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赋予省外和国外投资者若干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高宏[1](2020)在《省级旅游志编纂研究》文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志广泛编纂,积累了丰富的编纂理论和经验,本文以省级旅游志为研究对象,从编纂的角度考察了旅游志编修源流、背景和体例,对旅游志的内容、特点、价值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在对旅游志内容梳理的基础上回顾了当代旅游的发展变迁。当代中国旅游业的发展,历经四个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当代旅游业白手起家,在“文化大革命”中遭遇挫折但徘徊前行,拨乱反正之后,在改革开放之初,旅游业开始崭露头角,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被国家确定为支柱产业。为适应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国家不断调整管理体制,扩大对外开放,扩大旅游的空间和地域。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居民收入增加,旅游出行人数和旅游消费大幅度增长,旅游在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旅游业资料的收集和汇编,总结旅游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反映旅游发展的历史进程已经成为共识。在这样的背景下,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和部署下,各级政府开始编修旅游志。旅游类志书的编纂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地方志在起源和发展的过程中,旅游元素就是志书记述的一个重要方面。到魏晋南北朝时期,旅游类专志开始产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志书也愈来愈丰富,出现了包括山志、水志、寺庙志、湖泊志、名胜志等诸多的旅游类志书,民国时期,名胜、古迹被纳入志书定例,逐步奠定了当代旅游志的基础。当代志书编纂过程中,旅游起初是作为部分区域志的篇章之一,随着旅游发展,逐步单独成志,并成为省级志书中一个重要的分志。首轮省级旅游志各地启动时间不一,发展极不平衡,纂修部门多,既有旅游部门,也有外事部门,还有外事部门和旅游部门联动修志。20世纪90年代后期,第二轮地方志编纂工作开始部署,省级旅游志的续修也开始启动,但由于首轮志书进展不一,故仅有7个省份完成第二轮省级旅游志的编纂。两轮省级旅游志编纂过程中呈现出工作体制的一致性、机构人员的趋同性、工作程序的相似性、志书编纂和旅游业发展不对称等特点。省级旅游志编纂中,根据各省旅游的实际情况和资料情况,按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拟定的相关规定,对志书结构进行设计和规划。篇目主要采用篇(编)、章、节三级,涉及旅游资源、旅游者、旅游设施、旅游服务、经营与管理等篇章。两轮志书基本都采用了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设序言、凡例、概述、卷目等,为全书之纲。省级旅游志的文体,在遵循传统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旅游志记述内容的情况,尤其景区景点景色的记述,略微有些创新和变通。两轮志书相比较,体例结构既有继承,也有变革和发展。篇章数量有所损益;篇目分类由“静”到“动”,与时俱进,更加科学;体裁运用更加丰富和合理;文风更加精炼、简洁和实用。省级旅游志主要记述了旅游资源与开发、旅游线路与规划、旅游类型、旅游市场、旅游服务施设、旅游管理等事象。在这些记述的内容中,展现了当代旅游业的发展和变迁:旅游活动类型更加丰富、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后起勃发、消遣性旅游幅度增大、自费旅游和自助旅游增加;旅游的时空极大拓展,客源地和目的地全球化,旅游时间更加灵活;旅游业的属性从外事接待逐步向经营接待型转变,最终形成旅游产业;旅游管理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机构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旅游的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都得到极大的改善;旅游功能也更加多元。省级旅游志在多方面都具有价值,不仅是记录区域旅游发展的载体,也是经济和文化史料的重要来源;在旅游开发中,是旅游宣传的重要工具和信息来源,旅游规划与开发的重要参考,旅游商品开发的重要借鉴。对于旅游文化研究、旅游史研究、区域经济史研究意义重大。省级旅游志编纂成果丰硕,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在编纂组织时,存在组织机构的临设与调整、修志人员的不稳定性、内容不断调整和变化、编纂工作持续周期长等问题;在体例编排方面,篇目分类不够科学、篇目设置存在太“全”和太“简”等现象;在内容记述方面,存在遗漏、失真、地图运用不足、关联性不够等问题;在理论运用方面,对方志学理论和旅游学理论有待进一步融汇贯通。针对省级旅游志编纂中存在的问题,有待从资料收集、篇目设置、内容建构和理论创新四个方面进行着手,提高志书的编纂质量。在资料收集方面,加强微观资料、口述史料、网络资料和旧方志资料收集;在篇目的设置时,注意行业分工实际和发展、篇目标题客观简洁、篇目设置注意整体性和逻辑性;在内容建构上,凸显地域特色、彰显时代变化、突出专业性;在理论方面加强创新,尤其是加强对省级旅游志的续修理论的研究、正确处理旅游志和其他志之间的关系,力争早日构建形成旅游方志学。
贵州省人民政府[2](2012)在《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979年—2010年)的决定》文中研究说明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黔府发[2012]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及时清除阻碍改革和发展的制度性障碍,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省人民政府对1979年至2010年期间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
贵州省人民政府[3](2018)在《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979—2016年)的决定》文中研究表明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黔府发[2017]3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及时清除改革和发展的制度性障碍,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省人民政府对1979年至2016年期间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经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如下:
曹书[4](2019)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现代经济体系改革的日益深化,在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过程中,资源型城市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保障义务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权利间的矛盾冲突愈演愈烈,通过利益补偿机制化解该项“非对称性矛盾”已然成为区域协调发展紧迫的现实需求。为此,国家通过资源税改革及中央财政专项拨付等方式为资源型城市提供了纵向补偿,形成了补偿机制“纵多横少”的格局。但是财税体系的纵向补偿因周期性与有限性无法独力扭转资源型城市颓势,还须为资源型城市脱困振兴提供长效性横向补偿机制。2018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在“健全区际利益补偿机制”当中将“健全资源输出地与输入地之间利益补偿机制”予以重点强调,指出“围绕煤炭、石油及其他矿产等重要资源,坚持市场导向和政府调控相结合,加快完善资源开采、生态治理等外部成本内部化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鼓励资源输入地通过共建园区、产业合作、飞地经济等形式支持输出地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加快建立支持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长效机制。”可见,作为资源输出地的资源型城市获得作为资源输入地的非资源型城市横向利益补偿之正当性已经得到国家认可,资源型城市要避免矿竭城衰的悲剧,必须构建切实可行的横向补偿机制,引导非资源型城市利益回流,让资源红利反哺当地。但在当前,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问题仍停留在战略与指导思想层面,其具体机制的构建问题亟待学界破题。横向补偿研究的滞后主要表现于补偿主体、补偿客体、补偿权利义务关系、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方式等要素尚未制度化、权利化与法律化,一套科学合理的横向补偿法律机制能够为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提供理论基础与权利依据,以权利结构为指引设计横向补偿技术性措施,并在确权入法中引导和鼓励作为资源输出地的资源型城市与作为资源输入地的非资源型城市间建立约束性横向补偿关系,落实横向补偿效应,从而推动资源型城市利益横向补偿向权利化、法律化及常态化的补偿路径倾斜。截至目前,法学界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理论研究还很少,无法为操作层面提供有效支撑。本文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法律机制展开研究,其目的即是为了从经济法学角度填补这个法律机制短板。因此,该项研究具备一定的理论价值、现实迫切性与实践指导意义。本文主文部分共分为六章,形成递进与总分的逻辑结构。首先以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为开端,指出横向补偿机制对资源型城市的重要意义;随后分析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核心构成;紧接着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在前三章所述内容的基础上,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具体方式展开论证,包括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设计、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及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三种类型。具体要点如下:第一章——“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本章主要讨论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损益间的因果律、资源型城市纵向补偿的不足、横向补偿机制的价值与缺陷,以及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作用。首先,界定资源型城市的基本内涵与外延。尽管人们对“资源型城市”一词早已熟知,但其具体内涵与外延却在随情势变更而不断变动,对其作出限定实有必要。同时,经济发展停滞、社会保障落后及生态环境恶化构成了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发展障碍。因此,本文在深入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之前,有必要将资源型城市的基本范畴与所面临的主要问题阐述清楚;其次,明确横向补偿机制的应有之义。补偿机制在各学科及同一学科不同领域均有广泛且深入的研究与应用,并衍生出众多的研究范畴。究竟是哪一学科最早将补偿机制作为一种专业术语加以使用,现已无从考证,但近些年在法学领域对补偿机制的研究持续升温却是不争的事实。法学的初期研究领域主要在于国家合法行为对公民损失的行政补偿机制,而后开始转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各要素研究。随着研究的深入,补偿机制开始分化为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等机制类型,各自的内涵与外延也在不断丰富、发展与演进。