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破产实施的难点与出路(论文文献综述)
梁伟[1](2019)在《企业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与平衡的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利益冲突与平衡是破产程序中恒久的话题,利益冲突与平衡充斥于破产重整规范与司法实践的各个角落,几乎不可能总结出全部的冲突样态与平衡路径。这一方面是因冲突类型的繁杂,很难全部囊括;另一方面是因为社会的不断发展与变动随时改变重整中的利益博弈状态,进而随时衍生出新的冲突。但破产重整程序作为破产程序框架下的子项目,以利益相关者的经济人理性为基础,通过再建企业并释放企业的持续经营价值(Going Concern Value)的制度价值却未发生变化。当陷入财务困境但具有可持续经营价值的企业,亟需要破产重整进行拯救时,却因利益冲突而阻遏重整程序的顺利推进,这便需要反问,究竟为何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失去理性的经济思考,而排斥重整程序?虽然主要建立在个案分析之上的研究,不能发现全部的利益冲突类型,并且建立在个案研究基础上的解决路径也可能是相对狭隘的,毕竟债务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存在差异,企业的债务结构、盈利状况、经营模式、市场前景、企业文化等均存在差异,恰如莱布尼茨所说:“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但对个案深入的剖析可以发现冲突的真实样貌,最直观的了解到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的面相,在此基础上的平衡路径可以为其他案件提供一定的建议和参考。破产重整程序是市场竞争失败主体拯救本位程序,司法介入下利益相关者协商博弈平台的制度架构能够促进市场化主导资源配置的实现,但在利益协商与博弈的过程中却存在着冲突。冲突的化解与利益平衡的实现是破产重整制度功能发挥的手段和方式,利益平衡的实现可从社会结构维度推动破产重整制度功能的发挥,既包括社会行为维度的指引功能,也包括社会文化维度的转化功能,甚至是社会经济维度的资源配置转变与宏观经济政策落实功能,但这均需以利益平衡的实现为前提。企业财务困境造成债务人财产不能满足于各方的需求,进而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将可能爆发激烈的利益冲突,如何实现利益平衡是破产重整程序需要解决的问题。角色多样与利益诉求重合是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复杂的表征,探明利益冲突的实然面相是实现破产重整中利益平衡的必然选择,以利益相关者的角色及诉求为视角进行实证分析,既包括以数据为主的分析去解构企业的财务困境与可持续经营价值现实,也包括田野调查发现利益相关者的真实诉求,实证研究能够穿透重整司法实践与制度规范间的迷雾,明晰债权人、债务人及战略投资人等利益群体的诉求,以及行政权、审判权等角色在重整程序中的真实样态。但破产重整程序不可能对全部利益冲突逐一化解,利用破产重整程序实现企业拯救,保留与释放债务人企业的可持续经营价值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也能够实现重整制度的价值功能,而在此目的之下,对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利益冲突类型化,对应其成因探索体系化的解决路径。首先是债务人财产与破产重整利益平衡的关联,毋庸讳言,财产的价值归属是利益相关者博弈的目标,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是基于财务困境的现实,财务困境的现实背后是债务人财产价值和变现能力的有限与不足。人具有逐利的本质,以债权人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为了争夺有限的债务人财产,以满足自己的利益诉求而实施利己的策略,在重整博弈中发生利益冲突。所以,实现破产重整中利益平衡的基础就是提升债务人财产价值并进行妥当的分配。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一直未上升到破产法基本原则维度,但破产法相对非破产法的重要特征就是基于破产撤销权、自动冻结制度等以实现债务人财产保值为目标的制度设计,其背后的逻辑是以实现债权人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下的实质公平追求。而挖掘债务人企业破产期间继续经营能力,能有效的实现债务人财产增值。对债务人财产的分配需以非破产法规则为基础确定权利人,锁定权利人范围,并以破产期间时间轴上坐标为尺度,对破产重整前、重整期间及重整完毕后的权利人进行有序的分配与清偿,从而实现破产重整程序制度背后的实质公平和效率价值。破产重整程序利益平衡的实现需要市场化和法治化路径为指引,以债务人财产分配和债务人企业拯救为目的的利益平衡路径也需要在上述框架下实现,重整程序这一司法平台的制度建构要求审判权主导并负责应对重整中利益的冲突,努力实现重整中利益的平衡。可在集体行动逻辑之下,因为重整程序中规范不完备、冲突剧烈而造成审判机关对重整程序持审慎态度。企业破产重整能否成功关乎地方经济发展、职工安置等多重因素,行政权难免不对其产生关注,但行政权的介入会冲击审判权的中立地位,使利益偏离平衡的天平而向某一方倾斜,进而损害其他权利主体的利益。此外,破产管理人的履职受到法院中心主义的影响,而弱化了其自身功能,究其根源在于缺少市场化与科学化的履职评价体系,而变成行政领导式履职,与市场化要求相悖。破产重整利益的平衡需要外部公权力介入的保障,也需要内部管理人权力的积极行动,权力在行政权、审判权与管理人之间能否进行妥当的配置影响着重整程序的成功。审判权基于纠纷裁判者的司法权威性而享有破产重整程序主导权,而其正确运用破产宣告权、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等实现程序控制以克服审慎态度是其正确样态;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备之时,破产重整程序无法有效的借助市场,弱化重整功能,行政权应以辅助破产重整程序成功和企业拯救为目的,从程序主导权的享有者退化为程序失灵时的弥补者;而管理人则应以市场化为基础,以积极能动的履职去实现自身收益的最大化,在重整程序中妥当利用商业判断规则,并建立以债务人财产价值为基础的评价标准,以激励管理人积极履职,来实现各方的利益平衡。最后是重整中利益平衡的实现路径,利益平衡的实现是利益的分配过程,破产重整中利益的分配需要接受利益位阶的调整,按照利益位阶的不同进行不同的保护,并将权利人以不同的债务人财产进行清偿。公共利益、群体利益与个体利益是重整中利益的三个位阶层次,在权变理论下,金融债权保护被上升到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予以关注,而群体利益保护也加入了程序参与权,以保障其信息的对称,最后才是通过克服僵化性的一致原则去对个体利益实现保护。针对不同利益位阶中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在重整规范不完备的空白地带,凭借管理人的积极履职与行政权的协助,在审判权的主导之下探索诸如和解式重整的路径,克服僵化的思路去实现重整中的利益平衡,以达到推动破产重整程序成功,保护企业可持续经营价值及发挥重整制度功能的目的。
肖华杰[2](2020)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3年7月31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提出,“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性项目建设与运营。”这被看作是启动PPP模式的一个信号。此后的六年里,PPP作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建设的一种新型合作模式,在减少政府债务、促进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显着,国家财政、发改等部门也发布了大量的政策文件以支持和规范PPP项目的发展。截止2019年上半年,列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的项目累计9,036个、投资额13.6万亿元;落地项目累计5,811个、投资额8.8万亿元。然而在高速发展的背后,PPP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还没有很好地接轨,实操层面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同时在理论层面,学界尚未对PPP模式进行法律上的体系研究。因此,本文将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对PPP项目涉及的重点法律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寻找其形成的机制和原因,并尝试得出结论,提出建议,以期对PPP的规范发展和争议解决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本文正文部分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六个章节,各章节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PPP的基本原理”。本章是全文的基础章节,首先从PPP的概念入手,将PPP广义定位为包括特许经营协议和政府购买服务在内的各类公私合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的集合,并探讨其分类、特点及法律性质。此外,PPP模式在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内有着其不同于传统项目建设模式的制度价值:一是有助于降低地方债务压力;二是有助于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三是有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本章的最后阐述了基础法律原则在PPP项目中的体现。第二章“PPP准入的法律规制”。近年来,在项目识别和准备阶段,我国PPP项目中有相当一部分存在违规风险,这些风险的产生或是因操作不规范、或是利用了现有政策法规的漏洞。究其原因,准入规则的不健全和监管层面的缺失是导致项目乱象丛生的本质。本章意在通过对现有规则体系的梳理和分析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如何识别PPP项目;二是项目公司合规的条件;三是什么样的政府方主体是适格的。本章主张PPP项目识别应遵循坚持公益导向和防范债务风险的原则;在项目公司的项目资本金已有限制的情况下,注册资本的缴纳偏向于灵活,但应对债务性融资有所限制;政府方主体应区别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代表,政府出资代表不应具有实际控制和管理权。第三章“PPP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边界”。在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中,参与主体众多,各主体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并发挥着其特殊的作用。而不同的角色又对应着不同的权利与义务,这是研究PPP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要素,也是研究PPP监管规则和归责体系的基础。因此,本章选取政府、项目公司和中介机构三个主要的参与主体,从权利的来源及形式、义务的设计及范畴等方面深入剖析主体行为的边界。对于有着双重甚至多重角色的政府而言,其权利义务的界定随着角色转换而变化,实操层面上极易出现混同,该节尝试对政府主体进行角色划分,并在项目的各阶段中规范其权利义务。此外,本章认为项目公司不应受到政府不正当的干预,其基于我国法律关于公司的规定享有自治权利,又基于PPP协议享有合同赋予的特许经营、收益和救济权利。上述两个主体在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时,均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中介机构作为政府与项目公司的中间人,有着信息传递和局部监管的作用,其法律责任的设计可以参考《合同法》对居间责任的规定。第四章“PPP监管的理念与规则”。PPP项目主要分为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实施、项目移交五个大阶段,在每个阶段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都存在着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办事流程,各种制度相互交杂、缠绕,很多矛盾、冲突伴随其中。因此,对PPP监管规则的研究极其必要。本章站在经济法研究的视角上,讨论公共政策及法律法规对PPP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控制与监督,主要解决如何在现有的制度体系内嵌入监管机制,同时又能避免与其他制度产生冲突的问题。通过对现有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梳理,以及对监管理念、原则、框架和工具的分析说明,试图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寻找、构建能够使PPP项目顺利推进的监管实施路径,即在“一总多分”的监管框架下利用多种辅助性的监管方法,介入公司行使监管权能。第五章“PPP归责体系的构建”。由于PPP项目涉及利益方众多,环境较为复杂,在出现争议时往往无法清晰判断法律责任的归属,我们有必要在现有已成熟的归责体系下寻找PPP归责体系的理论支撑点。本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在前述的研究基础上探讨PPP归责体系的建立,从政府、中介组织和项目公司三个主体的角度分别研究其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的具体形式。建议先明确归责原则,厘清各参与方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后根据其责任借鉴《证券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范进行归责。第六章“PPP融资的困境与出路”。有数据表明,融资难已成为PPP项目失败的罪魁祸首,而融资问题贯穿于PPP项目的全生命周,在PPP项目的成立期、建设期、运营期和退出期都存在着多种融资方式可供选择,每种融资方式都有着其各自的优劣和必要的条件。现阶段,债权融资仍然是占比最大的一种融资模式,但其发展面临着诸多困境,担保标的权属的不确定、项目收益权出质价值的不确定和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难题使得债权担保的实现缺少法律上的支持。同样,在PPP项目与资产证券化的结合中,其主要的基础资产即项目收益权在法律属性、可转让性、独立性和转让的生效时点上都存在争议,加之SPV不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基础资产难以彻底做到真实出售使得破产隔离的实现存在阻碍。本章认同收益权的“未来债权”地位,支持“合同签订生效说”,肯定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制度的意义,主张尽可能将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在合同中有所约定,以减少风险的发生。
