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不执行调解书构成犯罪吗?(论文文献综述)
张钗[1](2020)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文中指出
杨苏[2](2020)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特征研究》文中认为行为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导致社会中“法律白条”现象增加,不利于社会矛盾的解决,更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本文在对现有研究成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发现理论界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关注度不高,虽然指出了本罪在行为对象、行为表现以及情节严重的认定中存在问题,却没能提出有效解决方案,有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也不够明确。因此有必要从理论角度出发,通过系统探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特征,解决司法适用中的困惑。论文共五部分:第一部分为本罪的概述。通过对本罪的立法发展进行全面梳理,发现本罪在客观特征的认定上存在难题,并以此确定本文的研究对象。第二部分为本罪的行为对象研究。在“判决、裁定”的认定上,秉持实质解释论,指出调解书理应成为本罪的行为对象。同时对于拒不执行有关从业禁止和探望权的特殊判决、裁定,应当分别进行有区别的入罪和严格入罪。在生效的认定上,通过将公告送达的对象严格限定为判决、裁定,以此确定行为人前期已经进入到审判过程中,进而肯定公告送达文书的效力。第三部分为本罪的行为方式研究。在对“作为说”和“不作为说”进行区分的基础上,对“竞合说”进行理论解构,最终在刑法规范评价层面上指出暴力抗拒执行等事实上的作为行为,本质是对判决、裁定确定义务的违反,因此认定本罪是不作为犯。第四部分为本罪的行为表现研究。具体包括行为类型、行为时间点的判断和执行能力的认定。主张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其他拒执行为,应通过分析该行为是否直观、直接地损害了本罪法益且与法律解释列举的拒执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进行判断。第五部分为情节严重的具体判断标准研究,针对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认定标准模糊的情况,指出应当从行为恶劣性和结果严重性两方面严格把握。而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本文尝试从已有的具体案例出发,结合相关地方出台的规定以及拒执次数、拒执数额和社会影响力,给出了“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于博[3](2020)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 ——以内蒙古地区145份裁判文书为例》文中指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三年执行专项工作期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判决占五年间同类判决的74.53%。通过打击据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为推进执行难基本解决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助力,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情况得到一定改善。然而,近年来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仍呈上升态势,尽管我国相关法律规制对此加以规制,但仍不能应对该行为所面临社会与司法两方面的现实环境变化。通过总结“基本解决执行难”专项执行工作阶段中发现的问题,归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现实环境,分析内蒙古地区本罪司法裁判,对其中近四成的新型客观行为表现予以总结归纳,并探析本罪在构成要件特征方面的司法认定若干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论文共分为绪论、现实环境分析、新型行为客观表现、司法认定问题探析和完善路径探索五个部分,并展开阐述。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简述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进行研究的背景、意义,相关研究综述、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的内容。第二部分为我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现实环境分析,通过总结归纳“基本解决执行难”专项工作阶段中的问题,从包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案件受理量和拒执行为新型化三层面在内的社会环境方面,以及包含刑法规制、刑罚裁量和强制执行法立法带来的积极影响三层面在内的法律环境共两方面内容分析现存掣肘问题。第三部分为新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客观表现分析,结合案例,讨论本罪客观行为不同新型表现形式的行为性质,并结合现有法律和裁判观点界定其司法认定。第四部分为司法认定过程中疑难问题探析,针对本罪司法认定中构罪起算时间、有能力履行、情节严重等要件特征进行理论与法律的分析,明确认定方面的影响因素,并结合犯罪成本分析探讨刑罚裁量对本罪司法认定的逆向影响。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路径探索,针对我国拒执犯罪法律规制层面的不足之处提出针对性解决办法,从而完善本罪司法认定,为提升司法公信力提供有力保障。
