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论文文献综述)
张晋宁[1](2020)在《通信自由权的民事司法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将通信自由划为表达自由下位概念,通信秘密单独成条保护。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则将通信自由单独成条保护,将通信秘密划归隐私权下保护。而我国宪法未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一般,将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完全分割,我国存在整体的通信自由权概念。根据我国宪法四十条,通信自由权应同时包括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司法实践中,虽通信自由权非民法中的具体权利,但民事司法保护对弥补通信自由权的立法漏洞、确保宪法权利落实等方向,既有空间也应作为。然,我国民事司法机关却受“息诉”以及“公权至上”思想制约,非但未成为权利的庇护者,一方面鼓励民众能忍则安,让渡自己的通信自由权,另一方面积极扩张自己的司法权,形成社会其他主体、司法机关双重迫害公民通信自由权的现状。对此,虽需立法机关尽力排除立法漏洞,但在现有体制下,借助司法机关和社会第三方的职能也是一条温和且灵活的路径。民事司法机关应提高其职业素养,履行其宪法使命,建立法官宪法责任感,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避免合法而不合宪的情况。对社会第三方,宪法对全部社会主体皆具有约束力,故除司法机关,第三方也可通过履行宪法义务的方式参与保护公民通信自由权,对司法机关进行制约。
杜妍茜[2](2020)在《未保价快件限额赔偿条款的适用与完善》文中研究指明伴随着快递行业的日益兴盛,未保价快件损毁灭失而引发的快递服务纠纷开始纷繁复杂地涌现,快递服务纠纷的解决离不开法律的适用,但我国立法并未明确规定对于未保价快件损毁灭失的赔偿应选择适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邮政法》亦或是其他民事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未保价快件遭受损失时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主要原因在于当前理论界对于此问题缺乏系统的研究,对快递公司限额赔偿责任的性质界定不明确,其究竟属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还是二者的竞合尚且没有定论,未能为此类案件提供全面系统的理论支撑。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纠纷的法律适用、限额赔偿条款效力的认定、限额赔偿范围和赔偿额等有着不同的理解,以致经常出现不同法院或法官对于此类案件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正基于此,本文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分三部分进行阐述。首先对国内知名快递公司电子运单中关于限额赔偿条款进行数据分析和对新《邮政法》颁布实施以来法院所审理的相关案件进行收集分析,从而整理出法院目前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一般做法;其次,总结出未保价快件限额赔偿条款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进行理论分析,找出理论界存在的争议点;最后,针对当前理论和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努力提出公平有效的建议,以期平衡冲突双方的利益。
龚达才[3](2019)在《人民邮政走上“有法可依”轨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出台的前前后后》文中研究说明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邮政是一个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社会公用事业,更加需要依靠法制来统一意志、统一行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人民邮政事业从小到大,由弱变强,得到了快速发展。邮政法制建设也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出台,便是一个突出的例证。
张耿怀[4](2019)在《联邦快递事件与通信安全保障——探析《邮政法实施细则》之信件邮政专营规定法律效力》文中指出邮政通信业务尤其是信件寄递业务不是一般的货物物品搬运,是涉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以及国家信息安全保障的关键重要领域。近日,中央电视台等媒体播报的美国着名快递企业—联邦快递擅自将收件人为华为公司的多件快件(文件)发往美国的事件,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信件邮政专营,是保障普遍服务履行、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维护国家产业安全和国家信息安全的重要基础性通信
