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取消按国务院归口部分组的利和弊(论文文献综述)
屈淑娟[1](2017)在《地方金融监管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金融监管本质上是对市场不完全性的修正与填补,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金融衍生品与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金融发展国际化加强、金融领域风险剧增,金融监管成为宏观调控和经济监督的重要工具。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际金融市场的波动、WTO开放金融市场的要求、巴塞尔银行协议的约束等外来因素,经济体制改革期间国内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的交替刺激、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供需的变化等内在因素对监管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央监管的有限性,地方中小金融机构与准金融机构的发展使得地方金融监管的需求日益增长。中央垂直管理与地方属地管理是目前我国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现实表征,两者均有利弊。严格控制地方金融监管权体现出中央政府对地方金融监管能力的担忧,然而却有违市场发展的内在规律。在金融产品和金融组织的地方化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下,有必要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金融监管权。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存在反映了地方政府对金融利益的合理性诉求,有助于解决中央金融监管能力不足的问题,是有效防范地方金融风险的内在要求。地方金融监管权是建立在金融监管适度分权的基础之上的,具体表现为金融监管权力及义务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划分,即中央政府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金融监管权,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决定地区金融市场的发展规模和结构,使地方政府能够有效地提供当地居民所需要的地方性金融产品和服务。分业监管是对具有监管权的不同机构按照监管功能所做的划分,以确定其职能分工和权限范围。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政府,地方金融由中央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依法、独立进行监管。金融分权是分层监管模式的具体表现,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享有金融监管权,是金融监管权在央地之间的垂直划分,以确定其权力边界。金融分权包括政府向市场的金融分权以及政府内部不同层级之间的金融分权,前者为金融经济性分权,后者为金融行政性分权。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中,政府与市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呈现出反复与非制度化的特征。实际上,改革开放以后,金融体系层面就出现了地方分权化趋势。受1993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出现泡沫,中央开始对金融市场进行全面整顿。2003年,国务院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此后开始根据地方政府财力与金融监管能力将部门金融监管权审慎下放。2010年,十七届五次全会通过《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强化地方政府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责任。2013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2014年,《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明确界定了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初步形成了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的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权逐渐由中央专属转化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行使。与分税制改革主要遵从实用主义的原则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确立是通过中央政府、中央监管部门、国家各部委颁布规范性文件实现的,通过中央授权,地方政府逐步取得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准金融机构的监管权。中央监管机关的分支及派出机构逐步开始与地方政府合作,通过签订备忘录等形式将部分监管职权委托给地方政府。地方金融监管虽然无法摆脱政策性规定的束缚,但是已经呈现出逐步探索的趋势。地方政府积极探索,因地制宜颁布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金融监管权的运行出现规范化、法治化的特征。实践证明,在维护金融市场统一性的前提下,中央与地方适度分权能最大限度地消除传统金融监管资源配置所导致的对地方政府的不利状态。尽管我国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已经有较大的支配权力,但并不能掩盖中央与地方金融分权的结构性失衡、地方金融监管权力运行不规范等问题。在对地方金融监管权的设置中,需要在服从中央银行权威性的前提下,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利益结构进行合理化分配,防止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力结构的失衡与非正当性。地方金融监管权研究以防范地方金融风险、促进地方金融发展、规范地方金融监管权运行、推动地方金融监管制度法治化进程为落脚点。国际、国内金融业的新情况、新变化、新发展深刻地影响到地方金融的发展及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决策。