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议农村信用合作社案件高发的原因及预防(论文文献综述)
李珺[1](2021)在《《监察法》施行背景下监察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研究》文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公布实施和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为我国法治反腐败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同时也为我国反腐败斗争开辟了新的方向和突破口,实现了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作为监察对象之一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其掌握的权力关系整个国有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公职是防治公权力滥用的基本要求。然而当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四风”问题依旧屡禁不止,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的现象依旧严重,国有企业专责监督机构设置不完备、监督制度建设不健全等问题还未得到有效解决,严重阻碍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在不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应当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监察体制机制理论问题研究,分析监察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现状,理清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存在的不足,分析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腐败成因,探索完善监察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的基本路径,让监察委员会的监督真正全面渗透到企业内部,真正实现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察全覆盖。本文通过对监察委员会性质、监察权性质、监察对象认定、国有企业特点及分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认定、国有企业腐败成因及特点等进行探讨研究,结合当前监察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诸如国有企业的监察体制和机制不健全、国有企业专责监督机构职能发挥不充分、国有企业的专责监督人员素质不够强、国有企业的监督对象范围界定不清晰、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违法案件不减少等。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进一步优化监察委员会专责监督机构设置,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专责监督人员素质,进一步明晰国有企业监察对象人员范围,进一步发挥国有企业监察机构的监察职能以及进一步遏制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腐败案件五个方面的基本路径,以期能够进一步完善监察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化解国有企业廉洁风险,堵塞管理漏洞。
欧帅[2](2019)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侦防研究》文中指出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愈加宽松的经济环境在激发经济活力的同时,也为经济犯罪的滋长提供了空间。目前,经济犯罪在社会整体犯罪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即使重点打击也仍无法压制其高发态势。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因其涉及人数众多、波及地域范围广、涉案金额巨大等特点,给我国金融安全埋下了不少隐患。而该罪在实际司法适用的过程中也仍然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由此,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进行更深入的探讨,笔者通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尝试明确该罪的整体轮廓,以期能针对当前实践中该罪存在的部分侦防问题提出有益建议。本文的主体部分分为四章,主要内容有:第一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与现状分析。本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为切入点,刑法相应条款对于该罪构成要件的描述大都过于模糊、笼统,法律层面对本罪的轮廓填充主要是通过《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进一步规定完成。但其中仍存在着许多争议之处。针对这一现状,笔者挑选了该罪构成要件中的"公众”、存款的用途、犯罪主体和规制对象进理论探讨。并且,为使得本罪的轮廓更加立体,笔者归纳总结了目前本罪呈现出的主要特点和犯罪手法。第二章主要探讨的是引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现实原因。笔者主要从经济、制度、社会三个不同的维度逐一进行原因探究。其中,经济方面的原因有市场监管不足、社会闲散资金有投资需求、企业和个体户的投融资需要;制度方面的原因有现有融资制度、金融监管机制、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缺陷;社会方面的原因有被害人的贪利心理和从众心理、民间借贷习俗、社会舆论引导和媒体社会责任缺失。第三章主要是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侦防难点分析。笔者以前述理论分析为依托,在本章中主要从立案、侦查和防控三个方面对目前本罪在侦防实践中存在的部分问题进行讨论。在立案环节,存在着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的界限不清而导致入罪范围过宽的问题;本罪与集资诈骗罪界限模糊的问题;以及由于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客体以及投资者投资行为性质认识的不同,存在着本罪是否有被害人的争议。在侦查环节,存在着由于案件的跨区域特征而导致的管辖权争议以及侦查协作问题,取证过程中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问题,因案件复杂性而引起的证据收集困难。在防控阶段,存在着因银行业金融机构未充分发挥事前监管职责而引发的官方预警缺位问题,群众防范意识薄弱问题,案发后因涉案人数众多、损失挽回率低导致的群体性事件问题。第四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侦防对策。本章的对策主要针对上述侦防难点提出。在罪与非罪的认定问题上,笔者认为应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和限缩解释立场,可将行为人是否能在开庭审理前达到较高的资金退还率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出罪标准,并且高息并不能与非法吸存必然相连;在本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问题上,笔者认为这两罪构成要件的最大区别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以此为基准对两罪进行明确划分;对于本罪是否存在被害人的问题,笔者认同不将投资者认定为被害人的做法,但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也不应被看作是非法行为,可将其从刑事诉讼程序分流到民事诉讼程序中来以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侦查环节的跨区域侦查问题,笔者认为可在采取各犯罪地分别立案的方式;对于侦查机关之间以及侦查机关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问题,笔者认为应打破信息孤岛现状,完善协作机制;对于证据搜集困难的问题,应完善资金查控体系,将投资者的言词证据收集工作网络化。对于防控环节的官方预警问题,可利用大数据简化工作量、完善资金监控、总结案件规律、采集基础信息;在群众防范意识薄弱的问题上,可通过社会媒体扩大宣传范围,同时注重将宣传渗透入民众的日常生活,实现宣传方法日常化,宣传内容通俗化;在企业信用体系不完善,提高担保能力不足上,应构建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拓宽信用担保途径;在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上,应注重打早打小,做好事前预防工作,并纠正投资者将自己当成受害者的错误心理,鼓励其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正确维权,逐步培养投资者正确的自负盈亏意识。
