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湘潭矿业学院学报》2003年总目次(论文文献综述)
李尧[1](2021)在《撤回行政许可的乱象及法律规制——基于121份裁判文书的实证考察》文中研究指明撤回行政许可往往伴随其他行政行为一并做出,比如房屋征收、责令停产停业、注销、吊销等行政行为,因此导致撤回行政许可的行为不易识别。实务中存在撤回条件任意、撤回主体多样、撤回程序流于形式等乱象,究其原因无外乎理论上公共利益标准模糊,制度上统一立法缺失,实践中行政行为多头交叉。为了充分保障被许可人的信赖利益,必须通过法律解释与制度构建对撤回的条件、撤回主体、撤回程序进行规制。
杨芹[2](2020)在《从都察院到平政院(1901-1916) ——清末民初的官员监督与惩戒》文中指出都察院是清代专门的监察机关,上以启沃君心,中以纠劾官邪,下以舒表民志,在朝廷治理中发挥独特作用。都察院之职由各道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等科道言官行使,他们“匡君德,儆官邪,达民情”,地位清要,享有威权。迨至清末新政时期,科道不仅继续弹劾贪墨权贵,揭参违法官吏,而且就新政改制发表卓见,还通过处理吏民申冤,监督地方,为中央集权助力。然而,因内外交困启动的新政,很快走上仿行西法、改革官制的快车道,传统的六部九卿、翰詹科道官制受到巨大冲击。就都察院而言,倡议裁撤者有之,反对裁改者有之,主张都察院代下议院者颇有其人,提议改都察院为行政或惩戒裁判所者亦不乏。一时议论纷纷,莫衷一是。其中,左都御史陆宝忠、御史汪凤池、王步瀛、赵炳麟、江春霖等人颇多建言和运作,引人瞩目。这不仅反映出中外思想观念的杂糅和碰撞,也意味着监察体制的新旧转型即将来临。尽管直至辛亥革命爆发都察院仍然存留,但其编制和人员大为缩减,影响力也颇见式微。1912年民国成立,除旧布新,都察院被大总统袁世凯下令裁撤。但是,官员的监督和惩戒仍是亟待考虑的问题。1914年平政院设立,附设肃政厅,专司纠弹官吏。一方面,平政院评事和肃政史颇多前清科道出身,肃政厅与都察院设置相仿,职能相近,可见新旧监察制度的延续性。另一方面,肃政厅设在平政院,除弹劾以肃政史的名义,其他公文往来冠以平政院,并非完全独立的机构。肃政史依据纠弹法案行使职权,对弹劾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由平政院审理,再依违法还是犯罪,分别由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惩处或法庭裁判,最后上呈大总统定夺。这不同于前清由堂官、督抚查核,吏部议处的程序。因此,民初的机构分工更加凸显分权制衡,更加追求弹劾与惩戒程序的司法化,在行政案件的审理上初步实现了近代转型。进言之,平政院并非具有裁决权的审判机关,其对官员赃私案构成犯罪的审理后,交大理院裁决执行;对官员渎职违法应予惩戒的交惩戒委员会处分。平政院仅为接收行政案件的机构,对一些行政决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变更的决定,对官员违法情事不具有裁决权。因此,平政院设立之初职务较为清简,与惩戒委员会、肃政厅之间也存在权限之争。不论在职权还是公署的争取上,平政院都频频落败。后来平政院长周树模改任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委员长以后,要求各省呈劾属员的案件交付惩戒委员会惩戒,不必再交平政院审理;加以司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计官惩戒委员会相继成立,官员惩戒的专门化逐渐实现。伴随着袁世凯政权的起落,肃政厅从1914年设立到1916年裁撤。此期延续传统监察制度与仿行西式建制并行,是旧制度与新举措交汇之时。从都察院到平政院肃政厅,从御史到肃政史,从台规到纠弹法,名称的变化不仅蕴含着制度变迁的内在机理,也反映着由帝制到共和的政治体制变革。但改革背后一直不变的主题,就是对官员的监督与惩戒。中国历来重治吏,通过各种方式掌握大小官吏的动向,监督一切官吏,监督官吏的一切。这是中国古代治吏的传统情形,是巩固皇权的重要手段。这种治吏的方式发展到清代,历经清末民初的改革,不仅机构形式有所不同,而且职能也多有改变。本文从清末都察院的改革切入,从都察院上奏纠弹、审判覆核、申冤呈请到肃政厅专职弹劾,再到平政院受理诉讼、惩戒委员会职司惩处,挖掘制度变化的复杂性、丰富性与内在的张力。在各个事件中探寻真相,揭示机构的制度设计与运行状况,以期展现1901-1916年间官员监督与惩戒制度的延续、改革和探索。
叶再兴[3](2019)在《清末以降中国的户政制度与实践(1909-1953) ——以湖南为中心的考察》文中认为本文主要研究清朝末年至新中国建国初期(1909-1953年)的中国户政制度与实践。本文希望从两个层面展开研究:第一,从制度史的角度勾勒出中国户政制度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明晰这一过程的阶段性与连续性,呈现这一过程的曲折性与复杂性;第二,通过以湖南为中心的典型个案研究,深入分析1909-1953年间户政制度的执行实态及其成效,从而丰富、深化学界对这一阶段的户政制度实践的认识;进而希望通过对户政制度的执行实态及其成效的分析,对清末以降中国基层政权建设等问题略作思考。清末以降,中国户政制度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是一个断裂与连续并存的过程。20世纪初至50年代是中国户政制度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关键时期,在此期间,中国的户政制度经历了两次大的断裂:第一次断裂发生在20世纪的最初十年,清廷为筹备立宪而创制现代户政法规、举办现代人口调查,中国户政制度从此步履蹒跚地走上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之路;第二次断裂发生在20世纪50年代,中共建立全国政权后,废弃南京国民政府时代的户政制度,在借鉴苏联模式的基础上重建户政制度。如果说第一次断裂是传统户政制度与现代户政制度之间的抉择的话,那么第二次断裂则是现代户政制度体系之内不同道路之间的选择。中国现代户政制度自清末宣统年间发轫,经由北洋政府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继承与发展,期间虽有曲折与反复,但最终于20世纪40年代末期走向成熟与完善。经过系统梳理,本文认为中国户政制度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大致可分为四个小阶段,即初创时期(1909-1927年)、奠基时代(1928-1934年)、步入歧途时期(1935-1941年)及定于一尊时期(1942-1949年)。在考察中国户政制度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程时,我们不仅要看到其中的断裂,也应看到断裂背后隐伏着的连续性,这种连续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清末以降的现代户政制度建设,从长期来看,是对中国传统户政制度演进趋势的延续;另一方面,整个清末民国时期,虽然中国的政局动荡不安、政权更迭频繁,但整个现代户政制度体系并未出现大的断裂,而是具有极其鲜明的连续性。如果说清末民国时期,历届政府的户政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的话,那么在此期间的户政制度实践——人口普查、保甲户口编查及户籍登记,总体而言却以失败告终。与之相反,中共领导的1953年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虽然过程充满了曲折和复杂性,但最终取得了成功。可以说,清末民国时期户政制度实践的失败,表面上源于制度设计不良及执行困难,背后折射出的是国家权力对基层社会的控制能力和动员能力的贫弱;而1953年人口普查的成功,不仅得益于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切实的制度执行,从更深的层面来看,实与中共优越的体制及其对基层社会强大的控制能力和动员能力密切相关。