李其成[3](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姜庆丹[4](2014)在《金融发展权视角下农村合作金融法制创新研究》文中认为发展权是一项基本的、新型的、综合性的人权,以发展权这一母体性的权利为依托,从农民这一主体向度,循金融这一客体向度,提出农民金融发展权这一法律概念。农民金融发展权的提出,以金融包容理念为伦理基础,以后现代法学的实质正义观为价值归依,是发展权理论在实质正义观和金融包容理念辐照下的深化。农民金融发展权作为金融发展权项下的一项子权利,属于国民金融发展权,与国家金融发展权地位平等且互动博弈;农民金融发展权以整体金融发展权为实现方式,以个人金融发展权为实现目标;农民金融发展权以内生性的市场自我促进金融发展权为基础,以外生性的政府促进金融发展权为补充,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兼具公权和私权特征的经济法上的权利。农民金融发展权内涵深刻,包括金融发展主体权、自由融资权、公平融资权、融资合作权和金融发展救济权五个方面。其中,金融发展主体权是前提和基础,自由融资权、公平融资权和融资合作权统称为融资权,是核心和关键,金融发展救济权是保障。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视角研究合作金融法律制度创新问题,可以有效解决国际社会提出的发展权“国内法保护”问题,可以为发展权内涵的“部门法”具体化和发展权实现的“部门法”保障化开创先河。农民金融发展权的提出,体现了金融二元化下农民作为一类特殊的主体在追求自身金融权益满足过程中所产生的新的权利要求和制度供给,是对以金融效率和金融安全为引领的传统金融法学的反思和解构,有助于推动传统金融法学理念、价值、制度、体系的更新和完善。根据纳克斯的“贫困恶性循环论”,发展中国家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实质上体现为城乡实物资本获取能力上的差异,资金成为农民经济发展的短板,更是解决农民经济发展的关键。在市场金融环境中,农民由于抵押担保品缺失、经济收入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金融基础设施短缺、信用文化不足等原因,而成为融资弱势群体,如果完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标准和宗旨参与金融市场和金融活动,必然导致农村金融资源的外流和农民金融发展权的落空。农村合作金融作为农民资金互助和信用联合的合作性金融组织,产权制度的属农性、管理制度的民主性、主体法律形态的社团法人性、资金运作的社区性、设立宗旨的互助性,与农民金融发展权设立目标相同、价值取向一致、实施机制互促,两者具有天然的契合。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现状可以概括为: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代表的传统农村合作金融缺乏法律规制,在股份制改革的异化发展之路上离农渐远;以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代表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缺乏立法扶持而不具备设立的普遍性和发展的可持续性;以各种“会”为代表的非正规合作金融因为不被法律认可而处于发展的灰色地带。农村合作金融地位的特殊性、发展的长期性和现实的复杂性,使得其对法制化要求迫切。梳理和分析我国现有农村合作金融法律法规,从立法的层级上看,我国尚没有专门的《合作金融法》,合作金融相关立法规范散见于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较低,稳定性和权威性不足;从立法的模式来看,多是与商业性银行统一立法或是参照商业性银行的相关立法,没有实现专门立法;从立法的性质来看,多是金融公法性质的规制,而鲜有金融私法性质的保护;从立法的内容来看,尽管涉及到了各类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准入退出、业务运营、组织管理和金融监管等,但欠缺对社员金融发展权和合作金融组织自治权的确认和尊重;从立法的价值取向来看,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被奉为圭臬,而金融公平则被置若罔闻。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视角审视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异化发展的制度变迁之路,这其中既有世界合作金融发展的一般规律体现,也有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特有轨迹影响,更重要的是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理念、模式、性质、价值和内容与农民金融发展权相背离。论文遵循“选题论证——视角选取——对象界定——现状检视——经验借鉴——价值更新——制度创新”的逻辑,按照“合作金融是什么以及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现状是什么——合作金融为什么要走法治化发展道路以及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立法为什么偏离农民金融发展权——怎么样创新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使之与农民金融发展权保护相契合”的思路,采用规范研究、价值研究、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在溯源传统、考察现实、镜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基础,以金融公平价值为引领,以问题研究为导向,以实证研究为支撑,从市场准入和退出法律制度、产权法律制度、组织管理法律制度、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以及社员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五个方面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进行详细的制度设计和创新。
程秀建[5](2019)在《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财产权领域最根本的制度设计,各国都对土地制度作出了基于历史与国情的独特安排。我国独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既牵引着农村,又联结着城市,具有独特的制度品格。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成与完善,作为稀缺土地资源的宅基地的资产功能日益显现。建构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忽视了其经济属性,实践中宅基地利用效率低下与农民缺乏必要的财产性收入来源的矛盾凸显,严重制约了农村、农民的发展。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通过市场配置宅基地资源已成当下改革的必然进路。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在乡村振兴战略布局下,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我国现行法上并无有关宅基地“资格权”的表述,为寻求中央政策文件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丰富内涵在法律上的妥善表达与实现,需要在我国现行法体系下,以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文件为目标导向,结合实践反馈的经验,建构“三权分置”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法权结构。本文分为三个模块,七章内容。全文以第四章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解读为联结,围绕坚持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探索共享富民为价值导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法治创新这一主线展开论证。第一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一般阐释。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生成及演化溯源,系统地梳理了70余年来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迁历史。建国初期,在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指导下,新中国开展了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为配合重工业优先发展的国策,通过农业、农村向工业、城市提供原始积累。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与户籍制度双重管制下的城乡二元治理方式将农民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之上。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是一个系统的、综合的工程,承载着诸如居住、社会保障、财产、社会控制等复杂的功能。立基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之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具有强烈的公法色彩,在特定历史背景及社会环境下形成的宅基地使用权,拥有不同于传统大陆法系一般用益物权的独特秉性:在宅基地产权制度上,“两权分离”基础上形成“一宅两制”;在宅基地利用制度上,行政配置主导与市场配置辅助的双轨配置;在宅基地分配制度上,居住保障基础上构建了一户一宅、无偿分配、永久使用;在宅基地流转制度上,严格限制流转。正是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生成的复杂历史背景与承载的多重功能,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意义以及改革的难度。第二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实困境及原因分析。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构建于计划经济体系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经部分完成其历史使命,并因逐渐固化成型的宅基地利用格局在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中的重要的作用,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得以延续至今。但是,“权能残缺”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不能因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甚至成为扼制农村振兴、阻碍农业发展、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实践中,宅基地利用效率低下、隐形流转的屡禁不止以及涉宅基地使用权交易的纠纷叠增,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面临重重困境,表现为既不能适应新型城镇化战略发展要求,又无法达致满足农村居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目标,且有逐步走向管理失控的风险。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时代的变迁。“后乡土社会”下农村社区封闭性与人口非流转性已打破。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所依托的“乡土社会”生活图景发生变迁。其二,功能的演化。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功能凸显。此消彼长之间,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负载的居住及保障功能在市场经济冲击下逐渐减弱。其三,制度的供给。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由于立法价值偏差以及成文法的滞后性,造成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落后。第三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路径。市场经济条件下,出于经济效益的要求,当代民法制度催生了对效率的追求。从“所有”到“利用”的物权观念发展,要求实现“物尽其用、物尽其利”。缺乏处分权能的宅基地使用权使得宅基地及农民房屋成为农民手中的“死产”。