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美陪审制的历史沿革及现状(论文文献综述)
张靖雪[1](2019)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职能异化及其应对》文中研究表明人民陪审制度自清末时期引入我国司法制度,经历长期司法试点实践与理性反思,于2018年4月27日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法》的制定体现立法层面进一步强调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政策导向。承载司法民主价值、司法公正价值以及司法裁判价值多重属性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呈现明显裁判功能虚化特征。从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确立至今,立法者通常遵循强调其司法民主价值,忽略其司法裁判制度定位的潜规则;加之当代司法案多人少的审判实践压力,陪审制的司法裁判价值进一步被压缩,体现为司法实践中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管理“附属化”、审判“工具化”、责任“缺失化”。最终导致实践中陪审员与法官同职同权模式下,陪审员裁判功能完全被法院吸收之职能同化现象。中国语境下陪审同化首先在于群众先天缺失司法民主观念,对司法审判的“敬畏”导致陪审员在参审中不轻易发表观点,陪审员始终是法庭审判席上的“局外人”;其次我国陪审员与法官之间同职同权制度设计,要求陪审员匹配与法官相同的专业审判能力,这与我国陪审员大众化、纠纷解决多元化社会背景产生矛盾;再次司法实践中法官一味追求审判效率,通过一系列“协助司法”的潜规则挤压陪审员的立法预设价值,导致陪审员选任过程中违反法定法官原则、运行过程中附庸法官审判;最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呈现混合式制度互斥,陪审员欠缺参与独立事实认定的程序性保障以及审判终局权的实体性保障,体现了我国程序公正与实体效率之间亟待解决之冲突。由此可见,我国司法制度理念、相关配套司法制度以及运行背景等因素综合导致了上述现象。根据当下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从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制度的结构化差异以及我国诉讼文化制度基因、司法配套制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后,对我国陪审制“职能分化”概念做出定义,论述人民陪审团制度选择从“职能同化”到“职能分化”的改革路径的合理性,并且提出“职能分化”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通过独立化管理制度、分离化审判程序、区别化责任承担的三个方向着手改革将有利于解决陪审制现存的职能同化现象,以促进庭审实质化改革。
查苏生[2](2012)在《参审制研究》文中提出参审制,相比陪审团制度,无论是其知名度还是影响力都远不及陪审团制度,但是它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众参与审判模式日渐被学人所熟知,并且从属性上予以归类的话,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可以归类为参审制,只是人民陪审员制度自出生时就带有的强烈的意识形态“胎记”往往模糊了其本身作为一种司法制度所应当具备的职能。文章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从方法的角度来看,主要采用了历史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历史的方法主要用于参审制的历史沿革、陪审团制度的演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演变过程的回溯等。如通过对参审制在法国和德国的从无到有的过程的回顾,不仅对参审制有一个认知,告诉大家参审制到底是一个什么“东西”,而且还看到了在每个阶段是如何演变的。比较的方法主要用于参审制与陪审团制度的比较、参审制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比较等。通过比较的方法则可以找出这两种“事物”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找出其根本的不同/相同,有利于将其合理的归类,当然同时这也是一个认知的过程。从行文的逻辑思路来看,首先文章的第一章对参审制是什么进行一个详细的介绍,这其中给出了自己对参审制的定义,并以此为基础对参审制、陪审团与陪审制的层次进行一个划分,最后对参审制进行一个类型化的研究。第二章对参审制的演变历史进行了一个全面的回溯,在这其中着重对司法民主传统进行了回溯与评析。第三章法国和德国为标本详细论述了参审制的运作流程。在第四章中,笔者将目光移向了这个法治久久不上轨道的国家,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究竟是不是参审制进行了一个建立在比较基础上的探讨。从内容上看,文章对参审制从萌芽到形成,再到确立的过程进行了回溯,在此基础上将参审制的运作流程展示出来。然后对参审制的概念进行一个界定并对其与陪审团制度、陪审制的层次关系进行了探讨。文章最后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性质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藉此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参审制的关系如何提出了笔者自己的看法。
林春江[3](2006)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理性思考和重新构建》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东西方陪审制度的比较角度为视角,通过对西方陪审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与我国陪审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的比较分析,理性阐述和评价陪审制度的价值功能,从而提出在我国陪审制度是应然的选择。分析我国陪审制度的缺陷和问题,剖析学界的存废观点,虽然陪审制度在实际运用中有诸多缺陷和问题,但轻言放弃绝不是理性的选择,略加改造同样也难以使陪审制度这朵美丽的鲜花在中国的土地上怒放,惟有进行制度设置的重新构建,并从立法和司法层面设计了人民陪审制度的结构重塑方案。论文正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西方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历史沿革;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我国陪审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现状,重点对我国陪审制度进行立法、司法层面上和实践中表现的缺陷分析;第三部分阐述陪审制度的价值功能;第四部分详细阐述了我国陪审制度在宪法立法和具体实施办法中的改革和完善。