闻虹[4](2019)在《新式交通与环渤海地区旅游事业的变革(1861-1937)》文中认为旅游是人们在空间中进行移动的活动,交通是位于旅游者与旅游目的地之间的连接体。交通的范围和效能制约着人们的旅游空间,也制约着人们的旅游方式。决定交通状况的首要因素是交通工具,而近代旅游的变革,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交通工具的进步,即由人力、畜力等自然力转变为利用机械力,使人们获得了超越自然限制的交通能力,从而使大规模异地性的人口流动成为可能,并由此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因而交通的机械化——即交通近代化是旅游事业变革的一个必要条件。交通工具的革新过程,并不只是简单的技术变革问题,还是关系到人们的生活方式、行为习惯、社会流动等一系列变革的过程。从古代到近代,旅游经历了一个由低到高的发展历程。近代前后的旅游有着明显的差异。同样是旅游,在近代以前,它仅仅特指个人的活动,但在近代以后,则变成了一种社会性的活动。19世纪60年代,北洋三口开埠通商,以轮船、铁路为代表的新式交通开始传入该区域,不但为人们的旅行生活带来了革命性的提升,而且也为旅游事业各要素变革提供了重要的契机。本文所研究的就是近代铁路、轮船的兴起对环渤海区域旅游事业变革的推动作用。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环渤海区域旅游事业变革的背景。19世纪中期,环渤海区域的天津、烟台、营口开埠通商,开始了被动冲击式的近代化进程。北洋三口开始与西方国家通商贸易,封闭保守的自然经济开始逐渐解体,资本主义工商业得到了发展。轮船、铁路所构成的新式交通体系在该区域初步建立。在经贸结构、交通条件、矿业开采等具体因素变动的刺激下,环渤海地区城镇化的程度进一步提高。该区域在社会转型之中,逐渐形成了新资产阶级、新知识群体等新兴社会阶层。近代工业社会衍生出工作时间制度,使城市人口的工作时间与闲暇时间逐渐分离。在西风东渐潮流冲击之下,人们的休旅生活也呈现出了新的风貌。第二部分是对航运与旅游空间扩展的研究,即北方旅游事业变革开端的研究。19世纪末20世纪初,环渤海地区的青岛、大连、威海等海滨区域相继开埠,西方人为满足旅居中国外侨的生活需求,对青岛、大连、烟台、威海等沿海区域城市避暑功能进行了开发。北方各轮船航线陆续开通,并与南方甚至世界航运线路对接,形成了系统的交通网络体系,环渤海区域各海滨成为夏季西人避暑度假的“飞地”。国际航线的开辟为人们拓展了国际旅游空间,便利了西方人来到中国考察、度假、经商、传教等活动。同时,中国人开始走向世界去体验西方文明,航运的开通直接推动了近代出入境旅游的发展。第三部分是铁路及铁路部门所促进的旅游空间的延展。铁路兴起以后,在环渤海区域产生了较强的旅游效应。铁路将沿线分散的景观串联起来,为游客构筑了一条线性景观廊道,位于线性廊道内的传统旅游地,因铁路交通的便捷而吸引力大增。在传统旅游空间不断变革的同时,铁路也带动了新型旅游空间的成长。19世纪末,西人筑路时发现了避暑地——北戴河,被清政府确定为“各国人士避暑之地”。1917年,为便于中西人士避暑往来,北宁铁路局增筑海滨支路,锐意推广北戴河的铁路旅游,参与北戴河海滨地的建设,使得北戴河从无人知晓的地理空间,逐步演变为闻名中外的避暑度假地。1930年代,北宁铁路出于营利的动机,致力于开发沿线兴城温泉、宁园等新型旅游空间。民国时期,各铁路都发行了旅行指南作为宣传媒介,铁路旅行指南反映了旅游地空间结构的变迁规律,即旅游地的空间序列从线性发展成网状,旅游空间呈现出从内陆地区向沿海地区转移的趋势。第四部分是新式交通所引起的旅游大众化倾向。新式交通在技术层面上的先进性促使了人们旅游意识逐渐萌发,新式交通部门将旅游作为发展客运的重要路径,并采取了多种措施进行宣传推广,旅游群体的波及面越来越广,其中以新知识群体的旅游活动最为突出。修学旅行、蜜月旅行以及会议旅行是较为典型的旅游方式。修学旅行作为新式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蜜月旅行是新知识群体“摩登”生活方式的标志,参观游览成为学术团体举办学术年会的一项重要活动。近代交通部门是这些新型旅游活动开展的重要外部支撑力量。第五部分是对新式交通与旅游产业发育的研究。对近代旅游产业发育影响最大的是新式交通,尤其是铁路运输,直接催生了近代旅游业。新式交通及其部门促使旅游活动呈现出较高程度的商品化与市场化。铁路部门为便利旅客在沿线遍设旅馆,与传统客栈相比,这些旅馆无论在硬件设施还是在经营管理上均发生了“质”的飞跃。铁路部门重视宣传铁路旅行,采用报刊、杂志等现代化的商业媒体刊发广告,并以各铁路局为单位组织多届全国范围的“铁展会”。铁路运输凭借其技术层面的优势,促使了团游模式的出现;铁路部门更是促进了作为其附属部门的专业性旅行服务机构即中国旅行社的产生,这是中国旅游产业形成的标志。在旅行社产生之前,铁路部门一直行使着组织、发展旅游活动的职能。
李枫[5](2019)在《《辽海书徵》校注补正》文中研究表明金毓黻先生是20世纪上半叶我国着名的历史学家与文献学家,其所作《辽海书徵》,脱胎於《奉天通志·艺文志》的书徵部分,本论文是对《辽海书徵》一书进行的校注、补正工作。本论文共分为三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现状、研究价值、研究方法等内容。第二部分是本论文的主体部分,即对《辽海书徵》的校注、补正。首先,完成《辽海书徵》的校勘工作,以国家图书馆藏国立东北大学文科研究所1942年石印本为底本,以《东北文史丛书》编1委员会点校、渖阳古旧书店1983年出版的《奉天通志·艺文志》的书徵部分作为对校本,进而得出一个相对完善的版本,校对力求全面、细致。其次,由於金氏在着录各书时,对版本、作者以及内容等的介绍相对简略,且很多资讯随时间流逝至今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会导致不熟悉相关领域的研究者有无从下手之弊,因此本文另外一个主要工作就是完成对《辽海书徵》的注释、补正工作。主要内容就是对《辽海书徵》着录、徵引书目的版本存续、作者生平、以及金氏未录之其他书目的记载情况,进行注释、补正。第三部分为结语,主要探讨了《辽海书徵》对《奉天通志·艺文志》书徵部分的增补、订正与因袭进而讨论了《辽海书徵》在文献学领域的价值。
冷雪梅[6](2018)在《晚清民国时期大理善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由于种种原因,此前对中国善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宋、明、清的探讨,对于清代以后善书的关注较少。对大理地方善书的研究,更未见系统的研究。本文是对诸多晚清民国时期大理士绅撰着善书的全面系统研究。文章主要分为基础篇、特色篇和个案篇三大部分。上篇为基础研究,主要介绍晚清民国时期大理善书的基本概况及成书原因,按照大理善书的实际应用及蕴含的意义,大致将其分为道德教化、应缘、修炼、精神需求等四类。就大理善书的分类而言,善书并非只是“通俗读物”。从创作来看,大理善书在承袭传统善书创作形式的基础上有所突破。尤其是游记类鸾书《洞冥宝记》和《蟠桃宴记》,开创了鸾书“对话式”和“章回体”的创作体例,并对此后鸾书的创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其他善书一样,道德教化是晚清民国时期大理善书的主要内容之一,而“救劫”思想则体现了“以道为教,万教归儒”的宗教救度。大理地方士绅撰着和刊印善书,开建善坛,宣讲圣谕,是其重要表现。与宋、明、清经典善书明显不同的是,晚清民国时期大理善书中有不少内容是地方士绅对当地民众进行的西学启蒙,介绍了不少的科学知识。本文中篇对这一特色进行了研究。从晚清民国时期大理善书来看,当科学传到中国边陲大理时,地方士绅对之既非推崇,也不是排斥。他们认可和尊重科学,敬重闻名于世的西方科学家,鼓励国人学习他们的科学精神。但也并没有对科学顶礼膜拜。他们认为科学不是万能的,意识到科技的异化问题,认为战祸连绵、生灵涂炭源于近代西方军事武器的发明和制造,有悖于“仁”道,“道”高于“技”,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在科学之上,故主张尊“道”鄙“技”。