故此,在本文深入研究横向补偿法律机制之前,对横向补偿机制的限定也十分必要;再次,提出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损益间的因果律,找准现有横向补偿机制的症结,为法律机制研究提供价值依据。从现实国情角度看,对资源的大量开发与过度开采,导致资源型城市的迅速崛起,为国民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因资源的有限性与不可再生性,长期开发后的资源型城市也必将面临资源储备量递减甚至枯竭,资源型城市也随之衰落,并引发了产业升级转型、下岗就业与再就业、社会保障不足、生态环境修复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仅靠资源型城市自身是无法承受的,也不该让其独立承担,亟待外部大量的资金、资本及其他带有活力的生产要素投入。相较而言,非资源型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要远高于资源型城市,这些城市在资金、资本及优质生产要素方面具有显着的比较优势,是改革发展成果的实际享有者。因此,本章揭示出资源型城市发展滞后与非资源型城市“受益板块”的高速发展之间存在显着关联性,提出“两类城市的损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观点,并在梳理我国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机制之后,发现横向补偿机制的症结所在,为后续法律机制的构建指明了方向。第二章——“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构成”。本章主要讨论横向补偿机制的权利化意义、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生成的可行性,以及横向补偿权的基本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等问题。首先,明确由横向补偿机制向法律机制蜕变的路径。法律机制是有关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工具,法学领域业已关注法律机制在资源型城市补偿实践中的重要作用。然而,对法律机制的含义、机制向法律机制转化的路径以及权利作为法律机制核心的认识等方面仍未深入,只谈法律机制之形,不谈法律机制之魂,造成机制与法律机制混为一谈。因此,在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具体措施之前,应率先对机制向法律机制转化路径予以界定,并对横向补偿权的内容进行深入研究,以描述出该法律机制权利化的具体形态;其次,证明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与生成的可行性。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权最早出现于因资源开采引发生态环境问题所进行的补偿实践,但资源型城市能源资源安全、生态安全等多重保障义务对传统补偿权提出了挑战。考察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与生成的可行性,有助于更准确的理顺新型补偿权的内在法律逻辑,指导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具体举措的设计;再次,揭示横向补偿权的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由于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属于现有行政区域关系的横向化,主要以横向补偿权为核心的法律机制来完成,故而将横向补偿权称为该法律机制的核心构成。此外,与传统生态补偿权不同,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权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众多且错综复杂,因此在阐述横向补偿权基本内涵与权利结构的基础上,应在不同类型利益关系中界定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第三章——“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本章主要讨论横向补偿的原则、横向补偿方式的总体设计及横向补偿标准的设定三方面。首先,在进行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时,具体的横向补偿措施与补偿标准应当依据一定的原则设定。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须遵循区域利益协调、社会福利增加、多元主体参与及比较优势互补四大原则。其中,区域利益协调原则为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机制设计的基本原则,社会福利增加原则为横向补偿措施的评价原则,多元主体参与及比较优势互补则为横向补偿行为的适用原则;其次,总体设计横向补偿方式。基于前述分析,资源型城市确实存在“资金、公共事业与生产要素跨区域补偿”之客观需要,且该横向补偿客观需要具有显着的层次性。⑴资源型城市公共事业横向补偿因主要围绕民生改善,可被界定为满足生存需要的补偿,即生存性补偿方式,其在横向补偿方式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⑵对资源型城市资源价值、生态保护、公共事业及经济可持续的资金横向补偿虽可对资源型城市系统生存与发展各方面予以全面补偿,但无法做到按需补偿,是在保障资源型城市基本生存条件的基础上为其提供发展机会的适当补偿,即兼具生存性与发展性的适当补偿方式;⑶资源型城市经济可持续需要新兴产业的培育和接续产业的选择,关键在于劳动力、土地、资本、信息、科技及企业家才能等优质生产要素的引入,非资源型城市在良性资产充裕度和优质生产要素活跃度等方面均具有显着的比较优势,这些优质生产要素的跨区域补偿属于发展性补偿方式。本文认为,基金、公私合作PPP模式及对口合作三种制度的功能性与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客观需要具有一致性。三种制度与具体补偿领域相结合,能够形成横向补偿基金、横向补偿PPP项目和短缺生产要素的对口合作三大横向补偿方式。三大横向补偿方式只有紧急结合,形成合力,方能全方位保障资源型城市的资源有效输出、经济可持续发展、民生改善及生态保护等多元任务的落实;再次,设定横向补偿标准。在将经济学外部性理论确定为横向补偿标准的理论依据后,本文深入探讨了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方法、量化障碍与创新路径。第四章——“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设计”。本章主要讨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资金不足问题、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以及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首先,指出补偿资金不足与补偿需求充裕的矛盾。“资金不足”是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资源型城市的资源价格与价值剪刀差、生态环境的恢复与建设、产业升级与转型及民生福祉的提升均需要大量资金的注入,但资源型城市现有的地方财政收入及中央财政纵向补偿规模与上述事权并不匹配,资金缺口很大,亟需另觅补偿资金来源;其次,归纳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如前所述,资金缺乏是资源城市面临的共同问题,绝非某类资源型城市所独有。就此而言,中央财政专项划拨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补偿实质上是一种应急措施。早在首批资源枯竭型城市评选之前(2007年),国家就着手设计能够全覆盖各类资源型城市的基础性、长效性的资金补偿筹措机制——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并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希望在2015年中央财力性转移支付结束之季由准备金制度接力,继续对资源型城市转型提供资金保障。但时至今日,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仍未出台,中央财政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补偿也已疲态尽显。那么,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在理论上如何设计的?是否在实践中已有试点?相关指引迟迟无法出台的原因为何?存在哪些缺陷?上述疑问均须作出准确解答;再次,总结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横向补偿基金具有多元的资金来源、分散的资金用途与多变的资金管理三大典型特征,将有效弥补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缺陷。横向补偿基金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既有相同点,又存在显着的差异。二者的相同点体现于资金用途的分散性,即所提取的资金均被用于资源型产业的升级、接续与转型、战略新兴产业的培育、生态环境治理、民生福祉的改善等资源型城市系统问题的解决,而非专门用于某方面问题的风险处置,这是横向补偿基金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之间形成合作关系的基础。二者的不同点在于:⑴资金来源方面。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源于当地资源型企业,准备金的多寡与企业的资源开采数量正相关;横向补偿基金则由原始资金与积累资金组成。其中,原始资金来源于非资源型城市政府横向财政转移支付、非资源型地区资源使用权市场交易额的提成及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积累资金为原始资金的投资收益,原始资金与积累资金所形成的基金由中央政府集中用于资源型城市系统建设。⑵资金使用方面。总体而言,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所负担的任务过重,有些任务并非仅凭资金支持即可解决,还须其他方式配套进行。同时,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对政府与市场在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分工作出了明确划分,但分配给资源型企业的负担过重,政府应承担的责任过轻;横向补偿基金在使用上须明确补偿基金的专用性与适当性,并须强调“哪些问题应该由政府承担、哪些方面要由市场实现”,充分考量政府与市场能力范围的前提下实现其责权利的平衡。⑶资金管理方面。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不具备增值功能,横向补偿基金则应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投融资市场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总之,正是基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与横向补偿基金的异同关系,二者方能相互补充,形成合力,共同保障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资金的充裕。第五章——“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本章主要讨论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及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锁定期制度。首先,挖掘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中,不仅可以通过设立横向补偿基金实现对资源型城市的资金补偿,还可以由非资源型城市优质社会资本方与资源型城市政府间通过PPP项目实现资本补偿,以大幅度提升资源型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质量与公共服务的效率。“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是PPP模式的精髓,这一精髓决定PPP模式具有横向补偿的品质;其次,设计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资源型城市能够运用PPP模式在与非资源型城市公私合作中实现资本的跨区域补偿,横向补偿PPP项目可以成为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主要方式。与一般PPP项目相比较,横向补偿PPP项目更加强调公私合作对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效果,这种补偿效果的落实须依赖横向补偿PPP项目评审对象的合理设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及相应合作类型、实施主体、采购方式、特定融资方式及评估方式五个方面;再次,规范与重构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锁定期制度。