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甘肃省金融会计学会章程(论文文献综述)
符佩荣[1](2020)在《中国邮储银行X分行财务集中核算模式优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经济全球化、国企经济体制改革、金融产品多元化、利率市场化等客观环境发展,各行业大中型企业均面临着严峻的企业管理转型变革挑战。在金融行业领域,商业银行面临着互联网+、虚拟金融、蚂蚁金服等新型电子化金融服务的竞争压力,迫切需要在经营管理、业务研发、简便手续、产品创新等方面有所突破。邮储银行于2007年挂牌成立,作为一个定位于服务三农、打造大型零售商业银行目标的新型企业,有着其与普通商业银行不同的优势。在原隶属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管理经验、经营模式基础上,积极广纳贤才、注重金融产品市场推广,利用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全国第一、根值城乡服务个人客户近6亿户的优势,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积极落实国家战略和支持中国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坚持以客户为中心,打造线上和线下互联互通、融合并进的金融服务体系,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综合化金融服务,现已发展成为我国第五大国有商业银行。财务管理模式的变更是大中型企业经营模式、战略定位、管理精细化改革的首要基础,X分行作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某家一级分行,下辖11家二级分行(含87家一级支行)及本级独立财务核算的营业部,合计共99个分支机构,一级分行对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具有指导性、引领性、规范性作用。财务集中核算管理模式集合了分支机构的财务核算权、资金额度管控权、账务审核审批权、资金支付权等财务职能,下级财务部门更多的工作职责由财务核算账务管理向财务分析经营指导转变,一级分行新成立核算中心实现财务核算账务管理工作,是财务管理模式由分权型向集中型转变的具体表现。但在财务集中核算模式改革试行中X分行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审核流程不规范、审核标准不统一、报账集中度高、内控制度不严谨等。笔者通过研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财务集中核算模式改革进程分析了其中X分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优化各环节流程管理、改进企业内部各方面管理、风险内控与法规监管双管齐下、加强财务集中核算模式中关键要素建设等四点优化对策建议。
付焕[2](2018)在《新型城镇化投融资机制创新及路径优化研究》文中认为近三十年来,城镇化是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核心动力之一。当前,我国已步入城镇化的中后期,与以往不同,现阶段同时是经济转型与城镇化建设双期叠加的时刻,生产要素结构和资源配置方式都面临剧烈的变化;另一方面,以往GDP导向的城镇化建设积累了大量政府债务,原有的套利型金融体系已不可持续,系统性金融风险逐渐积聚,同样迫切寻求新的投融资机制进行化解。因此,产融结合的实现方式、工具运用以及侧重点,都需要做出重大调整,城镇化需要从驱动力的顶层设计、交易主体的行为转变、微观要素的结构调整角度,重新理解和设计各要素之间的结构关系和运行方式,进一步寻求机制创新与路径选择的优化方法,从而解决投融资规模、成本、期限的突出矛盾,是为本文选题的初衷和目的。论文研究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站在创新制度供给的角度,分析和设计新型城镇化投融资的机制创新体系;第二部分,结合现实环境,寻求路径优化的具体实现方法。首先,论文认识到,理解传统城镇化投融资所面临的困境,需要基于我国特有的政府行为模式和金融体制,其背后有着深刻的制度逻辑和路径依赖关系。为此,论文从国情背景和制度背景着手,基于城镇化与经济周期、宏观负债、人口和产业结构之间的相互关系而展开分析。其次,考虑到寻求机制创新以解决现存的问题的难点,在于突破方向的选择和关键因素的把握之中。因此,论文重新筛选和锚定了影响城镇化现金流的三个关键因素:产权激励、信用杠杆、公司治理,并以此作为底层架构搭建的基石。第三,论文紧抓投融资的本质内涵,以资产内生性增长,信息对称、资金流循环作为资产信用构建机制形成的三个初始条件,结合城镇化投融资承载和运作管理的三类主体行为特征,把握资源配置优化实现的基本驱动原理,系统性地逐步推导产城融合条件下产融结合创造价值的演化机理,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转型时期城镇化投融资的理论分析框架,形成了新型城镇化投融资机制创新的完整视图。进一步,论文总结分析了我国新型城镇化投融资的现状,利用Logistic模型分析了城镇化的演变过程,测算了城镇化投融资资金供给与需求的缺口,使用灰色系统模型预测分析了“十三五”期间财政与金融系统的资金供给能力,并结合陕西为例,运用DEA模型测算了12个投融资平台的融资效率,评价其投入冗余情况,并按超效率DEA模型对其进行了排序,回归分析了投融资平台效率的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论文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理论与实证相结合,应用与案例相结合,进一步分析阐述了路径优化的具体实现方式。其中,采用DSGE方法分析复杂博弈行为,以已有的理论研究为基础赋予模型参数值,并结合项目案例,说明项目资本结构优化是实现多元产权条件下投融资组织模式效应最大化的主要途径;通过搭建多元金融机构、工具、资本市场的融资组合创新,根据公共项目盈利能力及不同阶段投融资特征,综合考虑风险偏好、期限转换、流动性管理等因素,尝试设计最优的组合模式;同时,基于信贷配给融资难题,构建了基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投贷联动与风控优化模型,论证了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机制对多重风险治理手段融合的促进作用,发现其可能对信用杠杆优化发挥重要的引领作用;通过构建数理模型,分析公司治理与地方融资平台证券化融资成本的关系,实证检验了公司治理对资产证券化融资成本的影响程度。论文的研究结论及观点:(1)破解传统城镇化投融资困境的关键,首先在于政府从外生型规模导向发展转换为市场主导的内生型质量模式,反映到投融资机制的设计,即在于能否构造不同于传统体制所不能提供的“可持续长效现金流”,创设新的资金、资本、资产、资源循环路径——传统城镇化投融资特征是以“土地财政+融资平台”为核心的资金资源循环路径,新型城镇化投融资需要建立“产业+资本市场”为核心的替代转型机制,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核心在于能否成功构筑新型城镇化金融资产的信用,以此逐步取代政府财政信用,从而完成系统性资源循环的转换。(2)依据企业和项目组织的产权变革、金融交易合约方式的变革、产融结合服务产城融合的功能变革之间的相互关系和顺序,可逐步分析得到——产权结构重塑、融资组合创新、资本循环管理的协调配合是路径优化的核心,资本结构、融资结构、治理结构创新是路径优化的实现方式,基于此,可以延伸演绎出创新优化的三条关键子路径,分别为:多元产权结构重塑引导的资本结构优化路径、融资组合创新引导的信用杠杆优化路径、政府平台功能转型引导的资源循环管理与治理结构优化路径,继而进一步寻求微观层面融资成本降低,融资规模提升、融资期限匹配的绩效结果改善,并导向宏观构架生产效率、配置效率、功能效率的提升,最终将研究逻辑回归至出发的起点——经济运行效率和真实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升,这也是经济转型时期城镇化投融资机制创新优化的根本目的。(3)实证结果表明:新型城镇化投融资存在巨大缺口、项目层面的产权激励约束和风险信息对称状况存在显着的提升空间、投融资平台普遍处于规模报酬递增状态。未来,优化项目资本结构、推进金融机构转型、创新平台功能设定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可充分改善投融资效率。论文在研究视角、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的创新之处:(1)近年来城镇化投融资相关研究,多集中于基础设施领域,研究对象偏重工具渠道的创新及静态模式比较分析。区别于现存的相关理论研究,论文从宏观政策、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城融合的关联角度入手,沿着城镇化现金流生成机制和金融资产信用构建这两条主线,将新型城镇化投融资的研究扩展至产业发展与基础设施建设并行的领域,结合社会经济结构转型,深入探讨城镇化与宏观负债、产业结构、资本市场和金融交易的关系;进一步,论文试图从价值创造的角度重新理解城镇化投融资过程,以效率提升作为机制创新的可能切入点,紧扣价值创造的关键环节,在竞争性原理基础上,根据经济学、金融学、投融资和资产运营管理的理论和规则,建立起一套相对独立和完整的理论视图,形成了产城融合条件下产融结合推动新型城镇化价值创造的理论机制和框架。(2)论文选择金融资产交易作为投融资问题研究的核心,而没有过多着重于投资和融资的概念划分——以投融资与金融资产信用创造的关系作为理论出发点,将投资和融资比喻为一枚硬币的两面:一面是资金需求的主体,自身处于资产端是融资行为;另一面是资金供给的主体,自身处于资金端是投资行为,二者交汇点是金融资产,即以股权和债权为载体的交易行为。因此,研究投融资在本质上转化为研究金融资产交易能否顺利、合理、有效地进行,是否起到了推动实体资源配置和优化的作用。进一步强调金融资产的信用创造和交易的顺利实现是投融资创新研究的重要内容。(3)论文以制度结构创新作为方法论的核心,探索特定环境下摆脱城镇化投融资困境的路径设计问题。论文坚持宏观构架设计应与微观制度要素紧密结合的原则,在传统机制理论建立在信息和激励二元构成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入监督因素,重新构造以产权激励、投融资信息对称、公司治理三方面相结合的底层制度框架,以实现城镇化投融资机制的重要结构性调整和补充,并按照资源结构决定交易结构,交易结构决定资本结构,资本结构决定融资结构的逻辑,将构筑新型城镇化金融资产信用体系的三个核心条件,与产权结构创新、融资结构创新、功能结构创新相互结合,进一步探讨了资本结构优化创造价值的机理、风险治理融合创造价值的机理和资本循环运营创造价值的机理,并依次推导和创设完成优化转型的三条核心子路径。