大理士绅对科学的认识和态度,源于农耕文明的影响、儒家“天下归仁”的文化传统、及强烈的民族意识这三方面的因素。大理善书中大量介绍的科学知识,主要包括自然科学知识、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以及女性启蒙方面的知识。这些知识多数为基础知识,涉及多个学科,信息量较大,与民众生活休戚相关。在女性启蒙方面,科学话语与社会性别话语交织,融合中西文化的话语体系,着重进行生育和教育的知识启蒙,试图塑造德才兼备的“新贤妻良母”之形象,希望女性为家庭建设能做出重要的贡献。除善书本身外,大理善书中的科学知识主要通过善坛、学校、家庭的教育进行传播。无论哪种途径,主要都是强调道德教化。对关乎国计民生的科学知识,则以神道设教的方式,通过善坛向当地民众传播。科学知识在大理地区传播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观念上和生活方式上。观念方面,主要体现在经济观念、“四民”观念、婚育观念三个方面。首先是经济观念上,不再过度强调“重农抑商”,而是倡导“以工商立国”,大力支持和鼓励发展工、商业,促进了大理集市的繁荣。其次是“四民”观念上,由于商人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提升,“士贵商贱”的传统观念已被打破,“士农工商”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错动。最后在婚育观念上,大理士绅反对白族过去盛行的姑舅表优先婚,稳婆在生育分娩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渐式微,其原始的接生方法受到质疑。在生活方式上的主要表现,一是关注健康,二是崇尚俭朴,三是出现新的娱乐方式。近代西方科学知识的传入,尤其“预防医学”等观念使当地民众的健康意识有所增强,对疾病的认知程度有了提高。他们崇尚健康俭朴的生活。又因机器给农业生产带来了高效,人们的休闲时间因此而增多,出现了新的休闲和娱乐方式。玩洋牌、跳舞、唱歌、演戏、歌剧、打麻将等这些娱乐方式越来越兴盛,并且已从城市传到乡村。文章下篇主要以民国时期大理洱源下江乡成善宗坛的宗教活动为个案,对地方士绅如何进行劝善,如何处理科学与宗教之间关系进行了探讨。成善宗坛自民国初年(1912)建坛,至1950年停办,历时39年。期间,善坛主职人员举办大小法会数十次。成善宗坛的宗教活动向我们真实和立体地展现了民国时期大理村民的信仰世界。他们的道德教化既以圣谕宣讲为主,也有在其他宗教仪式中偶尔穿插进行的。他们既接受学校教育,也推广善坛教育。尽管他们对疾病有一定的了解,但在全村遭受瘟疫时,他们还是虔诚地举行供奉地藏像祛瘟的法会活动,诵《地藏菩萨救劫宝法》,并相信有奇效,以实例证明西方医学知识的传播及医疗的现代化,并未使“神药两解”的民间医疗走向消亡,而是继续留存并在民间产生影响。通过上述研究,可以看出晚清民国时期的大理善书及洱源成善宗坛的宗教活动,较好地反映了近代宗教与科学、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之间的关系。首先,晚清民国时期的大理善书,及成善宗坛为地方学校的竣工举办庆祝大会,并到学校进行圣谕宣讲,反映了宗教与科学并非只有对立和排斥,它们之间还有融摄。大理士绅在西风浩荡的形势下,吸收了大量的科学知识,假借神圣仙佛降乩,结合旧有传统文化编撰善书,在宣教的同时,也向民众进行了科学知识的普及,促进了科学在当地的传播和发展。因此,宗教对科学并非只有阻碍作用,也有适应或促进科学发展的因素。其次,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的冲突与调适,在晚清民国时期的大理善书中体现得淋漓尽致。或许与其他多数宗教团体不一样的是,当地士绅在对民众进行以道德为核心之宗教救度的同时,也在对其进行科学启蒙。他们既对中国传统文化有高度的文化自信,又乐于吸纳利于国计民生的西方科学知识。他们采取“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策略,既不全盘西化,也不全盘复古,游刃有余的协调继承与扬弃之间的关系,是为让中华民族的文化绵延永续,灿烂辉煌。其三,任何民族的健康发展都应该是以己为体,以人为用。在现代科技发展一日千里,民主、人权成为普世价值的背景下,我们不能忽视和否定西方先进的科技及价值理念,但也不能抛弃中国的传统。
罗华[7](2017)在《抗战时期湖南的电力建设 ——以湘西电厂和耒阳电厂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湖南电力工业因变法图强而兴起,如创办于维新运动时的宝善成电厂以及为抵制外商而开办的湖南电灯公司,此时政治目的较强。到了民国初年,绅界慢慢了解电灯公司的利益,从经济角度考虑申请承办者逐渐增多,电厂数量越来越多。当时湖南的电厂主要是供给电灯照明,电力供给相对较少,这是湖南本身落后的工业状况决定的。抗战前湖南电力工业虽有了很大的发展,相比全国其它电力工业发展先进的地区是远远不够的。抗战爆发后,湖南成为抗战大后方的一部分。国民政府为了长期抗战,一方面迁来了前线的大批工矿企业,另一方面出台了一系列建设大后方的方针政策,举全国之力发展后方工业,这为湖南工业发展以及电力建设创造了一个有利的契机。而湘西电厂和耒阳电厂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创办而成的。当然这两个电厂的建立也有其特殊的条件,如湘西电厂是为供应沅陵辰溪工业中心而设,耒阳电厂则为供应湖南临时省会而设。抗战时期,资源委员会在湘西沅陵与辰溪成立了湘西电厂,湖南省建设厅在湘南耒阳成立了耒阳电厂。它们在建厂、置办设备的同时也加强了以组织章程和规则办法等为代表的制度建设。为了发展,电厂积极租佃房地,扩充厂房。其强势的租佃行为引发了与当地商民一年多的纠纷。抗战这一特殊背景一方面极大促进电力工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紧张的战时环境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电力工业的前进。抗战期间,交通中断,物品流通受阻,严重的通货膨胀使电厂发展困难重重,尤其体现在煤的购买、材料设备的补充以及员工薪俸的发放三者之上。抗战时期建立的湘西电厂准备在湘西永久经营,故不得不在战时巩固根基,历年不断的改进管理,推广业务。湘西电厂的用户主要是力户,即电力集中供给工业生产,尤其是军工业。而耒阳电厂的用户主要是灯户,尤其是政府机关及公务员用电占据多数。战时物价飞涨,电厂通过不断调整电价来保证收支平衡,可资金周转不敷仍是日甚一日。战时湖南电力工业建设,保证了大后方以国防工业为主的各工业部门的能源供应,有力地推动了大后方其它工业行业的发展,为国民政府的坚持长期抗战增强了物质基础。抗战时期湖南的电力建设推动了湖南工业的发展,改变湖南工业的布局,给战时湖南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极大的活力。
