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调整产品结构应采取的措施(论文文献综述)
本刊编辑部[1](2020)在《抗疫生产两不误,企业家谈科学复工复产》文中研究说明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印刷行业企业正常的前行步伐,亦使大多企业不得不面对来自经营、成本等诸多方面的压力。基于此,中国印工协对话35位企业家,共谈疫情之下行业发展态势,思化危为机的应对之策。他们或乐观或直率或困惑的言语,恰给更多印刷人带来了关乎行业及企业发展的更多思考。
许斌[2](2020)在《论工商业人权责任的制度化》文中指出20世纪后半期以来,工商企业——特别是大型跨国公司——与人权问题的相关性引发广泛关注。工商企业不仅能够“影响到几乎所有国际公认的权利”,有时甚至会构成对人权的严重侵害。而国际人权法采以国家为中心的架构,工商企业不是国际人权法所承认的责任主体,国际法中并无工商企业人权责任的直接性规范,工商业人权责任的制度构建因而成为重要的国际法议题。工商业人权责任问题是国际法的碎片化与宪法的碎片化的典型体现。由于国际法的碎片化,工商业并非国际人权法的典型规制对象;由于宪法的碎片化,国际社会承认人权对工商业的约束力,但缺乏实现这种约束力的系统性制度。因此,人权对工商业等私人行为体的约束力呈现为一种“当代悖论”,即人权不再是首先被确立为法律规范、然后被违反;而是先被侵犯、引发谴责,进而获得效力。此时,人权是基于个案中的需求被法律化,这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自发的、渐进式的且缺乏系统性的过程。这种“普通法”式的法律化过程无可避免地会造成人权的适用标准与效果方面的不确定性,就工商业人权责任问题而言,这一方面意味着工商企业遵守人权标准的成本升高,另一方面意味着受害者寻求救济的难度加大。工商业人权责任领域,各方行动者不仅通过零碎决定在个案中法律化人权对工商业的约束力,还在不断进行系统性地构建工商业人权责任制度的尝试。硬法与软法之争贯穿了后一过程的发展历史。以联合国为中心,国际社会对工商业人权责任的制度构建共经历三个阶段,分别体现为追求硬法公约追求失败、软法机制初步成功,以及硬法化进程的重启。硬法与软法是国际制度的重要构成要素,两者在国际法建构中具有各自优势。本文认可软法作为独立规范手段的可能性。在此前提下,从发展的角度,本文认为,硬法与软法间不仅仅是“软法为硬法的制定奠定基础,硬法的解释适用需求又促进新的软法的产生”的直线型关系,而是呈现出网络型关系。硬法与软法分别为制度的构成要素,通过彼此合作与竞争,推动制度的整体发展。本文将硬法与软法间的这种相互作用称之为共进。以前述关于国际法的碎片化、宪法碎片化为前提,本文从软法规范与硬法规范的共进的角度,以联合国为核心,研究工商业人权责任的制度构建问题。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探讨硬法与软法共进关系在工商业人权责任领域的体现。本文认为制度的构建过程中,硬法与软法的发展呈现共进关系,通过彼此间多维度的相互作用,共同推进制度规则的发展。发展阐释模式与批判重构模式是共进的两种基本实现方式。发展阐释模式下,在后规则与在先规则间有内容上的承继关系,在后规则认可在先规则的内容合理性,并对在先规则的内容作进一步延伸。联合国框架下的大多数公约——包括人权公约——都是遵循这一模式产生。但近年来,由于国际与区域的利益多样化与问题复杂化,由软法发展到硬法的案例相对减少,而基于硬法发展出软法、从软法发展出软法的案例越来越多。批判重构模式下,在后规则与在先规则内容上有竞争关系,在后规则认为在先规则的内容有不合理之处,并提出在先规则的替代规则。两份工商业责任领域的两份标志性国际文书——2011年《指导原则》与2003《责任准则草案》在内容方面便呈现出批判重构模式的特征。《责任准则草案》引发了联合国成员国及工商业界的强烈反对;而《指导原则》由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决议通过,获得主权国家与工商业的普遍承认,成为目前工商业人权责任制度的核心。第二章通过分析联合国2011年《指导原则》内容与形式方面的特征,探讨工商业人权责任规范硬法化的必要性与可行路径。《指导原则》以“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为基础,是联合国体系内,首次将非国家行动者(即工商业)作为独立规制对象,并阐释一系列不同于国家的人权责任的人权文书。通过以国际人权法的语言表述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指导原则》对于人权与企业社会责任两个领域都产生了显着影响。《指导原则》属于形式拘束力意义上的软法,但由于其文本由学者主导形成、未经联合国成员国的谈判与表决,且内容广泛包含硬法、软法与非法律要素,本文认为其属于联合国体系内的一类新型人权文书。《指导原则》虽已取得初步成功,但联合国关于工商业人权责任制度硬法化讨论并未终止。2014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决议设立硬法化工作组,再度开启对工商业人权责任的硬法机制的探索。本文从认同硬法化的必要性,且认为从硬法与软法共进的视角,硬法公约的定位是,对已有人权治理规范进行调和与转化,补充软法及其他自愿性机制的不足,并为后续新规则的产生奠定基础。起草工商企人权责任公约时,应灵活运用对已有软法的发展阐释与批判重构,以实现公约规制目的与政治考量的最佳平衡。第三章研究硬法与软法的共进在公约文本构建中的适用,认为通过发展阐释模式与批判重构模式的并用,实现规范文本的发展。具体而言,在适用范围方面,本文认同《指导原则》的广泛策略,但为平衡公约的规制目的与政治考量,本文建议采取层级化的规范结构。在强调各类工商企业皆应注重管理人权影响的同时,将跨国公司及经营活动具有跨国性质的其他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要求工商业尊重国际公认的人权的同时,强调核心人权条约所保护的权利。在责任规制模式方面,本文认为公约应将工商业人权责任的责任内容规范与责任实施规范区分开来。在责任内容规范方面,公约可直接设定工商业人权责任标准,亦可采取间接方式,要求缔约国在内国法中设定适用于工商业的人权责任标准。对于工商业人权责任的具体内容,本文认同《指导原则》的基本责任框架,“尊重人权”是工商业人权责任的核心内容,且工商业基于其影响力,在商业关系范围内承担尊重人权之责任。第四章研究硬法与软法的共进在公约责任实施机制构建中的适用,认为通过发展阐释模式与批判重构模式的并用,实现责任实施制度的调和。具体而言,在责任实施规范方面,本文认为公约应采取间接方式,在公约中明定责任实施的具体标准,而将责任的具体实施交由缔约国通过国内法处理。工商业人权责任公约下的责任内部实施机制与外部实施机制皆通过对《指导原则》的批判与重构而产生。《指导原则》提出的人权尽责制度不仅是具有操作性的内部实施机制,还能够构成外部实施机制的主要内容。本文建议工商业人权责任公约以人权尽责为核心,构建层级化内部实施机制,当工商企业自身引起或加剧不利人权影响时,人权尽责为一项风险管理方法;而当工商企业的商业关系导致不利人权影响时,人权尽责为一项注意义务。外部机制方面,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促进其管辖范围内的工商企业实施人权尽责,并鼓励缔约国采取域外规制措施。第五章研究硬法与软法的共进在公约侵害救济机制构建中的适用,认为通过发展阐释模式与批判重构模式的并用,实现侵权救济功能的完善。工商业人权责任领域的救济机制的一个突出特征是侧重于非国家性及非司法申诉机制,强调工商企业与受害者的对话与沟通。而本文建议工商业人权责任公约提升救济机制的人权法基础,强化国家性、司法性救济机制与工商企业层面的救济机制的协调配合,并考虑受害者寻求救济时的现实因素。在救济机制的人权法基础方面,本文认为工商业人权责任公约工应肯认受害者获得救济的权利并明确其具体内涵。在具体救济机制方面,本文认可《指导原则》所主张的多层次救济机制,认为应以基于国家的司法性申诉机制为核心,辅以国家性的非司法机制以及工商企业执行层面的申诉机制。本文关于工商业人权责任公约的适用范围、责任内容、责任实施机制与侵害救济机制的讨论,目的是为多层次、立体化的工商业人权责任制度奠定基础。工商企业的人权影响在内容和范围上极度多样化,不同商业领域所需的规制密度与方法有重大差异,现有的规制水平也各不相同。试图以一部公约为各领域提供细化人权责任规范,不仅需要克服理论上的严重困难,还会在现实层面使公约的谈判漫长而痛苦。因此,本文关于工商业人权责任公约的讨论,出发点在于在现阶段补充软法与自愿性机制的不足,通过争取主权国家的合意,明确工商业人权责任的基本内容,推动国内层面的相关立法,促进不同国家国内法的统合与协调。在此基础上,未来可通过专门人权规范,为特定行业、特定领域内的人权治理提供指引。
杨晶[3](2019)在《古巴绿色发展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古巴的绿色发展以其独特的历史背景和探索历程引起国内外学者,特别是西方左翼学者的关注。殖民破坏、大国依赖、单一种植等因素是导致革命胜利前古巴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主要原因。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美国长期封锁和苏东剧变加剧古巴生态环境问题。面对脆弱的生态系统、短缺的资源供给等困境,工业化程度尚且不高的古巴果断放弃传统的工业化农业模式,历经基础铺设、框架建立以及自我转型等发展过程,探索出一条自给自足的绿色发展之路。古巴在绿色发展方面的主要经验包括:在农业方面,打造具有古巴特色的永续栽培模式;在工业方面,实施石油替代计划并对垃圾及废弃物进行可再生处理;在劳动关系方面,重建粮食生产体系中的劳动关系;在社会发展方面,重视绿色医疗、绿色教育和绿色旅游的建设。古巴的绿色发展具有如下特色:一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二是以社会主义制度为保障;三是以政府为主导。经过多年努力,古巴的绿色发展实践取得显着成效,生态环境得到普遍改善,有效促进了国内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古巴在绿色发展方面的成就,也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和赞誉。但古巴仍面临严峻的现实挑战,领导层更迭、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不够协调、与美国复杂且不稳定的外交关系等,这些都是古巴当前需要应对的困境。古巴的绿色发展既是基于本国实际进行的生态环境治理,也是一种促进国家经济恢复发展的重要手段。它不仅向国际社会展现可持续发展的绿色路径,也为不同制度国家提供一种生态环境治理范式。不过,古巴的绿色发展模式并不稳定和成熟。古巴现有的经济水平限制了绿色发展的进一步转型,古巴的绿色发展尚缺乏深度的理论思考与制度建构。古巴的国情及其社会主义发展程度与我国差异不小,绿色发展水平不同,但其在都市农业、永续栽培模式、公众环境意识培养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特别是在绿色城市建设、绿色农业发展以及人们环保意识教育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借鉴价值。
黄斌[4](2016)在《P2P网贷法律问题研究—兼论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法律问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P2P网贷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普惠金融的要求,既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产品,更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的重要来源。我国从国外引入P2P网贷后,短短几年内出现了爆发式增长,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P2P网贷市场,无论是网贷机构及交易量均为世界第一,P2P网贷已作为我国传统金融模式的重要补充。但与此同时,P2P网贷自诞生之初即创新和争议并行,相当一段时期内存在着“三无”现象,即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实践中国内各网贷平台运营也存在良莠不齐的状况。近年来,各地P2P网贷平台轮番上演倒闭潮、出现跑路、恶意携款逃跑等现象,还有不少网贷平台运营模式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这些问题的出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在此背景下,近年来,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正规金融机构开始涉足P2P网贷市场,参与P2P业务并发挥“稳定器”作用。商业银行介入P2P网贷市场不仅扩大了自身的收益来源,而且对稳定网贷市场秩序和保障投资者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P2P网贷的基本民事法律关系及相应的民事责任如何?如何看待和解释当前P2P网贷实践中的特殊交易架构安排?如何在P2P网贷中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则?与此同时,针对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现象,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和如何做好风险防范?有诸多问题都需要进行研究和探讨。针对这些问题,笔者综合结合了民商法学、金融监管、P2P网贷实践以及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实践等多方面的知识,对P2P网贷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与分析。本文的内容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对P2P网贷的发展以及商业银行参与P2P的状况进行了法律检视。首先,分析了国内外P2P网贷发展状况和法律规制状况。一是回顾了国内外P2P网贷发展情况,二是以英国、美国、中国为代表比较了当前国内外P2P网贷的法律规制情况并比较评析其特点及检视其优劣势。总体上,相比较英美等国,我国P2P网贷法律规制滞后性较为突出,但正处于逐渐完善过程中。其次,在概览性地介绍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情况基础上,分析和探讨了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必要性和法律上的可行性。再次,在对比分析当前P2P网贷的四种主要运营模式的基础上,分别阐述了当前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业务的六种主要业务模式,并从法律角度对相关模式的特点和优劣势进行了比较、检视和探讨。