新型城镇化发展方略下,以乡村为面向的城市化进程需要对既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作出转变,应当更注重农民需要什么,而不是农民可以继续做什么。事实上,作为农民拥有的重要财产性权利,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助于农民实现财产性收入的实质增加。因此,推进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对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缓解城乡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以及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带来的“人地捆绑”的松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引发了制度功能的转变,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具备了实践可能性。虽然在理论上对于放活流转仍村争议,但多数学者已经提出,不宜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身份限制与宅基地使用权本身的物权属性予以混淆。严格限制农户处分宅基地的做法无异于是将所有的农民都视为“禁治产人”,与现代法律的“理性人”假设不相符。自2005年起,国家在天津等地先后开展了两轮的宅基地流转试点。通过对两轮改革试点的经验总结,得出如下结论:1.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应坚持以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探索共享富民为价值导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法治创新为主线。2.实施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三个前置性问题分别是宅基地应如何估值、改革应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以及如何理顺城乡关系。3.实施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三条不可突破的底线是坚持集体所有制不可变革、确保耕地红线不可突破以及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第四章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解读。改革起于农村,源自实践。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遵循了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惯常模式,即:自实践中自发探索到试点实践和政策先行,待成熟后以法律形式确认固化。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因实践需要而生成,从多年中央政策中关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连贯表达可见,其实质是农地“三权分置”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领域的延伸与扩展。经由语义逻辑对“分置”与“分离”的辨析,“分置”概念更符合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法律表达。通过对政策文本中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深刻意蕴的解读,可以发现“三权分置”改革的内在逻辑:落实集体所权为起点,保障农户的资格权是关键,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是落脚点及核心。推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在强化与落实集体所有权,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实现三方主体共享宅基地权利以及围绕宅基地建构权利,完善民法典权利体系等方面均具有重大意义。第五章为“三权分置”之下的集体所有权的立法表达。沿波溯源,我国集体所有权制度源于农村土地合作化运动。经过国家政治动员而迅速开展的农村土地合作化实践构建了独具中国特色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其建构之初主要作为一项社会变革工具而运行,并未明确区分集体所有制与集体所有权,直至物权法才第一次明确以“集体所有权”的表述方式将其与国家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相并列。通过对既有理念的检讨,集体所有权在性质上符合“新型总有说”理论,属于特殊的共同共有。通过对集体所有权在宪法与民法两个维度的考察,民法上的所权制度设计应在尊重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进行,不应将公有制简单视为意识形态领域的话语,而试图照搬西方的物权制度建构我国的农村土地法权体系。实践中,由于主体界定不明、权能残缺以及实现机制阙失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弱化和虚化。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彰显了宅基地使用权“自物权化”的同时,极有可能因忽视新型城镇化背景下集体所有权制度的时代功能,而对集体所有权产生新的冲击。因而,集体所有权的法制回应注意在以下三个层面展开:其一,明确集体所有权主体的二元性并将授予其特殊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其二,厘清集体所有权的特殊运行机制,完善其实现机制;其三,赋予集体所有权完整的权能,实现管理权能的回归。第六章为“三权分置”政策中资格权的法制因应。通过对实践及理论上关于宅基地资格权内涵及法律属性的梳理,指出成员权与用益物权两个视角下资格权可能的制度安排与妥适性,证成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属性为集体成员权。宅基地资格权的概念与表述仅在中央政策文件中以通俗用语载明,并无实体法上的意义。立法上仍坚守集体成员权的制度建构,而非创设新的宅基地资格权。物权法上的规范表达从“农民集体”到“本集体成员集体”的转变,意味着对农民集体成员权这种独具中国特色的民事权利的确认。集体成员权制度建构为集体土地利用困境提供制度依据,集体成员权是连接集体成员与成员集体的纽带。完善的集体成员权制度有利于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与集体成员权益的保护,并能为成员集体内部秩序生发提供制度支撑。由于集体成员权与成员息息相关,具有明显的人法属性,已然溢出了传统民事权利的范围。因此,应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纳入到民法典分则物权编之中。第七章为“三权分置”政策中使用权的法实现。分置的使用权是“三权分置”政策的落脚点,应当在现行法体系内作出妥适的规制。通过对“三权分置”改革试点的实践样态分析,循着宅基地“资格权”属于成员权的权利内容的论证逻辑,分置后的使用权在性质上属于去除身份性的纯粹用益物权,从而在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领域形成“集体所有权+集体成员权(资格权)+宅基地使用权(分置后)”的权利结构。回归到政策本意对“三权分置”作进一步的检讨,“三权分置”后三权在法实现过程中实际表现为“四权”,分由三类权利主体享有,即“集体所有权+集体成员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其他社会主体)”。“三权分置”为宅基地使用权上市流转奠定了基础,但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全无风险。不容忽视的是,资本的嗜血性与农民对抗资本侵蚀能力的弱质性。在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宅基地作为农民生产、生存保障的必要性依然存在且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中央政策文件亦不无警醒的提出放活应予“适度”,即以不损害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为前提,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关键,严格落实一个“不得”和“两个严格”。否则,放活使用权将会遭遇集体所有权有被虚置、农民有居无处所以及使用权自身运行等诸多风险。财产只有进入市场才能实现,就农村发展而言,因其资源禀赋不同,并非均质化的世界,在放活土地使用权方面应作出区分,对不同的农村实际设定不同的管理目标。从宅基地分散、零碎的固有属性来看,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应扩展其经营性功能,以期实现宅基地的分散经营与规模利用又结合。农民房屋作为农民享有所有的权的重要财产,实现其财产性收益的核心是放活转让与抵押,变资产为资本。实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直触农村土地制度核心。这是兴村振兴发展战略下国家为农村稳定、农业发展以及农民增收作出的重大改革举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因此,如何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内涵完整的映射到法律规范之中,将其转化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具有实践操作性的法律制度以及这一法律制度的建构会对其他相关农地法律制度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均应给予密切的关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应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之上进行,以解决现实的社会问题——“三农”问题为依归,而非照搬西方物权理论追求理论上的纯粹与卓越。基于我国特有的产权制度,在历史的视野下寻求资格权及使用权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内的妥适表达,是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能否落到实处的法制要求和条件。通过集体成员权制度建构完善,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能够达成剥离宅基地使用权负载的身份属性与社会保障功能、实现了宅基地使用权完全用益物权化的使命。
刘峰[6](2015)在《20世纪30年代农村复兴思潮研究》文中提出农村复兴思潮是20世纪30年代中国知识分子在探索救亡图存和现代化道路及追求民族复兴的过程中,对社会矛盾和时代挑战进行积极回应的产物。早在20年代后期,在国民革命的影响下,知识分子已把目光投向农村,自觉地进行建设农村和复兴农村的活动,进入30年代,随着农村经济破产和民族危机加剧,农村复兴思潮日益凸显而成为主流思潮。倡导和参与农村复兴的知识分子企图通过体制内改良,复兴农业,促兴工业,使中国走上现代化的道路,实现中华民族的复兴。本文试图在民族复兴的背景下,以现代化为主线,运用历史学、社会学与经济学的方法,全面考察农村复兴思潮产生的历史条件,系统梳理农村复兴思潮的发展脉络,总体述评农村复兴思潮的主要内容,具体剖析具有代表性知识分子的农村复兴思想,详细解读着名媒体复兴农村的观点,在具体历史语境中对知识分子复兴农村的论争进行评述,总结农村复兴思潮的特点和历史作用,揭示这一思潮在国家现代化和民族复兴进程中所产生的影响和意义。鸦片战争后,我国农村开始走向衰落。尤其到了20世纪二三十年代,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封建地主阶级的剥削以及自然灾害的频仍,中国农村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具体表现为农村经济破产,政治纷乱,社会失序,乡村教育衰落,30年代民族危机加剧,进一步加重了农村危机的程度。面对民族危机和农村危机,知识分子纷纷提出复兴农村的主张,有人从中国传统农本文化中寻找复兴农村的资源,提出“以农立国”的主张;有人对中国乡约进行研究整理,汲取乡约中的合理成分,通过补充和改造乡约,从传统乡约中寻找建设农村的合理因素;有人把孙中山的民生主义奉为建设农村的指导思想;还有人借鉴西方实用主义教育哲学,对乡村教育进行改造。可以说,农村复兴理论既源于中国传统文化,又汲取了近代西方文化,是多种文化思想共同作用的结果。农村复兴思潮的发展演进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清末以来地方自治的推行,引起20年代后期村治思潮的兴起,乡村教育危机引发了知识分子对乡村教育改造的思考并出现乡村教育思潮,这一时期是农村复兴思潮的兴起期。30年代前中期,农村经济破产,救济农村、建设农村、复兴农村成为潮流,农村复兴思潮向前发展,随着民族危机加剧,民族复兴思潮兴起,进一步推动农村复兴思潮走向高涨,此为农村复兴思潮的第二个时期即发展高涨期。第三个时期为转型衰落期,全面抗战爆发后,救亡图存成为中华民族主要任务,乡村建设向农村联合阵线转型,农村复兴运动向民族解放运动发展,农村复兴思潮被轰轰烈烈的抗日救亡思潮代替。复兴农村的团体机关众多,农村复兴运动也有多种叫法,或叫村治运动,或叫乡村教育运动,或叫农村合作运动,或叫农业推广运动等。各种机关团体复兴农村的事业主要包括实行农村自治、改造农村教育、组织农村合作、实施农业推广、活跃农村金融、发展乡村工业等内容。由于农村复兴团体建设农村的入手方法和侧重点不同,乡村建设领袖的学养和理论依据有别,形成不同的农村复兴理论。在农村复兴运动中,涌现出一批有影响的代表人物,如梁漱溟、晏阳初、高践四、许仕廉等人,他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系统的、有价值的农村复兴思想。梁漱溟认为中国问题是严重的文化失调问题。他主张建立乡农学校,依靠知识分子下乡和农民打成一片,运用教育和合作的方法,走农业引发工业的道路,复兴农村,创造新文化,在中国建立一个理想的新社会。晏阳初针对中国农村存在着“愚穷弱私”四大病症,采取“四大教育”和“三大方式”,培养农民的知识力,生产力,强健力与团结力,复兴农村,为民族复兴奠基。