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内强奸与贞操权的行使(论文文献综述)
王晓萌[1](2020)在《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关于配偶权的有关表述,最早可见于英美法系国家之中。后来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在实践中关于此问题的情况不断复杂,逐渐出现了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情况,而在法律中也逐渐开始重视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制。相比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之中有关于配偶权的规定都是比较晚期并且相比之下也并不十分完善,而同样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中国,在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问题上同样也是不完善的。所以,本篇文章致力于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初步解决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相关问题。首先,理论层面,在综合现行学者不同观点的基础上,对于配偶权之概念、内容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也是解决第三人侵害配偶权中最重要的一点,因为只有明确了问题的基础才能更加深刻的分析问题现状及如何解决问题。其次,在实践层面,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案例,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后,总结归纳出司法实践中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案件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存在于司法实践层面,同时也反映出在立法层面也存在法律规定不足的问题。针对第三人侵害配偶权典型案例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同时也对应的提出了解决建议。同样是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两方面切入,在立法层面上建议在明确配偶权概念及内容的基础上将配偶权的保护纳入法律之中,尤其是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更应该体现出配偶权的受保护性。同时针对实践中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案件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强调要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以及相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及适用。纵观我国现行诸多法律,有关配偶权的规定少之又少,此种现象的存在对于实践中第三人侵害配偶权问题频发来说是十分不利的。目前,我国《民法典》已经形成,但在未来的法制进程中将配偶权的保护纳入到民法典中是十分必要的。
焦娇[2](2020)在《性侵行为的民法规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性侵行为不断频发,从法律层面对性侵行为予以完善规制,有效遏制性侵行为频发应当是每个国家立法工作都无法忽略的。横向比较国外大多数国家,除对性侵予以刑事规制外,民事规制也较为普遍。但当前我国法律对性侵行为之规制仍主要依靠刑法、行政法等公法,民法方面则鲜有涉及。实际上,性侵行为侵犯的是受害者的性自主权,其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通过民法予以规定并保护,应当是民法保护公民人格权的题中之义,因此为全面保护自然人的性自主权,使性侵受害者获得有效民事救济,本文将从民事角度分析探讨性侵行为的法律规制。首先,简要介绍性侵行为的基础理论,明确性侵行为的含义、所侵犯的权利客体、行为特征及表现形式;其次,通过梳理域内现行相关法律,并与域外一些代表性地区及国家的法律规制横向比较,分析目前我国民事规制性侵为存在的缺陷;最后,以我国民法典编纂为背景,结合目前公布的《民法典(草案)》,对我国将来民法规制性侵行为提出制度构想。
侯小勤[3](2020)在《性自主权基本问题的法学分析》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我国侵犯性自主权的问题严重,侵权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且侵权方式多样。虽侵犯性自主权的问题严重,但我国现行立法尚未对性自主权作出明确规定,也就无法为受害人提供维权的有效法律依据,导致侵权案件多发而受害人权益保障不足的尴尬局面,因此在立法上亟待确立性自主权。但目前学界对性自主权基础理论的研究还鲜有涉猎,权利内容、权利属性的认定还莫衷一是,对权利主体、性行为能力以及权利行使之限制条件的研究还不够充分,这就为性自主权基本问题的研究提供了必要性。本文共包括5个部分,重点论述性自主权的权利属性、性自主权的主体、性行为能力以及行使性自主权的限制条件。绪论。本部分简明扼要地介绍研究的背景和意义,梳理域内外相关的研究成果和立法现状,提出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第一章性自主权的概述。本章通过对性骚扰与性自主权作区别分析来界定和明晰性自主权的内涵,通过分析不同学者持有的权利内容观点进而确定性自主权的内容。第二章性自主权的权利属性。本章通过比较分析的方式依次论述性自主权应为民事权利、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和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其中,结合我国当前的民事司法实践分析我国性自主权保护的基本路径。第三章性自主权的主体及其性行为能力。性自主权的主体是自然人,基于变性人、双性人等特定主体生理特征的特殊性,须在法律上对其性别进行认定从而确定其应以何种性别身份享有性自主权。