第二部分对P2P网贷主要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首先,本文指出网贷的主要法律关系以“居间+民间借贷”为核心,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网贷居间区别于传统居间的特点,在此基础上,指出网贷居间人除需履行传统居间人的忠实报告义务、勤勉义务以及负担居间活动费用的义务外,还需承担有别于传统居间人的法律义务,即高于传统居间忠实报告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高于传统居间的勤勉义务,还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网贷平台系统、客户资金、客户信息安全保障)。随后,分析了网贷居间人违反这些义务而需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最后,当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时,如对其推出的P2P产品与商业银行理财产生混淆,将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文从法律角度将P2P网贷居间与商业银行理财的差异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二者在法律性质、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责任、适用监管法规等方面都存在差别,商业银行应在上述法律区别基础上完善管理、业务架构和法律文件。第三部分对P2P网贷新型运营模式下的民商法问题进行了探讨,涉及票据质押贷模式、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模式和见证模式。当前部分P2P网贷新型运营模式缺乏明确的民商法依据,尚存在一定效力争议,在本章笔者对于三种典型的新型模式进行了研究分析,其中前两种为P2P平台普遍适用的模式,第三种为商业银行参与P2P的特殊模式。首先,对票据质押贷模式进行了研究分析。分析了该模式下主要法律关系及合同架构安排。并针对在该模式下票据质押的相关问题(包括缺乏背书的票据质押、票据质权共享安排及票据质权代理安排的有效性)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票据质押缺乏背书并不应一概否认其质押效力。针对票据法与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票据质押规定存在差异,笔者提出对于票据质押应区分为票据法上的质押和物权法上的质押的“两分法”,对于票据法上的质押,应以“质押背书”为生效要件,而对于物权法上的质押,以“质押合同+交付”为生效要件。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押和票据法上的票据质押在权利证明方式、实现质权的方式、对抗第三人的效果、票据抗辩效果、有无权利担保效力、再背书限制及效力等方面存在法律上的差异,市场主体在了解两者法律差异的情况下可做出理性选择。此外,对于票据质押贷模式下网贷中常见的票据质权共享安排及票据质权代理安排,笔者经分析认为,尽管该种模式尚无明文法律规定,但应在“物权法定缓和”趋势的背景下认可相关安排的法律效力,以保障互联网交易参与方的权益和促进相关交易的实现。其次,对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模式进行了分析。分析了该模式下主要法律关系及合同架构安排。并针对该模式下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可采“将来债权说”,同时特定收益权具有约定权利(而非法定权利)、债权性、相对性、确定性、从属性等法律特点,应尊重相关当事方的意思自治,认可其转让的法律效力,但也应认识到由于该种模式缺乏独立性,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等方面的法律局限性,并做好风险控制安排。最后,笔者对商业银行见证模式进行了分析,该种模式是当前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重要模式。本文分析了该模式下主要法律关系及合同架构安排。结合相关司法判例分析了见证人的法律责任,并比较分析了该模式下商业银行作为见证人与居间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区别,总体上认为网贷见证人的民事法律责任弱于网贷居间人,部分商业银行在选择以见证人身份介入网贷业务在民事法律责任上的考虑具有合理的法理基础。但见证在P2P交易中参与程度较为间接、民事责任相对较轻并不意味着见证不承担法律责任。在未尽职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作为见证人仍可能对相关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四部分研究了P2P网贷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首先,论证了P2P网贷中的金融消费者范围的几个重点问题,包括认为网贷投资行为依法可纳入“金融消费范围”,个人投资者和消费信贷个人借款人均应认定为金融消费者,但应将单位投资人和单位借款人、经营性信贷个人借款人排除出金融消费者范围。同时,在P2P网贷领域不宜将投资者区分为一般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并将专业投资者排除出P2P金融消费者范围。其次,以网贷投资者为重点、兼顾网贷借款人的角度分析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内容,网贷投资者和网贷借款人共有的权益包括信息安全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主要侧重于网贷投资者享有的权益则包括资金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受教育权。在P2P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应以投资者权益保护为核心,兼顾借款人权益保护。再次,分析P2P网贷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包括现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不足、债权保障和维权风险、知情权受损风险、身份信息安全风险以及资金安全性风险等。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从构建事前预防机制、完善事中保障规范,以及加强事后维权机制三大方面十一个具体方面提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包括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范、整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完善个人信息安全监管规范、加强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完善网贷信用体系建设、引入推介“适当性原则”、投资“犹豫期”机制、建立网贷保障基金、建立多层次事后纠纷解决机制等。最后,分析了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应特别注意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主要提出商业银行应审慎安排客户信息使用和转移、合理规制格式条款、做好与商业银行理财和代销产品的风险隔离、设置合规的增信措施等。第五部分系统分析了P2P网贷平台经营的主要法律风险和防范。分别分析了一般网贷平台以及商业银行参与P2P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本文主要结合民商法理论、P2P和商业银行实务以及相应案例,逐一提示法律风险,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对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针对性。针对一般网贷平台:一是业务模式不当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相应提出合理设计业务架构和业务模式以避免非法集资风险;二是电子合同签署方式有效性和举证的法律风险,相应提出规范电子签名形式,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以提高电子合同证据采信度等管理措施;三是民间融资安排不规范所导致的法律风险,相应提出规范民间融资方式,确保网贷合同效力;四是如法律架构或权责安排不当,可能导致失权或担责的风险,相应提出妥善安排网贷平台权责的措施。针对商业银行开展P2P业务:一是超经营范围经营和新业务行政许可导致的风险,相应提出尽量基于已有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并做好监管沟通;二是“刚性兑付”风险和风险转移问题,相应提出既有效保障投资人权益,又避免P2P风险向商业银行表内传递的措施;三是P2P网贷资金存管风险,相应提出明确界定存管责任,建立合作P2P平台准入筛选机制等措施;四是洗钱风险,相应提出加强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措施;第六部分提出网贷立法及监管规则完善建议。总体上,本文提出对P2P网贷要把握好“金融创新与法律规制”的关系,秉持“支持和规范平衡、促进和监管并重”的监管立法原则,在此基础上,从三方面提出完善立法和监管规则的完善建议。首先,提出修订相关配套民商事法律规范,完善P2P网贷业务运行的民商事法律规则的建议。旨在通过完善民商事法律规范认可一些新型交易模式的法律效力,以满足市场参与主体的“意思自治”,以促成交易的实现,并保障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包括:一是完善居间合同法律规定,明确居间人法律责任;二是调整电子签名及电子证据的相关监管法规要求,从法律层面更有利于促成电子合同的效力;三是以适当形式对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效力予以认可;四是明确代理质押以及共享质权的法律效力;五是修订票据法律及监管规则,强化票据无因性,为融资性票据留下一定空间,同时采纳“物权法下的票据质押”与“票据法下的票据质押”的“两分法”,并明确两者在法律上的差异,为实践中缺乏背书票据质押的法律效力提供依据。其次,就建立及完善P2P业务的普通适性监管法规体系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鉴于近期P2P网贷风险事件高发态势,本文建议采取“宽严相济、适度从紧”的监管立法尺度。包括:一是理顺中央监管与地方监管的关系,调整当前的“双负责制”为“以银监监管为主,以地方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机制,消除“行为监管”和“机构监管”职责边界不清问题;二是完善对P2P网贷的准入管理,调整当前的“备案管理”原则为“牌照管理”,加强事前准入审批,并提出资本金标准等准入要求;三是实施“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监管,从机构端、产品端、行为端加强监管,限制规避监管行为;四是建立P2P网贷反洗钱监管原则;五是完善P2P网贷平台退出机制,建立“生前遗嘱”机制,并完善破产隔离法律规定。再次,提出了关于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安排建议。在支持商业银行适度参与P2P网贷活动的同时,增强法律规制和风险防范,促成P2P网贷和传统商业银行相互之间风险隔离,并行不悖地健康发展。包括:一是适当调整商业银行投资的限制性规定,适当拓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二是处理好“平等性和差异性”关系,制订适合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经营规则;三是提高商业银行参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监管容忍度,适当放宽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行政许可;四是金融监管机构需加强对商业银行系P2P的监管监测,避免出现“表表外”业务风险向表内业务的风险传递而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五是加强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协作等。
高楚南[5](2019)在《数据控制者安全保护义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云计算、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信息化和网络化程度加深,各类社会主体之间的竞争,开始从硬实力向软实力过渡,各方对于资源的争夺,开始从物理空间向虚拟空间过渡,而虚拟空间背后的资源,是海量的个人数据。这些个人数据由各类网络服务商在其经营活动中获取,也有公权力部门在长期社会统计中获取,这些主体因其掌控个人数据的能力而成为数据控制者。数据控制者在获取大量个人数据,以此形成竞争优势的同时,实际却没有承担相应的安全保护义务。因此,本文以个人数据保护为研究内容,从数据控制者承担义务的角度,提出全新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以期构建体系化的个人数据保护制度。数据控制者作为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承担主体,最早见于欧洲的立法当中。目前我国并没有对数据控制者概念形成统一的认识,同时存在诸多如“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运营者、信息控制者”等相近的概念。GDPR把数据控制者的定义为: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决定个人数据处理的目的和方式的自然人、法人、公共权力机关、代理机构或其他机构。应该说“数据控制者”这一术语包含了从源头获取个人数据的数据控制者,以及实际实施数据处理操作的数据控制者。将数据控制者这一概念引入我国,不单单在于概念的引入,更重要的是需要对其承担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论证。数据控制者的引入,可以认为符合获利报偿、满足信赖利益等基于物质利益基础的正当性,具备统一我国概念认识和节约社会成本的必要,以及作为数据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空间管理者双重角色承担义务的可行条件。数据控制者在获取和使用个人数据过程中的行为失范乱象频现,体现在商业广告推送背后的个人数据被过度采集和不当利用、支持算法自动化决策的个人数据的过度分析,以及云存储深度应用下的数据泄露等。数据控制者失范行为的法律成因包括:我国当前法律规范原则居多而规则较少、义务规定较为笼统、整体规范欠缺体系、内容杂乱和局限等问题,数据控制者行为失范的管制成因有:数据安全保护措施缺乏、数据管理机构职权不清以及数据保护重视程度不够等问题。数据控制者承担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源于对个人数据保护需求的回应。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正当性,需要从数据主体权利需求层面进行考量。