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汇增多利弊何在?(论文文献综述)
王文利[1](2018)在《违法合同的效力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任何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诉争合同无效,裁判者均需审查合同的效力,如若认定诉争合同有效,则需在裁判文书中表述诉争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悖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如若认定合同违法而无效,则需引用违反具体强制性规定法条,因此每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均无法回避合同效力之审查,存在合同效力的司法识别问题。作为一个价值判断问题,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违法合同效力的司法识别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合同违法即无效,自当无从研究此类合同效力,然则强制性规定类型化肇始,无论立法者是否予以规定此概念,违法合同不一定无效已深入法治思维之中,如何进行司法识别责无旁贷成为研究对象。当企及探究强制性规定类型精确化、标准化沦为无法实现之幻想,放弃则欲罢不能,如何判定违法合同的效力依旧是司法实务中疑难杂症。《民法总则》第153条未采纳强制性规定类型化概念,源于理论与实务界争议较大、无明确区分标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空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之概念,立法未予采纳极具正当性,不仅在于无明确司法识别标准,更主要困境为如何界定之,概皆源于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系法学概念,并非法律或言立法术语。现因上述原因虽未纳入立法之中,但如何司法识别违法合同的效力依然系裁判难点之一,可谓沉珂痼疾未除,又添并发症,争议不仅未平复,相反更加激烈。探究违法合同之效力,如若继续固持沿循强制性规定类型标准化之路径,因其固有性质使然,无法实现初衷。如何精准识别违法合同效力,仍需自法律历史中探寻,因人类的各种社会制度均起源于蒙昧社会,发展于野蛮社会,成熟于文明社会,法律制度亦不例外。欲探寻法律体系中细枝末叶,需自无效合同规则的历史演化肇始。强制性规定和违反之无效合同先于国家、法律存在,起源于远古时代之禁忌和违反禁忌的合同。无效合同规则的成因基础为公平、良知、正义、效率,分别系其民法学、伦理学、哲学、经济学基础。有效合同自有价值判断理念,合同有效的基石为鼓励交易、契约自由、等价交换等,鲜有探讨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理念,无效合同规则亦应存有其相应价值判断理念:维护交易秩序是其首要需求,保障契约自由是其必然结果,鼓励和促进交易是其内在目的。强制性规定源于氏族禁忌,先于法律而存在,其类型化并非如我国学者误传系史公尚宽先生所创,细究其雏形可追溯至罗马法中将限制性法律或禁止性法律划分为不完善法律、不完全完善法律及完善法律,在我国系“舶来品”,其继受中存在诸多失误,其中之一,当下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认定存在极端两极化,即过于宽松和苛求。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效力认定,矫枉过正,如苛求认定有效,随意扩大无效的范围。其成因无外乎学术研究存在误识、理论准备不足、司法识别路径指向不明。虽强制性规定类型标准、精确化是无法实现的梦想,但仍具有相当的价值功能:根本性转变了裁判者的理念、慎重对待违法合同的效力、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为防止公法过分干涉意思自治、保持适度管制,需要对强制性规定加以一定限制,两分法起到了在私法领域桥头查验欲进入国家管制、分辨强制性规定对私法行为效力影响的审核作用。两分法作为一种严格预防强制性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否定的守桥者(裁判者)手中检测仪器之一,规制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尊重和守护意思自治是守卫者使用两分法之本分,其价值功能亦在此。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并非唯一司法识别违法合同效力利器,识别强制性规定类型需考量立法目的、衡量相冲突利益、法益之种类、交易安全,其所禁止者,究系针对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等,加以认定。不仅如此,还应当考量无效后果、法律效果、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量各种影响合同效力之因素,慎重适用强制性规定否定合同效力,尽量减少无效合同之认定。我国无效法律行为规则的历史演化,特别是违法合同效力之司法识别,系改革开放伴生物,随前者不断深化而变化,历经任意无效、限制无效至严格限制无效之清晰可见脉络。其进步性不可小觑,但因我国改革开放仍然在路上,故现行规则及其适用依然存在不足,突出表现在违法合同效力之司法识别中:适用法律依据不规范、认定合同无效扩大化、强制性规定类型化识别有误、裁判无效依据有误、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自相矛盾。特别是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适用《合同法》第52条不规范:依据该条认定合同有效;不直接适用该条认定合同无效;笼统适用该条;混用该条各项。无效扩大化表现为:有瑕疵合同认定为无效;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认定无效于法无据;将未生效合同判定无效。诸多司法识别失误主要源于司法实践忽视法律适用、强制性规定泛滥、强制性规定类型化识别认识模糊。矫治上述缺失首先须在立法上清理限缩强制性规定,慎重判定违法合同无效,在此基础上奉行“存疑推定有效”之规则,具体而言,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因部分无效否定整体合同效力;法定撤销及解除优先于无效。在违法合同中,违反资格准入强制性规定的嗣后补正合同,作为特例,此类合同主要是指房屋买卖、房屋租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合意,合同已成立甚至履行,但出卖方、租赁方、出让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或自始至终未依法取得相关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安全合格证、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证书及依法被法院查封财产后擅自处分的合同,合同标的物或其建筑行为因此存在瑕疵,但存在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涤除瑕疵可能性的合同。该类合同异于无效合同补正及无效合同转换,虽合同内容具有一定瑕疵,但存在涤除瑕疵可能性,并不因此无效。无论自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基础、理念,抑或违法合同效力之司法识别,均旨在限制强制性规定即公权力对意思自治过度干预,尊重当事人合意,尽量认可合同有效,严格控制违法合同无效之司法判定,鼓励交易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李晓波[2](2014)在《市场与政府之间:马寅初对经济制度的思考进程》文中提出近代中国在社会转型中,随着政治制度选择问题的出现,经济制度的选择问题也逐渐呈现了出来,而在一战以后越来越重要。近代中国有很多学人思考了这个问题,其中既有人文学者,又有经济学者,着名经济学家马寅初亦高度重视经济制度的选择问题,而且这个思考贯穿其一生,其经济制度选择有时与学界其他学人形成交叠共识,有时又产生一些分歧,有时还与政府的经济制度选择之间有鲜明的互动。由于他经常对世界经济制度发展的趋势和中国社会的实际需要做出判断,将纯粹的经济学理和中国的经济现实结合起来思考,所以其经济制度选择不仅有着丰富的内涵,而且还不断地随着时代环境的变化而改变。具体而言,一战以后当中国思想界竞相对经济制度发表意见时,马寅初首先选择的是自由经济,这是他将在美国留学期间所学到的经济学理用来解决中国经济问题的产物。在他看来,中国的经济问题主要是资本不足,而要发展生产必须增加资本,对内实施自由政策,对外采取保护政策,中共成立前后,他在与马克思主义者讨论的过程中又清晰地表达了自由经济的立场。这种自由经济主张不仅烙有鲜明的李斯特印记,而且还有不容忽视的均富诉求。世界经济恐慌发生以后,他从经济学理和经济现实两大层面反思了自由经济,认为中国应在英美的自由经济和苏俄的计划经济之间取长舍短。伦敦世界经济会议失败以后,世界经济恐慌、世界战争恐慌持续蔓延,而中国的国难也不断加深,在此背景下他明确提出并系统论证了中国也必须实施不与民争利的、局部的统制经济。而他在反思国民政府的统制经济实践时,主张战后中国应在苏联计划经济、英美自由经济和德国统制经济之间“取三式之精而舍其渣”,融合而成一种混合经济,在实业经营方面也应如此,即部分学习英美的自由民营和苏联的国营统制,国营民营并存、并进和并重。抗战胜利以后,国民政府继续膨胀官僚资本,在内战中更是厉行统制经济,由此他的混合经济主张在国统区已无实践的可能,所以他转向中共和二战以后迅速发展的计划经济,并在将苏联计划经济经验与中国实际结合的过程中提出了综合平衡理论,还主张充分利用价值规律,即使面对思想界的大力批判,他仍努力坚持和扞卫。综观马寅初的经济制度选择演变过程,他始终有着鲜明的中国语境意识,采取了取长舍短的策略,并坚持生产优先于分配的价值判断,而且其思考大致在市场与政府这个框架内进行,无论是自由经济、统制经济,还是混合经济、计划经济,都是如此。马寅初经济制度选择中的变与不变说明,近代中国经济学人在思考经济制度选择问题时,在市场与政府之间取舍时,纯粹的经济学理常常屈从于中国经济现实,而对世界经济制度潮流的判断和把握又不得不让位于中国国情的考量。
易仲芳[3](2013)在《南开经济研究所“学术中国化”研究(1927-1949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置身于20世纪20至40年代复杂动荡的政治格局和恶劣严竣的社会环境中,私立南开经济研究所不仅没有走向衰亡,反而迅速由弱变强,由小变大,成为民国时期公认的具有国际影响的研究中国经济的权威学术机构,并在其时的经济学界发挥着积极的示范效应和领军作用。私立南开经济研究所之所以能很快从众多学术机构中脱颖而出,异军突起,一个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他们能够应时顺势,以“知中国,服务中国”为办学宗旨,以“务实应用”为科教理念,以“中国化”为学术特色,并与工、商、农、学、政及国外学术机构密切互动合作,共同服务社会,推进学术,产生了丰硕的“中国化”学术成果,赢得了广泛的国际性声誉:社会调查“独开风气之先”,指数编制享誉中外,“出版物驰名全球”,建言献策触动朝野。本文以时间演变为经,地点变更为纬,“学术中国化”为主题,截取1927年—1949年的南开经济研究所为研究区间,将考察重点放在群体活动最为频繁、最具影响力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7—1949)。对南开经济研究所建国前创立、发展、繁荣、衰退四个时期(1927—1949年)的学术活动、学术成果进行分析、探讨,并对其成败得失进行总结评价,具体阐述如下:第一章主要介绍南开经济研究所创立的背景与前提。简介欧美经济学的发展及其在中国的传播,并对中国经济学留学人员群体及中国经济学研究机构的建立情况进行初步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按照时间和地点的变换,分四个阶段介绍南开经济研究所的创立及其发展历程,并对各阶段人、财、物资源配置情况及学术活动、学术成果进行基本介绍。第二章主要厘清“学术中国化”核心定义,引介“学术中国化”两个层面评判标准,阐明南开经济学人、时人及今人对“学术中国化”的主要认知,及作者本人对“学术中国化”内涵的自我理解,进而为下文探讨南开经济研究所“学术中国化”活动作好前期概念与学理上的铺垫工作。第三章主要对南开经济研究所指数调研、工商调研、“三农”调研等社会调研活动进行介绍,并结合西方社会调查方法,总结南开经济研究所“实证调研方法”、“计量方法”、“教授负责制”、“项目负责制”等社会调查“中国化”的特色和优势。介绍民国时期的社会调研概况,说明南开经济研究所社会调研的作用与地位。第四、五、六、七章主要探索南开经济学人的“中国化”的学术思想和经济理论,分类介绍其“中国化”学术活动与学术成果。其中第四章主要探讨南开经济学人的“中国化”的工业思想和理论。本章对比英、法、苏、美等工业强国“工业革命”历程及“工业化”路径选择,结合韦伯等人工业建设理论与主张,阐明南开经济学人对于中国“工业化”的认知,探讨南开经济学人关于“资本因子”面前对外来经验与模式的态度,评析方显廷工业重心思想演变,并总结陈振汉对韦伯等人西方“工业区位”理论的传承与创新。第五章结合农业经济学家舒尔茨等人20世纪三、四十年代提出的改造传统农业相关理论和改造手工业有关思想,借鉴美、加、意等欧美国家合作组织模式和经验,介绍南开经济学人何廉、方显廷等人改造“三农”思想,发展乡村工业、农业合作的有关思想与理论,总结其改造“三农”的“中国化”特色与亮点,肯定方显廷、吴知提出的区别于步赫卡尔等人的乡村工业演变制度路径更适合中国国情。第六章探索南开经济学人在苏德成功经济模式面前认知态度,简析其“计划经济”、“统制经济”与“计划自由经济”思想与理论的演变路径,总结其“中国化”的“混合经济”和“计划自由经济”模式,阐明南开经济学人运用西方经济学理立足中国实情提出的关于“国际贸易保护”、“外汇合理统制”以及财税改革的主张,并结合凯恩斯《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欧文·费雪与霍曲莱的货币学说、皮古现款差额理论等,总结南开经济学人的“中国化”的货币金融与物价管制思想与理论。第七章主要分析南开经济研究所“教育中国化”举措和思想。首先对“轮回教育”风波与近代中国高等教育存在的“洋化”教育问题进行简要总结,进而对南开经济研究所“土货化”教育方针、“应用型”人才培养改革方案与理念进行解析。第八章分析南开经济研究所“学术中国化”教研环境,研究其与工、商、农、学、政社会各界合作与互动的关系。第九章围绕“得”、“失”、“同”、“争”四个方面对南开经济研究所“学术中国化”的活动与成果进行综合评价。“得”在学科建设的推进;“失”在学理构建中理论缺失;“囧”在教研环境的不到位;“争”在于学术思想上的四次大辩论。“结语”对私立南开经济研究所的成功之“道”进行综合分析。总结其成功的主要因素在于:“应时顺势”,适应了时代与社会大变革的需求,顺应了政府谋求经济建设的大势:“知中国,服务中国”的建所宗旨、“中国化”学术理念及“实用至上”的服务原则;一流团队建设与多元融资渠道。南开经济研究所的发展是部不老的“传奇”,时至今日仍叶繁枝茂,学术生命如日中天。重翻其建国前这部尘封的历史,深挖其“学术中国化”的活动和成果,探索其历百折而不衰的“秘籍”,于昔于今,价值非凡,意义深远。
