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论文文献综述)
于守华[1](2007)在《论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以会计信息虚假陈述为视角探讨》文中研究指明《论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一文,从分析注册会计师1在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的虚假陈述2入手,提出尖锐而颇具代表性的问题——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误区和法律体系的疏漏。运用大量确凿的数据资料剖析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现状,是本文的一大特色。研究方法上以法学方法为主,经济学方法为辅,社会学方法作为补充,多学科相结合。全文共设十一章,以银广夏事件3为典型案例,多角度、全方位地对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层层分析论证,最终得出结论。第一部分研究背景、研究方法及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现状介绍第一章导论介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的背景和国内外研究现状,特别指出研究方法亟待改革。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中,必须因势利导,重视研究的基本要求和社会学取向,注意经济分析方法的导入。法学、经济学和社会学方法的统一,是法学发展中竞争与融合的必然趋势,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的必由之路。第二章虚假陈述的法律规定和重大性标准讨论以1993年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国函[1993]122号)为标准,确定虚假陈述的法律含义,又以《证券法》中的列举性规定描述了虚假陈述的三种行为内容,在此基础上对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和盈利预测的关系进行分析。虚假陈述的判断必须以重大性规则为标准4,但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详细地给出对重大事件的认定条件,本节通过分析评价会计学、审计学、法学对重大事件的认定,得出比较科学的、兼顾各利益主体的重大事件的认定标准。最后提出本论文的主要问题:解决虚假陈述问题的途径。第三章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现状和虚假陈述误区通过实证比较研究,充分借鉴各方面资料,总结出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现状和虚假陈述误区。用经济学方法对误区进行分析和计量,并从法学根源上5作深层次的探讨。笔者就消除误区的途径客观地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提出“突破传统桎梏,确定注册会计师服务的公共产品性质,重视全面质量控制,进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重构是解决误区的唯一出路”这一核心论点。第二部分专家框架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第四章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专家责任首先对专家责任的一般概念进行限定,指出专家责任可以分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专家对当事人不承担无过错严格责任。对于专家责任的具体构成、专家行为与法律责任间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专家责任的分担等,也进行了较为深入剖析。注册会计师从一开始就是以专家的特殊身份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具备所有专家特征。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各项业务具有经济学中“公共产品”的特征,在法学上应确认为“公共产品”责任。第三部分注册会计师过失、欺诈及侵权行为研究第五章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和欺诈行为讨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过失和重大过失,以及重大过失和普通过失的区分,充分肯定损害的因果原则、责任法定(或合同约定)原则和责任相称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对于故意、欺诈、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等概念的界限,从理论上进行划分。结合我国注册会计师欺诈实际情况,从会计信息欺诈和审计欺诈两方面进行探讨,特别强调了信息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侵权行为界定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对象和范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笔者首先对除第三人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6特别作出说明,通过比较分析世界各国的立法状况,提出我国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过错推定原则。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民事侵权责任认定,重点分析了会计界与法律界的观点分歧7。强调审计侵权责任和注册会计师免责条件。第四部分注册会计师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研究第七章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研究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划分在理论上与实践上都是有待探讨的问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规定,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采取属人主义原则,这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属地主义原则相冲突。笔者对注册会计师行政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及建议。我国注册会计师刑事责任规定也存在缺欠,建议将《独立审计准则》中所阐述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列入《注册会计师法》等更高等级的法律部门中,以便尽可能合理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最后通过中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比较,提出注册会计师避免承担民事责任的对策。第八章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对利益关系第三人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对利益关系第三人民事责任性质应该是一种侵权责任。