作为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先行者,国有资本应起到样板作用。但是,横向补偿PPP行业有效市场的形成更须充分激发民营资本的参与热情,PPP制度优势才能得以发挥。同时,也应清醒的意识到,由于资源型城市营商环境的恶化、机制体系的陈旧及支付与消费观念的落后,致使非资源型城市民营资本对该区域的PPP项目必将保持更加谨慎的态度。民企的谨慎态度主要源于因股权变更限制所导致的横向补偿PPP项目投资回报周期长和资本运营效率偏低问题。作为平衡政府与民企对股权变更限制与自由的重要工具,我国PPP模式锁定期制度应发挥消除民企参与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顾虑,确保横向补偿PPP行业形成有效的市场环境。第六章——“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本章主要讨论对口合作的源流与横向补偿效应、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与缺陷,以及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路径。首先,梳理对口合作的源流,抽象其横向补偿效应。在横向补偿中,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不仅可以通过资金、PPP项目方式对横向补偿权予以具体化,还可以结成对口关系,以对口合作机制促成二者间的横向补偿关系。对口合作源于对口支援,但并非仅限于对口支援的适用范畴,将对口合作机制引入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的结对关系中,能够起到横向补偿资源型城市的效应。其次,指出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及缺陷。对口合作横向补偿应然效果以“飞地经济”为理论基础,但其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还须配备可行性路径。当前,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间对口合作主要以中央积极参与和地方主动对接为主要推动力,但存在“领导力与执行力”不足的风险;再次,设计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路径。法制化能够为资源型省市与非资源型省市政府间对口合作提供稳定的领导力与执行力。法制建设的内在逻辑品质是从实践经验出发,发现规范对象的内在规律性、存在使命与本来面目,不仅要回答“是什么”,还须回答“为什么”的问题,只有实然与应然的结合才能够理解法制建设对于资源型省市与非资源型省市协调发展战略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对口合作横向补偿效应的法制化是其“领导力与执行力”的长效来源,但地方立法对“对口关系”方互补共赢的规范力度不足,无法胜任该法制化要求,唯有跨区域经济法制建设才能满足对口合作横向补偿效应法制化的客观需要。为此,须在地方协同立法的基础上,加强国家层面的综合性立法与专门性立法,以便真正落实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间的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实效性。
严士清[5](2012)在《新中国户籍制度演变历程与改革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二元户籍制度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特殊的国内国际环境的产物。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工业化的不断推进,“隔离式”二元户籍制度逐渐建立起来。它在推进工业化进程、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的同时,产生了城乡隔离、城乡差距扩大、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固化等的负面效应。从“大跃进”运动开始,到“拨乱反正”之前,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不断强化,使城乡隔离进一步加剧、城乡差距不断扩大、二元社会结构更为牢固。“拨乱反正”后中央政府对二元户籍制度进行了局部调整,非正常的城乡人口“对流”被遏制、农村居民转变为城市居民的条件发生了变化。不迁移户口的人口流动得到认可之后,二元户籍结构的空间特征发生了变化,城市内部二元户籍结构、二元社会结构开始形成。究其原因,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因被绑定了多种社会管理功能,造成城乡隔离、导致城乡居民间的不平等。实施“自理口粮户口”政策以来,中国二元户籍制度改革由试点到全面放开、由点到面逐步地展开。户籍制度改革首先从小城镇开始,接着大中城市进行多样化尝试,稍后省、自治区在其辖区内进行改革探索。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使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平等权得到了改善。大中城市政府实施的落户制度改革、统一城乡户口改革、实施城市居住证制度的改革等措施,将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推向更广的区域。省、自治区范围内进行统一城乡户口改革的推进,使其辖区内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成为历史、公民在身份标识上实现了统一,也加快了革除因户口性质不同而导致的公民福利待遇上的不平等的步伐;省、自治区范围内进行的居住证制度和积分入户制度改革,部分地解决了外来人口因没有当地户口而导致的工作、学习、子女教育上的困难,为外来人口进入城市落户开辟了新的道路,对加速二元户籍制度一元化进程具有积极作用。户籍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是彻底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结构,建立全国统一的可以自由迁徙的一元户籍制度。本文对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演变历程进行梳理,并据此分析中国户籍制度一元化改革的路径特征。论文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研究:首先,通过对新中国户籍制度演变历程的分析,将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分为“隔离式”二元户籍制度和“渗透式”二元户籍制度两个演化阶段。不迁移户口的人口流动得到认可之前,二元户籍制度导致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在空间上隔离,称之为“隔离式”二元户籍制度。同“隔离式”二元户籍制度相对应的户籍制度的主要矛盾是,农业户口和非农业人口所组成的二元户籍结构的空间隔离及其福利待遇差异的矛盾。不迁移户口的人口流动得到认可之后,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城市内部二元户籍结构、二元社会结构逐渐形成,中国户籍制度遂演变为“渗透式”二元户籍制度。同“渗透式”二元户籍制度相对应的户籍制度的主要矛盾,表现为城市内部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福利待遇不平等的矛盾。其次,根据户籍制度演变过程中户籍制度功能的变动情况,对中国户籍制度的功能体系进行分析。新中国户籍制度的功能可分为基本功能和派生功能。人口信息统计功能和身份定格功能是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的基本功能,是户籍制度其他功能形成的前提和基础。其中,户籍制度身份定格功能是对居民居住、就业、接受义务教育、享受福利和社会保障等的户籍身份进行规定(划分),户籍身份一旦确定就难以改变。身份定格功能从居民等级身份和居民空间身份两个方面对居民身份进行界定。身份定格功能是中国二元户籍制度与一元户籍制度的根本区别,它为福利与社会保障制度同户籍制度相邦定提供了“接口”。所以,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在城乡隔离和城乡居民不平等的形成过程中不是“替罪羊”,而是发挥了“助手”或“帮凶”作用。显然,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应该是从居民等级身份定格和居民空间身份定格两个方面逐步取消户籍制度的身份定格功能,使中国二元户籍制度逐步回归到一元户籍制度。第三,根据户籍制度改革中户籍结构变动情况,将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分为“先三后一”型、“以一化二”型、“三元过渡”型和“合二为一”型四种路径。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采用的是“先三后一”型户籍制度改革路径。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前期阶段出现的“自理口粮户口”、“当地有效城镇户口”为有别于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第三类户口形式。因此,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前期为构建三元户籍结构阶段。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后期是将“自理口粮户口”或“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同农村户口、城镇户口合并为城镇户口。这一改革阶段称为三元户籍结构一元化改革阶段。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由密不可分的两个阶段构成,故称为“先三后一”型的改革路径。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有三种路径,其中,城市落户制度改革是通过设置一定的落户门槛,将农村人口转变城市户口,用二元户籍结构中的城市户口来消化吸收农村户口,最终实现二元户籍结构一元化。所以,这种户籍制度改革形式称为“以一化二”型改革路径。大中城市实行城市居住证制度的改革,是在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之间建立新的“第三元户口”,同时规定“居住证转城市常住户口”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转变为城市户籍人口,这种通过第三元户籍形式使二元户籍结构向一元化过渡的改革实践,称为“三元过渡”型改革路径;大中城市统一城乡户口的改革,是在其辖区内将城乡户籍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并逐步实现所有居民福利待遇的均等化,这一改革的实质是将城乡两种户籍形式整合为一种,以实现户籍结构的一元化,故被称之为“合二为一”型户籍制度改革路径。显然,省、自治区尺度的户籍制度改革有两种路径区:统一城乡户口的改革属于“合二为一”型户籍制度改革路径;实行区域居住证制度的改革和积分入户制度改革则属于“三元过渡”型户籍制度改革路径。第四,分析小城镇、大中城市、区域性户籍制度改革中不同路径的实施效果。小城镇采取的“先三后一”型户籍制度改革路径有效地推进了绝大多数小城镇户籍结构一元化的进程。但发达地区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这一改革路径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大中城市“以一化二”型户籍制度改革路径在特定的城市取得了成功,但也有被迫叫停的事例。若向全国推广,必须谨慎行事。大中城市采取“合二为一”户籍制度改革路径,对迅速推进辖区内城乡居民福利均等化具有积极作用,但是难以解决非本辖区户籍的外来人口同户籍人口福利待遇差别的问题;“合二为一”型户籍制度改革路径在区域性户籍制度改革中效果甚微。大中城市和区域性户籍制度改革中采用“三元过渡”型户籍制度改革路径,能够部分解决外来人口因户口问题所导致的工作、生活及子女教育上的困难,让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转变为城市常住人口,又能避免因大量人口流入而对城市产生的巨大冲击。第五,分析不同的户籍改革路径的适用范围。根据采用四种不同户籍制度改革路径时,地方政府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动力状况、不同的户籍制度改革路径的风险特征,分析不同的户籍改革路径的适用条件。“先三后一”型户籍制度改革路径的适用范围是,户籍制度改革之前户口福利承载量比外来人口户籍地大,但随着改革的推进户口福利承载量同外来人口户籍地户口福利承载量迅速接近的城镇或城市。“以一化二”型户籍制度改革路径适用于户口福利承载量较小,对外来人口吸引力小,通过设置适当的落户门槛,能够推动辖区内户籍结构一元化的城市或城镇。“合二为一”型户籍制度改革路径的适用范围是外来人口数量少、统一辖区内的城乡户口能够迅速推进户籍结构的一元化进程的城市,或者外来人口数量小、户口福利承载量空间差异小的区域。“三元过渡”型户籍制度改革路径的适用于户口福利承载量大,外来人口数量大的城市或区域。最后,提出未来中国户籍制度改革应该采取两种措施,即改革同户籍制度相绑定的福利与社会保障制度,同时进行户籍制度改革。同户籍制度相绑定的福利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首先应该采取循序渐进的改革策略。乡城流动人口的特征、户籍制度改革的路径依赖特征以及户籍制度改革的实践表明,福利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应该循序渐进。同户籍制度相绑定的福利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应该确立中央政府的主导地位,以增加居民福利待遇方面统筹的力度;建立缩小城乡间、区域间、城市间户口福利承载量的动态机制,使农村户口福利承载量的增长速度高于城市户口;不断增加大中城市居住证的福利承载量,不断降低城市居住证转常住户口的门槛,有利于城市外来人口向城市居民转化。户籍制度改革中,也应该确立中央政府的主导地位;在发达地区的小城镇、欠发达地区的中等城市,因当地户口的社会福利承载量小,户籍制度一元化改革的条件日趋成熟,采取“以一化二”的改革路径,以加速户籍制度一元化步伐。在外来人口数量大的大中城市以及部分发达地区的小城镇,宜采用居住证制度或者居住证制度同积分入户相衔接的“三元过渡”型户籍制度改革路径。这样,既可以部分解决城市外来人口因户口问题而导致的生活、工作和子女教育的问题,又能避免大量外来人口对城市或城镇产生的巨大冲击;在特大城市及少数大城市,可以采取“多元居住证制度”以满足不同类型城市外来人口的迫切需求,为部分城市外来人口向城市居民转化创造条件。