补文[4](2020)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量刑实证研究 ——以2019年判决书为样本》文中指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发动如何应对、能否有效应对“执行难”这一司法老难题,是理论与实践共同的关注和期待。已有研究侧重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理论部分,缺乏对其司法实践的必要关注,因此,该罪的实践事实状态如何、能否有效助益于“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有待于必要且充分的探索。本文将运用大数据实证研究方法,以2019年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为样本,通过对样本进行描述统计、logistic回归分析来客观的、直接的体现出当前司法实践状况,包括定罪及刑罚适用情况两方面,同时还将结合理论研究对实践情况进行契合度考察,以期发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尝试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定罪及刑罚适用这两方面进行重述。除前言与结语之外,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介绍本罪的审级分布、犯罪主体构成、入罪效果等,以及对本文所采用的描述统计、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和多元logistic回归分析这三种研究方法进行概述。第二部分,对定罪方面的理论与实践进行梳理,进而分析二者的契合度关系。理论上,核心争议主要集中于本罪的客观方面,为“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和“情节严重”,另外,犯罪对象、起算时间也是目前的争议热点。通过对定罪方面的数据收集发现:在实务中,部分具有执行能力的被告人也会构成本罪,对于情节严重的判断法院多采用综合性认定标准,部分法院对犯罪对象的内涵进行扩大适用,“拒不执行”行为分类的理论与实践契合度高,而对“起算时间”的认定,绝大多数的裁判中未涉及。第三部分,运用logistic回归分析研究自变量对刑罚适用方面的影响。就大数据分析结果来看:执行能力的大小对是否判处刑罚有显着的负影响,被追究后的履行情况对拘役的适用有显着的正影响,未经罚款、拘留的积极拒不执行和经过拘留、罚款的积极拒不执行这两个情节的出现会更容易引起有期徒刑的适用,被追究后履行情况和主要量刑情节中的自首、坦白、谅解、认罪认罚对缓刑的适用有显着的正向影响。第四部分,为结论与反思,基于前述的研究,首先是归纳司法认定中出现的不良倾向,如客观要素在认定上的逻辑步骤错乱、拒不申报财产情况的入罪尺度不一、情节严重的认定存在手段化倾向等;再来是重述定罪因素的认定标准与认定逻辑,对于客观要素的认定,应当是层层递进、逐一进行的;最后是对刑罚适用标准的重述,只有当被告人存在行为性质轻微、社会影响极小、被追究后全部履行了义务且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请况时,才可以考虑免于处罚的适用,而一旦出现暴力拒不执行行为就应首要考虑有期徒刑的适用。罚金刑虽然与免于处罚的适用条件相似,但可根据“执行能力”大小来区分,在其他情况同等的基础上,具有部分执行能力的行为人相较于具有全部执行能力的行为人被免于处罚的可能性更高。
张文君[5](2020)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实践中的实体法律问题研究 ——以湖南省法院2018年156份一审刑事裁判文书为样本》文中研究说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此罪名的目的在于通过刑罚手段保障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确保法律的实施。1979年《刑法》就对本罪有了初步规定,1997年《刑法》则更加在实际操作性上对本罪的规定进行了修正,这些规定的出台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面临的问题。但是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新的犯罪手段和违法行为不断涌现,即使后期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不断对本罪进行修订,也仍未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当事人的权益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司法权威如何才能更好地树立是执行工作面临的严峻问题。本文以湖南省法院2018年156份一审刑事裁判文书为样本,对现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实体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通过样本数据反映的内容分析本罪的适用成效和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根据数据分析可知,本罪对促进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义务、解决执行难有一定的功效,例如执行案件的办理进展快速推进、本罪适用刑事案件的数量增加、刑事案件的审理进度加快,审理效率较高。因此,提高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力度十分重要。就目前的适用情况来看,本罪未能很好地发挥震慑打击拒不执行的行为,对样本数据进行分析后可知主要原因在于现有的法律法规下,有关本罪侵害的对象、拒不执行的起算时间存在较大的分歧、定罪量刑的标准可适用性不强,同时司法人员的刑罚观念也存在偏差。文章在对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后,根据问题的内容有针对性提出建议,从确定拒不执行的起算时间、明确本罪的行为对象,细化量刑情节的具体规定、纠正司法人员的错误观念四个方面着手,解决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提高本罪的使用率,有效打击拒不执行裁判文书的行为。