赵雷[4](2008)在《浅析两大法系陪审制度 ——兼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具体案件审判的一项司法制度,它是作为民众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一种制度化渠道而成为一种民主制度的。陪审制具体又可分为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不论是陪审团制度还是参审制,其作为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都曾受到了众多国家的青睐。陪审制度在我国也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现在它面临着名存实亡的命运。对于陪审制度的存废以及如何改革等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产生了激烈的争论。本文以陪审制度的起源及其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历史发展及现状为考察视角,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异同及各自的利弊。结合我国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及目前学术界对陪审制的存废之争,梳理了司法与民主、司法的专业性与公众参与性等法理基础,分析了陪审制内在的价值与意义,并在实践运用层面检讨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通过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启示,探索解决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途径,提出了完善我国陪审制度的几点构想。
嵇成吉[5](2019)在《求真致用:燕树棠法理学思想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今中国,虽然法学和法学教育蓬勃发展,却早已将民国时期曾做出重要贡献的法学家遗忘在历史的角落。在这些历史的“失踪者”中,燕树棠先生是一个特殊的存在。他对近代中国法学尤其是法理学的发展做出了一系列探索,在中国近代法理学发展史上留下了自己的注脚。燕树棠先生的法理学思想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法的本体论思想,法的运作论思想和法治思想。燕树棠有关“法的本体”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律的概念、法与道德的关系、法律权利观、法的价值本体(公道与自由)等几个方面。他积极“求真”,始终关注“理”“力”两种成分的冲突与融合,主张应该正确、全面把握法的概念,他认为我们要承认法律的普遍性和确定性,同时不能忽视道德,主张法律要与社会道德相融洽;他勇于“致用”,在权利观方面,他积极为“权利”正名,号召人们积极捍卫自己的权利;在法的价值本体方面,燕树棠强调应该不骛虚声,回归“公道”初心,在对法与自由的关系探讨中,他认为当时的历史趋势是从个体“自由”到服从社会,尽管他对此并不肯定,但是,这种“模糊”认识本身也进一步说明了燕树棠在“求真”过程中的一种严谨。法的生命力在于法的实施。他在分析法的运作的过程中,注重联系中国的历史与现状,进一步“求真致用”,汲取西方法的运作方面的先进思想来解决近代中国的法律实践问题。他关注到“制裁”背后的力量,主张“理”“力”同行,方成“制裁”;在司法制度方面,他认为一国的司法制度并不必然适用于他国,因为“各国历史不同,国情各异”;同时应该将“死法”化作“活法”,重视法律人在法的运作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消弭“西洋”错解,审视法官的自由与责任,加强法律教育。燕树棠的法理学思想还包括他的“法治”思想。燕树棠主张既要“有其法”,又要“有其人”。他认为,“绝对的人治”与“绝对的法治”都是不可能的。他的法治思想并非简单的“法治与人治的调和论”,而是对传统“法治观”的一种“创造性转化”,是包含“人治”的法治观,这种“法治观”亦是其“求真致用”的抱负的生动展现。燕树棠的法理学思想,丰富了近代中国法理学的学理资源,紧贴中国实际,促进了法学的本土化表达,兼具问题意识,积极关注社会现实;同时带有偏重概念诠释的特质。先生系统阐述西方主要学派对法理学一些基本问题的主张、中西方法学观念上的差异等以“求得一个正确的概念”;遍寻西方法理,希图以自己所学厘清概念、解释问题进而改善现实。这些既体现了一名法学家对学术的远大追求,也体现了以燕树棠先生为代表的近代知识分子学以致用的拳拳济世之心。因此,求真致用是先生法理学思想最突出的特点。
刘亚娜[6](2011)在《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几经修改,是一项存在颇多争议的制度。一方面,人民陪审制度是普通公民参与国家权力、体现司法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在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权威、吸收公众智慧、促进普法教育方面有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制实际的运作却不尽如人意,暴露出很多问题,比如,人民陪审制缺乏宪法依据、陪而不审现象普遍、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不能胜任陪审工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范围不尽合理、缺乏对人民陪审员的具体权利义务规定和监督制约机制、人民陪审员保障制度不健全等等,导致其应有的价值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在司法制度中处于尴尬的地位。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是由于我国的人民陪审在立法及制度方面的不完善造成的,并不能因此而简单地否定人民陪审制度。并且,2004年最高院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在立法层面上肯定了人民陪审制的重要价值,2009年最高院印发《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因此,进一步研究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历史考察和比较法研究着手,对于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进行进一步的研究。