利益关系第三人与注册会计师之间具有高度信赖关系8,注册会计师对利益关系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应并入侵权法理论救济范围之内。有必要适用过错推定原则9,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方可免责,在此基础上研究注册会计师的免责条件。注册会计师对利益关系第三人损害赔偿额的计算与分摊要求所有侵权者要负共同责任或共同与分别责任。第九章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虚假鉴证报告通过不同组织形式会计师事务所的横向比较,揭示出会计师事务所改制前后法律责任的演变10,指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未来发展趋势——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研究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行为发生后,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阐述了会计师事务所两项主要业务:验资和审计。特别分析了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和虚假审计报告的法律责任,提出会计师事务所对利益关系第三人的责任视同一种特殊的专家责任的论点,即在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之外的“第三种责任”。此外,也论述注册会计师案件的合理诉讼时效问题。第五部分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重构研究第十章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重构设想通过对国内外民商法中有关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款进行详细比较,梳理出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存在的缺失和疏漏,指出缺失和疏漏所引起的问题和弊端,由此提出宏观立法思路重构和具体操作方案重构设想。分别从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等方面加以论证和设计,使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误区问题得以完整解决。结论笔者认为,要彻底解决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应当考虑按照法学和经济学原理,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各项业务确认为“公共产品11”。然后,按照会计上全面质量控制12要求,以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零缺陷”(zero defect)为目标,以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过程的质量检测为核心,重视质量成本的投入,把缺陷消灭于提供产品的过程之中。也就是说,本文论述的每一章内容,都是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公共产品”的一个生产环节,注册会计师行业每一层次、每一阶段都必须进行彻底的法制化管理。立足于法学基础理论,结合经济学方法和社会学方法进行宏观立法思路之重构和具体操作方案之重构。
周华,刘俊海[2](2019)在《审计监督体系的完善路径研究——从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局限性谈起》文中提出会计师事务所是审计业务约定书的乙方,对于如何在制度安排上使其发挥对甲方的监督作用,业界尚存争议。现行法规和行业规则关于注册会计师审计目标、审计证据、审计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均存在重大偏差,相关规则乃是简单照搬域外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操作行规而来,理论依据匮乏,可操作性较差。会计规则的弹性化更是使得注册会计师审计难以发挥监督作用。为了增强政府对企业会计的直接监控能力,应修订《公司法》、《审计法》等法律,修改强制性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建立以政府审计为主导、以内部审计为支持系统、以注册会计师专项审计为补充的审计监督制度体系。
刘璐瑶[3](2020)在《证券审计师连带责任研究》文中指出享有“经济警察”美誉的证券审计师在证券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是形成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必要条件,是整个证券市场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毫无疑问的是,会计师事务所是证券市场中最重要的中介机构之一,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证券审计师负责。然而,随着证券市场中审计失败的案件不断被发现,藏匿已久的康得新、康美药业、大智慧、九好集团、绿大地和万福生科等公司的财务造假问题被暴露于公众目光之下,使得公众对证券审计师的信任度逐渐降低。尽管财务舞弊事件中未能勤勉尽责、发挥审慎监督功能的审计师将受到行政处罚,但却极少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遭受投资损失的股东若只依赖于行政监管,并不能得到相应补偿。随着受损股民诉讼维权意识的提升,以及媒体机构的争相跟踪报道,人们已经开始把注意力越来越多地聚焦到公司背后的证券审计师身上。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的同时,证券审计师未能尽到勤勉尽责的合理注意义务,后者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已经不单单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的理论问题,更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突出的重点问题。本文采用理论分析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运用法学、会计学的相关知识,立足于我国当前实际情况,结合其他国家或地区对于证券审计师民事责任的研究,探析我国证券审计师审计失败而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问题。本文包含以下内容:第一部分:证券审计师责任承担现状分析。首先定义了证券审计师的概念,并明确其在证券市场中的主要任务及意义;其次,从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承担和民事责任承担等三个角度分析了我国当前“重行政、轻民事”的现状,并从行政和刑事处罚的力度和方式角度出发,肯定了民事责任承担更能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结论;最后指出民事诉讼前置程序条件的存在,可能成为判定民事责任的阻碍。第二部分:证券审计师民事责任来源和边界。首先分析了《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证券审计师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发现由于司法解释的法律位阶低于证券法从而引起了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无法“平起平坐”的问题;其次《注册会计师法》进一步明确了证券审计师的基本行为规范以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最后通过讨论《审计准则》的优缺点,指出了其作为部门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性。