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论文文献综述)

刘佐[1](2014)在《60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税收立法的简要回顾与展望——为纪念新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60周年而作》文中提出本文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的权威性资料为依据,比较全面、系统、概要地回顾了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来中国税收立法的进程,目的在于真实反映60年来中国税收立法经历的曲折道路和取得的巨大进展,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为今后中国税收立法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提供借鉴,并初步展望中国下一步税收立法的方向和路径。

李晶[2](2011)在《中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房地产税收的发展是矛盾和冲突的产物。房地产税收制度是在解决矛盾过程中不断的变化、改革和进步的。在房地产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解决各种矛盾,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产生了,在不断的矛盾调整中,房地产税收制度走向和谐与完整。时至今日,中国房地产税收面临着巨大的改革压力,将房地产税收改革推向风口浪尖:第一,走过极贫极弱的发展历史,在党的领导下,中华民族探索着富国富民的道路,集30年的经验,走出改革开放的大方向。伴随着农村改革、工业改革、商业改革、财政改革、金融改革等改革进程,各个行业在进行着改革,各个部门在进行着改革。房地产既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重要的生活资料,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房地产行业也开始改革,以土地使用有偿化为核心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住宅自有化住房制度改革在中国开始广泛实施并全面推广。由于原房地产税收制度是基于土地无偿使用而设置的,因此,房地产业的改革成为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动因。第二,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造成了房地产业和原有税收制度的冲突,这种冲突迫使政府必须改革原房地产税收制度,以适应房地产业的发展需求。第三,房地产业的发展引发了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矛盾,房地产供给和需求在总量上的矛盾激化,结构上的矛盾亦格外突出。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情况,整个购房者作为主体,其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经济的发展是消费者至上,消费者利益受损必然导致房地产业畸形发展。为了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均衡和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均衡,需要对原房地产税收制度进行改革。第四,在社会进步和社会生产过程中,中国社会财富占有的差距越来越大,这种财富差距不仅表现在流量上,而且表现在存量上。为了缩小财富的差距,需要对收入分配政策的重点进行调整。调整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调整流量即调整收入的差距,一是调整存量即调整财产的差距。正是在如此巨大的改革压力下,对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的思考变得紧迫而意义非凡。论文分析我国房地产税收的社会经济基础,总结房地产业的发展阶段,从与房地产的影响关系与影响程度的角度,分析房地产价格的密切影响因素和一般影响因素;沿着历史的脉搏,探索房地产税收发展的历史轨迹,归纳现代房地产税收的改革历程,从税收要素的角度介绍房地产财产税、房地产商品税、房地产所得税和房地产其他税等房地产税种设置。之后,论文进行现行房地产税收的政治经济分析,分析房地产行业现行地租、税收、收费的状况及税费比重;分析现行房地产企业直接承担和间接承担的税收负担水平;指出在现行房地产税收体系中存在着房地产税种安排略多、房地产重复征税略重以及房地产取得环节、交易环节和保有环节税种设置欠妥等问题:在房地产财产税中存在着的城乡之间土地与房屋存在法律差异、个人拥有不同房产之间存在法律差异、计税依据设计不够公平、个人拥有经营性住房税收流失严重等问题;在房地产商品税中存在着商品税体制滞后、商品税附加制度陈旧等问题;在房地产得税中存在着级差利润调整作用微弱、环保节能导向作用较弱、调节社会财富存量功能较弱和实现社会正义功能尚未得以发挥等问题;最后,对中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进行客观评价。在此基础上,论文提出现行房地产税收的制度创新的目标模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与体制改革的要求,在市场经济税收制度的整体框架内,房地产税改革的目标应当是:确立房地产税在房地产税收体系和地方税收体系中的主体地位;确立分类课征的房地产税收基本模式;建立房地产税收体系;建立城乡企业与居民普遍征收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建立房地产估价制度。在理论基础部分,主要从房地产税收政治学、房地产税收社会学、房地产税收伦理学、房地产税收经济学、房地产税收法学等角度,论述房地产税收制度创新的理论基础;在基本架构部分,主要确立租、利、税、费并存的财政收入体制;确立房地产税收在税收体系中的主体地位;确立房地产税收体系的结构;确立房地产税收的基本模式:建立城乡企业与居民普遍征收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在相关制度部分,主要论证房地产税收制度创新所必需建立房地产估价制度。房地产按照评估价值计税的必要基础在于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重复征税的变革、地方财政的可持续增长和国际房地产税制的发展趋势。最后,论文提出现行房地产税收的制度创新的改革进程。根据房地产税收的改革目标,按照改革任务的逻辑关系,考虑各级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和企业与居民对于税制改革的承受能力,房地产税收体系创新应划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三个阶段进行。2011-2015年,与“十二五”规划同期,形成房地产税收制度近期目标;2016-2020年,与“十三五”规划同期,形成房地产税收制度中期目标;2021-2025年,与“十四五”规划同期,形成房地产税收制度远期目标。房地产税收体系改革的近期方案,提供对于城市居民住房普遍征收房产税、对城市居民用地普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房地产财产税改进方案,改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房地产商品税改进方案,在技术研发与应用研究方面、提供在建筑节能方面、节能减排资金投入及使用方面和减排与循环经济方面的房地产所得税改进方案;房地产税收体系改革的中期方案,提供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农村的房地产财产税改进方案,对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房地产商品税改进方案,将土地增值税并入企业所得税、试点混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房地产所得税改进方案;房地产税收体系改革的远期方案,提供推广混合个人所得税制度、新设遗产税与赠与税的房地产所得税改进方案。最终,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在交易环节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保有环节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遗赠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的房地产税收体系,实现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目标。