龙红亮[4](2020)在《境外投资者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债券市场经过多年发展,已成为全球第二大规模的债券市场。截止到2019年末,债券托管规模达97.1万亿元。与此同时,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进程也不断加速,截止到2019年末,境外投资者持仓国内人民币债券规模达2.27万亿元,持仓占比2.34%。作为直接融资方式之一,债券市场发展在利率市场化、替代性融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债券市场的对外开放,是整个金融体系开放中的重要环节。境外投资者的参与,对国内债券市场有何影响,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课题。第一,本文研究了境外投资者参与中国债券市场的宏观背景。研究了债券市场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角色与作用、境外投资者参与国内债券市场的历程、以及境外投资者在债市对外开放中的影响(包括对境内债券市场的影响、对人民币国际化的影响、对境内股市和汇市的影响等)。第二,本文研究了境外投资者参与国内人民币债券市场的动因。发现利差因素、风险分散因素是促使他们配置人民币债券的主要原因。汇率方面,数据分析表明,人民币汇率的波动并未对境外投资者投资行为造成显着影响。通过虚拟投资组合的情景分析表明,对冲了人民币汇率风险的国际投资组合,其收益表现和夏普比率更佳。第三,本文从境外投资者微观行为特征,去分析他们对国内债券市场的影响。目前境外投资者更倾向于配置利率债和同业存单,而信用债占比很少,主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及投资者保护不足;交易活跃度并不高,但投资者结构分布更为均衡。第四,本文研究了境外投资者的参与,对国内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水平、收益波动率、及流动性的影响。研究发现境外投资者的参与,能够显着降低国债的收益率水平,但对收益波动率和流动性影响较为中性。最后,由于境外投资者的参与对国内债市总体利大于弊,为了促进境外投资者的进一步参与,我们给出了优化中国债券市场的几个建议:一是需要加强统一的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包括监管制度和结算系统;二是加强信用债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三是大力发展债券相关的衍生品;四是培育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五是处理好利率与汇率之间的关系。
孔祥参[5](2020)在《论刑法谦抑性的司法实现》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基于刑法限制公权力的本质要求和功能两重性的基本判断,谦抑性成为现代刑法的基本理念。刑法谦抑性由理念变成现实有赖于立法和司法的共同作用。有关刑法谦抑性的研究多为宏大叙事,主要集中在谦抑性的思想渊源、内涵及功能定位等方面,对刑法谦抑性的实现尤其是在司法中的实现问题重视不够、研究不足,不能为司法实践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指导规则,导致刑法谦抑性的搁置状态,使其成为一种标签性理论。本文以刑法谦抑性的司法实现为主题,从刑法谦抑性的基本理论、刑法谦抑性在司法中贯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刑法谦抑性在司法贯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司法中实现刑法谦抑性的主要路径即定罪谦抑和量刑谦抑等五个方面展开研究,试图从犯罪论和刑罚论体系内寻找司法上刑法谦抑性实现的理论依据和技术路径。第一章,刑法谦抑性的基本理论。对刑法谦抑性的基本理论进行梳理是研究谦抑性司法实现的前提。谦抑源于中国古代汉语,将谦抑性引入刑法并进行系统研究的是日本学者。有关谦抑性具体称谓的争论主要是研究角度和探讨问题层面的不同造成的,并不能表达学者对谦抑性认识的本质区别。理论界关于刑法谦抑性内涵的界定主要有从限制刑法发动的角度,从谦抑性特点的角度以及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等,对基于不同视角形成的各种观点进行梳理后,可以将谦抑性的基本内涵概括为刑法的补充性、宽容性和经济性。刑法谦抑的思想渊源主要来自近代启蒙思想和古典学派的谦抑思想以及中国古代的慎刑、恤刑思想。近代启蒙思想为谦抑性的诞生奠定了思想基础,古典学派的谦抑思想是刑法谦抑性的直接思想渊源,中国古代的慎刑、恤刑思想与刑法谦抑性在限制严厉的刑罚和刑法宽容性等方面的要求具有一致性。理论界对刑法谦抑性的定位主要有根本原则说、价值说、刑法机能内在限制说、基本原则说等观点,刑法谦抑性在理论定位上应属于刑法的基本理念,贯穿于刑事立法、司法等刑法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全部过程。第二章,司法中的刑法谦抑性。立法上的谦抑规定只有转化为司法上的谦抑效果才能实现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在司法中实现刑法谦抑性的主要要求包括定罪谦抑和量刑谦抑两个方面。在司法中贯彻刑法谦抑性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源于立法关于犯罪的规定模式以及司法三段论的刑法适用过程。刑法谦抑性的司法实现在不同的犯罪规定模式中呈现出不同的样态,在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犯罪规定模式中,刑法谦抑性的实现主要取决于司法;而在立法定性+定量的犯罪规定模式中,虽然立法从形式上体现了刑法谦抑性的要求,但是立法是否谦抑仍需对刑法规定本身进行考察,类型化犯罪行为模式的认定、罪量要素的确定均是在司法中完成的。司法三段论的适用过程是一个从事实到规范反复印证的过程,作为大前提的刑法规范需要在司法中进行解释,作为小前提的具体刑事案件事实的概括受到司法者认知能力和价值观的影响,而对大前提和小前提进行符合性判断时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重新归纳提炼。强调在司法中实现刑法谦抑性的重要性,源于刑事立法的扩张所导致的犯罪圈的扩大,刑事立法的扩张方式如抽象危险犯和大量行政犯的设立所导致的司法裁量权的扩张以及除死刑的大量废除外刑罚配置上的趋重化倾向。刑事立法上的这些问题,对在司法中贯彻刑法谦抑性提出了更高要求。第三章,刑法谦抑性在司法贯彻中存在的问题。司法上对刑法谦抑性的悖离,主要存在于犯罪认定和刑罚裁量中。犯罪认定上对刑法谦抑性的悖离主要表现为三点,一是对兜底条款的扩大解释导致口袋罪的形成。针对刑法中存在的大量兜底条款,不仅没有秉持限制解释的基本立场,反而悖离刑法谦抑性的基本理念,不断进行扩大解释,导致口袋罪的形成。二是正当化事由适用困境导致出罪困难。正当化事由承担着出罪功能,但是司法适用中混淆违法阻却与责任阻却,导致正当化事由的出罪功能受到限缩。三是部分犯罪罪量要素的虚无化导致轻微行为入罪。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罪量要素的部分犯罪未能以总则但书的规定进行限制,导致大量情节轻微的行为被定罪处刑。刑罚裁量上对谦抑性的悖离主要表现为,一是刑罚裁量中的重刑化倾向,缓刑的适用率较低并且具有明显的政策性导向,罚金刑的数额较高等。二是混淆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二者的混淆导致定罪和量刑的混乱。三是未区分预防刑和责任刑,未树立以责任刑限制预防刑的量刑理念,基于预防尤其是一般预防的需要超出责任的限制,导致量刑过重。第四章,刑事司法中的定罪谦抑。定罪谦抑是刑法谦抑性司法实现的关键,定罪谦抑要求在犯罪认定中将犯罪圈控制在必要的最小范围,实现一定范围的非犯罪化。无论是从犯罪论体系出发,还是基于对司法实践的现实考察,对构成要件要素的限制解释、对正当化事由的合理扩张以及对罪量要素的规范适用,都是实现定罪谦抑的题中之义和必由之路。首先,通过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限制解释实现对犯罪圈的实质限缩。在对这类需要司法者价值判断的构成要素进行司法诠释时应秉持谦抑理念,对法律的评价要素、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和社会的评价要素进行限制解释,在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和具体案件事实的符合性判断中贯彻刑法谦抑性要求。其次,通过对正当化事由的合理扩张实现其出罪的谦抑机能。正当化事由承担着刑法的出罪功能,正确适用正当化事由是刑法谦抑性中非犯罪化的要求。刑法规定的特殊防卫是因缺乏期待可能性而阻却责任的事由,而非基于法益权衡理论阻却不法的事由。我国刑法理论中缺乏对责任阻却正当化事由的研究,导致大量正当防卫案件被错误定性为防卫过当或不属于正当防卫,应充分发挥作为责任阻却事由的特殊防卫的出罪机能。再次,通过对以客观处罚条件为代表的罪量要素的规范解释实现处罚范围的限缩。在客观处罚条件的认定中,严格区分中立性客观处罚条件与构成要件要素,从实行行为与客观处罚条件具有条件关系、行为人对客观处罚条件的发生具有一般人的经验认识、不得类推适用等方面限制对中立性客观处罚条件的司法认定。政策性客观处罚条件本身体现了刑法谦抑性的要求,要注意政策性客观处罚条件的优先适用地位。第五章,刑事司法中的量刑谦抑。量刑谦抑是刑法谦抑性对刑罚裁量的具体要求,应将刑罚限定为实现刑罚功能的最小刑罚量,其主要要求为轻刑化和非刑罚化。实现量刑谦抑,要将比例原则、并合主义和责任主义作为具体的量刑指导原则;确立以消极责任主义为指导的量刑方法;区分预防刑与责任刑,将责任刑作为预防刑的限制。具体而言,在法定刑的选择中,要准确识别法定刑升格条件,不能将不能归责于不法行为的结果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运用同类解释规则限制解释兜底条款,适当放宽减轻法定刑的适用条件。区分影响预防刑的量刑情节与影响责任刑的量刑情节,既不用责任刑否定预防刑,也不使预防刑超越责任刑,不能将犯罪人单纯作为威慑一般人的手段或改造犯罪人的唯一方法而超越责任刑的限制。在责任刑的裁量中合理确定量刑起点,不能将刑法保护范围之外的结果作为责任刑增加的根据,避免对同一情节的重复评价。在预防刑的裁量中要重点考量特殊预防的需要,限制考量一般预防的需要,对影响预防刑的情节进行实质判断。