高践四主张开展民众教育,培养民众团体,挽救农村经济衰落。方显廷提出发展乡村工业,建立农村合作组织,由政府推动进行乡村建设,实现农村现代化。许仕廉主张复兴农村应以整个社会为对象,从地方自然经济区域入手,运用计划的、科学的方法,通过复兴农村,以谋中华民族的生存与发展。梁漱溟等人的农村复兴思想多角度地展示农村复兴思潮的全貌。农村经济破产,引起媒体的关注,报刊杂志纷纷刊发救济农村的文章,提出复兴农村的主张。《独立评论》对农村破产现状有着深刻的认知,详细剖析农村破产的原因,对农村复兴方案进行多元设计。《中国经济》概括了中国农村破产的具体表现,指出帝国主义的经济侵略与封建势力的剥削是中国农村破产的根本原因,并对复兴农村提出标本兼治的办法。《大公报》以媒体应有的责任和使命,派记者到农村进行实地调查,报道农村破产现状,分析破产原因;创办《乡村建设》副刊,广发复兴农村言论;并身体力行组织赈灾募捐活动,救济受灾农村。《东方杂志》设置农村议题,凸显农村地位重要,利用媒体功能,传播农村复兴思潮,督促政府实施复兴农村的各种措施。正是由于报刊杂志的宣传和鼓吹,农村复兴运动由少数人的主张变为一种社会思潮,由涓涓细流,汇合成滚滚向前的时代潮流。为救济农村,复兴农村,来自不同阵营的知识分子从不同的学科背景出发,提出不同的救济农村主张,在复兴农村方法和路线上产生分歧和论争。论争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关于救济农村是实行“无为”政治还是“有为”政治的论争;关于复兴农村是“从农业引发工业”还是“发展都市以救济农村”的论争;关于复兴农村是进行革命还是进行改良的论争。实际上,论争双方已超越了农村复兴这一具体问题,体现出那个时代知识分子对于中国现代化问题、国民经济建设重心问题和国家前途问题的深切关注与思考。30年代,民族危机日益严重,救亡图存迫在眉睫,民族复兴与国家现代化成为农村复兴思潮的一条主线。从价值目标上看,复兴农村最终目标是为了中华民族的复兴;从农村复兴运动的实质看,农村复兴运动是致力于乡村人的现代化的运动;从农村复兴的手段看,农村复兴运动是运用改良的手段,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农村复兴运动推动了知识分子与农民的结合,加强了对一盘散沙乡村社会的整合,对中国现代化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民族复兴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农村复兴思潮是时代的产物,是由爱国知识分子倡导与推动,虽然农村复兴运动具有改良性质,但在挽救中国的进程中,革命与改良并行不悖,都是推动中国历史发展的动力,农村复兴运动促进中国农村社会进步与发展的作用值得肯定。
张佩琳[7](2019)在《我国僵尸企业破产重整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僵尸企业是指无望恢复生机,但由于政府救助或银行放贷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这些僵尸企业通常规模较大。本文以破产法为视角,在考察国内外僵尸企业破产重整的基础上,研究我国僵尸企业破产重整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正文由引言、主文和结论组成,其中主文部分分为三章:第一章系僵尸企业破产重整的概述。一是阐述僵尸企业破产重整的内涵、本质,论述僵尸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基础;二是综合当前国外界定僵尸企业的主要观点,在此基础上厘清“什么是僵尸企业”;三是考察和借鉴日本和美国僵尸企业破产重整实践,通过比较分析,探究域外法对僵尸企业破产重整处置的经验和教训,以供我国借鉴。第二章从破产重整期间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影响公司决策此消彼长的各种力量入手,针对我国僵尸企业破产重整研究的空白点和难点问题,本文选取三个具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探究:一是僵尸企业破产重整启动问题,即僵尸企业处置方式的取舍、重整能力的判断以及存续型重整与出售型重整的选择;二是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集中表现在“政企合谋”、“信息不对称”及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7条等,该些问题使债权人利益,债权人无法定参与重整计划制定的权利、无法及时获取重整信息;三是投资人招募问题,具体表现为投资人法律权利及招募主体不明确、招募方式单一以及行业关联性考量。第三章针对第二章提出的问题,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进行个案剖析,探究我国僵尸企业破产重整的出路所在。首先,在治理僵尸企业方式选择上,应当优先考虑破产重整,判断僵尸企业是否具有破产重整能力,增加破产重整积极原因的规定,引入出售型破产重整模式和预重整制度,探索多元重整模式;其次,为保障重整计划的顺利进行,在债权人利益保障上,赋予债权人法定参与制定重整计划的权利,健全破产重整信息披露制度,细化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限制性规定,增设债权人异议救济途径;最后,为保障僵尸企业重整后的盈利能力恢复,建议为投资人参与重整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扩大投资人招募主体,完善市场化投资人招募模式,招募具有行业关联性的投资人,防止企业再次陷入僵尸状态。
周学东[8](2013)在《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最优路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有企业改革是带有根本性的改革,也是核心的改革,并且贯穿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始终。国企改革的进程,曲折而艰辛。有关国企改革的理论探索和争论也始终未停止过。在国企改革中,产权制度创新不单重要,且不可规避。它既是一个传统的经济学命题,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基于上述原因,本文把国企产权改革路径选择作为研究对象。国企改革源于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开放战略,而1997年中共十五大确定的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推动国企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国企改革最终将方向确立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将产权改革的主要方式确立为股份制,这既是国企改革的最优路径,也是基于实践探索做出的最优选择。本文运用产权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最优路径研究发现,不同所有制类型的产权,其效率存在很大的体制性差异。导致这一差异的根源在于,传统的国有企业隐藏着较高的“相对成本”;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或“政府”的附属物,其与企业职工通过“身份确认”,无形中建立了一种“隐性契约”,并由此承担无限责任。非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因产权结构不同,与国有企业相比,“相对成本”较低,与企业职工也并无“隐性契约”。对国有企业的监管成本也显着高于其他类型企业,这是股份制作为“最优选择”的产权理论基础。在改革工具选择上承包经营、兼并、关闭、破产、出售等均是重要选项,而政策性关闭破产这一工具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也发挥了无以替代的作用。依照这样的路径,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文中采用时序主成分分析法,对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进行了案例分析,从一个侧面验证了上述结论。因此,从改革路径角度,运用产权经济学分析方法,对国企改革成效进行系统归纳和实证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基于上述思考,整个研究分为九章:第一章,概要介绍了本文使用的基本理论、概念,选题理由和意义,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提出国企改革应该继续深化,重点是施行“三次改革”——即功能性改革。第二章,分析了国企改革的动因和历史背景,认为改革是多因素引发的,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取向,必然要求对企业这一经济微观的基础进行适应性改革。第三章,系统梳理了1978年以来国企改革基本历程。从这一历程可以清晰发现,国企改革特别是产权改革,是渐进的,是伴随着思想、理论的突破、创新,不断推进的探索的过程。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客观上将国有企业与市场、效率联系起来,决定了改革的路径选择。第四章,择要归纳了国企改革取得的成效。本章应用实证分析方法证明;这场持续30余年的改革是成功的,而且是巨大的成功。在上述基础上分析了:为什么国企改革,最终把现代企业制度作为改革的方向,并将股份制作为国企改革的主要方式。在成效实证研究和改革方向、方式分析中,完成对“最优路径选择”这一重大问题的理论回答。第五、六两章,是本文的重点内容。在前述四章的基础上,这两章分别从“产权”和“效率”的角度,进一步分析为什么会选择股份制这一主要的改革方式。这两章不仅对不同类型的产权的性质(即属性)进行分析,也对不同类型的产权及与其相对应的企业的“效率”进行分析和比较。这部分内容尝试引入“相对成本”这一概念,并设计出一套指标体系,用以分析不同类型企业的效率问题。这两章的研究得出一个基本结论:产权界定得越清晰,交易成本越低,产权效率相对越高。同时,在分析过程中,也解释了单一股东结构的私营企业无法成为企业主要组织形式的原因,即“管理半径”和“企业规模”之故。第七章,重点介评了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基本情况和成效。本章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是国企改革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尽管国有银行数量并不多,但占有的国有资产比重却可与非金融类国有企业旗鼓相当;第二,国有银行采取的改革是建立在非金融类国企改革的基础之上的,两者的改革,具有内在逻辑关系。本章采用时序分析法和主成分分析法,对工、农、中、建、交五家大型商业银行改革的成效进行了系统的实证分析。相对而言,对国有大型银行系统性的实证研究比较匮乏,因此,这章的案例研究具一定独创性。第八章,结合前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得出的结论,概括了作者有关国企改革乃至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些基本观点和政策建议。本研究既是作者对改革实践理论思考的结晶,也期望能为关注国企改革的同仁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陈蔓生[9](1997)在《中国国有企业制度创新模式与战略进程的制度经济学分析》文中指出当前整个中国经济社会正面临两大深刻的转变: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以及由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从本质上来看,这两大转变的微观主体都应该是国有企业,国企改革同中国经济转型休戚相关。一方面,国有企业制度创新塑造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因而国有企业改革成败成为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能否全面确立的直接决定因素;另一方面,搞活国有企业,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也是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最核心的内容。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国有企业改革问题一直是经济理论界研究的焦点,学者们分别采用西方产权理论、企业理论、交易成本理论乃至采用自然科学中的耗散结构理论来研究国有企业改革这一迫切的难题,取得了非常丰富的研究成果,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实践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本篇博士论文是在查阅了大量西方经济理论资料及国内已经取得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试图用西方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前沿来研究国有企业制度创新问题。无论从宏观还是微观上来看,国有企业改革调整了其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力与利益分配关系,重新规范了企业内部要素参与者之间的权力地位与利益关系,完全可以看作是企业制度的创新。 本篇论文有两条线索,一条是明线,即把国有企业制度创新作为一项战略进程来研究,根据战略管理的分析、规划、执行与控制四大环节来展开论述,设置与安排各章节的逻辑顺序也是围绕这条明线来进行的;另一条是暗线,即本文初始首先提出制度创新路径的基本环节的理论模型,各章论述时无形地围绕这一理论模型来展开,以求实现用制度经济理论来分析中国国有企业改革问题的研究目的。论文前有导言,后有结束语,中间有十章内容,可分为五大部分,本文的基本框架如下: (一)第一部分由导言与第一章组成,属于本文的总纲及理论基础部分,是全文的开题报告与研究思路的出发点。 第一章前的导言部分,主要论述了笔者选取中国国有企业制度创新作为博士论文题目的意义,本论文的研究方法,主要理论基础、研究的注意点、论文基本框架及基本结论等。 第一章主要论述制度的基本含义、有关制度创新的基本概念、制度供求的影响因素、制度创新的路径、模式及不同模式选择的依据等,对全文从一个一般性的理论角度进行了分析概括,是下面各部分展开分析的依据。 (二)第二、三章构成本文的第二部分,属于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战略分析环节,是企业改革目标模式提出及改革路径确定的基本立足点。 第二章主要研究中国国有企业制度变迁的历史沿革、现状特点、国企改革的外部环境与条件的一般情况、环境发展对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机遇、威胁等。 第三章论述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供给、需求两方面内容,提出了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主动力与被动(?)力因素,对国有企业改革的需求强度、国企制度创新的阻力与难点、影响国有企业改革模式的供给因素、改革时滞与改革特点,当前改革的加速度以及为何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战略进程等进行系统(?)论述。 (三)论文第三部分属于制度创新的战略规划篇,由第四章与第五章构成,属于论文的重点核心内容,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第四章将提出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总体目标模式及其分类,通过同国外企业制度模式进行系统比较,指出实行该模式的原因,并将深入分析该模式实施的关键点,选择该模式中各种不同类型的依据,该模式实施的路径、过渡环节等内容。 第五章将围绕国有企业“抓大放小”的政策导向,论述目前重组国有资产思路的弊端(?)企业集团公司化改革的战略进程,中小企业改革的各种模式的比较与选择依据等。本章侧重于对重组国有资产的基本思路的思考。 (四)国有企业制度创新战略实施与执行环节由第六、七、八共三章构成,属于论文