王海芹,高世楫[3](2017)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总体框架及其取向》文中认为我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发展和完善,有助于提高生态环境数据质量、改善政府公信力、增强生态文明制度执行效果。随着改革深入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开始凸显:统筹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部署难以落地;政府简政放权和发展环境监测市场面临"两难困境":既要依靠社会监测力量又困于社会监测力量薄弱,既要稳定政府监测队伍又困于激励机制不足,政府数据的公信力仍不足。下一步要在制定环境监测条例、为部门生态环境监测协作提供机构和机制保障、加强政府对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引导和监管、重塑人员激励机制等方面重点发力。

尚春萍[4](2020)在《新中国法制建设历程(三)(1993-2012)》文中认为1993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刘佐[5](2014)在《60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税收立法进程的简要回顾》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的权威性资料为依据,比较全面、系统、概要地回顾了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来中国税收立法的进程,目的在于真实反映60年来中国税收立法经历的曲折道路和取得的巨大进展,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为今后中国税收立法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提供借鉴。

刘佐[6](2014)在《1978年以来历次三中全会与税制改革的简要回顾和展望》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召开至2013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召开,35年以来中共中央已经先后召开八次全体会议。上述会议的召开对于中国的税制改革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其中包括促生了一系列的重大税制改革,并将指引中国下一步税制改革的方向。回顾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历次三中全会与税制改革的发展过程,探讨今后中国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对于深化中国税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李鑫钊[7](2017)在《论税收法定原则的构建》文中认为税收法定原则,源自于中世纪英国,它以宪政民主和人权保障为理论基础,本质上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签订税收契约后权利让渡与集中行使的产物,本文以税收契约理论作为研究问题的工具性理论,在此基础上注重刑法、民法制度理论对税法制度理论的填补与完善。时至今日很多国家的宪法规定了税收法定主义,然而我国学界对税收法定原则是否具有宪法上依据尚有争议,加以我国传统强制纳税义务理念下税收立法行政管理化观念根深蒂固,致使我国税收法定化进程艰难前行。因此,如何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全面落实、确立税收法定原则,并且以税收法定原则为核心支撑从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两个维度上构建起完整的具体制度,这不仅是在税收领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课题,也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要求。围绕着税收法定原则的全面落实,本文重点研究内容以及创新之处如下:(1)首先在中国语境下剖析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内在价值,然后结合目前国内税收法定原则落实的政治大背景梳理出税收法定原则的中国本土表现特征,从而为全文探究税收法定原则奠定基本步调与理论支撑。第一,税收法定原则可以从权力和权利两个维度去分析,它是公民权利本位与国家公权力博弈的结果,因此它以宪政民主主义、人权保障(含私有财产权)为其理论基础。第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讨论税收法定原则不能脱离经济发展基础。我国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税收法定原则能够为政府权力的良性干预提供明确的制度依据与规范界限,从而将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予以法定化、制度化地改进,保证调控手段的普遍性、公开性、明确性,促进公平正义、契约自由等现代法精神,融入市场经济之中反作用于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第三,税收法定原则最终应当体现为“中国国情”与“一般规律”的相互结合,在我国基本国情下税收法定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税收法定原则主要形式,从而最终集中表现为通过党的领导,创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税收法定纳入依宪治国的品格之中,进而制衡税收领域内国家与人民之间的法权交换与公众诉求。(2)我国税收法定形式层面构建的实质就是横向与纵向税收立法权配置的规范化构建,提高税收立法法律化的比例,实现税收立法去“行政化”;从而在维护中央立法权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能动性前提下合理分配中央与地方之间税收立法权,实现税收法定原则自上而下贯穿于中央—地方的法规范之中。