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一起特大系列盗窃案中得到的启示(论文文献综述)
陈祖瀚[1](2021)在《一般累犯的适用问题》文中研究说明
杨慧妍[2](2021)在《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研究》文中认为
尤达[3](2021)在《网络时代美国创剧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美国创剧人,英文为the creator of American TV soaps,sitcoms and series,原指提供故事创意或者完成试播集剧本向各大电视网推销的人,在实际生产中演变为美剧的创作主体,即具有创作剧本能力的执行制片人。从历史观之,电视时代的创剧人在美剧生产过程中流露出普遍性特点,由此形成的群体特征深刻影响着创剧人自身的演变:从身份的确立到群体的形成,再到阶层的固化。网络时代的创剧人致力于群体特征的变革,以此打破阶层的桎梏。立足创剧人文本的内容与形式观之,所谓“变革”与以往并非只是理念上的区分,在实践场域的分野十分明晰。创剧人既对美剧成规化生产模式进行大胆革新,又依据“自我”的觉感与体认进行个性化创造。更为重要的是,创剧人调和了成规与个性间的对立关系,在文本的内容选择上追求“他者互文”与“自我表现”的紧密结合,表现形式上注重制作范式与创作风格的高度统一,由此在作品中反映出多元且精彩的主题,满足受众不断增长和变化的娱乐需求。这便使得创剧人不再只是播出机构定义下一味媚俗的符号客体,而是被赋予对超越性的追求。本文从历史与现实的维度探讨美国创剧人群体的演变;从文本的内容选择与表现形式上深入考察网络时代创剧人的变革举措,指出其群体特征的两个维度;进而分析这两个维度的相互关系与共同作用;最后基于媒介场域的变化探讨群体特征发生变革的外在成因,从创剧人心理探讨变革的内在动因。如此,形成了对网络时代美国创剧人从表象到本质的考察。揆诸现实,这一研究的目的在于面对美剧在全球范围内卓越的传播力,从创作主体维度探寻美剧的成功之道,以求能在去芜存菁中有效“吸收外来”,为国产电视剧的发展带来启示意义。
齐一村[4](2020)在《刑法教义学视野下的实体规范与证明标准》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刑法教义学研究长期将“唯实体”的刑法观作为开展研究的指导思想,研究对象的实体性与研究产出的实体性构成了“唯实体”刑法观的两大前提。然而,由于刑法规定中程序性事项等非实体部分的存在与研究过程中刑事证明标准等“副产品”的产出,“唯实体”刑法观的前提并不完全恰当。刑法教义学的学科任务决定了,仅仅实体规范尚不足以完成刑法解释的任务,一套与实体规范相配套的证明标准对于司法实践的意义同样重要。而我国当前存在的立法刑事证明标准抽象化、司法刑事证明标准碎片化与学理刑事证明标准抽象化、非体系化现象无不体现了刑事证明标准研究呈现出的“供求失衡”总体局面。“轻证明”研究现状的成因在于学科层面实体与程序分而治之的学科现状、方法论层面“认定”研究路径之下的混同理解与理念层面教义学评价体系的标准单一。“轻证明”的研究现状之下,刑事实体规范与刑事证明标准之间的二元交互结构无法发挥积极作用,进而造成了规范表达失真、评价标准错位与证明标准异化的三大理论顽疾。在民事法学领域,民法学者对于民事证明责任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具体表现为:民事证明责任的理论地位讨论十分深入,民事实体规范是确定民事证明责任的基础,民事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对民事实体规范的优化具有促进作用。基于逻辑构造的同一性、作用机理的相似性与讨论意义的相当性,我们可以将民事证明责任与刑事证明标准进行类比,从中得出如下的关于完善刑事实体规范与刑事证明标准二元交互结构的启示:实体法学同样应当研究证明问题;实体规范应决定对证明规则的解读;证明规则应当作为评价实体规范是否适正的判断标准;证明规则的确定应当为实体规范的目的服务。实现刑事证明行为的规范化是刑事诉讼的重要诉求,然而囿于证明标准对证明行为的制约作用,这一诉求的实现过程常会陷入困境。刑事实体规范与刑事证明标准之间存在着三对正相关的函变关系:构成要件的规范化程度同刑事实体规范与刑事证明标准之间的距离,构成要件的抽象化程度同刑事实体规范对刑事证明标准的要求,构成要件中不确定因素的数量同刑事证明标准的确定难度。以此对我国刑法教义学体系进行检视便可得出:主观的案件主要事实、模糊的案件主要事实、未决的案件主要事实与消极的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难度较高,是发生证明标准异化的主要场域。文义的模糊性、时代的流变性与调整对象的多样性决定了刑事实体规范的解释方案具有多种可能,因此在刑事实体规范解释方案的选取过程中,在合理界限内对客观路径、具有明确性的解释结论的选取,对未决的案件主要事实作出必要的转化以及对消极的案件主要事实的设计作出必要的限制可以借由刑事证明标准的优化实现证明行为规范化的诉求。另一方面,基于刑事证明标准具有的“晴雨表”、“指南针”与“粘合剂”的实践价值,在合理限度内,刑事证明标准对于刑事实体规范又具有生成、调整与剔除的重要作用。由此,理想状态下,在刑事实体规范与刑事证明标准之间可以建构起相互促进、彼此优化的良性交互模式。良性交互模式的成立需要建立在刑事证明标准的独立品格获得理论确认的基础之上。刑事证明标准的独立品格具有概念体系的建构功能,是展开深入研究的先决条件,是实现系统优化的理论前提。对于确认刑事证明标准独立品格的思路而言,“并入”思路在诸多方面显着优于“排除”思路,应受提倡。刑事证明标准的独立品格也因此应被理解为刑事证明标准在刑法教义学体系内的相对独立性。刑事证明标准独立理论地位的确立、刑事证明标准独立研究方法的提倡与刑事证明标准独立评价标准的建构是确认刑事证明标准独立品格的应然进路。为确立刑事证明标准的独立理论地位,刑法教义学应当在定义、理论框架与价值理念三个维度作出努力:在全面考量刑事证明标准定义的目的、特征、属性的基础上确定恰当的定义方式;从描述逻辑与创制逻辑两方面入手,为刑事证明标准研究搭建一套严格细密的理论体系;在刑事实体规范的价值理念之外奉行一套适用于刑事证明标准的独立价值理念。研究方法对于科学研究而言具有基础性的作用,所有具体的研究领域都有与之相对应的研究方法,研究方法与该研究领域的契合性是决定该领域研究是否可以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我国刑法教义学研究的过程中,被遵循和运用最为普遍的研究方法是法学研究中的规范分析方法。虽然规范分析方法与刑事实体规范研究之间具有相当的契合性,但是考虑到刑事证明标准的事实性与实践性特征,规范分析方法并不适用于刑事证明标准的研究。鉴于刑事证明标准问题不同于刑法教义学中刑事实体规范的诸多方面,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势必成为刑事证明标准研究的重点,逻辑学理论、实证研究方法与诉讼法学理论在确立独立研究方法的过程中应受重视。一个合格的评价标准应当具备三个方面的特征:与评价对象论阈上的一致性、符合特定论阈的价值理念、具备基本的选取功能。现有的刑事证明标准评价标准存在着论阈选取不当、评价对象不周延与价值理念偏差的三层不适应性。从刑事证明标准的基本特征、价值理念与研究方法出发,一套以“符合逻辑规律、经验总结过程规范与符合证明规则”为内容的评价标准应受提倡。构建刑事实体规范与刑事证明标准之良性交互模式对于我国刑法教义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其一,良性交互模式意味着对刑法教义学问题的研究不应仅限于刑事实体规范的范畴,而应当将具体的刑法教义学问题置于刑事实体规范与刑事证明标准交互的视域下加以审视。良性交互模式提供的证明视角提供了更具说服力的刑法解释目的,具有方法论意义上的目的赋予机能。其二,刑事证明标准对不当实体规范具有剔除作用,良性交互模式也便具有了理论清理机能,背后蕴含的是刑事证明标准对于刑事实体规范的改良和作用机制。其三,良性交互模式的提倡带来了刑法教义学理论评价标准的扩充,因此良性交互模式便具有了对既有的刑法解释路径的改良机能,表现为在合理限度内依据刑事证明标准的评价体系对刑事实体规范进行改良以及在某刑事证明标准无法与相关刑事实体规范相契合时依据刑事证明标准的生成机理对刑事证明标准进行修正。其四,良性交互模式的理念来源于实践需求,它的方案也以服务于刑事司法实践为最终归宿,即良性交互模式应具有实践指引机能。因此,良性交互模式不仅局限于刑事证明标准对刑事实体规范的优化作用,也应包括刑事实体规范对刑事证明标准的促进功能;它不应仅是理论建构意义上的宏观构想,更要足以与具体的案件处理紧密结合。实践不应是被嘲笑的对象。相反,实践是开展刑法教义学研究的重要视角。本文站在司法实践的视角,力图将司法实践迫切关注的刑事证明标准引入刑法解释视角,期待我国刑法教义学研究也能给予该领域以更多关注,并以此为契机早日实现刑法理论与刑事司法实践的良性交互。