唐梅玲[3](2018)在《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是指,制定针对精准扶贫内容并能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的法律规则,对扶贫参与主体设定良好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设立专门的扶贫管理机构,对精准扶贫成效进行持续的评估、管理和交流等活动,并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规范和监督手段实现精准扶贫的目的。总体来说,目前的精准扶贫是政府在一种资源相对短缺的背景下所实施的大规模的行政改革。5年来,在不利的宏观经济环境下,我国实现了贫困人口的较大规模持续减少,中国减贫成绩被称为“奇迹”。然而,在精准扶贫过程中,出现基层政府和乡村精英“寻租”、贪污挪用、渎职失职,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这些问题暴露出我国精准扶贫制度面临法治困境,体制缺陷,程序机制不畅等问题。以行政法视域审视精准扶贫,其主要面临着以下困境:首先,对精准扶贫主体而言,当下政策推进下的精准扶贫面临体制性障碍,扶贫行政机关间关系尚未理顺、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不够、未有效发挥企业参与扶贫的作用;其次,考察精准扶贫范围,存在行政机关扶贫范围与市场机制扶贫范围界限不明;行政机关扶贫范围与社会组织、贫困户扶贫范围界限模糊;再次,关于精准扶贫的方式,存在扶贫方式未能满足合法性需求、扶贫方式未能满足服务性需求、传统扶贫方式与现代扶贫方式之间相互冲突等诸多不足;复次,在精准扶贫的程序方面,缺乏规范的扶贫信息公开程序,科学的民主决策程序,扶贫行政机关未合理适用扶贫听证程序,缺失扶贫教示程序;最后,关于精准扶贫救济,扶贫领域未合理适用信访制度,扶贫领域调解制度不健全,扶贫领域未规范推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制度。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础理论在于:首先,分析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必要性,即行政法为何要回应精准扶贫,行政法如何对精准扶贫进行回应?其次,公益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与效率原则构成了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最后,给付行政理论、反贫困理论、人权保障理论以及合作治理理论构成了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合理性基础。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主体需要重点因应这些问题:一是,从精准扶贫主体来看,为突破困境,有必要引入“合作扶贫理念”,从政府、市场、社会三维角度重塑多元主体合作扶贫治理格局。具体来说,厘清精准扶贫行政法主体,理顺扶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重塑法律规范授权企业参与扶贫主体制度,健全法律规范授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主体制度,从而明确精准扶贫究竟“谁来扶”的问题。就精准扶贫范围而言,首先,应确定其合理性基础,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价值取向,并且有利于规范扶贫行政机关职责、公平合理地配置扶贫资源。其次,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扶贫范围的制度实践及经验。最后,须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具体内容:一方面,明确精准扶贫范围需遵循适当性原则、效率原则;另一方面,也要确定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标准,即信息标准、公共安全责任标准、专业技术标准以及扶贫效率标准,分别为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基础标准、目的标准、工具标准以及评价标准。就精准扶贫方式而言,传统扶贫方式需转型,现代扶贫方式之确立,有行政法保障之必要,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扶贫方式的行政法制度,优化我国精准扶贫方式的行政法措施。首先,明晰运用行政法统合扶贫方式之思路。其次,通过主体上赋权,程序上激励以及救济上激励的路径,引入激励型扶贫行政方式;最后,通过规范行政指导,优化行政资助,完备行政奖励的路径,来完善既有扶贫方式。唯有如此,才能找到与扶贫目标相匹配的扶贫方式,以期实现有效脱贫。对扶贫方式的分析实质上回答了精准扶贫领域“怎样扶”的问题。就精准扶贫程序而言,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实质上通过程序路径监督扶贫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及确保精准扶贫行政效率,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日本、德国扶贫程序的行政法制度。具体通过健全精准扶贫信息公开程序,合理适用精准扶贫听证程序,优化精准扶贫教示程序,规范精准扶贫民主科学决策程序,来解决“如何监督扶贫行政主体”的问题。就精准扶贫救济而言,首先,考察精准扶贫行政法之救济,梳理对精准扶贫救济制度认识误区;其次,对于现行的行政救济方式能否直接适用于精准扶贫领域,以及如何完善需要再认识;最后,对于如何优化精准扶贫救济制度,需要规范扶贫领域信访制度,健全扶贫领域调解制度,完善扶贫领域行政复议制度,改善扶贫领域行政诉讼制度。对救济方式的研究主要回答“扶贫对象如何获得救济”的问题。为从源头上确保精准扶贫行政的合法性,首先,从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模式三个方面理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的总体思路。接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主要内容和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说明。最后,通过健全以权利保障为中心的扶贫基本法律体系,制定扶贫基本法,完善扶贫法律支撑体系,规范扶贫法律保障机制,对扶贫立法的配套制度进行了设计。
李然[4](2018)在《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风险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农村最为重要的融资渠道之一,为我国大多数的农村乡镇企业以及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很高比例的资金支持。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社会大环境下,农村信用社面临的社会经营环境变得日益复杂。作为经营货币的金融机构,X县农村信用社同其他的商业性银行一样,信贷风险管理一直是X县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中的重点。但是,目前X县农村信用社存在着贷款“三查”制度履行不到位、内部控制薄弱、法律规章制度执行力度不够、贷款结构不合理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加大了X县农村信用社的信贷风险,并限制X县农村信用社的长远发展,所以提升信贷风险管理水平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X县农村信用社的信贷风险的管理作为研究主题,利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X县农村信用社目前的信贷风险管理现状以及在信贷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产生信贷问题的原因进行了研究,并针对目前信贷风险管理中所产生的问题提出了解决X县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管理相关问题的策略。能够为X县农村信用社在完善内部管理系统方面提供一定的参考,从而解决X县农村信用社在信贷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建立科学全面有效的信贷风险管理机制。
王宏[5](2017)在《中国高利贷规制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以来,中国民间资本迅速发展,民间融资和投资渠道不畅,实体经济的下行压力和转型需求不断增大,加之复杂的国际金融形势,国内民营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日益突出,民间借贷随之甚嚣尘上,尤其是高利贷泛滥现象凸显。中国高利贷正在向个人消费短期借贷领域迅速渗透和拓展,大量的高利贷行为已聚集了一定的金融风险,与高利贷相关的社会问题也层出不穷,中国高利贷问题将会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表现突出。因此,从制度上检视与规制现实高利贷问题已然是一个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的重大疑难课题。本论文基于制度创新的法律考量,以高利贷的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作为逻辑起点,结合民商法和经济法学理论,运用历史分析、比较法分析、法律解释和法经济学分析等方法,主要研究中国高利贷规制目前存在哪些具体问题,中国高利贷规制创新有哪些环境支持,中国高利贷规制的思路突破、价值标准以及路径选择分别是什么,如何建构中国高利贷规制制度模式,如何设计中国高利贷规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等问题。高利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所发生的资金利息率明显高于平均资本收益率和生活消费资本正常使用费用的资金融通行为。高利贷是一种客观现象,是客观存在的民事行为。作为一个词汇,高利贷是一个中性概念,既不是褒意的,也不是贬意的。高利贷就是高利率借贷,包括一般性高利贷和违法性严重高利贷。高利贷具有悠久的历史,既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性、民商法学理论的正当性,又具有刑法视野的适当惩戒性。对待高利贷既不能完全放任,也不宜过度约束,而是应进行综合性地适当规制。本研究通过对高利贷的资金规模和实际利率情况进行归纳,分析中国高利贷现象的形成原因;通过对高利贷规制现状进行厘清和研究,按类别归纳中国现行高利贷规制特征;通过对高利贷纠纷案件进行数据统计并分析民间借贷(含高利贷)案件的具体情况,归纳总结了高利贷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基于这些研究,本研究总结出中国高利贷规制方面存在四大类具体问题:体系不完善、主体定位不明确、行为规则过于简单、相关配套规制缺失。这些规制缺陷既是本文研究的重点研究对象,也是中国高利贷规制制度问题研究的意义和目的所在。本研究认为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为高利贷规制创新提供了较为充分的环境支持,促使高利贷规制的理念和思路突破。首先,国家发展战略为高利贷法律规制创新提供了政策环境。全面深化改革为创新提供了理论支持,制度创新理念为创新提供了思想支持,大力推广普惠金融为创新提供了观念支持,“脱虚向实”振兴实体经济为创新提供了思路支持。其次,利率市场化为高利贷规制创新提供了制度环境。通过对利率市场化的概念、中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利率市场化与高利贷相互关系的分析研究,本研究说明利率市场化虽然不能彻底解决高利贷问题,但为缓解高利贷现象提供了金融制度支持。再次,高利贷的法制需求为高利贷规制创新提供了市场环境。高利贷规制应当能够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满足社会金融需求,有利于推进利率市场化,有利于国家经济转型升级的发展战略;同时,还要能够克服高利贷对资本市场的冲击,避免对国家金融体制造成隐形风险,防止经济犯罪和暴力犯罪。然后,域外高利贷法律实践经验为高利贷规制创新提供了经验环境。域外积累了大量高利贷规制的成果,值得研究借鉴。