王旭[6](2020)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适用若干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在我国,为了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不仅要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判文书,更应当保障生效裁判文书的有效执行。但由于现阶段司法环境和诚信机制使然,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困难重重,虽经多方努力,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难”问题仍远未彻底解决,致使当事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也受到了质疑。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现今虽并未进行专门立法,但出台了失信惩戒机制,并在民事诉讼法领域进行完善,增大了对有意规避法院执行行为的被执行人的打击力度,而在刑事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加大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惩罚力度,进一步为化解执行难问题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基于理论分析角度来研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还并未达到实践中具体规范适用的预期目标,我国现阶段实施的法律法规虽然从理论角度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了较为宽泛的解读,但在具体适用中仍然有同案不同判等现象的存在,尚不能充分体现出刑法致力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宗旨。本文侧重于选取精典案例,对于现阶段司法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时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从对争议焦点的分析中发现了犯罪客观方面认定不明确、债权优先性争议及追诉程序障碍三大具体问题,致力于从理论及实务层面提出实际的解决方法。本论文主要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介绍了本文选题的背景及意义,从对国内外研究的现状中可以分析出我国现阶段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适用的不足与借鉴,并提出本文的研究方法与创新点。第二部分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述部分,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一罪名的整体演变历程及有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构成的探究两方面进行具体的分析研究。第三部分为通过对司法适用中的案例数据进行整理,进一步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适用中精典案例的争议焦点展开具体分析,并发现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适用中存在犯罪客观方面认定不明确、债权优先性争议及追诉程序障碍等重要问题。第四部分为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所出现的重要问题,从而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从相关立法层面、司法适用层面及追诉程序三方面来进行论述,力求于有针对性的提出可行性建议。
曹凌群[7](2020)在《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文中研究表明目前,执行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我国经济发展,影响我国人民生活的关键问题之一,然而,目前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于立法陈旧,已经很难保障执行的顺畅,无法发挥刑法应有的功能。本文研究了本罪的犯罪构成,剖析了本罪存在的量刑畸轻、人民法院在本罪中的角色重合和现实执行情况不佳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相关立法、重构本罪和加大执行力度等完善措施,尤其是提出了另立新罪的解决手段,以期更好的发挥刑法在执行问题中的作用。
陈祎[8](2020)在《调解书适用“拒执罪”探微》文中提出在当前正推动ADR改革实践、全国法院积极向"执行难"宣战的时代背景下,本文不仅从拒执罪立法及立法意图、社会司法与国家司法的分类、本罪犯罪构成等法理层面,而且从执行工作的现实常态方面,探讨拒不执行调解书能否、应否适用拒执罪的问题。
杨梦瑶[9](2020)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适用实证研究》文中提出当前,“执行难”问题作为国家和社会的顽疾,已经逐渐成为了影响国家司法裁判权威、损害人民法院胜诉结果以及当事人自身合法权益的现实法律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和关注。尽管当前我国的法律对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既明确地规定了民事的措施,也充分发挥了刑法的威慑和遏制功能。但是利用拒不执行的判决、裁定罪作为刑事措施解决法庭执行难的诸多司法手段和实践活动效果到底如何却仍然亟待进一步加强研究。基于拒不执行的判决、裁定罪的理论研究司法审判现状,旨在通过对HN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适用实证的量化和分析,探索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原因及呈现出的客观规律,分析了制约司法审判现状的困境,并结合个案提出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完善路径,从而为其化解制约实践中拒执罪的适用瓶颈提供了理论依据。