虽然目前个人数据权利化并未得到广泛认可,存在固有的权利化困境。但个人数据获得保护的权利,存在法益层面的价值基础,个人数据承载着人身、财产及公共利益,确有保护的现实必要。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构建和承担,是对个人数据法益价值的肯定。同时,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理论基础包含了公共物品理论和数据安全理论。一方面,个人数据以及承载个人数据的信息网络科看做是新时代的公共物品;另一方面,个人数据安全关乎国家数据安全乃至国家整体安全。这两个方面分别从公共物品的保护需求,以及国家安全的稳定维护需要,为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奠定了理论基础。因此,无论从控制我国数据外泄、保障我国数据主权完整,还是从保障个人数据自由、维护个人私有权利的角度,通过立法设置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都十分必要。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具体内容构造,应当意识到基于数据自身的流动性和可分享性,数据主体掌控的可能性较小,因而数据控制者负有的安全保护周期应当涵盖个人数据的全生命周期,保护范围也应当相应延伸,但同时也应当对其中因法律、合同、单方承诺产生的个人数据服务义务进行区分。在此前提下,结合国际社会已经广泛确立的个人数据保护原则和规则,通过强化整体透明度、设计系统保护措施、评估数据处理影响、记录数据处理行为、通知数据收集和泄露以及应数据主体要求更正与清除个人数据,并由数据保护专员监督各项义务的落实,构造具体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内容规范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条款。构建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制度体系,需要针对个人数据面临的典型风险,结合权利义务平衡原则、合理期待原则以及比例原则,明确制度构建的原则和要求。从而在吸收和借鉴欧盟统一式立法和美国分散式立法模式的基础上,确立我国的统一式立法路径,在个人数据保护立法中设立单独的数据控制者义务章节。同时,为确保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得以落实,可引入第三方认证、行业公约自治以及行政层面的数据监管机制,构建由内而外的履行配套机制。并且,在数据控制者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时,通过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相结合的方式,对其施以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通过以上各个层面的系统化制度构建,形成完整的数据控制者安全保护义务体系,在个人数据保护和数据产业化发展之间取得有效平衡。
方群[6](2019)在《责任分担视角下我国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研究》文中认为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正面临诸多挑战。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城市化和新业态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待遇水平、公平性和灵活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存在老龄人口多、未富先老的问题,亟需提高民众参保意识、增加养老保险基金储备。在此背景下,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针对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改革要求与任务,以及经济全球化和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养老保险制度变革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增加全体国民的养老保险基金储备显得尤为必要。然而,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建立时间尚短,目前仍处于基本养老保险“一支独大”,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缓慢的初级阶段,各主体存在责任错位、越位和缺位问题。首先,在第一层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建设方面,无论是制度的顶层设计、基金管理及投资运营,还是机构管理体制和经办服务方面,政府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责任履行不到位问题,致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处于碎片化状态,各地区缴费率和替代率等参数难以统一,个人账户“空账”规模逐年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其次,由于第二层次企业年金制度存在产品单一,保险和年金管理机构的投资管理和创新能力不强,系统维护运营成本高、财政税收优惠力度不足等多方面问题,造成企业和个人参保积极性不高,影响了企业年金的整体发展水平。最后,在第三层次商业养老保险建设方面,当前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仍处于试点阶段,税收优惠力度不大,加之个人参保意识不强,对老年生活持盲目乐观态度等因素,最终导致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的所占比例较低,与基本养老保险的规模差距较大。在此背景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已迫在眉睫。而要构建起完善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首要任务应是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分担关系,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最终通过参数调整和结构改革两方面的顶层设计,引导政府在承担有限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功能,从而满足我国居民未来多样化的养老需求。鉴于此,本文在责任分担视角下,以“我国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为核心议题,以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建成“覆盖全民、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和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依据。在国内外文献梳理和数据搜集、整理的基础上,首先阐述了当前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下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责任主体仍存在的责任缺位、错位和责任逃避等方面的问题,同时依据问题和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对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应承担的主要责任进行了阐释和界定。其次,通过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适度水平模型进一步量化了政府应承担的财政支出责任、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责任,明确了多层次养老保险的支出、缴费和待遇的适度水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三大类改革方案,方案主要在实施成本、个体收益和制度目标实现等方面存在差异,政府可依据其政策目标和预算约束加以合理选择。再次,为验证方案中相关参数设计的合理性,本文构建了两期世代交叠模型,模拟测算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后将带来的一系列经济效应,同时研究了提高或降低个人缴费率、企业缴费率、个人工作期税率和个人退休期税率分别会对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以及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对不同收入群体产生的影响,其研究结论也为政策制定提供了相关参考。最后,基于前文的测算和分析,建议从法律、制度、财政、技术与人才和社会保险体系内的配套支持等多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我国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以期为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经济全球化、城市化和新业态等方面带来的挑战,构建起更加公平和可持续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提供相关建议。依据研究内容,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第一,拓展和深化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责任分担理论并展开实证研究。本文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框架下,详细阐述了政府、企业和个人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厘清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边界。同时,通过构建养老保险适度水平模型和世代交叠模型,进一步量化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中的政府财政支出责任和企业、个人的缴费责任,明确了各层次应负担的待遇水平和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经济效应。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前期学者仅从某一层次或某一责任主体展开研究的局限,是对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责任分担相关理论的进一步拓展和深化。第二,对多层次养老保险的适度水平进行测算并设计出相关改革方案。作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责任量化的体现,本文进一步拓展了养老保险适度水平理论,依据责任定位以及各责任主体面临的约束条件,构建起相应的多层次养老保险适度水平模型加以测算。在此基础上,还进一步提出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三大类改革方案,方案主要以每一层次的财政支出水平、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确定为核心内容,将政府的养老保险“支出”适度区间,个人、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率”适度区间和个人“替代率”适度区间作为表征,主张对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实现合理划分,这为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新思路。第三,多角度综合分析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经济效应。本文从我国国情出发,在现有政策框架下,着重研究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与缴费率、递延纳税政策等变量间的相互作用,并且模拟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后对不同收入群体的影响效果,进一步验证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下,各层次间存在的“替代效应”和对不同收入群体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前期学者对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研究只侧重基本理论、各层次协调发展、国外经验借鉴或侧重对某一层次具体研究的局限,避免了“就社保论社保”的问题,还从全局性视角出发,深化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经济效应的研究路径。本文分章节具体研究思路如下:第一章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与意义,梳理了国内外既有文献的研究进展,阐述了研究的基本内容和相应的研究方法,最后概括了论文的创新点与不足。第二章在对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相关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了本研究所涉及的理论,旨在为下文的实证分析内容提供理论支撑。第三章基于责任分担视角,分层次、分责任主体对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了梳理。第四章主要从责任定位与责任分担角度出发,梳理了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应承担的主要责任:即政府应从制度设计、财政支持和管理监督三方面规范自身责任;企业应履行好第一、二层次的缴费责任与第二层次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责任;个人不仅需要承担第一层次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责任,同时在寻求更高层次养老保障水平的过程中,还需承担一定的投资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第五章结合前文对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定位分析,通过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适度水平模型进一步量化了政府应承担的财政支出责任、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责任,明确了多层次养老保险的支出、缴费和待遇的适度水平,同时依据测算结果和我国实际情况,在适当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三类改革方案,方案以每一层次的财政支出水平、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确定为核心内容,主张对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实现合理划分。第六章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框架下构建了两期世代交叠模型,通过参数校准、数值模拟和比较静态分析,着重探讨了以下三类问题:一是构建政府、企业和个人责任共担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是否必要?其会对经济发展产生什么影响?二是提高或降低个人缴费率、企业缴费率、个人工作期税率和个人退休期税率分别会给经济发展带来哪些影响?三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对不同收入群体会产生哪些影响?通过回答以上问题,从全局性视角出发,不仅着重研究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与缴费率、税收政策等变量间的相互作用,还探讨了责任分担视角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整体经济效应。第七章主要从法律支持、制度支持、财政支持、技术与人才支持和社会保险体系内的配套支持等多方面入手,系统阐述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支持机制。第八章在总结全文后,也对未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提出了相应展望。