通过分析域外规制的经验和不足,结合社会主义法治实际,为中国规制高利贷提供了制度参考。最后,综合审思中国高利贷规制环境,从高利贷观念、高利贷资本运行和高利贷法律规制三个维度实现思路突破和观念创新。高利贷应该按照市场规律和法学原理,实现趋利避害,规范民间金融行为,更好地发挥其民间金融补充作用。重构高利贷规制模式,需要在确定制度价值标准的基础上,选取适当的规制路径,进行多层次多维度的系统性构建。首先,审视高利贷规制制度模式的现实情况,归纳其规制思路和基本特征,作为解决模式问题的基础样本。其次,提炼高利贷制度所应具有的基本规则和价值标准,包括整体的多维度构架、金融自由的适度维护、利益平衡原则的坚守、系统性风险的有效防控、类型化思维的运用,使高利贷规制更加符合高利贷的自身规律,以此作为规制制度模式选择的理论基础。再次,根据高利贷的用途、数额和期限等基本特征,可以将其分为商事性高利贷和民事性高利贷,这两种高利贷形式具有明显的本质区别,应当分别加以规制,并以此作为高利贷“二元化”的规制路径。最后,设定分类、规定利率限制,构建以较宽松的民事性高利贷法律规制为一般,以较严格的商事性高利贷法律规制创新为重点,以小额短期高利贷形式创新为补充,以严重高利贷行为入罪制度创新为保障的中国高利贷规制制度全面创新模式。构建商事性高利贷规制制度,回应“脱虚向实”的国家经济发展要求。首先,从行为和主体上对商事性高利贷进行边界界定。明确提出商事性高利贷并非商事高利贷,而是具有商事行为特征的部分高利贷,通过构建一个相对稳定独立的制度架构,对商事性高利贷实现有针对性的重点规制。商事性高利贷的行为边界是:双方主体均具有特定性,借贷行为的经营性,目的的双重营利性,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其特定主体包括以放贷为业的职业放贷人、非金融企业法人、典当行、私人钱庄、小额贷款公司。而自然人、担保公司、私募基金、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合作基金会与金融服务社不宜列入。其次,对商事性高利贷的资金来源进行法律疏导。在论证民间资本向商事性高利贷法律疏导可行性的基础上,构建了多层次的民间资本疏导方案,以实现民间金融资本能够顺利进入阳光运行,使民间金融资本既保值增值,又服务于个人消费、企业发展和国家经济转型升级。最后,从主体准入、行为运行和主体退出三个方面提出放贷主体注册资本、放贷主体资格审核、违规放贷行政处罚、放贷行为区域性监管、放贷行为备案监管、借贷主体重;组整合、借贷主体司法救助等十条规范措施,将商事性高利贷的主体和行为纳入较为全面规范的制度监管,实现对民间金融资本系统性风险的有效防控。设计小额短期高利贷规制制度,回应社会大众的多样化金融需求。首先,对美英两国“发薪日信贷”的基本情况、操作规则和监管措施进行列举式研究,并详细了解两国在次贷危机后对这一制度的调整,以对“发薪日信贷”特征进行全面、客观掌握。其次,对“发薪日信贷”的利弊进行分析从发展战略、借贷市场、技术创新、法律道德四个层面对小额短期高利贷进行了理性分析,并从主体、行为、监管三个方面提出了我国小额短期高利贷的制度设计。借鉴德国的多层次合作社形式以及印度的合会组织形式,建立多层次小额短期高利贷专门组织形式,国有资本发起并参与,吸引民间资本共同经营,以实现民间资本的阳光监管与运行,严格控制违规催债,运用国家资本实现社会担当和道德保障。参考意大利规制高利贷的做法,建立借款援助基金,化解因特殊情况而形成的高利贷欠款;建立小额短期高利贷的大数据监测平台,实现借贷主体个人信用监控;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以实现对小额短期高利贷的制度底限保障。最后,针对近年出现的互联网“现金贷”进行研究,分析其高利贷的本质特性,提出将其纳入中国小额短期高利贷规制范畴,以满足社会个体的个性化资金需求,真正实现普惠金融。本研究系统性地提出高利贷规制的思路突破、价值标准以及路径选择,创新性地构建高利贷规制制度模式,突破性设计高利贷规制形式和组织形式,为中国高利贷规制提供可供参考的制度解决方案。以期望民间资本得到规范引导和阳光监管,使个人和企业的各种金融需求得到合理供给,使系统性金融风险得到有效防控。
沈思言[6](2019)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其具体表现之一就是,现行法律禁止在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定抵押权。然而,土地作为一种稀缺资源,既有使用价值也有交换价值,且后者往往远高于前者,发达国家普遍允许土地在市场上交易并获取其交换价值。21世纪初,我国部分农村出现农民自发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随着农村劳动力越来越多地移转到城镇,各种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尝试也越来越多。这种现象不仅引发了学界的关注和研究,国家也从政策层面开始给予关注和支持。目前,在国家政策的正面肯定和大力倡导下,很多地方已经建立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试点。但是,面对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各试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规则要么“逆流而上”、要么“绕道而行”,致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成本高、风险高、效益低,并没有实现农民土地利益的最大化。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的前提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究竟存在哪些限制?解决对策为何?本文将据此展开研究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引言提出问题,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的前提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究竟存在哪些限制?解决对策为何?本文归纳整理了当前学界的主要观点和研究现状,并对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作了评述,对今后的进一步研究作了展望。第二章深入地分析了当前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存在的限制及其原因。农民土地权利不是制度变迁的首位价值,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和权能存在法律限制,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的于法无据,是导致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主体地位缺失的主要原因。为规避法律风险,土地承包经营权试点抵押普遍重安全、轻效益,具体表现为抵押主体资质范围不一、抵押客体形式各异、抵押客体价值低,以及抵押类型纷繁复杂。另外,抵押风险分散机制缺失,抵押权实现方式及抵押物处置方式不足、抵押权实现后失地农民不能妥善安置,也是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原因。第三章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限制分析解决对策。通过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和权能,分离出土地经营权,并允许就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实现对农民土地的“第二次赋权”,建立其土地财产权利的主体地位。合理借鉴境外发达国家和地区行之有效的农地抵押制度经验,构建我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制度。第四章在综合分析《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前提下,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制度。在区分“农户”和“新型农业主体”抵押承包土地经营权制度的基础上,就抵押主体的范围扩大、抵押客体的性质界定、抵押类型的相对统一,以及抵押权的期限效力做了分析。第五章分析了抵押权的设定登记规则、处分规则及行使规则,建议“三权分离”视野下,以“登记”作为抵押权公示方法;以抵押权“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有机结合作为抵押权生效的原则;以按“地”采编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分别登记;以土地经营权的确权颁证机关作为抵押权登记机构;以农户为抵押人的抵押权实现时,只处分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方式增加“强制管理”,不宜采用强制变卖和强制拍卖;以“协议为先”原则安排抵押物处置顺序,并就构建抵押风险分散机制提出建议。第六章结论,建议在坚持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前提下,构建“三权分离”式农村土地权利结构,分别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为抵押客体,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并据此提出相应的立法和修法建议。
张剑[7](2016)在《农村信用合作社风险管理研究》文中认为“三农”问题一直是农村问题的热点,在农村经济的发展中,农村信用合作社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然而几十年风风雨雨的农村信用社在多种影响因素之下普遍存在着诸多问题,尤其是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管理依然存在着难堪,使其发展始终面临着挑战。文章围绕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问题进行阐述,,通过图书馆、因特网络等查阅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对国内外的风险管理及相关理论等研究动态有了,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也对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风险管理研究动态有了比较系统的认识。在此之上,总结概括了风险管理的相关概念、理论基础,分析了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风险类型,然后根据风险类型提出了农村信用合作社风险评价指标,以风险评价指标为中心建立了农村信用合作社风险模糊评价模型。相对国外相关金融机构,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内、外部环境方面都存在着差距,由此找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从文化理念、组织体系、政策体系、科学决策和评价体系等七个方面提出了防范风险的建议。