性行为能力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年龄,二是智力、精神状况。在年龄方面,通过对域内外立法以及学术研究成果的比较分析,提出我国民事上的性同意年龄为16周岁更为适宜;在智力、精神状况方面,根据是否能够认识理解性行为的性质认定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的性行为能力。第四章行使性自主权的限制条件。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权利的行使须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本章将从四个方面分析论述:一是权利主体须具备性行为能力且亲自行使;二是须经过对方的有效同意;三是应符合基本伦理道德的要求;四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齐云[4](2020)在《《人格权编》应增设性自主权》文中研究表明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分则,其人格权编应明确增设"性自主权",以克服我国现行立法对于性利益保护模糊、矛盾和不足的缺陷,而且不宜通过一般人格权概括地或通过其他人格权迂回地来进行保护。"性自主权"是指权利人为实现其性利益而在受法律保护的范围内自我决定的权利。在性利益的保护上,中外各国都经历了从"贞操权"到"性自主权"的转变,实现了从歧视女性到坚持男女平等的转变,我国学者现也多在"性自主权"的意义上使用"贞操权"的术语。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强奸行为、欺诈型性侵行为、性骚扰行为、猥亵侮辱型性侵行为、强迫卖淫等类型的侵害性自主权的行为。在我国人格权立法中增设"性自主权",有利于维护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也有利于我国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得到合法合理的解决。
贺亚梅[5](2019)在《论民法意义上贞操权之不可行性 ——兼论新兴权利的确立问题》文中研究表明从司法实践中被屡屡主张到法学理论界不断为其正名,“贞操权”被作为一项新兴人格权浸浸乎而入法律之殿堂。然而,盛名之下其实难副,贞操权近年在世界范围内遭遇的“冷场”与国内渐长的权利呼声亦形成鲜明的对比,目前理论中关于贞操权学说的纷纷理论与贞操权司法实践难以匹配,现有理论所认定之贞操权所保护的法益,部分已被现有法律权利所涵盖,部分因缺乏权利正当性来源而不具有转化为侵权法所保护权利之可能性。法益须具有真实、可损害的特征,而当下学说对于贞操权法益之理解,却缺乏这一实在性特征。新兴人格权发展壮大是权利保护之幸,而盲目“入法”则是法律尊严之憾。本文从四个方面论述将贞操权上升为一项具体法律权利之不可行性,并以贞操权为契机进一步探讨新兴权利的确立问题。第一部分以概念为分析工具,具体阐述贞操权的历史演变和内涵特征,贞操由女性义务向“贞操权”演变,贞操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关于性的权利,基本概念的阐释为下文的论述予以铺垫;第二部分通过探究侵害贞操权的表现形态、贞操权与其他权利及其对应义务的关系阐述贞操权在理论面向存在的困境;第三部分通过比较法、案例法分析贞操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总结贞操权为法律权利之不可行性,进而探究新兴权利的确立问题,即在面对新兴权利主张时应保持立法谦抑的态度,并从利益衡量原则、权利推定及权利成本等角度予以综合考察,权利主张到权利实现是一个充满考验的漫长之路。
苏慧[6](2017)在《婚内强奸入罪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婚内强奸是指在合法的婚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是一种普遍且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从古至今这一问题都是被作为一个灰色的敏感地带存在着。但是我国法律针对婚内强奸是否入罪问题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界定,且刑法学界在理论上对此也一直存在争议,立法对此不予回应,立法上至今仍空白,但是司法实践却无法禁止此类案例的发生,这就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出现,令司法实践十分尴尬的局面,法律的权威受到极大的损害。随着西方女权运动蓬勃发展,对我国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男女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妇女在面临婚内强奸行为时不再逆来顺受。婚内强奸行为被认为是对妇女性自主权的践踏,婚内强奸被越来越多的人呼吁以立法的方式在法律上做出明确规定。婚内强奸行为是否应当入罪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形成了四种观点,分别是否定说、肯定说、他罪说、折衷说。否定说认为婚内强奸与普通强奸罪不能相提并论,因为婚内强奸是发生在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的,丈夫不是强奸罪的主体,因婚姻赋予丈夫豁免权。肯定说对婚内强奸构成犯罪是持肯定态度的,婚内强奸行为符合强奸罪犯罪构成要件,并不违反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他罪说从本质上否定婚内强奸的存在,其实质就是一种否定说。折衷说并不完全认可肯定说,其认为婚内强奸行为并不是在什么情形下都能构成婚内强奸罪的,它构成强奸罪应符合特定的情形要求。文章从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来审视婚内强奸,不难发现若论婚内强奸构成犯罪,则应满足两个基本前提:第一,即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期间;第二,妻子拒绝履行同居义务必须持合法理由。通过将婚内强奸与传统的强奸罪进行比较,二者之间的法律特征虽类似,但也存在一定的区别,对一个婚内强奸行为认定为犯罪时,不仅要考虑该行为发生的原因、动机,还要对该行为是否存在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实施该行为的主体具有特殊性等等。