王伟[7](2015)在《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的政府治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幼儿教育能够为儿童的幸福和终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打破贫困的代际循环和促进教育公平,培育人力资本,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但幼儿教育所能够带来的巨大益处均建立在“高质量”的基础之上,质量低下的幼儿保教服务不仅对个体和社会无益,甚至会阻碍个体和社会的发展。在中国,由于公共教育资源无法满足家长对幼儿教育服务的需求,民办幼儿园迅速发展并占据整个幼教事业的半壁江山。然而,我国民办幼儿教育市场的不成熟、不规范以及政府监管与扶持的缺位,导致民办幼儿园教育良莠不齐、质量总体低下。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幼儿教育都有极强的正外部效益。因此,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的保障需要政府干预。然而,我国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行动中政府治理的现状如何?政府治理存在哪些问题?政府治理如何有效保障民办幼儿园教育的基本质量和质量的持续提升?尚缺乏系统的研究。基于对幼儿教育质量的重要价值,对我国民办幼儿园发展的特殊意义和现实境况的认识,以及政府治理的关键角色,从政府治理的视角研究如何保障我国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是现实所需和理论所趋。本研究包括“理论阐释”、“现状考察”和“路径建构”三个部分,共五章内容。第一部分“理论阐释”。具体内容包括绪论和第一章“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的理论阐释”。本部分主要运用文献法对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治理及政府治理相关文献进行梳理与分析,旨在通过对政府治理和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的理论阐释,厘清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教育质量保障和政府治理的结构要素,探明政府治理与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在此基础上从政府治理目标、治理内容、治理结构和治理工具四个维度建构本研究的分析框架。第二部分“现状考察”。具体内容是第二章“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的现状考察”。本部分主要运用了文本分析法和访谈法。首先,从民办幼儿园准入、政府经费投入、师资队伍建设、办学行为监管、质量评估以及幼儿发展数据监测等6个维度,对重庆、安徽、天津等25个省市的相关政策文本进行收集与分析;其次,从质量监管与质量促进两个维度对西部某直辖市4个区县的4名幼教管理干部、4名教研员和8名民办幼儿园园长进行访谈,并对访谈资料进行编码与分析。它旨在审视与考察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目标的定位、治理内容的设计、治理主体的角色与职责、治理工具选择与运用的现状,并厘清政府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境。第三部分“路径建构”。具体内容包括第三章“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目标与内容的设计”、第四章“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结构的重构”和第五章“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工具的选择与运用”。本部分主要运用文献法梳理与分析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旨在通过对我国政府治理困境的分析和国外政府治理经验借鉴的基础上,从政府治理目标与内容的设计、政府治理结构的重构与政府治理工具箱的建构四个着力点构建我国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的有效路径。基于上述的考察、分析,本研究的主要结论如下:1.政府治理是保障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的杠杆。这种杠杆效应的发挥建基于政府对市场力量、社会力量的调动与聚集,从而完善政府治理的结构,通过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元主体的有效互动与合作,形成保障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的合力。2.政府治理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的效果受到治理目标的定位、治理问题特性的明晰、治理主体的角色、治理工具的选择运用,以及外部制度条件和资源的影响与制约。3.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的复杂性,使得任何单一的政府治理工具都不足以完全解决问题。因此需要综合运用“权威工具”、“激励工具”、“象征与规劝工具”、“能力建设工具”、“学习工具”和“系统变革工具”,方能有效的实现治理目标。4.目前,我国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中政府治理存在问题:一是政府治理目标模糊且缺乏针对性。二是政府治理内容的“片面化”、“条块化”、“表层化”。三是政府治理主体权责不明且结构失衡。市场力量过于强大、政府和社会力量弱小、政府用力错位。四是政府治理工具选择的“理想化”、“行政化”、“单一性”和“依赖性”。五是政府治理工具运用的异化。权威工具运用的“一刀切”、激励工具运用的力度不够、能力建设工具的运用缺乏针对性、象征与规劝性工具运用效果不明显、学习工具运用较少、系统变革工具与其他工具组合程度较低。5.我国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目标的设计应坚持公平性、系统性、发展性和层次性四个原则。总目标致力于确保所有民办幼儿园达到最低质量标准,并在此基础上持续提升教育质量。为实现“保基本”和“促提升”的总目标,“黑园”、师资队伍建设、经费投入、教育质量评估与业务支持、家长参与、幼儿入学准备和发展数据的监测等问题亟需政府治理。6.“三强一体”的治理结构是实现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目标的重要前提。在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行动中政府、市场、社会与民办幼儿园应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各自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行使权力,承担质量保障行动的相应责任。7.“治理工具箱”的构建是实现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目标的实践策略。“治理工具箱”建构是指引入新的治理工具和改变原有治理工具的具体运作来实现治理工具的创新。为实现“保基本”和“促提升”的治理目标,针对民办幼儿园教育条件质量、过程质量和结果质量的保障,分别建构了相应的政府治理工具箱。已构建的政府治理工具箱包含民办幼儿园分类分层准入制度、民办幼儿园公共财政投入与激励制度、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估与促进系统、民办幼儿园教师培训与基层教研制度、制订幼儿园课程标准与监测民办幼儿园课程实施、家长参与制度、幼儿学习与发展数据监测体系等治理工具,并配套了相应的实践策略。
宋艳霞[8](2010)在《我国风电产业发展的财税支持政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面对全球风力发电产业蓬勃发展的潮流,我国政府抓住了这一契机。2005年2月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以促进我国风电产业的发展。2009年,我国风电装机量—跃进入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风电产业已成为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由于风力发电的初始投资高、投资回报周期长、技术更新快等特点,世界各国政府纷纷采取各种政策措施促进风电产业的发展,特别是欧美国家先后制定了各种财税支持政策。我国支持风电产业发展的公共财政政策还很不完善,国内对促进风电产业发展的相关研究中,对支持风电产业的财税政策系统的研究也较少。公共财政手段作为政府扶持和引导风电产业发展的经济杠杆,是实现我国风电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如何运用财税手段促进我国风电产业的良性发展,已成为目前理论界研究的重要课题。全文紧密围绕财税政策支持风电产业的动因、背景、政策指向和路径选择的研究框架,将促进我国风电产业发展贯穿于各个章节。在研究的过程中,综合运用所掌握的财政、税收理论,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国际经验与我国国情相结合,借助于数据分析、图形、表格、案例等,力求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达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目的。在这个框架下,本文分析了发展我国风电产业对于优化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的战略意义,风能将成为我国未来主流能源的重要战略地位,政府对发展风电的主导作用和采取财税政策支持的必要性。通过分析财政支持风电产业发展的国际经验、我国风电产业发展的现状、趋势、发展机遇和主要障碍,以及现行风电产业的财税政策及其问题与不足,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和产业发展战略,提出构建与完善我国风电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的建议。通过本文研究分析,构建与完善我国风电产业财税政策体系应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首先,完善我国风电产业的财政支持体系:进一步加大对风电技术研发领域的财政投入,加大对海上风电示范项目、风电并网工程和并网技术开发的直接投资补贴;打造风电产业融资平台,建立国内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加快建设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提出继续采取征收可再生能源附加费政策,并通过对化石能源开征碳税的方式筹集财政资金,为促我国风电产业的发展提供稳定持续的资金保障;充分发挥地方政府支持风电产业的积极性。其次,完善我国风电产业的税收支持体系:针对我国风电产业发展的主要障碍和产业各个环节特点,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现行增值税、所得税、关税等的风电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最后,在构建风电产业财税支持政策体系的同时,需要完善和加强我国风电产业的其他配套政策,如:完善风电电价、规范风电并网、加大风电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加强行业监管和法制建设、建立于完善风电产业的公共服务体系等。在财税政策体系和相关配套政策的协调作用机制下,产生合力,共同促进我国风电产业的发展。本文力图从采用财税政策支持的新视角,研究如何促进我国风电产业发展,提出社会与环境成本效益作为影响风电发展的重要因素应该纳入到财税政策成本效益分析的框架中去,并用数理模型分析了财税政策手段对企业投资风电产业的促进作用。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提出了构建和完善我国风电产业发展的财税支持政策体系框架的政策建议,为完善我国现行风电产业财税体系提供了理论指导,使得这些政策建议具有现实的参考价值。