陶海洋[6](2013)在《《东方杂志》研究(1904-1948) ——现代文化的生长点》文中研究说明《东方杂志》是商务印书馆的一个重要出版物,也是20世纪上半叶中国发行最早、持续时间最长、影响最大而又完全民办的综合性杂志。《东方杂志》于1904年创办、1948年终刊,共发行44卷、819号,先后经历8位主编,发表作品20000余篇。在经历清季、北洋政府、民国过程中,《东方杂志》不仅记录了20世纪上半叶世界的发展历程,积极参与中西文化交流、大量述评现代人文社会科学知识,而且努力为社会培养人才,因此成为中国现代文化的一个生长点。秉承商务印书馆“以扶助教育为己任”的企业宗旨,《东方杂志》致力于介绍现代文化最新成果,以述评时事政治作为办刊特色,并积极参与中西文化交流。在长达44年的发展过程中,《东方杂志》可以分为主要五个时期,即早期杂志(1904—1910年)、杜亚泉时期(1911—1919年)、钱智修时期(1920—1931年)、王云五时期(1932—1941年)、苏继颀时期(1943—1948年)。为便于研究,钱智修时期可以分为具体的三个阶段,即钱智修时期(上)(1920—1923年)、钱智修时期(中)(1924—1927年)和钱智修时期(下)(1928—1931年),王云五时期可分为两个阶段,即王云五时期(上)(1932—1938年)、王云五时期(下)(1939-1941年)。杜亚泉、钱智修、胡愈之、王云五等四人,不仅是《东方杂志》的重要作者,而且是杂志发展中的关键人物。其中,杜亚泉以其独特的见解引发了中西文化论争,钱智修是主编时间最长者,胡愈之是作品最多的作者、又曾担任过杂志主编,而王云五则是挽救商务印书馆及《东方杂志》的核心人物。早期杂志《东方杂志》的重要作者,有蛤笑、蕴照、孟森等人。主要内容以清末新政为重点,在立宪主旨下,多数作者主张保存传统文化,同时述评清廷政治腐败、主张发展实业,作品主要涉及教育、立宪、外交、实业等内容,同时还有大量转载文章。杜亚泉时期《东方杂志》的作者约计453人次,而重要作者有杜亚泉、胡愈之等10人。这一时期《东方杂志》文章来源大为拓展,其中来源于英美等西方国家报刊的译述文章更多。杂志积极参与新文化运动,介绍大量西方社会思潮,其中包括各类社会主义思潮。以杜亚泉为代表的作者,认真反思包括“一战”在内的现代文明的“时代错误”,述评民国建立后愈益严重的政治腐败,努力寻找整合社会的新的精神动力。这批文化人,努力进行中西文化的鉴别、对比和“体合”,“随世运而俱进”,自觉承担起现代文化最为激烈的观念转变的时代使命。杜亚泉因引发东西文化论争,主编职务被无奈地撤换。事实上,文化分歧在《东方杂志》内部早就开始,主编的替换也经过一个微妙的过渡阶段,另一方面,由于文化争论中所涉及的问题,当时的文化人不可能达成共识,注定了这场文化论争只能是一波三折的过程。钱智修时期(上)的《东方杂志》的作者共约计510人次,重要作者有胡愈之、周建人等12人。这一时期,《东方杂志》积极顺应时势变化,“注重于切实可行之具体问题”。作者队伍更为庞大,出现大量介绍西方社会发展的翻译作品,包括文学作品的翻译与创作,理论视角更为开阔,同时出现更多的独立评论,又使这一杂志逐步摆脱了文化争论和思辨的色彩,进一步加大了现代文化的传播力度。钱智修时期(中)的作者共约计340人次,重要作者有黄惟志、胡愈之等11人次。这一时期的主要内容以1926年为界,有一个从述评中西文化,转向重点述评国际时事政治的变化过程。在国际时政报导上,主要以欧洲为重点,并介绍苏联以及他国的政治发展。这一变化与钱智修等人的民间政治思想有关。同时,这一时期出现更多的文学创作,注重描述某类社会层面、特别是知识分子和下层百姓的生活状态,成为中国现代文学的重要内容。钱智修时期(下)的作者约有786人次,重要作者则为俞颂华、张明养等9人次,作者队伍进一步分化。在内容上,这一时期进一步注重国际时事的报导与述评,并进一步关注了国外社会文化、社会生活,同时出现现代文学的创作高潮。文学作品更多关注基层民众生活及心理状态,反映了基层社会民众在政治剧变与社会动荡中面临的生活压力。王云五时期的《东方杂志》,是中国文化事业受日本侵华战争摧残、并努力抗争的一个见证,日本侵华战争造成《东方杂志》三次停刊、四次搬迁的曲折。王云五时期的《东方杂志》(上),作者总人数约计1340人次,重要作者有张明养、郑永恭等12人次,而来源于社会上的作者大为增加,可以说明商务印书馆在经历“一·二八”事变的劫难后,及时得到社会的大力支持。这一时期正值中国新一代文化人成长并活跃于文化舞台,文化传播的主体、内容与方式都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变化,中国社会出现新一轮的文化生成现象。《东方杂志》更多关注了世界经济危机冲击下各国的经济应对之策,国际社会新的战争危险,特别增强了经济体制理论的述评。同时,主要由于中日矛盾的上升,关注民族生存和国家发展,成为文化人的深深的忧思,并由于环境的逼迫,出现新一轮的文化反思。这一时期,文学作品受战争影响最大,出现大批现实主义风格作品,但这种特殊政治动荡中出现的创作高潮,很快因抗日战争进入艰苦时期而中断。王云五时期(下)的《东方杂志》作者共计约317人次,重要作者有吴泽炎、郑允恭等18人次。这一时期述评欧洲相关事务的作品大为减少,而反映具体国家之间外交活动的作品比例大为上升,反映了国际政治力量在“二战”中重新组合的状态。其中,中日战争的相关报导大为增强,同时出现的经济类作品针对性更强,很多作品述评了中国在抗日战争中经济、贸易、金融等方面的具体应对之策,但这一时期的社会文化及文艺作品的质量却开始下降。苏继癫时期的《东方杂志》作者总人数约计613人次,重要作者有吴泽炎、岑仲勉等8人。这一时期《东方杂志》尽管走出了抗日战争的阴影,却又因内战等影响而出现发展顿挫,并最终休刊。这一时期的作者队伍日益星散,办刊特色也逐步丧失。《东方杂志》忠实地反映和记录着时代变迁,成为20世纪世界和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全备的资料库,全面述评中西文化交流中的主要学术思想,成为探索中国发展模式必需的思想库,大量培养人才,成为中国现代社会发展的人才库,同时,在剧烈的社会动荡中保持长时段的持续发行,也成为世界杂志发行史上的典型的样本库。《东方杂志》的发展历程说明,现代文化的发展,不仅需要社会诸要素共同的现代化作为基础,更需要中国文化人努力实践现代学者品格。
刘杰[7](2015)在《中国近代银行业的公债经营与制度变迁(1897-1937)》文中指出公债作为一种新的财政收入形式为中国近代政府所长期使用。晚清政府以“息借商款”形式为财政筹募资金开创了中国近代政府发行公债的滥觞。此后北京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更是多次以公债作为调节财政收支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近代政府公债的运行离不开金融市场的支撑。由于近代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不完善,特别是完备的金融债券市场的发展相对迟滞,政府大多数时候摒弃“公募法”,采取间接募集法由金融机构特别是华资银行业来负责公债的发行、承募及偿还。以近代金融史长时段演变轨迹来管窥近代公债的发行历程,银行业与公债演进构成了复杂多样的关系。近代政府公债无论是对于政府财政本身功能的拓展还是对银行的经营与制度变迁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然而长期以来学界关注的是“公债”本身所呈现的问题,“就债论债”居多且多以政府层面和财政角度出发去阐释,对于“公债与金融”这一主题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因此,本文更加关注于近代公债“观念”——“行为实践”——“制度变迁”的演进轨迹,力图通过“经营公债”的视角窥视近代银行业在公债发行、整理、政策调整之中的具体行为以及引起的制度变迁。具体则是通过银行业经营公债分析,从银行业视角,来进一步观察公债政策乃至制度的建立与调适的过程。通过银行业经营公债角度继而审视近代银政关系以及近代国家信用构建的历史镜像。从“公债”知识传播与观念源流来看,现代意义上的公债及其制度内涵自清末西学传播热潮之中传入中国。“公债”知识经历了古今词义转换与中外对接历史过程。公债知识在中国的引介、传播对晚清政商界人士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从近代公债与金融演变轨迹上看,外债与外资银行的产生与发展均早于内债与华资银行。在这一独特背景下,清末政府举借外债进一步刺激了外资银行在华的发展。随着晚清政府公债的实践与新式华资银行的成立,早期华资银行正式启动了对政府公债的经营。近代华资银行业经营公债的具体实践受到了国家公债政策、银政制度安排以及近代证券交易市场发展等环境因素的影响。随着国家公债制度以及金融环境的改善,华资银行业在民国时期政府公债承销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公债对银行业的影响可以从其对银行业的发展作用角度进行考察。实证分析证明公债对近代银行业资力以及盈利有着直接的影响,但对银行数量的变动并不构成直接影响。在具体经营过程之中,华资银行在政治、市场与行业利益之上与政府展开了复合型博弈。同时经营公债对其本身业务制度形成起到了促进作用。与近代商业性质银行相对应的是,近代中央银行的建立、发展与政府公债亦存在密切的关联。公债成为了国家创立中央银行重要的原始资本来源。中央银行亦获得政府授权经理公债、公开买卖公债以及参与对公债的保管等具体事务。受限于近代中国特殊的金融发展环境,从效应上看,近代中央银行以公债调控金融市场的具体实效较为有限。公债风险是近代华资银行经营公债需要面对的另一个重要问题。计量实证进一步表明近代银行业经营公债面临着市场与政治的双重风险。银行业对公债经营的风险应对主要是从投资的选择以及内控制度的构建着手。为合理规避公债风险,银行业在调整自身经营、对政府债务政策发声、谋求信用保障之余,其自身亦进行了多层组织搭建与制度设计。近代华资银行业在经营公债之中还积极参与了政府三次公债整理。其中银行公会是公债整理的重要力量,银行公会积极协助银行业与政府进行交涉、同时联络商人团体共同参与公债整理并谋划公债基金的稳固,在公债整理之中发挥着联动作用。从制度变迁角度看,近代华资银行在经营公债过程中直接促进了近代公债法制建设以及国家公债基金制度的建立与演进。银行与政府协商博弈建立了新的公债管理组织,在制度创新上集中体现在银政“债权共同体”的构建。从债权信用角度上看,银行经营公债与近代国家财政、金融信用存在紧密关系,对推进近代国家财政、金融信用的构建起到了一定作用。中国近代银行业经营公债自始终在于对信用秩序的追求。而在其具体经营公债过程之中推进了中国近代国家信用的构建与金融制度的变迁。
李舒俊[8](2019)在《我国刑法中情节加重犯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应当承认,目前刑法理论界对于情节加重犯问题的研究并不集中,甚至可以说对情节加重犯问题的研究是当前刑法学研究的“冷门”领域。只有在加重犯相关理论研究或结果加重犯与其他概念比较分析中,情节加重犯问题才被学界略有提及。然而,虽然目前关于情节加重犯问题理论研究尚不丰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这一领域的研究不重要。实际上,我国现行《刑法》中存在大量的以特殊时间、特殊地点、数额(特别)巨大、结果严重、首要分子、多次、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等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规定,统称为情节加重犯。纵观刑法分则所规定的470个罪名,其中有315个罪名设置了情节加重犯。由此可见,情节加重犯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重要地位,故而也是刑法理论研究不可忽视的重要论题。毋庸讳言,我国刑法中情节加重犯相关问题的研究尚不深入,对相关法律中的情节加重犯问题的研究还处在空白阶段,并没有系统化的研究理论出现。也许正是因为法律在情节加重犯这一问题缺乏系统化的研究,造成了一些学者纷纷对情节加重犯的“正当性”以及合理性提出了质疑。大多数情况下,学界关于情节加重犯的研究不仅关系到情节加重犯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还将直接影响我国在《刑法》有关情节加重犯问题刑事立法模式的选择。正因如此,本文尝试在这一领域做一些开创性的研究:对刑法中涉及到的情节加重犯的概念、范围、分类进行界定;对情节加重犯存在的价值进行论证;对情节加重犯的构造和形态进行辨析;对域内外情节加重犯的立法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以期对立法机关妥善设置情节加重犯以及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情节加重犯有所裨益。本文分为导言和正文两部分。导言部分主要阐述了情节加重犯的研究价值、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创新之处和不足之处。正文部分,根据内容布局,可分为以下七个部分。第一章主要界定了情节加重犯的概念、特征和范围,并对其类型进行了细分。情节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罪状规定的犯罪行为,又因具备特定情节,刑法加重对其处罚的犯罪类型。我国刑法分则立法模式下的情节加重犯有四个典型特征:(1)认定模式上的依附性,即认定情节加重犯需以成立基本犯为前提;(2)“情节”认定上的独立性,即情节加重犯中的“情节”属于独立于基本犯之外的附加评价要素,该情节对于基本犯的认定不会产生影响,否则极易导致不利于被告人的重复评价;(3)加重处罚的法定性,即加重处罚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司法者不得依据自由裁量权酌定加重处罚。但是,所谓的法定性只是意味着在“加重”的维度,立法的规定对司法者形成了绝对的拘束力,即司法者不得任意加重处罚,并不意味着最终判决结果必须在“加重”的法定刑档次内量刑。换言之,这种法定性在“减轻”的维度,并不具有绝对的约束力;(4)“情节”内涵的多样性,即情节加重犯之“情节”包含了主观和客观等多种评价要素,涵盖的“加重”范围比较广。客观方面要素如主体身份、犯罪手段、犯罪次数、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数额、犯罪对象、危害结果等,主观方面要素如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等。除此之外,情节要素也有加重、减轻之分。因此,在判断“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时,不仅要关注到加重因素,还需留意是否存在减轻或从轻因素,从而实现刑事评价的综合性和客观性。就情节加重犯的范围而言,一般意义上的情节加重犯当然包括概括性情形,也应包括结果加重、数额加重等具体加重情形,立法者之所以将部分加重情节予以具体化,既是加重情节具有法定性特征的客观要求,也能较大程度地实现罪状描述的明确性,从而减少司法适用时的模糊。而在概括性情形当中,加重处罚的根据比较多元,无法完全以结果、数额等代替。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划分出不同的情节加重犯类型。比如说,以加重情节的性质为标准,又可以将情节加重犯区分为纯正的情节加重犯以及不纯正的情节加重犯。以刑法分则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为标准,可以将情节加重犯区分为抽象的情节加重犯和具体的情节加重犯。具体的情节加重犯主要有数额型加重情节、行为方式型加重情节、时间、地点型加重情节、行为对象型加重情节、行为次数型加重情节、对象人数型加重情节、特殊目的、动机型加重情节等类型。