樊富强[3](2017)在《跨境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监管协调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股权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把企业和众多投资者直接联系起来,为融资项目募集资金,投资者通过少量的投资从融资企业获得股权回报。股权众筹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融资主体是中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股权众筹的本质是小额证券发行行为,对股权众筹的监管属于证券监管的范畴。在国内股权众筹业务蓬勃发展的同时,跨境股权众筹业务开始发展,为股权众筹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跨境股权众筹与我国“万众创业”、“一带一路”经济新战略同步发展,可缓解世界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促进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促进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形成和资本市场国际化。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监管的核心制度,也是投资者保护的利器。从内容上讲,跨境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信息披露主体制度,即融资企业制度、融资平台制度、投资者制度;信息披露内容,包括融资企业的治理结构信息、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以及股权众筹平台披露的信息内容。但是,每个国家关于股权众筹的立法差异很大,使得跨境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监管非常困难。在信息披露主体制度方面,各国立法关于融资企业的范围、准入资格、融资金额、组织形式,以及关于股权众筹平台准入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存在很多差异。另外,各国对合格投资者、适格投资者的概念和范围界定存在争议。信息披露主体制度的差异,导致各国关于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内容繁简程度、信息披露形式、信息披露豁免的规定也存在很多差别。基于现有的差异性,跨境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监管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协调机制实现:一是通过证券法律冲突规范进行协调。跨境证券监管中,一般采用证券所在地法、证券行为地法、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法和属人法进行监管。本文认为,关于股权众筹信息披露主体资格认定、主体准入等立法冲突,适用属人法;关于股权众筹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信息披露形式、信息披露不实责任的承担等立法冲突,适用行为地地法。采取此方法的优点是可以依据冲突规范的指引确定准据法;缺点是并非世界各国都有股权众筹立法,可能出现没有准据法可用的情况。二是通过相互认可机制协调跨境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相互认可机制既有明确的监管框架和法律约束力,也有一定的灵活性,不要求对国内现行制度进行大规模的调整,只要求各方对他国国内核心制度进行认可,达到监管效果整体相似即可。而且,相互认可机制在传统证券监管领域中已经广泛应用,比较适宜跨境股权众筹监管。相互认可机制又有不同的实施方式,具体有美国和欧盟的可替代性遵守框架机制、美国和加拿大的多法域信息披露机制、欧盟的多边互认机制。本文认为,欧盟的多边互认机制最符合跨境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监管。跨境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相互认可机制的实施,应该坚持信息披露最低标准原则、重大信息披露原则以及最低限度协调原则。相互认可中,融资企业的范围可扩大至所有中小微企业,但需要对初创企业进行适当限制;股权众筹平台的认可,只需各国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即可;关于投资者制度的认可,采用适格投资者的概念,并针对不同的投资者进行分类信息披露;从公司治理机构信息、公司财务信息、其他信息三方面认可融资企业信息披露内容的范围;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范围的认可,可主要包括融资企业真实性审查信息、领投人审核信息、融资项目审核信息三方面。三是通过国际软法实现跨境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监管协调。国际软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本质仅仅是一种协调机制,具有很强的灵活性。跨境股权众筹是一个新兴事物,通过国际软法协调更容易实现跨境监管目的。跨境证券监管领域的国际软法主要是谅解备忘录,以及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公布的相关指令、指引、备忘录。跨境股权众筹信息披露,也可以采用双边或多边谅解备忘的形式实现协调监管。
柴瑞娟[4](2009)在《村镇银行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农村金融历来是我国金融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国有商业银行的撤离,农村信用社经营的低效等等因素都使我国农村地区金融供需严重失衡。为解决此问题,迫切需要完善农村地区当下的金融体制。村镇银行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2006年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在农村地区设立村镇银行,截至2009年3月,全国已有村镇银行97家,而银监会对村镇银行的发展目标是2000家,也即凡有条件的县都可以有一家村镇银行。然而值得关注的是,村镇银行运行2年多来,尽管其整体态势良好,但仍然有一些矛盾与问题暴露出来,如村镇银行市场定位易偏离服务“三农”目标,设立方式和投资比例限制等致使村镇银行资金短缺问题突出,主发起银行制度及其衍生的股权结构失衡及村镇银行独立性问题突出,治理结构存在严重欠缺,存款人利益保护机制缺位等等。从发展现实来看,各类投资主体积极性空前,立法层高度支持,村镇银行还必会进一步发展壮大,那么,究竟村镇银行是否有助于农村金融难题的解决,其发展前景和空间如何,是否会步以往四大商业银行撤离农村的后尘,对现在村镇银行发展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如何解决,如何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的良性、稳健发展以求解农村金融难题,对于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十分必要。本文也正立基于此,试图对这些问题求解一二。本文共计六章,框架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村镇银行存在价值论:村镇银行设立必要性与发展可行性。本章分为四节:第一节对村镇银行在现行法上的概念、特征与性质进行了分析,指出在现行法上,村镇银行是一种采用股份制的微型金融机构,具有投资主体宽泛、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比例严格限制、公司治理结构简化、设立地域和业务严格限制等特征;从性质上看,虽各界曾有过政策性银行还是商业性银行的困惑论争,但从设立依据、经营目标和经营原则、经营业务等方面分析,其仍为一种商业银行,只是具有相应的自身特殊性。第二节依次对村镇银行与其他农村金融机构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的异同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第三节主要对村镇银行存在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鉴于以往立法和决策层在农村金融改革问题上相关政策的多变性、摇摆性和试错性,此次推出村镇银行的做法,也遭受到了不少的质疑。笔者认为,对此问题要客观理性的看待,而不能带有先入为主的主观偏见。针对质疑村镇银行设立的必要性和存在价值的观点,本文从农村金难题求解需要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以及政策性金融三者合力解决且商业性金融是不可或缺的一条求解途径这一理论角度,以及农村金融机构空洞化这一现实基础入手,论证了合理制度设计下的村镇银行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在解决了村镇银行存在必要性的问题后,第四节则更进一步依次从村镇银行所具有的比较优势、农村经济与金融需求的发展现状与趋势、民间资本供给充足、农村地区盈利空问充裕等角度论证了村镇银行发展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并指出基于以上因素的存在,相关制度设计合理科学之下的村镇银行不会步以往四大商业银行撤离农村的后尘。第二章,实证论:村镇银行的发展现状与困境研究。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立基于对我国村镇银行的个案和宏观两个层次的调查和分析,概览了我国村镇银行的发展状况;第二节总结了我国村镇银行发展中呈现的一系列特征及其对农村金融的影响:发展极为迅速,颇有燎原之势;投资主体多元化,以本地城市商业银行为主导;注册资本规模都远远超过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所设置的最低限;主发起银行绝对控股现象突出;绝大多数村镇银行的设立区域都选择了县(市),只有极个别的村镇银行选择了乡(镇)等。第三节详细分析了村镇银行发展中所遭遇的困境,主要有:村镇银行市场定位易偏离服务“三农”目标,设立方式和投资比例限制等致使村镇银行资金短缺问题突出,主发起银行制度致使村镇银行股权结构失衡且独立性欠缺,治理结构存在严重欠缺,存款人利益保护机制缺位等。而要解决这些问题,除需要有政府政策支持这一外在推动力外,村镇银行法律制度设计的健全和完善才是最根本的途径。故必须从村镇银行的设立入手,对村镇银行的发展定位、投资主体范围、各投资主体投资比例、设立方式及设立模式等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对村镇银行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支农性制度、市场退出的保障机制——存款保险制度问题等一一进行分析,从而试图对村镇银行的整体制度设计进行反思与重构。本从接下来的行文思路,正是遵循这一路径而进行的。第三章,村镇银行发展定位研究。本章分为四节:第一节主要对关于村镇银行定位的争论进行了概述。村镇银行的发展定位是一个多层次的问题,其既包括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也包括村镇银行的区域定位和性质定位。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实际上包括三个层次的问题:其一,在行业定位上,是单纯定位于农业,还是亦将工商业包括其中;其二,在具体的客户群体上,是单纯定位于农民,还是亦将其他职业的群体包括在内;其三,更进一步的来讲,在农民这一客户群体内,是将中高收入群体作为自己的主客户群,还是将中低收入群体作为自己的主客户群。对于这三个问题的回答,学界素有不同的主张;在村镇银行的区域定位上,很多学者主张为解决以往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虹吸”和转移情况,有必要借鉴美国社区银行的做法和经验,将村镇银行的经营区域严格限制在一定的区域之内,从而从根本上封堵资金转移的可能性,但反对者坚持,如此则将直接限制村镇银行的发展规模,降低其抗风险能力,危及存款人利益和社会安定,且这种限制也于法无据,是对村镇银行经营自由权的侵犯,其直接造成的市场分割,也有违反现行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之虞;关于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与农村金融的关系问题,各界一直存有争议。这种争议,也同样发生在了村镇银行的性质定位问题上。有学者认为“商业性”和“支农性”是直接对立的,将村镇银行定性为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同时,亦要求其承担支农重任,明显是勉为其难,甚至是不可能的。