吴良泉[9](2014)在《基于“大配方、小调整”的中国三大粮食作物区域配肥技术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分散经营的小农户生产方式和规模化生产的肥料工业之间的矛盾要求区域配肥在理论和技术上有新的突破。本文在明确了我国玉米、小麦和水稻施肥分区的基础上,通过大样本数据的整理与分析,研究我国玉米、小麦和水稻不同区域的磷肥和钾肥效应及其主要影响因素;基于磷肥恒量监控建立了大区域的磷肥推荐技术指标;基于钾肥肥效反应建立了大区域的钾肥推荐技术指标;并结合区域气候、栽培和土壤条件等特点制定我国玉米、小麦和水稻不同区域的肥料配方与施肥建议。最后,通过田间试验验证“大配方、小调整”区域配肥技术的农学和经济效应。取得的主要结果如下:(1)通过整理与分析2005-2010年在全国开展的7081、4232和9608个玉米、小麦和水稻田间肥效试验数据结果表明,玉米、小麦和水稻施磷增产效果显着,其中小麦施用磷肥的增产效果最佳(与不施磷处理相比,施磷下全国小麦的平均增产量为0.9t ha-1,增产率为18.8%,缺磷区相对产量为85.8%,磷肥的农学效率为8.8kg kg-1),玉米次之(与不施磷处理相比,施磷下全国玉米的平均增产量为1.1t ha-1,增产率为15.7%,缺磷区的相对产量为88.0%,磷肥的农学效率为12.4kg kg-1),水稻较低(与不施磷处理相比,施磷下全国水稻的平均增产量为0.8t ha-1,增产率为12.8%,缺磷区的相对产量为89.9%,磷肥的农学效率为13.1kg kg-1)。在玉米上,表现为东北春玉米区、西北春玉米区和西南玉米区的增产效果要高于华北夏玉米区;在小麦上,表现为华北灌溉冬麦区的增产效果略低于其它区域;在水稻上,表现为东北单季稻区和长江流域单双季稻区的增产效果较好,江南华南单双季稻区和西南高原山地单季稻区的增产效果较差;长江流域中游单双季稻区的早稻施磷效果大于晚稻。作物的施磷效应一方面受到土壤速效磷状况的直接影响,随着土壤速效磷含量的增高,施磷的增产效应呈下降的趋势,另一方面受到不同生产体系和种植制度的影响,特别是温度和水份的影响。(2)通过整理与分析2005-2010年在全国开展的3124、3924和9490个玉米、小麦和水稻田间肥效试验结果表明,与不施钾处理相比,东北春玉米区、西北春玉米区、华北夏玉米区和西南玉米区玉米施钾的平均增产率分别为14.0%,4.3%,14.7%,19.4%;与不施钾处理相比,全国小麦施钾的平均增产量为0.7t ha-1,增产率为12.5%,缺钾区相对产量为90.0%,钾肥农学效率为7.2kgkg-1;与不施钾处理相比,全国水稻施钾的平均增产量为0.8t ha1,增产率为12.5%,缺钾区的相对产量为90.1%,钾肥农学效率为9.1kg kg-1。本研究发现钾肥肥效反应仅部分受到土壤速效钾的影响,站点属性(例如县域,品种,土壤类型和年份等因素)的差异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钾肥的增产效应,随着产量水平的升高,施钾的增产效果更佳。(3)通过44个夏玉米田间试验的955组植株磷测试数据和56个夏玉米田间试验的953组植株钾测试数据的分析表明,当前优化施肥下夏玉米生产1吨籽粒需磷(P)和钾(K)量分别为3.20kg和15.0kg。单位籽粒产量需磷量随着产量水平的增加而降低,主要原因是收获指数的增加与籽粒磷浓度的下降;单位籽粒产量需钾量随着产量水平相对稳定,这主要是收获指数增加和秸秆钾浓度增加(由14.0g kg-1增加到18.1g kg-1)相互抵消而籽粒钾浓度基本维持在3.2g kg-1所造成的结果。(4)在建立了大区域磷素肥力分级指标和明确了作物磷素需求量的基础上,基于磷肥恒量监控建立了区域的磷肥推荐技术指标;同时基于钾肥肥效反应建立了区域的钾肥推荐技术指标。结果显示,我国玉米12个施肥亚区的磷肥推荐用量平均为75kgP2O5ha-1(46-123kg P2O5ha-1),钾肥推荐用量平均为54kg K2O ha-1(30-64kg K2O ha-1);7个小麦施肥亚区的磷肥推荐用量平均为77kg P2O5ha-1(55-88kg P2O5ha-1),钾肥推荐用量平均为50kgK2Oha-1(33-59kg K2O ha-1);8个水稻施肥亚区的磷肥推荐用量平均为71kg P2O5ha-1(59-84kg P2O5ha-1),钾肥推荐用量平均为62kg K2O ha-1(45-80kg K2O ha-1)。(5)根据不同生态区域的养分推荐用量及气候、栽培和土壤条件的差异,根据“大配方、小调整”的技术思路确定了我国玉米、小麦和水稻不同生态区域的肥料配方及施肥建议。在12个玉米施肥亚区总共确定了16个区域肥料配方,包括12个基追结合施肥下的配方和4个一次性施肥配方;7个小麦施肥亚区总共确定了9个区域肥料配方,包括7个基追结合施肥方式下的配方和2个一次性施肥配方;8个水稻施肥亚区总共确定了11个区域肥料配方,其中包括7个高浓度配方和4个中浓度配方。(6)通过2011-2013年的178组田间试验证明,“大配方、小调整”区域配肥技术比习惯施肥显着提高了作物产量、氮肥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在玉米上(n=63),该技术比农民习惯处理的产量提高9.0-11.4%、氮肥利用效率提高18-22%、经济效益提高1255-1433Yuan ha-1;在小麦上(n=36),该技术比农民习惯处理的产量提高7.6-11.7%、氮肥利用效率提高29-35%、经济效益提高1476-1688Yuan ha-1;在水稻上(n=79),该技术比农民习惯处理的产量提高8.3-10.5%、氮肥利用效率42-48%、经济效益提高2044-2388Yuan ha-1。
张鲁峰[10](2020)在《HF银行聊城分行对公业务营销策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对公业务为银行贡献了 60%以上的经营收入,作为银行最重要的市场和利润来源,其发展对银行的经营业绩及市场竞争力起到关键性作用,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银行的生存与发展。然而,随着目前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企业融资渠道更加多元化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对公业务传统经营模式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存贷款被严重分流的同时,存款吸收成本不断提升,贷款发放利率逐步下降,同时随着企业可选择的融资渠道越来越多元化,企业对银行的依赖度正在逐步下降。面对不利的外部变化,银行同业对优质对公客户的竞争愈发激烈。因此,商业银行想要保持对公业务的竞争力,实现对公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就必须尽快转变原有的对公业务营销策略。HF银行是全国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其前身为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同时,HF银行也是山东省内唯一一家本土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随着HF银行的不断发展,目前,该银行的总资产余额已超过1.0万亿元,在全国共设立2家总行直属分行以及16家一级分行,分支机构总数336家。自成立以来,聊城分行的对公业务即是分行发展战略重点之一,并且在总行及辖区内主要公司客户的支持下取得了不俗的成绩,在前文所述大背景下,HF银行聊城分行在客户结算基础薄弱、资金成本高、产品创新力薄弱等方面的不足逐渐显露出来,亟需改变原有营销策略以提升对公业务竞争力。本文对HF银行聊城分行对公业务营销策略的现状和存在的不足进行全面细致地分析,包括对公业务市场地位、组织推动结构、业务产品结构以及在架构、客户、产品、渠道方面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而采用PEST分析法对分行对公业务营销环境进行评价,对HF银行聊城分行对公业务营销中的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进行综合全面的SWOT分析。随后通过STP分析为聊城分行对公业务明确目标市场,找准分行对公业务的市场定位,最后指出其对公业务中应采取的营销策略以及具体实施的保障措施。本文希望通过提升和完善HF银行聊城分行对公业务的营销策略,以帮助聊城分行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对公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当前调整产品结构应采取的措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当前调整产品结构应采取的措施(论文提纲范文)
(1)抗疫生产两不误,企业家谈科学复工复产(论文提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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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论工商业人权责任的制度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与问题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 |
第一章 工商业人权责任规制的硬法与软法路径 |
第一节 国际人权领域的硬法规制与软法规制 |
一、制度构建中硬法与软法的共进关系 |
二、发展阐释型共进: 现行国际人权公约的制定与实施 |
第二节 批判重构型共进: 工商业人权责任领域的规范发展 |
一、工商业人权责任自愿性规范的盛行 |
二、《责任准则草案》的提出与失败 |
三、《指导原则》的提出与影响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以《指导原则》为核心的工商业人权责任制度 |
第一节 《指导原则》的主要内容 |
一、《指导原则》的三大支柱架构 |
二、《指导原则》的工商业人权责任框架 |
第二节 《指导原则》的软法属性探析 |
一、联合国体系内的新型人权文书 |
二、法律与非法律要素的结合 |
第三节 工商业人权责任规范的硬法化? |
一、法理导向的支持意见 |
二、务实导向的反对意见 |
三、共进视角下的硬法规范新定位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工商业人权责任公约的文本构建: 规范导向的共进 |
第一节 工商业人权责任公约的适用范围 |
一、工商业人权责任公约的规制对象 |
二、工商业人权责任公约保护的权利范围 |
第二节 工商业人权责任公约的人权责任规制模式 |
一、直接规制与间接规制 |
二、人权责任规范的金字塔结构 |
三、工商业人权责任公约的路径选择 |
第三节 工商业人权责任公约的人权责任内容规范 |
一、工商业人权责任的内容 |
二、工商业人权责任的性质 |
三、工商业人权责任的范围 |
第四节 小结 |
第四章 工商业人权责任公约的责任实施机制构建:制度导向的共进 |
第一节 内部实施机制 |
一、《指导原则》下的人权尽责制度 |
二、对人权尽责制度的批判与重构 |
三、人权尽责制度延伸:供应链人权责任条款 |
第二节 外部实施机制 |
一、《指导原则》下国家规制义务的不足 |
二、国家规制义务条款 |
三、国家域外规制义务条款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五章 工商业人权责任公约的侵害救济机制构建:功能导向的共进 |
第一节 现行各类救济机制 |
一、国际性救济机制 |
二、国家性救济机制 |
三、私人性救济机制 |
第二节 工商业人权责任公约救济机制的构想 |
一、对《指导原则》救济制度的批判与吸纳 |
二、救济权条款 |
三、程序意义的救济机制 |
四、实体意义的救济机制 |
第三节 小结 |
结语: 共进的结果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古巴绿色发展理论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起缘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相关概念阐释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及有待进一步探究的问题 |
第一章 古巴绿色发展的理论渊源 |
第一节 马克思恩格斯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 |
一、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 |
二、资本扩张与生态的对立 |
三、城乡物质变换思想 |
四、对“人类与自然的和解”的设想 |
第二节 古巴共产党领导人的绿色思想 |
一、菲德尔·卡斯特罗的绿色思想 |
二、劳尔·卡斯特罗的绿色思想 |
第二章 古巴绿色发展的时代背景 |
第一节 当代世界生态环境问题 |
一、资本主义国家生态环境问题 |
二、社会主义国家生态环境问题 |
第二节 古巴探索绿色发展的历史原因 |
一、古巴生态环境的基本状况 |
二、造成古巴生态环境问题的历史原因 |
第三章 古巴绿色发展的探索历程 |
第一节 基础铺设时期 |
一、社会主义初期政治建设 |
二、社会主义初期经济建设 |
三、社会主义初期社会文化建设 |
第二节 框架建立时期 |
一、生态环境保护法制框架确立 |
二、生态领域科技研发获得发展 |
三、公民环境意识教育持续推进 |
第三节 自我转型时期 |
一、“和平时期的特殊阶段” |
二、科技领军发展阶段 |
三、转型发展的意义 |
第四章 古巴绿色发展的主要经验与成效 |
第一节 建立本土化的永续绿色农业 |
一、引入都市农业的栽培模式 |
二、实施有机替代的生态实践 |
三、整合养分循环的空间体系 |
四、恢复粮食生产的劳动关系 |
第二节 注重可持续能源的开发利用 |
一、寻求石油替代等可再生能源 |
二、可再生系统和清洁能源利用 |
第三节 绿色因素融入社会服务行业 |
一、绿色医疗 |
二、绿色教育 |
三、绿色旅游 |
第四节 古巴绿色发展取得的显着成效 |
一、生态环境得到普遍改善 |
二、国内经济社会恢复发展 |
三、国际社会普遍赞誉认可 |
第五章 古巴绿色发展的主要特征 |
第一节 对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的继承与发展 |
一、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 |
二、强调社会公平正义 |
三、注重资源内源式发展 |
第二节 以社会主义制度为根本保障 |
一、社会主义政治体制 |
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 |
三、社会主义党建思想 |
第三节 以政府为主导的古巴特色绿色建设 |
一、搭建绿色理念框架 |
二、制定系列法律法规 |
三、设置奖惩监管机制 |
第六章 古巴绿色发展的不足及应采取的时代应对 |
第一节 古巴绿色发展的不足 |
一、古巴绿色发展存在的问题 |
二、古巴绿色发展面临的现实挑战 |
第二节 古巴绿色发展应采取的时代应对 |
一、找准发展中的定位 |
二、结合新时期的特色 |
三、注重多元化的运用 |
第七章 古巴绿色发展的当代价值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古巴绿色发展的当代价值 |
一、基于马克思主义本土化建设的绿色治理 |
二、向国际社会展现可持续发展的绿色路径 |
三、为不同制度社会提供生态治理的新范式 |
第二节 对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有益借鉴 |
一、都市农业对绿色城市建设的借鉴 |
二、永续栽培实践对农业发展的借鉴 |
三、环保意识与民众生态素养的借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4)P2P网贷法律问题研究—兼论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本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P2P网贷发展状况及其法律检视 |