相对于其他相关论文创作,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独辟视角,第一比较深入的对我国历史上的人民陪审进行考察,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开创了历史背景;第二是较详细的对国外相关规定进行比较研究,作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完善的借鉴;第三是提出创新性的建议,从法律规定和具体制度的设计来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以使人民陪审在我国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也能确实解决现实问题,提高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本文共分五大部分,第一部分对人民陪审制的历史沿革与存废问题进行了回顾性的梳理和总结,并提出笔者的观点;第二部分对人民陪审制的功能进行了分析,主要有司法功能和政治功能;第三部分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指出了人民陪审制在法律规定上、实施作用上以及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制度上所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并指出人民陪审制完善的必要性;第四部分介绍国外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陪审制情况,分析它们的利弊并指出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第五部分在分析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的可行性基础上,从立法方面和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制度方面提出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的具体构想,主要包括确立人民陪审制的宪法依据、合理界定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资格、细化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完善人民陪审员的监督机制、健全人民陪审员保障制度等。
王远伟[7](2017)在《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司法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地位和价值是非常显著的,尽管相关的理论认识颇存争议。这些理论争议主要包括13条但书的基本内涵、基本功能及适用范围等。通过实证调研发现,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司法适用亦存在诸多显著问题,值得深入而系统的研究。在当今依法治国、刑事一体化、司法改革等现实背景下,全文综合运用实证、比较、系统等多种研究方法,从但书的内涵、根基入手,考察现实状况,分析适用困境与缘由,探寻解决之道。即按照“是什么→怎么样→为什么→怎么做”的整体思路,逐步推进,全方位多角度对刑法第13条但书司法适用情况加以探究。全文共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即对刑法第13条但书研究状况作整体阐述;最后一部分是余论,即对刑法第13条但书司法适用研究的感悟和思索;其余为正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旨在对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基本蕴含予以理清。即主要从历史沿革、基本内涵、与之相关的概念解析等方面作全面细致、全新的解读。正是由于对但书规定最基本的理论认识不清,理解不到位,才使得在司法实践中不敢适用该规定。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是学习借鉴苏俄而来,其产生经历了从萌芽到成熟,从犯罪的形式概念到实质概念再到混合概念的一系列过程。从此可以发现但书规定在整个犯罪论体系的地位显赫,以及其在划定我国犯罪圈的问题上起着重要作用。但书规定虽只有19个字加一个逗号,但其内涵丰富,司法适用时必须对其整体把握,不能分割开来理解和运用。但书是刑法第13条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但书有其自己的独特功能,除了出罪功能外,还有照应、提示等等功能。这些在相应的分则规定和司法解释中都有所体现。因此,其与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理论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犯罪概念不等于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不等同于犯罪成立,适用时不能混淆。刑法第13条作为法定的犯罪概念是对犯罪的描述,刑法分则具体罪状是对犯罪构成要件和犯罪构成的描述,后者是前者的具体化。司法实践中,对这些概念的混乱适用,容易酿成错案,也是司法人员惧怕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原因之一。刑法第13条但书看上去与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毫无关系,实际上却存有内在的关联性,并且这些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在成立前也可以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刑法第13条但书,是衡量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总开关。若某行为成立犯罪,除了具有社会危害性,还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即达到刑罚处罚的程度。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我国犯罪成立的实质条件。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但书是定量因素,法律规定及一些司法解释中均有定量因素的体现,与之一脉相承。刑法第13条但书与刑法第37条,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定性不同而导致的处理结果不同。刑法第13条但书的处理结果是不认为是犯罪,体现在侦查阶段为撤案,起诉阶段是法定不起诉,审判阶段就是终止审理、判决无罪,甚至在立案前经审查属于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情形,侦查机关不会立案侦查。虽然行为人不认为是犯罪,但其还具有一般刑事违法性,因此国家赔偿法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被拘留的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而刑法第37条是行为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刑罚的程度,已经构成犯罪,只是定罪免刑。两者之间具有接续的关系。第二章旨在介绍刑法第13条但书司法适用的根基。