武晓媛[10](2019)在《晚清民国传统工艺发展策略研究 ——基于技术与社会转型语境的考察》文中研究说明传统工艺的传承和保护随一国工业演进发生、发展,是国家工业化的一种必然结果。手工艺作为一门古老的“营生”,是传统社会中人类生产生活的一项基本活动,并依赖“师徒相授、口耳相传”的知识模式世代传承。可以说,作为中国传统社会核心生产力的手工艺,它不仅满足了人类在衣、食、住、行各方面的物质需求,而且满足人类文化审美情趣的精神需要。它既是人类物质生活的基础,又是丰富人类精神生活的“良方”,满足着社会大众的经济、技术和文化不同诉求,任何时候都需要保有适度的存续和发展空间。尽管如此,受传统文化观念控制的古代中国一直没有给予手工艺及手工艺人应有的尊重和认同。近代以降,伴随西方的殖民侵略,近代机器技术与设备随即而来,这对传统工艺的存续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先进的机器技术刺激并促进手工技艺的改良革新,但同时又与手工艺争夺资源、抢占市场,展开激烈地竞争。就近代中国传统工艺整体发展情形言,后者成为主要趋势,机器的冲击甚至造成手工艺的全面崩溃。时至今日,中国已由传统农业国跻身现代工业国前列,并可同世界工业强国开展技术角逐,但仍无法扭转和改变手工艺的生存困境,在现代激烈地商业市场竞争中许多手工艺正急剧衰退甚至消亡。如何使传统工艺与工业化和谐共生,如何使传统工艺理性传承以更好地适应工业现代化要求,成为一个从历史延续至今的重要议题。可见,“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中应如何对待传统工艺”,或者说“传统工艺应如何应对工业现代化”是一个值得反复思考和深入探究的问题。不过,这里需要说明一点,传统工艺在不同时代表现出来的功能不尽相同。在传统社会里手工艺是作为国计民生的支柱而存在的,但在现代社会中它更多地承担着传承民族文化的责任,所以对它的保护和利用因时代功能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本文重点关注关系民生日用的工艺品在近代中国技术社会转型时期的命运。基于此,本文既是一项关于传统工艺的历史研究,也是对中国工业现代化进程中传统工艺出路问题的进一步探讨。文章围绕“传统工艺如何进入现代社会”的中心议题,即如何克服和改进传统工艺的弊端,又如何保持和宏扬传统工艺的价值,立足晚清民国的时代背景,以“中国工业化早期的传统工艺发展策略”这一鲜有关注却极具时代意义的内容作为第一研究主题,以张培刚的“农业国工业化”发展经济学基本理论为支撑,探讨中国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之际,手工艺的工业现代化问题。通过对中国传统工艺的源头发展策略进行考察,发现在晚清和民国两个时期,国人就手工艺的出路问题曾提出过一系列的思想和行动方案,使“日用而不知”的传统工艺呈现在社会大众的视野下。在此基础上,厘清晚清民国工艺策略在整个手工艺工业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期为当前传统工艺发展提供有效的历史借鉴。本文主体内容包括绪论、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绪论部分主要阐释了选题缘起、研究现状、研究思路与难点及创新之处,提出晚清民国中国技术社会转型期应该如何思考和对待传统工艺的问题,并从源头策略上为手工艺寻找出路,以期获得一些新认识和新主张。第一章主要对工艺观念在中国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起步时期的演变情况进行研究。指出“工艺”是一个现代意义下的传统词汇,是经过近代多层内涵沉淀后的一种结果。立足于“工艺”的语言学考察,重点对“工艺”一词在近代包含的工业、工艺美术、手工艺等多重意义进行解读,揭示出技术转型期工艺概念演变的内在思想逻辑。同时界定了全文讨论的“传统工艺”范畴,列举了文中涉及的主要工艺门类,并以发展经济学家张培刚的农业国工业化理论作为全文的理论支撑。第二章阐释了晚清民国时期传统工艺问题的产生。自晚明起,资本主义萌芽在以手工为技术基础的工商业中萌生,致使封建统治者与工商业之间产生了巨大矛盾。封建政府开始全面抑制工商业发展,扩大对手工业的破坏。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却采取了与钳制手工艺完全不同的态度,提倡并鼓励西方机器工艺发展,手工艺在封建政府的打压和近代机器技术冲击的双重阻滞下艰难生存。但它却并未被机器技术取代而失去社会技术主体的地位。所以,传统工艺作为中国传统技术资源究竟应该如何发展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分别对晚清时期、北洋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早期的工艺思想和行动策略进行研究,发现它们的工艺发展策略大致沿着相同路径进行。首先由社会中的有识之士、商政界代表、经济学者以及工艺美术家等从思想层面探讨传统工艺的近代多元价值及其出路问题,对手工艺的认识和理解超出了传统社会的固有意义。而后在学者论证的前提下,再由中央政府主导制定且部分推行某些工艺策略,并且不同时期的工艺策略还体现出了自身的独特性。晚清时期在毫无经验可循的前提下,一切始于初探。社会中一批极具前瞻性认识的有识之士从经济、技术、知识、社会角色以及文化的不同视角阐释了手工艺的新价值,开启了国人从思想层面探索传统工艺如何进入现代社会。清政府积极配合,一改过去“薄手艺、贱百工”的态度和对手工艺的严格管控,从推行工艺教育、创办工艺局和征集手工艺品出洋参展三方面进行了初步尝试,把零散、衰颓的传统工艺用新的理念和方式进行重组,适应并推动中国早期工业化的发展。北洋政府时期工艺思想和行动策略的最大特点则是继承延续。在“循序渐进”、“以工代赈”和“全面改良”工艺思想的指导下,北洋政府沿着清末“工艺新政”的路线,对晚清工艺策略进行局部调整和修正。它主张的手工艺政策在整个近代中国工艺发展策略的发生、发展过程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南京国民政府早期,经过工商政学界和工艺美术界热烈讨论,官员和学者对手工艺的价值及其工业现代化的认识已非常深刻,进行了针对手工艺与工业化关系、手工艺与农村经济发展关系等具体问题的讨论。在此基础上,国民政府尝试构建了复兴传统工艺的政策体系,探索行之有效的工艺发展新模式,并次第开展复兴手工艺的行动计划,对中国手工艺事业作出统一规划和安排。经过三个时期演进,中国传统工艺发展策略渐趋成熟。第六章重点研究了中国国际救济委员会倡导的工艺策略。这一时期手工艺的工业现代化问题由政府主导转向由社会团体承担。“国济”作为政府支持下的社会服务团体,开始独立领导起全国的手工艺事业,提出了“建设性救济”的独特工艺思路。从思想认识上看,“国济”对手工艺的认识已接近了传统工艺问题的本质,强调了传统工艺的改进是一个牵涉多方面的问题,不只依赖于技术改良和革新,还需要组织、资金、人才、市场等不同社会要素的配合;从具体行动上看,“国济”建立了分工兼合作的工艺组织体系,创办了《手工艺》杂志,提供给国人工艺思想交流的平台。在它的组织下手工艺事业发展成为了一场社会运动,增强了传统工艺的社会认同感。第七章结论主要是在总结晚清民国工艺发展策略的演变路径和手工艺实际变化情形的基础上进行反思,分析了造成这一时期手工艺策略没有取得实效的原因。结合当前国家传统产业和乡村建设发展主题,思考工艺振兴对传统产业改造和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意义,以期对当前传统工艺传承与保护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和教训。
二、企业破产实施的难点与出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企业破产实施的难点与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1)企业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与平衡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立法表 |
案例表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利益冲突的成因:利益主体与诉求多元化 |
第一节 破产重整中利益内涵的阐释 |
一、利益的内涵阐释 |
二、法律维度的利益阐释 |
三、破产重整中的利益冲突阐释 |
四、破产重整中的利益平衡阐释 |
第二节 破产重整利益冲突的案例剖析 |
一、A企业的破产概况 |
二、债务人的利益诉求 |
三、债权人的利益诉求 |
四、其他主体的利益诉求 |
五、法院的审慎态度 |
六、地方政府的积极介入 |
七、破产管理人的能动性不足 |
第三节 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的类型解析 |
一、债务人财产供给的不足产生无序分配 |
二、公权力介入时的重整程序控制权争夺 |
三、利益相关者多样化造成利益位阶不清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利益平衡的价值:社会结构中重整功能实现 |
第一节 社会群体行为导向维度功能 |
一、私权意识回归 |
二、商业风险分配 |
三、实质正义实现 |
第二节 重整文化构建维度功能 |
一、拯救文化对传统债文化的替代 |
二、公共本位对私利本位的替代 |
第三节 社会经济发展维度功能 |
一、宏观经济政策落实 |
二、优化资源配置方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利益平衡的基础:财产保值增值与有序分配 |
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的实现 |
一、规则设计实现债务人财产保值 |
二、继续经营实现债务人财产增值 |
三、重整成功实现债务人财产溢价 |
第二节 债务人财产分配的受益主体 |
一、债务人企业的债权人 |
二、债务人企业的出资人 |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主体间的有序分配 |
一、债务人财产清算价值:归属重整完成前债权人 |
二、债务人财产重整溢价:归属出资人与重整后债权人 |
三、债务人企业隐性资产:归属重整后出资人 |
四、企业重整后经营收益:归属出资人与重整后债权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利益平衡的保障:权力的正确行使 |
第一节 正确介入的行政权:辅助重整成功 |
一、行政权过度介入的惯性 |
二、行政权过度介入的成因 |
三、行政权正确介入的尺度 |
四、行政权正确介入的样态 |
第二节 克服审慎态度的审判权:主导重整程序 |
一、审判权审慎态度的剖析 |
二、重整程序审判权主导实现 |
第三节 市场化履职激励的管理人:完成重整事务 |
一、管理人履职评价体系不完备 |
二、不完备评价体系的表现形式 |
三、管理人履职评价方式的转变 |
四、市场化评价标准激励管理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利益平衡的路径:利益位阶下的权益保障 |
第一节 破产重整的利益位阶 |
一、破产重整中利益位阶的内容 |
二、破产重整中利益位阶的重配 |
第二节 利益位阶重配下权益保障弱化 |
一、实践维度维护公共利益难 |
二、规范维度排斥利益群体参与 |
三、观念维度个体利益保护僵化 |
第三节 特殊主体权益保障的路径探索 |
一、金融债权利益保障探索 |
二、和解式重整群体利益保障探索 |
三、其他主体权益保障探索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预期创新点 |
(三)研究难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PPP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PPP的制度概述 |
一、PPP的概念范畴 |
二、PPP模式的类型化 |
三、PPP的法律特征 |
(一)以合同为基础的合营关系 |
(二)以平等为基础的合作模式 |
(三)以项目融资为基础的融资模式 |
第二节 PPP的制度价值 |
一、有助于降低地方债务压力 |
二、有助于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
三、有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第三节 PPP的法律规制原则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二、平等协商原则 |
三、效率原则 |
四、公平原则 |
第二章 PPP准入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PPP项目的准入规则 |
一、PPP项目的识别标准 |
(一)以公益导向的项目识别标准 |
(二)以防范风险为目标的识别标准 |
二、PPP项目的适用领域及识别规则 |
(一)PPP项目的适用领域 |
(二)PPP项目的识别规则 |
第二节 PPP项目公司的准入规则 |
一、PPP项目公司的设立规则 |
二、PPP项目公司的资本规则 |