李晶[6](2011)在《中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文中认为房地产税收的发展是矛盾和冲突的产物。房地产税收制度是在解决矛盾过程中不断的变化、改革和进步的。在房地产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解决各种矛盾,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产生了,在不断的矛盾调整中,房地产税收制度走向和谐与完整。时至今日,中国房地产税收面临着巨大的改革压力,将房地产税收改革推向风口浪尖:第一,走过极贫极弱的发展历史,在党的领导下,中华民族探索着富国富民的道路,集30年的经验,走出改革开放的大方向。伴随着农村改革、工业改革、商业改革、财政改革、金融改革等改革进程,各个行业在进行着改革,各个部门在进行着改革。房地产既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重要的生活资料,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房地产行业也开始改革,以土地使用有偿化为核心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住宅自有化住房制度改革在中国开始广泛实施并全面推广。由于原房地产税收制度是基于土地无偿使用而设置的,因此,房地产业的改革成为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动因。第二,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造成了房地产业和原有税收制度的冲突,这种冲突迫使政府必须改革原房地产税收制度,以适应房地产业的发展需求。第三,房地产业的发展引发了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矛盾,房地产供给和需求在总量上的矛盾激化,结构上的矛盾亦格外突出。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情况,整个购房者作为主体,其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经济的发展是消费者至上,消费者利益受损必然导致房地产业畸形发展。为了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均衡和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均衡,需要对原房地产税收制度进行改革。第四,在社会进步和社会生产过程中,中国社会财富占有的差距越来越大,这种财富差距不仅表现在流量上,而且表现在存量上。为了缩小财富的差距,需要对收入分配政策的重点进行调整。调整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调整流量即调整收入的差距,一是调整存量即调整财产的差距。正是在如此巨大的改革压力下,对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的思考变得紧迫而意义非凡。论文分析我国房地产税收的社会经济基础,总结房地产业的发展阶段,从与房地产的影响关系与影响程度的角度,分析房地产价格的密切影响因素和一般影响因素;沿着历史的脉搏,探索房地产税收发展的历史轨迹,归纳现代房地产税收的改革历程,从税收要素的角度介绍房地产财产税、房地产商品税、房地产所得税和房地产其他税等房地产税种设置。之后,论文进行现行房地产税收的政治经济分析,分析房地产行业现行地租、税收、收费的状况及税费比重;分析现行房地产企业直接承担和间接承担的税收负担水平;指出在现行房地产税收体系中存在着房地产税种安排略多、房地产重复征税略重以及房地产取得环节、交易环节和保有环节税种设置欠妥等问题:在房地产财产税中存在着的城乡之间土地与房屋存在法律差异、个人拥有不同房产之间存在法律差异、计税依据设计不够公平、个人拥有经营性住房税收流失严重等问题;在房地产商品税中存在着商品税体制滞后、商品税附加制度陈旧等问题;在房地产得税中存在着级差利润调整作用微弱、环保节能导向作用较弱、调节社会财富存量功能较弱和实现社会正义功能尚未得以发挥等问题;最后,对中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进行客观评价。在此基础上,论文提出现行房地产税收的制度创新的目标模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与体制改革的要求,在市场经济税收制度的整体框架内,房地产税改革的目标应当是:确立房地产税在房地产税收体系和地方税收体系中的主体地位;确立分类课征的房地产税收基本模式;建立房地产税收体系;建立城乡企业与居民普遍征收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建立房地产估价制度。在理论基础部分,主要从房地产税收政治学、房地产税收社会学、房地产税收伦理学、房地产税收经济学、房地产税收法学等角度,论述房地产税收制度创新的理论基础;在基本架构部分,主要确立租、利、税、费并存的财政收入体制;确立房地产税收在税收体系中的主体地位;确立房地产税收体系的结构;确立房地产税收的基本模式:建立城乡企业与居民普遍征收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在相关制度部分,主要论证房地产税收制度创新所必需建立房地产估价制度。房地产按照评估价值计税的必要基础在于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重复征税的变革、地方财政的可持续增长和国际房地产税制的发展趋势。最后,论文提出现行房地产税收的制度创新的改革进程。根据房地产税收的改革目标,按照改革任务的逻辑关系,考虑各级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和企业与居民对于税制改革的承受能力,房地产税收体系创新应划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三个阶段进行。2011-2015年,与“十二五”规划同期,形成房地产税收制度近期目标;2016-2020年,与“十三五”规划同期,形成房地产税收制度中期目标;2021-2025年,与“十四五”规划同期,形成房地产税收制度远期目标。房地产税收体系改革的近期方案,提供对于城市居民住房普遍征收房产税、对城市居民用地普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房地产财产税改进方案,改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房地产商品税改进方案,在技术研发与应用研究方面、提供在建筑节能方面、节能减排资金投入及使用方面和减排与循环经济方面的房地产所得税改进方案;房地产税收体系改革的中期方案,提供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农村的房地产财产税改进方案,对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房地产商品税改进方案,将土地增值税并入企业所得税、试点混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房地产所得税改进方案;房地产税收体系改革的远期方案,提供推广混合个人所得税制度、新设遗产税与赠与税的房地产所得税改进方案。最终,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在交易环节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保有环节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遗赠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的房地产税收体系,实现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目标。
温薇[7](2019)在《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生态补偿作为调整生态环境与各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一种政策体制,是协调生态保护和生态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已逐步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型激励机制。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以来,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总布局的确立,生态补偿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更加凸显出举足轻重的位置,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已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近年来,我国积极探索地区间的生态补偿机制,实现了从原来的政策推动到现在法律规制的转变,倡导建立多元化的生态补偿协调机制,但基于利益相关者的复杂关系,除实践较多的跨流域生态补偿外,跨地域、跨功能区等方式的生态补偿实践却寥寥无几,相关的理论研究也凤毛麟角,我国有效的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并未形成。黑龙江省作为林业生态大省,拥有丰富的林业资源,但由于省内区域间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同,导致区域间资源配置不均衡现象尤为突出,特别是主体功能区间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效益的不均衡。因此,充分发挥黑龙江省国有林区的优势,建立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已然势在必行。本文以黑龙江省为样本调研区域,在已有生态补偿机制理论研究和跨流域生态补偿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探究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即跨越黑龙江省不同区域空间范围,通过科学调控、协调互补等手段,以政府、公众、企业为补偿主体,主体功能区为补偿客体,市场为导向,建立公众参与机制、企业参与机制、政府协商机制、跨区域管理优先级机制、生态合作和生态交易等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实现区域间资源均衡配置,促进环保和经济协调发展。本文基于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查阅、收集和整理,归纳评述了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的研究现状,在博弈理论、协同理论和区域协调理论等全新理论指导下,系统的采用ArcGIS空间分析、验证性因子分析、问卷调查等统计分析方法,以实现区域经济均衡和生态建设协调为切入点,重点从公众和社会视角开展研究,确定不同利益主体协同演进为趋向的作用机理。从博弈视角出发,侧重研究跨区域生态补偿主客体的利益关系,逻辑关系,社会、公众的支付意愿、主体功能区之间的补偿协调方案、政策执行、协调机制构建与运行等内容中寻找协调路径。