任何事物的发展都离不开根基,刑法第13条但书的适用也不例外。理论界、司法实务界对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存有争议,与之有一定的关系。无根基则不牢,有根基则不畏惧。刑法第13条但书的适用既有刑法理论根基即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也有刑事政策的根基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此同时也有司法理念的根基即人本宽和的司法理念。罪刑法定原则为刑法第13条但书司法适用提供了理论依据,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入罪需要法律规定,而出罪则不需要法律规定。刑法谦抑性原则、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人本宽和的司法理念,都体现一种宽大、宽容。刑法第13条但书作为刑法总则的出罪适用正是来自于这种宽大和宽容,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排出犯罪圈,这也为我国二元制裁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即“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刑法谦抑性分为罪之谦抑和刑之谦抑,其中罪之谦抑就是能不将行为入罪的尽量不入,体现其谦抑性。刑法第13条但书正是对其最好的体现。第三章旨在对但书司法适用予以宏观考察并反思其中的问题。从宏观数据来把握全国有关司法机关和重庆市有关司法机关对刑法第13条但书的司法适用现状,并针对现状反思问题。依照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都可以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但根据每年“两高”工作报告或者官方新闻报道,在当前情况下,对刑法第13条但书适用的情况不容乐观。每年适用该规定办理的案件数量少得可怜。通过实证调查问卷发现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多,有些是对刑法第13条但书最基本的理论把握不清,如内涵、功能、根基、渊源、历史发展、与其他制度之间的关系等等,致使其司法实践中不敢妄加适用;有些是对刑法第13条但书到底是犯罪构成要件还是处罚规定把握不到位,也不敢轻易适用;有些是怕适用错误,影响本人或者单位的考核结果。总之,司法实践中呈现出不敢适用、不愿适用、不能适用的状况。从宏观层面讲,但书司法适用遇到困惑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但书规定认识各异、刑事政策把握不一、外部压力堪忧、来自内部压力困扰等等。第四章旨在对但书司法适用予以微观考察并反思其中的问题。从刑法分则和有关司法解释规范的角度分析问题,以此为基础,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阐述刑法第13条但书在司法适用中遇到的切实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些争议由来已久,如但书的适用范围和但书规定是否可以直接援引作为判案的依据。至于但书的适用范围,根据刑法总则指导分则的原理,适用于所有的犯罪,但特殊规定的除外。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刑法第13条但书也可以直接援引,毕竟刑事诉讼法有此相同规定的皆可适用,如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适用符合法律规定。当然,通过收集的实践样本研究发现,但书存在错用、滥用之嫌,这与理解和把握其内涵实质等有相当大的关系。司法实践中,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案件虽然较少,但是在不同时期不同的案件都有适用,既有侵犯人身权的,也有侵犯财产权,还有其他类型的犯罪。对但书的适用效果各有评议,褒贬不一。从整体上看,适用但书规定办案值得肯定。但也有些没有适用而引发争议,一些案例存在可以适用的必要但未适用,如醉酒驾驶、扒窃等。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评析,查找了的原因,为“对症下药”奠定了基础。第五章旨在通过对刑法第13条但书司法适用宏观和微观原因的分析,探寻但书司法适用的优化路径。其优化路径,主观方面需要理念、认识、行为方式的转变,客观方面需要体系、制度、体制机制方面的完善。对刑法第13条但书司法适用过程中,既要树立现代化的刑事司法理念,也要树立以人为本和动态性司法观。司法人员办理案件结合常识、常理、常情,凭着良知,即与社会共同体成员之间息息相通的共通感知(common sense),所裁决的结果将不会受到质疑。定量因素作为重要的因素应当纳入犯罪成立体系,给其一定地位,完善传统理论,又是一大创新。现代司法离不开公众参与,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裁决时也同样如此。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其表现形式,但需要进一步完善。大数据时代的今天,必须加强案例指导,为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提供先例,使司法人员有了参照而敢于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适用以及相应司法公信力的获取,入情入理的裁判及说理是关键。在司法责任改革的大背景下,遵循司法规律,适度松绑相关的考核制度,并对考核制度予以适当的完善,有助于刑法第13条但书的合理适用。
周雯羽[8](2017)在《日本“裁判员”制度实施7年之效果观察与探究》文中认为日本裁判员制度实施已有7年,这7年来裁判员制度备受关注,对其赞许的声音和反对的声音各不相让,不绝于耳。笔者根据日本官方公布的大量数据和法律界分析论证的资料,综合正反两方的观点,对裁判员制度实施7年来的实绩进行梳理,对笔者认为比较重要的问题进行论证,并且在此基础上适当的评论,以期得出自己的观点。本文开篇,首先结合数据对裁判员制度实施的概况进行总的概括,阐述裁判员制度到2016年末为止已经积累的大量实务经验、数据资料和理论研究,这些是本文的研究基础。接着简单的介绍了裁判员制度的概念和其不同于以往的陪审制和参审制的特征,回顾了裁判员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导入背景,阐述了裁判员制度的主旨和目的。最后,本文客观地指出裁判员制度实施后受到的支持和反对,引出下一章对裁判员制度运行环节的具体分析。第二部分,笔者挑选裁判员制度实施主要带来的一些影响,进行详细阐述。就其中的问题点进行分析论证,并介绍日本各界提出的改善对策。主要讨论了庭审前整理程序的长期化,庭审书面中心倾向,被害人参与制度导致的非理性审判,裁判员审判重刑化倾向,裁判员审判上诉正当性的质疑,裁判员出席率下降、辞职率升高的倾向等等问题。这些问题贯穿于裁判员审判的全过程,较为全面且有重点的概括了裁判员制度实施后产生的主要变化和问题。第三部分,笔者介绍2015年裁判员法的修正情况,对裁判员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和评价,希望能从中看出日本法律界今后改革的动向。第四部分,笔者对比中日两国的陪审制度,指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中的一些问题,并探讨了日本关于类似问题的处理方法,以期为我国人民陪审制改革提供一些参考。最后,笔者认为,日本裁判员制度是一样新生事物,相信裁判员制度有朝一日会成为日本司法体系的坚实基础,沟通民意的良好桥梁。中国应当密切关注裁判员制度的运行状况,借鉴其制度设计、运行方法以及改善对策,趋利避害,为我国的人民陪审制改革提供参考。