1.1 国内外P2P网贷发展及法律规制状况检视 |
1.1.1 国内外P2P网贷开展的情况 |
1.1.2 当前国内外P2P网贷法律规制状况检视 |
1.2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现状及评析 |
1.2.1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现状 |
1.2.2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
1.3 P2P网贷主要运营模式和商业银行参与P2P主要模式的法律评析 |
1.3.1 当前P2P网贷的主要运营模式及评析 |
1.3.2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业务模式及评析 |
2 P2P网贷主要法律关系辨析 |
2.1 P2P网贷法律关系之核心:“居间+民间借贷” |
2.1.1 P2P网贷中介与相关方构成居间合同关系 |
2.1.2 P2P网贷投资人与交易相对方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或债权/收益权转让合同关系 |
2.2 P2P网贷居间与传统居间的比较 |
2.2.1 网贷居间的特点 |
2.2.2 网贷居间人的义务 |
2.2.3 网贷居间人的民事责任 |
2.3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与商业银行理财的差异 |
2.3.1 法律性质 |
2.3.2 民事权利和义务 |
2.3.3 民事责任 |
2.3.4 适用监管规则 |
3 P2P网贷新型运营模式中典型民商法问题 |
3.1 P2P票据质押贷模式下票据质押 |
3.1.1 P2P票据质押贷模式简述 |
3.1.2 票据质押缺乏背书的问题 |
3.1.3 票据质权共享及票据质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
3.2 特定资产受益权转让 |
3.2.1 资产收益权转让模式简述 |
3.2.2 P2P网贷特定资产收益权的产生 |
3.2.3 特定资产收益权的发展及法律依据 |
3.2.4 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 |
3.2.5 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特点 |
3.2.6 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
3.2.7 特定资产收益国权转让的法律缺陷及弥补 |
3.3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特殊模式—网贷见证 |
3.3.1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见证模式简述 |
3.3.2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见证原因分析 |
3.3.3 见证在实务中的运用及其法律性质 |
3.3.4 商业银行见证的民事责任 |
3.3.5 P2P网贷中商业银行见证与居间的法律差异 |
4 P2P网贷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
4.1 P2P网贷金融消费者界定 |
4.1.1 P2P网贷是否存在金融消费者 |
4.1.2 P2P网贷单位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 |
4.1.3 P2P网贷个人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 |
4.1.4 P2P网贷专业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 |
4.1.5 P2P网贷个人融资方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 |
4.2 P2P网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内容 |
4.2.1 网贷投资者和网贷借款者均享有的权益 |
4.2.2 主要为网贷投资者享有的权益 |
4.3 当前P2P网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4.3.1 法律保障不足 |
4.3.2 债权保障和维权问题 |
4.3.3 知情权受损及信息不对称 |
4.3.4 身份信息泄露问题 |
4.3.5 资金安全性问题 |
4.4 加强P2P网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措施 |
4.4.1 构建事前预防机制 |
4.4.2 完善事中保障规范 |
4.4.3 加强事后维权机制 |
4.5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应注意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
4.5.1 审慎处理客户信息使用和转移 |
4.5.2 合理规制格式条款 |
4.5.3 妥善安排与银行产品风险隔离 |
4.5.4 适当设置合规增信措施 |
5 P2P网贷平台经营的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 |
5.1 一般网贷平台经营的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 |
5.1.1 非法集资风险及防范 |
5.1.2 电子合同有效性风险及防范 |
5.1.3 民间融资法律风险及防范 |
5.1.4 交易架构安排风险及防范 |
5.2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特别法律风险及防范 |
5.2.1 新业务许可风险及防范 |
5.2.2 “刚性兑付”及交叉传递风险及防范 |
5.2.3 网贷资金存管风险及防范 |
5.2.4 洗钱风险及防范 |
6 P2P网贷立法及监管完善建议 |
6.1 完善P2P网贷运行民商事法律规则 |
6.1.1 完善网贷民间法律规范 |
6.1.2 调整电子签名及电子证据相关法律规范 |
6.1.3 明确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法律效力 |
6.1.4 确认代理抵/质押及共享抵押/质权法律效力 |
6.1.5 修订网贷票据业务相关法律规范 |
6.2 完善P2P网贷的普适性监管法规体系 |
6.2.1 理顺中央监管与地方监管关系 |
6.2.2 加强P2P网贷平台准入管理 |
6.2.3 实施“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监管 |
6.2.4 建立P2P网贷反洗钱监管规则 |
6.2.5 完善P2P网贷平台退出机制 |
6.3 完善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法律规范 |
6.3.1 适当调整商业银行投资限制性规定 |
6.3.2 制订适合商业银行的P2P网贷经营规则 |
6.3.3 提高商业银行参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容忍度 |
6.3.4 强化商业银行系P2P网贷监管监测 |
6.3.5 加强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协作 |
结束语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5)数据控制者安全保护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研究评述与本文研究范围 |
1.4 研究方法 |
1.4.1 采用语义分析的方法 |
1.4.2 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 |
1.4.3 采用文献分析的方法 |
1.5 研究的创新 |
1.5.1 引入了新的概念 |
1.5.2 发掘新的研究视角 |
1.5.3 构造新的法律义务 |
1.6 研究的不足 |
1.6.1 文献梳理存在不足 |
1.6.2 数据类型考虑不够全 |
1.6.3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完善仍有空间 |
第2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主体:数据控制者 |
2.1 数据控制者的源起与发展 |
2.1.1 数据控制者的源起 |
2.1.2 数据控制者的发展 |
2.2 数据控制者概念的界定 |
2.2.1 数据控制者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2.2.2 欧洲数据控制者概念分析 |
2.2.3 本文对数据控制者的定义 |
2.3 数据控制者的引入 |
2.3.1 引入数据控制者的正当性 |
2.3.2 引入数据控制者的必要性 |
2.3.3 引入数据控制者的可行性 |
第3章 数据控制者的行为失范乱象及成因 |
3.1 数据控制者的行为失范乱象 |
3.1.1 数据控制者的过度获取:以商业广告为例 |
3.1.2 数据控制者的过度分析和滥用:以算法歧视为例 |
3.1.3 数据控制者的泄露:以云存储为例 |
3.2 数据控制者行为失范的法律成因 |
3.2.1 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较为笼统 |
3.2.2 保护原则和义务构建欠缺体系 |
3.2.3 征求意见稿先天的杂乱与局限 |
3.3 数据控制者行为失范的管制成因 |
3.3.1 数据安全保护措施缺乏 |
3.3.2 数据管理机构职权不清 |
3.3.3 数据保护重视程度欠缺 |
第4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正当性及理论基础 |
4.1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来与界定 |
4.1.1 传统的安全保障义务 |
4.1.2 现有网络空间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
4.1.3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界定 |
4.2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正当性:个人数据保护的需求 |
4.2.1 个人数据的权利化困境与保护 |
4.2.2 个人数据具备多重法益价值 |
4.3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理论基础 |
4.3.1 公共物品理论 |
4.3.2 数据安全理论 |
第5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内容构造 |
5.1 透明度 |
5.1.1 构建要求:程序透明重于技术透明 |
5.1.2 具体内容:易于获取和理解 |
5.1.3 价值取向:义务保障的基础和形式 |
5.1.4 透明度的立法表达 |
5.2 系统保护和默认保护 |
5.2.1 设计层面的内化逻辑 |
5.2.2 系统构建的具体方法 |
5.2.3 系统保护和默认的立法表达 |
5.3 数据处理记录 |
5.3.1 记录的目的和作用 |
5.3.2 记录的具体构成 |
5.3.3 数据处理记录的立法表达 |
5.4 设置数据保护专员 |
5.4.1 本身的枢纽地位 |
5.4.2 考量的关键要素 |
5.4.3 设置数据保护专员的立法表达 |
5.5 数据保护影响评估与咨询 |
5.5.1 评估的目的价值 |
5.5.2 评估的前置判断 |
5.5.3 数据保护影响评估与咨询的立法表达 |
5.6 数据收集和泄露通知 |
5.6.1 通知对象的双重性 |
5.6.2 不同的通知内容和方式 |
5.6.3 通知的频次 |
5.6.4 数据收集和泄露通知的立法表达 |
5.7 数据更正和清除 |
5.7.1 义务渊源 |
5.7.2 前置条件 |
5.7.3 数据更正和清除的立法表达 |
第6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制度构建 |
6.1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制度构建原则 |
6.1.1 平衡原则 |
6.1.2 合理期待原则 |
6.1.3 比例原则 |
6.2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立法模式 |
6.2.1 不同立法模式的考察 |
6.2.2 统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
6.2.3 具体立法的路径安排 |
6.3 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 |
6.3.1 民事责任 |
6.3.2 行政责任 |
6.4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履行的配套机制 |
6.4.1 第三方认证机制 |
6.4.2 行业自律机制 |
6.4.3 行政监管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工作情况 |
(6)责任分担视角下我国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4.1 本文的创新 |
1.4.2 本文的不足 |
2 基本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 |
2.1.1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
2.1.2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
2.1.3 企业年金 |
2.1.4 商业养老保险 |
2.2 理论基础 |
2.2.1 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 |
2.2.2 养老保险适度水平理论 |
2.2.3 生命周期理论 |
2.2.4 公平正义理论 |
3 责任分担下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的问题 |
3.1 第一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
3.1.1 政府责任错位 |
3.1.2 企业责任逃避 |
3.1.3 个人责任模糊 |
3.2 第二、三层次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
3.2.1 政府责任缺位 |
3.2.2 市场责任弱化 |
4 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下的责任主体定位分析 |
4.1 政府责任定位 |
4.1.1 制度设计责任 |
4.1.2 财政支持责任 |
4.1.3 管理监督责任 |
4.2 企业责任定位 |
4.2.1 缴费责任 |
4.2.2 管理责任 |
4.3 个人责任定位 |
4.3.1 缴费责任 |
4.3.2 投资管理责任 |
4.3.3 监督责任 |
5 责任分担下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适度水平测算 |