陈科林[5](2019)在《经营者的经济法义务研究》文中认为经营者的经济法义务研究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经济法学界缺乏对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整体性研究,无法揭示经营者经济法义务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功能和实施效果。在社会基本矛盾转变、重构政府与市场关系、实现公共治理的时代背景下,经营者是市场经济发展转型的最终成本负担者,一方面政府通过规制经营者的不法行为矫正市场失灵,另一方面,政府与经营者在提高市场效益上须建立合作关系,从市场管理转向市场治理的过程中,义务制度为经营者界定了成本负担的边界。基于义务间的差异性,应当以制度功能和实施效果为研究导向,适用类型化的方法对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履行及其责任保障机制进行研究。而根据现行的责任保障机制,其在促进经营者履行义务上存在不足,没有体现经济法的内在经济性。对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研究首先须对经济法的内在属性进行分析,它是经营者经济法义务性质的决定性因素,内含着经营者经济法义务颠覆传统法理的特性。其次,在义务类型化的必要及类型化标准问题上,提出义务的类型化源于义务间的差异性,表现为对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的保护程度、经营者须负担的义务成本以及公权力行使边界等方面,并依据规范的功能和实施效果,以义务与责任间的配置关系为类型化标准,彰显义务类型化的实质意义。再者,根据义务与责任的配置关系,将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类型化为无责任型义务、单一责任型义务以及复合责任型义务。无责任型义务是市场现代化下超越传统的义务形态,但其效力处于休眠状态,亟须以制度构建激活其效力。单一责任型义务又分为单一行政责任型义务和单一民事责任型义务。前者须结合经济法的行政责任形态和客观责任属性,在归责原则上应贯彻定性和定量原则。而由于其整体上呈现责任力度低的缺陷,致使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代价过低,没有形成强有力的激励,应予以矫正。后者则应当在填补型责任上将沉没成本向经营者的边际成本转化,实现预防性效果。在复合责任型义务中,公私法责任的追究须形成价值理念共识及行为协同。在价值理念上须确立统一的适用标准,在行为协同上,存在着公私法责任信息缺乏互通互认的缺陷,须加快衔接机制的构建。总体上,须对各类义务的实施机制进行优化,促使义务履行的功能效果回归到政府与市场关系重构上。包括激活无责任型义务效力、提高违法成本、构建公私法责任衔接机制等。
马彩贞[6](2019)在《我国邮政普遍服务法律问题研究 ——以邮件损害赔偿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邮政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长期以来,中国邮政一直不分地域、不计得失、不讲条件地承担着党和国家赋予的普遍服务义务。正因为邮政企业承担的普遍服务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所以邮政企业才享有免责和限额损害赔偿的权利。2009年修订的邮政法将普遍服务限额损害赔偿的标准从1986年规定的2倍提高到3倍。尽管损害赔偿的标准有所提高,但是随着目前经济的快速发展,限额损害的标准已然落后。时隔几年,邮政法于2015年再次进行了修订。然而2015年修订的邮政法对2009年邮政法中存在的普遍服务损害赔偿的范围、赔偿的原则和法律的适用问题依然没有做出任何实质性的改变。普遍服务损害赔偿的范围、赔偿的原则和法律的适用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法律适用问题尤其突出。司法案例中有些法院认为对于普遍服务范围内的邮件损害赔偿应该适用邮政法的规定,也有些法院认为适用《邮政法》会产生极大的不公平,故而在适用《邮政法》会产生极大不公平的情况下,这些法院会选择适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以期能够维护公平。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研究普遍服务邮件损害赔偿制度。第一部分是对普遍服务相关概念的概述,然后将普遍服务和非普遍服务邮件损害赔偿做比较,在比较中明确普遍服务损害赔偿的特殊性。第二部分通过案例的形式引出本文要阐述的问题,通过第一个案例引出目前邮件损害赔偿的现状。通过第二个和第三个案例引出邮件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本文主要从邮件赔偿范围、限额损害赔偿原则和法律适用三个方面阐述普遍服务邮件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是从邮件损害赔偿适用的原则、邮件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方面提出建议。基于对邮件损害赔偿的研究,最终得出普遍服务邮件损害赔偿范围要科学界定和限额损害赔偿制度要完善和法律适用要兼顾公平的结论。