王君宇[8](2016)在《我国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评价与控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06年巴塞尔委员会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引起了国内外对操作风险的关注。如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提高了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关注与重视。相对商业银行我国对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控制方面就稍有欠缺。因此应结合我国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所处的宏观和微观环境,选择适合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操作风险控制方法。对提高我国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以我国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为研究主体。以操作风险定义、操作风险分类、特征及运用流程理论、内部控制理论、流动性风险溢价理论和VaR计量方法以此为基础,对我国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管理与控制进行研究。结合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历程对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现状及成因进行分析,阐述了农村信用社发展历程、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现状、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特点、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成因的宏观与微观因素。通过对媒体报道、报纸与杂志刊载、网站搜集、官网查询等方式查询到所有可查找的关于我国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案例。整理出我国农村信用社1989年至2013年,时间跨度为25年总计275件操作风险案列。根据收集整理的数据,对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案例的时间分布、事件类型分布、地区分布、金额分布进行分析。以此为基础运用蒙特卡洛模型进行实证分析,计算得出在险价值VaR,认为我国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较大。结合我国农村信用社所处内部环境、外部环境,对农村信用社管理环境建设、农村信用社员工管理、提升农村信用社外部监管规定、完善农村信用社外部监管约束几方面提出建议,提升我国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管理,减少操作风险事件的发生。
黄凌云[9](2016)在《两岸农村金融体系的比较研究》文中指出2016年,国务院下发中央1号文件聚焦“三农”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农业政策,对新时期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金融支持“三农”发展做出了进一步的部署。这是自2004年起连续第十三个年度下发中央1号文件,而早在2010年1月31日发布的“一号文件”就首次提出要在3年内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拓展农业发展银行的支农领域。伴随着国家对农村问题的重视,大陆的农村经济有了显着的进步,服务于农村经济的农村金融体系也有了较大的发展。同时一个良好的农村金融体系可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生活水平提高。因此,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与发展,直接关系到大陆能否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纵观我国台湾地区农业的发展,台湾农业的高度发达不仅得益于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优势,而且与其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密切相关。台湾地区农村金融体系范式是亚洲农村金融成功的模式之一,研究台湾农村金融在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和农村信用保证制度方面的有关做法,对大陆解决“三农”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具体阐述了大陆和台湾农村金融体系的现状和改革进程,法律环境等。对中国大陆和台湾农村金融体系的结构框架,以及不断进行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进行了分析。具体包括:中国大陆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结构现状,大陆农村现有的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情况,历次农村金融改革出台的各项政策以及实际达成的效果,农村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然后分析大陆农村金融体系现有的问题;台湾农村金融体系的一元二级制结构的演变历程和主体金融机构的运营绩效以及台湾农村金融体系的启示等等。通过比较,寻找适合大陆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举措。本文旨在通过中国大陆和台湾的对比,系统地比较分析了大陆和台湾从法律环境、经济基础、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农业保险制度之间的制度变迁、发展规律、组织特点、运行机制等,找出两岸改革与发展的差异性以及台湾农村金融体系中能够积极推动农村金融发展的优势和经验。借鉴台湾在构建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市场经验和法律制度,并结合中国大陆农村金融的实际需要,总结出能够完善中国大陆新农村金融体系下的一点具有参考价值的建议。这些建议主要包括:加快大陆农村金融的立法,建立农村金融监管体系,构建农业信用保险制度,促进农村保险业发展,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农村金融创新等等。两岸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环境、历程还有成果均有所不同,完全复制台湾农村金融体系来建设大陆农村金融体系的条件并不具备,但是可以借鉴台湾的经验,对深化大陆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赵栋奎[10](2015)在《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从2003年启动农村合作金融改革试点以来,银监会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之下,协同人民银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精心规划监管总体框架,扎实推进监管细节,加速了农村合作金融监管的规范化进程,取得了农村合作金融监管的显着成果。然而,伴随着我国政治、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尖锐矛盾也成为制定经济政策时不得不面对的严峻形势。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正在逐步显现的金融脆弱性,不但使得其支持农村、服务农村的经营宗旨有名无实,甚至成为了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等金融犯罪的重灾区,也成为威胁农村金融体系稳定的重大隐患,严重阻碍了农村合作金融自身经营发展和农村经济繁荣。本文立足于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法律监管现状及服务农村经济的宗旨,在结合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探讨了完善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具体措施。文章总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重点阐述农村合作金融监管的基本概念,在介绍农村合作金融思想来源的罗虚戴尔原则前提之下,逐步对于合作金融、合作社和金融监管的概念、组成体系和手段等基础理论做出解释,强调了现阶段我国加强农村合作金融监管的必要性。文章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农村合作金融监管现状,主要包括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农村合作金融监管的措施、方法和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等问题的规定,宏观地分析了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制度的不足,并积极探讨导致缺陷的原因。文章第三部分,立足于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的现实目的,重点详实介绍了德国、美国、法国、日本、印度五个发达国家的农村合作金融监管制度,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提供了可以参考的有益借鉴。文章第四部分在总结上文的基础之上,条分缕析地提出了完善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制度的具体针对性建议,包括建立完善的监管环境,为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提供制度供给和构建农村合作金融监管制度实施框架两方面的内容。细化而言,完善监管环境包含通过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来界定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律性质、明确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法律地位、明确农村合作金融运行管理机制、增加政策扶持免除农村合作金融所得税和健全市场准入、完善退出机制等方面。构建农村合作金融监管制度框架,包括界定监管边界、选择合适监管模式、改进监管办法提高监管水平和提高监管人员业务素质等内容。