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抽象要素具体化的情节加重犯时需要注意,司法解释规定的行为方式固然具有典型性,但并非完全排斥其他情节评价要素。换言之,当数额、次数等达到相关标准时,不能必然推导出该犯罪属于情节加重犯,而是需要补充考量是否存在从轻、减轻情节,才能最终判断是否成立情节加重犯。第二章主要通过论证情节加重犯立法设置的立法依据和司法价值等,来阐述情节加重犯的价值论。就立法层面而言,情节加重犯的立法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其一,情节加重犯之设置与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与要求相契合。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情节加重犯的刑罚设置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二是情节加重犯的立法设置是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其二,情节加重犯之设置与马克思主义犯罪观的指导思想相契合。我国刑法中大量存在情节加重犯的规定,是由我国刑事立法以马克思主义犯罪观为指导、犯罪“质”和“量”的统一所决定的。其三,情节加重犯之设置与我国刑法运行的基本环节和背景相吻合。情节加重犯在我国刑法中大量存在,是由我国刑法运行的基本环节和背景所决定的。其四,情节加重犯之设置与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要求相符合。情节加重犯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大量存在,是由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决定的。其五,情节加重犯之设置与刑事立法语言原则性的要求相一致。“法律条文不可能穷尽一切”,刑事立法也无法将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和犯罪行为都及时予以规定,刑法中适当适用“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模糊概念是不可避免的。就司法层面而言,情节加重犯的价值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有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当看到,加重构成的设置,并没有完全否定法官自由裁量权,因为司法裁判必有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作为保障,与此同时,情节加重犯的设置,又为法官提供了一个相对明确的罪刑幅度,。二是有利于适应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情节加重犯之所以采用“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概括、模糊的词语,就是为了在罪刑法定的前提下,面对千变万化、无法穷尽的犯罪而能具备一定的灵活性。第三章主要介绍了情节加重犯的立法沿革,并对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情节加重犯的立法规定进行了较为详尽地梳理、总结和评析。中国古代刑法中已有涉“情节加重犯”的立法例,最早可追溯到夏朝,唐朝律法中多有运用,并不断丰富加重处罚的类别和完善加重处罚的立法模式,宋明清三代继续沿袭前朝的立法方式,对同类犯罪的不同情节予以区分,以达到惩治不同危害程度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1979年《刑法》对情节加重犯的探索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情节加重犯的立法例在《刑法》分则中所占比重较大;二是情节加重犯的加重情节类型多样,其中又以抽象的情节加重犯居多;三是情节加重犯的立法模式多元。总体来说,1979年《刑法》采用抽象式和明列式混合的立法模式。具体而言,立法者对情节加重犯的设置采用多种立法技巧,既采用一种加重情节的单一式立法模式,也采用两种或以上加重情节的并列式立法模式,还采用两种相互包容的加重情节的包含式立法模式。纵观情节加重犯的立法沿革,分析与总结情节加重犯在不同时代的刑事法律中的具体体现,可以发现,我国刑法中的情节加重犯立法正朝着由少变多、由粗变细、由简到繁的趋势不断发展。我国1997年刑法总则中并无情节加重犯的相关规定,现行刑法关于情节加重犯的规定主要集中于刑法分则中。关于我国现行刑法情节加重犯的立法模式,主要有单一式立法模式、列举式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所谓单一式立法模式是指立法者在给具体罪名设置加重处罚时,采用一个法定刑升格情形只对应一个加重情节的立法方式。如《刑法》第120条之一规定的帮助恐怖活动罪中只有一个法定刑升格情形,对应的加重情节只有一个,即为“情节严重的”;第333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的加重情节仅为“以暴力、猥亵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第295条规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中虽然设有两档加重处罚,但每一档加重处罚只对应一个加重情节,即“情节严重的”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我国刑法中大部分情节加重犯罪名采用了单一式立法模式,根据加重情节所属类别的不同、加重处罚级别的不同,又可将单一式立法模式细分为抽象式单一立法模式、具体式单一立法模式和混合式单一立法模式三种。所谓列举式立法模式是指情节加重犯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加重情节,各情节之间以“或者”相连接,或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举形式表述。我国刑法中类似的规定有58个法条69个罪名。在列举式的情节加重犯中两个或多个加重情节之间一般是并列关系。所谓混合式立法模式是指情节加重犯通常都有两档或多档处罚要件,且在不同档之间分别采用了单一式立法模式或列举式立法模式。如《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第一档加重情节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第二档加重情节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在该罪中第一档加重情节采用了列举式立法模式,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两者具备其一,都将处以加重的法定刑。而第二档加重情节采用了单一式立法模式,只要具备“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结果,就将被处以更加严重的法定刑。我国刑法中采用混合式立法模式的情节加重犯还有: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430条军人叛逃罪。第四章对情节加重犯的具体构成进行了较为深入的阐释和系统性分析。情节加重犯由加重基础和加重情节两部分构成,是一种具备叠加情节的犯罪类型。在传统的情节加重犯理论体系中,情节加重犯的加重基础一直被置于基本罪的范围之内,这种观点已经无法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也不符合刑事立法实践。对于情节加重犯加重基础的内涵,我国刑法学界目前仅注重加重基础的法律特征,笔者认为仅从法律特征上理解加重基础具有以下缺陷:其一,没有充分关注加重基础的实质内涵。其二,忽视了加重基础和加重情节的相互联系。对于情节加重犯的理解,无论是加重基础,还是加重情节都应当结合犯罪概念从实质特征和法律特征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从犯罪构成和犯罪本质的角度看,加重基础是符合某一罪名较低层级的犯罪构成、表明行为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另一方面,从加重基础与加重情节的关系来看,加重基础必须具备表明独立社会危害性的罪质。对于加重基础的范围,除了基本犯罪外,加重犯和符合犯罪构成形式要求的事实或结构形态,也可以成为加重基础。基本罪主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1)必须是刑法分则条文明文规定的犯罪;(2)必须是可罚的犯罪;(3)只存在于有加重情节出现的场合。刑法分则有关加重基础的规定可以存在于行为犯、举动犯、危险犯和结果犯中,但是并不必然代表着相关犯罪中存在情节加重犯。加重犯能够成为不同类型加重罪行的基础,当加重构成有别于基本犯时,情节加重犯可以作为下一层级的情节加重犯的加重基础,因为构成要件上的不同意味着罪质的差别,较低层级的法定刑中的行为对于高层级的情节加重犯就失去了统一的加重基础。就情节加重犯的罪过形式而言,故意和过失均能够成为情节加重犯的罪过形式。加重基础的行为方式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既包括单一行为也包括复合行为。基本罪的行为形态是否包括既遂行为和未遂行为应当分情况讨论:与加重基础构成要件要素相重合的加重情节,如果未实现,根本就没有适用加重情节的可能性,因而不存在讨论的余地;超出加重基础构成要件要素的情节,存在行为人实施某一基本犯罪行为虽然未完全符合基本犯的构成要件但是却存在加重情节的情形。加重情节是情节加重犯与加重基础的核心区别所在,也是其法定刑加重的关键。从情节加重犯的社会危害性角度分析,达到情节加重标准的罪犯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会相对比普通罪犯更大。从情节加重犯的构成要素上分析,加重的犯罪情节是构成加重犯罪行成立的基本要件。加重情节的罪过形式具有混合性,但并不违背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理论,也与刑事立法实践的要求相符合。从要素本身的具体内容出发,可以将加重情节分为以下几类:(1)数额加重要素;(2)手段、方法加重要素;(3)时间加重要素;(4)地点加重要素;(5)对象加重要素;(6)行为加重要素;(7)身份加重要素;(8)特殊目的加重要素;(9)特殊动机加重要素;(10)异种行为加重要素;(11)抽象情节加重要素;(12)综合要素。在情节加重犯结构内,就量刑规则与加重构成的本质区别而言,二者适用效果不同、分类不同、构成渊源不同。就加重情节的性质来说,加重情节既可以是量刑情节,也有可能是加重的构成要件,通常情况下,同样的犯罪情节不会成为同时是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明确区分加重情节是否属于加重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区分加重情节属于量刑情节抑或是加重的关键。手段、方法加重要素、对象加重要素、时间加重要素、地点加重要素以及特殊目的加重要素都属于加重的构成要件要素。量刑情节包括:身份加重要素、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同种行为加重要素、特殊动机加重要素。就加重情节的认识内容而言,当加重情节是量刑要素时,行为人无需对加重情节有认识。当加重情节为加重构成的情节加重犯时,只有当行为人对加重的违法事实具有认识时,才能承担加重的责任。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看,加重情节与加重基础之间是增强与被增强的关系。从构成要件要素的角度看,加重情节与加重基础之间既有重合部分,又有超出范围的部分。加重情节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加重基础。应当注意的是,加重情节到加重基础的转化是向高层级的转化。第五章主要针对情节加重犯与情节、情节犯、结果加重犯、数额加重犯、结合犯等概念的关系展开论述。第一,我国刑事立法领域使用“情节”的范围十分广泛,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情节”的作用及地位亦十分突出,这在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较为少见。对于我国刑法犯罪情节中“情节”的具体含义,刑法学界存在不同观点。其中,第一种观点主张通过列举的方式界定刑法中的“情节”;第二种观点主张从犯罪客观方面界定刑法中的“情节”;第三种观点主张从法定性角度界定刑法中的“情节”;第四种观点主张从刑事政策角度界定刑法中的“情节”;第五种观点主张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界定刑法中的“情节”。综上观点,我国刑法中的“情节”,应当是指刑法规定或者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以及行刑产生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综合反应其社会危害性的各种主客观事实和状态。第二,就情节加重犯与情节犯的关系而言,情节犯的情节是表明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以及决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具体情状,它既可以是定罪情节也可以是量刑情节。情节加重犯的加重情节可分为加重的犯罪构成和量刑情节。情节犯和情节加重犯应当是交叉关系。换言之,有的情节犯不属于情节加重犯,有的情节加重犯不属于情节犯,有的犯罪既属于是情节犯,也属于情节加重犯。