谢倩[7](2019)在《“互联网+寄递”治安管控机制研究 ——以福州市为例》文中指出伴随着“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经济已深入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寄递作为电商经济的主要载体,以其方便快捷、信息透明、价格实惠给人们带来诸多便利,“互联网+寄递”已成为推动流通方式转型、促进消费升级的现代化先导产业。但与此同时,寄递的方便快捷、人货分离、门槛低等特点,也极易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因此,深入分析并研究“互联网+寄递”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站在公安机关的视角,加强针对性的治安管控措施,对打击涉寄递业犯罪、促进寄递业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总共有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论文所研究的“互联网+”“寄递”“治安管控”概念分别进行界定,辨析寄递及与快递、物流的区别和联系,概括出“互联网+寄递”治安管控的概念、内涵。第二部分对我国寄递业历史沿革、治安管控机制发展进行介绍,通过与传统环境的对比,阐述目前“互联网+寄递”的特点、当前治安管控面临的挑战。第三部以福州市为例,阐述当前福州寄递业治安管控现状和存在问题,并阐述国内其他省市寄递治安管控现状,归纳出国内普遍现状和存在问题。第四部分结合“互联网+”环境的规律特点,剖析寄递业治安管控的问题成因来自于法律、制度、管控主体、管控对象、社会环境等方面,借鉴美国、德国、英国、日本等寄递业管控的主体、制度、措施等,运用事故因果连锁理论和安全系统理论,提出完善立法、制度体系、技术创新、管控主体、管控对象、社会环境等方面改进“互联网+寄递”治安管控机制。
唐玉连[8](2017)在《快递公司未保价快件丢失损毁的赔偿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快递服务纠纷的解决离不开法律的适用,但我国在立法上并没有明确未保价快件损失赔偿该适用《邮政法》、《合同法》或是《侵权责任法》等其他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在实践中,因未保价快件丢失、损毁等原因导致的快递服务纠纷案件并不少见,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存在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以及二者责任竞合的观点。当消费者的快件遭受损失时,可通过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来进行救济,赋予消费者选择请求权,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不同法院或者法官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主要是因为存在适用法律不明确、限制赔偿条款效力认定标准不统一、损失赔偿范围界定困难以及请求赔偿的主体资格不确定等问题。因此,有必要整合现有关于快递行业的法律规范,明确快件损失赔偿适用的法律;对限制赔偿条款效力进行认定,应结合《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进行判断;对损失赔偿范围的确定,需要寄件人保存相关证据、快递公司对快件价值进行登记、间接损失参见可预见规则等进行;另外,需要扩大和明确请求赔偿的主体资格范围。在快递行业迅速发展的当下,我国应该尽快完善《邮政法》中对快递行业的相关规定或者对快递行业进行专门立法,以实现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双赢的局面。
张耿怀[9](2010)在《探析《邮政法》修订后1990年《邮政法实施细则》的法律效力》文中研究说明新修订的《邮政法》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文章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等角度论述了2009年《邮政法》的修订对于1990年《邮政法实施细则》的效力影响,并就邮政法律适用中的邮政专营问题进行了探讨。
南焱[10](2009)在《《邮政法》10年争端内幕》文中研究指明4月24日上午,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局长胡仲元,像往常一样早早地来到办公室,这位一直为邮政改革和《邮政法》修改奔走呼吁的邮政界的权威,在见到记者的瞬间难抑内心的激动,他向记者表示,对当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邮政法》完全赞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论文提纲范文)
(1)通信自由权的民事司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
第一章 通信自由权的宪法解读 |
一、通信自由权的概念 |
二、通信自由权的保护范围: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 |
(一) 源于人权发展 |
(二) 表现于法律规定 |
(三) 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在我国立法中的灵活运用 |
三、通信自由权的性质归属 |
(一) 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的区分 |
(二) 通信自由与表达自由 |
(三) 通信秘密与隐私权 |
第二章 通信自由权民事司法保护的必要性 |
一、通信自由权民事立法保护的缺陷 |
(一) 民事立法保护存在空白 |
(二) 下位规定存在冲突 |