第三部分:连带责任构成要件分析。首先从主观意图出发,讨论了证券审计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现行法规定最模糊的过错问题,从故意和过失两个方面讨论,并对实务中常见的具体过错方式举例说明;其次从因果关系出发,对因果关系的现行法依据、认定标准等展开讨论,并主张采用二分法理论将因果关系分为事实和法律两个层面分析;最后通过对国内外第三人范围规定的对比分析,提出兼顾第三人和证券审计师双方利益,采用个案个判方式对第三人范围进行限缩。第四部分:以前三个章节的理论分析为基础,以大智慧案件为例,探讨司法实践中判决证券审计师承担连带责任可能遇到的问题和障碍。首先介绍了大智慧案件的基本背景以及引起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概况,其次对大智慧公司舞弊方式以及立信所审计失败的具体原因逐一分析,最后结合判定立信所承担责任的主要争议点,揭示出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故意和过失认定标准问题是当前司法实践中需进一步解决和明确的部分。第五部分:证券审计师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通过对前四个章节的回顾,结合我国现行法和司法实践中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现状,分别给出两部分建议:首先,针对我国现行法规定不够完善的地方,建议明确故意和过失的具体认定标准,并对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进行限缩,同时将按份责任相关规定吸收到《证券法》规则中;其次,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复杂问题,建议严格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厘清故意和过失,并对过失的性质和程度做出更明确的划分,以期在解决我国证券审计师连带责任的问题上提供些许帮助。
王竹泉,江玮滢[4](2017)在《我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十年回顾与改进建议》文中提出本文基于财政部2007—2016年间发布的第十三号至第三十七号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从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规模、重点及效果等方面对近十年来我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进行了回顾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未来发展提出改进建议。
刘明辉,汪寿成[5](2008)在《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嬗变》文中认为本文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嬗变分为四个阶段,以时间的先后顺序为线索,以注册会计师制度的核心内容为重点,勾勒出中国注册会计师制度中正式制度的嬗变过程,在此基础上,以制度变迁理论为依据,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制度嬗变的原因、特点和经验进行探讨。
顾正宝,魏斌,张兴保[6](2008)在《试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机制的构建》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和法律赋予政府的职责,决定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是以政府行政监管为主的模式,在这一框架下,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机制主要是指国家法定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行政监督检查与处理处罚工作的方式、方法、程序、行为及其相互间的关系。行政监督机制包括日常监控机制、重点检查机制、部门协调机制、处理处罚机制等四个方面。日常监控机制是行政监督机制的重要基础和前提,重点检查机制是行政监督机制的重要环节,部门协调机制是联系行政监督机制各个环节的核心链条,处理处罚机制是行政监督机制的关键点与归结点。构建完善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长效机制,必须全面加强上述四项机制的建设。
陈芳[7](2001)在《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若干思考》文中提出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一门面向社会公众、责任重大、风险很高的行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历来都是注册会计师界和法律界经久不衰、直至今日尚未彻底解决的热门话题。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1981年恢复以来,发展很快,在服务于改革开放、促进证券市场发育、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国家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法人和社会个人的风险意识也逐渐加强,他们对注册会计师的服务有了更深的认识。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也就由酝酿、萌芽阶段逐步向纵深阶段发展。近期证券市场上频频爆发的注册会计师涉案事件更使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面临空前的信誉危机和严重的法律困境。如何惩恶扬善,已成为每一个注册会计师都应该重点关注的问题。因此,本文将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历史回顾及原因剖析,对有关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规范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规避法律责任的途径展开研究和探讨,以期对刚刚起步的中国注册会计师事业能够有所裨益。 本文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章 首先通过对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概念、执业范围以及发展历史的简要介绍,使大家对中国注册会计师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再通过对国外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发展历程的简单回顾,引入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发展历程,使大家了解当前中国注册会计师面临的法律责任环境。 第二章 通过简要介绍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概念、内容、对象、构成条件和依据,对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若干争议领域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并引入当前最具代表性的案例——银广夏案件进行了分析。 第三章 通过对当前中国注册会计师面临法律责任现状的原因剖析,分析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规避法律责任的途径,并提出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创造注册会计师良好的法律环境应采取的措施。