就第一种情形而言,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作为犯罪成立的情节要求或者以此作为认定该罪既遂形态的犯罪类型,例如,《刑法》第261条遗弃罪,该罪只成立情节犯,其没有加重情节,因而不属于情节加重犯;就第二种情形而言,有的情节加重犯不属于情节犯。例如,《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节,其属于较为典型的因具备加重情节而使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加重犯,其不属于情节犯。就第三种情形而言,有的犯罪既属于情节犯也属于情节加重犯。例如,《刑法》第260条,虐待罪。该罪既以“情节恶劣”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并设置了基本刑,也同时规定了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加重其法定刑,因而,该罪既是情节犯也属于情节加重犯。第三,就情节加重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关系而言,无论是从词语含义还是从犯罪构成特征角度而言,都可以将结果加重犯纳入情节加重犯的范畴中,亦即结果加重犯是情节加重犯的一种类型。一方面,从词语含义来看,“结果”属于广义上“情节”的范畴。另一方面,从犯罪构成特征角度来看,情节加重犯与结果加重犯具有相同的犯罪构成,都是指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加重构成,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以本罪定罪但必须加重处罚的情况,因而结果加重犯实际上就是情节加重犯的一种类型,理由主要有以下五点:其一,情节加重犯与结果加重犯均由基本犯罪构成和加重犯罪构成等两部分组成;1其二,情节加重犯与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因素均超越基本犯罪构成;其三,情节加重犯与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因素均由法律明文规定,具有一定的明确性;其四,情节加重犯与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因素均具有多样性;其五,情节加重犯与结果加重犯均是由于出现了超出基本犯罪构成的加重因素而加重刑罚。第四,就情节加重犯与数额加重犯的关系而言,情节加重犯中的“情节”,是指整个犯罪过程中的所有情状和环节,而数额显然也是广义上情节的一种具体体现。因此,完全可以将数额加重犯纳入情节加重犯的范畴加以讨论,而没有必要将其单独作为一种加重犯罪构成。当然,尽管数额加重犯是情节加重犯的一种类型,但数额加重犯中的“数额”情节亦具有一些特殊之处。其一,“数额”情节是一种单一的客观加重因素,情节加重犯中的“情节”则是一个包罗万象的综合指标。其二,“数额”情节有时会与其他加重情节并列规定在一个情节加重犯的条文中。第五,就情节加重犯与结合犯的关系而言,尽管情节加重犯与结合犯在法定性、立法目的等方面存在一些共通的特征,但由于二者在犯罪构成上存在本质区别,二者不可能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首先,情节加重犯仅有一个基本犯罪行为,属于实质的一罪,而结合犯存在数个原本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属于实质的数罪法定的一罪。如果行为人在实施基本犯罪行为的同时又实施了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其性质上就是结合犯,而不再属于情节加重犯的范畴。其次,情节加重犯只能以基本犯定罪,并以刑法设定的加重刑罚进行处罚,而结合犯则应当以刑法规定的罪名和处罚原则定罪量刑。第六章情节加重犯形态论,主要讨论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情节加重犯是否存在犯罪停止形态以及如果存在如何进行界定之问题,二是情节加重犯与罪数形态的关系,三是情节加重犯的共犯形态。就情节加重犯的停止形态而言,刑法理论界就加重犯的既未遂问题仍未达成共识,主要有四种不同观点,即完全肯定说、完全否定说、实质否定说和折衷说。笔者认为,情节加重犯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需要结合犯罪停止形态理论和情节加重犯的犯罪构成进行判断,就此而言,情节加重犯应当存在犯罪未遂。但并不是所有类型的情节加重犯均存在未遂。理由如下:首先,承认情节加重犯存在犯罪未遂有利于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其次,承认情节加重犯存在犯罪未遂与犯罪既未遂理论并不冲突。最后,承认情节加重犯的未遂更贴合我国立法原意、符合未遂制度的内在价值追求、能全面评价情节加重犯的犯罪构成,也是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然而,笔者认为,应当对情节加重犯停止形态的范围予以限制,一方面,就基本犯而言,应仅限于直接故意犯罪范围内,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因行为人主观上缺乏直接犯罪意图且以法定后果的发生为构成要件,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问题;另一方面,要对情节加重犯中加重情节的性质进行区分,这是因为大多数时候情节加重犯中相关加重情节的性质及其定位是认定情节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的前提。关于区分的标准,笔者认为应当采用折衷说。就此而言,具有加重构成的故意犯罪存在未完成形态的可能性,不存在未遂的情节加重犯主要有三种:一是基本犯是过失犯罪的情节加重犯,二是对加重结果的出现持过失罪过的情节加重犯,三是基本罪状的危害结果与加重结果侵犯同类客体且两种结果为同一概括犯意所涵盖的情节加重犯。情节加重犯既遂、未遂的认定分为三个阶段:一认定犯罪事实是否符合情节加重犯的构成;二认定犯罪事实是否符合情节加重犯的未遂形态;既定的犯罪事实在加重犯犯罪未遂形态的范畴里。数额加重犯只有在同一概括犯意之下才不存在未遂:在行为人故意范围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其实际获取的数额认定犯罪;当在案证据可以锁定其故意范围,数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可以犯罪未遂处理,数额没有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可根据情节作行政处罚。这种处理方式并不会冲击现行“行政违法——刑事犯罪”的体系。抽象的情节加重犯与量刑的情节加重犯之间能否符合之分,不存在讨论犯罪未遂与既遂的空间。简而言之,只要具备加重情节,就可以判断其能够构成情节加重犯,适用加重的刑罚幅度;不具备加重情节,就不构成情节加重犯,而只构成基本罪,适用基本的刑罚幅度。就情节加重犯的罪数形态而言,情节加重犯既可能是实质的一罪情节加重犯,也可能是法定的一罪,包含牵连犯和连续犯。就情节加重犯的共犯形态而言,情节加重犯与共同犯罪虽然是两种不同的犯罪形态,但是两者之间具有一定关联性,这种关联性主要表现为一种竞合关系,即行为人之行为一方面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又符合情节加重犯的构成要件。学界对于情节加重犯的共犯成立范围,主要是从两个层次进行分析的:第一个层次的问题是,基本犯与加重情节之间是分割评价还是一并评价;第二个层次的问题是,在一并评价亦或是分割评价的基础之上,加重情节的共犯成立范围。笔者认为,情节加重犯的共同犯罪认定中,只有共同行为人对于加重情节之间具有犯意联络,共同行为人之间才能成立情节加重犯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与加重构成犯罪之间主要存在两种关系:同一关系和交叉关系。第七章主要论述我国刑法中情节加重犯的立法不足,并比较分析大陆法系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体例,从而对于我国相关立法技术的演进起到借鉴作用,进而指出我国情节加重犯的刑事立法完善举措和情节加重犯在司法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总体来看,我国刑事立法上情节加重犯的不足体现为:情节加重犯相关立法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即立法者在规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加重要素时,似乎并无规律性可寻,以致无法总结出加重规定的法理依据,立法背后缺乏必要的科学分析和论证;进而言之,立法上的便利化导致的后果可能是司法者变相行使立法权;刑法在情节加重犯的表述上缺乏统一性。这种不足具体表现为:刑法总则对情节加重犯规定的缺失;刑法分则中关于情节加重犯规定的方式并不合理,并且在对抽象类型的情节加重犯的定刑标准相比具体情形的加重犯的定刑标准多;除此之外,情节加重犯在法律规定中的定刑适用条件模糊,相对确定的加重法定刑配置不尽合理,以及部分情节加重犯“缺档”。从比较法角度分析,大陆法系关于情节加重犯的刑事立法大致体现为三个特征:从总体来看,大多甚至全部采取具体列举的方式规定加重情节;总则中对于加重情节有着概括性说明;情节加重犯在形式上独立于基本犯,形成独立的法条甚至罪名。这对我们的情节加重犯刑事立法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在立法完善方面,我国刑法总则也完全可以概括出相应的加重情节;应以“明确列举为原则、概括性规定为例外”来构建情节加重犯具体罪名;就形式而言,刑法分则有必要针对某些犯罪设立独立的情节加重罪名;就情节加重犯的法定刑设置而言,对于那些“情节特别严重”应当适用死刑的情节加重犯,需要予以进一步的明确化和具体化。情节加重犯的完善需要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实践形成合力。就情节加重犯立法完善而言,应从刑法总则的完善、刑法分则的完善以及法定刑的完善等三方面着手。首先,应在总则中对加重情节作一般性规定是大多数国家刑法的选择。应当看到,这样的立法选择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它既对概括性加重情节具有总体性的指引作用,从而弥补了概括性情节不明确的缺陷,又可以从总体上避免分则中具体加重情节的遗漏。其次,在刑法分则中,笔者认为,具体列举与抽象概括并行的情节加重犯立法模式似乎更具合理性。模式更为可行完全的明确化与纯粹的抽象化均不可取,前者最主要的弊端是可能造成挂一漏万,使法网出现漏隙,并且由于遗漏掉相当部分的未被立法明确的严重情节,可能造成刑法适用上的罪刑失衡。但是,纯粹的抽象化固然满足了惩罚犯罪的需要,却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之嫌,且由于司法者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量刑畸轻畸重。就罪名具体形式而言,我国刑法分则有必要设立独立的情节加重罪名。这样处理的好处主要有两点:一则能够更好实现罪刑均衡,二则仅仅通过罪名便可明晰不同情形予以不同加重处罚的依据。最后,就情节加重犯法定刑方面的立法完善而言,一方面,对于那些“情节特别严重”应当适用死刑的情节加重犯,需要予以进一步的明确化和具体化。另一方面,我国刑法对情节加重犯的规定大量存在等级跨度大的现象,将“情节特别严重”这一加重要素对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刑种和刑度。除上述刑事立法应当注意的情形外,司法解释对抽象情节加重犯的具体化主要体现为数量化、法律后果化、行为方式具体化、行为人身份具体化等。司法机关对情节加重犯进行解释时,有以下两个特点:司法解释体量很大;具体化的方式并无章可循,即什么情况下采取数量化、后果化,什么时候采取行为方式具体化,似乎并没有可循的规律性。情节加重犯司法适用的不足体现在以下几点:“加重情节”解释主体的“有权性”存疑;司法解释具体化不应绝对排斥其他情节要素。应当从四个方面确定情节加重犯司法完善的方向:对于抽象加重要素的判断,司法经验会成为认定“加重情节”的重要依据;情节加重犯之抽象加重情节的界定认定不能一成不变,要具体情况集体分析;以司法解释方式缓解刑事立法稳定性与实际案件情况复杂性之间的矛盾;以经典案例的方式,阐述何谓情节严重。