(一)项目公司项目资本金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关系 |
(二)项目公司资本金的财务处理 |
第三节 PPP政府方主体的准入规则 |
一、PPP实施机构的准入规则 |
(一)政府实施机构的主体范畴 |
(二)政府实施机构的职责 |
二、PPP政府出资代表的准入规则 |
(一)政府方出资代表的源起 |
(二)政府出资代表身份及资金来源的厘定 |
(三)国企参与PPP项目的规制规则 |
第三章 PPP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边界 |
第一节 政府方权利及义务的边界 |
一、政府方的权利类别 |
(一)政府方的监管权能 |
(二)政府方的股东权利 |
二、政府方的义务范畴 |
第二节 PPP项目公司的权利与义务范畴 |
一、PPP项目公司的权利范畴 |
(一)PPP项目公司的法定权利 |
(二)PPP项目公司的合同权利 |
二、PPP项目公司的义务范畴 |
第三节 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 |
一、中介机构的监督规则 |
二、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
第四章 PPP监管的理念与规则 |
第一节 PPP监管理论概述 |
一、PPP监管的基本概念 |
二、PPP监管的制度价值 |
(一)PPP监管的必要性 |
(二)PPP监管的价值 |
三、PPP监管的主体 |
四、PPP政府监管的权力范畴 |
(一)政府监管权的来源 |
(二)PPP模式下政府监管范畴的法律检讨 |
(三)政府对项目及社会资本等参与主体的监管范畴 |
(四)政府方监管权利的配置 |
第二节 PPP监管的基本理念 |
一、衡平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监管理念 |
二、最大限度消除信息不对称的监管理念 |
三、坚持以绩效考核为中心的监管理念 |
四、强化双方的履约责任的监管理念 |
第三节 PPP监管的规则构建 |
一、“一总多分”的监管框架 |
二、嵌入项目公司监管的路径 |
(一)政府参股项目公司的监管规则 |
(二)政府不参股项目公司的监管规则 |
(三)项目公司类别股的制度构建 |
第五章 PPP归责体系的法律证成 |
第一节 PPP中政府的归责体系 |
一、PPP中政府的责任类型 |
(一)PPP中政府的民事责任 |
(二)PPP中政府的行政法律责任 |
二、PPP中政府的归责原则 |
(一)政府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
(二)政府的行政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
三、PPP中政府的责任承担形式 |
(一)政府违约的法律后果 |
(二)因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
(三)政府方侵权的法律后果 |
(四)政府方行政法律责任的后果 |
第二节 PPP中介机构的归责体系 |
一、PPP中介机构的范围界定 |
二、PPP中介机构的归责原则 |
(一)中介机构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中介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PPP中介机构承担责任的类别 |
(一)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 |
(二)中介机构的行政责任 |
(三)信用体系 |
第三节 PPP项目公司的归责体系 |
一、PPP项目公司的责任类型 |
(一)项目公司法律责任的产生 |
(二)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具体类型 |
(三)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 |
二、PPP项目公司的归责原则 |
(一)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PPP项目公司的法律责任承担 |
(一)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承担方式 |
(二)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
(三)项目公司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
第六章 PPP融资的困境与出路 |
第一节 PPP项目的融资路径选择 |
一、PPP项目债权融资的制度困境 |
(一)债权担保的困境 |
(二)PPP项目对融资本身性质的局限 |
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制度迷思 |
(一)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概述 |
(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适格性 |
(三)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实现破产隔离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PPP项目融资担保制度架构 |
一、PPP项目的融资担保路径选择 |
(一)社会资本方担保规则 |
(二)第三方担保规则 |
二、PPP项目再担保制度的现实选择与规则苑囿 |
(一)再担保制度的含义及在我国的发展 |
(二)PPP项目再担保的可行之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3)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金融发展权视角下农村合作金融法制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缘起和意义 |
1.1.1 研究缘起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的现状和评价 |
1.2.1 国外研究现状和评价 |
1.2.2 国内研究现状和评价 |
1.3 研究方法 |
1.3.1 规范分析法 |
1.3.2 价值分析法 |
1.3.3 历史分析法 |
1.3.4 比较分析法 |
1.3.5 实证分析法 |
1.4 研究的框架和内容 |
1.4.1 研究框架 |
1.4.2 研究内容 |
1.5 研究的难点和创新 |
1.5.1 研究难点 |
1.5.2 研究创新 |
1.6 研究的不足和展望 |
1.6.1 研究不足 |
1.6.2 研究展望 |
第2章 一个新的研究视角——农民金融发展权 |
2.1 农民金融发展权的理论探源 |
2.1.1 权利渊源:人权法中的发展权 |
2.1.2 价值归依:后现代法学的实质正义观 |
2.1.3 伦理基础:包容性增长下的金融包容理念 |
2.2 农民金融发展权的权利属性和内涵分析 |
2.2.1 权利属性界定 |
2.2.2 权利内涵分析 |
第3章 农村合作金融与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契合 |
3.1 合作金融的特殊性分析 |
3.1.1 合作金融的概念界定 |
3.1.2 合作金融的法律特征分析 |
3.2 农村合作金融与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契合 |
3.2.1 农村合作金融与金融发展主体权的契合 |
3.2.2 农村合作金融与自由融资权的契合 |
3.2.3 农村合作金融与公平融资权的契合 |
3.2.4 农村合作金融与融资合作权的契合 |
3.2.5 农村合作金融与金融发展救济权的契合 |
小结 |
第4章 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视角的现实异化及立法缺陷审视 |
4.1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异化发展 |
4.1.1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异化发展的历史轨迹 |
4.1.2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改革中三种代表模式对比 |
4.1.3 L省 K县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情况的调研分析 |
4.2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分析 |
4.2.1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梳理 |
4.2.2 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视角的立法缺陷探讨 |
4.2.3 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视角的立法缺陷成因分析 |
小结 |
第5章 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视角的域外立法经验借鉴 |
5.1 域外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评析 |
5.1.1 德国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评析 |
5.1.2 日本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评析 |
5.1.3 美国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评析 |
5.1.4 印度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评析 |
5.2 域外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经验借鉴 |
5.2.1 注重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制化 |
5.2.2 坚持合作制的基本法律原则 |
5.2.3 保障农民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中的产权主体地位 |
5.2.4 明确农村合作金融主体各方的的权利义务关系 |
5.2.5 完善农村合作金融的监管法律制度 |
5.2.6 构建农村合作金融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法律制度 |
小结 |
第6章 以金融发展权为视角的农村合作金融立法价值更新 |
6.1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立法价值目标选择 |
6.1.1 传统金融法二元价值目标的突破与革新 |
6.1.2 金融公平价值在合作金融立法中的引领 |
6.2 金融公平价值在农村合作金融立法中的具体解构 |
6.2.1 平等的农民金融发展权保护制度 |
6.2.2 机会均等的农村合作金融准入法律制度 |
6.2.3 自主规范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经营法律制度 |
6.2.4 差异性的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
6.2.5 补偿性的农村合作金融救济法律制度 |
小结 |
第7章 以金融发展权为视角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创新 |
7.1 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视角构建农村合作金融市场准入和退出法律制度 |
7.1.1 农村合作金融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
7.1.2 农村合作金融市场退出法律制度 |
7.2 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视角创新农村合作金融产权法律制度 |
7.2.1 明确农村合作金融独立的合作社法人属性 |
7.2.2 农村合作金融产权主体权利区分法律制度安排 |
7.2.3 农村合作金融产权结构优化法律制度安排 |
7.3 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视角完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管理法律制度 |
7.3.1 农村合作金融民主管理法律制度安排 |
7.3.2 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法律制度安排 |
7.4 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视角健全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
7.4.1 确立银监会为基础的合作金融政府监管 |
7.4.2 重塑省联社为核心的合作金融行业自律监管 |
7.4.3 突出社员和监事会为主体的合作金融内部监管 |
7.5 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视角构建社员权益保障法律制度 |
7.5.1 农村合作金融社员民主管理权法律制度安排 |
7.5.2 农村合作金融社员盈余分配权法律制度安排 |
7.5.3 农村合作金融社员股份处置权法律制度安排 |
7.5.4 农村合作金融社员监督权法律制度安排 |
7.5.5 农村合作金融社员金融服务优先和优惠权法律制度安排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5)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进路 |
第一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一般阐释 |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源起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嬗变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演化发展趋势 |
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设定的历史背景回溯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功能及特性 |