王鸣方[9](2006)在《试论刑事陪审制度》文中研究说明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案件审判的一种司法制度,是审判专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相折中的产物,审判专业化要求由职业法官来承担审判任务,司法民主化要求民众参与司法过程,陪审制则使原本相互冲突的它们达致了平衡。陪审制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起源于古代奴隶制国家的雅典与罗马时期,由于当时民主共和制的建立,司法领域的民主气氛高涨,防止法官专断,反映民意的陪审制度便应运而生。当历史发展到封建时代以后,由于陪审制度与封建社会所推行的纠问式诉讼,特别是神明裁判和决斗相抵触,陪审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一些启蒙思想家竭力推崇陪审制度,有些人主张每个人都有权接受“和自己同类的人”的审讯。有的人甚至提出了“人民代表参加审判”的口号。此后,陪审制度在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建立起来。陪审制度的曲折发展,体现了陪审制度与民主制度发展的密切关系,也体现了陪审制度的本质和作用。陪审制度的价值具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治价值,二是司法价值。一方面,普通公民参与审判,本质上是公民行使国家管理权的一种直接、有效的方法,是一种直接民主。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普通公民
邱潼婕[10](2012)在《陪审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法律界中,陪审制度一直是一个受到关注和激烈争论的制度。陪审制源于英国,在美国发展壮大,并影响着世界各国。而法国与德国也在引进陪审制后,通过较长时期的探索,设立了与大陆法系国家相适应的参审制。虽然近几年来陪审制有衰落的趋势,但与此同时,俄罗斯、日本、西班牙等国家通过一系列的司法改革,都走上了改革和完善陪审制的道路。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应该树立鲜明的旗帜,必须做到与时俱进,与国际接轨,使人民陪审员制度更好地发挥其功能。笔者认为,现在否认陪审制的价值和存在意义还为时过早,继续保留陪审制是有必要的。本文首先对陪审制的历史沿革和现状进行一些简单的介绍,继而提出外国的相关经验以及对我国陪审制度的借鉴作用,最后对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在意义及其改革进行了思考,希望对我国陪审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有一定的意义。
二、英美陪审制的历史沿革及现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英美陪审制的历史沿革及现状(论文提纲范文)
(1)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职能异化及其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背景与研究内容 |
1. 选题背景 |
2. 研究内容 |
(二) 研究意义 |
1. 理论意义 |
2. 实践意义 |
(三) 选题研究现状 |
1. 比较制度类研究成果 |
2. 实证研究类研究成果 |
3. 司法制度类研究成果 |
4. 不足与问题 |
(四) 研究方法 |
1. 规范分析法 |
2. 比较研究法 |
3. 历史研究法 |
一、中国语境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
(一) 历史嬗变 |
1. 建国前雏形 |
2. 文革前全面肯定 |
3. 文革后遇冷衰落 |
4. 1998年后复苏 |
5. 2015年改革至今 |
(二) 立法定位 |
1. 政治民主价值 |
2. 司法公信价值 |
3. 司法裁判价值 |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职能异化现象及其成因 |
(一) 人民陪审员制度职能异化现象 |
1. 管理“附属化” |
2. 审判“工具化” |
3. 责任“缺失化” |
(二) 人民陪审员制度职能异化成因 |
1. 民主司法观念先天缺失 |
2. 同职同权设计不符合我国社会背景 |
3. 立法初设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变形 |
4. 程序正义与实体效率的原生冲突 |
5. 法定法官原则的悖离 |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职能分化路径之提出 |
(一) 职能分化含义 |
(二) 职能分化必要性 |
1. 调整“等边三角诉讼结构” |
2. 要求“裁判主体回归” |
3. 确立“现代庭审原则” |
(三) 职能分化基本要素 |
1. 管理 |
2. 审判 |
3. 责任承担 |
四、职能分化下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的具体路径 |
(一) 独立化的管理制度 |
1. 确立独立的陪审管理制度定位 |
2. 突出陪审员职能重点 |
3. 陪审员审判权具体化 |
4. 改变陪审员五年任期规定 |
(二) 分离化的裁判程序 |
1. 合议庭表决方式的分离 |
2. 完善法官指示权 |
(三) 区别化的责任承担 |
1. 独立的陪审员管理主体 |
2. 构建明确的陪审员退出情形 |
3. 设置多元化的惩戒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参审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提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目的与价值 |
四、 创新之处与研究不足 |
五、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什么是参审制 |
第一节 参审制的概念 |
一、 参审制称呼的由来及其评介 |
二、 参审制的定义 |
第二节 参审制、陪审团与陪审制 |
一、 问题的由来 |
二、 陪审团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三、 陪审团制度与参审制的比较 |
四、 陪审团制度、参审制与陪审制的层次关系 |
五、 小结 |
第三节 参审制的类型 |
第二章: 参审制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司法民主传统 |
一、 萌芽——9 世纪以前 |