解决地方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扩展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是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一大难题。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分权客观上促成了地方政府在金融发展中出资人和监管者的双重身份,地方政府成为金融机构直接或者间接的投资者,通过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干预实现区域性金融的发展,地方经济的增长成为地方金融发展及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由于地方政府具有法理上的“政治人”和现实中的“经济人”双重身份,理论中按照公共性的要求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实践中地方政府无法避开“经济人”理性的支配,无可避免的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为己任。如果对地方金融监管权的运行不进行规范性约束,地方政府出资人与监管者身份的重合,必然会导致以融资代替监管,以效益取代安全。如果迫于中央金融政策的压力,或是基于地方金融发展的一时之需,那么地方政府在行使金融监管权时便会脱离已有的规则与程序。由于市场本身并不配置资源,资源配置是由权力主体实现的,权力主体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反而不利于金融结构的优化。因此,对于地方金融监管制度的研究不应局限于制度本身的构建或者完善,而是要从权力的本身出发,以权力运行的规范化推动地方金融监管制度的优化。目前,既有的监管理论研究多关注的是地方政府、金融市场以及中央监管的关系,对地方金融监管权缺少系统研究,有必要对地方金融监管权作出理论回应,为地方金融改革提供一个规范的制度框架。文章的写作着眼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权力结构优化和权力运行机制的完善,包括地方金融监管权的一般分析、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基础、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地方金融监管权的行使、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控制五章。第一章,地方金融监管权的一般分析,包括地方金融监管权基础概念的界定、地方金融监管权内涵与外延的厘定、地方金融监管权权力来源的解析、地方金融监管权法律构成要素的探析四个方面。准确地厘定与把握地方金融监管权这一范畴是本研究的逻辑起点,因此,本章旨在通过对地方金融监管权进行概念界定,对其分类、法律构成要素、法律依据加以分析,理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内涵与外延、权力构成与法律渊源,为后续研究的展开提供较为明晰的逻辑前提。第二章,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基础,包括两个方面: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两个方面环环相扣,缺一不可,为文章的后续研究提供有力的支撑。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理论基础即中央与地方分权理论,该理论贯穿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行使的整个过程,文章从国外公共经济学理论和我国法律思想史两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在介绍和评述国内与国外中央与地方分权理论的代表性人物、重要思想,分析和比较金融监管领域的中央集权、地方自治、适度分权的基础上找出适合我国地方金融发展需求的分权方式。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实践基础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演进、金融业的改革与发展、地方金融及金融监管的探索三个方面勾勒出地方金融市场的发展与金融监管的现状,结合国外地方金融监管制度的启示,为地方金融监管权制度的完善提供重要的实践依据。第三章,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包括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价值取向与基本原则、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困境、地方金融监管权与中央金融监管权的界域、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结构与层次四个问题。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为了实现权力结构的最优化、对权力机构的职能分工及权力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调整与界定。对金融监管权进行配置是政府职能化与层次化的需要,也是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性结果。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是对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界域、实现手段、行使、保障和制约所进行的制度性安排,目的在于解决与金融监管权相关的各种利益冲突,形成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律在地方金融监管领域的首要任务就是提供规范性指引,也就是对地方金融监管权进行配置,通过对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实现法律对金融监管权的再分配。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理配置是明晰监管主体权力与义务,保障地方金融监管权有效运行,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的结构性前提,同时也是对地方金融监管权的保障和约束。第四章,地方金融监管权的行使,包括地方金融监管权行使的原则、地方金融监管权正当行使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地方金融监管权不当行使的种类、地方金融监管权行使的责任。合理配置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目标在于实现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高效运行,如何保证地方金融监管权的规范行使是本章的研究重点。