韦志明[5](2018)在《论争议性案件中判决书说理方式的突破、挑战与应对》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与以往的判决书相比,"惠阳83号判决书"在结构性说理、沟通性说理、说理方向、判词用语等方面实现了说理方式的突破。但这些说理方式在运用中也面临着论证随意性、以情理论证代替法律论证、论证的逻辑性不强等挑战。"惠阳83号判决书"在说理方式上存在的这些问题与法官没有坚持正确的方法论立场有关,故在方法论上的应对办法就是坚持正确的法教义学立场。它要求以法律规范为解决问题的出发点,要以法律规范作为证立的依据,不要轻易脱离"文本文义"进行说理,坚持规范基础分析方法。
陈荣鹏[6](2018)在《轻罪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刑事一体化视野中,轻罪及轻罪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是否客观存在,以怎样的形态存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是否有效整合从而保障了轻罪规范功能的发挥,未来如有必要,应该怎样构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互动共进的轻罪体系,在刑法功能转向的今天,这些问题的研究既现实又显得迫切。本文认为,构建轻罪制度,是法网严密与刑罚趋轻并行时代的合理选择,有助于完善违法犯罪行为制裁体系,有助于案件有效分流提升司法效率,有助于犯罪观念革新和犯罪人早日回归社会。本文将立足于中国刑法实际,剖析轻罪制度阙如下司法运行困境,尝试探索轻罪制度合理建构的有效路径。全文除导论和余论外,共分五章。第一章轻罪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中国刑事司法领域,和轻罪关联的概念有很多,“轻微刑事案件”、“轻微犯罪”等常常可见,“轻罪”的提法也有之。作为概念的抽象,轻重罪的划分应立足于对罪行进行划分,体现在刑法中就应坚持法定刑区分原则。因此,轻罪是犯罪的一种类型,满足犯罪的所有要件。基于特定价值的考量,选择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法定刑较低的犯罪,赋予特殊的制度安排,这类犯罪被界定为轻罪。除轻罪以外的犯罪,称为重罪。刑法制度中客观存在着轻罪和重罪的犯罪群落。梳理刑法罪刑关系,可以发现一些轻罪的典型代表,比如,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代替考试罪,危险驾驶罪,但轻罪的范围不止上述几种。根据不同标准,轻罪可划分为不同类型。一是纯粹轻罪和相对轻罪的划分。如果某个罪名,所有的法定刑档都在轻罪所确定的标准之内,该罪名在整体上都属于轻罪,谓之纯粹轻罪。所谓相对轻罪,是指某个罪名,其某个法定刑档在轻罪所确定的标准之内,但该罪名还存在着多个法定刑档,有些法定刑档超出了轻罪的范畴,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该罪名界定为轻罪还是重罪,需要结合其法定刑档来判定。二是自然轻罪和法定轻罪。自然轻罪和法定轻罪是依照自然犯和法定犯所作的区分,二者在构成要件的生成机制、罪量要素对犯罪的影响、行为人的违法性认知、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方面有所不同。三是轻罪和微罪的划分。微罪可以视为属于轻罪的一种,但微罪概念有可能混淆治安管理处罚和刑法之间的界限,本文不予提倡。有现实的轻罪,必然伴随有相应的轻罪制度,但我国刑法中还欠缺统一的轻罪制度体系。有学者就轻罪制度的建构提出否定性意见,认为轻罪制度建构必然带来犯罪圈非理性扩张,这是刑法万能主义的体现,取消刑法罪量因素或者以刑法替代劳动教养制度并非合理、科学和经济的途径,建构轻罪制度不具有可操作性。本文认为,轻罪制度建构可以是在现有刑法资源的基础上进行的制度改造,并非等同于犯罪的扩张,但也不排除犯罪类型可以进行理性妥当的增加。轻罪制度尊重行政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的现实有效性,罪量要素应进行刑法定位的转向但不会废除,轻罪制度对已通过刑法分流的劳教制度进行有效规范,这种分流是有限度的,并非替代论,构建科学合理的诉讼程序能够保障轻罪制度的实现。本文认为,轻罪制度能够彰显规则之治,人性之治和效率之治。简言之,轻罪客观存在,且轻罪制度有现实意义。第二章轻罪制度的比较研究。基于法律制度的继受法则和理念贯通,域外刑事立法针对轻罪的体系设计,对我国刑法体系建设,可以提供有益参考。就刑事实体法而言,法国刑法典率先设立了罪分三类的原则,重罪、轻罪、违警罪的划分一直传承至今。德国、意大利、俄罗斯、美国等国家,也构建了具有本国特色的轻罪制度。在轻重罪划分标准上,法定刑标准是主要划分依据。德国刑法以法定最低刑1年作标准,法定最低刑高于1年的为重罪,法定最低刑低于1年的为轻罪。以法定最高刑区分轻重罪的做法更为普遍:法国将轻罪限制在被科处最高刑为10年监禁的犯罪;法律规定以不超过3000欧元之罚金惩处的犯罪是违警罪。除了刑期的直接区分外,轻罪也配套有轻缓化的刑罚制度。刑事实体法中的轻罪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也赋予了特殊的法定程序。各国刑事诉讼中普遍设置有简易程序,主要着眼于轻罪案件诉讼效率的提升,兼顾公平价值。德国、意大利、日本设置有刑事处罚令程序,旨在通过书面审理形式,突破庭审桎梏,大幅压缩案件办理流程。法国、德国、意大利、美国设置有认罪答辩、辩诉协商或辩诉交易制度,发挥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引导作用,突出认罪后的从宽处遇,降低侦查和举证压力。除此之外,各国还有其他类型的可以称之为狭义简易程序的诉讼设计,庭审继续举行,但庭审的程序简化。比较上述各国关于简易程序的制度设计,分析制度间的共性及差异,能够得出各国简易程序在化解案件压力方面发挥了居功至伟的作用。第三章轻罪制度的现实展开。立足历史的维度审视我国的刑事政策,先后经历了镇压与惩办相结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严打”——宽严相济的不同阶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已经成为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侧重“宽”的层面,有助于指导轻罪的具体政策及实践。在立法层面,刑法已悄然进入立法时代。97刑法主要反映了犯罪化的进程。97刑法之后,刑法修正案频繁通过,刑法犯罪圈的扩张,某种意义上也是轻罪集中入刑的十次刑事立法革新。新罪设立普遍配置有较轻的法定刑档,部分罪名配置了一个较轻的法定刑档,而《刑法修正案(九)》对新增代替考试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等典型轻罪的设置,更突显轻罪调控社会功能的作用。刑法修正案的扩张,某种程度上也承担了轻罪分流部分劳教违法类型的功能,基于原有劳教制度的不当扩张侵蚀了本应存在的入罪机制,这种分流在相当长的时段内仍将继续。在司法层面,以危险驾驶罪的入刑、盗窃犯罪圈的扩张为代表的轻罪设立,对司法实践产生了较大影响。危险驾驶罪的入罪,通过抽象危险犯的立法例将法益保护提前,引领了轻罪的立法趋势,独立设置最高刑为拘役的立法方式为后来的代替考试罪等提供了借鉴。同时,危险驾驶罪冲击了传统刑法伦理道德观,民众对危险驾驶犯罪人的看法明显有别于盗窃、抢劫等自然犯,也有别于很多的行政犯,反映了风险社会入罪标准上的道德淡化。盗窃犯罪扩张使得盗窃罪的总数及其在所有犯罪中的比重上升,盗窃犯罪扩张是劳教废止后弥合惩罚空白的典型范例,由此也反映出犯罪圈并非越小越好,合理的犯罪惩罚范围能够得到社会的支持。