二、 继承与发展——9 世纪至 18 世纪 |
三、 小结 |
第二节 法国,对陪审团制度的改造 |
一、 全盘引进陪审团(1789—1808 年) |
二、 废除控诉陪审团 |
三、 废除判决陪审团,实行参审制 |
第三节 德国,对陪审团制度的否定之否定 |
一、 接受陪审团制度(1789—1808 年) |
二、 参审制:从雏形到成形 |
三、 废除陪审团,改为参审制 |
四、 废除陪审团制度,实行参审制的原因探讨 |
第三章: 参审制的实际运作 |
第一节 法国参审制的实际运作 |
第二节 德国参审制实际运作 |
第三节 其他国家参审制的运作 |
第四章: 参审制与人民陪审员制度 |
一、 问题的由来 |
二、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发展 |
三、 人民陪审制员制度与参审制的比较研究 |
四、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理性思考和重新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提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部分 西方陪审制度的起源与历史沿革 |
一、西方陪审制度的起源 |
二、陪审制度的传播与发展 |
三、陪审团制与参审制的分野及原因 |
第二部分 我国陪审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现状 |
一、我国陪审制度的产生、发展与理念探源 |
二、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现状 |
三、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缺陷分析 |
第三部分 陪审制度的价值功能 |
一、司法民主 |
二、司法公正 |
三、司法独立 |
四、司法权威 |
五、司法监督 |
六、教育民众 |
第四部分 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
一、理论界的存废之争及理性评析 |
二、我国陪审制度的重新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4)浅析两大法系陪审制度 ——兼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论文的学术背景及选题依据 |
二、论文的研究方法及主要内容 |
第一章 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 |
第一节 英美法系陪审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英国陪审制度溯源 |
二、美国陪审制度发展史 |
第二节 英美法系陪审制度的现状 |
一、英国陪审制度的现状 |
二、美国陪审制度的现状 |
第二章 大陆法系的陪审(参审)制度 |
第一节 大陆法系陪审(参审)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德国陪审(参审)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法国陪审(参审)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大陆法系陪审(参审)制度的现状 |
一、德国陪审(参审)制度的现状 |
二、法官陪审(参审)制度的现状 |
第三章 两大法系陪审制度评析 |
第一节 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差异 |
一、两大法系陪审的表现形式不同 |
二、陪审团或陪审员的遴选程序不同 |
三、陪审团或陪审员的职权不同 |
第二节 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共性 |
一、都是普通民众参与司法审判的方式,是司法民主的体现 |
二、陪审团或陪审员的意见可以发挥很大作用 |
三、都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公正起到了推动作用 |
第三节 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利弊分析 |
一、英美法系陪审制度的利弊 |
二、大陆法系陪审(参审)制度的利弊 |
第四章 两大法系陪审制度对我国陪审制度的启示 |
第一节 我国陪审制度的历史 |
一、建国前我国的陪审制度 |
二、建国后我国的陪审制度 |
三、我国现行陪审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学界对我国陪审制度存废的争论 |
一、废止论及其理由 |
二、保持论及其理由 |
第三节 两大法系陪审制度对我国陪审制度的启示 |
一、英美法系陪审制度的启示 |
二、大陆法系陪审(参审)制度的启示 |
第四节 在我国建立和完善陪审制度的意义 |
一、有利于促进司法民主 |
二、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 |
三、有利于减少司法腐败 |
四、有利于完善司法监督 |
第五节 完善我国陪审制度的几点构想 |
一、增强陪审观念 |
二、扩大陪审员的范围 |
三、建立专门管理部门 |
四、明确陪审员的职权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求真致用:燕树棠法理学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意义 |
(二) 燕树棠其人 |
1.人物生平 |
2.学术经历 |
(三) 文献综述及本文的研究思路 |
1.文献综述 |
2.研究思路 |
一、法的本体论 |
(一) “理力”之辨: 法律之概念的辨析 |
1.历史上的“理力”纠缠 |
2.“理”还是“力”---法律的性质之争 |
3.“力”的再分析: 国家强制力 |
(二) 分离与统一: 法与道德的关系论争 |
1.道德法律化的“历史”趋势 |
2.应然上的统一: 法与道德关系的“哲学”考察 |
3.实然上的分离:“分析学派的“成熟”主张 |
(三) 为“权利”正名---燕树棠的法律权利观 |
1.“权利”的前世与今生 |
2.燕树棠的权利观 |
3.捍卫权利人人有责 |
(四) 求“公道”、为“自由”---燕树棠论法的价值本体 |
1.“公道”价值的回望与探索 |
2.从个体“自由”到服从社会---法与“自由”关系的探讨 |
二、法的运作论 |
(一) “理”与“力”的实践---燕树棠的制裁观 |
1.关于制裁力量来源的论争 |
2.“理”“力”同行,方成“制裁” |
(二) 他山之石,“不”可以攻玉---燕树棠论西方的司法制度 |
1.水土不服的英美陪审制度 |
2.弊病颇多的苏俄司法制度 |
(三) 把“死法”化做“活法”---法律人与法的运作 |
1.消弭“西洋”错解,审视法官的自由与责任 |
2.借鉴欧美法学训练,重视“法律头脑”养成 |
三、燕树棠的“法治论” |
(一) “法治”与“人治”的历史“较量” |
1.古代西方: “法治”与“人治”的争辩 |
2.传统中国: “重人而不重法” |
(二) “法治”和“人治”的再剖析 |
1.“人治”---无法而执法 |
2.“法治”的利与弊 |
(三) 既要“有其法”,又要有“其人”---包含“人治”的法治观 |
结语 求真致用:燕树棠法理学思想的特质 |
(一) 借鉴西方法理思想,丰富法理学的学理资源 |