5.1 多层次养老保险政府支出适度水平测算 |
5.1.1 多层次养老保险支出适度水平模型构建 |
5.1.2 模型的相关参数设定 |
5.1.3 政府支出适度水平测算结果分析 |
5.2 多层次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率适度水平测算 |
5.2.1 多层次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率适度水平模型构建 |
5.2.2 模型的相关参数设定和数据来源 |
5.2.3 个人缴费率适度水平测算结果分析 |
5.3 多层次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率适度水平测算 |
5.3.1 多层次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率适度水平模型构建 |
5.3.2 模型的相关参数设定与数据来源 |
5.3.3 企业缴费率适度水平测算结果分析 |
5.4 多层次养老保险个人替代率适度水平测算 |
5.4.1 多层次养老保险个人替代率适度水平模型构建 |
5.4.2 模型的相关参数设定和数据来源 |
5.4.3 个人替代率适度水平测算结果分析 |
5.5 未来多层次养老保险适度水平预测 |
5.5.1 多层次养老保险个人替代率适度水平预测 |
5.5.2 多层次养老保险政府支出适度水平预测 |
5.5.3 多层次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率适度水平预测 |
5.5.4 多层次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率适度水平预测 |
5.6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改革方案设计 |
5.6.1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改革方案一——基于现行制度的小改革 |
5.6.2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改革方案二——适度调整的中间改革 |
5.6.3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改革方案三——进行结构调整的大改革 |
5.7 关于多层次养老保险适度水平测算和方案设计的结论 |
6 责任分担下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经济效应分析 |
6.1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下经济的一般均衡分析 |
6.1.1 模型构建 |
6.1.2 模型的求解 |
6.2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前后的经济效应对比分析 |
6.2.1 参数校准及说明 |
6.2.2 数值模拟与对比分析 |
6.3 各层次养老保险缴费率和税率变化的经济效应分析 |
6.3.1 第一层次缴费率变化的经济效应分析 |
6.3.2 第二、三层次缴费率变化的经济效应分析 |
6.3.3 工作期税率变化的经济效应分析 |
6.3.4 退休期税率变化的经济效应分析 |
6.4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对不同收入群体的经济效应分析 |
6.4.1 参数校准及说明 |
6.4.2 数值模拟与结果分析 |
6.5 小结 |
7 构建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支持机制 |
7.1 法律支持 |
7.1.1 构建专门的多层次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
7.1.2 加强基金投资运营等方面的法律监管 |
7.2 制度支持 |
7.2.1 构建统一的国民年金制度 |
7.2.2 稳步推进全国统筹,降低并做实费率费基 |
7.2.3 完善养老金相关参数的科学调整机制 |
7.2.4 建立企业年金自动加入机制 |
7.2.5 建立合格默认投资工具,放开个人投资选择权 |
7.2.6 适度扩大企业年金投资范围 |
7.2.7 健全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市场机制 |
7.3 财政支持 |
7.3.1 国有资本划转充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
7.3.2 增强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力度 |
7.3.3 针对不同收入群体采取差异化的财政补贴政策 |
7.4 技术与人才支持 |
7.4.1 建立个人养老储蓄账户,实现补充养老金资金归集 |
7.4.2 加强一体化养老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
7.4.3 加快多层次养老保险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
7.5 社会保险体系内的配套支持 |
7.5.1 增强生育保险激励功能,维护养老保险代际平衡 |
7.5.2 建立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计划的互通机制 |
7.5.3 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减轻个人养老压力 |
8 结论与展望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科研成果情况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的政府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 |
(一) 质量是幼儿教育的生命线 |
(二) 民办幼儿园是我国实现“有质量”普及幼儿教育的重要力量 |
(三) 我国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总体低下 |
(四) 对民办幼儿教育质量的治理政府责无旁贷 |
二、概念界定 |
(一) 民办幼儿园 |
(二) 幼儿园教育质量 |
(三) 教育质量保障 |
(四) 政府治理 |
三、文献综述 |
(一) 民办幼儿园的研究综述 |
(二) 教育质量及其保障的研究综述 |
(三) 幼儿园教育质量及其保障的研究综述 |
(四) 政府治理的研究综述 |
(五) 研究述评 |
四、研究设计 |
(一) 研究问题及基本观点 |
(二)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三)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研究重难点与创新点 |
(一) 重难点 |
(二) 创新点 |
第一章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的理论阐释 |
第一节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的意涵 |
一、民办幼儿园教育服务的属性与供给机制 |
二、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问题的特性 |
三、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及其保障的要素 |
第二节 治理与政府治理的意涵 |
一、治理的内涵及其理论背景 |
二、政府治理的涵义及其特征 |
三、政府治理的结构要素 |
第三节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的分析框架 |
一、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的政府治理目标 |
二、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的政府治理内容 |
三、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的政府治理结构 |
四、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的政府治理工具 |
第二章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的政府治理目标现状 |
一、“保基本”中政府治理目标现状 |
二、“促提升”中政府治理目标现状 |
第二节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的政府治理内容现状 |
一、条件质量保障的政府治理内容现状 |
二、过程质量保障的政府治理内容现状 |
三、结果质量的政府治理存在两难困境 |
第三节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的政府治理结构现状 |
一、政府治理结构总体呈现“三弱一强”态势 |
二、社会、政府的作用有所增强 |
三、各主体间的关系失衡 |
第四节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政府治理工具选择与运用现状 |
一、政府治理工具选择与运用的总体概况 |
二、权威工具选择与运用的现状 |
三、激励工具选择与运用的现状 |
四、能力建设工具选择与运用的现状 |
五、象征与规劝工具选择与运用的现状 |
六、学习工具选择与运用的现状 |
七、系统变革工具选择与运用的现状 |
第五节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存在的问题 |
一、政府治理目标偏狭且缺乏针对性 |
二、政府治理内容片面化、条块化、表层化 |
三、政府治理主体权责不明且结构失衡 |
四、政府治理工具选择理想化、行政化、单一性和依赖性 |
五、政府治理工具运用的异化 |
第三章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目标与内容的设计 |
第一节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目标的定位 |
一、制定政府治理目标的价值原则 |
二、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的总目标 |
三、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的具体目标 |
第二节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内容的确立 |
一、保障条件质量的政府治理内容 |
二、保障过程质量的政府治理内容 |
三、保障结果质量的政府治理内容 |
第四章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结构的重构 |
第一节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政府治理结构类型的选择 |
一、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的治理主体及其影响力量 |
二、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政府治理结构的类型 |
第二节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政府治理结构的建构 |
一、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政府治理主体间的关系结构 |
二、政府与民办幼儿园的关系互动及运作机制 |
三、政府与市场、民办幼儿园的互动关系及运作机制 |
四、政府与社会、民办幼儿园的互动关系及运作机制 |
第五章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工具的选择与运用 |
第一节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工具选择的原则 |
一、政府治理工具选择的多元理性原则 |
二、政府治理工具选择的适切性原则 |
三、政府治理工具选择的组合性原则 |
第二节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工具箱的建构 |
一、保障条件质量的政府治理工具的选择 |
二、保障过程质量的政府治理工具选择 |
三、保障结果质量的政府治理工具选择 |
第三节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工具的运用 |
一、建立民办幼儿园分类分层准入制度 |
二、建立民办幼儿园公共财政投入与激励制度 |
三、构建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估与促进系统 |
四、建立健全民办幼儿园教师培训与基层教研制度 |
五、制订幼儿园课程标准与监测民办幼儿园课程实施 |
六、保障家长参与的制度设计 |
七、建立幼儿学习与发展数据监测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情况 |
(8)我国风电产业发展的财税支持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图表目录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风力发电——21世纪的替代能源 |
1.1.2 风力发电——应对气候危机的举措 |
1.1.3 我国风电产业发展——成长的烦恼 |
1.1.4 促进我国风电产业发展——政府的职责 |
1.2 选题目的和意义 |
1.3 研究对象的界定 |
1.3.1 风电产业及其构成 |
1.3.2 财税支持政策体系及其构成 |
1.4 文献综述 |
1.4.1 关于国外风电产业发展与政策的研究 |
1.4.2 关于我国风电产业发展与政策的研究 |
1.4.3 有关可再生能源政策的相关研究 |
1.4.4 国内外研究的评述 |
1.5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5.1 研究方法 |
1.5.2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6 主要创新与不足 |
2 财政支持风力发电产业发展的相关理论研究 |
2.1 能源的可持续发展理论 |
2.1.1 理论内涵 |
2.1.2 理论原则 |
2.1.3 我国能源可持续发展途径 |
2.2 产业发展理论 |
2.2.1 产业发展的相关概念 |
2.2.2 产业发展周期理论 |
2.2.3 产业后发优势理论 |
2.3 外部性理论 |
2.3.1 理论内涵 |
2.3.2 外部性对资源配置的影响 |
2.3.3 外部性的解决途径 |
2.4 财税政策的效应理论 |
2.4.1 财税政策的功能 |
2.4.2 财税政策效应 |
2.4.3 财税政策效应的评价 |
2.5 本章小结 |
3 财政支持风电产业发展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
3.1 全球风电产业发展现状与趋势 |
3.1.1 全球风电装机量的发展 |
3.1.2 全球风机制造业的发展 |
3.1.3 全球风电产业发展的趋势 |
3.2 财税政策支持风电产业发展的国际模式 |
3.2.1 美国模式 |
3.2.2 丹麦模式 |
3.2.3 德国模式 |
