(一)启蒙运动之子 |
(二)大革命的先知 |
(三)大革命的鼹鼠 |
(四)雾月政变的灵魂 |
二、主权的归属 |
(一)社会契约论 |
(二)第三等级就是国民 |
(三)国民的划分 |
三、国民主权的运行机制 |
(一)代议制的困境 |
(二)主权是否可代表 |
(三)主权是否可分割 |
四、国民主权的范围 |
(一)以自由为基底的政治状态的形成 |
(二)宪法 |
(三)中央政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论行政相对人权利(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二、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定性 |
(一) 权利 |
(二) 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定义与性质 |
1. 行政相对人 |
2. 行政相对人权利 |
3. 行政相对人权利的特征 |
(三) 与行政相对人权利相近似的其他权利 |
1. 人权 |
2. 宪法权利 |
3. 公权利 |
4. 公民权 |
5. 私人公权与私人私权 |
6. 反射利益 |
(四) 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价值 |
1. 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
2. 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基本理念 |
三、几个重要的行政相对人权利研究 |
(一) 参与权 |
(二) 受益权 |
(三) 平等权 |
(四) 自由权 |
(五) 知情权 |
(六) 防卫权 |
(七) 救济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平衡行政权和公民权与行政立法(论文参考文献)
- [1]“平权型政府”研究[D]. 曹寻真. 苏州大学, 2013(08)
- [2]“平衡论”与“政府法治论”的同构性——以政府与人民法律地位平等为视角[J]. 杨海坤. 法学家, 2013(04)
- [3]行政法平衡理论比较研究[J]. 包万超. 中国法学, 1999(02)
- [4]“平衡论”与“政府法治论”异曲同工、殊途同归——以政府与人民法律地位平等为视角[A]. 杨海坤,曹寻真. 公法的基础理论和范式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2013
- [5]论行政机关自我规制[D]. 徐维. 中南大学, 2012(12)
- [6]行政强拆下的公民权与行政权关系研究[D]. 董坤. 中南民族大学, 2012(03)
- [7]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J]. 罗豪才,袁曙宏,李文栋. 中国法学, 1993(01)
- [8]平衡行政权和公民权与行政立法[J]. 杨运盛,王平. 楚天主人, 1997(S1)
- [9]西耶斯主权理论研究[D]. 余庆.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论行政相对人权利[D]. 李彦红. 山东大学, 20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