同时,基于调研数据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大兴安岭、小兴安岭、牡丹江、双鸭山、绥化等8个不同地区进行了差异化分析,运用离差系数最小化模型、CVM调查法、探索性分析、结构方程模型全面计量了功能区之间的协调度和支付意愿值,从公众角度测算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标准;围绕哈大齐工业走廊与大小兴安岭实施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运行的预期效果分析,梳理省域范围下不同区域之间补偿协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倡企业在发展受限时可以通过为生态服务付费,买卖碳排放权等跨区域生态补偿方式破解企业发展受限难题;最终针对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的协调保障进行了探讨,提出不断优化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平台建设、加快建立跨区域生态补偿的多元投资机制、持续完善跨区域生态补偿的产业政策体系、构建不同主体之间的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合作机制、建立跨区域生态补偿评价和反馈系统等构成的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保障体系。本文旨在突破区域限制,拓宽生态补偿协调渠道,提出具有科学性和建设性的协调机制和保障体系,促使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得到推广使用,为黑龙江省的生态补偿改革提供一定的指导与借鉴,完善我国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吴飞艳[8](2013)在《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现状与发展的研究》文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体育事业的发展,体育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对于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和体育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依法治体”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在法治现代化和体育现代化的历史推动下,体育发展的法治需求日益增长,并进一步将体育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在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进行现代化建设,建设体育强国,加快完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为努力提高公共体育服务水平和体育法制工作水平,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体育法律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我国体育改革与发展时期,以加强公共体育服务、强化政府职能、建立法治政府,规范体育体制为内容,从形式上不断地扩大社会民主,建立全国统一又有地方特色的灵活的、富有特效的法律机制,为进一步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实现,显得极为重要。地方体育立法作为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地方立法的基础发展起来的,相对于其他领域的地方立法而言,出现时间较晚,目前仍是一个薄弱而又重要的环节。地方体育立法以调整地方体育领域的社会关系为主要内容,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施宪法、体育与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同时也是为了解决各地体育发展与改革中的突出问题,实现我国中央与地方的法制统一。本文以我国法制建设为背景,以立法学为基础,在地方立法与体育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的指导下,以我国大陆31个城市的地方性体育法规作为研究对象,对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现状进行全面梳理,分别从历史发展、地域分布、内容与形式等方面概括总结了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现状;进一步从地方体育立法与社会发展、体育发展及人民群众需求的深层次关系上,总结了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基本走向、存在问题及影响因素;通过对我国地方体育立法未来需求的挖掘,从发展趋势进行探索,深入研究;并结合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实践,对进一步加强地方性体育立法提出建议。
冯乐坤[9](2015)在《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研究 ——以地方所有权为视角》文中指出自继受前苏联公有制中的国有财产理论以来,我国国有财产范围不仅极其广泛,又遍及全国各地,因国有财产统一由中央作为统一主体进行具体管理也不现实,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国有财产一直存在着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权管理,中央与地方一直分享着国有财产的利益,各级地方对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财产事实上已经处于享有所有权之实,但各级地方所直接支配财产仍然被视为国有,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就会不断发生,为此,在借鉴前苏联后期以及俄罗斯立法转而采纳对国有财产实行的中央与地方分别所有以及各主要国家所采纳地方所有理念的基础上,我国理应赋予各级地方对其直接管理支配的国有财产享有所有权。不过,我国地方所有是将部分国有财产主体从国家变更为地方,地方所有财产其实就是对国有财产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具体进行财产分权的结果,立法就应确定中央与各级地方之间对国有财产的具体划分标准,各级地方所有财产范围也就最终得以确定。然而,受各国行政区划所形成的各个地方均为地方所有权主体的影响,地方所有层级往往与地方层级具有对应性,地方所有权的形成其实就是以各国不同的行政区划制度为基础,既然我国目前行政区划所形成的地方层级实行三级或者四级模式,我国地方所有层级理应分为省级、地级、县级、乡镇级等层级,因现实中的我国地方层级处于变动之中,地方所有财产必然会面临在各级之间进行具体分割,具体分割标准理应予以明确。当然,未来立法在对地方所有财产规定的过程中,不仅要适用各级地方所有权平等、利益衡量的理念,也要采纳“一般+分散”的立法模式,即宪法、民法进行一般性规定的同时,相关单行法也应对其加以规定,尤其要允许各地方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形而对各级地方所有财产范围进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10](2000)在《关于省人民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及各部门审批核准事项清理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中指出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改革审批制度,是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政府转变职能的一项重要改革。通过审批制度改革,有利于促进政府从微观的、行政的计划经济的管理方式向
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赋予省外和国外投资者若干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赋予省外和国外投资者若干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省级旅游志编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选题的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概念界定 |
五、研究架构 |
第一章 省级旅游志编纂背景 |
第一节 当代旅游业快速发展 |
第二节 旅游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深化 |
第三节 居民收入与旅游消费增长 |
小结 |
第二章 省级旅游志编纂概要 |
第一节 旅游志编纂溯源 |
第二节 首轮省级旅游志编纂 |
第三节 第二轮省级旅游志编纂 |
第四节 两轮省级旅游志编纂特点 |
小结 |
第三章 省级旅游志体例安排 |
第一节 省级旅游志结构设计 |
第二节 省级旅游志的体裁 |
第三节 省级旅游志的文体 |
第四节 两轮省级旅游志体例比较 |
小结 |
第四章 省级旅游志记述的事象 |
第一节 旅游资源与开发 |
第二节 旅游线路与规划 |
第三节 旅游类型 |
第四节 旅游市场 |
第五节 旅游服务设施 |
第六节 旅游管理 |
小结 |
第五章 旅游志中旅游业的发展变迁 |
第一节 旅游活动类型的变化 |
第二节 旅游时空的拓展 |
第三节 旅游业属性的变迁 |
第四节 旅游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 |
第五节 旅游设施的发展 |
第六节 旅游功能多元化 |
小结 |
第六章 省级旅游志的价值 |
第一节 资料价值 |
第二节 应用价值 |
第三节 研究价值 |
小结 |
第七章 省级旅游志编纂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组织工作问题 |
第二节 体例编排问题 |
第三节 内容记述问题 |
第四节 理论应用问题 |
小结 |
第八章 省级旅游志编纂优化建议 |
第一节 资料收集 |
第二节 篇目设置 |
第三节 内容建构 |
第四节 理论创新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古籍 |
二、地方志 |
三、资料汇编 |
四、着述 |
五、期刊论文 |
六、硕博论文 |
后记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 |
(4)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 |
第一节 资源型城市的范畴与问题 |
一、资源型城市的内涵 |
二、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分布与类型 |
三、我国资源型城市的经济发展困境与成因分析 |
第二节 补偿机制的分析 |
一、补偿机制的语义分析 |
二、纵向补偿机制与横向补偿机制的区分 |
三、本文语境下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机制的涵义与特征 |
第三节 我国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辩考 |
一、纵向补偿机制的实效与资源型城市的补偿预期不契合 |
二、仅靠市场亦或自愿协商无法驱动横向补偿 |
三、横向补偿法律机制:对市场与自愿协商“不健全”的法律回应 |
第二章 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核心构成 |
第一节 由机制到法律机制的蜕变 |
一、机制与法律机制的法理界分 |
二、权利化: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生成的核心步骤 |
第二节 横向补偿权的证成 |
一、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 |
二、横向补偿权生成的可行性 |
第三节 横向补偿权的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 |
一、横向补偿权的含义与特征 |
二、横向补偿权生成的宪法逻辑 |
三、横向补偿权的权利结构与类型 |
第三章 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 |
第一节 横向补偿的原则 |
一、区域利益协调原则 |
二、发展成果共享原则 |
三、多元主体参与原则 |
四、比较优势互补原则 |
第二节 横向补偿方式的总体设计 |
一、横向补偿基金先行 |
二、横向补偿PPP项目筑巢引凤 |
三、生产要素的对口合作催动经济振兴 |
第三节 横向补偿标准的设定 |
一、确定横向补偿标准的理论依据 |
二、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方法 |
三、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障碍与创新路径 |
第四章 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体系 |
