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问题的探索(论文文献综述)
何自力,顾惠民[1](2022)在《土地制度改革、农业生产方式创新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文中研究指明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发展新型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这不仅是消除绝对贫困与乡村振兴对接过程中亟待破解的难题,也是对邓小平"两个飞跃"理论在新时代的传承。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尤其是"生产力-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分析范式,探索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演进路径,有助于从其内在关联及相互作用机制中更好把握核心要义与生成逻辑。理论上的可能性,不意味着就必然自发转化为现实,从生产关系出发构建中国特色新型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才是应有之义。这就要调整生产关系,在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基础上,通过生产方式创新促进生产力发展,其中关键是农业生产托管,以其再组织化等优势引导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为新时代创新公有制实现形式、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打开关键突破口。
付磊,陈永正,杨渝南[2](2021)在《承包地“三权分置”理论与实践再辨析》文中指出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使承包经营权不断强化,集体所有权被虚置。建立在该产权构造基础上的"三权分置"改革遭遇了实践困境,证明固守承包经营权派生经营权的逻辑,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农业规模化经营的瓶颈。崇州农业共营制、塘约道路、南海模式等改革案例已经突破了集体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和经营权的递进派生逻辑,实现了三权的重组。改革的重点应该聚焦在以集体所有权重构为基础的"统"的作用发挥,做实集体所有权功能,实现承包经营权从土地的实物形态向注重价值形态转变,改变经营权的派生路径,这是发展集体经济、促进共同富裕的有效实现形式,也是坚持和完善集体所有制的应有之义。基于此,提出完善集体所有权的法理构造、厘清集体经济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责权边界、建立完善农地"三权分置"制度和配套措施保障的政策建议。
谢勇[3](2021)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农村信贷市场发展——以农村可抵押财产范围变化为视角》文中认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完善是农村信贷市场发展的基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可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农村信贷需求和储蓄规模。以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为内容的"三块地"改革以及农村承包地、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有利于扩大农村可抵押财产范围,增加了农民和农村的优质抵押品,为大型金融机构扩大涉农贷款规模、防范涉农贷款风险创造了有利条件。健全农村土地确权和登记制度、深化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将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为农村信贷市场发展尤其是大型商业银行涉农贷款有序增长创造更好的法治和政策环境。
程霖,严晓菲[4](2021)在《中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思想的演进与创新》文中研究表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重要一环,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思想的发展与创新不仅关乎国有企业自身的壮大发展和路径选择,还关乎中国经济学的科学构建。有鉴于此,文章通过系统回顾与梳理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思想的演进历程,总结和提炼该思想的理论创新元素,试图揭示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思想的历史发展全貌,进而探索其推动新时代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深化和经济向高质量发展的攻坚使命。研究表明:(1)以时间为线索,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思想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以推进企业改革试点为核心的萌芽探索阶段(1978-1992年)、以理顺企业产权关系为核心的制度创新阶段(1993-2012年)、以实现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为核心的纵深推进阶段(2013年至今)。(2)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思想的创新主要体现在改革理念、改革模式、公司治理结构和政府作用等四个方面,即在所有制上突破理论束缚而走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协调发展的道路,在改革模式上坚持走"由点到面"的渐进式改革道路,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坚持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之路,在政府作用上坚持走"放管服"之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化,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思想仍需在员工持股、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等关键领域寻求突破。