(二) 贴近中国实际,促进法学的本土化表达 |
(三) 具备问题意识,关注社会现实 |
(四) 偏重概念诠释,法理学的理论建构“较为松散” |
参考文献 |
附录 |
(6)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人民陪审制的历史沿革与存废之争 |
第一节 人民陪审制在我国的历史沿革 |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人民陪审制的发展 |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人民陪审制的发展 |
第二节 人民陪审制的存废之争 |
一、主张我国废除陪审制的代表性观点 |
二、主张对陪审制维持原状的观点 |
三、主张对陪审制进行改革的观点 |
四、笔者的观点 |
第二章 人民陪审制度的功能 |
第一节 人民陪审制度的司法功能 |
一、有利于利用公众的智慧 |
二、有利于促进普法教育 |
三、有利于提高审判公开性和透明度 |
四、有利于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
第二节 人民陪审制度的政治功能 |
一、弘扬司法民主 |
二、有利于促进司法的独立 |
三、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 |
四、有利于监督审判权的行使 |
第三章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实问题 |
第一节 我国人民陪审制的现实问题 |
一、人民陪审制的法律规定不完善 |
(一) 人民陪审制度不具有宪法地位 |
(二) 相关法律对人民陪审制度规定不完备 |
二、人民陪审制的实施作用不明显 |
(一) 陪而不审现象普遍 |
(二) 陪审作用发挥的有限性 |
三、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制度较混乱 |
(一)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范围不尽合理 |
(二) 人民陪审员的职权不明确 |
(三)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欠妥 |
(四) 缺乏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制约机制 |
(五) 人民陪审员的保障制度不健全 |
第二节 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的必要性 |
一、人民陪审制立法原意的要求 |
二、现实的司法实践的需要 |
三、实现司法活动宗旨的要求 |
第四章 国外陪审制度的情况及其借鉴意义 |
第一节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 |
一、英国的陪审团制度 |
二、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
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 |
一、法国的参审制度 |
二、德国的参审制度 |
第三节 两种陪审制度的利弊分析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五章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可行性 |
一、政治法律基础 |
二、经济物质基础 |
三、思想文化基础 |
第二节 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具体构想 |
一、立法方面的完善 |
(一) 确立人民陪审制度的宪法依据 |
(二) 制定专门的陪审法或在相关的法律中细化人民陪审制度的规定 |
二、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的完善 |
(一) 合理界定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资格 |
(二) 细化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 |
(三) 明确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管理机构 |
(四) 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 |
(五) 完善人民陪审员的监督机制 |
(六) 健全人民陪审员保障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7)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立场与方法 |
四、研究创新 |
第一章 但书规定之基本蕴含 |
一、但书规定之历史沿革 |
(一)形式概念到实质概念的演变 |
(二)实质概念向混合概念的过渡 |
(三)学习借鉴到确立适用 |
二、但书规定之内涵界定 |
(一)“情节”之界定 |
(二)“显著轻微”之内涵 |
(三)“危害不大”之理解 |
(四)“不认为是犯罪”之把握 |
(五)但书规定之整体适用 |
三、但书规定之相关解析 |
(一)但书规定与犯罪概念 |
(二)但书规定与犯罪构成理论 |
(三)但书规定与犯罪停止形态 |
(四)但书规定与定量因素 |
(五)但书规定与刑法第37条 |
第二章 但书司法适用之根基 |
一、罪刑法定原则之契合 |
(一)但书规定与罪刑法定原则关系之争议 |
(二)争议观点之评析 |
(三)但书规定与罪刑法定原则之融合 |
二、谦抑原则之必然 |
(一)谦抑节制是现代刑法价值所在 |
(二)谦抑包括罪之谦抑和刑之谦抑 |
(三)但书对罪之谦抑的彰显 |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要求 |
(一)宽严相济的由来 |
(二)宽严相济的要义 |
(三)但书规定对宽严相济的体现 |
四、人本宽和的司法理念之指引 |
(一)“人本宽和”是现代刑法治理的特质 |
(二)“人本宽和”对犯罪本质的正确认识 |
(三)“人本宽和”对但书规定之作用 |
第三章 但书司法适用之宏观考察与反思 |
一、但书司法适用主体 |
(一)侦查机关 |
(二)公诉机关 |
(三)审判机关 |
二、但书司法适用状况 |
(一)全国相关机关司法适用状况 |
(二)重庆市相关机关司法适用状况 |
三、但书司法适用调查问卷状况 |
(一)调查问卷介绍 |
(二)调查问卷分析 |
四、但书司法适用问题缘由之反思 |
(一)但书规定认识各异 |
(二)刑事政策把握不一 |
(三)外部压力堪忧 |
(四)内部压力困扰 |
第四章 但书司法适用之微观考察与反思 |
一、但书规定之司法规范体现与反思 |
(一)刑法分则之体现与反思 |
(二)司法解释之体现与反思 |
二、但书司法适用之相关理论争议与反思 |
(一)但书司法适用范围之争 |
(二)但书规定能否直接援引之争 |
三、但书司法适用之实践问题与反思 |
(一)立论实践样本来源 |
(二)立论实践样本问题分析与反思 |
(三)但书司法适用典型个案与反思 |
四、典型争议案例可否适用但书之反思 |
(一)争议较大的典型案例及评析 |
(二)醉酒驾驶可否适用但书规定 |
(三)扒窃可否适用但书规定 |
第五章 但书司法适用之优化路径 |
一、主观方面的改变 |
(一)树立现代化的刑事司法理念 |
(二)正确把握刑法总则与分则之关系 |