张洪梅[9](2008)在《国际区域货币合作的欧元模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全球范围内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区域货币合作的广泛开展为选题背景,以国际区域货币合作中的欧元模式为考察对象,意在通过对这一典型的单一货币联盟所进行的系统研究,进一步加深理论界对于国际区域货币合作的形成机理、历史演进、运行现状及发展前景的认识,从而增强欧元模式作为经典案例在货币史、国际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国际政治经济学等相关学科中的应用,丰富这些理论的内容,同时也为正在行进中的东亚货币合作及其他地区的货币合作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文中综合运用了多种研究方法,其中主要运用比较分析法,对多种不同因素对欧元汇率走势的影响程度、市场一体化给欧元区不同成员国带来的非均衡效应、东扩对欧元区新老成员国的不同影响以及欧元模式与货币替代联盟模式及多重货币合作模式的异同等进行了研究;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对欧元对美元汇率的波动、欧元区对最优货币区标准的满足程度、统一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共同财政纪律面临的困境以及欧盟东扩后新成员国主要经济指标的趋同情况进行了研究;运用博弈分析法对欧元模式均衡结构的形成机理及东亚货币合作中中日两国间将展开的博弈过程进行了研究。经过研究本文得出以下基本结论:1.欧元模式的形成是古往今来欧洲地区思想、文化、政治、经济、社会、货币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它既是经历了数百年战火的欧洲人理性的选择,也是美国霸权下欧洲人无奈的选择;既是经济一体化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众多有识之士不懈追求的结果。2.欧元问世9年来,对美元汇率总体呈上升态势,但因受经济、货币、政策、国际收支等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表现得起伏波动,其中经济因素和货币政策因素起着主要作用。同时分析表明,欧元的诞生并没有从根本上撼动美元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霸主地位,在欧元对美元的汇率走势中,美元始终起着主导作用。3.欧元模式的现实困境从根本上说明,欧元区国家经济基本面尽管有了一定程度的趋同,但国别特征依然明显。我们在充分认识欧元模式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要承认它的局限性。货币合作并不是包治欧洲百病的良丹妙药,相反,欧元的诞生不仅不能解决许多在国家货币层面都难以解决的问题,而且使得长久以来欧洲经济中所积存的结构性问题更加突出。目前,欧元区面临的结构性改革压力和政策协调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4.欧元的国际化程度和欧元区的综合实力决定了现在的欧元已经是一种重要的国际次强货币,但其要与美元分庭抗礼则需要很长的时间。然而“特里芬难题”的存在决定了未来美元国际地位的下降是不可避免的,国际货币体系由美元为主导转向欧元与美元平分秋色是历史的必然。5.东扩从总体上将有利于欧元区未来的经济发展和政治地位的提高,对新老成员均有好处,但东扩的效应在不同成员国间并不均衡,新成员国的收益要大于老成员国。同时东扩的进行也将给欧元区今后的发展带来严峻挑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慢欧元区的发展进程,但欧元区长期的发展趋势不可逆转,其前景是光明的。6.与其他货币合作模式相比,欧元模式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它从经济合作起步遵循着渐进式的发展路径,从一国一种货币逐步走向了一个国际区域一种货币,最终在多个主权国家间建立了单一货币联盟。欧元作为新型国际区域货币,其价值决定的基础既不依赖于黄金亦不依赖于单一国家,而是主要取决于货币区整体的物价稳定程度。此外,欧元模式是通过多国间博弈而形成的均衡结构。
刘继广[10](2005)在《人民币离岸金融运行机理分析》文中指出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金融国际化是经济全球化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1世纪初,加入WTO之后的中国金融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重大的发展机遇。因此,对于人民币离岸金融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国际经济学、产业经济学、发展经济学、管理学、统计学等综合理论为指导,对人民币离岸的可行性进行了探讨;通过探讨离岸人民币利率形成机制和汇率形成机制,对人民币离岸金融内在运行机理进行了分析;采用国际对比的方法,对人民币离岸金融的效应及促进其发展的政策措施进行了分析;并以此为基础,对人民币离岸发展的可行途径、将面临的风险和对策进行了探讨;对人民币比较优势和国际竞争力进行定性和定量研究,为中国入世后进行金融业战略性结构调整提供理论依据,并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对策建议。主要内容:本文详细介绍了金融全球化、欧元的诞生、亚洲货币合作、人民币在周边国家和地区流通,在概述金融全球化、利率、汇率、人民币国际化和离岸金融等国际经济学理论的基础上,概括出10个创新性观点。在对国内外离岸金融开展情况进行回顾和总结的基础上,分析离岸金融产生与发展的原因,指出离岸金融产生的原因在于管制势差,生命力在于效率优势;运用统计学相关工具对人民币跨境流通和境外存量进行预测,对比分析人民币离岸金融与美元离岸金融的特点,分析了人民币离岸金融产生的必然性。研究利率管制的理论依据与1980年代后面临的挑战,对利率市场化有关的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进行介绍的基础上,指出中国利率市场化的时机与路径选择应考虑的因素,并进一步通过对离岸金融利率形成的影响因素与形成机制的分析,对离岸人民币利率的影响因素与形成机制进行了探讨。从国际汇率制度演变与理论、短期汇率决定、长期汇率决定三个方面,介绍开放经济下汇率形成的一般机理;通过介绍固定汇率下的资本流动、货币危机理论,分析资本管制效应,指出我国的汇率市场化的时机与路径选择和离岸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分析人民币离岸金融的预期成本、预期收益,研究有利于人民币离岸金融开展的政策措施,得出要以战略眼光看人民币离岸金融的结论,分析美元、日元、欧元三大国际货币崛起的路径,总结可以借鉴的经验教训,提出人民币离岸金融
二、外汇增多利弊何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外汇增多利弊何在?(论文提纲范文)
(1)违法合同的效力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动因 |
二、选题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
三、研究状况 |
四、论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违法合同的“法”规范:强制性规定 |
第一节 强制性规定的概念诠释 |
一、强制性规定的范围 |
二、相关概念辨异 |
三、强制性规定的祛魅 |
第二节 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演变 |
一、类型化的现实性 |
二、类型化的追根溯源 |
三、类型化继受的缺失 |
第三节 类型化既存问题成因 |
一、法源误区 |
二、储备不足 |
三、识别路径指示不明 |
第四节 二分法类型化的适用功能 |
一、二分法类型化的功效 |
二、二分法类型化的考量 |
三、类型化精准目标的践行 |
四、未入典并不是废弃 |
小结 |
第二章 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判断理论 |
第一节 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历史演化 |
一、无效合同的起源 |
二、民法总则第153条对无效合同规则的影响 |
三、我国无效合同规则发展趋势 |
第二节 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建构基础 |
一、民法学基础:公平 |
二、伦理学基础:良知 |
三、哲学基础:正义 |
四、经济学基础:效率 |
第三节 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理念 |
一、首要需求:交易秩序之维护 |
二、必然结果:契约自由之保障 |
三、内在目的:鼓励和促进交易 |
小结 |
第三章 违法合同效力的司法识别 |
第一节 司法识别误区 |
一、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不规范 |
二、合同无效认定扩大化 |
三、强制性规定类型识别错位 |
四、合同无效判定依据不当 |
五、适用诉讼时效认知不一 |
第二节 无效合同司法识别误区的成因 |
一、忽视法律适用 |
二、强制性规定滥觞 |
三、强制性规定类型识别不清 |
第三节 无效合同识别误区之矫治方法 |
一、清理限缩强制性规定 |
二、慎重判定违法合同无效 |
三、确定存疑推定有效规则 |
小结 |
第四章 违法合同的特例:嗣后补正合同效力 |
第一节 嗣后补正合同创设的必要性 |
一、嗣后补正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
二、嗣后补正合同现存困境 |
三、嗣后补正合同缺失性 |
第二节 域外启示 |
一、违法合同未必无效 |
二、违法合同嗣后补正效力的法益权衡 |
三、违法合同有效的法律后果不足为鉴 |
第三节 嗣后补正合同的性质 |
一、嗣后补正合同异于合同效力补正 |
二、嗣后补正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转换 |
三、嗣后补正合同的有效性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2)市场与政府之间:马寅初对经济制度的思考进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和意义 |
二、文献回顾与反思 |
三、核心概念厘定 |
四、研究思路和框架 |
第一章 近代中国经济制度选择问题的出现和主要思路 |
一、近代中国经济制度选择问题的出现 |
二、近代中国经济学人的主要思路 |
第二章 马寅初对自由经济的倡导(1918—1931) |
一、留美时期的经济学熏陶 |
二、回国后的中国经济问题判断与自由经济选择 |
1、回国初的中国经济问题判断 |
2、自由经济的选择:中共成立前后与马克思主义者的讨论 |
三、自由经济主张的李斯特烙印 |
1、推介李斯特的表现和原因 |
2、有区别的关税保护政策 |
四、自由经济主张的均富诉求:兼与孙中山民生主义比较 |
1、均富诉求及其原因 |
2、与孙中山民生主义的比较 |
第三章 从自由经济到统制经济(1931—1938) |
一、世界经济危机背景下的自由经济反思 |
二、统制经济主张的提出与论证 |
1、统制经济主张提出的思想语境 |
2、伦敦世界经济会议与统制经济主张的初步提出 |
3、国难的加深与统制经济主张的系统论证 |
三、统制经济主张的实施方法与策略 |
四、自由经济守望和民生主义目标 |
第四章 从统制经济到混合经济(19381949) |
一、对国民政府统制实际的肯定与批评 |
二、混合经济主张的发端与阐释 |
1、转向混合经济主张的时代背景:战后经济制度讨论及其分歧 |
2、抗战时期混合经济主张的发端 |
3、战后混合经济主张的阐释 |
三、混合经济主张的实践思路 |
1、思考国营民营问题的思想语境:国营民营之争及其分歧 |
2、从重工业国营、轻工业民营到国营民营合作 |
四、混合经济主张的民生关怀 |
第五章 从混合经济到计划经济(1949-1960) |
一、转向计划经济的原因和表现 |
1、转向计划经济的原因 |
2、转向计划经济的表现 |
二、苏联计划经济经验的中国化探讨 |
1、苏联计划经济经验中国化命题的提出 |
2、苏联计划经济经验中国化的努力 |
3、思想界的批评与回应 |
三、“利用价值规律来进行计划经济” |
1、价值规律讨论在中国的兴起 |
2、对价值规律的强调和对思想界批评的回应 |
3、简短的评价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3)南开经济研究所“学术中国化”研究(1927-1949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缘起与选题意义 |
二、研究回顾与学术综述 |
三、研究时段的说明与研究的困难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研究的重点与可能创新点 |
第一章 南开经济研究所的创立及其组织发展 |
一、南开经济研究所创立的背景与前提 |
二、南开经济研究所的创立及其发展(1927.9-1949.1) |
小结 |
第二章 “学术中国化”社会认知、内涵与评判标准 |
一、“学术中国化”社会认知 |
二、“学术中国化”概念厘定 |
三、“学术中国化”两个层面的评判标准 |
小结 |
第三章 南开经济研究所社会调研及其“中国化”特色与优势 |
一、民国时期的社会调研概况 |
二、南开经济研究所的社会调研 |
三、南开经济研究所社会调研的“中国化”特色与优势 |
小结 |
第四章 南开经济研究所工业“中国化”之途径探索与抉择 |
一、工业化思潮的兴起与南开经济学人“工业化”的主要认知 |
二、南开经济学人“资本因子”的权衡与论争 |
三、方显廷“工业重心”的思想演变 |
四、陈振汉关于“工业区位”理论的传承与创新 |
小结 |
第五章 南开经济研究所农业“中国化”之体系改造与建构 |
一、何廉“三农”主张与农业合作理论 |
二、南开经济学人传统农业改造理论 |
三、南开经济学人的乡村工业理论与实践 |
小结 |
第六章 南开经济研究所“中国化”经济发展之路的思辨与扬弃 |
一、南开经济学人“统制(计划)经济”思想与“计划自由经济”主张 |
二、南开经济学人关于国际贸易与外汇问题的研究 |
三、南开经济学人关于财税问题的研究 |
四、南开经济学人的货币金融与物价管制思想 |
小结 |
第七章 南开经济研究所教育“中国化”之模式改革与创新 |
一、教改的缘起:“轮回教育”风波 |
二、风波的背后:近代中国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 |
三、实用性致上:“教育中国化”探索 |
小结 |
第八章 南开经济研究所之互动合作 |
一、南开经济研究所与国民政府的互动合作 |
二、南开经济研究所与工商企业的互动合作 |
三、南开经济研究所与农业的互动合作 |
四、南开经济研究所与学术界的互动合作 |
小结 |
第九章 南开经济研究所“学术中国化”之得失冏争 |
一、南开经济研究所“学术中国化”之得:学科推进 |