权力的行使是权力主体通过权力手段支配权力客体的行为,是将权力的法律上之力转化为实际之力、从静态变成动态的过程,也就是权力的实现过程。地方金融监管权力的行使是权力运行的重要环节,地方金融监管权的行使是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代表国家、通过强制性的手段作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客体以实现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权力的行使过程,权力行使的结果以及行使后的反馈的三个因素,是动态的演绎,而非静态的描述。地方金融监管权行使的不规范是我国地方金融监管领域存在的重要问题,有必要从对地方金融监管权行使的实体、程序要件和责任追究的研究中寻找问题的根源,找到促进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力规范行使的法律制度设计方案。第五章,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控制,包括地方金融监管权控制的理论依据、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制约和监督三个方面。任何权力的有效运行,都必须对权力进行合理配置,进而规范权力的行使,最后形成权力的控制体系。防止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滥用是实现地方金融法治化的根本所在,法治的关键在于形成有效的权力控制体系。地方金融监管权控制的理论依据包括法哲学和经济学理论两个方面,在市场自主、社会自治的前提下,政府的职能、职权受到法律和社会的严格限制和监督。政府具有有限理性,政治权力是一种有限权力,政府权力的运行在目的与手段上是严格受限的,在法治社会,宪法和法律明确划定了权力的界限,地方金融监管权的运行需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社会的监督,没有限制的权力,必然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制约与监督是实现地方金融监管权控制的两个基本方式,两种方式反映了两种不同的权力关系,也是两种不同的权力控制制度,反映了两种不同的控权状态,具有不同的控权功能。2017年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强调抓好金融体制改革,强化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功能。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完善主板市场基础性制度,积极发展创业板、新三板,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拓宽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渠道。该报告指明了地方金融改革与发展的方向,并再次证明了地方金融监管权研究的重要性。地方金融监管权力体系包含对地方金融组织内部和外部的双重控制,由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地方政府监管、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行业组织自治监管以及在市场指引下的金融市场自身的资源优化架构组成,是一个复杂的规则体系。在这个规则体系中,地方政府监管权的合法性受到监管主体职能范围的约束、涉及对他人自由的干涉的价值判断,建立在自由裁量和权力行使规范、正当的基础上。合法性要求权力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作为一个规则体系,法律对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约束开始于权力配置,体现在权力行使中,落脚在权力的控制上。
侯莉[2](2008)在《我国农村公路建设筹资渠道现状与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村公路是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大力发展农村公路公共交通,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但目前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缺口逐年扩大,建设资金严重不足,长期下去,必将成为制约我国农村公路建设的瓶颈。本文立足于探讨农村公路建设筹资渠道,一直以来农村公路建设没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村公路的发展。在“十一五”期间,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缺口高达数百亿。为了完成“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必须首要解决资金需求问题。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农村公路建设筹资渠道现状,以及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来源不足的原因,提出新的对策:可以利用可预期的若干年后的车购税作为还款保障,向国家申请发行农村公路建设特种国债;可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我国居民储蓄的持续增长是地方政府发行统一债券筹资的物质基础;对养路费征收方面,提出新的改进措施;利用好政策性金融以及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社会广泛参与农村公路建设,确保农村公路建设有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筹资渠道。同时积极探索农村公路建设新的筹资渠道,例如开辟新的税种,农村公路沿线广告效益收入,发行农村公路建设慈善基金和农村公路建设福利彩票,争取更多国际扶贫项目资金以及挖掘管理潜力降低工程成本,尽可能多方面的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黄鹂[3](2005)在《旅游景区投资模式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以资源类景区作为研究对象,其原因是资源类景区的数量最多;资源具有唯一性、不可替代性、不可再生的特殊性;从所有权上看资源类景区都属于国有产权,几乎都是由国家管理并经营。