第一节 补偿资金不足与补偿需求充裕的矛盾 |
第二节 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 |
一、国内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理论与实践 |
二、我国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缺陷 |
第三节 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 |
一、与横向补偿基金相关的立法规范及缺陷 |
二、横向补偿基金中原始资金的来源 |
三、横向补偿基金的用途 |
四、横向补偿基金的运营模式 |
第五章 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 |
第一节 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 |
第二节 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 |
一、横向补偿PPP的项目范围、合作类型及具体方案 |
二、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实施主体 |
三、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采购方式 |
四、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估方式 |
第三节 锁定期制度在横向补偿PPP项目中的重构 |
一、我国PPP锁定期制度的现实缺陷 |
二、锁定期制度在横向补偿PPP项目中的修正 |
第六章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 |
第一节 对口合作的源流及其横向补偿效应 |
一、由对口支援到对口合作的演进 |
二、资源型地区与非资源型地区间的对口合作 |
三、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效应 |
第二节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及缺陷 |
一、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理论基础 |
二、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现实障碍与应对思路 |
三、基本思路的缺陷 |
第三节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 |
一、省内经济法制的自足与对口区域间协同立法的空白 |
二、区域间协同立法的经验借鉴 |
三、国家层面立法的应有形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新中国户籍制度演变历程与改革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新中国户籍制度演变阶段的研究 |
二、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功能的研究 |
三、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改革路径的研究 |
四、新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理论研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 |
一、主要研究内容及分析框架 |
二、主要研究方法 |
三、论文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的建立 |
第一节 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建立的背景 |
一、二元经济结构 |
二、计划经济体制 |
三、人口数量巨大、人均资源贫乏 |
四、紧张的国际形势 |
第二节 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建立的过程 |
一、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的萌芽 |
二、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的逐步形成 |
三、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的最终确立 |
第三节 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建立的社会效应 |
一、城乡隔离开始形成 |
二、城乡差别不断扩大 |
三、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固化 |
第四节 讨论与启示 |
一、“追赶战略”是二元户籍制度形成的直接原因 |
二、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时期户籍制度的功能 |
三、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的空间特征 |
第三章 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的强化 |
第一节 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强化的背景 |
一、经济状况不断恶化 |
二、人口总量迅速增加、人均资源拥有量不断下降 |
三、“文化大革命”导致国内政治状况恶化 |
第二节 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强化的过程 |
一、“大跃进”时期二元户籍制度的强化 |
二、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二元户籍制度的强化 |
三、“文化大革命”时期二元户籍制度的强化 |
第三节 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强化的社会效应 |
一、城乡隔离状态进一步强化 |
二、城乡不平等状况不断加剧 |
第四节 讨论与启示 |
一、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强化的原因 |
二、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功能的变化 |
第四章 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的局部调整 |
第一节 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局部调整的背景 |
一、要求平反“冤假错案”的呼声 |
二、“上山下乡”运动暴露的问题 |
三、党的工作重点的转移 |
四、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终结 |
五、城乡差距的存在 |
六、城市容量的限制 |
第二节 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局部调整的过程 |
一、对“农转非”指标进行严格控制 |
二、“冤假错案”平反中相关人员城市户口的恢复 |
三、返城“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城市户口的恢复 |
四、知识分子家属“农转非”政策的出台 |
五、不迁移户口的人口流动得到认可 |
第三节 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局部调整的社会效应 |
一、城乡隔离状况发生了变化 |
二、城市常住人口间的等级性开始形成 |
第四节 讨论与启示 |
一、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功能的变化 |
二、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空间特征的变化 |
三、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局部调整中的路径依赖 |
第五章 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及其路径分析 |
第一节 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背景 |
一、城镇外来人口的迅速增长 |
二、粮食统购统销制度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
三、就业制度同户籍制度绑定关系的变化 |
四、义务教育制度同户籍制度的绑定关系的变化 |
五、流动人口向大中城市集中 |
六、城市外来人口落户需求强烈 |
第二节 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过程及其路径特征 |
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过程 |
二、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路径特征 |
第三节 小城镇“先三后一”型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情况分析 |
一、绝大多数小城镇户口已经失去吸引力 |
二、发达地区小城镇外来人口落户需求强烈 |
三、发达地区的部分小城镇落户门槛被逼抬高 |
第四节 讨论与启示 |
一、户口福利承载量对“先三后一”型户籍制度改革的影响 |
三、“先三后一”型户籍制度改革对户籍制度功能的影响 |
四、地方政府进行“先三后一”型户籍制度改革中的动力 |
五、“先三后一”型户籍制度改革路径的风险特征 |
第六章 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多样化尝试及其路径分析 |
第一节 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多样化尝试的背景 |
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 |
二、城市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 |
三、户口管理“四项举措”的出台 |
四、西部大战略的实施 |
五、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的设立 |
第二节 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历程及路径特征 |
一、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多样化尝试的历程 |
二、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多样化尝试的路径特征 |
第三节 大中城市“以一化二”型户籍制度改革的典型实践 |
一、湖州市“以一化二”型户籍制度改革的实践 |
二、石家庄市“以一化二”型户籍制度改革的实践 |
三、郑州市“以一化二”型户籍制度改革的实践 |
第四节 大中城市“合二为一”型户籍制度改革的典型实践 |
一、重庆市“合二为一”型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 |
二、重庆市“合二为一”型户籍制度改革的经济社会条件 |
三、重庆市“合二为一”型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情况分析 |
第五节 大中城市“三元过渡”型户籍制度改革的典型实践 |
一、上海市“三元过渡”型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 |
二、上海市“三元过渡”型户籍制度改革的经济社会条件 |
三、上海市“三元过渡”型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情况分析 |
第六节 讨论与启示 |
一、户口福利承载量对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影响 |
二、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导致的户籍制度功能的变化 |
三、大中城市地方政府进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动力 |
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中的社会风险特征 |
第七章 区域性户籍制度改革的探索及其路径分析 |
第一节 区域性户籍制度改革探索的背景 |
一、小城镇和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 |
二、全球性金融危机导致的内需不足 |
三、最高决策层对户籍制度改革的高度重视 |
第二节 区域性户籍制度改革探索的推进及其路径特征 |
一、区域性户籍制度改革探索的推进过程 |
二、区域性户籍制度改革探索的路径特征 |
第三节 区域性“合二为一”型户籍制度改革探索的典型实践 |
一、江苏省“合二为一”型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 |
二、江苏省“合二为一”型户籍制度改革的经济社会条件 |