二、南开经济研究所“学术中国化”之失:学理构建 |
三、南开经济研究所“学术中国化”之冏:教研环境 |
四、南开经济研究所“学术中国化”之争:学术“论剑” |
小结 |
结语 |
一、逆境崛起:时局面前的抉择 |
二、“中国化”:南开南开经济研究所的学术宗旨 |
三、内外兼重:一流团队建设与多元融资渠道 |
附表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与博士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4)境外投资者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的问题、方法及创新 |
一、研究的问题 |
二、研究的方法及思路 |
三、本文创新之处 |
第三节 论文结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类型 |
第二节 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市的方式 |
第三节 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市的动因 |
第四节 境外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
一、对全球金融系统的影响 |
二、对利率及利率波动性的影响 |
三、对债券流动性影响 |
四、对跨境资本流动及汇率的影响 |
五、对金融风险传导的影响 |
第三章 境外投资者参与中国债市的宏观背景 |
第一节 债券市场在金融体系中的角色与作用 |
第二节 境外投资者参与国内债券市场的历程 |
第三节 境外投资者在债市对外开放的作用及影响 |
一、境外投资者对境内债券市场的影响 |
二、境外债券投资者对人民币国际化影响 |
三、境外债券投资者对境内股市及汇市的影响 |
第四节 境外投资者与资本项目可兑换 |
第五节 结论 |
第四章 境外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市的动因分析 |
第一节 利差因素分析 |
第二节 风险分散因素分析 |
第三节 汇率的决策影响分析 |
一、汇率风险的定义 |
二、对境外投资者决策的影响分析 |
三、汇率风险的对冲工具 |
第四节 总结 |
第五章 境外投资者的微观行为特征及影响分析 |
第一节 持仓特征及影响 |
第二节 交易特征及影响 |
第三节 投资者结构特征及影响 |
第六章 境外投资者对债券收益率的影响分析 |
第一节 模型设定 |
第二节 数据说明 |
第三节 计量结果与分析 |
第四节 对收益率波动率的影响分析 |
第五节 结论 |
第七章 境外投资者对债券流动性的影响分析 |
第一节 流动性的定义及影响因素 |
第二节 流动性指标的选取 |
第三节 对平均单笔交易金额的影响 |
第四节 对周转率的影响分析 |
第五节 结论 |
第八章 促进境外投资者参与中国债市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的统一 |
第二节 信用债的投资者保护 |
第三节 债券相关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
第四节 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的建设 |
第五节 处理好利率与汇率之间的关系 |
第九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主要结论及建议 |
第二节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5)论刑法谦抑性的司法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法谦抑性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刑法谦抑性概说 |
一、谦抑的语言学含义 |
二、刑法谦抑具体称谓的争论 |
三、刑法谦抑性的内涵 |
第二节 刑法谦抑性的思想渊源 |
一、我国古代的慎刑恤刑思想 |
二、近代启蒙运动中的谦抑思想 |
三、古典学派的刑法谦抑思想 |
四、本文的观点 |
第三节 刑法谦抑性的理论定位 |
一、刑法谦抑性理论定位的不同观点 |
二、谦抑性应为刑法的基本理念 |
第二章 司法中的刑法谦抑性 |
第一节 犯罪规定模式与司法中的刑法谦抑性 |
一、两种不同的犯罪规定模式 |
二、犯罪规定模式对谦抑性司法实现的影响 |
三、刑事司法中对罪量要素的进一步认定 |
第二节 司法三段论的刑法适用过程 |
一、作为大前提的刑法规范的解释 |
二、作为小前提的具体案件事实的认定 |
三、大前提和小前提符合性判断 |
第三节 刑事立法的扩张对谦抑性司法实现的影响 |
一、犯罪圈的不断扩大 |
二、刑事立法扩张的主要方式 |
三、罪刑结构的调整 |
第三章 刑法谦抑性在司法贯彻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犯罪认定中对刑法谦抑性的悖离 |
一、兜底条款的扩大解释导致口袋罪的形成 |
二、正当化事由适用困境导致出罪困难 |
三、罪量要素的虚无化导致轻微行为入罪 |
第二节 刑罚裁量中对刑法谦抑性的悖离 |
一、刑罚裁量中的重刑化倾向 |
二、混淆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 |
三、未区分责任刑和预防刑 |
第四章 刑事司法中的定罪谦抑 |
第一节 定罪谦抑概说 |
一、定罪谦抑的界定 |
二、定罪谦抑的重点问题 |
第二节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认定中的谦抑性 |
一、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概述 |
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认定中的谦抑要求 |
三、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谦抑认定的具体方法 |
第三节 正当化事由认定中的谦抑性 |
一、特殊防卫适用的法理难题 |
二、特殊防卫作为法律拟制的规范属性 |
三、特殊防卫应为责任阻却事由 |
第四节 客观处罚条件认定中的谦抑性 |
一、客观处罚条件的界定 |
二、中立性客观处罚条件认定的谦抑要求 |
三、政策性客观处罚条件认定的谦抑要求 |
第五章 刑事司法中的量刑谦抑 |
第一节 量刑谦抑的基本原则及其实现路径 |
一、量刑谦抑概说 |
二、量刑谦抑的基本原则 |
三、量刑谦抑的实现路径 |
第二节 法定刑选择中的量刑谦抑 |
一、法定刑的刑法机能 |
二、量刑谦抑对法定刑选择的具体要求 |
第三节 责任刑裁量中的量刑谦抑 |
一、责任刑裁量概说 |
二、量刑谦抑对责任刑裁量的具体要求 |
第四节 预防刑裁量中的量刑谦抑 |
一、预防刑裁量概说 |
二、量刑谦抑对预防刑裁量的具体要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6)《东方杂志》研究(1904-1948) ——现代文化的生长点(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 选题缘起 |
二、 学术研究回顾 |
三、 研究方法与目标 |
第一章 《东方杂志》与商务印书馆 |
第一节 商务印书馆简述 |
一、 商务印书馆的创办与创办者 |
二、 张元济对“商务”的主要贡献 |
三、 《东方杂志》是“商务”最重要的杂志 |
第二节 关于《东方杂志》研究的几个问题 |
一、 《东方杂志》的创办 |
二、 《东方杂志》的主编 |
三、 《东方杂志》的栏目与用稿 |
四、 《东方杂志》的历史分期 |
第二章 杜亚泉与《东方杂志》 |
第一节 杜亚泉的生平及社会评价 |
一、 杜亚泉生平简介 |
二、 杜亚泉晚年生活拮据原因 |
三、 杜亚泉去世后的社会评价 |
第二节 杜亚泉研究概述 |
一、 “科学普及家和教育家”(1993年以前) |
二、 “杜亚泉热”(1993年以来) |
第三节 杜亚泉的思想 |
一、 述评大战前后的国际政局 |
二、 介绍边疆危机与中外关系 |
三、 关注日本舆论及对华政策 |
四、 述评辛亥革命及社会变化 |
五、 介绍世界新学说与思想 |
六、 中西文化异同与调和论 |
七、 道德接续与精神救国论 |
八、 思想启蒙中的文化论争 |
九、 杜亚泉对《东方杂志》的影响 |
第三章 钱智修与《东方杂志》 |
第一节 钱智修对《东方杂志》的改革 |
一、 钱智修的生平简介 |
二、 钱智修的改革主张 |
第二节 钱智修对国外政治发展的介绍(1911—1919年) |
一、 主权在民的思想与寡头政治的压迫 |
二、 劳动问题与社会主义运动的发展 |
第三节 钱智修对平民政治思想的述评(1920—1924年) |
一、 平民政治需要现代公共政策 |
二、 平民政治需要进化社会道德 |
三、 实行自治是平民政治的关键 |
四、 平民政治要求改造知识阶层 |
第四章 胡愈之与《东方杂志》 |
第一节 胡愈之研究中的几个问题 |
一、 胡愈之的生平及其在《东方杂志》的经历 |
二、 对胡愈之本人回忆有关内容的剖析 |
三、 胡愈之研究概况 |
第二节 胡愈之介绍国外新知识(1915—1919年) |
一、 关注中国等落后国家 |
二、 传播新科技与新知识 |
第三节 胡愈之的各类述评(1920—1927年) |
一、 1920年代的作品概述 |
二、 介绍欧美的政治发展 |
三、 述评中国政治及道路 |
四、 述评俄国革命及问题 |
五、 关注弱国与政治运动 |
六、 现代文学及文艺批评 |
第五章 王云五与《东方杂志》 |
第一节 王云五与商务印书馆的关系概述 |
一、 王云五生平简介 |
二、 王云五与商务印书馆的关系 |
第二节 “一·二八”事变与王云五的举措 |
一、 “一·二八”事变与商务印书馆的损失 |
二、 王云五为恢复商务印书馆所采取的措施 |
第三节 王云五对《东方杂志》的影响 |
一、 长期担任发行负责人 |
二、 努力调整栏目与内容 |
三、 成功渡过搬迁曲折 |
第四节 对王云五的不同评价 |
一、 当事人对王云五的评价 |
二、 台湾对王云五的评价 |
三、 大陆学界对王云五的不同评价 |
第六章 早期《东方杂志》(1904—1910年) |
第一节 清末新政与社会思潮的激荡 |
一、 清末新政简介 |
二、 现代社会思潮的广泛传播 |
第二节 主编和主要栏目 |
一、 主编及其思想倾向 |
二、 主要栏目等介绍 |
第三节 主要内容概述 |
一、 发展教育论 |
二、 振兴实业论 |
三、 改革政治论 |
四、 传统文化论 |
五、 外交形势论 |
第七章 杜亚泉时期的《东方杂志》(1911—1919年) |
第一节 时代动荡与思想纷争 |
一、 动荡时代与国内政局 |
二、 文化乱象与思潮涌动 |
第二节 杂志的稳定发展 |
一、 栏目和内容根本变化 |
二、 稳定的作者队伍形成 |
第三节 杂志的内容与特色 |
一、 记录各类社会动荡 |
二、 关注日本军国主义 |
三、 介绍现代社会思潮 |
四、 传播现代科技知识 |
五、 杂志的内容特色 |
第四节 文化分歧与主编调整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无奈的抉择 |
三、 冷静的纠偏 |
四、 未尽的结局 |
第八章 钱智修时期的《东方杂志》(上)(1920-1923年) |
第一节 政局变化与主义纷呈 |
一、 世界政局变化 |
二、 国内军阀混战 |
三、 各类主义纷呈 |
第二节 主要内容及其特色 |
一、 作者队伍概况 |
二、 记录世界时局的根本变化 |
三、 关注中国外交与国内乱政 |
四、 述评社会主义等现代思潮 |
五、 介绍现代学科与科学知识 |
六、 杂志内容特色 |
第九章 钱智修时期的《东方杂志》(中)(1924—1927年) |
第一节 国共合作与民族主义的高涨 |
一、 门户开放与中国民族主义的高涨 |
二、 国内矛盾与国民革命的顺利发展 |
第二节 主要作者及栏目概述 |
一、 主要作者及其特点 |
二、 栏目变化分析 |
第三节 主要作品及其内容概述 |
一、 述评欧美主要强国矛盾 |
二、 关注国际联盟相关会议 |
三、 介绍世界各国政治动荡 |
四、 批评列强强占特殊利益 |
五、 揭露日本对华侵略政策 |
六、 南北斗争中的政治变动 |
七、 现代文学作者及其作品 |
八、 中外文化关系与新成果 |
第十章 钱智修时期的《东方杂志》(下)(1928—1931年) |
第一节 国家统一与中日冲突 |
一、 国家统一与中外矛盾 |
二、 日本扩张与中日冲突 |
三、 作者队伍及内容变化 |
第二节 主要内容概述 |
一、 欧美冲突与国际政治失序 |
二、 经济危机与不同发展道路 |
三、 民族独立与中国国家建设 |
四、 改订新约与中国外交环境 |
五、 民族危机与日俄侵略满蒙 |
六、 时代变迁与各类社会文化 |
七、 国家统一与民族文化重构 |
八、 文学创作与民众艰辛生活 |
第十一章 王云五时期的《东方杂志》(1932—1941年) |
第一节 日本侵华与中国抗战 |
一、 世界经济危机与日本侵华战争 |
二、 中国应对危机之策与全面抗战 |
三、 《东方杂志》作者队伍概述 |
第二节 王云五时期(上)(1932—1938年) |
一、 世界经济危机与战争威胁 |
二、 美国新政与统制经济问题 |
三、 法西斯崛起与国联的软弱 |
四、 内忧外患与中国国家建设 |
五、 日本侵略与中国抗战兴起 |
六、 反思传统与新型文化构建 |
七、 民众苦难与现实主义文学 |
八、 时代变迁与杂志内容特色 |
第三节 王云五时期(下)(1939—1941年) |
一、 作者队伍和内容特色概述 |
二、 国际反法西斯战线的形成 |
三、 “东亚新秩序”与日本的窘境 |
四、 中国坚持抗日与战时经济 |
五、 社会知识传播与文化偏向 |
第十二章 苏继庼时期的《东方杂志》(1943—1948年) |
第一节 时局变化与杂志的衰败 |
一、 抗日战争前后的政治分裂 |
二、 作者队伍概况与杂志衰败 |
第二节 杂志的主要内容 |
一、 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与“冷战”开始 |
二、 “永久和平”的期盼与新战争威胁 |
三、 中国抗战胜利与国共内战爆发 |