秦东平[8](2016)在《地铁施工变形对邻近建筑物安全影响分析》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飞速发展。已有36个城市规划建设城市轨道交通,预计2020年,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累计营业里程将达到7400公里。在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中不可避免的穿越大量邻近既有建(构)筑物风险源工程。如何有效地确保环境风险源(近距离侧穿或下穿的市政道路、桥梁、民用建构筑物、铁路、地铁及河湖等一些敏感性建筑物)的安全,保证地铁车站与区间隧道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成为轨道交通发展过程中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论文结合地铁下穿或临近既有建筑物工程案例,选择三种典型既有结构:框架结构、钢塔结构以及砌体结构,结合结构特点分析了地铁施工引起的地层差异沉降对既有建筑物的变形和受力影响及其抵抗差异变形的能力。通过理论分析及现场实测验证,得到以下主要研究成果:(1)给出了地铁隧道施工扰动对邻近建筑物影响及安全评价研究方法,即结合隧道施工地层变形规律,根据其影响范围及既有建筑物基础可能产生的差异沉降进行结构受力和安全性分析,确定地铁邻近建筑物不发生结构损伤或破坏的变形控制指标,通过实际工程案例分析及现场监测,进行了验证和完善。(2)研究表明,隧道施工影响半径不仅与隧道埋深有关,同时与拱顶沉降控制水平有关,拱顶沉降越大,施工影响范围越大,并趋向定值,表明过大的拱顶沉降导致地层破坏,此时影响半径达到极值。给出了粉土和粉砂土复合地层隧道施工影响半径与拱顶沉降及埋深之间的函数关系以及地表沉降与拱顶沉降及埋深的函数关系,指出随地表沉降量增大,地表平均沉降斜率增大,且隧道埋深越浅,沉降斜率越大。地表沉降斜率与地表最大沉降量的关系,可用幂指数关系表示。(3)框架结构基础不均匀沉降,导致沉降较大的柱所承受的上部荷载减小甚至出现拉力状况,相邻柱承受的轴压力和弯矩增大。框架柱之间差异沉降越大,则连接两柱的横梁所产生的弯矩也越大。根据实际工程分析表明,对于建造年代早的建筑物,由于当时设计要求低,配筋较少,所能抵抗的差异沉降变形能力极差,如本文所选框架结构,单柱沉降下沉2mm、纵向差异沉降率0.32mm/m、横向差异沉降率0.37mm/m,框架结构中仍然存在由于差异沉降所引起的承载力不足问题。在隧道施工具体实施中,通过粘钢法加固了受影响较大的梁,保证了施工安全通过。因此,不能简单地应用常规经验2‰倾斜率作为判断结构可允许的沉降差,具体问题还需具体分析。(4)由于风荷载是高耸钢塔结构的主要荷载,在地铁施工中保证钢塔结构各独立基础共处一个平面内条件下(即结构的整体倾斜),则钢结构塔内力受差异沉降影响不大。对所选72m高钢塔结构,即使基础存在60mm的差异沉降(斜率4.8‰),钢塔构件最大应力为139.41MPa,也能满足强度安全要求。但是,施工过程中由于实施注浆抬升,穿越工程完成后,4个塔基础不再处于同一个平面内,塔基础最大沉降尽管只有24.09mm,东西最大差异沉降10.26mm(斜率0.82‰),南北最大差异沉降16.87mm(斜率1.35‰),由于塔基处于不同平面的空间状态,导致塔结构受力处于拉(压)、弯和扭共存状态,增大了结构构件的内力,钢构件最大正应力增大到173.6MPa。为此,建议地铁穿越类似高耸钢结构塔时尽可能保持塔基沉降处在同一个平面内(该平面倾斜率可达4.8‰),如各塔基的沉降处于空间位置变异状态,则要求塔基最大沉降小于24mm,最大差异沉降斜率小于0.82‰。(5)结合地铁车站施工临近六层砌体居民楼房实际工程案例研究发现,地铁施工引起的差异沉降易造成沉降较大一侧外部墙体及其邻近墙体产生受拉裂缝。差异沉降较小情况下,如沉降差10mm(地表倾斜率0.57mm/m)时,拉应力出现在楼房结构的首层沉降的墙体上,与首层紧连基础部分的局部墙体可能会产生细微裂纹,不影响结构的安全使用。随着沉降差异的增大,则会在二层甚至更高层墙体出现过大的拉应力。如差异沉降为41mm(地表倾斜率2.34mm/m)时,在一层和二层墙体上大面积出现拉应力超限情况,将导致沉降过大一侧墙体上出现水平向裂缝,与之垂直的邻近墙体则产生竖向拉伸裂缝。随着差异沉降的增大,砌体结构的最大压应力亦随之增大,当沉降差达到41mm(地表倾斜率2.34mm/m)时砌体结构承受的压应力达到了砌体抗压强度1.89MPa。因此,对所选砌体结构案例,从结构整体安全上考虑,能承受的最大沉降差为41mm,即地表斜率为2.34mm/m,在此差异沉降下,砌体结构墙体上会出现较多裂缝并影响结构整体安全。理论分析计算及现场实测证明,砌体结构差异沉降值小于10mm(地表倾斜率0.57mm/m),楼房结构墙体不会新增较大裂缝,结构是安全的。
鲍文涵[9](2016)在《南极资源治理与中国参与 ——基于自主治理理论的分析》文中提出随着全球气候变暖以及国际社会对于可持续发展的关注,沉寂已久的南极地区再次吸引了越来越多国家的关注。当前,由于《南极条约》冻结了南极地区的领土争端和资源开发活动,各国只能通过科学考察、环境保护等方式参与到南极事务中来,但是南极资源治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各国参与南极事务的最终目的,也是各国实现南极国家利益绕不开的一环。作为人类共同继承的国际公共资源,南极资源具有非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特征。这意味着,如果缺乏必要的制度构建,南极资源一旦在未来被解冻,各国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会对南极资源进行瓜分并肆意无度的开发,南极资源将面临着“公地悲剧”的威胁。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本文以南极地区丰富的“资源”为研究对象,以国际公共资源使用和供给中的“公地悲剧”和囚徒困境为逻辑起点,以奥斯特罗姆的自主治理理论为理论基础,试图应用制度分析来探讨解决南极资源治理制度构建和我国的参与策略问题。本文的理论分析工具——自主治理理论原本应用于国内公共资源治理中,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笔者创造性地将这一理论推广至国际公共资源的治理中来,是本文的一大创新点。国际公共资源的自主治理是指具有“政治人”属性的各个主权国家,在没有外部强制力影响的情况下通过相互平等地协调和互动,建立起一系列多层次的制度规范来实现集体选择的过程。在本文的语境中,各国可以在自主治理理论的指导下重启南极资源的议题,通过协商和对话,在南极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贯彻自主治理理论的基本原则,建立起一系列多层次的南极资源治理的制度规范,从而有效避免南极资源基于一国私利的无序和无度开发,在保护南极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实现南极资源的永续利用。对南极资源治理进行制度构建并非凭空设想,而是需要在当前一定的制度环境下进行。当前南极治理的制度环境主要由南极价值观为代表的非正式制度和南极条约体系为代表的正式制度组成,其中正式制度还分为了三个层次,即宪法层次的制度、集体选择层次的制度和操作层次的制度,这些制度一方面奠定了五十余年来南极地区的和平和稳定的局面,同时为新的南极资源治理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基本的经验和原则。我国的和平发展的政治理念、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以及互利共赢的外交理念成为我国在南极政治舞台上重要的“软实力”,对于我国参与南极治理、实现我国在南极的资源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南极资源治理的本质是通过对南极资源的权威性分配实现全球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南极事务的管理过程,其特征在于主权国家之间、主权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依托一定的治理机制对南极事务的合作管理。当前条件下,各国对南极的法律性质的认识还存在分歧,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和南极行为违规惩罚机制还存在困难,实现南极资源的自主治理还任重道远。笔者依据奥斯特罗姆的结论,结合南极地区的具体实际,对南极资源治理提出五项制度安排:一是清晰界定南极资源的类型、边界与存量,编制南极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二是建立严格的南极资源开发资格审核和准入机制,建立南极信用评级制度;三是改造现有的南极国际组织,强化国际组织参与南极资源治理的能力;四是构建民主参与的制度框架,保障南极资源的公平分配;五是建立南极违规行为的分级惩罚机制和冲突解决机制,为南极资源自主治理提供安全保障。为了保障我国在南极地区的合法资源权益,我国参与南极资源治理应当采取“两步走”的战略。我国参与南极资源治理的短期目标是:在遵守《南极条约》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的前提下,充分保障我国的南极科考自由,积极参与对南极可再生性生物资源的研究开发,大力发展南极环境保护事业,逐步加强我国在南极的实质性存在,为今后深层参与南极资源的利益分配奠定基础;我国参与南极资源治理的长期目标是:在国际法的框架下,有畅通的途径和充分的话语权积极参与南极资源制度的构建,促使南极资源治理体系朝着公平合理有序和有利于我国南极利益的方向发展,保障我国在南极的资源权益,实现对南极资源的全面、有序、科学地开发和利用。为了实现“两步走”的战略,我国应充分借鉴美国、英国、法国等南极大国的有益经验,不断强化自身制度供给能力,主动承担大国南极责任和履行南极国际义务,努力增进国家间政治互信,适时推动南极违规惩罚机制的出台。