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两次对国务院授权立法是税收立法行政化色彩浓重的主要原因,但不可否认地是因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与立法机关自身局限性、行政机关权力行使与自身权能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授权立法具有不可被取而代之的路径依赖性,应当从授权明确性角度、备案审查的反馈机制构建、税收立法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完善和创新。第二,中央税收立法有有限的地理特性,即并不能充分反应出个体差异在税收立法表决过程的作用力,而该个体地方资源与税源差异性却深刻影响着特别地方的税收政策,故而应当充分发挥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能动性。这也就决定了我国可行性的地方税收立法模式为集权模式。即税收立法权集中于中央,同时应当吸收集分兼顾模式的合理要素,适当下放给地方部分税收立法权。(3)税收法定原则实质层面构建的本质是税收法规范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贯彻税收法定,形式层面的税收法定原则只是解决了静态法律制度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形式层面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础前提。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真正意义上的税收法定原则还应当在具体法律制度适用过程中实现动态的实质正当性、合理性。另外通过动态的法律适用检测又能反馈出税收形式层面的不足,二者相辅相成,互为促进。文章首先在借鉴罪行法定原则以及刑法解释理论基础上建构起税法解释的体系,从而保证税法谦抑性适用。其次,对税收优惠的法规范形式进行法律化建构以此限制变相立法。最后,在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的形式正义前提下,通过量能课税原则扩充税收法定实质层面,实现纳税人负担的实质公平。(4)在税收法定的法律依据与法律体系构建章节中,梳理了税收法定原则在《宪法》、《立法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之中现有的法律依据,并且结合国内现有立法征求意见稿,借鉴国外税收宪法、基本法立法实践前提之下,尝试提出了税收宪定、税收基本法制定的具体立法方案,并初步设想税收法定以宪法为起点自上而下形成统一的内部体系结构的税收法律体系构建。(5)在税法的独特属性与税收法定的设置章节中,一方面税法法效力的独特性与税收法定理念相悖需要予以纠正明确,比如税法适用中“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违背法律适用的效力等级。另一方面税法虽然作为公法但可以创新地融入大量民事制度及理论,通过民事权利救济的模型创设纳税人与国家在税收契约约束下各自权益保护的路径。此外,应当摒弃税收强制公权力观念,尝试从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私法权责角度去重新定位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最后税收法定原则的设置理顺了税收法律内部体系的逻辑结构,能够避免在民事制度冲击下税法法律体系的混乱,保证了税法法律体系结构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张星星[8](2019)在《我国税收政策法治化研究》文中提出“税收政策”一词早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便已出现。税收政策对我国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税收政策数量繁多、政出多门;税收政策之间无内在逻辑性,衔接不当,整体运行上处于凌乱状态等。根据国内外税收法治的经验,税收政策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应当在法治范围内运行和发挥作用。本文通过对我国税收政策进行类型化统计分析,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实现税收政策法治化的对策。以期为税收政策在新常态背景下顺应税收法治要求、完善自身法治化提供参考。本文运用了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首先,在界定我国税收政策的基础上,说明我国税收政策存在的必要性,并对税收政策应用的基本原理进行初步探讨,以证其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对我国税收政策法治化进行阐述,进而说明税收政策法治化的必要性;其次对税收政策进行类型化分析,以从宏观上了解我国税收政策现状,分析税收政策法治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最后在研究域外国家税收政策方面的立法及执法实践基础上,加以借鉴,提出完善我国税收政策法治化的建议。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分成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在对税收政策及其法治化范畴界定和理论阐述的基础上,论证税收政策存在及其法治化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从税收政策总体概况、效力层级、税种数量、法律时效四方面进行统计分析,并对2018年税收政策进行具体分析,研究我国税收政策的现状。以此为基础,分析我国税收政策法治化进程中的问题及其原因。近年我国税收法治进程明显加快,取得显着成效,但税收政策尚缺乏成熟机制,存在明显不足之处:法规政策数量多而法律少;税收政策制定不规范;税收政策评估、监督等相关机制待完善;税收人才缺乏,不能满足税收法治的要求。第三部分,研究域外税收政策法律制度,借鉴其可取之处,为我国税收政策法治化提供参考。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税收政策法治化的建议。一是,贯彻税收法定原则,加快税收立法,健全税收法制,为我国税收政策法治化提供制度基础。二是,规范制定程序,完善配套机制,从税收政策的制定、实施、评估、监督、问责及救济等角度进行规范。三是,优化税务法治人才培养方式,提高税务法治人才素质,为推进税收法治提供人才储备。四是,完善国内税法,为衔接国际税法创造良好的条件;增强国际合作,以完善合作机制方式来实现各国税收政策协调配合。