在刑事程序方面,现有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量刑规范化改革、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轻罪制度的具体实践。近年来,开展了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刑事速裁程序诉讼程序更为简便、办案期限更短,同时兼顾了人权保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是在速裁试点的基础上完善诉讼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而采取的又一项改革试点工作,试行一年以来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上述两项试点工作,有利于轻罪案件纳入诉讼改革,实现轻罪的快办快结。第四章轻罪制度的运行困境。现有分散的轻罪制度,在运行的诸多方面存在困境。首先是立法司法层面的困境。我国刑法系典型的重刑结构,重刑结构导致轻罪入刑时配备了较重的刑罚,犯罪圈扩张负面效应凸显,即使有意适用宽缓化的刑罚,刑罚仍然较重。广泛存在的罪量要素,是中国刑法的特色之一,罪量要素的模糊困境无法解决,罪量要素期待明确界分标准的理想与现实南辕北辙,罪量要素的机械性曾一度导致犯罪边缘的违法行为求助于“劳教”等新的打击圈的设定。行政违法和行政犯罪的衔接不畅,行政违法和行政犯罪的区分过程往往也是轻罪是否成立的判断过程,但这种判断基于构成要件的解释分歧、罪量要素的弹性立法、抽象危险犯入罪标准有争议、大量空白罪状适用规则不明等因素,界定存在相当困难。治安违法作为一类特殊的行政违法,违法行为与犯罪之间存在着或重叠交叉、或独立规范的情形,《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之间的形态还处于粗放状态,导致适用困境。行政犯罪统一规定于刑法典的做法,加剧了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犯罪之间的紧张,违法类型无法同步调整产生“两法衔接”困难。自然轻罪与非罪行为泾渭难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相关治安违法类型与自然犯罪之间的法条关系没有厘清,个罪之间罪量要素区别过大,导致此罪和彼罪的区别不当演化为罪与非罪的区别,未遂出罪机制不尽合理。在刑事诉讼层面,轻罪案件“程序过剩”弊端依然存在,轻罪案件投入了过多的司法资源,同时过长的诉讼进程对涉案人员的人权保障也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面,轻罪挤占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资源,使得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推进进展缓慢。在刑事后果层面,犯罪标签化效应突出。重罪文化背景下,刑法犯罪圈的扩张,必然会给犯罪人带来较严重的犯罪成本,虽然惩戒作用突出,但负面影响也相当大。犯罪前科会影响涉案人的升学、就业,甚至不构成犯罪前科的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取保候审,都可能影响着涉案人后续的工作和生活。前科导致的从业禁止设置宽泛且不够合理。罚金刑、管制刑、拘役、缓刑以及社区矫正,都存在着执行不力、执行效果打折的现象。第五章轻罪制度的体系再造。完善轻罪的标准认定,以法定刑3年有期徒刑作为界限。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以及“最低法定刑档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部分,为轻罪。法定最低刑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以及存在多个法定刑档,其“法定刑档的法定最低刑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部分,为重罪。轻罪制度的功能主要在整合现有犯罪资源,这个过程中必然涉及到将本该归属于刑法调控的法定犯、自然犯回归刑法的调控,但立法就犯罪类型的设置过程,必须坚持法益保护原则、刑法适度原则和刑法独立原则。可探索建立轻罪过渡检验制度,要求制定新罪时,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形外,不能直接通过刑法典的方式设立重罪。需先设置或吸收在《轻罪法》中,经过一定的时间过渡期,认为有必要设置重罪条款时,再行修改刑法典。完善科学合理的轻罪立法模式。构建刑法典、轻罪法、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为形式的刑事立法模式。倡导分散性立法。《轻罪法》承担起保持刑法统一性的责任。罪量要素的存废应结合轻罪制度的建构来进行探讨,合理的做法应该是法官根据行为其所掌握的违法行为事实,结合轻罪的有效制度供给,进行行为与惩罚的适应性比对,裁量行为是否达到值得《轻罪法》体系中所设置的制裁规则对其评断的程度,来作出罪与非罪的界定。构建轻罪未遂例外处罚制度,完善轻罪告诉才处理制度。通过轻罪制度的建立,实现对自然犯和法定犯的有效调控。理顺两法衔接关系,检察机关代表司法机关应对可能成立行政犯的行为进行优先审查,以判断是否成立犯罪,以此防止以罚代刑。对治安拘留应进行司法化改造,设立治安法官作出决定,但无需将治安拘留对应的违法类型均作犯罪化处理。犯罪应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有效衔接,罪状与违法类型描述应保持明确的界分以此作“质的区别”,也可作相同的描述而仅规定程度之不同以此作“量的区别”,但应避免罪状与违法类型之交叉含混形成适用困难。《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某些行为类型可以设置兜底条款,以防止惩罚出现空白,并为后续的轻罪制度提供违法类型储备。构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辩证处理前科消灭和行业准入制度的关系。立足轻罪制度对刑法的刑事后果进行改造,推行刑罚轻缓化改革。实行轻罪人再社会化的司法处遇,提倡非监禁刑改造,提倡罚金刑改革并强化执行手段,推广非刑罚化处罚措施。实行轻罪诉讼方式改革。有效整合轻罪办案资源,通过轻罪法庭和派出法庭集中办理轻罪案件,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重叠案件类型的检察官集中审查制度。构建完善的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体系,强化轻罪刑事拘留检察监督,建立轻罪限时撤销案件制度,改革轻罪案件逮捕运行机制,建立轻罪诉前程序分流机制。完善轻罪简易程序,构建速裁程序体系,推行轻罪刑事处罚令制度。建立轻罪案件律师参与全覆盖制度,保障轻罪犯罪人合法权益。通过对轻罪制度体系研究,本文总结现有轻罪特性,厘清罪与非罪边界,探寻犯罪适度处罚范围,赋予轻罪宽缓处遇,设定轻罪简化程序,刑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将进一步发挥。良法善治,刑法不能也不会缺席。