彭真明[8](2004)在《论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文中认为注册会计师的职务侵权责任问题归根到底是一个资本市场风险的公平与合理分配的问题。理论界关于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四种观点 ,即 :无过错责任原则说、过错责任原则说、过错推定原则说、公平责任说。美国 1 933年《证券法》和 1 934年《证券交易法》、《日本证券交易法》及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证券交易法”对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均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我国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过错推定原则。
陈彬波[9](2019)在《不实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的过错认定》文中研究表明注册会计师因其身份上的超脱性、精神上的公正性,而作为独立第三方出具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鉴证,为利益相关方提供决策依据。但是由于审计工作的专业性,目前实务中针对不实审计报告中的注册会计师的过错认定问题,仍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明确标准。本文认为注册会计师的过错认定应选用客观标准,同时结合审计学的“重要性水平”将客观标准进一步具体化,为过错的认定提供一个更加明晰的标准:依据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重大错报应当发现却没有发现,且错报金额超过了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时,应认定其过错类型为故意;当注册会计师未遵守审计准则或未保持职业谨慎,且错报金额超过了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时,认定其过错类型为重大过失;当错报金额超过了明显微小错报且未达到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时,认定其过错类型为一般过失。同时,本文将结合相关不实审计报告案例,在实务分析中对注册会计师的过错在故意、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间进行划分和认定。
葛云松[10](2009)在《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与一般侵权行为条款》文中认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论文提纲范文)
(1)论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以会计信息虚假陈述为视角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第一章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方法 |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研究背景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研究方法 |
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的发展及演变 |
第二章 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的法律标准和重大性规则 |
第一节 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的法律标准 |
第二节 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的重大性规则讨论 |
第三节 会计信息虚假陈述重大性标准经典案例 |
第三章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现状和虚假陈述误区 |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内容和成因分析 |
第二节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现状和虚假陈述误区 |
第三节 虚假陈述误区的经济学分析和法学根源探究 |
第四章 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专家职责 |
第一节 专家责任的特殊性分析 |
第二节 专家责任构成和范围界定 |
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的法律特征 |
第四节 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共产品责任理论类推 |
第五章 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和欺诈行为 |
第一节 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过失行为认定的复杂性 |
第二节 虚假陈述中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欺诈行为分析 |
第三节 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欺诈行为 |
第六章 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侵权行为 |
第一节 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
第二节 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职务侵权行为 |
第三节 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民事侵权行为 |
第七章 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行政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刑事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
第三节 中美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比较及相关启示 |
第八章 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对利益关系第三人的法律责任 |
第一节 虚假陈述案件诉讼中利益关系第三人的主要类型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对利益关系第三人法律责任性质讨论 |
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对利益关系第三人法律责任的认定 |
第四节 虚假陈述案件诉讼中注册会计师的免责条件 |
第九章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虚假鉴证报告 |