系统性的分析和论证了样本数据,发现实践中存在着立法层面规定模糊和诉讼程序存在缺陷的问题,从而对现有问题从有效性、科学性的角度提出了应对之策,通过理论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论文除引言外,分为五部分,约30000字:第一部分引言,从该罪的写作背景出发,明确了该罪对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意义。通过对我国现有理论的梳理、归纳,发现存在者较多有争议的问题,其主体范畴的界定,执行依据的对象等。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选取适合我国国情的相关措施进而完善本罪,最后阐述了写作结构与创新点做出了梳理。第二部分,旨在通过分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历史演进,阐明该罪从历史上欠债不还发展演变而来。通过梳理该罪的历史形态、萌芽雏形期、入罪成形期和发展完善期,认为该罪独立成罪的过程中追诉启动方式日益完善,主体逐渐丰富,量刑标准日渐规范。从而指出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由无到有、由不健全到逐步完善的发展过程,体现了该罪的演进规律性符合我国法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反应社会公众的司法诉求,进而实现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功能。第三部分,通过对收集案例进行数据分析,根据统计结果及图表作出分析,总结样本数据所反应出来该罪的动态特征。通过对研究样本的实证分析,发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数量逐年增加,适用地区差异化明显,自诉成为本罪启动的重要方式,犯罪主体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本罪的司法适用效果显着。以此为基础探求我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为立法、司法总结经验规律,以期更好的完善本罪。第四部分,针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HN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具体司法判例进行深度解读与归纳总结,发现本罪在理论层面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较大问题。主要反映了该罪在立法层面规定模糊和司法实践中诉讼程序存在缺陷,一方面表现为执行依据范围有差异、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不统一以及该罪在量刑适用上的不均衡等存在的问题,致使在适用的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另一方面方面主要表现在法院角色担当与诉讼架构存在冲突、执行通知书是否送达是否影响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追究以及自诉案件处理结果与其价值相背离等,致使在追诉程序上难度偏大。第五部分,通过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实证分析,结合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的现实基础,指出该罪在立法层面与司法实践适用中的完善路径。认为其在立法层面上,可将本罪罪名改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罪”、加大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规范量刑适用标准。在本罪的司法适用统一层面,建议重构执行机制、健全本罪的追责体系、强化自诉案件处理机制。双管齐下的措施,以期尽快解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现有缺陷,有力的惩处此类犯罪。
谢清华[10](2019)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与量刑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现有学界观点整理分析的基础上,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和白银市三县两区法院司法实践出发,具体阐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定罪与量刑方面存在的问题,剖析产生问题的法律原因,并结合非刑罚化的观点,提出完善本罪适用的立法路径和相关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逻辑上分为四部分。第一章简要介绍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基础理论,分析梳理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传统四要件理论体系下犯罪构成方面的争议焦点,以及诸多争议对定罪与量刑方面产生的影响。第二章重点探讨定罪与量刑方面的问题及实证分析。第三章详细阐述分析定罪与量刑产生问题的法律原因。第四章提出了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建议。
二、拒不执行调解书构成犯罪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拒不执行调解书构成犯罪吗?(论文提纲范文)
(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特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概述 |
2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对象 |
2.1 判决、裁定的范围 |
2.1.1 判决、裁定的类型 |
2.1.1.1 刑事判决、裁定 |
2.1.1.2 行政判决、裁定 |
2.1.2 涉及特殊权利义务的判决、裁定 |
2.1.2.1 关于刑事从业禁止的判决、裁定 |
2.1.2.2 关于探望权的判决、裁定 |
2.2 “生效”的判断 |
2.2.1 生效的时间 |
2.2.2 错误判决、裁定的效力 |
2.3 调解书是否应该成为本罪的行为对象 |
2.3.1 调解书应否成为本罪行为对象的理论争议 |