李怀,王成利[5](2021)在《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村土地产权的政策议程与成功经验》文中研究指明所有制和产权的关系一直都是中国农地制度变迁中的两个核心命题。基于将"产权纵向独立性统摄下进行产权横向清晰化"的分析框架,才能深刻理解中国共产党百年来关于农村土地产权变迁的政策议程与成功经验。从"单一产权"到"三权分置"的动态演进,在纵向上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统摄下,通过地权细分和强化农民的土地产权,究其实质就是通过产权横向清晰化以拓展土地产权权能,进而通过"赋权增能"于农民,实现农地"三重复合功能"下"秩序—公平—效率"的统一,满足农业现代化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需要。基于此,未来农村土地产权变迁应继续沿着"产权纵向独立性统摄下进行产权横向清晰化"这一逻辑主线演进,基于乡村振兴的战略目标渐进重构农地产权制度,最终走出一条独具中国特色的产权道路。
徐超,李汶卓,赵秀丽[6](2021)在《由政策到法律:论承包地“三权”运行的框架选择》文中指出新形势下中央为破解承包地流转、利用的困境,提出"三权分置"政策,但由于土地改革的渐进性和现实中各地区的差异性,政策中"三权"难以与法律中的权利衔接,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地改革的推进。鉴于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成功经验,应当从"三权分置"的现实需求出发,梳理土地经营权的生成路径选择,以回应"三权分置"政策的价值追求,并实现政策中权利与法律权利的对应与衔接。此外,应将"三权"置于土地经营法律关系运行中加以分析,构建承包地"三权"动态运行的法律框架,以推动承包地"三权分置"由政策向法律转化。
侯银萍[7](2021)在《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对共同富裕的制度保障》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了新时代共同富裕分两步走的远景目标,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推进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选择和重大举措。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为体系的农地"三权分置"是经过实践验证的创新型农地制度安排,为农村高质量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发展指明了方向。《民法典》对农地"三权分置"的制度确认是基本法层面的立法表达,为改善农村民生、缩小城乡差距进而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提供了法律遵循。浙江省作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其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有效做法和典型案例为全国层面的探索提供了实践样本,也为共同富裕的扎实推进提供了借鉴。
王连合[8](2021)在《“三权分置”下经营权的性质不宜统一界定——基于社会实践中农民权益保护的视角》文中提出"三权分置"下经营权性质的界定,理论界主要有物权说、债权说和二元说,《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都规定了土地经营权,但都没有明确界定其性质。从有关文件和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三权分置"下的经营权既包括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经营权,也涵盖了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外新设的"经营权"。"三权分置"下的承包权性质应被界定为物权(用益物权)。但不加区分地将经营权性质统一界定为物权(用益物权),在社会实践中则既有有利的一面,也存在一些弊端。在准确把握"三权分置"目标要求基础上,衡量利弊得失得出结论:"三权分置"下经营权的性质不宜统一界定,应依据经营主体的不同和流转期限的不同,分别界定经营权的性质。
丁关良[9](2021)在《土地经营权法律制度存在的疑难问题和解构设想》文中指出中央农用地"三权分置"政策虽然实施了"法律化",但由于现《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对"第二权"没有明定,学术界和农业农村各级主管部门对"三权分置"存在"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和"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两种不同表达认知,地方立法在涉及该"三权分置"的表达上也很难准确把握。客观分析发现,学界依据传统法理仍然无法符合法律逻辑来解释法定第三权的生成问题,且形成法定第三权的"土地经营权"与"第二权"(或为土地承包权,或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法律冲突。本文提出农用地"三权分置"的二元权利类型法律表达,一是土地所有权(自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债权,实为"农用地租赁权"等);二是土地所有权(自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次生或次级用益物权)。对后一种"三权分置",在农用地初次流转的物权流转法律关系中运用"权利分置"之创新法理来构建用益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期限)分置出次生(或次级)用益物权的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期限短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该观点在理论上能自圆其说,在实践中具有极强社会经济功效,使中央该改革政策目标"放活土地经营权"实现成为可能。同时,本文研究还涉及与上面联系密切的以下三个重要问题:第一,针对法律上缺失土地经营权转让这一重要流转方式,提出创建土地经营权转让新法律制度对策;第二,针对土地经营权其权利属性无法定且学界认知模糊和实践难解,提出以物权性流转和债权性流转区分为依据对土地经营权法律性质采用物权和债权二元性界定对策;第三,针对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登记存在的观点分歧和制度疑惑,提出入股、抵押等物权性流转方式都应该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对策。