第一节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的国际比较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行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鉴证报告的法律责任探讨 |
第十章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重构设想 |
第一节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体系存在的疏漏和弊端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重构设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审计监督体系的完善路径研究——从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局限性谈起(论文提纲范文)
一、频繁的争议:问题的引入 |
二、尴尬的定位:注册会计师能否充任经济警察 |
(一) 强制要求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法律法规缺乏理论依据 |
(二)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性质表明注册会计师行业缺乏监督能力 |
(三)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三方关系不恰当地扩大了审计报告的社会影响 |
(四) 现行司法解释为注册会计师行业提供免责金牌 |
三、虚幻的梦境:似是而非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体系 |
(一) 空泛的目标定位与空洞的审计意见 |
(二) 宽泛的审计证据与模糊的审计质量 |
(三) 精明的揣度与小心的拿捏:解读风险导向审计的本质 |
(四) 尴尬的职业地位与真实的服务角色 |
四、艰难的处境:会计规则的弹性化与会计信息的可审计性的缺失 |
(一) 公允价值会计 |
(二) 资产减值会计 |
(三) 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权益法 |
(四) 递延所得税 |
(五) 合并报表 |
五、真实的局面: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不可持续性 |
(一) 注册会计师审计流于形式 |
(二) 持续推广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不良后果 |
(三) 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存在基因上的错误 |
六、前方的道路:切实加强审计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 按照“根据法律事实记账”的原则建立科学的会计法规体系 |
(二) 建立由政府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雇佣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的制度 |
(三) 建立科学、高效的会计监管架构 |
(3)证券审计师连带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论文结构 |
第一章 证券审计师责任承担现状 |
一、证券审计师概述 |
(一)证券审计师定义 |
(二)证券审计师主要任务 |
(三)证券审计师意义 |
二、证券审计师行政监管现状 |
(一)行政处罚方式及力度 |
(二)行政处罚现状分析 |
三、证券审计师刑事处罚现状 |
(一)刑事处罚方式及力度 |
(二)刑事处罚现状分析 |
四、证券审计师民事诉讼现状 |
(一)民事诉讼前置程序 |
(二)民事赔偿问题分析 |
第二章 证券审计师民事责任来源和边界 |
一、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
(一)在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责任来源 |
(二)在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责任边界 |
二、注册会计师法 |
(一)在《注册会计师法》中的主要责任来源 |
(二)《注册会计师法》责任边界 |
三、审计准则 |
(一)在审计准则中的责任来源 |
(二)审计准则的适用争议 |
第三章 连带责任构成要件分析 |
一、证券审计师具有过错 |
(一)过错认定的分歧 |
(二)常见的具体过错行为方式 |
二、证券审计师过错与第三人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 |
(一)损害赔偿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 |
(二)因果关系认定的现行法依据 |
(三)因果关系认定的应然标准 |
三、第三人范围 |
(一)第三人范围问题 |
(二)境外关于第三人范围的界定标准 |
(三)我国关于第三人范围的界定 |
(四)我国现行立法关于第三人损害的规定 |
第四章 “大智慧案”之证券审计师责任 |
一、“大智慧案”概况 |
(一)大智慧舞弊方式和结果 |
(二)行政处罚和民事诉讼 |
二、立信所审计失败始末 |
三、立信所民事责任分析 |
(一)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法律适用问题 |
(二)故意和过失认定标准问题 |
第五章 证券审计师民事责任制度完善 |
一、修订《证券法》建议 |
二、连带责任司法实践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我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十年回顾与改进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组织实施情况 |
(一)检查主体、范围及披露程度 |
(二)检查规模 |
(三)检查重点 |
二、基于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对我国会计信息质量和检查效果的分析评价 |
(一)对财政部组织各专员办检查的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分析评价 |
(二)对财政部组织各专员办检查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分析评价 |
(三)对财政部组织各专员办检查的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分析评价 |
(四)对地方财政部门检查的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分析评价 |
(五)对地方财政部门检查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分析评价 |
三、我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存在的不足 |
(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覆盖面需要进一步提高 |
(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威慑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时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
四、改进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建议 |
(一)构建我国会计信息质量指数,科学、清晰地反映会计信息质量的变化 |