折中说认识到了该行为的危害性,并且对该行为主张应具体区别对待,不符合入罪条件的行为,不能一味追求打击犯罪而牺牲了家庭和谐,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化解矛盾,但对确符合入罪条件的行为,应将其入罪,有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妇女权益。本文通过采用文献研究法,主要解决婚内强奸的基本理论问题,然后通过案例方法分析及对不同的基本理论的评析,借鉴域外婚内强奸法制建设的相关经验,从中获得了一些启发,最后提出了婚内强奸入罪的基本制度构思。本文共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概念的界定。主要对“婚内强奸”、““性自主权”相关概念的阐述。第二部分,我国“婚内强奸”产生的原因、危害、影响及状况分析。这部分分析了产生“婚内强奸”的原因,以及该行为给被害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与影响:进而通过我国普通民众、立法、司法实践对婚内强奸的态度介绍了我国婚内强奸的发展状况。第三部分,婚内强奸入罪的理论依据。这部分主要对下文论述将婚内强奸入罪提供系统的理论支撑,从我国关于婚内强奸出罪与入罪的争论,目前我国刑法界形成的四大学说:否定说、肯定说、他罪说、折衷说展开,再通过分析婚内强奸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而对强奸罪与婚内强奸二者异同的考察。第四部分,域外对婚内强奸的法制建设及启发,在对英国、美国、德国、法国、中国的香台地区及港台在婚内强奸相关立法的发展进行剖析,这些国家和地区在婚内强奸入罪的立法是从否定到肯定的漫长法制发展历程,介绍了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制建设情况后,提出了我国婚内强奸入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五部分,婚内强奸入罪的基本制度构思,这部分主要是结合第二部分婚内强奸产生的原因、危害、影响的介绍以及第三部分婚内强奸入罪的相关理论的分析、第四部分域外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提出了我国婚内强奸入罪的一些基本制度方面的构思,包括:加强对强奸罪中针对婚内强奸的相关规定,加强并限定婚内强奸入罪及量刑,对于婚内强奸罪的自诉前提进行严格限定,明确婚内强奸罪的诉讼期间,引进刑事和解制度。第六部分,结语。
辛慧民[7](2017)在《论民法对性权利的保护》文中提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精神需求也日渐多元化。在人们眼中,“性”不再是讳莫如深的字眼,而是采取了更加理性、客观的看待。1999年在香港举行的第14次世界性学大会通过了《性权宣言》。《性权宣言》虽然不具备任何实质性的法律效力,它对性权利的界定也有很多值得商讨的地方,但它将性权利宣称为是“基本的、普世的人权”,致力于在世界范围内保护性权利,促进性健康的努力,不得不说是非常积极的,其对我们的性法律、性道德、性观念也肯定会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近年来,性骚扰、性侵案件频频发生,但是由于缺乏完善的性权利保护机制,致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我们应尽快在相关法律中明确性权利的法律地位以及性权利救济的相关内容。本文主要运用了文献研究法、调查法、比较研究法、个案研究法等方法,从民法的角度,通过对性权利的内涵外延、性质内容,国内和国际对其进行法律保护的现状,性权利的民法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针对这些问题的建议等四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从性权利与相关联的性法律概念的概念辨析入手开始了解其历史沿革,主要分析阐述了学术界关于性权利的三中学说,即“性自主权”说、“贞操权”说以及“配偶权”说。并对性权利的概念、性质,特征,权利内容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界定,第二部分归纳了国内与国外关于性权利法律保护的现状以及国外关于性权利保护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主要列举了在我国对性权利的民事保护中,实践中出现的典型问题;第四部分提出了笔者认为合理的完善性权利民事保护的建议。在本文中,笔者认为性权利属于民事权利范畴且属于人格权,此外性权利不能为一般人格权所吸收,而应该作为一种具体人格权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性权利的内容分析中,笔者认为性权利不仅是一项物质性权利,也是一种精神性权利,并且精神性权利中除了包括自主权和平等权之外还应当包括性救济权。考虑到与现行民法更好地融合,笔者认为在性行为能力部分,应当沿用民法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性行为能力应当分为完全性行为能力、限制行行为能力以及无性行为能力。对于性权利立法保护的完善应当以民法保护为主,建议人格权独立成编,提出应当重视男性、同性恋者以及易性病患者的性权利保护。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了婚姻存续期间性权利的行使与保护问题,以及性侵害案件中的损害赔偿问题。
付圆圆[8](2017)在《“贞操权”的民法保护研究》文中认为“贞操权”亦称作性自决权,是自然人主体享有的、应受法律保护的重要利益。作为与人身紧密相关的绝对权,“贞操权”不仅是刑法上应予以保护的人格权,也理应受到民事法律规范的重视。然而,由于对现代意义的“贞操权”研究较晚,立法并未将其列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并给予相应的保护。在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下部门法之间亦不衔接,民法、刑法、行政法之间并没有构建一个完整的规范体系。考察民法规范,也并未涉及“贞操权”的保护细节问题,侵害“贞操权”的损害赔偿问题仍无定论。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予以赔偿虽已得到刑法明确规定,但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却并未解决。部门法之间的不衔接使得对于性利益的保护出现缺漏,进一步导致司法实践的不统一,动摇了法律的统一性与权威性。本文第一部分从概念着手,阐明“贞操权”的性质与地位;第二部分对我国台湾地区及国外性利益的民法保护路径进行分析;第三、四部分结合案例对于侵害“贞操权”的行为表现与责任构成要件做相关阐述;最后对我国的保护现状加以评述,并提出建议。笔者通过对“贞操权”的全面研究,分析我国规范目前提供的保护的欠缺之处,基于对案例与国外法的相关规范的研读与总结,寻求“贞操权”的保护路径。本文着重分析侵犯“贞操权”的责任构成要件以及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态,对以欺诈方式构成的侵害“贞操权”作了详细论述。有观点认为,“贞操权”实际上是“权利泛化”的产物,本文将对“贞操权”属于权利泛化的观点加以回应,从形式、实质两方面出发,结合立法现状、司法实践推论出“贞操权”并非权利泛化现象,并针对权利泛化的形成原因提出如何规制权利泛化。