二、浅议农村信用合作社案件高发的原因及预防(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议农村信用合作社案件高发的原因及预防(论文提纲范文)
(1)《监察法》施行背景下监察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三、研究的文献综述 |
(一) 国内研究综述 |
(二) 国外研究综述 |
(三) 国内外研究文献评述 |
四、研究的方法、研究思路与创新之处 |
(一) 研究方法 |
(二) 研究思路 |
(三) 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监察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界说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监察委员会的监督 |
一、监察委员会设立的背景及意义 |
二、监察委员会的属性 |
三、监察权的性质 |
四、监察对象的认定 |
第三节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范围 |
一、国有企业的特点 |
二、国有企业的分类 |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及特点 |
第四节 监察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职能 |
一、监督 |
二、调查 |
三、处置 |
第二章 监察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现状 |
第一节 国有企业腐败主要特点及成因 |
一、国有企业腐败主要特点 |
二、国有企业腐败主要成因 |
第二节 监察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的成效 |
一、监督范围全覆盖,反腐工作高聚焦 |
二、调查权限法定化,监督工作更权威 |
三、处置工作质里高,反腐威慑见成效 |
第三节 监察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存在的不足 |
一、国有企业的监察体制和机制不健全 |
二、国有企业专责监督职能发挥不充分 |
三、国有企业专责监督人员素质不够强 |
四、国有企业监督对象范围界定不清晰 |
五、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腐败案件不减少 |
第三章 完善监察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的基本路径 |
第一节 进一步优化监察委员会专责监督机构设置 |
一、明确国有企业监察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
二、保障国有企业内部监察机构的独立性 |
三、健全国有企业监察专员监督体制机制 |
第二节 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的专责监督人员素质 |
一、重视国有企业专责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
二、增强国有企业专责监督人员政治素质 |
三、提升国有企业专责监督人员专业能力 |
第三节 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的监察对象人员范围 |
一、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
二、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 |
三、国有企业基层管理人员 |
第四节 进一步发挥国有企业监察机构的监察职能 |
一、探索建立国有企业信息化监督平台 |
二、强化监察委员会派驻机构监察职能 |
三、畅通国有企业的信访举报监察渠道 |
第五节 进一步遏制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腐败案件 |
一、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日常监督 |
二、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从业行为 |
三、惩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腐败行为 |
四、保持国有企业反腐贩的高压态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党的十八大至《监察法》实施前被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通报查处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省部级)统计表 |
附录2: 《监察法》实施以来(截至2021年4月)被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通报的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省部级)统计表 |
附录3: 党的十八大至《监察法》实施前被云南省各级纪委监察委网站公开通报查处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厅局级、县处级和其他级别)统计表 |
附录4: 《监察法》实施以来(截至2021年4月)被云南省各级纪委监察委网站公开通报的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厅局级、县处级和其他级别)统计表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侦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一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内涵与现状分析 |
第一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内涵解读 |
一、“公众”含义 |
二、存款的用途界定 |
三、非法吸存的主体 |
四、规制对象 |
第二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特点 |
一、犯罪活动组织性强 |
二、犯罪行为专业化 |
三、犯罪行为具有很强的欺骗性 |
四、犯罪手段网络化明显 |
五、引入传销模式 |
六、跨区域作案 |
七、赃款追回率低 |
八、涉及的投资者人数众多,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
第三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犯罪手段 |
一、虚构民营银行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
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吸收公众存款 |
三、地下钱庄吸收公众存款 |
四、借网贷平台、众筹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
五、以“养老”的旗号吸收公众存款 |
六、以农业养殖形式吸收公众存款 |
第二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原因分析 |
第一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经济原因 |
一、市场自发监管的不足 |
二、社会闲散资金的投资需求 |
三、企业、个体户发展的投融资需求 |
第二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制度原因 |
一、现有的融资制度不完善 |
二、金融监管机制存在缺陷 |
三、本罪刑罚设置不够科学 |
第三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社会原因 |
一、被害人的贪利心理和从众心理 |
二、民间借贷习俗为犯罪人打开资金渠道 |
三、社会舆论引导和媒体社会责任缺失 |
第三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侦防难点分析 |
第一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难点 |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困难 |
二、本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
三、本罪是否存在被害人 |
第二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侦查难点 |
一、跨区域案件的管辖问题 |
二、侦查机关之间的协作问题 |
三、取证过程中与其他政府部内的协作问题 |
四、证据搜集难 |
第三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防控难点 |
一、金融机构预警问题 |
二、企业信用体系不完善,提供担保能力不足 |
三、群众防范意识薄弱问题 |
四、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问题 |
第四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侦防对策 |
第一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对策 |
一、严守立案范围 |
二、谨慎确定非法占有的目的 |
三、注意立案效果,保护投资者权益 |
第二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侦查对策 |
一、各地分别立案 |
二、开展侦查联动协作 |
三、完善查控协作机制 |
四、完善资金查控体系,发挥网络取证作用 |
第三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防控对策 |
一、利用大数据完善预警机制 |
二、构建企业信用体系,拓宽信用担保途径 |
三、对社会公众进行日常化宣传教育 |
四、做好事前预防工作,正确引导投资者心理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结语 |
(3)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范围限定 |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三、研究述评 |
四、研究方法与框架 |
五、本论文可能的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精准扶贫面临的困境 |
第一节 精准扶贫主体面临困境 |
一、扶贫行政机关间关系尚未理顺 |
二、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不足 |
三、未有效发挥企业参与扶贫的作用 |
第二节 精准扶贫范围面临困境 |
一、扶贫行政机关与市场扶贫范围界限不明 |
二、扶贫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贫困户扶贫范围界限模糊 |