刘刚[9](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袁明圣[10](2010)在《我国税收行政立法权的合法性危机及其出路》文中研究指明虽然行政立法构成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但税收行政立法行为与税收行政立法授权同时出现了合法性危机。前者表现为有相当一部分税收行政立法的法律依据不明确,有明显的越权立法之嫌疑、特别授权立法违反《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的要求、部分税收立法的内容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后者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所规定的"授权"缺乏宪法或法律依据等。我国税收立法合法化改革的主要途径是税收立法权的合理回归,即建立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税收立法为主、以行政机关的税收立法为辅的税收立法新格局。这一新的税收立法格局既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也符合我国税收立法的现实。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论文提纲范文)

(1)60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税收立法的简要回顾与展望——为纪念新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60周年而作(论文提纲范文)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税收立法 (1949~1978年)
    (一) 全国政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政务院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
    (三)
二、经济转轨时期的税收立法 (1979~1992年)
    (一) 宪法和部分重要相关法律中的税收规定。
    (二)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三)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的税收立法 (1993年至今)
    (一)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二) 部分重要相关法律中的税收规定。
    (三) 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四、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税收立法的初步展望

(2)中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图目录
表目录
1 导论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1.1.1 房地产业面临着全新的发展问题
        1.1.2 房地产业积累了突出的发展矛盾
        1.1.3 房地产业肩负着更多的发展责任
        1.1.4 房地产税收实现快速稳定的增长
        1.1.5 房地产税收改革进程滞后
        1.1.6 房地产税收改革压力巨大
    1.2 相关文献综述
        1.2.1 国外文献综述
        1.2.2 国内文献综述
        1.2.3 对国内外文献的分析
    1.3 篇章结构及研究方法
        1.3.1 篇章结构
        1.3.2 研究方法
    1.4 论文创新和不足之处
        1.4.1 论文创新之处
        1.4.2 论文不足之处
2 房地产相关概念、种类与属性
    2.1 房地产相关概念
        2.1.1 土地与地产
        2.1.2 房屋与房产
        2.1.3 建筑物与构筑物
        2.1.4 房地产与不动产
        2.1.5 房地产业与建筑业
        2.1.6 房地产税与财产税
    2.2 房地产种类
    2.3 房地产属性
        2.3.1 房地产的自然属性
        2.3.2 房地产的经济属性
        2.3.3 房地产的社会属性
        2.3.4 房地产的政治属性
3 房地产税收的社会经济基础
    3.1 房地产体制
        3.1.1 房地产的产权关系
        3.1.2 房地产的所有制关系
    3.2 房地产业发展
        3.2.1 房地产业的发展阶段
        3.2.2 房地产业的发展状态
    3.3 房地产价格表现形式与影响因素
        3.3.1 房地产价格表现形式
        3.3.2 房地产价格影响因素
4 房地产税收的形成与发展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房地产税收
        4.1.1 土地与房屋交易课税
        4.1.2 土地使用课税
        4.1.3 房屋使用课税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房地产税收
        4.2.1 土地与房屋交易课税
        4.2.2 土地与房屋使用课税
        4.2.3 现代房地产税收改革历程
    4.3 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
        4.3.1 房地产税收体系
        4.3.2 房地产税种设置
    4.4 现行房地产税收政策
        4.4.1 2003~2008 年的房地产税收政策
        4.4.2 2008~2009 年的房地产税收政策
        4.4.3 2009年以来的房地产税收政策
5 现行房地产税收的经济分析
    5.1 房地产租、税、费关系分析
        5.1.1 房地产租金与税收
        5.1.2 房地产收费与税收
    5.2 房地产税收水平分析
        5.2.1 房地产税收绝对水平:从税收角度的观察
        5.2.2 房地产税收相对水平:从地租和收纳角度的观察
    5.3 房地产税收体系分析
        5.3.1 房地产税种安排略多
        5.3.2 房地产重复征税略重
        5.3.3 房地产各环节税种设置欠妥
    5.4 房地产财产税分析
        5.4.1 城乡之间的土地与房屋存在法律差异
        5.4.2 个人拥有不同房产之间存在法律差异
        5.4.3 计税依据设计不够公平
        5.4.4 个人拥有的经营性住房税收流失严重
    5.5 房地产商品税分析
        5.5.1 商品税体制滞后
        5.5.2 商品税附加制度陈旧
    5.6 房地产所得税分析
        5.6.1 级差利润调整作用微弱
        5.6.2 环保节能导向作用不足
        5.6.3 调节社会存量财富功能较弱
        5.6.4 社会正义功能尚未充分发挥
    5.7 总结
        5.7.1 房地产税收职能:有作用但不可无限放大
        5.7.2 房地产税收制度:有缺陷且不可被忽视
6 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创新:目标模式
    6.1 理论基础
        6.1.1 房地产税收社会学
        6.1.2 房地产税收政治学
        6.1.3 房地产税收伦理学
        6.1.4 房地产税收经济学
        6.1.5 房地产税收法学
    6.2 基本架构
        6.2.1 租利税费并存的财政收入体制
        6.2.2 房地产税收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
        6.2.3 房地产税收体系
        6.2.4 房地产税收基本模式:确立分类房地产税模式
        6.2.5 房地产税收目标模式:建立城乡企业与居民普遍征收的房地产税制度
    6.3 房地产估价制度
7 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创新:改革进程
    7.1 近期方案
        7.1.1 改进房地产财产税
        7.1.2 改进房地产商品税
        7.1.3 改进房地产所得税
    7.2 中期方案
        7.2.1 改进房地产财产税
        7.2.2 改进房地产商品税
        7.2.3 改进房地产所得税
    7.3 远期方案
        7.3.1 推广混合个人所得税制度
        7.3.2 新设遗产税与赠与税
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参考文献

(3)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总体框架及其取向(论文提纲范文)