高军[7](2017)在《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的法律解决》文中研究表明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解决方式既包括协商谈判、调停等公法性解决方式,也包括国际民事诉讼、仲裁、调解等私法性解决方式。本文拟从争议解决的角度重点对文化财产返还争议诉讼解决方式中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对近年来在文化财产返还领域兴起的替代性解决方式进行一定的论证,以期使我国在追索流失文物的过程中,能够运用更加合理的争议解决方式,并妥善处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同时,未雨绸缪,对我国目前立法中涉及文化财产返还争议解决的相关规定进行客观评估,发现缺陷,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共分5章,字符数(不计空格)共计约26万字。在论证方式上,全文以归纳总结、案例分析为主,力求从私法的角度对文化财产返还争议的解决进行全面分析。第一章,“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解决的理论基础”,其目的在于对文化财产返还争议解决中涉及的一些基础性问题进行分析,以便为后文的展开作出铺垫。“文化财产”这一表述并非是唯一的,与之相近的概念还有“文化遗产”、“文物”,其所出现的背景、内涵、价值理念等存在一定的差异,为了论述需要,本文交替使用文化财产和文物这两种表达,实质上均指可移动的文化财产。文化财产返还争议可从流失途径和主体两个角度进行划分,前者可分为战争期间遭掠夺的与和平时期被盗或非法出口的文化财产争议,后者涉及具有公权力性质的主体和私人性质的主体,本文的研究对象限定为不包括国家间(即公主体之间)的文化财产返还争议。文化财产返还争议的理论根源在于存在着文化民族主义与文化国际主义两种理念之争,这也是困扰文化财产返还争议的症结所在,但应当辩证地看待二者的关系,文化民族主义与文化国际主义并非是绝对对立的。国际社会早在20世纪就试图通过缔结专门性国际公约的方式解决文化财产返还争议问题,其中与本文研究相关的主要是1970年UNESCO公约和1995年UNIDROIT公约,二者有着较强的互补性。第二章,“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中的管辖问题”,其目的在于从广义的角度对文化财产返还争议解决中的管辖问题进行分析,厘清文化财产返还争议面临的管辖障碍。此处所采用的“管辖”系广义的概念,既包括合格管辖权的确定,也包括管辖权确定后的具体行使。适格的诉讼主体是法院对争议案件进行管辖的前提,诉讼主体适格需要满足“法律意义上的人”及“直接的利害关系”两个条件,但诉讼主体的范围出现了扩张的趋势,公益诉讼逐渐兴起。文化财产返还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可能是国家也可能是国家以外的其他主体,二者均存在一定的可行性和缺陷。文化财产返还争议的传统管辖规则遵从物之所在地管辖,但美国的“最低限度联系原则”使文化财产返还争议管辖权的确定出现了一些新变化;国家在文化财产返还争议中往往寻求管辖豁免,但随着从绝对豁免到限制豁免理论的变迁,国家管辖豁免出现了一些例外情形,其中包括“商业行为例外”及“征收例外”。文化财产借展背景下的司法扣押豁免问题是近年来日益凸显的热点问题,《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对借展文化财产给予了一定的保护,但仍存在不足;包括美、英、法、德、澳等许多国家均制定了专门针对借展文化财产扣押豁免的法律,国际社会也认识到给予借展文化财产扣押豁免的重要性,于2014年通过了《给予因文化、教育或科研的原因而临时在外文物以扣押和诉讼豁免的公约草案》,这给我国的立法提供了有效借鉴。第三章,“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共分为三方面的内容。首先,法律适用的前提是法律冲突。文化财产返还争议中的法律冲突共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识别冲突。一方面,案件的性质可能被识别为侵权型或财产权型案件;另一方面,标的物的性质可能被识别为动产或不动产。二是善意取得规则的冲突。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善意取得规则立场的不一致,导致文化财产犯罪分子利用善意取得规则的差异挑选对其有利的国家从事交易;1995年UNIDROIT公约中明确规定了被盗文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及非法出口文物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三是时效规则的冲突。文化财产返还争议中的时效冲突包括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冲突,美国在文化财产返还争议解决实践中形成了发现规则、要求并被拒绝规则等特殊的诉讼时效起算规则。其次,法律冲突的结果最终依靠法律适用规则的适用而体现。文化财产返还争议中的传统法律适用规则为物之所在地法,但近年来,文化财产来源国法、带有实质性色彩的冲突规则、文化财产最后被无争议拥有地的法律也逐渐在文化财产返还争议解决理论和实践中的得到讨论和适用。本文赞成文化财产返还争议适用文化财产来源国法,但应对其适用的前提条件进行限制。最后,文化财产法的域外承认问题。各国为防止文化财产非法流失,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具体可分为国家所有权型立法和出口管制型立法两种。一般认为,国家所有权型立法属于私法,外国法院应予承认,但所有权型立法的判断标准并不一致,英美的实践中出现了“内容分析法”与“性质分析法”两种方法,并在实践中形成了一定的标准。出口管制型立法虽然被认为属于公法,但在文化财产返还领域也有着域外承认的空间。部分国家的司法实践认为文化财产保护属于国内性质或国际性质的公共政策,而对外国的文化财产立法给予不予区分的承认。第四章,“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的替代性解决方式”。诉讼方式并非文化财产返还争议领域的唯一解决方式,近年来,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逐渐在文化财产返还领域崭露头角。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包括仲裁、调解、调停、协商谈判等,互惠返还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替代性解决方式在适用于文化财产返还争议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仲裁适用于文化财产返还争议具有明显的优势,学者们对于仲裁解决文化财产返还争议提出了两种路径,分别是依赖于海牙常设仲裁法院和在1995年UNIDROIT公约框架下建立专门的仲裁庭,两种方案均具可行性;笔者认为,从长远来看,有必要在1995年UNIDROIT框架下建立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仲裁庭,并提出了具体实施方案。此外,文化财产返还争议的调解解决方式也备受关注,目前主要有ICOM-WIPO框架下及ICPRCP框架下的调解程序明确提出了针对文化财产返还争议,两种调解程序的设计存在差异。第五章,“我国流失文物追索中的问题及建议”。回顾我国文物流失的历史,主要集中在鸦片战争、八国联军侵华战争、日军侵华战争及改革开放后的文物盗掘、走私等不同时期。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启动了多起海外流失文物追索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偶然性较高,追索过程也暴露出不少体制机制上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建立专门追索机构,完善流失文物信息传输机制,建立流失文物证据留存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为防止文物非法流失,促进流失文物返还,我国制定了《文物保护法》,其他包括《物权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在内的其他法律也不同程度地与流失文物追索有关,这些法律总体是有效的,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笔者提出了一定的完善建议。
宫毅[8](2017)在《实战化教学之深度实践》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第二届全国公安院校教学技能大赛已落下帷幕,但本次大赛留给我们的思考却是长远的。笔者以为,本次大赛可以说是教学理念的实战化、教学主体的实战化、教学内容的实战化、教学方法的实战化、教学保障的实战化,是全国公安院校在公安部人事训练局统一组织下,一次实战化教