第三节 精准扶贫方式面临困境 |
一、扶贫方式未满足合法性需求 |
二、扶贫方式未满足服务性需求 |
三、传统扶贫方式与现代扶贫方式冲突 |
第四节 精准扶贫程序面临困境 |
一、扶贫信息公开程序不规范 |
二、扶贫听证程序未合理适用 |
三、扶贫教示程序缺失 |
四、扶贫决策程序不健全 |
第五节 精准扶贫救济面临困境 |
一、扶贫信访制度不规范 |
二、扶贫调解制度不健全 |
三、扶贫行政复议救济制度不完善 |
四、扶贫行政诉讼制度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
第二章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之界定 |
一、“精准扶贫”的语义 |
二、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 |
第二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必要性 |
一、规范和控制扶贫公共行政权力的需要 |
二、行政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 |
三、提升脱贫质量的内在需要 |
第三节 精准扶贫领域的行政法回应 |
一、行政法为何要回应精准扶贫 |
二、行政法如何对精准扶贫进行回应 |
第四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本原则 |
一、公益性原则 |
二、协调性原则 |
三、公众参与原则 |
四、效率原则 |
第五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理论依据 |
一、给付行政理论 |
二、反贫困理论 |
三、人权保障理论 |
四、合作治理理论 |
第三章 精准扶贫主体之行政法健全 |
第一节 精准扶贫主体之行政法界定 |
一、精准扶贫行政主体含义 |
二、精准扶贫行政主体之特点 |
第二节 域外扶贫主体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主体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主体行政法保障的启示 |
第三节 “合作扶贫理念”下精准扶贫主体制度之完善 |
一、以“合作扶贫理念”健全精准扶贫主体制度 |
二、厘清精准扶贫行政法主体 |
三、理顺扶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
四、重塑法律规范授权企业参与扶贫主体制度 |
五、健全法律规范授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主体制度 |
第四章 精准扶贫范围之行政法厘定 |
第一节 精准扶贫范围的行政法保障之界定 |
一、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范围概念之界定 |
二、厘清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之必要性 |
第二节 明确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合理性基础 |
一、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 |
二、有利于规范扶贫行政主体职责 |
三、有助于公平合理地配置扶贫资源 |
第三节 域外扶贫制度的保障范围 |
一、域外扶贫范围的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范围制度的启示 |
第四节 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路径 |
一、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遵循的原则 |
二、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标准 |
第五章 精准扶贫方式之行政法优化 |
第一节 精准扶贫方式行政法之思考 |
一、传统扶贫方式需转型 |
二、现代扶贫方式之确立 |
第二节 精准扶贫方式行政法保障之必要性 |
一、精准扶贫方式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
二、精准扶贫方式需遵循程序制约机制 |
第三节 域外扶贫方式的行政法制度 |
一、域外扶贫方式的实践 |
二、域外扶贫方式的启示 |
第四节 精准扶贫方式的行政法优化 |
一、运用行政法统合扶贫方式之思路 |
二、构建激励型扶贫方式 |
三、完善既有扶贫方式 |
第六章 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 |
第一节 明确精准扶贫行政程序之作用 |
一、监督扶贫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
二、确保精准扶贫行政效率 |
第二节 域外扶贫程序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程序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反贫困程序实践的启示 |
第三节 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路径 |
一、健全扶贫信息公开程序 |
二、合理适用扶贫听证程序 |
三、优化扶贫教示程序 |
四、规范扶贫民主科学决策程序 |
第七章 精准扶贫救济之行政法优化 |
第一节 精准扶贫救济之行政法再思考 |
一、精准扶贫救济制度的认识误区 |
二、正确认识和积极运用精准扶贫救济制度 |
第二节 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启示 |
第三节 扶贫救济之行政法建构思路 |
一、规范扶贫信访救济制度 |
二、健全扶贫调解救济制度 |
三、完善扶贫行政复议救济制度 |
四、改善扶贫行政诉讼救济制度 |
第八章 精准扶贫的立法建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总体思路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建议说明 |
三、扶贫立法的配套制度设计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与目的 |
1.2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文献综述 |
1.3.1 信贷风险的识别研究 |
1.3.2 信贷风险的分析与度量研究 |
1.3.3 信贷风险管理的研究 |
1.3.4 农村信用社的信贷风险研究 |
1.4 本论文的创新 |
第2章 商业信贷风险类别及成因 |
2.1 操作风险 |
2.2 信用风险 |
2.3 经营风险 |
2.4 市场风险 |
第3章 X县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管理现状 |
3.1 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概况 |
3.2 X县信用合作社信贷业务审批流程 |
3.3 X县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管理现状 |
3.4 X县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示例分析 |
第4章 X县信用社信贷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 |
4.1 X县信用社在信贷风险管理方面的问题 |
4.2 X县信用社信引起信贷风险问题的原因 |
第5章 X县信用社信贷风险管理控制的决策 |
5.1 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完善内控管理水平 |
5.2 强化执行,规范操作流程 |
5.3 提高素质,抓好风险控制队伍建设 |
5.4 优化贷款结构,加大不良贷款清收 |
5.5 多策并举,控制行业风险 |
第6章 结语 |
6.1 本文研究结论 |
6.2 本文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中国高利贷规制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写作思路 |
四、可能取得的突破及面临的困难 |
第一章 高利贷的法学理论分析 |
第一节 高利贷的法律概念解构 |
一、高利贷概念的诠释 |
二、高利贷的法律定义及其构成要素 |
第二节 高利贷的发展历史透视 |
一、欧洲高利贷发展历史 |
二、中国高利贷的起源与发展历史 |
第三节 高利贷的法律属性厘定 |
一、经济学理论下高利贷的合理性 |
二、民法学基础下高利贷的正当性 |
三、刑法学视野下高利贷的适度惩戒性 |
第二章 高利贷规制供给检视 |
第一节 高利贷的现状与成因 |
一、高利贷的现实状况 |
二、高利贷的成因分析 |
第二节 高利贷法律制度和规制现状 |
一、新中国成立后高利贷法律制度的发展 |
二、高利贷规制现状 |
第三节 高利贷纠纷案件的数据统计与主要特点 |
一、民间借贷案件情况的数据收集 |
二、民间借贷案件的主要特点 |
三、高利贷案件的司法现状 |
第四节 高利贷规制制度的主要缺陷 |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 |
二、主体定位不明确 |
三、行为规则过于简单 |
四、相关配套制度缺失 |
第三章 高利贷规制环境审思与思路突破 |
第一节 国家发展战略的政策环境 |
一、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 |
二、制度创新的要求 |
三、普惠金融的要求 |
四、资本“脱虚向实”的要求 |
第二节 利率市场化的制度环境 |
一、利率市场化的概念 |
二、中国利率市场化进程 |
三、利率市场化与高利贷的关系 |
第三节 高利贷发展的市场环境 |
一、充分发挥高利贷积极作用的法律规制需求 |
二、规避高利贷现实危害的法律规制需求 |
第四节 域外高利贷规制的经验环境 |
一、高利贷规制体系比较分析 |
二、高利贷界定模式的比较分析 |
三、划定利率上限的比较分析 |
四、严重高利贷行为入罪的比较分析 |
第五节 高利贷规制制度的思路创新 |
一、传统高利贷观念的突破 |
二、传统高利贷资本运行思路的突破 |
三、传统高利贷规制思路的突破 |
第四章 高利贷规制制度模式重构 |
第一节 高利贷现行规制制度模式 |
一、现行规制制度的立法思路 |
二、现行规制制度模式 |
第二节 高利贷规制制度模式的价值标准 |
一、整体主义的多维度构架 |
二、金融自由的适度维护 |
三、利益平衡原则的坚守 |
四、系统性风险的有效防控 |
五、类型化思维的运用 |
第三节 高利贷类型化规制进路 |
一、类型化分析的意义 |
二、民事性高利贷和商事性高利贷 |
三、其他高利贷的分类 |
第四节 高利贷规制制度模式选择 |
一、一般性法律规范与重点性法律规范相结合的综合性规制体系 |
二、利率上限为主的复合性高利贷判定标准 |
三、按高利贷类别区分划定利率上限 |
四、合法形式为补充的否定性高利贷效力评价 |
五、超过利率最高限制直接认定严重高利贷罪 |
第五章 高利贷的合法化再塑之——商事性高利贷 |
第一节 商事性高利贷法律边界 |
一、商事性高利贷的行为边界 |
二、商事性高利贷的主体边界 |
第二节 商事性高利贷资本的法律疏导 |
一、商事性高利贷融资行为的可行性 |