2.3.2 本文观点——调解书应当成为本罪的行为对象 |
3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方式 |
3.1 刑法上关于“拒不”与“不”的区分 |
3.1.1 义务的来源不同 |
3.1.2 不作为的强烈程度不同 |
3.2 关于本罪行为方式的争议 |
3.3 本文观点——本罪是不作为犯 |
3.3.1 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分 |
3.3.2 作为与不作为竞合的解构 |
3.3.3 本罪应属不作为犯 |
4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表现 |
4.1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类型 |
4.1.1 具体列举的行为 |
4.1.2 兜底性条款的规定 |
4.2 行为时间点的判断 |
4.2.1 关于本罪行为时间点的争议 |
4.2.2 本文观点——生效说 |
4.2.3 拒执行为前移化的应对 |
4.3 执行能力的认定 |
4.3.1 执行能力的分类 |
4.3.2 判断是否具有执行能力的依据 |
4.3.3 义务冲突下拒不执行行为的认定 |
5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的判断 |
5.1 现有规定 |
5.2 情节严重的标准 |
5.2.1 行为的恶劣程度 |
5.2.2 结果的严重程度 |
5.3 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
5.3.1 存在多次拒不执行行为 |
5.3.2 拒不执行数额巨大 |
5.3.3 社会影响恶劣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一、 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二、 在学期间所获的奖励 |
三、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 ——以内蒙古地区145份裁判文书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价值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与不足 |
2 我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现实环境 |
2.1 社会环境 |
2.1.1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 |
2.1.2 案件量逐年增多 |
2.1.3 规避执行行为新型化 |
2.2 法律环境 |
2.2.1 刑法规制存有不足 |
2.2.2 刑罚威慑力度较轻 |
2.2.3 强制执行立法在即 |
3 司法实践中新型拒执行为客观表现 |
3.1 新型隐匿财产行为 |
3.1.1 利用网络渠道隐匿财产 |
3.1.2 隐匿名下保险行为 |
3.1.3 隐匿个人名下新收入行为 |
3.2 新型转移财产行为 |
3.2.1 提前转移财产行为 |
3.2.2 通过家庭关系转移财产行为 |
3.2.3 通过其他债务转移财产行为 |
3.3 新型逃避、抗拒执行行为 |
4 司法认定过程中疑难问题探析 |
4.1 构成犯罪起算时间节点之界定 |
4.1.1 理论与法律制度分析 |
4.1.2 司法实践之认定 |
4.2 “有能力履行”之界定 |
4.2.1 理论与法律制度分析 |
4.2.2 司法实践之认定 |
4.3 “情节严重”之界定 |
4.3.1 理论与法律制度分析 |
4.3.2 司法实践之认定 |
4.4 犯罪成本分析 |
4.4.1 内蒙古地区拒执犯罪量刑分析 |
4.4.2 同相似罪名量刑情况比对分析 |
5 完善我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路径探索 |
5.1 完善本罪罪状表述 |
5.1.1 明确犯罪对象 |
5.1.2 明确犯罪主体 |
5.1.3 明确构罪特征 |
5.2 完善本罪刑罚惩戒 |
5.2.1 规范本罪适法统一 |
5.2.2 规定本罪从重情形 |
5.3 完善本罪司法衔接 |
5.3.1 构建完善执行“证据链” |
5.3.2 统一三机关认定标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量刑实证研究 ——以2019年判决书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1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基本情况与研究方法 |
1.1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的基本情况 |
1.2 实证研究方法简介 |
2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之司法认定与理论契合关系分析 |
2.1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司法认定的类型 |
2.2 核心争议之司法认定与理论的契合关系分析 |
2.2.1 有能力执行 |
2.2.2 拒不执行 |
2.2.3 情节严重 |
2.2.4 犯罪对象 |
2.2.5 构成犯罪的起算时间 |
3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刑罚适用的影响因素回归分析 |
3.1 自变量设置 |
3.2 是否判处刑罚的回归分析 |
3.2.1 拟合度分析 |
3.2.2 显着性及程度分析 |
3.2.3 小结 |
3.3 刑罚种类的回归分析 |
3.3.1 拟合度分析 |
3.3.2 显着性及程度分析 |
3.3.3 小结 |
3.4 缓刑与否的回归分析 |
3.4.1 拟合度分析 |
3.4.2 显着性及程度分析 |
3.4.3 小结 |
4 结论与反思 |
4.1 司法认定不良倾向 |
4.1.1 “有能力执行”和“拒不执行”的认定顺序颠倒糅杂 |
4.1.2 情节严重的认定存在手段化倾向 |
4.1.3 拒不申报财产情况的入罪尺度不一 |
4.1.4 不作为认定的逻辑步骤混乱 |
4.1.5 说理不充分 |
4.2 犯罪认定因素与逻辑重述 |
4.2.1 定罪因素的认定 |
4.2.2 认定逻辑重述 |
4.3 刑罚适用方面 |
4.3.1 刑罚适用情况 |
4.3.2 免于处罚的适用 |