一、宅基地使用权概念及特征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功能 |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
第二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发展现状描绘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困境的原因分析 |
一、时代变迁: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的社会生活图景变迁 |
二、功能演化: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功能凸显 |
三、供给不足: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供给不足 |
第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路径 |
第一节 现代化改造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的必要性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的可行性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理论研究的现状 |
一、宅基地使用权理论研究梳理 |
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理论争鸣 |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实践 |
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试点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改造的出路 |
第四章 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解读 |
第一节 生成逻辑:源于实践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一、实践创新: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生成 |
二、语义逻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语言表达 |
第二节 语词转换:政策文本中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一、文本分析:政策文本中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二、冲击与回应: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现实意义 |
第三节 理论溯源: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论基础 |
一、理论梳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论依据 |
二、法权建构: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民法学基础 |
第五章 “三权分置”下集体所有权的立法表达 |
第一节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生成及性质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生成溯源 |
二、集体所有权属性的理论梳理 |
三、集体所有权属性的多维度思考 |
第二节 集体所有权的现实困境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的困境 |
二、“三权分置”对集体所有权的冲击 |
第三节 落实集体所有权的法制回应 |
一、明确集体所有权归属主体 |
二、完善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机制 |
三、赋予集体所有权完整的权能 |
第六章 “三权分置”政策中资格权的法治因应 |
第一节 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属性 |
一、宅基地资格权的内涵认知 |
二、宅基地资格权的性质厘定 |
三、宅基地资格权是集体成员权表现形式 |
第二节 宅基地“三权分置”下的集体成员权表达 |
一、我国集体成员权制度的生成与性质 |
二、集体成员权的权能 |
三、作为成员权的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制回应 |
第七章 “三权分置”政策中使用权的法实现 |
第一节 “三权分置”视野下的宅基地“使用权” |
一、分置的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
二、“三权分置”的四权实现 |
三、“三权分置”政策下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
第二节 使用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一、宅基地使用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6)20世纪30年代农村复兴思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起与意义 |
1.2 学术史回顾 |
1.3 研究思路、本文结构及创新 |
第2章 农村复兴思潮产生的历史背景与文化渊源 |
2.1 农村复兴思潮产生的历史背景 |
2.1.1 农村经济破产 |
2.1.2 国内政治变动 |
2.1.3 乡村教育衰落 |
2.1.4 民族危机加剧 |
2.2 农村复兴思潮的思想文化来源 |
2.2.1“以农立国”的农本思想 |
2.2.2 传统乡约制度 |
2.2.3 孙中山的民生主义思想 |
2.2.4 西方实验主义教育哲学 |
第3章 农村复兴思潮的发展演变 |
3.1 农村复兴思潮的兴起 |
3.1.1 从地方自治到村治思潮 |
3.1.2 从乡村教育危机到乡村教育思潮 |
3.2 农村复兴思潮的发展与高涨 |
3.2.1 从农村经济破产到农村复兴思潮 |
3.2.2 农村复兴思潮发展与高涨的表现 |
3.3 农村复兴思潮的转型 |
3.3.1 从乡村工作讨论会到乡村运动联合战线 |
3.3.2 从乡村建设实验区沦陷到乡村救亡运动兴起 |
第4章 农村复兴思潮总体考察 |
4.1 农村复兴运动的基本观念 |
4.2 农村复兴思潮的主要内容 |
4.2.1 实行农村自治 |
4.2.2 改造农村教育 |
4.2.3 组织农村合作 |
4.2.4 实施农业推广 |
4.2.5 活跃农村金融 |
4.2.6 发展乡村工业 |
4.3 复兴农村的几种理论 |
第5章 农村复兴思潮个案分析 |
5.1 梁漱溟的农村复兴思想 |
5.1.1 建立乡村组织 |
5.1.2 知识分子与农民打成一片 |
5.1.3 推行教育与合作 |
5.1.4 由农业引发工业 |
5.1.5 建立理想的新社会 |
5.2 晏阳初的农村复兴思想 |
5.2.1 推行农村“四大教育” |
5.2.2 研究实验、训练人才、表证推广 |
5.2.3 实行政教合一 |
5.2.4 进行民族再造 |
5.3 高践四的农村复兴思想 |
5.3.1 实施民众教育 |
5.3.2 培养民众团体 |
5.3.3 挽救农村经济衰落 |
5.4 方显廷的农村复兴思想 |
5.4.1 分析农村复兴的诸多不利因素 |
5.4.2 发展乡村工业 |
5.4.3 建立农村合作组织 |
5.4.4 由政府推动,进行农村整个建设 |
5.4.5 追求农村之现代化 |
5.5 许仕廉的农村复兴思想 |
5.5.1 以整个社会为复兴农村工作对象 |
5.5.2 以地方自然经济区域为乡村建设最低单位 |
5.5.3 计划的、科学的方法 |
5.5.4 谋民族生存与发展、创作新民 |
第6章 报刊杂志中的农村复兴思想 |
6.1 《独立评论》的农村复兴思想 |
6.1.1 认识农村破产现状 |
6.1.2 剖析农村破产原因 |
6.1.3 设计农村复兴方案 |
6.2 《中国经济》的农村复兴思想 |
6.2.1 《中国经济》对中国农村破产的概括 |
6.2.2 《中国经济》对农村破产原因的分析 |
6.2.3 《中国经济》复兴农村的主张 |
6.3 《大公报》的农村复兴思想 |
6.3.1 向政府提出复兴农村建议 |
6.3.2 广发农村复兴言论 |
6.3.3 救济受灾农村 |
6.4 《东方杂志》的农村复兴思想 |
6.4.1 强调农村地位重要 |
6.4.2 传播农村复兴思潮 |
6.4.3 监督政府复兴农村行为 |
第7章 知识界关于农村复兴问题的论争 |
7.1 “无为”政治还是“有为”政治 |
7.1.1 论争缘起 |
7.1.2 论争内容 |
7.1.3 对两种救济农村观的评议 |
7.2 “从农业引发工业”还是“发展都市以救济农村” |
7.2.1 “从农业引发工业” |
7.2.2 “发展都市以救济农村” |
7.2.3 对“发展都市以救济农村”的反驳 |
7.2.4 对两种复兴农村观的评析 |
7.3 改良还是革命 |
7.3.1 要不要推翻帝国主义 |
7.3.2 要不要推翻封建主义 |
7.3.3 对论争的评议 |
第8章 农村复兴思潮的特点与影响 |
8.1 农村复兴思潮的特点 |
8.1.1 民族复兴的目标追求 |
8.1.2 现代性的价值取向 |
8.1.3 改良性的方法选择 |
8.2 农村复兴思潮的影响 |
8.2.1 有利于推动知识分子与农民的结合 |
8.2.2 有助于加强对乡村社会的整合 |
8.2.3 对中国现代化进行有益的探索 |
8.2.4 为民族复兴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博士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7)我国僵尸企业破产重整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僵尸企业破产重整概述 |
第一节 僵尸企业破产重整概念解读 |
一、僵尸企业的内涵 |
二、破产重整的本质 |
三、僵尸企业破产重整的必要性分析 |
第二节 僵尸企业破产重整的理论基础 |
一、利益平衡理论 |
二、政府干预理论 |
第三节 域外僵尸企业破产重整的实践考察及启示 |
一、日本僵尸企业破产重整的实践考察 |
二、美国僵尸企业破产重整的实践考察 |
三、启示:僵尸企业破产重整专业化 |
第二章 我国僵尸企业破产重整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僵尸企业破产重整的启动 |
一、僵尸企业处置方式的分析 |
二、僵尸企业重整能力的判断 |
三、存续型重整与出售型重整的选择 |
第二节 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 |
一、“政企合谋”损害债权人利益 |
二、信息不对称:债权人无法及时获取重整信息 |
三、僵尸企业适用《企业破产法》第87条问题 |
第三节 重整投资人招募问题 |
一、重整投资人权利缺乏破产法保障 |
二、重整投资人招募主体问题 |
三、重整投资人出资问题 |
第三章 我国僵尸企业破产重整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僵尸企业破产重整路径选择 |
一、优先考虑破产重整 |
二、增加破产重整积极原因的规定 |
三、建立多元重整模式 |
第二节 破产重整中有关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
一、赋予债权人制定重整计划的权利 |
二、健全破产重整信息披露制度 |
三、完善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制度 |
第三节 构建合理有效的投资人招募制度 |
一、保障投资人法律权利,建立多元化招募主体 |
二、完善市场化招募方式 |
三、招募具有行业关联性的投资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最优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基本理论和概念的界定 |
一、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与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基础 |
二、科斯定理与当代产权经济学 |
三、交易成本理论 |
四、科斯产权思想的启示及理论上的借鉴意义 |
五、西方公共行政管理理论 |
第二节 选题理由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和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
三、有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
第三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关于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 |
二、国内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理论综述 |
三、国外国有产权改革理论研究综述 |
第二章 国有企业改革的动因及历史背景 |
第一节 亏损之困:转轨中的难点 |
第二节 体制性之困:所有者“虚化” |
一、产权关系分析 |
二、国有产权管理成效分析 |
三、投资决策失误、浪费具有体制性根源 |
第三节 监管之困:失效与失控 |
一、问题的根源 |
二、“代理人”概念的抽象与具体之分 |
三、问责制的缺乏和失效 |
四、典型案例 |
第四节 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背景 |
一、经济中心转移 |
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
第三章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主要历程 |
第一节 1978年—1984年期间的改革:放权让利 |
一、标志性事件及思想理论的创新与突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 |
二、主要改革举措 |
第二节 1984年—1992年期间的改革:承包经营 |
一、标志性事件及思想理论的创新与突破:十二届三中全会召开,经济体制改革拉开序幕 |
二、落实《决定》的主要政策措施 |
三、改革的局限性 |
第三节 1992年—2002年期间的改革:改革攻坚阶段 |