一、改革开放至党的十八大我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
     (一) 形成生态环境监测的机构体系和职责配置
     (二) 形成生态环境监测的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责配置
     (三) 生态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已成体系
     (四)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初步建立
     (五) 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运行机制已建立
二、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总体部署
     (一) 补齐生态环境监测技术短板
     (二) 调整中央和地方的生态环境监测职责
     (三) 加强部门间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协作
     (四) 调整政府和市场的生态环境监测职责分工
     (五) 调整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设置
     (六) 优化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制
三、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进展和难点
     (一)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1. 生态环境监测技术应用加速, 监测网络范围扩大
        2. 国家和省级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有序推进
        3. 部门间生态环境监测职责调整出现积极迹象
        4. 环境监测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加快推进
        5.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取得新突破
        6. 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新机制开始实行
     (二) 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1. 数据质量提高, 政府信息的权威性有所增强
        2. 公众知情状况得到改善, 公众防护污染的能力增强
        3. 数据应用加强, 生态环境监管的有效性提高
     (三) 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改革面临的难点
        1. 统筹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进展较为缓慢
        2. 协调发展政府和社会监测力量面临两难困境
        3. 提高排污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的难度较大
        4. 短期内提高政府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仍有难度
四、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启示与取向
     (一)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启示
     (二) 继续加快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若干建议

(4)新中国法制建设历程(三)(1993-2012)(论文提纲范文)

1993年
1994年
1995年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6)1978年以来历次三中全会与税制改革的简要回顾和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与税制改革
二、十二届三中全会与税制改革
三、十三届三中全会与税制改革
四、十四届三中全会与税制改革
五、十五届三中全会与税制改革
六、十六届三中全会与税制改革
    ( 一) 初步统一城乡税制。
    ( 二) 基本统一内外税制。
    ( 三) 多数主要税种改革取得重大突破或者明显改进。
七、十七届三中全会与税制改革
八、十八届三中全会与税制改革
    ( 一) 合理调整宏观税负。
    ( 二) 优化税制结构。
    ( 三) 完善税种。

(7)论税收法定原则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第一章 税收法定原则的解读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在价值
        (一)税收法定的宪政品格
        (二)税收法定的人权宗旨
        (三)税收法定的法治经济逻辑
    三、税收法定原则的中国特征
        (一)税收法定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税收法定的主要实现形式
    四、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进程
        (一)渐进式改革的体制性摩擦
        (二)实践中理念的升级与改造
第二章 税收法定原则形式层面的构建
    一、横向税收立法权配置——“授权立法”的改革
        (一)税收授权立法现状
        (二)我国授权立法权的限制与完善
    二、纵向税收立法权配置——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分配