四、 文史类作品与传统文化的反思 |
五、 大学教育发展与现代学科知识 |
结语:《东方杂志》对现代文化的贡献 |
一、 记录了20世纪上半叶中外社会发展 |
二、 积极参与中西文化交流 |
三、 滋养了大批现代人才 |
四、 启示 |
附表十五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中国近代银行业的公债经营与制度变迁(1897-1937)(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评述 |
三、本文思路、研究方法及主要内容 |
第一章 近代公债知识的引介、传播与华资银行早期公债经营 |
一、“公债”新知的引介与传播 |
(一) 近代以前“公债”涵义及其存在形态 |
(二) 清末西学中“公债”概念的输入与对接 |
二、清末民国政商界对公债与金融关系的认知与实践 |
(一) 早期洋务派倡导“国际金融市场举债观” |
(二) 盛宣怀等谋划建立国内公债经理机构 |
(三) 民国时期新式银行家公债经营理念 |
三、晚清国内公债的肇始与华资银行早期公债经营 |
(一) 晚清政府外债与外资银行业在华的发展 |
(二) 清末民初华资银行的建立与公债经营的初步展开 |
第二章 近代银行业经营政府公债的实践 |
一、近代银行经营政府公债的环境 |
(一) 国家公债制度安排以及政策环境 |
(二) 近代公债市场的发展及交易网络的构建 |
二、民国前期政府公债发行及银行业承购(1912-1937) |
(一) 北京政府公债发行与银行业承购 |
(二) 南京国民政府公债发行与银行业承购 |
三、近代华资银行业经营公债对国家财政、金融的影响 |
(一) 扩大了国家财政募债方式及其募债范围 |
(二) 促进近代国家财政信用的构建与演进 |
(三) 推进华商证券市场发展及其制度演进 |
第三章 近代银行业经营公债的效应与业务制度的扩展 |
一、近代政府公债与银行业发展效应的计量实证分析 |
(一) 近代华资银行业数量与资力概况 |
(二) 基于公债与银行关系的回归分析及历史解释 |
二、政治、市场与行业利益复合型博弈:近代银行业经营公债的效应分析 |
(一) 丰富银行业务范围与扩大获利渠道 |
(二) 行业利益与政治的互动与博弈:以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公债运行为中心 |
三、经营公债与近代银行业务制度的扩展 |
(一) 公债与近代银行发钞、领券制度 |
(二) 公债与近代商业银行抵押放款制度 |
(三) 公债与近代商业银行储蓄、公债贴现制度 |
第四章 近代中央银行与政府公债经营及其影响 |
一、近代中央银行的建立与政府公债的关系 |
二、近代中央银行与政府公债的经营 |
(一) 中央银行获得授权经理政府公债 |
(二) 中央银行参与买卖政府公债 |
(三) 中央银行参与公债的保管、调换以及还本付息 |
三、近代中央银行经营公债的影响分析 |
第五章 近代银行业对公债风险的规避与内控制度初步构建 |
一、近代银行业对经营公债风险的认识 |
(一) 近代银行业经营公债风险的计量分析 |
(二) 对公债风险认识与研究的不断深入 |
二、近代银行业对经营公债风险的规避 |
(一) 调整投资方向,分散公债风险 |
(二) 反对借新债还旧债,协商公债承销 |
(三) 谋求政府信用承诺与保证,筹划公债基金的建立及稳固 |
三、多层组织网络的搭建与风险控制制度设计 |
(一) 银行同业协同经营公债,组织规避风险的联合 |
(二) 搭建银政共管公债基金管理制度 |
第六章 近代银行业与政府公债整理及制度演进 |
一、近代政府三次公债整理与银行业的互动 |
(一) 近代华资银行业与北京政府公债整理 |
(二) 银行业与南京国民政府两次公债整理 |
二、近代银行业同业组织与政府公债整理:以上海银行公会为中心 |
(一) 积极谋划、参与三次公债整理 |
(二) 多方谋求整理公债基金稳固 |
(三) 搭建各界与行业公债整理互信渠道 |
三、经营公债与近代国家财政、金融信用制度的演进 |
(一) 银行业与近代政府公债法制建设 |
(二) 银行业与近代政府公债基金管理制度的演进 |
(三) 近代国家与民间债权共同体的构建 |
结语 |
一、近代政府公债与银行业变迁的历史性审视 |
二、国家信用、债信秩序与制度变迁 |
附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我国刑法中情节加重犯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三、本文创新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情节加重犯本体论 |
第一节 情节加重犯的概念 |
一、学界通说 |
二、本文观点 |
第二节 情节加重犯的特征 |
一、认定模式上的依附性 |
二、“情节”认定上的独立性 |
三、加重处罚的法定性 |
四、“情节”内涵的多样性 |
第三节 情节加重犯的分类 |
一、抽象的情节加重犯与具体的情节加重犯 |
二、纯正的情节加重犯与不纯正的情节加重犯 |
第二章 情节加重犯价值论 |
第一节 情节加重犯的立法依据 |
一、与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与要求相契合 |
二、与马克思主义犯罪观的指导思想相契合 |
三、与刑法运行的基本环节和背景相吻合 |
四、与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要求相符合 |
五、与刑事立法语言原则性的要求相一致 |
第二节 情节加重犯的司法价值 |
一、有利于限制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权 |
二、有利于适应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 |
第三章 情节加重犯立法论 |
第一节 情节加重犯的立法沿革 |
一、中国古代刑法中涉“情节加重犯”的相关规定 |
二、1979 年《刑法》中的情节加重犯 |
三、1979 年至1997年间颁布的单行刑法中的情节加重犯 |
第二节 我国现行刑法中的情节加重犯梳理 |
一、抽象情节加重犯 |
二、结果加重犯 |
三、数额加重犯 |
四、对象加重犯 |
五、身份加重犯 |
六、手段加重犯 |
七、时间加重犯 |
八、地点加重犯 |
九、行为加重犯 |
十、异种行为加重犯 |
十一、特殊目的或动机加重犯 |
十二、复合情节加重犯 |
第三节 情节加重犯的立法模式及评析 |
一、单一式立法模式 |
二、列举式立法模式 |
三、混合式立法模式 |
第四章 情节加重犯构成论 |
第一节 情节加重犯的加重基础 |
一、加重基础的特征 |
二、加重基础的类型 |
三、加重基础的罪过形式 |
四、加重基础的行为形式 |
五、加重基础的完成形态 |
第二节 情节加重犯加重基础与加重情节的关系 |
一、加重基础的前提性 |
二、加重情节的可转化性 |
三、加重情节的相对独立性 |
第三节 情节加重犯的加重情节 |
一、加重情节概述 |
二、加重情节的性质 |
三、加重情节的认识内容 |
第五章 情节加重犯关系论 |
第一节 情节加重犯与情节 |
一、“情节”之字面含义 |
二、“情节”之刑法学意义 |
第二节 情节加重犯与情节犯 |
一、情节犯的概念 |
二、我国情节犯的立法模式 |
三、情节加重犯与情节犯的关系 |
第三节 情节加重犯与结果加重犯 |
一、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
二、情节加重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关系 |
第四节 情节加重犯与数额加重犯 |
一、数额加重犯独立存在必要性之理论争鸣 |
二、数额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之区别 |
第五节 情节加重犯与结合犯 |
一、结合犯的概念 |
二、结合犯的分类 |
三、情节加重犯与结合犯的关系 |
第六章 情节加重犯形态论 |
第一节 情节加重犯的犯罪停止形态 |
一、情节加重犯是否存在停止形态 |
二、情节加重犯既遂、未遂的认定标准 |
第二节 情节加重犯的罪数形态 |
一、情节加重犯可能是实质的一罪 |
二、情节加重犯可能是法定的一罪 |
第三节 情节加重犯的共同犯罪形态 |
一、情节加重犯共犯形态的学术观点与评析 |
二、共同犯罪中的加重情节 |
三、情节加重犯中的共同犯罪 |
第七章 情节加重犯完善论 |
第一节 情节加重犯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一、情节加重犯立法模式不足之总体展现 |
二、情节加重犯立法问题的具体体现 |
第二节 情节加重犯的立法完善 |
一、域外情节加重犯的立法实践与借鉴 |
二、情节加重犯立法完善的具体建议 |
第三节 情节加重犯的司法完善 |
一、情节加重犯的司法适用状况 |
二、情节加重犯的司法适用之不足 |
三、情节加重犯司法完善的总体方向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及译作类 |
二、学位论文类 |
三、期刊杂志类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科研成果 |
后记 |
(9)国际区域货币合作的欧元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 |
四、创新之处及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五、相关概念的界定 |
第一章 国际区域货币合作模式的理论评述 |
第一节 国际区域货币合作产生的理论评述 |
第二节 国际区域货币合作模式形成的理论评述 |
第三节 国际区域货币合作演进的理论评述 |
第四节 国际区域货币合作中的博弈论应用 |
第二章 欧元模式的历史演进及形成机理 |
第一节 欧元模式界定及其历史演进 |
第二节 欧元模式的形成机理 |
第三节 欧元模式的理论基础 |
第三章 欧元模式的现实困境及前景分析 |
第一节 欧元启动以来的运行态势及成因 |
第二节 欧元模式面临的挑战与危机 |
第三节 欧元模式的前景分析 |
第四章 欧元模式的理论总结 |
第一节 欧元模式的基本特征 |
第二节 欧元模式的历史地位 |
第三节 欧元模式与其它货币合作模式的比较 |
第五章 欧元模式对东亚货币合作的启示 |
第一节 欧元模式的经验借鉴 |
第二节 东亚货币合作中的制约因素 |
第三节 中国参与东亚货币合作的对策 |
结论 |
一、基本结论 |
二、主要贡献 |
三、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10)人民币离岸金融运行机理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相关文献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观点、逻辑框架与篇章安排 |
第一章 人民币离岸金融的发展趋势与特点 |
第一节 离岸金融的基本含义 |
第二节 离岸金融的历史与现状 |
第三节 人民币离岸金融的发展趋势与特点 |
第二章 利率制度的演变与目标模式 |
第一节 利率管制:理论依据与挑战 |
第二节 利率市场化: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 |
第三节 市场经济下利率形成的一般机理 |
第三章 离岸人民币利率形成机制分析 |
第一节 中国的利率市场化:时机与路径选择 |
第二节 离岸美元:利率的影响因素与形成机制 |
第三节 离岸人民币:利率的影响因素与形成机制 |
第四章 汇率制度的演变与目标模式 |
第一节 国际汇率制度演变与理论 |
第二节 短期汇率决定:资产市场理论 |
第三节 长期汇率决定:购买力平价理论 |
第五章 离岸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分析 |
第一节 货币危机与资本管制效应 |
第二节 我国的汇率市场化:时机与路径选择 |
第三节 离岸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分析 |
第六章 人民币离岸金融:效应与政策 |
第一节 以战略眼光看人民币离岸金融 |
第二节 人民币离岸金融:可能的利益与成本 |
第三节 人民币离岸金融:低调务实中推进 |
第七章 人民币离岸金融的风险与监管 |
第一节 开放经济下国际金融的一般风险 |
第二节 离岸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特征 |
第三节 人民币离岸金融的风险与监管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外汇增多利弊何在?(论文参考文献)
- [1]违法合同的效力问题研究[D]. 王文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2]市场与政府之间:马寅初对经济制度的思考进程[D]. 李晓波. 华中师范大学, 2014(07)
- [3]南开经济研究所“学术中国化”研究(1927-1949年)[D]. 易仲芳. 华中师范大学, 2013(11)
- [4]境外投资者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研究[D]. 龙红亮.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5]论刑法谦抑性的司法实现[D]. 孔祥参. 吉林大学, 2020(08)
- [6]《东方杂志》研究(1904-1948) ——现代文化的生长点[D]. 陶海洋. 南京大学, 2013(01)
- [7]中国近代银行业的公债经营与制度变迁(1897-1937)[D]. 刘杰. 华中师范大学, 2015(07)
- [8]我国刑法中情节加重犯问题研究[D]. 李舒俊.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国际区域货币合作的欧元模式研究[D]. 张洪梅. 东北师范大学, 2008(11)
- [10]人民币离岸金融运行机理分析[D]. 刘继广.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