三、江苏省“合二为一”型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情况分析 |
第四节 区域性“三元过渡”型户籍制度改革探索的典型实践 |
一、广东省“三元过渡”型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 |
二、广东省“三元过渡”型户籍制度改革的经济社会条件 |
三、广东省“三元过渡”型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情况分析 |
第五节 讨论与启示 |
一、户口福利承载量对区域性户籍制度改革的影响 |
二、户口福利承载量对广东省“三元过渡”型户籍制度改革的影响 |
三、区域性户籍制度改革对户籍制度身份定格功能的影响 |
四、地方政府进行区域性户籍制度改革的动力 |
五、区域性户籍制度改革中的社会风险特征 |
第八章 未来中国户籍制度一元化改革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新中国户籍制度演变的过程特征 |
一、新中国户籍结构的演变过程 |
二、新中国户籍制度功能的演变过程 |
三、新中国户籍制度演变过程的一般规律 |
第二节 中国户籍制度一元化改革的理想路径及选择的依据 |
一、中国户籍制度一元化改革具有渐进性特征 |
二、中国户籍制度一元化改革不同路径的适用条件 |
三、中国户籍制度一元化改革的理想路径 |
四、中国户籍制度一元化改革理想路径选择的理论依据 |
第三节 采用理想的二元户籍制度一元化改革路径的前提 |
一、确立中央政府在户籍制度中的主导地位 |
二、建立缩小户口福利承载量空间差异的动态机制 |
三、及时准确地把握户籍制度改革两种路径的适用范围 |
四、尽快寻找新的“管理平台”以取消户籍制度的异化功能 |
第九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中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图目录 |
表目录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房地产业面临着全新的发展问题 |
1.1.2 房地产业积累了突出的发展矛盾 |
1.1.3 房地产业肩负着更多的发展责任 |
1.1.4 房地产税收实现快速稳定的增长 |
1.1.5 房地产税收改革进程滞后 |
1.1.6 房地产税收改革压力巨大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对国内外文献的分析 |
1.3 篇章结构及研究方法 |
1.3.1 篇章结构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和不足之处 |
1.4.1 论文创新之处 |
1.4.2 论文不足之处 |
2 房地产相关概念、种类与属性 |
2.1 房地产相关概念 |
2.1.1 土地与地产 |
2.1.2 房屋与房产 |
2.1.3 建筑物与构筑物 |
2.1.4 房地产与不动产 |
2.1.5 房地产业与建筑业 |
2.1.6 房地产税与财产税 |
2.2 房地产种类 |
2.3 房地产属性 |
2.3.1 房地产的自然属性 |
2.3.2 房地产的经济属性 |
2.3.3 房地产的社会属性 |
2.3.4 房地产的政治属性 |
3 房地产税收的社会经济基础 |
3.1 房地产体制 |
3.1.1 房地产的产权关系 |
3.1.2 房地产的所有制关系 |
3.2 房地产业发展 |
3.2.1 房地产业的发展阶段 |
3.2.2 房地产业的发展状态 |
3.3 房地产价格表现形式与影响因素 |
3.3.1 房地产价格表现形式 |
3.3.2 房地产价格影响因素 |
4 房地产税收的形成与发展 |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房地产税收 |
4.1.1 土地与房屋交易课税 |
4.1.2 土地使用课税 |
4.1.3 房屋使用课税 |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房地产税收 |
4.2.1 土地与房屋交易课税 |
4.2.2 土地与房屋使用课税 |
4.2.3 现代房地产税收改革历程 |
4.3 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 |
4.3.1 房地产税收体系 |
4.3.2 房地产税种设置 |
4.4 现行房地产税收政策 |
4.4.1 2003~2008 年的房地产税收政策 |
4.4.2 2008~2009 年的房地产税收政策 |
4.4.3 2009年以来的房地产税收政策 |
5 现行房地产税收的经济分析 |
5.1 房地产租、税、费关系分析 |
5.1.1 房地产租金与税收 |
5.1.2 房地产收费与税收 |
5.2 房地产税收水平分析 |
5.2.1 房地产税收绝对水平:从税收角度的观察 |
5.2.2 房地产税收相对水平:从地租和收纳角度的观察 |
5.3 房地产税收体系分析 |
5.3.1 房地产税种安排略多 |
5.3.2 房地产重复征税略重 |
5.3.3 房地产各环节税种设置欠妥 |
5.4 房地产财产税分析 |
5.4.1 城乡之间的土地与房屋存在法律差异 |
5.4.2 个人拥有不同房产之间存在法律差异 |
5.4.3 计税依据设计不够公平 |
5.4.4 个人拥有的经营性住房税收流失严重 |
5.5 房地产商品税分析 |
5.5.1 商品税体制滞后 |
5.5.2 商品税附加制度陈旧 |
5.6 房地产所得税分析 |
5.6.1 级差利润调整作用微弱 |
5.6.2 环保节能导向作用不足 |
5.6.3 调节社会存量财富功能较弱 |
5.6.4 社会正义功能尚未充分发挥 |
5.7 总结 |
5.7.1 房地产税收职能:有作用但不可无限放大 |
5.7.2 房地产税收制度:有缺陷且不可被忽视 |
6 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创新:目标模式 |
6.1 理论基础 |
6.1.1 房地产税收社会学 |
6.1.2 房地产税收政治学 |
6.1.3 房地产税收伦理学 |
6.1.4 房地产税收经济学 |
6.1.5 房地产税收法学 |
6.2 基本架构 |
6.2.1 租利税费并存的财政收入体制 |
6.2.2 房地产税收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 |
6.2.3 房地产税收体系 |
6.2.4 房地产税收基本模式:确立分类房地产税模式 |
6.2.5 房地产税收目标模式:建立城乡企业与居民普遍征收的房地产税制度 |
6.3 房地产估价制度 |
7 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创新:改革进程 |
7.1 近期方案 |
7.1.1 改进房地产财产税 |
7.1.2 改进房地产商品税 |
7.1.3 改进房地产所得税 |
7.2 中期方案 |
7.2.1 改进房地产财产税 |
7.2.2 改进房地产商品税 |
7.2.3 改进房地产所得税 |
7.3 远期方案 |
7.3.1 推广混合个人所得税制度 |
7.3.2 新设遗产税与赠与税 |
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7)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5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技术路线 |
1.6 创新之处 |
2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跨区域 |
2.1.2 跨区域生态补偿 |
2.1.3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 |
2.1.4 主体功能区与生态功能区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公共物品理论 |
2.2.2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2.3 博弈理论 |
2.2.4 协同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3 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生态补偿制度背景分析 |
3.1.1 生态补偿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 |
3.1.2 生态补偿政策产生的历史背景 |
3.2 主体功能区与生态功能区区划情况 |
3.2.1 宏观方面 |
3.2.2 微观方面 |
3.3 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现状分析 |
3.3.1 生态补偿整体概况 |
3.3.2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状况 |
3.3.3 社会公众参与意识不断增强 |
3.4 黑龙江省不同生态功能区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面临的主要问题 |
3.4.1 缺失市域范围下跨区(县)域补偿协调机制 |
3.4.2 缺乏省域范围下跨市域生态补偿横向协调机制 |
3.4.3 缺少省域范围内的跨区协作监管机构 |
3.4.4 区域间利益相关者博弈关系错综复杂 |
3.4.5 跨区域生态补偿法律约束缺失 |
3.4.6 跨区域生态补偿政府资金投入不足 |
3.5 本章小结 |
4 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经济博弈分析 |
4.1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基本范畴 |
4.1.1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内涵 |
4.1.2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维度 |
4.1.3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目标与内容 |
4.1.4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度 |
4.2 生态功能区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关系 |
4.2.1 生态功能区与生态功能区之间的博弈 |
4.2.2 地方政府与上级政府的博弈 |
4.2.3 生态功能区与地方政府的博弈 |
4.2.4 生态功能区与企业的博弈 |
4.2.5 生态功能区与社会公众的博弈 |
4.2.6 生态功能区、政府、企业与公众的多方博弈 |
4.3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基本假设 |
4.4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一般均衡分析 |
4.5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博弈模型 |
4.5.1 利益共享博弈模型 |
4.5.2 智猪博弈模型 |
4.5.3 跨区域静态博弈模型 |
4.6 本章小结 |
5 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的理论框架 |
5.1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的构建原则 |
5.1.1 公平与效率原则 |
5.1.2 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的原则 |
5.1.3 利益共享与责任共担的原则 |
5.2 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的机理分析 |
5.2.1 政府与生态功能区的协调 |
5.2.2 生态功能区之间的补偿协调 |
5.2.3 公众与生态功能区的协调 |
5.2.4 企业与生态功能区的协调 |
5.2.5 生态功能区与政府、公众、企业等多利益主体之间的协调机理 |
5.3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的设计 |
5.3.1 公众参与机制 |
5.3.2 企业参与机制 |
5.3.3 政府协商机制 |
5.3.4 政府与功能区之间的跨区管理优先级机制 |
5.3.5 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的生态合作机制 |
5.3.6 多利益主体的生态交易机制 |
5.4 本章小结 |
6 基于公众意愿的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的运行 |
6.1 协调机制的运行目标 |
6.2 公众参与的协调构成 |
6.3 公众补偿的协调运行 |
6.4 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公众补偿额度测算 |
6.4.1 公众补偿支付额度测算的流程框架 |
6.4.2 基于CVM调查法的公众补偿支付意愿现状分析 |
6.4.3 公众补偿支付的影响因素分析 |
6.4.4 公众补偿支付意愿的额度测算 |
6.4.5 公众补偿支付意愿的差异性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7 基于社会视角下的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的运行 |
7.1 协调机制的运行目标 |
7.2 社会视角的协调构成 |
7.3 社会视角的补偿协调运行 |