故如果要求村镇银行有助于解决农村金融困境难题,就不能将村镇银行定性为商业性金融机构,而只能是合作性金融机构或者政策性金融机构。第二节主要对村镇银行发展定位的国际经验借鉴进行了分析。农村金融难题或者说低收入区域和阶层的金融难题,并不是我国独有的现象,世界各国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均存在类似的问题,故为更明晰我国村镇银行的发展进路,借鉴其他国家在解决相关问题上的经验,确有必要。其中美国社区银行、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澳大利亚Bendigo社区银行以及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发展,都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经验启示:市场定位上都注重向中低收入底层和产业倾斜,区域定位上则要充分结合本国国情,性质定位上均为具有一定互助色彩的商业银行。除此外,还对澳大利亚Bendigo社区银行所采用的银行特许经营模式于我国的可适用性进行了分析。第三节集中于探讨我国村镇银行的应然定位:鉴于农村金融空洞化现象严重,且很多地区金融服务甚至完全空白的现实,村镇银行在市场定位上应覆盖农村地区大部分的经济主体,在保证盈利性和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将一定限度的低收入阶层也纳入客户群体范围;为防止农村资金外流旧剧重演,保证资金“来之于当地,用之于当地”,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银行体系,使其层次分明、专业化分工合理,以及充分利用其地缘人缘、经营方式灵活和易于获得社区内客户的“软信息”资源等方面的优势,更好地求解农村金融难题,在区域定位上,应将村镇银行定位于社区银行。更进一步地,鉴于银行规模与其抗风险能力的正相关关系,而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则需要对村镇银行的规模进行相应的限制,故对村镇银行的跨区域经营问题,在条件成熟的条件下,可适度放开,但这种跨区,也只限于在允许设立村镇银行的地区。在村镇银行的性质定位问题上,本文认为应将其定性为商业性银行。农村金融难题的解决要依靠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以及政策性金融的合力,鉴于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即农业发展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即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农村信用社,虽然后者已经偏离了合作本质)均已存在,再重复构建政策性或合作性金融机构的必要性已不大,故将村镇银行定性为商业性银行较为合适。而且如此定性也是有着足够的理由和论据支撑:农村金融空洞化和农信社运行的垄断性以及低效性,都使得农村的商业性金融需求远未得到满足,而且从农村经济发展和金融需求的新特征来看,农村地区的盈利空间不容置疑,将村镇银行定性为商业银行并不会危及其商业可持续性。第四节集中于我国现行立法对村镇银行的定位及其完善。现行立法限制了村镇银行的跨县经营,也似有将村镇银行定位为社区银行之意。但将“社区”范围界定为“县域”,在现实中遭到了质疑——受制于当地经济总量和狭小的市场,能否保证村镇银行的盈利不无疑问。故既要保证本土化社区化,又要顾及规模效益,笔者认为,放宽到省则失之过宽,本土化社区化无从体现,故放宽到市,采取单一银行制,允许一家村镇银行在市域范围内开设分支机构,较为合适。社区银行要求投资主体具有广泛性的特征,故应将募集设立也作为村镇银行的设立方式之一。与此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出于强化村镇银行的抗风险能力计,应将村镇银行的设立门槛抬高,调高其最低注册资本。第四章,村镇银行投资主体研究。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对村镇银行的投资主体范围进行了研究。现行法上村镇银行投资主体范围虽然较为广泛,但也并非毫无限制,如对政府是否可为投资主体,其语焉不详;虽允许各类企业法人和自然人投资,但对如何充分调动其投资积极性,亦无规定。村镇银行运行中,备受资金匮乏和公信力较弱的困扰和制约,而要缓解资金难题和增强社会信赖度,就必须增强资金规模。在公开上市、发行债券等扩充资本的路途不通的情况下,村镇银行只能选择拓展投资主体范围以增资扩股。控股城市商业银行而致城市商业银行问题丛生的前车之鉴使政府投资入股饱受诟病,但村镇银行肩负着支农的公益性重任,帮扶村镇银行走过最初发展的难关,则相应的也就成了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入股村镇银行,一来可以拓宽资金来源,二来可以直接增强村镇银行公信力,当然,这种政府入股,必须只是暂时性的,而且是缓退性的——即随着村镇银行经营状况的好转和日渐走上正轨,政府投资必须分阶段退出。孟加拉乡村银行强制贷款者储蓄和投资的机制对于缓解村镇银行运行中放贷容易吸收存款难状况不无借鉴意义,其既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下农村贷款担保机制的限制瓶颈从而具有强化担保的功能,亦可增加村镇银行的资金来源。而更进一步要求借款人购买村镇银行股份,从借款人身份变身为村镇银行股东,从而将村镇银行变成借款人自己的银行也不失为一条具参考价值的途径。在村镇银行的投资主体中,企业是最为引人注目的,无论是银行企业,还是普通企业,都是村镇银行投资主体中的主角,故关于此两者,笔者将在后文主发起银行制度和投资比例限制章节中详细论述。在自然人投资主体中,有两类主体值得格外注意:一是有志于创业的金融业务骨干;二是有志于办金融并愿意“转行”、将全部或极大部分资本从工商业中转移出来,投入金融业的工商企业主。对于前者应充分发挥其在村镇银行的内部控制和治理结构中的管理和监督作用,对于后者,鼓励其积极投资的同时,也应构建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对可能出现的关联交易等加以防范。第二节对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主发起银行制度的存废进行了分析。主发起银行制度虽具有利于村镇银行专业化运作、强化对村镇银行的监管、增强村镇银行的公信力和信誉度等积极效应,但与此同时也衍生了一系列问题:因主发起银行缺乏而致使村镇银行无法设立;隐性的将很多民间资本拒之门外限制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背离了村镇银行的设立初衷;导致村镇银行的其他投资者对经营管理漠不关心,造成村镇银行独立性欠缺,大股东过度控制等现象。有鉴于此,应对主发起银行制度予以废除。第三节对民间资本投资严格限制的现行规定进行了分析。通过对我国民间资.本入股银行业的历程和立法变迁回顾,并进一步分析了民间资本入股银行业的利弊之争,进而认为在银行业整体范围内,鉴于民间资本的信用风险及其风险转嫁、关联贷款风险、产融结合潜伏的巨大风险等因素,确应对成立完全民营化的银行予以谨慎对待。但对于设立于金融服务远远供不应求的农村地区的村镇银行,应放开民间资本投资比例限制,实现村镇银行的完全民有民营化——投资农村金融较之在城市开办民营银行,利润空间的差异直接致使其吸引力大减,同时也就将很多有圈钱动机的企业挡在了门外,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村镇银行发展的安全性。对村镇银行完全民营化后所产生的问题,如村镇银行投资人甄选问题,村镇银行人才瓶颈与运营专业化问题,村镇银行完全民营化后的风险问题,该节也进行了分析和探讨。第五章:村镇银行的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紧承上文对村镇银行放开投资比例限制的观点,更进一步地对村镇银行的股权结构进行了研究。针对现实中村镇银行股权高度集中而致村镇银行沦为主发起银行的附属或分支机构的现状,该节分别从理论和现实两个角度对股权高度分散、股权高度集中及股权适度集中三种模式的利弊进行了分析:股权高度分散虽可在股东间产生制衡机制,但各股东各自均试图“搭便车”而基本放弃其对公司经营进行参与和监控的权利与职责,极易出现内部人控制。股权高度分散所产生的问题上,我国也不乏其证,典型的如我国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股权高度集中模式下,大股东虽具有限制管理层牺牲股东利益的经济激励及能力,但由于缺乏有力的约束和制衡,极可能出现控股股东以牺牲小股东利益为代价为自己谋取利益的现象,现实教训如长期困扰我国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一股独大问题、城市商业银行中国有资本过度控制问题;而在相对集中型的股权结构中,相对控股股东的存在,使得达到股权制衡的目的——通过各大股东的内部利益牵制,达到相互监督、保护所有股东权益。在现实例证方面,以服务优质中小企业为市场定位、运行良好的浙商银行和台州商业银行,其股权结构就充分体现了股权相对集中的原则。故,无论是理论角度还是实践角度,适度集中的股权结构都是公司最有效的股权结构,在股权相对分散基础上的相对集中或控股,是村镇银行股权结构的最优选择,至于具体的比例限制。可考虑单一投资主体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20%左右。鉴于公司治理直接关乎银行的运营成败,本章第二节对村镇银行的治理结构进行了研究。现行立法中对村镇银行治理结构的规定过于随意与简化,其董事会和监事会均为任意设置机构,典型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架构并未完整的搭建。本节以商业银行自身的特殊性如资本机构的特殊性、委托代理关系复杂、信息不对称严重、银行体系具脆弱性传染性和失败的负外部性等为分析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逻辑起点,对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特殊性进行了分析,认为较之一般的公司治理,银行的公司治理更应注重存款人利益的维护,更应注重风险控制和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在此基础上,本节进一步分析了村镇银行治理结构的规定对现行其他立法如《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冲突和违反,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村镇银行治理结构的完善的第一步,是必须遵从现行《公司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弥补现行立法中对存款人利益保护不足的缺陷,设置代表存款人利益的董事和监事席位。第六章,村镇银行支农性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构建。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针对困扰农村金融机构多年,村镇银行在运行中亦亟需解决的商业性与支农性的冲突与平衡问题进行了研究。由于现行法上关于支农性的相关规定依然过于原则化,具体操作性的缺乏,直接削弱了这些规定的实际意义,如何制定具实际操作性的具体制度和措施,是我们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在此方面,美国《社区在投资法案》中强制性要求银行机构必须为其所在的社区提供信贷支持,而且其中一部分必须贷给社区的中低收人人群,并以此作为在审批金融机构注册、参加存款保险、设立分支机构、设备或者进行兼并收购活动时批准或拒绝的主要考量因素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在谈到商业性与支农性的问题时,有一个思维惯性是广为存在的,即商业性与支农性是完全对立的两极,支农性是无盈利可言的,甚至可以说,“支农性”直接等同于“亏损性”,支农业务完全背离商业性的追求。