3.2.4 西班牙模式 |
3.2.5 印度模式 |
3.3 以上政策经验与启示 |
3.4 本章小结 |
4 我国风电产业的战略地位及其财政支持的必要性 |
4.1 风电产业在我国能源体系中的的战略地位 |
4.2 政府在风电产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 |
4.3 财政支持风电产业的必要性 |
4.3.1 风力发电的正外部性影响 |
4.3.2 财税政策支持风电产业的成本—效益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5 我国风电产业发展现状与机遇 |
5.1 我国风电产业发展的现状 |
5.1.1 我国风力资源分布状况 |
5.1.2 我国风电市场发展现状 |
5.1.3 我国风机制造发展现状 |
5.1.4 我国风电产业发展趋势 |
5.2 我国风电产业发展的机遇 |
5.2.1 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历史机遇 |
5.2.2 风电技术发展的后发优势机遇 |
5.2.3 国际合作和经济全球化竞争的机遇 |
5.2.4 风电自身优势和我国风资源优势机遇 |
5.3 本章小结 |
6 我国风电产业发展的主要障碍分析 |
6.1 产业技术落后 |
6.1.1 风机关键技术依赖进口 |
6.1.2 技术吸收与自主创新不足 |
6.1.3 技术研发投入不足 |
6.1.4 缺乏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
6.1.5 产业链发展不完善 |
6.1.6 风机制造市场竞争加剧 |
6.2 风电并网障碍 |
6.2.1 电网规划滞后 |
6.2.2 并网审批机制的制约 |
6.2.3 缺乏并网技术标准 |
6.2.4 公共电网利益补偿机制缺乏 |
6.3 产业政策不配套 |
6.3.1 风电特许权招标机制不合理 |
6.3.2 配套法规不健全 |
6.3.3 风电融资渠道不畅通 |
6.4 风电专业人才短缺 |
6.5 本章小结 |
7 我国现行风电产业的财税政策回顾与评价 |
7.1 我国风电产业的现行财政政策回顾 |
7.1.1 风电上网电价补贴 |
7.1.2 支持风电设备技术研发 |
7.1.3 风电场投融资补贴政策 |
7.1.4 CDM项目补贴 |
7.2 我国风电产业的现行税收政策回顾 |
7.2.1 所得税 |
7.2.2 增值税 |
7.2.3 进口增值税、关税 |
7.3 现行政策存在的问题及评价 |
7.3.1 现行政策存在的问题 |
7.3.2 评价 |
7.4 财税政策对风电投资影响的案例 |
7.5 财税政策促进企业投资的数理模型分析 |
7.6 本章小结 |
8 构建与完善我国风电产业的财税政策体系的建议 |
8.1 构建与完善我国风电产业财税政策的指导思想 |
8.2 构建与完善我国风电产业财税政策的原则和目标 |
8.3 构建与完善我国风电产业财税政策体系的建议 |
8.3.1 合理运用财税政策工具促进我国风电产业发展 |
8.3.2 完善支持我国风电产业的财政政策体系 |
8.3.3 完善支持我国风电产业的税收政策体系 |
8.3.4 建立和完善我国风电产业发展的公共基金 |
8.3.5 支持我国风电产业财税政策体系框架总结 |
8.4 完善我国风电产业其他配套政策的建议 |
8.4.1 完善市场准入机制 |
8.4.2 进一步完善风电定价机制 |
8.4.3 加强风电并网规划与建设 |
8.4.4 加快风电人才培养 |
8.4.5 加强行业监管和法制建设 |
8.4.6 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
8.5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9)基于“大配方、小调整”的中国三大粮食作物区域配肥技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目的 |
1.2 研究综述 |
1.2.1 “大配方、小调整”区域配肥技术 |
1.2.2 肥效反应 |
1.2.3 作物养分需求规律 |
1.3 问题提出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 |
第二章 中国不同区域玉米施磷效应研究 |
2.1 前言 |
2.2 材料与方法 |
2.2.1 中国玉米施肥分区 |
2.2.2 数据来源 |
2.2.3 数据处理 |
2.3 结果与分析 |
2.3.1 不同区域玉米施磷效应 |
2.3.2 不同区域土壤有效磷含量对玉米施磷效应的影响 |
2.4 讨论 |
2.5 小结 |
第三章 中国不同区域小麦施磷效应研究 |
3.1 前言 |
3.2 材料与方法 |
3.2.1 中国小麦施肥分区 |
3.2.2 数据来源 |
3.2.3 数据处理 |
3.3 结果与分析 |
3.3.1 不同区域小麦施磷效应 |
3.3.2 土壤有效磷含量对小麦施磷效应的影响 |
3.4 讨论 |
3.5 小结 |
第四章 中国不同区域水稻施磷效应研究 |
4.1 前言 |
4.2 材料与方法 |
4.2.1 中国水稻施肥分区 |
4.2.2 数据来源 |
4.2.3 数据处理 |
4.3 结果与分析 |
4.3.1 不同区域水稻施磷效应 |
4.3.2 不同区域土壤有效磷含量对水稻施磷效应的影响 |
4.4 讨论 |
4.5 小结 |
第五章 中国不同区域玉米施钾效应研究 |
5.1 前言 |
5.2 材料与方法 |
5.2.1 钾肥施用现状调查 |
5.2.2 田间肥效试验 |
5.2.3 取样和实验室分析 |
5.2.4 数据分析 |
5.3 结果与分析 |
5.3.1 当前农民施钾现状 |
5.3.2 不同区域玉米施钾效应 |
5.3.3 玉米施钾增产效应的变异来源分析 |
5.4 讨论 |
5.5 小结 |
第六章 中国不同区域小麦施钾效应研究 |
6.1 前言 |
6.2 材料与方法 |
6.2.1 中国小麦施肥分区 |
6.2.2 数据来源 |
6.2.3 数据处理 |
6.3 结果与分析 |
6.3.1 不同区域小麦施钾效应 |
6.3.2 土壤有效钾含量对小麦施钾效应的影响 |
6.3.3 不同产量水平下的小麦施钾效应 |
6.4 讨论 |
6.5 小结 |
第七章 中国不同区域水稻施钾效应研究 |
7.1 前言 |
7.2 材料与方法 |
7.2.1 中国水稻施肥分区 |
7.2.2 数据来源 |
7.2.3 数据处理 |
7.3 结果与分析 |
7.3.1 不同区域水稻施钾效应 |
7.3.2 不同区域土壤有效钾含量对水稻施钾效应的影响 |
7.3.3 不同产量水平下的水稻施钾效应 |
7.4 讨论 |
7.5 小结 |
第八章 不同产量水平夏玉米的磷素需求规律 |
8.1 前言 |
8.2 材料与方法 |
8.2.1 数据库来源 |
8.2.2 植株分析 |
8.3.3 数据分析 |
8.3 结果与分析 |
8.3.1 产量、磷浓度和磷吸收 |
8.3.2 不同磷管理策略下的磷需求 |
8.3.3 优化施磷下不同产量水平下的磷需求 |
8.3.4 不同产量水平下花前花后干物质和磷累积动态 |
8.4 讨论 |
8.5 小结 |
第九章 不同产量水平夏玉米的钾素需求规律 |
9.1 前言 |
9.2 材料与方法 |
9.2.1 数据库来源 |
9.2.2 植株分析 |
9.3.3 数据分析 |
9.3 结果与分析 |
9.3.1 产量、钾浓度和钾吸收 |
9.3.2 不同钾管理策略下的钾需求 |
9.3.3 优化施钾下不同产量水平下的钾需求 |
9.3.4 不同产量水平下花前花后干物质和钾累积动态 |
9.4 讨论 |
9.5 小结 |
第十章 中国玉米区域氮磷钾肥推荐用量及肥料配方研究 |
10.1 前言 |
10.2 材料方法 |
10.2.1 中国玉米施肥分区 |
10.2.2 不同区域氮肥总量控制 |
10.2.3 不同区域磷肥恒量监控 |
10.2.4 不同区域钾肥肥效反应 |
10.2.5 区域大配方设计及小调整方案 |
10.3 结果与分析 |
10.3.1 不同区域氮肥推荐用量 |
10.3.2 不同区域磷肥推荐用量 |
10.3.3 不同区域钾肥推荐用量 |
10.3.4 不同区域的大配方 |
10.4 讨论 |
10.4.1 区域间养分推荐用量的差异及其原因 |
10.4.2 玉米配方设计中氮肥基追分配的问题 |
10.4.3 大配方与小调整的关系 |
10.5 小结 |
第十一章 中国小麦区域氮磷钾肥推荐用量及肥料配方研究 |
11.1 前言 |
11.2 材料方法 |
11.2.1 中国小麦施肥分区 |
11.2.2 不同区域氮肥总量控制 |
11.2.3 不同区域磷肥恒量监控 |
11.2.4 不同区域钾肥肥效反应 |
11.2.5 区域大配方设计及小调整方案 |
11.3 结果与分析 |
11.3.1 不同区域氮肥推荐用量 |
11.3.2 不同区域磷肥推荐用量 |
11.3.3 不同区域钾肥推荐用量 |
11.3.4 不同区域的大配方 |
11.4 讨论 |
11.4.1 我国小麦生产中氮肥的合理施用 |
11.4.2 我国小麦生产中磷肥的合理施用 |
11.4.3 我国小麦生产中钾肥的合理施用 |
11.5 小结 |
第十二章 中国水稻区域氮磷钾肥推荐用量及肥料配方研究 |
12.1 前言 |
12.2 材料方法 |
12.2.1 中国水稻施肥分区 |
12.2.2 不同区域氮肥总量控制 |
12.2.3 不同区域磷肥恒量监控 |
12.2.4 不同区域钾肥肥效反应 |
12.2.5 区域大配方设计及小调整方案 |
12.3 结果与分析 |
12.3.1 不同区域氮肥推荐用量 |
12.3.2 不同区域磷肥推荐用量 |
12.3.3 不同区域钾肥推荐用量 |
12.3.4 不同区域的大配方 |
12.4 讨论 |
12.4.1 我国水稻氮磷肥的合理施用 |
12.4.2 中低浓度水稻配方肥的设计与高产条件下钾肥用量的调整 |
12.5 小结 |
第十三章 “大配方、小调整”区域配肥技术的试验验证 |
13.1 前言 |
13.2 材料与方法 |
13.2.1 数据来源 |
13.2.2 试验设计 |
13.2.3 测定项目与方法 |
13.3 结果与分析 |
13.3.1 “大配方、小调整”与农民习惯在肥料用量上的差异 |
13.3.2 “大配方、小调整”区域配肥技术对产量及产量构成因素的影响 |
13.3.3 “大配方、小调整”区域配肥技术的增收效果 |
13.3.4 “大配方、小调整”区域配肥技术对氮肥利用率的影响 |
13.4 讨论 |
13.4.1 “大配方、小调整”区域配肥技术的增产增效原因分析 |
13.4.2 “大配方、小调整”区域配肥技术的应用前景 |
13.5 小结 |
第十四章 综合讨论、结论与展望 |
14.1 综合讨论 |
14.2 主要结论 |
14.3 研究特色与创新 |
14.4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 |
(10)HF银行聊城分行对公业务营销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和研究框架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框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2.文献综述与理论回顾 |
2.1 文献综述 |
2.1.1 市场营销 |
2.1.2 商业银行营销管理 |
2.2 主要理论基础 |
2.2.1 4P营销组合策略 |
2.2.2 STP营销理论体系 |
2.2.3 PEST宏观环境分析模型 |
2.2.4 SWOT分析模型 |
3.HF银行聊城分行对公业务营销现状与问题 |
3.1 HF银行聊城分行对公业务发展概况 |
3.1.1 对公业务市场地位 |
3.1.2 对公业务推动组织架构 |
3.1.3 对公业务产品结构 |
3.2 HF银行聊城分行对公业务营销存在的问题 |
3.2.1 架构层面:营销架构有待调整 |
3.2.2 客户层面:客户结构不够合理 |
3.2.3 产品层面:产品利用率及创新能力有待提升 |
3.2.4 营销渠道层面:渠道建设亟需加强 |
4.HF银行聊城分行对公业务营销环境的分析 |
4.1 PEST宏观环境分析 |
4.1.1 政治环境分析 |
4.1.2 经济环境分析 |
4.1.3 社会环境分析 |
4.1.4 技术环境分析 |
4.2 聊城市对公业务市场分析 |
4.2.1 聊城地区银行对公业务市场现状 |
4.2.2 聊城地区对公客户需求分析 |
4.2.3 聊城地区对公业务竞争分析 |
4.3 SWOT分析 |
4.3.1 优势分析 |
4.3.2 劣势分析 |
4.3.3 机遇分析 |
4.3.4 威胁分析 |
5.HF银行聊城分行对公业务营销策略STP分析 |
5.1 对公客户市场细分(S) |
5.2 目标市场选择(T) |
5.2.1 选择策略 |
5.2.2 选择原则 |
5.2.3 确定目标市场 |
5.3 市场定位(P) |
5.3.1 品牌定位 |
5.3.2 行业及客户定位 |
5.3.3 产品定位 |
6.HF银行聊城分行对公业务应采取的营销策略 |
6.1 客户策略 |
6.1.1 多措并举,夯实对公客户基础 |
6.1.2 分层管理,推进差异化营销服务方案 |
6.2 产品策略 |
6.2.1 客户分类,提供产品组合解决方案 |
6.2.2 产品创新,不断满足客户新需求 |
6.3 价格策略 |
6.3.1 现有定价策略 |
6.3.2 综合差异化进行定价 |
6.4 渠道策略 |
6.4.1 传统物理渠道整合提升 |
6.4.2 加强非接触渠道建设 |
6.5 促销策略 |
6.5.1 增强营销队伍 |
6.5.2 加强广告宣传 |
6.5.3 发展关系营销 |
7.HF银行聊城分行对公业务营销策略保障措施 |
7.1 优化分行公司业务营销体系 |
7.1.1 核心客户全主导,深耕核心客群 |
7.1.2 针对小微企业推行链式营销,拓展生态圈客群 |
7.1.3 针对机构业务,推进体系化营销 |
7.1.4 加强行业研究,提升行业营销能力 |
7.2 打造分行公司业务营销队伍 |
7.2.1 根据市场定位,改进公司业务组织配置 |
7.2.2 强化公司业务干部员工队伍建设 |
7.2.3 健全薪酬激励机制 |
7.2.4 提高员工归属感,增强营销队伍稳定性 |
7.3 搭建分行公司业务信息技术 |
7.3.1 制定信息技术发展规划,推动分行信息化建设 |
7.3.2 利用信息技术,构建分行本地化应用系统 |
8.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当前调整产品结构应采取的措施(论文参考文献)
- [1]抗疫生产两不误,企业家谈科学复工复产[J]. 本刊编辑部. 印刷工业, 2020(02)
- [2]论工商业人权责任的制度化[D]. 许斌. 山东大学, 2020(01)
- [3]古巴绿色发展理论与实践研究[D]. 杨晶. 福建师范大学, 2019(12)
- [4]P2P网贷法律问题研究—兼论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法律问题[D]. 黄斌. 武汉大学, 2016(01)
- [5]数据控制者安全保护义务研究[D]. 高楚南. 湘潭大学, 2019(12)
- [6]责任分担视角下我国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研究[D]. 方群. 东北财经大学, 2019(06)
- [7]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的政府治理研究[D]. 王伟. 西南大学, 2015(11)
- [8]我国风电产业发展的财税支持政策研究[D]. 宋艳霞.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0(12)
- [9]基于“大配方、小调整”的中国三大粮食作物区域配肥技术研究[D]. 吴良泉. 中国农业大学, 2014(08)
- [10]HF银行聊城分行对公业务营销策略研究[D]. 张鲁峰. 西安理工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