        (一)地方税收财政来源不足
        (二)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意义
        (三)地方税收立法权构建
第三章 税收法定原则实质层面的构建
    一、税法解释制度的建立
        (一)税法解释实务现状
        (二)税法解释规则的建构
        (三)税法行政解释监督机制的完善
    二、税收优惠的法规范化
        (一)税收优惠法律实践现状
        (二)税收优惠法定化路径
    三、量能课税原则
        (一)量能课税原则的内容
        (二)量能课税的衡量标准
第四章 税收法定的法律依据与法律体系的构建
    一、现有税收法定原则法律依据
        (一)宪法
        (二)立法法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
    二、税收法定原则立法的完善
        (一)税收宪定的立法完善
        (二)税收基本法的制定
        (三)税收法定原则法律体系的构建
第五章 税法的独特属性与税收法定的设置
    一、法效力独特性
        (一)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二)法律渊源独特性
    二、权利救济的独特性
        (一)纳税人权利救济的独特性
        (二)国家权利救济的独特性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8)我国税收政策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我国税收政策法治化理论分析
    (一)税收政策界定
        1.税收政策定义分析
        2.税收政策存在的必要性
        3.税收政策应用基本理论分析
    (二)税收政策与税收法律的关系
    (三)税收政策法治化界定
        1.税收政策法治化释义
        2.税收政策法治化的必要性
二、我国税收政策法治化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一)我国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1.从政策数量分析我国税收政策
        2.从效力层级分析我国税收政策
        3.从税种数量分析我国税收政策
        4.从法律时效分析我国税收政策
        5.以最新税收政策为例具体分析
    (二)我国税收政策法治化进程中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税收法律制度不完善
        2.政策制定程序不规范
        3.政策配套机制不健全
        4.税收法治人才不充足
三、税收政策法治的域外经验借鉴
    (一)域外税收政策法治经验
        1.韩国税收法律体系的健全性
        2.日本税收优惠政策专门立法
        3.澳大利亚减少政策干预市场
        4.美国以制衡规范税收立法权
    (二)对我国税收政策法治化的启示
四、完善我国税收政策法治化的建议
    (一)加快税收立法,健全税收法制
        1.贯彻税收法定原则
        2.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二)规范制定程序,完善配套机制
        1.规范税收政策制定程序
        2.完善税收政策实施机制
        3.健全税收政策评估和监督机制
        4.落实税收政策问责和救济机制
    (三)培养税务人才,推进税收法治
        1.税务人才的素质要求
        2.税务人才的培养方式
    (四)加强国际合作,协调税收政策
        1.完善国内税法,衔接国际税法
        2.健全合作机制,协调税收政策
结论
参考文献
参考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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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一、行业与事业
        二、行业与产业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一)宪法中的“行业”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六)刑法中的“行业”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一)行业规划
        (二)行业标准
        (三)行业主体
        (四)行业协会
        (五)行业垄断
        (六)行业自律
        (七)行业诚信
        (八)从业人员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一、权利保护理念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二、公平正义理念
        (一)行业准入公平
        (二)行业运行公平
        (三)行业结果公平
        三、科学发展理念
        (一)创新理念
        (二)协调理念
        (三)绿色理念
        (四)开放理念
        (五)共享理念
        四、自治理念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一、法治发展维度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二、行业发展维度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后记