4.3.3 罚金、拘役和有期徒刑的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5)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实践中的实体法律问题研究 ——以湖南省法院2018年156份一审刑事裁判文书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与价值 |
1.1.1.1 研究背景 |
1.1.1.2 研究价值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和不足之处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实践概况 |
2.1 样本数据的获取 |
2.2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数量增长概况 |
2.3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执行效果概况 |
2.4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审理概况 |
第3章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及原因 |
3.1 本罪行为对象认识不一 |
3.1.1 样本分析 |
3.1.2 原因分析 |
3.1.2.1 行为对象的立法模糊 |
3.1.2.2 有关行为对象的理论不统一 |
3.2 拒执行为起算时间不一 |
3.2.1 样本分析 |
3.2.2 原因分析 |
3.2.2.1 拒执行为的起算时间的立法模糊 |
3.3.2.2 拒执行为起算时间的学术观点不统一 |
3.3 量刑情节认定差距大 |
3.3.1 样本分析 |
3.3.2 原因分析 |
3.3.2.1 量刑情节认定标准的立法模糊 |
3.3.2.2 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学术观点不统一 |
3.4 本罪处罚普遍过于轻缓 |
3.4.1 样本分析 |
3.4.2 原因分析 |
3.4.2.1 刑罚设置畸轻 |
3.4.2.2 刑罚理念错误 |
第4章 解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实践中实体法律问题的对策 |
4.1 明确行为对象认定范围 |
4.1.1 符合犯罪构成的要求 |
4.1.2 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 |
4.2 明确拒执行为的时间起算点 |
4.2.1 普通情形 |
4.2.1.1 法律体系要求 |
4.2.1.2 司法实践要求 |
4.2.2 例外情形 |
4.3 明确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 |
4.4 完善本罪刑罚适用 |
4.4.1 正确认识,转变刑罚理念 |
4.4.2 落实规定,严格适用缓刑 |
4.4.3 完善刑罚,设置资格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适用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点 |
2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概述 |
2.1 罪名演变的历程 |
2.1.1 起源—1979 年刑法 |
2.1.2 发展—1997 年刑法及法律解释 |
2.1.3 修正—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及司法解释 |
2.2 犯罪构成的探究 |
2.2.1 犯罪客体 |
2.2.2 犯罪客观方面 |
2.2.3 犯罪主体 |
2.2.4 犯罪主观方面 |
3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适用现状及问题 |
3.1 司法适用总体情况 |
3.1.1 司法审判案件数量递增 |
3.1.2 地区间适用差异较大 |
3.1.3 量刑轻刑化趋势明显 |
3.1.4 自诉程序适用率高 |
3.2 犯罪客观方面认定不明确 |
3.2.1 案例简介 |
3.2.2 争议焦点 |
3.2.3 理论分析 |
3.3 债权优先效力争议 |
3.3.1 案例简介 |
3.3.2 争议焦点 |
3.3.3 理论分析 |
3.4 追诉程序障碍 |
3.4.1 案例简介 |
3.4.2 争议焦点 |
3.4.3 理论分析 |
4 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路径 |
4.1 相关立法层面的完善 |
4.1.1 出台强制执行法 |
4.1.2 科学构建我国征信机制 |
4.1.3 明确债权优先效力 |
4.2 司法适用层面的完善 |
4.2.1 细化司法解释中犯罪客观方面 |
4.2.2 探索建立案件集中管辖 |
4.2.3 加强裁判文书说理部分 |
4.2.4 重视指导性案例及典型案例 |
4.3 追诉程序的完善 |
4.3.1 公安机关成立专门机构 |
4.3.2 重构自诉程序立案标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7)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构成 |
(一)犯罪客体 |
(二)犯罪客观方面 |
1.犯罪对象 |
2.犯罪行为 |
3.犯罪情节 |
(三)犯罪主体 |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认定 |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罪与非罪 |
1.无能力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司法认定 |
2.违反程序的执行行为的司法认定 |
3.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 |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此罪与彼罪 |
1.妨害公务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2.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存在的问题 |
(一)量刑畸轻 |
(二)人民法院在本罪中的司法角色重合 |
(三)现实执行情况效果不佳 |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完善 |
(一)适当加重本罪刑罚 |
(二)明晰法院定位 |