二、构建多层次的商事性高利贷主体融资渠道 |
第三节 商事性高利贷法律监管 |
一、商事性高利贷主体准入制度 |
二、商事性高利贷行为运行制度 |
三、商事性高利贷主体退出机制 |
第六章 高利贷的合法化再塑之二——小额短期高利贷 |
第一节 美英合法形式高利贷概述 |
一、美国的发薪日贷款 |
二、英国发薪日信贷 |
三、次贷危机后美英对发薪日借贷的反思 |
第二节 小额短期高利贷的制度设计 |
一、发薪日高利贷的利弊分析 |
二、小额短期高利贷的理性思考 |
三、小额短期高利贷的制度设计 |
四、个人破产制度的底限保障 |
第三节 互联网+下的小额短期高利贷 |
一、“现金贷”的概念和特点 |
二、“现金贷”实质上是高利贷 |
三、运用小额短期高利贷规范“现金贷”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xD;$#xA;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下的农地抵押制度 |
1.1.2 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限制与对策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限制的研究现状 |
1.2.2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限制对策的研究现状 |
1.2.3 现有研究的评述 |
1.2.4 今后研究的展望 $#xD;$#xA; |
1.3 基本观点和思路 |
1.4 主要创新 |
1.5 概念界定 |
2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限制及其原因分析 |
2.1 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主体性地位的缺失 |
2.1.1 农民土地权利不是制度变迁的首位价值 |
2.1.2 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和权能的法律限制 |
2.1.3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于法无据 |
2.2 抵押规则的重安全轻效益 |
2.2.1 抵押主体资质不一 |
2.2.2 抵押客体价值低 |
2.2.3 抵押类型纷繁复杂 |
2.3 风险有效分散机制的欠缺 |
2.3.1 政府风险基金模式 |
2.3.2 农户自担风险模式 |
2.3.3 第三人承担风险模式 |
2.4 抵押权实现后有关问题的考虑不足 |
2.4.1 抵押权实现方式和抵押物处置方式的不足 |
2.4.2 失地农民生存安置措施的欠缺 |
3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限制的对策分析 |
3.1 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主体性地位的确立 |
3.1.1 以农民土地权利为制度变迁的首要价值 |
3.1.2 农民土地财产性权利的更多赋予 |
3.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完善与权能扩张 |
3.2.1 英国“永业权”的启示及其有机借鉴 |
3.2.2 “两权分离”式土地权利结构缺陷的有效填补 |
3.2.3 “三权分离”式土地权利结构的法律构造 |
3.3 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法定化 |
3.3.1 土地经营权抵押权法定化的必要性 |
3.3.2 土地经营权抵押权法定化的可行性 |
3.4 境外农地抵押制度经验的有机借鉴 |
3.4.1 本国农业生产规模的因地制宜 |
3.4.2 抵押权的法定化与抵押制度的完备化 |
3.4.3 农民还贷负担的有效降低 |
3.4.4 抵押风险的有效分散 |
4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基本构建规则 |
4.1 抵押主体 |
4.1.1 抵押主体资格限制的取消 |
4.1.2 抵押主体的范围类型 |
4.1.3 抵押农户的优先经营权 |
4.2 抵押客体 |
4.2.1 抵押客体类型的区分界定 |
4.2.2 抵押客体性质的物权性界定 |
4.2.3 抵押标的比例限制的取消 |
4.3 抵押期限与效力 |
4.3.1 抵押权期限的延长 |
4.3.2 抵押权效力的明确 |
5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其他构建规则 |
5.1 抵押权的设定与登记规则 |
5.1.1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按地采编及其分别登记 |
5.1.2 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权公示方法的明确 |
5.1.3 抵押权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的有机结合 |
5.1.4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确权颁证机关与抵押权登记机构的统一 |
5.2 抵押权的处分规则 |
5.2.1 农业经营主体为抵押人时抵押权实现方式 |
5.2.2 农户为抵押人时抵押权实现方式 |
5.2.3 抵押物处置方式的先后顺序 |
5.2.4 本集体组织成员有无抵押权实现优先权的建议 |
5.3 抵押权的行使规则 |
5.3.1 土地经营规模的适度 |
5.3.2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风险的有效分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及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农村信用合作社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的目的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动态 |
1.2.1 国外研究动态 |
1.2.2 国内研究动态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第2章 风险管理相关理论概述 |
2.1 风险、收益与损失 |
2.2 风险管理的发展 |
2.3 农村信用合作社风险管理的发展 |
2.4 农村信用合作社风险管理的定义 |
2.5 农村信用合作社风险分析 |
2.5.1 农村信用社信用风险分析 |
2.5.2 农村信用社市场风险分析 |
2.5.3 农村信用社流动性风险分析 |
2.5.4 农村信用社合规性风险分析 |
2.5.5 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分析 |
第3章 农村信用合作社风险模糊评价方法 |
3.1 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风险评价指标体系 |
3.1.1 资本充足性风险指标 |
3.1.2 信贷风险指标 |
3.1.3 流动性风险指标 |
3.1.4 盈利性风险指标 |
3.1.5 操作风险指标 |
3.2 确定评价指标权重 |
3.2.1 一级指标的判断矩阵 |
3.2.2 结果一致性验证 |
3.2.3 一级指标权重的确定 |
3.2.4 二级指标权重的确定 |
3.3 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风险管理评价集 |
3.4 对信用合作社A进行综合评价 |
3.4.1 对信用合作社A进行模糊综合评价 |
3.5 农村信用合作社风险模糊评价结论与启示 |
第4章 农村信用合作社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
4.1 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风险管理与国外的差距 |
4.1.1 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风险管理在外部环境方面的差距 |
4.1.2 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风险管理在内部管理方面的差距 |
4.2 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
4.2.1 风险管理的科学性不足 |
4.2.2 风险管理的协调性不足 |
4.2.3 风险管理的长效型不足 |
第5章 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风险管理对策与建议 |
5.1 树立农村信用合作社风险管理的文化理念 |
5.1.1 风险管理文化的认知层面 |
5.1.2 风险管理文化的制度层面 |
5.1.3 风险管理文化的精神层面 |
5.2 健全农村信用合作社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 |
5.2.1 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改进原则 |
5.2.2 理想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模型 |
5.3 完善农村信用合作社风险管理的政策体系 |
5.4 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风险管理的科学决策和评价体系 |
5.4.1 提升科学决策能力 |
5.4.2 完善科学评价体系 |
5.4.3 优化科学决策流程 |
5.5 适应经营转型的需求 |
5.6 培养信用市场 |
5.6.1 建立道德规范 |
5.6.2 建立法律约束 |
5.6.3 推进征信业发展 |
5.7 加快农村信用合作社风险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8)我国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评价与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的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主要创新点 |
2 风险管理理论基础 |
2.1 操作风险定义及特点 |
2.1.1 操作风险的定义 |
2.1.2 操作风险的特点 |
2.2 操作风险分类 |
2.2.1 操作风险按风险事件分类 |
2.2.2 操作风险按产品线分类 |
2.2.3 论文采用的分类 |
2.3 风险管理相关理论 |
2.3.1 流程管理理论 |
2.3.2 内部控制理论 |
2.3.3 流动性风险溢价理论 |
2.4 操作风险计量方法 |
2.4.1 VaR方法产生及概念 |
2.4.2 VaR公式表示及说明 |
2.5 本章小结 |
3 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现状及风险成因 |
3.1 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现状 |
3.1.1 农村信用社发展历程 |
3.1.2 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现状 |
3.2 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特征 |