林贵文[9](2016)在《轮奸犯罪停止形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轮奸是常见犯罪现象,司法实践多有争议,其中有关其停止形态问题远未达致共识,论文管中窥豹,仅以争议最大的轮奸犯罪中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是否并存详细剖析。轮奸犯罪停止形态问题的澄清有待于以下两个问题的准确认定:一是轮奸犯罪的成立范围;二是如何选择轮奸犯罪的归责原则,即是否应当坚持“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前者是后者的前提,该问题又和影响轮奸成立范围的三个问题密切相关:一是轮奸加重处罚的根据;二是轮奸的客观构成(其核心是轮奸的客观行为样态);三是轮奸的主观构成。这三者决定着轮奸的成立范围和应有面相,和轮奸犯罪责任归属原则共同决定着轮奸犯罪停止形态客观呈现的应然存在。全文除引言、结语外共分五章,共约15万余字。第一章轮奸犯罪停止形态的争鸣。轮奸犯罪停止形态的理论分歧和实务争鸣主要体现为:在轮奸犯罪中既遂与未遂能否并存?对此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不同的观点。肯定说或是认为强奸犯罪的目的行为即奸淫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特征,或是认为强奸罪是亲手犯,轮奸犯罪中各个不同行为人的犯罪停止形态具有独立性之特征,行为人只有亲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方能成立既遂,故而主张轮奸犯罪中既遂与未遂并存之可能。否定说则认为轮奸犯罪属于共同犯罪,坚持“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归责原则,否定既遂与未遂并存之可能。轮奸犯罪停止形态之争鸣,究其原因,一方面固然由于共同犯罪归责原则的不同选择,另一方面也和轮奸犯罪的成立范围之界定有关。对于这些问题,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缺乏共识,必然导致对轮奸的成立范围缺乏统一见解,也影响轮奸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存在范围和存在类型。第二章轮奸犯罪加重处罚的根据。轮奸犯罪司法疑难,概因其加重处罚根据未予澄清。依规范法学之视角,加重处罚的共享根据在于行为违法性程度之提升,最终落脚点是行为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更加严重的法益侵害结果。无论是普通的强奸罪还是加重的轮奸犯罪,其保护法益均系性自主权,但显然性自主权并非单纯的人身自由权,而是人格权的一种,且性自主权本身不具有提供批判的功能,因此,如何考量该权利在轮奸类型下遭受更加严重侵害,应当从法社会学等多维视角揭示其基本内涵。从被害事实学的层面考量,性自主权的侵害内涵依然难以逃脱传统贞操观念的影响,性自主权侵害特征引发的去人化和客体化必将导致对人性尊严的严重损害,以及由此导致的被害人的心理、生理创伤和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损害等,是性自主权被害内涵的体现,也构成对强奸罪严刑峻罚的理由,而性自主权侵害最核心的内涵——去人化、客体化——最终体现为损害性的私密性价值和亲密性价值。轮奸导致对上述侵害状态的加剧,此即轮奸犯罪加重处罚的根据,轮奸犯罪加重处罚根据的厘清将为轮奸犯罪停止形态争议之解决奠定理论基础。第三章轮奸犯罪的客观构成。轮奸犯罪的客观构成核心在于其客观行为样态,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有各种不同的解释结论;但是从体系解释、比较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各种不同的解释进路,不难发现:轮奸需要有二人以上强奸既遂、或者至少一人强奸既遂以及只要开始基于轮奸的主观故意而实施手段行为即可成立轮奸等观点均不妥帖。基于轮奸加重处罚之根据,从私密性、亲密性损害的侵害内涵考量,应当将轮奸界定为至少有二人以上轮流实施奸淫行为,至于是否有人强奸既遂在所不论。第四章轮奸犯罪的主观构成。由于共同犯罪是一种违法形态,轮奸为强奸罪中特殊的共同正犯类型,除了切实实施奸淫行为的轮奸行为者之外,其他共同者也应以轮奸论处,应当摒弃“只有实施奸淫行为者才能论以轮奸”之主张。而成立轮奸的片面共犯,应当限定在具有与另一强奸结果之间有物理或者心理上的因果关联的范围之内,这也是共同犯罪归责原则的必然。至于轮奸幼女的,当幼女自愿的情况下,应当区别对待,考量行为人是否明知而区别判断是否成立轮奸。第五章轮奸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由于将轮奸界定为二人以上基于轮奸之合意且至少有二人以上轮流实施奸淫行为方可成立,则轮奸当属强奸罪特殊共同正犯类型,基于共同正犯具有的正犯与共犯二重性特征,以及归责原则坚持行为共同说和犯罪的机能支配理论,在对在对轮奸共犯者的归责不能排除“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的适用。亲手犯的理论并不能为轮奸犯罪中存在未遂和既遂并存的主张提供根据,且将导致共犯理论上的混乱和司法实务中不公平现象发生,相反,坚持“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可实现罪刑均衡。当然,一般而言,轮奸犯罪中是不存在既遂和未遂的并存类型,是指轮奸共同正犯中不存在既遂与未遂并存,并不排除在轮奸犯罪中,正犯和共犯之间可能从出现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并存或者其他不同停止形态并存的情形。