(三)加大执行力度 |
(四)在财产刑中设立新罪——逃避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罪 |
结论 |
参考文献 |
(9)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适用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状况及方向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论文的研究内容 |
1.4 论文组织结构 |
1.5 论文的创新点 |
2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历史沿革 |
2.1 欠债不还的演进变迁 |
2.1.1 国外法律规定 |
2.1.2 我国法律规定 |
2.2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嬗变 |
2.2.1 萌芽雏形期 |
2.2.2 入罪成形期 |
2.2.3 发展完善期 |
3 本罪司法适用实证数据分析 |
3.1 研究样本和研究方法说明 |
3.2 样本分析—司法适用现状动态特征 |
3.2.1 适用本罪案件数逐年增长 |
3.2.2 本罪的适用地区差异明显 |
3.2.3 自诉成为本罪追诉的重要形式 |
3.2.4 本罪的犯罪主体文化程度偏低 |
3.2.5 本罪的适用有效推动了案件的执结 |
4 本罪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4.1 立法层面规定模糊 |
4.1.1 执行依据有差异 |
4.1.2 本罪的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不统一 |
4.1.3 本罪量刑适用不均衡 |
4.2 诉讼程序存在缺陷 |
4.2.1 法院角色担当与诉讼架构存在冲突 |
4.2.2 执行程序问题是否影响定罪量刑 |
4.2.3 自诉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价值相背离 |
5 本罪完善的措施 |
5.1 完善本罪立法 |
5.1.1 建议将罪名改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罪” |
5.1.2 加大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 |
5.1.3 规范量刑适用标准 |
5.2 促进司法适用均衡协调统一 |
5.2.1 重构执行机制即剥离执行权 |
5.2.2 健全本罪的刑事追责体系 |
5.2.3 强化自诉案件处理规范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10)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与量刑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述 |
第一节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发展背景 |
第二节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基本理论 |
第三节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争议焦点 |
第二章 定罪与量刑问题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定罪方面的问题 |
第二节 量刑方面刑罚不均衡的问题 |
第三章 产生问题原因的法律分析 |
第一节 “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认定标准模糊 |
第二节 部分法律术语内涵不清 |
第三节 罚金刑适用标准不明 |
第四节 与其他罪名的竞合问题 |
第四章 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建议 |
第一节 立法层面的完善 |
第二节 司法实务层面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拒不执行调解书构成犯罪吗?(论文参考文献)
- [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D]. 张钗. 天津大学, 2020
- [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特征研究[D]. 杨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1)
-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 ——以内蒙古地区145份裁判文书为例[D]. 于博.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
- [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量刑实证研究 ——以2019年判决书为样本[D]. 补文. 广西大学, 2020(07)
- [5]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实践中的实体法律问题研究 ——以湖南省法院2018年156份一审刑事裁判文书为样本[D]. 张文君. 南华大学, 2020(01)
- [6]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适用若干问题研究[D]. 王旭.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7)
- [7]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D]. 曹凌群. 黑龙江大学, 2020(05)
- [8]调解书适用“拒执罪”探微[J]. 陈祎. 法制与社会, 2020(08)
- [9]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适用实证研究[D]. 杨梦瑶.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10]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与量刑法律问题研究[D]. 谢清华. 兰州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