(三)确立以人为本刑法解释观 |
(四)凸显动态性司法 |
(五)引入常识、常理、常情理论 |
二、客观方面的改善 |
(一)理论缝合:将定量因素纳入犯罪成立条件体系 |
(二)公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 |
(三)大数据时代:加强案例指导制度 |
(四)司法公信力:构建判决书说理标准化机制 |
(五)司法责任制改革:完善公检法考核制度 |
余论 司法改革背景下研究刑法条文司法适用的使命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日本“裁判员”制度实施7年之效果观察与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裁判员制度概述 |
(一)裁判员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
1.结构差异 |
2.功能差异 |
(二)裁判员制度的背景 |
(三)裁判员制度的社会反响 |
二、裁判员制度运行分析 |
(一)庭审前整理程序 |
1.庭审前整理程序的内容 |
2.庭审前整理程序的长期化 |
3.长期化的后果 |
4.长期化的对策 |
(二)庭审程序 |
1.书面中心的审判方式 |
2.庭审中心的审判方式 |
3.审判方式今后的趋势 |
(三)被害人参加制度 |
1.被害人参加制度概述 |
2.裁判员制度与被害人参加制度结合的问题 |
3.改善对策 |
(四)量刑倾向 |
1.杀人既遂 |
2.杀人未遂 |
3.伤害致死 |
4.强奸致伤 |
5.强制猥亵致伤 |
6.强盗致伤 |
7.小结 |
(五)上诉制度 |
1.上诉制度的审级构造及历史沿革 |
2.“事后审”的审理方法 |
3.裁判员审判时代,二审正当性的质疑 |
4.裁判员审判时代,二审的实际情况 |
(六)裁判员 |
1.出席率和辞职率 |
2.问题的原因 |
三、裁判员制度的改革方向 |
(一)2015 年裁判员法的修正 |
(二)裁判员法修正的主要内容 |
1.将明显需要长时间审判的事件从裁判员审判的对象中除外 |
2.灾害时裁判员选任程序的特例 |
3.裁判员选任程序中关于被害人特定事项的保密措施 |
(三)裁判员法修正案的评价 |
四、裁判员制度的借鉴意义 |
(一)裁判员制度的推行方法值得借鉴 |
(二)对我国人民陪审制改革方向的启示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试论刑事陪审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第一章 概论 |
一、陪审制度的含义和分类 |
二、人民陪审制度对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
三、关于陪审制度存废的几种观点 |
第二章 陪审制度的起源与历史发展 |
第一节 英美法系陪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第二节 大陆法系陪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第三节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陪审制度的比较 |
一、英美法系陪审制度的特点 |
二、大陆法系陪审制度的特点 |
三、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比较 |
第三章 陪审制度的价值 |
第一节 政治价值 |
一、政治参与价值 |
二、权力制衡价值 |
三、特殊教育价值 |
四、法律通俗化价值 |
五、保障人权价值 |
第二节 司法价值 |
一、有利于司法公正 |
二、有利于司法民主 |
三、有利于司法公开 |
四、有利于司法廉洁 |
五、有利于司法独立 |
六、有利于司法职业化 |
第四章 我国的刑事陪审制度 |
第一节 我国刑事陪审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我国现行的刑事陪审制度 |
一、目前我国刑事陪审制度的现状 |
第五章 构建我国陪审制度的设想 |
第一节 我国实行陪审制度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建立完善的陪审体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10)陪审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世界各国陪审制的历史沿革及现代发展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以美国为例 |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制 |
(一) 法国的陪审制 |
(二) 德国的陪审制 |
(三) 俄罗斯的陪审制 |
(四) 日本的陪审制 |
第二章 陪审制与参审制异同之比较 |
一、两者之间的共性 |
二、两者之间的差别 |
第三章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和发展前景 |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 |
二、重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障碍及其改进方法 |
(一) 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社会障碍和经济障碍 |
(二)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方法 |
(三) 人民陪审员制度重新设计的构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英美陪审制的历史沿革及现状(论文参考文献)
- [1]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职能异化及其应对[D]. 张靖雪. 云南大学, 2019(03)
- [2]参审制研究[D]. 查苏生. 苏州大学, 2012(10)
- [3]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理性思考和重新构建[D]. 林春江. 苏州大学, 2006(04)
- [4]浅析两大法系陪审制度 ——兼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D]. 赵雷. 中国海洋大学, 2008(03)
- [5]求真致用:燕树棠法理学思想研究[D]. 嵇成吉. 苏州大学, 2019(04)
- [6]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D]. 刘亚娜. 中央民族大学, 2011(12)
- [7]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司法适用研究[D]. 王远伟. 西南政法大学, 2017(10)
- [8]日本“裁判员”制度实施7年之效果观察与探究[D]. 周雯羽. 苏州大学, 2017(04)
- [9]试论刑事陪审制度[D]. 王鸣方. 中国政法大学, 2006(09)
- [10]陪审制研究[D]. 邱潼婕. 广西师范大学, 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