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有必要澄清这个认识误区。商业性与支农性并非完全对立,在农村经济得到良性发展、农村城镇化加速以及农民收入多元化的当下,这种将“支农性”与“亏损性”直接划等号的观点,就更是难以说其是正确的。当然,某些支农性业务确实可能会有损村镇银行的商业性,鉴于商业可持续性是村镇银行生存发展的前提和根本,故在研究村镇银行支农性制度的时候,需要避免的一个误区是过于强调其支农性,甚至强调其全盘支农性。为实现推出村镇银行制度的初衷,在保证村镇银行盈利性的同时,也必须对其支农性作出具体的、明确的规定。借鉴美国《社区再投资法》的立法经验,有必要明确规定村镇银行发放贷款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当以保证村镇银行的盈利性和商业可持续性为前提)必须针对本市内的三农客户,特别是要对中低收入农户以及农村中小企业贷款的金额、发放笔数、贷款分布和占该机构在本社区贷款总额的比例等进行详细的规定,并建立合理的指标体系对各村镇银行满足所在区域内贷款、服务需求的程度进行评价。与村镇银行支农性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对于其他金融机构如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其他全国性股份制银行,要不要也强制性地规定其农业信贷比例,要求其担负一定的支农责任?在奉行自由竞争理念的美国,其尚且通过《社区再投资法》强制性要求参加联邦存款保险体系的几乎所有银行机构等,均有义务采取持续和积极的步骤满足当地社区的信用需求,且其中一部分必须贷给社区的中低收人人群。故从投资的社会责任以及社会公平正义角度出发,似乎并无不可。如此必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我国的农村金融难题,但此项规定涉及面甚广,推行阻力可料而知的艰难,但客观而言,也不失为一条很好的解决信贷歧视、实现信贷公平的办法。第二节则对村镇银行至关重要的配套制度——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研究。村镇银行国家信用担保的缺失,村镇银行要顺利的市场退出以及市场退出中的存款人利益保护等都亟需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驾护航。鉴于各界对我国当下构建整体性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是否成熟尚存有激烈论争,官方态度亦并不十分明朗,故在我国构建整体的存款保险制度至今仍遥遥无期,而村镇银行的发展又时不我待,故对村镇银行先行构建存款保险制度,极有必要。在此基础上,本节进一步对组建由中央、各省政府及村镇银行共同出资型存款保险机构、强制性投保方式的采用、差别存款保险费率的实行以及限额赔付制度的实行进行了分析。
甘肃省金融会计学会[5](2008)在《甘肃省金融会计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五次学术交流会召开》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8年10月10日,甘肃省金融会计学会召开了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五次学术交流会议。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及各市、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学会各团体会员单位代表,以及来自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审计署驻兰州特派办、甘肃省金融学会、甘肃省钱币学会的专家、代表共181人参加了
穆中杰[6](2008)在《上海市法学会历史变迁研究 ——以1978年以后的发展为对象》文中认为本文是有关上海市法学会历史变迁的研究,共分七个部分展开论述:绪论。20世纪50年代中期,上海市法学会开始酝酿成立。经过积极努力和多方活动,上海市法学会于1956年12月30日举行了成立大会。起初,上海市法学会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发展对外交流,对上海法学乃至全国法学发展都起到积极作用。1957年6月之后,上海市法学会的正常发展不断受到严重干扰。1962年1月,上海市法学会举行第二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1966年6月,“文革”爆发,上海市法学会停止了活动。第一章上海市法学会的活动恢复及其发展。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法制等多种因素的合力作用下,1978年8月,停止活动长达十二年之久的上海市法学会终于恢复活动,重新开始为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而不断努力。1979年5月,上海市法学会召开了第三次会员大会,并第二次变更会名。此后,上海市法学会又召开5次会员(代表)大会。尽管这5次会员(代表)大会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召开的,但却有着共通之处:它们都强调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它们都以践行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为主要职责;它们都结合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改学会章程;它们都选举了新一届理事会,健全了上海市法学会组织。1984年,上海市法学会第三次变更会名。第二章上海市法学会组织机理的历史变迁。上海市法学会自恢复活动以后,无论是会员的人数还是会员的结构都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在不同的时期,上海市法学会章程关于会员入会条件与退会情形、会员权利与义务都有着不同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上海市法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从会员大会发展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方式也在不断变迁。理事会的历史变迁主要表现为历届理事会的人数和结构的变化、理事会改选原则的变化、理事会任期和职责的变化、理事会会议召开方式的变化等方面。常务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也随之发生历史变迁。在恢复活动以后,上海市法学会专业研究组织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90年代以前的重建与新设、90年代的发展、新世纪的新设和重建热潮。上海市法学会在不同时期设立的专业研究组织,尽管有着不同的设立程序,但总体上来说,它们还是有着共同的规律。第三章上海市法学会社会功能的历史变迁。中国法学会成立以后,上海市法学会成为其团体会员,在业务上开始接受中国法学会的指导。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员会员会及市司法局的许多工作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到上海市法学会中去,上海市法学会享有对他们进行管理的权力。这种关系一直持续到现在。1983年以后,上海市法学会在行政隶属上归口于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员会,市司法局代为管理。上海社联与上海市法学会的关系由行政上的隶属与被隶属关系、业务上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演变为纯粹的业务上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进入新世纪以后,上海市调整了管理上海市法学会的领导体制,明确上海市法学会由上海市委主管政法工作的领导联系,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员会管理。这些单位对上海市法学会进行了不同的双重性定位。上海市法学会在其实践活动过程中,围绕人民团体、学术团体、教育团体的属性,不断调整和发挥其社会功能。第四章上海市法学会影响路径的历史变迁。上海市法学会主办或曾经主办的法学期刊共有四个,即《法学》、《民主与法制》、《上海法学研究》、《东方法学》。它们有着诸多的共同之处和不同之处。学术活动是上海市法学会产生影响的最重要路径。自恢复活动后至1980年上半年,上海市法学会的工作主要是恢复和健全组织,初步开展学术活动。1980年下半年以后,它的学术活动进入了正常发展阶段。此外,上海市法学会在为法学研究提供服务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同时,还通过创办法律咨询公司、举办律师事务所等营利性活动,为上海市法学会拓宽了经费来源渠道,弥补活动经费上的不足,扩大了上海市法学会的社会影响。第五章上海市法学会历史变迁中的几个问题。上海市法学会之所以发生历史变迁,是因为它有着属于自己的变迁动力。在历史变迁过程中,上海市法学会表现出如下变迁规律:上海市法学会随着共和国法治的进步而不断发展;上海市法学会的历史变迁不断体现共和国法学会组织政治统率法律的特色;专业研究组织随着共和国法学的发展而逐渐增多;上海市法学会的运作逐步向制度化、规范化发展。但是上海市法学会在历史变迁过程中也出现了亟需解决的问题。根据时代要求,上海市法学会要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应注意坚持进行改革。结束语。通过考察上海市法学会的历史变迁,我们发现它有着旺盛的生命力,正在沿着法学学术团体的方向发展和攀登。
杨美丽[7](2006)在《公司治理中的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大量事实证明信息披露是公司治理的决定性因素之一,而公司治理框架又直接影响着信息披露的要求、内容和质量。一般而言信息披露受内部和外部两种制度制约。外部制度就是国家和有关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各种规定;内部制度是公司治理对信息披露的各种制度要求,这些要求在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详细程度等各方面可能与信息披露的外部制度一致,也可能不完全一致,但无论如何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着边界。通常外部边界由信息披露的外部制度即法律法规来决定,内部边界则由公司治理框架来决定。可以看到在许多国家公司的信息披露不仅限于法律法规的要求,有不少公司的大量信息是基于公司治理的目的而自愿披露的。因此公司治理中的信息披露具有内外两种制度的约束和动力。实践也证明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的成败。一个强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对公司进行监督的典型特征,是股东具有行使表决权能力的关键。资本股票市场活跃国家的经验表明,信息披露也是影响公司行为和保护潜在投资者利益的有力工具,强有力的披露制度有助于吸引资金维持对资本市场的信心。股东和潜在投资者需要得到定期的,可靠的,可比的,足够详细的信息,从而使他们能对经理层是否称职做出评价。股票的价值评估关系到股东的决策。信息短缺会影响市场的效率,增加资本成本,并导致资源配置不当。鉴于信息披露的重要作用世界各国在其公司治理原则或研究报告中对信息披露均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以保证公司的有效治理。财务会计信息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被定位为——在有关控制机制中使用对外报告的财务会计数据,以提高治理的效率,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业绩。这种治理效能的发挥,在现代公司制下是通过与资本市场股价信息来完成的。因为若市场足够有效的话,那么通过股价可以识别出经理人的操控性盈余行为;与此相似,会计指标则可以滤去各种非经济因素施予股价的异常影响。而这种治理效能的有效发挥还依赖于国别之间不同的审计体制、法律环境、对企业活动的政治干预等诸多因素。本文的内容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导论,从近几年中外着名公司会计丑闻背景入手,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提出问题,点明研究目的及意义,并进行国内外文献研究的综述与分析,找出切入点即联系公司治理理论进行会计信息披露的专题研究。第二章首先分析了会计信息技术属性,然后从不同产权状态下会计信息具备的经济属性予以阐述,得出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应该满足三方面属性——公开透明性、公益性、客观准确性;随即运用历史文献研究法归纳了西方和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变迁路径。