高姗姗[10](2015)在《论性自主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社会不断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背景下,性自主权各个方面问题的研究在社会生活中有着越来越重要的意义。近年来社会上越来越多地出现各种类型的性侵权案件,由于立法的缺失,权利意识淡薄等原因,致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合理有效的保护,应尽快在相关法律中确立性自主权各个方面的内容,以使其得到全面的保护。虽然我国很多学者对性自主权的保护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法院判决也朝着有利于性自主权保护的方向发展,但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在某些司法解释中有着一些笼统模糊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我国法律对于性自主权的保护仍是不成体系的,混乱薄弱的。本文主要用了调查法、观察法、文献研究法、个案研究法等方法,从民法的角度,通过对性自主权的历史渊源,结构内容,我国和台湾对其民事保护的现状,以及完善性自主权法律保护这几个方面的分析,分四部分来论述性自主权。第一部分从“性自主权”由来的历史背景以及产生,发展,变化这些方面开始了解其历史沿革,并对性自主权的权利概念性质,特征,主体,权利内容,客体这些结构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界定,第二部分归纳了我国和台湾关于性自主权民事保护的现状,并在我国对性自主权民事保护中,阐述了实践中出现的典型性问题;第三部分对民法保护性自主权的必要性进行了说明;第四部分从立法以及已有法律的完善和如何解决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典型性问题三个方面提出了我认为合理的完善性自主权保护的方案。在本文中,我认为性自主权属于民事权利中人格权的一种,且是不属于已被界定的任何一种人格权,是一种特殊的具体人格权。结合社会上常见的性侵权行为,以及对性自主权问题有重要影响的案件,分析了其代表的问题和产生的影响,并对其提出了解决的方案,对于法条中关于性自主权应该做怎样的规定和改变做了具体的阐述,并且对于性自主权的结构分析中也有自己的见解,通过分析,我认为将性自主权的行为能力称为性意思能力更为合适,并且在性意思能力的划分上和一般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同的,只能分为完全性意思能力人,和无性意思能力人这两种情况,从年龄上区分这两种情况的分割点也和一般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同,应该以14岁为划分点。在精神智力状况没问题的情况下,年满十四周岁为完全性意思能力人,而十四周岁以下则为无性意思能力人。对于性自主权立法上保护的完善应以民法为主,结合其他法律如刑法等法律共同规定协调,性自主权在民法上的构建尤以人格权法的构建为主,应将性自主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在人格权法中单列一部分来描述它。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点比较重要的就是关于性自主权被侵害后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法律中未将其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实践中常将其归于其他类型的权利损害中进行赔偿。但性自主权保护的最重要的内容是权利人享有的性利益中的精神利益,代表着其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格尊严,且性权利被损害造成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后果是不可逆的,所以将性自主权被侵害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单独列出或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更为合适。
二、婚内强奸与贞操权的行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婚内强奸与贞操权的行使(论文提纲范文)
(1)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目的与意义 |
(一)选题目的 |
(二)选题意义 |
二、文献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本分析法 |
(二)实证分析法 |
四、本文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相关理论 |
一、配偶权的基本理论 |
(一)配偶权的界定 |
(二)配偶权的内容 |
(三)配偶权的性质 |
二、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基本理论 |
(一)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概念 |
(二)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形态 |
第二章 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的构成 |
一、主观过错 |
(一)故意 |
(二)过失 |
二、侵权行为 |
(一)概念界定 |
(二)具体行为 |
三、因果关系 |
(一)基本概念 |
(二)法律后果 |
四、损害结果 |
(一)物质损害 |
(二)精神损害 |
第三章 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的司法实践现状 |
一、案件频发 |
(一)基本情况 |
(二)原因分析 |
二、无过错配偶举证困难 |
(一)举证责任过于严苛 |
(二)配偶权性质及传统思想阻碍举证 |
三、第三人诉讼地位不明 |
(一)立法现状 |
(二)基本观点 |
四、相关法律依据阙如 |
(一)立法现状 |
(二)原因分析 |
五、精神损害赔偿认定困难 |
(一)现状呈现 |
(二)原因分析 |
六、未纳入认定感情破裂之依据 |
(一)立法现状 |
(二)典型案例分析 |
七、损害赔偿金之适用不尽如人意 |
(一)立法现状 |
(二)原因分析 |
第四章 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的完善 |