(三) 司法判决推动立法完善 |
二、司法保护被动性介入的意义 |
(一) 有利于限制对自由的过度干预 |
(二) 有利于公民自决 |
三、司法的教化作用 |
(一) 判决对公民维权意识的推动性 |
(二) 判决对社会价值的影响 |
第三章 通信自由权民事司法保护的实践考察 |
一、通信自由权与法院调查取证权在审判中的取舍 |
(一) 法院调查取证权拥有较高级别权力来源 |
(二) 法院对通信范围的理解差异 |
二、“书信”与“作品”身份重合时的通信保护 |
(一) 收信人是否有权公开书信内容 |
(二) 向特定对象公开是否属于公开 |
(三) 善意公开是否成为合法公开理由 |
(四) 通信主体死后“书信”实体归属以及权利归属 |
三、法院对通信自由权的合理限制存在分歧 |
(一) 法院在单位管理权与成员通信自由权之间的价值取向 |
(二) 法院对以侵犯通信自由权获取之证据排除态度 |
第四章 通信自由权民事司法保护的完善建议 |
一、充分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
(一) 提升法官的宪法责任感 |
(二) 法官合法运用解释权 |
(三) 积极扩大司法判决的影响力 |
二、明确通信自由权的审判标准 |
(一) 宪法权利的细化落实 |
(二) 鼓励法官积极寻求争议性标准统一 |
(三) 立法机关定期主动统一争议性焦点 |
三、借助第三方对司法制约 |
(一) 通信自由权其他保护责任人对司法的制约 |
(二) 社会其他主体对司法的制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未保价快件限额赔偿条款的适用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问题的背景 |
二、研究动机与目的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
第一章 数据统计与典型案例分析 |
一、国内知名快递公司电子运单数据统计及分析 |
二、案情简介及法院裁判 |
(一)某货运公司与某物流公司货运合同纠纷案 |
(二)某仪表公司与某速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
(三)某贸易公司与某快递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
三、对典型案例的评析 |
(一)快件服务保价与否对损害赔偿的影响 |
(二)法律适用的不同对限额赔偿条款的影响 |
(三)证明责任的分配对限额赔偿条款的影响 |
第二章 未保价快件限额赔偿条款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一、未保价快件限额赔偿条款的法律适用 |
(一)现行法对限额赔偿条款法律适用的不同规定 |
(二)不同法律规范在具体适用中存在争议 |
二、未保价快件适用限额赔偿条款存在的矛盾 |
(一)适用限额赔偿条款的合理性 |
(二)适用限额赔偿条款的不合理之处 |
三、未保价快件限额赔偿条款的效力认定 |
(一)实践中未保价快件限额赔偿条款效力的判断依据 |
(二)未保价快件限额赔偿条款的构成要件 |
四、未保价快件限额赔偿范围与赔偿额 |
(一)损失赔偿范围界定困难 |
(二)损失赔偿额的确定 |
第三章 完善未保价快件限额赔偿条款的建议 |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
(一)整合现有法律规范 |
(二)明确法律适用具体准则 |
二、统一限额赔偿条款效力认定标准 |
三、明确损失赔偿范围 |
(一)寄件人如实声明快件价值 |
(二)快递公司对快件价值进行登记 |
(三)间接损失适用可预见规则 |
四、建立快件损失赔偿基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人民邮政走上“有法可依”轨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出台的前前后后(论文提纲范文)
邮政法制建设不断健全 |
《邮政法(草案)》在审议中不断得以完善 |
人民邮政驶入有法可依的法制轨道 |
(4)联邦快递事件与通信安全保障——探析《邮政法实施细则》之信件邮政专营规定法律效力(论文提纲范文)
《邮政法》修订对1986版《邮政法》效力的影响 |
《邮政法》修订后《邮政法实施细则》的效力问题 |
新《邮政法》实施后的邮政法律适用问题 |
信件邮政专营的法律适用问题 |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信件邮政专营 |
(5)经营者的经济法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来源 |
1.2 研究价值 |
1.3 文献综述 |
1.3.1 从具体的三大法律关系切入 |
1.3.2 关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最新研究 |
1.4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5.1 研究角度创新 |
1.5.2 研究方法创新 |
1.5.3 具体观点创新 |
1.5.4 本文的不足 |
第2章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一般分析 |
2.1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本原认知 |
2.1.1 决定因素:我国经济法的内在属性 |
2.1.2 法治属性:对传统义务范式的超越 |
2.2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对待主体 |