程菲[8](2006)在《影响权益报告的主要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 ——基于公开发行B股公司股东权益》文中认为近年来,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会计准则都处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之中。2001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改组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并用了两年多时间对国际会计准则体系从制定程序到具体内容都进行了一系列改进,截至2005年2月15日,IASB发布了13项国际会计准则(IAS)的最后修订稿,已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共6项。1997年至2001年期间,我国财政部颁布了16项具体会计准则,并于2005年先后发布了6批共22项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并预计于2006年初构建起一套由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相关应用指南构成的完善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我国会计准则坚持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的方向,以应对经济全球化对会计信息的新要求。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对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会计准则进行比较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有助于明确我国会计准则发展方向,促进与国际准则的接轨。 本文以公开发行B股公司为样本,对87家B股公司2004年境内外年报进行调查(约占所有B股公司的80%),对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会计准则披露股东权益的差异调整项目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找出造成同一会计主体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会计准则披露股东权益差异的主要项目。这些主要会计项目分别为:固定资产、商誉、投资、收入、政府补助、开办费、无形资产、借款费用、递延税项、少数股东权益。文章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并结合案例说明,从准则层次分析差异的主要成因,分别对相关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会计准则进行比较分析,重点寻找造成披露差异的深层原因。通过分析,讨论我国会计准则亟待解决的问题,寻求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的办法,提出促进准则规范的意见。 全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研究意义、背景、目标及成果。综述文章的选题依据、国内研究现状、国外研究现状、理论意义、现实意义、研究目标及成果等。 第二部分介绍沪、深两市B股2004年年报调查情况。列表说明影响分别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会计准则披露的差异情况。 第三部分分析比较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主要差异,这一部分对固定资产、商誉、投资和政府补助相关准则进行了比较。 第四部分为结论。总结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并讨论我国准则努力的方向。
郭常民,栾海,翟旭宁[9](2006)在《甘肃省金融学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文中研究指明
杨明基[10](2002)在《关于《甘肃省金融会计学会章程》修改的说明》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各位代表: 我代表甘肃省金融会计学会第二届理事会,对《甘肃省金融会计学会章程》的修改做简要说明。 现在的《甘肃省金融会计学会章程》是1997年8月16日甘肃省金融会计学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通过后,对学会深入开展金融会计理论研究,促进金融会计工作交流,加强学会组织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5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金融环境有了很大变化,特别是针对我国社团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社团管理部门对社会团体管理的力度不断加大,管理
二、甘肃省金融会计学会章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甘肃省金融会计学会章程(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邮储银行X分行财务集中核算模式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相关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财务管理模式相关理论基础 |
2.1 集中型财务核算模式概述 |
2.1.1 集中型财务核算的概念 |
2.1.2 集中型财务核算的特点 |
2.2 分权型财务核算模式概述 |
2.2.1 分权型财务核算的概念 |
2.2.2 分权型财务核算的特点 |
2.3 财务共享理论概述 |
2.3.1 财务共享的概念 |
2.3.2 财务共享理论的特点 |
第3章 中国邮储银行X分行财务核算管理模式的现状分析 |
3.1 X分行基本情况 |
3.2 X分行财务制度建设状况 |
3.3 X分行财务集中核算模式实施状况 |
3.3.1 实施方案 |
3.3.2 人员配备 |
3.3.3 运行情况 |
第4章 中国邮储银行X分行财务集中核算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流程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4.1.1 审批权限 |
4.1.2 报账流程 |
4.1.3 财务终审 |
4.2 企业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4.2.1 企业高层管理方面 |
4.2.2 财务人员队伍建设方面 |
4.2.3 内控监管机制建立方面 |
4.3 其他企业实行财务集中核算模式的案例分析 |
4.3.1 案例描述 |
4.3.2 案例启示 |
第5章 中国邮储银行X分行财务集中核算模式的优化对策 |
5.1 优化各环节流程管理 |
5.1.1 权限授予管理环节 |
5.1.2 报账附件审批环节 |
5.1.3 预算及成本监控环节 |
5.2 改进企业内部各方面管理 |
5.2.1 人力资源方面 |
5.2.2 制度更新方面 |
5.2.3 实操与理论衔接方面 |
5.2.4 设备配置方面 |
5.3 风险内控与法规监管双管齐下 |
5.3.1 纵横向风险管理措施 |
5.3.2 内外部接受监管机构严格执法 |
5.3.3 加强行内责任认定执行力度 |
5.4 加强财务集中核算模式中关键要素建设 |
5.4.1 提高财务风险管控水平 |
5.4.2 强化财务人员专业素养 |
5.4.3 推进集团财务统一规范化管理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2)新型城镇化投融资机制创新及路径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概念体系与国内外研究动态 |
1.4.1 概念体系 |
1.4.2 国外研究动态 |
1.4.3 国内研究动态 |
1.4.4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5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5.1 研究内容 |
1.5.2 研究框架 |
1.6 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新型城镇化投融资机制创新与路径优化的理论分析 |
2.1 传统城镇化投融资的特征与面临的困境 |
2.1.1 传统城镇化投融资特征 |
2.1.2 传统投融资模式面临的困境 |
2.2 产业+资本市场对土地财政+融资平台的替代机制分析 |
2.2.1 经济周期、宏观负债与新型城镇化的关系辨析 |
2.2.2 人口迁移、产业结构与新型城镇化的关系辨析 |
2.2.3 金融交易、资本市场与新型城镇化的关系辨析 |
2.3 产城融合条件下产融结合创造价值的演化机理 |
2.3.1 对新型城镇化投融资机制优化创新的内涵理解 |
2.3.2 产权激励、信用杠杆、资本循环运营与城镇化产业现金流生成机 |
2.3.3 基于资本市场的新型城镇化金融资产信用体系构建 |
2.3.4 产融结合驱动价值创造的关键环节 |
2.4 新型城镇化投融资机制创新的路径优化设计 |
2.4.1 新型城镇化投融资路径优化的多层次目标 |
2.4.2 设计新型城镇化投融资机制创新路径优化的逻辑框架 |
2.4.3 产权结构重塑、融资组合创新、平台转型升级协调配合是机制创新及路径优化的核心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新型城镇化投融资现状和问题分析 |
3.1 新型城镇化投融资整体现状分析 |
3.1.1 基础设施投资总体现状 |
3.1.2 PPP模式运行现状 |
3.2 新型城镇化投融资平台现状分析——以陕西为例 |
3.2.1 投融资平台效率评价 |
3.2.2 投融资平台融资效率影响因素分析 |
3.3 新型城镇化投融资面临的挑战与制约因素 |
3.3.1 新型城镇化投融资需求体现 |
3.3.2 新型城镇化投融资面临的主要挑战 |
3.3.3 新型城镇化投融资水平提升制约因素表现——以陕西为例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新型城镇化投融资项目产权协调与资本结构优化 |