研究目标是为农用地流转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献计献策,以达到更好"放活土地经营权",实现农用地资源优化配置,发展多种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李怀[10](2021)在《农地“三权分置”助推乡村振兴:理论逻辑与机制构建》文中研究表明农地"三权分置"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创新,在新发展阶段,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须基于实现乡村振兴的目标,建构新型农地"三权分置"制度。基于马克思产权思想,农地"三权分置"助推乡村振兴的理论逻辑在于在强化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功能的统摄下,稳定农户土地承包权的保障功能和放活土地经营权的财产功能,最终通过农地"三重复合功能"助推乡村振兴。理论逻辑亟待机制构建的支撑。农地"三权分置"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机制构建就在于通过"利益联结""退出机制"以及"放活机制"培育固守农业农村的"新型职业农民",进而提升乡村内生性发展动能,助推乡村振兴。
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问题的探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问题的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1)土地制度改革、农业生产方式创新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一、一个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分析框架 |
二、土地制度改革和农业生产方式的调整及对农村经济的影响 |
(一)农民所有农民经营 |
(二) 集体所有集体经营 |
(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阶段:现代小农生产方式为主,多元生产方式并存 |
三、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存在的问题及现实可能性分析 |
四、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路径研究 |
(一) 从“两权分置”到“三权分置” |
(二) 土地流转的困境与农业生产托管的产生发展 |
(三)农业生产方式创新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
(3)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农村信贷市场发展——以农村可抵押财产范围变化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农村信贷市场发展的基础 |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村信贷市场的影响 |
(一)农用地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村信贷市场的影响 |
(二)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村信贷市场的影响 |
(三)农村建设用地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村信贷市场发展的影响 |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政策建议及农村信贷市场发展前景 |
(一)积极推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成果转化为立法成果 |
(二)建立和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配套制度 |
(三)完善增量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
(5)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村土地产权的政策议程与成功经验(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从“单一产权”到“两权合一”:强化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单一政治功能 |
(一)农民“耕者有其田”目标的实现: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下“单一产权”的确立 |
(二)“两权合一”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单一政治功能的发挥 |
三、从“两权分离”到“两权裂变”:土地产权保障功能与财产功能的内在冲突 |
(一)“两权分离”下的农业绩效与“产权分离”的特征事实 |
(二)“两权裂变”下土地产权保障功能与财产功能的内在冲突 |
四、“三权分置”的实践历程:土地产权“三重复合功能”的发挥 |
(一)农地“三权分置”的实践历程 |
(二)“三权分置”下的“三重复合功能”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
五、进一步讨论:中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的成功经验与未来走向 |
(一)农地制度变迁的根本目标始终在于服务于国家现代化发展的战略要求 |
(二)农地“三权分置”的核心要义在于通过集体土地所有制统摄下“三重复合功能”的发挥,实现“三重价值目标” |
(三)农地产权制度的未来演进将在坚持产权纵向独立性统摄下进行土地产权进一步横向细分 |
(6)由政策到法律:论承包地“三权”运行的框架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三权分置”是对农村土地改革现实需求的积极回应 |
三、承包地“三权”生成路径的法律表达选择 |
四、承包地“三权”生成路径回应“三权分置”改革的价值追求 |
五、承包地“三权”动态运行的法律框架分析 |
1.土地经营法律关系产生阶段。 |
2.土地经营法律关系变更阶段。 |
3.土地经营法律关系消灭阶段。 |
(7)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对共同富裕的制度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农地“三权分置”何以促进共同富裕 |
(一)历史的维度:农地制度变革历程对共同富裕的影响 |
1. 改革开放之前:农地单一产权制度与农村社会化大生产发展方向不一致 |
2. 改革开放以来:农地二元化改革践行了“先富带动后富”的共同富裕阶段性目标 |
3. 党的十八大以来:农地“三权分置”革新成为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抓手 |
(二)现实的维度:农地“三权分置”促进共同富裕的合理性 |
1. 农地“三权分置”是依循宪法政治逻辑的法权化实现 |