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它们正经历着传统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的重大改革,是目前旅游业争论最多,意见最不统一的领域,以它们为研究对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然而,随着我国国内旅游的发展,尤其是休闲、度假旅游的兴起,旅游景区(点)的需求加大,景区(点)成为继饭店、交通后,旅游业的又一瓶颈。如何利用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业,受到学术界和景区业的关注。近年来,为适应高速发展的旅游业需要,国家加大了旅游基础设施的投入,地方政府也利用优惠政策吸引资金向旅游景区(点)倾斜。旅游景区(点)不仅成为了旅游业新的增长点,也成为了旅游业的投资热点。 但我国旅游景区(点)是旅游业市场化程度最低的部门,饭店、旅游社、车船公司等已先后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改革,形成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独立决策的投资主体。旅游景区由于依赖的是公共资源,在投资上仍然采用国家所有,地方政府管理和经营的投资模式。这种模式的内涵是,我国旅游资源归全体人民所有,国务院是旅游资源所有者的最初代理人,通过行政系列,资源从横向上委托给了建设、文化文物、林业、水利、环保等资源管理部门保护和管理;从纵向上委托给省、市、县各级政府,而形成了我国资源类景区多层级、多部门的交叉管理和利用的模式。 这种国家所有,国家经营的模式,第一,造成了资源部门所有,部门管理与县级政府设立的景区管理机构进行的资源统一保护、统一开发之间的矛盾冲
梁国柱,黄冠乔[4](1990)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取消按国务院归口部分组的利和弊》文中指出国家统计局已决定从1989年起取消固定资产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年报表中的“按国务院归口部”(即管理系统)分组指标。对此,各地反映强烈,持不同意见者认为此举利少弊多,我们认为这一措施既
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取消按国务院归口部分组的利和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取消按国务院归口部分组的利和弊(论文提纲范文)
(1)地方金融监管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论文的选题背景 |
1.2 论文的研究意义 |
1.3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1.4 文献综述 |
1.4.1 国内研究现状 |
1.4.2 国外研究现状 |
2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一般分析 |
2.1 地方金融监管权基础概念的界定 |
2.1.1 金融监管 |
2.1.2 金融监管权 |
2.2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涵与外延的厘定 |
2.2.1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含义 |
2.2.2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特征 |
2.2.3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分类 |
2.3 地方金融监管权力来源的解析 |
2.3.1 地方金融监管权来源的理论分析 |
2.3.2 地方金融监管权来源的实践考证 |
2.4 地方金融监管权法律构成要素的探析 |
2.4.1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主体 |
2.4.2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客体 |
2.4.3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内容 |
3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基础 |
3.1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理论基础 |
3.1.1 中央与地方分权理论 |
3.1.2 金融监管的集权与分权 |
3.2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实践基础 |
3.2.1 主要国家和地区地方金融监管制度的借鉴 |
3.2.2 我国金融业的改革与制度变迁 |
3.2.3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存废之争 |
3.2.4 地方金融及金融监管的探索 |
4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 |
4.1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价值取向与基本原则 |
4.1.1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价值取向 |
4.1.2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基本原则 |
4.2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面临的困境 |
4.2.1 国家金融立法的制约 |
4.2.2 地方政府职能与市场机制的失调 |
4.2.3 中央与地方监管权益分配的不均 |
4.2.4 地方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失衡 |
4.3 地方金融监管权与中央金融监管权的界域 |
4.3.1 地方金融监管权与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标准 |
4.3.2 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具体分配 |
4.4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结构与层次 |
4.4.1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纵向配置 |
4.4.2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横向配置 |
5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行使 |
5.1 地方金融监管权行使的原则 |
5.1.1 依法监管原则 |
5.1.2 比例原则 |
5.1.3 公开原则与公众参与原则 |
5.1.4 权责一致原则 |
5.2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正当行使 |