4.1 以政府职能转型为前提的产权多元化 |
4.1.1 地方政府职能转型方向 |
4.1.2 地方政府多重职能分离 |
4.1.3 产权多元化条件下新旧城镇化投融资福利效应的比较分析 |
4.2 多元产权条件下投融资组织模式与资本结构设计 |
4.2.1 投融资组织模式设计 |
4.2.2 公共服务项目的资本结构设计 |
4.3 多元产权条件下的项目资本结构优化 |
4.3.1 模型描述与主要假设 |
4.3.2 模型构建与求解 |
4.3.3 一般均衡分析与数值仿真模拟 |
4.3.4 项目资本结构设计案例分析与评价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新型城镇化投融资工具组合搭配与信用杠杆优化 |
5.1 基于PPP项目的多元融资组合 |
5.1.1 基于PPP项目的多元金融机构组合设计 |
5.1.2 基于PPP项目的多种金融工具组合设计 |
5.1.3 基于PPP项目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 |
5.2 深度融资组合创新的理论与实践优化——以投贷联动机制为例 |
5.2.1 传统金融方式支持产城融合存在的问题 |
5.2.2 基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投贷联动与风控优化模型 |
5.2.3 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融资与投贷联动机制优化途径 |
5.2.4 PPP项目资本管理与投贷联动机制优化途径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新型城镇化投融资平台功能设定与治理结构优化 |
6.1 以创造可持续现金流为目标的平台创新功能构建 |
6.1.1 专业投资平台转型创新 |
6.1.2 综合型投融资平台转型创新 |
6.2 公司治理优化平台功能的路径方式 |
6.2.1 混合所有制条件下公司治理与建立国有资本新型管理方式 |
6.2.2 设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发挥公司治理功能的作用 |
6.3 公司治理对平台资产证券化融资成本的影响分析 |
6.3.1 模型基本假定 |
6.3.2 公司治理与公共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成本的关系 |
6.3.3 实证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创新优化新型城镇化投融资机制的政策建议 |
7.1 构建地方PPP项目监管规制体系 |
7.1.1 建立公平交易的契约环境最为关键 |
7.1.2 建立科学的公共服务产品绩效评价和成本规制方法 |
7.1.3 建立合理的公共服务产品用户付费定价体系 |
7.2 推动地方融资平台的功能转型 |
7.3 加快金融机构业务创新和转型 |
7.4 新型城镇化投融资的其他配套措施 |
7.5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跨境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监管协调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意义 |
一、研究跨境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协调监管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
二、研究跨境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协调监管可促进我国新经济战略发展 |
三、研究跨境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协调监管可促进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
四、研究跨境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协调监管可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研究概况 |
二、跨境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监管具体问题文献综述 |
三、对已有研究成果的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论文框架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技术路线 |
四、关键问题 |
五、本文研究的两个假设 |
六、主要创新和不足 |
第二章 跨境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
第一节 跨境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经济学理论 |
一、信息不对称与道德风险 |
二、市场失灵与政府监管失灵 |
三、市场柠檬效应 |
四、股权众筹特有的金融属性 |
第二节 跨境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法学理论 |
一、股权众筹的证券法属性 |
二、监管竞争理论 |
三、监管协调与合作理论 |
四、资金错配理论与中小企业融资监管 |
第三节 跨境股权众筹实践基础 |
一、境外跨境股权众筹案例 |
二、境内跨境股权众筹案例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跨境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立法冲突 |
第一节 跨境股权众筹信息披露主体之融资企业监管制度冲突 |
一、股权众筹融资企业范围认定制度冲突 |
二、股权众筹融资企业资质认定制度冲突 |
第二节 跨境股权众筹信息披露主体之众筹平台监管制度冲突 |
一、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形式 |
二、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条件 |
第三节 跨境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对象之投资者监管制度冲突 |
一、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制度的确立 |
二、股权众筹个人合格投资者制度比较 |
第四节 跨境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内容监管制度冲突 |
一、融资企业信息披露内容 |
二、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的内容 |
三、小额股权众筹发行信息披露豁免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跨境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冲突法协调机制 |
第一节 跨境证券发行与交易中的法律适用及借鉴 |
一、跨境证券发行与交易中的冲突法 |
二、跨境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冲突规范的选择 |
第二节 跨境股权众筹信息披露主体及对象的法律适用 |
一、信息披露主体属人法的适用范围 |
二、关于融资企业资格认定法律适用 |
三、关于融资企业国籍的法律适用 |
四、关于股权众筹平台和投资者的法律适用 |
第三节 跨境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内容的法律适用 |
一、信息披露行为地法的适用范围 |
二、虚假陈述民事法律责任规则冲突 |
三、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认定法律适用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跨境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相互认可协调机制 |
第一节 跨境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相互认可机制的选择 |
一、相互认可机制的出现和发展 |
二、相互认可机制的特征 |
三、相互认可机制在跨境股权众筹监管中的优势 |
四、相互认可机制适宜于跨境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监管 |
第二节 相互认可机制在跨境股权众筹监管中的借鉴 |
一、美欧可替代性遵守框架 |
二、美加多法域信息披露制度 |
三、欧盟多边互认机制及信息披露规则 |
四、欧盟多边互认机制适宜跨境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监管 |
第三节 跨境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相互认可机制的实施 |
一、跨境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相互认可机制实施的原则 |
二、对跨境股权众筹信息披露主体的相互认可 |
三、对跨境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内容的相互认可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跨境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国际软法协调机制 |
第一节 国际软法在证券监管中的应用 |
一、国际软法的界定之争 |
二、国际软法的特征、表现形式及作用 |
三、跨境证券协调监管中国际软法的应用及借鉴 |
第二节 谅解备忘录与跨境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监管 |
一、谅解备忘录对跨国证券监管的意义 |
二、谅解备忘录在跨境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监管中的可行性 |
三、跨境股权众筹监管中谅解备忘录形式选择 |
四、跨境股权众筹谅解备忘录协调监管原则 |
五、跨境股权众筹谅解备忘录的主要内容 |
六、跨境股权众筹谅解备忘录信息披露内容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及研究展望 |
第一节 跨境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监管协调机制研究结论 |
一、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立法冲突需要跨境监管协调机制 |
二、利用冲突法协调跨境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监管 |
三、利用相互认可机制协调跨境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监管 |
四、利用国际软法协调跨境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监管 |
第二节 跨境股权众筹协调监管研究展望 |
一、跨境股权众筹协调监管研究的长远意义 |
二、未来研究计划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博士在读期间研究成果 |
个人简历 |
论文 |
着作 |
参与的主要科研项目 |
(4)村镇银行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本文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存在价值论:村镇银行的存在必要性与发展可行性 |