邵将[9](2017)在《中国大陆刑侦类纪实电视剧研究》文中认为纪实性电 视剧在新时期的 个重要的重 的电 象。纪象。性电 电 剧的优势正是能够迅速反映生活,满足观众尽快知道在祖国大地上发生的新变化、涌现出的新人新事纪实性电视剧反映生活的优势是明显的,电视特点是鲜明的。十几年来已出现一批成功之作,绝大多数作品在全国性电视剧评奖中获奖,不少作品还获得一等奖,获奖数量和档次都很高。一些创作者已积累了相当丰富的拍摄纪实性电视剧的经验。大陆刑侦类纪实电视剧是纪实性电视剧中的一个相对重要的类别,它关注社会时局的变化,以纪实手法真实再现了民众普遍关心的热门刑事案件,具有浓厚的世俗化色彩和强烈的时代感。笔者对自1994年首部作品问世之后的31部刑侦类纪实电视剧作品的本体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与解读,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在“纪实性电视剧”的基础上对“刑侦类纪实电视剧”概念特征进行界定,而后对刑侦类纪实电视剧的发展状况进行梳理与概述;第二章,从人物个性捕捉、价值观承载、情感投射三个方面对刑侦类纪实电视剧呈现出警匪二元对立的特点加以分析;第三章,重点从双线并行的叙事过程、双线交汇的叙事结尾两个维度对刑侦类纪实电视剧的情节模式进行剖析和阐述;第四章,主要通过视觉和听觉两个方面对刑侦类纪实电视剧的奇观化特征进行详尽的分析与研究。本论文以类型电视剧为基本研究起点,综合运用电影、电视等相关艺术理论,并借鉴新闻传播学、哲学、文学、美学、叙事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理论,在仔细观摩大量刑侦类纪实电视剧文本的基础上,做出了较为全面的综合性研究。
马扬扬[10](2017)在《《光明日报》典型法制案例报道研究(1998-2016)》文中认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近年来,如聂树斌案、复旦投毒案等一系列典型法制案例报道越来越多地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在受众中也得到了广泛地关注。典型法制案例报道意义重大,可以以活生生的法制案例给受众以形象生动的教育,唤醒人们的法律意识,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正是基于此,媒体特别是党报,充分意识到典型法制案例报道的重要性,但同时在报道中也出现了些许问题。然而,根据笔者对“典型法制案例报道”这一关键词所做的学术史梳理来看,学界对此的研究几乎是一个空白。中国知网数据库中,对于法制案例报道的论文也只有7篇,主要是对法制案例报道的新闻选择、价值、及物性系统研究、功能等方面进行研究。《光明日报》作为新中国成立之初由民主同盟创办的以知识分子为主要对象的报纸,承担着贯彻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宣传无产阶级文化思想的任务。因此,《光明日报》自创生以来就独树一帜,与其他中共党报相比具有鲜明的特征,其典型法制案例报道也有其鲜明的特征。本研究选择以《光明日报》典型法制案例报道(1998—2016)为文本,从文本分析的角度,对《光明日报》典型法制案例报道进行探究,通过这一研究,以求填补典型法制案例报道及《光明日报》典型法制案例报道的空白。本研究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概述研究对象、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研究范围的界定等。第二部分通过量化分析、文本分析,对《光明日报》典型法制案例报道进行具体的研究。学术上,通常将“法制报道”分为刑事法制、民事法制、经济法制、文教法制、行政法制5类报道,据此,本研究也将典型法制案例报道分为这5类进行探析,即从典型刑事法制案例报道、典型民事法制案例报道、典型经济法制案例报道、典型文教法制案例报道、典型行政法制案例报道五个角度来研究;分别从体裁分析、版面分布、报道主题等三个方面对五种典型法制案例报道进行文本分析;在对每一类典型法制案例报道研究中,都分别选取了具体典型法制案例来分析,依次选取聂树斌案、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三鹿奶粉事件、复旦投毒案、苍南城管打人事件五个具体案例,以更加深入地对《光明日报》典型法制案例报道进行探析。第三部分主要总结了第二部分对于《光明日报》文本分析的内容,然后从整体上来分析其中三个角度的变化趋势;其次从整体上分析了《光明日报》典型法制案例报道(1998—2016)的主题话语变迁与措辞风格变化。第四部分主要是通过对《光明日报》典型法制案例报道研究,为党报如何做好法制新闻报道提出对策与建议,主要从遵从“受众本位论”,体现自身特色;提高新闻工作者法律素养,增加受众法律知识;利用好“媒介偏向理论”,与新媒体互动等三个方面来阐述。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当下的中国正处于一个转型时期,即正处于实现“中国梦”的关键时期,与时俱进地审视当前党报典型法制案例报道的“精华”或“糟粕”,有助于新闻界认识到典型法制案例报道的传播效应的优缺点,以及受众的情感共鸣和理性认知,以便于促使媒体更好地履行普法教育、舆论监督等职责。
二、从一起特大系列盗窃案中得到的启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从一起特大系列盗窃案中得到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3)网络时代美国创剧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对象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身份与阶层:美国创剧人群体的演变 |
第一节 电视时代创剧人的身份界定(1928-1963) |
一、创剧人身份的探索:从发明家到电视人 |
二、创剧人身份的确立:首席编剧与执行制片人 |
第二节 电视时代创剧人的阶层分析(1964-1998) |
一、创剧人群体的形成:三大剧种创剧人群体 |
二、创剧人阶层的出现:三大阶层创剧人分布 |
第三节 网络时代创剧人的阶层突破(1999-2019) |
一、模型构建:多源异构数据下的第一阶层创剧人画像 |
二、画像分析:从第一阶层创剧人到创剧人“职业群体” |
第二章 他者与自我:网络时代创剧人文本的内容选择 |
第一节 他者互文:临摹现实文本下的客观写实 |
一、效仿现实生活:从真人真事中取材 |
二、互文经典作品:从文学与影视中取材 |
第二节 自我表现:“三重自我建构”下的主观抒情 |
一、对“个体自我”的探寻 |
二、对“关系自我”的定位 |
三、对“集体自我”的认知 |
第三节 紧密结合:创剧人文本内容层面的群体特征 |
一、他者故事中自我的汇入 |
二、自我镜像中他者的虚构 |
第三章 制作与创作:网络时代创剧人文本的表现形式 |
第一节 制作范式:视听电影化与叙事文学性 |
一、电影化影像策略:质感营造与“景观”制造 |
二、文学性叙事策略:叙事结构与叙事线索 |
第二节 创作风格:视听个性化与叙事风格化 |
一、个性化的长镜头与蒙太奇 |
二、风格化的“话语”建构 |
第三节 高度统一:创剧人文本形式层面的群体特征 |
一、制作范式中个性的凸显 |
二、创作风格中成规的体现 |
第四章 互构与升华:群体特征两个维度的相互关系与共同作用 |
第一节 相互关系:成规与个性的互构 |
一、同源性:相近起源与发展 |
二、同构性:相互建塑和形构 |
三、共生性:互相依存与协作 |
第二节 共同作用:多元且精彩的主题 |
一、世界观的引导:个人信仰与哲学思辨 |
二、人生观的认同:女性主义、反同性歧视和反种族歧视 |
三、价值观的迎合:反英雄、非英雄与集体无意识 |
第五章 环境与心理:网络时代创剧人群体特征的成因 |
第一节 外在环境之变:媒介场域架构下的特征成因 |
一、网络时代媒介场域的架构变化 |
二、媒介与受众博弈下的底层逻辑 |
第二节 内在心理动因:“人类动机理论”下的特征成因 |
一、自我求生:生活困难者的生理需要 |
二、自我救赎:面临威胁者的安全需要 |
三、自我倾诉:身份认同困惑者的归属需要与情感缺失者的情感需要 |