一、1992年—1997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二、1997年—2002年:寻找多样化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
第四节 2002年—2008年期间的改革:建立国有出资人制度、改革国有银行和垄断行业 |
一、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 |
二、金融改革取得突破 |
三、《企业破产法》修改完成并颁布实施 |
第五节 2008年以来的改革:应对金融危机冲击 |
一、金融危机的应对 |
二、金融危机以来的反思和国有企业定位的再思考 |
第四章 改革成就及最优路径 |
第一节 改革成就 |
第二节 最优路径选择 |
一、目标和方向选择:现代企业制度 |
二、理论支撑和最优路径:股份制 |
第三节 国企改革的工具选择 |
一、经济责任承包制:不改变产权的改革 |
二、兼并:一种过渡性工具 |
三、关闭:政府的行政介入 |
四、破产:市场化的退出机制 |
五、出售:产权改革的基础 |
第四节 配套制度的建立与配套改革 |
一、社会保障体系 |
二、财政金融政策支持 |
三、顶层设计与顶层推动 |
第五章 最优路径选择的基础:不同类型产权的法律及经济分析 |
第一节 国有产权及国有企业:抽象的、集合的产权 |
一、所有者 |
二、权利的行使及其有效性 |
三、代理成本 |
四、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
五、“权利”与“权力”的滥用 |
六、公共产品及相关的国有产权 |
第二节 集体产权及集体企业:模糊的产权 |
一、城市集体企业 |
二、农村集体产权与乡镇企业 |
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集体产权 |
第三节 私有产权及私有企业:分散的、清晰的、排他的个人产权 |
一、私有产权的概念及演进 |
二、私有产权的核心 |
第六章 产权、效率与所有制选择:不同类型企业的经济分析 |
第一节 不同类型企业经济分析的指标体系 |
第二节 不同类型企业的效率分析 |
一、股东体制的差异 |
二、经营动机或目标集中度的差异 |
三、决策机制灵活性的差异 |
四、人工成本的差异 |
第三节 不同类型企业的效率比较:相对成本的提出 |
第四节 不同类型企业的社会效益的进一步比较 |
一、私营企业的劣势和体制性弊端分析 |
二、股份制的体制性弊端分析 |
三、不同类型企业就业贡献度的分析 |
第七章 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及成效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国企改革与银行改革的关系 |
第二节 基本过程 |
第三节 取得的成效 |
第四节 改革效果的实证分析 |
一、改革效果评估的依据和目的 |
二、评估的对象 |
三、评估的时间范围及主要内容 |
四、评估方法及结果 |
五、评估结果的经济学分析 |
第五节 基本经验 |
第六节 以股份制为制度选择发展民营银行 |
一、政策意图及投资民营银行的动机分析 |
二、民营银行的法律属性 |
三、民营银行的风险分担机制及存款保险制度 |
四、治理结构 |
第八章 结论 |
论文附录部分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9)中国国有企业制度创新模式与战略进程的制度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导论 |
第一章 制度、制度供求与制度创新 |
§1.1 制度变迁理论的特点及有关制度创新的几个基本概念 |
§1.2 决定与影响制度供求的基本因素及制度变迁的时滞 |
§1.3 制度创新的一般过程与“创新路径” |
§1.4 制度创新模式及选择依据 |
第二章 中国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历史沿革、现状、环境及其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
§2.1 对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回顾 |
§2.2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与经营机制的现状及当前企业制度创新的成绩 |
§2.3 当今国际经济环境的基本特点及其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影响 |
§2.4 国内政治经济环境的发展对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机遇和挑战 |
第三章 中国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供求分析 |
§3.1 中国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必要性与迫切性——主动力因素与被动力因素 |
§3.2 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可行性分析 |
§3.3 需求强度的概念及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需求强度分析 |
§3.4 中国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长期性、渐近性与战略性 |
第四章 中国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目标模式与过渡环节 |
§4.1 现代公司制的特点与基本类型 |
§4.2 几个发达国家公司制的基本形式及对中国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的启示 |
§4.3 中国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目标模式及其宏、微观决策依据 |
§4.4 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过渡环节——托管模式的基本含义及其作为企业改革过渡环节的依据 |
第五章 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核心内容——国有资产重组的步骤与基本思路 |
§5.1 对目前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思路的评析 |
§5.2 中国企业集团化与企业集团公司化改革的战略进程 |
§5.3 中小企业资产重组的具体模式的分析与选择 |
§5.4 实际操作中企业制度创新的步骤和方法 |
第六章 中国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当务之急——尽快实现由强制性变迁向诱致性变迁的制度创新模式的转变 |
§6.1 当前国有企业制度创新为什么只能是强制性变迁 |
§6.2 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实现由强制性变迁向诱致性变迁的创新模式的转换 |
§6.3 国有企业改革实现由强制性变迁向诱致性变迁的模式转换的时机与约束因素 |
§6.4 尽快促使国有企业改革实现其创新模式转变的因素分析 |
第七章 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内部重点:企业家阶层的形成与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 |
§7.1 对中国企业家制度创新的经济学思考 |
§7.2 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产权制度变迁与经营机制转换的有机协调 |
第八章 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外部重点:试点单位的选择、外部环境的塑造及政府职能的转变 |
§8.1 科学合理地选择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的基本原则 |
§8.2 外因是变化的条件——论企业改革外部环境的塑造 |
§8.3 政企不分的根源与对策 |
第九章 推进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战略进程 |
§9.1 政府部门在宏观上的引导帮助 |
§9.2 国有企业在微观上的自身努力 |
§9.3 正确地看待与处理企业破产问题 |
第十章 中国国有企业制度创新效应的宏微观考察与国有企业制度的未来 |
§10.1 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宏观效应 |
§10.2 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微观效应 |
§10.3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与管理的未来 |
结束语 对中国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再思考 |
主要参考书目与文献 |
(10)晚清民国传统工艺发展策略研究 ——基于技术与社会转型语境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缘起 |
0.2 研究现状 |
0.2.1 近代手工业经济史研究视角 |
0.2.2 传统工艺技术史研究视角 |
0.2.3 传统工艺艺术学研究视角 |
0.2.4 传统工艺人类学与社会学研究视角 |
0.3 研究思路与难点 |
0.4 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工艺内涵界定和理论支撑 |
1.1 工艺内涵的演变 |
1.1.1 “工艺”词源考察 |
1.1.2 “工艺”的新内涵 |
1.1.3 本文讨论的工艺范畴 |
1.2 工艺的分类 |
1.2.1 分类依据 |
1.2.2 主要门类 |
1.3 理论支撑:农业国工业化理论 |
1.3.1 农业国工业化理论的引入 |
1.3.2 催生农业国工业化理论的根基 |
1.3.3 农业国工业化理论与传统工艺的关系 |
第二章 晚清民国时期传统工艺问题的产生 |
2.1 自晚明始封建政府对手工业的打压和盘剥 |
2.1.1 封建政府对手工业扩大生产的钳制和打压 |
2.1.2 封建政府对手工业者加重摊派和勒索 |
2.1.3 手工业者反抗压榨与开明官吏求新求变 |
2.2 清中叶后封建政府对机器技术的重视和提倡 |
2.2.1 清政府鼓励创办近代机器工业的动机 |
2.2.2 全面推进机器工业发展:从军工到民用 |
2.3 传统工艺在双重压力下艰难生存 |
第三章 晚清传统工艺发展策略酝酿形成 |
3.1 传统工艺的工业现代化思想初探 |
3.1.1 经济价值:用传统工艺增进通商贸易 |
3.1.2 技术价值:用传统工艺补充机器技术促进生产与效率利用 |
3.1.3 知识价值:用传统工艺沟通实学与实业 |
3.1.4 社会角色价值:用传统工艺强化女性身份认同 |
3.1.5 文化价值:用传统工艺传承民族文化 |
3.2 清末“工艺新政”初步尝试 |
3.2.1 推行工艺教育,革新传统工艺传承方式 |
3.2.2 创办工艺局,改变传统工艺生产组织形式 |
3.2.3 征集工艺品出洋参展,拓宽传播渠道 |
第四章 北洋政府:传统工艺发展策略继承延续 |
4.1 传统工艺的工业现代化思想调整 |
4.1.1 “循序渐进”的工艺思想 |
4.1.2 “以工代赈”的工艺主张 |
4.1.3 “全面改良”的工艺思路 |
4.2 相关工艺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
4.2.1 开展工艺调查研究 |
4.2.2 普设工艺传习机构 |
4.2.3 鼓励购用手工国货 |
4.2.4 多元化的传播方式 |
4.2.5 确立保护奖禁制度 |
4.2.6 普及推广工艺教育 |
4.2.7 北洋工艺政策的不足 |
第五章 南京国民政府:传统工艺发展策略现代探索 |
5.1 传统工艺的工业现代化思想深化 |
5.1.1 工商政学界关于手工业多重价值的讨论 |
5.1.2 手工艺价值探讨:工艺美术界的参与 |
5.2 国民政府复兴传统工艺的路径选择 |
5.2.1 构建传统工艺复兴的政策体系 |
5.2.2 探索行之有效的工艺发展新模式 |
5.2.3 次第开展复兴手工艺的行动计划 |
第六章 中国国际救济委员会主导的“手工艺运动” |
6.1 传统工艺的工业现代化主导力量转变 |
6.1.1 先前的国内手工业团体 |
6.1.2 中国国际救济委员会:政府支持下的社会服务团体 |
6.1.3 “建设性救济”工艺思想的形成 |
6.2 传统工艺的工业现代化思想升华 |
6.2.1 召开成都手工艺集谈会 |
6.2.2 “建设性救济”工艺思路的集中展现 |
6.3 “国济”振兴传统工艺行动方案 |
6.3.1 建立分工兼合作的工艺组织体系 |
6.3.2 提供社会工艺思想交流平台—《手工艺》 |
6.4 形成了一个社会运动—手工艺运动 |
第七章 结论:晚清民国传统工艺发展策略的反思与借鉴 |
7.1 传统工艺发展策略的演变 |
7.2 传统工艺的实际变化情形 |
7.3 传统工艺发展策略的反思 |
7.4 传统工艺发展策略的借鉴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四、企业破产实施的难点与出路(论文参考文献)
- [1]企业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与平衡的问题研究[D]. 梁伟. 吉林大学, 2019(02)
- [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D]. 肖华杰. 吉林大学, 2020(01)
- [3]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4]金融发展权视角下农村合作金融法制创新研究[D]. 姜庆丹. 辽宁大学, 2014
- [5]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D]. 程秀建.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20世纪30年代农村复兴思潮研究[D]. 刘峰. 湖南大学, 2015(12)
- [7]我国僵尸企业破产重整法律问题研究[D]. 张佩琳. 厦门大学, 2019(08)
- [8]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最优路径研究[D]. 周学东. 武汉大学, 2013(05)
- [9]中国国有企业制度创新模式与战略进程的制度经济学分析[D]. 陈蔓生. 南京大学, 1997(11)
- [10]晚清民国传统工艺发展策略研究 ——基于技术与社会转型语境的考察[D]. 武晓媛. 山西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