第一节 村镇银行之概念与性质 |
一、村镇银行在现行法上之概念与特征 |
二、特殊商业银行:现行法上村镇银行的性质界定 |
第二节 村镇银行与其他农村金融机构之界分 |
一、村镇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之辨析 |
二、村镇银行与农村合作银行之辨析 |
三、村镇银行与农村信用合作社之辨析 |
四、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及农村资金互助社之辨析 |
五、村镇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之辨析 |
第三节 村镇银行存在必要性论证 |
一、关于村镇银行存在必要性的论争 |
二、关于农村金融难题求解途径的纷扰论争 |
三、商业性金融是求解农村金融难题的一条不可或缺途径 |
四、合理制度设计下的村镇银行是农村金融困境的求解途径之一 |
五、农村金融空洞化的现实:村镇银行存在的必要性基础 |
第四节 村镇银行发展可行性论证 |
一、村镇银行的比较优势分析—兼谈四大国有银行撤离农村的原因 |
二、农村经济与金融需求的发展现状与趋势:村镇银行发展空间分析 |
三、民间资本供给充足:设立村镇银行资金支持可行性分析 |
四、农村地区盈利空间充裕:村镇银行盈利可行性分析 |
五、密切相关的两个问题:农民信用与贷款担保难题 |
第二章 实证论:村镇银行的发展现状与困境 |
第一节 概况分析:我国村镇银行的发展现状 |
一、总体概况:我国村镇银行的发展现状 |
二、实例考察:我国村镇银行运行的个案探悉 |
第二节 我国村镇银行的发展特征及对农村金融的影响 |
一、我国村镇银行发展中凸显的特征 |
二、村镇银行的发展对我国农村金融的影响 |
第三节 村镇银行发展中凸显的难题与困境 |
一、村镇银行市场定位易偏离服务"三农"目标 |
二、设立方式和投资比例限制等致使村镇银行资金短缺问题突出 |
三、主发起银行制度致使村镇银行股权结构失衡且独立性欠缺 |
四、治理结构存在严重欠缺 |
五、存款人利益保护机制缺位 |
六、所存在的其他问题 |
七、政策支持与法律制度的完善:解决村镇银行发展难题的途径 |
第三章 村镇银行发展定位研究 |
第一节 村镇银行的发展定位之惑 |
一、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之惑 |
二、区域性抑或跨区性银行:村镇银行的区域定位之惑 |
三、商业性、政策性抑或合作性银行:村镇银行的性质定位之惑 |
第二节 村镇银行定位的国际经验借鉴 |
一、美国社区银行的发展概述 |
二、特许经营模式下的澳大利亚Bendigo社区银行 |
三、孟加拉乡村银行发展概况 |
四、启示之一:各国模式的差异与共性 |
五、启示之二:银行特许经营模式在我国的可适用性 |
第三节 村镇银行的发展定位 |
一、覆盖农村大部分经济主体: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 |
二、社区银行:村镇银行的区域定位 |
三、商业性银行:村镇银行的性质定位 |
第四节 现行立法对村镇银行的定位及其完善 |
一、我国现行立法对村镇银行的定位 |
二、"社区"的范围界定 |
三、"社区性"的直接要求:发起设立不应是唯一的设立方式 |
四、密切相关的问题: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 |
第四章 村镇银行投资主体研究 |
第一节 村镇银行的投资主体范围研究 |
一、关于村镇银行投资主体的现行规定及其问题 |
二、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可行性分析 |
三、强制贷款者储蓄或投资可行性分析 |
四、关于企业和自然人投资主体 |
第二节 主发起银行制度存废之辩 |
一、主发起银行制度的确立及其积极效应 |
二、问题丛生:主发起银行制度的负面效应探析 |
三、经营专业化和股权多元化:主发起银行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对民间资本投资严格限制的反思 |
一、对民间资本入股村镇银行严格限制的现行规定 |
二、我国民间资本入股银行业的历程和立法变迁回顾 |
三、更为深层的思考:民间资本入股银行业的利弊之争 |
四、村镇银行应为完全民有民营银行:村镇银行投资制度的完善 |
五、与村镇银行完全民营化相关的问题及其解决 |
六、一点总结:村镇银行的具体设立应因地制宜 |
第五章 村镇银行的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 |
第一节 村镇银行的股权结构 |
一、问题的提出:村镇银行股权高度集中的现状 |
二、理论分析:股权结构模式的分类探讨 |
三、现实经验:各类股权模式的利弊与借鉴 |
四、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村镇银行应然的选择 |
第二节 村镇银行公司治理制度之检视与完善 |
一、过于随意与简化:我国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的现状 |
二、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分析 |
三、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立法与现行其他立法的冲突 |
四、村镇银行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村镇银行支农性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村镇银行支农性制度构建 |
一、商业性与支农性之冲突:困扰村镇银行的难题 |
二、美国《社区再投资法》的借鉴 |
三、需注意的一个问题:商业性与支农性并非完全对立 |
四、商业性与支农性之平衡:村镇银行支农性制度的完善 |
五、更进一步的思考:其他金融机构的支农性责任 |
第二节 村镇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先行构建 |
一、村镇银行的特性与存款保险制度先行构建的必要性 |
二、一种探索性的观点:对村镇银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先行构建 |
三、村镇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先行构建的思路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樱花树下的家 |
(6)上海市法学会历史变迁研究 ——以1978年以后的发展为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筹委会法学组的成立及活动 |
(一)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筹委会法学组的成立 |
(二) 法学组关于上海法学研究力量的调查 |
(三) 法学组关于上海开展法学研究的意见 |
二、上海市法学会的筹备概况 |
三、上海市法学会的成立及意义 |
(一) 上海市法学会成立大会的举行 |
(二) 首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的举行与研究计划的制定 |
(三) 上海市法学会成立的历史意义 |
四、上海市法学会早期学术活动概况 |
五、上海市法学会早期对外交流活动概况 |
六、上海市法学会的顿挫 |
第一章 上海市法学会的活动恢复及其发展 |
第一节 上海市法学会恢复活动的动因 |
一、经济发展的动因 |
二、政治发展的动因 |
三、思想解放的动因 |
四、文化发展的动因 |
五、法制发展的动因 |
第二节 上海市法学会恢复活动的过程 |
一、上海市法学会恢复活动的准备工作 |
(一) 上海市法学会恢复活动要求的正式提出 |
(二) 上海市法学会恢复活动的主要准备工作 |
二、上海市法学会理事扩大会议的召开 |
三、上海市法学会第三次会员大会的召开 |
(一) 第三次会员大会的召开经过 |
(二) 上海市法学会会名再次变更的原因 |
第三节 上海市法学会在1979 年以后的发展 |
一、上海市法学会在1979 年以后的发展概况 |
二、1979 年以后的历次会员(代表)大会共通之处 |
(一) 它们都强调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
(二) 它们都以践行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为主要职责 |
(三) 它们都结合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改章程 |
(四) 它们都选举了新一届理事会,健全了上海市法学会组织 |
三、上海市法学会第三次变更会名的原因 |
(一) 中央与地方关系变化的影响 |
(二) 法学自身发展的影响 |
(三) 中国法学会一届二次理事会会议的影响 |
第二章 上海市法学会组织机理的历史变迁 |
第一节 会员队伍的历史变迁 |
一、会员队伍的变化概况 |
(一) 会员人数逐年递增的趋势及其原因 |
(二) 会员结构的合理性趋势及其广泛化 |
二、会员条件的历史变迁 |
(一) 会员入会条件的历史变迁 |
(二) 会员退会情形的历史变迁 |
三、会员权利义务规定的历史变迁 |
(一) 会员权利义务规定形式的历史变迁 |
(二) 会员权利义务规定内容的历史变迁 |
第二节 领导机构的历史变迁 |
一、最高权力机构的历史变迁 |
(一) 从会员大会到会员代表大会 |
(二)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方式的历史变迁 |
(三) 最高权力机构地位与职权的历史变迁 |
二、理事会的历史变迁 |
(一) 理事会成立的历史概况 |
(二) 理事会组成结构的历史变迁 |
(三) 理事会改选原则的历史变迁 |
(四) 理事会任期和职责的历史变迁 |
(五) 理事会会议召开方式的历史变迁 |
三、常务理事会的历史变迁 |
(一) 常务理事会成立的历史概况 |
(二) 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的历史分析 |
(三) 常务理事会任期和职责的历史变迁 |
(四) 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方式的历史分类 |
四、学术委员会的历史变迁 |
第三节 专业研究组织的历史变迁 |
一、专业研究组织的设立及其变迁 |
(一) 专业研究组织在90 年代以前的重建与新设 |
(二) 专业研究组织在90 年代的成立概况 |
(三) 专业研究组织在新世纪的设立热潮 |
二、专业研究组织设立规定的历史变迁及个案分析 |
(一) 专业研究组织设立规定的历史变迁 |
(二) 法医学研究会的设立及其职责 |
(三) 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会的设立及其职责 |
三、专业研究组织的一般运作状况及个案分析 |
(一) 专业研究组织的一般运作状况 |
(二) 专业研究组织运作状况的个案剖析 |
第三章 上海市法学会社会功能的历史变迁 |
第一节 上海市法学会与有关单位的历史关系 |
一、上海市法学会与中国法学会的历史关系 |
二、上海市法学会与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员会及司法局的历史关系 |
三、上海市法学会与上海社联的历史关系 |
第二节 上海市法学会双重性社会功能的历史变迁 |
一、上海社联关于上海市法学会功能的双重性定位 |
二、中央有关部门关于上海市法学会功能的双重性定位 |
三、上海市法学会的双重性在登记问题上的影响 |
(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上海市法学会登记 |
(二) 上海市法学会及其所属专业研究组织均免予登记 |
第三节 上海市法学会在实践中对社会功能的调整 |
一、上海市法学会在法治实践中对人民团体属性的调整 |
(一) 台湾地区对人民团体概念的理解 |
(二) 上海市法学会人民团体属性的历史分析 |
(三) 上海市法学会人民团体属性的内在要求 |
二、上海市法学会在法学实践中对学术团体属性的调整 |
(一) 上海市法学会与以学术为主业的社会团体 |