2. 农地“三权分置”是物权法治在基本法层面的“赋权立约” |
3. 农地“三权分置”是通过优化市场配置实现农业生产现代化的有效模式 |
二、农地“三权分置”促进共同富裕的制度依据 |
(一)农地“三权分置”的立法形成 |
(二)农地集体所有权制度是农村高质量发展的坚实基础 |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 |
(四)土地经营权制度是农业现代化的关键落脚点 |
三、农地“三权分置”促进共同富裕的制度实现 |
(一)农地集体所有权的实现路径 |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现路径 |
(三)土地经营权的实现路径 |
结语 |
(8)“三权分置”下经营权的性质不宜统一界定——基于社会实践中农民权益保护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理论界的主要观点和法律上的主要规定 |
(一)理论界的主要观点 |
(二)理论界主要观点存在的不足 |
(三)法律上的主要规定 |
二、“三权分置”下认识经营权性质的基础性问题 |
(一)“三权分置”下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 |
1.法学理论界的观点 |
2.有关文件和法律规定的启示 |
(二)“三权分置”下承包权的性质 |
三、将经营权性质统一界定为物权的实践价值与弊端 |
(一)将经营权性质统一界定为物权(用益物权)的实践价值 |
1.有效保护经营者的利益,提高经营者的生产积极性 |
2.降低其他权力(他人)干涉经营权的可能性,提高生产效率 |
3.延长经营权的存续期间,利于农业生产的长远发展 |
4.提高经营权的法律效力,利于经营权的流转 |
(二)将经营权性质统一界定为物权(用益物权)的弊端 |
1.相对降低了对承包权保护的力度 |
2.在某些情况下纵容了资本对农民的盘剥 |
(三)准确把握“三权分置”目标要求是得出最终结论的关键 |
1.“三权分置”的目标要求 |
(1)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前提。 |
(2)严格保护农民承包权的财产权益是核心。 |
(3)充分发挥土地经营权的要素功能是重点。 |
2.结论:“三权分置”下经营权的性质不宜统一界定 |
四、“三权分置”下经营权性质界定的路径选择 |
(一)依据经营主体的不同,相应确定经营权的性质 |
1.当经营权主体是原隶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时,其经营权性质可界定为受限制的物权(用益物权) |
2.当经营权主体为原非农的公司(例如城市资本、工商资本等)时,其经营权性质不能被确定为物权(用益物权) |
(二)依据流转期限的不同,相应确定经营权的性质 |
(9)土地经营权法律制度存在的疑难问题和解构设想(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三权分置”法律化后“三权”表达上存在的问题及法理解析 |
(一)“三权”中第二权没有法律明定 |
(二)两种“三权分置”法律表达方式都缺乏法理支撑 |
(三)依据“权利分置”创新理论创建第三权 |
三、法律上缺失土地经营权转让这一重要流转方式和解构 |
(一)现行法律缺失土地经营权转让这一重要流转方式 |
(二)创建土地经营权转让新法律制度 |
四、土地经营权权利属性无法定造成的尴尬局面及解决办法 |
(一)土地经营权权利属性无法定造成的认知模糊 |
(二)土地经营权法律性质之物权和债权二元性界定 |
五、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的困惑与完善 |
(一)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制度疑惑 |
(二)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的完善 |
(10)农地“三权分置”助推乡村振兴:理论逻辑与机制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农民分化”、农地产权分离与乡村发展的现实困境 |
1.“农民分化”与农地产权分离的特征事实 |
2.农地产权分离下乡村发展的现实困境 |
(1)农地所有权主体虚化与农村集体公共性缺失 |
(2)农地承包经营权“分离”甚至“裂变”下乡村发展主体支撑缺乏与内生增长乏力 |
三、农地“三权分置”助推乡村振兴的理论逻辑 |
1.农地“三权分置”的基本前提:强化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功能的统摄地位 |
2.农地“三权分置”的独有安排:稳定农户土地承包权的保障功能 |
3.农地“三权分置”的效率安排:放活土地经营权的财产功能 |
4.农地“三重复合功能”助推乡村振兴的理论逻辑 |
四、“三权分置”下新型职业农民的机制构建与乡村振兴 |
1.以“利益联结”实现所有权管理功能的统摄地位,重建乡村组织的公共属性 |
2.以“退出机制”稳定承包权保障功能,为乡村振兴提供主体支撑 |
3.以“集中机制”放活经营权财产功能,提升乡村内生性增长动能 |
五、结论与讨论 |
四、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问题的探索(论文参考文献)
- [1]土地制度改革、农业生产方式创新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J]. 何自力,顾惠民. 上海经济研究, 2022(01)
- [2]承包地“三权分置”理论与实践再辨析[J]. 付磊,陈永正,杨渝南. 农村经济, 2021(12)
- [3]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农村信贷市场发展——以农村可抵押财产范围变化为视角[J]. 谢勇. 农村金融研究, 2021(12)
- [4]中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思想的演进与创新[J]. 程霖,严晓菲. 财经研究, 2021(12)
- [5]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村土地产权的政策议程与成功经验[J]. 李怀,王成利. 东岳论丛, 2021(11)
- [6]由政策到法律:论承包地“三权”运行的框架选择[J]. 徐超,李汶卓,赵秀丽. 农业经济, 2021
- [7]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对共同富裕的制度保障[J]. 侯银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2021(05)
- [8]“三权分置”下经营权的性质不宜统一界定——基于社会实践中农民权益保护的视角[J]. 王连合.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5)
- [9]土地经营权法律制度存在的疑难问题和解构设想[J]. 丁关良. 法治研究, 2021(05)
- [10]农地“三权分置”助推乡村振兴:理论逻辑与机制构建[J]. 李怀. 当代经济研究, 20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