(二)加大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投入,缓解检查资源与检查对象规模之间的矛盾,扩大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覆盖面,提高会计信息时效性 |
(三)在加强单位内部监督、注册会计师监督的同时,加大惩处力度,并对问题单位成立专项组进行追踪检查 |
(5)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嬗变(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制度嬗变过程 |
(一) 恢复起步阶段 (1980年12月—1986年7月) |
(二) 初步确立阶段 (1986年7月—1993年10月) |
(三) 规范发展阶段 (1993年10月—2006年2月) |
1. 法规体系的建立 |
2. 全行业的治理整顿 |
(四) 趋同提高阶段 (2006—) |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制度嬗变的原因分析 |
四、中国注册会计师制度嬗变特点的归纳 |
(一) 中国注册会计师制度嬗变的方向 |
(二) 中国注册会计师制度嬗变的方式 |
(三) 中国注册会计师制度嬗变的路径依赖 |
五、中国注册会计师制度嬗变的经验总结 |
(6)试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机制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一、日常监控机制建立 |
(一)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备网络系统 |
(二)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跟踪监控与分析 |
(三)投诉举报处理 |
二、重点检查机制的实施 |
(一)行政监督检查与行业自律检查的关系 |
(二)重点检查的主体 |
(三)重点检查对象和内容的选择 |
(四)重点检查的方式 |
(五)检查制度建设 |
三、部门协调机制的运转 |
(一)政府各相关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 |
(二)财政等部门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的关系 |
四、处理处罚机制的完善 |
(一)处理处罚机制存在的问题 |
1、尚未形成统一衔接的法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亟待修订完善。 |
2、行政处罚手段有限,处理处罚依据不完善。 |
3、法律适用条款比较笼统,审计责任的认定难度大。 |
(二)进一步构建和完善处理处罚机制 |
1、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完善法律依据。 |
2、明确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科学认定审计责任。 |
3、进一步完善审理机制,保证处理处罚的客观公正。 |
4、坚持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处罚原则。 |
5、丰富处理处罚手段,构建完整的处理处罚机制。 |
(7)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若干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第一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发展历程 |
一、 对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基本认识 |
二、 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发展历史 |
三、 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发展历程 |
(一) 国外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简要发展历程 |
(二) 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发展历程 |
第二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若干问题的探讨 |
一、 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概述 |
(一)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内容 |
(二) 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对象 |
(三) 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构成条件和依据 |
二、 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若干争议领域探讨 |
(一) 审计报告真实性的界定标准和机构 |
(二) 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效力 |
(三)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法律责任 |
(四) 历史遗留问题的适用法律 |
(五) 民事责任所涉及的主要争议问题 |
三、 案例分析 |
(一) 案件经过介绍 |
(二) 注册会计师违法违规行为分析 |
(三)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分析 |
(四) 经验教训 |
第三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原因剖析及规避措施 |
一、 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原因剖析 |
(一) 外部环境因素 |
(二) 业内自身因素 |
二、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规避法律责任应采取的措施 |
(一)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 |
(二) 建立科学的审计模式、严格遵守专业标准 |
(三) 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
(四) 规模化发展 |
(五) 多元化发展 |
(六) 完善风险处置机制 |
(七) 与委托人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 |
(八) 审慎选择委托单位、深入了解委托单位的业务 |
(九) 聘请熟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 |
(十) 加强与法律界的沟通和联系 |
三、 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创造注册会计师良好的法律环境应采取的措施 |
(一) 积极推动有关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继续完善 |
(二) 继续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充分引入风险基础模式观念 |
(三) 加强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引入司法惩戒 |
(四) 积极引导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合伙制改制 |
(五) 加强行业宣传 |