(10)我国税收行政立法权的合法性危机及其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晚近20多年来税收行政立法的发展和立法类型
    1. 税收行政法规。
    2. 税收行政规章。
    3. 税收行政规定。
二、税收行政立法行为合法性之分析
    1. 有相当一部分税收行政立法行为的法律依据不明确,有越权立法、违法立法的嫌疑。
    2. 特别授权立法行为违反《决定》的要求。
    3. 部分税收立法的内容明显与国家立法相抵触。
三、税收行政立法授权合法性之分析
    1.《决定》缺乏宪法或法律依据。
    2.《税收征收管理法》所规定的“授权”缺乏宪法或法律依据。
    3. 与上述第2个问题密切相关的是《立法法》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与《宪法》的精神相悖。
四、税收行政立法权合法化的改革途径
    1. 税收法定原则是各国公认的税收基本原则。
    2. 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立法实践看,税收立法权属于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也是《宪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所公认的一项原则。
    3. 从实践来看,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税收法律的条件已经成熟,由国家行政机关以授权立法的形式制定税收行政法规、规章不具有现实必要性与合理性。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论文参考文献)

  • [1]60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税收立法的简要回顾与展望——为纪念新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60周年而作[J]. 刘佐. 经济研究参考, 2014(51)
  • [2]中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D]. 李晶. 东北财经大学, 2011(07)
  • [3]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总体框架及其取向[J]. 王海芹,高世楫. 改革, 2017(05)
  • [4]新中国法制建设历程(三)(1993-2012)[J]. 尚春萍. 医学与法学, 2020(02)
  • [5]60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税收立法进程的简要回顾[A]. 刘佐. 财政史研究(第七辑), 2014
  • [6]1978年以来历次三中全会与税制改革的简要回顾和展望[J]. 刘佐. 经济研究参考, 2014(04)
  • [7]论税收法定原则的构建[D]. 李鑫钊. 吉林大学, 2017(07)
  • [8]我国税收政策法治化研究[D]. 张星星. 山西大学, 2019(01)
  • [9]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10]我国税收行政立法权的合法性危机及其出路[J]. 袁明圣. 法商研究, 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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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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