四、自我证明:事业受挫者的尊重需要 |
五、自我实现:美国创剧人的终极追求 |
结语 |
第一节 从传播到效仿:美剧强大的影响力 |
第二节 在分辨中学习:现状、启示与反思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取得的成果 |
致谢 |
(4)刑法教义学视野下的实体规范与证明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原因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原因 |
(二) 研究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一) 刑事实体规范的研究现状 |
(二) 刑事证明标准的研究现状 |
(三) 实体与证明贯通的理论尝试 |
三、 研究方法 |
(一) 文献研究方法 |
(二) 法律解释方法 |
(三) 分类讨论方法 |
(四) 交叉学科研究方法 |
四、 论文框架 |
第一章 我国刑法教义学中实体规范与证明标准的研究现状审思 |
第一节 我国刑法教义学中实体规范与证明标准的理论地位 |
一、 “唯实体”刑法观及其前提批判 |
二、 轻视刑事证明标准的研究现状 |
(一) 刑法教义学中刑事证明标准的生成机制 |
(二)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分类及其特点 |
(三) “供求失衡”的刑事证明标准研究现状 |
第二节 我国刑法教义学“轻证明”研究现状的成因探析 |
一、 学科层面:实体与程序分而治之的学科现状 |
二、 方法论层面:“认定”研究路径之下的混同理解 |
(一) 展开“分类讨论”的“认定”研究路径 |
(二) 进行“行为定性”的“认定”研究路径 |
(三) 探究“证明标准”的“认定”研究路径 |
三、 理念层面:单一标准下的教义学评价体系 |
(一) 解释方法的可行性考量 |
(二) 解释目的的合理性考量 |
(三) 解释方法的契合性考量 |
第三节 二元交互结构视域下我国刑法教义学体系的理论顽疾 |
一、 “规范表达失真”:概念混淆的谬误 |
二、 “评价标准错位”:理论期待的不当 |
三、 “证明标准异化”:单一视角的盲区 |
四、 小结 |
第二章 刑事实体规范与证明标准的良性交互模式 |
第一节 民事证明责任理论对刑法教义学研究的启示 |
一、 民事证明责任的实体价值 |
(一) 民事证明责任的理论地位之争 |
(二) 民事证明责任的实体规范基础 |
(三) 民事证明责任的实体规范优化功能 |
二、 民事证明责任与刑事证明标准的类比基础 |
(一) 逻辑构造的同一性 |
(二) 作用机制的相似性 |
(三) 讨论意义的相当性 |
三、 民事证明责任理论的刑法学启示 |
第二节 刑事实体规范的证明标准优化功能 |
一、 刑事证明标准与证明行为的规范化诉求 |
(一) 刑事证明行为的规范化诉求及其困境 |
(二) 证明标准对证明行为的制约作用 |
(三) 证明标准异化的主要场域 |
二、 刑事实体规范与证明行为的规范化诉求 |
(一) 刑事实体规范解释方案的多样性 |
(二) 刑事实体规范对刑事证明规范化的促进 |
三、 刑事实体规范对刑事证明标准的调节界限 |
第三节 刑事证明标准的实体规范促进功能 |
一、 刑事证明标准的实践价值 |
(一) 作为“晴雨表”的刑事证明标准 |
(二) 作为“指南针”的刑事证明标准 |
(三) 作为“粘合剂”的刑事证明标准 |
二、 刑事证明标准对刑事实体规范的调节作用 |
(一) 刑事证明标准对刑事实体规范的生成作用 |
(二) 刑事证明标准对刑事实体规范的调整作用 |
(三) 刑事证明标准对不当实体规范的剔除作用 |
三、 刑事证明标准对刑事实体规范的作用限度 |
第三章 刑事证明标准独立品格的理论确认 |
第一节 刑事证明标准的相对独立性及其确认思路 |
一、 刑事证明标准独立品格的理论意义 |
(一) 概念体系的建构功能 |
(二) 深入研究的先决条件 |
(三) 系统优化的理论前提 |
二、 “并入思路”下刑事证明标准的相对独立性 |
三、 刑事证明标准相对独立性的建构进路 |
第二节 刑事证明标准独立理论地位的确立 |
一、 刑事证明标准定义的提出 |
(一) 定义对理论地位的意义 |
(二) 定义的方式 |
(三) 刑事证明标准定义初倡 |
二、 刑事证明标准理论框架的建构进路 |
(一) 刑事证明标准理论框架建构的描述逻辑 |
(二) 刑事证明标准理论框架建构的创制逻辑 |
三、 刑事证明标准的独立价值理念提倡 |
(一) 对刑法基本原则的应有态度 |
(二) 刑事证明标准基本原则的意涵 |
第三节 刑事证明标准独立研究方法的提倡 |
一、 研究方法的理论意义 |
二、 刑事证明标准独立研究方法的理论意义 |
(一) 刑法教义学的主流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方法 |
(二) 刑法教义学中刑事证明标准的特殊属性 |
(三) 当前刑事证明标准研究方法的契合性反思 |
三、 刑事证明标准应然研究方法的提倡 |
(一) 逻辑学理论的应用 |
(二) 实证研究方法的运用 |
(三) 诉讼法学理论的借鉴 |
第四节 刑事实体规范独立评价标准的建构 |
一、 “评价标准”的评价标准 |
二、 刑事证明标准现有评价标准的缺陷分析 |
(一) 论阈选取不当 |
(二) 评价对象的不周延 |
(三) 价值理念偏差 |
三、 刑事证明标准的评价标准提倡 |
(一) 符合逻辑规律 |
(二) 经验总结过程的规范性 |
(三) 符合证明规则 |
第四章 良性交互模式的刑法教义学机能及其具体运用 |
第一节 良性交互模式的目的赋予机能——兼论客观处罚条件的证明价值 |
一、 证明视角的目的赋予机能及其理论意义 |
二、 客观处罚条件的解释目的与理论态度 |
(一) 客观处罚条件的解释目的:化解两类证明困境 |
(二) 德日路径:“客观处罚条件” |
(三) 我国刑法教义学中的客观处罚条件 |
(四) 证明困境下我国的应对思路 |
三、 良性交互模式下对客观处罚条件的应有态度 |
(一) 客观处罚条件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 |
(二) 客观处罚条件与主客观相符合原则 |
(三) 作为域外刑法理论的客观处罚条件 |
三、 良性交互模式视角下客观处罚条件的理论优势 |
(一) 缓解主观案件事实的证明压力 |
(二) 化解未决案件事实的证明困境 |
第二节 良性交互模式的理论清理机能——狭义犯罪目的的理论批判 |
一、 狭义犯罪目的的理论期待 |
二、 狭义犯罪目的下证明标准的异化 |
(一) 狭义犯罪目的证明的双重困境 |
(二) 狭义犯罪目的证明的实践样相 |
三、 狭义犯罪目的的前提批判 |
(一) 狭义犯罪目的的理论虚化 |
(二) 狭义犯罪目的的前提悖论 |
四、 良性交互模式下狭义犯罪目的的理论清理 |
(一) 不成文的狭义犯罪目的的摒弃 |
(二) 成文的狭义犯罪目的的改装路径 |
第三节 良性交互模式的路径改良机能——兼论定罪情节的具象化改造 |
一、 我国刑法语境下的定罪情节概览 |
(一) 理论解读:作为罪量要素的定罪情节 |
(二) 实践样相:我国刑法语境下定罪情节的主要类型 |
(三) 我国刑法语境下定罪情节的特点 |
二、 情节犯的实践异化与理论反思 |
(一) 情节犯的实践异化与成因分析 |
(二) 定罪情节定性的前提悖论 |
(三) 定罪情节扩张的理论反思 |
三、 良性交互模式下情节犯的解释路径改良 |
(一) 定罪情节的应然定性提倡 |
(二) 不当定罪情节认定标准的鉴别与剔除 |
(三) 定罪情节的具象化解读提倡 |
第四节 良性交互模式的实践指引机能——以失职犯罪的认定为检验 |
一、 我国的失职犯罪与实践异化 |
(一) 失职犯罪概述 |
(二) 失职犯罪的应然认定路径 |
(三) 我国失职犯罪认定的失范现象 |
二、 良性交互模式视角下我国失职犯罪认定失范的成因分析 |
(一) 失职犯罪认定中的主观案件事实 |
(二) 失职犯罪认定中的消极案件事实 |
(三) 失职犯罪认定中的模糊案件事实 |
三、 失职犯罪认定中良性交互模式的构建 |
(一) 失职犯罪构成要件的教义学精释 |
(二) 失职犯罪不作为的证明标准优化 |
(三) 失职犯罪主观罪过证明思路改良 |
余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一、 作者简介 |
二、 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与致谢 |