(六) 积极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论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一、 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纷争与立法考察 |
(一) 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纷争 |
1.无过错责任原则说 |
2.过错责任原则说 |
3.过错推定原则说 |
4.公平责任说 |
(二) 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考察 |
1.美国立法 |
2.日本立法 |
3.我国台湾地区立法 |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归责原则的现行法之分析 |
三、我国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应然选择 |
(9)不实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的过错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框架 |
(五)创新点与局限性 |
二、审计报告、重要性水平与过错理论 |
(一)审计报告 |
1.审计报告的类型 |
2.不实审计报告的含义 |
3.对不实审计报告的规制演变 |
(二)审计重要性水平 |
1.重要性水平的分类 |
2.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方法 |
(三)过错理论 |
1.过错的形式 |
2.过错的认定标准 |
三、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过错认定标准 |
四、注册会计师故意的执业过错认定 |
(一)故意的含义 |
(二)注册会计师故意的执业过错认定标准 |
(三)案例研究 |
1.案件介绍 |
2.案件分析 |
五、注册会计师重大过失的执业过错认定 |
(一)重大过失的含义 |
(二)注册会计师重大过失的执业过错认定标准 |
1.未遵守审计准则 |
2.未保持职业谨慎 |
3.错报金额超过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 |
(三)案例研究 |
1.案件介绍 |
2.案件分析 |
六、注册会计师一般过失的执业过错认定 |
(一)一般过失的含义 |
(二)注册会计师一般过失的执业过错认定标准 |
七、总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与一般侵权行为条款(论文提纲范文)
一、 问题的提出 |
(一) 莒县酒厂诉文登酿酒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 |
(二) 王保富诉三信律师事务所见证遗嘱无效案 (2) |
(三) 山西晚报不实报道案 (3) |
(四) 海南玉龙虚假验资赔偿案 (4) |
(五) 陈丽华等23名投资人诉大庆联谊公司、申银证券公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纠纷案 (5) |
(六) 重庆电缆案 (6) |
二、 纯粹经济损失的含义 |
(一) 对绝对权 (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 的保护 |
(二) 对于其他人格利益的保护 |
(三) 对于其他财产利益 (纯粹财产利益) 的保护 |
三、 关于纯粹经济损失之赔偿问题的主要立法模式 |
(一) 德国法 |
1.立法上的补充 |
(1) 以概括的方式补充。 |
(2) 以特别法补充。 |
2.判例、学说对第823条第1款的扩张解释 |
3.判例和学说对合同法的扩张 |
(二) 法国法 |
四、 我国现行法上的纯粹经济损失:立法、司法和学说 |
(一)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解释:几种可能的方案我国现行法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采取的是什么态度? |
(二) 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看《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 |
(三) 从缔约过失责任看《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 |
(四) 保护纯粹经济利益的特别立法简析 |
(五) 审判实践中的纯粹经济损失问题 |
(六) 理论界的观点 |
(七) 小结 |
五、 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的法律政策分析 |
(一) 绪论 |
(二) 避免加害人承担过重的责任 |
(三) 维护人们的基本行动自由 |
(四) 伦理观念的视角 (108) |
(五) 经济分析的视角 |
六、 一般侵权行为条款的立法选择 |
(一) 概述 |
(二) 一般侵权行为条款与纯粹经济损失的关系 |
(三)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启示 |
(四) 加法模式还是减法模式:进一步的探讨 |
(五) 一般侵权行为条款的具体设计 |
1.因过错不法侵害绝对权的, 应赔偿损失 |
2.因过错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而发生的损害, 包括纯粹经济损失, 应当赔偿 |
3.对其他纯粹经济损失的一般性保护方式 |
七、 纯粹经济损失的主要类型以及处理方式 |
(一)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使债权人发生的损害。 |
(二) 第三人侵害债权 |
(三) 第三人因填补他人侵权行为所致损害而发生的损失 |
(四) 其他纯粹经济损失 |
(五) 小结 |
八、 结 语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以会计信息虚假陈述为视角探讨[D]. 于守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02)
- [2]审计监督体系的完善路径研究——从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局限性谈起[J]. 周华,刘俊海. 社会科学, 2019(04)
- [3]证券审计师连带责任研究[D]. 刘璐瑶.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我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十年回顾与改进建议[J]. 王竹泉,江玮滢. 财政监督, 2017(02)
- [5]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嬗变[J]. 刘明辉,汪寿成. 会计研究, 2008(12)
- [6]试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机制的构建[J]. 顾正宝,魏斌,张兴保. 市场周刊(理论研究), 2008(02)
- [7]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若干思考[D]. 陈芳. 厦门大学, 2001(01)
- [8]论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J]. 彭真明. 法商研究, 2004(06)
- [9]不实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的过错认定[D]. 陈彬波. 温州大学, 2019(01)
- [10]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与一般侵权行为条款[J]. 葛云松. 中外法学, 20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