2.3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与传统公私法义务的功能区分 |
2.3.1 与传统公法义务的功能区分 |
2.3.2 与传统私法义务的功能区分 |
2.4 小结 |
第3章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文本梳理及其类型化 |
3.1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条款的文本识别 |
3.1.1 经济法文本确定的标准和理由 |
3.1.2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表达方式 |
3.2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内在差异及其类型化的必要性 |
3.3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类型化标准的厘定 |
3.3.1 类型化标准阐述 |
3.3.2 类型化标准的指标确立及其原因 |
第4章 无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4.1 文本简述 |
4.1.1 分布情况 |
4.1.2 关于无责任型义务梳理结果的说明 |
4.2 无责任型义务的典型表现 |
4.3 超越传统的义务形态 |
4.4 无责任型义务的功能性探讨 |
4.5 小结 |
第5章 单一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5.1 单一行政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5.1.1 文本简述 |
5.1.2 责任理论及归责原理 |
5.1.3 小结 |
5.2 单一民事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5.2.1 文本简述 |
5.2.2 责任理论与归责原理 |
5.2.3 小结 |
第6章 复合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6.1 文本简述 |
6.1.1 分布情况 |
6.1.2 复合责任型义务的制度形态 |
6.1.3 集中规制领域——竞争与消费 |
6.2 双重解释下责任信息的互通困境 |
6.2.1 欺诈认定的尺度困惑——以两组案例为切入 |
6.2.2 不法竞争所致“损失”的释义困境——以垄断协议为例 |
6.3 复合责任型义务功能回归的法理观照 |
6.4 小结 |
第7章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实施机制的优化 |
7.1 无责任型义务:效力激活 |
7.1.1 义务履行的利益回馈:履行成本的弥补及竞争力决定因素的重构 |
7.1.2 义务条款的司法适用:法院解释及指导性文件制定的依据 |
7.1.3 行政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制定依据:道德义务的再法律化 |
7.2 单一责任型义务:责任的弹性适用与扩张适用相结合 |
7.2.1 单一行政责任型义务:提高违法成本及提升责任适用弹性 |
7.2.2 单一民事责任型义务:民事责任的扩张适用 |
7.3 复合责任型义务:责任衔接机制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6)我国邮政普遍服务法律问题研究 ——以邮件损害赔偿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主要研究方法和内容 |
四、研究创新点与难点 |
第一章 普遍服务邮件损害赔偿概述 |
一、普遍服务邮件损害赔偿概述 |
二、普遍与非普遍范围下邮件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 |
三、普遍服务邮件损害赔偿的性质 |
第二章 普遍服务邮件损害赔偿制度现状与不足:基于典型案例之研究 |
一、典型案例回顾与评析 |
二、普遍服务邮件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现状 |
三、普遍服务邮件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四、案件小结 |
第三章 完善普遍服务邮件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
一、普遍服务邮件损害赔偿原则的建议 |
二、普遍服务邮件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建议 |
三、具体措施的建议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互联网+寄递”治安管控机制研究 ——以福州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导论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三) 文献综述 |
(四) 研究方法和内容 |
(五) 研究创新与不足 |
二、“互联网+寄递”治安管控机制相关概念界定 |
(一) “互联网+”的概念、内涵和特点 |
(二) 寄递的概念及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三) 治安管控的概念和内涵 |
(四) “互联网+寄递”治安管控的概念、内涵 |
三、我国寄递治安管控历史和发展 |
(一) 我国寄递历史和发展 |
(二) 寄递治安管控制度的变迁 |
(三) “互联网+”环境下寄递治安管控的机遇与挑战 |
四、“互联网+寄递”治安管控现状和存在问题 |