张世慧[10](2016)在《中国近代破产制度的孕育与建立(1750-1935)》文中认为破产,是债务人全部资产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一种经济状况。唐以降历代王朝律令中对破产导致的债务违约问题有所规范,但实际司法审判中政府往往视为“细故”。18世纪中期,商业活动中新出现的破产案,打破了固有的债法体系,清政府开始通过增订律例的方式,规范商业活动中的破产案件。新增订的律例把部分商业活动中的破产案,从普通债务规范中分离出来,使破产案开始走出细故。19世纪中后期,主要通商口岸出现了严重的倒帐案,使以往集中于局部行业的破产问题扩展整个商业领域。相比清代前中期部分区域及行业的破产案,通商口岸爆发的倒帐案规模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了地方社会秩序稳定。地方政府积极应对倒帐过程中,产生一系列处理破产案的举措。与此同时,随着中外文化交流的广泛频繁,域外破产法知识也开始传入中国。20世纪肇始,清政府开始转变对破产等钱债案的审理观念,破产案彻底走出了细故。新式商人团体——商会也积极介入到破产清理中,改变以往破产审理、分配过程中,商人的被动局面。清末经济风潮的爆发导致破产案频繁发生,在实践需求的刺激下,近代破产制度初现端倪。但在此期间成文破产法——《破产律》颁布后,引起社会各界争议,最终被迫夭折,也成为中国近代破产制度建立过程中的重要挫折。民国建立后,成文破产法并未颁布,且由于纯泰破产案纠纷,《破产律》也正式被司法部废止。为弥补成文法建设的缺憾,大理院通过“判例”、“解释例”的形式,融合中西法律与习惯,对中国近代破产制度进行建构。同时,商业实践中,伴随着政体转型、司法改革建设全面展开,破产案审理更加法制化,清理程序日益规范,清偿方式进一步公平化。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成文破产法,民初商业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矛盾和纷争。另外,民初商会还被赋予合法的商事公断权,商会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破产纠纷过程中。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破产法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是重要法规,也成为南京国民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但破产法立法依赖于整体法制建设的完善,因此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初期破产法的立法工作并未提上立法日程。直到1934年,随着司法建设的完备及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影响,破产法立法才正式展开。1935年7月《破产法》的颁布,标志着统一的近代破产法在中国正式建立。从立法内容看,1935年《破产法》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破产法案,不仅吸纳域外破产法立法理论,也充分考虑到近代中国具体经济环境和社会习惯。但也不容忽视的是,该法案侧重维护社会秩序为出发点,对债权人权益保护存在诸多漏洞。综上所述,早期全球化开启了中国大转折时代,中国近代破产制度也随之开始孕育成长。总体看,在全球化、政治转型等制度环境变迁的影响下,商业活动中破产案的频繁发生,进而促使中国近代破产制度不断吸收、融合域外破产制度,最终建立了一部具有鲜明地中国特色,深受传统力量影响的近代破产法。
二、《湘潭矿业学院学报》2003年总目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湘潭矿业学院学报》2003年总目次(论文提纲范文)
(1)撤回行政许可的乱象及法律规制——基于121份裁判文书的实证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引言 |
一、撤回行政许可行为的现状审视 |
(一)撤回行政许可的条件 |
(二)撤回行政许可行为的主体 |
(三)撤回行政许可行为的程序 |
二、撤回行政许可乱象的原因反思 |
(一)理论桎梏:公共利益标准模糊 |
(二)制度困境:统一程序立法缺乏,默示程序保护失灵 |
(三)实践难题:行政行为多头交叉性 |
三、撤回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撤回条件:《许可法》第8条的法教义学解读 |
(二)撤回主体:以原行政机关为原则,以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为例外 |
(三)撤回程序:平行程序规则与特别程序设定 |
余论 |
(2)从都察院到平政院(1901-1916) ——清末民初的官员监督与惩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价值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方法与内容 |
第一章 清末都察院的编制及职权 |
第一节 清末都察院的编制 |
一、1906年官制改革前的编制 |
二、1906年官制改革后的编制 |
第二节 清末都察院的规章 |
一、《钦定台规》的内容 |
二、台规与会典、例律的关联 |
三、台规的效力与意义 |
第三节 清末都察院的职权及其保障 |
一、都察院的职权 |
二、科道行使职权的方式 |
三、科道行使职权的保障 |
第二章 科道的纠弹与冤抑受理 |
第一节 官吏纠参与申冤的律例规定 |
一、被参官吏的处分之例 |
二、构成犯罪的处罚之律 |
三、被参官吏的宽免与申诉 |
第二节 科道对京官的纠弹 |
一、弹劾王公亲贵案 |
二、弹劾官员舞弊:以邮传部李德顺案和吏部受贿案为例 |
三、都察院堂官弹劾科道案 |
第三节 科道对外官的纠弹 |
第四节 清末都察院受理革员申冤 |
一、赴都察院呈控的案件总体情况 |
二、呈控人与当事人 |
三、都察院受理革员京控的程序 |
四、革员呈控的事由 |
五、京控的拟断与呈控的差异 |
六、革员呈控案的总体处理结果评析 |
七、都察院在革员京控案中的功用评析 |
小结 |
第三章 清末都察院的裁改争议 |
第一节 裁改的动因与起始 |
一、内忧外困的时势迫使变法改制 |
二、迎合预备立宪的需要 |
第二节 丙午官制改革前后都察院的裁改 |
一、丙午官制改革前左都御史陆宝忠整顿都察院的努力 |
二、丙午官制改革中都察院的改制方案 |
三、反对都察院裁改的理据 |
四、都察院官制初步厘订 |
五、都察院奏定整顿章程 |
第三节 都察院代下议院的争议 |
一、都察院代下议院的倡议 |
二、反对设下议院更改都察院 |
第四节 再次厘订台规 |
第五节 都察院裁改期间的民间舆论 |
一、报刊舆论 |
二、宋教仁的议论 |
小结 |
附录 清末科道对待新政的态度 |
第四章 都察院的裁撤与平政院的建立 |
第一节 都察院的末路与科道的去留 |
一、都察院的末路 |
二、科道的去留 |
第二节 平政院的设立及争议 |