一、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
(一)一般事实 |
(二)特殊事实 |
二、明确第三人诉讼地位 |
(一)被告地位 |
(二)第三人地位 |
三、完善配偶权制度 |
(一)确定配偶权的概念 |
(二)明确违反配偶权制度所承担之责任 |
四、宜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配偶权制度 |
(一)明确与配偶权相关的法律规定 |
(二)未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宜规定配偶权制度 |
五、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一)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
六、宜将第三人侵害配偶权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 |
(一)明确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
(二)将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明确在法律条文中 |
七、完善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 |
(一)法律适用不周延 |
(二)毋须以离婚为适用前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2)性侵行为的民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和分析 |
(二)国内研究现状和分析 |
三、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研究方法 |
(二)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性侵行为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性侵行为的内涵 |
一、性侵行为的概念界定 |
二、性侵行为所侵犯的法益 |
第二节 性侵行为的特征及表现形式 |
一、性侵行为的特征 |
二、性侵行为的表现形式 |
第二章 比较法视野下性侵行为的法律规制及评析 |
第一节 域内性侵行为的法律规制及缺陷 |
一、域内性侵行为的法律规制 |
二、域内性侵行为的法律规制存在的缺陷 |
第二节 域外性侵行为的法律规制及借鉴 |
一、域外性侵行为的法律规制 |
二、域外性侵行为的法律规制借鉴意义 |
第三章 民法规制性侵行为的制度构想 |
第一节 性侵行为的民法规制模式 |
一、性侵行为的民法规制模式分析 |
二、性侵行为的民法规制模式选择 |
第二节 性侵行为的侵权责任制度阐释 |
一、侵权责任制度体系的基本问题 |
二、性侵行为的预防型侵权责任 |
三、性侵行为的救济型侵权责任 |
第三节 民法对性侵行为的其他特别规制方式 |
一、落实相关义务主体之责任 |
二、引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
三、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性自主权基本问题的法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域内外立法现状与研究现状 |
1.域外立法及研究现状 |
2.域内立法及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3.创新点 |
一、性自主权的概述 |
(一)性的基本认识 |
(二)性自主权的概念 |
(三)性自主权的特征 |
(四)性自主权的内容 |
二、性自主权的权利属性 |
(一)性自主权是一项民事权利 |
(二)性自主权是一项人格权 |
(三)性自主权是一项具体人格权 |
(四)性自主权是一项独立的具体人格权 |
三、性自主权的主体及性行为能力 |
(一)性自主权的主体 |
(二)特定主体 |
1.变性人 |
2.双性人 |
3.同性恋者 |
(三)性行为能力 |
1.性行为能力概述 |
2.民事性同意年龄 |
3.智力状况、精神状况 |
四、行使性自主权的限制条件 |
(一)权利主体须具有性行为能力且亲自行使 |
(二)性自主权的行使须经对方的有效同意 |
1.同意的界定 |
2.同意的生效及限制 |
3.权利行使须经对方有效同意的依据 |
4.婚姻关系与同意 |
(三)性自主权的行使应符合我国基本伦理道德的要求 |
(四)性自主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人格权编》应增设性自主权(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我国大陆学者对于性利益保护的基本观点 |
(一)贞操权说 |
(二)性自主权说 |
(三)性权利说 |
(四)法解释说 |
三、我国大陆之外的国家或地区对于性利益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
(一)罗马法对贞操的保护 |
(二)《德国民法典》对贞操的保护 |
(三)《台湾民法典》对贞操的保护 |
四、我国大陆有关性侵的主要类型及存在的争议 |
(一)强奸行为 |
1.是否应承认“婚内强奸”的问题 |
2.强奸是否允许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
(二)欺诈型性侵害行为 |
1.法官的不同观点 |
2.理论分析与反思 |
(三)性骚扰型性侵害行为 |
五、我国大陆未来立法对性利益保护应采取的态度与措施 |
(一)性自主权是什么 |
(二)为何要保护性自主权 |
(三)怎么保护性自主权 |
六、结 论 |
(5)论民法意义上贞操权之不可行性 ——兼论新兴权利的确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贞操权之历史演变 |
第一节 贞操的历史起源 |
一、传统的“贞操” |
二、从权利到义务 |
第二节 贞操权概述 |
一、我国贞操权的内涵 |
二、贞操权的特征 |
第二章 贞操权理论面向之困境 |
第一节 侵害贞操权的表现形态 |
一、侵害行为的表现形态 |
二、性骚扰行为是否只构成对贞操权的侵害 |
三、性侵(强奸)行为、猥亵行为是否可以自由来往于刑民之间 |
四、约为婚姻诱使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
第二节 贞操权与其他权利及其对应义务的关系 |
一、权利客体冲突 |
二、致使权利庸俗化的危险 |
三、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