(一) 福州“互联网+寄递”治安管控现状、存在问题 |
(二) 国内其他城市“互联网+寄递”治安管控现状、存在问题 |
(三) 我国“互联网+寄递”治安管控存在问题 |
五、剖析寄递业治安管控机制存在问题的成因 |
(一) 法律层面 |
(二) 工作制度层面 |
(三) 管控主体层面 |
(四) 管控对象层面 |
(五) 社会监管层面 |
六、国外寄递管控在主体、制度、措施等方面的现状 |
(一) 美国寄递管控 |
(二) 德国寄递管控 |
(三) 英国寄递管控 |
(四) 日本寄递管控 |
七、改进“互联网+寄递”治安管控机制 |
(一) 理论依据 |
(二) 完善法律体系 |
(三) 完善工作制度 |
(四) 创新管控技术 |
(五) 建设管控主体队伍 |
(六) 加大对象管控力度 |
(七) 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快递公司未保价快件丢失损毁的赔偿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未保价快件丢失损毁赔偿责任概述 |
第一节 未保价快件丢失损毁赔偿责任涵义 |
一、未保价快件 |
二、未保价快件损害赔偿责任 |
第二节 未保价快件丢失损毁赔偿责任性质 |
一、违约责任 |
二、侵权责任 |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
第三节 未保价快件丢失损毁赔偿责任法律规定 |
一、《邮政法》相关规定 |
二、其他民事法律相关规定 |
三、快递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 |
第二章 未保价快件丢失损毁赔偿的实践案例与法律适用 |
第一节 黄萍与北京汇金韵达物流有限公司等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案 |
一、案情简介 |
二、法院判决与分析 |
第二节 高国平与江阴韵达快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
一、案情简介 |
二、法院判决与分析 |
第三节 韩万民与顺丰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案 |
一、案情简介 |
二、法院判决与分析 |
第四节 喻梁与东莞市狼韵速递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案 |
一、案情简介 |
二、法院判决与分析 |
第三章 未保价快件丢失损毁赔偿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选择适用法律不明确 |
一、适用《邮政法》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的争议 |
二、适用《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的争议 |
第二节 限制赔偿条款效力认定标准不统一 |
第三节 损失赔偿范围界定困难 |
一、实际损失价值确定困难 |
二、间接损失赔偿问题 |
第四节 请求赔偿的主体资格不确定 |
一、寄件人请求赔偿的主体资格 |
二、收件人请求赔偿的主体资格 |
三、所有权人请求赔偿的主体资格 |
第四章 未保价快件丢失损毁赔偿责任纠纷解决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适用的法律 |
一、整合现有有关快递的法律规范 |
二、明确具体适用的法律规范 |
第二节 对限制赔偿条款效力统一认定标准 |
第三节 明确损失赔偿范围 |
一、寄件人如实声明快件价值 |
二、快递公司对快件价值进行登记 |
三、间接损失适用可预见规则 |
第四节 扩大请求赔偿的主体资格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10)《邮政法》10年争端内幕(论文提纲范文)
与“5号令”的较量 |
两份文件引发外交风波 |
从500克到350克的交锋 |
新法中“专营”仍有悬念 |
《邮政法》修订大事记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论文参考文献)
- [1]通信自由权的民事司法保护[D]. 张晋宁. 苏州大学, 2020(03)
- [2]未保价快件限额赔偿条款的适用与完善[D]. 杜妍茜.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3]人民邮政走上“有法可依”轨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出台的前前后后[J]. 龚达才. 中国邮政, 2019(10)
- [4]联邦快递事件与通信安全保障——探析《邮政法实施细则》之信件邮政专营规定法律效力[J]. 张耿怀. 中国邮政, 2019(07)
- [5]经营者的经济法义务研究[D]. 陈科林. 湘潭大学, 2019(02)
- [6]我国邮政普遍服务法律问题研究 ——以邮件损害赔偿为视角[D]. 马彩贞.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1)
- [7]“互联网+寄递”治安管控机制研究 ——以福州市为例[D]. 谢倩. 厦门大学, 2019(08)
- [8]快递公司未保价快件丢失损毁的赔偿责任研究[D]. 唐玉连. 湖南师范大学, 2017(01)
- [9]探析《邮政法》修订后1990年《邮政法实施细则》的法律效力[J]. 张耿怀. 邮政研究, 2010(03)
- [10]《邮政法》10年争端内幕[J]. 南焱. 中国经济周刊, 20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