一、平政院筹设的过程 |
二、平政院的设立与职权 |
三、平政院与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的争议 |
四、平政院与肃政厅的权限争议 |
第三节 肃政厅的设立、规章与职权 |
一、肃政史的产生 |
二、肃政厅的法规 |
三、肃政厅的职权与行使方式 |
第四节 肃政史的上奏建言与监察纠仪 |
一、上奏建言 |
二、监察政务 |
三、纠仪 |
小结 |
第五章 肃政史的弹劾与惩戒委员会的惩戒 |
第一节 民初官员弹劾与惩戒的法律规定 |
一、肃政史弹劾的范围 |
二、肃政史弹劾的程序 |
三、官员的惩戒机构、处分与开复 |
第二节 肃政史的弹劾案 |
一、肃政史弹劾之预闻 |
二、肃政史纠劾大员 |
三、肃政史弹劾赌博、种烟 |
四、肃政史弹劾中央部院案 |
五、肃政史弹劾巡按使 |
六、肃政史弹劾法官 |
七、肃政史弹劾知事案 |
八、肃政史平反冤案 |
第三节 文官高等惩戒委员的惩戒 |
一、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的惩戒程序 |
二、惩戒滥押、疏脱监犯的案件 |
三、惩戒由巡按使弹劾的其他案件 |
第四节 其他惩戒委员会的惩戒 |
一、司法官惩戒委员会 |
二、审计官惩戒委员会 |
小结 |
第六章 肃政厅的裁撤及后续 |
第一节 肃政厅的最后光景 |
一、肃政史奏劾复辟 |
二、肃政史弹劾筹安会及反对帝制 |
第二节 肃政厅裁撤始末 |
一、主要人物请辞 |
二、改制与合署办公 |
三、裁撤书记官及人员安置 |
四、废止法令 |
五、肃政史的流向 |
第三节 外界对于肃政厅肃政史的评价 |
一、对于肃政厅肃政史之质疑 |
二、对于平政院与肃政厅关系之论评 |
三、肃政厅裁撤之后的评议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3)清末以降中国的户政制度与实践(1909-1953) ——以湖南为中心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户政概念浅释 |
第二节 研究现状及述评 |
第三节 研究资料及区域 |
第四节 论文结构及内容 |
第一章 清末及北洋时期的户政观念、制度与实践 |
第一节 遗产: 中国传统户政制度的源流、特点及现代转型意涵 |
第二节 开端: 清朝末年的户政观念、制度与实践 |
第三节 承续: 北洋时期的户政制度与实践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二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户政制度 |
第一节 奠基时代 |
第二节 步入歧途 |
第三节 定于一尊 |
第四节 达致标准 |
第五节 小结 |
第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湖南的户政实践 |
第一节 调查自治户口 |
第二节 编查保甲户口 |
第三节 实施户籍登记 |
第四节 小结 |
第四章 1953年湖南省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 |
第一节 缘起与制度安排 |
第二节 挑战与应对之策 |
第三节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新式交通与环渤海地区旅游事业的变革(1861-1937)(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一)旅游的概念内涵 |
(二)新式交通的概念 |
(三)旅游事业的变革 |
三、学界的研究综述 |
(一)新式交通与产业及区域经济发展的研究 |
(二)新式交通体系与城市化进程的研究 |
(三)新式交通体系与社会变动的关系研究 |
(四)关于近代旅游史的研究 |
四、研究方法、研究内容与研究价值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价值 |
第一章 环渤海地区旅游事业变革的历史背景 |
第一节 北洋三口的开辟与西方商业化的强力冲击 |
第二节 北洋三口近代工业化的开启 |
第三节 环渤海地区近代新式交通产业的初步建立 |
一、港口与轮船运输 |
二、近代化的陆路运输 |
第四节 环渤海地区新型城镇化序幕的拉开 |
一、环渤海地区通商口岸率先城市化 |
二、工业与交通枢纽型城镇的勃兴 |
第五节 西风东渐与环渤海地区新式旅游风尚的萌动 |
一、新社会阶层的产生 |
二、近代化的时间节奏 |
三、生活方式的西风东渐 |
第二章 航运与旅游空间的扩展 |
第一节 渤海湾沿岸多口开放与航运网络的形成 |
一、渤海湾沿岸多口岸开放与海滨避暑地的开辟 |
二、渤海湾航运网络的形成 |
第二节 北方海上航运与避暑旅游 |
一、烟台航运与海滨避暑旅游的发端 |
二、威海航运与旅居上海西人的避暑天堂 |
三、青岛航运与都市避暑旅游 |
四、大连航运与东北避暑之始 |
第三节 国际航线与近代的出入境旅游 |
第三章 铁路与旅游空间的延展 |
第一节 环渤海地区铁路网络的形成 |
第二节 铁路与线性景观廊道的构建 |
第三节 京奉(北宁)铁路与北戴河海滨的休旅文化 |
一、铁路与北戴河海滨“风景的发现” |
二、铁路与北戴河休旅空间的开辟 |
三、世外桃源:铁路与北戴河海滨的体验 |
第四节 铁路与新型旅游空间的成长 |
一、京奉(北宁)铁路与温泉旅游地的开发 |
二、北宁铁路与城市公共空间的建设 |
第五节 民国时期铁路旅行指南与旅游地空间结构的嬗变 |
一、环渤海区域铁路运输网络的形成与铁路旅行指南的产生 |
二、线性——网络:指南与旅游地空间序列的形成 |
三、内陆——沿海:指南与旅游空间的向海性迁移 |
第四章 新式交通与旅游的大众化倾向 |
第一节 新式交通的驱动作用 |
一、新式交通与人们旅游心态的变化 |
二、交通部门促进旅游大众化的措施 |
第二节 新式交通与修学旅行 |
第三节 新式交通与新知识群体的旅游 |
一、新知识群体的蜜月旅行 |
二、学术团体的会议旅行 |
第五章 新式交通与旅游产业发育 |
第一节 旅馆服务设施的近代化 |
一、火车站、码头与旅馆的集聚 |
二、铁路部门自建的新式旅馆 |
第二节 铁路旅行广告与展览会 |
一、广告与铁路旅行宣传 |
二、铁展会与铁路旅行推介 |
第三节 铁路与旅行中介组织的近代化 |
一、铁路与团体旅游的出现 |
二、铁路营业所:铁路部门自建旅行中介组织的尝试 |
三、旅行社:商业性旅行中介组织的衍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情况 |
(5)《辽海书徵》校注补正(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内容与价值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价值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文献学方法 |
二、历史学方法 |
【凡例】 |
《辽海书徵》小引 |
《辽海书徵》卷第一 先正遗着之一 |
《辽海书徵》卷第二 先正遗着之二 |
《辽海书徵》卷第三 先正遗着之三 |
《辽海书徵》卷第四 先正遗着之四 |
《辽海书徵》卷第五 地方志乘 |
《辽海书徵》卷第六 掌故杂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後记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 |
(6)晚清民国时期大理善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本文切入点 |
三、研究综述 |
四、使用资料 |
五、研究方法 |
六、研究目的和文章结构 |
上篇 基础研究 |
第一章 晚清民国时期大理善书概况及成书原因 |
第一节 晚清民国时期大理善书的类别 |
一、道德教化 |
二、应缘 |
三、修炼 |
四、精神需求 |
第二节 晚清民国时期大理善书的主要内容 |
一、宗教救度 |
二、开坛阐教 |
第三节 晚清民国时期大理善书的成书原因 |
一、近代云南社会的影响 |
二、成书“因缘” |
本章小结 |