(6)轻罪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立场与方法 |
三、研究综述与创新 |
第一章 轻罪制度的理论概述 |
第一节 轻罪的界定 |
一、作为实践用语的轻罪 |
二、作为抽象概念的轻罪 |
三、作为典型范例的轻罪 |
第二节 轻罪的类型 |
一、纯粹轻罪和相对轻罪 |
二、自然轻罪和法定轻罪 |
三、轻罪和微罪 |
第三节 轻罪与轻罪制度 |
一、轻罪制度概述 |
二、轻罪制度否定之检视 |
三、轻罪制度价值之厘清 |
第二章 轻罪制度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各国轻罪制度比较 |
一、法国轻罪制度 |
二、德国轻罪制度 |
三、意大利轻罪制度 |
四、俄罗斯轻罪制度 |
五、英美法系轻罪制度 |
六、小结:比较与启示 |
第二节 轻罪简易程序比较 |
一、狭义简易程序比较 |
二、刑事处罚令程序比较 |
三、辩诉交易程序比较 |
第三章 轻罪制度的现实展开 |
第一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 |
一、从“严打”走向宽严相济 |
二、宽严相济侧重以宽为主 |
第二节 犯罪圈的扩张与轻罪入刑 |
一、97刑法犯罪化检视 |
二、刑法修正轻罪入刑检视 |
三、劳教废止轻罪扩张检视 |
第三节 轻罪扩张的典型个罪检视 |
一、危险驾驶罪入罪及其观念革新 |
二、盗窃罪的立法扩张与司法表征 |
第四节 刑事诉讼中的轻罪制度 |
一、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
二、量刑程序规范化 |
三、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
四、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
第五节 刑事程序的轻罪化试点 |
一、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 |
第四章 轻罪制度的运行困境 |
第一节 立法司法层面困境 |
一、重刑结构趋轻但未根本改变 |
二、罪量要素有弊端但取舍难定 |
三、行政犯与行政违法衔接不畅 |
四、自然犯与非罪行为泾渭难分 |
第二节 刑事诉讼层面困境 |
一、轻罪程序过剩现象明显 |
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低 |
二、庭审实质化推进不理想 |
第三节 刑事后果层面困境 |
一、前科影响广泛却弊端明显 |
二、短期自由刑缺点尚未克服 |
三、罚金刑实际执行率不理想 |
四、禁止令“软法”现象突出 |
五、社区矫正制度体系不健全 |
第五章 轻罪制度的体系再造 |
第一节 轻罪标准的确立 |
一、轻重罪区分标准比较 |
二、轻罪标准的考量因素 |
三、完善轻罪标准的建议 |
第二节 轻罪扩张的限制 |
一、刑法应力戒情绪化扩张 |
二、刑法扩张轻罪过渡机制 |
第三节 轻罪规范的重置 |
一、轻罪立法模式选择 |
二、轻罪罪量要素规范 |
三、轻罪未遂处罚制度 |
四、轻罪告诉才处理制度 |
第四节 轻罪对法定犯的调控 |
一、强化行为规范导向的轻罪出入罪解释 |
二、强化“两法衔接”防止刑事审查缺位 |
三、强化轻罪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 |
第五节 轻罪对自然犯的调控 |
一、自然犯的罪刑结构配置 |
二、自然犯的轻罪治理规则 |
第六节 轻罪的后果控制 |
一、构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
二、轻罪短期自由刑的改造 |
三、轻罪罚金刑的优化适用 |
四、轻罪资格刑的合理设定 |
五、轻罪社区矫正的实质化 |
六、轻罪非刑罚化后果配置 |
第七节 轻罪的程序保障 |
一、完善轻罪办案组织机构和机制设置 |
二、完善轻罪审前程序优化侦捕诉体系 |
三、完善简化为主的轻罪诉讼程序体系 |
四、完善刑事案件律师参与全覆盖制度 |
五、行政拘留司法化改造及与轻罪衔接 |
余论 新时代轻罪制度的观念革命 |
附件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的法律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价值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论文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解决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与“文化财产”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一、文化财产 |
二、文化遗产 |
三、文物 |
第二节 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的历史 |
一、文化财产非法流失的历史 |
二、文化财产返还争议解决的历史 |
第三节 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的理论之争 |
一、文化民族主义 |
二、文化国际主义 |
三、对文化民族主义和文化国际主义的评述 |
第四节 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解决的国际公约 |
一、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 |
二、1995年《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 |
第二章 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中的管辖问题 |
第一节 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中的诉讼主体适格性 |
一、诉讼主体适格性的基本理论 |
二、国家作为文化财产返还争议诉讼主体的分析 |
三、国家之外的其他主体作为文化财产返还争议诉讼主体的分析 |
第二节 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中的的管辖豁免 |
一、文化财产返还争议中的传统管辖规则 |
二、文化财产返还争议中管辖规则的发展 |
三、文化财产返还争议中的管辖豁免 |
四、文化财产返还争议中的管辖豁免例外 |
五、小结 |
第三节 文化财产跨国借展中的司法扣押豁免 |
一、文化财产跨国借展的优点及其困境 |
二、《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对跨国借展文化财产的保护及不足 |
三、主要国家借展文化财产扣押豁免的立法比较 |
四、跨国借展文化财产扣押豁免的国际法发展 |
五、我国借展文物扣押豁免立法的建议 |
第三章 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中的识别冲突 |
一、识别冲突的基本理论 |
二、文化财产返还争议中案件性质的识别冲突 |
三、文化财产返还争议中标的物性质的识别冲突 |
四、小结 |
第二节 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中善意取得规则的冲突 |
一、两大法系中善意取得规则的冲突 |
二、文化财产保护国际公约中的善意取得规则 |
三、小结 |
第三节 文化财产返还争议中时效规则的冲突 |
一、时效的内涵及分类 |
二、时效的法律冲突 |
三、文化财产返还争议中的特殊诉讼时效起算规则 |
四、文化财产保护国际公约中的时效规则 |
五、小结 |
第四节 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中的法律适用规则 |
一、传统的法律适用规则—物之所在地法 |
二、法律适用规则的新发展—替代性冲突规则 |
三、文化财产返还争议中法律适用规则的选择及条件 |
四、小结 |
第五节 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中的外国法承认 |
一、公法域外适用的理论变迁 |