3.2.1 具有区域性特点 |
3.2.2 操作风险不易监管 |
3.2.3 具有内生性 |
3.2.4 不易发现重复作案 |
3.2.5 数据不易搜集 |
3.3 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成因 |
3.3.1 宏观方面分析操作风险 |
3.3.2 微观方面分析操作风险 |
3.4 本章小结 |
4 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度量 |
4.1 模型数据和相关说明 |
4.1.1 模型数据收集说明 |
4.1.2 模型数据分析 |
4.2 模型构建及实证分析 |
4.2.1 模型构建 |
4.2.2 实证分析 |
4.2.3 实证分析结论 |
4.3 本章小结 |
5 我国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控制建议 |
5.1 完善我国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内部控制 |
5.1.1 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控制环境建设 |
5.1.2 农村信用社员工管理 |
5.2 加强我国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外部监管 |
5.2.1 提升农村信用社外部监管规定 |
5.2.2 完善农村信用社外部监管方法 |
5.3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表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 |
致谢 |
(9)两岸农村金融体系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中国大陆研究现状 |
(二)中国台湾研究现状 |
四、研究内容与框架 |
五、研究方法、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第二章 农村金融体系的基本概念及理论基础 |
一、农村金融的基本概念 |
二、金融体系与农村金融体系 |
三、农村金融的理论基础 |
(一)农业信贷补贴论 |
(二)农村金融市场论 |
(三)不完全竞争市场论 第三章 中国大陆农村金融体系 |
一、中国大陆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历程及反思 |
(一)中国大陆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历程 |
(二)中国大陆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历程的反思 |
二、中国大陆农村金融机构现状、问题与评价 |
(一)正规金融机构 |
(二)非正规金融机构 |
(三)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的比较 |
(四)大陆农村金融机构现状的评价 |
三、中国大陆农村金融体系的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一)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法规支农性不强 |
(二)非正规金融机构缺乏法律关注 |
(三)农村金融服务立法缺失 |
(四)农村金融监管法律不足 |
四、中国大陆农村金融体系中农业保险和农村金融保证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第四章 中国台湾农村金融体系 |
一、中国台湾农村金融体系的历史沿革 |
(一)形成与发展阶段 |
(二)危机爆发阶段 |
(三)改革阶段 |
二、中国台湾农村金融体系的一元二级制结构及其职能 |
(一)主管金融机构——“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
(二)监理金融机构——农业金融局、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三)主体金融机构——农业金库 |
(四)主体金融机构——农、渔会信用部 |
(五)服务金融机构——中央存款保险公司、农业信用保证基金 |
三、中国台湾农村金融体系的经验与启示 |
(一)《农业金融法》的出台确立了台湾农村金融的法源基础 |
(二)农村金融机构的完备保证了台湾农村金融的有效运行 |
(三)农业信用保证基金的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五章 两岸农村金融体系比较分析与借鉴 |
一、两岸农村金融体系的比较分析 |
(一)两岸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比较 |
(二)两岸农业经济环境的比较 |
(三)两岸农村金融机构的比较 |
(四)两岸农业保险和信用担保的比较 |
二、台湾农村金融体系对大陆的借鉴 |
(一)针对农村金融体系专门立法,确保农村金融有法可依 |
(二)完善农村金融监管机制,保证农村金融安全高效运行 |
(三)健全农业信用担保制度,分担农村金融风险 |
(四)发展农村保险市场,积极推进农业保险 |
(五)建立多元化、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农村金融创新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
(10)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农村合作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
1.1 农村合作金融的基础理论 |
1.1.1 合作社与合作金融 |
1.1.2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主要组织形式 |
1.2 金融监管的构成及措施 |
1.2.1 金融监管的内涵界定 |
1.2.2 金融监管的构成体系 |
1.2.3 金融监管的措施 |
1.3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的功能 |
1.3.1 防范农村金融风险 |
1.3.2 保持农村金融稳定 |
1.3.3 规范农村金融创新 |
第二章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监管现状 |
2.1 现行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框架 |
2.1.1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系统 |
2.1.2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的具体方法 |
2.1.3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例)监管的整体框架 |
2.1.4 农村合作金融监管的具体法律规定 |
2.2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的缺陷 |
2.2.1 一则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案例的分析 |
2.2.2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原因探究 |
第三章 国外农村合作金融监管实践及启示 |
3.1 国外农村金融监管制度实践 |
3.1.1 德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综合监管”模式 |
3.1.2 美国合作金融的“功能监管”模式 |
3.1.3 法国合作金融监管分析 |
3.1.4 日本合作金融“相互配合”监管模式 |
3.1.5 印度合作金融监管分析 |
3.2 国外合作金融监管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
3.2.1 构建系统完备的农村合作金融体制 |
3.2.2 健全的农村合作金融监管制度供给 |
3.2.3 建立了高效的监管机制 |
3.2.4 充分发挥社员自主性,实现自主经营 |
3.2.5 保险(基金)发挥了重要作用 |
第四章 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设计 |
4.1 农村合作金融监管的制度供给 |
4.1.1 准确界定农村合作金融的性质 |
4.1.2 明确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地位 |
4.1.3 明确农村合作金融的运行原则 |
4.1.4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供必要的税收优惠 |
4.1.5 健全市场准入监管 |
4.1.6 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
4.2 构建农村合作金融监管的系统框架 |
4.2.1 明确监管边界 |
4.2.2 选择合适的监管模式 |
4.2.3 改进监管方法,提高监管技术水平 |
4.2.4 提高监管人员综合素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浅议农村信用合作社案件高发的原因及预防(论文参考文献)
- [1]《监察法》施行背景下监察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研究[D]. 李珺. 云南师范大学, 2021(09)
-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侦防研究[D]. 欧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3]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D]. 唐梅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4]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风险管理研究[D]. 李然. 河北大学, 2018(01)
- [5]中国高利贷规制制度研究[D]. 王宏. 武汉大学, 2017(07)
- [6]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制度研究[D]. 沈思言.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7]农村信用合作社风险管理研究[D]. 张剑. 湖南农业大学, 2016(08)
- [8]我国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评价与控制研究[D]. 王君宇.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16(03)
- [9]两岸农村金融体系的比较研究[D]. 黄凌云. 河南大学, 2016(03)
- [10]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赵栋奎. 兰州大学, 20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