中篇 特色研究 |
第二章 晚清民国时期大理善书中渗透的“科学” |
第一节 近代科学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 |
一、“科学”的概念及源头 |
二、近代科学在中国的历程 |
第二节 大理士绅对待科学的态度 |
一、认可和尊重科学 |
二、科学不是万能的 |
三、“道”高于“技” |
第三节 大理士绅对待科学态度之原因探析 |
一、农耕文明的影响 |
二、“天下归仁”的儒家传统 |
三、强烈的民族意识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晚清民国时期大理善书传播的科学知识及其途径 |
第一节 大理善书传播的科学知识 |
一、自然科学知识 |
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 |
三、女性的科学启蒙知识 |
第二节 大理善书中科学知识的传播途径 |
一、善坛教育 |
二、学校教育 |
三、家庭教育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晚清民国时期大理善书中的地方社会新气象 |
第一节 社会观念的变迁 |
一、经济观念 |
二、“四民”观念 |
三、婚育观念 |
第二节 生活方式的变化 |
一、崇尚健康俭朴的生活 |
二、新的休闲和娱乐方式 |
本章小结 |
下篇 个案研究 |
第五章 民国时期洱源下江乡成善宗坛的宗教活动 |
引言 |
第一节 成善宗坛的基本情况 |
一、成善宗坛的建坛 |
二、成善宗坛的迁移 |
第二节 成善宗坛举办的重大法会 |
一、学校竣工庆祝大会 |
二、圆通斋 |
三、葭旁开街大斋 |
四、供奉地藏像袪瘟 |
五、做家斋 |
六、中元普渡大会 |
七、吕祖会训斥杨庆昌 |
八、沿村宣讲圣谕 |
九、为杨宗震送葬 |
十、最后的法会 |
本章小结 |
附录一 成善宗坛大事年表 |
附录二 成善宗坛敦化寺平面图 |
附录三 成善宗坛牌位图 |
附录四 成善宗坛敬奉的神像牌位图 |
附录五 成善宗坛职事人员名单 |
本文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晚清民国时期大理善书编目 |
凡例 |
一、大理士绅撰写的善书编目 |
二、大理士绅抄写或刻印的外地善书编目 |
致谢 |
(7)抗战时期湖南的电力建设 ——以湘西电厂和耒阳电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中国电力史与抗战时期电力史研究综述 |
三、研究的重难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抗战前湖南的电力发展状况 |
一、湖南电力工业的起步 |
二、抗战前夕的湖南电力工业 |
第二章 抗战时期湖南电力建设的背景 |
一、抗战时期湖南工矿业发展的历史条件 |
二、抗战时期电力建设的客观基础 |
第三章 抗战时期湖南电厂的筹备与建设 |
一、电厂筹备的经过 |
二、电厂的制度建设 |
三、电厂宅地租佃的纠纷 |
第四章 抗战时期湖南电厂的困境 |
一、米代金 |
二、煤的购买与运输 |
三、材料设备的来源 |
第五章 抗战时期湖南电厂的收益与影响 |
一、战时湖南电厂的用户与收入 |
二、战时湖南电力建设的影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8)地铁施工变形对邻近建筑物安全影响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国内外研究历史及现状 |
1.1.1 地铁施工引起的地层变形规律研究 |
1.1.2 地铁隧道施工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研究 |
1.1.3 邻近建筑物受隧道施工影响的安全性评价方法研究 |
1.2 有待继续研究的问题 |
1.3 本文研究的内容 |
2 地铁临近建筑物安全性评价研究方法及相关理论 |
2.1 总体研究方法 |
2.2 分析流程 |
2.3 安全分析基础理论 |
2.3.1 有限元分析方法 |
2.3.2 空间弹性力学问题 |
2.3.3 材料非线性问题 |
2.3.4 迭代计算 |
2.4 本章小结 |
3 隧道施工地层扰动特性分析 |
3.1 隧道模型及参数 |
3.2 隧道不同埋置深度地层变形规律研究 |
3.3 不同施工变形能力控制条件下的地层变形规律研究 |
3.4 小结 |
4 地铁施工对邻近框架结构建筑物的影响分析 |
4.1 依托工程概况 |
4.2 计算分析思路 |
4.3 计算模型与荷载 |
4.4 计算结果分析 |
4.5 现场监测及结果分析 |
4.6 小结 |
5 地铁施工对邻近钢结构塔的影响分析 |
5.1 依托工程概况 |
5.2 研究思路 |
5.3 计算结果分析 |
5.3.1 水平位移变化 |
5.3.2 钢结构塔内力变化分析 |
5.3.3 钢结构塔各构件截面安全性分析 |
5.4 现场监测及分析 |
5.4.1 变形监测结果分析 |
5.4.2 实际差异沉降对钢结构塔受力影响分析 |
5.5 小结 |
6 地铁施工对邻近砌体结构的影响分析 |
6.1 依托工程概况 |
6.2 差异沉降对砌体楼房结构受力影响分析 |
6.2.1 不同差异沉降对砌体结构的影响 |
6.2.2 不同方位沉降对砌体结构受力的影响 |
6.3 砌体结构沉降现场实测及分析 |
6.4 小结 |
7 结论及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9)南极资源治理与中国参与 ——基于自主治理理论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一、南极资源治理的现实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回顾与述评 |
一、公共资源治理的文献回顾和述评 |
二、南极资源治理研究的文献述评 |
第三节 研究目的、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本文的结构安排及主要创新点 |
一、本文的结构安排 |
二、本文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分析的路径:分析单位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分析单位:具有“政治人”属性的国家 |
一、“经济人”假设的基本内涵 |
二、“政治人”假设:利己与利他的结合 |
三、国家的基本行为特点 |
第二节 公共资源的经济学分析 |
一、公共资源的基本内涵与性质 |
二、“公地悲剧”理论阐释 |
三、“公地悲剧”的解决路径 |
第三节 自主治理的情境分析 |
一、资源的占用者及其行为影响因素 |
二、占用者之间集体行动的难题 |
三、自主治理情境中规则与制度 |
第四节 自主治理理论在南极资源治理中的适用性 |
一、各主权国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并具有广泛的共同利益 |
二、南极资源治理处于无政府状态,缺乏外部权力管制 |
三、参与南极资源治理的国家数量有限 |
第三章 南极资源及其性质 |
第一节 资源的内涵与外延 |
第二节 南极的自然资源概述 |
一、生物资源 |
二、能源和矿产资源 |
三、淡水资源 |
第三节 南极自然资源的性质 |
一、南极“主权”说 |
二、全球公域说 |
第四章 南极资源治理的制度环境 |
第一节 制度环境与南极资源治理的关系 |
第二节 南极资源治理的国际非正式制度环境 |
一、南极治理价值取向的历史变迁 |
二、资源治理导向——南极治理价值取向的未来转型 |
第三节 南极资源治理的国际正式制度环境 |
一、宪法层次的制度 |
二、集体选择层次的制度 |
三、操作层次的制度 |
四、南极条约体系对我国参与南极资源治理的影响 |
第四节 南极资源治理的国内制度环境 |
一、国内非正式制度环境 |
二、国内正式制度环境 |
第五章 南极资源自主治理的制度安排 |
第一节 南极资源自主治理的本质及基本要素 |
第二节 南极资源自主治理的动力机制 |
一、内生动力 |
二、外生动力 |