第三节 贞操权理论尚不成熟 |
第三章 贞操权实践面向之困境 |
第一节 我国的司法实践 |
一、司法实践案例 |
二、案例分析 |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的比较法探究 |
一、台湾地区 |
二、韩国 |
三、德国 |
第三节 贞操权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
一、司法实践中贞操权的特点 |
二、“无法可依”致使裁判结果的模糊性 |
三、可欲性有余可行性不足 |
四、利益衡量天平下的困境 |
第四章 新兴权利的确立问题 |
第一节 保持立法谦抑的态度 |
一、法律规范尊重其他规范和司法功能 |
二、权利对利益的谦抑 |
第二节 遵循利益衡量原则 |
一、权利与权利之间的衡平 |
二、权利与义务间的衡平 |
第三节 善用权利推定等法律方式 |
一、权利推定在权利生成中的作用 |
二、权利推定在实践中的运用 |
第四节 将权利成本纳入考察范围 |
一、私人成本 |
二、公共成本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婚内强奸入罪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婚内强奸与性自主权概念的界定 |
(一) “婚内强奸”的界定 |
(二) 性自主权的定义 |
二、我国婚内强奸产生的原因、危害、影响及状况分析 |
(一) 我国婚内强奸发生的原因、危害和影响 |
(二) 我国婚内强奸的状况分析 |
三、婚内强奸入罪的理论依据 |
(一) 婚内强奸理论界学说纷争 |
1、否定说 |
2、肯定说 |
3、他罪说 |
4、折衷说 |
(二) 婚内强奸的犯罪构成要件 |
1、婚内强奸的主体 |
2、婚内强奸的主观方面 |
3、婚内强奸的客体 |
4、婚内强奸的客观方面 |
(三) 强奸罪与婚内强奸之间的关系 |
1、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
2、婚内强奸与强奸罪的联系与区别 |
四、域外婚内强奸的法制建设及启发 |
(一) 域外婚内强奸的法制建设 |
(二) 域外法制建设的启发 |
五、婚内强奸入罪的基本制度构思 |
(一) 加强强奸罪中对于婚内强奸相关规定 |
(二) 加强限定婚内强奸入罪及量刑 |
(三) 将婚内强奸犯罪设置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
(四) 明确婚内强奸的诉讼期限 |
(五) 引进刑事和解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民法对性权利的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基本问题概述 |
(一) 性权利的概念辨析 |
1. “性自主权”说 |
2. “贞操权”-说 |
3. “配偶权”说 |
(二) 性权利的性质 |
1. 性权利是一项民事权利 |
2. 性权利是一项具体人格权 |
(三) 性权利的特征 |
1. 普遍性 |
2. 专属性 |
3. 限制性 |
(四) 性权利内容 |
1. 物质性权利 |
2. 精神性权利 |
二、国内与因外性权利保护现状 |
(一)国内性权利保护现状 |
1. 大陆地区性权利保护现状 |
2. 台湾地区性权利保护现状 |
(二) 美国性权利保护现状 |
(三) 德国性权利保护现状 |
(四) 域外性权利保护的借鉴 |
1. 公法救济与私法救济相结合 |
2. 重视性权利保护中两性平等 |
3. 针对性犯罪的民事监督措施 |
4. 扩大性侵害方式的认定范围 |
三、我国性权利民法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
(一) 对特殊主体的性权利保护不完善 |
1. 男性性权利保护不完善 |
2. 同性恋者性权利保护不完善 |
3. 易性病患者性权利保护不完善 |
(二) 性侵害案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
1.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未涵盖性权利的保护 |
2.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缺少完善的赔偿细则 |
(三) 婚姻存续期间性权利的保护问题 |
1. 婚内强奸问题 |
2. 婚外性行为问题 |
四、完善我国性权利之民法保护的建议 |
(一) 明确性权利的民事法律地位 |
1. 在民法中对性权利给予明确规定 |
2. 完善特殊性权利主体的民法保护 |
(二) 加大对性侵害受害者的保护力度 |
1.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
2. 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三) 保护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的性权利 |
1. 保护婚内夫妻双方的性权利 |
2. 保护婚外无过错方的性权利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贞操权”的民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贞操与“贞操权” |
(一)贞操的概念和特征 |
(二)“贞操权”概述 |
(三)“贞操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区分 |
二、贞操保护的比较研究 |
(一)我国台湾地区相关规定 |
(二)国外性利益的保护模式 |
(三)对我国“贞操权”保护的启示 |
三、责任构成要件和责任方式 |
(一)侵权基本理论 |
(二)侵害“贞操权”的责任构成要件 |
(三)侵害“贞操权”的民事责任 |
(四)减责、免责事由与诉讼时效 |
四、“贞操权”保护现状分析 |
(一)我国立法保护现状 |
(二)民法典中的权利保护 |
(三)“贞操权”的保护路径 |
(四)对权利泛化观点的回应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轮奸犯罪停止形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由来与问题意识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局限 |
第一章 轮奸犯罪未完成形态的争鸣 |
第一节 轮奸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理论争鸣与实务分歧 |
第二节 轮奸犯罪未完成形态分歧之原因剖析 |