二、国内层面文化财产保护法的立法模式 |
三、国家所有权型文化财产法的域外承认 |
四、出口管制型文化财产法的承认 |
五、基于文化财产保护的公共政策而承认 |
六、小结 |
第四章 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的替代性解决方式 |
第一节 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概述 |
一、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基本理论 |
二、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类型 |
三、文化财产返还争议中的互惠返还协议 |
第二节 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的仲裁解决方式 |
一、文化财产返还争议的可仲裁性 |
二、仲裁解决文化财产返还争议的提出 |
三、仲裁解决文化财产返还争议的优势 |
四、仲裁解决文化财产返还争议的两种路径 |
五、仲裁解决文化财产返还争议的路径选择 |
第三节 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的调解解决方式 |
一、调解解决文化财产返还争议的优势 |
二、调解解决文化财产返还争议的实践 |
三、专业的文化财产返还争议调解程序的提出 |
四、专业的文化财产返还争议调解程序的比较 |
五、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流失文物追索中的问题及建议 |
第一节 我国文物流失的历史与现实 |
一、1860年至20世纪初 |
二、20世纪30年代至新中国成立 |
三、20世纪80年代至今 |
第二节 我国流失文物追索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一、我国流失文物追索的实践 |
二、我国流失文物追索中面临的问题 |
三、我国流失文物追索的建议 |
第三节 我国流失文物追索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一、我国文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 |
二、我国《文物保护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三、与流失文物返还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实战化教学之深度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一、教学形态实战化 |
(一)案例教学是实战化的平台 |
(二)结合实战设计教学行为目标和过程目标 |
(三)线上线下互动,穿越教学时空 |
二、教学内容实战化 |
(一)教学内容来自真实的警务工作 |
(二)职业岗位核心能力成为教学重点 |
(三)宣示警察职业本质特征和专业特色 |
(四)贴近实战服务实战引领实战,体现实战化教学追求的目标和大学价值 |
三、教学主体实战化 |
(一)教官带来新风格 |
(二)课比天大,教师更加巩固了自己的双重角色 |
(三)备赛备课即合成作战过程 |
四、以大赛为出发点,深度推进实战化教学 |
(9)中国大陆刑侦类纪实电视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刑侦类纪实电视剧的概念界定及发展阶段 |
第一节 刑侦类纪实电视剧的概念界定 |
一、剧作内容的真实性 |
二、表现手法的写实性 |
三、剧情呈现的假定性 |
第二节 刑侦类纪实电视剧的发展阶段 |
一、兴起阶段(1994——2001) |
二、回落阶段(2002——2016) |
第二章 二元对立的人物形象 |
第一节 正邪较量中的人物个性捕捉 |
一、侦破者的平民化塑造 |
二、犯罪者的圆形化处理 |
第二节 善恶对比下的价值观承载 |
一、侦破者作为正面审美理想的载体 |
二、犯罪者作为负面审美形态的载体 |
第三节 是非抉择中的情感投射 |
一、从侦破者角度:弘扬伦理道德 |
二、从犯罪者角度:镜鉴犯罪人生 |
第三章 模式化的情节设置 |
第一节 双线并行的叙事过程 |
一、犯罪“情景再现式”连续进行 |
二、侦破“高度纪实化”持续展开 |
第二节 双线交汇的叙事结尾 |
一、案件侦破,满足期待视野 |
二、“惩罚情节”,表现时代特征 |
三、“死亡情节”,感悟生命无常 |
第四章 奇观化的视听呈现 |
第一节 奇观化的视觉审美图景 |
一、扑朔迷离的侦破奇景 |
二、惊心动魄的犯罪奇观 |
第二节 奇观化的听觉审美系统 |
一、陌生化的语声 |
二、具有间离效果的音乐 |
三、具有疏离功能的音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10)《光明日报》典型法制案例报道研究(1998-2016)(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对象 |
一、有关《光明日报》的介绍 |
二、典型法制案例报道的概念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典型法制案例报道的研究缘起 |
二、《光明日报》典型法制案例报道(1998—2016)的研究价值 |
第三节 研究现状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及研究范围的界定 |
第二章 1998—2016 年《光明日报》典型法制案例报道研究 |
第一节 《光明日报》典型法制案例报道的量化分析 |
第二节 典型刑事法制案例报道 |
一、文本分析 |
二、典型刑事法制案例分析——聂树斌案 |
第三节 典型民事法制案例报道 |
一、文本分析 |
二、典型民事法制案例分析——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 |
第四节 典型经济法制案例报道 |
一、文本分析 |
二、典型经济法制案例分析——三鹿奶粉事件 |
第五节 典型文教法制案例报道 |
一、文本分析 |
二、典型文教法制案例分析——复旦投毒案 |
第六节 典型行政法制案例报道 |
一、文本分析 |
二、典型行政法制案例分析——苍南城管打人事件 |
第三章 《光明日报》(1998—2016)典型法制案例报道的变化 |
第一节 三种文本分析概述 |
第二节 主题话语变迁与措辞风格变化 |
一、主题话语变迁 |
二、措辞风格变化 |
第四章 对党报做好法制新闻报道的启示 |
第一节 遵从“受众本位论”,体现自身特色 |
第二节 提高新闻工作者法律素养,增加受众法律知识 |
第三节 利用好“媒介偏向理论”,与新媒体互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四、从一起特大系列盗窃案中得到的启示(论文参考文献)
- [1]一般累犯的适用问题[D]. 陈祖瀚.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研究[D]. 杨慧妍.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3]网络时代美国创剧人研究[D]. 尤达. 南京艺术学院, 2021(12)
- [4]刑法教义学视野下的实体规范与证明标准[D]. 齐一村. 吉林大学, 2020(08)
- [5]论争议性案件中判决书说理方式的突破、挑战与应对[J]. 韦志明. 北方法学, 2018(05)
- [6]轻罪制度研究[D]. 陈荣鹏.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7]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的法律解决[D]. 高军.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8]实战化教学之深度实践[J]. 宫毅. 公安教育, 2017(03)
- [9]中国大陆刑侦类纪实电视剧研究[D]. 邵将. 南京师范大学, 2017(03)
- [10]《光明日报》典型法制案例报道研究(1998-2016)[D]. 马扬扬. 东华大学, 20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