第三节 南极资源治理现状及目标 |
一、南极资源治理的现状 |
二、南极资源治理的目标 |
第四节 实现南极资源自主治理的挑战 |
一、来自对南极法律性质认识的分歧上的挑战 |
二、来自利益分配制度构建的挑战 |
三、来自建立违规制裁制度的挑战 |
第五节 实现南极资源自主治理的基本路径 |
一、界定南极资源的边界与存量,编制南极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
二、建立参与南极资源治理的准入机制,建立南极信用评级制度 |
三、改造南极国际组织,强化参与南极资源治理的权威和能力 |
四、构建民主参与的制度框架,保障南极资源的公平分配 |
五、建立违规行为的分级惩罚机制和冲突解决机制 |
第六章 中国参与南极资源治理的政策选择 |
第一节 中国参与南极资源治理的政策目标 |
一、中国参与南极资源治理的短期目标 |
二、中国参与南极资源治理的远期目标 |
第二节 南极资源治理的国外经验借鉴 |
一、南极立法的国外经验借鉴 |
二、南极科学考察的国外经验借鉴 |
三、南极环境保护的经验借鉴——来自英国的实践 |
第三节 我国参与南极资源治理的政策建议 |
一、开辟多元渠道,凝聚各方力量,强化我国南极资源制度供给能力 |
二、主动加强沟通,传递中国理念,积累与国际社会之间的可信承诺 |
三、履行南极义务,强化相互监督,推动南极违规惩罚机制不断创新 |
结论与研究展望 |
一、本文结论 |
二、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10)中国近代破产制度的孕育与建立(1750-1935)(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被割裂的近代史与商业制度史研究 |
(一) 历史分期与近代性的割裂 |
(二) 中国近代商业制度史研究 |
(三)中国近代商业制度史研究的不足 |
二、中国近代破产制度史研究 |
(一) 中国近代破产法的研究 |
(二) 法令之外:中国近代破产案的研究 |
三、主要概念辨析及研究时段界定 |
四、研究思路、重难点及主要资料 |
第一章 清代前中期债法的局部调整 |
第一节 唐以降“负债违契不偿”问题的法律规范 |
一、政府对债权的承认与保护机制 |
二、政府对放贷者索债的限制机制 |
三、错位的平衡:唐以降“负债违契不偿”制度解析 |
第二节 牙行侵欠客商案及法律调整 |
一、垄断性“官牙制”的确立与牙行侵欠客商案 |
二、从地方到朝堂:早期关注与初步应对 |
三、牙行侵欠客商例的制定与颁布 |
第三节 京城钱铺关闭案及法律规范 |
一、清代前中期钱铺的发展 |
二、“京城钱铺关闭例”的制定 |
三、19世纪前中期京城钱铺关闭例的修订 |
四、地方案件对“京城钱铺关闭例”的援引 |
第四节 广州行商商欠案及清理措施 |
一、行商贸易体制与行商商欠案 |
二、主要商行商欠案债务清理状况 |
三、从广东行商案看清代前中期的债务清理制度 |
小结 |
第二章 19世纪中后期倒帐案与域外破产知识引介 |
第一节 19世纪中后期的倒帐案 |
一、倒帐案的主要表现 |
二、倒帐案爆发的主要原因 |
第二节 地方政府对倒帐案的应对与清理 |
一、倒帐问题的社会建议与地方性宏观政策 |
二、地方政府对不同类型倒帐案的审理 |
三、政务思维下倒帐案审理的影响 |
第三节 中西语境中破产与域外破产知识引介 |
一、19世纪前中西语境中的“破产” |
二、19世纪中后期域外破产知识的引介 |
小结 |
第三章 清末破产制度建设的尝试与顿挫 |
第一节 商政改革与破产案审理的转变 |
一、破产案审理观念的新变化 |
二、商部(农工商部)、商务局与破产案审理 |
三、商事审判制度变革与破产案审理 |
第二节 制定法的尝试:《破产律》颁布与夭折 |
一、《破产律》的酝酿与颁布 |
二、《破产律》的立法纲领、内容与特点 |
三、《破产律》颁布后的舆论及商界争议 |
四、《破产律》夭折及原因探析 |
第三节 商会与破产纠纷的调处与规范 |
一、商会对破产案件介入的合法性 |
二、商会与破产案的和解 |
三、商会参与官府(审判厅)破产案审理 |
四、商会与破产案中商人权益的保护 |
第四节 清季商业实践中新式破产制度的孕育 |
一、清季经济风潮中的破产案 |
二、破产专门清理机构的初步设立 |
三、破产公平清偿制度的尝试 |
四、破产“重整制度”的雏形 |
五、独特清理制度:彩票与破产案清理 |
小结 |
第四章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破产制度的新旧过渡与纷争 |
第一节 民初纯泰钱庄案与《破产律》适用的争议 |
一、民初部分地区对《破产律》的援用 |
二、纯泰钱庄破产案的争议 |
三、《破产律》的废止 |
第二节 大理院与破产制度的建构 |
一、关于破产发生、法源及法律效力的界定 |
二、破产财团及相关特别权利的规定 |
三、破产清偿制度的规范 |
第三节 商业实践中近代破产制度的萌芽 |
一、司法改革与破产案审理的变革 |
二、破产清理程序的规范化 |
三、破产清偿的公平、合理化 |
第四节 商会与破产纠纷的公断及审判 |
一、商会与破产案的公断 |
二、破产案审判中商会与司法机关的合作 |
第五节 破产案中新旧制度的冲突与争议 |
一、破产抵押权、撤销权的纷争——以敦康颜料案为中心 |
二、破产案中股东责任的争议——以民生伞厂案、新世界案为中心 |
小结 |
第五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成文破产法的建立 |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破产案审理的新变化与纷争 |
一、法制建设与破产制度相关规范的颁布 |
二、新式企业破产清理与破产制度进一步孕育 |
三、商业实践中破产案的新纷争 |
第二节 商会商事仲裁权调整与破产案的清理 |
一、商会商事公断机构存废之争 |
二、商会参与破产纠纷的新变化 |
三、商会参与破产纠纷新变化的解析 |
第三节 1935年《破产法》的立法背景及过程 |
一、破产法立法条件的成熟 |
二、破产法立法的紧迫经济需求 |
三、破产法的立法过程及各方争议 |
第四节 1935年《破产法》立法内容与总体特点 |
一、《破产法》的主要内容 |
二、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破产法》立法的总体特点 |
小结 |
结语: 中国近代破产制度的成长逻辑 |
附录一: 《破产律》 |
附录二: 《大理院判例全书·破产法》 |
附录三: (商人债务清理暂行条例》 |
附录四: 《中华民国破产法》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湘潭矿业学院学报》2003年总目次(论文参考文献)
- [1]撤回行政许可的乱象及法律规制——基于121份裁判文书的实证考察[J]. 李尧. 交大法学, 2021(04)
- [2]从都察院到平政院(1901-1916) ——清末民初的官员监督与惩戒[D]. 杨芹. 吉林大学, 2020(08)
- [3]清末以降中国的户政制度与实践(1909-1953) ——以湖南为中心的考察[D]. 叶再兴. 厦门大学, 2019(08)
- [4]新式交通与环渤海地区旅游事业的变革(1861-1937)[D]. 闻虹.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9)
- [5]《辽海书徵》校注补正[D]. 李枫.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9)
- [6]晚清民国时期大理善书研究[D]. 冷雪梅. 上海师范大学, 2018(08)
- [7]抗战时期湖南的电力建设 ——以湘西电厂和耒阳电厂为例[D]. 罗华. 武汉大学, 2017(09)
- [8]地铁施工变形对邻近建筑物安全影响分析[D]. 秦东平. 北京交通大学, 2016(09)
- [9]南极资源治理与中国参与 ——基于自主治理理论的分析[D]. 鲍文涵. 武汉大学, 2016(08)
- [10]中国近代破产制度的孕育与建立(1750-1935)[D]. 张世慧. 华中师范大学, 20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