一、轮奸加重处罚根据之分歧 |
二、轮奸犯罪客观构成之争讼 |
三、轮奸犯罪主观构成之争鸣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轮奸犯罪加重处罚根据分析 |
第一节 理性反思:轮奸犯罪加重处罚根据的学说检视 |
第二节 前提界定:强奸罪保护法益的逻辑展开 |
一、善良风俗、贞操之当然否弃 |
二、性自主权之应然选择 |
三、性自主权之内涵展开 |
第三节 应然归位:轮奸情节加重处罚的规范展开 |
一、加重之一:名誉贬损更加严重 |
二、加重之二:性私密性、亲密性价值损害愈发深入 |
三、加重之三:去人化和客体化损害尤为深刻 |
四、加重之四:人身危险升高、犯行更易得逞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轮奸犯罪的客观构成 |
第一节“二人以上强奸既遂”之批判 |
第二节“至少要求一人强奸既遂”之考量 |
第三节“单纯实施强制等手段行为即可”之否定 |
第四节 其他文义解释结论之探究 |
第五节 轮奸犯罪客观行为形态之应然呈现 |
一、规范逻辑考量之必然 |
二、加重处罚根据论证之当然 |
三、文义解释结论之应然 |
四、罪刑均衡权衡之使然 |
五、实务操作辨析之自然 |
第六节 小结 |
第四章 轮奸犯罪的主观构成 |
第一节 轮奸犯罪的主体要件 |
一、成立轮奸犯罪的主体之间是否要求成立共同犯罪 |
二、被认定为轮奸者是否一定要实施奸淫行为 |
第二节 轮奸犯罪的主观要件 |
一、轮奸犯罪中的片面共犯问题 |
二、轮奸幼女犯罪中的主观认识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五章 轮奸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 |
第一节“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之坚持 |
一、“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之根据 |
二、“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批判之消解 |
第二节 亲手犯理论归责原则之否定 |
一、亲手犯理论目的面向之偏离 |
二、亲手犯理论普遍共识之阙如 |
三、亲手犯理论引发之矛盾与不足 |
第三节 轮奸犯罪中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并存之可能 |
一、正犯与共犯并存的情形 |
二、承继共同正犯的情形 |
第四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10)论性自主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性自主权的基本问题 |
(一) 性自主权的历史沿革 |
1. “贞操权”的提出 |
2. “贞操权”理论的发展 |
3. 由“贞操权”转变为“性自主权” |
(二) 性自主权的概念和性质 |
1. 性自主权的概念 |
2. 性自主权的性质 |
(三) 性自主权的特征 |
1. 平等性 |
2. 专属性 |
3. 非财产性 |
4. 受限制性 |
(四) 性自主权的主体和性意思能力 |
1. 性自主权的主体 |
2. 性意思能力 |
(五) 性自主权的权利内容 |
1. 选择权 |
2. 承诺权 |
3. 反抗权 |
(六) 性自主权的客体 |
二、性自主权民事保护的不完善 |
(一) 我国民法对性自主权采取的是间接保护的方式 |
1. 参照其他法律对人格尊严的相关规定来进行保护 |
2. 国家重刑轻民导致性自主权民事保护不完善 |
(二) 我国存在的一些性自主权保护上的典型性问题 |
1. 侵害性自主权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
2. 性自主权与配偶权的冲突问题 |
3. 特定主体性自主权保护的法律缺失问题 |
(三) 台湾对性自主权民事保护的方式 |
三、民法中确立性自主权的重要作用 |
(一) 侵害性自主权的表现方式 |
1. 强行性性侵犯行为 |
2. 非强行性性侵行为 |
3. 性骚扰 |
(二) 侵害性自主权造成的后果严重 |
(三) 民法上确立性自主权是保护人身权的需要 |
(四) 民法上确立性自主权是完善人格权体系的需要 |
(五) 民法确立性自主权是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建立崇高性道德的需要 |
1. 民法确立性自主权是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 |
2. 民法确立性自主权是建立崇高性道德的需要 |
(六) 民法是刑法中强奸罪的法理基础 |
四、完善性自主权法律上的保护 |
(一) 完善性自主权民法上的保护 |
1. 明确民法关于性自主权的规定 |
2. 树立正确的性权利意识 |
(二) 私法保护和公法保护相结合使民事保护更加完善 |
1. 刑法存在和性自主权冲突的地方 |
2. 完善中国刑法对于男性性自主权保护 |
(三) 实践中出现的典型性问题的解决建议 |
1. 性自主权被侵害后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
2. 性自主权与配偶权冲突问题的解决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婚内强奸与贞操权的行使(论文参考文献)
- [1]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研究[D]. 王晓萌. 辽宁师范大学, 2020(02)
- [2]性侵行为的民法规制[D]. 焦娇. 黑龙江大学, 2020(05)
- [3]性自主权基本问题的法学分析[D]. 侯小勤. 四川师范大学, 2020(08)
- [4]《人格权编》应增设性自主权[J]. 齐云.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01)
- [5]论民法意义上贞操权之不可行性 ——兼论新兴权利的确立问题[D]. 贺亚梅. 厦门大学, 2019(08)
- [6]婚内强奸入罪问题研究[D]. 苏慧. 广西师范大学, 2017(07)
- [7]论民法对性权利的保护[D]. 辛慧民. 广西师范大学, 2017(10)
- [8]“贞操权”的民法保护研究[D]. 付圆圆. 西南政法大学, 2017(10)
- [9]轮奸犯罪停止形态研究[D]. 林贵文.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1)
- [10]论性自主权[D]. 高姗姗. 广西师范大学, 20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