7.4 构建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的运行实例 |
7.4.1 社会视角下跨区域生态补偿实例利益主体选择 |
7.4.2 政府主导下的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运行预期效果 |
7.4.3 企业主导下的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运行预期效果 |
7.4.4 “哈大齐—大兴安岭—小兴安岭”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运行启示 |
7.5 本章小结 |
8 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保障措施 |
8.1 不断优化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
8.1.1 搭建跨区域利益共享平台 |
8.1.2 搭建政府主导型的跨区域生态补偿对话平台 |
8.1.3 建立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基金监管平台 |
8.2 加快建立跨区域生态补偿的多元投资机制 |
8.2.1 国家财政投资 |
8.2.2 企业投资 |
8.2.3 社会公众投资 |
8.3 完善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政策体系 |
8.3.1 制定跨区域生态补偿产业政策 |
8.3.2 深化林权改革 |
8.3.3 创新产业格局 |
8.4 构建不同主体之间的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合作机制 |
8.4.1 搭建跨区域生态补偿协商合作 |
8.4.2 实现生态功能区间的跨区协作 |
8.4.3 建立生态功能区间的利益协调 |
8.5 建立跨区域生态补偿评价和反馈系统 |
8.5.1 静态评价 |
8.5.2 动态评价 |
8.5.3 反馈系统 |
8.6 构建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保障体系 |
8.6.1 法律保障 |
8.6.2 社会保障 |
8.6.3 制度保障 |
8.7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附件 |
(8)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现状与发展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有关立法理论的研究现状 |
1.3.2 有关地方立法的研究现状 |
1.3.3 有关体育立法的研究现状 |
1.3.4 有关地方体育立法的研究现状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1.4.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2 研究重点与难点 |
1.4.3 论文创新点 |
1.5 研究思路 |
1.6 研究方法 |
1.6.1 文献资料法 |
1.6.2 文本分析法 |
1.6.3 比较研究法 |
1.6.4 逻辑分析法 |
2 立法与地方体育立法概述 |
2.1 立法概述 |
2.1.1 立法的概念与特征 |
2.1.2 立法的地位与功能 |
2.1.3 立法的内容与形式 |
2.1.4 我国的立法体制 |
2.1.5 我国的地方立法 |
2.2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概述 |
2.2.1 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 |
2.2.2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背景与发展 |
2.2.3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需求与意义 |
2.2.4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主体与形式 |
3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基本状况 |
3.1 不同时期的地方体育立法 |
3.1.1 改革开放初期的地方体育立法 |
3.1.2 1995——1999 年的地方体育立法 |
3.1.3 2000——2008 年的地方体育立法 |
3.1.4 2009 年之后的地方体育立法 |
3.2 不同区域的地方体育立法 |
3.2.1 东部地区的地方体育立法 |
3.2.2 中部地区的地方体育立法 |
3.2.3 西部地区的地方体育立法 |
3.3 地方体育立法的形式与内容 |
3.3.1 地方体育立法的主要形式 |
3.3.2 地方体育立法的主要内容 |
4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基本走向与存在问题 |
4.1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基本走向 |
4.1.1 随动于国家法制建设的逐渐加强 |
4.1.2 适应体育法制的需要不断扩大与提升 |
4.1.3 部分地区率先带动下的日益普遍 |
4.1.4 适应公共体育服务的立法成为主体 |
4.2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4.2.1 还不能很好适应社会与体育发展需要 |
4.2.2 立法形式内容与地区分布不够均衡 |
4.2.3 部分立法内容重复且地方特色不足 |
4.2.4 立法技术在诸多方面尚不够规范 |
4.2.5 有的规范性文件未做到信息公开 |
4.3 影响我国地方体育立法发展的主要因素 |
4.3.1 体育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位还不够 |
4.3.2 不同区域发展水平差异的制约 |
4.3.3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立法能力相对欠缺 |
5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发展需求与对策 |
5.1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发展需求 |
5.1.1 实现法治中国伟大梦想的客观需要 |
5.1.2 建设体育强国与法治体育的必由之路 |
5.1.3 完善地方体育法制建设的基础保证 |
5.2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发展对策 |
5.2.1 进一步提升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地位 |
5.2.2 紧跟地方经济社会和体育发展的步伐 |
5.2.3 坚持保障公民体育权利的价值取向 |
5.2.4 更加鲜明地突出地方需求与特色 |
5.2.5 不断提高地方体育立法的规范化水平 |
5.2.6 加强地方体育立法研究与决策服务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历 |
(9)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研究 ——以地方所有权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主要概念说明 |
二、选题缘起 |
三、研究现状 |
四、选题价值 |
五、基本内容 |
六、观点创新 |
第一章 我国国有财产主体的生成与检讨 |
第一节 我国国有财产主体的生成 |
一、前苏联国有财产主体的生成及修正 |
二、我国建国前国有财产主体的生成与评析 |
第二节 我国企业性国有财产主体的流变与检讨 |
一、企业性国有财产主体之流变 |
二、企业性国有财产主体之检讨 |
第三节 我国非企业性国有财产主体的流变与检讨 |
一、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分权的梳理与检讨 |
二、资源性国有财产主体的流变与检讨 |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主体的流变与检讨 |
第四节 国有财产主体理论的评析与选择—以我国国有企业财产主体理论为样本 |
第二章 地方所有财产的法理证成 |
第一节 地方分权与地方利益保护 |
一、地方利益的多样化和独立性 |
二、地方分权、地方自治与地方利益 |
三、我国地方自治与地方利益之关系 |
第二节 地方责任的独立性 |
一、地方支出责任与地方责任的关系辨析 |
二、地方财政自主权与地方责任 |
三、地方债务的独立性 |
四、余论 |
第三节 原住民的利益保护与地方所有 |
一、原住民利益保护的法理基础 |
二、我国台湾地区原住民利益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
三、我国原住民利益保护之反思 |
四、我国原住民利益保护的立法路径分析—以矿产资源所有权为视角 |
五、结论 |
第三章 地方所有财产的层级分析 |
第一节 行政区划与地方所有的关系 |
一、域外主要国家行政区划层级之梳理 |
二、域外主要国家地方所有层级之梳理 |
三、行政区划与地方所有的关联性 |
第二节 我国地方所有层级的构建路径 |
一、省级地方的设置与省级地方所有的变动 |
二、地级地方的存废与地级地方所有财产的分割 |
三、乡镇级地方层级的存废与乡镇级地方所有的变动 |
第四章 地方所有财产的类型分析 |
第一节 地方所有的企业性财产 |
一、地方所有企业属性之界定 |
二、地方所有的企业性财产变动与地方利益的保护 |
三、各级地方划分企业性国有财产的规则 |
四、地方所有企业性财产的理论与实践—以银行股份制改革为中心 |
第二节 地方所有的财政收入 |
一、财政收入分权与地方所有 |
二、地方所有财政收入划分之基础 |
三、各级地方财政收入的重新分权—以设立地方税种为中心 |
四、各级地方之间的非税收入分权 |
第三节 地方所有的资源性财产 |
一、地方所有土地 |
二、地方所有矿产资源 |
三、地方所有水资源 |
四、地方所有森林资源 |
第四节 地方所有的行政事业性财产 |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范围之界定 |
二、行政事业性财产与土地、财政收入的关联性 |
三、各地方所有行政事业性财产之划分 |
四、地方所有行政事业性财产的理论与实践—以教育性财产为中心 |
第五章 地方所有财产的立法路径 |
第一节 地方所有财产的立法理念 |
一、各级地方所有权的平等性 |
二、地方利益的衡量性 |
第二节 地方所有财产的立法模式 |
一、国有财产的立法模式:梳理与评析 |
二、地方所有财产立法模式之梳理 |
三、我国地方所有财产的立法设计 |
主要参考文献 |
一、文章 |
二、着作 |
三、博士论文 |
四、外文文献 |
四、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赋予省外和国外投资者若干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省级旅游志编纂研究[D]. 高宏.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9)
- [2]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979年—2010年)的决定[J].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2(03)
- [3]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979—2016年)的决定[J].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8(03)
- [4]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D]. 曹书.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新中国户籍制度演变历程与改革路径研究[D]. 严士清. 华东师范大学, 2012(11)
- [6]中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D]. 李晶. 东北财经大学, 2011(07)
- [7]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研究[D]. 温薇. 东北林业大学, 2019(01)
- [8]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现状与发展的研究[D]. 吴飞艳. 天津体育学院, 2013(07)
- [9]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研究 ——以地方所有权为视角[D]. 冯乐坤.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3)
- [10]关于省人民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及各部门审批核准事项清理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J].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政报, 20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