5.2.1 地方金融监管权正当行使的基本问题 |
5.2.2 地方金融监管权行使的实体条件 |
5.2.3 地方金融监管权行使的程序规范 |
5.3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不当行使 |
5.3.1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滥用 |
5.3.2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越权行使 |
5.3.3 地方金融监管的不作为 |
5.3.4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无权行使 |
5.4 地方金融监管权不当行使的责任 |
5.4.1 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责任 |
5.4.2 地方金融监管的非法律责任 |
6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控制 |
6.1 地方金融监管权控制的理论依据 |
6.1.1 法哲学理论依据 |
6.1.2 经济学理论依据 |
6.2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制约 |
6.2.1 以国家权力和地方权力制约地方金融监管权 |
6.2.2 以个人权利制约地方金融监管权 |
6.2.3 以社会权力制约地方金融监管权 |
6.3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监督 |
6.3.1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立法监督 |
6.3.2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司法监督 |
6.3.3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行政监督 |
6.3.4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行业监督 |
6.3.5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社会监督 |
7 结语 |
7.1 观点综述 |
7.2 制度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2)我国农村公路建设筹资渠道现状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农村公路概述 |
1.2.1 农村公路的概念界定 |
1.2.2 农村公路的特征 |
1.2.3 农村公路对农村经济的重要作用 |
1.2.4 明确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及农村公路建设筹资渠道概念 |
1.3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3.1 农村公路的重要地位 |
1.3.2 “十一五”中国农村公路发展规模及建设资金需求 |
1.3.3 研究意义 |
第二章 我国农村公路建设筹资渠道现状分析 |
2.1 我国农村公路的发展历史及现状 |
2.2 我国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来源 |
2.3 我国农村公路建设筹资渠道现状 |
2.4 我国农村公路建设筹资渠道不畅原因分析 |
2.5 我国农村公路建设步入新的发展阶段 |
第三章 农村公路建设筹资渠道案例分析 |
3.1 国外农村公路建设案例 |
3.2 2003 年以来我国中央投入资金建设农村公路状况 |
3.3 我国各地建设农村公路情况 |
3.3.1 以政府投入为主 |
3.3.2 多方筹资建设农村公路 |
3.3.3 经济欠发达的甘肃省农村公路建设 |
第四章 我国农村公路建设筹资渠道对策建议 |
4.1 对目前我国农村公路建设筹资渠道深度分析及对策建议 |
4.1.1 财政投入资金 |
4.1.2 交通规费 |
4.1.3 银行贷款——政策性金融 |
4.1.4 农民投入及其它 |
4.2 我国农村公路建设新的筹资渠道对策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旅游景区投资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前言 |
1.1 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概况 |
1.2 旅游景区在旅游业中的地位 |
1.3 国内旅游景区(点)投资模式研究的进程及现状 |
1.4 旅游景区投资研究的内容 |
第二章 旅游景区产品的性质 |
2.1 旅游景区及相关概念 |
2.2 公共产品理论 |
2.3 旅游景区产品的性质 |
2.4 旅游景区产品的投资类型 |
第三章 投资理论 |
3.1 马克思的投资理论 |
3.2 西方投资理论 |
3.3 西方公共投资理论 |
3.4 我国财政投资理论 |
第四章 我国旅游景区投资体制的演变 |
4.1 计划经济时期的旅游景区投资体制 |
4.2 转轨时期旅游景区投资体制 |
4.3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的旅游景区投资体制 |
4.4 旅游景区经营性投资的政府规制 |
第五章 旅游景区投资目标的选择 |
5.1 旅游景区投资目标的多重性 |
5.2 旅游景区投资目标的均衡 |
5.3 旅游景区生命周期与投资目标的选择 |
第六章 旅游景区投资模式比较 |
6.1 国家公园投资模式 |
6.2 峨眉山投资模式 |
6.3 碧峰峡投资模式 |
6.4 三种投资模式的比较 |
第七章 我国旅游景区分级投资模式的构建 |
7.1 我国旅游景区在投资上存在的问题 |
7.2 旅游景区投资模式建立的原则 |
7.3 影响投资模式建立的因素 |
7.4 旅游景区分级投资模式的构建 |
7.5 旅游景区分级投资模式的特点 |
第八章 旅游景区的投资方向与经营策略 |
8.1 “区内游、区外住”的投资方向 |
8.2 旅游体验产品的开发 |
8.3 景区知识产权经营 |
8.4 旅游景区的招商策略 |
8.5 景区投资环境体系的健立 |
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声明 |
四、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取消按国务院归口部分组的利和弊(论文参考文献)
- [1]地方金融监管权研究[D]. 屈淑娟. 重庆大学, 2017(04)
- [2]我国农村公路建设筹资渠道现状与对策研究[D]. 侯莉. 长安大学, 2008(08)
- [3]旅游景区投资模式研究[D]. 黄鹂. 四川大学, 2005(03)
- [4]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取消按国务院归口部分组的利和弊[J]. 梁国柱,黄冠乔. 中国统计, 199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