(二) 上海市法学会与繁荣法学研究的学术团体 |
(三) 上海市法学会与上海地区的法学学术团体 |
三、上海市法学会在法制宣传中对教育团体属性的调整 |
(一) 法治精神与法学教育的中心任务 |
(二) 法学会组织与法学教育 |
(三) 上海市法学会与上海法学教育战线 |
第四章 上海市法学会影响路径的历史变迁 |
第一节 不同时期主办的法学期刊比较研究 |
一、上海市法学会主办法学期刊的历史概况 |
(一) 《法学》与《民主与法制》的历史渊源 |
(二) 《上海法学研究》的历史概况 |
(三) 《东方法学》在新世纪的创办 |
二、上海市法学会主办的法学期刊共同之处 |
(一) 它们都体现了上海市法学会的工作目标 |
(二) 它们都提倡理论联系实际 |
(三) 它们都积极探寻法治 |
三、上海市法学会主办的法学期刊不同之处 |
(一) 它们办刊的定位不同 |
(二) 它们选材的内容差异比较大 |
(三) 它们产生的社会影响不同 |
第二节 上海市法学会学术活动的历史变迁 |
一、1978~1984 年9 月学术活动的历史变迁 |
(一) 1978~1984 年9 月学术活动的概况 |
(二) 1978~1984 年9 月学术活动的突出之处 |
(三) “刀把子”风波始末 |
二、1984 年10 月以后学术活动的历史概况 |
(一) 1984 年10 月~1987 年6 月学术活动的历史概况 |
(二) 1987 年7 月~1991 年8 月学术活动的历史概况 |
(三) 1991 年9 月~1996 年12 月学术活动的历史概况 |
(四) 1997 年1 月以后学术活动的历史概况 |
三、1984 年以后学术活动的突出之处 |
(一) 1984 年以后学术活动次数频繁、学术质量较高 |
(二) 1984 年以后的学术活动体现了当代上海的城市精神 |
(三) 1984 年以后学术活动体现了打造上海学术品牌意识 |
第三节 1978 年以后其他影响路径的历史变迁 |
一、服务法学研究工作 |
(一) 搭建科研工作的平台 |
(二) 搭建成果转化的平台 |
(三) 展示研究成果的窗口 |
二、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
(一) 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的历史概况 |
(二) 陈丕显支持推广的《三桩讼事》 |
(三) 彭真题写书名的《法律常识要览》 |
(四) 为迎接行政诉讼法实施的《中国行政法词典》 |
三、上海市法学会其他影响路径的历史变迁 |
(一) 振兴经济法律咨询公司的历史变迁 |
(二) 上海涉外经济法律咨询中心的历史变迁 |
(三) 上海市第七律师事务所的历史变迁 |
第五章 上海市法学会历史变迁中的几个问题 |
第一节 上海市法学会的变迁动力 |
一、现代化建设在上海市法学会变迁动力中的地位 |
二、依法治国在上海市法学会变迁动力中的地位 |
三、改革开放在上海市法学会变迁动力中的地位 |
四、社会需求在上海市法学会变迁动力中的地位 |
第二节 上海市法学会的变迁规律 |
一、上海市法学会随着共和国法治的进步而不断发展 |
二、上海市法学会的历史变迁不断体现共和国法学会组织政治统率法律的特色 |
三、专业研究组织随着共和国法学的发展而逐渐增多 |
四、上海市法学会的运作逐步向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
第三节 上海市法学会的变迁趋势 |
一、上海市法学会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
(一) 上海市法学会的功能定位问题 |
(二) 上海市法学会的管理体制问题 |
(三) 上海市法学会机关的管理问题 |
二、上海市法学会改革应注意的基本问题 |
(一) 改革是个过程 |
(二) 改革必须协调 |
(三) 改革必须方向正确 |
(四) 改革必须务实 |
(五) 改革必须讲究方法 |
(六) 改革必须借助外力 |
三、上海市法学会改革应注意的具体问题 |
(一)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有关精神 |
(二) 加强理事会职业要求的建设 |
(三) 开展法学会运作模式的研究 |
结束语 |
附录一:1957 年1 月—1966 年6 月的主要学术活动 |
附录二:1978 年以后的主要学术活动 |
附录三:上海市法学会历届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7)公司治理中的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前言 |
1 导论 |
1.1 研究目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研究视角、技术路线 |
1.4 研究对象、研究假设及内容结构 |
1.5 力图创新之处 |
2 会计信息披露的理论分析与历史演进 |
2.1 会计信息的属性 |
2.2 会计信息披露的界定 |
2.3 会计信息披露产生的基础和条件 |
2.4 会计信息披露的发展历程 |
2.5 西方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历史变迁 |
2.6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变迁 |
3 资本市场、公司治理与会计信息披露 |
3.1 资本市场 |
3.2 公司治理 |
3.3 公司治理目标的确定 |
3.4 资本市场、公司治理、会计信息披露的关系 |
4 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与会计信息披露 |
4.1 公司内部治理机制 |
4.2 会计信息披露在公司内部治理中的作用 |
4.3 内部治理中信息披露的层次及对象、方式选择 |
4.4 我国公司内部治理中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
4.5 加强内部治理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建议 |
5 上市公司外部治理结构与会计信息披露 |
5.1 公司外部市场治理机制与会计信息披露要求 |
5.2 政府治理机制与会计信息披露 |
5.3 社会治理机制与外部会计信息披露 |
5.4 我国上市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存在问题 |
5.5 我国上市公司外部治理中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 |
5.6 加强外部治理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建议 |
6 新技术条件下公司治理关键-会计信息网络披露 |
6.1 关于网络会计信息披露研究现状 |
6.2 网络会计信息网络披露的优缺点 |
6.3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网上披露的现状 |
6.4 我国会计信息网络披露存在的问题 |
6.5 会计信息网络披露问题的解决思路 |
7 我国农业上市公司治理中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实践研究 |
7.1 农业上市公司界定 |
7.2 我国农业上市公司基本状况 |
7.3 我国农业上市公司治理状况及信息披露质量 |
7.4 农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7.5 加强信息披露改善农业上市公司治理的对策 |
8 研究结论 |
8.1 基本理论分析方面的结论 |
8.2 主体理论框架研究结论 |
8.3 专题研究结论 |
结语 |
9 参考文献 |
10 附录:调查问卷 |
11 致谢 |
12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成就 |
(8)影响权益报告的主要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 ——基于公开发行B股公司股东权益(论文提纲范文)
1 研究意义、背景、目标及成果 |
1.1 研究背景 |
1.1.1 选题依据 |
1.1.2 国内研究现状 |
1.1.3 国外研究现状 |
1.2 研究现状的不足和研究的创新点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现实意义 |
1.4 研究目的 |
2 沪、深两市B股2004年年报调查情况 |
2.1 调查的概况 |
2.2 影响净资产差异的具体项目统计情况 |
3 分析比较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主要差异 |
3.1 固定资产准则比较 |
3.1.1 核算范围比较 |
3.1.2 初始成本的确认差异 |
3.1.3 资本化的后续支出 |
3.1.4 初始确认后的计量的差异 |
3.1.5 折旧处理差异 |
3.1.6 处置 |
3.2 商誉处理比较 |
3.2.1 准则比较基础 |
3.2.2 对自创商誉的处理 |
3.2.3 对外购商誉的处理 |
3.3 长期股权投资处理比较 |
3.3.1 比较范围 |
3.3.2 长期股权投资的种类 |
3.3.3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 |
3.3.4 长期股权投资的种类 |
3.3.5 权益法核算的区别 |
3.3.6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 |
3.3.7 房地产的投资 |
3.4 政府补助准则比较 |
3.4.1 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 |
3.4.2 关于政府补助的核算方法 |
3.4.3 政府补助确认的金额 |
3.4.4 政府补助的返还 |
4.结论 |
4.1 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比较之总结 |
4.2 研究的局限性 |
4.3 我国准则努力的方向 |
4.4 06年我国新会计准则出台对论文结论的影响 |
参考文献 |
附表A |
附表B |
后记 |
四、甘肃省金融会计学会章程(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邮储银行X分行财务集中核算模式优化研究[D]. 符佩荣. 南昌大学, 2020(01)
- [2]新型城镇化投融资机制创新及路径优化研究[D]. 付焕.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8(02)
- [3]跨境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监管协调机制研究[D]. 樊富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10)
- [4]村镇银行法律制度研究[D]. 柴瑞娟. 武汉大学, 2009(09)
- [5]甘肃省金融会计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五次学术交流会召开[J]. 甘肃省金融会计学会. 金融会计, 2008(12)
- [6]上海市法学会历史变迁研究 ——以1978年以后的发展为对象[D]. 穆中杰. 华东政法大学, 2008(04)
- [7]公司治理中的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D]. 杨美丽. 山东农业大学, 2006(12)
- [8]影响权益报告的主要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 ——基于公开发行B股公司股东权益[D]. 程菲.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6(08)
- [9]甘肃省金融学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J]. 郭常民,栾海,翟旭宁. 甘肃金融, 2006(01)
- [10]关于《甘肃省金融会计学会章程》修改的说明[J]. 杨明基. 甘肃金融, 2002(S1)